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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集锦9篇

时间:2023-06-16 16:38:17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1

一、学习《食品安全法》,深刻认识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和风险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我们及时组织干部学习和贯彻,采取开办学习班、组织研讨会和主办专题讲座等形式,认真学习法律条文,把握精神实质,深刻认识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重任,积极主动从三个方面迎接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考验、新挑战。

(一)从繁重的食品安全监管任务中认清形势和风险。增强依法履职的使命感。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中明确指出,工商部门是监管市场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着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职责。《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将原来由卫生部门实施的食品流通许可调整由工商部门实施,这是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又一重要职能,具体监管又增加了30多项新内容。广大工商干部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秉着对法律负责,对群众负责的职业操守,立足岗位,尽心尽力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从对食品安全更高的监管要求中认清形势和风险,增加提高能力的紧迫感。《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这一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对工商执法人员来讲是一门全新的学科,而且监管要求严格,工作标准高,迫切需要我们更新知识,提高能力。广大干部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认真学法规、刻苦练技能,掌握以前知之甚少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目录、食品抽检等专业知识,全面提高履行新职责的能力。

(三)从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中认清形势和风险,常怀失职追责的危机感。现阶段,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质量不合格、不达标的问题比较突出,食品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经营行为监管、查处食品违法行为、处理食品消费纠纷、事故应急处置、依法公布信息、部门协作配合等项,监管任务之繁前所未有,监管风险点无处不在。《食品安全法》就监管责任规定得明确而具体:对不履行职责或者、、的,依法追究行政、民事直至刑事责任。对此,我们不敢有丝毫懈怠,坚持依法监管,积极作为,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抽样检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案件查处等工作,以防范各个环节的监管风险。

二、查找食品安全监管风险点,不断完善防范食品安全监管风险的机制

为了有效防范食品安全监管风险,我们从三个层面着力做好监管风险点的排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一)在制度排查中找纰漏,健全预防风险的规制体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以往监管制度进行逐一排查,找出过时不适用的、有悖于现行法规的条款和内容存在的空缺,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重新编印了《食品流通许可岗位责任制》、《食品流通许可首问责任制》、《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流程及办事指南》、《食品质量检测工作制度》、《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流程》、《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食品案件查处工作流程》等19项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形成较为完整规范的规章制度体系,从制度上防范监管风险的发生。

(二)在技能排查中找差距,完善应对风险的培训机制。针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职责和新要求,认真排查干部履行职责的能力差距,完善应对风险的培训机制,编印易学易懂的学习资料和培训教材。创新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市局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编辑印发包括食品安全法律、行政和地方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在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依据汇编》;组织编写了《食品安全法执法风险与防范》一书,对《食品安全法》中涉及工商部门的法律条款逐条进行解读。列举了行政执法中的风险点、风险主要涉及的情形、风险类型及有效防范措施。研究制定了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建立执行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管理制度样本》;利用郴州红盾信息网络及时上述信息,方便干部学习运用,方便社会各界了解。采取个人自学、知识讲座、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和业务培训,让全体干部理解《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任务和要求,提高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多次上门向经营者宣传《食品安全法》,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和履行法定义务制度。

(三)在日常排查中找缺陷。创新化解风险的监管模式。通过对片区落实日常巡查制度的排查,找出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个别监管人员盲目巡查、巡而不查、查而不细、查而无果的现象,创新巡查模式,化解监管风险。市局印制了新的《食品市场巡查表》,促进巡查到位,提高巡查效果。各工商所制作辖区食品经营分布图和监管人员责任区划分图,并悬挂上墙。积极探索食品信息监管现代化手段,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风险防范措施,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市局把防范监管风险与强化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防范风险提升监管效能,落实监管措施,推进风险防范。

(一)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严把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关。专门设立食品流通许可窗口,配齐工作人员和设备,制定了工作程序和制度。受理申请时,除要求申请人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书面申请书》、场地证明、负责人证明等有关材料外,突出实地核查,重点核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食品贮存设施、“五防”设施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其他软硬件配置情况。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2

自国内商品期货市场夜盘上演了“双十一”惊魂后,市场对于商品期货的交易热情仍没有消减,黑色系品种尤为明显。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近日,由监管层、期货交易所、业界三方共同动议,暂停黑色系品种夜盘交易措施正式被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发生后,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和如何服务实体经济已经引起了决策层的关注。在此背景下,如何做到在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功能,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和决心。 过度的夜盘交易与实体联系并不紧密长此下去会丧失中国要素价格的影响力。

夜盘加大波动?

11月21日夜盘,以黑色系为代表的期货品种领涨市场,焦炭、焦煤、动力煤分别收涨3.77%、4.1%、0.96%,铁矿石收涨3.38%。这只是近期商品期货夜盘交易的一个缩影。

2016年下半年以来,影响国内商品期货价格的因素较多,基本面情况的扑朔迷离更加强了多空双方博弈的乐趣,黑色系品种自然地成为了资金和交易的聚集地。

文华财经数据统计显示,截至11月22日,仅在焦炭主力合约1701和铁矿石1701合约上的沉淀资金分别为70.5亿元和36.8亿元,沉淀资金量在商品期货中排名分别第一和第三。

一位有着20年投资经验的期货操盘手表示,资金对于这两个品种关注较高的背后,有可能行情正在企稳,但也有可能下一步波动会更加剧烈。

永安期货总经理施建军则表示,期货交易是市场预期的反映,波动是正常现象。在监管层系列措施基础上,经过11月11日的大幅波动,市场已经释放了前期积累的大部分风险。但投资者仍然需要时刻保持风险意识,特别期货交易是杠杆交易,风险更大,需要保持理性。

那么,如何给交易降温?取消黑色系夜盘交易的动议由此产生。接近交易所的人士称,该项动议仍在讨论中,目前尚无定论。

另有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没有国际联动的期货品种进行夜盘交易的意义不大。一些境内外都有的商品期货品种会涉及跨市场联动,但如果是中国独有的本土期货品种,其进行夜盘交易的时间内,现货并没有买卖,极端行情下,过度的交易反而使市场价格扭曲,甚至对实体造成伤害。

“近半年来,夜盘的确有行情。”有熟悉夜盘交易的私募投资人对记者坦言,做夜盘已成为其期货投资的一个习惯。商品期货夜盘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后,目前日盘和夜盘已形成了固定的投资者群体,一些品种的行情甚至有一定“交易规律”可循。如果夜盘取消,投资者的投资计划等恐怕都需要做一番调整。

有期货公司风控部人士对记者表示,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商品期货价格波动加剧,夜盘期货交投较为活跃。这种情况下也给期货公司的风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风控一项,就需要配备两班倒的模式来监控客户持仓风险。

监管的决心

决策层对期货市场风险的担忧,是本次“取消夜盘动议”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2015年股市发生异常波动以来,期货市场一直在争议和压力中前行。据了解,决策层曾组织有关部门多次对于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进行了评估论证,并提出鉴于大宗商品市场与实体经济相关,未来监管层、期货交易所要多多注重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的功能。

“这亦让监管层倍感压力。”有知情人士指出。

另有接近监管层人士对记者表示,期货市场作为工具类市场,其运用本身是双刃剑。用好,规避风险;反之,酿成风险。2015年的“股灾”既是市场风险的一次真实教训,也是有效监管缺失的一次暴露。

特别是2016年春节以来,以铁矿石、螺纹钢、焦煤、焦炭为代表的黑色系商品期货品种价格高涨。决策层亦对彼时的市场情况较为担忧,并多次要求证监会出台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抑制市场过度投机。

同年3-4月间,期货交易所多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手续费、严查投资人交易违规行为等传统方式为交易降温。

知情人士表示,决策层对上述降温工作执行效果并不满意,认为市场波动幅度仍过大,而监管层未能出台强有力措施控制市场风险。

为此,今年11月以来,在交易所日常的降温措施基础上,监管层还不断推出新措施为市场降温以防范市场风险。

据悉,三大期货交易所已共同出手上调多个品种的交易手续费及保证金标准,并调整了部分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同时,对焦炭、焦煤品种实施交易限额制度。

目前,证监会已多次向各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下发风险提示函,要求加大对交易、结算、交割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严防交易、结算风险,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力度,严防投机资本操纵市场价格。各期货交易所严查市场异常交易,排查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抑制市场过度投机,确保市场秩序合理有序。

为确保市场平稳安全运行,监管部门亦采取了多种新举措防范市场风险。如证监会要求各期货交易所立即全面展开对各种资管产品账户的持有人、管理人、投资顾问等相关信息报备及排查工作,并确定了严格的资管产品账户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从严管理资管产品账户实际控制关系,以严厉打击利用资管产品账户规避限仓的行为等。

“交易限额、当日平仓手续费提高、资管产品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等都是新手段,市场也需要时间进一步消化。”接近监管层的人士指出。

