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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公共基础集锦9篇

时间:2022-07-09 08:22:27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范文1

郭晶: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2006年是我们的起步年、试点年。这一年中,我们在银监会的指导、支持以及会员单位、各地银行业协会的协调配合下,筹建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认证办公室,开发了个人理财和风险管理两个专业证书的资格标准,完成了教材编写、题库建设等基础工作,并于11月18日顺利组织了个人理财和风险管理两个科目的试点考试,获得了业界的初步肯定。目前,试点考试总结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教材修订、资格审核正在紧张进行中,证书颁发、继续教育也将提上我们的工作日程。

记者:2006年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试点考试工作已顺利结束。请郭秘书长谈谈试点考试有哪些收获?

郭晶:试点考试结束后,我们进行了认真、全面的总结,收获主要有三:一是更深刻地了解到目前银行业对于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迫切需求以及这项工作的艰巨与长远,更加明确地认识到为之努力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二是通过总结试点考试经验认识到,应进一步发挥协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及平台优势,依托各会员单位内在需求动力、行业自律基础与监管当局监管手段三者的结合,提高资格认证各项工作的质量;三是要继续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现代考试学研究成果,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资格认证考试的组织管理及教材的开发审定、试题的测评分析,全面降低学习成本,加强培训教育力度,确保考试质量。

记者:请郭秘书长介绍一下2007年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及考试工作的总体计划及相关安排。

郭晶:2007年,我们在总结试点考试经验的基础上,将稳步推进资格认证工作,着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巩固、完善现有两个专业证书的建设,并着力开发公共基础证书,计划于7月中旬在各省会城市推出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和公共基础三个科目的考试;二是理顺工作环节,规范工作流程,在证书开发、培训组织、考务安排、题库建设、资格审核、远程教育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三是继续发挥协会的行业平台优势,积极争取监管机构和各会员银行的支持,加强同国际金融机构的交流合作,全面推进资格认证的各项工作。

记者:据了解,2007年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在去年的基础上将推出公共基础考试科目,目前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在组织对考试大纲进行最后修订。能否请郭秘书长透露一些这方面的情况。

郭晶:公共基础科目是针对中国银行业所有从业人员设计的,基本覆盖了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知应会的职业操守、基本知识和技能要求,旨在确立全行业权威的从业最低门槛。

我们在公共基础科目的开发过程中,既注重借鉴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从业资格认证的经验,也深刻分析了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本着对所有从业人员负责的态度,我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了不下百名的业界专家,经过2006年一年的认真研究,兼顾国内银行业务特点和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方向,明确了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比例,初步界定了现有知识点的深度和广度,计划于今年7月份推出该科目的考试。

记者: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由四个基本环节组成,即资格标准、考试制度、资格审核和继续教育。请郭秘书长介绍一下有关资格审核和继续教育的设想和实施情况。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范文2

[摘要]银行卡的使用逐渐普及,已由传统的存取款和消费拓展到跨行转账、代收代付、信贷还款等领域。基于发展的需要,银行卡公共支付系统中各要素要按照流程密切配合,形成整体的网络体系。本文探讨在网络化的时代下银行卡业务的自我变迁和适应之道。

[关键词]网络系统整体性动态性协同发展

开展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公共行业合作,是中国银联厦门分公司(简称厦门银联,以下同)提高市场拓展能力和产业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拓展了银行卡应用领域,实现通用好用,还让厦门市民实实在在地享受安全、便利、快捷的银行卡优质服务,体现银联的社会责任和品牌形象。

一、业务介绍

厦门的银行卡公共支付业务系统已经成为一个跨银行的以代收代付业务为主的综合处理系统,下面具体介绍几种基本业务的实现方式、流程,其他终端缴费渠道都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批量代收。是指公共支付业务处理中心采用标准化文件的方式,定期在收费单位和银行间传递委托人委托和缴费信息,并实现资金从委托人银行账户向收费单位结算账户流动的结算方式。

2.实时代收。实时代收是指公共支付业务处理中心实时在收费单位和银行之间传递委托人信息和缴费信息,确认委托是否成功、缴费是否成功,并实现资金从委托人银行账户实时扣取,并通过银行同城清算系统向收费单位对公账户入账的一种结算方式。

3.代付业务。工资业务是一项典型的代付业务,采用的是批量传送文件的方式,实现资金由单个账户向多个账户的转账过程,对银行卡而言,是反向资金流的应用。工资业务系统的最大特点就是能够实现由职工自主选择银行卡,并在工资的同时,同步实现代扣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另外还有社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信托公司理财资金的退本分红等。

二、公共支付类增值业务产生背景

1.主要外因。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独立开展代收代付业务不仅承担很多免费工作,还需要面向多家收费单位,增大了银行成本,银行充当了客户与收费单位的联系人,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影响银行的主营业务。银行为了拓展缴费业务,不得不自行研发相应系统,增加了银行的负担。

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普及,银联跨行网络的成熟应用,为公共支付中心的成立奠定了物质基础。如何更大限度、更大范围地发挥网络功能优势,服务社会大众,改善居民生活品质,已成为一种社会需要,而这些功能的实现由银行卡网络中心作为第三方机来承担也更为合适的。

2.主要内因。拓展公共支付业务的内因是适应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为充分体现银行卡联网联合、通用好用的专业优势,利用已经构建的相对完善的银行卡网络转接平台,积极开拓公共支付业务,丰富业务品种,充分发挥网络优势,达到业务量的整体发展,彻底改观银行卡的受理环境。

三、发展公共支付业务的意义

1.对厦门银联的意义。厦门银联的代收付业务系统保持了多项的国内首创,其中许多应用案例直到今天仍保持国内惟一的典型应用。(1)发展公共支付业务是传统POS业务的重要补充,能够进一步扩大银行卡应用范围,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对主营业务产生积极有力的影响。(2)发展公共支付业务充分体现银行卡联网通用、联合发展的宗旨,响应国家“通用好用”的银行卡发展政策,符合国家利益、群众利益。(3)发展公共支付业务为提高公司效益找到新的增长点,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4)解决当地市民缴费需求,替群众办事为政府分忧,加强了与当地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民的互动。

2.对入网单位的意义。公共支付业务平台的建设为联网银行创造公平有利的发展环境,银行可以集中精力开展各具特色的发卡业务。公共支付业务平台的建设也促进银行代收代付业务从不收费向收费的转变。并且单一银行的代收代付业务的种类得到极大丰富,为本行持卡人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范文3

1.基础设施的定义

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世界银行组织了一系列关于基础设施的研究工作,并在1995年集中了其研究成果--《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在这份报告中,世界银行着重研究了经济基础设施,并定义其为永久性工程构筑、设备、设施和它们所提供的为居民所用和用于经济生产地服务。这些基础设施包括公用事业、公共工程以及其他交通部门。

2.风险的定义

经济学中的风险就是由于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或然状况,而所谓的“不确定性”是指行动的结果总是被置于某种概率P之下的。风险不一定意味着损失,可能会带来好的结果,也可能带来坏的结果。

