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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安全的范畴集锦9篇

时间:2023-06-19 16:29:32

经济安全的范畴

经济安全的范畴范文1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非常年轻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逐渐长成的一个新兴学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的老一辈学者为经济法理论框架的建构、主流学说的确立、经济法思想的传播做出巨大的理论贡献,奠定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在经济法的学科研究阵营中,一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他们敢于创新、敢于尝试、敢于实证,为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添上了一笔笔浓墨重彩。我作为老一点的经济法学研究者,从他们身上看到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因此觉得很有必要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行梳理与评介。这既是对他们研究成果的一种赞赏,也是对经济法不断拓新研究领域与研究进路的一种倡导。

    需要说明的是,囿于资料的限制,难免挂一漏万,事实上,对我国经济法理论做出过贡献的中青年学者远远不止我在文章所提到名字,今后我将继续关注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成果,以便从中吸收养料。

    一、方法维度:推陈与出新

    法学研究方法是人们认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基本性能、发展规律和社会功能的思维方式、工具、规则和程序的总称。法学的发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法学研究方法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法学方法的每次变革,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来了法律理论的突破和变革,而法学理论的突破和变革,往往又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1](P8)我国经济法学界有一个很好的现象就是中青年学者的研究方法不断推陈出新,“这里所谓的‘新’既包括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又包括历史上曾有过但我们没有使用或者没有很好使用过的,或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创造性使用的研究方法或者思维模式。”[1](P8)我国中青年学者研究经济法的方法,可以说是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社会学法学方法和法律史、法学史方法交相辉映。因此,对中青年学者的一些研究方法进行检视和评价,有利于促进经济法理论的繁荣。当然在对他们的方法论进行讨论的时候,并不仅局限于对研究方法本身的分析,而是要将运用该方法所取得的一些理论成果一并纳入讨论范围,以研究方法带出理论成果,以理论成果佐证研究方法。因为研究方法毕竟只是手段,而理论的发展、创新才是目的,并且二者实际上也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一)法哲学研究方法

    我们知道“法律哲学始终是与某种一般哲学有联系的,但往往以后者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2](P10)事实上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移植哲学方法中的价值分析法,其运用价值判断来评价经济法律现象,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人的需要,探索经济法的价值。中青年学者在研究经济法理论中广泛采用了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程信和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角度研究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认为每个成熟的学科都有特有的范畴,范畴作为一个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即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与安全权三位一体。[3]此外,其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的发展观经历了从“促进经济发展”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演变;经济法的效益观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且必须反映环境效益;经济法的公平观在内容上除包括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外,在时间跨度上应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经济法的安全观还必须把人口、资源环境安全纳入其中考量。[4]在这里,我更看中把经济法的全部作用归纳为发展、分配和安全的理论,应当说这种揭示抓住了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目标。

    张守文针对经济法理论中行为理论的薄弱现状,从经济法主体、主体的权力和权利,以及其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提供了“调制行为”这一重要范畴,以区别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制度。张守文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而且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和社会性。他认为,所谓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结构和经济法制建设中占核心地位。[5]

    单飞跃从经济法的研究路径、经济法与法治运行的协调性、经济法与法治发展的路向一致性等方面的整合角度出发,从法治理念层面指出经济法的“法治理念”为4个方面:(1)自由理念,即市场竞争自由,经济政策民主;(2)公平理念,即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分配公平;(3)发展理念,即持续发展理念、公平发展理念、快速发展理念;(4)安全理念,即宏观经济安全与发展安全。并进而说明了经济法不是异法治范畴,而是与法治共生共融的科学体系。另外单飞跃还从哲学的角度对经济法的价值范畴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揭示了经济法的存在意义。他从4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1)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性,经济法是以商品关系为生存基础的法,是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2)法权价值———权力的规制,即经济法是对私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双重限制的限权法。

    (3)资源价值———发展公平。发展公平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受益公平、地区公平、产业公平。

经济安全的范畴范文2

【摘要题】经济全球化

【英文摘要】ResearchintothescientificmethodofMarxisteconomicsisofsignificanceinscientificallyprobingintotheproblemsofeconomicglobalization.TheapplicationofMarxistoverallmethodologyrequiresapproachingeconomicglobalizationfromcertainaspects.Itshouldalsobeincorporatedinthenewstud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Tendencytowardsbeingnon-socisl,non-institutional,andnon-historicalineconomicglobalizationstudyinoneofthemainrootsofobstaclestothedevelopmentandinnovationofMarxisteconomics.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全球化/总体方法论

Marx/economic/globalization/overallmethodology

【正文】

任何一种理论的建立和完善都离不开一定的方法。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全球化的论坛上,之所以观点林立、论争四起,除了研究者本身的立场、观点外,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研究者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因此,科学的经济全球化理论有赖于科学方法论的确立。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方法,对于当前以科学的态度探讨经济全球化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创立了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系列科学方法,严密地构思了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结构。构成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方法和结构问题上重大突破的内在势能,就是《导言》所创立的总体方法论。总体方法论是马克思留下的极其宝贵的理论遗产。笔者就这一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在经济全球化研究中留给我们的重要启迪进行分析。

一、马克思的总体方法论

马克思总体方法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研究的对象和对象的研究中把握总体的生成和再现

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确立是总体方法论形成的必要前提,而总体方法论的形成及运用,则进一步完善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从而为科学地理解这一对象的内在结构及其在理论体系上的再现奠定了坚定的基础。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把政治经济学的主题看作是“富国裕民”,大卫·李嘉图看作是对“分配规律”的研究,西斯蒙第看作是“人们的物质福利问题”,他们都没有科学地理解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由他们所处的阶级地位的局限性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他们没有建立科学的方法论造成的。19世纪40年代初,马克思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时,就从社会的和历史的整体关系上理解政治经济学的独特地位。他已敏锐地觉察到:对社会整体结构关系的把握,是确立政治经济学对象的必要前提。以此而论,马克思就已超越了他之前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的成就。

19世纪40年代后半期,在创立唯物史观过程中,马克思形成了以“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力的运动形成)——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理论、观念”为主要序列的社会结构理论,形成了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现实和历史过程相统一的整体观念。在这一基础上,马克思选取生产关系这一特定层次,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理论、观念的相互联系上,确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在《导言》开始部分,马克思就提出了“生产是总体”的命题。这个命题包括四方面内容:(1)作为总体的生产,尽管都有其一般规定性,但有意义的是生产的特殊的社会性,是为了不至于因为有了统一性而忘记本质的差别性。(2)作为思维的客体,生产总体是既定的,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时代的生产总体。(3)生产总体不仅具有特殊社会性和既定的历史性,而且还有“科学的叙述对现实运动的关系”问题,即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再现关系问题。(4)在生产总体内的各构成要素之间,既不是彼此分裂的,也不是相互并存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有序的结构关系。

在“生产是总体”命题的基础上,马克思在《导言》“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一节中,进一步把总体分解为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科学地阐明了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的序列关系。他认为,在“现实的人”的面前,作为总体的生产,一开始只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是一种“实在和具体”,是一种“具体总体”。这里的“具体总体”只有经过思维加工,并且在思维中使之作为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时,才成为“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这一“总体”不再是作为客体的总体,而是作为主体的总体,即作为再现在人的思维中的“思想总体”。因此,思想总体起始于具体总体,另一方面,思想总体又再现具体总体。

从总体生成和再现的全部过程来看,马克思对总体方法论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基本要点:(1)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具体总体,是社会关系整体这一大系统中的最深层的结构。(2)思想总体对具体总体的再现是一个过程,过程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因为具体总体作为社会经济运动客体,是独立于思想总体而存在的,是用思维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3)构成思想总体的基本要素是经济范畴。其基本特征是:范畴所反映的“主体”及范畴本身的既定性;范畴对“主体”反映的局部性和单面性;在总体内,范畴的先后次序的排列,并不取决于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而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即取决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结构中的地位。

(二)总体结构中范畴的二重性和完备性

构成思想总体结构的基本要素是范畴。其具有自然规定性和社会规定性的二重性,或者一般规定性和特殊规定性的显著特点。在《货币》章中,马克思提出商品“二重存在”的问题。(1)商品所具有的二重存在形式:作为产品的自然属性和作为交换价值的社会属性。(2)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总体中的商品范畴,它的社会属性——交换价值——也具有二重的存在形式:作为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的商品和作为“象征性”交换价值存在的货币。在《资本》和《价值》章中,马克思结合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问题,对总体结构中范畴的二重性的基本性质作了补充论述:第一,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财富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劳动及其物质对象尽管都包含着社会规定性的范畴,它们之所以成为总体内的要素,并不在于它们具有“一切生产时代”都有的一般的社会规定性,而在于具有适合既定的总体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性。第二,一般地说,总体结构中范畴的自然属性,只起着社会属性的物质承担者的作用,范畴的自然属性本身并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马克思清晰地阐明了范畴中自然属性向社会属性转化的特殊规定。因此,笼统地认定,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自然属性完全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范围,并不符合马克思对总体结构的理解。

