时间:2023-06-13 16:08:22
导语:在市场监管问题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极大的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进步。但股民虽然能够从中赚取高额的资金,但是也必须承担这个高风险的行业所带来的亏损。在金融领域,回报高的行业往往会出现很多经济型的问题,如果不能对这个行业进行有力监管,其中将会出现不法分子为了赚取巨额资金而做出很多损害他人、破坏政策经济秩序、打乱国家经济市场的恶劣行为。有的行业内部人员由于自身业务素质差,为了自身利益而挪用客户资金导致股东利益受损从而市场紊乱,这些问题都是对股民来说存在的非常大的风险。而整个金融领域就好似一个食物链,一旦一个区域发生巨大变故,其他区域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例如美国的金融危机会影响到整个全球的经济一样。这些风险都是难以控制甚至不可控制的,严重的甚至还有可能引发“经融危机”。在股票市场中,风险的存在是必然的,谁也无法从根本上来抑制它。由于股票市场的高风险现象而造成的一些问题,让相关部门不得不对其进行整治。其中,由于股票市场的不稳定而造成“市场失灵”的问题是最显著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地分配商品和劳务。同时也表现了市场力量无法来满足公共的利益,成本或利润价格的传达不切实,影响了整个市场机制的决策。就证券市场来说,其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高收益就会吸引很多的投资者参与,而其中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导致股市崩盘等恶劣现象就会导致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因此对股票市场进行有效管理是实现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一)监管体制不健全,管理理念相对落后。
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但是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我国还没有做到很成熟的管理,其中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政府没有给证券市场一个适当宽松的环境。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来发展,虽然现在已经是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在股票行业还是存在一定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各地方政府还是在或多或少的干预股票市场的发展。有的地方为了保护本地的证券行业发展,政府和证券公司会联手因为不想将某利润大的证券与外地分享而使用一些非市场化的手段,于是就会将股票隐藏、虚假出售等。另外,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目前,我国在股票监管体制上面发展得还不健全,要么就是管得过死,要么就是完全放松管理。这种极端的管理方式只会让所想到达到的目标适得其反。在管理方式上没有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在发展问题上还受到地方政府的严格控制,而政府几乎没有对口的部门和人群会会股市发展做出正确的判断,一味的只想如何来追寻自己的利益,所以,如何管理好证券市场还是要相关的专业人来进行,政府作为依靠只能是法律上依靠,只能是起到监督作用,并不能让政府来过多的参与到股市运行程序上面来,这样同时会导致一些腐败的问题,也会导致资源的不优化配置。所以为了给投资者们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应该要有一个健全的监管体制和较为先进的管理理念,这样才能够有效避免市场的风险。
(二)监管强度过大,矫枉过正。
在我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强度过大,矫枉过正。而这种高强度、高抑制的管理体制下也带来不少问题。一个是我国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的管理过宽。我国在开始发展证券市场到时候就走了一条特色的金融监督管理模式,而这种模式当然是按照我国国情来制定的,有其合理支出,但是其中有一个不好的地方就是它规定银行资金不准入市,这就导致了证券公司只能使用自营资金和自筹资金来运营,而往往证券公司需要的资金量特别大,其他地方很难筹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在已经成功进入证券市场的公司由于缺少竞争对手以及政府并没有对其进行严格控制就会导致很多问题。而正确的管理方式应该是“宽进严出”,让拥有一定能力的证券公司都进入到证券市场,让整个市场充分的活跃起来,但是“进来容易存活难”,进入证券市场后,政府应该严格的进管制,对其规章制度要严明,不能让其有不公平交易的现象发生,防止其发生垄断。这样才能鼓励证券行业的发展。
(三)公司管理机制不合理,业务监管力度不足。
除了外界对证券公司的影响之外,当然证券公司自身也有其存在的问题。证券公司还会出现业务监管力度不足而导致的问题。证券公司内部人员业务素质低下会造成很严重的问题就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挪用公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证券公司没有及时的发现和制止,一旦发生,就会损害公司的信誉和造成公司和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另外,如果缺乏监管,就很容易到只一些弄虚作假的恶性事件发生而造成整个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建设不到位。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建设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发生在股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股市的信息没有透明化传播出去,会使愿意投资的人找不到投资主体,而正在投资的人由于投资渠道狭窄而不能进行更好的投资,这就会降低人们投资的热情,减少股市的收入。证券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他们眼里更多的是如果赚取更多利润,因此,如果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他们就很容易和会计和信息部门联手起来通过建立虚假的股市消息来赚取股民的资金,从而导致股民经济利益受损。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实现在股票交易过程中股民和公司的信息能够堆成,尽最大努力来让每一个投资者都获得真实的股票信息,因此,股票监督机构必须要以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监管的核心,并且始终将这一制度贯穿于整个股票交易过程。同时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使得想要进行不良交易的违法犯罪分子望而却步,只有实现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信息堆成,股民才会获得更加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的信息,从而实现正当交易。另外,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降低股民投资的风险,能够有效避免欺诈的交易。当然,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防范内部的虚假交易和有效控制内部的不良牟利,这样就为建立一个积极的健康证券市场做了贡献。
三、完善股票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更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制。
为了完善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首先应该更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制。转变管理理念主要是指作为管理者应该具有预见的意识,有超前的想法,能够更好的掌握市场规律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来发展市场。在监管过程中,也应当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来做出相应的策略,不能一成不变也不能瞬息万变,要把握好度,这样才能让企业发展得又好又快。当然,做好风险管理也是让企业能够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存活下来的关键因素。要想减少风险,首先,作为证券公司本身应当以诚信为本,不欺骗投资者,不做虚假交易,给投资者一个安全透明的平台是使公司能够得到更好发展的前提。同时,我们不能一味的禁止证券公司做这做那,应该给他们适当的空间去发展,如果对他们控制得太紧,会让他们无法呼吸从而会冒险做出很多越界的事情,这样就会扰乱市场,对投资者、公司、市场、国家都没有好处。所以作为监管机构,拟定出一条规范的途径来引导证券公司健康发展是保障监督能够更有效进行和证券公司能够灵活发展的有效手段。所以,不管是证监会还是股票监督机构都应该有自己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在坚持绿证券管理的法律体系下来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证券监管主体得到有效、高效的管理。
