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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核心集锦9篇

时间:2023-08-11 17:18:08

国际私法的核心

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1

关键词:公私合作;会计核算;核算内容;会计处理方式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内容之一,通过货币计量对组织项目的资金情况作出有效的反馈,同时利用会计处理方式,分析出项目的运营情况,从而规划工作计划和建立有效的应对措施。随着我国基础工程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会计工作在保证工程项目有序进行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后,对公私合作模式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指出了在不同模式的合作中的会计核算方法。以此来促进我国公私合作模式的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公私合作模式的良好发展。

一、PPP模式介绍

PPP模式即为公私合作模式,公私合作模式通过政府与私营企业的有效合作,能够利用政府的作用强化质量的监督,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同时良好的政策扶持,也能扩大资源的利用率,立足于当下科技与建造工艺的发展前沿,提高公共基础设施的作用[1]。公私合作模式相对于传统的BOT模式来说,合作的时间更长,如在赤峰市松北新城棚户区改造滨河公园、中心公园及松三路道路工程中,合作期限长达十年。公私合作模式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方式,也扩宽了资源利用渠道,基于公私合作模式下,政府和私营单位存在一定的伙伴关系,在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中形成了一定的关系。所有的公私合作模式的对象都为具有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在利益分配上,多以社会效益和长期的投资回报为主,在风险承担上主要是依靠政府部门对私营单位的补贴,来尽到风险承担的义务[2]。总的来说,公私合作模式极大程度的改变了我国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环境,对于促进我国公共基础服务项目的发展具有重要积极的作用。

二、PPP模式下的会计核算内容

(一)项目发起筹备阶段

项目发起筹备阶段主要是对项目基础设施的资产属性和确认计量。目前,在公私合作模式下,主要是根据合同中的内容对项目的确收金额做出估计,同时要明确工程施工的项目和范围。如在赤峰市松北新城棚户区改造滨河公园、中心公园及松三路道路工程中,明确了实际建设内容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为主要参考依据,对于项目承接单位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差额现象,按照合同中的内容进行补偿[3]。另外,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差额补偿应当作为金融资产进行处理,对于在项目完成后,可以通过对服务进行收费的认定为项目私营单位的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中,可以将金融资产金额等价于确定金额的回报现值,可以将项目企业的无形资产等同于建设总投资金额与实际的初始成本的差额[4]。

(二)项目建设阶段

对于服务收入的确认,公私合作模式主要是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的内容,认为其不存在实际建造服务的,可以按照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合同中的相关内容,选择无形资产处理方式或金融资产处理方式,此时的会计核算应当将长期应收款项作为建造成本予以考虑。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如果项目私营单位存在建造服务行为,那么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必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建造合同内容来进行处理,计算和确认相关的收人及支出[5]。在确认收入时,按照合同的相关内容,选择无形资产处理方式或金融资产处理方式,此时的会计核算应当将工程施工记录为合同毛利,在贷款项中确认并计量合同成本。

(三)项目运营阶段

项目运营阶段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应当遵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规定内容,通过收入与后续项目的经营服务相关内容,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分开计算项目的金融回报与无形资产。在金融回报的确认与计量过程中,要将分期的金融成本按照实际的利率和利息进行计算,并将金融成本计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如果金额能够被确定,那么可以将具体的金额数纳入到银行存款中,将二者的差额作为利息的调整处理;如果金额无法被确定,那么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相关规定,将金额分别纳入到银行借款方和项目贷款方[6]。

(四)项目移交阶段

在公私合作模式下,项目移交阶段的会计核算工作主要集中在对项目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上,根据相应的会计数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移交,同时核对相关资产的会计账面数目。对于未纳入项目运营单位的资产移交内容的,应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按照项目运营单位的所属财产进行处理,后续的会计计量也应当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如在赤峰市松北新城棚户区改造滨河公园、中心公园及松三路道路工程中,合同规定了运营维护期届满后10日内,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将本项目的资产、设施、文件等(资产和权益)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在移交费用处理上,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若因一方违约导致项目终止而需提前移交的,由违约方承担移交费用。

三、不同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转让-运营-移交模式

转让-运营-移交的模式是指项目运营单位的设施均来自于项目投资单位和政府的资产转让,在政府的资产的基础上,对原有的项目进行有效的扩充,在这种转让-运营-移交的模式下,会计处理方式应当按照政府资产协议的价格计量进行处理。在运营资产的计量上,区别于传统的公私合营模式的资产计量方式,应当将资产价值等同于金融资产的初始金额加上无形资产的初始金额。除了资产价值的计量与传统公私合作模式不同外,在其他会计核算的项目上并没有差别。

(二)建设-拥有-运营模式

建设-拥有-运营模式是指项目的运营单位具有法律认可的项目所有权,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项目运营单位与项目本身存在一定的所属关系,因此,在建设-拥有-运营的模式下,不存在移交的情况。另外,对于项目的资产确认,应当视为项目运营公司的所属产业,因此,基于建设-拥有-运营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方式,应当按照建造资产的固定金额进行会计核算,对于金额能被确认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进行处理,对于金额不能被确认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三)委托运营模式和管理模式

委托运营模式与管理模式的会计处理方式基本相同,区别于上述两种的运营模式会计处理方法,在委托运营模式和管理模式中,项目运营公司对于项目本身并没有同意实际的经营所属权,因此,在实际产生的委托运营管理费应当视作对项目运营单位的劳务报酬,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可以按照营业收入进行实际的会计计量。

四、结语

公私运营模式在实际的项目建设中应用范围较为广泛,对于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除了在实际的会计核算过程中,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同时还要在各个项目实施环节扩大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范围及深度。另外,会计处理方式也要根据项目运营模式的不同进行合理的调整,才能提高会计核算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高礼彦.社会资本角度下的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比较分析――兼论“网运分离”[J].价值工程,2016,01(09):1-4.

[2]孙琳,陈舒敏.债务风险、财政透明度和记账基础选择――基于国际经验的数据分析[J].管理世界,2015,01(10):132-143.

[3]孙燕芳,张连营,孟维超.基础设施BOT项目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基于路桥类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J].学术论坛,2013,01(11):63-69.

[4]李以所.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的经济性研究――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J].兰州学刊,2012,01(06):146-154.

[5]赵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PPP模式研究回顾与反思――基于期刊全文数据库实证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6,05(08):84-89.

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2

关键词: 预审价;价格瞒骗;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7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6-64 -02

一、价格瞒骗走私行为的现状以及海关执法的困境

我国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的进口环节税99%以上按照从价税计征,商品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进口商税赋的高低。进口商通常为满足个人私利,在向海关进行申报时扭曲成交价格,致使申报价格存在低报的风险。这种以少纳税款为目的,使用制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低瞒报进出口货物真实成交价格,为谋取不当利益而非法占有或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欺诈行为,被称为价格瞒骗。造成我国价格瞒骗活动如此猖狂的原因比较复杂,同时给海关执法造成了困难。

(一)纳税人经营困难、纳税意识低下为价格瞒骗提供了市场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阶段。市场经济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还不够完善,依法纳税的观念在人们头脑中尚未形成。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已经成为现实第一位的考虑。由于进口关税是决定进口商品成本核算和市场价格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一些不法企业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为经济利益所驱动,采用各种手段低瞒报价格,逃避国家税收,为企业非法谋利。同时,某些企业在遭遇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为确保流动资金,减少支出也不惜冒险采取价格瞒骗,少缴进口环节税。

(二) 现行海关估价方法落后、手段单一,为价格瞒骗提供了有机可乘的机会

我国海关一直以来是以海关参考价格或其他价格资料来审核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与否,并据此进行估价,这种武断估价方式往往忽视了对完税价格核心的成交价格的审核。由于海关这种估价办法落后,政策法规透明度低,估价方法机械,工作模式守旧,估价信息不对称又缺乏获取信息的来源,估价人员相对不稳定、执法素质低下,对征管现场缺乏应有的激励与约束。当海关内部没有掌握相关的资料时,不得不接受并非反映事实的商业单据,有时还会出现同一商品在相同口岸海关估价尺度不一的现象。这等于给不法行为提供了合法的避风港。它所产生的后果只能使价格瞒骗行为变本加厉。

