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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措施集锦9篇

时间:2023-09-03 14:57:17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范文1

税法规定的实体性权力和义务是税法的核心内容,但权力和义务的实现并不是随意性的要求,而是征纳双方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来切实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而且偏重于程序法。在税法执行中,若只重视实体而忽视了程序,依法治税也只能是空谈。税收行政程序是为税收行政权力运行设置的一种安全装置,从根本上促进和规范了依法治税;税收实体法的实现是由税收行政程序来完成的,而税收程序合法是衡量一个税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志,合法的税收行政行为必将带来高的行政效率,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培育和恢复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道德秩序。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在行政执法方面,也越来越向国际惯例靠拢,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法定程序,体现公开、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要求,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必须增强程序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近几年,随着税法宣传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税收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而群众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投诉也越来越多,从投诉的内容和处理的结果看,主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的执法人员重税收实体法,而忽略了其程序法,把税法看作是“治纳税人之法”、“管理法”。税法规定的实体性权利和义务是税法的核心内容,但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并不是随意性的要求,而是征纳双方也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来切实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而且偏重于程序法。在税法执行中,若只重实体而忽略了程序,依法治税也只能成为空谈。下面笔者试从税收行政程序法的性能和意义上浅析促进依法治税始从强化程序意识做起。

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税收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限和次序。

一、 税收行政程序是为税收行政权力运行设置的一种安全装置,它将从根本上促进和规范依法治税。

在税收执法中,基层征管人员遇到最多、使用最突出的就是税收行政处罚,而税收行政处罚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出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罚款的幅度就是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像这种自由裁量权在《征管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大量存在。这种权利的运用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一方面是积极地推动作用,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维护纳税人的利益,维护税收秩序,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另一方面是对纳税人的权益可能造成侵害,从而对依法治税构成威胁。主要表现是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预防和控制负效应的出现,必须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那么如何控制呢?还从《征管法》第60条来说,“发现纳税人有本条款规定的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行政处罚。”这里“可以”不是必须,根据情况,税务机关酌情处罚,也可以不处罚,但是罚一定要是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在其责令“改正前”或“改正后”处罚都是违法的。由此不难看出,这一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最应该注意的就是其执法程序,并且其运行态势也表明,自由裁量权出现负效应是因为它的逆向运行或越轨运行,即不按预先设置的方式、方法、步骤运行。由此可见,税收行政程序是为行政权力运行设置的一种安全装置。“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这些都表明了税收行政程序在制约税收行政权力、保障法律公正、民主自由、防止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也即只有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程序执法,税务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控制,从根本上促进和规范依法治税。

二、 税收行政程序是税收实体法实现其价值的保证。

实体法既充满幅度,又僵硬死板,它不知道现实世界多么富于变化,多么生动具体,从不敢指名道姓把具体的权利或责任送给谁,也不敢在谁能够拥有实体权利时给这项权利把砣过秤确定正义的斤两。具体的实体权利如果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自由取得,就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由执法机关裁量认定。《征管法》只能规定对某种违反税法的行为处以××元到×××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到×××元的罚款,构成弄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它无法确定一个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情况下纳税人应受多少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具体的程序中税务机关通过各方面的调查取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具体地确定给予纳税人多少罚款,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很显然,这个处罚决定是由税收行政程序完成的。没有程序,实体法所确立的正义不会成为现实。税收程序是税收实体法实现其价值的根本保证。也就是说依法治税,就必须严格执行税收程序。

三、税收程序合法是衡量一个税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志

税收程序合法,是指税收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包括税收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限和次序,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税收程序合法的含义包括两方面内容:对要求行政行为和强制性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对非要求的行政行为和任意性,可以自由裁量,但要做到公正、适当,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否则,行政行为无效。程序合法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求,是构成合法行政行为的不可缺少的法律要件。在《征管法》中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属于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之前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程序性规定,如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等。2、在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遵守的程序,如在具备了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下,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该措施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查封和扣押时必须开付相应的清单和收据;扣缴和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时必须依照法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以及遵守税款入库的有关程序和手续。3、执行这两项措施的应续工作中,都要按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还包括依法征收入库税款、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将拍卖变卖后抵应纳税款、滞纳金、拍卖变卖费用等有关费用后有剩余的款项及时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或纳税担保人。这三方面的程序是相辅相承的,缺少任何一个,其程序就构不成合法程序。《征管法》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第43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担保人和合法权益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明确规定了采取这两项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无论实际情况是否可以采取这两项措施,是否应该采取这两项措施,只要采取这两项措施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而且采取这两项措施的税务机关还可能承担行政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法定的程序是正确行政的重要保证,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都是一种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行政程序和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分离性,任何行政行为都必然具有自身存在的形式,而行政程序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必须遵守的,否则行政行为就无效,由此可见,税收程序合法是衡量一个税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志,也就是说,依法治税必须以税收行政程序合法为前提,而保证这一前提的实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必须有很强“合法程序”的意识。

四、提高税收行政效率是税收行政程序的重要功能

税收行政程序的效率功能指税收行政程序的实施能促进税收行政效率的提高。这里所说的税收行政程序的效率功能不是指以提高行政效率作为行政程序法立法的主要目标,更不是指先牺牲正义来提高效率。它在现有的正义——效率侧重基础上探求立法和执法中效率功能的最大化,即使每次的税收行政行为以最小的消耗来完成的制度,并使之实施。例如,在《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的实施中,倘若税务机关不管纳税人是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或者税务机关未曾责令限期改正就处罚,会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产生税务机关滥用职权的的看法,影响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的建立,甚至让纳税人或公众产生抵制税收行政行为的意识,影响税收秩序的稳定,从而直接加大了税收成本的增高。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在其著作《行政法》中写道:“行政官员往往把法律工作者发明的程序看成是效率的障碍,这是自然而然的。确实,自然正义规则限制了行政活动的自由,遵循这些规则须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但如果减少了政府的机器的摩擦;时间与金钱似乎用得其所。正因为它们主要维持公正的原则,可消除苦怨,所以可以说自然正义原则促进了效率而不是阻碍效率。”这段话从行政程序“可以维持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和良好的关系,减少行政机关之间的摩擦”,及时实现公正,从而减少相对人利益损失等方面说明了行政程序法具有的效率功能。(注:转引自孙笑侠《法律程序设计的若干法理》,《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在《征管法》中,其效率功能是再明显不过了。比如在上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第二方面的程序中,若税务人员不按规定的程序,未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就擅自请求纳税人的开户行冻结其银行存款,试想,有严格的为储户保密制度规定的银行,他难道会为一个不合法的请求而违犯内部法制吗?这就增加了两个单位之间的摩擦,降低了税收行政的效率。