(二)完善监管内容促进股票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由于我国的股票行业长期受到不合理的监管导致股票行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方面,由于股票行业在市场发展中不断受到证监会的严格控管,甚至有很多方面都是严令禁止的,所以给股票市场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壁垒,也让股市的发展不够灵活。死板的发展是不会有前景的。另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内部本身的监管机制不完善,所以就导致行业内部防范风险的能力不够高。因此,监管部门能否实施一套完善的监管体制对于整个证券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是很重要的。因此,我们通可以通过扩大融资渠道来形成强有力的国家化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良好的融资空间,因此如果国家能够通过政策鼓励来拓宽融资渠道,我相信只要我国的券商在经济形成一定的规模,股票行业将会得到质上的提高。鼓励有实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到证券公司参资入股,从而使证券公司的资本得到大幅度增加。
(三)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
想要更好的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让我国股票市场能够走入世界前列,怎么让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得到更好的提高是值得思考的。首先,证券公司的监管者应当要有超前的预见意识和管理理念,能够根据公司的现实情况制定出适合公司发展的治理机制,为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扩大公司的规模、降低公司的风险作出努力。同时,由于我国证券行业发展不够成熟,可以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通过国外的先进经验与本国股市的实际行情相结合来制定出扩大股市的发展对策和建议。因此,找到和培训发展一批优秀的业务人员非常必要,通过各种合理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内部人员不断向上发展,不断为公司做出贡献,也不断为自己的收入做出努力,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公司员工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同时可以保障公司在股市的健康发展,更有甚者,让中国的股市发展得越来越好。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管理体系,实质上就是在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和保障整个证券市场在规范化、透明化中健康发展。为了让证券市场能够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体制,应该在市场运营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将问题进行总结,从而提出最好的方案来解决问题。通过对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不断强化和完善,来全面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管理,同时,作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全面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不徇私枉法,不。在行业内部要不定期的做检查,对相关会计账目和交易记录要进行不定的严格审查,对其中存在不清楚、不透明、不正当、不规范的记录要做出深究,对任何违法违规的事要做出严肃处理,不能让不公平等恶劣的交易行为在证券市场滥行。要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和安全。为了使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更好的完善,我们可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互联网之间的联系。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和传递速度,在工作进行的同时能够让各方及时的了解到相关信息,不让任何信息有篡改和毁灭等不法手段的出现。同时,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通过网络将各个证券体系的联系更加紧密的粘贴在一起,有利于各个体系之间实现相互监督,互相进步。二是要加强媒体监督。媒体是当今传播信息能够引起各方重视的重要媒介,通过媒体的曝光来改善股市现存的不良现象,赶走不法人员和机构,让证券市场的蛀虫在媒体作用下全部消灭。三是要逐渐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管理体制,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更加有效高效的将职权发挥出来。
四、结语
一、卷烟市场监管的现状
1.市场监管
县级卷烟零售户大多在乡镇和农村,交通不便,特别是部分零售户位置比较偏远,这些户是卷烟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近年来,为了应付各级检查和月度考核,市场管理人员把市场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县城、乡镇和公路沿线,而忽视了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对于县城、乡镇和公路沿线的市场管理,由于工作方法简单,检查方式和策略不灵活,从而使市场监管的效果往往是事倍功半,效果不佳。
2.人员管理
一些稽查人员的工作激情不够,在市场检查时,只是为了应付检查而检查,没有整治任务,市场监管不能到位。
3.市场现状
县级局卷烟零售户大多在乡镇及农村,布局不太合理,货源供应量比较紧张,从近年的卷烟查扣上可以看出,大多数是串码卷烟,都是卷烟经营户由于个别牌号的卷烟不能满足销售,有的相互之间进行调剂,乡镇户在农村户手中以高于批发价收购中高档卷烟,农村户在乡镇或县城收购低档卷烟,还有部分零售户为了满足红白喜事的需要,大量收购,以烟促酒,造成市场上串码卷烟较多,给市场管理加大了难度。
二、解决卷烟市场监管的对策
1.加大卷烟市场监管力度 提高市场管理水平
一是落实卷烟市场监管责任,卷烟市场监管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局与稽查中队之间,稽查中队与片区稽查人员之间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职责,纳入目标考核管理。二是大力实施分类监管和信息化管理。按照《卷烟零售户经营业态分类》的规定,以专卖管理信息平台为依托,综合卷烟经营户的经营信息,划分其监管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监管区域。同时,将监管片区、监管对象明确到具体监管人员,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交错,运转自如的监管新机制。三是加强稽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考核,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教育引导稽查人员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立足卷烟市场管理,探索新的卷烟市场规范化管理理念,寻求新的市场管理途径。强化稽查人员加强业务技能培训,练就过硬的市场管理能力。
2.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作用
一是建立与公安、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卷烟打假工作长效机制,确定打击走私卷烟的重点,和各部门做好协调,加大打假打私力度,全力追查假私卷烟。二是稽查人员要认真扎实地开展卷烟打假打私活动,密切关注假私活动的动向,发现线索,集中人员和精力,及时查处。三是确定假私卷烟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违规户,经常性开展检查,对有查出的假私烟违法行为,要认真进行调查,控制下线,追查上线,力争在假私卷烟的查处上有新突破。
3.明确责任 细化卷烟市场工作
一是要深入市场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市场动态,了解客户货源的需求,细分零售户业态,分析串码烟的类别。二是深入市场,定期走访,加强同零售户的沟通,获取市场信息。三是加强同营销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稽查员和客户经理之间要进行市场动态和信息的沟通,掌握出现串码烟的零售户的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其经营信息,尽量减少串码烟的出现。四是加强对零售户的守法经营的宣传,特别是对有违规经营行为的重点户,要进行专卖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引导他们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三、卷烟市场监管的有效途径
“客户之家”作为卷烟市场监管的一种有效方式,已越来越多地发挥了管理作用。卷烟零售户“客户之家”是由客户自发建立的管理组织,目的是调动所有客户的积极性,对卷烟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通过客户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以达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目的。
