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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成立申请书集锦9篇

时间:2022-04-27 00:29:38

社团成立申请书

社团成立申请书范文1

我们志愿申请成立图志学社。以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文化素质,丰富校园文化建设,激发当代大学生的读书兴趣,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读书效益,促使学风校风的进一步改善,确保校园文学的健康稳定发展,填补校园文学领域学生社团的空白,为创建和谐校园,贡献我们的微薄之力。

图志学社,从字面上来说就是取励精图志,志在办好文化学习这个学生社团的意思,引申意为我们寄存于校图书馆,志愿在图书馆为广大师生的读书学习服务。校园中的文化学习活动,其主体自然是学生,主要表现形式为发行刊物、举办主题征文活动、图书展、放映励志电影、举行座谈会等多元化活动。校园文学作为校园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有特色的校园文化进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它不但可以丰富校园文化,同时还可以陶冶性情净化心灵,增强素质,启发思维。我们认为搞好文学社团建设对提高大学生对文学的兴趣、增加当代大学生对古今中外文化的了解;促进学生对时事,热点信息有关注,开拓大学生的视野,培养大学生的写作能力有积极作用。

当然这决非是把几个学生凑在一起就能完成的,只搞形式是有害无益的,只会适得其反,而要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才能达到我们成立社团的最终目的。

我们图志学社以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给广大文学爱号者创造一个可以展示才华的舞台。体现大学生团结互助,乐于奉献的精神,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以丰富校园文化建设为宗旨。我们的口号是“以书会友,以学交友”。激发学生对文化学习的热爱,活跃校园文学创作,以拓展学生的第二课堂,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配合学校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打造校园经典,领军校园文化”成为图志学社的发展目标。

首先我们图志学社的发展,将对校园文学起到积极作用有一个深刻的认识,不可以把它当作可有可无的附属品,而要把它当作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主要的渠道,把它视为提高个人文化素养的重要的途径。

第二,要以文学为核心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形成图志学社对广大学生的强大吸引力。如邀请校内老师给同学们开文学讲座,拓展学生对文学文化的视野,提高同学们的文化修养。当代大学生知识面广,能力强,表现的欲望也很强烈,所以要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开展如“文学讨论会”,校园作文竞赛,图志学社社员外出采风活动等。

社团成立申请书范文2

您好!

我们申请成立___学院“创业与成长”社团。

一个国家的经济要有大的发展,必须重视对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技能的培养,而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大学阶段则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时段,创业与成长教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培养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必然选择,创业与成长教育也是一种创造性人才培养的重要模式。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需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创业教育贯穿于每个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实践中,使学生具有终身创业意识和能力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相关社团发展的重要契机……

高校学生社团是高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为有同样爱好、兴趣的同学提供相互交流的平台,促使校园社团文化健康向上地发展。社团活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校园文化建设、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生通过参加社团活动还可以培养一些学术兴趣、发展个性,增强集体意识、团队精神等。

社团坚持“普及创业知识,培养创业能力”的理念,重在培养我们的自主创业意识与能力,做到让每个社员都具备创业与就业方面的基本知识。并与学院相关教学内容相结合,充分利用管理,计算机,设计艺术等方面的知识创建一个科技水平良好,管理系统严谨,对外实践性强的创业团队。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压力,加上残酷的就业竞争,作为大专生的我们应该更早的认识创业的客观性与必要性,我们旨在为同学服务,为大家提供一个舞台和展示,交流的空间,走在思想和社会的前沿而不落后,丰富生活和实践积累经验。社团的管理方式按照企业规定的而不是单纯的学校社团管理方式,使大家尽早接触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人生拓展空间,打造精神自由,行动自由,开拓自由和奋斗的精神……

针对想创业的大学生很多,真正付诸行动的却不多这问题,社团将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活动目的,定期请学校相关方面的老师或从本校已毕业的学哥学姐来传授知识和讲授经历,学习演讲、商务礼仪、简历制作,分享师兄师姐们成功的求职经历,开展“面试集中营”式的模拟训练,做到让每个社员都具备创业与就业方面的基本知识,这样到真正找工作时,就比别人多了一些准备和成功的可能性。

社团将采取内外结合,理论指导实践的方法参加学院及社会中的有益于学院及自身发展的活动,对内,我们将认真完成院团委交给的任务,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互助学习创业知识,形成较系统的创业理论。对外,我们加强社会实践,定期组织参加社会活动,加强社会经验的积累,为以后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社团宗旨:立足校园,服务同学,促进就业。弘杨创业精神,培养创业理念,打造中国未来一流的企业家。

团队精神:团结合作奋斗爱国

我们的追求:在“成长中创业,在创业中成长”!

活动范围:

就业促进,就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和实践。

对于很多初创的社团没有先例可循,在管理、运作、财务等方面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问题。社团活动没什么新意和特殊意义,无法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同时,社团活动缺乏相关专业老师的指导,目标根本不明确。社团监管制度不完善。社团奖惩制度、文化制度、信息透明制度的建立都只是处在发展阶段,并没有在社团活动体系中完全贯彻执行,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积极联系学院相关老师及兄弟社团进行指导和交流。

我们有信心和能力作好这项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学院,有利于同学的事,我们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的活动,服务学院,服务同学。与其他社团团结互助,为学院的校园文化生活做贡献,为建设和谐交院奉献力量。诚请院团委及相关领导批准成立。

社团成立申请书范文3

入团申请书在书写格式上,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⑴在申请书的第一行正中写申请书的名称。如:"入团申请书",字体较正字稍大。

⑵写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的名称。

⑶写申请书的具体内容。

①申请的事情或理由最好分段写,以便接受申请的一方把握要领。

②申请的理由比较多,可以从几个方面、几个阶段谈认识。

⑷结尾表示敬重的话。如"此致敬礼""请领导批准"等语,也可以不写。

⑸最后写申请人姓名和写申请书的日期。

【大学入团申请书内容】

入团申请书从内容上看,一般要有以下几层意思:

⒈要谈清自己对团组织的认识和入团要求,这是青年加入共青团组织的思想基础。

⒉要结合自己的成长过程,谈自己对共青团组织的认识是如何提高的。

⒊入团申请书不仅要写清自己对团组织的认识和入团要求,而且要写明自己的努力方向:以怎样的行动争取入团。

⒋入团申请书的最后部分,也可谈谈自己以怎样的态度接受团组织的考验。

以上是从内容上谈入团申请书的写法,这里只是给大家在写入团申请书时作以参考,而不是要求每份入团申请书都要写的面面俱到,都要写成一种模式。

【书写入团申请书注意事项】

入团申请书在书写格式上,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⑴在申请书的第一行正中写申请书的名称。如:"入团申请书",字体较正字稍大。

⑵写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的名称。

⑶写申请书的具体内容。

①申请的事情或理由最好分段写,以便接受申请的一方把握要领。

②申请 的理由比较多,可以从几个方面、几个阶段谈认识。

⑷结尾表示敬重的话。如"此致敬礼""请领导批准"等语,也可以不写。

⑸最后写申请人姓名和写申请书的日期。

大学共青团入团申请书(一)

尊敬的校团委:

您好,我志愿加入共青团!

通过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前的形势和任务,认清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在本职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和团的光荣传统,了解团的性质、任务,团员的权利、义务和团内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做一个共青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在实践中按照团章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真正合格的共青团员。在团组织生活中,团员应发扬当家作主的精神, 研究和讨论团的各项工作,从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团的工作在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不断得到改进。同时,团的组织还要检查和总结每个团员执行团的决议,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的情况,鼓励先进,督促后进。

团组织如此优秀,我十分想加入,希望组织能批准我的入团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大学共青团入团申请书(二)

尊敬的团组织:

您好,我是本校大一新生,来自xx专业xx班,我申请加入共青团!

我爱共产党,它帮我们驱走黑暗,带给了我们光明,我们永远跟着共产党走……“我们唱着东方红,当家做主站起来”,这首美丽动听的歌曲唱出了亿万中华儿女的心声!大家都知道,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旧中国沦为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腐败的清王朝无动于衷,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挣扎在死亡线上。中国一批又一批的爱国志士和人民大众,不甘心国家的沦亡,前仆后继地奋起抗争,但都以失败告终。

中华民族从此就沦没了吗?不,1921年中国共产党在上海给人们送来了黎明的曙光,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从此走上了充满希望的征程。无数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大众一起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实现了民族的独立和新中国的成立,千百万被奴役被压迫的劳苦大众昂首阔步揭开了中华民族复兴的新篇章。十年探索有波折,中国要走自己路,“八字方针”来指导,建设成就真不小。

团支部组织是一个先进的集体,能成为团支部的人都是有文化、有道德、有理想的新青年。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它领导着青年,培养出先进的青年,使一批又一批的人才涌现,加强民族的自尊,使青年们认识到只有文化、有道德、有理想的社会主义强国,才能成为新一代强国。

党的旗帜,指引着中国前进发展的方向。团的指引,推进了中国青年的成长,我想成为共青团里的一名团员,望组织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大学共青团入团申请书(三)

共青团组织:

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它领着青年,培养出先进的青年,加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远大的了理想,使我国成为有文名、有文化、、有道德、有理想的社会祖义强国,造就祖国、为护祖国的作用。有加入团的机会是我最开心的事情。我申请加入共青团!

