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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市场的特点集锦9篇

时间:2023-07-11 16:44:48

国际金融市场的特点

国际金融市场的特点范文1

金融产业绩效比较分析

金融产业绩效,一般用金融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占GDP的比重、金融从业人员数量等统计指标衡量。从历次CFCI评价结果来看,三大全国性金融中心的金融产业绩效在全国31个金融中心中均包揽了前三位,其中北京和上海在金融产业绩效方面的得分较为接近,而深圳与前两者存在一定的差距,三者在金融产业绩效方面的表现与综合竞争实力表现基本一致。

北京、上海和深圳在金融产业绩效方面分别排名全国第1、第2和第3位,三大全国性金融中心在金融产业绩效方面均表现出了一定的实力。通过比较分析金融产业绩效主要指标可以发现,北京和上海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金融总量指标上,201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北京超过上海在金融业增加值方面的优势,同时在金融从业人员方面占优,深圳则在金融相对指标和发展速度上存在较明显的比较优势,其近几年的金融业增加值和金融从业人员每年保持两位数增速,远高于北京和上海。

金融市场规模比较分析

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货币、股票、债券、外汇、衍生品和黄金以及中国特色的产权市场等。中国绝大部分的金融市场集中在了上海和深圳两地,而北京缺乏全国性集中交易市场,仅在地方产权市场方面有一定规模,详情见表1。

从分类排名结果来看,上海金融市场继续保持一枝独秀的局面,排名全国第1;深圳凭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的发展优势紧随上海,继续保持全国第2的排名;北京凭借产权市场方面的规模优势排名全国第5,落后于拥有全国性期货交易市场的大连和郑州。

相对于深圳和北京,上海在金融市场方面的比较优势是十分明显的。一方面,上海拥有货币、债券、股票、外汇、期货、黄金和金融衍生品等在内的各类市场,是全球金融要素市场最齐备的城市之一;另一方面,上海各个金融要素市场发展较为全面,在国际上也具备了较强的竞争实力。

同上海、北京相比,深圳金融市场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股票市场。深圳股票市场当前形成了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以及OTC(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市场协调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架构,较上海股票市场更为完备。其中,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OTC市场为深圳所独有,特别是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推出至今,市场成长迅速,极具活力和发展潜力。

与上海和深圳相比,北京在产权交易市场方面具备一定的比较优势。当前北京并不具备像上海、深圳那样的全国性金融市场,金融市场发展层次单一。不过,北京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建立了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环境排污权等在内的综合产权交易体系,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和业务品种体系。

金融机构实力比较分析

三大全国性金融中心作为金融发展起步较早的一批城市,各自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金融机构,其金融机构实力名列全国前茅。第五期CFCI评价结果显示,北京、上海和深圳在金融机构整体实力方面分别排名全国第1、2、3名,不过三者之间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差异,如图1所示。

三大全国性金融中心中,北京的金融机构实力是最强的,无论是金融机构整体实力还是银行、保险分行业机构实力均远超过上海和深圳。北京作为首都,是天然的金融决策中心,拥有其它城市无可比拟的总部经济优势。大量的金融机构总部集聚在北京,产生了信息的“外溢效应”,进而吸引更多的总部机构集聚,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和跨国企业,从而使北京的总部经济优势不断得到加强。

上海尽管在金融机构整体实力上落后北京,但其各分行业机构实力全面均衡,其中在机构国际化方面具备较为突出的比较优势。得益于曾经作为远东地区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积淀以及当下国家对其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支持,上海吸引了来自海内外的各种金融机构,形成了数量众多、门类齐全的金融机构体系。

深圳金融机构的整体实力在三个全国性金融中心中是相对最弱的,深圳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地方金融机构实力上。以地方银行业为例,如果抛开国家性金融机构带来的影响,仅比较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深圳将具备一定的比较优势,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保险等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在国内外形成了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金融生态环境比较

所谓金融生态环境指的是那些金融业发展所相关的外部环境因素的统称,它们的特点是能够解释城市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并能够反映未来发展前景。这些因素又可以进一步分为金融人才环境和金融商业环境两大类。

从整体评价结果来看,北京和上海两者在金融生态环境方面的整体实力较为接近,基本处于同一层次,深圳则与前两者存在一定的差距,相对劣势较为明显,从历次CFCI评分结果也可以得到验证,如图2所示。

从细分的分类指标来看,三大全国性金融中心互有优势,其中北京和上海各项指标表现相对更为全面,深圳则还存在明显不足的方面,如图3所示。

北京在教育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生活成本和专业服务方面相对优势明显,仅在环境状况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北京在生活成本方面好于上海和深圳,但较国内其他区域金融中心则仍显不足,其住房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外地人才的吸引力。北京另一个明显不足的方面就是城市环境状况,特别是空气质量远低于深圳和上海,也低于全国其它区域金融中心。

上海在城市交通、旅游吸引力、经济基础和经济外向度方面表现相对突出,在城市绿化、生活成本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对不足。这些都制约着上海金融人才的进一步集聚。

深圳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城市绿化、环境状况和社会保障方面,其他方面则相对不足,特别是在教育、文化娱乐、医疗卫生以及城市对外吸引力方面劣势较为明显。深圳作为三大全国性金融中心中最为年轻的城市,有效利用“后发优势”,充分借鉴国际先进城市的发展经验,在城市绿化、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表现优秀,远胜于北京和上海。也正因为“年轻”,深圳的社会公共资源(教育、医疗等)相对不足、国内国际影响力相对较低,这些因素极大的削弱了其对金融人才的吸引力,而过高的生活成本也进一步制约着深圳人才资源的集聚。

金融国际影响力比较

上海、北京和深圳在自身全国性金融中心地位得到巩固的同时,金融国际影响力也在逐步扩大。2013年“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显示,中国内地上榜城市依然只有上海、深圳和北京三个城市,三者在全球80个金融中心中综合实力分别排名第16、第27和第59。其中,上海被归类为全球级的多元金融中心,北京被分类为全球级的专业金融中心,深圳则被分类为国际级的专业金融中心。

从历次GFCI的排名结果来看,上海、北京和深圳的金融国际地位崛起迅速,在国际上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如表2所示,上海和北京从GFCI首期开始进入榜单,不过两者一开始的排名中规中矩,并无亮点。得益于2008年金融危机对亚洲地区特别是中国的宏观经济影响相对较小,亚洲金融中心的排名一路崛起,三者在GFCI 7中都进入了全球前十五大金融中心榜单,上海更是连续四期进入前十榜单,与先进国际金融中心比肩。

当然,上海、北京和深圳同国际先进金融中心的差距依旧很大。伦敦、纽约、香港和新加坡作为“第一集团”长期保持较为稳定的排名,而上海、北京和深圳则有较大的波动,三者与“第一集团”之间的差距十分明显。

结论与建议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客观上需要多个不同的金融中心适应不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尽管当前三者处于互相竞争状态,呈三国鼎立之势,但并不代表未来只能有一个胜利者。三大全国性金融中心正好对应中国的三大经济圈(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理想的情况下,未来三者分工合作,各自发挥所长,成为带动中国经济崛起的三驾马车,形成可与纽约、伦敦比肩的金融中心体系。为此,北京、上海、深圳应该进一步找准自身定位,巩固现有的比较优势,尽量弥补当前的不足,并且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形成错位竞争、共创“双赢”的局面。

1.北京。北京的首要优势在于总部资源优势、总部经济优势。无论是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类机构,还是以“一行三会”为代表的金融监管类机构,国内大多数的金融机构总部均注册设立在北京。此外,以中央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大部分超大型企业的总部也都设立在北京。这些监管决策机构、大型金融机构、大财团为北京带来了政策优势、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其次,北京的金融产业绩效具备一定的比较优势,在金融从业人员数量方面要大大领先上海和深圳。最后,北京的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特别是在教育、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和专业服务方面资源丰富,比较优势明显。

不过,北京的比较劣势也十分明显。与上海和深圳相比,北京最大的短板体现在金融市场方面。作为全国性金融中心,北京至今没有形成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缺乏全国性的金融交易市场,市场种类与层次单一。其次,北京的金融人才环境稍有欠缺,在环境状况、住房负担方面存在的问题影响了人才资源的进一步集聚。除此之外,北京的金融国际影响力十分有限,有待进一步扩大。

根据北京金融中心当前的发展现状和特点,提出一点发展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金融中心发展定位,围绕自身发展特点,发挥核心优势,打造专业化的国际金融中心。二是进一步推动中关村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试点工作扩大,落实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健全北京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完善金融市场结构。三是完善金融生态环境,特别是在改善城市环境、降低生活成本、营商成本等方面加大力度,创造能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的有利条件。四是加强国际间的金融合作与交流,扩大金融中心的国际影响力。