3.信贷风险

银行在从事信贷业务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不可能全部了解授信企业的情况;另外,对于未来所有会影响授信企业信用质量事件的发生与企业存在着预期上的分歧,而这种分歧有可能使银行在无法真正了解授信企业信用质量时而做出错误的授信决定,从而给银行的未来收益带来损失。信贷风险是商业银行受理贷款业务时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信用违约风险(Default risks)和信用息差风险(Spread risk)两大类型

二、当前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潜在风险的现状(以广西区为例)

截至2009年6月末,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6817.59亿元,比年初增加1707.52亿元,贷款增幅排名全国第三位。据测算,新增贷款(扣除票据融资)中,有70%以上投向了基础设施行业。

1.运行特点

(1)平台公司数量众多,经营状况普遍不佳。据初步统计,至6月末,全区共有170家融资平台,其中省级10家、市级62家、县级98家,平均一个市有3-4家,一个县有1-2家。据不完全统计,政府融资平台累计亏损总额为159.6亿元。

(2)筹资金额较大,且以银行贷款为主。平台公司融资运作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此外还通过发行债券、“银政信”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理融资等其他方式筹资项目资金。初步统计,6月末广西各平台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项目中,未达到项目资本金要求额度的贷款达172.93亿元,占全部贷款的11.92%,资本金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3)授信总额迅速增加,贷款余额占比较高。至6月末,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各地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授信总额3076.27亿元,贷款余额1450.95亿元,贷款余额占同期全区银行业各项贷款的比重为21.28%。

(4)项目开工条件不足,资金闲置率高。至6月末,辖区内各平台公司未使用资金达551.22亿元,占比37.99%,比4月末上升5.62个百分点。项目开工条件不具备是资金闲置的原因之一。

2.面临的主要风险

(1)地方政府债务信贷化不断加剧,政府背景信用风险加速放大。信贷极度宽松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无约束大量举债和“银信政”理财产品的爆炸性发行已成脱缰之势,投融资平台的潜力正被用到极致。但是,种种加高融资平台公司杠杆率的融资安排,实际上等同于放大了财政资金运作的杠杆率,造成地方政府隐形负债的大举扩张,潜伏的财政结构性风险和财政信用风险凸显。

(2)项目资本金缺口风险。目前融资平台公司普遍存在资本金“不到位”、“不能及时到位”和“资本金不实”的现象。据初步调查,当前融资平台公司主要通过六种运作模式以充作项目资本金:一是“银信政”模式为融资平台或项目带来资本金,最终撬动更多的银行贷款;二是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银行相应给予授信;三是取得“政策性贷款”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六是用土地出让收益作资本金。

(3)“信用+保证”的增信方式不断累积政府的‘隐性负债’,隐含系统性财政风险。据调查,平台公司的还款保障严重依赖不同形式的信用增级:政府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干年内给予平台公司财政补贴、应收账款作质押(即BT模式)、财政支持设立偿债基金、平台公司将所持国企股份质押、土地质押担保等。这些承诺既是平台公司还本付息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平台公司增信的主要方式。从单个平台来看,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隐含着系统性财政风险。

(4)信贷结构失衡愈演愈烈,贷款向部分行业、客户集中的趋势日益明显。广西信贷领域的“亲政府化”或“国进民退”步伐呈明显加快态势。从行业看,平台公司贷款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土地储备等领域;从客户看,银行机构授信主要集中的平台公司主要有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24.17%)、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12.1%)、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11.37%)。银行贷款的“亲政府化”和行业、客户集中度越大,越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

三、银行加强基础设施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总的来说,要防范基础设施信贷风险,必须将风险管理作为系统工程,建立长期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摒弃只注重规模扩张和近期效益的短期经营行为,完善银行公司治理,加强内控合规体系建设,确保银行健康、持续发展。具体有以下几点:

1.要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银行应依法审核政府背景的贷款承贷主体、担保主体的资格和履约能力,对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担保手续要重新予以落实或追加新的担保,确保贷款项目的合法、合规。

2.要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地方经济繁荣的前提条件,也是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银行应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共同维护地方信用秩序,促进信用环境建设,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地方政府背景贷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3.要加强银行新授信管理,调整信贷结构。银行应对所处经营环境保持全面、深刻、清醒的认识,加强项目和营销规划,推进组合管理,细分市场,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时注意提高系统营销能力。要坚守风险管理的底线,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要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继续加大对重点优质客户的授信支持力度,促进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此外,适当控制对一般加工业的贷款,限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范文4

摘要: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以及政府资金债务管理日趋严格,PPP模式逐渐成为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的重要融资模式。商业银行作为经营性的金融机构在公私合营模式中拥有充分的可行性,然而在PPP模式的探索尝试阶段任面临巨大机遇与严峻挑战,如何制定科学的发展策略将成为各方的探究重点。

关键词:PPP模式 发展策略 商业银行

一、PPP模式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公私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该模式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的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1]通常以社会资本承担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大部分工作,通过从政府与消费者相结合付费获得合理投资收益,由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在合同期结束后项目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政府。

(2)特点。政府预算管理日趋严格,公私合作模式成为政府提供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一种创新途径,通过搭建公共产品的创新型产权关系,优化整合了公私各部分的优势资源,可以极大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该模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政府与私人组织成立的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也由其担负资金偿还责任,可以极大地降低政府的经济负担。该模式既没有政府部门的流程冗长手续烦琐等效率低下的行事作风,也不像民间机构缺少社会公信力和政策支持,对于双方形成优势互补提高了服务质量。并且,由于参与者的增加,也有效地分担了项目运营的风险,更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与增强融资效果。

二、商业银行参与PPP模式的可行性与支持方式

(1)可行性。商业银行参与公私合营模式可以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中提升自身形象与地位、进一步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扩大市场份额,有利于加强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合作达到共赢;该模式可以借鉴商业银行在社会基础领域建设的丰富产品和经验,有利于带动参与各方主动性与积极性从而获得长期受益;该模式下公私各方都作为参与者在项目过程中都有相同的利益经济诉求,通过共同管理与共同监督可以有效降低以往项目中以政府作为主导带来的风险。

(2)支持方式。公私合营模式一般是以各级政府作为发起人,选择具有相关行业经验的大型企业作为合作伙伴从而推动项目的展开实施。政府与合作公司作为参与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并通过特署经营协议赋予其特许开发经营权。商业银行在公私合营模式中通过提供信贷、参与管理、提供咨询服务为项目公司提供支持。该项目通常是大型的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工程,需要充裕的现金流,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合理谨慎稳健地预测资金流向、提供经济支持;项目由于其工程周期长,亦需要商业银行对其日常的现金、结算、监管、核查等提供专业性的技术支持,可以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率;另外商业银行可以在项目实施中涉及金融、法律、财会等方面提供全面的指导和专业性支持。

三、PPP模式带给商业银行的影响

近年来公私合营模式已作为国家层面的战略工具,在城镇化、财税体制改革等上层建筑中的作用明显,有效地提高了社会资金的利用率,已逐步成为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融资途径,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众多影响。[2]

