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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合同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07-05 16:22:05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范文1

关键词:防洪工程 建设 业主 监理 管理

为加强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黄河系统自1998年在防洪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的三项制度”,在建设管理中实施了监理制,通过近三年对防洪工程建设管理,笔者认为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十分重要,这是因为监理直接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监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建设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着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目标的实现。因此业主对监理管理的好坏也必将影响工程建设,下面结合近几年实施防洪工程监理管理的经验谈点认识和体会:

1、监理单位的选择

1、1选好监理单位

选择一个好的监理单位,将对项目管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业主对选择一个较好监理单位至关重要。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选择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即选择取有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对口的监理单位。

(2)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较为广泛监理人员,具有足够可以胜任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的各类人员。

(3)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技能和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经验。

(4)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较高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监理同类工程的经历。

(5)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及较好的监理业绩。

根据以上因素业主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定监理单位。黄河防洪工程监理单位一般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经过严格选择程序来选择监理单位。

1、2选好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选定后,根据监理单位提供的总监工程师候选名单,业主要详细考察,认真选择总监理工程师,这是因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到建设项目上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他直接和业主、承包人协调工作,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角色,承担工程监理最终责任,因此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管理经验,能够公正、公平、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合同,具备较好素质,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证书的人选。在具体选择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被选择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精通所承担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知识,且专业对口,能够正确处理重大技术问题。

(2)被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广泛的管理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3)被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有良好的理论和道德修养。

(4)被选择总监理工程师还具有较强的决策应变动能力。组织指挥协调控制能力。

总之被选总监理工程师不论在专业技术上,管理水平上,领导艺术上,还是在组织协调能力上都要有较高造诣,很好的素质,才能有效地领导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完成监理任务。

1、3配好监理队伍

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人员同样需要具备良好的素质,不仅要懂设计、施工、试验和合同管理,而且更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配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选配,在配备时不仅要配足监理人员,更重要的要注意各专业人员的搭配。根据人员配备情况由监理单位向工地派住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开展监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向各项目或专业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授权,使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黄河防洪工程建设是以地市局为单位设立监理机构的,根据工程项目情况设置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分工负责,司其职。一般大堤加高工程每标段设一名总监理代表,五公里设一名监理工程师,每公里一名监理员负责。

2、监理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监理单位确定后,为能及时开展监理工作,明确委托和被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权力和利益。以及对监理人员授权的范围,就必须签订一份监理合同书。监理合同实属商业行为,必须依法签订,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和解除,一方因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签订一个较为完备的监理合同,约束双方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是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的基础。同时应加强合同管理,业主应明确专人,经常对照合同检查自己是否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合同规定义务,业主的职责那些还没尽到,业主的权力那些受到了侵犯。是否因业主造成了违约责任,此时应自觉的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确保业主正确履行好合同。

3、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业主的职责。

3、1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审查

监理单位派出的机构和人员到场后,业主应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监理机构是否设置合理,(2)监理人员是否按合同的要求提供,人员数量上足与否,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选,(3)监理人员配置结构是否合理,(4)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资格和注册证书。必要时业主应组织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发现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更换,发现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不合理要及时进行调整。

3、2审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监理人员进场后,应在研究合同和工程设计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分析,编写监理规划,通过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编写使监理人员全面了解所监理工程情况。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编写完成后,应报业主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总目标是否与合同目标一致。(2)项目组织是否合理。(3)投资、质量、进行控制的措施方法是否得当。(4)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是否落实。(5)组织协调方面式、方法和内容是否齐全。(6)监理报告编写内容和报批程序如何规定等内容。业主通过审查认为可行即可签字执行,否则提出修改意见,令其进行修改。

3、3业主应大力支持监理工作

监理由业主通过委托的方式,请来帮助业主工作的,监理的各项工作离不开业主的支持。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依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和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进行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当业主与施工单位发生矛盾时要进行协调。因此监理任务艰巨,责任也得大,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只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又无合同关系,双方均系业主雇用,监理要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对工程建设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检查与评定,实施控制管理。监理必须发出对不合格的工程整改返工,和核减结算工程量等指令。在这些重大问题上,业主的态度至关重要。因此业主对监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请求应给予支持,同时要为监理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

3、4 业主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实行建设监理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分工要合理,根据业主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鉴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业主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积极创造施工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工作方面,包括组织建设投资到位,订购材料设备,申请办理征地折迁,联系水电供应和对外交通,决定工程建设的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同地方政府群众组织协调,协调设计、监理单位的关系,处理好设计变更。监理单位的主要精力应放在搞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上,具体的要协助业主演选择好承包单位,签订好工程施工合同,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审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搞好检查和验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造价控制。检验工程计量和掌握工程款项支付,调解各方争议,处理索赔等。总的讲,业主“主外”,监理“主内”,“内外”配合,相互呼应才能搞好工程建设管理。如黄河系统在实行监理制的初期,就形成了“内外”不分的局面,抽调了大批的技术管理人员组建较为宠大的项目办,插手施工管理工作,造成了职责不分,责任不清,该管的事没管好,不该管的事插手去管。纠其原因主要是对监理人员不放心,总认为监理人员管不好在建工程,结果降低了工程建管水平,造成了经济损失。反思之后笔者认为:业主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4、几点认识

通过近几年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使我深刻的认识到:

4、1 监理队伍的素质有待加强

目前监理队伍很不适应于工程监理的要求,特别是监理单位人员来自多个单位,系临时拼奏而成,再加上检测设备不足,这些都直接影响监理职责的履行。一方面近几年黄河防洪工程建设任务量大,又是推行“三项制度”的初期,实施监理制没有经验。受“修、防、管、营”一体的管理摸式影响较深,不适应监理工作。另一方面,监理人员较为短乏,技术素质不高,培养力度不够,造成了一些监理单位临时抽调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真正熟悉施工管理,又熟悉监理程序的人员不多,严重的影响了监理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须增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比例,调整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大监理设备的投入,以提高服务质量。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范文2

(1)水利行业于1990年正式推行建设监理制,经过近20多年的发展,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和确保施工安全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但与先进国家水利工程监理的水平相比仍存在诸多问题,诸如监理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监理业务竞争不规范或垄断、监理外部环境差、监理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

(2)监理单位体制由国企或大部委“三产”企事业单位向专业化自负盈亏有限责任公司制发展,建设监理组织机构由隶属型向社会化企业发展,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资质等级管理和企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化。但仍存在重视业务来源,轻视项目管理,力争降低成本,整体监理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

(3)建设单位对监理认识不足,行为不规范,项目管理双轨制,权利义务不明确,监理工作独立性差。有的建设单位对实行工程监理的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认为是“花钱找麻烦”、是“迫不得已”;有的把监理当作是检查质量的技术员,监理人职责权利得不到有效行使,建设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工程建设中不遵循工程建设的规律,乱指挥,随意变更工程合同内容,提高或降低工程标准,不合理地要求提前工程进度,进而容易造成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建设单位的做法又无相应问责制度,导致监理单位责任风险增加。

(4)工程建设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有暗箱操作,有内定承包人的现象,施工单位挂靠资质、层层转包,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管理人员不足、管理水平低,施工技术方案及措施不合理,影响施工质量,造成监理工作难度和监理任务成本增加。有的项目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现象,还有的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属一家单位,造成工程建设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混乱,监理人员的决定和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

(5)监理单位自身管理水平和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内部控制薄弱,行为责任、工作技术、职业道德风险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要求监理人员技术面广、技术水平高、业务精、组织协调能力强。而在实际监理过程中,存在“临时组建项目监理部,进场监理人员缺乏责任心,监理业务水平较低,专业技术型监理人员数量少,专业搭配不合理,监理人员稳定性差,监理工作脱节,职业道德教育和内部约束少”等现象,导致监理人自身引起的内部风险较大。

(6)监理单位合同管理意识不强。有些监理单位为了取得监理任务,合同和法律维权观念淡薄,降低监理费或合同条款处处避让业主,造成监理方承担责任和损失风险大增。

(7)风险管理意识淡薄,承担风险能力弱。大多监理单位认为,承包商是建设工程的直接生产者,是责任的全部承担者,实则监理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经常有监理公司被处罚几十万元的例子,同时损失更大的信誉,甚至被吊销资质证书,且大多监理单位注册资本少,未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抗风险能力非常弱。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风险管理

2.1风险管理及其过程

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对建设过程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辨识、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并对其进行监控,从而减少意外损失。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贯穿在工程项目的整个寿命周期,而且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风险管理一般要经过风险分析、风险防范与应对、风险监控三个过程。

2.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就是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通过辨识、估计和评价做出全面、综合的分析,为下一阶段选择、实施风险对策提供依据。其主要包括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三个步骤。

2.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风险防范与应对

针对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特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可选择的具体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有:

(1)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重视风险管理,创造良好内控环境。监理单位管理层没有风险意识或风险意识淡薄,是不可能加强风险管理的。缺乏风险意识意味着面对企业有影响的风险很难被识别,或被识别出未能引起重视,或是心存侥幸,相信自己的“运气”比别人好,因而轻视风险管理,直到风险事件发生,后悔莫及。监理企业要想抓住机遇求生存图发展,就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2)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监理工作原则,严格执行监理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执业的过程即是职业责任风险(操作风险)产生的过程,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应尊重事实,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3)创建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强化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监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风险管理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将风险管理融合到企业文化和价值观中。风险管理文化有助于沟通、协作和联系。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助于企业进行真正有效的风险管理。

(4)加强合同管理,实现监理合同的权责一致,签订公平合理的监理合同,防范合同风险。合同管理贯穿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等活动的全过程。监理单位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前,应充分了解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避免发生业主信用风险。另外,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监理单位必要时需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要严格控制合同的修改和变更,涉及改变工作服务范围、工作深度、费用支付等方面的内容时,要及时完善相关补充条款。

(5)加强监理合同的索赔管理,避免经济损失。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花费大量精力处理承包商的索赔事件,而往往忽视监理合同的索赔。由于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非监理人原因的合同期延长等事件发生,致使索赔条件成立。在索赔过程中,监理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所以要遵循索赔程序,提出合理的索赔理由,收集足够的索赔证据,利用恰当的时机和采取适当的方式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并得到确认。

(6)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认真履行监理合同,防止业主索赔风险和关系风险。监理单位要理解项目总目标,理解建设单位的意图,理解项目任务文件,在处理工期调整、费用索赔、处理工程事故、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的签认等工作前,应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监督承包商认真履行合同,防止业主的索赔发生。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范文3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的管理体制是: 一个体系、两个层次(参见链接)、三个主体。三个主体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他们在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担了不同的任务、责任、权力和义务,代表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形成三权鼎立的局面,为实现同一个项目目标在不同的岗位上而努力工作。

IT项目管理中的

三个主体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管理活动涉及到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这三者即是工程项目实

