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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经济和外在经济集锦9篇

时间:2023-09-06 17:05:24

内在经济和外在经济

内在经济和外在经济范文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但关于这些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学界意见分歧很大,众说纷纭,影响所及,就使部门法和各学科间的界限混淆不清,以至造成法律体系紊乱,内容重叠,相互矛盾。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法律教学研究的开展,而且使人们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合理性及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的可靠性产生疑惑,甚至会导致法律实践的混乱。如何科学地判定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是一个必须认真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略抒浅见,以供商榷。

一、关于涉外经济法律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的主要观点

目前我国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六种观点:

1.独立部门说  一些学者认为涉外经济类法律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称之为涉外经济法。例如林毓辉主编的《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一书序言中说:“涉外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如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它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为自己存在的客观依据,并以此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涉外经济关系”[1](P.1)。目前,许多高校开设了涉外经济法这门课程。

2.国际经济法组成部门说  国际经济法学者,通常不承认涉外经济法律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把它看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姚梅镇教授较早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他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概论》(1989年版)在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时,明确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2](p.28)。笔者也曾采取这种观点,把涉外经济法律看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3.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  国内经济法学著作,多把涉外经济法律视为国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些还明确论述了涉外经济关系与我国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例如徐杰主编的《经济法概论》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四大领域之一[3](p.11);肖平主编的《中国经济法》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经济法调整的五大领域之一[4](p.14);费宗yī@①主编的《中国经济法》也设专章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5](第5、16章)。

4.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  我国的私法著作通常包含涉外经济法律的内容,例如姚壮、任继圣所著的《国际私法基础》把涉外经济立法称为国际私法的专用实体规范[6](pp.3~8)。余先予的《简明国际私法》也认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中的实体规范,并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为典型例证[7](pp.6~8)。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编的《国际私法》也设专门章节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8]。1997年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在介绍国际私法的范围时说:“国际私法……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从该书内容看,“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涉外经济法律[9](p.9)。

5.国际商法组成部分(或补充)说  有的学者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内容(或者补充),例如冯大同主编的《国际商法》(新编本)对国际商法的定义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p.1),在该定义下,涉外经济立法被涵盖。该书在介绍国际商法的渊源时,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补充[10](p.5),并在各章节进行了广泛的介绍。

6.民法组成部分说  我国有些民法著作把某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民法的范围,例如王作堂等著的《民法教程》(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明确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列为民事立法[11](p.26)。

二、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原因

在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与学科划分问题上,我国学者之所以意见不一,出现混乱,主要有以下原因:

1.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不强  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如何是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是否清晰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进展,法制日趋完备,但我国原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在法制建设的许多方面缺乏经验,立法中对法律体系的规划难免有不足之处,“公益”与“私权”界限不清就是其中问题之一。这就造成国家公法过多干预私权行为,许多单行法规中既有民商性规范又有行政性规范,从而使我国民商法的内容有别于西方民商法,我国行政法的内容也有别于西方行政法,我国经济法的内容更大别于西方的经济法,这种立法特点势必导致部门法与学科界限争议。我国在立法环节上没有很好地注意分清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这是造成学者之间在法律部门与学科划分上互相矛盾的客观基础。

2.对如何处理法律关系的多重性缺乏研究  在法律部门与学科划分上,我国学界一般是以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构成一个部门法的原则来界定部门法的范围,然后根据这样界定的部门法范围来确定学科范围。当一些社会关系具有多重属性时,例如合同关系,既可称为民事关系,也可称为商事关系,又可称为经济关系,以上述原则界定法律部门和学科的范围势必产生混乱,造成各部门法调整对象和学科内容重叠。涉外经济关系正是多重属性社会关系的典型。对具有多重社会关系属性的法律,其部门与学科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各部门法和学科之间如何相互照应,恰当衔接?在缺乏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不免出现各种不同意见。

3.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尚待明确  在部门法与学科划分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各国学者通常把国际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领域而与国内法并列。但国际法本身是否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或者仅仅是一个学科?国际法是否也应该象国内法那样分成一些部门法?可否打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来划分部门法?这些问题在国内学术界颇有争议,从而也影响到部门和学科划分上的歧异。

4.对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混淆不清  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也是造成我国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重要原因。我们发现,当学者出于研究或教学的需要把某些法律渊源拢于一书时,往往宣称这些法律渊源构成一个部门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一个部门法构成一个学科和一门课程的基础,但部门法是依法律体系的特点而划分,是一个实务性概念,它使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便于掌握和运用,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直接意义;学科依某一研究领域的综合特点(如内容、研究方法)而定,学科是一个学术性概念,在法律实务中没有直接意义;课程的设置则依教学需要,以方便学生掌握知识为原则。因此,部门法、学科、课程三者之间的范围有可能不一致,有些学科会打破部门法体系,并有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等分类;有些课程则只讲授某一部门法的部分内容,例如商标法、房地产法等课程就是如此。

三、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

我们认为,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不应划入其他法律部门和学科,现将缘由说明如下:

1.涉外经济法律不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涉外经济法律不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界限不可混淆

一般国际经济法学的著作都承认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国内法,而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这在国家学科分类上已有明论。如果将本来属于国内法的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经济法,就成了用国际法包含国内法,势必混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并使人们误以为国内法也可以具有类似国际法的效力。正由于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有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做出错误论断,提出国内法的域外效力乃是大势所趋,这岂不等于肯定某些国家赋予国内法域外效力是正确的,而我国反对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反而错了。这种观点显然是很有害的。