(1)机会。首当其冲是商业银行成为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是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方;不同于以往地方性融资平台的诸多局限性,并且伴随合作日趋成熟规范及法规的健全,该模式将会触及更多的领域,由此带来的诸多衍生模式更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广阔的金融服务空间。具体来看该模式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多的贷款客户;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以结算、账户管理、存款、财务顾问为主的基础服务和包括投融资租赁、债券等在内的融资服务,提供更多的业务发展机会;该模式的特殊性也会促使商业银行做出产品的创新型改变,包括放宽贷款期限和实行特许经营权以及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质押等多种方式;综合来说,会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竞争力。

(2)挑战。然而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公私合营模式对各地方政府来说尚属于新事物,在利益分配、风险分担、政府监管等方面仍在摸索尝试,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政策大环境尚不成熟,大多数项目仍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公私合营模式的项目特征,需要我们积极应对。我国现存有关于该模式的法律效力不够,在管理范围内缺乏全局性和系统性,一套成熟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切实保障公众利益、降低资本参与风险,为该模式的探索保驾护航;该模式强调社会资本盈利不暴利风险承担最合适,没有一个健全合理的定价机制会使社会资本的经济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也无法得到控制,最终会使该模式的应用被极大地制约;政府在该模式中作为参与者兼任引导者、监督者、制定者与完善者的多重身份,要求政府需要去探索和解决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未预见的突发状况,提高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

四、PPP模式下商业银行的发展策略

(1)项目选择阶段。公私合营模式的成功运作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包括建立协调机制、制度体系等等。[3]因此,项目选择之前商业银行需要密切关注企业投融资行为的变化并且积极跟踪政府推动公私合营模式的系列举措,关注宏观政策导向与省市地级层面的管理机制与指导政策,并且通过加大高层营销力度、加强与地市级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交流和关注使用者消费水平和项目外部承受程度的评估等进行多方沟通,以确保谨慎合理选择项目。

(2)融资建设阶段。融资阶段要全面详细地分析各项情况识别各类风险,并进行合理规避。建设运营阶段银行应确保项目按时结项并有足够的现金流。在全过程中需要时刻树立风险意识,科学设计相关门槛和严格控是社会资本的使用情况;需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做好融资产品的需求管理与研发推广,加强相应特许经营权质押产品的研发与创新;根据项目实际选择落地产品,要抓紧项目融资这个业务支撑点,延伸项目上下游价值创造链条,发挥商业银行集团优势,提供差别化融资服务在内的综合化金融服务,满足客户的多样性金融需求。[4]

(3)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自身建设需要从制度和人才两方面入手。公私合营模式下项目参与方多、周期长、融资金额大,因此银行在项目运营各阶段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必须非常完善周详,不断提升自身项目风险管理水平,才能为自身带来最大的收益。该模式又是一个学科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专业领域众多,对专业人才尤其是复合型人才需求缺口较大,加强自身人力队伍建设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障。

五、总结

作为商业银行,应抢先抓住新模式中的业务机遇,迎接新模式中的挑战。在日常业务中注意谨慎选择企业和项目,逐渐提供未来资金流的预测能力,不断加强风险管理控制措施,注重全过程的管理,并且积累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用更强大的业务能力迎接政府倡导的新模式的推行,最终形成合作共赢。

参考文献: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范文5

关键词:信用信息 征信平台 信息共享

一、问题的提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以信贷征信体系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外汇管理的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2008年,国务院将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的职责调整为“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作为加强金融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从信贷征信到征信业、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到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人民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逐步增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安排,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为此,2009年,人民银行会同19个部门成立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并提出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规划》。根据该规划,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是全面记录企业和个人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以及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信息交流平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信用体系的认识逐步深化。2011年10月,国务院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部署,社会信用体系从过去的经济领域扩大到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等更广泛的领域,牵头单位调整为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成员单位扩充至33个。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形势,人民银行也相应调整了征信工作重点,提出“以金融征信为重点,经济领域征信为基础,辐射社会诚信建设”的总体思路和从基础性工作做起、从关键环节入手、分步推进的实施步骤,并将当前“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定位为主要服务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平台。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在金融征信中的作用,加快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

二、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现状

根据定位,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主要内容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提供并使用的客户信息,也可以包括金融监管信息,服务对象以金融机构为主。

从银行信息来看,人民银行2006年以来已经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担保、票据贴现等业务的企业以及办理贷款、担保、信用卡、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信用信息。截至2011年底,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800万户。两大系统已覆盖所有全国性商业银行、绝大多数地方性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

从证券、保险和外汇信息来看,相关部门的数据电子化程度较高,且建立了各自的业务或信息管理系统。如证券信息主要集中在证监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业协会等机构,证监会建立了上市公司信息管理系统、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系统;保险信息主要集中在保监会、保险公司等机构,保监会开发了业务管理统计系统、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各保险公司均有保险综合业务系统;外汇管理部门建立了出口收汇核销、案件查处等信息系统。但据了解,证券、保险和外汇部门尚未建立统一数据共享平台。

目前,人民银行已初步实现了征信系统与银监会、证监会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并加载了部分外汇负面信息,但总体来看,还不能适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要求和金融业发展新需要,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工作刚刚起步。

三、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征信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真正意义上规范征信活动的法律法规。现有法律体系中,只有《民法通则》、《担保法》等规定了关于信用的一些原则性条款。当前征信领域的专门规范只有一些政策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等,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层次较低,在实际执行中效力有限。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可以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但没有规定其他主体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因此,除商业银行之外的信息报送部门的查询条件和查询方式有待明确。同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涉及不同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须对分散的企业和个人身份登记信息及信用相关信息予以集中,而在我国金融征信体制中,监管职能分散于多个部门,人民银行仅仅是依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牵头组织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这对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带来一定困难。

(二)信用信息开放机制尚未形成

各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系尚未理顺、定位不明确,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各部门倾向于建设本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或对自己拥有的信用信息采取垄断式保护,造成不同部门、行业和区域间的信息壁垒,使信息采集、共享工作面临制约。同时,行业部门间信息化程度差异较大,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水平不一,使参与各方在信息共享的积极性及建设进程设计上不尽相同,为信息提供与使用权益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带来不便。此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标准各异,缺乏统一信用信息标准,也增加了信息共享的技术难度。

(三)中小机构征信需求有待满足

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逐步发展壮大。截至2011年底,山西省已成立村镇银行18家、小额贷款公司530余家、融资性担保公司430余家。其中不少机构都有接入征信系统的强烈愿望,但目前金融业网间互联平台只设在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一级,各地市的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远程专线接入这个平台,这对不少身处县域中小型机构而言,面临接入难度大、成本高的实际问题,征信系统难以满足中小型机构对金融征信信息的使用需求。可以说,征信平台的参与机构越广泛、覆盖主体越全面,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越明显。因此,如何采集此类数量大而规模小的机构的信用交易信息,并满足其查询需求,也成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服务地方的功能有待加强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全国集中的统一数据库模式,受权限制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无法使用某些统计分析功能,也不能批量下载相关数据。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金融信用信息不对地方政府开放,因此在提供查询、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功能受到限制,无法充分发挥强大的数据资源优势,这也是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四、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的着力点

(一)建立健全征信法律法规

征信法规是征信体系健康发展的基础,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来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合理使用。一是修改《人民银行法》,在人民银行职责中增加“管理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能,明确人民银行的征信业监管主体地位,这将有助于人民银行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进一步开展制度建设、组织协调工作。二是加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目前,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核、由人民银行组织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已经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征信机构准入、征信业务规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异议与投诉等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范。