构成思想总体要素的范畴,不仅具有二重性,而且还具有完备性。作为总体要素的范畴,并不是历史上正在形成的范畴,而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和最复杂的生产组织”中的最成熟、最完备的范畴。“最现代的社会”意义上的范畴,并不断开历史的链环,相反,它要极力映现出范畴在历史上的发展轨迹。这是因为:(1),完备的范畴中留下的历史的印迹,对探索过去社会中范畴发展的过程具有最重要的意义。(2)完备范畴自身的完善过程,也就是范畴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在既定的总体结构中,范畴的完备性就是范畴内在规定的纯粹性和一般性。总体结构中,各种现实关系同它们范畴的规定都被看作是相一致的,或者说,范畴所概括的只是各种现实关系的一般性质和纯粹形态。

(三)总体结构中范畴转换的有序性、关联性及开放性

构成总体结构的要素是范畴,而范畴间确定的联系受制于总体又决定了总体结构的性质。首先表现为范畴转换的有序性。马克思对有序性问题做了以下三方面的论析:(1)在总体结构中,范畴的次序并不以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为根据,而是完全取决于它们在既定总体内部结构中的地位。(2)在一定限度内,范畴转换的有序性与现实历史过程中范畴形成的次序具有同一性。(3)总体结构中范畴转换的有序性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表现为规定性不同的范畴之间的层次转换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同一层次间规定性不同的范畴之间的转换关系。

总体结构中范畴运动的关联性指的是范畴运动中同时性和历时性的统一。马克思对资本积累和资本原始积累这两个范畴转换关系的理解,集中反映了范畴运动关系性的基本性质。在总体结构中,资本原始积累范畴和资本积累范畴之间的转换,必然呈现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之间的历时性。第二,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之间的同时性。通过对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范畴历时性关系的考察,一方面深化了对总体各范畴运动连续性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深化了对总体自身的运动趋势的认识。不难看出,马克思对总体结构中范畴运动关联性的论述,不仅深刻地揭示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历史性和社会性,也为我们理解总体方法中历史和逻辑之间的统一性关系开辟了广阔的思路。

总体结构的开放性突出地表现在马克思从整体意义上对政治经济学体系的重构与反思上,即马克思从提出《政治经济学批判》“五篇计划”,到提出“六则计划”,最后到提出《资本论》四卷结构的变化上。批判了西方学者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结构变化问题的理解。马克思政治经济方法论上的确定性,并不能取消马克思政治经济结构上的可变性。“五篇计划”和“六册计划”,只是马克思构思的政治经济学著作的外在结构,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上经济范畴和经济过程的内在结构,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上经济范畴和经济过程的内在结构的外在表现形式。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内在结构的理解,并不是一次完成的。思想总体是在对具体总体的反复的探讨中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因此,随着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内在结构理解的深化,必然引起外在结构形式的局部变化。总的来看,马克思最后形成的《资本论》体系尽管没有舍弃“六册计划”,但它也不单纯是原先“六册计划”中的第一册《资本》的一部分,而是做了许多修改的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从来不认为自己既定的理论体系是一个终极的、封闭的结构。相反,随着对既定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研究的深入,马克思也不断完善和发展反映这一结构的理论体系和理论范畴。通过对具体的反复研究,通过对具体总体发展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反复研究,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结构也不断做出修正,以使思想总体更准确地再现具体总体。这正是马克思总体结构开放性的实质所在。

二、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特征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关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时间,有的学者上溯得较早,认为在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写作《共产党宣言》时,已经出现了经济全球化的现实;同时也认为,《共产党宣言》已经对经济全球化的性质和特征作了基本的论述。笔者认为,这一说法并不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事实。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确实指出:“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但是,这些并不构成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征象。实际上,经济全球化的出现是以两个基本事实为前提的:一是跨国公司规模和力量的迅速膨胀并成为连接各国、各地区经济交往的纽带;二是国际垄断资本的形成及其势力的扩张。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可从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起点,至今已经走过360年的历史进程。这360年,大体可以120年为一时段分作三个阶段,即从1640年到1760年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立阶段;从1760年到1880年为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从1880年至今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撇开前两个阶段不说,从1880年开始的最近120年,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演进和调整是以垄断为主线的。其中前60年为私人垄断,接着40年为国家垄断,最近20年为国际垄断。正是由于在120年间,私人垄断发展到国家垄断,再发展到国际垄断,才使经济全球化具有现实可能性。如果说,跨国公司的迅速膨胀是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微观基础,那么国际垄断资本的形成就是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宏观条件。所以,对经济全球化的理解,既不可能脱离跨国公司发展的基本事实,也不可能脱离垄断资本国际化的基本事实。这两个基本事实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逐步形成的,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最近20年来世界经济关系发展的现实。

对经济全球化的理解,已经成为经济理论界的热点问题,其“热”的程度甚至超出经济学界。许多研究者从五个方面来概括“全球化”的内涵,即把经济全球化视作对生产、贸易、投资、金融和信息等五个方面全球化的概括。这是有其合理性的。第一,这是从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角度来理解问题的,所涉及的生产、贸易、投资、金融和信息等资源、要素或条件,都同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直接相关。第二,这是从市场经济作用和范围的扩大角度来理解问题的。经济全球化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大大突破了资源配置的界限,使资源配置由一国范围扩展到国际范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积极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就是期望本国资源或要素能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最优配置;经济全球化也确实为各国资源或要素配置的最优化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不容否认,经济全球化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结果,是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演进的结果,是人类文明在经济形式方面进步的重要表现。对经济全球化只作以上这些理解,显然是有局限性的。因为这些理解主要还只停留在生产力层面和资源配置层面的分析上。既然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我们就不能只作生产力和经济体制层面的分析,应该提出新的任务,要研究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部发展所蕴涵的国际生产关系的实质,要研究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或国际生产关系性质。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经济全球化,要着力于国际经济关系新变化中生产力、生产关系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伊沃勒斯坦(ImmanuelWallerstein)就提出了“世界体系论”。我们未必赞成“世界体系论”的所有观点,但“世界体系论”毕竟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即如何从国际经济关系的整体上来理解世界经济体系的新变化。这些新变化就是最近30年来逐渐演变而成的经济全球化(20世纪70年代初,还没有经济全球化的说法)。沃勒斯坦提出的“中心一半—”的“世界体系”学说,既从整体上描述了世界经济的体系性,强调了世界经济运行上的统一性,又分解了世界经济体系的各个层面,研究了“中心”、“半”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阐述了三者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对立的格局及其性质。沃勒斯坦的观点,对理解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是有重要启示的。

在对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本质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存在的三个并行但却相悖的事实:第一,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效率在不断增长,但这种效率增长产生的“红利”却在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着不公正、不合理、不公平的分配,效率与公平背道而驰。第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并没有越来越走向“趋同”,而是越来越走向“两极分化”。经济全球化与经济在全球范围的两极分化是并行的并且是严重对立的。第三,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人们往往强调全球经济的所谓“一体化”、经济利益的所谓“共同性”,但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世界经济格局的急剧变化更加突出了国家的安全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的严峻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如何维护国家、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问题提到了重要的位置。在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同时,突出维护国家、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对这三个并行但却相悖事实的深刻理解,必然进入国际经济关系的研究层面。

三、马克思的总体方法对经济全球化研究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的总体方法为我们研究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提供了重要指导意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总体分析方法分析研究经济全球化问题,就是要从总体上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本质,要透过经济全球化的现象看到经济全球化的本质。