另外,税收行政程序法本身具备了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的特质。行政程序来源于漫长的行政实践历史过程,是人们在实践中对“同类或同样的行为程序不断选择、改进”(谌中乐、王敏《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的结果。人们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设计了不同的行政程序,对同类行政行为根据其当事人利益的影响程序设计了繁简程度不同的程序。例如《税收征管法》中行政处罚程序就规定了两种程序,即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它适合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处罚种类是数额较小的罚款或警告。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的程序,要经过“立案、调查、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审理、作出处罚决定。”比较这两种程序不难发现,如果把适合简易程序的处罚也适用一般程序,税务机关和相对人投入的资源和成本将大大增加,税收行政效率自然就不高了。税收行政程序的这种高度规范性和权威性,能使行政行为具有确定性、合法性和稳定性,一般一经作出就会产生法律效力,会被服从,这样就维护了税收行政权力,提高了税收行政效率,这也是依法治税的目的之一,所以,税务机关必须增强合法程序意识。

五、行政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能保护税法的公正性,可以培育和恢复诚信纳税的社会共识,促进依法治税。

那种认为程序就是实体法的工具的观点是强调程序的设置应该有利于查明事实,“工具主义方法主要是针对查明真相这一目的”。(注:(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所谓程序有利于查明事实,就是讲程序的科学性。行政诉讼证据实质上就是行政程序证据,有的干脆简称为行政证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又是程序的公正性的充分显示。举证倒置就是在行政诉讼中由法定的被告——行政机关举证。因为行政行为审查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管理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依职权按照“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原则作出的。所以举证只能是在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程序中取得的证据,而不是在依法行政作出决定后再去补取的证据。在举证的时限内,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提供的或在第一次出示证据时未出示的证据,在法庭上将被视为无效证据,因为这些证据不利于审查证据真伪,从而失却行政诉讼的公正。这些举证规则促使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法制程序,否则,一旦产生行政诉讼,无论执行的实体法如何正确,证据不足或证据无效都将直接导致败诉。败诉会导致两种较为严重的结果:一是助长了一些不法分子嚣张的偷机气焰,造成不良影响,并在一定范围和程序上损害税法的威严,严重时会使一个行业或税种的税收秩序出现暂时的混乱状态。二是造成税收行为相对人——纳税人对税收行政行为公正性的怀疑,引起更多的税收行政与纳税人的矛盾,形成不安定因素。这两种结果都敦促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必须从严格执行税收法制程序开始。依照税收法制程序一步一步的执行法律手续,不出现执法漏洞,没有了“税法空子”可钻,偷机者也只能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相对地保护了税法的公正性;同时也让纳税人相信一个税收行政决定的基础是清楚的,从而消除其对税收行政行为的疑虑和抵触,促进税收秩序的进一步稳定,为纳税人创造了一个公平经营的环境。公正的程序可以培育和恢复稳定的社会税收秩序、确立诚信纳税的社会共识、促进依法治税。

总之,随着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在行政执法方面,也越来越向国际惯例靠拢,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法定程序,体现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要求,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依法治税必须从增强程序意识开始。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释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孙笑侠《法律程序设计的若干法理》,《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范文2

税务行政赔偿应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在行政赔偿中,由于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税务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行政赔偿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作出征税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等7种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督促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并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其内容大致包括侵权行为和责任人员的确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内涵和界定标准,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等,以尽量减少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发生,增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水平,不断提高税务行政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地位。

关键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5年1月i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租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发挥巨大作用。wWw.133229.COM为此,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税务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笔者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税务工作的实践,就税务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税务行政赔偿范围以及防止和减少税务行政赔偿发生的对策思考作一粗浅的论述。

一、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可以定义出,税务行政赔偿应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①。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必要条件:

一,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在行政赔偿中,由于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②。税务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行政赔偿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指在税务机关内行使税收管理职权的税务人员,而不包括勤杂工、服务人员,如司机、炊事员等,因为这些人通常不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征管职权。税务机关的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导致的赔偿,不能从国家财政列支的国家赔偿费用项目中支付,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本人负责,适用民法调整。同时,也只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造成的损害,才有可能导致税务行政赔偿。如果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就构不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国家不负责赔偿,而应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经费予以赔偿,或者由税务人员以自己的收入予以赔偿,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所谓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就是指在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实施的一切活动,这里的“时’并非指时间;更不能解释为上班时间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国家负责,下班时间国家不负责,而是指关联,即在客观上上足以确认为与税收征管职权相关的行为③。同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应当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行使税收征管职权,依法针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单方公务行为,而不是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为了实施税收征管职权,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普遍的对象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务行为。因为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人和事往往是 不特定的和不具体的,一般情况下,它不会自动地直接产生损害后果。如果说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只有在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它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作出某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时才有可能发生侵权,所以国家无须对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负赔偿责任④。

(三)必须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因而它不同于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⑧。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过错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原则并不过问行为人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而是以法律、法规作为标准来衡量行为。如果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那就是违法,造成损害的,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却是“歪打正着”,以法律,法规衡量其行为,客观上并未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那就不是违法,就不能导致国家的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违法,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还应当包括不行使法定职权的不作为行为而造成的侵权,不仅包括程序上的违法,而且还包括实体上的违法,具体是指没有事实根据或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或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形式。另外,由于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因此对税务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灵活机动地处置问题而发生的裁量不当的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必须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所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是指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之所以强调损害后果已经发生是因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损害的后果,如某县税务局未查明偷税事实就决定对纳税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所有手续已经办妥但没有去实际执行,或者在未实际执行前被复议机关复议撤销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这种情况下就无所谓损害的发生;自然就不产生损害赠偿问题,而只有在损害后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国家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损害后果已经发生,既包括确已存在的现实的损害,也包括已经十分清楚的在将来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损害。同时所损害的必须是纳税人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非其他权利。如政治权利等⑨。

(五)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只有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违法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同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税务行政赔偿责任才能构成。这个因果关系就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必然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作出的违反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而非其他。—如果此行为与彼结果之间没有这种紧密的、必然的联系,因果关系就不能存在,也就不能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因此欲确认税务机关为某一合法权益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违反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且举证责任一般要由赔偿请求人即纳税人承担。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作出征税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征税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包括征收税款行为,加收滞纳金行为,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审批抵扣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税行为,以及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征税行为直接关系到纳税人义务的增减,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违法作出征税行为,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履行法定义务之外,再额外承担义务;造成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就要负责赔偿。

(二)违反国家法律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等。这里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惩戒性制裁。从权利而言,行政处罚使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影,向,就义务而言,行政征罚将使纳税人承担新的义务。因此,行政处罚是使纳税人的财产权直接受到影响的行为,故须依法而行,最基本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掌握有能证明纳税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所没收的财产必须是非法的,否则就是处罚无凭或者证据不足,因此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会导致税务行政赔偿。

(三)违法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保证金。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额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生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纳税的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很明显法律在赋予税务机关上述职权时是附加了条件的,如果税务机关丢开这些条件行使,就属违法,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须予以赔偿⑤。

(四)违法作出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税收保全措施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很类似于诉讼保全。它是税务机关对明显的转移、隐瞒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但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⑥。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保全措施虽然是由于纳税人欲行逃避纳税情况紧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违法程度和违法性质而对纳税人的货币和实物采取的限制其处理和转移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对纳税人财产的终结处理,但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使认为或发觉的迹象有据,同时如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紧急情况消失后应立即解除,如果滥用和乱用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纳税人有权取得赔偿。