2.上海。与北京和深圳相比,上海金融中心的综合实力最强。无论是在金融产业绩效、金融机构实力方面,还是金融市场规模、金融生态环境方面,上海的比较优势是全面的。特别是在金融市场方面,上海已经初步建成由证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等构成的比较健全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体系,成为中国最大的证券、保险、期货、外汇和黄金交易市场。除此之外,上海还具备金融总量规模较大、外资金融机构实力较强、金融生态环境较完善、金融国际知名度较高等比较优势。

与全国性金融中心相比,上海的比较劣势主要体现在金融生态环境方面。其在生活成本、城市绿化水平以及社会保障方面都要逊于北京和深圳,在教育、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和专业服务方面也大幅落后北京,而这些涉及生活质量、幸福度等软环境的指标正是吸引和留住高端金融人才的重要因素。而同先进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上海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在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开放程度方面,由于中国对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管制,上海尚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中心。

由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将成为上海未来发展的主旋律。未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可以参考以下发展策略:一是借鉴先进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经验,探索进行金融基础制度、监管制度的改革试点,面向全球开放并力争与国际标准接轨。二是逐步放松管制,减少政府干预,提高行政效率,大力吸引外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入驻,继续丰富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和类型。三是提高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抓住人民币国际化的历史机遇,探索发展人民币业务中心。四是强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注重改善城市绿化、交通等软环境,打造适合国际高端金融人才生活的环境,增加城市吸引力。

3.深圳。同上海和北京相比,深圳的金融中心综合竞争力稍显逊色,不过比较优势也比较鲜明有特色。首先,深圳在金融业发展的相对指标和发展速度方面具备比较优势,凸显深圳金融中心发展所具备的广阔潜力。其次,深圳拥有全国仅有的两家证券交易所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且在股票市场的多层次方面具备比较优势。第三,深圳本土地方金融机构实力强劲,拥有一批国内、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对金融中心的辐射力、影响力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最后,深圳毗邻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拥有得天独厚的合作发展基础。

不过,深圳在三大全国性金融中心中的比较劣势也十分明显。一是金融总量规模相较北京、上海还有一定的差距,整体竞争实力相对较弱,对全国的金融辐射力和影响力相对不足。二是金融市场体系并不完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壮大。三是金融机构整体实力相对偏弱,外资金融机构实力不强,需要进一步丰富市场参与主体。四是金融国际化进程处于初级阶段,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亟待加强。

国际金融市场的特点范文2

关键词:离岸市场;金融监管;监管特殊性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5―0040―03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离岸金融市场(以下简称离岸市场)是不同于在岸市场即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的一类新型市场,在监管方面颇具特殊性。离岸市场具有哪些监管特殊性?研究这一问题对于为我国成功地建立自己的离岸市场提供制度借鉴、消除模糊认识,对于正确认识和运用离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考察和分析离岸市场特点及监管的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对离岸市场的监管特殊性进行考证和论证。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与监管的科学内涵

离岸金融市场与涉外金融市场即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一国国内金融市场共同构成现代金融市场的架构。根据传统,离岸金融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离岸金融所表现出的一系列特征表明离岸金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或现代的国际金融。

首先,离岸金融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各种金融交易即具有离岸性。欧洲美元市场、亚洲美元市场、拉美美元市场就是很好的例证,这些市场都是在美元的发行国―美国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进行金融交易的场所。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的创立对于离岸性这一特征赋予了新的内涵。IDF开辟了在货币发行国境内设立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金融交易的先例,从而打破了传统的离岸金融中有关货币须游离于货币发行国境外的这一特点。在IBF背景下,离岸中的“岸”已不再与国境等同,而实际上是指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或体系。有关金融活动离开这个系统或体系,从而不受该国对国内一般金融活动所实行的规定、制度限制和制约,就构成离岸金融;否则,就不构成离岸金融。

其次,离岸金融具有“两头在外”的特征,在离岸市场上,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不是来自市场所在地国,而通常是众多的国际组织、机构、各国政府、来自各国的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和法人等。这一特征是离岸金融与市场所在地的在岸金融在资金来源(供给)与资金出路(需求)方面的区别。此外,离岸市场的金融机构来自于世界各地,离岸市场通过发达的通讯设施与世界各地相连,因而构成世界范围内的无形市场。所以,无论是以市场所使用的货币、资金的供给者、需求者、市场的范围等方面来看,只有离岸金融市场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际金融市场。

离岸市场的广泛国际性对其监管会产生什么影响?由于离岸市场及其监管所体现的特殊性,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首先应对金融监管的科学内涵有全面的理解。金融监管,顾名思义,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简称。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职能机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的合规性所进行的检察、督促、规制、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以此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金融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金融监管与规则、规范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的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监督以及督促、处罚须有法律依据并依照规则进行。监管的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主体的活动符合法律、政策及其他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并由此实现上述规范所寻求的秩序和目标。规范(resulation)是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制定的规则、提出的要求,而监管(supervision)是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督、控制等以促进金融机构守规经营的一系列行为、措施和程序,因而二者有一定的区别。但是,二者的联系远远大于区别。首先,规范是监管的标尺、内容和依据,体现了监管所追求的目的。监管所要达到的要求和目标体现在监管据以实施的规范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实施了规范,监管所要实现的要求和目标就达到了,免除规则适用也就免除了监管。其次,“徒法不足于自行”,监管通过监管机构的一系列行为、措施和程序有助于规范的实施和规范所要体现的精神的实现。弄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理解离岸市场监管存在与否十分重要。离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有关国家法规所允许的夹缝中设计运营的。在离岸市场的情况下某些监管措施的免除本身就是监管的具体体现。按照有关国家法规中所规定的豁免或避风港来设计和筹划离岸市场活动,也是在遵守这些国家法规和金融监管。

二、离岸市场监管特殊性之一――离岸市场受来自于多方面的监管

离岸市场监管不仅取决于对监管的科学内涵的全面理解和把握,而且更主要的是事实问题。由于离岸市场是完全意义上的国际金融,包含有众多的国际因素,因此,考证离岸市场上诸多国际因素所涉及国家等是否对离岸市场行使监管,即可以清楚体现以上监管特殊性。

(一)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市场行使监管,而且监管是比较全面的,但概括起来有两方面:一是对准入的监管,二是对经营的监管。对于前者,尽管有关国家对离岸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但都制订有规则并由有关机构监督实施。对离岸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是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市场监管的又一体现。虽然离岸市场所在地各国对离岸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不尽相同,但都要求上述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管理制度。因此,离岸市场受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二)离岸货币发行国的监管

由于离岸货币及其交易会给货币发行国产生巨大的影响,货币发行国对离岸市场以其货币所进行的交易必然会行使一定的监管。离岸货币发行国对离岸市场的影响至少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货币发行国对以其货币进行的离岸金融交易通过清算的渠道行使有效监管和控制。离岸金融交易通常要通过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进行清算。这首先是由于离岸货币的特殊性造成的。离岸货币,通常只是在货币发行国之外或货币发行国金融循环系统之外的账户做出与货币发行国在岸金融机构的账户相对应记载和反映,是影子货币,是账目或“准货币”,而有形货币并没有离开发行国。因此,离岸支付不能支付有形的离岸货币,若以离岸货币进行支付,需要将离岸货币在有关货币发行国转换为相关货币。其次,通过货币发行国的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也是离岸支付运作的现实所决定的。货币包括离岸货币是货币发行国及其央行的负债,只有在该国才具有法偿性质,且离岸货币只是离岸银行账目。在此情况下,若要在离岸市场对众多货币的大额资金进行支付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清算这些货币资金的统一的全球系统。然而,由于货币的国家及属性,这样的系统在目前还不可能存在,而只有货币发行国才能保证提供无限的货币,因此,离岸支付不得不通过具有能够收取和清算有关货币的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进行,使得货币发行国可以通过对清算的控制实施其法令和货币金融政策,达到监管的

目的。离岸货币发行国影响离岸交易的另一方面是货币发行国可以左右和决定离岸市场上以其货币进行交易的合法有效性,亦即离岸交易必须遵守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如果离岸金融交易违反了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当然会招致发行国的干预从而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

(三)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的监管

离岸金融机构母国对离岸市场的监管从巴塞尔委员会一系列协议的规定中可略见一斑。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十分强调和重视母国在跨国银行监管的责任和作用。巴塞尔委员会极力推行跨国监管所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就是任何外国银行机构都不能逃脱监管,而监管必须是充分的。如果说前者所关注的是监管的广度和监管责任的划分问题,那么后者则是监管的尺度及其充足程度。而上述两项原则中任何一项原则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母国。巴塞尔委员会1992年的《国际银行监管最低标准》规定由能够行使并表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对国际银行行使并表监管,银行跨境设立机构要经母国监管当局同意,母国当局有权收集跨境设立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母国当局有权对其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安全稳健经营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