同时,征信平台建设需要信息在更广阔范围内流动、共享。鉴于政务信用信息与非政务信用信息特性不同、管理要求不同,建议尽快出台《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区分两种信息,从而为相关信用信息共享范围的确定奠定基础。

(二)尽快出台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方案

根据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总体定位和银行、证券、保险、外汇部门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依托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整合银行、证券、保险、外管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是建设我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理想模式。

人民银行应牵头各部门尽快出台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方案,做出时间安排。在采集内容方面,银行采集信息已由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有关接口规范明确。证券部门采集的企业信息主要有企业股东和期货账户信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和证券融资信息等;个人信息主要有个人股东和期货账户信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信息、证券从业人员信息等。保险部门采集的企业信息主要有企业投保、理赔信息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息等;个人信息主要有投保人及被保人基本信息、保单明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外汇管理部门采集的企业信息主要有外商投资企业信息、企业进出口业务信息和企业外债信息等;个人信息主要有结汇信息、购汇信息和核查信息等。

鉴于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特点,应明确参与各方在信息采集报送、整理加工、使用披露、异议处理等各环节的权利和责任,实现对参与各方的协调和管理。在信息共享方式方面,对于已经实现数据全国集中且质量较高的信息,可以通过总对总的方式接入;对于没有实现数据集中的信息可由部分省市协调接入,分块整合。同时,继续推进征信标准化工作,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过程中推行各项征信业务标准,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

(三)继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建议在市、县一级人民银行规划与省级人民银行类似的网际互联平台,提供网络接入便利,降低中小型机构的网络接入成本。同时,简化前置系统安装及操作程序。由于中小型机构大多没有能力以接口方式报送征信数据,而传统的前置系统对人员要求较高,使用过程较为复杂,容易出现错报、漏报情况。建议对前置系统进行升级,简化安装、报文生成操作,供中小型机构选择使用,帮助其提高征信数据报送的成功率。

同时,增强对地方的征信服务能力。一方面,适当开放统计分析、关联查询、明细下载功能,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征信管理活动及区域性信贷运行分析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平台的数据信息,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挖掘功能、丰富产品,如提供多种版本信用报告等,实现登记类、金融监管类等方面的信息共享,鼓励在金融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政府部门招投标、公务员录用中使用信用报告,努力提升征信平台服务地方的能力。积极利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的经验与优势,支持、参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征信前沿问题研究编写组.《征信前沿问题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2]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课题组.“我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问题研究”,《福建金融》,2009,3

[3]光兰明.“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息共享”.《中国金融》,2012,2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范文6

关键词:基础设施融资;融资模式创新;基础设施融资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4

依据IMF的定义,基础设施是指支持、推动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设施,主要包括道路交通、能源动力及通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量大、期限长、前期成本大、收益难确定以及外部效应明显等特点(IMF,2014)。在当前全球经济面临重大挑战的情况下,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我国来看,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将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关键性、基础性的作用。基础设施建设将成为启动中国经济新一轮增长的助推器,而创新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将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刺激经济增长。当前,我国多地正在积极探索、创新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基础设施融资模式不再拘泥一格。

一、我国现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局限

当前“一带一路”战略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而国内银行和地方政府也在紧锣密鼓地打造地方版丝路基金。我国现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主要有四种,即财政融资、银行贷款融资、地方政府平台融资和项目融资,这四种方式都存在着明显缺陷,难以满足当前我国巨大的基础设施投资需求,例如:财政融资方面,存在着规模限制和效率低下的局限;银行贷款融资方面,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基础建设融资的管制不断加强,商业银行对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支持力度受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方面,平台存在的风险隐患开始暴露;项目融资方面,特别是现在推广的PPP模式,对投资者的出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背景要求均很高,满足条件的投资者较少,且这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因牵扯部门与主体较多,审批流程与谈判及测算过程极其复杂,再加上许多地方政府对PPP理解不正确,自身定位不合理,未能与企业建立平等合作关系,使得引入社会资本的所需期限较长。根据民生证券研究院的统计,全国省市区地方政府推出PPP项目总额大约1.6万亿。但到目前为止,真正签约的大约为2100亿,仅占总额八分之一,PPP的推广困难重重(杜涛,2015)。2015年4月14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要求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慎控制新建PPP项目规模,以防控财政风险,论证未通过应采用PPP以外的模式。由此可见PPP也不是解决基础设施融资问题的万能法宝。

由于现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存在着一些固有局限,基础设施建设面临巨大融资需求约束。为满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应当积极探索、创新融资方式以成功实现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和融资需求的对接。

根据现有融资模式的局限和当前我国的金融环境,建立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的建立是对现有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是填补基础设施融资缺口的要求,对基础设施融资渠道规范化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其次,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的创新得到国家政策支持,并且,在我国发起成立银行的环境已逐渐变宽松。因此,一旦成立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的理论得到认可,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的成立就会势在必行(何文虎,2014)。

二、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的定位

新成立的基础设施融资银行是专门服务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的商业性融资平台,主要为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能以未来财政收入资金偿还的非经营性或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坚持商业化运作模式,自负盈亏,允许破产。

作为现有基础设施融资方式的补充,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实施商业化运作的原因如下:

首先,从基础设施建设的出资比例来看,政府出资比例不断下降、社会融资比例不断加大已成趋势。为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探索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市场化路径,推动基础设施融资渠道多元化,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在现有创新的融资模式中,虽然能引入社会资金,但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导致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较大。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实行商业化运作,不直接受地方政府控制,能更客观、更全面评估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合理控制风险,因而能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规范化的社会资金引入渠道,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其次,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市场条件日益成熟,市场信用已经建立且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日趋重要的角色,国家信用正从市场化领域逐步退出。目前,国内中长期商业性资金已经能够比较容易地进入过去政策性银行独占的产业和领域,许多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已通过市场招标来竞争开发,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少商业银行也进入了基础设施融资领域。政策性银行有着独特的政策背景和优势,过多参与市场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利于市场公平性的建立,而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实行商业化运作,有利于活跃基础设施融资市场,促进市场信用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推动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的组织结构

基础设施融资银行采取总分行制,各省分行、市级中心支行致力于服务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一)股东构成

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可以由国家开发银行牵头,集合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股东构成中在最大股东方面与何文虎(2014)的构想――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有所不同,并加入了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作为股东。

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相比,国家开发银行牵头成立融资银行有着独特的优势:一方面,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雄厚,在基础设施融资方面经验丰富。多年来,国家开发银行在长期业务过程中形成了专业的评审团队和专家资源,不断进行业务创新,既满足了监管要求、减低自身的风险,又有效盘活了政府存量资产,实现循环开发。由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牵头,有助于新成立的基础设施融资银行迅速步入正轨;另一方面,在经济转型期建立的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将为国家开发银行的转型提供经验借鉴。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已进入制度建设阶段,即国家开发银行以国家信用参与经济运行,推动市场建设和制度建设。随着市场的充分发育,各类制度不断完善,国家信用将逐渐与金融运行分离,国家开发银行也必然会完全脱离国家信用转型为商业银行。从图1来看,国家开发银行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已呈明显下降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家开发银行正逐步进入转型阶段。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可以作为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端市场化改革的先行机构,为国家开发银行的转型探路。因此,国家开发银行牵头成立、建设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的过程,将为国家开发银行的转型提供启发,并且在其过渡期间,有助于两家银行的共同业务实现对接与转换。