(五)违法作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征管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应按税法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作出此决定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在出境前既未结清所欠缴的税款又不提供担保,如果舍弃此前提条件随意阻止纳税人出境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纳税人有权求偿。

(六)违法作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造成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为了保障税收征收管理权的有效行使和税收征管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法律制度⑦。它主要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由于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权益,使用不当会造成行政专横。因而法律在为税务机关设定此项权利时也规定了防范措施,以约束对这项权利的行使。如征管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此规定告诉我们,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有不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事实,并已经先行催告,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或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纳税人有权索赔。

(七)违法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造成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向纳税人颁发税务登记证、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等行为,类似于行政许可行为,它既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一种义务。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税务机关置之不理,不予颁发、审批、拒绝发售或不予答复,不仅是一种失职行为,而且由此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还应予以赔偿。

三、对税务行政赔偿工作的几点思考和认识

发生税务行政赔偿毕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那么税务机关如何才能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以尽量避免税务行政赔偿的出现呢?笔者结合税务执法实践谈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这是加强依法治税,把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应在县以上税务机关中设立法制机构,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和权限,如审议和牵头起草有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特别是那些具有普通约束力涉及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组织和参与各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和执行,负责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税务行政赌偿、法制培训、宣传和咨询等,为税务机关的各项工作把好法律关,确保依法行政。

(二)广大税务执法人员必须不断学习,转变观念,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首先要不断学习。新税制出台不久,有一个不断充实和完善的过程,兼之我国的改革开放正处于不断深化和扩大阶段,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新法规、新政策层出不穷。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适应工作需要,“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则断然搞不好税收执法工作的⑩。其次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随着社会物质文明进步和法律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将逐步提高,羁绊中国老百姓数千年的“民不告官”的封建思想正在为人们所抛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不法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主动寻求司法救济借助于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成为人们的普遍选择⑾。因此,税务执法人员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彻底摒弃过去那种权大于法,以权代法的错误思想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错误做法,严格依法行政,否则就有可能出现赔偿。

(三)结合新税制制定和完善有关税收执法规程,规范执法行为。为了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许多执法权限,但如何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实践中有效操作和运用,仍然值得研究⑿。虽然我们过去为此曾制定了不少的征管制度和办法, 但仍失之于散、乱和不规范、特别是随着新税制的贯彻实施, 更显单薄和不足,因此,一方面要组织人员对过去制定的税收征管制度办法、文件和表格进行一次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补充的补充,该统一的统一,该完善的完善。另一方面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祛并结合新税制研究制定一些实用的执法操作规程,如税收保全措施、行政许可期限制度、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催告决定制度等,以使税收执法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

(四)建立和健全税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税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手中掌握有一定的权力,依据法理,有权力就应有监督和制约,否则就会出现权力滥用,并引起税务行政赔偿。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新观念,把税收执法监督检查放在与税收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程》,抓好税收抽查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堵住产生税务行政赔偿的漏洞。为确保备查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县以上税务机关应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报送每一份备查备案文件;受理报送的税务机关要将备查和备案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发现问题要依法作出处理,不可备而不查,查而不处,搞成形式主义。同时要建立备查备案工作分析通报制度,及时反映备查备案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带有普通性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为完善税收立法和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重大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前报审制度,加强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杜绝和减少违法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和税务行政赔偿的案件。要本着简便、高效和合法的原则;研究制定一套税务案件报审制度,就报审范围、报审程序、案件管辖和处理方法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同时建立和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与责的统一。三是要把新税制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工作应有馈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事前要拟订出计划,事后要写出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整改意见的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被查单位事后要向检查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和结果。

(五)要建立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分析制度。对每起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结案后都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总结教训,找出问题所在,提出改进措施,吃一堑、长,智,不断提高税务执法水平和质量;

(六)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虽然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义务主体即赔偿义务机关为税务机关,但是根据国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规定,为划清赔偿责任,增强各级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督促其克尽职守,依法行政,除应当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外,还应当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其内容大致包括侵权行为和责任人员的确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内涵和界定标准,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等。

注释:

1、 《中国税务报,纳税人周刊》2000年12月25日

2、 《中国纳税人》 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3、 《中国税务报》2001年1月5日

4、 徐放著:《税收与社会》中国税务出版社第55-57页

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 商务印书馆第167页

6、 顾衍时 《中国人和美国税务》 人民出版社 1993年

7、 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2版 中国发展出版社1229页

8、 《中国税务报》 2001年8月14日

9、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法律出版社 2001年4月26日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 第179页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范文3

[关键词]税法;税收债权;自力执行

一、税收之债具有自力执行的效力

在税法学上,税收法律关系被认为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很多与私法上的债权关系相似的特征,遵从于私法债权关系的大多数规则,如债务的履行、债务的违反以及第三人对债权的损害等,而从税收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其效力同样体现为债权人具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有权向税收债务人(纳税义务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接受并永久保持税收债务履行利益。但税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正如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先生所说:“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拥有私法债权人所没有的各种特权。其结果,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作为债权人的国家具有优越性。”比如在债务内容的确立方面,税权主体可以通过对课税要素的立法直接加以确立,而无需与税收债务人协商;又如当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同时发生时,税收债权享有优先权等。此外,对于私法上的债权,就其债权之有无及金额之大小等,原则上都须裁判所判决后,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债务人履行,而税收债权作为公法之债还具有自力执行的效力。

所谓税收之债的自力执行,又称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行使征税职权,遇有纳税人拒不履行按期足额纳税的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在债务违反的救济上,私法债权人一般要借助法院的力量请求国家予以保护,而不享有自力执行的权力。但税收债权的实现则无须借助法院的力量,税务机关可直接强制执行。

“税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及其协力义务之不履行,均得为行政强制执行,一为金钱给付义务之间不履行,另一则为行为、不行为之不履行强制执行。”“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作为债权人的国家具有法定的优越性,并在这种法定优越性的范围内,税收法律关系表现为对应但却不对等的关系,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有单方面的税收调整权、核定权、质问检查权、自力执行权、税收优先权等,而管理相对方则有相应的服从的义务。”“税收之债以公权力直接保障其实现,在税收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或有不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时,可以依法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来保障税收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而私法之债则首先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来实现其权利,在自力救济无法实现其权利时,只能请求(而非直接使用)国家公权力予以救济。”

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税法都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税收之债的自力执行权。如德国的《租税通则》第6章规定:纳税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时,即对其适用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通则》第1节对强制执行的机关、强制执行的嘱托、强制执行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开始强制执行的要件等做了详细规定;第2节规定了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包括对金钱债权的催告、债务原因的记载、对纳税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强制执行、连带债务的分配、对物的强制执行等内容;第3节对金钱债权外的其他给付之强制执行做了规定;第4节则对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扣押规费、支出费用、旅费及开支补偿等费用做了规定。日本税法上有滞纳处分的规定。所谓滞纳处分又称为强制征收,是指税收征收中,纳税人随意不履行纳税义务时,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处理纳税人财产强制实现税收债权的程序。可见,日本税法上的滞纳处分就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之债的自力执行。日本国税征收法(昭和34年法律第47号)则是关于日本国税滞纳处分的基本法。此外,日本关税11条、地税68条6项、72条之68第6项等也对滞纳处分做了明确规定。罗马尼亚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第6章也对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定义及措施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123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合法的强制执行文书强制征收税收债务,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第2节规定了对财产、应收款和其他财产权利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第3节则对税收保全措施做了规定。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也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税收之债的自力执行权。如第14条对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此外,《税收征管法》第28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可见,自力执行是税收之债的重要效力体现。