1.对经济全球化概念的把握,一是必须从总体上而不是从某一方面进行整体的理解,二是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范畴出发对其给予较为准确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不断地进行着物质生产的全球化过程和一定生产关系的全球化过程。既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在全球化范围内相互融合的历史过程,也是指各个不同类型的国家、各种不同类型的生产方式在全球经济中的现实体现。从生产力方面来看,经济全球化指的是在货物、资本、生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全球市场经济进一步形成,国家和其他政治经济力量出现整合和重组,各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高度融合,并通过不断增长的各类商品和劳务的广泛输送,通过国际资金的流动,通过技术更快更广泛的传播,形成相互依赖关系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考察,经济全球化是由于资本的扩张本性和增值需要而使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相互融合日益紧密,逐渐形成全球性的经济关系的过程。由于资本的本质是追逐最大化利润,因而资本的扩张必然带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具有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经济全球化在—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产生,并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性质。社会属性体现经济全球化下人与人、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全球化的二重属性,反映了经济全球化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巨大能量和利益的同时,也给国际生产关系带来了新的变化,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超越与国家的矛盾和对立以新的形式表现了出来,世界经济中新的大量不平衡、不平等和不稳定现象正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在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展起来的。

2.确立经济全球化研究的视角。当前国内理论界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大多是从生产力层面的角度,集中于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基本资源和要素配置的变化上。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要重视生产力层面的研究,因为经济全球化既是世界生产力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必然会促进全球范围内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和产业结构的最优调整。但是,作为对一种国际经济现象的分析,经济全球化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生产力层面的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上,而必须研究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研究经济全球化中体现的国际经济关系或国际生产关系。因为如果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研究中把生产关系从经济全球化的整体研究中分离出来,就不能从物质生产中剥离出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就不能真正理解一定的经济全球化的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本质,就不可能真正懂得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更谈不到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

当然,这绝不是说,研究经济全球化时只是抽象地、孤立地研究国际生产关系,而是要联系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国际层次上的上层建筑来研究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生产关系,并且把这种研究放在特定的地位,因为正是由于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相互依存度的提高,才使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全面的、自由的流动,世界各国经济更紧密地联结为一个全球经济的各种资源流动方式,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与整个世界经济的变动相互影响、互相制约,从而使经济全球化得以产生和发展。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在经济全球化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或者说,正是由于资本主义向全球的扩张,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关系才有利于垄断资本对垄断利润的追求和发达国家经济利益的获得。因此,研究经济全球化必须联系世界生产力的发展来研究国际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

总之,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必须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从社会的和历史的整体关系上理解国际生产关系研究在经济全球化研究中的特殊地位。一方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必须把国际生产关系作为研究对象来研究经济全球化的本质,从根本上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概念、基本特征、影响和作用。另一方面,还必须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理论、观念的相互联系上确立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生产关系的研究,把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研究放在“世界生产力发展——国际生产关系(国际经济基础)国际上层建筑”为主要序列的社会结构当中,形成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社会和世界经济发展中现实和历史相统一的整体观念。

3.运用总体方法研究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生产关系,主要是运用马克思提出的“生产是总体”的命题和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的构成总体方法论的两个基本用语: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来研究国际生产关系。

(1)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既要研究其一般规定性,即研究“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但更有意义的是其特殊的社会规定性,即在研究经济全球化的生产力层面问题的基础上,研究世界经济中在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出现的新的大量不平衡、不平等和不稳定现象及其产生的根本原因。

(2)对国际经济关系历史性质的认定,是理解经济全球化下的全部国际经济关系现实运动及其发展趋势的前提,因而也是揭示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关系内在本质及其运行过程和趋势的前提。也就是说,要把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关系当作一个历史范畴,作为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对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寻找其固有的内存联系,揭示其发展规律。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总体方法运用时所研究的经济全球化,并不是历史上正在形成的范畴,而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和最复杂的生产组织”中最成熟、最完备的范畴。也就是说,尽管经济全球化的形成是从资本主义的最初扩张时期就开始了,从自由市场制度的建立时期就已经具有经济全球化的萌芽,马克思也就这种资本主义的世界扩张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说明;但是,作为最成熟、最发达的范畴,经济全球化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才形成起来的,这才是我们运用总体方法分析的经济全球化。它也没有切断而是要极力映出经济全球化在历史上的发展轨迹,因为,作为20世纪80年代的成熟的、完备的经济全球化所留下的历史的印迹,对探索资本主义360年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具有最重要的意义。而且,完备形态的经济全球化自身的完善过程,也就是经济全球化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

经济安全的范畴范文3

韦尔奇曾经说过“我整天几乎没有几件事做,但有一件做不完的事,那就是规划未来”;德鲁克也认为没有战略的组织就好像是没有舵的船;张瑞敏则认为一个企业没有发展战略,就没有发展思路,没有思路就没有出路。

可见,战略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战略决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绩效,有时候甚至决定一个企业的成败,有效的战略可以帮助企业获得长期的竞争优势;可以给顾客不同的价值和效用;可以为顾客精心设计价值链,不仅运营效率高,而且顾客体验好,感知价值明显。

总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战略,更离不开有效的战略。

2、企业社会责任战略

环境是战略制定的基础,企业面临的环境可以分为市场环境和非市场环境,非市场环境是外在于与市场交易、但却与之相关的社会、政治、法律、舆论、文化等,能够为企业提供秩序的内外部环境因素,如果能充分利用非市场环境,那么企业就可以有效地运转,获得并保持长久的竞争优势,获得经济、社会绩效的统一[1][2]。面对不同的外部环境,企业采取的不同战略就相应的称之为市场战略和非市场战略。

非市场战略是企业在面对政府、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公益机构、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所组成的外部环境时所采取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一系列战略。我们重点研究非市场战略中的社会责任战略。根据企业采取非市场战略的事项类型进行分类,分为政治战略、社会责任战略以及社会公众与媒体战略[3]。其中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包括3个层次:初级层次(对股东和员工负责);中级层次(对客户、政府、环境以及社区负责);高级层次(从事慈善捐助事业)[4]。

3、运用扎根理论分析浦发银行的社会责任战略

选择浦发银行,是因为早在2006年就了中国银行业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迄今已连续7年。多年来,该行坚持围绕国计民生、金融普惠、优质服务、金融创新四大领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优化客户体验,关爱员工,努力回馈社会。

研究社会责任战略采用扎根理论,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是定性指标,主要是企业采取的具体行为,这些行为从不同层面表现在企业新闻报道、财务报表以及社会责任报告数据资料中,而扎根理论又正是一种定性研究工具,能够通过对资料的分析、比较提炼出有价值且根植于资料的结论,为建立一套理论解释而进行研究[5]。

运用扎根理论,笔者研究浦发银行的社会责任战略,最终形成概念模型。

3.1个案资料的开放性译码

开放性译码是指将搜集到的企业原始资料逐步进行概念化和范畴化,并对资料内容以及抽象出来的概念再综合的过程[6]。主要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概念化,整理原始资料,从资料数据中发现概念、概念属性、维度,以概念将原始资料重新组合。二是范畴化,一些基本的概念编码可以根据其属性被归在一个更高抽象的概念之下,形成范畴[6]。

第一步,经过对浦发银行2010-2012年三年的社会责任报告资料进行逐句贴标签(定义现象)和初步概念化后,最终得到531个标签和255个初步概念。第二步,对第一步的初步概念进行归类、抽象,逐步提炼出概念;对已经得到的概念继续提炼、归类,逐步提炼出范畴,最后抽象出123个概念和68个范畴,于是概念和范畴逐渐替代了资料的内容。经过开放性译码的分析,将收集整理来的资料转化为利于比较研究的单位,以便能从繁多复杂的文字资料中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有利于进一步研究新问题新观点。

3.2个案资料的主轴译码

在开放性译码中,分解、提炼出来的范畴是独立的,没有深入探讨最终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以引入主轴译码。主轴译码是将各个独立的范畴加以总结联结,从而将被分解的资料重新整理[7]。

典范模型是扎根理论方法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典范模型包括“因果条件现象脉络中介条件行动/互动策略结果”六个方面的要求[8],典范模型中被其他范畴进一步解释、说明的范畴就成为了主范畴,而条件、脉络、策略和结果等范畴,与“主范畴”有关而且帮助了解该范畴的,称为“副范畴”,因此,典范模型将范畴分为主范畴和副范畴,并构建起范畴间紧密的支撑关系。

在资料的开放性译码中,一共提炼了68个范畴,通过运用典范模型对范畴继续的归类和抽象,一共得出三个主范畴,分别是“AAA1责任管理”、“AAA2经济责任”、“AAA3社会环境责任”,而其余的范畴则是为了说明、解释这三个主范畴的副范畴,这些主范畴通过下面的典范模型而构成。典范模型以及范畴之间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主范畴“AAA1责任管理”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5保护投资者、AA7维护与评级公司关系、AA60审议高管绩效和福利薪酬 现象 AA4董事会高效决策