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是全国工商联直接领导、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国家一级社团法人组织,致力于在研究产业战略、组织投资策划、开展国际交流、培育知名品牌、创办经典活动、创立专项基金、促进行业自律、保护企业权等方面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作为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的股东,有利于基础设施融资银行进一步深入了解基础设施行业及相关企业存在的问题和诉求,更有助于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在解决具体基础设施融资问题时迅速找到有效突破口。

(二)机构设置

在传统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增设了资产证券化部门、基础设施项目库部门,减少了零售部,只开展对公业务。

与何文虎(2014)的构想相同,因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回报期较长,为了回笼资金以便更为灵活地支持业务的开展,基础设施融资银行设立资产证券化部门进行资产证券化。该部门主要负责组建原始资产池,并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增级、评级和还本付息过程进行监督。

基础设施融资银行不设零售部门,不吸收公众存款,增加基础设施项目库部门,这是与何文虎(2014)的构想不同之处。一方面,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的资金主要投向中长期的基础设施建设,将不稳定的活期存款用于长期投资,会引发流动性不对称问题,造成流动性风险,而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提高定期存款定价以吸收长期资金,势必会提高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的资金成本,还可能引发与其他商业银行的恶性竞争。因此,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应取消零售业务,寻找其他的资金引入渠道(具体方法见盈利模式);另一方面,增设基础设施项目库部门,目的是为了解决基础设施融资需求与供给的对接问题,主要关注被现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忽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纳入数据库后,项目库部门还负责继续跟踪观察、及时更新数据,实现项目数据动态管理。

另外,基础设施融资银行还设立两家子公司,即租赁公司和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子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都是提供多元融资服务、降低风险的需要,相比于和外部机构合作,单独设立子公司更便于管理、协调,避免不必要的摩擦,提高经营效率。

四、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的盈利模式

基础设施融资银行采取以批发银行为主导的盈利模式,通过以较低的成本吸纳长期资金,并将资金投入前景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从中获取高于必要收益率的收益,以实现盈利,获得进一步发展空间,其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同业拆借和发行债券;资产业务主要由基础设施专项贷款、租赁业务、联合贷款构成;中间业务主要是为基础设施融资项目的相关企业提供支付结算类、类、交易类、咨询顾问类等服务。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具体盈利模式如图1。

图1 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的盈利模式

(一)资金来源

与何文虎(2014)的构想不同,基础设施融资银行不开展零售业务、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依靠发行债券融资,其中包括依托银行信用所发的金融债券和具体项目债券。具体项目债券是指针对某一项目所发行的债券,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将这部分融得的资金再通过项目贷款或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专门投放于该项目建设。这种方式有利于进一步吸收社会资金,调动社会公众(社会机构、法人),尤其是项目当地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另外,基础设施融资银行也可以在项目开展整个过程中提供相应的中间业务服务获得一定的收入。对于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可以通过同业拆借来获得资金补充。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因设立、运行更为规范,并且有一套专业的、完整的运行机制,在基础设施融资领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竞争力优势,所以其发行的债券风险较小,更容易获得社会投资者的信赖,融资成本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其他商业银行更低。相反,由于利率市场化引起利率上升,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提高的同时,揽储压力更大,若将吸收的资金投资于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加剧流动性紧张局面,增加它的隐性成本,而另一方面,主要依赖大量银行贷款的城司融资成本将大幅度上涨,融资约束程度加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将出现“马太效应”,许多非优质城司将难以为继。

(二)资金运用

在资金运用方面,基础设施融资银行通过向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发放专项贷款、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与其他银行联合贷款等多种手段支持基础设施的建设,并通过资产证券化回笼资金。

从贷款方面来看,由于贷款的定价权掌握在基础设施银行的手中,因此,只要贷款利率的设定高于它的必要收益率,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就能够实现盈利。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基础设施融资银行有自己的项目数据库,对项目和贷款方分析更加深入、透彻,因此,在对贷款定价时更合理。相比商业银行流动性收紧、惜贷情绪越来越浓的局面,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在此方面的顾虑和负担较轻,更易获得基础设施贷款方的青睐。在发放贷款后,基础设施融资银行还应当对贷款方进行监督,防止贷款资金挪用。

从购买债券方面来看,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是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的股东之一,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在购买商会会员的企业债券时可以与商会协商获得一些优惠条件。同时,还应注意到,不同地方政府和企业发行的债券,风险不同,在债券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其价格可能不能反映它的真实价值,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应在审慎选择的基础上进行购买,平衡收益和风险。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银行将所发放的贷款和购买的债券通过资产证券化部门进行组合打包,出售给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子公司,并对子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增级、评级、交易和还本付息的过程中进行全程追踪、监督。通过资产证券化的环节,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可将长期资金提前折现,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为进一步开展业务、创造利润提供保障。

(三)子公司业务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子公司与基础设施融资银行有一系列的合作:首先,特殊目的机构在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的监督下,经过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内外部信用增级、评级、出售获得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收入后,按事先约定的价格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然后,由特殊目的机构聘请基础设施融资银行作为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基础设施融资银行比较熟悉基础资产的情况,且与每个债务人建立了联系,因此,在此环节相比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基础设施银行担任服务商管理资产池更有优势;最后,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还有剩余,则特殊目的机构将剩余现金流交给基础设施融资银行。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离不开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和特殊目的机构密切合作,而母子公司的形式使得资产证券化进程更顺利,降低了信息成本,提高了运行效率。

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借助子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是融资银行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的除贷款、发行债券以外的另一种融资渠道,这种方式避免了企业挪用贷款风险,同时,设备所有权归银行所有期间,银行可以任意处置,安全性大大优于贷款。融资租赁是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信用流结合的产物,普通商业银行只有资金优势,没有物资优势,而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作为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的股东之一,集合了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上、中、下游企业,有利于为子公司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设备租赁业务提供物资保障。

五、基础设施融资银行的风险防范

因为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量大、期限长的特点,在与其他商业银行采取相同的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基础设施融资银行还应特别注意其业务专业化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立完整的评估体系

基础设施银行可以在项目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项目记分卡机制,形成一套从项目筛选、追踪监督到反馈的评估体系,以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

首先,在评估、采集项目时,对项目进行严格的成本收益分析,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偿还能力、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打分。项目纳入数据库后,应对项目数据定时更新并重新打分,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分数较高的项目;其次,在发放贷款、购买债券后,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防止资金挪用,督查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实施中的项目实施状况进一步打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为进一步决策提供参考;最后,项目完成后应对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以及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在其中发挥作用的程度进行评估,形成有效反馈机制,以便更好地指导以后的工作。

(二)创新贷款方式

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周期较长,未来收益难以准确估计,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可以对贷款的发放方式进行创新,为贷款提供安全保障以降低风险。

