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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表现证明集锦9篇

时间:2022-09-28 19:26:01

现实表现证明

现实表现证明范文1

一、思想政治情况

该同志政治思想表现好,认真贯彻执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品德高尚注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立场坚定,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政治表现极好,家庭社会关系政历清楚。家庭成员在主要社会关系中,均无政历问题。

二、个人品行

该同志为人谦虚真诚,积极上进;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可较好地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

三、遵纪守法

该同志不论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八小时以外,均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未参加任何邪教组织,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现实表现证明范文2

(一)基本原理首先在现金流量科目下按现金流量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也可按现金流量表项目单独定义收付实现制下的会计科目),然后填制凭证时按现金流量应计人的项目直接选择某明细科目(同时编制权责发生制下的凭证和收付实现制下的凭证),审核凭证并记账,得到现金流量表所需数据,最后利用电子报表系统编制现金流量表。说明:本文所指现金流量科目包括:1001现金,1002银行存款,1009其他货币资金等(下同)。至于现金等价物视具体情况而设。

(二)实现过程以实务工作中所用的某软件为例(下同),依据现金流量表项目单独定义收付实现制下的会计科目说明。 第一步,使用“设置会计科目”功能定义收付实现制下的会计科目编码,如表1所示。说明:(1)收付实现制下的科目代码首位数用6、7、8而不要采用1-5,与权责发生制下的科目进行区别;(2)收付实现制下的科目代码采用与权责发生制下的科目代码相同的结构,例如:4-2-2-2结构;(3)增加两个表外科目,“7777现金流入”和“8888现金流出”,用于汇总反映现金的流入和流出;(4)收付实现制下的科目同样可定义外币核算,分部门核算等辅助核算属性。

第二步,利用“填制凭证”功能同时编制权责发生制下和收付实现制下的记账凭证。

[例1]1月10日,A企业用银行存款购买机器一套,价值2万元。

权责发生制下:

借:固定资产(1501)

20000

贷:银行存款(1002)

20000

收付实现制下:

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60020201)

20000

贷:现金流出(8888)

20000

说明:(1)以上两个分录填在一张凭证中(共4行);(2)没有涉及现金流入或流出的业务则不必编制收付实现制下的凭证。

第三步,审核凭证并记账,同时得到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下的各种明细账、日记账和总账。在总账科目汇总表中按如下公式核对:

权责发生制下的现金流量科目借方合计=“7777现金流入”科目借方发生额

权责发生制下的现金流量科目贷方合计=“8888现金流出”科目贷方发生额

如果不相等,则表明有遗漏,即有些凭证只做了权责发生制下的分录,而没有做收付实现制下的分录,或相反。

第四步,利用报表系统定义、编制现金流量表。主表中的数通过取相应的收付实现制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或累计发生额即可取得,附表中的数通过取权责发生制下凭证、账簿和资产负债表上的数即可取得。

(三)对会计科目代码法的评价该编制方法极大地简化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减轻了编表人员的工作量;避免了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可能发生的遗漏以及手工编制相近流量表的随意性,报表数据比较准确,可以留下明显的审计线索;对财务软件要求低,不必开发单独的子系统即可实现。但这种编制方法系统初始化的工作量较大,项目与科目融为一体会使得会计科目体系不稳定;增加了填制记账凭证的复杂程度,对填制凭证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使得填制凭证的时间延长,对于业务量较大的企业来说,可能会影响会计工作的整体进程和效率。

二、现金流量代码法

(一)基本原理 首先,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输入记账凭证时,如果使用了现金流量科目,系统就会要求输入现金流量项目。经审核记账后,即可查询得到现金流量明细表、统计表。最后,根据现金流量明细表、统计表编制现金流量表主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的编制原理和资产负债表等报表的编制相似。

(二)实现过程 具体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步,使用“会计科目”窗口中“编辑”菜单下的“指定科目”功能指定现金流量科目,同时在系统选项设置中选定“现金流量科目必录现金流量项目”复选项(也可直接将现金流量科目设置为“项目核算”辅助核算账类)。

第二步,使用设置“项目目录”功能定义现金流量项目代码(由于系统中已经存在现金流量项目代码,故略)。

第三步,利用“填制凭证”功能输入凭证,遇现金流量科目时要求增加输入现金流量代码等。

[例2]1月10日,A企业用银行存款购买机器―套,价值2万元。

借:固定资产(1501)

20000

贷:银行存款(1002)

20000

(0202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20000元)

[例3]11月12日,A企业销售产品共收到银行存款58500元。

借:银行存款(1002)

58500

(010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585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5101)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710105)

8500

第四步,审核凭证、记账,得到专门用来反映各现金流量代码的明细账、统计表。在“账表一现金流量表”中可查询这些明细账、统计表。现金流量明细账已经包括现金流量表(主表)中所有数据。