脉络 AA1社会责任战略化、AA2社会责任品牌化、AA3社会责任管理化 中介条件 AA9风险管理、AA10内部控制、AA49建立审计组织

行动策略 AA8信息披露、AA17信用评级稳定 结果 AA12社会责任机构、AA14公司治理获肯定、AA16国际排名前列

主范畴“AAA2经济责任”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13优质服务、AA15金融创新、AA19支持国计民生、AA24金融普惠 现象 AA18网点增加、AA27灾备建设、AA53人民币业务国际化

脉络 AA23村镇银行服务三农、AA33合规管理收费、AA55客户业务办理高效、AA63优化客户申诉处理 中介条件 AA29拓宽融资渠道、AA30完善金融运行体系、AA54客户忠诚度评价体系、AA62提升客户安全意识和知识、AA43防腐倡廉、AA44反洗钱

行动策略 AA20支持文化产业和载体、AA21支持地方经济、AA22支持中小发展、AA65帮助客户财富增值、AA66提供客户专家顾问团、AA67提供客户业务诊断 结果 AA25网点服务转型、AA26客户满意、AA48合规经营

主范畴“AAA3社会责任”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32发展员工、AA40捐赠工作机制化规范化、AA52支持政府项目、AA13优质服务、AA15金融创新、AA28建设空中银行 现象 AA6同行互相沟通学习、AA35全行志愿者活动、AA56员工互助友爱、AA45节约环保、AA46绿色金融、AA47环境友好、AA59绿色信贷

脉络 AA34拓宽捐赠渠道、AA57培养后备干部、AA58征信知识宣传 中介条件 AA31关怀员工、AA36保障监管善款、AA68银政合作

行动策略 AA37扶贫帮困、AA38助学、AA39赈灾捐助、AA41援藏医保、AA42关爱老人、AA64支持世博亚运 结果 AA5最佳雇主、AA61志愿者活动优秀

经济安全的范畴范文4

    法的价值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法学范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1]法律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律价值“这个问题是根本不能科学地加以回答的。”[2]而自然法学派则热衷于法律价值的研究。如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古罗马的乌尔比安、西塞罗,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洛克、卢梭、杰菲逊等以及当代的罗尔斯、德沃金等都曾对法律价值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表达了这些价值在法律体系的建构及现实运作中的重要作用与功能。从形式上看,两派的态度截然相反,真理也好像非此即彼。笔者认为:两个学派都犯了一个错误,即认为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是一个永恒的、绝对的、超验的存在物。事实上,公平、正义等是一个历史的、辩证的范畴。不同的历史形态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不同的阶级、阶层、社会、个人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这样,形而上学地研究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只能是两个结果:或者如法律实证主义学者凯尔森那样认为:“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1]或者如自然主义法学派,在公平、正义等问题上纷争不休,莫衷一是。因此,只有我们认识到:我们所认识的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只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公平、正义,才能从根本上理解法律价值,我们对法律价值的研究才不至于自说自话。

    一、法的价值概论

    法的价值一词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法,一个是价值。要研究法的价值,首先必须理解价值一词。价值一词源于经济学,后来,价值一词被引入哲学、社会学等领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不时使用价值一词。因此,价值一词在不同的层次与含义上被使用着。美国学者培里归纳出价值的三层含义:(1)“价值”有时被用作抽象名词。在狭义上只包括可以用“善”、“可取”和“美德”等术语来恰当地表示的东西;在广义上则包括了各种正当、义务、美德、美真和神圣;(2)“价值”作为一个更具体的名词(譬如:当我们谈及一种价值或多种价值时)。往往是用来指被评价、判断为有价值的东西、或被认为是好的、可取的东西;也被用来指是有价值或是有价值、是好的东西,“各种价值”就意味着“有价值的各种东西”、“好的各种东西”或“各种善”;(3)“价值”一词还在“评价”、“作出评价”和“被评价”等词组中用作动词。[3]价值一词既然在多种含义上被应用,人们对法的价值也就有不同的理解与应用。归纳起来,学者们对法的价值的理解大体上仍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功能作用;另一方面指目标。[4]在应用上,法的价值在多种含义上被使用。有的学者将其归纳为:第一,它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第二,指称法律所包含价值评价标准;第三,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5]法律价值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一般认为,法律价值包括和平、安全、自由、平等、秩序、文明、正义、效率等方面。[6]

    笔者认为,一方面,法的价值是立法者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由于立法者的目标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因此,法也就有恶法、善法之分。另一方面,目的和手段是一对辩证的范畴。例如,舍身护法的人就在一定意义上把法作为一种目的。此时法的价值就有了目的性,这样看来,有的学者仅看见法的手段价值,有的学者仅看见法的目的价值,都有失偏颇。

    法的价值有如此多的含义,因此,我们在研究法的价值时就必须小心谨慎,明确区分自己是在哪种含义上使用法的价值一词。为了不至于引起理解上的混乱,笔者所指法的价值是法所追求的社会价值,即在目的范畴上使用法的价值一词。

    二、经济法的价值诸说

    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与经济法的其他范畴一样,学者们对经济法的价值的看法五花八门,不尽一致。归纳起来,主要观点有:(1)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它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他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7](2)经济法的价值,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当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它还要兼顾国际社会利益。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8](3)经济法价值主要指社会整体效益和公平。[9](4)经济法的价值是“整体效益”。[10](5)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11](6)经济法的价值是“公平、效率”。[12](7)经济法的价值是“发展、安全、公平”。[13](8)经济法的价值是社会公平、经济民主。[14](9)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整体利益”。[15](10)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理念是“社会公益”。[16](11)经济法的价值包括“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法)、法权价值(权力规制)、资源价值(发展公平)、社会价值(经济安全)”。[17](12)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有二: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民主价值。[18](13)经济法价值目标体系分为两个层次,工具性价值包含结果公平、经济安全和体制效率;目的性价值包含可持续发展。[19](14)经济法的价值体系分为经济法价值和经济法使用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政府经济管理体制。经济法的使用价值是经济法的功能,其有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终极使用价值,表现为保障和促进政府经济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的提高的功能;第二层次是主导使用价值,表现为保障和促进和平时期或战争时期政府经济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的提高的功能;第三层次是集合使用价值,表现为保障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有效实行的功能;第四层次是分类使用价值,表现为保障政府经济管理主体及其职权、职权运行、运行方式等协调、稳定和发展的功能。[20]

    三、确立部门法价值的准则

    笔者认为,要确立一个部门法的价值,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准则:第一,必须反映该部门法总的价值,即不能将一个部门法的子部门法的价值作为整个部门法的价值。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是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是消费者利益,但不能将消费者利益作为整个经济法的价值;第二,该价值主要由该部门法体现,即法的一般性价值不能作为部门法的价值。例如公平、正义、秩序等是法的一般性价值,每一个部门法、子部门法、孙部门法等都必须在自身的领域内反映和追求公平、正义、秩序。一个国家的全部的法律在各自领域的公平、正义、秩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就在整个社会领域反映和追求整个法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但不能把公平、正义、秩序作为各部门法的价值;第三,必须明确界定是在手段属性还是在目的属性上使用法的价值一词。例如,在法的手段属性使用法的价值,必然会看见法的背后是国家,从而得出经济法的价值是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也就顺理成章。在法的目的属性上使用法的价值,则必然会看到经济法的各层次目的,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安全、经济效率、经济秩序、正义等的观点也就天女散花、层出不穷;第四,必须体现出部门法的价值层次与体系。前文已指出,目的和手段是一个辩证的范畴,目的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一个部门法的价值总是各个子价值构成的价值体系。此时,必

须在部门法的各层次目的的基础上进行抽象和概括。即必须区分子价值与终极价值、次要价值与主导价值、手段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例如,经济秩序对于效率来说是手段性价值,利益可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以此为标准,经济法主要保护与促进经济利益,行政法主要保护与促进政治利益,社会法主要保护和促进社会利益。所以笼统地以社会整体利益来概括经济法的价值,就没有区分开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第五,必须鉴别部门法的价值竞合与互补。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社会价值目标往往由几个部门法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来实现。当然,各部门法的功能有主次之分。比如社会公共利益主要由经济法实现,但民法也会体现这一点,即表现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但不能由此而认为,民法的价值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当一个部门法的价值目标与另一部门法的价值目标相冲突时,必须有所取舍。例如,民法的所有权绝对体现了权利本位价值,但与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相冲突。因此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就受到限制。但民法的价值并不因此而改变。

    四、经济法价值诸说之评价

    根据上述标准,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与评价。本文认为:

    观点(1)有一定道理。但在理论的概括和抽象上有失简单。其没有将法的目的性价值分层次系统考虑,抽象出最根本的价值,而简单列举几个方面,失于凌乱和简陋。而且把实质正义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根本不能反映经济法的独特价值,难道民法追求的正义就不包括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法的一般性价值,只有通过各个部门法相互协调配合、共同追求和维护,实质正义才能够实现的。

    观点(2)比较系统,有层次。不过本文认为,该观点也有所不足。以社会整体经济公平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不妥当的。因为社会整体经济公平更多地属于社会法的范围(主要是社会保障法)。

    观点(3)把公平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混淆了法的一般性价值与部门法的价值。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把公平作为它们各自的基本原则,难道民法就不追求公平?