(四)投资者母国的监管

投资者的母国的监管对离岸市场的影响亦十分巨大。以美国为例,离岸证券市场大量的发行人是美国公司,离岸证券发行市场许多牵头经理人和重要承销商是美国的金融机构,一半以上的离岸证券是以美元发行的,因此美国证券立法为保护美国投资者做出了详细规定。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以及SEC制订的大量的规则,对“证券”的定义宽广得足以将离岸证券包括进去,且在离岸证券市场活动中如果美国的邮政或跨州商务得以利用,美国证券法中的许多重要条款就会被触及,加之美国法院和SEC一直认为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所以美国证券法对离岸证券市场的潜在影响十分巨大。

(五)行业自律组织的影响

在离岸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上,行业自律组织影响巨大。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仅以ISMA(International SecurityMarket Association)为代表考察行业自律组织对离岸市场监管的影响。

ISMA是调整和规范离岸市场的重要自律性组织,约有成员800个,广泛地覆盖了几乎所有活跃在离岸二级市场的重要金融机构。ISMA作为国际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组织及其规则的约束力获得了包括英国等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普遍承认。ISMA据此成为英国金融服务法中的这类组织。此外,根据英国金融服务法,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SIB)有权认可被承认的投资交易所(RIE),而在RIE从事投资业务时可以不需要授权,也不需要向SIB报告。1988年ISMA获得了RIE的豁免地位,使在ISMA名义下所进行的离岸债券交易在英国不适用SIB的交易规则,而是适用ISMA的规则。ISMA规则获得较普遍承认这一事实,为解决ISMA规则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的关系问题铺平了道路。ISMA被承认为国际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其规则被广泛认可,意味着ISMA规则取代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而得以适用,或适用ISMA规则不被认为是违反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而被承认为有效。时至今日,离岸二级市场上几乎所有的证券交易,无论是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还是非ISMA成员的交易,都在遵守着ISMA制订的规则。

(六)国际统一监管的努力

在对离岸市场统一监管的努力方面一个值得注意的机构是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Offshore Group of Banking Supervi-sors)。该组织成立于1980年,截至1998年11月共有成员19个,较广泛地涵盖了世界上主要离岸中心。该组织以提高离岸市场的监管标准,增进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为宗旨,一直致力于在离岸市场上实施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标准,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1992年的最低标准、1996年的《跨境银行的监管》(The Supervision of Cross-Border Banking)和1997年的核心原则等。在一些离岸中心,国际银行业标准得到了遵守。随着离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相信国际社会还会进一步合作,对离岸市场的统一监管会得到加强。

由此可见,离岸金融市场受来自多方面的监管,是多方面监管的交织和混合。这一特殊性是在岸市场所没有的。离岸市场监管来源的多元性是离岸市场的真正国际性所造成的。

三、离岸市场监管特殊性之二――离岸市场监管宽松、不受单方面完全控制

乍看起来,离岸市场监管在多方面监管的交织中会显得重叠和沉重。而事实却恰恰相反,离岸市场监管相对宽松,不受任何单方面完全控制。这首先与离岸市场的运作特点有关。离岸市场运作的最根本特征之一是对各国管理体制的套利,也就是说,离岸市场的参与者利用相关国家法规的有利规定特别是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对离岸金融交易进行设计,从而达到监管宽松、成本低廉和高效运作的目的。离岸市场的上述运作首先得益于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的一些监管标准、办法免除适用于离岸金融市场。市场所在地几乎一致地在监管的某些方面给予离岸金融机构的优待。其次,离岸市场的运作还得益于其他有关国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综观各国金融方面的法令,通常体现出以下共同特征,一方面规定其适用的广泛性和严格性,另一方面适应复杂多变的各种情势又具有一些灵活性和例外性的变通。

离岸金融交易的设计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有关国家法令中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所提供的避风港,既不违反这些规定的要求,又避免因触动禁止性规定而招致干预,从而使交易得以在高效环境中运行。离岸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于国内金融的规则免除适用于离岸市场,促使金融机构追逐宽松的经营环境到离岸市场经营,相关国家豁免性和例外性规定又进一步为离岸市场的交易者所利用,造成离岸市场监管的进一步宽松。这正是戈来比所说的离岸市场是对各国管理体制套利的含义所在。

国际金融市场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欧洲货币市场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 风险防范 一、总论

欧洲货币市场(Euro-currency market)是当今国际金融市场的主体,是一种完全国家化的市场,又称离岸金融市场,指非居民之间以银行为中介在某种货币发行国国境之外从事该货币借贷的市场 。欧洲货币市场的兴起造就了其与传统意义上货币市场的显著区别。欧洲货币市场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20世纪50年代初至60年代中期,是欧洲美元发展的初级阶段。第二阶段欧洲货币市场的发展为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第三阶段为20世纪70年代至今。以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为契机,美国连年出现的巨额逆差使得美元大量流入欧洲货币市场。同时,由于石油输出国的连年获利,其巨额资金均存方于欧洲货币市场,而非产油国则倾向于从低贷款利率的欧洲货币市场筹措资金,稳定的供求平衡使得欧洲货币市场日益壮大。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日趋完善,如今欧洲货币市场已经发展扩张至北美洲、拉丁美洲、亚洲等世界各地,形成了世界范围内的离岸金融中心,对我国而言,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更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一环。

二、欧洲货币市场的特点

由于其独特的发展历程,欧洲货币市场及其交易机制具备以下几点特殊之处:

(一)市场自由

欧洲货币市场由于其兴起的特殊性,不受任何一个国家或政府的管制及税收限制,其借贷用途不受限制,市场信贷风险极大。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于1975年应运而生。2010年各方代表针对08年金融危机再次达成一致签订《巴塞尔协议III》,强调核心及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各银行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形成了更完善的风险防御机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市场资金规模大

欧洲货币市场资金规模极其庞大,除发展时期积累的资金储备外,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其市场规模得到前所未有的膨胀。欧洲货币市场交易品种繁多,可兑换货币种类齐全,除美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等币种外,发展中国家货币也频繁出现。同时,欧洲货币市场与外汇市场的紧密联系也使得其交易更加灵活、频繁,市场规模与日俱增。

(三)不受地理条件的限制

欧洲货币市场的市场范围不受地理条件限制,因此也决定了该市场一般从事非居民境外借贷业务的特点。如今,更凭借现代化的网络体系形成了全球性的统一市场。传统的金融中心如伦敦、纽约凭借充裕的资金,稳定的经济、政治环境及专业的金融领域人才仍引领着世界经济。而像新加坡、中国香港、上海等新兴金融中心,通过降低税收、减少管制等优惠政策同样吸引了大批的国际资金在此交易。

(四)具有信用扩张机制

国内的金融市场、外汇市场均与欧洲货币市场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市场间相互影响,从而使得资金在全球范围内畅流不息。而欧洲货币市场又与国内金融市场有着类似的信用扩张机制。由于其资金调度灵活,进入该市场的存款辗转贷放频繁,构成了巨大的派生资金来源。但由于其数量庞大,资金周转期短,货币乘数难以估量。

(五)独特的利率结构体系

伦敦成为金融中心的历史悠久,是重要的欧洲货币市场中心,其LIBOR报价已成为世界范围内重要的利率衡量基准。但欧洲货币市场则使用EURIBOR报价,该利率基准由布鲁塞尔的欧洲银行业联盟制定,更广泛的被市场所接受。

欧洲货币市场最初由于缺乏政府管制,降低了其经营成本,可以报出比外币发行国自身更小的存贷利差。如今,随着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资金流动性加强,欧洲货币市场的存贷利差优势有所削弱,但由于欧洲货币市场的交易者多为政府、跨国公司等高信誉度团体,降低了交易风险,仍吸引着大批交易者继续融入该市场。

三、发展我国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对策建议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日程逐步加快,我国凭借雄厚的外汇储备及庞大的资本市场备受世界瞩目,人民币国际化的呼声日渐高涨。2008年以来两次金融危机使得全球经济严重受挫,美国经济持续疲软,欧洲各国经济动荡不安,人民币再次被推向世界舞台,而发展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是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强有效的推动力。

作为发展中国家,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不仅能够刺激本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更能有效实施对外开放,发展多边经济贸易,融入国际资本的大循环中。

(一)发展我国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策略

我国香港,上海等地已积极发展成为新世纪离岸金融中心,为我国沿海地区先行试水。离岸金融中心按照功能模式可分为内外一体型、渗透型、避税港型和内外分离型。所谓内外分离型离岸中心是对境内金融市场和离岸中心市场严格分离,即在岸和离岸业务分账管理,以减少境外金融波动对国内的冲击 。由于我国还未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化,离岸与在岸市场尚未严格分离,为维持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削弱离岸业务对在岸业务不稳定性的影响,我国现阶段应选择内外分离模式。