施的主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是合同关系; 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而是监理、被监理的关系,这种关系由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所确定;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1.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职责关系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是工程发包与承包关系,这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按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由承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来完成工程,并得到自己的收益。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都负有赔偿他方损失的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是投资者或投资授权者派出的代表组,也可以是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筹资、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的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和债券本息的承担资金风险的管理组织。如果技术改造项目是由企业投资的,企业派出的领导班子就是建设单位; 由多方合资的,其成立的董事会就是建设单位; 由政府投资的,其设立的管委会或工程指挥部就是建设单位。

承建单位承担了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负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责任。

2.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职责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也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来约定,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否则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反之,监理工程师也必须保持自己的公正和公平,不得与承建单位有什么经济联系,更不能串通承建单位侵犯建设单位的利益,否则,建设单位将利用法律手段,使监理工程师离开工作现场。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相互平等的主体,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建设单位把工程项目委托给监理单位之后,主要精力应放在积极创造实施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方面去,如组织建设投资到位,联系水电供应和对外交通,决定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变更,协调各方关系等内容。在这些工作中,如果遇到技术方面的问题,可以由被委托的监理单位提供咨询或协助,建设单位不必再组建大的工程指挥部调集众多的筹建人员,只需配备少数工作人员组建一个精干的工作部门就行。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主要精力应放在搞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上,如协助建设单位选择承建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督促建设单位、承建方履行合同,审核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施工技术方案。审批分包组织审核施工组织与协调工程建设的实施,检查验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与费用,进行工程计量和掌握工程款项支付,调解各方争议,处理工程索赔和延期等。

3. 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职责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虽然没有经济法律关系,但两者是相互平等的主体。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工程师按照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权限,在这个权限范围内对承建单位执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对被监理方实施监理是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的权力,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是被监理方应尽的义务。被监理方应为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提供方便,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既要严格,又要客观、公正、热情服务,积极维护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积极帮助被监理方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在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指导思想下与被监理方共同搞好项目中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

监理与技术咨询的关系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技术咨询是指咨询公司受客户的委托,帮客户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规划设计乃至完成实施竣工和交付使用等一系列过程的顾问服务。

在国际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建设比较流行的做法是聘请信息技术咨询公司作为技术顾问。咨询公司在项目论证、招投标、技术评估、项目验收等环节上,针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向企业提供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其中包括投资决策、流程再造、组织变革、技术方案和管理制度等。

咨询服务的主要工作由客户委托的范围所决定,可能包括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工程设计咨询、工程建议方案编制、招投标文件编制技术方案评估、工程产品选型、报价合理性估算、组织专家组评审、施工技术和工艺评审、施工质量验收、工程调试验收、工程综合性能评估、制定项目运行操作与管理规范、项目的改进与提升方案咨询、新技术开发或引进可行性论证等。

值得注意的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和信息技术咨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1.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含义比咨询广泛,它包含了信息技术咨询的内容,是咨询+监察管理。监理的第一重角色是咨询,第二重角色是监察管理。

2. 咨询偏重于做企业管理方面的改造,而这些取决于企业对自身未来发展的思路,技术在这里不起主导作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比咨询更全面,除了咨询业务以外,还要做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察管理,技术含量更高。

3.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责任和权力非常明确,比如监理具有停工权、工程款支付控制权等,这些都是咨询公司所不具备的。与此同时,监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咨询公司一般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咨询公司比较注重用户信息化建设的长远目标,而不必关注国家的法律法规。但监理公司则一定要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办事。

5. 监理工程承包合同签约双方(甲、乙方)之外的独立的第三方,代表公正性,不偏不倚地依法行使职权,对合同双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职业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而咨询公司只代表甲方一方的利益,无须承担工程项目成功与否的责任。

6. 对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公司和信息技术咨询公司来讲,其运行机制建立在不同的法规体系之上,监理对政策法规的依赖性更强,更加照章办事。二者对用户的价值体现在不同的层面上,咨询更侧重于规划,监理更全面,是规划+控制。

监理与代建制的

关系

代建制是一种由项目投资人选择社会化、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行使投资主体职责,政府部门对代建制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在项目代建制制度框架下,代建人的代建活动是建设方(业主)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一种,即工程咨询服务,而不是工程总承包服务。但是代建制并不等同于某种项目管理方式,更不是项目总承包模式。

项目代建制模式的特点是将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专门机构管理,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选型,还直接承担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由过去工程自管型的小生产管理方式向项目管理专业化转变,项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手段也趋于现代化。代建代管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的有力措施。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采用了上百年时间。我国从1999年开始,在上海试点市政项目的代建制。2004年7月26日国务院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各地政府尽快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代建制。目前代建制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正在我国各地全面推开。据专家估计,全国大约每年有6000亿元人民币的政府投资工程进入代建制运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在公有产权下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投、建、管(监)、用”一体化行政委托以及非专业管理的弊端而推行的一种市场化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中,政府与代建人是合同关系,政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间的法人,政府只能通过合同约束代建人,而非行政权力。由于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的特点,所以项目代建人担当的是一次性专业化业主的角色,承担了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责任。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的决策控制权和决策经营权分离,由此构成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下的新的委托关系。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和代建之间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两者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不同,代建单位的角色是代替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 监理单位的角色更多的像是建设单位(业主)的管家,负责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换言之,监理是受代建单位委托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某一阶段实施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工程采用代建制时,工程项目实施建设的三方主体由代建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构成,即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代建单位行使甲方的职权,监理则仍处于独立的第三方地位,对承建单位(乙方)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现场监理。