团支部如果让我加入共青团这个美好的大家庭,我会遵守团的章程,认真完成团交给的任务,我不但会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而且要做一个有纪律性,组织性的中国共青团员。并且决心维护团组织,为团组织争光,为校争光,为国争光。在成绩上,我会加把颈,提高自己的成绩。做一个模范的共青团员。

在团组织批准我入团后,我将更加刻苦学习、工作勤奋、品德高尚、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努力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刻苦钻研,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和政治思想觉悟,提高自己的自制力。努力成为对社会建设有用的人,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在组织不批准时,我也要做到不灰心,积极努力争取,为早日实现自己的伟大理想而奋斗,加入到团组织去,为人民服务。

第一次入团申请的时候,我没有参加,这使我感到很遗憾。但是,又一次机会已经来临,我一定不会放弃。如果这次未能评上,我会找出不能入团的原因,努力纠正错误,当这次是团组织对我的考验,如不能评上,我决不会灰心,下次再继续努力。

希望团组织认真考虑和审查我,给我一次机会,加入团的大家庭,为团作贡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大学共青团入团申请书(四)

尊敬的团支部:

我们是中国未来的希望,我们应该承担着自己的责任,努力提升自己,我申请加入共青团!

每个人来到这个世上都要有责任感, 每个人也都必须履行责任,承担责任。不但要承担自身的责任,也要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因为只有责任才能激发人的潜能,唤醒人的良知。 而那些碌碌无为、鼠目寸光、不思进取的人逃避、推卸责任。没有责任感,酷似乌鸦的鸟失去了生存与发展的机遇,最终被淘汰。人也如此,当员工的,不能履行本职岗位的职责,那就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也不能为人生实现更高的理想;当领导的,不能履行管理自己员工的责任,那你的员工就很难不段成长,出类拔萃。鸟灭绝了一只,森林里照样能传出婉转动听的歌声,可人要是因为没能履行自己的责任而颓废,那将是一生的悲哀。

青春是热情奔放,责任却坚定如山;青春是神采飞扬,责任却使人眉宇紧锁;青春的你有时以挥霍光阴来显示洒脱,责任却让人感叹人生的厚重与珍贵。青春和责任就这样看似矛盾,但最后统一到了我们青年身上。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全中国先进青年的代表,是中国共产党的后备军,是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它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生力军。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因为我追求进步,我将在这个火热的组织中得到锻炼和成长。从呀呀学语到出口成章,从懵懂无知到长大成人,寄托了长辈和老师感情、多少希望,他们又付出了多少爱心和努力啊!我不能对不起他们,我一定要好好学习,不断进步,争取将来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一个能够让父母、让老师感到欣慰和自豪的人。

请团组织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大学共青团入团申请书(五)

团支部:

我是一个热血的青年,我想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这并不是为了炫耀自己,而是为了能接受团组织的教育,接受团组织的考验,和给自己一个锻炼的机会。使自己变得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如果我被批准加入共产主义青年团,我将遵守团章,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履行团员义务,做个名副其实的共青团员。

我决心做到:

1、热爱祖国,坚信“马列”,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英勇斗争的传统。

2、艰苦奋斗,不怕困难,勇于献身,自觉站在革命和建设事业前列的传统。

3、与工农大众相结合,永远和人民群众在一起的传统。

4、要信赖党,坚定不移,跟党走的传统,共青团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在现阶段,坚定不移的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

5、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它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6、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7、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义,积极履行保护祖国的义务。

8、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即使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请学校团组织在今后的各项任务,实际工作中考验我吧!

此致

敬礼!

社团成立申请书范文4

一、荷兰的消费者团体诉制度

荷兰是社会团体极度发达的国家,这些团体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荷兰通过不同的立法赋予了某些团体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团体成员利益的权利。20世纪90年代初通过修改《民法典》,消费者团体也获得了这一权限。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财团或社团,只要于章程中规定促进某一利益,则可以为了保护他人的该种利益提。应当说这一规定从一般概念上广泛认可了团体诉权,未将团体诉权仅限于特定的领域。在消费者保护领域,除消费者团体外。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机关也可以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提,对此,《民法典》第305b条规定,《民法典》第二编第一条记载的法人(主要是公共机关)可以为了保护他人利益提。从消费者团体诉权范围看,目前,荷兰消费者团体尚不可以直接提起损害赔偿诉,仅能够提起请求禁止使用格式条款或者停止不当经营行为之类的禁令诉。之所以未赋予消费者团体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原因在于计算集团成员的赔偿额存在困难。不过,由于荷兰允许合格的团体可以基于他人的债权回收授权,以个别消费者的名义提起损害赔偿诉,故消费者团体也能够在获得授权情形下,以消费者个人名义提起损害赔偿诉,但这一制度已经不属于消费者团体诉范畴。

依据荷兰《民法典》,能够提的消费者团体并不需要事前获得诉资格登记,这一点与欧洲很多国家的规定不同。但消费者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因为只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才具备《民法典》规定的“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这一要件。消费者团体提前应努力与经营者进行交涉,尽量使纠纷通过协商得以解决,避免诉所带来的一些问题。对此,《民法典》第三编第305a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应努力与被告通过交涉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将被认为原告不适格。只有在被告收到原告记载着详细请求内容的协议书之日起两周后,方可以提。

若无特别规定,消费者团体诉应向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起,高等法院则对上诉案件具有管辖权。消费者团体可以通过提请求法院确认以下格式条款无效并命令经营者停止使用:第一,根据签约种类、契约成立经过、双方当事人利益以及其他诸种情形。可以认为格式条款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第二,格式条款提供者未给予对方当事人认知条款内容的充分机会。法院在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同时,可以命令经营者停止使用、也可以命令格式条款制定者停止推荐使用行为。

一般认为,消费者团体提,应当在提时,消费者实际使用了格式条款,但并不要求该格式条款的使用已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损害。因此,消费者团体无需就损害给予实质性举证,从这一点看,不当格式条款禁令诉能够防止消费者未来遭受损害。预防功能更为明显。

判决的效力仅及于诉的双方当事人。判决生效后,不禁止其他消费者个人基于新的证据和事实提起同样的诉。《民法典》第305a条第四款也规定,个人可以通过主张异议否定诉结果。也就是说,在荷兰,消费者个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团体诉的结果。法院判决停止使用不当格式条款后,若经营者不履行法院判决,可以依据《民事执行法》的规定,命令经营者停止所有业务活动或者冻结经营者的账户。判决内容可以通过报纸向社会公布,但实际上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只有在法院认为适当时才在报纸上进行公布。一般来说,经营者败诉时,往往会主动通过报纸公告不当格式条款。

荷兰经济部认为,消费者团体诉制度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呼吁国家应当强化行政手段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现象。一直以来,荷兰是个以市民社会主导的国家,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甚至还没有建立起公共政策执行机构。因此,政府必须加强行政规制,过分依赖社会团体通过民事诉手段实现保护全社会消费者利益,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消费者团体任务的范围。

二、荷兰的消费者集团和解制度

荷兰于2005年通过修改《民法典》和《民事诉法》建立了“集团和解制度”。根据规定,当经营者的行为造成群体性消费者损害时,符合民法规定的成立要件的财团或社团可以代表全体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谈判而达成损害赔偿的合意,对于成立的和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法律效力宣告应于和解协议书中记载如下事项:受害消费者集团的损害性质和损害程度;受害消费者集团所属人数;对作为集团成员的受害消费者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数额;受害集团成员个人获得损害赔偿金的条件:受害集团成员个人证明及获得损害赔偿金的程序;向集团成员进行诉程序通知时的具体地址和收信人姓名等。如果和解协议书中未包含以上事项将被法院驳回申请,此外,若和解协议书存在以下情形也不被法院受理:协议的损害赔偿金额总额不合理;对确保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担保措施不充分;对受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不充分;财团或社团在与经营者交涉中未能充分代表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支付赔偿金主体不是和解协议书的当事人。

申请确认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必须由缔结和解协议书的当事人共同向阿姆斯特丹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该申请具有中断诉时效的效果。对和解协议的内容在法院未给予法力效力宣告前,当事人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确认和解协议须开庭审理,一旦确定开庭日期,申请人必须向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个人告知开庭日期,对于申请人能够知晓具体地址的消费者。应采用信件通知方法(普通邮件),对申请人不知晓具体地址的受害消费者,应以在法院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的方式通知。此外,还应将开庭日期通知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的其他财团或社团,这些财团或社团可以就和解内容提出意见书。审理过程中,法院为了解当事人在协议书中提出的论点,可以委托相关专家提出参考意见。另外,若此期间存在法院已受理的消费者个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则个人诉应当中止,即使法院已确定了宣告判决日期亦如此。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后,和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该效力对所有的受害消费者集团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后消费者可以依据和解协议申请损害赔偿。判决书应向申请人、消费者个人及提出过意见书的财团或社团进行送达,送达方式为普通信件送达,对无法知晓具体地址的消费者成员则应通过法院确认的报纸进行判决内容的公告。通知和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通知或公告的内容必须包括损害赔偿方法、个别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期间、宣告判决的效果、消费者申请退出集团的方法和期间等。