二、行政法上关于行政自力执行权的理论

从本质上看,税务机关对税收之债的自力执行权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范畴。因此,探讨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相关理论对研究税收之债的自力执行具有指导意义。

法学上的执行权又称强制执行权。洛克认为执行权“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的权力;而孟德斯鸠则认为执行权是对“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所谓行政权力是指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并强制被管理者服从的力量。可见,洛克关于执行权的定义是最一般和最普遍的定义,而盂德斯鸠关于执行权的定义仅仅是指行政执行权。现代法学关于执行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是指执行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裁定、决定、通知等,采取强制的手段加以实现的活动。由于执行所依据法律文书的性质不同,执行机关和执行的方法也不一样。比如按照执行的机关不同,执行权可以分为行政执行权和司法执行权。所谓行政执行权是指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享有的强制被管理者服从的行政强制决定的权力。而司法执行权则专门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力。司法执行权按照执行案件和法律文书的性质不同,又可以分为民事案件的执行权、行政案件的执行权以及刑事案件的执行权三种。而狭义的执行权就是指司法执行权。

在英美法系国家,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观点,即司法权大于行政权。在立法上最为典型的事件就是美国19世纪初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就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尤其是剥夺公民权利、设定公民义务的权力应该受到法院的监控。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则截然相反,认为行政机关的请求权无须法院或者其他专门强制执行机关的参与,可以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实现。例如德国通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国家所专有的公权力,是一种行政当局强制公民或者其他人履行公法义务的执行行为,这种行为以行政当局主动、直接和自为地对当事人采取国家强制措施为特征。20世纪初,德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被日本所接受和移植,并通过日本,对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也产生了影响。“欧陆各国对于行为或不行为之执行,固均由行政机关自行为之,而有关公法上金钱给付之执行,则并非由行政机关自为执行。”至于金钱给付义务由谁强制执行,各国的做法又不完全一致。如奥地利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由县政府及联邦警察官署有权选择适用《税捐执行通则》,行使财税官署之权限自行执行,或以债权人之身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德国,公法上金钱给付之执行,法规未有特别规定时,以税务局为执行机关。执行标的为动产的,依《租税通则》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如为不动产则由法院依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看来,把行政相对人所负的义务区分为作为、不作为及金钱给付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划分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有一定道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可见,我国现行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制度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司法权至上的制度安排,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执行权由行政机关专属的制度,而是采取了一种折中的立场。采取的是以法院为主、行政机关为辅的制度,即申请法院执行是主导方式,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自行强制执行。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既限制了行政强制权力的过分强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避免了特定条件下,单纯依靠司法权所给司法部门造成的过大压力和由此而产生的执行的低效率。但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我国的这种做法也有其弊端。即关于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权在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分配问题上,我国法律目前缺乏一个明晰的、可操作的权限划分原则。即对于何时由行政机关径自强制执行,何时由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原则。

三、税收之债自力执行的原因考量

1、行政效力先定的法理基础。“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具体行政行为是就公共职权行为而言,它理应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执法行为,尽管在实务中可能有不代表公共利益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但在被有权机关确认和撤销之前,是持续和有效的,而且在法律上不因任何相对人的不接受、不理解和不服从而影响其效力。”可见,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效力先定的特点。所谓行政效力先定,在行政法上是指行政处理一旦成立,就假定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通过法院确认。“行政处理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特权,它的执行方法和私人关系中义务不履行的执行方法不一样。在私人关系中,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只能请求法院确认义务的存在,并强制他方履行义务。除通过法院外,私人不能有其他强制履行义务的方法。行政处理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的特权,一旦成立就假定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通过法院确认,当事人不服时,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申诉。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执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世界许多国家税务机关都享有程度不同、范围不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2、税法确实和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所谓税法的“确实”原则是指税法必须简明确实,使纳税人可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可依法征税。征税日期、征税方法等征税内容应明确告诉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所谓税法的“效率”原则,又称税收行政效率或税收征收效率,是指税法应努力使税收行政优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征税对产业活动的额外负担,以最少的征收费用或者最小的额外损失取得同样或较多的税收收入。税收行政效率是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税收行政效率原则一般要求包括下列内容:依法征税的基本规范、精干有力的税务机构、简便易行的征收制度、通畅的税收信息流程、最少的征收费用和额外负担。为谋求税收确实及高效率地征收,税法赋予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具有确定税收债权是否存在及其金额多少的权限(确定权)和在纳税人随意不履行纳税义务时,通过自身力量强制实现税收债权的权限(强制征收权和自立执行权)。

3、税收之债公益性的考量。行政处理具有强制执行力量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所做出的决定,如果公民可以拒绝执行,公务将无法实施,国家将成为无政府状态。“公法之债还随时保持着国家的主体身份,它既享有如私法之债一样的债权人身份,同时又因为这笔债务所涉及的利益具有公共性,因此,法律还会赋予债权人以许多特殊的权力,这是任何私法之债的债权人不可能具有的。比如行政机关所拥有更正、决定和自力执行的权利即属此类。”我国台湾税法学者葛克昌教授在2006年5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和谐社会与税收司法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指出:“由于税收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因此,税收之债具有自力执行的效力。”“税收作为满足公共需要的手段,不仅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而且税收的课赋予征收还必须公平地进行。作为这一特性的反映,税收债权人——国家拥有私法债权人所没有的各种特权(包括自力执行权)。”可见,税收之债之所以被赋予自力执行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还来自于对其公益性的考量。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范文4

2010年全市国税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深化税源税基管理,落实税收调控措施,优化税收服务举措,营造良好治税环境,大力推进文化国税、素质国税、创新国税和平安国税建设,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建设美好新××作出新贡献。围绕上述思路,在今年工作中,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好功夫:在税源管理上下功夫。要强化责任区管理,掌握更多更准确的数据信息,在防止走逃企业管理、加大欠税管理和税负提升方面研究新的管理办法。大企业管理模版运用要加快,管理员讲评要求实效,专业化管理水平要提升,管户与管事要相互衔接促进,税收管理员岗位要试行竞岗。现有的模型参数指标要运用到日常工作中,评估模型要简单通俗化,便于操作。对评出的问题要研究长效管理措施,人员力量要到位,技术办法要跟上。四联动要有新举措。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真正在成效上下功夫,尽可能防范和减少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干部执法风险。在落实政策上下功夫。要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己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动把国税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以及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好“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同时,进一步推进税收法制建设,深化税源税基管理,促进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财力保障。在税收服务上下功夫。要帮助企业应对困难,真正为纳税人护航,做纳税人合法利益的忠实维护者。要在提高服务质效上下功夫,做到充分运用质效系统,真正起到监控作用。要在开展项目化服务和重点企业服务性调研上下功夫,对重点企业开展政策解读,加强纳税人培训,任务要明确,责任要到人,务求收到实效。此外,通报通缴功能还要优化,办税服务厅资源整合和人员配备也要加强研究。在绩效管理上下功夫。要进一步明确个人与组织的绩效目标,加强相互沟通,发现存在问题,指出努力方向,督促全体国税干部持续改进,共同进步。通过更深入研究和建立适合国税系统业务特点和要求的管理办法,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既要爱岗、更要敬业,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干部全面发展上下功夫。要加强国税文化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执行力,做好该做的事,做好能做好的事。要有创新意识,勇于争创一流。确保整个队伍在政治、经济、生活上都安全不出事,努力把××国税打造成文化国税、素质国税、创新国税和平安国税。新形势、新任务、新目标,对我们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坚持从全局的高度想问题、谋思路、促发展,扎扎实实抓好新年度的各项国税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可归纳为“发挥三个职能、打造四型国税”。