    观点(4)的缺陷在于没有区分经济效益、政治效益与社会效益。因为“整体效益”是经济效益、政治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上位概念,所以把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犯了逻辑上的错误的。

    观点(5)把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则在价值的层次上低于利益的价值层次。因此该观点在理论的抽象与概括上还可以深入。

    观点(6)、(7)的缺陷与观点(3)的缺陷如出一辙。

    观点(8)将经济公平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值得商榷的。第一,经济公平更应该是社会法的价值范畴(如社会保障法),而不应是经济法的价值;第二,经济民主也不是经济法的价值。恰恰相反,经济民主是民法的价值范畴。我们知道,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强调意思自治与自由。而权利本位与自由是与民主一脉相承的。因此,将经济民主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南辕北辙的。

    观点(9)、(10)与观点(4)有相同的缺陷。

    观点(11)有三点缺陷。第一,“存在价值、法权价值、资源价值、社会价值”过于抽象,难以反映经济法的价值。例如,难道民法价值就不包括“存在价值、法权价值、资源价值、社会价值”;第二,权力规制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没有很好的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第三,经济安全并不仅仅是经济法的价值,民法必须而且也能够以经济安全为其价值。很难想象,没有民法,经济法能够单独维护经济安全。

    观点(12)有两点值得商榷。第一,将经济民主看作经济法价值显得过于牵强。该观点把经济民主归纳为“规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矫正经济过度集中以及克服市场失灵为己任。”[17]但我们知道,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对市场失灵的矫正,而市场机制本身才充分代表了民主与自由。例如垄断,只是经济民主的负面结果,而不能说是经济专制。这样,恰恰相反,经济法并不体现经济民主,反倒是体现经济集中。当然,本文作者并不由此得出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集中的结论。第二,社会福利价值也不能概括经济法的价值,而应该是社会法的价值的概括。

    观点(13)的长处在于比较系统:把经济法价值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工具性价值,一个是目的性价值。但其也存在不足。第一,把经济法工具性价值归纳为经济安全、结果公平。以笔者的观点,结果公平应当是社会保障法的内容,不是经济法的价值。因为即使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只是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不是追求什么结果公平;第二,将经济安全作为经济法的价值不能自圆其说。这与观点(11)的缺陷是相同的;第三,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也是片面的。理由是:首先,通说认为,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是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主要作用与克服市场失灵,也就是说经济法的主要任务并不是可持续发展。当然经济法要体现可持续发展,但这属于部门法的价值竞合问题,而不能说可持续是经济法价值;其次,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所以不能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价值。例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价值与可持续发展冲突时,都必须定位于可持续发展价值,但可持续发展并不因此成为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独特价值;最后,可持续发展应当是环境法的价值,环境法也主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

    观点(14)视角独特,可谓独树一帜。其对经济法手段性价值———政府经济管理体制的法律形式的论述无疑是极富创见的。把经济法的使用价值归纳为四个层次也可成一家之言。但是该观点似乎偏重于法的形式和功能,忽略了法的背后内容(利益、正义等)。

    五、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在经济法的目的范畴意义上(至于经济法其它范畴意义的经济法价值,不在本文范围之内)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这个定义既在理论有足够的抽象和概括,又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和重要功能。

    第一,从经济法的功能来看,经济法的主要功能就是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无论学者们的关于经济法范畴的观点有多大的分歧,但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是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一点,学者几乎空前的一致。我们知道,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主要就是作为市场失灵———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对策法而产生发展的。

    第二,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来看,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主要是由经济法来保护、促进的。而这又是由经济法的主要功能决定的。而其它部门法虽然也对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有保护和促进的作用,但并不是主要的,例如,民商法以权利为本位,强调自治,主要保护和促进的是个人利益。行政法以政治统治为本位,主要保护和促进国家统治利益;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主要保护和促进社会利益。

    第三,从价值范畴的抽象与概括来看,经济效率、社会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安全等范畴都不是经济法的独特的或者主要的价值。因此,虽然经济效率、经济安全、经济公平、经济民主是经济法所要追求与维护的,但它们并不是经济法的主要和根本的价值所在。例如,经济法的性质之一是经济集中,所以经济民主并不是经济法的主要目的,甚至相反。学者们的经济公平强调结果公平,则导致经济法的价值更加混乱。因为:首先,这就使经济法理念倒退回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其次,经济公平本应是社会法(主要是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即使学者们会辩解,那结果公平与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又有什么区别呢?

    第四,从部门法价值体系的角度来看,民商法价值是权利本位,行政法价值是政治利益,社会法价值是社会利益,经济法价值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从而清楚地区分了经济法价值与其他各部门法的价值。

    第五,从部门法价值的概念体系来看,利益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等,因此“社会公益”、“社会整体效益”、“整体效益”等概念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上位概念,因此,把这类概念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必然过于宽泛。

    第六,从法的价值层次来看,“秩序”、“安全”、“发展”、“民主”、“公平”、“正义”等显然不是同一层次的法的价值,因此,把它们并列为一个部门法的价值,显然是犯了逻辑体系上的错误。

    概而言之,经济法的价值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这样既突出经济法的独特的价值取向,从而与其它部门法价值区别开来,又反映了经济法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从而将一些层次较低的价值和次要价值概括进来,避免了经济法价值概念的庞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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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安全的范畴范文5

【关键词】产权 法学界定 特征

产权原本是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中的特有概念,即财产权利的简称,西方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借用了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中的产权概念,并形成了以产权范畴为核心的产权经济学学派,我国经济学界受产权经济学派的影响,在讨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问题时,深度的运用了产权概念和产权理论,并对我国的若干政策取向,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的不同,产权概念在国内外产权经济学界发展过程中已然衍生出超越传统英美财产法中财产权概念的许多内涵,其外延也不再限于财产权利。这造成国内外经济学界对产权概念的界定是众说纷纭。对此,著名经济学家巴泽尔在其代表作《产权的经济分析》的前言评论道,产权这一概念常令经济学家莫测高深,甚至时而不知所云,似乎对这一概念的解释非法学家莫属。但“天下英雄,舍我其谁”的习气又使经济学家欲罢不能,而提出自己的理解。这两类学者对产权的内涵各取所需,却能各得其所。诚如斯言,产权不仅是经济学概念,还应当是法学概念,经济学家可以对其进行界定,法学家更应当对其进行研究界定。

一、产权范畴的法律文本解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受西方产权经济学的影响,产权已成为我国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在各种经济学和法学文献中,早也已被广泛使用,不过在法律中还未见这一概念,当然也没有对产权含义的明确界定。不过,随着产权明晰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被提出之后,在一些级别较低的关于国有企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中产权概念则频频出现。代表性的有:

第一,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不包括债权。”

第二,1996年1月25日国务院第192号令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2001年12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根据2005年6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9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四,2003年1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权益”。

第五,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第(6)项规定:“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第六,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产权,是指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第七,2009年6月15日国资委最新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3条规定:“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上述文件中,只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中对产权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上文未提及的其他一些级别较低的法律文本中对产权概念的界定与其表述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是指财产所有权(所有者权益)及其他各类财产权益。

二、产权范畴的法学理论论争与评述

受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影响,产权概念被我国法学界继受后,在理论界出现了与经济学界相类似的争论,再加上我国与英美法系法律传统的差异,导致情形更加复杂。学术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所有权说

产权就是所有权,意指主体对财产的所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二)财产权集合说

这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其认为,产权即财产权,包括了物权、所有权以及与物权和所有权有关的多种财产权,具体来说,则应当是包括物权、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性、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的集合。郑曙光认为,“产权是经济主体对资源所能行使的权利,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以及由此派生的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组成的权利集合。张海龙认为:“产权的确切含义,就是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王利明认为:“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有关法规、规章都使用了产权、财产权的概念,这里的产权实际上即指财产权,它包括了物权在内的各种财产权利。”