由零售客户参与市场监管无疑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不但延伸了监管的触角,而且提高了监管的效果。从目前“客户之家”建设情况来看,客户的积极参与是“客户之家”建设成功的关键。因此,烟草专卖人员要加强指导,支持“客户之家” 工作开展,对“客户之家”反馈的违规经营信息,及时进行调查,一经查实,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客户之家”进行通报,让客户增强自我管理的信心。同时,要及时了解、解决“客户之家”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建设中出现好的经验进行宣传和推广,引导“客户之家”建设朝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
一、当前我国金融证券的发展中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
上文中已经提到,我国发展金融证券的时间比较短,那么自然缺少一定的经验,忽视了监管的重要意义,总体来说现阶段没有完备的体系。第一,国家缺少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对监管金融证券市场的部门缺少明确权责规定,导致现阶段政府根本不清楚哪个部门应该负责这项工作,缺少统一的规章制度,各自有各自的监管方式,而且权责不明确,一旦金融证券市场出现问题,那么没有人会对此负责,相关人员的利益难以保证;第二,现阶段我国各行各业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也不断扩大,需要辅助开展金融证券业务的相关机构,这些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开展监管工作,但是现阶段这项工作却有很大的缺失,主要的表现就是缺少社会责任感,一是不重视监管可以减少投入,增加了自身的经济效益,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与相关企业共同制作虚假信息,过分宣传,给消费者提供假象;第三,当前监管的信息化水平不高,方法比较落后,而且只停留在法律条文或条例的表面上,很多内容可操作性差,不容易让人信服。
二、加强对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通过监管可以在基本上保证金融证券市场的总体秩序,尤其是利用法律来约束,推动各地区部门明确权责,严肃处理违法的金融证券发展行为,保证有序竞争;第二,通过保证金融证券市场的秩序,那么相关企业依法开展金融证券业务,证券行业稳定发展,提供的信息准确性得到保证,对投资人员来说,自身的财产不会受到损失;第三,上面两点共同作用,推动我国金融证券的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关于提高对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国家完善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推动地方政府贯彻落实
首先,国家和相关部门认真分析当前金融证券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的内容,为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在这个基础上,明确监管工作的责任;其次,推动各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相关的规定,并且根据地方金融证券发展的情况,明确负责监管工作的部门,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并且加强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感,保证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最后,做好监管的评价工作,相关人员要定期进行实地考察,发现有因监管不严造成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树立监管的强制形象。
(二)不断增加监管工作的力度和范围
时代在不断发展,那么金融证券市场也会随时出现很多新问题,这就要求各地区政府注意与时俱进,不断增加监管工作的力度和范围,而且要注意政府的作用。第一,各地区政府严格履行职责,完善监管工作的体系,促进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时了解新动态;第二,注重监管方式的转变,做到引导与法律武器相结合,与发展金融证券的各个企业做好沟通交流,引导他们按照法律的要求开展金融证券业务,并且遵守市场的规律;第三,通过一系列政策扶持经营状况较弱的企业,避免大型企业垄断证券市场,加强监管的力度。
(三)创新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一,政府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在线监管当地证券市场的功能,引进移动办公设备,让监管人员在实地去考察中可以随时交流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而且移动办公设备与主网络相连接,对一些新成立的企业,可以马上查询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避免非法机构恶意宣传;第二,建立网络交流平台,推动上市企业每日浏览,而且开通在线交流平台,及时沟通;第三,对于开展金融证券业务的企业来说,也要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管部门,保证各项信息的准确,尤其是买卖的信息,并且做好统计工作,以这些相关的数据为参考,制定下个阶段的发展方案。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在提高信息化水平的同时要注意安全防护这个问题。
一、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作用
(一)可以帮助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为了确保证券交易和发行的顺利开展,国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许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取得买卖证券的基本权益。但是在现有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市场上存在着垄断、欺诈、操纵交易、哄抬股价等问题。因此,需要做好证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一些正当的交易进行保护,保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二)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都知道证券投资是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的一种投资。为了使投资者能准确把控投资方向,了解市场动向,以避免其在投资中受到较大风险的冲击,国家相关部门可通过采取相关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筹资者定期向投资者公开证券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使各项信息都透明化与公开化。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应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筹资者的信用等级进行测评,对欺瞒行为或是扭曲事实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与制裁,使证券投资市场持久、有序的发展下去。
(三)增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化
增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还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技术指导。要使证券市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有效的信息,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拥有一套高科技、现代化的信息设备系统不可或缺,二是严密的科学信息网络体系;三是专业能力强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在监管方面所遇到的难题
(一)监管主体在监管中目的不明确
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这一职能时,必须将证券市场所具有的相关特征像高风险性、易变性等特征考虑其中,倘若监管单位在职责分配上不明晰,当出现某些突发事件时投资者与监管机构会因为职责的不明晰而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最终使得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大大降低[1]。作为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他们往往希望自己拥有更多的权利而不是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当监管机构中的人员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影响等极容易出现分歧现象,这使得某些利益追求者乘虚而入,使得监管工作丧失其真正意义。
(二)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式过于老套