监理与审计的关系

项目审计是对项目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包括项目的文件记录、管理的方法和程序、财产情况、预算和费用支出情况以及项目工作的完成情况。通常项目审计是从第三者的角度对项目财务活动进行再监督。其实,任何单位内部都有监督体制,审计之所以被广泛接受,是因为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经营活动备受纳税人关注,需要权威的独立部门严格监督。在防止财务经营作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保护国有资产等方面,国家审计机关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审计既可以对拟建、在建或竣工的项目进行审计,也可以对项目的整体进行审计,还可以对项目的部分进行审计。如项目前期的审计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组织审计、投标审计、项目合同审计; 实施过程中的审计包括项目组织审计、报表和报告审计、设备材料审计、建设项目收入审计、施工管理审计、合同管理审计; 项目结束审计包括竣工验收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建设经济效益审计、项目人员业绩评价等。

按照审计主体划分,项目组织自设的审计部门主要是针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审核,向本单位的行政首长负责,属于内部审计。一般中小型项目只进行内部审计,但大型项目除了内部审计,还要进行外部审计。外部审计则分两类: 一是由依据一定法律取得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受企业的委托对企业经营活动所进行的带有中介性质的审计活动,这属于社会审计; 再有就是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设立,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股份超过51%以上或占有控股地位的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监督。而在这三者中,国家审计强制性最强,独立性最强,被审计单位的层次最高。

虽然监理和审计两者都是立足在第三方的立场,公平对待委托方与被监督方,并要求确保独立性、公正性、公平性,但是监理和审计两者之间还是有较大差别的。

1. 监理对第三方的超然独立要求严格,因此在保证客观、公正、公平上更有可操作性。

2.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强调的是过程控制,而审计更多地偏重于“秋后算账”。

3. 监理的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满足合同要求,监理活动随着工程的完成而结束。审计的目的是合理保证系统能够保护资产安全、数据完整、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其核心是信息系统的效率、效果。不仅包括对建设过程的审计,更重要的是对信息系统的运营审计,向公众出具审计报告。

链接

IT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体系与两个层次

IT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体系是指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组织上和法规上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系统。政府从组织机构和手段上加强和完善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同时把建设单位自行管理项目的封闭式体制,改为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化、社会化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开放体制。社会监理工作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自成体系,有独立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奉行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坚持按工程合同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办事,既不受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随意指挥,也不受承包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干扰。

两个层次指工程建设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宏观层次指政府监管; 微观层次指社会监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我国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管理的完整体制。

政府监管是指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管和对社会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政府监管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活动覆盖两个阶段,即项目决策阶段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两个阶段分别由计划部门和建设部门实施监管。

社会监理是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某一阶段实施监理。它既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又处于独立的第三方地位,主要依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活动,在工程实施阶段控制项目费用、质量和进度,并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范文4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主体;关系

工程建设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安定。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的工程质量,国务院于2000年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现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这三项制度全面开展,给我国建设工程管理带来了勃勃生机和活力,在节省投资、控制工期、保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推行时间较短,发展还不成熟,工程建设的一些责任主体行为还不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现就工程建设中各责任主体的性质、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谈一点认识。

每一项工程建设,都有若干个法人资格的主体参与,由于各个主体所处的立场、承担的工作和所负的责任不一样,其服务对象和相互关系也不尽一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其工作是向政府负责,重点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工程实物质量进行强制性抽查,对被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资料进行检查、评定;对于业主自已投资的项目,业主除了要维护公共利益外,还要维护自身利益,要把工程建设好;如果是国家投资(或国家部分投资)的项目,业主也要把工程建设好,这不仅是向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向国家负责;而监理单位和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与施工承包商)都分别与业主签有监理、勘察、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他们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主要是对业主负责。因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与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业主与监理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协作的委托合同关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合同关系。

1. 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通过双方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来确定。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一旦确定,业主就可以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将拟建的工程建设内容发包给承包商,承包商则按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的工程建设任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合同关系体现了平等互利、协调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规定了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合同签订后,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是以经济手段相互制约和体现的。合同文件是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和解决双方利益纠纷的重要依据。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或单方毁约都是违法行为,应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2. 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也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委托监理合同的形式确立的,监理合同在明确监理范围的同时,也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又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通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并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经济实体,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控制、协调与管理。监理单位的工作是向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只需制定项目目标,提出相关要求,并负责阶段验收甚至只负责最终验收即可,而把其项目管理的职能和主要权力的部分甚至是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但与业主之间又不是从属关系,一旦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发生矛盾甚至诉诸法律时,他以客观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出面协调或充当其证人。业主不得违约侵权超越合同规定随意干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而监理工程师也应保持自己的公正立场,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树立良好的形象,不得与承包商之间有任何经济关系,更不能与承包商串通,侵害业主的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不是合同关系,也不应当有经济关系。由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是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他依据监理合同,向业主提供专业技术与管理方面的有偿服务;同时以业主代表的身份监督、指导承包商的建设活动,从而与承包商之间形成了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确立的。也就是说,承包商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并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工程承包任务。而监理单位则是按照业主的委托并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所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对承包商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理的。监理单位在履行合同赋予的职责时,一方面要监督检查承包商正确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另一方面,是要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公正地处理有关工程变更、费用调整、索赔和工程价款支付等问题,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承包商应当理解和支持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依法签订合同的规定,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的权力,维护建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工程师的中心任务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每一个工序、每一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使其顺利达到规定要求的工期、质量及投资目标。为了实现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监理单位应正确行使对承包的技术审查权、工程质量的监督审查权、进度与工期的确认权、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与否决权、组织与协调的主持权等,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要求承包商递交各种工程资料和报告。此外,承包商还应将工程进展情况、计划安排和要求及时向监理单位通报,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必要的抽检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同时,承包商也应识大体、顾大局,努力做好自身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4. 设计单位的职责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做好现场服务工作。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建设管理体系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他们都各有自已的质量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参考文献