根据我国的国情,内外分离模式有利于加强风险防控,减缓离岸市场对在岸市场的冲击,提高国内经济对金融危机的防御性,保证国内金融政策措施的有效施行。同时,可以吸纳其他国家的资金,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均有积极影响。此外,可以通过引进外国金融机构,发展国际信贷业务,积攒我国技术人员的实务经验,弥补我国专业人才匮乏的不利因素。我国可借鉴新加坡的经验,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金融创新业务以促进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严格分离在岸业务与离岸业务,隔绝由此所带来的巨大风险。正如荷兰ING银行首席亚洲经济师提姆?康顿在ING银行近期的关于中国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最新研究报告中所言:中国政府在全球金融市场出现空前波动的时期设立人民币离岸市场,这是一次史无前例的尝试。由此,发展我国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

1、发展金融产品创新业务

对于离岸金融产品创新业务的开发,可以有效提高资金的周转率,降低机会成本,使得我国跨国投资企业的境外公司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首先,应着力发展对人民币离岸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通过债券、期权、期货、外汇等多渠道开展离岸业务,吸引对人民币有强烈需求的国家和地区到我国离岸市场进行交易。2010年8月麦当劳公司首发的“点心债券”,不仅降低了香港囤积大量人民币的机会成本,同时也使得跨国公司自身货币汇率敞口得以对冲,减少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其次应注重离岸产品与在岸产品的有效整合,通过协同作用将客户的在岸、离岸金融需求有机结合,便于客户对境内外账户的统一管理。同时提高互联网的利用效率,将网络与电信业务相结合,通过电子化的创新服务,为客户提供迅捷个性化的离岸业务。

2、严格控制市场准入条件。

首先,在市场主体的准入原则方面,我国应采取统一的国民待遇,弱化国籍、非居民的差异,特殊情况可采用审慎例外的措施。其次,对于各市场主体应按其性质、特征分类,对不同类别制定不同的准入机制,分类管理。可逐步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离岸金融市场中,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最后,应随时跟进市场监管,严格把控市场准入门槛,审慎核查市场主体的自身条件,对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实行透明化,防止腐败的滋生,从根源处降低金融风险,维护离岸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

3、加强对国际优质客户的培养

由于我国人民币自由化程度低,对离岸金融市场的拓展起步较晚,国际化不够完善,使得我国离岸业务的发展迟缓,客户资源紧缺,国际信誉度不高。因此,我国应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国外大型金融机构及其跨国公司给予优惠条件,吸引至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并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外国金融机构垄断经营的同时,促进国内离岸金融机构的迅速成长。通过逐步推进市场主体的多样性,吸引国际资本内流,挖掘潜在优质客户,推动我国离岸市场的快速发展 。

(二)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防范

针对离岸金融市场自身的多重特点,虽然我国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政策进行风险防范,但由于我国的在岸金融市场相对封闭,缺乏经验的监管部门未能形成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缺乏对相关高风险业务的应对措施,使得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仍具有颇高的不可控性。

1、市场风险

目前我国实行的汇率制度使得各大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对利率、汇率的波动敏感性较差。而我国金融衍生品又缺乏创新动力,现有的各金融工具基本沿袭于欧美等发达资本市场,不能与我国自身金融市场紧密融合,使得我国离岸账户完全暴露于风险缺口之下。

离岸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内货币政策效力。当央行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离岸金融市场中筹措资金,应用于在岸市场,使得金融政策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别是离岸金融市场独特的利率结构和较小的存贷利差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及企业更愿意从离岸金融市场融入资金,使得外汇风险敞口加大,面临更高的汇率风险。而市场上大批投机者更能借此炒作汇率,对国内金融稳定是极大的挑战,同时通胀压力增大,资产泡沫化的风险也相应提高。

对此,首先应注重对离岸金融机构的管理。有关当局可针对《巴赛尔协议Ⅲ》的相关条例制定我国离岸银行管理办法,规定银行资本金及资本充足率,对于外汇业务加强监管。其次,应加强对在岸、离岸业务分离管理的力度。规定每日资金流动总额,对大规模资金流转加以严格监控,减缓对国内市场的冲击,采取逐步开放的方式扩大交易范围,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最后,应积极推动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鼓励创新,创造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工具,并注重与国际其他金融市场相融合,吸引更多投资者融入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将市场风险降到最低。

2、政策风险

我国对于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环节尚且薄弱,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健全。直接规范离岸业务的法律条文追溯到1997年,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离岸业务的种类繁多,而我国相关政策法规未能覆盖全部,给商业银行及相关企业留有自由发挥余地,滋生了逃税、洗钱等不法行为。

为有效降低政策风险,政府应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明确离岸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国家税法体系相关联的离岸税法体系,保证规章条例的时效性及完整性,使之达到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标准。对于优惠税率政策应加以控制,要维持低于国内及周边国家地区的相关税率,以确保离岸金融业务的可持续性,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投资融资。通过政府出台法规政策、明确市场规则等一系列举措,可以有效遏制违规洗钱等不法行为,同时,应注重国际范围内的相互监督管理,加强合作,联合打击跨国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及离岸金融市场的和谐有序发展 。

3、操作风险

相关技术人员专业知识未能达到应有的高度,配套工具设施不够完备,使得从业人员易发生主观性错误,有较高的操作风险。由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方兴未艾,相关专业人员配备未能齐全,从业人员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银行相关业务人员素质达不到标准高度,对风险的管控意识尚需加强。

政府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高校合作或聘请专业知名人士等方式,对技术人员进行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积累工作经验。同时可派优秀团队与香港、新加坡等离岸金融市场有关当局合作,学习先进业务及工作经验,培养专业素质。在人员聘用上可以优先选择有相关工作经验及具备较高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强调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更应注重人员的心理素质及综合水平。引入世界高尖端设备,紧跟时代步伐,启用IT产业人才,将互联网有效开发利用,研制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网络系统,以减少操作失误,降低操作风险。

4、信用风险

对于离岸金融市场而言,信息透明度低,信用交易流动性差,没有相关二级市场分担风险,违约成本相对低廉,信用风险难以量化。跨国企业及外资企业内部信息披露不全面,通过高负债经营,忽略内部杠杆,加大公司违约风险。同时,由于管制条件宽松,游资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冲击力增强,易导致更大的市场波动,市场参与者违约可能增强,非法逃汇骗汇的机会成本有所下降,信用风险加大,对国际信誉也有影响,对在岸、离岸市场的稳定性是极大的冲击。

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信息资料公开化,提高其透明度,便于各界人士监督审查,降低金融犯罪的可能性。对于高杠杆的负债企业加以重点监督,必要时请专业人士指导管理,以免破产倒闭及所带来的连锁影响。对于离岸银行的倒闭清算应制定相关规范步骤,监督银行严格执行退出过程。对资本金进行逐级划分,明确当日拆入拆出上限,对于大额资金跟踪监管,防范风险。离岸银行可通过强化抵押、担保等措施手段降低信用风险。央行应加强对离岸银行存款准备金的追查检测,通过制定适当的货币政策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1]陈焕永,代美芹.离岸金融市场与中国的战略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2]蔺豆豆.欧洲货币市场的形成[J].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2期

[3]李小牧,于睿.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回顾与展望[J].国际贸易,2005年11期

[4]曾之明,岳意定.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发展模式及策略选择[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5]许明朝,高中良.《论中国离岸金融模式的选择[J].国际金融研究,2007年第12期

[6]罗国强.论离岸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制[J].上海金融,2010年第6期

国际金融市场的特点范文4

[关键词] 国际金融衍生品 监管 治理 演进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3-0043-05

监管向治理机制的演进模式

监管是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据所订立的政策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被监管的活动及被监管的主 体进行规范、约束、督导而形成的有机的制约体系。治理机制是对某一过程或某一事物的管 理原理和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治理机制的实现途径包括两大类型:一种是强制性的,主要依靠的是管制主体制定治理机制 来监督和管理被管制主体行为,通常就是监管的模式;第二种治理机制主要依靠被管制主体 的自觉,辅之以制度和行为的规范,属于诱致型的治理模式。[1]管制性的 治理即监管是治理机制

发展的初级阶段,诱致性的治理 是治理机制较高水平的发展阶段。一般说来, 管制性的治理成本要高于诱致性的治理机制成本。治理机制的治理对象有被治理活动的主体 和活 动本身。前者是机构治理,后者是功能治理,两者是互补而有差异的两部分,要根据被 治理主体发展的不同阶段来选择方法,使得机构治理和功能治理两者达到最优的结合,这也 是治理模式发展到比较成熟阶段的表现。