我国关于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较少,而且较为陈旧,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原有的法律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时展之所需。我国现存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等,而且对于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发现其仍然存在很多缺陷,不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这使得监管的成效性显著降低。此外,我国在近些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计划经济仍然是一种主要的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往往较多,还存在很多金融证券市场的管理者法律观念不足,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且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管理模式较为落后,不能有效调动广大工作者的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金融证券市场中介结构监管方面较为欠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投资理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多,金融证券市场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队伍也在不断发展与壮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机构在管理形式以及内容上还较为落后,不能有效处理相关问题。有的中介机构为了获得巨额的利润,为企业报假账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以此来误导投资者,这种行为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的财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金融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营模式,严重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
三、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力度的重要举措
(一)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市场在创新监管理念中要从以下两方面加以重视:第一,准确把控市场动向。监管单位要在掌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对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的预测与有效评估,并根据当前发展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还应对所指定的方案进行有效的调整与改进,以使其与当前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第二,监管工作在合理运行中还应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金融证券市场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风险的准确评估,不断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与合理化。
(二)建设全方位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
为了使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构建一套全面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至关重要。我们通过对当前政府在监管方面以及企业在管理中的不足之处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寻求有效的管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2]。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只有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深化监督管理力度,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此外,还应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将政府的监管规定的许可的范围内,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性能高的投资渠道,全方位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的力度
对在金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使投资者在受到相关侵害时能够有法可依。
1.应在短期内真正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弥补相关《证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增强政策制度在制定、实施以及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2.制定有效的监管机构管理制度体系,对证券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要作出明确的界定。不管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亦或是人员的配置上等层面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3.制定监管道德行为规范,用以约束相关人员的某些行为。
关键词:离岸金融;法律问题;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1-0037-02
现代意义的离岸金融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或者该国在岸货币金融循环系统之外而形成的、主要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活动[1]。与在岸金融相比,离岸金融具有更广泛的国际参与性,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离岸金融市场具有高度的风险性,需要依靠法律严格监管。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一定问题,须认真对待妥善解决,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法制现状
较为系统的离岸金融监管规范文件是1998年施行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同年施行的实施细则。其他相关规定包括:《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离岸贷款资产风险管理试行办法》、《离岸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及授信核定试行办法》、《离岸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等。这些文件从离岸银行业务的准入到业务的经营再到退出,都作出监管方面的规定。
离岸金融监管的机构主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简称:外汇局)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监管内容包括:第一,市场准入监管,设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实行审批前的面谈制度。依照《管理办法》,中资银行的申请需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此外,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中资银行的申请还须征得银监会的批准。第二,业务内容监管,强调离岸业务限于存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市场退出监管,规定申请批准退出离岸业务以及规定时限不开展离岸业务视为自动终止离岸业务,丧失离岸业务资格。监管措施,规定了离岸银行向外汇局定期报送业务相关报表以及所列情形下主动汇报制度,要求离岸银行对离岸业务进行单独的风险监测,并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同时,外汇局对离岸银行的资产质量、业务收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制度。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大大促进该市场的发展。但规定仍存在问题,抑制离岸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
二、我国离岸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