[1] 张根保.现代质量工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范文5

论文 关键词:业主代表 项目建设 现场管理

论文摘要:介绍了在工程建设中,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特别是对施工监理工作及承包商现场施工进行了详细说明。

1 施工监理工作管理

(1)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监理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投资,安全生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细则。

(2)现场代表的职责。

①监督、检查监理单位人员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

②监督、检查监理单位人员执行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条款的执行情况。

③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上述有关法规的现象有义务进行纠正,并有权根据违规的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向上级领导提出处罚建议。

④现场管理人员应遵循“严格管理、秉公办事、热情服务、一丝不苟”的原则,保证监理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监理单位机构设置和资质、人员及设备配置管理。

根据监理单位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

①核实其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②核实监理人员配置的数量、资格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③核实监理单位车辆、办公设备及各种测量、试验仪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发现合同中有关内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向监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4)现场监理工作管理。

①施工准备阶段管理。

a督促监理单位在规定的日期前进入工地,制订监理实施方案。监理设备、仪器各就各位。b按比例(20%)抽查监理人员对合同文件、施工图纸、有关标准、法规及相关检测仪器(测量、试验等)的使用方法及熟练程度。c按比例抽查(20%)监理提供的原始地面线并与施工单位的数据核实。抽查其他影响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数据并核实其真实性。d按比例抽查(20%)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核实其精确度。

②工程质量管理。

a定期抽查(20%人/月·单位)监理人员填写的表格、记录中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及规范性。b抓住施工中的质量控制点,监督监理人员是否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视具体情节提出处罚办法或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c不定期抽查道路施工中路基填方的压实度及填筑厚度、桥台背后、涵洞两侧、锥坡及挡土墙等构造物的填方压实度及填筑厚度;各底基层、基层、面层的压实度、厚度、成型后的强度、平整度;不定期抽查桥梁施工中钢筋制作、混凝土强度;涵洞的隐蔽部位的施工中各项检测数据。并据此核实监理人员提供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d定期随机抽查(12次/月)监理提供的各项测量、试验数据,确定其准确性及其所使用仪器的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以评价监理人员是否履行其工作职责。对路基填方的标准击实等重要数据要增加抽查频率。

③安全生产管理。

督促、检查各监理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 教育 、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保证监理过程的工作安全。

④计划进度管理。

督促监理单位根据本项目总体计划及年度计划的要求及时上报季、月、旬分解计划。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上报的计划进行调整或向公司计划部门提出建议。监督监理部门对承包商施工进度的完成情况的管理。

⑤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⑥合同管理。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7节“合同管理”中的内容,审定需业主认可的项目;监督监理人员的执行情况。

⑦交工及缺陷期责任监理。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8节“交工及缺陷期责任监理”的条款,审定需业主认可的项目;监督监理人员的执行情况。

⑧工地例会制度。

监督监理单位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9节“工地例会制度”的条款要求,及时召集各种会议。督促监理单位对承包商提出的有关监理的问题、建议及时给予答复。

⑨记录与报告。

不定期抽查(1次/月)监理日记(报),督促监理人员及时、真实、准确地做好监理记录。督促监理单位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有关条款做好各项记录、报告及档案管理工作。⑩对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及违规处罚办法。督促监理人员严格履行职责,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使工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发现监理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甚至与承包商相互勾结、弄虚作假,除对监理单位给予严格的处罚外,还可要求监理单位撤换其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

2 工程施工管理

(1)工程施工管理应在依靠监理单位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侧重于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

(2)承包商机构、资质、人员及设备配置管理。根据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内容核实其机构及分包商机构的设置、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核实其现场技术人员配置的数量、资格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发现合同中有关内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向承包商提出整改意见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3)现场施工管理。

①施工前准备阶段:a依据公司工程部的施工计划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b按比例(10%)抽查施工人员对合同文件、施工图纸、有关标准、法规及相关检测仪器(测量、试验等)的使用方法及熟练程度。c按比例抽查(10%)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核实其精确度。

②工程质量、进度及计划完成情况:a检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核实其可操作性。b定期抽查(20%人/月·单位)施工人员填写的原始记录中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规范性。c抓住施工中的质量控制点,进行有效的监督。d督促承包商合理地配备人、机、料,保证其按计划完成任务。如发现承包商的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调整施工任务直至解除与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更换施工队伍。

③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承包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 教育 、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核实其可操作性,保证施工现场的作业安全和运输车辆的 交通 安全。

④工程计量、支付及合同管理:a定期抽查承包商的工程计量、支付文件,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1次/月)。b核实承包商追加、索赔项目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c核实承包商的分包情况,严禁未经审查许可私自分包、转包。d核实承包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视情节给予处罚或向上级提出处罚建议,直至解除合同。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范文6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施工合同管理的内容分为两部分,即合同文档管理和合同履约管理。合同文档管理实际上就是合同档案管理,这是监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包括施工合同在内的以及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电传、电子数据交换以及信函等一些与施工合同有关的文件,还有各种录像、会议纪要、报告、照片、记录、说明以及图纸等内容所进行的搜集、编码、整理、保管、存放、分析、监督、检索以及归档等一系列的工作。作为整个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档案是各个单位合同履行的真实记录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所以,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是尤为重要的;而合同履约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对合同的管控工作,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在施工合同中相应条款的约束下,对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所采取的施工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的一系列的监督和控制工作,从而保证施工合同的有序、顺利的完成。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其主要的工作都是发生在项目的实施阶段,通常情况下,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工程分包的管理;(2)合同纠纷的协调;(3)合同档案的管理;(4)工程延期的管理;(5)合同支付的管理;(6)工程变更的管理;(7)合同索赔的管理;(8)工程保险的管理。