治理是组织交易的一个多维度的模式,既是诱致型和强制性治理结合的模式,又是机构治理 和功能治理两者有效地组合。监管模式属于以强制性治理和机构治理为主的治理模式的组合 ,在治理机制发展较为成熟的阶段时最优的组合应该是使成本最为节约、管理最为有效、被 治理对象最为有序,所以监管可以被视为治理机制发展阶段中较为初级的一种形式,其必定 随着被治理对象自身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而向治理机制中较高阶段演进。监管向治理演进路 径如下图所示:

直线Ⅰ、Ⅱ、Ⅲ斜率是向下的且呈递减的,表示治理的效用:国际金融衍生品的日渐成熟, 规 避风险的功能日益强大。由于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在产生之初,其规避风险作用是最大的,随 着投机者的市场运作,衍生工具规避风险的效用在减少,此时金融市场上就出现了功能更强 大的衍生工具的需求,可以用一条比前者更平缓的直线取代,即直线Ⅱ、Ⅲ。

治理的最优点处于治理的成本曲线和治理效用直线相切的点,最优点随着演进阶段在变化着 ,图中的①②③点是连续的,可以假设在这三个点中间有无数个连续的不间断的点,因为新 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速度在金融全球化的推动下日益加快。

治理模式中的初级阶段,即监管模式(图中①)。此阶段中以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为主,行政 机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交易双方决策。监管更多的是一种外在的、根据规则 进行监督和约束的活动,较少或几乎没有发挥激励和约束内部的自我实现机制的作用。由于 可能违反和扭曲市场正常发展规律,只能适合一定阶段的经济发展,并非长期和最优的经济 管理方法的选择,而且成本也是较高的。治理模式中的中级阶段(图中②),即诱致型和强 制性治理结合,机构治理和功能治理组合,其中强制性治理和机构治理占主,诱致性治理和 功能治理为辅。与前一阶段的监管模式相比,发挥了激励和约束内部的自我实现机制的作用 ,掺入了诱致性治理和功能治理,开始运用非行政手段,成本呈下降的趋势。当治理模式发 展到较为成熟的阶段(图中③)。被治理的主体和实施治理的主体之间可以达到双赢和正和 博弈的结果,所以治理不仅仅强调了这种外在的监督、第三方的约束,也运用一种激励和约 束内部的自我实现的机制,从内部和外部同时进行监督和约束,以达到最优的一种市场配置 的方式和目的。发展到此阶段,市场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留下的较好的管理方法的组合,是 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和市场长期发展趋势的一种最优管理方法的配置。当然被治理的主体本身 也在发展的,所以治理中最优的模式是一种发展趋势,相互博弈的结果。

从②到③的演进的特征是外在的管制,特别是政府的行政干预管制由主导地位逐渐退到次要 的 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内部的自我约束和实现机制以及非行政手段。各阶段的演进的动力源于 两方面:被治理主体的自身发展变化以及治理环境的变化。

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现状

目前对国际金融衍生品的治理是属于监管向治理的中间阶段演进,处于如上图中所示的①到 ②的演进过程中。国际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因为主流契约理论强调将契约的关系视为对市场 交易的质的规定性,并以此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因此,所有的市场交易都可看作是一 种契约关系,金融衍生品交易也不例外,它的交易实质上是对国际金融衍生品契约非完全性 的治理。当前金融衍生品的治理实现途径主要是各个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 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更多的是强制性的立法约束和行政来发挥被治理主体的自觉性;主要 是进行功能性治理,在机构治理方面还比较薄弱;国际组织对金融衍生品的治理作用只能在 较小范围内发挥。

1.目前发达国家国际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现阶段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立法型”,二是以英国 为代表的“自我管理型”,三是日本的“金融行政型”。美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了“多 元三级监管体系”[2]的监管模式,中央政府的行政监管、行业协会的自律与交易 所的自我管理有机结合,行政监管主体有比较高的权威,以政府的依法监管为主,非正 式规则的作用非常有限。英国对衍生品市场的治理以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清算所以及衍 生品活动参加者的自我监管为主,政府对金融衍生市场干预较少,主要通过行业协会、交易 所制定交易条款来保证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日本对衍生市场的监管体系承袭了欧美 模式,实行“三级管理”[3],实施的是行政金融,是政府干预式的监管模式的典 范。在民 间组织了一些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业组织,弥补了多口管理下各交易所之间协调困难的不足, 同时也可以在政府监管和交易所自我管理之间建立联系。

2.目前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国际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衍生品的治理机制上尚未发展成熟,许多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开放了外 汇市场,容易造成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动荡,甚至金融危机。90年代后,亚洲地区贸易发 展迅速,许多地区取消了外汇管理和其他资本市场管制措施,放松了国内金融体系的控制 。盲目的放松使传统的监管体制不能发挥作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金融衍生品治理的不完 善和机制的不成熟与全球金融衍生品飞速发展的趋势相冲突,金融衍生品交易治理的缺陷日 益暴露,带来巨大的危机隐患。如果不顾其国内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盲 目进行人为的演进,必将引发国际性的金融危机。

3.金融衍生品国际合作治理的现状

经过35年的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所具有巨大的潜在风险,已被各国际性金融机构充分认识 ,加强衍生市场的监管及监管方面的协调已成为共识。针对衍生市场的重大问题,国际性的 金融监管机构频繁地进行考察,并从1995年开始每三年对场外衍生市场交易规模进行统计调 查,并公开披露。目前对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并各类指导性文件的国际 组织主要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 (IOSCO)、30人集团、证监会国际组织 、国际清算银行。

各国也同时积极寻求监管的国际合作。一方面各国对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治理监管合作范 围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一些国际性的组织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治理,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频 率加强、程度加深。

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演进的理论分析

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Merton H. Miller)在他所著的《莫顿• 米勒论金融衍生品》中认为,监管会破坏金融创新,中央银行应该推出监管体系,完全由市 场机制治理国际金融衍生品的交易。[4]

该理论认为金融衍生工具只能使这个世界更安全而不是更危险,而且其导致金融体系崩溃的 可能性并不存在;在要求政府对金融衍生品给予更多管制的诸多建议中,没有一项能使这个 世界更安全;企业和银行借助于这些衍生产品,终于可以用最低的成本来有效控制商业及金 融风险,但是默顿•米勒主张的治理模式更多的是以成熟的市场经 济为研究基础的、单纯的市场治理模式,在金融衍生品目前的发展阶段只能成为一种发展的 趋势和理想状态。

而英国经济学家约翰•伊特韦尔(John Eatwell)与美国的艾斯•泰勒(Lance Taylo r),在合著的《全球金融监管》中提出应加大监管的可信度,建立一个世界金融监管局(W FA),并赋予其在世界范围内进行金融监管的权力。[4]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使得单纯的行业自律和单一的各国监管的效果明显降低,由此产生了联 合、协调监管的理论,该理论是监管向治理演进的理论基础。

(1)该理论认为监管是相当必要的。第一,拥有必要的有效的监管时,可以确保公司和个人 能 遵守监管当局制定的市场纪律和规则,而且监管当局比一般的市场参与者更能了解更广泛的 、更精确的金融市场的信息,监管当局的决策易被市场接受,增加了决策的合法性。第二, 监 管当局可以与被监管的公司保持不断的联系,为其提供指导并建立融洽的关系。第三,对市 场的准入和市场的退出必须有一套许可证制度来管理。

(2)在治理的途径方面,主张加强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各国监管的合作。布雷顿森林体系崩 溃 后世界上缺乏一个全球性中央银行来维护和稳定汇率,金融危机与动荡接连发生,迫切需要 建立一个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局,并授予它在金融监管、审慎的风险管理和宏观经济政策等方 面足够的权力,使金融监管更加民主化,监管更为可信,市场运转更为有效。

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演进的动因与趋势

当前对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还是各国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制定相关的法制法规规 范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投资机构和行业自律交易所以及各机构投资者的自我约束机制只是 在一个相当有限的程度上起作用。参与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各方和各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不断完善加强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加大各国对金融衍生品交易 治理的合作和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必定成为监管模式演进的方向。当前的金融衍生品治理演 进的目标是上图中③:行业自律、交易所和机构投资者自我管理为主,政府的行政治理较少 ,各国的治理机构充分合作,国际组织的作用也较大限度地发挥。

1.治理机制的多元性和替代性的特点是治理模式演进的根本动因

治理机制多元性和互补性的特点决定着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演进的必然方向是加强国际 合作,充分发挥投资机构自我约束的作用。