发放贷款时,对于有条件的贷款项目,可借鉴世界银行的经验,采用“报账回补”的方式来发放贷款,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垫付资金进行相关设施的建设,等收到项目支出费用凭证后再向基础设施融资银行报账回补。这种方式降低了贷款风险,增加了贷款使用效率。

对于没有条件的贷款项目,则采取何文虎(2014)的办法,即建立“贷款保证金制度”,将贷款的一定比例额度作为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基础设施融资银行按市场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一旦项目贷款出现坏账,且无法追回,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可以扣除保证金弥补损失。这种方式不仅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而且还有利于相应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增级。

根据贷款人不同的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采取不同的方式提供贷款,既保证了基础设施的融资需求,又为贷款资金的安全性提供了保障。在今后不断的业务处理中,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应根据市场变化不断积极创新,防止模式僵化、与实际需求脱节。

(三)正确处理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作为专项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的银行,必然在业务开展中与地方政府有着密切的合作。在这个过程中,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应始终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在做决策时,不应受政府具体指令所干扰,也不应依赖政府的保障,坚持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避免沦为政府的政绩工具。

另外,地方政府债券风险也应重点关注。2014年5月,地方政府债券实行自发自还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为规范地方债发行工作,财政部规定要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和债券信息披露,并出台了地方债券自发自还“三等九级”的信用评级标准,但从实际操作的结果看,横跨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的政府发行的债券,其评级并没有出现差别,全部都是最高级别的“AAA”,这说明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机制还不够完善,在这套机制完全成熟前,基础设施融资银行应当对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保持清醒头脑,不要对地方政府信用盲目信任,应综合考虑债券期限内的偿还能力以及发债主体的信用状况。

六、结语

基于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我国现有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存在明显不足的局面,设立基础设施融资银行是对现有融资模式的创新,在当前我国经济、金融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设施融资银行是自负盈亏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它可以由国家开发银行牵头,集合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采取总分行制,设立两家子公司分别作为特殊目的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和开展租赁业务。设立的基础设施融资银行不开展零售业务,发行金融债券和具体项目债券是其主要资金来源,在建立基础设施项目库的基础上,专注于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专项贷款、联合贷款、购买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发行的债券、提供融资租赁等融资服务,并通过资产证券化回笼资金、分散风险。由于基础对于基础设施银行有着完整、规范的运行机制,在基础建设融资领域形成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因专业化经营所带来的特有风险也应重点防范,具体建议有:建立完整的评估体系、以“报账回补”或设立“项目贷款保证金”的方式提供贷款、正确处理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参考文献:

[1]IMF. World economic outlook [R], 2014.

[2]杜涛.1.6万亿PPP项目签约不足两成 发改委国开行再刺激[N].中华建筑报,2015-03-14.

[3]何文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创新:基础设施融资银行[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2).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范文7

上海和浙江、江苏的15个城市日前签定信用宣言,共同建立长江三角洲地区诚信联动机制。 实现联网以后,每年评定一次的企业信用度将按A、B、C三类标准公布于众,并实行警示通报制度,从而对区域内的偷逃税款、假冒伪劣等行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体系。

据浙江省工商管理局企业监管处副处长陆晓阳介绍,下一步将把企业监管信息和税务、银行技术监督及海关实现联网,在这个基础上,与长三角其他省市城市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联合联防体系。

据悉,江苏省打造“诚信江苏”的重要内容就是把不同的企业、部门、城市之间的资信数据库联结起来,政府部门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执法联动,建立政府出资的公益数据库和网站,守信和失信企业名单,形成覆盖广泛的监管机制。

早在1999年,上海就率先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但随着近年来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上海日益感觉到仅仅依靠自身的信用平台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此次与浙江、江苏的15个城市签定信用宣言,就是要建立联动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秘书长周卫东表示,今年下半年江浙和上海要签定一个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交换的合作协议,在统一标准的情况下,推动实质性的交换。(侯霖)

《电信法》不再区别业务类型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进司司长赵晓凡近日透露:即将出台的《电信法》中,现行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区别将被去掉。据悉,正在讨论中的《电信法》将明确虚拟运营商的“身份”,同时对现行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业务不再进行区别。

行内专家分析,这将是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的一次重大调整,是对市场传达出削弱管制、促进开放的信号。可以预见,去掉这种划分,外资和民营资本参与的“虚拟运营商”将迎来极大生存空间。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电信条例》将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并加以管理,是当前国际电信产业的主流做法。然而,自其产生之日起便不断受到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发展及管制实践的挑战。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法也在修正此类方式。比如我国香港《电讯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电信业务要分为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而是将电信业务经营者分为“传送者”及“传送服务提供者”。(陆悦)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范文8

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相关文献综述

要研究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必须追溯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KeithDavisandRobertL.Bloomstrom(1975)[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经营者在谋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对于保护和增进整个社会福利的义务。而EdiwinM.Epstein(1987)[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要努力使企业决策结果对其利益攸关者产生正面而非负面的影响。企业行为结果的正当性是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的核心。而CarrollandBuch-holtz(2000)[3]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对企业所提出的在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层面的责任和义务。世界银行对此的定义则为•77•企业与关键利益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目前我国企业界普遍认同的理念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实现利润和股东收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员工、社会和环境的应有责任,其中包括恪守商业道德和商业准则,时刻关注生产的安全性和员工的职业健康,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和能源等。[4]由此可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从最初只是关注股东收益的最大化,到关注股东利益和利益攸关者的利益并重,最终拓展到企业还必须致力于对人、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尊重。借鉴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本文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是指其在追求股东收益最大化的同时,所应该承担的对于社会、环境、员工以及金融消费者应有的法律和道德责任。尽管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对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却较为鲜见。吴念鲁(2007)[5]将积极配合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推动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界定为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并提出商业银行应把承担的社会责任意识与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树立良好形象、打造品牌、为客户所认同等目标紧密结合起来。李可佳(2009)[6]则把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界定为商业银行在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对社会、客户和国家金融稳定、安全,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而负有的法律和道德责任。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王松华(2007)[7]将其概括为在创造企业价值的同时,积极支持国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政策、行业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时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公平正义地对待弱势客户群体。黄建新(2007)[8]则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性角度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对其员工、储蓄存款户和中小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张杰(2007)[9]通过对20世纪90年代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海南案例”的研究认为,在中国特殊的转型背景下,由于长期以来政府总是通过对银行体系的高度控制来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责任,因此金融改革从一开始就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市场化悖论”,我们无法在保持金融控制以履行其社会责任与金融市场化改革之间取得利益目标的一致。从已有的文献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更多关注一般意义上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而对作为中国金融体系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关注不够;二是没有将商业银行社会责任问题放到中国转型,尤其是金融体制转型与改革的特殊背景下进行深入的分析;第三,赋予了国有商业银行过多的社会责任,忽视其作为商业银行本身所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而造成以上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学机理研究不足,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性”与“商业性”这两者的关系拿捏不准,本文试图在此方面有所突破。