第二,主张涉外经济法律是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理由难以成立

到目前为止,国际经济法学著作中,主张涉外经济法律为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理由,主要是说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对其调整需要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互相配合。这一论据本是事实,但却不能证明国际经济法可以涵盖涉外经济法律,因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不同部门法之间互相配合乃是常有的事,岂可因此否定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如果因为互相配合就可以用国际经济法去涵盖涉外经济法律,那么,反过来用涉外经济法这样的概念去涵盖国际法的内容又何尝不可呢?实际上已经有这样的涉外经济法著作出现了。

第三,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不等于割断二者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律,是从划清部门法与学科界限的角度而言的,从学问相通的观点看,某一学科的学者往往要对相邻学科的事物进行研究,这是中外的通例。学科的范围和该学科学者的研究范围不是同一回事。在实践中,国际经济法与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是互相配合、协调运作的,研究国际经济法离不开对各国相关经济法的涉猎。不涵盖并不意味着不能研究,只是国际经济法学者的主攻方向应该落在本学科范围之内。

2.涉外经济法律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有的学者把涉外经济法律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多数国家并不存在涉外经济法这样一个法律部门,我国存在一定数量的涉外经济法律,并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分离,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处于低级阶段和法制不健全的反映。例如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只有十五条,内容简略,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但它是在我国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出台的,其实际价值主要是弥补了公司法的空缺。如果在1979年之前我国就存在一部成熟的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就没有必要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了。其他涉外经济法律出台的因由,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大同小异。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涉外经济法律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融合是必然趋势。涉外经济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没有前途的。

3.涉外经济法律不是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观点,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属于程序法。而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实体法。如果不顾及国际通行的观点而人为地扩大国际私法的范围,并把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私法,从学术和实践上看都是不可取的,笔者曾在《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13]一文中详述此意,兹不赘言。

4.涉外经济法律不是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

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也是不恰当的。我国的法律学科分类并没有列出国际商法,按照我国的法学分科体系,所谓国际商法实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依此论来,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就如同用国际经济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一样,这是不恰当的。

5.涉外经济法律也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界限何在,并无定论。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主要有两种类型的规范,即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和商事性质的规范。前者当然不属于民法,问题是后者归属民法是否恰当?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我国立法的总体特点虽属大陆法系,但我国立法并没有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模式,大陆法系多把商法与民法并称民商法,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在商法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在商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民商合一的情况下,商事规范似可被归入民法[14](p.45)。民法属于“私权”性质的法律。但从“私权”与“公益”分立的民法观念来看,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事规范,而是更多地体现国家利益原则。因此,把商事性质的涉外经济法律纳入民法也是不妥当的。

6.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国内经济法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已经不言而喻,涉外经济法律应归属国内经济法。关于涉外经济法律在国内经济法中的地位,笔者在此略加赘言。一个国家用何种法律渊源调整涉外经济关系,可有两种方式:一是依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直接用一般性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不为之另行立法,被称为内外合一模式,这是国际实践的通例,也符合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制定单行的涉外经济法律,排除一般性经济立法在涉外案件中的适用,被称为内外分立模式,这种作法不符合国际实践的通例,只是在个别国家和特殊情况下的产物。用单行的涉外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通常意味着对外商的差别待遇,除非这种差别待遇是超国民待遇,否则,就很容易被认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而超国民待遇又对民族工业不利。由此可见,内外分立模式弊病多,不如内外合一模式,抛弃内外分立模式应是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大趋势。

【参考文献】

[1]林毓辉.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

[2]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3]徐杰.经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4]肖平.中国经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费宗yī@①.中国经济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

[6]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7]余先予.简明国际私法[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

[8]韩德培.国际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

[9]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10]冯大同.国际商法(新编本)[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1.

[11]王作堂.民法教程(北京大学试用教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12]刘歧山.民法问题新探[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13]高尔森,程宝库.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J].天津:国际经贸研究,1997,(1)

[14]史尚宽.民法总论[M].台北:正大印书馆,1981.

内在经济和外在经济范文2

 

涉外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尽管各国家和地区调整对外经济的法律有不同的体例和称谓,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都是客观存在的,在确认当事人涉外经济活动的权能和规则,保障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管理,建立涉外经济关系良性运转的法律环境,促进涉外经济关系的持续发展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涉外经济法是顺应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关于涉外经济法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学界百家争鸣并无定论,涉外经济法准确的法律定位及其与邻近法律部门之间关系的明晰,将直接影响到制度的安排与实施,本文从涉外经济法的含义及其与邻近法律部门之间关系入手,研究涉外经济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探讨涉外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重要作用,以期抛砖引玉,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研究。

 

一、涉外经济法的含义

 

涉外经济法,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制状况所制定的,调整本国经济贸易管理主体和经济贸易当事人与外国经济贸易主体之间,在涉外经济贸易交往中产生的特定的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纵向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涉外经济交往关系。

 

1 纵向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纵向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指我国主管涉外经济活动的国家管理机关或部门,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行使其经济管理职能,对各种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纵向的经济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从主体来看,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协调与被协调的关系。一方当事人是国家涉外经济管理机关或部门。我国涉外经济活动的管理职能,一般由国务院直属的有关部、委主管与行使,它们主要包括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该主管部门在各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等所设相应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是参加涉外经济活动的中外当事人。

 

②从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管理、外商投资管理、涉外金融管理、涉外税收管理、涉外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及质量监督检查检疫管理等。