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表示,从“双十一”的波动看,企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客户总体是稳定的,而发生平仓的大部分还是自然人投资者。因此,他建议,今后期货市场应该以发展机构客户为主。

另有期货界资深人士指出,国内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较为单一,机构客户、产业客户所占市场比远不及成熟市场。为此,在商品期货价格波动较为剧烈时,市场缺少稳定剂。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极端行情,容易造成“踩踏”。

他还表示,由于国内期货市场仍未真正开放,且少有境外机构投资者介入,以往国内期货的日盘交易时间已经较为充分地反映了“中国要素”这一特点。以有色金属期货为例,国外投资者在中国交易时间也会关注中国相关品种价格变化,相关品种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业已拥有较强的影响力。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3

关键词:地铁施工;风险控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U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我国地铁施工事故发生频繁,让人们深刻意识到了风险因素的不确定性严重地影响着地铁工程建设目标(例如: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的实现。假设人们事先能把整个地铁工程项目的大过程,根据其技术特点分解为若干个小过程,利用人类对这些小过程的分析,判断其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事先采取预防措施,就能够将意外事故出现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 地铁工程的特点及难点

地铁选线大部分位于城市道路下方,施工场地资源紧缺,需要提前策划交通疏导。另外,地铁地下车站及隧道上方市政管线较多,如污水、雨水、自来水、煤气、电信电缆等,容易形成涌水、突水,管线断裂和爆炸等事故。地铁工程周围既有设施较多,包括各种高楼、人行天桥、文物古迹、运营线路、桥涵等,容易造成破坏。地铁位于城区,人工杂填土厚,土体多次扰动,稳定性差。地铁工程工期紧,降水周期短,周边建筑物密集,降水井不易布置,施工中很难做到无水作业,容易造成坍塌。地铁施工一般位于市区,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受社会的关注度高。只有充分掌握工程的特点和难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风险预控。

二、地铁施工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地铁工程建设是一项高风险建设工程,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拟建和在建的地铁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继而进行风险控制十分必要。目前,国内地铁施工中风险管理与控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缺乏规范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目前,安全风险管理国内没有统一国家标准,没有强制执行的规范,各个城市有自行管理的一套体系,风险管理缺乏参与各方的相互责任和义务。施工风险控制大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以及用于指导的《地铁及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指南》。

(2) 设计与施工不能很好地动态结合

目前,地铁招标工期紧,设计任务繁重,现场变化情况较多,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当初设计的边界条件发生变化,施工现场仍按原设计操作;设计对周边环境的风险估计不足,技术、安全保证措施没有针对性或不完善;设计变更程序复杂,周边环境出现变化后不能及时更新设计文件;或者原设计的技术措施通过现场实践不能满足需要等现象。

(3) 建筑市场恶性竞争,低价中标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较多,市场恶性竞争较为严重,有些企业为了挤进市场,低价中标。投标人为了追求利润,不惜偷工减料以降低工程成本,影响工程质量,造出类似“豆腐渣”的低质工程。低价中标以后,合同双方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商对承担风险估计不足,难

以全面履行,以致造成烂尾工程。一些投标人低价中标后,想方设法利用合同中一些不明的条款为其中标的工程项目谋取额外的利益。降低安全系数,冒险施工。拖欠分包商工程款。低价中标会造成工程管理的难度加大,施工潜在的风险加大,易出现安全问题。

三、地铁工程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措施

(1) 做好设计阶段环境调查

环境调查是地铁工程建设前期重要的阶段,根据各阶段设计的深度要求进行不同深度的调查。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风险,对于风险较大的管线采用拆除、迁改的原则进行规避,对于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要在设计图纸上提出建议保护方案和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2)做好开工前的工程环境调查

(2.1)编制施工方案前,进行管线和建(构)筑物调查。在设计调查的基础上,开展详细的施工调查,对于设计图纸上提出的各种周边建(构)筑物、各种管线等进行核实,并采取探测(触探、人工挖槽等)方式进一步探明周边管线,探测完成后绘制与施工工程相对位置关系图。在施工调查过程中,有水管线是调查的重点,不仅要摸清管线及结构物的结构形式,材质,埋深和使用年代及现状,提供详实的技术参数,对施工有可能引起的变形和影响进行分析、预测,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提供依据。在地铁施工过程中,管线及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是施工控制的重点及难点,通常地铁基坑、隧道出现坍塌、涌水等事故,绝大多数由于管线渗漏引起,解决不好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因此,开工前通过认真分析,根据不同风险的特点对工法、施工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级、评析,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

(2.2)根据风险分级结果,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风险确定以后,中标方要充分发挥集团施工技术专家组的优势,项目上编制的专项方案报经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在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完成的基础上,还需要组织社会专家进行论证。论证专家由有经验的施工、设计、勘察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论证的重点是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2.3)提前公正和评估。对于一些危险性较大,施工后容易引起争议的第三方邻近和穿越的既有建(构)筑物提前请专业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和公正结果做预防性的措施。

(2.4)加强风险教育与演练,编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尽管施工方案经过仔细审查,但是地下工程的不可预见性较多,施工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因此,需要动态的管理,这就要求在施工前,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做好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的风险意识,提高施工人员的技能,经过专业的演练,编制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等措施,增强风险的可控性。

(3)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

地铁工程周边环境复杂,与市民生活紧密相联,因此,采用“施工单位全面监测,第三方监测单位重点监测,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现场巡视,风险预警以第三方监测单位为主”的模式进行管理,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通畅的信息报送,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例如,通过在工地建立视频监控系统,人工监控信息网,达到对周边设施、支护结构受力及变形、施工区周围地表、地下水动态变化进行监控和量测。对于重要结构、沉降要求极高的建议采用自动化监测,每2h自动采集1次数据,达到沉降标准自动报警等。监测系统的完善和监测信息的及时传递使人们能够及早采取措施处置风险,大大降低了风险发生的概率,达到对风险预控的目的。第三方监测与施工方共同监测基点,信息共享,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相互印证,能够更好地起到指导施工的作用。

(4)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预警预报制度

地铁工程与其他大型工程主要的区别在于周边环境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等,因此,风险评价的方法较多,国内外通常采用的可概括为定性、定性定量和定量分析三类方法,地铁施工大多采用定性分析中的风险综合评价法,即根据专家意见进行统计分析,获得风险因素的发生概率和风险后果,进而获得该风险因素的风险等级。在实施过程中,结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根据风险等级要求,实行分级管理。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风险较大的工程,根据监测数值,实行3级管理制度,当监测结果在允许极限值的70%范围内,可以进行正常施工;当监测值在允许极限值70%~80%时,施工中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加强监测的频率,每日上报监理、业主,现场可自行采取措施处理;当监测值超过85%时,现场立即停止施工,上报监理、业主,承包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完成后根据专家意见采取加固和支护措施。

(5) 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安全投入合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承包商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投入到位。承包商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由公司相关部门令其改正,停止措施费验工计价,并与对该企业的信誉考核挂钩。

(6) 加强科技攻关,提升科技管理成果

通过日常监测及时调整支护参数,施工完成后及时总结工法、监测数值,以及支护参数等,强化成果转化要求。加大课题研究,与各知名院校、设计研究院、以及参建各单位的上级单位联合共同科研立项,开发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7) 严格管理,奖罚分明

地铁属于高技术含量、高风险的行业,涉及专业较多,交叉施工和接口管理很多,与居民生活极为体近,在事前预防、过程管理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制订《安全生产问责制规定》,从内到外的管理上进行紧缩,加大处罚力度,严格各参与方的管理,起到较好的预控效果。

四、结束语

我国地铁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管理尚缺乏系统性,尤其在监测工作的规范化、资料分析的信息化、及时反馈、重点地段的跟踪以及安全风险控制指标和标准等方面与工程建设的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当今地铁建设项目多、难度大、时间紧的情况下,亟待开展地铁建设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的研究和应用工作,建立相应的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评估指南,从而达到用经济、有效的方法管理地铁建设中的安全风险。

参与文献: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4

一、股指期货研究综述

有关股指期货定义有很多说法,比如,“股指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它是以股票市场的股价指数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再如,股指期货即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某一股票指数作为基础产品的金融期货产品。其经济意义是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日期、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交收某一股票指数的成份股票而达成的契约:实质是投资者将其对整个股票市场价格指数的预期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的过程。通过对股票价格趋势持不同判断的投资者的买卖,来冲抵股票市场的风险。笔者认为后一种表述更加全面与科学。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市场中产生最晚的品种。却是80年代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最重要、最成功的金融工具之一。由于股指期货的基础产品股票指数并不具有实物形式,因此其到期交割时不是采取实物的方式,而是全部采取现金交割的方式进行的。