我国离岸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不足。从《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都可看出,我国规定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能准入离岸金融市场。依《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离岸业务,另行规定。也即依照国务院制定并于2002年施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银监会制定并于2004年9月施行的实施细则,可知外资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经营外国人和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所以事实上外资银行一直从事离岸金融业务[2]。这也就说明外资银行受《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约束,而不受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针对性的监管。
2.市场模式不明确,使资本金外流无法得到有力监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我国采取分离型的市场模式,但具体应选择向内渗透型分离模式还是向外渗透型分离模式亦或是相互渗透分离模式并不明确,使得法律对资金流向问题无法有力监管。我国给与较大的优惠政策来鼓励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刺激了部分金融机构为获取税收利益而不断将在岸资金转移到离岸金融市场,形成资金大量外流的态势。资本输出国通常采用这种典型的离岸业务模式,然而我国长期以来靠外资的对内投资来拉动经济的发展,不属于资本输出国。因此国内资金的大量外流不利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也不利于我国经济健康地发展。
3.外汇管制太过严格,不利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是适应生产国际化、贸易国际化、资本国际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趋势而进行金融创新的产物[3]。也即离岸金融市场内在需要宽松的外汇管制与自由的交易环境,以吸收来自世界各地的资金流。我国的外汇管制严格,迄今为止尚未完全放开人民币的外汇结算,与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符。
4.离岸银行强制退出规定不足。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可知,我国有银行要想退出离岸业务必须申请国家外汇局批准,确定了申请批准退出的模式。纵观离岸金融市场发达国家,有完善的退出机制,既有申请退出又有强制退出。关于强制退出,我国规定在离岸银行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不开办离岸业务,视同自动终止离岸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取消其经营离岸业务的资格。纵观我国相关规定,没有离岸银行在严重违反规定情形下强制退出离岸金融业务的表述。这使得一些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而又不甘愿退出离岸业务的银行继续存活,加大了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
其他方面的不足,头寸能否相抵前后文件规定不一,不利于实践操作。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我们可知离岸银行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可相互抵补量,但不得超过上年离岸总资产月平均余额的10%。但在随后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规定中,却不允许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相抵。该批复代表人民银行最新意见,但由于仅是针对个别银行,缺乏普遍适用的可能性。两规定存在前后不一致,导致监管部门监管的实践操作难以统一。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制建设起步晚,存在监管问题情有可原,我们应妥善予以解决。
三、完善离岸金融法律监管的建议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还处于不成熟期,亟待逐步发展完善。如上所述,我国离岸金融法律监管问题很多,需要我们认真深入思考予以解决,可从以下方面考虑完善对策:
1.强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要明确外资银行的离岸市场主体地位,实践中很多外资银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并占有较大的业务比重。外资银行准入离岸市场、离岸业务的经营、离岸市场的退出等方方面面都有可能存在问题,需要更强有力的监管,以进一步降低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考虑到离岸金融市场业务的特殊性,建议修改《管理办法》,将外资银行纳入进监管范围,有针对性地强化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
2.明确市场模式以加强对资本金流向的监管。鉴于我国发展现状,应明确我国离岸金融市场采用向内渗透型模式,以引导离岸资金流向国内,扩大直接和间接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具体采取的办法是,设定条件符合该条件的居民可以到离岸市场贷款,鼓励离岸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开拓渠道引导离岸资金进入在岸市场。
3.放宽外汇管制。依照《管理办法》第五条可知,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货币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由于我国尚未放宽资本项下人民币的管制,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不以人民币为交易货币。可考虑区分离岸与在岸市场,实行不同的外汇管制策略。我国可以仅对离岸金融市场取消外汇管制,实行自由外汇政策,使离岸银行与非居民从事离岸业务不受外汇管制,保证离岸资金自由进出和汇兑,离岸账户资金可自由划拨和转移[4]。当然,一旦实行离岸市场人民币自由外汇政策,就必须进一步加强防范在岸资金流向离岸市场,妥善处理好离岸资金进入在岸市场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
4.明确银行离岸金融业务强制退出规定。对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重扰乱离岸金融市场秩序的,应该强制其退出。这也是为了维护离岸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降低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对于违反我国银行业经营活动的,由银监会予以罚款或者警告;对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外汇局予以处罚;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经营困难破产或者未通过年检,由国家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共同协商制订退出方案实施退出监管[5]。
5.加强离岸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强同离岸货币发行过、离岸银行所属国、投资者母国和筹资者母国在信息披露、经验交流、监管措施协调方面的合作,共同维护离岸金融市场的稳定。积极借鉴他国的监管经验,努力营造离岸金融市场良好发展的法制环境。
其他方面完善,应修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离岸银行与在岸银行头寸不得相抵。离岸银行和在岸银行头寸可以相互抵充,虽说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但考虑到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的现状,这样做会将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给在岸金融市场,不利于国内金融的稳定。这也是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开展离岸业务的银行出现大量呆账坏账的重要原因之一。故而在重启离岸金融业务后,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规定,两市场头寸不得相抵具有重要意义,以进一步保障离岸金融脱离于国内金融系统成为相对独立的金融市场。
综上,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制度有很多问题,这是制度从建立到完善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必须遇到的,我们应该理性面对。一方面针对这些问题,积极借鉴发达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有针对性地加强离岸监管;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不能因苛刻的制度环境而影响到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要积极创造优良的离岸市场发展环境,促进我国离岸金融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韩龙,国际金融法[M].法律出版社,2007.517.