(一)充分发挥组织收入工作职能,努力保持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今年上级下达我市的国税收入指导性计划是20.23亿元,增幅为7.5%。由于地方政府对财力的需求较大,市委市政府要求今年全市财政收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均增长20%以上,国税增长幅度为22%。由于上半年仍处于政策调整的过渡期,经济增幅的回落将严重制约税收增长。对此,我们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看到经济发展趋缓的形势,又要看到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面不会变。既不能悲观失望,也不能有丝毫的盲目乐观,越是在困境中,越是要振奋精神,越是要担负起职责,不辱为国聚财的崇高使命。1.正确把握税收收入形势。今年组织收入的形势严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的负面影响还将进一步显现,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和税收政策调整会带来税收减少,去年某些特殊的增收因素今年不复存在。同时也应该看到,中央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为全市经济实现在更长时期、更高水平的平稳较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多年来我们国税系统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和经验,为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了可靠保障。因此,我们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预期目标。2.认真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要遵循经济税收发展的客观规律,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在收入困难的情况下,要着眼于征纳和谐,高度关注税收政策的落实,决不能搞“延缓抵扣、提前做销售”等收过头税行为。要旗帜鲜明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减免税和缓税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加强税收收入质量考核,逐步实现收入工作由计划管理向质量管理转变。3.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要建立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间正常的沟通渠道,主动、及时向地方政府反映经济税源情况及增减原因分析,争取各级党政和相关部门对国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内部要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目标管理,认真抓好税收计划的制定、分解和落实。在关注收入总量的同时,更要关注收入质量,以税源质量管理指标为主,科学评价组织收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组织收入工作水平的提高。4.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要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测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始终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

(二)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调节职能,全面落实各项税收调控措施今年1月开始,一批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重大税收政策逐步实施。内容包括:增值税向“消费型”全面转型、消费税、营业税纳税期限延长、出口退税率调整、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获免增值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为3%等等。另外,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上述税收政策的调整,是为了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而采取的积极财政政策的一部分。我们要不折不扣地将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调控措施落实到位。1.加强税制改革和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要在组织好基层干部学习培训、全面准确地把握各项政策内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加强政策宣传,增进社会各界对税制改革和政策目标的理解,进一步坚定企业的发展信心。要把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作为宣讲解读的重要内容,让企业了解增值税转型的政策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确保企业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转型政策,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同时,要加强税收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及时为上级局和各级党委政府反馈税收调整在基层的动态和企业的反映。2.确保税制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简化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有关调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和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结合做好年度“双定”工作,及时调整核定征收户的税款定额,把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政策真正落实到位。3.增强税收优惠激励的促进效能。要积极引导企业利用增值税转型的有利发展机遇,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发展后劲。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各项配套制度,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利用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新办三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福利生产企业发展,积极拓展再就业渠道,扩大企业吸纳劳动力容量。要用好职工教育培训费用的列支政策,鼓励企业在限、停产期间加大职工教育培训力度,延缓和减少对职工的裁减。要充分运用所得税预缴政策,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缓解资金压力,积极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积极兑现落实促进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税收支持“三农”建设的力度。4.强化出口退税的政策功效。要大力支持拥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的产品和大型机械设备以及农轻纺等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在分类管理基础上扩大“先退税后核销”的管理范围;鼓励有市场的企业带动同业企业扩大出口;支持船舶企业的出口,对出口船舶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先退税再结算”的办法。在防范了出口骗税的同时,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简化退税程序,加快退税进度,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压力。

(三)充分发挥税源联动管理职能,深入推进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在年初召开的全省国税工作会议上,省局领导明确提出“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的新要求。税收风险管理作为当前国际通行的税收管理理念,涵盖了税收征管的方方面面和全过程。对此,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深对税收风险管理的学习理解,准确把握税收风险管理的理论实质,抓住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关键点,把风险管理引入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全过程,通过深化税源联动管理,深入推进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提升税源税基监控的整体水平。1.建立税收风险监控机制。建立税收风险监控机制,必须从事务性的行政管理向以确定风险管理重点举措、风险分析识别排序以及管理资源优化配置和风险监控评估等转变。一是继续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功能,研究制定税收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和分阶段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重点。二是注重规律把握,分地区、分行业、分企业进行风险特征的筛选、分类、归纳和描述,进一步研究优选税收风险指标,健全、完善税收风险特征库。三是科学合理确定风险级别和风险应对措施。要深入研究不同时期主要税收风险应对策略,牵头组织行业评估、跨地区联评、汇算清缴会审、执法检查等管理要求较高的事项。2.提高联动管理整体效能。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市局与分局的联动机制,重点推进基层联动管理工作。市局机关要加强对联动管理的指导、帮助、督查工作,对上级的信息要进行梳理整合,避免不做分辨、不分轻重缓急地层层累加。基层分局要承担起对各类异常信息的按户归集和税收风险分析,统筹安排管理措施,分解到岗,分解到人。联动成员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意识,落实好各项联动议事制度,整合工作重点,提高协同运作能力。同时,有效拓展内外联动,密切与地税、工商、金融、外管、统计及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资源共享度。3.继续深化税收分析工作。要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要从税源管理需要出发,进一步梳理税收分析事项,通过设定行业经济税收相关性指标,探索建立行业税收分析模型,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实施税收风险分析,查找管理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点,促进潜在税源向现实税收转化。要进一步强化对重大项目重点税源的管理与服务,充实完善重大项目重点税源数据库,定期开展重大项目税收存量分析、重点税源质量分析。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范文5

【关键词】 税务筹划 风险 防范

近年来,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却往往忽视了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使这一活动收效甚微甚至失败。本文在分析税务筹划风险产生动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

税务筹划可以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企业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的存在而进行盲目的税务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所谓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税务筹划活动受各种原因的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从税务筹划风险成因来看,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税务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赋目的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

第一,政策选择风险。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由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

第二,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也日益显现出来。但并不是说政策变化就一定有风险,如果政策变化没有超出预测的范围和程度,税务筹划还是完全可以达到预期目标的。