第五步,利用报表系统定义、编制现金流量表。定义表中项目计算公式时应选取账务函数中的“现金流量项目金额”。

(三)对现金流量代码法的评价该编制方法编制现金流量表基本原理简单易懂,针对性强,操作简便,可以分年、月时间段编制;新增数据输入量小(只要求输入现金流量代码金额),定义表中项目计算公式简单明了,输出账表清晰;可以促使会计信息化人员对现金流量表项目内容的真正理解。但笔者认为,该编制方法增加了填制记账凭证的难度,对填制凭证人员素质要求较高,混淆了制单人与制表人的职责权限,责任范围不清晰。

与会计科目代码法相比,其共同点在于在编制凭证时就区分不同的现金流量表中的项目。

三、记账凭证分解法

(一)基本原理先将所有记账凭证自动或手工分解为一借一贷的凭证,然后设置各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数据来源,最后根据各项目的数据来源对一借一贷的凭证进行过滤,将符合条件的记账凭证金额进行汇总得出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金额。

(二)实现过程具体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步,启动“现金流量表”系统,设置基本科目。根据现金流量表的特点,选择现金、应收和应付类科目。 第二步,设置税率、汇率。设置税率是指设置增值税率,其中包括进项税率、销项税率,以便价税分离。设置汇率适用于有外币核算的企业,设置各种外币的期末汇率。

第三步,拆分凭证。包括拆分多借多贷和凭证准备两部分。由于现金流量表的填报要求,系统在生成现金流量表之前,要对企业的凭证进行一次规范性处理,以明确每笔业务的流向。规范性处理的内容是将多借多贷凭证、一借多贷凭证、一贷多借凭证按需要拆分成一借一贷凭证,同时进行价税分离工作。经过拆分的凭证,只是从形式上发生了变化,各科目的金额仍与账务系统相等。拆分凭证时,只需要用户参与对多借多贷凭证的拆分,其余工作将通过“凭证准备”由系统自动完成。

第四步,定义填报项目。填报项目是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上的项目,系统已经按财政部发行的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预置。 第五步,定义项目数据来源,即各项目应该从哪些一借一贷凭证中取数及其正负号。例如,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当期预收的账款一当期销售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则该项目的数据来源可设置如表3所示:

对于各项目的数据来源,系统提供了四种方法,即凭证分析、查账指定、取自报表、取自总账。上例主要是通过凭证分析的方法来设置的。

第六步,生成现金流量表。经过拆分凭证和定义项目数据来源之后,系统根据数据源对所有一借一贷凭证进行过滤,凡是符合条件的就按正负号将其金额加到该项目上或从该项目中减去,得出现金流量表各项目金额。

现实表现证明范文3

字第 号

中共********支部:

***同志系我院 0*级本科生 。现因发展党员工作需要,特向贵单位函调该同志父母的如下情况,请予协助为感!

1.该同志父母的基本情况,有无政治历史问题;

2.该同志父母一贯的政治立场及现实表现(注明“*”期间及89年动乱中的表现,是否参加--功等);

3.该同志主要社会关系中有无因敌我性质问题被杀、关、管者。函调证明材料写好后请盖章,连同原件一并

转回,谢谢。

此致

敬礼!

年 月 日

回函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南昌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党总支收。邮政编码:330031

函 调 回信 字第 号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党总支:

你学院关于***同志的入党函调证明材料已备齐,

共 页,望予查收。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范文一:

证明

中共XXXX总支部委员会: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很高兴我单位XXX同志之子XXX同学能成为贵支部的中共党员发展对象,现就XXX同学之父XXX的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证明如下:

XXX同学的父亲XXX,现年XX岁,高中学历,XXX单位XX职务。

XXX同志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该同志现实表现好,品行端正,无不良习气,为人忠厚老实,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工作兢兢业业,勤奋努力,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同志在“*”期间,无政历问题;在“八九”政治风波期间,不参与动乱活动;对“**”等反动组织态度鲜明,立场坚定不参与。除此之外,也无其他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XX同志的政治审查是合格的。

特此证明。

范文二:

证明

中共**支部委员会: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通知,很高兴原我(单位、村)***同志能成为贵支部的建党对象,现对其父母亲的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做证明如下:

父亲:***,现年*岁,(职业、学历)

母亲:***,现年*岁,(职业、学历)

1.政治面貌:

其父母亲均为思想健康、上进、务实的村民。

现主要家庭成员有:

称呼(姓名,职业)、称呼(姓名,职业)。

主要社会关系:

***(称呼),(单位、职业);

***(称呼),(单位、职业);

2.其父母现实表现非常好,均无不良习气,踏实肯干,积极响应(单位、村)委的号召,以(单

位、村)委的精神作为务实的动力,努力实现生活小康水平。在“*”和1989年政治风波中也均

表现良好,均无不良记录。

3.在歪风“***”风靡社会,毒害我国人民时,其父母更是立场坚定,坚决唾弃“***”、积极参与

(单位、村)委打击“***”的行列,坚持(单位、村)委支部的正确指导与思想指导,是本

(单 位、村)的好(市、村、员工)民。

特此证明

现实表现证明范文4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排除合理怀疑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

(一)证明标准由法律所规定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其都是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方指控被告人有罪必须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必须证明所控罪行已经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法国则在《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规定了内心确信证明标准的公式,让法官在作出判决时自问“你内心确信了吗?”。

(二)证明标准的适用客体是案件事实

证明标准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运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关于案件事实是否已经证明的尺度。证明标准的适用客体是案件事实,运用证据都是围绕着案件事实这一客体进行的。证明标准就是用来衡量证据是否已达到证明案件事实这一客体的要求。

(三)证明标准的适用主体是裁判者

事物运用标准来衡量,总有一个运用标准的主体。在现代文明社会里,行使审判权的唯一主体是国家,国家再授权给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最终运用证明标准的还是具体负责案件的国家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案件进行的不同阶段分别由负责案件的警察,检察官,法官来作为案件的裁判者。证据是否达到立案的证明标准由警察或检察官来裁判,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由检察官来裁判,是否达到有罪的证明标准,由法官来裁判。所以,证明标准的适用主体是裁判者。

根据证明标准的三大特征,我认为证明标准应定义为:法律规定审查判断案件事实的人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时,依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

二、我国立法中的刑事证明标准

(一)立法表述过于抽象

我国证据立法的条文过少,关于证明标准的条文更是微乎其微,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远不能适应司法实际的需要。简单的一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成为我国证明标准的标准公式。那到底什么样才是事实清楚,什么样才是证据确实、充分,如何做才能达到事实清楚,如何做才能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呢?我国的立法中并未叙及,显得过于抽象,不够具体。

(二)立法表述过于单一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在立法中没有按司法行政机关的不同职责进行分层表述,显得过于单一。分析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我们对此就会有更清晰的认识。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根据此条一般认为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的证明标准是“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2.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根据此条,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根据此条,一般认为我国检察机关提公诉的证明标准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4.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此条一般认为我国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在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的标准只是“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逮捕的证明标准要比立案高些,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要比前两个阶段高得多。要求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这些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所进行的分层是有限的,还没能很好地反映出案件审理在不同阶段对证明标准的真实要求。因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和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也属于相差很大的不同阶段,对证明标准的要求应该是个阶梯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应该要比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要高,而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也应比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要高。但立法却将这三个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作了相同的要求。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显得过于单一。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证明标准

(一)公安机关贯彻客观真实标准

从理论上讲,注重客观真实是诉讼中的基本要求,挖掘案件真实,也是诉讼的最高境界。在客观真实说指导下的客观真实标准的实践者们,尽职尽责地为挖掘案件真实,他们不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超期羁押,进行刑讯逼供。在他们看来,口供是证据之王,于是他们就自信地肯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人,不惜一切手段地让犯罪嫌疑人招供,以此来查清案件事实,然后让犯罪嫌疑人再招供犯罪证据之所在,公安机关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指引去寻找证据。在强调尊重人权,宁可枉纵一千,不可错杀一人的今天,导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屡禁不止的片面强调客观真实的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已经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了。

(二)检察机关贯彻客观真实标准

检察机关贯彻客观真实标准,自感难度大,不适于操作,于是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自定“两个基本”的证明标准,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是对真实证明标准有所降低,以易于适用。

(三)法院贯彻客观真实标准

梳理一下我国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证明程度的表述,我们便能更直观地了解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按照证明所达到的程度从高到低,从强到弱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方式:

1.证据非常充分,完全没有疑问的,在裁判文书中铿锵有力地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

2.证据虽然也很充分,但法官认为尚未达到确凿无疑程度的(如被告否认,但其他证据充分),表述为“足以认定”。

3.证明标准不是很高,但也达到了认定事实程度,不作为主观评价而客观叙述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4.证据相对较弱,但法官认为能认定事实的,表述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或互有联系)形成锁链,对事实予以认定。这是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使用较多。

5.双方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法官经取舍作出判断的,表述为”证据间产生的对抗和矛盾不能排除,故事实不能认定,这多在:“一对一”的证据和双方证据冲突,法官有疑问的情况下出现。