(三) 海关对价格瞒骗打击、处罚力度不够为价格瞒骗提供了信心

我国现行的《审价办法》是为了海关估价和反价格瞒骗的双重目的制定和实施的。因此在实践中,很容易将技术性的估价工作跟执法性的反价格瞒骗混为一谈,并将前者的工作代替了后者的执法,而且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反价格瞒骗法规来处理这种手段复杂、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偷逃税、低瞒报价格行为。海关反价格瞒骗职能主要是在通关验估过程中体现,往往造成海关将价格瞒骗按海关估价程序来执法,这种执法方式海关即便是能确认存在价格瞒骗,海关在执法程序上依然缺乏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海关行政处罚一直未能突破旧的框框,突出打击价格瞒骗的力度,造成企业采取价格瞒骗、走私行为的违规成本较低,没有对不法企业形成威慑作用。

二、预审价为海关反价格瞒骗带来了更高的挑战

由于价格在国际贸易中是一个动态的因素,海关作为第三方局外人很难给出一个符合贸易实际情况的完税价格,所以预审价制度的运用很可能会给不法分子进行更加隐蔽、更加“合法化”的价格瞒骗走私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一)海关预审价可能成为采取价格瞒骗走私行为企业的“探路石”

由于海关原有的对进口商品估价方式改为执行《WTO 海关估价协定》,该协定要求海关以成交价格为基础,一些不法分子便趁机在货物进口时伪报、瞒报实际成交价格,达到逃避关税的目的。为了能成功地实现价格瞒骗,不被海关在通关环节实行价格验估,降低走私成本,不法分子需要知道海关实际掌握的价格水平,预审价是一个十分有效并且节约走私成本的方法。如果海关预审价的价格与实际进口的价格水平相当或者高于实际的进口价格,不法分子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走私或者在其他口岸进口。因为海关预审价是在货物未实际进口甚至是根本就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实际的贸易行为的情况下申请进行办理的, 不能强迫对作出了海关预审价认定的企业必须在该口岸进口,海关不能有效地对进口货物进行监管,不仅浪费了海关监管资源同时还可能成为价格瞒骗走私企业的“探路石”。

(二) 海关执法的不统一给价格瞒骗提供了可以选择的权利

预审价与现场海关估价都是海关对价格进行审核的途径。由于价格本身是无形的、动态的,受交易时间、数量、原产地、贸易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同时海关审价关员对进口货物认知程度的不同,掌握价格资料的详尽程度以及执法水平上的差异,同一海关不同的部门,甚至是同一部门内不同的经办人员对同一票进口货物在价格认定上不可能做到百分之一百的一致。预审价部门与现场估价部门执法的不统一给不法分子进行价格瞒骗提供了可以选择低瞒报价格的权利。

(三) 预审价作业单易成为价格瞒骗走私的“护身符”

如果海关预审价的价格比实际进口货物的价格要低,不法分子会按照预审价的价格进行申报,在实际的通关过程中可以凭借海关出具的预审核价格作业单顺利通关,实现了价格瞒骗走私零风险。即便是海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了存在价格低瞒报的情事,企业有理由认为是按照海关的要求通关的,没有过错,将责任推到海关身上;甚至是认定了存在价格瞒骗走私行为,不法企业也会以预审价结果作为推卸责任的依据,为后续的补税与处罚设定了障碍,为不法企业“东窗事发”提供了没有主观故意的“合法性”保护,弱化了海关打击价格瞒骗走私的力度。

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3

关键词:人文;国际私法;弱者;实质公平

现代国际私法在弱者利益保护方面充分表现出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价值取向。在本世纪30年美国国际私法学者凯弗斯(David F.Cavers)倡导“规则选择”和“结果选择”方法之后,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已经成为指导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一种重要原则,[1](P78)是立法者制订国际私法规则和法官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考虑因素,这一点在弱者利益保护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这一命题,既是对国际私法的理论审视,是对国际私法的本源思考,也是对国际私法的终极关怀。对国际私法的应然性考察,使我们更加关心国际私法的内在精神,能够突破其作为具体部门法的局限,放眼更为广阔的理性世界。近年来,我国国际私法研究取得了重大发展,“对国际私法的某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突破”。[2]从人文关怀的视角对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进行研究,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理论学说的进一步发展。

一、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的永恒主题

人文关怀是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而现代人文精神的核心是人性的张扬,是人的尊严与尊重的捍卫,是人的自由与解放。[3](P7)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的永恒的主题。缺乏人文精神的国际私法,注定会因生长土壤的“贫瘠”而发育不良;相应忽视人文精神的国际私法,无论它的完善程度如何,却注定要违背人类追求国际私法的初衷。“人文”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而又很难确切指陈的概念,“人文”与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及其意义、人的理想和人的命运等等密切相关。人文精神是人对自身命运的理解和把握,或者说是对人类存在的思考,是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是对人类命运、人类痛苦与解脱的思考与探索。人文精神可以界定为主要指一种追求人生意义或价值的理性态度。人文精神重视终极追求,执着探求超越现实的理想世界和理想人格,高扬人的价值,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实现,谋求个性解放,建立人际间的自由、平等关系,实现自身的价值。由此可见,就其真实的意义和实质而言,人文精神乃是人对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与尊严、人性与人格、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认识与理解、思考与把握。[4]西方古典自然法学说以人文主义为基础,强调人人具有生而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种“天赋人权”以不朽的宣言演绎出传统私法的三大原则,即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5](P47)人文精神是以文艺复兴运动时期的人文主义为主流,包括后来的人本主义和18世纪启蒙运动的自由、平等、博爱和近世民主精神的体现。它为人的发现与一切为了人的现世精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人文精神积极关注世俗生活中人的地位、尊严、权利,但作为精神追求,又超越于现实的立足点,为未来更能充分展示人的自由天性和潜能的理想社会提供丰富的精神资源。[6]

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的精神底蕴,是国际私法生成和推进的动力之源。人文精神孕育出了国际私法的观念和思想,而国际私法的观念和思想又铸成国际私法制度。法的价值包含着人类关于法律问题的良好价值追求。它所追求的平等、正义等都是人类善良愿望和美好追求的集中反映。[7](P102)国际私法作为一种制度实体,它不是强加于社会的,而是社会内部的自然生长,但它的根须必须牢固扎在人文精神的土壤里。在人文精神滋养下生长出来的国际私法,注定要以关怀人类自己作为最终归宿。国际私法追求的总体目标是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它客观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走向-从人的丢失到人的发现,从束缚人到解放人,从对人的忽视到对人的关怀的基本路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即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必须绝对遵守的道德要求的总和。[8](P115)国际私法所体现的人文精神反映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国际私法的价值就在它对人的意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只有在张扬人类理性,表达人类理想,实现人类信仰的时候,法的统治才不致于成为奴役人的工具,而成为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实现美好愿望的阶梯,才能最终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9](P443)

国际私法的终极关怀是人的自由。许多社会学家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最根本的动因是为了人的需要。社会发展依赖于人的需要,法就是人的需要的产物。[7](P108)可见,国际私法规范的制订是为了人,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设计,制度的安排与组织设置,还是一种社会的观念、意识和精神状态;无论是作为历史经验的自发产物,还是作为现实需求的理性构建,国际私法应“以个体人的人性需求为标准和动力,以真正的具体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为诞生之地,并以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为存在和发展的地域与时空纬度。所以人文关怀是国际私法的永恒的主题。

人文精神奠定了国际私法的理性基础。理性主义对国际私法主义的影响最为深远,不仅表现在理性是国际私法的固有内涵,而且还表现在理性追求是国际私法始终如一的关怀。然而,支持国际私法形成的理性精神却不是偶然自生的,它是西方人文精神在长期积淀中派生的精神分支,是人文精神的核心内容之一。自由、平等是西方国际私法的基石。而以自由、平等为思想底蕴的国际私法又总是把人置于中心位置,以个人自由和社会的平等作为崇高的价值目标。国际私法的这一理想目标是与西方人文精神极力张扬的自由、平等和人权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如果仔细考察西方国际私法这一价值目标的确立过程和西方人文精神的形成过程,我们就会发现西方国际私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意思自治,与西方人文精神的基本内容-自由、平等和人权的契合不是偶然,而是必然。它表明了西方以自由、平等为基本价值的国际私法传统的形成有赖于西方人文精神的支持。更确切地讲,文艺复兴时期以人文主义为主题和启蒙运动时期以近代民主、自由为核心的人文精神,铸成了西方国际私法的自由、平等价值。

国际私法的构建应贯穿人文精神。从国际私法与人文精神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人文精神是本源,国际私法是它的派生之物,国际私法生成依赖人文精神的支撑;另一方面,国际私法不仅对人文精神具有“反哺”的作用,催生人文精神的新生,而且国际私法最终必须蕴涵文人精神,体现出人文关怀。