受判决约束的损害赔偿权利人(消费者)申请脱

离判决的约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提交于判决书中指定的人。法律规定自判决宣告后,法院须确定不低于三个月的申请脱离判决约束的期间。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原则上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间提出脱离申请。但如果消费者在法院公布判决时不知道自己受到损害的,亦可以自知道受到损害后提出脱离申请。脱离判决约束的消费者不受和解协议书内容的约束,可以单独提。

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允许在和解协议书中规定,损害赔偿权利人自知道可以请求即时支付损害赔偿的权利后超过一年不行使权利的,则丧失协议书中确定的损害赔偿权。另外,法院宣告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后,若发现受和解协议书约束的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费者数量过于微少时,法律允许解除和解协议书。于此情形下,必须在两种报纸上解除公告,并向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财团或社团进行通知。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群体性消费者受害现象比较严重,因经营者使用不当格式条款或实施不当经营行为致使不确定的多数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缺乏相关权利救济机制,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规制,损害了消费者对市场经济的信心。而对于群体性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害的案件来说,由于可能每个消费者损失额较小,面对高额的诉费用和时间消耗,其诉诸法律寻求救济的欲望被严重压抑,致使经营者非法获利。因此,确有必要在传统的民事诉制度之外,建构一种有效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荷兰建立的旨在解决群体性消费者纠纷的制度。其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给我国带来了有益的启示。

社团成立申请书范文5

随着社会在进步,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请求写进申请书里。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爱心社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爱心社申请书1尊敬的晨星文学社领导:

您们好!

晨星文学社是我们独山子热电厂文艺爱好者自主组建的一个文学团体,它主要以培养写作、书法、绘画等文艺人才为主,是所有喜欢文艺的基层员工艺术的天堂。它给了我们文艺朋友们互相学习互相探讨的机会,相互之间共同提高。

我叫___,是独山子热电厂锅炉车间的一名普通职工,20__年7月入厂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在班组处于外操岗位。在大学学习的日子里,我深深的喜欢上了绘画。并在不断的努力下,在大二学年,有幸竞聘上了系宣传部部长的职务,不但使我的绘画生涯得以升级,还把我的心灵体会奉献给更多的人。我爱美术,是美术给了我工作之余,放松心情,感受世界的另一个通道,所以我真诚的想加入我厂晨星文学社美术部,希望协会领导能够批准。

如果我有幸能够加入贵协会,我会尽自己所能,在工作之余,发挥自己的特长,为协会作出自己的贡献,积极向各位老师傅请教学习,和各位美术爱好者共同研究探讨,共同在艺术的海洋里畅游;假如我没有被批准,那可能是我的认识不够深刻,绘画技术不够精湛,我会继续努力,绝不放弃自己的爱好,争取早日能够加入晨星协会这个大家庭。

希望各位领导能够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__年__月__日

爱心社申请书2尊敬得学院领导,你们好:

我自愿申请加入学校社团部,这对于我来说是一次鞭策与提高,也是对我得一次锻炼和考验,我申请加入这个组织,并力争为学校教学管理做出自己得一份贡献。

我认为社团部作为我院一个业余生活得组织部门,是丰富校园生活得重要支柱,在校园这个大家庭里一直占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不仅担任学院社团部其他工作得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等职能,更能以自己得表率作用促进学校得管理工作上新台阶,更能激发学生得学习热情,使他们养成良好得习惯,使学生得精神面貌发生新得变化。

因此,它对于促进学院学生得管理工作有着重要得意义。可以说学院纪检工作是学院管理工作得重中之中,是管理之基,是服务之本,因此我申请加入这个组织。

如果我加入这个组织,我将感到无上光荣,我将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学院各项纪律和规定,对照标准找差距,使自己得自身素质得提高,认真履行纪检组织所赋予得职能,充分发挥其监督,检查,管理得职能,坚持标准面前人人平等,不搞小团体,不逊私情,秉公办事,一切为了学院得发展,一切为了学院得管理,一切为了学生得利益,并把自己置身在学院学生会这个集体中,找准位置,服从组织,听从安排,在学校管理中,做出自己得贡献,并在管理中提升自己得能力,激发澎湃得热情,端正学习得态度,树立远大得理想,树立正确得人生观,价值观,珍惜时间,刻苦学习,做遵守纪律得榜样,做认真学习得榜样,为学院实现大得发展,为学院创造新得辉煌做出自己得贡献,我将从现在起向这一目标奋进,请学院领导批准我得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爱心社申请书3尊敬的院领导社团联合会:

首先很感谢你们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看这份申请书。

我们要申请的是动漫社团。因为动漫在当今社会深受人们的喜爱,发展迅速且动漫在游戏、广告、影视以及其他的行业的应用都非常广泛。这样就使得动漫行业在我国的众多行业中脱颖而出。学动漫、爱动漫也就成了一股热潮。如今大多高校都已开设了这一学科。因此,我们想利用这个机会,申办一个动漫社团。

我们的社团成立之后,我们会开展很多活动,包括带领会员一起观看有关动漫的影视(一周2—3次)、动漫知识竞答、漫画比赛、教会员制作动漫手绘、泥塑雕像以及大型画展和动漫人物真人扮演(cosplay)等。这样也有利于丰富大学生的业余生活,缓解学习压力,同时与我们自己的动漫专业(艺术设计系动漫专业)挂钩。这样也更有利于学这个专业的学生更好的交流,更好的展示自己的才华,我们也会最大限度的去跟他们提供这一平台。

我们社团计划在成立后不久将会搞个大型活动,其中我们将会把动漫手绘,泥塑雕像作为我们的亮点来做,也会试着把cosplay扮演给大家看。争取将活动办好,因为只有将活动办好了才更有利于社团以后的发展。

社团成立之初,我们还将与外校的动漫社联宜,在外面我们也会找一些与动漫有关的公司以及服饰店来赞助我们,使我们的社团更好的办下去,待以后我们的社团走上成熟的时候,我们还会将我们自己的手绘稿拿去投稿,争取为社团多挣点经费,这样也有利于社团内部资金的出纳。

本社团的辅导员为崔瑞岭,顾问童馨瑶。该团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各一名。会长和副会长由任命和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对整个社团的工作开展情况负责,且每个月至少向上级汇报情况两次。本社团设一个团支书记和六个部,分别是外联部、宣传部、策划部、组织部后勤部和秘书处。

本社团制定出了一份详细的动漫社团章程,对于社团的管理,活动的举办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说明,望院领导和社团联合会能够相信我们,我们一定会将社团办好,不辜负领导对我们的厚爱。我们将使本社团在本院以至周围各高校的影响力越来越高。

望院领导和社团联合会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日期:

爱心社申请书4尊敬的社团领导:

我自愿申请加入安工大经济学社,这对于我来说是一次鞭策与提高,也是对我的一次锻炼和考验,我申请加入这个组织,并力争为社团建设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就我个人了解,经济学社是以经济类题材活动为中心,以社员全面发展为目标,构建学生实践的演练平台,以此提高社员经济意识和学生社会能力的一个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对于一个经济学新生而言,这的确是一难得的锻炼的机会,所以我希望社团领导能给我这个机会,让我能够得到锻炼。

如果我能加入这个组织,我一定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能力。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日期:

爱心社申请书5尊敬的社团领导:

在___这个美丽的城市,有所远近闻名的学校:工业学校。为了满足同学们的文学爱好,成立了文学社,现正招收一些喜爱文学的学生。我希望加入文学社,请容我自我介绍:我叫张依格,今年__岁,是__管理服务(4)班的学生。

其实我并不是很喜欢写作,但是对课外书籍感兴趣,因此我学会了很多词句和课外知识。以前我觉得写作太麻烦,太费脑筋,总是跑题。后来经过老师和爸爸的指点,掌握了一些诀窍:如:每次看书时,我会把好词牢牢记住;每次作文,我会先列一个提纲,再把草稿写完,边写边看提纲,可以避免跑题。

我喜欢阅读一些名著,如奥斯特洛夫斯基的《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和凡尔纳《海底两万里》、还有拉格洛夫的《尼尔斯骑鹅历险》,以及玛格丽特.米切尔的《飘》等,我还阅读一些科技类的书和一些科幻小说。我之所以加入文学社,是因为我还想跟有同样爱好的同学交流、沟通和学习,以提高自己的作文水平。加入文学社能开阔自己的视野,丰富自己的想象力,让写作更上一层楼。如果我能够加入文学社,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1.提高阅读量,博览群书。2.学会编故事,而不是抄袭别人的故事。3."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多走多看,仔细观察生活中的细节,细小的事情,可以做大文章。以上是我的申请书,希望老师能让我加入文学社,我相信一定会为文学社增光添彩。

此致

敬礼

社团成立申请书范文6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社团筹备申请书范文(一)

尊敬的校团委,校社团联:

你们好!