2监理工作中施工合同管理的方法

2.1公平公正公开的履行施工合同

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监理单位才是建设单位的唯一管理者,所以监理工作应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诚信、守法的原则,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好自身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当出现违背施工合同的矛盾和问题时,应妥善的进行处理。在我国的公路交通行业中,有很多问题是彼此矛盾的,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社会条件和供应商选择的问题,这类违法的问题和违规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这就要求了监理工程师应以公正的态度去处理这些问题,事前预防,采用书面文件的形式提示建设单位防止违约,降低风险,当出现问题时,应立即解决。当产生利益纠纷时,监理单位应明确其责任主体并妥善的解决。通常情况下,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承包商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监理工程师更应积极的维护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合约,面对矛盾和问题时,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处理,在维护了承包商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代表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

2.2实事求是,科学的进行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由于公路工程项目的任务量大、施工时间长,并且涉及的层面也很广,因此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每一个参建单位都可能会发生违约的问题,这就要求了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首先在履行合同时,应对每一个参建单位都进行目标一致性的协调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预测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点,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消除风险,降低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另外,施工合同的各个主体单位应敢于承担责任,出现问题时不能够逃避责任和转移风险。承包商在思想上也应重视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在施工的过程中承包人就不能够谋取非法的利益,借助于合同去约束施工行为,完成合同中任务。在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可能会受到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工期的质疑,出现这种情况时承包商不应回避自身的责任,而监理单位则应做好这些环节的资料和数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在做出的一切决定和判断时都是用数据和资料来说话的。在处理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时,监理单位也应详细的进行论证,为排除虚拟臆造的成分,应看质量是否得到了保证,工期是否延长了,成本是否增加了,划清责任,从而准确的对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妥善的处理。监理工程还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向建设单位索取完整、清晰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2)搜集和整理好所有相关的会议纪要和往来的电函;(3)积累工程计量和结算方面的相关资料;(4)在进行试验检测工作时,也要整理好各类的试验数据和检测资料;(5)搜集工程照片和音响资料。

3结束语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范文7

关键词:土地整治;工程监理;市场监管

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审时度势做出的一项战略决策,对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统筹城乡发展、转变发展方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十年来我省土地整治事业高速健康有序的发展,全面改善了我省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带动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同时也给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监理队伍壮大带来了契机。笔者从事土地整治管理工作多年,历经了土地整治监理制度的强制推行、普及推广到现阶段全面发展的过程,因工作原因对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监理有些零碎的思考,不妨一述。

1土地整治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1.1监理单位参与项目过于局限

从土地整治工程监理的原始定位来看,监理单位是受实施单位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有效控制,使土地整治项目的总体目标得实现,监理制度可以贯穿土地整治的可行性研究、招投标、设计及施工全阶段。

从目前情况来看,因土地整治工程的特殊性和监理人员能力制约等诸多因素,要求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投标、设计、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具有一定困难,目前土地整治工程监理工作一般局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在工程即将开工时仓促进场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的了解和掌握深度有限,影响了监理工作的开展。

1.2监理从业人员整体能力偏低

当前土地整治工程工作环境差、人员流动性,监理费用不高,监理单位利润较低,低取费阻碍了监理单位的自我发展,也不利于留住和吸引人才,无法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当监理取费过低时土地整治工程监理单位很难派出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并提供优质服务,把国家和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必成一句空话,从而影响土地整治项目的综合效益。2011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实施后,工程监理费取费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但是跟其他行业的取费标准进行比较,仍有不小的差距,诸多因素导致有效的土地整治监理人员匮乏,进而导致土地整治项目经常出现空挂总监理工程师名单的现象,只见其名,难见其人。不少监理单位从成本考虑,只聘用刚毕业无实际工作经验的学生或一些老同志负责现场监理,老少两极分化严重、监理质量难以保证。一些老同志虽然之前在施工或原基建单位工作过,但对不断推陈出新的管理新理论、施工新工艺接受不利,缺乏全方位掌控的能力。在这种状况下自然难以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整治工程监理向土地整治项目全过程的参与能力。

1.3监理市场不规范

我省土地整治工程监理的选择经历了“强制推行,双向选择、随机遴选、公开招标”等四个阶段。目前受多种因素有效主要是采用海选,通过公开摇号遴选监理单位,选择方式虽然公开、公平,对达不到择优效果。这种选择方式对业绩多少、从业人员多少及势力优劣的监理单位机会都是均等的,并且限制一家监理单位只能中标一个项目,迫使优秀监理单位暗淡离开服务多年的阵地,也限制了多个实施单位选择某家优秀单位的机会。同时由于遴选的方式准入门槛较低,且随机性较大,只要能借到资质就能多承接到项目,导致部分优秀的监理单位无法和靠假借资质的人竞争,一些较好的监理单位有时为了企业的发展,不得不从假借资质的人手中买项目做,直接影响了监理单位在这个行业做大做强,长足发展的信心。更有甚者,私人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凭运气揽到监理任务时就临时拼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则就地解散,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1.4施工队伍市场混乱