6.虽有一些证据但法官认为认定事实没有把握的,表述为“不足以(或不足以认定)”。

7.明显地证据不足的表述为“证据不足(或依据不充分),事实不能认定”。

上述前四种为证明程度不同但都达到了证明标准的表述,后三种则为证明程度不同,但都未达到证明标准的表述。显然只有第1项才真正达到了立法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第2、3、4项相对立法的要求要弱很多。但这四种都被认定为达到了证明标准的要求。很显然从表面来看第2、3、4项没有达到立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但我们并不能说第2、3、4项的认定是有错误的。怪只怪立法对证明标准的表述太过于苛刻,太过于理想化。没有考虑现实证明在一般情况下所能达到的高度。法官也是人,他的思维也摆脱不了一般人的习性。当其对一件事情的判断基于一定的条件有了六七成把握的时候,他就有信心作出判断。我国的证明标准给法官身陷这样一种难堪的境地。他尽力只能证明到有六七成以上的把握作出判断,就一定要他违心地表述为百分之百的绝对把握作出的判断。不能实事求是地表述为“证据高度确实充分”,而一定要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聪明的法官显然避开了“证据确实充分”这种表述方式,而采用像前述的方式来进行表述。

四、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思考

(一)依据法律真实说来进行证明标准的立法

客观真实说过于片面强调客观真实,忽视了人的主观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客观实际,而且用于实践操作中也显得过于机械。该理论并未理会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实质。证据的确定是客观和主观的有机结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强调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但认识也是相对的,人类一定历史阶段的认识还要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客观真实说只强调人的认识能力无限,却忽视了在司法实践的特定条件下,证据,时间,科技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对案件调查的影响。而法律真实说却尊重证据的客观性,也尊重认证的一定程度的主观性。让证明过程达到客观和主观的有机结合,是领会马克思主义实质的表现。并按照人类的认识规律,按照法律的规定和人的理性进行取证,认证。因此,法律真实说虽不是最为理想化的理论,但却是最易于操作,给人类带来最大限度利益的理论。

(二)修改《刑事诉讼法》重构我国的证明标准

1.统一立法主体(全国人大收回司法解释权)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所以有不同的职责分工,就是要利用他们职责上的分工,防止权力滥用。如果司法机关即行使司法职责,又自行行使立法职责。有违实质,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宗旨不符。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收回立法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解释法律。如果确实为了更有效,更方便地行使司法权。也只能让司法机关提交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来颁布。

2.立法表述中强调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前面已经述及我国的证明标准根据证明的不同阶段也呈现阶梯状的层次性,但是这个阶梯还不够完善。从立案侦查--逮捕--移送审查,这三个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是呈现阶梯状的层次性。但从移送审查--提起公诉--判决这三个不同阶段证明标准的表述却是一样的,没有呈现应该有的阶梯状的层次性。证明标准层次性要求不同阶段适用不同证明标准。即立案侦查--逮捕--移送审查--提起公诉--判决,从低到高,构建“阶梯式”的不同的证明标准。

3.笔者主张:

(1)立案侦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其含义是: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2)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含义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3)移送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证据查证属实。其含义是: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细节都有证据予以证实。

(4)提起公诉:高度盖然性。其含义是:检察官根据已经查证确实的证据,在其内心已高度确信其作出的犯罪嫌疑人有罪应当的判断,但可能还有一些疑问。

(5)判决:排除合理怀疑。其含义是:法官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确证后认定的证据进行思考,从控诉证据的思考内心达到高度确信;再结合辩护证据进行总的思考,对辩护证据的合理性进行排除。能排除合理怀疑,则判决作有罪判决;反之,则作无罪判决。所谓合理,就是指合乎逻辑的,合乎一般的常理。

参考文献:

现实表现证明范文5

论文关键词 社会危险性 证明 困境 解决

一、社会危险性证明的困境及其成因

(一)社会危险性的真实涵义不够明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该条款明确将修改前刑诉法中“逮捕必要”的模糊性提法予以摈弃,凸显并细化了应当予以逮捕的5种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但列举的这5种情形不可能穷尽现实条件下的社会危险性的外延,也未明确回答社会危险性是什么这一关键命题,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工作者仍倾向于以长期办案实践中形成的惯性思维对这5种具体的社会危险性进行恣意解释,难以走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办案逻辑。

(二)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缺乏统一标尺社会危险性本身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虽然大家都倾向性地认为社会危险性不同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等法律概念,但给其一个明确的定义确非易事。修改后刑诉法明确了5种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确实有助于法律工作者对该概念的认识,但现实情况永远比理论更复杂多变,看似具体明确的5种情形一旦与法律实务相结合,就会衍生出许多意想不到的状况,如果再生硬地规定社会危险性的具体证明标准和细则,有可能反过来歪曲立法本意,这种尴尬的处境直接导致了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在该问题的解决上慎之又慎,步履维艰。