我是08级工造专业的xxx。为了丰富大学校园文化生活,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所以决定组建一个象棋社。

从初中开始,我就对象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进入大学以来,我惊喜的发现了很多对下棋感兴趣的同学,我们共同讨论学习,于是我产生了成立一个社团的想法。我希望通过这个社团能把更多爱好者和具有爱心的人聚集在一起,给彼此提供更多的交流和展现自己的机会。在我们筹备这个社团的过程中,有很多的支持者,而且我们从技术和组织两个方面已经有了初步的领导核心,种种策划和活动安排已经初见雏形,一个积极向上的社团纲领也已经形成。下面我将

一、本社团活动的任务:以象棋作为活动的载体,组织会员之间的棋艺交流,活跃校园文化生活。

二、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可举办常规棋艺切磋活动;组织棋赛;举办棋艺讲座等。

三、活动的宗旨:

1、让所有爱好棋类运动的同学们有更深入接触棋类的机会。

团结广大棋类爱好者学习和和研究棋艺,发扬我国的优良传统,促进棋技的普及和推广;奉行“友爱互助、开动脑筋、精益求精”的准则;目的是丰富广大同学、教职工的业余生活,使更多同学、教职工掌握一些下棋技术,提高综合素质。组织广大棋类爱好者,共同学习和研究棋技,推广棋艺的发展;开展各种棋类活动,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棋类活动及比赛。

2、推动棋类运动的普及和大众化。

在国外,尤其在韩国,围棋是一项老少皆宜,大众参与的十分普及的运动,全韩国有200万围棋爱好者和300多所围棋社,每年要举办上万场比赛,高校中各种形式的围棋社团组织屡见不鲜;在我国广东,几乎所有的高校都有棋社,高校之间的棋类比赛和互访已成为高校之间交流的重要手段,所以,我们将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发展棋社,让更多的同学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

四、拟定社团成立要素如下:

1、活动地点:教室、社团办公室

2、资金来源:收取一定社费,用来买购棋类以及棋类维护费用等;

3、主要活动:

(1)、每周四到五次的校内棋类训练

(2)、每周一到两次校内棋类比赛

(3)、每月四次棋类基础知识讲学;

(4)、不定期举行参观、访问活动。

另外,我们认为,要使象棋社的存在有意义且具有发展潜力,我们棋社将做到以下几点:

1.处理好棋社内部工作,提高棋具、环境质量,增加会员数量。

2.多开展校内棋类活动,做好宣传工作,调动学生积极性。

3.联谊其他院校,接触正规棋类组织,尝试大规模活动。

4.做好精神传承,代展棋社。

以上就是我们已经做好的准备和规划,希望学校领导能批准我们的申请,我们将严格按照各种制度切实地做好社团的各项工作,切实地为会员服务。

申请人:

社团筹备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社联组织领导:

我是本校临床专业的学生,热爱大学生活,尤其热爱民谣吉他,通过一年的观察调查,我们学校对吉他感兴趣的人还不少,所以希望能通过组织一个专门的吉他协会来和广大的吉他爱好者一起交流交流,并为热爱吉他但不会玩的同学提供一个好的学习吉他的环境,当然也希望通过这个协会尽可能为这方面的人才提供展现自我的舞台对然学校里有音乐协会,但是始终没有一个吉他团队,成员都比较分散,没法将他们集中起来,我们抱着为广大吉他爱好者提供一个好的交流平台和表现的舞台的宗旨,希望能成立这么一个协会!

简介如下:

一“协会名称:****学院吉他协会

二:简称:吉他人

社团筹备申请书5篇社团筹备申请书5篇

三、社团的宗旨

严格按照校团委、校学生会的社团管理规定筹办成立,不折不扣地执行我校社团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以服务会员、丰富我校大学生业余文化生活而努力,配合学生会,共同建设我校积极、上进、和谐的社团文化,办出自己的特色,办出自己的水平。我们的社团就是要为吉他爱好者一个好的交流平台和表现的舞台。我们的口号是“人生路上,吉他相伴!”

四、社团的精神

互助、互爱、团队合作、创新求变、积极发展、勤奋锻炼、坚持不懈、努力成功。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思想有多远就能走多远,心有多宽,路就有多宽。超越自我,挑战极限。修身养性、明心见性。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乃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动创一切皆有可能;动创越磨粤锋利;动创永不止步。

五、社团组织构成

我社团组织机构设置入下:

主席一人,负责社团的统一管理工作。

副主席一名,负责日常活动的具体实施和会员的组织安排。

宣传部(主要负责活动的宣传工作)、

外联部(主要负责社团对外的联系等)、

财务部(负责管理和监督社团各种财务收支活动)、

活动组织策划部(策划活动方案开展组织工作)

六、社团费用来源

我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1、会费收入

2、校外企业赞助费用

3、社团内部由部分个人筹集的费用等等。

七、社团活动的开展

1、定期举行吉他交流会,以各会员才艺表现为主,一学期两次

2、定期举办大型歌手比赛,以乐器伴奏演唱为主(一年一次,并设奖品雅马哈吉他一把)

3、组织会员参加市内比赛

4、与其它协会(如爱心社)联盟,为他们义演,来尽我们的一份爱心!

我们的协会是以为广大吉他爱好者服务为宗旨,给每一个会员表现自我的机会!

吉他协会,是我步入大学生活以来成立的第一个社团,虽然组织经验少,个人能力有限,但我相信,在我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支持帮助下,在我们协会筹备人员不懈的努力下,我们的吉他协会一定会很快成立并发展起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们吉他协会的成立,我们学校的社团活动定会得到新的发展。我愿以我百倍的热情和激情,努力管理好社团,服务好会员。

望尽快给予批准,此申请书如有不足之处还望老师、学长给予帮助指正!万分感谢!

此致敬礼

申请人:**医学院**学院**

社团筹备申请书范文(三)

尊敬的校团委、学生处

您们好!首先非常感谢你们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审阅这份申请书。

我们是一群热衷于策划、组织的学生,我们有着自己的兴趣爱好,但是我们学校却没有一个给众多电脑爱好者共同学习、互相探讨以提高社会实践能力的平台,因此我们恳请申请成立超越科技社团,一个服务与广大学子的社团,一个电脑兴趣爱好者展现才华的舞台。

本社团是以“超越科技,超越梦想,超越未来”为宗旨。通过了解电脑知识和举办电脑活动等途径,给众多电脑有志有兴趣的学生提供一个在it行业体现自我价值挖掘自我潜力、提升自我综合素质,增长社会经验的平台。也让大家在合作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全面提升自己的能力,社团也同时努力为社团成员创造锻炼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争取让每位社团成员在社团有充分的机会参与社团实践活动以及在毕业之后能够成为it业务知识过硬社会实践能力强,思想品质高尚it行业的精英型人才,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为今后投入激烈的竞争中添帆加翼。

社团成立后,在社团的建设上将主要分为三大块,策划、强化社团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努力建设出一个具有相当领导、策划、组织能力的团队,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学术上,加快社团学术和会风的建设并扩大社团的影响力,营造良学习气氛,实现整个社团理论水平,实践能力的提升;实践上,努力括宽途径,为会员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使会员学到的理论知识能够学以致用,并强化知识与技能,我们将继续致力与此,全方位建设社团成为一个重学术、重实践最主要的是我们要超越科技、超越梦想、超越未来、超越自我成为全校精英社团。

我们恳请团委领导,批准我们社团的申请,我们坚信在团委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在我校同学的拥护下,本社团一定可以把我校学生社团事业办得红红火火,使社团活动体现大学生活泼向上的积极风貌,使本社团活动成为我校的一大亮点,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成立计算机社团是我们所有电脑爱好者的愿望,也是超越科技社团全体社员的共同期待,我们坚信有能力、有决心、有智慧办好这个社团。

此致敬礼

社团筹备委员会

社团筹备申请书范文(四)

篇四: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尊敬的团联领导:

您好,我是xx级对外汉语专业的xx。现在向您申请在xx学院成立xx社团。现在我将本阶段的筹备情况和宗旨意义向您汇报如下:

从高中开始,我就对手语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手语是由于聋人交际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已作为聋人的一种语言,逐渐为人们所接受。手语包括手指语和手势语。手指语是用手指的指式变化和动作代表字母,并按照拼音顺序依次拼出词语;在远古时代,全人类都处在简单的有声语言阶段,常常用手做各种姿势来表示意思,这样的手势大多数是指示性和形象性的动作,叫做自然手势,此后,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聋教育的产生与发展,开始创造出具有语言性质的手势,这种在有声语言和文字基础上产生的,与有声语言密切结合的手语,称之为人为手语。自然手势和人为手势结合成为手势语。

进入大学以来,我惊喜的发现了很多对手语感兴趣的同学,我们共同讨论学习,于是我产生了成立一个社团的想法。我希望通过这个社团能把更多爱好者和具有爱心的人聚集在一起,给彼此提供更多的交流和展现自己的机会。

在我们筹备这个社团的过程中,有很多的支持者,而且我们从技术和组织两个方面已经有了初步的领导核心,种种策划和活动安排已经初见雏形,一个积极向上的社团纲领也已经形成。在“提高自我,服务他人”这个宗旨下,一个为同学喜闻乐见的学生社团正在蓄势待发。