2.经济环境变化风险。企业的纳税事宜与税收政策及所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会施行积极的财税政策,制定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生产和投资,这时,企业的税赋相对较轻或稳定;反之,企业的税赋可能加重或不稳定。另外,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或地区,运用税收杠杆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针对不同产品或行业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使得税收政策常处于变化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应时性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种税收环境的不确定性将会给筹划人员开展税务筹划(特别是中长期筹划)带来较大的风险,所以任何企业的税务筹划都将面临经济环境变化所引致的风险。

3.税务行政执法力度导致的风险。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支出的不断增长,国家对税收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不断加强。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地方各级税务机关,都不断出台新的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文件和政策。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规范纳税操作方面的工作必须相应加强,否则纳税人由于对税务机关执法力度的决心、程序与步骤的忽视或不熟悉,往往会导致税务风险的增大。

4.筹划人员的纳税意识风险。企业纳税人员的纳税意识与企业的税务风险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很强,税务筹划的目的明确,那么只要筹划人员依法严格按照规程精心筹划,风险一般不高。

5.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税务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影响其对风险的判断和筹划事项的最终完成结果。有的企业为了增加自己的利润,减少成本,会要求筹划人员做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伪造、变造、隐匿记账凭证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上的风险。

6.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风险。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会计核算水平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既影响可供筹划的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易导致筹划人员筹划方案的失误。如果筹划方案是依据虚假的涉税资料做出的,就很可能产生失误,风险极大。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

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通盘考虑风险因素,根据风险的产生动因,从源头抑制风险,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具体来说,企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通过税收政策的学习,可以提高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

2.提高筹划人员素质。企业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帮助财务、业务等涉税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务新知识,提高运用税法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的能力,为降低和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奠定良好的基础。

3.企业管理层充分重视。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于税务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4.评估税收筹划风险,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评估税收筹划风险就是企业对具体经营行为涉及的纳税风险进行识别并明确责任人,这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要理清自己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谁将对控制措施的实施负责等。还应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目的就是要消除隐藏在过去经济活动中的税务风险,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5.坚持成本效益原则。税务筹划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使企业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无论是由企业内部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税务筹划,还是由企业聘请外部专门从事税务筹划工作的人员,都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这些可能完全是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而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税务筹划方案的收益大于支出时,该项税务筹划才是正确的、成功的。

6.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由于某些税收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企业进行的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特别需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税收处理要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随着税务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务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只要企业有税务筹划活动,就存在税务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参考文献:

[1]范忠由.企业税务风险与化解.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范文6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任务今年是“六型”机关建设上台阶阶段,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为争创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夯实基础。

二、目标措施

(一)与时俱进,加强充满激情的学习型机关建设

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地税工作宗旨,大力实施人才强税战略,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强化责任感和危机感,增强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促进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引导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建立健全学习长效机制。

工作措施:健全日常学习制度,拓宽学习渠道,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注重学习效果。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大力实施干部培训,深入推进在线学习,建立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实行学分制考核管理。创新春训活动,丰富内容,力求实效。扎实开展“二十个一”和“十佳”能手评选活动,着重培养业务骨干,及时更新专业人才库。充实阅览室和图书室书籍,推广图书漂流的形式,丰富职工阅读面,提高图书利用率。

(二)依法治税,加强科学规范的法治型机关建设

工作目标: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对执法过程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评议监督,促进规范文明的柔性执法机制的建立。推进税收法制员制度落实,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形成人人知法守法、依法行政的良好税收法制环境。

工作措施: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规范税收执法管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备查工作,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修订处罚量化标准,认真做好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减少税务争议,强化执法监督,全面探索推行柔性执法。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扎实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继续实行法制员工作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牢记宗旨,加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建设

工作目标:把优化纳税服务作为地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推出有特色、有创新、有实效的服务项目,实现服务向高层次、全方位、主动型转变。充分发挥税收调控职能,更好服务经济;不断提高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研究建议水平,更好服务党委政府;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更好服务纳税人。

工作措施:开展涉税调查研究工作,建立市、县(区)局党组成员定点联系大企业工作机制,制定“一对一”服务办法。建立纳税人维权组织,畅通维权渠道,解决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办税服务平台。开展“办税服务实践日”活动,落实领导巡查制度,提升服务纳税人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理念,加强高效节约的效能型机关建设

工作目标:整合机关资源,优化机构职能配置,推行内控机制,坚持从简高效的原则,增强会议、办文和调研实效,提高工作效能,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提升行政效能,推行节约型、透明型地税机关建设。推进工作创新,强化理念灌输,通过创新实现地税工作转型升级,实现新发展。

工作措施:细化机关职责权限,杜绝职能交叉重叠;规范经费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政府采购计划,规范大宗物品采购程序;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发文审核制度;规范公务车辆使用范围,减少能耗;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提速增效,缩减审批项目,下放审批权限,减少申报材料等工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定范围内公布纳税人和干部职工关心的重大事项。创新执法体系、征管体制、服务方式、队伍管理,实现经济与税收良性循环。

(五)以人为本,加强团结奋进的和谐型机关建设

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机关干部的行政能力、工作能力,弘扬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社会风尚;构建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关爱的和谐关系;营造团结协作、气顺人和、运转有序、公平公正的和谐氛围,实现征纳和谐、系统和顺、家庭和美。

工作措施: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推进信息管税,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实现征纳和谐;继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争创“五强”班子。坚持以人为本,做好群众工作,夯实基础和基层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实现系统和顺;深化文明创建工作,开展“学梨花品质、展地税风采”为主题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活动,敬老爱幼,扶危济困,体现人文关怀,开展“五好家庭”评选活动,实现家庭和美。

(六)强化管理,加强风清气正的廉洁型机关建设

工作目标:构建以加强内控机制为主体的大预防工作格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两责”,深入贯彻《廉政准则》,提高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加强监督制约和政风建设,推动系统软环境继续改善,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

工作措施:及时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认真落实《廉政准则》,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开展廉政文化和警示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着力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六型”机关建设是今年二十八项重点工作之一,要充分认识开展这一活动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整体推进。各县、区地税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明确重点,统筹兼顾。要与市委市政府开展的“四型”机关建设、系统开展的现代化分局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创建等年度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将“六型”机关创建考核与年度绩效考评紧密结合,推动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范文7

20__年,阜阳市地税局按照省地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认真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克服全球经济形势不景气尤其是去年下半年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影响,实现了全市地税系统累计组织收入26.99亿元(市本级8.9495亿),同比增收6.16亿元,增长29.6%。其中,地方税收入(含教育费附加)14.82亿元,同比增收3.39亿元,增长29.7%;基金(费)收入12.17亿元,同比增收2.77亿元,增长29.5%。地方税和基金费收入同时创历史新高,亦是我市地方税税费收入自20__年以来,连续第五个年头以两位数的幅度增长,并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通报表彰。