(三)证明社会危险性有无的证据缺乏刑事诉讼法列举的5种社会危险性,第1、3、4种情形都有“可能”二字,第2、5种虽没有“可能”二字,但“现实危险”和“企图”的表述实则“可能”的变体。无论如何,这里的“可能”显然不是司法人员的妄加推断和毫无根据的猜测,必须基于一定证据加以证明,这种证明程度的强弱尚不明确,但其存在性不容置疑。证据要求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只有根据证据情况把握社会危险性,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该部分内容才不会变成一纸空文。修改后的刑诉规则也明确了这一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负有说明社会危险性理由的职责,然而实践中公安机关并未严格遵照执行,即使在提请批捕书中有说明理由的情况,很多情况下也属于主观化的臆测。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只是审查核实证据,缺乏收集证明社会危险性证据的必要手段,因此,在公安阶段未有相当证据证明社会危险性有无及大小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案件定罪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社会危险性有无的判断无异于做无米之炊。综上,社会危险性有无需证据证明,但证据缺位问题严重。

二、走出社会危险性证明困境的解决之路探析

(一)限制性理解社会危险性的内涵社会危险性作为一个语词,其含义的模糊性是无法避免的,无论立法如何完善,只要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就会映现出其自身的不足,因此,一味苛责立法上的不足实际上是回避现实问题的表现。我们可以从刑诉法列举的5种社会危险性情形中了解立法的原意,这5种社会危险性,从性质上分,可划为两类,一类为实体危险性,即侵害实体法所保护法益的危险性,体现为1、2、4三种情形;另一类为程序危险性,即妨害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危险性,体现为3、5两种情形。社会危险性,就是可能对社会产生的某些危险性,为避免司法的恣意性,司法实践中,宜将社会危险性的内容限制理解为上述5项,只有严格遵照执行该规定,才有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不足之处宜在之后的立法中予以完善。

(二)明确“有迹象表明”的证明方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一定证据证明”和“有迹象表明”的表述,在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中均有体现,而审查批捕阶段对于实体方面的证明标准为达到“有证据证明”的程度,根据常理理解,“有迹象表明”显然不如“有证据证明”的程度高,而“有迹象表明”和“有一定证据证明”均用于证明社会危险性的同一场合,程度相当,由此可见,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力度要求较低,远未达到实体方面的有证据证明的程度,只需“有迹象表明”即可。由于“一定证据”在缺乏相关语境的情况下对于证据的程度上仍难以把握,实践中,司法人员在认识层面宜采用“有迹象表明”的表述。需要注意的,规则毕竟没有单一使用“有迹象表明”的提法,笔者认为,这是规则暗含的另外一层意思,即,表明社会危险性的“迹象”本身是需要确实的证据予以支撑并非臆造的,而用于证明社会危险的“一定证据”实际上就是用于证明“迹象”存在的确实证据。社会危险性的有无本来就是一种对未来可能发生事实的预测,不可能达到完全准确,只要严格从5个情形来把握,其判断就是合法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要首先明确“有迹象表明”的真实用意,才能更准确地对社会危险性的有无加以判断。

(三)完善相关办案部门在证据收集方面的分工合作此处,笔者主要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探析。公安机关作为非职务犯罪的侦查主体,负有收集证明社会危险性证据的职责。如上所述,根据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就社会危险性有说明理由的义务。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除了依法收集实体方面的证据,还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据。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负有证明和把握社会危险性有无的重要责任,一方面应监督公安机关依照《程序规定》对社会危险性进行证据收集和说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审查批捕环节加强对案卷文书的审查力度,寻找证明社会危险性的依据,同时,在检察机关认为案卷文书中证明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应当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必要时还要询问被害人、证人,以充分发挥讯问和询问活动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对证明社会危险性的证据进行挖掘和补充,把握好证据关。

(四)对5种社会危险性的具体审查方法司法人员在办理的每一个案子中,对刑诉法所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应递次审查,不得遗漏。通过审查,如果发现案件反映的事实中存在5种情形中的1种以上情形,就可认定社会危险性的存在,反之,也就意味着社会危险性并不存在。对于这5种情形的证据要求,应结合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现实表现证明范文6

但在听证会制度的实践中,我们已观察到这一制度正面临着明显的尴尬,那就是一方面,政府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各种形式的听证会,表现出持续的、高涨的“热情”,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各样的听证会“你方唱罢我登场”;另一方面,公众对听证会制度却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不信任,认为听证会不过是“昂贵的表演”、“做秀”。听证会制度正面临严重的公共信任危机。

听证会所遭遇的公共信任危机,根源在于听证会制度的“异化”。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的听证会,原本是为了鼓励多方参与者真诚地进行表达、交涉、协商,来实现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从而进一步为公共决策提供更强的可接受性。但在实践中,一些听证会成了精心裁剪的时髦而华丽的外衣,被用来打扮、包装政府部门的决定。当然,公众并不是可以随意捉弄的,套上听证会“马甲”的公共决策并不能让公众信服,而只能使他们质疑听证会的意义和政府部门的诚意。假如看不到诚意,就无法奢望信任。因此,我们看到伴随许多听证会活动的公众心理情绪,大多是怀疑、焦虑、不安乃至厌倦。