当前土地整治施工队伍混乱,存在假借资质、转标卖标情况,中标承诺的项目经理、五大员长期不在岗,导致难以管理、工程质量不高。土地整治工程现场监理机构是依据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开展工作,各项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更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施工单位的质检员,除非工程监理强迫施工单位执行错误指令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是监理人员有意为了利益伙同施工单位明知故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否则责任都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而当前最流行的观念是只要委托了监理,工程中存在问题就是监理之责,其实这种认识过于偏颇。监理取费和施工管理的取费比例可谓天上人间,监理不是“替罪羊”,不能拿着别人牙缝挤出的钱去顶着天大的责任。监理工作固然重要,但工程的好坏毕竟是由施工单位干出来的,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能因监理人员的过失而免除作为行为主体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只有监管职责的监理人员要时时刻刻完全左右施工单位的行为是不现实的,这和发生交通事故只追究违法司机的责任而对交通警察不予追究是同一个道理,给监理套上过多的“紧箍咒”无限延伸监理责任是对监理行业的扼杀,是万万不可取的,相关管理部门在法律层面上应予考虑。

1.5业主单位对监理支持不够

近年来我省相继出台了土地整治相关标准规范,使工程监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土地整治工程监理应该是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不可或缺必须依靠的力量,是相互依赖和相互补充的关系。但有些业主因诸多原因,无视监理程序或是利益驱使,时常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施工单位下达指令,弱化甚至剥夺了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审批权、建议权,使得监理有手段而无法实施,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无法进行有效控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大力支持监理企业摆开实施单位的束缚正确履行各项管理权利,为监理行使管理权利提供保障,要树立监理的威信,在监督上应侧重点不同而区别对待,避免把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同起来对待而挫伤了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相关建议

2.1提高监理的地位

土地整治工程监理需按照“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要提高监理企业的地位,必须从“四项原则”中的独立性着手

首先将监理费支付方式改由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监理合同后一次性先向实施单位收取,再由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给监理企业,将大大提高监理工作的独立性,监理单位方能充分履行法律赋于的职责,地位也就得到了有效提高。

其次适当提高土地整治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提高监理人员的福利待遇,为优秀的监理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个人发展平台,让监理人员有职业尊严地开展工作。监理人员长期从事比较艰苦的野外作业,舍小家顾大家,理应获取与其付出的劳动和担负的责任对等的费用。具备了优秀的人才,监理的服务水平才可能提高,高水平的服务才能得到实施单位的认可,监理的地位随之提高。

2.2加强队伍的建设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否则失去了工程监理的意义。要保证和提高土地整治工程监理队伍的素质,首先要省国土资源厅在监理从业单位备案时严格把关,抬高准入门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坚决拒之门外。其次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监理单位要快速发展,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显得至关重要,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迫在眉睫。目前要求监理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招投标、设计及施工全阶段进行参与还不太现实,但可适当要求监理单位参与土地整治设计,项目监理人员在勘察设计阶段与设计人员一起勘察现场,熟悉周边施工环境,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在规划设计评审前可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项目规划设计能顺利指导施工,减少土地整治工程在实施过程由于工程变更过多,影响工期进度,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咨询能力。

2.3规范业主的行为

实施单位必须清楚认识到工程监理是土地整治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实施单位既然委托了监理,就应充分信任监理,由工程监理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实施单位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工程监理去落实。实施单位管理人员只需加强和监理的协作,而非直接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过多的干预只会适得其反,在此方面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应大力支持监理单位正常开展工作,对实施单位要有必要的约束手段。

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是现场监理机构做好一切工作的主要依据,是确保土地整治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土地整治项目全部由财政拨款进行建设,各地土地整理中心作为实施单位希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国家和群众的利益是第一位的,因此监理人员也必须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实施单位的关系,对实施单位负责,取得实施单位的信任,以利开展监理工作。

2.4强化市场的监管

首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湖北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考核考评办法》的内容,加强工程监理的考核考评工作,对人员素质和管理状况较差、挂靠及转包的无诚信监理单位,一经查实,立即清理。

其次将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应与监理遴选制度充分结合。建议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框架下,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程监理单位考核办法,将我省的备案库中的监理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在采取监理单位备案制的前提下,依据监理单位的业绩、信誉、培训人员数量,考核成绩等将他们分成A、B、C、D四个等级,A为优秀单位、B为较好单位、C为一般单位,D为较差单位,然后来限制他们从业范围如:A类单位可承接所有土地整治项目,B类只能承接4000万以下的项目,C类可承接3000万以下的项目,D类单位不得承接项目。监理单位的级别每年通过考核进行动态管理。如做的很好监理单位可以想向上晋级,否则,进行降级处理,新备案的单位从C级开始做起。这样既保证了新进单位有事做,又能保证做的好的单位更有积极性。这样既给监理单位建立了一个项目竞争的平台,又为实施单位选择监理单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最后作为监理单位,更应自觉地维护监理的市场秩序,在监理过程中认真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执行监理工作程序,强化监理责任,真正土地整治项目在监理有效的监控之下良性运转,最终达到预期的控制目标。在市场竞争中做到遵法、诚实、守信,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范文8

关键词:工程项目;监理、组织形式;实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组织形式

监理组织形式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业主委托的任务以及监单位自身情况而确定。常用的监理组织形式如下:

(1)直线制监理组织。这种组织形式是最简单的,它的特点是组织中各种职位是按垂直系统直线排列的。它可以适用于监理项目能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子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项目的规划、组织和指导,并着重整个项目范围内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子项目监理组分别负责子项目的目标值控制,具体领导现场专业或专项监理组的工作。

(2)职能制监理组织。职能制的监理组织形式,是总监理工程师下设一些职能机构,分别从职能角度对基层监理组进行业务管理,这些职能机构可以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范围内,就其主管的业务范围,向下下达命令和指示,此种形式适用于工程项目在地理位里上相对集中的工程。