(1)治理机制具有多元性的特点。治理机制类型从交易者社群规范到俱乐部规范、再到第三 方 私人治理的路径反映了治理机制的历史演进顺序。这种演进是适应交易范围的扩大而产生的 更 有效的治理机制,而不是一种机制对另一种机制的替代。治理机制的全部类型是共存于 同一个经济体当中的,只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某种机制处于主导的地位。[5]

(2)治理机制还具有互补性的特点。交易范围越扩大,主导交易域的治理机制中,第三方治 理 机制最有效。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在逐年递增,跨国交易的范围在扩大,监管机制的演进 应该是适应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范围的扩大而演进形成更有效的治理机制,而不是一种机制 对另一种机制的替代。当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范围越扩大,主导交易域的治理机制中,第三 方治理和国际联合治理的治理模式越将是最为有效的治理模式。

2.国际金融衍生品国际性特征是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演进的主要动因

国际金融衍生品具有与生俱来的国际性特征。浮动汇率制下国内与国外资产替代性加强, 当国内与国外利率水平发生相对变化时必然使汇率水平发生更大的变化,投机者大量买进或 卖出某种货币以牟取暴利,不少国家希望通过寻求一些新的金融工具来防范其对外资产或负 债在币种、利率、汇率以及期限结构上的国际性风险,在这种需求下金融衍生品成功地完成 了第一笔交易(即1972年5月16日美国芝加哥国际货币交易所首次推出包括7种货币在内的外 汇期货)。金融衍生品大多业务都是跨市场跨国进行,可能会因交易双方使用不同的语言而 产生不同理解,甚至造成经常的违约,援引的法律依据可能不同,从而产生争议,任何单方监 管的效果都将被稀释或抵消,进行国际合作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治理是必不可少的,在国际 合作中形成对待同一个问题相同的规范制度。

3.金融市场的新趋势促进着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演进

各国的金融市场也逐步取消壁垒,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大量流动,增强了各国经济和金 融市场之间的相关性。全球金融的互动使任何地区的利率、汇率以及货币波动,都可以很容 易传导至其他国家,增加了各国金融机构及跨国企业采用衍生工具以规避风险的需求。金融 机构集团化的趋势加强,非金融机构开始涉足金融业务;金融产品替代性增强,差异日益的 缩小,传统的赖以划分金融监管范围、设立监管机构的基础已不存在了。原有的各监管机构 之间的责任划分不能反映金融业的现状。目前,对各国的独立监管体系和较少的国际监管合 作以 及IMF等治理机构监管作用的有限应做出及时的反应与调整,有必要建立一个监管机构对金 融集团的活动进行治理,加强治理机制中的机构治理,加大国际合作的力度与深度。

4.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品种多样化、复杂化,结构不均衡特征加速了监管的演进

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形成了一种淘汰机制,使适应市场的国际金融衍生品发展更快, 而那些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国际金融衍生品就会逐渐减少交易量,直至被金融市场所淘汰。市 场淘汰和选择机制使得金融衍生品的品种多样化和复杂化。

多元化的金融机构的出现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寻找新的收益来源,改变以存、贷款业务为主 的传统经营方式,把金融衍生工具视作未来的新增长点。金融衍生工具品种目前已知的超过 2000种,芝加哥交易所还推出了灾难期货、思想期货等巨灾保险衍生品。组合方式 不断翻新 ,产品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国际市场上几乎每天都会有新的产品推出,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 的监管机制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各国的治理机制加强发挥自我约束和实现机制的作用,在对 新型的国际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进行深入了解后制定相应的监管和治理的条例,使国际金融衍 生品交易的监管机制也随着国际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与时俱进。

总结与启示

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治理注定是个世界性难题,不仅需要每个国家和地区各自做好本国本 地区的监管,而且还需要国际社会进行广泛的监管合作。当前的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机 制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新趋势形成鲜明对比,监管机制防范风险的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一 体化的加强而日益减弱,这种监管机制必定会向着更有效的治理机制模式演进,达到有效低 成本的治理。各国独立的监管制度的日趋完善和广泛的合作结合有效的国际组织治理机制就 是国际金融衍生品更为有效、更为成熟的治理机制形成的途径。而各国监管向治理机制的演 进不 能脱离各国的金融发展水平与金融衍生品发展的现状,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还是处于监管 的初级阶段,所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在场外进行,缺乏一个比较规范的交易所。从一般的 演进模型看,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向治理的演进缺乏所需的制度和金融环境。在我国 逐步完善国内的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同时应积极参与国际治理机制协调与合作,在合作和 协 调机制的有机运作过程中巩固监管演进的制度化基础,实现向治理机制的更有效的模式演进 ,从而适应国际金融环境。

注释:

[1]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 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71.375

[2]多元三级监管的特点是中央行政监管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相对独立的机构,是 在证券、衍生产品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多个监管主体有合作的传统;行政监管主体有比较高 的权威;证券市场一般来说比较发达,有的金融衍生产品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3]日本的“三级管理” 实质是与欧美国家衍生品市场截然不同的“三省归口管理”,每 一级监管的作用大小、作用形式上又有自己的特点。日本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的是行政金 融,是政府干预式的监管模式的典范。

国际金融市场的特点范文5

一、次贷危机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概述

(一)危机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特征

2008年之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大约经历了30多年的长周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衍生品市场规模不断膨胀,创新日益活跃,各类机构参与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监管氛围总体宽松。从总体规模来看,衍生品市场从无到有,进入2000年以来,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至2008年6月达到最高点;从品种来看,包括利率、汇率、权益类和信用类等品种相继出现,尤其是以CDS为代表的信用衍生产品,更是成为市场发展的一大亮点;从交易主体来看,越来越多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参与到衍生产品的交易中来,在各类交易场所(尤其是场外市场)广泛交易,规避风险或者获取投机收益;伴随着这一时期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也相对宽松,相对于外部监管而言更加侧重于激励参与者的内部管理方面。

(二)危机成为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分水岭

2008年爆发的次贷危机,成为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分水岭,并由此对市场发展的趋势和特征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改变了对其风险管理本质属性的认识。金融衍生品应风险管理的需求而产生,这是其最基本的作用。尤其是信用衍生品,其快速发展起初正是得益于其协助投资者剥离信用风险,实现信用风险的转移、分散和重组。但是,金融危机爆发后,以CDS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遭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质疑,各种争议声音渐起。

其次,改变了其持续30多年长周期发展的势头。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规模经历了明显的拐点,市场快速膨胀的势头戛然而止。

第三,改变了其原先面临的宽松监管环境。危机的爆发,使得被市场膨胀所长期掩盖的风险集中爆发,政府在金融市场尤其是衍生品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引致诸多非议,迫使各国政府纷纷摒弃遵循多年的金融自由化趋势,加强了对各类金融市场风险的管理。

二、当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新趋势

虽然欧洲仍受债务困扰,但从世界范围看,当前全球经济已逐渐从危机中恢复和发展。在全球经济的大环境下,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也呈现出一系列新趋势。

(一)名义规模已创出新高,但市值离峰值尚有差别

从名义规模来看,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统计,截至2011年6月末,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包含场外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所市场统计的是期货和期权)规模达到790.4万亿美元,已经高出2008年6月衍生品市场名义规模高峰值754.4万亿美元近4.8个百分点。但从市场价值来看,现阶段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市值离峰值尚有不小差距。以场外衍生品市值为例,截至2011年6月末,其市值为19.52万亿美元,而在2008年底的高峰期,其市值规模曾达到35.28亿美元,现阶段与峰值相比尚有近16万亿美元的差距。而且,与名义规模已经出现向上增长的趋势不同,现阶段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市值依然处于下行阶段。

(二)产品和期限结构分化明显

次贷危机过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同品种的发展态势和期限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

1、品种结构明显分化。对场外衍生品而言,其分为外汇、利率、权益类、信用违约互换(CDS)和其他类。次贷危机后,不同类别的衍生品出现了明显分化。

2、期限结构的短期化特征明显。考察危机前场外衍生品市场(包括利率类、外汇率和权益类)的期限结构来看,在期限结构方面呈现出明显的长期化特征。

(三)场外市场的绝对主体地位不变

在次贷危机期间,关于场外市场有效监管不足等造成风险难以防范进而引致全球性危机的论断,使得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受到一定制衡,相应地场内衍生品发展速度有所加快。

(四)总体风险敞口已明显降低

次贷危机前期,由于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总体风险敞口的过度膨胀。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19982008年底,场外衍生品总体风险敞口从1.2万亿美元膨胀到超过5万亿美元,增幅接近320%。巨大的信用风险敞口形成了对全球经济运行的潜在威胁,伴随着危机的全面爆发进而对全球经济运行造成了极大危害。次贷危机发生后,全球衍生品市场尤其是场外衍生品市场在监管方面有了明显加强。