这些对听证会活动怀疑和焦虑的社会心理情绪,在漫游费降价听证会的前后再次表现得淋漓尽致。公众的质疑和焦虑,主要集中于听证会组织和展开的各项程序行动。例如,听证会代表是如何遴选的?这些代表到底“代表”谁的利益?听证会代表名单为什么迟迟不予公布?听证会讨论方案如何产生?为什么听证会只能在两套备选方案中做“选择题”?公众为什么不能参与听证会议题的设定?等等。我们注意到,来自公众的这些质疑,在听证会组织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应,其结果是助长了公众的焦虑和悲观情绪,一些消费者甚至悲观地预测:“这次听证会注定了是一场做秀。”

其实,公众对听证会组织及其程序所提出这些疑问,都指向一个核心问题,那就是:听证会组织者和决策部门是否有诚意公平地听取和吸纳各方意见?如果公众看不到诚意,如何指望他们认同和相信听证会的意义?如果要想真正展现出诚意,如何才能证明诚意?

诚意只有通过听证会活动的程序规则和活动才能展现,也才能为公众所信服。因为诚意并不能仅仅靠听证组织者的自我标榜,而必须通过程序化的活动方能得以证明;诚意不仅需要实际上存在,而且需要人们相信它的存在。因此,公平的游戏规则、公开的活动过程,是展现听证活动中各方诚意的核心程序框架。脱离了公平、公开的程序框架,就无法展现诚意,更谈不上寻求共识、重建公信。

现实表现证明范文7

一、引言

长期以来,如何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使有限的资金创造出更多、更大的效益,一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贯穿于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造价控制各有其特点,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重要程度也有所不同。从投资决策阶段至招投标阶段,由于工程设计已经完成,工程总投资已初见端倪。但此时工程投资主要是一个量化的投资额,真正的投资却主要是发生在施工阶段。施工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在施工期间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发生变化情况的真实记录和证实。也是承、发包双方承包合同以外的工程质量变化的实际情况记录的签证。它是计算预算外费用的原始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现场签证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由于现代建设工程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建设周期长,设备材料型号规格多、价格变化快,工程合同不可能对整个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完整的预见和约定。此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也会给整个施工过程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因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会发生现场签证而最终以价格的形式体现在工程结算中。笔者多年来审核了许多类型工程的结算,并参与了多个工程全过程造价跟踪控制,总结发现了现场签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抛砖引玉,仅供参考。

二、施工现场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场签证人员对造价管理控制意识淡保现场业主代表不重视现场签证,缺乏造价管理控制意识,有的对签证工作既不负责任也不认真,未经核实就随意签证,往往因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多孔板楼面细石混凝土找平层的厚度设计一般为40mm,可签证竟为80mm;道路基层明明只有15cm碎石垫层,签证却变层35cm三渣基层;少量的变更和附加一点零星用工,其签证人工却被几倍地扩大,明显失实。许多签证方式不规范、内容不详劲手续不完备,且多由承包方拟稿,业主现场代表签上“同意”、“属实”等字,没有附图与详细资料,工程数量无从核实,定额子目无从确定。

2.现场签证人员不熟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对定额费用组成缺乏了解。有的内容已经包括在定额工作内容中,签证认可就使得重复计价。如挖湿土定额中已经包括抽水台班,但仍有签证认可抽水台班多少;有的工作内容明明是包干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施工单位递上签证单,签证人员一看该工作量确实发生了,提笔便签,他哪里知道这是对中标承包价中已包括内容的重复签证。

3.对设计缺乏有效约束。有的图纸节点设计不够详细,做法说明不够全面,设计过于粗糙,局部用料计算不合理,设计环节经济控制深度文秘杂烩网不够,难以进行多方案论证。设计管理力度不够,存在大量先施工,后出联系单现象,资料中反映设计人员仅作签名,无相关意见。另外,设计过分考虑了建筑物整体外观形式的美观,未考虑整个工程的造价情况,因此给签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施工单位提出许多问题,只考虑用料越来越好,未考虑成本核算。

4.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施工现场签证的含义就是在施工中现场发生合同以外的工程费用,双方代表当时就在工程现场根据实际发生进行测定、描述、办理签证手续,作为工程结算的计费依据。所以要求现场签证必须及时,但是有的负责签证人员不负责任,当时不办理,口头答应,事后回忆补办,甚至在审计过程中还在办签证手续。这样只能导致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回忆不清,补写的签证单与实际发生的条件不符,数据不准,待结算或审计过程中双方代表经常互相争吵扯皮。此外,这种回忆录式的签证,其准确程度不言而喻,再加上市场价格是随时波动的;有些承包商故意在签证日期上做文章,以获得不合理的利润。