二、股指期货风险概述

从股指期货推出至今,它在转移和分散股市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期货市场在分散和缓解现货市场价格风险的同时,由于其本身的交易结算特点,亦使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场所。笔者认为,应在确认股指期货促进股市稳定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加速发展正面作用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规律,努力识别股指期货交易中的风险形式,以期能对症下药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基本类型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是指市场的参与者(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经纪公司、股指期货交易者)在股指期货市场运作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遭受的损失及其可能性。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形式包括:

1 市场风险(MarketRisk)

市场风险又称为价格风险,它通常指由于基础资产价格的变动所导致的金融期货价格或价值发生逆向变动而给交易带来的风险。同一市场上不同的交易主体所承受的价格风险也不完全相同。如在股指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所面临的价格风险也不一样:套期保值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旨在通过衍生品的价值变动来抵补他在相关市场上资产价值的变动,以达到对现有资产保值的目的。在达到保值目的的同时也放弃了获取更高收益的机会:投机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以较少的成本来追逐高额利润。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当市场上投机比例过高时,会直接导致期货市场及现货股票市场的巨幅波动,整个市场将面临巨大的价格风险。

2 信用风险(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又称为对手风险,它是指交易对手不履行合约而造成的风险,因此又被称为违约风险(Default Risk)。对手违约又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类。前者指对于有能力履约但故意不履约,后者指对于因破产等原因的确没有能力履约。对于股指期货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股指期货交易是由期货交易所担保履约责任。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它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它的中心职责是负责期货合约的最后结算业务,确保合约到期交割或未到期前平仓。由于同时充当双方的交易对手,因此整个股指期货的信用风险就全部由结算公司承担,而结算公司本身有一系列制度如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市价计值等措施可以降低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只要结算公司不出现问题,信用风险就不可能产生。但如果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则将危及到整个体系的安全。

3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风险,一种是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投资者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合约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如果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到期债务,就会被迫出售资产,并不得不以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其资产而遭受损失,又或者金融机构根本无法出售资产,必须依赖对外融资来支付到期债务。如果该机构连对外融资的渠道都丧失了,它将被迫宣布倒闭,这就是资金流动性风险的后果。

4 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

操作风险是指因信息系统或内控机制系统不完善所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一般由人为因素所致。如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等。几乎所有的金融领域都会出现操作风险,但这一风险长期以来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到了最近几年,由于电子技术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不少金融机构由于操作管理的失误而导致蒙受损失甚至破产关闭,操作风险才越来越引起了重视。对于股指期货交易来说,由于其市场趋势判断等在市场操作过程中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很容易形成操作风险,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典型的内控机制系统不完善所致。

5 法律风险(LegalRisk)

法律风险是指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如税制、破产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致的风险。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一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管制条例未来得及随迅猛发展的金融创新而界定或界定歧义;二是由于金融衍生品的跨国交易行

为与各国司法管制有悖,这之间形成的“灰色地带”就为一些投机者创造了盈利并承担法律风险的机会。

(二)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股指期货除了具备金融衍生品的总体风险外,还由于其标的物、合约设计、交易制度、结算方式等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

1 基差风险(Basis Risk)

基差风险是典型的股指期货风险,实质上也属于市场风险中的一种特殊风险,一般发生在套期保值交易之中。套期保值的实质是将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与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相抵补,这种交易产生的结果是将交易者在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但是,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是否正好被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所弥补,这就取决于交易者所选择的期货合约品种及其数量。也就是说,产生基差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期货产品本身的差异,不同期限的合约,作为影响市场价格的变量,在市场其他变量发生变化时,其变化程度是不一样的。

2 保值率风险(Hedging RatioRisk)

保值率风险是指期货资产与现货资产的价值不一致而产生的风险。股指期货的套期者的保值效率主要取决于交易合约的数量。但这一指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故选择一个合意的保值率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保值率风险始终存在。

三、股指期货风险法律监管的思考

(一)宏观层次的法律监管

1对国外股指期货宏观层次法律监管的借鉴

宏观层次的监管,是指政府作为主要的监管者,依靠法律手段,对股指期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管、调控。纵观各个实施股指期货的国家,发现其存在共同成功之处。

首先各国进行宏观层次监管的目标与宗旨类似,如发展、稳定金融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犯罪等。

其次,各国都有完备的专门立法。如美、英两国是采用先发展,后立法的模式:而新加坡、韩国则采用先立法,后发展的做法。虽然采取的模式不同,但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多年实践经验的积累表明:旨在减少风险的新型交易市场机制,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则的支持和保障。

再次,各国都有专门监管机构发挥其监管职能。如美国的监管部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e)。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义务是管理美国商品期货和期权市场,保护市场参与者免受市场操控、违规和欺诈行为的侵害。通过有效的监管,该委员会能够使这些市场行为为国民经济提供一种价格发现现和冲风险机制,更好地发挥其重要功能。

2我国股指期货宏观层次的监管措施

以上是各国股指期货市场宏观监管的共同之处,也是我国应该借鉴之处。首先,须确定整个监管纲领的一个目标,即:更好地发展金融市场: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力度打击金融犯罪。

其次,应该重视股指期货监管的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是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保障。从以上对各国的分析可以看出,发达国家为了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竞争性、高效性、公正性,都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管理条例,各交易所也制定了完善的规章规则,形成了完备的市场监管法规体系;新兴市场为了避免风险,少走弯路,通常都借鉴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法规体系,并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管的法规体系。立法在前,发展在詹,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四个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确立了我国期货市场试点中基本的法规体系。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经验上的限制,以及对衍生金融市场风险的担忧,股指期货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没有包括在以上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完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定《期货法》,从而形成在统一期货法规下证监会依法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货监管体系。

再次,应该选择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模式。各国的监管模式大致分为三类,即:一元三级监管制度、多元三级监管制度及一元二级监管制度。由于我国股指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所以我国应实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一元二级监管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实行统一管理,在遇到风险时,可以随时得到解决,不会出现管辖权的争议问题。并且在推出股指期货之初,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大力度的监管,等市场成熟后可以实施证监会――期货业协会――交易所的三级监管模式。这样循序渐进将会有利于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应建立横跨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现货市场的风险监控组织。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是股票市场的股价指数,大户要操纵股指期货,必然要依赖于在股票市场的操纵行为,所以防止股票现货市场操纵行为是防止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根本措施。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虽然同属于证监会监管,但是不属于同一部门。两个市场之间的沟通不够,所以建立横跨两个市场的法律监管通道是至关重要的。

(二)微观层次的法律监管

微观层次包括交易所及期货经纪公司两个方面。交易所是股指期货成交合约双方的中介,作为卖方的买方和买方的卖方,担任双重角色,要保证会约的严格履行。所以,交易所是股指期货交易的直接管理者和风险承担者,这就决定了交易所的风险控制在整个市场风险控制中起着重要作用。期货经纪公司则是交易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和搡纵者。它直接面对广大投资主体,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买卖交易,并为投资者提供符情咨询、信息服务等相关事宜的直接服务,在交易所与客户之间起着桥梁纽带作用。因此,经纪公司是期货市场风险控制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1 对国外微观层次法律监管的制度考察

纵观各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无一例外都很重视交易所及经纪公司的法律监管。交易所制定一系列交易规则对风险进行监管,例如涨停板制度、大户持仓限额制度、建立风险基金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立使得风险监管呈现自动化和程序性的特点。

从经纪公司的角度来看股指期货风险的法律监管,则重在对客户信用、自身管理、强制平仓等方面。

2 我国股指期货微观层次监管的具体措施

针对交易所的监管措施:

第一、正确建立和严格执行有关风险监控制度。为保证股指期货交易的顺畅进行,交易所都有一整套风险监控制度,同时,根据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还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如,加强对资金充足性管理,制定适当的资金充足标准,以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制定有效的风险监控制度,是风险控制的首要条件,但不是决定因素。影

响风险发生的关键是交易所对监控的行为因素,即执行力度。

第二、建立和严格管理风险基金。交易所虽然采取了一系列严密的风险管理措施,但是由于会员或交易所本身的某些原因,如会员破产、倒闭,会员或交易所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履约,因此,必须建立风险基金,以应付这类事件的发生。风险基金是清算卡几构要求每一个结算会员在首次开仓前必须将_笔风险准备金存入清算所,为自己或其他会员结算提供担保的基金。在出现违规或被强制平仓时,亏损首先用交易保证金弥补,超避保诞金的数额可以用风险准备金弥补。风险基釜的建立为股指期货市场增加了一个安全屏障,有利于保护交易者的利益。

第三、建立大户口持仓报告制度。它是指设定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必须向结算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仓位承平,一旦交易者超过设定的持仓水平就必须向有关部门审报的制度。如:当客户投机头寸达到投机头寸限仓最80%时,会员必须代客户向交易所申报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