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4

[关键词] 共产党宣言;共产党人;政治品格

[作者简介]张 群(1968―),女,安徽省六安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党史党建。(安徽六安 237009)

被誉为马克思主义经典的《共产党宣言》,从1848年发表到今天,小小寰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从起步到高峰再跌落到低谷;资本主义制度从二战以来不仅垂而未死、腐而不朽,而且一路凯歌,在与社会主义近百年的竞争中,取得了大喜过望的成就;而在《共产党宣言》中被作者顺便提到的、一个落后的等待资本主义国家来开辟的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大国……世界的确变了,翻天覆地、沧海桑田。但是,有一个没变。166年前出版的被翻译成200多种文字的《共产党宣言》,直到今天仍然深深地吸引着不同国家、不同肤色的人们。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无产者和共产党人”中,用高度凝练的经典语言,集中论述了共产党人的性质特点和奋斗目标:

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

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

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

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

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共产党要致力于建立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①。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这种社会简称为“自由人联合体”。

从《共产党宣言》的这些表述中,我们看到了共产党人具有的政治品格。

一、共产党人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共产党人有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是一个关系到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的核心问题。对此问题,中国共产党一贯给予明确的回答。《中国共产程》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但是,在我们的现实中共产党员是有私利的。尤其是在和平建设时期,共产党员作为社会公民,拥有合法的私利是没有问题的,与共产党的性质并不违背。因为,无产阶级革命就是要改变无产者一无所有的状况,就是要使劳动者合理地拥有自己的劳动成果。但是,共产党人的私利绝不能凌驾于阶级利益之上,更不能形成特殊利益集团。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追求不合法的私利应该说已经成为一种问题,各种特殊利益集团也已成为气候。这从屡屡出现的官员腐败和集体腐败案中就可以看到。究其原因,美国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教授在其《国家的兴衰》中指出:任何一个政党,只要有足够长的执政时间,就会形成自己特殊的利益集团。其中,最明显的现象,就是政策的制定者往往成为政策最先、最大的受益者。

《在国家的兴衰》中,奥尔森首先提出这样问题:为什么饱受二战摧残的德国和日本,在战后能够创造出高速发展的经济奇迹,而像美国、英国这些遭受战争创伤比较小的国家反而经济呆滞?是什么因素导致这样大的反差?奥尔森的答案是,长期稳定的环境容易出现“搭便车”者,即吃国家“大锅饭”的特殊利益集团。特殊利益集团通过“寻租活动”影响经济政策的制定,改变收入再分配的方案,把自己变成政策最大的受益者。这些“搭便车”者不是被动地等待“便车”的到来,而是主动出击,把“不便”变成“方便”,最终慢慢地把国家的体制、政策、组织,都变成了最符合他们利益集团的安排,从而抑制了国家发展的活力,最终导致国家的衰落。

我们暂且不论奥尔森的观点是不是一种规律,能不能站住脚,但最起码他描述了一种我们能够看到的现象。中国自进入邓小平时代,尤其是1989年以后,总体上保持了20多年的基本政治稳定。与此同时,“特殊利益集团”一词现在已经成为党的正式文件、各大报刊媒体、网民论坛、微信博客中常见的一个“熟词”。权力部门“以公谋公”,谋取部门利益垄断利益。权力人物“以公谋私”,为家族小圈子谋取不法利益。

如果共产党人不能摆脱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员不能摆脱不合法的私利,那就违背了《共产党宣言》的精神,就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希望建立的党。所以,如何破解特殊利益集团,把本来属于社会的利益重新分配给社会?这是我们党面临的一个艰巨任务,关系到党的性质、关系到《共产党宣言》的精神,也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

二、共产党人的任务是消灭私有制

《共产党宣言》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消灭私有制,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最本质的概括,也是共产党人的根本任务。但是现在对这句话争论也最多,云山雾罩、是非难辨。

消灭私有制与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共产党宣言》问世以来,资本主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主社会主义者认为,资本主义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通过“工人持股”、“国有化”、“福利政策”,资本家的“私人资本”已经变成了“人民的资本”。因此,“消灭私有制”已经成了无的放矢、成了假想的敌人。

我们说,世界上没有不变的事物,万物皆流、万物皆变。资本主义当然也不例外。对这一点,《共产党宣言》早就有论断:“资产阶级除非对生产工具,从而对生产关系,从而对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②这就是说,资产阶级对他们的社会进行改良和调整是一直就有的,正是这种不断改良甚至自我革命,才使他们生存下去。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后来又进入国家垄断阶段,这就是资本主义的自我调整、变通。尤其是二战以后,第三次科技革命?穴信息革命?雪,使西方资本主义获得了大踏步的发展。但是,任何发展都没能改变资本主义固有的矛盾。

首先,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经济刺激计划实行“国有化”,并非是消灭私有制。“国有化”一般都是在出现经济危机的时候,国家通过高价收购或其他补偿办法,把经营不善的大型企业转归国有,这实际上是利用国家资金拯救私有企业,把资本家的亏损转嫁给国家。这种“国有化”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毫无共同之处。

其次,“工人持股”并不能使工人成为资本家。工人持有的小额股票与资本家拥有的巨额股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美国10%持有股份的职工,持有的股份仅占全美股票的1‰,这同10%的富豪拥有全美股票的89.3%③,两者能相提并论吗?芽很清楚,工人持股并不能使他们变成资本家。

所以,资本主义的自我调节不仅改变不了基本矛盾,从理论上讲还会加剧基本矛盾。一方面,自我调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鸦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本来就是生产关系跟不上生产力发展要求,生产力愈发展,就会让基本矛盾愈尖锐。

不仅如此,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还扩大了世界范围内的两极分化。加拿大学者贡德・弗兰克在其名著《白银资本》中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1800年时,西欧的人均收入是260美元,美国是213美元,发展中国家约200美元左右,印度是160―200美元,中国是228美元。这一时期,全球各国的收入水平差距并不大。但200年后的今天,美国人均收入已超过4万美元,而最不发达国家只有300多美元,不到美国的1%。④

历史的辩证法是无情的,资本主义愈发展,其基本矛盾越尖锐。

消灭私有制与发展非公经济。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当生产力没有发展到必须彻底消灭私有制的时候,过早地消灭私有制,只能是揠苗助长,只能破坏生产力的发展。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就有一问:“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恩格斯明确地回答说:“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⑤

“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而不能“一下子”消灭私有制。从我们国家来说,我们是一个生产力原本不发达的国家。就是说,这个历史阶段,不仅允许私有制存在,而且还“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⑥这既符合我国发展的实际状况,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从原理的角度来说“消灭私有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私有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但又不充分的结果。它的消灭需要到生产力充分发展阶段。但是,生产力是一个客观的物质的力量,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人们想发展多快就有多快的。所以,由于生产力发展的长期性、客观性,也决定了消灭私有制的长期性、复杂性。

消灭私有制与肯定资本对市场发展的作用。资本在当今中国,正在用其无坚不摧的力量,带来了经济增长、物质财富增加。不仅资本的拥有者深得资本之利,就是作为资本对立面的雇佣劳动者,也以这样那样的方式从资本那里得到好处。在这种情况下,肯定资本对市场发展的作用,是否就意味着重走资本主义道路?阅读《共产党宣言》能使我们的头脑清醒起来。

在《共产党宣言》中有这样一句话:“共产党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⑦共产党人既要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标和利益而斗争,也要为长远利益和目标而奋斗。中国共产党人在当下领导中国人民,发展资本及其市场,在一定意义上是“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在当今中国要消灭资本是不可能的,资本还有着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

但与此同时,不能忘掉资本的本性,资本是逐利的、贪婪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开始以后,奥巴马说:“我们不是因为历史的意外才走到这一步,是华尔街的贪婪与不负责任造成今天这样的局面”⑧。资本难改本性。

在我们运用资本,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富的增长的同时,我们发现,资本带来财富增长与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福祉并不一定成正比,社会出现了阶层固化、利益冲突,甚至出现了弱势群体与强势集团的对立。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取得两者的平衡,既用资本增长财富,同时又减少资本的剥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福祉?这是一个难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有一个很重要的闪光点,就是讲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时候,提到要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就是平衡点,既维护资本的利益,又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三中全会提出“共同体”,说明我们党清醒认识到了这个问题。要在资本所有者利益和劳动者利益的对立中获得统一,这对共产党人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三、共产党的根本目标是建立“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即“自由人联合体”