(3)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 直线职能制的监理组织形式是吸收了直线制组织形式和职能制组织形式的优点而构成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主要优点是集中领导、职责清楚,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缺点是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情报。

(4)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矩阵制监理组织是由纵横两套管理系统组成的矩阵形组织结构,一套是纵向的职能系统,另一套是横向的子项目系统。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适应性;将集权与分权实行最优的结合;有利于解决复杂难题;有利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培养。缺点是纵横向协调工作童大,处理不当会造成扯皮现象,产生矛盾。

2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与监理模式

2.1 平行承发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模式

(1)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单位监理。这种模式要求被委托的监理单位应该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

(2)业主委托多家监理单位监理。这种监理委托模式是指业主委托多家监理单位为其进行监理服务。采用这种模式,监理单位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被肢解,各监理单位各负其责,缺少一个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的监理单位。

2.2 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模式

对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业主可以委托一家监理单位进行实施阶段全过程的监理,也可以分别按照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单位。前者的优点是监理单位可以对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统筹考虑,合理进行总体规划协调,更可使监理工程师掌握设计思路与设计意图,有利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虽然总包单位对承包合同承担乙方的最终责任,但分包单位的资质、能力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实现,所以,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确认工作。

2.3 项目总承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模式。在项目总承包模式下,一般宜委托一家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在这种模式下,监理工程师需具备较全面的知识,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2.4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条件下的监理模式。

在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下,一般宜委托一家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这样便于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总承包管理合同和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进行分包等活动的监理。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与监理模式对项目规划、控制、协调起着重要作用。不同的模式,有不同的合同体系,有不同的管理特点。项目总承包管理与项目总承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直接进行设计与施土,没有含己的设计和施工力量,而是将承接的设计与施工任务全部分包出去。他们专心致力于工程项目管理。后者有自己的设计、施工力量,直接进行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

2.5 设计和/或施工联合体承包模式

所谓设计和/或施工联合体承包模式是指业主与一个由若干个设计和/或若干个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进行签约,将工程项目设计和/或施工任务发包给这个联合体。

3工程项目监理规范化与实施程序

3.1 监理工作规范化特点

(1)工作的时序性。这是指监理的各项工作都应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

(2)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3)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从而能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4)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5)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3.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对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从头到尾到底应该是一个什么样顺序,经历哪些环节,各个环节具体应该注意哪些工作,这是一名监理人员所应该也必须熟悉的。现对监理的全过程作一个简要的概述。由于从我国的现状来讲,监理工作的重心依然放在施工期间,所以,本论文也将着重介绍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3.2.1施工监理的前期准备工作:(1)工程项目监理机构;(2)监理人员职责;(3)监理设施与设备;(4)熟悉施工图纸;(5)分析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3.2.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2)参与设计交底;(3)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4)查验施工放线成果;(5)第一次工地会议;(6)施工监理交底;(7)核查开工条件。

3.2.3 工程进度控制:(1)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2)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3)工程进度控制的内容与方法。

3.2.4 工程质量控制:(1)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2)工程质量控制的墓本程序;(3)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4)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5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5)工程竣工脸收;(7)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3.2.5 工程造价控制;(1)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2)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3)工程造价控制的墓本程序;(4)工程造价的控制方法;(5)工程量计量;(6)工程款支付;(7)竣工结算。

3.2.6 合同其他事项的管理:(1)管理的原则及内容;(2)管理的基本程序;(3)设计变更、洽商的管理;(4)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5)工程延期的管理;(6)费用索赔的管理;(7)合同争议的调解;(8)违约处理。

参考文献:

[1] 王家善. 国外工程设计机构及运作模式[J]工程建设与设计 , 1999, (01) .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范文9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监管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指导、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每年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订立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自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重大项目同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合同上需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二)项目分包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依法可以分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列入总承包范围内、以暂定价或预留金等形式未经竞争报价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采用二次招标或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自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建造师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实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押证制度,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交项目主管部门留存。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并将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向社会公告。

(四)施工现场监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工程变更监管。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签章认可后报原设计单位、市规划局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工程造价超过原批准的预算造价5%或单项变更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和市财政局等单位审查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审批和备案的,不予进行投资评审和审计,财政部门不予下拨工程款。

(六)资金使用和决(结)算监管。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应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工程款的拨付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通过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承诺的银行账户及时支付。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决(结)算资料送财政部门进行决(结)算评审,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投资评审和决(结)算审计,应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合同文本为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实施的基础建设项目及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直接报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七条发改部门负责对中标项目合同进行备案,检查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是否控制在项目核准的范围内,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工程变更备案等情况。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批后规划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等,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单位开展标后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牵头对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情况

1、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一致;

2、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是否及时备案;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进场。

(三)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签署意见;

3、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及工程实物质量、安全情况。

(四)工程管理备案

1、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施工合同备案机关收到齐全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凡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依法签订监理合同的,应当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日起15日内,将工程监理合同报备案机关备案。

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双方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由注册造价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备案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

(二)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要求及时进场,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五)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条施工单位不得挂靠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中标项目班子成员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时进场,严格按投标承诺进行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当保证中标的监理班子成员到位并严格履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在市政府信息网和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布。

(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资质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现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五)违反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并移交完整资料的;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八)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或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

(九)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中标单位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承揽工程业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二)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等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决(结)算的;

(六)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其他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一次;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四)设计单位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五)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和招标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一次,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从编制、费中抵扣,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二)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四)未按时拨付建设资金,影响工程建设的;

(五)未按规定审核工程变更的;

(六)未按规定审核竣工决算的;

(七)不严格履行职责,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

(八)工作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