 

③从调整手段来看,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改变单一的依靠行政干预手段的方法,转向依靠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综合手段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2 横向涉外经济交往关系

 

横向涉外经济交往关系,是指中外当事人在各种涉外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一种横向的经济关系,体现着平等互利的合作与交往。具有如下特征:

 

①从主体来看,涉外经济交往关系的双方主体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中外当事人,即中外方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

 

②从内容来看,涉外经济交往关系涉及的领域包括货物进出口活动、技术进出口活动、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外商投资活动、涉外金融活动、涉外保险活动等。

 

③从调整手段来看,涉外经济交往活动主要是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达成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经济纠纷的处理主要通过涉外经济仲裁和诉讼的方式由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和法院予以解决。

 

二、涉外经济法的地位及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涉外经济法地位的主要学说

 

涉外经济法的地位,是指涉外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涉外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如何。这不仅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实践问题。目前,我国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五类学说:

 

1 独立部门说

 

有学者认为,涉外经济法因具有特殊的调整对象,而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林毓辉主编的《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该书序言中写明: “涉外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如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它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为自己存在的客观依据,并以此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涉外经济关系。”余先予主编的《涉外经济法总论》导论中指出:“涉外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调控涉外关系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组成部分说

 

国内的经济法学著作一般都把涉外经济法视为经济法的调整领域之一。刘文华主张的“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四类: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王晓哗认为经济法体系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经济宪法、一般经济法和特别经济法,其中一般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涉外经济法。此外,有些涉外经济法学论著,虽然强调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但也同样坚持“涉外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焦志勇的专著《涉外经济法概论》,施延亮、龚建荣主编的《涉外经济法概论》。

 

3 国际经济法渊源说。

 

国际经济法学者通常认为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例如,姚梅镇编写的《国际经济法概论》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一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余劲松、吴志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也持类似观点。

 

4 国际商法组成部分说

 

有些国际商法学者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内容,例如,冯大同主编的《国际商法》(新编本)把国际商法定义为:“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还在国际商法的渊源中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补充,并在其后的内容中进行了阐析。

 

5 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

 

国际私法学者通常把某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例如,李双元等的《中国国际私法通论》认为:“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其中就包括涉外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韩德培的《国际私法新论》将国际私法的范围界定为:“国际私法还包括国际直接适用于包括涉外经济法律在内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二)涉外经济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外经济法是经济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也不应当划入其他法律部门或学科。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管理过程中及协调经济运行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否具有涉外性的角度,可以将经济法分为国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国内经济法调整的是我国在协调国内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法调整的是我国在协调对外经济关系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内经济法的主体、客体、内容不含有涉外性;涉外经济法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性。国内经济法一般只适用国内法,涉外经济法除适用国内法外,还适用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认可的国际惯例。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没有将涉外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主要采用两种立法模式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内外统一”和 “内外分立”。显然,在第一种模式下,涉外经济法没有“独立”的前提,而在第二种模式中,虽然内外分别立法,但仍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分别立法和独立地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表明的是立法方式的问题,后者表明的是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内外统一立法是大势所趋,内外分流是过渡阶段。实行全国统一的对外经济贸易制度是WTO对其成员国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性的内在要求。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中承诺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为履行该承诺,2004年4月6日我国修订通过《对外贸易法》,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2004年6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使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在外债和外汇贷款的管理政策上达到统一,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2007年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以较规范的“特惠制”取代以往的“普惠制”,将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倾斜支持的产业、企业或企业投资活动上,其透明度和规范性明显提高。

 

(三)涉外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1 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范围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金融货币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税收关系等各种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存在合理交叉。①二者主体有交叉,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国际组织都可以参加这两种经济法律关系。②二者使用的法律概念具有相似性,如:货物买卖、投资、信贷、合同、违约责任等。③二者都包含“跨国”因素。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中大量吸收了涉外经济的立法。

 

二者不同之处在于:①调整对象不同。涉外经济法调整的是涉外经济关系,是一国对外的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单边或者多边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国际社会的整体经济关系。②法律性质不同。涉外经济法是一国国内法中的涉外经济部分,属于国内法范畴;而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社会超越一个国家界限的各种经济关系,属于国际法的一个分支。③法律渊源不同。涉外经济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内立法;而国际经济法最主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④任务和作用不同。涉外经济法通过对一国对外经济关系进行合理调整,推动本国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国际经济法是通过对国际间经济关系的合理调整,促进国际社会整个经济关系良性运作。

 

2 涉外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涉外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既存在合理交叉也有不同。①法律性质不同。涉外经济法是国内法;而国际商法归属于国际法的范畴。②调整对象都涉及横向的经济关系,即涉外经济流转关系。就涉外经济流转关系而言,国际商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国际平等主体间商事交易关系,比涉外经济法更广泛;同时,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横向的涉外经济流转关系,还包括纵向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③法律渊源都涉及到一国的国内立法和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及认可的国际惯例。而涉外经济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内立法;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 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是国家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该国家意志的,用来调整自然人、法人和特定场合下由国家或国际组织参加的国际民事关系的,反映在国内立法、一些国家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存在合理交叉。主要体现在调整对象上,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是涉外经济关系,既包括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又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国际私法调整横向的社会关系,即涉外民事关系。可以说,涉外经济法调整的涉外经济关系中的横向流转关系也是涉外民事关系的一部分。不过,国际私法只解决这部分经济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涉外经济法则要解决确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在内的全面法律调整问题。