三、金融衍生品对中国发展的益处

国际金融市场的特点范文6

推进金融体系的开放是金融改革的重要方向,其标志就是人民币国际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以及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又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三项基础。围绕利率、汇率市场化,北京市应提前布局,积极谋划金融市场体系的国际化发展。一是推进利率市场化。北京市金融业发展程度较高,银行、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利率竞争程度较高,更加接近于市场化。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利率市场化是一个需要培育各方面条件、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增长仍主要依靠利率管制带来的存贷利差,非利息收入占比较低,仅为20%左右。特别是在当前,各种第三方支付公司积极推出高回报率理财产品,使得北京地区银行的揽储受到极大压力。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行,存贷利差将会缩窄,北京市范围内商业银行传统的盈利模式将面临挑战。因此,银行应该逐步减少利差收入在总收入或者在创造利润中所占的比重,同时,银行业应加快转型,努力开发非信贷资产和非贷款利差业务,通过资产结构和收入结构的转型,对冲利率化带来的影响。二是推进汇率市场化。2005年我国推进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北京市在建设世界城市的过程中,应努力借助境外旅游、投资、贸易等国际化发展先机,在汇率改革过程中,引领发展方向,成为人民币国际化、市场化的战略中心。三是加快人民币可兑换业务。从我国经济利益的诉求出发,在国内金融改革逐步深化的同时,适时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是我国经济崛起和金融战略的核心内容。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又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关键环节。北京作为国家首都,也是国际交流的集中地和中转地,这是一个巨大的优势,借助这一优势可以极好地开展人民币兑换业务,以便利化的服务让人民币国内外兑换常态化。

2.与新型城镇化推进相适应

在北京远郊区县的乡镇地区,金融体系不完善的现象随处可见。机构类型单一,业务简单,分布不均匀,甚至出现金融机构的空白地区,乡镇金融市场缺乏竞争机制,经营效率低下。金融机构类型少且功能单一,除了银行之外几乎没有信托、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即使是银行也多为信用社和储蓄所,多数大型国有银行在上市前为了经营利润都纷纷撤出乡镇市场,有些原以农村市场定位的大型银行也在布局上更加重视城市网点设置,忽视乡镇网点设置。不管从国际经验看,还是立足国内实际情况,北京的城镇化仍然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要走。与之相伴,相关的金融需求将是一个不断产生、持续释放的长期过程。既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努力打造开放、多元、协调和创新的综合性城镇化金融服务体系,弥补金融资源的不足,又要加快金融创新,创造性地破解城镇化融资中的制度瓶颈,规避城镇化过程中的金融抑制问题。

一是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进一步完善新型城镇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民营性金融等多种形式并存的金融服务格局,不断提高城镇建设的金融服务覆盖面。发展壮大地方股份制银行,加快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发展。同时积极引入民间资本,为北京市乡村地区的金融市场引入活力,为乡镇地区融资提供更加高效、安全、快捷、多元化的选择,为城镇经济主体提供个性化投融资和保险服务。

二是配套扶持政策。特别是在相关监管政策上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对北京市一些偏远乡镇,特别是经济发展较为薄弱地区改制的金融机构,应从政府和监管两条线上给予资产或税收政策上的扶持和倾斜。积极鼓励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做好带头示范作用,在乡镇建立具备完善功能的现代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平台机构,鼓励并推动其引入民间资本。

三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应大力培育和发展县域农业担保、评估、公证等中介机构,规范抵押、担保等中介收费;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农业小额贷款担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在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的同时,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同时,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和融资产品,增加环境保护、居民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资金投入,努力提升城镇化的“软件”水平。四是推动京津冀金融产业协作。北京市远郊区县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靠近津、冀地区。

3.总结

国际金融市场的特点范文7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原则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6-0079-02

随着经济与金融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而离岸市场蕴含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全面而系统的研究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是十分重要。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定义与特点

离岸金融市场指经营可自由兑换货币、交易在货币发行国境内或境外、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法规和税制限制、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自由交易市场。

离岸金融市场的出现是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重大突破。和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相比,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一是业务经营不受管制。由于有关国家的政府法规及外汇管制措施对其约束甚少或不受约束,有免交存款准备金、资金出入交易自由、低税率及免税等优惠,可根据快捷方便要求创新业务。二是独特的利率体系。由于不需交纳存款准备金,不必参加存款保险,也无最高利率限制,故其存款利率相对较高,放款利率相对较低,存贷利差很小,对存款人和借款者更有吸引力。三是结算手段先进。离岸金融市场业务结算多通过电讯手段完成,所以资金调度灵活,手续简便,有极强的竞争力。四是资金交易规模庞大,是典型的批发市场。市场资金来自世界各地,数额极其庞大,可自由兑换货币种类多,能满足不同筹资者不同期限、数额、用途的需求。五是银行间交易为主。在离岸金融市场中,资金的借贷以及外汇的买卖主要是银行或大型机构间货币资金的余缺的调节。

二、离岸金融市场风险对我国的影响

(一)信用风险

1.有限渗透模式加大离岸资产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允许银行利用在岸资金在一定限额内弥补离岸账户资金头寸的不足。而从我国目前的离岸银行业务来看,境内外机构通过相互担保可以使资金在一定程度下流入和流出,因此我国离岸市场采用的是有限渗漏的内外分离型模式。从管理层角度,选择该模式主要是为了降低离岸账户的风险,可以通过银行内部两个账户的流动,用一定限度内的在岸资金弥补离岸账户头寸不足,从而提高离岸账户抵御风险的能力。有限渗漏的内外分离模式给试点银行提供了一个在他们认为需要时就可以将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的冒险机会,这势必导致离岸贷款迅速膨胀,大大超过离岸存款的Y金来源。有关银行将在岸资金渗漏到离岸账户中去,一旦离岸贷款不能按时收回,或者离岸市场的存贷款不能自求平衡,就只能冒险继续追加在岸资金以弥补离岸账户的存贷款缺口,进而打破在岸资金向离岸市场渗漏的限度。如果在岸资金的补充不能及时到位,离岸业务又势必出现亏损,这是所有商业银行都不愿看到的。在岸资金对离岸市场的注入,在短期内可能会缓解离岸市场的风险,但在长期却会形成相反的效应:离岸市场越来越依赖在岸资金的补充,离岸市场的风险甚至亏损相应地不断传导到在岸市场。而这又进一步增加了离岸银行业务的呆坏账。可以肯定,如果当初离岸和在岸两个账户完全分离,不能相互渗透,则有关银行只能根据离岸存款发放离岸贷款,就不易造成离岸贷款规模的过于扩张了。尽管短期内有关银行因为不能及时得到资金的补充离岸业务可能陷入困境,但这会促使银行业形成必要的谨慎和自律,从根本上避免离岸市场的巨额亏损。

2.转嫁金融风险

随着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增长,外资企业的信贷风险问题日益显著。一般而言,为了提高投资收益率,企业倾向于提高负债率,这是因为当企业投资收益率高于利率时,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为了降低汇率风险,使本币资产和本币负债相匹配,更加重视在东道国和国际金融市场融资。但企业不能无限制地提高负债率,因为随着负债率上升,财务风险加大,其融资成本(贷款利率)将上升。因此,对于奉行激进经营策略的企业而言,如果能够向公众和金融机构隐瞒其真实负债水平,将有助于其扩大融资规模而不至于推高贷款利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拥有不透明“优势”的离岸金融中心无疑是最佳选择。借助离岸中心,一家集团公司可以在集团整体债务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将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高的子公司账面债务水平保持在较低水平,而集团整体的高负债不为人所知。对于我国而言,外资企业借助离岸公司推行高负债经营,最终发生债务违约而殃及向其在华子公司放款的中国金融机构。

(二)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一方面,我国缺乏统一的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制度,贷款的发放主要靠各行自己的信用评级以及贷审会的审查评估,主管因素过多,这种审查评估的效率即便发挥到极致也抵不上专业的信用等级评定。更何况在离岸业务发展比较迅速的情况下,客户多为驻外中资企业或境内外资企业等“非居民”,许多贷款甚至没有经过严格评审就已发放,使贷款无法收回,造成大量呆账坏账。另一方面,银行缺乏规避利率和汇率风险的工具。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要求利率和汇率完全市场化、对外完全开放的市场,利率受国际市场资金供求的影响,汇率波动为世界市场行情所决定。由于这个市场上的利率和汇率的波动都相当频繁,而我国银行还处于在这两者都相当稳定的机制中,对利率和汇率波动造成的风险认识不足,反应不敏感,更缺乏有效的规避措施。正是缺乏这些交易产品和工具,使得我国离岸账户完全暴露在风险敞口之下。