(三)产权否定说

这种观点认为,产权这一概念的内涵是多变的,因而其不应当是一个学术概念,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不太严谨的加以使用,最多也只能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或一个理论上的概念,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一个要求确定性的法律概念。代表性的学者是屈茂辉教授,其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应当坚持的,既然产权有着如此多的含义,在非严谨的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产权这个词自然无可厚非,但在立法上不能够使用产权一词。

(四)产权多元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学领域对产权范畴可以有三种理解,即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和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理解。从权利的角度产权应当被理解为等同于财产权利;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产权应当被理解为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财产关系;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产权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法律规范,限定了相关主体行为范围的行为规范。

(五)产权法定说

这种观点是蒋言斌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的,他认为,产权不仅是一个日常用语中可以使用的词语,也是一个学术概念;不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是其他学科中的概念,当然也可以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且也应当是一个法律概念。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对同一对象进行研究是科学研究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产权即是如此,经济学可以对其进行研究,法学也可以对其研究。产权首先是一种经济要素,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律上的产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是一种法权,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形成的基础,经济意义上的产权,也就是作为生产要素的产权一旦进入了生产经营领域,就会受到法律的调整,也需要法律的调整,由法律明确其性质,厘清其范围,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了产权的归属,才能够厘清复杂的产权关系,建立起科学的产权制度。

从总体上来说,法学界的理论纷争和经济学界对产权概念的争议是一脉相承的,与经济学界唯一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产权是不是一个法学范畴,一个法律概念。对此,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笔者赞同产权法定说的观点,产权应当是一个法律概念,一个法学范畴。

首先,产权在经济学和法学中的含义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同一研究对象,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出发,基于不同的理论框架往往会形成一些认识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才能激发不同学科的创新性和差异性,不能因此而否定一门学科对某一概念认识的科学价值,对于产权这一范畴而言,当然不能因为其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首先被用于经济学研究,就不能成为法学学科的范畴,产权当然可以成为一个法学范畴、法律概念;其次,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来看,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是生产关系的核心要素,其自人类有经济活动就已经产生,是经济基础,而法学意义上的产权范畴则是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其产生的前提是已经存在法,而法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国家和阶级形成为前提,因此,法学意义上的产权只有在阶级国家形成之后才能产生,其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由此可见,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和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关系对法学意义上的产权具有决定性作用,法学意义上的产权是对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关系的反映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关系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对于这两个意义上的产权都可以由特定学科进行研究,经济学可以研究,社会学可以研究,法学也可以加以研究。绝对生产力不断发展变化必然会导致经济关系属性的产权关系不断改变和发展,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的法律,必须要对此进行回应,努力反映和解释社会经济生活中现实的产权现象和产权关系,在立法技术上对其进行严格界定,以适应社会产权实践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新形态不断涌现,财产的数量和种类不断扩大,这对我国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为了应对该冲击,有学者认为应当对财产法我国财产法进行一定的调整甚至重构,主要有三种思路:(1)保留所有权制度,不引入财产权概念,但另外建立与所有权平行的占有制度;(2)放弃传统的所有权的概念,完全借鉴英美法中的财产权概念;(3)保留传统所有权制度,但引入更高层次的财产权概念。笔者赞同第三种思路,产权也就是财产权利,源于英美法系的财产法,该范畴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为了应对不断涌现的新型财富形态和财产类型,应在我国现行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制度中,引入产权这一概念,并在法律中对其含义进行明确。为了顺利实现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对接并考虑到产权外延的广泛性,可以在内涵上借鉴英美法系财产权的概念,同时采用概括和例式样相结合的立法技术,这样产权范畴就应当界定为:产权,是指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经济主体对经济资源所能行使的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产权所包含的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各种权能可以转让、可以合并,可以拆分。

三、产权范畴的法律特征

(一)法定性

产权的法定性是指产权的类型、性质、内容和行使等都必须由法律所明确规定。产权主体创设产权,行使产权,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产权的法定性使法学上的产权范畴区别于经济意义上的产权,随着社会财富类型的变化,财产类型的丰富、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变化,会形成新的产权和产权关系,但这只是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和产权关系,只有在经济意义上的产权被法律所确认之后,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二)排他性

产权的排他性又可称为产权的独占性。产权的排他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支配,即产权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的财产进行支配,通常不需要他人的配合和帮助,二是排除妨碍,即他人有义务不妨碍、不干涉、不侵害产权人对其产权的依法正当使用。产权的排他性通常与产权明晰呈正相关关系,产权界定的越明晰,产权的排他性越强。

(三)可分性

产权的可分性是指产权在质和量上可以分解开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产权可以在量上分解为特定的份额,如一个企业的整体产权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分解成若干股份;二是产权的内容,也就是产权的权能是可分的,最典型的如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可依法分解;三是指基于同一财产上可以形成分离的不同性质的权利,如国有企业的财产上可以存在应当相互分离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四)流动性

产权的流动性是指产权可以依法通过继承、赠与、划拨、交易等法律形式进行转移和让渡。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流动,尤其是产权交易是充分实现产权价值的必要条件和产权的内在要求,也是产权流动的最主要形式。通过产权交易,可以将产权在不同的主体间进行转移和重新配置,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收益的公平分配,进而使产权的物质载体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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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陈甬军等.过渡市场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50.

经济安全的范畴范文6

关键词:国际经济 基本范畴

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 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所以, 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 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 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例如在民法学中, 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以此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 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 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 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 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 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本文认为, 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 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三个基本概念。

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 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既然如此, 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 而要另设“ 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 传统的国内私法, 如财产法、合同法, 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 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在私法领域中, 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 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 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首先, 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 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其次, 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 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例如, 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 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 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 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 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正因为如此, 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

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 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 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 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 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换言之, 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 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 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 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 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 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平权原则。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 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

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 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例如, 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 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 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 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在国际贸易法学中, 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 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 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 交易权则无从体现。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 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 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论文网 LunWenNetCom]

管理权, 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 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中, 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 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 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

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 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益。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

如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 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 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 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 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 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 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联

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该《宪章》第二条规定“ 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 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也许有人令怀疑《宪章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大没有立法权。但是, 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 从根本上说, 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 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 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 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就国家经济主权这‘ 概念而言, 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范畴之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完整的国家主权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 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在以往的实践中, 人们对国家主权所包含的经济主权注意不够, 而在现襄生活中, 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 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经济主权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 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主权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解释, 包括一国对其全部财富的主权、自然资源的主权和经济活动的主权。经济主权也可分成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内容。对内,一国可自主地选择其经济制度, 制定各种经济管理措施, 决定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使用, 规范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经济活动对外, 一国财有权平等地与其他国家一起商定发展国际经济的方针步骤, 进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 抵制他国对本国经济事务的干预和强制,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基础, 而且也只能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权予以体现由于各国都同时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经济管理权, 所以必然会出现国家间的管理权上的冲突。为了缓解这种冲突, 国家间就要通过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加以限定, 使有关国家就跨国经济问题彼此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以国家经济主权为基础。因为各国都享有经济主权, 所以各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国身上。国家间经济管理权的冲突只能通过平等谈判, 以表达各有关国家的真实意志的协议予以解决。国家间有关国际终济问题的协议不以解决国家经济管理权冲突为其全部内容, 这种协议还会包含具有更为积极意义的内容, 例如普惠制待遇的提供、投资安全的保障等, 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繁荣。

在法学领域中, 权利的概念总是反映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社会联系, 交易权、管理权及经济主权当然也不例外。经济主权这一范畴揭示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有权官主地珍与国际经济关系, 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 同时又负有不干预他国内部事务, 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义务。国家经济管理权则主要反映出有关国家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管理者的地位, 而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协商确定的, 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但也不是说国家一方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交易的当事人施加义务。在这方面, 一国要受到两方面力量的制约一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 如果一国对跨国经济交往设置了过多的限制, 则必然会阻碍其经济的发展, 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报复二是其他国家的制约。一国在制定其涉外经济管理措施时, 不能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影响, 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特别是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如缓解双重课税方面的允诺, 杏则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说, 管理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则主要是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作为一种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限定的财产权, 其权利人可要求他认、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 可要求相关人对其因交易权而发生的债权的尊重。交易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要体现导致为某种债权, 从而表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当然从交易权的范围的设定上看, 它充分体现出有关国家的意志, 从这个意义上说, 交易权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主权和经济管理权是国家的权利, 不能由私人行使交易权基本上是私人的权利, 但在个别情况下可由国家行使。正因为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 又可以行使私法上的权利, 所以, 对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的判断应给予足够的注意。例如, 当一国政府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时, 如果它没有明示地放弃其主权豁免身份那么, 在其行使私法上的校利特殊的交易权的同时, 是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管理权、经济主权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其后来的行为与先前的允诺不符而对其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对其实行财产方面的强制等。而在目前的国际贷款实践中, 贷方银行往往要求借方政府在协议中订入“ 放弃豁免条款”及“ 遵从管辖条款” , 从而将该项借贷活动确定为一项纯粹的商业交易使借款国政府处于一般借款人的地位而不能申张公法上的权利。