我们的社团在服务同学,配合学校的宣传工作中,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中尽自己的一份力量。通过社团的各项活动,相信我社定能达到“提高自我,服务他人”的宗旨,凭借着社团庞大的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社会奉献爱心,并且我社竭诚发展成为学院的一个优秀社团。

社团筹备申请书范文(五)

尊敬的校领导:

我是本校##院的一名学生,因为热爱大学生活,热爱学生活动,希望通过组织社团为我校的学生社团活动发展贡献自己一份微薄之力,也想更好的为在校喜欢吉他的同学服务并在此过程中锻炼自己的综合素质。于是向校学生递交此社团申请书。

启发:

大学校园是学术的天堂,因为她的博爱,给了我们在校大学生无拘无束的生活,和自由发展的空间。同时也是因为这种宽松的环境容易产生懈怠情绪,因此也会使很多人沉迷于自我的世界不能自拔,比如网络游戏和大学生对感情的认识不足严重影响了个人发展和整体学术氛围。大学是通向社会的最后一个驿站,毕业后我们就要真正踏上自力更生的人生之路。而单纯的大学生活无法教会我们更多的社会生存技能,所以当代大学生急需要一个锻炼成长,为适应社会需求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平台,从而使自己的能力发展符合社会上用人单位的要求,为我们大学生踏上人生道路之前提供一次充电学习的机会。只有积极的人生态度才会有积极地人生;才有幸福的生活;才能享受生活的乐趣。所以我认为大学有必要培养一些兴趣爱好和好的习惯(例如吉他,乒乓球,篮球等兴趣;热情,大方,乐于分享等习惯),为以后进入社会后的发展做准备。

于是我发现有很多学校为此成立了很多学生社团,他们个具体色,为丰富我们的大生活做出了很多贡献,同时因为有校学生会的大力支持和严格管理,使我们学校的社团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和蓬勃发展,也使得我们对社会的认识更加完善,提高了

自身的能力,我深深地被社团活动的魅力所吸引。于是我经过认真而周密思考,在和几位志同道合的同学商议之后,我们决定一起把我们自己的社团活动搞起来。

所以我们决心成立吉他社。

社团简介

我们社团叫吉他社。筹备成立时间是20xx年,社团筹备组织人有……我们一心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热爱吉他的同学提供学习和展现自我的机会,同时锻炼自己,提升自我。

社团成立的初衷

通过为提供丰富的学习和实践机会,并给每一位成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展示自我、相互学习与交流的平台,全面提升成员吉他面的素质与能力,挖掘会员对吉他的爱好,提升其吉他技能,成就音乐精英。

三、社团的宗旨

积极,向前,热情,大方,相互学习、交流,共同进步提高

四、社团的精神

一切皆有可能!人的潜力是可以无限挖掘的,不断挑战,不断超越,不断突破!只要有恒心,有毅力,坚持不懈,没有不可能只要去做。互相交流,互相激励,互相提高,众人拾柴火焰高。所有人的思想,不断碰撞,就能不断擦出灵感的火花!永不言弃,发奋图强!

五、社团结构组成

监事部,秘书处,宣传部,外联部,财务部,对外交流部。

社团费用来源

1,外联收入

2,会员会费

七、社团活动的开展

社团成立申请书范文7

尊敬的团组织:

我自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我通过对团章的学习,团组织和团支书的教育和帮助,认识到作为21世纪的新一代青年,必须要有强烈的上进心,积极争取我们青年人自己的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入党申请书范文年的群众性组织,是党的可靠的、得力的后备军,是培养青年学习共产主义,使我们具有“四有”“五爱”品质的大学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中国共产党的有力助手和后备军。是建设民主、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祖国的生力军。她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

纵观历史,注目今朝,我们的共青团无愧于中国青年先进组织的光荣称号,无愧于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烈士,无愧于我们的祖国,无愧于我们的人民,是忠于党、忠于人民,为我国青年所拥护和爱戴的革命组织。她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烈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她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壮大的,始终站在革命斗争的前列,有着光荣的历史。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的作用。

我作为一名初中生,对团组织充满崇敬和向往,渴望着能够早日入团。我要求加入团组织,是为了能更直接地接受团组织的培养教育,以团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强、自立、自信,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坚决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更好地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如果团组织批准我的入团申请,使我成为一名光荣的共青团员,我将遵守团的决定,履行团的章程,履行团的义务,遵守团的纪律,服从团的决定,保守团的秘密,按时交纳团费。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尊敬老师,勤入党申请书范文奋学习,团结同学,帮助同学,关心班集体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共青团员。

此致

敬礼!

社团成立申请书范文8

有关共青团的入团申请书一敬爱的团组织:

青春,一个被赋予太多憧憬与希望的词汇。在很多人眼里青春如火,燃烧着激情与活力;青春如花,绽放着智慧和希望。但在我的眼里,青春就如一只迷途的鹿,徘徊在人生的十字路口,前路是满布的荆棘与彷徨。我现在正处于初三,需要一个方向性的指导,我申请加入共青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有力助手,共青团是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缔造和培育的,它在不同的条件下,各个历史时期都有着自己的任务,四化建设中它将是长征的英勇突击队,它仿佛是一个大熔炉,有志向的青年人都应在这个大熔炉中锻炼成长

回顾共青团的成长历史,无不感到自豪和骄傲。从辛亥革命到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共青团员始终战斗在最前列,始终不懈的捍卫着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完成这崇高的职责。因此要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有知识、守纪律、体魄健壮、勤劳勇敢、朝气蓬勃、不怕任何困难的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就必须加入共青团组织,时刻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知识武装头脑,在三大革命中锻炼成长。

我渴望加入这个先进的组织,请组织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有关共青团的入团申请书二尊敬的团支部:

我们是积极向上的青少年,有着远大的理想和抱负,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加入共青团能更好的帮助我们实现这个愿望,因此我申请加入共青团!

拿破仑曾说:“人与人之间只有很小的差异,但是这种很小的差异却可以造成巨大的差异。很小的差异即积极的心态还是消极的心态,巨大的差异就是成功和失败。”我志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下简称共青团或团组织)是中国青年的先进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有力助手和后备军,是中国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大学校,是培养和造就"四有"青年的革命熔炉,是建设民主、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祖国的主力军。它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虚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在某些方面,我做的还不是非常好,但我相信我可以时刻以团员的要求来要求自己,努力做到更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有关共青团的入团申请书三敬爱的学校团支部:

我是一名普通的青年人,同每一名青年人一样,有着理想和抱负,向往着美好的未来,而这一切都需要有一个指路的标灯,团组织就是青年人前进道路上的航标,所以我迫切要求加入共青团组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烈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行动指南,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全国各族青年,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她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壮大的,始终站在革命斗争的前列,有着光荣的历史。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的作用。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请团组织接受我的申请,早日吸收我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实现我多年的夙愿。

此致

社团成立申请书范文9

关键字:社会团体成立

所谓社会团体,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指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一般简称为社团。宪法(1982年)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公民依法自愿组成社会团体的权利是结社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

《条例》是我国目前关于一般社会团体进行法律调整的最重要的法律。除此之外,国务院还有少量的其他规定。但最主要的,是国务院有关部委(主要是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为了按照该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而的大量规定。

本文将主要以《条例》关于社会团体成立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为中心,对我国的有关法律制度(主要是行政规定)进行简单的梳理。由于社会团体成立的程序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其分为三部分讨论。

一、社会团体成立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10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六个条件。从该句话文字意思看,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时应当符合这些条件,否则就不予批准。本文这里对这几个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人。

根据《条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这里的“个人”应当指中国公民。中国法律没有禁止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结社,但是需要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目前,关于外国人和外国团体结社的主要法律规定是1989年6月14日国务院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但是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如果想在中国组成商会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则在目前还难以合法进行。

这里所说的“单位”,根据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从该条的文字意思以及我国对于“单位”概念的一般使用来看,并不要求具备法人资格。所以,象合伙企业这样的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会员。但是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单位会员,还有待解释。

这是《条例》对会员人数的最低要求。至于为什么法律上最低要求这样多的会员人数,为什么禁止人数少于这个数额的社会团体成立,有关政府官员对此的解释是,如果“会员过少,成立的社会团体就不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这种考虑尽管有一定道理,但是社会团体既然是作为公民、单位自愿组成的团体,仅在少数情况下公共利益要求其成员有“广泛性、代表性”(比如行业协会、商会等),但其他团体(比如联谊性团体)则没有进行这种要求的必要。这个要求使得结社自由受到相当的限制。

如果社会团体的会员人数因为会员死亡、退会等原因而低于这个法定人数时,是不是导致社会团体的解散,《条例》并没有规定。从法人的一般原理来看,似乎应当导致社会团体的解散。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什么是“规范的名称”,《条例》第10条第2款中有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这个规定还是相当笼统,行政机关在决定名称是否“规范”方面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行政机关对于社会团体名称进行审查的一个例子,是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在《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1990年1月25日)中,针对海南省民政厅的《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道:“在革命斗争年代,党的秘密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中国革命的解放事业做出了贡献。但随着全国的解放,这些党的秘密组织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而自动宣告解散。现已时隔四十年,我们认为不宜再以过去的秘密组织为名组成新的社团。”

关于“相应的组织机构”到底应当有什么,分别应当按照什么程序来工作,法律中没有规定。《条例》中对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只是在第14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筹备工作时,提到了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另外还需要注意,《条例》对于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规定是第10条,其前的第9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其后的第11条规定发起人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时应当提交的文件,从法律解释的所谓“体系解释”方法来看,第10条似乎应当指在申请筹备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果这样理解,则这里就存在着矛盾。因为这意味着在申请筹备之前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可是既然尚未经批准筹备,则尚不能合法地开展任何活动,如何建立“组织机构”?