(三)法律风险

1.配套政策落后。由于离岸业务处于试点状态,管理层对发展离岸业务尚有疑虑,因此对离岸业务发展的态度不明确,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落实,如税收政策、保密制度等都没有明文规定,使离岸金融业务对比其他金融业务难以体现出应有的优势,且在实际业务中手续比较复杂,环节较多。业务开展初期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完全是在“法律真空”状态下进行的。实施的管理办法中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几乎完全是一种事后监管,根本无法在离岸金融业务开始时发挥规范约束作用。在这样的条件下试点,使离岸金融业务具有更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政策尺度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主观性,注定要付出沉重代价。

2.隐性外债。我国开办和利用离岸金融市场的目的之一是为我国经济建设筹措资金。离岸资金的流入就成为外债。但是现实中有部分资金的流入逃避审批、登记,使管理当局一定程度失去对外债规模的控制。其主要手段有以下三种:一是一些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利用海外子公司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后通过内部调拨转移给国内机构使用。二是借投资之名,行融资之实。我国隐性外债的相当一部分是国外机构包括我国驻海外机构以投资名义对境内机构提供的借贷。三是对外担保,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对外担保需要获得对外负债审批和进行外债登记,但依然有不少外债或者是既没审批也没登记,或者是获得审批却没登记。从而影响国家对外债规模的控制和外债真实水平的反映。

3.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一方面离岸市场游资冲击境外外汇市场所造成的汇价巨幅波动会诱发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行为,从而给人民币带来贬值或升值压力。另一方面,一部分企业利用《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通过离岸业务以逃汇套汇。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势必造成离市场和在岸市场的外汇资金价值差异,给企业提供了利用离岸市场赚取这个价值差异的机会,使得他们有可能将境内资金转移到离岸市场,也可能将离岸资金转移到境内市场。

三、构建我国离岸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原则

(一)加快离岸金融相关法律的建设进程

我国目前关于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只有 1997 年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1998 年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则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监管。法律风险是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瓶颈之一。纵观国际主要离岸金融市场,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来约束离岸金融机构的行为。因此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及时出台离岸金融法律规范,使之符合国际监管标准的要求,防止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健康稳定的离岸金融秩序。

(二)建立我国特色的离岸风险管理

以巴塞尔协议为例,新版的协议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作出较高的要求,在以信用风险基础上的风险资产充足率要求为 8%,同时对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的资本提出额外的要求。同时对于银行的信用、市场、操作风险提供了更严格的风险管理方法。巴塞尔协议有助于国际银行业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但我国在实施巴塞协议时,应该基于本国的国情,打造适合我国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我们还强调,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银行还应该重视改善风险管理。

(三)协调风险管理和离岸市场发展的关系

离岸金融是高风险的行业,若监管不力,会导致离岸市场秩序混乱,形成金融风险,为达到防范风险、保证离岸市场安全的目的,先期可以通过强化管制,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如美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但放松管制,鼓励充分竞争才是防范风险的根本途径。这样离岸金融风险会在放松管制的过程中逐渐释放,监管当局和离岸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也会逐步提高。

国际金融市场的特点范文8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高潮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是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第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资本金融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步入产业金融发展阶段。从其产业地位看,金融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日渐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与产业化相伴生和相适应,世界金融发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业化、网络化等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经营理念等产生强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的特点,表现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间的相关度提高,经济大国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更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贸易、投资等传统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在经济、金融发展方向和进程等方面往往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显然,当经济全球化发展到金融全球化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已然大大推进。实践证明,晚近世界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上述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并已对或正在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发生着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全球经济环境的上述变化对国际金融法势必也会发生重大影响,简析如下: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类之一,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表现为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还是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就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对各国的国内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所具有的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时间信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next]

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幻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订、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Joint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势必要求国际金融法制度跟进创新,从而导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由于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促使国际金融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断尝试、改进和发展。例如,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越来越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监管思路和方法上就是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全局性管制为主向日常性监督为主转变,由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事后监管向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型业务监管向系统性的主动型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东道国当局单一监管向东道国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有序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大,各国一方面加快本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放弃或让渡金融,由此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例如,各国金融服务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深层次影响,促使跨国金融服务立法纳入法律统一化进程,最终导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条约和协议的问世。从此,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必须对照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和其承诺对相关国内法进行“立改废”。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破旧立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在金融实践中还积极移植和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行金融惯例规则,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投资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发展,并避免本国金融业遭受歧视性待遇而陷入筹资难、进驻难的被动境地。各国的自发行动不仅促进了金融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各国金融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趋同。研究表明,近20年来,国际金融惯例取得了长足发展,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催生了一大批金融监管的行业性惯例,如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国际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规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推行这些惯例和标准,其结果是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和作用的演变、相互间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加强,以及各类区域性金融组织在推动区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跃表现,则为金融法的统一化和趋同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条件。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治化,作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构建者和维护者,重大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发展国际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国际金融事务的领导能力,建立和完善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形成和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组织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例如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组织在监控私人资本跨国流动方面的金融合作与交流,金融行业性组织在监管规则创制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在金融危机预警和救助中的协调行动等,在合作中促进国际金融统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金融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其一方面促进金融资源全球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风险的全球扩散变得更为容易和迅捷,从而破坏国际金融的稳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人类休戚与共从而促进了人类的协同互助,另一方面也使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金融问题日益增多,从而给金融投机势力兴风作浪以及金融霸权国家转嫁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20世纪最后十年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便是各类国际金融问题的总爆发。惨痛的教训为世人敲响了警钟。分析这些问题的生成,它们固然暴露出某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种种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暴露出了现行国际金融法存在的调整真空与软弱性,暴露出了新形势下国际金融体制的落后与低效。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长期缺乏健全有力的国际金融法治,缺乏完善有效的国际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则任何国家难以独善其身。由此,改革国际金融体制、完善国际金融立法呼声雀起,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变革。在国际层面上,基于货币金融领域的权威地位和职能与业务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改革使命。世纪之交,基金组织多次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增加和调整资本份额、改革特别提款权制度、改善决策机制、整肃货币纪律;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验,根据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贷制度,发展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基金组织所领导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作为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实践的积极回应,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在国家层面,晚近,各国金融立法和改革空前活跃。从执世界金融发展之牛耳的西方发达国家,到金融危机重灾区的发展中国家,均采取积极态度,在强化金融法治上大做文章。这一方面是出于各国完善金融法治、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呼应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结果。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每一项修改,关涉世界184个国家的货币金融利益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在金融立法改革中发挥了领军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规范方面,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法律秩序主要是几个发达国家国内法律和惯例的境外延伸;而且表现在对国内法的示范方面,发达国家由于在金融全球化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往往更为敏感,反应更为迅速,因而金融立法和改革更贴近市场,引领着金融立法现代化的潮流。如日本1992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提出了功能监管、并表监管等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尝试和发展了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网络银行监管等新制度,对其他国家的涉外金融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对金融法的统一化方向也具有潜在的影响。

国际金融市场的特点范文9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监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三、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途径。它不但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现在: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明确定义和界定,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划分金融监管权,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了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场的统一与金融监管的割据不相适应,使得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标的明确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更能得到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使金融监管者更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对自身风险加强管理,从而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统一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从而节约监管费用,缓解监管人才紧缺的状况,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说,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标准接受监管,节约其接受监管的成本;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约。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即并非仅仅关注该金融机构的名称或种类,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同样程度的监管,避免同样的市场行为所受监管制度的约束程度不同,即被监管者所要负担的金融监管成本不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被监管者反向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标和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03]。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发展的。为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种,以扩大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识别和监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导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国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夭的后果。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之上,必须有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全局考虑我国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选择和确定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04]。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是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前提和保证,而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化方式。笔者认为,实施统一监管,就必须建立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飞速发展,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实为基础,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给市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国际性,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也要注意和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协调发展。[05]

五、具体建议

对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监管是防止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使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这与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变是不相称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在加强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范的同时,我们应尽快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社会舆论一般监督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要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更何况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到国外金融市场竞争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境地,加强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所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我们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不可否认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高效风险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将此交易成本与因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失控可能导致的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损毁,以及发生连锁反应可能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损失相比较,就会对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注释: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从世界范围期货市场来看,除了传统的农产品、工业品期货品种外,20世纪70年代后外汇、利率、已及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新相继问世,2002年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推出了计算机内存期货合约,2003年美国期货重镇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专门经营单只股票期货,2003年10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国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期货合约,可见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从未间断。我国2003年期货市场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产品创新上也迈出了一大步,涌现了"期证通"、"银期通"等新的产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初探",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从我国监管制度本身的变迁来看,往往经历的是一个从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许状态下,地方自主的发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竞争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这种中国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初期,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发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06]宁敏著,《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第3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参考书目:

1、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兴涛,《金融衍生品市场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

3、杨迈军、汤进喜,《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学勤、张邦辉、黄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5、宁敏,《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8、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