 

二者不同之处在于:①法律体系不同。国际私法属于程序法;涉外经济法是实体法。②法律性质不同。涉外经济法是国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私法总体上属于国际法体系。③调整方法不同。涉外经济法通过实体法方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国际私法是法律适用法,特有的调整方法是冲突法调整方法,即间接调整,通过指定相应的实体法来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④法律渊源不同。涉外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一国的国内立法和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及认可的国际惯例;而国际私法的渊源相对比较广泛,包括各国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一些国家还包括司法判例。

 

三、涉外经济法的作用

 

新中国的涉外经济法,自建国以来经历了从产生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2001年 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标志,可以分为对外开放以前的酝酿期、对外开放以后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形成与初步发展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发展调整期三个阶段,涉外经济法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一)涉外经济法的酝酿期

 

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我国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大多体现了经济行政法性质,但是还没有形成建立科学的现代经济法的基础,也没有出现经济法的概念,作为经济法有机组成部分的涉外经济法更无从谈起。而且,当时的国际环境和国内政策均不利于涉外经济法的形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采取敌视新中国的政策,对我国实行封锁禁运,我国也曾提出“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方针。这直接影响到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导致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领域狭小,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规模有限,涉外经济立法也十分落后。仅曾颁布《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暂行海关法》等少数法律法规, 以及一些关于海关监管、外轮运输、民航、入境旅客行李和个人邮递物品等规章,涉外经济法律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

 

(二)涉外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以及经济法和经济学科的兴起,我国涉外经济法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根据邓小平同志“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指导思想,我国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的需要,加快了制定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步伐,为涉外经济法的创立奠定了立法基础。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外合资企业法》开始,特别在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尽快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等国内外新形势的需要,建立与此相衔接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显得更为紧迫。为此,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一方面,制定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新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积极签订和参加国际经济条约,并修改与国际条约、惯例不符的法律、法规,掀起了涉外经济立法的高潮,涉外经济法律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涉外经济法的发展调整期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对外开放战略进入一个崭新时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WTO在创制法律环境方面,有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法律统一实施原则。WTO要求成员国一揽子接受其全部规则,不允许对其中部分规则或条款实施保留。二是透明度原则。各成员国实施的有关贸易的政策、法令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使之具有透明度,企业和个人都容易了解到。我国涉外经济立法正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从以下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 确认当事人涉外经济活动的权能和规则

 

(1)确认当事人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和需要,法律赋予法人、其他组织、国家、自然人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也在不断变化,体现在《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公约》 (1928哈瓦那)、《承认外国公司、团体和基金会法律人格的公约》(1956海牙)等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中,对于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取得,国际上通行的是认可制。我国对于一般商品买卖活动采取的是一般认可制,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对于来华投资设立公司采取的是特别认可制。国际经济组织从事经济活动,主要是同内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首先要受到有关条约与自身组织章程的限制,还要遵守内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从事享有对外经济管理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直接参与涉外经济活动,可以以政府名义行使,也可由授权机关行使,如政府采购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不断降低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在2004年提前兑现承诺,改变了过去排除我国自然人从事涉外经济活动的做法,并且将从事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这符合市场经济和WTO 规则的要求。

 

(2)明确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涉外经济法,是中外双方当事人在涉外经济活动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加入WTO之后,扩展了外方当事人在华的市场准入机会,更为有效地吸引境外投资,进而促进竞争,提升本国经济水平,同时,更有利于实施我国“走出去”战略,更多的中方当事人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分工与国际竞争。这些新情况的出现,需要中国的涉外经济立法遵循国际规则,特别是WTO协议中有关有形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服务业、关税、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的国际通行的规则。同时,更要坚决捍卫我国的经济主权,利用立法手段切实保护我国国内产业和企业的利益,以实现国内外“双赢”的局面。

 

(3)确保涉外经济纠纷的妥善处理。

 

涉外经济活动涉及不同国籍或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住所的当事人,涉及东道国的法律、有关外国的法律和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正因为如此,很可能由于当事人对自己承担的义务在理解上发生偏差,或者由于其他各种主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履行义务不力,甚至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出现,所以,容易发生纠纷。要正确、及时地处理涉外经济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作准绳。涉外经济法对于涉外经济纠纷的处理,在坚持当事人诉权平等基础上,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方式公正、合法、及时、合理的解决纠纷,促进涉外经济关系的持续发展。

 

2 保障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管理

 

市场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健全的调节机制,市场调节必须同国家调节密切配合,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已成为各国政府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职能。管理主要是依法宏观管理,是各国政府或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制度。主要包括关税措施、许可证措施、配额措施、外汇管理措施、商品检验措施、原产地规则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法律与制度。它比单纯国内经济活动的管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只有通过涉外经济法的强有力的调整,才能保障涉外经济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

 

3 建立涉外经济关系良性运转的法律环境

 

吸引外国投资者、积极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需要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自然、社会、法制、政治、历史等外部条件和因素,大体分为物质环境即“硬环境”和社会环境即“软环境”。法律环境就是社会环境的一种,可以说,我国的涉外经济法通过立法和司法的手段,使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制度化、规范化、条文化,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现,为涉外经济关系的良性运转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总体来说,我国涉外经济立法基本适应了加入WTO的需要,加快了与国际规则的接轨,法规配套日趋完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日益成熟,体现了涉外经济立法遵循国际惯例,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持权利与义务平衡,创造公平、自由、高效的涉外经济法律环境的指导思想。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经济全球化对涉外经济立法和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涉外经济法将处于较长的发展调整期。