而且,《条例》要求的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所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并没有与这个条件相应的要求。结合后面第14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关于“相应的组织机构”的要求指第14条所规定的在筹备活动中应建立起的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这里是要求社会团体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便开展活动和接受管理。不论是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还是租赁或者借用的房屋,都可以作为这里要求的“固定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对于该条件的官方解释是,“社会团体根据其业务活动的需要及规模、经费、财产状况,应配备相应数量、专业知识结构、工作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保障其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社团专职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专门从事社团工作,由社团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

这一项规定要求社团必须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不可以全部为兼职。什么是“专职工作人员”?上面的解释显然强调是以在社团的工作为“正式工作”。立法理由如何,不得而知。

关于“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上面的官方解释强调了两个方面,即数量上足以进行业务活动,以及在能力上足以胜任业务活动。这个条件分析起来更加模糊。既然这是社会团体成立的条件,则在成立之前就应当满足这个条件。难道要社会团体在成立前就将以后开展活动时才需要的工作人员都提前全部聘用?数量上,有时两个专职人员可以胜任一项工作,一个专职人员加上3个兼职人员也可以胜任,那么怎样才算是足够?这里对于其资格、能力作如此的要求,但又不象其他法律对于多种经纪人或者教师规定了详细的任职资格(实际上也不可能),那么如何判断其是否胜任?

而且,-

这里规定的实际效力也值得怀疑。因为在后面将要谈到的申请社团成立登记所需要的各种文件中,都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有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在《条例》第六章“罚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应当处罚的行为中,也没有将未设置专职工作人员或者其能力欠缺作为应当处罚的事项。那么,这里将此规定为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之一,到底有什么意义?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这一项首先规定社会团体的资产和经费来源问题。社会团体在成立之前就应当对于将来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所谋划,法律上要求这种来源应当是合法的。一般来说,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举办的经济实体所上交的利润等。当然,作为一项成立条件,它在申请程序中的体现仅仅是须在章程中写明,而且只要从文字上看是合法的,就应当认为符合要求。至于以后有非法取得资产、经费的行为,则是以后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问题了。

本项还规定了社会团体应当具有的最低活动资金数额。关于所谓“活动资金”的含义,是否就是指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价值,还缺乏法律上的解释。另外,这个“活动资金”可以体现为何种财产形式,也没有类似公司法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那样的确切规定。

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需要在申请筹备的时候即已经缴足,并经过验资。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关于这个条件,官方的解释是,“它是对社团法人应具备的几个条件的概括,具备了前面几个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有了基础。可以这样说,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社团法人成立的核心条件。这个核心条件,又是以社团法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为基础的。”这段话的意思令人费解,没有说明其作为“成立条件”而必须在申请成立前符合何种要求。从逻辑上说,一个组织只有在取得法人资格以后,才谈得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项不应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如果将其理解为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的话,那就是财产问题,即需要具有一定的财产。可是财产问题在前面的第5项条件中已经涉及,这里没有必要又专列一项并以更加笼统的语言加以重复。所以,这一项规定到底含义是什么以及如何适用,还是一个应当探讨的问题。

总的来说,《条例》第10条关于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规定内容非常模糊,有的条件很难实际适用。从立法技术上看,即便不设本条规定,《条例》在规定社会团体成立的程序时也必须将这些条件规定进去。现在将成立条件与成立程序分开规定,出现了大量的重复,而那些没有在成立程序中作要求的“成立条件”,则事实上形同虚设。

并且,如果把这一条理解为一个说明性的而无须实际适用的规定,它也没有把社会团体成立所应当具备的所有条件都概括进去。比如,《条例》第13条第1、2项关于社会团体宗旨与业务范围的规定

二、社团成立的程序

(一):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筹备根据《条例》第9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成立首先需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筹备申请并经其审查同意。

所谓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依法并根据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等行政管理事务。

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主要根据活动范围以及业务范围来确定。(1)《条例》在第7条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实际上这种管辖也适用于业务主管单位,也就是,全国性的社团,由中央级的业务主管单位主管,地方性的社团,则由地方的业务主管单位管理。(2)根据业务范围来确定。比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法学社会团体,建设部主管建设方面的社会团体。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30日)中规定,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工作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有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不便由政府工作部门或党的工作部门承当时,经民政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同意后,也可依委托有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的其他单位承担这一职责。委托的情形,例如民政部、国家科委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管理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科普性社会团体,民政部、国务院侨办委托全国侨联管理华侨类社会团体。受到委托而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非常广泛,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

由于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是成立社会团体不可缺少的第一步,所以如果不能正确地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将无法合法地成立社会团体。

那么会不会出现找不到的情况呢?这似乎奇怪,但却不是不可能。在司法部副部长徐瑞新的一次重要讲话中,他说:“这里我想特别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申请登记……(的)职责作说明。……对于已经成立的社团……,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该社团……的活动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或者因机构改革,业务主管单位已经不再具备原来的管理职能,或者该社团……不接受业务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不再作为该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里,该社团……如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条例的规定,以该社团……不具备成立条件予以注销。”

这段讲话虽然说的是社团的注销问题,但是与社团的成立问题也有关。那就是,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使得各个政府机关在管理社会团体的权限上出现空隙,以至于某个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没有对其申请的业务有主管权限的政府部门,是否就可以以此为理由而拒绝这类社会团体的成立?笔者以为,结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其范围只受法律的限制,而与行政机关的内部职权划分无关。所以,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如何为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府的职责,而不是让申请人自己去“找”。所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一个试图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因为没有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提出申请,这本身就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情形,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首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筹备申请。关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时应当提交什么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这可能是因为登记管理机关仍然享有全面审查社会团体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力,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对登记管理机关并没有约束力,仅仅是一个初步审查而已,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所有已经经过审查的事项重新审查并独立作出决定。所以,法律对于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问题没有作出很明确的规定。从逻辑上说,似乎可以参照《条例》第11、12条规定的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的申请筹备时需要提交的文件,以及审查程序。

国务院的一些部委为了履行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了一些行政规章。比如,对外经济-

贸易部的《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1991年2月2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24日),国内贸易部的《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3日),司法部的《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审批办法》(1993年6月22日),等。

如果发起人认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不同意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社团成立的程序(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登记管理机关的两次审查是社会团体成立所需要经过的主要程序。

《条例》第9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所谓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年度检查以及对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事务。

登记管理机关的确定问题,根据《条例》第7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一)申请筹备时需要提交的文件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时,根据《条例》第11条的规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根据民政部监制的《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其内容与章程的内容有很大重合,主要有住所、活动资金数额、活动地域、经费来源、会员数量、宗旨、业务范围、筹备发起人情况、拟任负责人情况。

申请书中有些要求的内容也许会给人们带来困扰。比如会员数量,由于社会团体还没有成立,这里的“会员数量”到底指的是什么数量,还值得探讨。如果将这个数量理解为当时已经明确表示将加入社会团体成为会员的人,则似乎过于苛刻,如果理解为社会团体发起人所估计的将来可能招收的会员的数量,则任意性非常大,并且这对于仅仅在发起阶段的社会团体来说,这可能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并且,《条例》并没有要求提交关于会员人数的证明文件,所以,这个栏目的填写可能有很大的随意性。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这一要求表明,《条例》的10条的5项规定的资金,必须在社会团体申请筹备之前就已经全部到位。验资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条例》的10条第3项规定的“固定的住所”,也必须在社会团体申请筹备之前就已经取得。申请时应当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这一强制性的要求使得社会团体在开始筹备之时就已经“拥有”一定的财产,这对于保障与筹备中的社会团体发生民事关系的债权人是有利的,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这个时候仅仅处于社团的筹备期,离社团的真正成立还有相当时间,这会造成在社会团体正式开展业务之前资金将长期闲置,以及为了取得或者维持“固定的住所”而必须支出大量的费用。如果以后没有被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将会更大。

事实上,在申请筹备时就要求必须资金全部到位并且取得场所使用权,是没有什么必要的。因为,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筹备申请时,主要审查的是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与拟任负责人的情况、章程草案等问题,筹备期间的社会团体并不能开展任何业务活动,所以要求社会团体在申请筹备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完全可以让社会团体在经批准筹备、并经过筹备工作后,在申请正式登记成立时,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按照官方的解释,所需提供的包括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惩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这里说的“审核意见”是仅仅为对于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其真实性,还是说他们作为发起人、拟任负责人需要经过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核并且同意,从这段话本身来看不是很清楚。其含义到底如何?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1998年11月3日)中规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应当经过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由社会团体按其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尽管这个规定是为了对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而的规定,但是它反映出了现行的社会团体负责人选任程序,筹备成立中的社会团体没有理由采用不同的程序。所以,依次推断,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不仅需要其所在单位进行证明,更需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同意。显然这已经超出了《条例》规定的范围。