国有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现实基础

(一)公共资金注入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2/3以上的国有企业陷入大面积经营亏损的困局。1998年,朱镕基同志提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并且通过债转股改革方式剥离国有企业所欠银行的大量债务,致使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大规模上升。国有商业银行危若累卵的资产质量甚至影响到了宏观经济的安全性和整体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营。1998年,中央政府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充实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9年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13939亿元。但是,由于这一阶段的改革没有触及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等核心问题,其资本充足率不断下降和不良资产比率进一步攀升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缓解。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方法统计,2002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除交通银行以外)的不良贷款总额为21350亿元,不良贷款比率高达25.12%。②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在约定的5年过渡期结束以后,中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格局应基本形成,届时外资金融机构将不再受业务和地域的限制,进而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与国内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其先进的管理方法、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成熟的经营技术,必然会对国有商业银行形成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挑战,未雨绸缪,党中央、国务院在2002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正式决定将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列入决策层的议事日程。2003年12月30日,为推动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上市,国务院通过中央汇金公司动用国家外汇储备注资450亿美元,同时核销和二次剥离不良资产2787亿元。2005年4月,中央汇金公司再向中国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同时核销和二次剥离不良资产近5000亿元。③截至2005年10月,除农业银行以外的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在财务重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基础上相继成功上市。2008年,为了将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安全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中央政府加快了对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步伐,再次通过中央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向农业银行共同注资2600亿元人民币(380亿美元,两者各占农业银行资本金的50%),同时由中央财政核销其不良资产8000亿元,并于2010年7月如愿公开上市。④至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完美谢幕。从以上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近十余年以来改革进程的回顾可以看出,1998—2008年,政府动用公共资金40025亿元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和股份制改革,为中国金融体系安全化解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中累计注资10299亿元,核销或者剥离不良资产29726亿元(详细参见表1)。在国家投入巨资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的基础上,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向社会公众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成绩单:2009—2011年,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实现净利润分别达到4115.41亿元、5392亿元和5446.96亿元,其不良贷款比率也下降至1%以下。⑤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能交出如此令人满意的成绩单,是与政府历年以来动用巨额社会公共资金对其进行的注资、核销和剥离不良资产以及社会公众对其长期不懈的支持分不开的。既然中央政府多年以来举全国之财力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的稳健和安全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为对改革成本支付者的一种补偿,国有商业银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使社会各阶层共享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理所当然是题中应有之义。(二)国有产权性质尽管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革实现了资本来源的多元化,为其建立更为完善的现代银行治理结构奠定了多元化的产权基础,但其国有性质依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2004年,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时,作为代行国有产权主体的中央汇金公司,是其初始上市之时的唯一出资人。而对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则由中央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持股50%。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的国有性质,决定了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巨额利润应该由社会公众共同分享,而不应该由本行业、本部门的职工所独享,这也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原则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自然垄断行业与一般竞争性行业之间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一直是社会公众诟病的话题。垄断行业收入畸高是导致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也是引起社会公众不满的最大诱因。事实上,过去十多年以来,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在内的中央级国有企业,其利润一直留在企业内部,困难时要求国家巨额补贴,赢利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却并不分红。经营风险由社会公众买单,而投资与经营收益完全留给自己,这种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正是社会公众质疑国有金融机构以及国有企业价值何在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同样也是其陷入“亏也挨骂、赚多了也挨骂”这一怪圈的深层次社会因素。⑥目前,自然垄断行业的中央级国有企业须向国家上缴10%~15%的红利,而国有商业银行至今尚未执行这一政策。因而,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部分利润上缴政府财政,让社会各阶层共享金融业改革和繁荣的成果,对于体现其国有性质、改善其公共形象,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格局及其利润来源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

(一)垄断经营格局截至2009年底,尽管在国内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达到3857家,基本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5家)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和城市商业银行(143家)为补充,多种所有制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⑦但5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占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例为50.9%,在存贷款市场的份额则分别达到了59%和54%。中国银行业呈现的实际上是国有商业银行寡头垄断与众多中小银行竞争并存的双轨竞争格局。在以存贷款利差和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作为商业银行主要利润来源的经营模式下,大银行机构因为能够获得政府设置的垄断租金而感受不到来自于外埠市场竞争的压力,降低成本和增加收益的内在动力并不急迫。这种垄断经营格局正是国有商业银行利润大幅度增长的重要原因。(二)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国外商业银行的总收入有一半以上来源于中间业务,而我国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80%以上却来自于存贷款利差,而非利息收入占比仅有20%左右。在实施利率管制的条件下,政府通过设定储蓄存款利率最低限和贷款利率最高限的方式,在确保巨大利差从而确保国有商业银行巨额利润的同时,又通过其向国有企业源源不断输送低成本的融资支持。⑧寡头垄断经营格局下的政策性、制度性力量,仍是国有商业银行“日进斗金”、享受饕餮般的利润盛宴的基本途径和方式。这实际上是通过利率这种强制性的再分配手段将本应属于广大金融消费者的财富持续不断地转移给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并以此不断冲销其因大量政治性贷款所造成的巨额不良资产。在国内居民投资渠道狭窄,股市自2007年10月以来处于下降通道的条件下,社会公众的剩余资金纷纷涌入银行。因为社会公众朴素地认为,既然银行是国有的,隐含着国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最终风险承担者,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出了问题政府不可能撒手不管的意味,这正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西方国家金融机构普遍面临信贷紧缩的问题而中国金融体系仍然保持充足流动性的重要原因。既然社会公众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提供了如此巨大的显性和隐性的支持,作为对改革支持者的一种利益补偿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令人满意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这或许并不为过。

履行社会责任是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资产负债结构的特殊性商业银行自有资本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较低,这就决定了银行的资产收益率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要低得多。银行经营者为了实现股东收益的最大化,会通过提高负债的杠杆效应想方设法提高资本收益率,也会激励银行经营管理者将客户资产投入高风险运营状态的道德风险。因为高风险意味着高盈利,但也必须承担资产损失的巨大风险。一旦冒险成功,所取得的巨大利润悉数归银行股东所有,而广大储蓄存款户只能获得固定收益的利息收入;而一旦冒险失败,所产生的巨大成本则由储蓄存款户及广大社会公众共同承担,银行只需以为数极少的自有资本承担有限责任。这实际上是以牺牲广大储蓄存款户和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来谋取银行利润的最大化。此外,由于“太大以致不能倒闭”(“toobigtofail”)问题的存在,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明白,一旦银行经营失败,政府一定会伸出援手全力救助,这必然会进一步滋长银行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华尔街金融机构的过度投机行为所导致的高杠杆比率是引发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重要导火索。2007年底,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资产总额为4.3万亿美元,而自有资本只有2003亿美元,杠杆比率为21.3倍;而到了2008年年底,其真实杠杆率则达到了惊人的88.8倍⑩。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使银行经营管理者有着强烈的、以牺牲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为代价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冲动,承担起对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应有的社会责任似乎与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但是,对于金融机构自身而言,一旦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必然会在相当程度上严重挫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信心及其投资和消费能力,更重要的是还会极大损害金融机构长期经营过程中所积累的声誉资本,甚至导致金融机构的倒闭破产。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为数众多的华尔街百年老店均遭重创,五大投资银行相继倒闭、出售或转为银行控股公司,两家抵押贷款巨头(房地美和房利美)和世界最大的保险公司(AIG)也都由政府接管,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醒和关注。而且,从长期而言,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改革和对外开放,国有商业银行也必然会面对来自于国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日益加剧的竞争压力,其垄断经营的格局最终也必然会被逐步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唯有珍惜多年来若干代金融人打造的来之不易的声誉资本,在确保广大金融消费者金融资产和整个社会金融体系安全性的基础上,为广大储蓄存款户提供有价值的回报,才能树立国有商业银行在广大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我国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有问题银行的负外部性个别金融机构的过度冒险行为也许在短期内提高了其资本收益率,但由于有问题银行的负外部性的存在,一家银行倒闭会导致该区域金融体系连锁性倒闭的蝴蝶效应,金融创新和金融国际化的发展更进一步放大了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的传染性和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性(阙方平,2000)[10]。这既是若干年前墨西哥和泰国的汇市风险最终演变为区域性金融危机的基础,更是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得以在全球蔓延和扩展的重要原因。而且,相对于国外商业银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规模过于庞大,在系统性金融危机发生的条件下,更容易陷入大而不倒的魔咒(索尔金,2011)[11]。由于有问题银行的负外部性或者传染性的存在,作为担纲我国间接融资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切实承担起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的社会责任。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切实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既是我国金融业健康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也是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国有商业银行应该主动将外生性道义责任要求转化为企业的内生性要求,转化为国有商业银行一种自觉、自愿和自律的责任行动,避免因为负面新闻而屡屡将自身置于社会道德审判的风口浪尖,更要避免因此而不断侵蚀和透支多年以来金融消费者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信任和偏好,这对于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范文9