〔2〕刘斌.论离岸金融的法律监管[D].中国海洋大学,2010.
〔3〕王篆.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探究[J].行政与法,2008(5).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原因,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经历了多年的探索,我国证券市场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壮大,有效的政府监管显得越来越重要,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再加上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在当前的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对策完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这对加强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加强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在政府的监管下,证券市场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够给证券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②有效实现证券市场的功能:政府监管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与活力,从而实现证券市场资本供求双方的桥梁与媒介的作用,同时在健康、公平的环境下,证券市场能够充分优化资源、配合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③保证投资者权益:如果没有政府监管任由证券市场自由发展,则会出现市场混乱的现象,导致价格扭曲、投机过度等一系列问题,这对投资者不利,政府监管能够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正规化、合理化的管理,有效保证了投资者的权益;④防范和化解风险:证券市场由于证券产品的波动性是存在风险的,相较于一般商品市场,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较高,政府监管能够及时的发现风险、防范风险,同时还能够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了市场危机的发生。
二、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监管观念滞后
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政府的监管必不可少,但政府监管也要针对证券市场的特点遵循“松紧适度”的原则,要保证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和推动作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观念滞后,缺乏正确的管理理念。许多国家都以保证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为主要的监管理念,这是符合证券市场内在发展规律的,但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带有比较浓重的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国企保驾护航,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这种监管观念是不正确的。
(二) 监管制度不健全
①政府干预过多: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应当保持一个合适的“度”,但当前我国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干预过多,这就会给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一定影响,政府的干预几乎涵盖了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政府应当更多地关注市场秩序和规范,而不能过多干预市场涨跌;②自律组织、舆论督察与制衡机制不完善:自律组织、舆论督察与制衡机制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作用并不明显,自律组织建设不完善、舆论督察、制衡机制缺乏公正性与客观性是当前政府监管的主要问题[1]。
(三) 监管强度过大
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是高强度的,对于分业管理以及行业准入的管理过于严格,由于银行不准许加入证券市场,致使许多证券公司只能通过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资金进行融资,当前对于入市的管制已经有了松动迹象,但审批制度依然严格,证监会的权力过大,致使整个政府监管的强度过大。这样会导致市场运行效率过低、守法成本增加、业务种类缺乏多样性和创新性等市场问题。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法规之间的协调配合程度较低,这就使得一些投机者以及企业钻法律的空子来谋取自身利益,同时扰乱了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会使得证券监管部门无法对于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定性以及裁决。我国1998年虽然出台了《证券法》,但与之相配合的相关法规却没有及时跟进,这样就使得政府监管的力度在无形中下降,同时当前的法律法规过于注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对于赔偿责任则有些失衡,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对策
(一) 树立正确的政府监管理念
投资者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保持活力的关键所在,一些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因此政府监管应当积极转变观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这样才能在投资者心中树立信心,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政府监管应当以保证市场公平环境为根本目的,以保证投资者根本利益为核心,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证券市场政府管理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才能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 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