5、章程草案。

由于这时还没有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于尚未合法地开始筹备,这时也不允许擅自召开,否则就属于《条例》第35条规定的“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所以这里指的应当是发起人所草拟的章程草案。

《条例》第15条规定了章程应当具备的内容,这些内容在章程草案中当然应当具备,即,(1)名称、住所;(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7)章程的修改程序;(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是社会团体自治的宪法性文件,是由会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共同决定的。按照各国法律上的惯例,包括我国公司法上的规定,章程固然由团体成员共同决定,但是法律上会因为公共政策上的考虑而确定相当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章程中的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规定相抵触。比如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各自的主要职权、工作程序等,都有强制性的规定。《条例》中无疑也有这样的规定,比如第29条关于社会团体的财产问题的规定,但是显然很不全面。

比如,关于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条例》几乎没有作出规定,只是在第14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筹备工作时,提到了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第15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章程中应当包括的事项中,规定应当包括“民主的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依此,似乎应当认为,除了法律上要求必须设置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外,是否还设置其他的机关,各种组织机构的工作程序、职权等问题完全应当交由会员通过章程决定。不过,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则没有认同这样的推断。

1998年11月3日,民政部的《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民政局对于社会团体要参照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章程范本》)对社会团体的章程严格审核。在《章程范本》开篇-

的“说明”中,民政部表示,该范本是依据国务院《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该范本的目的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可见,民政部的意思是要赋予这个范本以相当的强制性。不论这样做是否有越权之嫌,这个范本显然会因为民政部门的强制推行而对实际产生很大影响。这样,如果章程草案中的规定有与《章程范本》中的主要规定相抵触的情况的话,登记管理机关也许就会命令必须修改,否则就以此为理由而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章程范本》规定,社会团体应当设有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在理事人数较多的时候还应当再设置常务理事会),以及各自的工作程序和职权;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资产管理、使用的原则;章程修改的程序;终止程序以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筹备申请的审查

《条例》第12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第11条规定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这里说的是在“全部有效文件”被收到后60日以内,所以如果发起人提交的文件不全,或者有的必备文件不符合要求(例如筹备申请书填写不完全),或者有的文件不是有效文件,比如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效(例如,仅有单位领导签字但是没有加盖公章,或者盖的是主管单位的某个职能部门的章而非单位公章),则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并且在补齐之后的60天内作出决定。如果提交的文件不全,登记管理机关也应当有权直接决定不批准。对此,《条例》第13条虽然没有明确将其作为不批准的理由之一,但是从第11条、第9条的规定显然可以推知这个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批准筹备过程中的审查,是设立程序中最关键的一步。“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从表面上查验社团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无疏漏,以及材料内容有无明显错误等。实质审查是登记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的主要任务是从宏观上考察社团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否在某一学科和领域内具有权威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从而判断该社团是否有成立的必要。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社团的名称是否同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社团的日常办事机构场所是否落实,以及有无必要的活动经费和正当的经费来源等,在完成这一审查后,还要作进一步的实际调查,以核实情况,验证社团送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条例》第13条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几个主要理由。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条例第4条规定。

《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从这一条本身来看,是要求已经合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活动应当符合这些要求。但是第13条又确定,如果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如果将来会违反这些规定而进行活动,则不予批准成立,应当认为这符合第4条规定的目的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持。

分析这种不批准筹备的理由,有下面几点是需要特别予以研究的。

(1)“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团体如同所有的公民和组织一样,其活动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这在法治社会中不言而喻的。不过,这里还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政策”,什么是社会团体应当遵守的“国家政策”,目前学术界还缺乏研究。从实务上看,各个国家机关常常把自己向下级机关下发的各种文件称为“政策”,这些“政策”并没有制度化的公布方法,其中有的会因为各种偶然的原因而公布(主要是机关有选择地进行的汇编),也有的文件是不公布的。让社会团体遵守这些“政策”,包括不公布的“政策”,从法治原则看是有问题的。

(2)“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在宪法学中研究宪法的原则,有学理上的结论,比如有的教科书上将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总结为权力属于人民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过,这里《条例》第4条所说的“原则”显然指的是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我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不以思想治罪,仅仅个人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仍然属于个人自由的范围。但是如果宣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是否属于违法,抑或仅仅属于“政治错误”,则有时难以判断。但是无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的行政机关在审查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社会团体时,都是采取禁止的态度。国务院在1990年决定对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时,就决定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长期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社会团体,要“坚决取缔”。国务院在1997年再次决定对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时,又表示对于“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的社会团体要予以撤销。可见,政府是禁止社会团体宣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观点的,这一点似乎可以作为对《条例》第4条所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解释。

对《条例》第13条第1项的进行解释,对于申请筹备的反对宪法确定之基本原则的社会团体决定不批准的情况,在逻辑上似乎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下面分别进行讨论。

第一,在申请社会团体筹备时明确提出以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目的为宗旨,则当然不予批准。

第二,虽然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提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本条的规定,但是“有根据证明”其宗旨、业务范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对之也将不予批准。比如,数人发起成立文物爱好者协会,但是已经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发起人密谋利用该会进行反对共产党的活动,则将不予批准。

但是,如果仅仅是发起人个人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或者过去曾经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或者正在进行这样的行为,但是没有构成犯罪或者尚未被追究,但是并没有证据表明其申请成立这个社会团体是从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则是否可以作为“有根据证明”该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对此,有关机关没有作出过明确的解释。但是,从政府的实践上看,实际上是禁止这样的团体成立的。比如,上海市的官员称,“1994年3月,由劳改、劳教释放分子与”“动乱精英保持密切联系的一伙人要求成立上海人权协会,目的是宣传西方的‘人权思想’,修改中国宪法等。我们坚决不予批准。”笔者认为,显然政府的推断不是没有理由,但是这种推断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是一种猜测而已,因为这些人成立的社会团体并不必然从事违法的活动。如果因此就禁止其结社,等于未经刑事审判便在相当程度上剥夺了其结社权,有违宪法的精神。

(3)《条例》第4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第4条第1款所涉及的其他情形,实际是宪法所规定的几种公民义务(第52-54条)。人们行使结社权的时候,当然遵守宪法所规定的这些义务。《条例》此处不过是又加以强调而已。

在这些情形下的也有与前面谈到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相同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这里就不多加讨论了。

《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所以社会团体的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业务范围不能是进行营利性活动。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民政部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30日)中解释,“相同”是指社团的名称、性质、宗旨、任务等相同或基本相同,如“中国青年摄影家协会”与“中华青年摄影家协会”即属于“相同”的社团:“相似”是指社团名称虽有不同,人员构成也有差别,但实际业务活动属于同一业务领域的,如“民间文学研究会”、“通俗文学研究会”和“大众文学研究会”即属于“相似”的社团。

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社会团体的成立过多过滥,无序发展,社团之间业务交叉,重复发展会员,会员经济负担沉重。同时,在对外交往中,也易出现互相攀比、盲目竞争,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这种审查体现了登记管理机关试图将社会团体纳入到政府确定的社会政策的轨道上的态度,是一种非常积极地干预社会的态度。

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实际审查过程中,走得要比本项规定要远得多。

在一本反映官方观点的书籍里提到,“社团的设立,要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不能盲目设置。”因此,成立社会团体不仅不得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置相同或相似的社团,而且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要适应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国家某项事业的发展进步;组建社团必须在本业务领域内有相当的代表性,即,在社会需要或者事业发展方面确有需要,其负责人或者主要成员在本领域内要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比如学术性社团要有学科带头人和权威的专家学者参加等。社团组建只有在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批准其成立。有关实践,比如,民政部在《关于办理社会团体登记问题的复函》(1990年10月27日)中规定,成立联谊性社会团体必须坚持有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有利于政治、经济的稳定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繁荣;一般不宜成立校友会、同乡会等联谊性社会团体:“鉴于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和以某一地区为基础组成的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副作用较大,不宜批准成立。”民政部在《关于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校友会问题处理的通知》(1992年4月21日)中又强调各级各类学校一般不宜成立全国性校友会,本省院校在本省成立校友会要从严把握,到外省成立校友会则一般不予核准。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这是《条例》对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资格的要求。

所谓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13条的规定,指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由于结社行为是以发起人之间的合同作为基础,而社团的负责人要代表或者社团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都要求行为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他们要进行大量的公法上的行为,所以禁止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担任社团的发起人、负责人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

所谓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指根据刑法第54-58条规定所进行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结社的权利。所以,正在受到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人不可以担任社团发起人、负责人是刑法规定的应有之义。但是,按照《条例》第13条第3项的规定,如果一个人曾经受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则永远不可以再担任社团的发起人或者负责人。这一规定,超出了刑法规定的范围,等于延长和扩大了刑法上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时间和范围,实质上修改了刑法上的规定。根据宪法第62条第3项、第67条第3项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修改刑法。《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样规定很难说是一个恰当的、合乎刑法和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法律准则。