“自由”一词最早出现于14世纪的英国,意思就是人的思想、言论和行为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将自由作为一个响亮的战斗口号,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1789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指出:“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马克思、恩格斯继承自由传统,“自由人联合体”成为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体系的最终归结点,也是共产党人奋斗的最高目标。马克思说要实行暴力革命、建立无产阶级、实现公有制、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等,最后无非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自由人联合体”。这是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表述的、非常重要的观点。

但是,长期以来令人奇怪的是,“自由”这个共产党人最核心的价值追求,反而成了人们常常回避的一个词,甚至在部分党员的意识中,把自由看成是“异类”、是“资产阶级思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推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但是对于核心价值观念的提炼,很长时间我们有意无意地回避“自由”两个字,这是匪夷所思的。一直到十,可以说扭转了这一误区,十提炼的24个字“核心价值观”,明确包括了自由,这是共产党人的一种进步,也是对《共产党宣言》的一种回归。

四、共产党既要坚持和维护本国、本民族的根本利益,更要坚持和维护世界各国无产阶级乃至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是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统一论者。

虽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处于低潮的时期,我们不大使用国际主义这个概念,但是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先进的政党,必须遵循人类的共同利益,这是国际主义最基本的含义。

在我们党的国际政治中,我们一直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对这个观点很多人不理解、不赞同,甚至认为是软弱、“缺钙’的表现。其实,这个观点是基于人类共同利益。核武器是违背人类共同利益的、是反人类的。早在1968年,国际社会就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限制了核武器的发展?熏1996年联合国又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这里面虽然有国际政治集团的博弈,但是,限制核武器,是符合人类共同利益。党的十报告,首次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正是这种意识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人敢于宣布“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恰恰说明中国共产党不是为了一己私利的政党,而是先进的、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政党,是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统一论者。

《共产党宣言》历久弥新,它的经典意义就在于,无论它多么的古老总会引起人们新的思考。

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5

关键词 国际私法 法学教育 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国际私法学是我国高等学校中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推动,国家之间的民商事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因此,我国越来越需要更多地了解并运用国际法的人才,也凸显了国际私法教学的重要性。然而,国际私法的教学活动若要收到好的效果,首先就应该准确把握国际私法这门学科的特点,才能有的放矢。

1 国际私法的学科特点

每一法学学科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国际私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美国著名学者普若瑟(William L. Prosser)生动形象地概括了国际私法的特点,即冲突法领域就是一块阴霾的沼泽地,这里充满了摇颤的泥潭。一些博学而又古怪的教授流连其间,他们用晦涩的、令人费解的专业术语,对神秘的事物创设理论。而普通的法官或者律师卷入这个领域就会迷失。

尤其,国际私法学对于我国来说是舶来品,其是移植外国的法律学科,理论具有特殊性。早期的国际私法产生于意大利半岛,近代国际私法主要发展于德国、法国,现代国际私法主要兴于美国。此外,国际私法是综合性学科,包容性强,涵盖范围广。涉及到民法学、法理学、民商事程序法学等内容。最后,国际私法与其他法学课程相比,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所有的问题几乎都没有定论。

2 国际私法教学中现存问题

首先,在国际私法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国际私法的教学职能是什么?是职业能力的培养还是理论研究的培养。这个问题也是整个法学教学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因为课堂教学的学时是有限的,所以在教学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在理论与实践方面有所侧重。

其次,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允许在校学生报考,因此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律教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那么这种受司法考试影响的大学法律教育可以真正让学生理解法律是被质疑的。因为应试化的教育是一种真理性的教育,而法学的本质是一种价值关涉性的研究。

再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学教育也在面临着改革。但是在具体教学改革中,又容易产生注重了实务教学,而不注意法律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如何恰当把握理论和实务教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毕竟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属于判例法系。现如今这个问题依然存在。

最后,虽然国际私法学是舶来品,但是在教学中,还应实现国际私法的本土化,那么如何在教学中如何实现这种本土化,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3 完善国际私法教学方法

基于多年的法学教育工作的经历,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在于法学思维的培养。尤其国际私法是法律适用法,不是一般的实体法、也不是一般的程序法,是一种特殊结构的法律规范。所以,在教学中要注重引导学生在思考涉外民事的有关问题时,采用法律适用的法律思维范式。

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曾经在评论法国的法学教育时曾这样说道:“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的思维、透彻的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以这种一般化的、非实践的、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法律却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律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①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法学教育的发展已经在转变,教学内容日益注重实际,越来越细致和关心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问题。判例教学的方法的适用就是这一内容的生动体现。案例分析是为了使学生观察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在价值冲突的情况下,怎样确定法律的适用才能够最好地衡平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最终实现个案的正义,这可以激发学生去积极思考法律实效以及法律实现的问题。正如英国著名法官科克所说,法律上的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②因此,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以案例讲解取代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是不可取的。

理论联系实际还表现在对中国实践经验的研究和调查。这样使得学生对社会中发生的实际问题进行思考,一方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训练了学生的法律思维。但是对实际问题的探讨需要教师的引导。在学生整个法律体系还未构建,或者是缺乏应有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情况下,老师的引导是非常关键。

在国际私法的教学中尤其要加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能够“举一反三”,使学生熟悉法律术语,熟悉支撑这一法律的基本理论和这部法律所力图解决的具体问题,能够熟练进行法律推理和思考,进而能够在无需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颁布的法律。③在教学中,教师还应当注意展现国际法学内在的逻辑关系以及和民商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外在的逻辑关系。例如,在讲授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时候,就应该首先引导学生结合物权的特点、物权法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就可以推断出在发生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准据法,实现实体正义和冲突正义。学生熟悉了这种分析和逻辑推导的方式后,可以让学生自己来分析合同、婚姻、继承等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这样,学生对于法律规定就很容易理解、记忆,在具体的案例中也学会了分析方法。

目前,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没有热情,这并不代表理论学习无用,恰恰说明现在的法学理论课程应该进一步改革。在关注中国一些现实法律问题时,不能一味随着市场的一时波动而过分削弱法学本科的法律理论的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具备比较系统和一定的理论训练,这区别于一般的律师职业培训。因为法学本科教育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其还担负着为法学硕士教育和博士教育输送人才的作用;并且本科毕业生除了一小部分进入律师行业外,部分是进入到政府机关、公司企业。

总之,现在的法学教育在使学生形成正义观念的同时,更要注重培养其逻辑思维能力与严格程序的信仰,而这一切都需要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

本文为2011年包头师范学院教改项目(BSYJW2011 -16)应用型法学人才教育就业的研究与实践”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 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242.

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6

关键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转移定价 价格瞒骗 海关税收征管机制 电子口岸

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YS504

全球经济一体化必将对各国经济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而跨国公司在生产、投资、贸易、技术等方面切实充当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动机,其推动力量无可替代。据统计,2000年全球跨国公司达63000家,设立分支机构70万家。其生产总值已超过世界总产值的30%;其平均跨国指数为37%;其对外直接投资约占全球直接投资的90%;其内部及互相贸易占世界贸易量的60%以上,其海外附属企业货物和服务出口占世界货物和非要素服务出口的46%;其研发经费占全球研发经费的70%。但是,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在使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同时,跨国公司全球避税问题也日益突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撰写的《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披露全球90%以上的跨国公司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国际避税。其中通过转移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占整个跨国公司避税总额的60%。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不仅严重侵蚀东道国的财政权益,也扰乱了东道国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所以,打击和防范跨国公司国际避税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国内、国际在国际税收方面的合作与协调,才能成功遏制国际避税,保护各国税收权益。

一、中国目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基本态势

我国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2009年我国出口总额跃居世界第1位;在全球500强的跨国企业中,有400多家都已经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居世界第2位,并连续19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外商投资企业在全部进出口贸易、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中分别占到55.2%、56.0%和54.2%;外商投资企业的贸易顺差占全部顺差的64.7%。显然,快速扩张的跨国公司不仅主导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也使中国成为全球产业链的一个重要环节。

但是,跨国公司是把双刃剑,也会对东道国产生消极影响。如跨国公司利益与东道国财政权益的冲突。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东道国,财政权益造受的冲击更大。据商务部统计,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50%以上是亏损。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为了避税而制造的人为亏损。据国家税务总局估算,跨国公司每年国际避税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至少在300亿元以上。其中,通过转让定价避税占其避税总额的60%。当然,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也必然体现在进出口贸易价格方面。而征收关税是海关的职责,海关完税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权益和贸易政策的实施。因此,海关也是监管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主要力量,与国家税务机关共同构成了我国反国际避税的中坚力量。