第四、建立涨停板制度。涨停板是指每天交易的最大价格波动幅度限制。在建立股指期货之初,设立涨停板制度防范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借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HE)“每日限价与证券市场上市的标的股票的交易中止相协调”的做法,实行10%的涨跌停板限制。这样做的原因是考虑到全国统一性的成分股指全线涨跌停的概率非常小,涨跌停板幅度设置可以稍宽,待到发展成熟的阶段可以进一步降低幅度。

针对经纪公司的监管措施:

第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对客户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保证客户有足够的资金从事交易,将那些资信差、不符合期货投资要求的客户拒之门外。

第二、严格经营管理,加强自身的内控制度。经纪公司应该严格自律;不能为了追求利润为市场操纵者提供便利;严禁为了私利而采用违规手法,扰乱正常交易:对财务的监督,必须坚持;财务结算的真实性,坚持对客户和自身在期货交易全过程中的资金运行进行全面的监督。

第三、在必要情况下,进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是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分别对会员和客户的违规交易头寸,按有关交易规则或协议条款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措施,即把符合条件的持仓头寸通过市场强制对冲,以达到有效控制客户、会员乃至整个市场的风险水平。强制平仓的风险控制,是一切管理手段的最终落脚点。强制平仓作为期货市场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虽然是按规定对违规主体实施的一种处罚,但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其首要目的是尽可能合理地把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四、结语

股指期货是世界公认“最激动人心的金融创新”,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也是不可缺少的。它能带来高利润,也带来高风险,所以期盼股指期货到来的同时我们也要做好对风险监管的准备。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5

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上存在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风险评估等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保障整个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因素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由以下五方面因素构成:

(一)内部控制环境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分权制衡;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应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银行应建立和保持书面程序,以持续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银行应对其业务和管理活动采取控制措施;应考虑计算机系统环境下的业务运行特征,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应建立并保持预案和程序,以识别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信息交流与沟通的程序,应建立并保持必要的内部控制体系文件。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银行应对内部控制绩效进行持续监测,对内部控制体系实施评价,董事会应采取措施保证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持续改进。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要点

(一)会计制度建设

根据中国会计相关准则的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制定了各类业务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了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本公司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和公允。

(二)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运作机制

一是建立了由一般准则、作业准则、工作规范等组成的制度体系,以及现场与非现场并重的检查模式。二是设立了独立于业务经营管理之外,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评价职能的审计部门,各一级分行根据机构设置条件和经营管理要求设立分行审计部门。三是建立了总行审计部向董事会的垂直报告路线,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年度审计计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结果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日常审计工作由副董事长直接分管,并接受监事会和高管层指导。以战略、风险、价值为导向,从加强对全行内控状况、风险状况的评价,加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揭示入手,持续加大审计检查力度,进一步转变审计管理流程和模式,有效地发挥了内部审计独立监督、评价的职能,进一步推动了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内部控制关键要素与措施

报告期内,商业银行结合市场环境,围绕新的发展战略,从内部控制五要素出发,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证了各项业务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一)优化内控环境

本行持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新的发展战略调整全行组织架构,精简管理层下设委员会,调整内控机构设置;科学界定前中后台、总分支行及附属机构的职能;持续完善人力资源政策,助推业务发展;有效落实各级行、各部门、各级人员在内控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与职责,夯实内控管理基础;持续开展多层次培训,加强核心人才培养,加大全员岗位培训力度;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在发展战略中明确“人性化的员工管理、标准化的柜面服务、数据化的业务运行和差异化的客户服务”的企业文化建设目标。

(二)提高风险识别与评估水平

本行结合新的发展战略以及风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制定精细化和差异化的内控管理政策与措施,有效提升风险识别与评估水平。信用风险方面,全面量化信用风险管理,启动“信用风险公司客户评级优化项目”,以数据分析和预测模型为依据实现行业信贷风险前瞻性识别与持续性防控;市场风险方面,在年度授权和日常风险审批中对相关产品包含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充分识别和评估,积极加强和完善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日常监控和报告;流动性风险方面,持续对资产负债的总量和结构、流动性缺口、备付指标的变动进行监测,综合评估全行流动性风险状况,有效应对流动性紧张的市场波动,确保了全行流动性安全;操作风险方面,全面推广操作风险系统及操作风险三大管理工具,为风险识别与评估提供管理运用平台,组织全行对重要业务领域的关键流程进行RCSA评估,分析、优化现有控制措施有效性;声誉风险方面,持续加强舆情监测、处置力度,高度关注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的舆情监测,通过舆情提示单、媒体沟通等方式总分联动化解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方面,建立问题主动管理的机制,通过系统健康检查、日常巡检、趋势分析、厂商巡检和漏洞扫描,在全行范围开展电子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互联网应用系统渗透测试等工作,主动识别潜在风险隐患。

(三)完善内控制度和措施

本行制定《内控梳理管理办法》、《内控台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固化了内控实施要求,实现各项内控管理工作的常态化;选取与业务发展和客户端联系密切的流程作为内控梳理及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的重点;优化理财业务审批流程、集中采购流程、信息系统开发流程,进一步处理好风险控制与审批效率的问题;完善内部控制措施,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严格落实贷款三查;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通过货币市场、公开市场等多种渠道和手段增加流动性资金来源,确保全行流动性安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针对目前易发、频发操作风险隐患,加强风险提示和流程梳理,针对同业风险事件及时警示全行加强风险管控;市场风险管理方面,持续加强对市场风险的限额管理;信息科技风险方面,深入开展系统和应用监控部署工作,强化性能容量管理,提升生产风险事件预防能力。

(四)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

本行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管理,提升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反应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风险提示与风险信息共享,对个人征信系统应用、克隆银行卡、信用卡套现、银行卡盗刷、贸易融资金融服务等业务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深入剖析,提示风险要点和应对措施,增强员工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全面总结各分行运营状况和先进经验,通报全行共享,推动全行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6

关键词:行为监管;政策工具;FCA;比较

《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确立了由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FSA)“三驾马车”共同负责英国金融监管的体制。但金融危机之后,英国政府针对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问题,大力推动了金融监管改革。依据《金融服务法案(2012)》的设计,英国取消了FSA,建立了类似“双峰”模式的金融监管架构。隶属于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局(PRA)是英国的微观审慎监管部门,负责英国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系统重要性投资公司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监管,而直接向财政部和英国议会报告的行为监管局(FCA)则具体负责约26 000家从事零售或批发金融服务的银行、投资、证券、保险公司的行为监管,以及约23 000多家金融服务类公司的审慎监管。该架构从201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一、 FCA行为监管的政策工具

FCA行为监管由三大支柱或三大模式构成,一是前瞻性机构监管,强调对单家金融机构或按照某种分类条件对某类金融机构实施提前介入式分析,评估该机构消费者保护的状况,对可能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因素在未产生消极后果之前进行提前干预。二是专题和产品线监管,侧重对涉及多个金融机构、领域、行业的业务和产品进行功能性监测和分析,从消费者保护角度研究和揭示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三是基于事件的响应式监管,即通过消费者反馈、事件受理等渠道,获知金融机构经营中出现的有损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和竞争的行为,并进行快速而果断的干预和处理。与前两者强调防患于未然的提前主动干预方式不同,基于事件的监管往往出现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后,是一种被动但强调快速果断的响应。对于每种监管模式,特别是前瞻性机构监管和专题和产品线监管,FCA发展出了专门的政策工具,从而确保不同的监管模式能够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

1. 金融机构系统性评估框架(Firm Systematic Framework,FSF)。金融机构系统性评估框架是FCA行为监管的核心工具,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诚信摆在核心位置,即通过采取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行为来赚取利润,而不是利润的取得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该框架强调从商业模式、产品、服务、企业文化等多个维度对金融机构是否具备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理念和态度进行提前介入式的结构化评估,对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因素进行提前干预,防患于未然。FSF大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商业模式和战略分析(Business Model and Strategy Analysis, BMSA)。目的是了解一家金融机构是如何赚钱的,即从行为的角度分析一家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和经营策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主动识别有哪些可能对消费者利益和市场诚信产生侵害的风险点。二是深度评估(Deep Dive Assessment, DDA)。主要是全面评估消费者保护理念和态度是否嵌入到金融机构日常经营行为之中。具体包含4个模块:“公司治理与文化模块”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识别、管控和消除行为风险的企业文化和组织架构;“产品设计模块”评估金融机构的产品或服务设计能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对不同的金融消费者人群有所区分;“销售流程模块”评估金融机构的产品宣传、销售等行为的流程和内控制度;“售后和交易处理模块”评估金融机构在售后,包括投诉处理环节保障消费者得到公平对待的措施。