与此不同的是国家间投资保护协议中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这类条款的内容通常为当资本输出国根据某种事先的担保协议, 向其在资本输入画投资的国民或其他投资者支付了赔偿金, 则有权代位行使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如果一国根据此类规定而行使代位求偿权, 那么这种权利, 尽管是国家行使的, 却是私法上的权利, 因为它是“ 代”私人之“ 位”而要求私人的交易权得到保障代位权的范围也不得超出投资者的权利的范围。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中, 在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同时还通常规定, 当出现东道国拒绝受理或执法不公的情况、或者发生国际法所认定的有关国家责任的其他问题, 承保国政府保留以主权地位提出某种要求的权利。这时, 国家又跳出私人权利的圈沼, 而以主权者的身份行使其公法上的权利了。

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这三个概念确定了国际经济法主体各自钓地位, 表明了它们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揭示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 即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及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 从而梅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可以考虑以这三个范畴为支撑点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的完整体系。而在交易权、管理权与经济主权这三个范畴中, 又宜以交易权为核心范畴, 因为第一, 国际经济法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跨国经济交往为首要调整对象的第二, 交易权本身即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存在, 而经济管理权又植根于国家经济主权。

如果以交易权为线索来展开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 那么这一体系的基本框架为, 交易权主体交易权的客体交易权的成立交易权的行使表现方式交易权的限制沐交易权的保护包括争议的解决。交易权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中又有不同的表现。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则表现为投资权。以投资权为核心, 国际投资法学体系可简要地表述为

1.投资权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作为投资权主体的特殊伺题‘ 国家的主体地位问题。

2.投资权客体。货币资本。物料形式的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其他权利的资本化。投资者对资本运行的控制。投资收益卜

3.投资权的成立。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限定, 包括鼓励与限缸海外投资韵法律措施资本输入国对外国资本的认许, 包括鼓励与限制外国资本的法律措施。

4.投资权的行使。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契约式合作企业。其他投资方式。

5.投资权的限制。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出资比例。自然资源使用。劳工雇用。外汇管理。

经济安全的范畴范文7

关键词:国际经济  基本范畴

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 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所以, 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 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 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例如在民法学中, 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以此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 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 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 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 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 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本文认为, 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 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三个基本概念。

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 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既然如此, 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 而要另设“ 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 传统的国内私法, 如财产法、合同法, 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 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在私法领域中, 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 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 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首先, 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 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其次, 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 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例如, 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 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 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 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 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正因为如此, 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

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 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 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 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 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换言之, 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 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 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 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 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 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平权原则。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 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

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 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例如, 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 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 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 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在国际贸易法学中, 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 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 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 交易权则无从体现。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 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 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论\文\网 lunwennet\com]

管理权, 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 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中, 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 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 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

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 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益。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

如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 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 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 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 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 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 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联

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该《宪章》第二条规定“ 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 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也许有人令怀疑《宪章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大没有立法权。但是, 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 从根本上说, 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 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 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 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就国家经济主权这‘ 概念而言, 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范畴之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完整的国家主权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 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在以往的实践中, 人们对国家主权所包含的经济主权注意不够, 而在现襄生活中, 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 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经济主权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 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主权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解释, 包括一国对其全部财富的主权、自然资源的主权和经济活动的主权。经济主权也可分成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内容。对内,一国可自主地选择其经济制度, 制定各种经济管理措施, 决定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使用, 规范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经济活动对外, 一国财有权平等地与其他国家一起商定发展国际经济的方针步骤, 进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 抵制他国对本国经济事务的干预和强制,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基础, 而且也只能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权予以体现由于各国都同时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经济管理权, 所以必然会出现国家间的管理权上的冲突。为了缓解这种冲突, 国家间就要通过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加以限定, 使有关国家就跨国经济问题彼此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以国家经济主权为基础。因为各国都享有经济主权, 所以各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国身上。国家间经济管理权的冲突只能通过平等谈判, 以表达各有关国家的真实意志的协议予以解决。国家间有关国际终济问题的协议不以解决国家经济管理权冲突为其全部内容, 这种协议还会包含具有更为积极意义的内容, 例如普惠制待遇的提供、投资安全的保障等, 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繁荣。

在法学领域中, 权利的概念总是反映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社会联系, 交易权、管理权及经济主权当然也不例外。经济主权这一范畴揭示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有权官主地珍与国际经济关系, 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 同时又负有不干预他国内部事务, 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义务。国家经济管理权则主要反映出有关国家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管理者的地位, 而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协商确定的, 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但也不是说国家一方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交易的当事人施加义务。在这方面, 一国要受到两方面力量的制约一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 如果一国对跨国经济交往设置了过多的限制, 则必然会阻碍其经济的发展, 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报复二是其他国家的制约。一国在制定其涉外经济管理措施时, 不能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影响, 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特别是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如缓解双重课税方面的允诺, 杏则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说, 管理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则主要是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作为一种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限定的财产权, 其权利人可要求他认、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 可要求相关人对其因交易权而发生的债权的尊重。交易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要体现导致为某种债权, 从而表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当然从交易权的范围的设定上看, 它充分体现出有关国家的意志, 从这个意义上说, 交易权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主权和经济管理权是国家的权利, 不能由私人行使交易权基本上是私人的权利, 但在个别情况下可由国家行使。正因为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 又可以行使私法上的权利, 所以, 对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的判断应给予足够的注意。例如, 当一国政府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时, 如果它没有明示地放弃其主权豁免身份那么, 在其行使私法上的校利特殊的交易权的同时, 是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管理权、经济主权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其后来的行为与先前的允诺不符而对其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对其实行财产方面的强制等。而在目前的国际贷款实践中, 贷方银行往往要求借方政府在协议中订入“ 放弃豁免条款”及“ 遵从管辖条款” , 从而将该项借贷活动确定为一项纯粹的商业交易使借款国政府处于一般借款人的地位而不能申张公法上的权利。

与此不同的是国家间投资保护协议中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这类条款的内容通常为当资本输出国根据某种事先的担保协议, 向其在资本输入画投资的国民或其他投资者支付了赔偿金, 则有权代位行使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如果一国根据此类规定而行使代位求偿权, 那么这种权利, 尽管是国家行使的, 却是私法上的权利, 因为它是“ 代”私人之“ 位”而要求私人的交易权得到保障代位权的范围也不得超出投资者的权利的范围。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中, 在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同时还通常规定, 当出现东道国拒绝受理或执法不公的情况、或者发生国际法所认定的有关国家责任的其他问题, 承保国政府保留以主权地位提出某种要求的权利。这时, 国家又跳出私人权利的圈沼, 而以主权者的身份行使其公法上的权利了。

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这三个概念确定了国际经济法主体各自钓地位, 表明了它们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揭示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 即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及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 从而梅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可以考虑以这三个范畴为支撑点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的完整体系。而在交易权、管理权与经济主权这三个范畴中, 又宜以交易权为核心范畴, 因为第一, 国际经济法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跨国经济交往为首要调整对象的第二, 交易权本身即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存在, 而经济管理权又植根于国家经济主权。

如果以交易权为线索来展开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 那么这一体系的基本框架为, 交易权主体交易权的客体交易权的成立交易权的行使表现方式交易权的限制沐交易权的保护包括争议的解决。交易权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中又有不同的表现。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则表现为投资权。以投资权为核心, 国际投资法学体系可简要地表述为

1.投资权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作为投资权主体的特殊伺题‘ 国家的主体地位问题。

2.投资权客体。货币资本。物料形式的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其他权利的资本化。投资者对资本运行的控制。投资收益卜

3.投资权的成立。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限定, 包括鼓励与限缸海外投资韵法律措施资本输入国对外国资本的认许, 包括鼓励与限制外国资本的法律措施。

4.投资权的行使。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契约式合作企业。其他投资方式。

5.投资权的限制。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出资比例。自然资源使用。劳工雇用。外汇管理。

经济安全的范畴范文8

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首次提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克思从人自身寻找道德基础,即人自身这个物质体决定其意识——道德。他认为,纯粹的道德的内在本质是康德、费希特和斯宾诺莎等道德领域的思想巨人提出的“道德的基础就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命题。