内在经济和外在经济范文3

为了培养社会所需高素质经济管理人才,国外高校逐步加强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并形成了成熟的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指导思想。在德国高校,“双元制”乃至“三元系统”教育思想主导着其高等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双元制”教育思想的核心是企业实践技能培训与高校理论知识教育相结合,注重学生生产实践锻炼,注重学生实践技能培养,注重学生就业目标实现。“三元系统”教育思想是“双元制”教育思想的改进,即在原来企业、学校的基础上,增加“行业”一元,即行业协会接管部分行业通行的基本课程,将其安排在行业协会的实践教育培训中心进行,以克服“双元制”教育思想实施中所存不足[1]。在美国高校,其办学理念非常重视“做”(即社会实践),因而其高等经济管理教育非常重视经济管理实践教学,以便培养学生经济管理实践能力与引导学生学会生存。在加拿大高校,能力本位教育理念主导着其高等经济管理教育,强调学生经济管理实践能力培养。所谓能力本位教育理念就是以能力为本的教育理念,即要使受教育者在学校学习期间就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能力,并把是否具备这种职业所需能力作为评价学生和教师,乃至学校办学质量的标准。这种教育理念以职业能力培养作为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核心,并围绕这种职业能力培养制定教学计划、开发课程体系、实施有效管理、指导学生学习和考核。在英国高校,其教育理念近年来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变革,改革的核心是立足“能力教育”,推行“基于行动的学习”。“能力教育”倡导培养学生独立学习的能力,开展自主性、探索式学习,培养适应环境和从事实际工作的综合能力。基于教育理念变革,英国高校相应地在教学方法上注重在讲授专业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后,给学生留出足够的空间,鼓励学生“从做中学”,即在“做”的过程中学习,通过“做”达到“学”的目的[2]。这种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法变革,促使并指导英国高校不断加强经济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经济管理的实践能力与综合性环境适应及交流协作能力。在新加坡高校,“发展实用教育以配合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的高等教育指导思想,一直主导其高等经济管理教育[3],因而其高等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受到相当重视,以培养出能够应对国家生存和经济发展任务与挑战,以及满足工商业社会快速发展需求的高等经济管理人才。在澳大利亚高校,主要基于提高经济管理类毕业生就业能力考虑,建立和完善学生经济管理实践能力培养组织体系,改革与优化学生经济管理实践能力培养内容体系,制定与健全学生经济管理实践能力考核评价机制,以及规范与强化学生经济管理专业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在韩国高校,其高等经济管理教育始终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注重高等经济管理教育发展密切配合并直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非常重视学生经济管理实践能力培养以及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各国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指导思想,虽然因各自具体国情不同而存在若干表述差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坚持能力本位教育,提高学生经济管理实践与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就业与创业。

2国外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目标

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的目标,是高校师生通过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标准。基于能力本位教育理念,国外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目标主要聚焦于培养学生经济管理实践与创新能力,同时兼顾其他。实践能力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培养和发展起来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构成要素包括基本生活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学习思考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职业活动能力等。创新能力是运用知识和理论,在科学、艺术、技术和各种实践活动领域中不断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和新发明的能力。经济管理实践能力是经济管理创新能力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前提。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国外高校在培养学生经济管理实践与创新能力方面还是有差异的。美国高校奉行通才教育模式,因而其经济管理实践教学非常强调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强调学生与社会联系的自主性,强调将课堂知识应用到课外环境中去的能力,强调宽口径就业能力,因此学生在未来工作的选择和定位等方面差别较大[4]。德国高校奉行专才教育模式,大学的研究所与企业的研究中心保持密切的联系,培养的经济管理人才在经济管理专业知识和应该具备的经济管理职业素质和能力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通过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和参观企业进一步密切大学和企业的联系,学生的知识面较窄但是较深,培养的学生毕业后能够直接输送到对口企业,并能迅速进入企业研究的前沿。日本经济管理教育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经济管理理论要与经济管理实践相结合是毫无疑义的,但这主要是对大学生毕业出去后的要求。要有效促成经济管理理论与经济管理实践相结合,单独依赖大学经济管理学历教育是难以做到的,必须很大程度上依赖以企业为主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刚录用的大学毕业生进行一段时期的经济管理再培训[5]。因而,日本经济管理人才培养的教育体系由大学经济管理学历教育和以企业为主的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经济管理教育2部分构成。大学经济管理学历教育(包括实践教学)往往注重传授经济管理基础知识与培养大学生一般性能力,而用人单位社会经济管理教育着重强调把所学经济管理理论有效运用到经济管理实践中去。此外,即便是同一个国家的高校,但是由于其定位与办学理念不同,其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目标也是存在差异的。以美国旅游教育实践教学[6]为例,康奈尔大学饭店管理学院的教学目标是“为全球培养21世纪招待业的领袖”,普度大学的酒店与旅游管理的办学宗旨是“为培养全面专业化的技术人员,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技术训练,使将来在所选择的专业领域获得成功”,休斯敦大学则定位于“为饭店和餐饮业培养本科和研究生层次的掌舵人物”。

3国外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内容

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内容,是指在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中学与教相互作用过程中有意传递的信息。为实现高等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目标,国外高校构建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内容一般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1)确保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计划具有前瞻性和系统性。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计划主要依据政府或行业制定的标准,由社会组织(或行业组织)经济管理专家与高校经济管理教育专家来共同制定;尽可能考虑学生特性、专业发展趋势以及实践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和交叉点;尽量做到简洁、明确、富有弹性,并重点考虑计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注重个性与共性有机结合,既要达到专业训练目的,又要考虑学生基本素质提高。