BMSA和DDA两类工具的运用没有严格的先后之分, BMSA工具多用在机构准入阶段,主要是评估金融机构设立时是否达到设立的门槛条件(Threshold Conditions),特别是经营行为的门槛条件。以往经验表明,一些共性的指标和行为特征往往与对消费者利益和市场诚信构成侵害的高风险相关,因此,FCA尤其关注这些异常的指标和行为特征。DDA工具一般在金融机构持续经营期间的日常监管中使用。对于已经批准设立并经营的金融机构,FCA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接受零售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数量、市场影响力以及风险水平等因素,将实施行为监管的约26 000家机构分为四类。以零售金融消费者数量最多、市场影响力最大的11家金融机构为例,在一年的监管周期中有两次DDA评估,每6个月进行一次。在FCA看来,尽管产品设计、销售以及售后处理作为经营行为的直观表现,对于消费者保护和市场诚信具有现实意义,但DDA工具中“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模块”的评估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董事会和高管层对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经营战略和经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而企业文化则是员工能否以正确的态度看待消费者,以合适的行为对待消费者的决定性因素,因而,在DDA工具的运用,“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评估被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2. 专题审查(Thematic Review)。专题审查是FCA3种监管模式之一的“专题和产品监管”中常用的政策工具。与“前瞻性机构监管”和“金融机构系统性分析框架”主要以金融机构为对象不同,专题审查实际上是一种以某一特定主题(Issues)或一类产品为对象的功能监管工具。专题审查目的是要了解跨机构、跨市场或是针对某一特定行业、领域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是否存在对消费者权益或市场诚信造成危害的风险,现实或潜在的危害程度如何,通过分析找出形成风险的深层次原因,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一般而言,对消费者权益或市场诚信构成危胁的原因,或者是金融机构没有按照监管当局要求的行为规则行事,或者是特定的经营领域尚没有明确的行为规则。为此,专题审查往往倾向于从行为规则层面给出政策建议,而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产品或服务,FCA强调要从产品设计、宣传等产品生命周期的早期阶段采取干预措施,防止现实风险的形成和扩散。

3. 市场分析(Maket Analysis)。市场分析也是FCA“专题和产品监管”中常用的政策工具,只不过主要用于评估金融市场的竞争状况。正如前文所述,在FCA看来,充满竞争的金融市场有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选择,促进创新,最终对消费者有利,这种结果上的有利是对消费者最根本的保护。因此,FCA对市场竞争状况的评估是整体性的,不是对某个参与者竞争的金融机构进行分析。市场分析一般从金融机构的市场势力、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等市场参与者信息公开的充分程度和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消费者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选择产品或服务的转换率,以及产品价格和与消费者需求匹配状况等几个方面,分析当前市场是否存在抑制或扭曲竞争的市场失灵,从而评估采取干预措施的必要性。

4. 其它工具。除了上述最主要的工具之外,FCA常用的行为监管政策工具的还包括神秘消费者(Mystery Shopping)和独立评估人评估(Skilled Persons Review)。前者要求监管人员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强调以消费者体验的方式来判别现实和潜在的行为风险,作为系统性分析框架、专题审查、市场分析等政策工具的补充。后者是FCA借助外部市场力量实施监管的政策工具,FCA以政府采购的形式“购买”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的监管服务,即要求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与经FCA认可并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协议,由独立专业机构对金融机构某一特定的产品线或主题进行专项外部评估,提出包括风险状况和预防或补救措施在内的评估报告,作为FCA官方监管的补充。

二、 FSA的监管框架

作为FCA的前身,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在《金融服务法案(2012)》批准设立FCA之前是英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既有审慎监管的职能,也有行为监管职能。为了更好地实施监管,从2003年开始,FSA便推出了用于风险评估的监管框架,即AAROW(Advanced,Risk-Responsive Operationg FrameWork)监管框架。该框架是FSA“原则导向”监管理念指导下“风险为本”监管方式的具体体现,一直沿用到金融危机之后。AAROW作为组织FSA监管行动的统一的框架,并没有区分所谓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

“风险为本”是AAROW监管框架设计的主要思想,对监管当局监管目标明确而可行的表述是FSA实施风险为本监管的基础。FSA认为,所谓风险是指有可能对其监管目标产生危害的事件或问题。但作为监管当局不可能消除对其监管目标构成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因此,需要把有限的监管资源配置到对其监管目标影响等级最高的风险领域。具体而言,在ARROW监管框架下,风险被认为是“事件发生后的影响”与“事件发生概率”的乘积(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影响×事件发生概率)。对于事件或问题所产生“影响”的评估,包括“事件”和“机构”两个维度,既要考虑诸如受影响消费者的数量、财产损失额度等定量因素,也要考虑事件和问题的性质等定性因素。比较而言,对于事件“发生概率”的评估,则是建立在FSA对风险的主观分类基础上,通过运用特定的模型来评估一家机构发生某事件的概率。FSA从整体上将一家机构分成10相互独立的“风险组”(Risk Groups),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都被包括在这10个风险组当中。对一家机构发生某一事件概率的评估,实际上就是对10个风险组相互作用结果的评估。ARROW模型中,10个风险组又被分成业务风险、对风险的控制以及监督和公司治理3个版块,其中,业务风险是风险事件的主要来源,又细分外部环境风险组和若干经营方面的风险组,例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典型的风险事件都可以归入其中。3个版块、10个风险组的相互作用最终得出一家机构的“净风险概率”(如图所示)。净风险概率再与影响大小相乘,即得到一家机构的风险状况。FSA将风险状况分为低、较低、较高和高四个等级,根据风险等级的排序确定相应的监管行动和相应的监管资源配置。在风险为本的思想指导下,FSA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和确认的风险的处置行动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只是补充性的。“一般而言,即使那些风险等级很高的业务风险,只要其内部控制足够应对这些风险,我们也不会采取行动或寻求风险缓释。但如果对内部风险的评估也是高的,那么我们会采取风险缓释行动。如果监督和公司治理的评估是低风险的,那么风险缓释的行动会在很大程度上由金融机构本身承担。如果监督和公司治理的评估是高风险的,那么相应行动会由我们或者第三方独立评估人来负责”。

在ARROW 监管框架指导下,FSA的监管行动实际上就成为了在主观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运用数据分析、问卷、现场核查等获取信息的手段发现和确认上述风险类型是否存在及其大小和发生概率的过程。整体上看,这种按图索骥、填表打勾(box ticking)、侧重风险计量的监管方法仍然是审慎性的,适用于审慎监管,即使ARROW框架中也包括了消费者保护、产品和市场分析等行为监管的对象,但其以发现和确认风险为主的方法论和模型对偏离行为或者说行为风险并没有起到有效防范作用,这也是金融危机之后FSA之所以广受诟病以及单独成立FCA负责行为监管的原因之一。

三、 FCA行为监管特点评析:与ARROW监管框架的比较

首先,从整个监管方法的取向上看,与FSA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有所差异,FCA的行为监管更强调“判断为本”(Judgement-based Approach)。正如上文所言,FSA风险为本的监管,强调事先主观地归纳出各种可能的风险类型,并通过构造模型阐示风险的逻辑关系,监管行动特别是日常监管环节则是对主观分类的风险进行发现、确认和计量的过程。风险的后续处置更多地是对已经暴露的风险或经评估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潜在风险采取措施。而FCA对偏离行为即行为风险这一特定风险类型的监管,不仅关注金融机构是否遵守了法律法规有关经营行为的条文规定,更注重金融机构是否理解了条文的精神实质,保护消费者和确保市场诚信是否嵌入到企业文化从而外显于经营行为之中。因而,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对某些事件、因素、条件等能否形成偏离行为进行判断,行为监管的过程也就变成了对风险因素的判断过程,而不只是对即定类型的风险进行发现、确认和程度高低的衡量,也就是说,FCA所实施的行为监管,不是侧重对风险表象的发现,而是强调对风险形成原因的综合判断。

其次,对风险因素和偏离行为的早期干预是FCA的行为监管的另一大特点。这一特点在其所奉行的监管十条原则中被表述为,“坚持前瞻性和先发制人,主动识别潜在的风险并在产生严重结果之前采取行动”。正是由于坚持“判断为本”的指导思想,因此FCA在实施行为监管过程中,各种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主要是围绕那些可能形成偏离行为的风险因素展开,并对风险因素的发展变化保持敏感,尽量在各种风险因素演化为现实的偏离行为之前,采取控制、干预和矫正措施,最大限度地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具体而言,在准入环节,运用BMSM工具重点分析对形成偏离行为具有决定影响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战略,如果商业模式和经营战略不可持续,即赚钱是以牺牲消费者利益或市场诚信为代价,那么机构不可能获批设立,从源头防范有行为风险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日常监管阶段,运用深度评估、专题审查、市场分析、神秘消费者、独立评估人等工具,从企业文化、产品设计、销售流程、售后管理等多个条线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前瞻性评估,对各类议题、事件、市场外部条件的变化可能对经营行为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发现风险苗头及时进行预警,防患于未然。

最后,与FSA相比,FCA对行为风险的处置更加严厉而直接,采取有效遏制策略,确保偏离行为切实能够得到矫正。有效遏制策略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及时处置。不论是潜在的偏离行为还是现实的偏离行为,FCA都强调对风险处置的及时性,特别是对出现危害并正在蔓延的行为风险,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干预措施,遏制风险扩散的势头。在坚持“消费者适当责任”的前提下,确保消费者的损失及时得到补偿,金融机构出现偏离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得到及时分析和控制;二是严厉处置。FCA指出,与FSA相比,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市场诚信的偏离行为将保持更低的容忍度,对有过错的金融机构必须采取包括刑事责任在内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使其为自身行为过错付出更大的代价;三是公开处置。与FSA不同,《金融服务法案(2012)》赋予了FCA公开处置信息的权力,授权FCA从启动采取强制措施程序开始就向全社会公开,直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惩处结束,使出现偏离行为的金融机构在接受民事甚至刑事处罚的同时,接受市场纪律的约束,最终回归到正常行为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FSA.Journey to the FCA.A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publication:25.