①加大对监管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监管人员、贪污受贿等行为要严加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从监管人员入手,提升政府监管的有效性;②管办分离: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市场的监管和发展要分开,设立两个单独的部门分别主抓监管和主抓发展,这样才能既保证市场活力又保证市场秩序;③建立相关监管制度:在政府监管过程中可以建立问责制度,防止权力失控,同时可以建立相关司法监督程序对于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 完善市场机制加强
①要强化自律监管:相较于政府部门的监管而言,自律组织的监管更加贴近市场,能够得到市场主体的大部分认同,且灵活性较高,一旦政府部门监管出现问题,自律监管能够有效的辅助政府监管,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2];②合理把握监管深度以及广度:政府监管应当主要以宏观调控为主,不要过多干预市场的正常运行,控制适度的监管范围,应当从宏观上制定监管政策,此外市场监管应当突出重点,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的个人和行为严厉打击,突出监管的深度。
(四)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政府监管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国外先进的完善的立法范例进行借鉴和学习,适应世界市场的发展需求,同时要注重我国自身的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建立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的、符合世界证券市场需求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加强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性,对于《证券法》、《公司法》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要尽快完善,及时填补法制空白,解决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缺陷和问题。
关键字:电梯限速器 检验维修 常见问题 措施
电梯行业短时间的繁荣必然会出现市场监管机制的滞后,那么鱼龙混杂的现象也是毋庸置疑会普遍存在的,电梯供应厂商也为了迎合市场的需要推出了各种型号和用途的电梯供人们选择。众所周知,限速器是电梯的重要部件之一,它在电梯的运行中起到很重要的保护作用,当突发的电梯故障到来时,它可以迅速反应切断电源、与安全钳配合固定电梯厢确保箱内人员安全。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加之国家对于电梯的研发、生产和使用都没有特别明确的规范和标准,那么其中必然不乏质次价廉的商品,不合格电梯的出产和使用给人们使用带埋下巨大安全隐患,也酿成了各地出现的电梯事故惨剧。
一、电梯限速器检验常见问题
电梯限速器作为电梯中起到安全作用的器件之一,它里面有一个轴承,如果电梯不分昼夜长时间的持续运行中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机械养护势必会造成过度使用,年久失修必然导致电梯限速器中轴承的老化、损坏和腐蚀[1]。如果这些机械配件的得不到及时的修补、和更换,那么也会直接导致限速器的转速下降,反而加重摩擦阻力的问题,周而复始的互相反作用必然给电梯安全运行带来祸患。
其次电梯的质量问题或者超负荷运行带给电梯限速器的压力超过它的承受力,或者电梯在不适当环境下运行比如:高湿度、高温度的空气中加速腐蚀使得限速器从而减小它内部配件之间的摩擦,这样可能直接导致它的转速远远超出规定的合理指标。
然后日常电梯检验工作中会发现有些电梯限速器使用的转轮规格和钢制绳索的粗细规格之间有大小不一的缝隙,这是因为绳索规格不符合相应转轮要求的标准造成的,这种缝隙是日后电梯运行中出现时突发的错误机械行为的根本原因。
再后由于梯不断的运行中带动的空气中扬尘的不断运动,将限速器内部小零件至于灰尘环境下,另外机器的不断转动必然产生一些油料的泄露或者挤出,当油料和灰尘一起附着在这些小配件上时,随着时间的积累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而变的机械性能降低,也为电梯发生故障带来了诱因。
最后就是人为的不当维护和保养带来的潜在问题,比如有些电梯在出现故障后需要更换零配件,但是往往由于相关人员没有长远意识或者仅仅是考虑到短期降低费用而对电梯的整体性能维护缺乏整体全面性,使得维修工作草草了事,至电梯日后运行长远利益而不顾;更有的企业由于聘请的维修人员不够专业,导致有些不合理甚至错误的修理发生从而对电梯的机械性能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伤从而降低电梯运行效率。
二、电梯限速器校验问题解决措施
以上总结在电梯检验维修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电梯的故障,归根结底是电梯缺乏科学高效的保养造成的,那么从问题本质出发,我们在电梯限速器的使用过程中提出一下几点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日常检验中出现的问题点:
第一,对安装后投入使用的电梯经常进行人工检查,及时对发现的潜在问题及时做干预。对于电梯限速器里面的关键轴承定期或者不定期经常性的,对小的配件部位也要及时的给予关注,检查是否有松弛问题存在,及时做校验[2]。做好日常人工养护之外,还要与电梯供应商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年检,做到年度对电梯内部零配件和粉尘的清理,保持零配件良好工作;对需要更换的零件提早更换,严禁拖延推迟的维修作风。根据国家相应的准则来请求专业的单位和部门进行机械性能鉴定和评测,以保证电梯日后安全运行。
第二,以月份为单位,定期给保养安全钳,同时根据目测安全钳表面清洁状况做一定的保洁工作,及时清除表面附着的油污,确保其灵活的机械能力。另外给连杆部位充足的处理,以确保电梯开动时拉力的快速、高效传输;根据实际的运行情况和电梯的负荷能力,对起拉伸作用的弹簧、螺丝、插销定期保养和更新以确保拉伸性能。当确保可以复位时,必须让安全钳处于受力的状态,不然限速器会出现快速下滑坠落的状态,使得绳索与张紧轮挂到其他的设备上。因此检修后的电梯应依次从上、下试行额定和检修的速度就显得尤为重要[3]。在试运行过程如果没有特别不同往常的情况存在,电梯可以顺畅灵活实现机械动作,那么才能说明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第三,值得一提的是了确保电梯在出现故障后不会被一些非专业维修技工随意的打开和调整造成的人为损伤,希望供应商专业维护人员在调整限速器之后做一个简单的铅封以保护限速器,提示相关人员不要随意拆卸和调整,为日后电梯的维护做好基础。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窥探到电梯限速器作为电梯正常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投入使用后,应该受到特别的重视,因为它的安全使用直接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无论是供应商还是使用方亦或者维修方都应该本着负责的态度对电梯安全运行做出努力,做到定期专人养护,确保养流程规范、科学的展开,给乘坐电梯的人们带来安全保障,避免电梯惨剧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闫江峰.基于电梯限速器检验问题的研究[J].引文版:工程技术, 2015(25):243-243.