(2)确保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节安排循序渐进、科学合理。基本实验、基本实训、认知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基础性实践环节,一般安排在第1、第2学年;课程设计、专业实习、专业实训、学年论文等专业实践环节一般安排在第2、第3学年;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科研训练等综合性、研究性实践环节一般安排在第4学年。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目的在于促使学生更好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独立工作的能力,提高他们的经济管理实际操作技能和对生产组织与管理的感知水平。

(3)确保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内容具有鲜明特色并与时俱进。首先,将经济管理新技术、新知识及其相关实验内容及时纳入经济管理实验教材,确保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内容始终与科学技术发展同步,帮助学生尽快熟悉新的经济管理技术与知识。其次,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内容与生活和生产实际紧密相连,突出应用性与实践性。如在德国和美国的经济管理实践教学中,经常根据某个实际经济管理项目,把学生组织在若干个小组内,几个学科的教师联合进行指导,让学生自己合作完成项目。参加经济管理项目学习的学生既训练了专业技术能力,又训练了与他人的合作能力。而且,许多大学都要求学生的经济管理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必须在工厂、企业进行,经济管理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题目也都是工厂、企业的实际经济管理课题。这些有效的训练使大学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就能上岗操作。此外,国外高校在经济管理实践教学中往往精心设计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内容。

4国外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形式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形式是指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内在要素的结构或表现方式。国外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经济管理实验。即人们根据一定的经济管理科研和教学任务,运用仪器设备手段,突破自然与社会条件限制,在人为控制和干预客观对象的情况下,观察、探索经济与管理现象及活动的本质规律的一种教学研究活动[7]。

(2)经济管理实训。即在学校能控的校内真实或仿真环境中,按照经济管理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反复多次对学生进行经济管理技术或技能训练的教学活动。

(3)经济管理实习。即学校按照经济管理人才培养规律以及经济管理类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经济管理类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4)经济管理论文(设计)。即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运用经济管理知识与技能,写出探讨经济管理理论问题或解决实际经济管理问题的论文或者做出解决实际经济管理问题的设计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活动。

(5)经济管理调研。即教师组织并引导学生深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乃至广大民众中进行经济管理考察,以探求现实经济管理的真相、性质和发展规律,进而以此促进学生系统掌握经济管理知识以及调研技术与技巧、提高经济管理职业所需各种能力、养成正确的经济管理职业观与良好的经济管理职业素质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活动。

(6)经济管理创业。即教师通过校内、校外创业教育素材、活动与基地,培养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创新创业精神、创新创业思维以及创新创业技能等各种创业综合素质,并最终使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真正具有一定创业能力、适应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挑战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活动。

(7)经济管理科研训练。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教师经济管理科研项目,或者自主进行经济管理课题研究和探索,从而了解和掌握经济管理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鲜明的创新意识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经济管理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活动。

(8)其他有助于提高学生经济管理综合能力的普通社会实践。如:美国社区学院的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本着来自于社区而服务于社区的原则,强调通过实验、实训、实习以及社区服务实践等培养学生经济管理实践技能与社会参与意识;美国一流商学院注重通过课内实践(主要包括案例教学、计算机模拟、课程讲座等)、课外实践(主要包括暑期学院项目、合作研究、学术报告会、研究基金等)、校外实践(主要包括社区志愿服务、实地考察、担任咨询顾问、休学一年海外实习等)来培养经济管理类本科生经济管理实践技能与社会参与意识[8],注重通过课内实践(如案例教学、计算机模拟、聘请从业人员进行课程讲座等)、课外实践(如学术报告会、研究生俱乐部等)、社会实践(如实地考察、商业计划竞赛、企业发展咨询、企业实习等)培养经济管理类研究生经济管理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9]。当然,由于各国具体国情差异,国外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形式还是存在若干差异的。具体说来,经济管理实地调研考察、经济管理模拟实验、经济管理实训和经济管理异地学习是各国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普遍使用的形式。经济管理实习虽然各国高校早已有之,但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差异较大,如美国高校多采用项目实习方式,英国高校多采用“三明治”实习方式与项目实习方式,以及日本官、产、学结合,学生利用假期到企业打工以达到实习目的等。经济管理科研训练在各国也存在差异,如美国高校有平时独立研究和项目研究、英国高校普遍采用经济管理毕业论文、澳大利亚高校多采用项目研究等。

5国外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

5.1国外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

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是指高校于其中开展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并且能够影响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开展的,由多维空间和多元因素构成的环境系统。国外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包括校内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和校外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无论哪类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都具有较强的真实性或仿真性。根据是否封闭及其物理特征,国外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还可以分为封闭教学环境、网络虚拟环境、社会实践环境3种:(1)封闭教学环境是指由高等经济管理教育机构提供,或学习者自我选择的不需与外界交换信息或能量的,具有暂时封闭性、内部循环性特征的真实的经济管理学习环境系统,如实验室、实训室等;(2)网络虚拟环境是高等经济管理教育机构为学习者提供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虚拟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它使高等经济管理实践教育时空得到了自由延伸,学习主体的自主性、自觉性得到了充分肯定,但也易养成学习者对新技术、新工具的依赖性;(3)社会实践环境是由高等经济管理教育机构安排,或学习者自我选择的,需与外界交换信息或能量的不封闭的、真实的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它不仅可培养学习者处理经济管理实际问题的综合智能,并且始终包含人际交往这个社会因素,可使学习者获得丰富的外部信息刺激,自觉参与社会信息交换,进而逐步形成健康完整人格。