[2] Allen & Overy. Th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An overview. 1 April 2013:17.

[3] FSA.The FSA's risk-assessmetn framework.The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2006:13.

[4] FCA. The FCA's Approach to Supervision for C1 groups,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March 2014:8.

基金项目:天津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天津市民营企业协同创新能力提升路径”(项目号:TJGL13-028)。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7

关键词:创业板;风险;防范

一、培育优质的上市公司

首先要加大风险投资力度,加快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为创业板输送更多的优质资源,以确保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其次要减少创业板的运行风险,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是第一位的,因此,在挑选上市公司中应严格把关。而在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的加强上,监管部门也在加快步伐:2010年3月19日证监会出台新的企业上市审核标准,在新的审核标准中确定了九大“重点推荐”行业和“审慎推荐”行业,开始尝试引入行业标准作为审定创业企业的依据,并酝酿成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审核委员会。

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更大,所以创业板市场应该实行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信息披露频率,增加定期报告的次数,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使披露的内容更全面,确保公开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和易得性,促使投资者能够充分获得投资决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有效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努力提高创业板市场的透明度。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内容丰富程度要高于主板市场,增加定期报告的次数,如除披露年报和中报外,还要增加披露季度报表;并披露上市公司前两年或自成立时起的公司详细发展情况,包括公司的客源、利润、技术以及发展前景等。

三、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第一,在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方面,上市公司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有序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保证资产的安全性,提高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并向股东及政府监督部门提供可靠的资产状况报告,寻找发展与扩张空间。企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一整套经营管理体制的总和,其中包括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我国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除了要借鉴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经验外,还要加强法人内部治理机构的管理,强化董事会责任,建立董事会制度,以完善董事会内部的合理抗衡机制。同时,公司要设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确保公司财务合规。

第二,加强对变相限售期出售股票的监管。为了防止大股东、高管的套现行为,很多国家都对大股东和高管设定限售锁定期,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道德风险。主要股东出售股权的限制是指证券管理机构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定从时间上或者出售股票的数量上对主要股东进行限制。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本身资本扩张所需的资金问题,绝不是为了满足这类企业的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套现需要。因此,为保持公司成长的连续性,可以将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发展联系在一起,规定他们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上市后的一定时期内部的出售,超过一定时期需要出售是要公告。此限制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主要股东把上市仅作为投机圈钱的手段而导致创业板市场过高的风险。

第三,加强对恶意炒作的监管。改进交易制度防范恶意炒作,对存在恶意炒作和过度投机风险的股票和账户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有效地监管成立专门的监察小组,重点监察异常股票和账户,一旦发现问题,迅速向交易所报告,并及时采取暂停股票交易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防止高管和股东在股票上市后,抬高股价,然后套现的道德风险行为。

第四,发展保荐制度,充分发挥保荐人对上市企业的引导和监督作用。保荐人制度指由保荐人(券商或投资银行)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荐人制度是创业板监管体系中重要的法律法规制度,让券商对市场承担更多的责任。由于创业板市场为暂不具备主板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这些企业往往处于发展初期,面临较大的市场、技术、管理和财务风险,这些与生俱来的高风险不可能由投资者自己去规避和控制,市场也难以依靠上市公司内部主动的自律行为来降低风险,因此,保荐人对被保荐企业在发行上市前后的内部管理及各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与辅导,并对被保荐人的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创业板入门与操作制度指南[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2、李希义.创业板的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J].中国科技投资,2007(12).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8

【关键词】:视频会议;电力企业;风险管理;风险评估

电力企业针对企业信息通信信息化的投资是非常大的,当前电力行业面临着主辅分离等体制改革,势必将逐步推向市场化。电力企业在面向市场经营之后,需要借助IT技术完善信息化建设,增强公司集团化,这为IT技术的应用也开拓了更广阔的市场。视频会议系统是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综合应用。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组建大规模视频会议系统可以采用数字信息的方式,其具有抗干扰能力强的特点,用户可通过网络通道进行远程会议和管理,系统具有非常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1、系统建设项目的风险规划

1.1系统建设项目介绍

1.11项目概况

本项目的电力企业是国内最大的国有事业单位企业集团,承载全国的电力调度与电力信息传送的重大工作,该视频会议系统的建设不仅承担视频会议的基本功能,同时,该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系统还承担着通信信息传递、生产与调度信息传递、电力数据的传送等特殊功能。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包括电视会议系统网络通道的建设、视频音频会议汇聚设备及终端、会议管理平台三个部分。该项目建成后,不仅能够满足任意节点之间的高清视频会议的要求,而且还需要满足总部层面到达全国各地任何节点的工作生产等情况的实时监控。

1.12项目建设的规划

电力企业信息化通信系统建设项目的核心是开发一套电视会议管理系统,在总部实现一级部署,根据用户需求配置相应权限,总部各部门、各分部、省级公司、地市公司、县公司具有权限的用户可通过Web登陆系统进行相应操作。用户可通过系统软件对电视会议系统和会议资源进行调度、管理、监控和设备维护。系统建设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对会管系统调研、设计、开发及接入实施阶段;第二阶段是对会管系统功能完善及兼容性扩展阶段。

1.2系统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规划

1.21项目风险管理的条件

企业创新氛围的形成、对风险管理认识的提高,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高层领导对项目实施中的风险管理有了充分的认识,对项目实施进行了充分的授权;其次是负责人通过对各种试验条件的分析,能认识到项目风险管理的意义,并决定在项目管理计划中引入风险管理;再次是项目参与人员的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的增强以及接受度。

1.22项目风险管理模式设计

针对电力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的相关历史做简要分析发现,风险管理的组织模式难以采用职能式的管理模式。设计项目风险组织管理的模式如下:增加现场办公室的职能,由办公室负责项目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成立专项办,成员组成根据风险管理需要由各职能工作小组成员参加。

2、系统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策略

2.1项目风险应对策略

(1)设备运送风险的应对措施

针对该风险,管控组要求各省及直属单位指定专门负责人与发货商沟通对接;同时由领导小组及项目管控组制定收发货进度安排计划,并由专项办严格督导实施;同时为保证发货质量,要求厂商在发货前需对所有设备进行严格厂验;制定应急预案,如在设备运输过程中突发意外事件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而保证设备及时安全地送到每个节点。

(2)通道开通风险的应对措施

为了保证通道开通的质量,首先由通道组制定完善的通道开通方案,要对通道的带宽性能参数、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等多方面严格要求并测试;每个节点的通道开通情况需绘制通道电路开通单并交予相关方留档备查。

(3)施工风险的应对措施

面对这类风险,可采用风险减轻的策略,进行现场环境勘察工作,并且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人员人身安全,施工人员必须具备施工资质,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实施。由设计人员现场追踪施工进度,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出合理方案,供施工方使用,以减轻风险对施工工期和进度造成的损失。

(4)沟通风险的应对措施

为统一项目整体的建设进度,要求各节点单位成立项目推进组,并统一向专项办报备所有成员的职责及联系方式;同时总部设立项目专用内网邮箱,作为向所有单位传达信息的统一出口,各节点单位建设情况以周报的形式通过该邮箱上报;项目管控组在公司总部内网设立项目专栏,上传工作要求、项目进度报告、项目资料及相关标准,方便各单位查询;还采用电话会议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模式,定期召开周例会和项目推进会。

(5)性能及参数保证风险的应对措施

为确保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要求,项目设计方案需由具备高资质和丰富经验的单位制定;通过严格的厂验测试,保证设备发货前的质量;安装完毕后,需对设备功能、性能等进行单机测试及联调测试,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6)安装人员风险的应对措施

首先公司出台《信息化建设安全实施规范》,严格规范操作流程,面向工程师开展技术、安全等相关培训,培养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出差人员的交通工具及食宿要求;同时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丰富的施工经验。

2.2项目风险监控策略

随着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风险监控活动将慢慢介入,风险监控的目的是为了改变项目管理组织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对可能造成风险变化的因素采取一定的处置措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小损失的程度。风险监控依据监控风险实际是通过监视项目的进展和h境,即项目环境变化因素的变化达到核对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的实际效果的目的;获取反馈信息,改善和细化风险规避计划,以便改进将来的实际决策。