据海关统计,2008年――2010年期间,全国海关审价补税案分别为22.37万宗、28.01万宗、33.64万宗;审价补税额分别是72.6亿元、105.14亿元、108.22亿元。可见,价格瞒骗的案发数量及补税额不断增长,且呈现出集体化、专业化、行业化、智能化等特征。其中,转移定价成为价格瞒报的一种技术性、隐蔽性很强的方式。因此,反价格瞒骗是海关开展反国际避税工作的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所以,海关应该建立现代化海关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完善我国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

二、完善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机制,是完善我国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的基础和核心

(一)以贸易便利为基础,倡导分类管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1、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海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首先必须通过执法来履行国家赋予的各项职能,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经济的协调,海关职能已经从传统的征税、缉私等向社会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武器控制等方面扩展。同时,我国政府必须更多地为纳税人的利益服务,最大限度地促进贸易效率。不但要管得了,而且要管得好。因而,实现执法和促进贸易效率两者的平衡,最大限度地提高贸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构成了现代海关制度重要特征。为此,必须在海关征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执法与守法、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是要在继续完善关税立法、强化依法征管方面严于律己。征管人员要学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依法征管的观念,严格依法行政,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坚决制止各类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二是要深入推行“行政公开”。“行政公开”包括税收征管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首先,行政公开是企业学习法律、自觉守法的基本前提,起到普法教育和警示作用,应该作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的基础来抓。其次,行政公开为企业营造公开公平的经营环境,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公开使相对人对海关税收有明确的了解和预期,也能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从而降低征管成本。

2、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整合税收征管作业模式

贸易便利化是企业对海关的基本要求。随着商品、劳务、资本、信息大规模跨国界自由流动,跨国经营、全球采购、电子商务、零库存等现代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代物流业蓬勃兴起,海关税收征管理念、征管模式和方法手段已与现代经济条件下不断变革出新的商业模式、金融模式和物流模式不相适应。因此,要满足企业对贸易便利化的不同需要,海关就必须结合经营模式、贸易方式和物流方式等对企业进行分类征管,实行一是打破关区壁垒,按照供应链自身流向实现无障碍监管,实现税收征管的严密性。建议充分考虑各区域的不同发展程度和口岸与内陆海关不同的监管资源状况,努力在大宗散货数量确认、装卸运输等方面探索一种高效规范的监管模式,除“属地报关、口岸放行”模式外,可更多采取“一点报关、多点放行、区域联动”来缓解口岸通关压力。二是实行无纸化通关等新模式后,口岸直接清关成为主要趋势,内陆监管点的职能将会弱化。建议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将监管点的资源在口岸及其他监管现场之间进行合理调整或机动,实现税收征管的高效性。

(二)以服务企业为导向,扩大税源税基,开拓广阔的征管空间

1、优化通关监管服务,增强税收工作主动性

海关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窗口,肩负着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维护进出口秩序的艰巨任务。“改造服务意识,重新定位海关与企业的关系”是进一步深化海关改革、提高海关税收征管水平的关键。根据“六西格玛”企业管理法,海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提供的服务应该是监督进出动的合法性,最大程度地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在监管企业的过程中,要及时和企业沟通,简化程序、提高效能,逐步建立税收大客户联络员制度,将各项海关各项服务经济的措施与预期目标的对比情况通告企业,实现海关对企业量体裁衣式的纳税服务。为此,各级海关必须认真探索落实税收抽样考核制度,提高税收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总结和推广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在税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

2、净化执法环境,提升税收征管效能

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在媒体上新闻素材,召开新闻会、记者招待会、编辑出版宣传性出版物,制作影视作品等,协调与公众的关系、优化海关执法环境、实现海关税收管理目标。针对一些重大经济问题,海关应当主动与社会团体、守法经营者开展磋商洽谈工作,根据各自权利和义务签订MOU,并利用学术理论研究等机会促进相互间的理解,大力开展海关业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实施网上办事、网上咨询、红绿通道、便捷通关等措施,进一步强化海关队伍的服务意识和为民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海关工作效能,建设一个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海关。具体而言,一是要推进有关减免税制度改革,清理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规定,使企业在依法缴纳海关税收的基础上,真正享受到国家进出口贸易优惠政策;二是要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对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加快转型增值税转型进程,在进出口环节尽量缩短转型过渡期,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三是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引导关员自觉学习,培养税收征管专家型人才并建立相应的人才管理库,加强对进口软件及软件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审价和征税,保证海关单位和关员个人的发展适应形势要求。

(三)以风险管理为手段,整合监管资源,实现部门间联动协作

1、开展税收动态分析,全面推行风险管理

要建立贯穿于综合治税各项工作的风险信息流转公共平台,以风险信息流转公共平台为纽带,将综合治税各部门有机连接起来,体现风险信息在各部门间的运行状况及相互关系,形成左右联动、上下配合的生动局面。一是要建立前台与风险管理、后场的信息互动机制。现场海关要加强实际审核和实际查验,认真总结分析现场监管动态与风险线索,及时移交风险管理、后续管理部门;要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反馈风险布控指令,便于及时改进布控,提高命中率;要主动接受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指导,建立起风险管理在通关监管全过程中的“链锁”机制。二是要建立风险管理与前台、后场的联系配合运作机制。要以完善税收分析监控制度为载体,通过参与风险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在自身专业领域内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和监控,认真分析和处置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突出风险,把握与控制当前税收风险,查找税收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形成税收分析报告,充分发挥对现场海关决策参考的支持作用,提高后续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2、统一思想认识,实现税收工作“全国一盘棋”

海关税收工作涉及到关税、通关、监管、稽查、缉私等职能部门。加强各部门之间联系配合形成合力是提高综合治税的根本保障。面对目前的一线监管、后续管理和打击走私等3支力量相互衔接不紧密,整体合力不明显等问题,一是要以建立健全税收征管长效机制为目标,要以“优化配置、优势互补、深度融合”为要求,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平台和执法评估系统,做到前期实际监管到位,突出加强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形成信息互通、管理相容,实现风险布控与分析评估、前期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后续稽查与规范行为的有机统一和深度融合,形成环环相扣,相互作用的管理模式。二是必须转变观念,树立以税收征管工作“轴心”全局意识,摒弃各部门自身利益,充分把握工作规律,创新体制、创新机制,从抓好“结合部”建设这一关键入手,以“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配合密切、反应敏捷、运作高效”为要求和目标,建立综合治税联动配合机制,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形成有机整体。

(四)以后续核查为保障,落实内控机制,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

1、加强后续管理,延伸监管链条

后续管理是一线实际监管的延伸和扩充,是构筑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关键之一。要以“三查合一”为新起点、新契机,建立完善后续管理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做到风险分析与稽查工作相结合;常规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稽查工作与规范企业相结合的“三个结合”。要以企业为单元、重点敏感商品为对象,按照点面结合的要求,选择重点企业和敏感商品进行重点分析,确定稽点。建立完善常规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从行业、渠道、商品等不同方面确定稽查对象,积极开展常规稽查,适时组织专项稽查。要健全完善税收风险预警监控与核查机制。适时对重点行业及政策调整期的敏感商品和重点领域开展全国性的税收核查和稽查。要从资金流、信息流、货物流入手,积极探索贸易调查的新思路、新方法,严厉打击商业瞒骗行为,达到“调查一类商品、摸清一种行情、规范一个行业、促进企业守法”的目的。为此,必须要动员各方力量保全税收,综合运用关税分析监控、风险管理、执法评估等手段,防控主要纳税企业及重点行业和商品的税收风险。打私工作要研究新形势,发挥打击走私促进税收的作用,以打私促进税收保全,防范和打击各类政策性、行业性、倾向性商业瞒骗,加强对一些重点海关、商品的税收专项审计。