二、抓规范、促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

一是明确职责,理顺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关系,大力推进文明征收、文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证了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20__来,阜阳市局共修订、完善和新制定各项规章制度67个,并汇编成《阜阳市地方税务局规章制度汇编》。二是规范程序,努力减少办事环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税收征收、管理等环节建立工作规程,并根据工作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规程,使税收执法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三是强化监督,深化政务公开。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要求,通过办税窗口、政务公开栏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利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和走访企业活动加强税收宣传,不断增加国税工作透明度。四是加强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执法责任制,每年签订执法责任书,坚持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确保了文明征收、文明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三、抓效率、提质量,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一是积极推广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远程电子申报方式和网上认证等配套措施,使纳税人不出门便可完成纳税申报。二是不断深化应用ctais、金税工程、“一窗式”、个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等征管软件,促进征管效率和质量稳步提高。三是全面推广了全程服务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对涉税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流转、跟踪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四是进一步抓好公文处理系统的应用,使文件收发、劳动纪律、请示批复、工作协调等方面行政事务纳入计算机管理,行政效率大为提升。五是自主研发阜阳市地税系统“基层分局网络办公平台”,并在全系统推广应用。通过应用涵盖管理、服务、创新和发展等多方面要素的管理系统促进“电子分局”建设,提升基层分局的税收征管、行政管理水平。为完善功能,提高实用性,近期,又适时启动了基层网络办公平台二期开发。目前,信息技术应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我们各个工作领域,极大地便利了税收征管、行政管理和纳税人办事。

四、抓机制、重控制,积极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20__年,在全市地税系统工作中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了“目标引领、过程控制、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工作运行机制,成为我市行政执法单位首家导入iso管理体系的政府机关部门。自全面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理念以来,全市系统地税系统以iso质量管理体系为载体,严格按照体系的要求对各环节工作实施过程控制、监督和考核,保证规章制度的规范执行和工作质量的持续提高,促进了工作作风不断改进,促进了税收质量管理上水平、上台阶。

五、抓党风、树形象,建设“廉政型”机关

地税部门作为社会的“窗口”,廉政建设抓得好坏,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长期以来,局党组高度重视,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是加强对干部职工党风廉政教育。利用机关学习日,定期学习廉政文件,组织观看反腐教育影片,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反腐倡廉自觉性,增加拒腐防变能力。去年,集中观看廉政电教片5部、开展了“读书思廉”征文活动、印制了廉政宣传画册、在市局内部信息网开辟了廉政专栏“清风苑”。二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定下发了《20__年党风廉政和政风建设主要任务分解表》,确定了党风廉政和政风建设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明确了局分管领导、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协同责任单位。市局与各县市区局局长、市局二级机构负责人签订了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了15项目标任务,规定了各自的考核责任。采取日常专项检查和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做到领导抓,抓领导,一级促一级、一级带一级。三是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规范行政行为,认真执行中纪委“五个不准”、“八个严禁”的

规定和《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民主评议、述职述廉等制度。20__年全系统召开民主生活会47次,实施廉政谈话39人次,组织领导干部述职述廉65人次。四是加强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实行首问负责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各方,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让群众满意。市局班子主要负责人多次在市纠风部门与广播电合举办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中,解决群众和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加强了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增强了社会各界对地税部门的满意度。

文明创建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长期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文明创建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每年的工作中加以部署,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制订深化文明创建工作的措施办法和开展检查考核活动,真正把文明创建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做到思路清、目标明、措施有力、工作扎实。

(一)抓落实、订措施,文明创建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我们把文明创建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了班子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其他骨干人员分头负责,各司其职。并将创建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到各个科室和二级机构,层层发动,统一部署和深入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在单位内部形成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良好局面。二是制定创建规划,明确目标。根据省局和市文明委的创建要求,结合全市地税系统文明创建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阜阳市地税系统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规划》,明确了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和创建目标,为文明创建工作指明了方向,促进了文明创建活动稳步实施、蓬勃开展。三是完善创建措施,狠抓落实。为了把文明创建工作抓到实处,我们结合地税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保障文明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每周二下午政治、业务学习制度,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个人发言、理论辅导、组织测试等形式,深入学习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文件、《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文明市民读本》等。组织干部职工参加理论测试、廉政知识测试、组织征文比赛,强化了干部职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意识,调动和激发了全局干部职工的创建热情。开展了以理想信念为主线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活动,组织干部深入学习郑培民、任长霞等英雄楷模、文明典范的先进事迹,在系统开展了职工“荣辱故事会”、“我与现代化分局建设”演讲会等活动,激发干部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同时,通过开展地税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创建合力,充分发挥党支部、各科室和二级机构在文明创建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在单位内组织开展了象棋、乒乓球、羽毛球、等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浓厚了文明创建氛围。我们自始至终坚持把创建要求渗透到地税实际工作中,将文明创建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紧抓不懈。

(二)抓基层、打“品牌”,着力塑造地税新形象

一是规范服务环境,打造品牌窗口。根据省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标准》的要求,对市局办税服务厅设施按照细化、亮化、美化的标准进行硬件改造。设置六个全职能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窗式”全程服务;配备了电子触摸屏和电子显示屏;设置税收资料架、纳税人休息区;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合理摆放花草盆景,美化大厅环境,使纳税人享受到的是一种“星级”服务。二是规范服务形象,提升工作效率。“从纳税人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纳税人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并推行办税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等多项办税服务责任制度,建立各种登记簿,做到过程有记录、资料有收集、处理有结果、阶段有检查、结果有总结,形成了“个个有责任、人人有压力”的工作格局。同时,严格执行“八公开一监督,”在办税服务厅通过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公告相关税收政策,公示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快捷的服务,真正实行阳光办税、阳光服务,让纳税人“一看就明、一查就清、一办就成”。三是规范服务行为,落实文明办税。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形象第一、服务第一”的要求制定了纳税服务规范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规范了税容风纪和仪表仪态,“窗口”单位实行每日着装、挂牌上岗,倡导文明服务,规范了文明用语。对每一个纳税人都做到了“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让纳税人走进办税大厅就感受到充满人性化的关怀。四是规范服务监督,落实依法办税。聘请了特邀监察员,确保外部意见反馈渠道的畅通,建立外部监督长效机制,以外部力量督促地税干部职工增强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保障优质、廉洁、高效的纳税服务。

(三)抓环境、重建设,夯实创建基础

一是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我们专门配备了卫生清洁员、花木管理员、安全保卫人员,在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内修建花坛,种植苗木花卉,现已建成“一年常青、四季有花”的花园式单位,净化了环境,美化了庭院。二是改善了办公环境。在沿街责任段面铺设大面积草坪,做到门前无摆摊设点、无占道经营。办公楼安装防盗设施,机关人员人手一台台电脑,设立了图书室、阅览室、健身房、乒乓球室等活动场所,开辟了荣誉室、文明市民学校、综合治理

办公室、党员活动室、职工食堂等,改善了办公条件,提高了办公效率。三是开通了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其中,外部网成为了宣传阜阳市地税局工作的主渠道,服务全市纳税人和沟通各界人士的好窗口,政务和信息公开的大平台,并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四是完善了门前三包责任制。划分卫生区,坚持每天一清扫、每周五下午一大扫,把机关卫生管理、庭院建设责任到人,并与目标责任制挂钩,积极参加全市文明创建活动,集中清扫卫生责任区。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范文8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县开展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武学组〔2009〕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阶段的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学办〔2009〕17号)的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实际,对梳理出的影响和制约××地税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归类,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逐条制定整改措施。对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立即着手解决,对暂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明确时限,分步实施,有效解决,确保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成效。