结语

本文研究了电力企业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的风险规划,分析了电力企业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提出了电力企业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策略。本文的研究成果为今后类似项目的建设提供了风险管理框架模型,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风险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增强了视频监控项目工程建设的风险管理和防范能力。

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9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测分析;政策工具;政策安排

中图分类号:F830.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2-0059-07

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发表的《强化合理监管,提高透明度》报告指出,作为微观审慎和市场一体化监管的重要补充,各国应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推动全球层面的宏观审慎监管合作。峰会同时宣布将原来的世界金融稳定论坛(FSF)改组为世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负责评估全球不同国家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在此之后,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决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2010年9月2日,欧盟各国谈判代表就新的泛欧监管体系达成协议,决定成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由其负责制定一套统一的标准,打破各成员国之间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分割,实现欧盟层面的统一监管。2009年7月8日,英国财政大臣公布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提出建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FS),全面监控英国金融业的风险并负责金融体系的稳定。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法案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全方位监管,联邦政府将组建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负责识别和防范影响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至此,宏观审慎监管已不再仅仅是理论界的学术问题,而是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付诸实践的课题。

一、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内容与特点

上个世纪70年代,国际清算银行(BIS)就认识到仅仅加强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维护整体金融稳定,如果监管当局的注意力过于集中在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上,很可能忽视了维护整体金融稳定这一更重要的任务。1986年,宏观审慎监管一词正式出现在BIS的文件中。但这时金融全球化程度还不深,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而对银行业的微观审慎监管是能够维护其稳定的,因而宏观审慎监管未能引起国际社会的应有关注。亚洲金融危机后,尽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认识到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并推出了金融稳定评估规划(FSAP),以此分析各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但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仍未得到广泛重视。直到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全面分析危机的成因,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才被人们所认识。目前,国际社会形成的共识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迫切需要构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有效开展各方面的工作。

(一)宏观审慎监管目标

宏观审慎监管是将金融体系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对金融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的重要性进行评估,通过分析和监测,找出对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系统性风险,通过宏观压力测试等方式评估这些风险对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的累积,从而达到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减少金融危机带来的宏观经济损失的目标。在时间维度上,宏观审慎监管关注总体风险如何随时间演变,纠正金融失衡逐步积累;在空间维度上,宏观审慎监管关注特定时期风险在金融体系内的分布,防止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传染,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它将整个金融系统所面对的风险全部纳入到监管范畴,通过制定全面的金融稳定政策和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避免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负面冲击和风险蔓延带来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维护和促进宏观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早在2000年9月,时任国际清算银行行长、金融稳定论坛主席的科罗克特(Andrew Crock-ett)在金融稳定论坛的演讲中就对宏观审慎监管进行了阐述。他认为,金融稳定包括微观层面的稳定和宏观层面的稳定,为保持微观层面的稳定需要以单个金融机构为监管对象的微观审慎监管,为防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则需要宏观审慎监管。由于微观审慎监管重点关注的是单个金融机构对外生性风险的反应,而忽视了单个金融机构本身行为所导致的、需要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是整个金融体系承担的内生性风险,因此,仅仅依靠微观审慎监管只能保证微观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但不能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国际清算银行经济学家博里奥(Claudio Bofio,2003)认为,与微观审慎监管相比,宏观审慎监管不仅着眼的监管对象和监管目标不同,而且采取的监管措施也不同。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是整个金融体系,监管目标在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宏观审慎监管着眼于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和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同时关注宏观经济波动和金融体系的互动。

(二)宏观审慎监管内容

1 宏观审慎监管重点关注那些对金融稳定具有系统重要影响的机构和市场,并在监管资源配置上进行重点倾斜。监管不应仅以金融机构为重点,还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关注,仅通过监管金融机构无法全面、真实地衡量风险。宏观审慎监管必须将所有对整个金融系统来说都十分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涵盖在内,监管视野从机构向市场和产品拓展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内容。

2 宏观审慎监管更加关注金融风险的内生性。这种内生性金融风险使得单个金融机构的行为对个体而言,可能有助于其安全,但当多数个体的行为趋同叠加时,就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不稳定的影响,形成“合成谬误”。例如,如果金融机构都在经济衰退时出售资产、紧缩信贷,而在经济繁荣时购买资产、扩张信贷,就会对经济衰退或经济过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在物价处于较低水平、单个金融机构表面健康的情况下,能够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变化、金融产品中的潜在风险、金融结构严重失衡以及由此不断增加的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关注,防止金融风险在经济形势逆转时突然爆发。

3 宏观审慎监管的视野,除了面对影响金融稳定的所有风险因素,还特别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建立在实体经济之上并为之服务的金融业风险状况与宏观经济状况紧密相联,宏观经济状况必然影响到金融业的运行。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

展,而宏观经济状况的恶化则会影响金融业的稳定运行。因此,宏观审慎监管应采取逆经济周期的监管措施,化解宏观经济环境对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

4 宏观审慎监管在关注横向层面的金融风险蔓延的同时。更加关注纵向层面的金融风险积累。从横向层面看,金融风险的产生可能是因为部分金融机构直接暴露于相同或类似的资产类别风险,或是因为机构间业务的相互联系导致间接风险暴露。从纵向层面看,金融体系的风险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步累积,并被金融体系内部以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放大,即通常所说的顺周期性。金融市场个别组成部分的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集中爆发,可能动摇整个金融体系。针对金融体系特有的风险积累和风险蔓延,宏观审慎监管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损失控制在局部,从而控制尾部风险。

5 宏观审慎监管不仅要保持金融机构的内部稳定,还要防范外部风险的传染。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广泛的业务联系和相互持有大量头寸的情况下,危机即使是在单个机构或某一金融子市场发生,由于投资主体对同类机构和关联子市场的信任危机,也会导致市场交易萎缩和流动性枯竭,原本稳健的机构也会受到冲击。在宏观审慎监管原则的指导下,监管机构除了在日常监管中重视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健,还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以防止国际金融风险在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传染蔓延。

(三)宏观审慎监管特点

1 宏观审慎监管是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政策手段,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宏观调控。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是将系统性风险纳入监管视野,关注的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水平和发展趋势。因此,宏观审慎监管仍然属于金融监管范畴。与着眼于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明显不同。逆经济周期的宏观调控可以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其他公共政策的实施加以实现,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仅靠宏观调控政策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通过宏观审慎监管监管措施来实现。

2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并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的统一。如果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对立起来,必将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微观审慎监管为宏观审慎监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宏观审慎监管则为微观审慎监管提供系统性、全局性和前瞻性视野。因此,为了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必须建立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

3 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建立全新的协调机制。宏观审慎监管的运行需要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分析,即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和检测,这是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和前提,它既为操作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提供依据,也能为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参考。由于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和判断很难由一家监管机构独立完成。所以有必要建立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由美国财政部、美联储等多个监管部门组成;英国金融稳定理事会(CFS)由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共同参加,目的都是加强相关部门在宏观审慎监管分析层面的沟通与操作层面的合作(见表1)。

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4 宏观审慎监管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法,但不是所有的制度安排。防范系统性风险不仅需要宏观审慎监管,还需要具备灵活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稳健的金融机构、有序的金融市场、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和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等。所以,宏观审慎监管只是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手段,它丰富了金融稳定框架中金融监管的内容,但并不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所有制度安排。

5 宏观审慎监管需要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并对原有监管部门的职能作出相应调整。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时不仅涉及到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而且涉及到已有监管机构的职能调整。英国在2010年6月宣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中提出,在建立英国金融稳定理事会(CFS)的同时,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要将其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转交给英格兰银行。在即将建立的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其下面将建立银行业监管局、保险业监管局和金融市场交易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监管。ESRB的重要职能是加强欧洲中央银行和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对原有监管机构的职能进行调整,其目的是通过整合金融监管资源,对金融体系实施重点和全方位监控(见表2)。

二、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构成要素分析

宏观审慎监管提供了监测和处理金融风险的总体框架,它能够更为准确地检测金融系统性风险,防止系统性风险的生成、积累以及最终以危机的形式爆发所产生的溢出效应。在实践中,宏观审慎监管所担负的职责是:(1)预警和识别金融业系统性风险;(2)评估单个机构的失败对金融稳定可能造成的影响;(3)通过金融监管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配合,防止系统性风险的生成、积累和爆发。为完成上述任务,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应包括三大要素,即宏观审慎监测分析、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和宏观审慎政策安排。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可用图2表示。