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范畴的质的规定性蕴含了经济伦理思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道德”范畴的质的规定性,是指在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借助善恶标准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仰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社会现象。即人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决定其道德观念和品质:“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观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认同在合理追求个人利益基础上,弘扬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精神,摒弃极端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将利己性与利他性、私利与公益贯穿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将社会主义共同富裕这个根本原则作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远大理想。同时,始终坚持伦理道德观念中的生产力标准,摒弃任何阻碍生产力进步的伦理道德思想,鼓励产生和形成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经济伦理道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观念既要反映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的一般特征,又要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质的规定性,最根本的是必须建立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客观基础之上。

二、市场经济伦理建设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定位

劳动和资本是市场经济运行中最根本的范畴,其正常运行促使市场产生一切机制;作为经济伦理范畴的自由、公平和竞争,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伦理道德保证;诚信则是市场经济运行和交往的基准,更是市场的灵魂之所在;利益作为整个经济伦理范畴体系的核心,是联系经济因素和道德活动的纽带。这些经济伦理范畴构成了市场经济伦理范畴原始体系,它们共同发挥作用,最终形成了市场中维持安定有序经济秩序的信用体系,并且逐步发展成为道德市场,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经济的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伦理定位,取决于市场经济和社会制度自身的运行机制及其结合方式,即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制度结合后的伦理定位是经济个人主义,它是个人主义在经济领域中的表现,在本质上肯定个人占有和支配财产;而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后的伦理定位,取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生产目的和经济发展目标。[2]

道德是一种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约束人们思想、行为的规范和准则,是社会对人们思想、行为的是非、善恶、荣辱的评价标准,从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必然产生与客观要求不同的伦理道德。当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坚持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建设的核心。然而,由于封建小农经济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资本主义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和侵蚀,我国当前社会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评价存在不一致性,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人们充分发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加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建设的对策

(一)不断创新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

道德是经济基础的反映,道德建设的首要前提必须是社会经济运行体制的形成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伦理道德赖以生存、发展的客观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旧体制正在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所取代,社会原有道德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已不复存在或已发生了动摇。与此同时,由于新旧体制的转轨需要一个过程,使得新经济体制尚难完全定位与最终确立,因此,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并为之服务的新道德,也必然因为其客观基础的不稳固、不完备而无法完全建立和最终形成。

所以,当前道德建设中最根本的任务是加大改革力度,尽快使市场经济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主体;只有牢固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道德体系的形成与建立才可能获得稳固的现实基础,具有明确的发展取向,并最终趋于完善。

(二)加强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道德教育

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经济是基础,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所以,在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领域的研究、教育和宣传工作,而发挥上层建筑的积极作用的有效方法之一是坚持用正确的理论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思想的宣传教育,并吸收儒家经济伦理以及西方市场经济伦理的合理内核,加强经济伦理的理论建设。

新世纪的伦理道德文化建设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批判地继承和超越性创新的统一,要求我们在对待人类伦理道德文化遗产这个问题时,以创造符合社会主义新的伦理道德文化的需要和价值为出发点,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要立足本国又面向国外,批判地继承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精髓,广泛借鉴国外伦理道德文化的合理观点,正确处理伦理道德文化建设中全球性和民族性的关系,确实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创造出既符合民族特色又展现时代精神的新型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文化。

(三)构建服务型政府,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体系

经济安全的范畴范文9

一、对“大众财政”的差异看法:

第一种看法以为:

社会主义国家的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决定着国家财政的组成及其职能。我国事创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底子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既是政权布局,又是全民全部制生产资料全部者的代表,使用着双重经济职能,即社会经济办理职能和全民生产资料全部者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的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决定着国家的分配举动--国家财政是由两个部门即大众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组成,它们各自具有差异的具体职能和使命,应采取差异的政策。[1]

该看法还以为:

当前财政不再是筹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包大揽财政,随着社会的生长财政职

能也将垂垂变革。财政必须驻足经济大局,放眼社稷民生,做治邦安民的刚强后援。大众财政是财政历史生长中的一种形态,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顺应的财政模式,它是财政职能的调解,是财政办理深化与资金投向的深刻变革,当前我国必须开心修筑大众财政新框架,顺应财政体制的生长趋向。[2]字串3

第二种看法以为:

市场经济要求的是大众财政,只有大众财政才气顺应于、服务于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存在和生长,这是数百年来市场经济在西方的生长历程所光显昭示的。我国要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自然也要创建与之相顺应的大众财政。改造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向大众财政转化的趋向:(1)税收占预算内收入比庞大幅度上升而达90%以上;(2)税收制度从按全部制因素分别设置,垂垂转向对差异经济因素实验统一税收制度上来;(3)经济配置付出占财政总付出比庞大为降落,而同期社会文教付出急剧上升;(4)底子配置付出占财政总付出比重急剧降落。该付出曾是国家筹划配置资源的直接财力本事;(5)财政的底子配置付出从直接投资配置盈余性企业为主,向底子步伐和大众步伐投资为主转化。[3]

第三种看法以为:

创建和完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骤不停促使着财政职能的变革、财政制度的改造和财政付出范畴与布局的调解和优化。因此,创建“大众财政”的底子框架,非常须要和准确,但不克不及轻忽“国有资产财政”。我国实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运行体制要求当局实验“政企脱离”、“政资脱离”、“两权脱离”,与此相对应,就要求实验税利分流,复式预算,构建“大众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双重布局财政”运行模式。我国实验“大众财政”是国家财政所固有的,但不克不及轻忽“国有资产财政”,把“国家财政”变成单纯的“大众财政”。这是从财政底子理论出发得出的一定结论。[4]字串7

第四看法以为:

大众财政不是“用饭财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大众财政的构建,并不意味着财政要从再生产范畴完全退出,而转向“用饭财政”。恰恰相反,大众财政是应当且必须在再生产范畴有所作为的。真相上,任何社会形态下的财政,都不行能完全不管再生产之事。别的,我国财政垂垂向大众财革,不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导职位地方。原理很大略,现在我国国有经济已经到达相当范畴,到1996年末国有资产为65894亿元,是我国百姓经济的支柱,这么大的国有资产议决本身运营,不应该影响其主导职位地方。现在国有企业的困难,缘故原由是多方面的,但重要是机制标题,这个标题不办理,当局投入再多也无济于事。[5]

第五种看法以为:

作为唯心主义产物的“大众财政”,无论其是财政的本质照旧范例的理论,(避开财政本质讨论财政范例现实上是自欺欺人),都存在底子性的错误。准确的态度是依据邓小平同道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对峙“国家分配论”,大胆警惕西方财政实践中有助我国财政改造与运行的具体作法,不停生长和完满“国家分配论”。[6]

第六种看法以为:

当前我国财政的要害,是采取有力步骤,得当会集财力,振兴财政,充实发挥并强化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应有的职能,而实验“大众财政”并不克不及办理这些标题,也不克不及到达党中心提出的振兴财政的目的。他以为,我国自改造开放以来,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降落,以至降到10%的最低点,财政收入窘迫,付出部署左支右绌,财政职能被肢解、被代替、被削弱,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碌碌无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实验积极的财政政策无疑是一种有所作为的政策,是财政职能的强化,是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的强化。但是,用“大众财政”则不克不及分析积极的财政政策的积极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便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底子作用,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市场不克不及配置全部资源,须要当局到场;二是须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才大概正常运行。这次积极财政政策采取的各项步骤,都是实现这三项职能的有力本事。比如,增发1000亿国债,用于加快底子步伐的生长,这本是财政配置资源的职能,是其他部门不克不及替换的,而且是一种议决布局性调解发动经济增长的步骤,这是财政的经济稳固和生长职能。[7]

字串3

关于大众财政的理论看法综述来自:

第七种看法以为:

应对峙国家分配论。他以为,西方大众财政理论的不够之处是没有明确复兴财政分配的主体是什么;财政同谁有着本质讨论;财政在社会再生产中处于什么样的职位地方,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等庞大的理论标题和现实标题。如果完全用大众财政理论代替国家分配论,其效果势必导致国家财政作用范畴的范畴太甚缩小,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成果的削弱和财政完全退出生产范畴的场所场所场面。这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底子作用的特性相悖。

我们对峙国家分配论,不是说国家分配论已经完美完好,可以原封不动地搬来引导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运行实践,而是要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底子上,团结经济条件变革现实,生长国家分配论,完满国家分配论,赋予财政分配干系的新特点。[8]

二、关于“大众财政”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