二、需要整改落实的问题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我们对照有关要求,查找和梳理了工作中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受宏观经济和政策性减收因素影响,今年地税系统面临的收入形势较为严峻,没有达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预期目标。

(二)在严格执法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上,还不能做到准确把握和处理,还需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完善纳税服务,推进依法治税。

(三)在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面还存在差距。

(四)在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离科学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一是存在服务基层,服务纳税人意识淡薄,业务水平不高,作风不实的问题;二是存在干部职务晋升难,向外交流渠道不畅,成长渠道较窄的问题。

(五)在规范内部行政管理,提高公信力、执行力方面还有待改进,在重大决策,评先评优及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应多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建议,力求公正、客观、民主。

三、整改落实目标

通过整改,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解决好阻碍地税发展的问题;巩固和扩大我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提高我局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使全局思想更加解放,作风更加务实,制度更加完善,措施更加得力;自觉运用发展的理念、创新的思维,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前瞻性和科学性,开创××地税事业新局面。实现五个方面的目标:

一是努力完成各项税费收入任务,确保收入随着经济发展稳定较快增长,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资金、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经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是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走科技强税之路,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税收成本。

四是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地税系统的行政效能。

五是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行政问责、阳光政府“八项制度”,深入开展“六好”创建活动,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实现基层与机关的统筹协调发展。

四、整改措施、责任及时限

(一)受宏观经济和政策性减收因素影响,今年地税系统面临的收入形势较为严峻,没有达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预期目标,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收入,加强税收收入预测和分析。

整改措施:

认真执行税费分析工作制度,每个月召开一次收入预测分析会,加强税费源管理和税费收入预测,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责任领导:*局长

涉及部门:计会股、规费股、征管股、五个分局

具体责任人:*

落实时限:2009年12月31日

2.加强税费征管力度。重点抓好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抓好纳税评估和纳税等级评定工作,不断强化对各个税(费)种的征管,防止税款流失,大力清缴欠税(费)。

责任领导:*

涉及部门:征管股、规费股、五个分局

具体责任人:*

落实时限:2009年12月31日

3.大力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继续深入开展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继续开展打击制、售、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认真做好案件协查工作。抓好税收违法举报案件的登记、受理、查处、转办、反馈和奖励工作,维护社会协税、护税机制。

责任领导*

涉及部门:稽查局

具体责任人:*

落实时限:2009年12月31日

(二)在严格执法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上,还不能做到准确把握和处理,执法随意性不同程度存在,还需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完善纳税服务,推进依法治税。

整改措施:

1.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在职责明确、标准统一、考核全面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过错追究,总结执法检查的实践经验,规范检查的组织、范围、程序,强化检查效果。

责任领导:*

涉及部门:法规股

具体责任人:*

落实时限:长期

2.进一步优化完善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和办法,不断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探索多元化纳税申报和缴款方式。切实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文明、高效的服务,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精简和规范系统内部各项工作和考核程序,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

责任领导:*

涉及部门:征管股、五个分局

具体责任人:*

落实时限:长期

(三)在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及时深入开展税收宣传,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方面还存在差距。

整改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我省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促进全县服务业发展。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稳定房地产市场、创业带动就业、中小企业发展等税收政策,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牢固树立不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认真落实好近年来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下岗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领导:*

涉及部门:税政股、五个分局

具体责任人:*

落实时限:长期

2.按照贴近税收中心工作、贴近社会热点、贴近纳税人的原则,创新税收宣传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社会媒体,依托《云南地税》内部刊物,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地税网页、政务信息查询系统、96128热线等宣传媒介,以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为重点,加强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宣传、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法规,熟悉办税程序,明确纳税义务,实现依法征税和诚信纳税的良性互动,推进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责任领导:*

涉及部门:税政股、征管股、办公室、五个分局

具体责任人:*

落实时限:长期

(四)在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离科学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一是存在服务基层,服务纳税人意识淡薄,业务水平不高,作风不实的问题;二是存在干部职务晋升难,向外交流渠道不畅,成长渠道较窄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对照《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配套法规,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机制为着力点,完善干部人事工作制度和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扩大地税系统内外干部交流渠道;加大对优秀年轻干部的教育培养力度,积极推荐更多符合条件的干部参与各级党委组织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大力向地方党委、政府输送地税干部。

责任领导*

涉及部门:人教股

具体责任人:*

落实时限:长期

2.在继续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认真解决干部队伍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建设的综合性措施和办法,保证作风建设的长期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责任领导:*

涉及部门:监察室

具体责任人:*

落实时限:长期

(五)在规范内部行政管理,提高公信力、执行力方面还有待改进,单位销售的房产未及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久拖未结。在重大决策,评先评优方面,应多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建议,力求公正、客观、民主。

整改措施:

1.规范机关政务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进一步加强机关各部门工作的整合协调,统筹安排,加大工作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凡属制定重大的特别是涉及干部职工或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措施和制度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责任领导:*

涉及部门:办公室、法规股、监察室

具体责任人:*

落实时限:长期

2.由陶光云局长亲自牵头,出面协调国土资源局和城建局等相关单位,尽快办理已出售房产的相关过户手续的。

责任领导:*

涉及股室:办公室

具体责任人:*

落实时限:2009年12月31日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整改落实阶段的各项保障措施

整改落实阶段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干部关心,群众关注。我们要进一步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确保整改落实阶段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第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的联系协调和督促落实,严格把关,促进整改落实工作有序推进。全体干部要全力以赴,形成层层负责的有力组织体系,确保整改落实的工作取得新成效。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范文9

减税降费先进单位主要做法总结

阿瓦提县税务局紧扣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的税收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是硬任务的理念,系统上下同频共振,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温暖开跑减税降费接力赛。据测算分析统计,此次减税降费惠及阿瓦提县小规模纳税人2534户,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受惠面达到90%以上,减税降费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真金白银”。

一、激发活力,辅导到位。国务院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后,阿瓦提县税务局通过QQ服务群、微信服务群、12366服务热线、推送公告“二维码”等形式及时告知,并编印《给纳税人的一封信》等资料发放宣传,确保纳税人第一时间学习了解最新政策变化。同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对普惠性减税降费措施进行重点宣传,为纳税人答疑解惑,确保纳税人学得精、懂得透,用实实在在的硬举措确保减税降费措施落地见效,切实激发市场活力、增添经营动力、提振发展信心。

阿瓦提县税务局还借助专题培训、纳税人学堂、上门宣传、面对面交流等形式,力求做到减税降费宣传全覆盖。目前已举办政策辅导培训6期928人次。并针对2月份落实减税降费首个征期,全面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导税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等服务举措,确保对纳税人、缴费人的问题及时解答、事项及时办理,以更便利的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带来更强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