2、落实关警融合,形成打私整体合力

现场稽查和缉私部门要根据打私会的部署和安排,以货运现场低报价格、伪报品名规格数量的情报搜集和风险分析为先导,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敏感商品和高风险口岸的筛选分析,挖掘走私线索,不断提高打击走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要通过对敏感商品走私案件的深挖细查,发现带有行业特点的价格瞒骗走私活动线索,作为打击重点进行专项打击。要深入开展贸易调查和价格调查,紧紧围绕关系我国国计民生、进口量大、对税收影响较大的商品和有境外特殊经济关系的重点企业在进出口环节的单证流、货物流、资金流开展调查,认真查处价格瞒骗走私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各主要贸易伙伴国海关之间的行政互助和司法协作,利用国外海关和警方合作渠道,联手打击跨境商业瞒骗走私行为。要切实加强物流监控。积极务实地推进舱单管理改革,建立同审单作业系统相匹配的物流监控系统。规范监管场所管理,加强人工核查,做到有效掌控。强化保税货物在保税区域、监管场所、加工企业及流转过程中的全程监控。要切实加强对缉私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缉私部门作为海关打私工作的主力军作用,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以“贴近业务现场,融入监管一线”的思路,推动缉私办案部门与海关业务部门的深度融合,形成操作规范、高效运作、统一协调的缉私工作体制。要以建立齐抓共管的打私格局为目标,密切与地方党政、打私办的联系配合,与地方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打私协作关系,实现海关主管、企业自管、社会共管。

三、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口岸的功能,构筑我国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共同合作的跨部门反国际避税工作新机制

中国电子口岸是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12个部委共建的公众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平台。它依托国家电信公网,实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外贸、质检等部门以及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等单位的联网,将进出口管理流信息、资金流信息、货物流信息集中存放在一个集中式的数据库中,随时供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数据交换和联网核查,并向企业提供应用互联网办理报关、结付汇核销、出口退税、网上支付等实时在线服务。

电子口岸的服务功能不断进行拓展和强化,即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服务于海关建设、服务于共建部门、服务于进出口企业。电子口岸已经构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企业便捷通关的应用项目28个,整合物流商务信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应用项目11个,为企业提供贸易便利、加快通关速度、减低贸易成本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入网企业超过55万家,日均登录电子口岸办理业务的企业达15万家,日处理电子单证数量140万笔。

同时,电子口岸在为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加强监管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电子口岸已实现了与国务院12个部门和香港工贸署、澳门经济局等单位,以及14家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在线运行项目达到65个。目前典型应用项目主要有: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深圳陆路口岸快速通关系统、CEPA原产地证明核查系统、集成通系统等。国家应进一步加强电子口岸建设,使其真正成为集口岸通关执法管理和相关物流商务于一体的大通关统一信息平台,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单一窗口”工程。

当然,电子口岸也能建设成为我国一个跨部门反国际避税的综合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逐步构筑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跨部门的综合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海关与各国海关之间以及与世界海关组织的合作,加大打击通过价格瞒骗进行国际避税的行为。目前主要是通过《WTO海关估价协定》统一各成员的海关估价行为规范,消除估价的非关税壁垒作用和提高通关效率,而针对反价格瞒骗开展的国际合作也主要依靠双边合作。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各国之间国际税收合作方面的经验。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签订估价协定或条款中增加反价格瞒骗国际避税、偷漏税的合作条款,由各国海关负责执行。主要是相互交换价格情报,包括交换关联企业的情报、交换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逃税避税的资料、互为对方海关在本国进行价格调查提供帮助等,提高国际反避税的实际效果。

综上所述,以建设现代化海关税收征管长效机制为基础,完善海关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以电子口岸为纽带,逐步构筑我国海关、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跨部门综合反国际避税工作机制;加强海关与各国海关及世界海关组织在反国际避税方面的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反国际避税的天罗地网,保护各国政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冼国明:《跨国公司与中国经济发展》,凤凰大讲堂

[2]陈渊.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剖析[J],《企业研究》,2010

[3]丁丽柏.海关估价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4]罗伯特.史密斯.解析转移定价与海关估价[J],《中国经贸》,2006

[5]朱伟.电子口岸十年[J],《中国海关》,2011

[6]李九领,马永飞等.我国海关反价格瞒骗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研究[J].《财经界》,2011

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7

[关键词]私营企业 会计核算 问题 解决途径

随着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的数量、资本、经营规模也在迅速崛起,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私营企业的发展中也能看到,有少数企业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原始积累,发展为规模大、管理规范、资本雄厚的企业,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仍处在“高出生与高死亡率”状态。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很多。但就私营企业财务及管理方面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而且也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进一步提高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不仅具有广泛性和必要性,而且具有迫切性和长期性。本文将从私营企业会计核算实际现状出发,就如何规范私营企业会计核算提出我的看法。

一、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现状

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现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既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有内部因素,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私营企业专业会计人员缺乏

私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常聘用兼职会计。这些会计人员往往身兼数家的会计工作。由于其在本企业的时间少,不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他们在帐务处理过程中不能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此外,由于兼职会计人员稳定性较差,如交接不清楚还可能造成下任会计的帐务不衔接,责任不明,一旦出现问题,互相推诿;同时由于私营企业的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操作水准不高,会计人员有些由业主的亲戚朋友担任,不是会计专业人员,这也决定了他们即使想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也很难做到。

(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不依法建帐

有些私营企业根本不设账,或者虽然设账,但账目混乱。帐务仅仅是为了应付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没有起到为经营管理服务的作用;其次,还有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设多套账,无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人为操纵利润等时有发生;有的会计人员甚至在老板的示意下任意造假帐、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第三,私营企业相关财务制度等残缺不全,或者虽有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从未执行;同时,原始凭证也极不规范,私营企业在采购物资时为节约成本常以不开票的方式,让供货方提供最低价,会计便以对方的出仓单或送货单作为入账凭证,直接入账;相关的费用有时也不索取有关单据,用白条报销冲帐;对于自制的原始凭证,没有统一的格式,填写内容非常随意。

(三)会计主体界限不清

会计主体是会计核算的四大前提之一,私营企业大量存在企业产权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问题,比如将公司的资产拿到家庭中使用,或是直接将家庭开支列作公司的费用开支,为达到增大开支的目的,还有的为并不在公司工作的家庭成员开支工资等等。

二、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约束力度不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未能及时全面的对私营企业的财务进行有效的监督,造成私营企业老板不重视会计核算,阻碍了私营企业经营的规范化。同时,由于监督成本高,要获取监督所必需的、充分可靠的财务信息,提高事后监督的有效性,政府为此而支付的监督成本很高,致使政府约束力度不够。

(二)缺乏社会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的业务范围目前尚未涉及到私营企业,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私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目前,仅在个人独资企业年检;向银行贷款需要或有民事纠纷时以及产权变动时,才有所涉及。

(三)私营企业主不重视财务工作

业主出于创业阶段,只重视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因为这些部门能给他带来效益,而忽视财务工作。使之不愿招聘或难以招聘到高素质的财会人员,并且很难留住优秀的财会管理人才。

三、规范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措施

(一)财政部门应加强管理力度,规范私营企业核算

1.财政部门应指导督促私营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首先可要求私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帐簿体系;其次,注册会计师对私营企业审计中如果发现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提出审计意见,报财政部门处理。再次,财政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帮助私营企业依法建帐。

2.加强对私营企业会计人员的监督。财政部门首先应加强对私营企业会计人员的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要求企业聘用会计人员必须达到一定学历、持有国家财政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同时,定期对私营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帐”,再次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采取要取消相关资格,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措施。

3.财政部门对暂时无法达到规范化要求的私营企业可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或要求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帐。

(二) 增强社会审计监督的外部主导力量

1.建议国家应尽快从法规上做出明确规定,对私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提出强制性要求制度。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私营企业进行外部约束的必然选择,也是监督成本最低、见效最快且审计效果最优的外部监督约束形式。

2.引入社会审计后,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服务于私营企业,在帮助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记帐、税务、培训财会人员进行多方面的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在规范私营企业会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企业内部应建立完善的核算和内制制度

私营企业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应牢固树立财务管理意识,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会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比如,健全会计稽核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务审批权限和签字组合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处理程序,按要求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四)企业自身应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私营企业应按规定根据自身业务量的大小,配备足够的、业务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同时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留住会计人员,对于工作突出的会计人员应予以奖励。会计人员也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更好完善企业的会计工作。

(五)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1.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修订后的《会计法》还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及惩治的形式和手段,同时对触犯刑律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中,将增加打击会计犯罪的相应条款。

2.加强执法的力度,特别是惩治的力度。许多私营企业会计违法行为非常严重,偷漏税款较为普遍,当审计检查暴露之后,往往补交一点税款就了结了。因此,加大惩罚力度,使得违法者的风险和代价增加,从而减少违法行为。

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支撑是会计核算,要解决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化问题,只有在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过程中,解决私营企业中的实际困难,同时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管与税务部门的协作,严厉打击会计作假行为,切实推选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私营企业实现科学化管理,才能促进私营企业从根本上解决会计核算不规范化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鞠复升,潘素芳.《会计委派制的利与弊》.财务与会计导刊,2001

[2]刘闽霞.《新要领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新华出版社,2002

[3]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2001-2-14.