5.监理单位对建材验收时不够认真。部分材料验收质保书、合格证、规格、型号不一致,监理单位验收时不够认真。例如,某工程需大量铺贴浅棕灰花岗岩板材,经业主、设计反复比对决定用安徽产岳西红花岗岩板,并确定包干价,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用其他板材替代,尽管颜色相近,但价格却比原来的便宜很多,而现场业主代表及监理人员仍按岳西红板材予以签证确认,误差数十万元。

6.负责签证的双方代表,经常不是双方法人授权的,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证。一个内容业主单位多头签证,张三签,李四也签,这容易给某些图谋不轨的承包商钻空子,与合同示范本规定的只有业主现场代表才有权签证不符,往往会产生不合理签证。还有一些虽然内容完整,条理清楚,但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不全,手续不完整亦属于合法性不足的签证。

7.签证不合理,滥用点工。如拆除项目明明可以套用相关定额计算却另行签证人工;材料二次搬运费用本已包含在定额费用中却增加签证点工等等。

三、如何有效完善和控制施工现场签证

以上常见的几种情况,足以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诸多困难,如果竣工结算时也不严格把关,马虎了事,将给业主造成很大的损失。据统计,由于工程量签证问题所引起的工程结算价的上升幅度可达15%—25%,个别的甚至更高,如果不慎重对待工程量签证,工程造价控制极易出现漏洞,造成资金的大量浪费。导致现场签证出现漏洞,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可变因素的影响。签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各方应委派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笔者长期从事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从中体会到把现场签证合理地控制好,必须增强现场签证的控制意识,提高现场签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根据项目特点,对签证人员有针对性的加强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一些基本造价知识,做到既熟悉现场实际情况,又熟悉有关规定,能充分掌握所有的信息和数据并进行分析处理,把好签证内容关。对于较重要的建设项目,应由造价工程师从立项、签订合同、现场管理、工程款支付、工程预结算、财务决算等全过程参与,以便使工程造价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得到有效控制。那么如何有效完善和控制施工现场签证呢?

1.要严格三方签证制度。所有的现场签证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三方共同签字方为有效。签证应一式数份,及时报送有关审核部门,对重大的隐蔽工程,应该有审核部门的人员参加;另外,有条件的业主可以指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随时掌握、控制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进行跟踪费用控制。

2.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要加强现场工程管理人员经济观点及思想素质教育,要求他们不仅要懂得设计、施工技术,还要具备工程经济方面的知识。培养他们实事求是的作风,在抓好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监督的同时,充分重视节约工程投资的重要性。

3.签证的范围应正确。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必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明确招投标范围,凡合同、定额及有关文件中已有规定的项目,切勿盲目签证。

4.现场签证尤其隐蔽工程量的签证中要注明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事由、并附上计算简图、标明尺寸、注上原始数据,明确结算方式、结算单价。对于一些隐蔽工程或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原始资料备查。

5、签证要及时,在施工中随发生随进行签证,应当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及时处理。坚决杜绝施工过程中不及时办理,结算时搞突击现象。

6.着重作好隐蔽签证管理。投资控制在实施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过程中,尤其要把好隐蔽工程量的签认关。隐蔽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完以后将被覆盖的工程签证。此类签证资料一旦缺少将难以完成结算,因此,应特别注意搞好以下几方面记录:①基础换填,材质,深度,宽度记录;②桩入土深度及有关出槽量记录;③基坑开挖验槽记录。④钢筋验收记录。只有这样,才能使隐蔽工程签证及时和真实。

7.明确签证范围和权限。用制度约束:什么范围签证现场业主代表可以确认;什么范围签证须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证认可;什么签证又必须业主、总监、设计会商并报上级部门批准等等。

8.签证要一式数份,各方至少保存1份原件,避免自行修改,为结算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凭据。

9.签证单应编号归档,在送审时,统一由送审单位加盖“送审资料”章,以证明此签证单由送审单位提交给审核单位的,避免在审核过程中,各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补交签证单。

现实表现证明范文8

某某某,在我单位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实习,在我单位从事施工员岗位的实习,主要工作内容为--------------,该生实习过程勤奋刻苦,努力好学,得到了领导和单位同事的好评。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XX年几月几日

证明

兹证明***学校**专业**班的**同学,经全面考核特邀请该同学在我公司实习,时间是:****年**月**日到****年**月**日。望贵学校批准!