5.2校内外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建设

国外高校在经济管理类学科专业建设过程中,通过理顺体制、加大投入以及加强管理等措施,积极推进校内外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建设。首先,国外高校校内经济管理实验室或实训室建设统筹规划,配置合理,按功能设置,同一个实验室或实训室能承担不同专业、不同课程的经济管理实验或实训教学任务,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类学科专业适应性,使用效益比较高;与此同时,国外高校还在校内建有集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经济管理科学研究及经济管理技术推广示范为一体的产学研创新实践基地或经济管理类研究中心(或所),建有有助于开展经济管理创业实践训练的创业教育机构以及有助于开展经济管理职业实践技能培训的商务模拟公司。如美国高校校内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管理实验室、经济管理实训中心、商务模拟公司、创业教育机构、学生科研实践基地等。国外高校校内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社会投资或捐赠建设,或者由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或捐赠合作建设。其次,国外高校校外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通过与校外单位合作、与行业协会合作、与校外商务模拟公司合作、与海外合作等多种渠道建设。如英国高校校外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三明治”教育模式下校外实习单位、行业协会所属教育培训中心、社会机构和私立团体所建商务模拟公司以及海外经济管理教学实习基地。国外高校在校外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环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一方面吸引和聘请校外依托单位的经济管理专家和管理干部一起参与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管理和指导,增强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指导和管理力量;另一方面,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师生充分发挥经济管理学科专业优势,积极帮助校外依托单位开展职工培训、科技开发和科研攻关等工作。

6国外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队伍

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队伍是指高校中多人基于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活动或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工作而相互分工协作的有组织的集体[10]。国外高校重视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队伍建设。

(1)重视把关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队伍准入口径。一些西方国家在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师资的准入口径上有严格的标准,并进行严格的考核,从源头上保证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队伍的整体素质。如:德国对从事高等经济管理职业实践教育的教师,不仅有一套完整的培养培训体系,而且采取严格的国家考试制度,德国有关部门根据《职业教育法》规定,制定了《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对实训教师(包括经济管理实训教师)的要求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11];澳大利亚的高等经济管理职业实践教学教师,上岗前,必须参加为期1年的新教师上岗培训,结束时接受教育部门和学校评估考核,不合格者不发给教师资格证书[12]。

(2)重视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教师实践能力。如:德国非常重视高等经济管理职业实践教学教师在经济管理职业界的实际工作经历,大学生要成为高等经济管理职业实践教学教师,要有5年或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经过2年6个月的培训后,参加国家考试,取得经济管理职业实践教学教师资格后才能从业;美国社区学院的高等经济管理职业实践教学教师,除了必须具备州政府颁发的有关教师证书,还特别强调要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实践经验;澳大利亚的高等经济管理职业实践教学教师必须具备3~5年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经济管理实践经验。

(3)重视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教师继续教育。如根据德国各联邦州的法律规定,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教师需要不断进修,每年每位教师有5个工作日可脱产带薪参加继续教育,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美国社区学院的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实行的是“弹性多元进修计划”。多元进修方式包括上夜

校、参加教师研讨会或讲习班、参观访问、参与课程编定或专业杂志出版工作,参加行业组织举办的地方、州或全国性的会议,参加与教学有关的休假进修、出国进修等[13]。(4)重视高校兼职经济管理实践教学队伍建设。从社会选聘经济管理专家作高校兼职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教师,是高校弥补其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师资数量不足的重要途径。如:美国社区学院的兼职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教师由社区内的企业家、某一领域的经济管理专家以及一线的经济管理人员等组成;澳大利亚高校从社会聘用兼职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教师。

7国外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管理

为培养学生经济管理实践与创新能力,国外高校高度重视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管理。

(1)高度重视校内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基地管理。校内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基地是国外高校经济管理实践教学的重要资源,实行开放共享管理模式,促使实践教学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2)优化高校经济管理实践课程开发流程和管理体系。高校经济管理实践课程多采用模块化教学方式,各模块具有相对独立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完成相应模块或单元学习,学生可以具备相应经济管理岗位或完成相应经济管理工作任务的实践能力。

(3)高度重视学生经济管理实践学习自主管理。国外高校在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方式上通常给予学生较大的自主性和开放性,如“完全学分制”、“弹性学习制”等学习制度。这些学习制度减少了高校经济管理人才培养中的共性和刚性要求,充分发展了学生的个性,进而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为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有利环境。这些学习制度有助于确保经济管理实践教学落在实处,承认学生取得学分途径的多样性和灵活性,鼓励学生利用自己的知识、能力和一技之长为自己赢得学分,同时又锻炼和提高了自己的综合能力。

(4)建立健全经济管理实践教学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经济管理实践教学评估机制,就是将经济管理实践教学与经济管理理论教学同等对待,建立健全经济管理实践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全面、真实、合理地评估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成效;建立健全经济管理实践教学激励机制,可以促使教师创造性地开展经济管理实践教学工作,促使学生的个性、特长、潜能在经济管理实践教学中得以充分发挥。