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8

[关键词] 核威慑;康德;进步

核威慑主要是一种现实主义的理论,现实主义者在一些核心命题上观点基本一致。在具有核武器,尤其是在具有第二次打击能力的情况下,理性的对手不会挑起核战争,因此,核威慑是避免全面战争的重要手段。现实主义者的首要共识是,“核武器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大国之间发生大规模战争。它不仅要防止核战争,还要防止可能升级为核战争的常规战争。”〔4〕例如,盖迪斯(JohnLewisGaddis)认为,冷战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长和平”,导致美苏双方“不同寻常的谨慎的,是核威慑的作用”。〔5〕而弗里德伯格(AaronL.Friedberg)在谈论后冷战时期的欧洲时也指出,武器和战争的毁灭性的巨大增长,是战争可能性显著下降的重要原因,至少在发达国家间是这样,这一点“在核炸弹出现之时达到顶峰”。〔6〕

然而,这种对核威慑作用的认识,似乎仅仅停留在“恐怖和平”的阶段,其逻辑起点和归宿都是国家的生存,即国家为了自身安全进行核威慑,所达到的结果是在相互确保摧毁的基础上实现现状的维持。然而在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甚至是国际关系学科之外,我们却可以发现一种更为理想化或是“进步性”的观点:核武器“将迫使我们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和平与理智的时期”,〔7〕换句话说,核威慑被给予了这样一种期望,它带来的不是敌对状态下的维持现状,而是国际关系的本质进步。这启发我们:对于核威慑,是否能够不仅从策略和事实,也从规范性的角度去认识?是否能够不仅同冷和平,也同人类的发展进步结合在一起?

在涉及规范性的问题中,“哲学史与知识的历史对于国际政治研究实际上是重要的”。〔8〕因此,我们可以转向被广泛认为是理想主义先驱(不论正确与否)的近代哲学家康德,探讨一下他的思想对人们认识核威慑的作用能有什么启迪。首先,笔者将简述康德的政治观点,然后,将核威慑“代入”到康德的逻辑中,形成一种康德式的观点,最后,简要地分析一下这种观点的局限性,并试图说明这一研究的意义。

康德国际关系思想简述

康德的国际关系思想蕴含在他的历史哲学中。在国际关系方面,他最重要的作品是《永久和平论》和《重提这个问题:人类是在不断朝着改善前进吗?》两篇论文。

虽然康德的观点常常被国际关系学者看作霍布斯观念的对立物,但两者的出发点实际上是一样的,即具有欲求的个体生存于其中的自然状态。康德认为,“各个民族作为国家也正如个人一样,可以断定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即不靠外部的法律)也是由于彼此共处而互相侵犯的”。然而,由于“只会造成双方以及一切权利随之同时一起毁灭的一场绝灭性的战争,就只是在整个人类物种的巨大的坟场上才能发见永久和平”,因此出于对生存的担忧,每一个国家“都可以而且应该为了自身安全的缘故,要求别的民族和自己一道进入一种类似公民体制的体制,在其中可以确保每一个民族自己的权利”,〔9〕这就是建立在各民族的联盟基础之上的永久和平。

康德的思路并不复杂。人类将进入一种更美好、更完善的社会状态,这是公民社会的联盟体,是永久和平,而不是暂时的停战或敌对性的“冷和平”;但这一进步得以实现的逻辑起点,却不是国家的良好愿望或者崇高的理性,而是个体的私欲。“永久和平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政治利益,因为实践理性绝对禁止战争,但和平又以霍布斯和洛克的方式被认为是生命和财产所不可缺少的东西,也就是以自然的或不自由的领域中的某种幸福为目的的利益”。〔10〕更简单地说,“康德的历史观以所谓‘非社会的社会性’开始,以‘永久和平’告终,亦即以‘恶’始,以‘善’终”。〔11〕

在其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首先,为什么停止战争是国家私欲的要求?其次,什么样的国家政体可以达到永久和平?最后,个体安全的私欲起点达到永久和平的理性归宿,这一过程的保证是什么? 从一般意义上讲,私欲往往并不要求停止战争,相反,欲望还要通过战争的掠夺来满足,无论对于共和制国家还是专制国家都是如此;特别是,私欲中最重要的一点———国家的生存,通常是要以战争的手段来达到的,因为没有一个外在的、共同得到遵守的法律来保证国家权利的和平实现。这就是康德关于“自然状态”的描述。但是,如果战争的能力发展到足以毁灭双方的时候,对于生存的欲望自然要求战争的停止。“当前战争的惨痛后果却可以迫使政治预言家承认,人类走向改善的转折点即将到来,它现在是已经在望了。”〔12〕因此,毁灭性战争能力的存在,是永久和平的前提。

不少学者将民主和平论追溯到康德,似乎政体问题是永久和平的关键。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两点。其一,康德笔下的“民主”和“共和”是不一样的,他主张的是“共和和平论”,共和意味着能够确保“公意”、符合权利概念的制度,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掌权也可以是共和制,而民主却往往带来专制。共和制的关键是确保普遍的公民权利。其二,最终的永久和平虽然必须建立在自由的共和体制之上,但毁灭性战争的后果使得政体形式在和平初期并不重要。康德认为,战争损害着国家公民的利益,而共和体制中,是否战争由公民决定,因此共和制不会发动战争,反之,非共和制下,领袖的享乐不会由于战争遭受损失,所以他们发动战争是不假思索的。然而,面对着毁灭性战争,不论领袖还是公众,结果都是灭亡,是否共和制并不重要。关于永久和平的保证,康德明确地认为,提供担保的是大自然,是天意,“合目的性就是通过人类的不和乃至违反人类的意志而使和谐一致得以呈现的”。大自然已经内在地规定了人类的发展方向,尽管我们也许出于私欲而会做出很多不合这一方向的事,但却无法逃避天意,用赛涅卡的话来说,“命运引导着愿者,驱遣着不愿者”。〔13〕正是在“合目的性”的概念下,人类的私欲最终能够统摄在理性的指引之下。

如果确如康德所言,那么,人在历史中的作用是什么呢?一方面,康德认为,“这并不等于说:她(大自然)强加给我们以一种义务要做到这一点”;但另一方面,他反复强调,实现永久和平是人类的义务,尤其是对于政治家来说,“当一旦发见国家体制或国与国的关系有人们所无法预防的缺陷时,那就有义务……要考虑怎样才能尽可能迅速地加以改善,并使之符合于理性观念所呈现于我们眼前作为典范的那种自然权利”。〔14〕康德试图表达的是,“尽管人类总体上的进步并没有确定的担保,我们也有义务去推动这种进步;更确切些说,正因为人类的总体上的进步没有确定的担保,我们才更有义务去" 推动这种进步。说得再彻底一些,我们不仅有义务去推动进步,我们也有义务去相信和希望进步。这并不是只同遥遥无期的未来有关的空想,而直接影响我们此时此地的行动和选择。”〔15〕这是对人类社会中“自我实现”(self fulfilling)的期盼。

因此,康德国际关系思想的基本观点是,在毁灭性战争的条件下,私欲的个体得以止息争斗,产生对和平、进步的期望,并以共同的行动,让进步真正实现。

核威慑的康德逻辑

若将核威慑“代入”康德的推演过程中,我们发现,它正是构成了这一逻辑的前提,即私欲的个体对于毁灭性战争的认同。

在这一起点上,拥有核武器的国家的领导人,确实开始注意避免全面战争,同时防止常规战争升级为核战争。尽管永久和平所需要的共和体制,同现有的各国政体形式还有诸多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各个国家对于和平问题投入比以往远为更多的关注。虽然弗里德伯格认为,核威慑并不意味着进行核战争的危险不再存在,〔19〕但反过来说,正是由于对核战争可能性的存在以及随之而来的担忧,核威慑才具有可信度,从而真正成为威慑。正因为这样,不论国家领导还是公民,都无法满足于简单、暂时的停战公约,而要追求人类社会的本质的进步。

从康德主张的目的论的角度来理解,可以得到下面的观点。国家都具有自我保存的天然倾向,这种私欲使得它们互相竞争,甚至发生战争。而核威慑的产生,导致这些国家出于同一种倾向,不会进行核战争或者可能升级为核战争的常规战争。这不仅是大自然的目的性的体现———人类追求更强大的武器,却导致和平———也是继续体现目的性的起点,因为国家将在出于私欲的竞争下进一步趋向永久和平的最终状态。