[2]王诗智.电梯检验中限速器检验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探究[J].企业技术开发月刊,2015(6):103-104.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U448文献标识码: A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从计划制定到物料管理,从成本控制到安全管理,不但繁琐细碎而且每个环节都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施工管理者必须要经常学习,不断实践,总结经验,勇于创新,才能够通过施工现场的完善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增加项目的经济效益。
一、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常见的问题
1、一些施工单位在具体的工程建设中, 不能对所需要的材料进行优化采集, 使投资的成本提高, 造成了工程资金严重浪费;从另一个方面来看, 施工单位对于采集到的建筑材料和资源不能进行合理科学配置, 造成材料和资源浪费, 势必给国家造成损失。
2、在施工过程中, 一些施工单位并没有在施工现场安排相应的施工管理人员, 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着严重的偷工减料的现象。与此同时, 在工程的施工进度上存在延误工期的现象, 使工程的施工状态出现混乱。还有很多的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 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不能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
3、公路工程施工的档案管理也存在不足, 造成公路工程的管理缺乏相应的资料作为依据。主要表现在相关的公路建设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比较淡薄, 不能对建设工程的信息进行有效及时的整理和采集, 使工程建设和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不能够同步进行, 档案资料所反映出来的信息较滞后、不完整;在工程即将竣工时, 不能对工程的验收工作和档案资料进行严格验证, 档案的记录出现很多漏洞, 使工程的建设人员不能很好地借鉴以往的工程建设经验, 使公路施工建设中重复出现类似的质量问题。
4、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存在一定纰漏, 缺失和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对材料的消耗量没有一定的控制目标, 对限额领料的制度没有严格遵循, 没有加强对降低料耗的管理力度, 对材料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损耗大的问题没有及时追究责任, 不能科学地组织运输, 对于就近购料以及经济购料的运输标准没有按标准执行。
二、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措施
1、 合理配置施工资源
在施工过程中,人、材和机需求量不断变化,而合理配置施工资源能够保证现场人、材、机达到最佳的配置组合状态,降低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应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人力、材料、机械进场计划;并根据使用情况决定采购和储备数量,在路面施工中,要特别注意机械的配置,注意一机多用,在铺筑中根据主要机械配置适应的辅助机械;达到人、材、机、环境的协调统一。
2、做好工程设计与施工的衔接
应通过充分的准备工作实现工程设计与施工的良好衔接。首先,技术人员应通过技术培训与交流活动做好技术交底,其次通过建立现场实验室作好各种原材料的取样分析工作,并通过试验段施工初步掌握技术控制要点和工艺薄弱环节,建立相关的技术参数数据库,并据此对实际影响施工的各因素进行补充调查,以便尽可能在大规模施工前提出最完善、可靠、高效的整体施工计划。
3、 做好试验段工作
由于建设人员在施工前期对工程的认识不足,对自然环境、质量要求、施工工艺等还不了解,通过试验段的施工可以很好解决上述问题。建设人员通过试验段的施工,对工程的技术参数、进度、成本、机械特点等有初步的了解,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起着承上接下的作用。所以,试验段的施工是现场施工管理的一个重点。在试验段的施工要特别注意几个问题,首先是对计划的编制,明确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机械情况、质量控制标准、试验检测内容等;其次通过试验段的施工发现施工中的问题;最后进行调整,为以后提供一个实践依据。
4、 做好防洪排水工作
公路施工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大,必须要有针对性的应对方案。不然不仅不能在周期内完成作业,而且无法保证质量。对公路而言,水灾造成的伤害最为严重,对于水灾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施工前要根据公路的具体特点、施工方案和施工图来制定防洪排水的措施,做到临时性和永久性排水相结合的高效的排水;二是路基路面的位置选择要科学合理。保持纵横的坡度和路面碾压的平整度,让水能够快速排出,还要注意边坡的防塌。对在排水困难的地段应该避开雨季再进行施工。
5、 重点治理质量通病
工程质量是公路建设永恒的主题。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 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点。公路工程中的质量通病有: 桥头涵顶跳车, 路基不均匀沉降, 路面平整度差等。加强现场质量管理, 要以治理质量通病为突破口。
6、 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工作
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在各项工程施工过程中,认真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施工项目及时分析原因,调整施工工艺及时进行补救处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由试验检测数据说话,避免凭经验办事等盲目的质量控制。对路基土石方工程,要重点做好路基压实度的控制: 构造物工程在做好强度、几何尺寸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同时,还要做好外观质量的控制; 路面工程要做好基层及面层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等主要技术指标的控制。对影响质量的要害问题或普遍性问题,要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工程质量。对虽未发生但根据质量报表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达到事前预防、事中严格控制,扭转事后检测达不到标准的被动局面,避免质量事故发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施规范化的质量管理。
在施工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点,要认真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设施投资到位,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抓好关键人员、关键部位、关键设备的安全。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避免违规操作、野蛮施工。对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的部位。重点保护,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制订事故处理预案,配置消防设施,加强检查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7、加强施工进度,搞好成本管理
施工进度是反映工程从准备到竣工的全过程,反映施工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工序之间的衔接关系,是现场管理者统筹全局,合理调配施工资源,正确指导生产活动的基础。根据网络计划或进度管理曲线,查找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分析影响进度的原因; 调整滞后项目的施工方案,适当增加资源投入,科学安排施工顺序,压缩工序衔接时间,加快施工进度。合理压缩关键线路上的作业时间,尽量保证总工期实现,必要时倒排工期。
成本管理就是通过成本核算来控制经济活动。施工现场管理要达到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工程进度、质量的控制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完善成本管理制度,使采购、库存、发放、使用等每一环节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根据施工定额对各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控制,力求使人工、材料、机械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总之,公路工程的施工是一个需要各个部门协作的综合性工作,只有各个部门的写作配合才能够使公路工程能够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因此,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李菁.浅析公路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学与财富,2013(2):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