《条例》对社团负责人的要求不不止于此。

第14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如果在申请时所提出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如果已经是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这也是对社会团体负责人资格的限制。

此外,民政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际上还提出了对于社团负责人政治立场的要求。比如,在民政部社团管理司于1991年3月召开的九省区社团工作会议上,该司司长提出了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注意掌握的原则,第一条就是,要注意所有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在政治上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保证社团的政治方向不发生偏差的最根本的问题。民政部门以后又在不同的情况下多次强调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尽管《条例》第13条第3项没有将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在政治上不符合政府期望作为不批准的理由,但是从民政部门的观点看,批准是不可能的。当然,如前所述,这种情况有时可能被作为《条例》第13条第1项的情形,并被作为不予批准的理由。

4、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由于申请社团登记,要提交法律规定的各种文件,所以这一规定似乎应当确切地说是在申请文书中弄虚作假。比如提交的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是伪造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如果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了禁止社会团体成立的其他情形,则对具有该种情形的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当然不予批准。由于此处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所以除了《条例》的上述规定外,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规定禁止社团成立的理由。国务院的部委以及地方人大或者政府,都无权通过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式禁止社会团体成立的事由。这一规定是1998年《条例》中的新规定,它对于限制行政权力,防止各级机关任意决定限制结社自由有着重大的意义。

由于1989年的条例中没有相当于《条例》第13条第5项的内容,并且1989年《条例》的第31条授权民政部负责解释该条例,所以民政部以前的限制社会团体成立的规定原则上应当有效。但是在1998年《条例》施行以后,很多规定的法律效力就要面临质疑。不过,这一问题似乎还完全没有被民政部或者其他部委所注意。

《条例》第12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文件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登记管理机关的不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社会团体成立的程序(三):完成筹备工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根据《条例》14条的规定,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筹备期间不得进行筹备以外的活动。关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法律没有规定,根据前述的《章程范本》,似乎必须依照它来进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要进行的工作,最重要的是通过章程,并选举产生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于《章程范本》规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所以《条例》第14条所说的筹备工作不仅仅包括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还包括由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如果这是通过的正式章程与申请筹备登记时的章程草案的内容不同,以及正式产生的社团负责人与筹备申请时的拟任负责人不一致,并不影响筹备工作的合法性。

根据《条例》第14条,社会团体筹备工作完毕后,应当在上述的6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根据《条例》第16条,提交的申请文件是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对于“有关文件”,官方的解释是,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文件;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对于这个解释,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所谓“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文件”,是否指筹备工作完毕后还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方可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抑或仅仅是指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筹备的文件?如果是后种意思,则似乎没有必要,因为登记管理机关已经有了这份文件。并且分析《条例》的用语及该解释的前后文,显然不是这个意思。所以,该解释显然是第一种意思,即筹备工作完毕后还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经其同意登记后,才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这个解释显然不符合《条例》的规定。第二个问题是,所谓“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文件”,在解释上不能无限扩大,应当解释为筹备工作的有关文件,比如会员大会的决议,理事会的决议等。

在收到这些文件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如何审查,《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第16条所使用的文字:“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可以看出,批准正式进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有三个:没有《条例》第13条所列情形;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

1、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审查是否有《条例》第13条规定的情形。显然登记管理机关仍然具有与审查筹备申请时相同的实质审查的权力。对于已经审查过的项目,如果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显然可以再次进行审查。当然,这是审查的重点应当是筹备工作带来的新问题。比如,正式选举产生的社团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章程与原章程草案的不同之处等。

2、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审查筹备工作是否“符合要求”。但法律上其实对于筹备工作并没有进行更多地规定,所以按照什么标准来审查不是很清楚。这里似乎指的是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程序合法,选举结果合法。当然,由于法律上缺乏相应规定,所以实践中还是有赖于登记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

3、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审查章程是否“内容完备”。关于章程的内容问题,前文已经有所讨论。仅仅包括了《条例》第15条所规定的各个事项,可能还难以被认为已经“完备”,可能还必须符合民政部制作的《章程范本》的要求,才能够被认为“内容完备”。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到各种申请文件后的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准予或者不准登记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例》要求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从登记之日起,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决定不予登记时,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如果不符登记管理机关的不予登记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简要的评论

社会团体的成立,是公民或者组织行使结社自由的第一步。《条例》所确立的社会团体成立制度,与20年前高度集权体制下的状况相比,无疑有了重大的进步。但是,这个制度也有一些明显的缺点。

1、内容庞杂,了解困难,透明度低。有关法律制度,《条例》中规定得很简略,主要组成部分是民政部以及其他部委的规定。这些规定只有极少数属于宪法规定的“行政规章”,即符合相当严格的形式上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公布并且从之日起生效,而大多数都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文件,是上级对下级机关的工作指示,但是却大量地涉及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这些规定并没有制度化的公布渠道,在下发生效后的不定时间以后,才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公开。这种公开带有相当的任意性,并且总有一些规定没有公开。但是,众所周知,正是这些行政规定是行政机关工作的最直接的根据。从法治的原则出发,这种现象应当得到改善。

2、程序复杂。到正式成立社会团体,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三次审查,并且每次审查都是实质性审查。当然,《条例》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筹备申请以及登记申请的最长期限,这对于缩短成立时间是有利的。

关于社会团体成立的程序,筹备程序的设置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1989年《条例》,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时,在获得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即可开始进行各种筹备活动,完毕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而1998年《条例》则要求在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尚不可开始筹备活动,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经过批准才能够开始各种筹备活动,完毕后再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才是合法成立。笔者以为,筹备程序的设置毫无必要,徒增程序的繁琐。从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的关系看,由于此时申请中的社会团体尚未开始筹备事务,所以两个机关的审查范围完全重合。从登记管理机关对筹备申请的审查与对成立登记的审查的关系看,对资金、场所、是否已有相同和相似团体存在等项目的审查互相重合;申请筹备时的拟任负责人如果在筹备中又当选,则两个审查又是完全重合;而如果拟任负责人落选,则实际上筹备中对原拟任负责人的审查失去意义,因为即便审查失误也没有关系,他(们)的落选使得本不符合条件的拟任负责人失去违法担任职务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只有对由筹备中的社会团体确定的拟任负责人的审查才真正有意义;对章程草案的审查上,根据相同的理由,申请筹备时的审查没有意义;而成立登记还需要对前者不可能审查的关于筹备工作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所以,总的来说,登记管理机关对筹备申请的审查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如果说有什么影响的话,就是让社会团体的成立需时更长,社团的活动资金积压和场所闲置的时间更长。

3、对于社会团体成立的限制较多。不仅仅有《条例》中就会员人数、财产数额、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等方面的限制,更有登记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进行的更多的限制。

法律上的各种限制,首先是为保持社会稳定。保持社会稳定被政府作为最基础性的工作,因此在法律上和实践上,对于社会团体的宗旨、负-

责人的身份等方面有很多基于政治考虑的限制。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保持社会稳定的确是政府面临的艰巨而又极为必要的工作。但是如何在保持社会稳定与保障人民的结社自由之间保持较为合理的平衡,恐怕还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政府尽管不否认社会团体是人民的实现结社自由的途径,但另一方面又将社会团体作为实现政府各项目标的手段。所以对于社会团体设置的合理性、必要性要进行审查,不允许同一行政区内出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两个社会团体。这里暂且不讨论是否只有政府才有能力为社会指明唯一正确的道路,而禁绝民间自己探索的空间,即便就政府所追求的目标而言,这种做法恐怕很难达到其希望的效果。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类似于市场,互相之间可以有竞争,有优胜劣汰的规律,从而促使每个社会团体尽量保持较高的效率。所以,除了例如行业协会、商会等有行业自律等特殊职能的团体外,社会团体成立应当是自由的。相反,如果用行政的方法使得每一个社会团体都在本行政区内都居于“垄断”的地位,并不利于社会团体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另外,法律上有的限制没有什么必要。笔者这里特别讨论一下1998年的新《条例》对1989年的《条例》所做的一个重大修改。根据1989年《条例》第14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可以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而1998年《条例》第3条第2款、第17条要求社会团体必须采取法人形式,并且为此对于社团成立的条件作了严格得多的规定。由于《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未经批准而成立社会团体或者以社会团体的名义活动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要被取缔。这样,如果有的人愿意结成没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因为这种社团的条件会比较低,活动也比较灵活),这种愿望在现行法之下无法实现。《条例》规定的社团成立条件比较高,比如有人想成立一个一、二十个人的小型团体,并且只是在必要的时候开展一次活动,平时不必有固定的地点,也不必聘请专门人员,在资金上希望比较灵活,有活动的时候想办法筹集,没有活动的时候并不保持常备资金。现在这些社团就难以成立了。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与没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从实践上看各有利弊,各有存在的价值,分别适用于不同规模和性质的社会团体。因此,这种变化使得人们的结社自由受到了更多地限制。

4、从立法技术上看,《条例》中的很多规定过于模糊,这一方面造成其含义不易理解,另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使得行政机关取得了特别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