(一)宏观审慎监测分析

宏观审慎监测分析即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风险来源,发出风险预警,为采取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提供依据。根据G20伦敦峰会的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成立了金融脆弱性评估常务委员会(SCVA),定期对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进行评估。FSB和IMF目前正在研究创建风险预警体系,而BIS和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CGFS)已开发出了一系列宏观审慎监管指标,这些指标可用作风险预警体系的输入变量。IMF在2009年4月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重点介绍了四种评估金融机构风险关联性的定量模型,即网络模型、CO-RISK模型、危机依存度矩阵模型和违约强度模型。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也正在开发评估和预警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法。

宏观审慎监测分析除了关注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风险外,还特别关注国际和国内金融市场状况,分析资金流向和流量,避免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危机。为了有效开展宏观审慎监管分析,需要综合经济运行、金融运行和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信息,这就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因而需要正式的组织安排以提高信息共享和分析的效率。美国、英国和欧盟计划成立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可以分为时间维度和系统维度两类。在时间维度,宏观审慎监管部门重点关注金融系统的风险如何随着时间推移,通过金融体系内部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相互作用而被放大,即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采用的是逆周期的资本监管、前瞻性拨备和杠杆率控制的政策工具。在系统维度,宏观审慎监管部门主要关注某一时点上金融系统的风险

暴露集中、具有系统性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风险,采用的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措施、改进交易对手风险计量、建设坚实的市场基础、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等政策工具。

目前,国际组织积极推进金融监管规则改革。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推出的宏观审慎监管监管政策包括:(1)出台《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从现行的4%提高到6%,而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从现行的2%提高到4.5%。(2)降低新资本协议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要求银行在信贷市场繁荣时设立单独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资金”,占总资产的0~2.5%。(3)建立前瞻性的拨备计提方法,在经济上升时期提高金融机构的损失储备规模,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在经济衰退时期适度降低储备规模,缓解经济持续下滑的恶性循环。(4)建立留存资本缓冲,银行必须设立新的、单独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占资产的2.5%,使总的优质资本金要求达到7%。(5)根据信贷/GDP比例对其长期趋势的偏离值(GAP),来确定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水平,当GAP高于一定数值时,要求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计提资本缓冲,并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允许银行释放资本缓冲,以满足经济下行时期的信贷需求,防止信贷过度紧缩。

针对大型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现实,国际监管组织提出了对“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工具。2009年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共同制定并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评估指引》,提出从规模大小、替代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评估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考虑到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具有的系统重要性不同,监管部门可以区分金融机构的类型,并确定它们适用哪种监管方式(见表3)。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是要减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系统相关性,可以通过隔离业务活动实现;二是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破产的概率,可以通过附加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实现。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还应包括提前准备好恢复方案和处置方案,目的是让系统重要性机构从容应对市场压力和外部冲击,以及使这些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能够有序从市场退出,降低其破产倒闭对经济体系的冲击。

目前,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总体协调和指导下,银行领域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主要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组织研究,保险领域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主要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组织研究,证券领域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主要由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进行研究,新的国际会计准则主要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组织研究。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研究与开发,并根据本国情况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具体实施。

(三)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宏观审慎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金融监管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需要根据宏观审慎监测分析结论和风险预警进行及时调整,统一协调安排,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维护金融稳定。(2)金融监管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共享金融监管信息与宏观经济运行信息,协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3)宏观审慎政策安排不仅包括金融监管政策的合理实施,而且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配合。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确定再贴现率、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等来实现政策目标。也可以通过调整利率来控制资产价格泡沫,通过调整汇率来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调整房地产交易税率、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出口退税率、利息税率等,在抑制资产价格泡沫、促进金融稳定方面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亚洲开发银行官员河合正弘和世界银行顾问波默里诺(Michael Pomerleano,2010)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部门在金融危机出现后所应采取的措施。他们认为。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就要采取综合的政策手段抑制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政策安排包括:(1)中央银行向金融市场和头寸短缺的金融机构及时提供充足的流动性,防止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2)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进行严格检查,包括通过压力测试。(3)通过担保、转移不良贷款、再资本化等手段支持有问题但尚能生存的金融机构。(4)采取适当的宏观经济政策消除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的负反馈循环,以反映特定时期的真实经济情况。

宏观审慎监管要求更多地关注信贷增长、资产价格变动、金融业杠杆比率、金融运行的顺周期性、系统性风险的累积与传染等宏观因素,从整个金融体系的角度分析、评估金融机构在风险暴露方面的共性特征与相关性、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单个机构的理是否会造成宏观层面的不稳定,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一般来说,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因此,宏观审慎政策安排必须建立上述三方合作的制度性框架,并明确三方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地位和责任。从国际实践来看,目前对宏观审慎政策安排方面的研究成果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的需要。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或准备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机构,但相关的政策安排还没有成熟的套路。因此,加强宏观审慎政策安排的研究,积极开展实践探索,使宏观审慎的理念全面贯彻到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当中,对推进宏观审慎监管十分重要。

三、建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实体机构

为了有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保障金融业的健康稳定运行,建立一个职责明确、功能健全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必需的。2003年12月,“维护金融稳定”写进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中国人民银行在机构改革中设立了金融稳定局。这表明我国已经把金融稳定提高到一定程度。然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对金融稳定的规定较为粗略,同时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稳定的职责与权力不对称,中央银行负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权分别赋予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由于中央银行除操作货币政策工具和充当最后贷款人之外不拥有其他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而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又缺乏必要的宏观审慎监管意识,这势必形成没有明确的机构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负总责的局面。为了更好地开展宏观审慎监管,可以考虑建立中国系统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国务院设立,成员为“一行三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主席可由一位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兼任,常务副主席可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这种组织形式突出了中央政府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地位,组织召集能力强,能够合理配置金融监管资源,协调监管部门行动。

(二)建立宏观审慎监测分析系统

对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性风险和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并发出风险警示,是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前提,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分析平台,整合金融运行和经济运行的信息数据。从目前来看,建立宏观审慎监测分析系统需要开展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数据整合分析的职能部门,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新建一个部门。二是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在信息数据整理的基础上。分析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状况、市场流动性、杠杆比率状况可能产生的风险。三是构建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既要加强宏观层面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又要从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角度,监测与分析微观风险因素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四是完善系统性风险的预警机制,及时系统性风险检测报告,以及将要采取的政策措施。五是关注国际金融业风险状况,促进国内宏观审慎监管与国际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

(三)开发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已经开始采用动态拨备、动态资本等办法实行反周期监管。2009年,银监会将拨备覆盖率从100%分阶段提高到150%,针对银行信贷增长过快的情况,在8%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对中小银行和大型银行分别增加2%和3%的逆周期资本。这些措施对增强我国银行业的稳健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相比,仅有上述措施是不够的。监管部门应参照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发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中都有一些常规的政策工具,但宏观审慎监管是一项全新的监管模式,需要制定相关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政策工具的研究开发。目前最为急需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为了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应引入更有效的资本监管标准,以提升银行资本质量。需要研究完善资本充足率、动态计提拨备等政策工具,从而使银行在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在经济上行期计提能用于经济下行期吸收损失的动态超额资本,以增强银行应对经济周期冲击的能力。(2)针对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实施留存资本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需要研究计提留存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建立动态拨备等政策工具,从而使银行能够根据贷款增长情况、资产潜在损失等因素,将拨备覆盖率逐步提高,以达到“以丰补歉”,提高金融业风险抵御能力的目的。(3)针对银行杠杆比率过高从而产生潜在风险的问题,需要研究动态杠杆率指标工具,从而防止银行资产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进而控制系统性风险的生成和积累。

(四)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

对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应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预防这些影响力较大的金融机构一旦系统性风险爆发危及金融体系的安全。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评定可参考规模、可替代性和关联性三个标准,同时应考虑金融体系结构、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有些金融机构虽然规模不大,但由于其业务跨市场、跨行业和高杠杆化,具有“关联太多而不能倒”的性质,也应纳入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的范畴。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一是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可实行附加资本要求,以提高其吸收损失的能力。二是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建立更加严格的杠杆率要求,防止其在经济上行期的过度资产扩张。三是降低系统重要性机构倒闭的可能性,需要在日常监管中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改进并表监管、完善公司治理等。四是提高机构倒闭的处置能力,使系统重要性机构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能够有序从市场退出,而不至于对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影响。这就要求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建立起具有实际约束力的破产倒闭预案,减小其市场退出所产生的溢出效应和纳税人损失。

(五)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宏观审慎监管需要丰富的数据和充分的信息来进行分析、判断,既需要微观审慎数据信息,也需要宏观经济、金融运行信息,只有监管部门充分协调与沟通,才能够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和利用。面对此次全球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以及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现状,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信息沟通的重要性。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12月8日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功能监管、审慎监管。”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应当建立相应的宏观审慎监管数据库,开发统一、独立、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监管指标的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要及时向“三会”通报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和金融业总体运行情况,“三会”也应及时、定期将本部门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分析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有效开展宏观审慎监管工作,我国还应该建立包括中央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三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经济运行与金融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全面的共享和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