关键词:监管信息;监管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9-0048-03

一、监管信息交流和监管协调是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的情况看,主要国家或地区金融经营模式与监管制度是各不相同的,各国监管机构的分工也是不同的。如美国、德国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英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法国、意大利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韩国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卢森堡、比利时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加拿大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

一般而言,统一监管具有及时性、连续性、协调性和一致性,避免监管的重复和盲区,避免监管套利的优势。分业监管一般有多个监管主体,其优势在于专业性强,有监管竞争优势,但易存在监管的重复和真空,监管机构间协调难和责任推诿的缺陷。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监管成为分业监管模式的改进型制度。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信息交换和磋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监管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对某一目标的监管责任,形成牵头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对所有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起到双重保险作用,如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而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则负责对市场一体化标准、信息披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进行管理。伞型监管(加功能监管)是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集团化综合经营,由一家监管机构进行集团层面的监管,而对控股公司经营业务的种类由功能监管机构进行主监管。如美国在1999年金融现代化促进法案出台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更广泛的金融业务,美联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首要监管者,实现在集团层面的伞状监管,州政府和其他联邦机构对控股公司所控制机构进行功能监管,美联储与这些监管机构实行监管合作。

可见,虽然各国监管体制不断变革,但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依然并存。分业监管有多个监管主体,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外部化,而统一监管体制一般由一个权威机构统一负责,在其内部再进行具体分工,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内部化。因此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推动金融健康发展是监管机构的共同目标。而在有多个监管主体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做好监管信息的交流、监管磋商协调就变得尤为重要,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二、美国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是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

每一家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主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监管,并将对有关监管信息提供给其他监管部门。因此虽然监管机构众多,但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银行监管体系非常复杂,美国银行机构需定期向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州政府的银行监管部门等监管机构报送有关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此外还需要报送其他非现场监测信息,如报送分支机构的存款报告,银行控股公司要向FED报送母公司报表、集团并表报表以及集团控股的非银行附属机构报表,上市银行要向美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信息等等。因此一家银行往往需要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报送大量的监管信息。

为加强各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交叉重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承担了专门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包括负责监管信息的标准化以及信息共享方面的安排。

FFIEC设有中央数据仓库(CDR),先是由主管基础报表的机构(call agenty)完成数据诠释工作,包括报表格式、填报说明、检验关系等,并提供给授权的软件供应商,由软件供应商根据数据诠释开发出相应的软件并销售给各银行。银行应用这些软件,通过在线XBRL格式电子报送有关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中央数据仓库直接对数据确认处理后便成为有效的基础报表(Call Reports),并生成“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提供给各监管机构,同时在公共网站上向公众披露。基础报表是最主要的监管报表,其内容和报送频率由FFIEC决定,报表的格式和填报要求公布在FDIC的公共网站上。根据机构规模和业务复杂性的不同,基础报表的报送要求亦有所不同,如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大银行需要填报25张报表、1100个项目,而规模小或业务简单的银行填报的项目相对较少。

由于信息数据的诠释、标准、格式和报送规范统一,利用计算机系统自动化、流程化加工统一,外部监管要求和银行内部管理要求统一,确保了银行与监管机构信息交换的准确和快捷,各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都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的共享,也减少了各银行和监管机构的重复劳动。

监管机构根据各自的监管分工,充分利用获得的各类信息,依靠各自非现场统计监测系统对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如FDIC主要针对商业银行,FED主要针对银行控股公司,OCC主要针对机构和高管信息以及现场检查,识别风险点和需要关注的领域,进行早期预警,如每季各家银行的“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包括100多个固定指标和一些个性化指标,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分类比较和趋势分析;计算资本充足率,确定以风险为本的最低资本要求;识别出可能降级的银行和高速增长的银行,并分别予以重点关注;指导现场检查,确定现场检查的频度、时间和重点;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对银行进行骆驼评级和风险评价,并确定下一步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FDIC还通过非现场分析进行存款保险定价等。

同时各监管机构实行信息交流共享,对社会公众信息披露度也非常高,除少数银行信托业务和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信息外,汇总的数据信息和单家银行机构数据信息几乎全部在网上披露,如FDIC网站上提供了20000多页的信息,银行和公众都可以从网上看到基础报表的格式和填报口径的诠释,也可查到并下载每家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情况,每家银行有600

多项指标和近10年的数据,以及根据基础报表生成的各类分析、统计表和图表。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不畅通,指标诠释不一致,数据信息不共享,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为此,借鉴国外良好做法,为加强监管的全面性、效率性和科学性等方面,在信息采集、加工和利用上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标准,分工合作,提高监管的全面性

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前提下,构建好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和流程,法律法规要对监管的机构及其交叉的业务、交叉的领域赋予明确的职责和事权,实现从机构到功能到市场、从纵向到横向的全方位监管覆盖,不重叠不疏漏。借鉴国外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龄管模式,在涉及交叉经营和交叉监管时,明确一个主监管机构,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实行牵头监管;在涉及系统性安全和机构业务监管上,可实行双峰监管;在涉及综合经营上,可搭建伞型监管架构。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职责,在现场检查上互相沟通配合,在非现场监测上统一监管标准,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分工和合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局面。

(二)统一采集,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效率性

我同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非现场监测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形成矩阵,参照美国FFIEC模式,科学设计金融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体系,统一收集和加工标准化的信息,通过优化计算机和网络建设,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监管机构内部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充分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在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信息互通系统,形成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互动机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大多实现了数据的集中,只要考虑统一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主要数据标准、格式和接口,可以大大提高信息收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非现场监测效率,减少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多头重复劳动。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也应架设面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的桥梁,建立信息的披露程序,提高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编外监管队伍,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达到“三约束”和“三公”效率,即内控约束、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建:、I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序金融环境。

(三)利用信息,深度挖掘,提高监管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