*****公司

****年**月**日

兹有____________大学__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实习。

该学生实习期间主要在我司u9测试部财务组实习,主要负责全面预算等模块的测试,验证等工作。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在工作中遇到不懂得地方,能够向经验丰富的职工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作为金融专业的学生,在工作中表现出了扎实的财务理论基础,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到学以致用,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体现出其较高的职业素养。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从未缺勤、迟到,尊敬我行工作人员,并与同事和睦相处,与其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表示赞许,并予以肯定。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XX年 月 日

银行实习证明

银行:xx-xxx-xxx-x

xx-x自 xx-xx年 xx 月 xx日在你关实习备案以来已经在我单位实习满三个月。

实习期间,我单位指导其进行了报关业务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练习。

xx-x已经具备报关员执业所需的技能和业务知识。

特此证明。

附《实习备案单》。

(报关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证 明

某某学校:

兹有贵校****学生在我单位***岗位实习。实习期00XX年00月0日至00XX年00月0月,该生在我单位实习期间表现优秀,完全能够胜任本职岗位的工作。经过我单位考核,该生在本月份评为优秀员工。非常感谢贵校培养出这么优秀的员工。现在该生在我单位已经实习结束,特此证明!

***********银行

00XX年00月00日

实习证明

兹有_广东金融学院__学校__金融学__专业__xx __同学于__XX__年__07_月__16__日至__XX__年_08_月__30_日在_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博罗县北门路支行__实习。

该同学实习期间主要在我行对公对私业务、大堂及客户经理处实习,主要学习柜台对公对私业务简单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从事大堂对客户的服务与维护、跟从客户经理及业务顾问对客户进行信息维护及推广产品服务等工作。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作为金融专业的学生,在工作中表现出了扎实的金融理论-功底,对负责的工作表现出极大的责任心,并做到了学以致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体现出了从事金融工作所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品质。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尊敬实习单位人员,并能与我行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特此证明。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_________(实习单位盖章)

xx-xx年 08 月 30 日

现实表现证明范文9

本世纪中叶以来,以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信息时代已经成为我们所处的时代的恰当写照。在这个与时俱进的时代里,无论是社会经济环境,还是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会计上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技术手段与方法不断更新,会计电算化已经或正在取代手工记账,而且在企业建立内部网情况下,实时报告成为可能。二是会计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会计的变化源于企业制造环境的变化以及管理理论与方法的创新,而后两者又起因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学习好会计工作不仅要学好书本里的各种会计知识,而且也要认真积极的参与各种会计实习的机会,让理论和实践有机务实的结合在一起,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高质量的会计专业人才。为此,根据学习计划安排,我专门到一家已实施了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此次实习的具体内容为:

一、根据经济业务填制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是指直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证明文件,其主要作用是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的情况。填写原始凭证的内容为: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对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应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给予说明,如购买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填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签章。

2、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是登记帐薄的直接依据,在实行计算机处理帐务后,电子帐薄的准确和完整性完全依赖于记帐凭证,操作中根据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的内容:凭证类别、凭证编号、制单日期、科目内容等。

二、根据会计凭证登记日记帐。

日记帐一般分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他们都由凭证文件生成的。计算机帐务处理中,日记帐由计算机自动登记,日记帐的主要作用是用于输出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帐供出纳员核对现金收支和结存使用。要输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要求系统初始化时,现金会计科目和银行存款会计科目必须选择日记帐标记,即表明该科目要登记日记帐。

三、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帐。

明细分类帐薄亦称明细帐,它是根据明细分类帐户开设帐页进行明细分类登记的一种帐薄,输入记帐凭证后操作计算机则自动登记明细帐。

四、根据记账凭证及明细帐计算产品成本。

根据记帐凭证及明细帐用逐步结算法中的综合结转法计算出产品的成本。

五、根据记账凭证编科目汇总表。

科目汇总表也由凭证文件生成,其编制方法为对用户输入需汇总的起止日期则计算机自动生成相应时间段的科目汇总表。

六、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帐。

根据得出的科目汇总表操作计算机,计算机产生出对应的总帐。

七、对帐(编试算平衡表)。

对帐是对帐薄数据进行核对,以检查记帐是否正确,以及帐薄是否平衡。它主要是通过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总帐与辅助帐数据来完成帐帐核对。试算平衡表就是将系统中设置的所有科目的期末余额按会计平衡公式借方余额=贷方余额进行平衡检验,并输出科目余额表及是否平衡信息。一般来说计算机记帐后,只要记帐凭证录入正确,计算机自动记帐后各种帐薄应该是正确的、平衡的,但由于非法操作,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回造成某些数据被破坏,因此引起帐帐不符,为保证帐证相符,应经常进行对帐,每月至少一次,一般在月末结帐前进行。

八、根据给出的相关内容编制本月的负债表和损益表;

将十二月月初数视为年初数,本月视为本年数编制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