但是如果我们揣测,对于“自我实现”的期盼是康德的潜在动机的话,那么人类的进步又可以作如下的表述:由于核威慑的存在,各个国家及其人民都对战争怀有极大的恐惧,并在此基础上反思战争本身,由于“国家所持的社会共有观念势必造就对外政策行为,这种行为又加强和再造这样的观念”,〔20〕因此国家就会摆脱固有的战争逻辑,而在“各民族的联盟”的观念结构下,通过对外政策的实践,造就永久和平的现实。而与此同时,权利观念也会在国家层次深化,形成共和制的国家,进一步推动永久和平的实现过程。

在将康德的理论理解为对于“永久和平”成为普遍义务或共同观念的期盼的时候,我们很自然地会想到温特的三种无政府状态文化假说,尽管他著述中的“康德文化”可能和康德本人的思想并不完全相同。温特将竞争性的洛克文化视作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基本特征,而将康德文化看成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他对进步的必然性无法肯定,认为这只是一种可能,但他清楚地表明,这种进步如果存在,或者说国家如果都有进步的意愿,那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于大规模毁灭性战争的忧虑———“洛克文化表现出来的持续暴力,尤其是当为了适应竞争逻辑的需要,毁灭性力量得以发展的时候,又使人们有了向康德文化发展的动机”。〔21〕换句话说,核武器作为“毁灭性力量”的存在,其威慑作用对于国家内化康德文化并进而实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核武器产生以来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来看,康德逻辑中所要期待的人类的责任感、义务感来自于两个方面。首先是国家领导人层面。领导人具有强大的权力,可以在国家间制定条约,维持国际和平。但他们满足于核威慑的工具价值,在推动国际社会进步方面意愿不大。其次是民间人士层面。他们虽然不能制定国际条约,但在推动人类进步方面,意愿更强烈,并为此而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例如,一些著名的民间人士已经开始提议,鉴于核战争的毁灭性,国家应该放弃以武力作为对外政策的最后手段。〔22〕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称为“理想主义”的一批国际关系学者———以齐默恩(AlfredZimmern)为代表———曾提出,应当依靠教育、宣传等手段唤醒民众,并通过舆论力量来防止战争。这一思想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被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家们逐渐淡忘。但是,在核武器存在的情况下,大规模毁灭性战争的危险却可以导致人们心中难以抹去的忧虑,从而使民间人士成为或许比以前更值得依赖的力量,而这也需要国家政策的透明化和公众影响力的增强。小结与反思康德所处的时代同我们相距数百年,他不可能预料到当代的具体现实,同时由于核威慑本身的复杂性,上述的推理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这一理论如果要成立,至少下面几点需要改善:

首先,非理性行为没有包括在内。康德逻辑的起点,是私欲的国家对于毁灭性战争的恐惧,而这是以国家及其领导人具有自我保存的理性为前提的。如果存在着不惜动用核武器的狂热的领导人,那么这个条件便不能得以满足。在当代,各个国家中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恐怖组织则不然,对于它们无法进行威慑。尤其是核武器的小型化,使得恐怖主义以同归于尽的方式毁灭世界具有了更大的便利。

其次,核武器分布的不平衡,使得核威慑还不能带来全人类的进步。虽然核战争毁灭和伤害的,不仅仅是战争双方———这一点本身可以促进全人类共同进步的观点的发展,但少数国家垄断核武器的事实,确实难以带来每个国家自危基础上的反思而实现国际社会的进步。这一问题很难得到改善,因为“绝大多数人相信……核武器向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扩散确实也构成了有碍世界的和平与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23〕并且这种看法或许也是事实。

再次,这种理论缺少实证检验。由于核武器的历史只有半个多世纪,因此核威慑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恐怖和平”中,鲜有事实让人们相信,它会带给人类一个更完善的世界。如果核威慑的康德式观点成立的话,它的真正实现也一定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注释]

〔3〕PhilWilliams,DonaldM.Goldstein&JayM.Shafritzeds.,op.cit.,p.333.

〔8〕肯尼思·W.汤普森:《国际思想之父———政治理论的遗产》〔M〕,谢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10〕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M〕,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74页。

〔15〕童世骏:《“风险社会”、“文明冲突”和“永久和平”》(J),ht tp: www.nousland.net data 4.6.htm

〔16〕StephenVanEvera,“PrimedforPeace”,InternationalSecurity,Vol.15(3),Winter1990 91,p.198.

〔23〕朱明权:《核扩散:危险与防止》〔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

〔24〕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国际私法的核心范文9

由于中世纪末,欧洲正处于宗教迫害以及战争频发的动荡时期。如何安全地保存财富,让财富世世代代延续下去,是当时与生命安全同等重要的事情。

于是,一些银行家便着手成立一种私密性、安全性极高的终极银行业务,开始为这些贵族和富豪们打理家族资产。当今的私人银行业务大部分还是沿用了那时候的传统,包括:资产配置、资产托管、税务管理、风险管理、设立家庭信托基金、遗产规划及管理等等。受到历史及众多原因的影响下,瑞士是全球目前私人银行管理资产最多的国家之一。但是当代私人银行的发展则源于美国,20 世纪80 年代美国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许多的创业阶层慢慢过渡成为中产阶层然后晋身成为超级富豪。许多新的投资组合、金融工具、投资产品便从那时候得到更多元化的发展,包括:对冲基金、风险资本、私募基金等等。

“私人银行是指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

根据西方银行业的服务分类, 第一类是大众银行(Mass Banking), 不限制客户资产规模;第二类是贵宾银行(AffluentBanking),客户资产在10 万美元以上;第三类是私人银行(Private Banking),要求客户资产在100 万美元以上;第四类是家庭办公室(Family Office),要求客户资产在8000 万美元以上。

境内与境外私人银行的不同

中国私人银行发展只是近8 年的事情,受制于国内外金融行业法规,资本市场工具之差异, 中国私人银行的发展模式和国际上的发展模式有很大不同。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由于国内信托法和国际上的差异,导致国内所能提供的信托服务与国际上的信托服务有本质上的不同。国内的信托服务几乎只是停留在较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回报高一些的信托产品销售,并没有更深入地发展。

国外私人银行发展上百年,重视的是传承的服务。因此,国外的私人银行会根据客户自身及企业发展的方向、风险承受能力的高低,来配置不同资本市场的金融投资工具作为财富增值以及针对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提供对冲避险工具, 甚至为企业上市作全套顾问安排。由此可见,国外的私人银行服务是以客户个人,到家族以及家族企业的整体一站式长期服务,并以传承作为整个私人银行服务的核心。而国内私人银行基于国内当前的法律法规限制,初期只能从现有市场产品和投资回报增值服务作为核心。

区分公有、私有财产的重要性

中国从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只有短短的20 年,财富积累处于迅速膨胀的阶段也同时创造出中国第一批高资产值客群,无论从自身到企业的发展,大部分都还是在持续成长的过程。在这个阶段里并没有形成系统的财务管理概念,因此最常见的现象是企业创始人对于私人和企业的财产没有作明确的分割,也往往造成后来企业和财务管理上出现公私不分的问题。

虽然,现在有部分企业会走向上市,这时必须把公、私财产作出明确分割以符合上市条件,自然也会把私有的财产作出更完善的安排。但是毕竟这种情况对于现在的社会环境,普遍性还是不高。企业家须在企业发展初期或者到达一定程度时着手建立公私分明的财务、资产管理体系。

从专业的资产管理角度来看,这种公私不分的现象是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一旦企业或企业主私人出现问题,便很容易产生骨牌效应,直接地给另一方带来极坏的影响,很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增加了企业持续发展及家族财富传承的风险。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私人银行

真正成熟的私人银行服务大概分为3 类:

1. 财富创造,指的是配合个人和企业的发展提供的服务以创造更大的财富,像企业上市,收购合并之类的全套顾问服务。

2. 财富管理,以不同资本市场工具和资产配置根据客户的要求和风险属性为资产作出增值。

3. 财富传承,根据客户和家庭提供长远的资产配置安排服务,也就是常听说的国外的家庭办公室、家庭信托基金、慈善基金等等。每家私人银行的专业强项都各有不同,各有特色,所以客户在选择私人银行的时候需根据自身的发展和需求来选择合适的私人银行为最重要前提。

境外私人银行机构在中国遭遇到的瓶颈及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