内在经济和外在经济范文4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宏观经济政策 国际协调

abstract: with the globalization of the world economy, one nation's macroeconomic policies affect others' more easily. so it is necessary to coordinate their macroeconomic policies. in the 1990s, china had some instructive experiences about it. after entering the wto, china should emphasize the policies, such as exchange and trade policies, to coordinate others' in the world so as to adapt the globalization.

key words: economic globalization macroeconomic policies coordination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生产和交换等经济活动呈现国际化趋势,资本流动和其他生产要素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大,人们称之经济全球化。在此背景下,各国政府所运用的宏观经济政策更容易通过国际贸易渠道和国际金融渠道相互传递、相互影响;因此,宏观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问题成为经济全球化中的重要课题。我国在加入wto后,与世界经济联系进一步加深,宏观经济政策也受到外部经济的影响。原来主要运用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将不得不考虑外部经济环境,汇率政策、贸易政策、外资政策将扮演重要角色;这些宏观经济政策既要注意内部的协调,更要兼顾与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大国的政策协调。本文就是通过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在国际协调方面的考察,提出加入wto后宏观经济政策运用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协调的理论分析

自从20世纪50年代世界经济联系加强,西方经济学者就注意到宏观经济政策在国际间协调的重要性。他们认为,宏观经济政策要兼顾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同时均衡,就需要这些政策工具相互协调配合。在论述内外均衡时,产生了有名的"米德冲突"思想、"丁伯根法则"、斯旺内外均衡模型、蒙代尔-弗莱明模型。特别是蒙代尔-弗莱明模型(mf模型),将体现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is、lm曲线和体现汇率政策的bp曲线联系起来,集中分析了不同汇率制度和资本流动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内外市场均衡中的协调配合。他们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固定汇率制和资本完全流动下,财政政策比货币政策更有效;在浮动汇率和资本完全流动下,货币政策非常有效。1962年,蒙代尔提出"政策配合说"(policy mix theory),强调以货币政策促进外部均衡,以财政政策促进内部均衡。这些理论,已成为现代经济全球化形势下世界各国进行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协调的理论基础。

我国经济学者对"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研究是在20世纪90年代,他们针对我国特殊经济环境提出了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协调模型。其中,姜波克教授认为,在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管制不对称情况下, is-lm-bp模型中bp曲线是折线而不是直线,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政策搭配理论。今天,在我国已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形势更为明朗的时候,我们一方面要借鉴西方成熟的经济理论,另一方面还要探究新的符合我国经济现状的政策协调理论。

二、我国90s以来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协调的实践

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一是因为经济全球化的互动效应加大,二是我国的改革开放程度加深。在此之中,政府运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受经济全球化影响最深,它往往被不自觉地要求与外部经济协调配合。

1、90s上半期,主要宏观经济政策利用世界经济稳定形势,专注于国内均衡,在内部协调方面取得长足进步。

在20世纪90s上半期,世界主要经济实体美国、西欧经济相对平稳,它们所执行的宏观经济政策也比较稳健,这给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了良好的运行环境。这一阶段,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主要集中于国内的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1993年下半年-1996年,通过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双紧"搭配,成功地实现经济的"软着陆"。同时,我国政府还对汇率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为日益开放的经济提供了又一政策平台。但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和"双紧"政策同时运用,使国际收支出现较大顺差,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增大。

2、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我国经济,宏观经济政策不得不与之协调配合。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首先在于形成了巨大的汇率压力和外贸压力。由于周边国家的货币都大幅贬值,人民币汇率升值形成了对出口部门沉重的压力;而且,这些国家自我保护的外贸政策也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出口贸易。进一步地,东南亚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更深远的影响是外资政策。国际投资者出于对投资风险的考虑而减少对外投资,使外资政策效应减弱。据国家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97年下半年,我国出口增长逐步放缓,贸易顺差减少,贸易部门效益恶化,外国资本流入减少,国内资本因降息而外逃。外部经济环境的负面影响,最终减缓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也导致1998年"通货紧缩"现象出现。

这一时期,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需要与外部经济协调,实行人民币汇率贬值,外贸政策更为宽松,货币政策需要扩张;另一方面,为防范通货膨胀和金融风险,人民币汇率政策不便使用,货币政策也不能过于扩张。在此情况下,我国政府坚持稳定的汇率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同时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来调控经济的运行。政府也运用外贸政策与国际经济协调,增加出口补贴和出口退税力度、减免部分出口商品税收,鼓励出口。但是,世界经济特别是亚洲经济的衰退,以及亚洲诸国采用"以邻为壑"的货币贬值政策,使我国外贸出口更为困难。1998年,我国商品出口总额1836亿美元,增速仅为0.5%。对于外贸依存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外需的减少就加剧了国内经济的紧缩。这也就是为什么1997-1998年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效果不是十分明显的重要原因之一。1999年,我国政府继续为解决"通货紧缩"而努力,大力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金融政策,侧重于内部政策的协调配合,取得了一定的效果。1999年,经济增速为 7.1%,物价则持续走低,cpi下降1.4%,ppi下降3%。众多的经济学者认为,我国经济要尽快走出"通货紧缩"阴影,外部政策如汇率政策、外资政策、外贸政策必须同时加大调控力度,才能与世界经济协调配合。

3、2000年下半年开始,世界经济发展速度整体放缓,影响到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效果;特别是美国、西欧、日本三大经济实体出现衰退,它们所执行的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到我国经济,要求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注重国际协调。

面对经济的衰退,美国实施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并动用行政手段推行贸易扩张和保护政策。这种政策的实施,虽然一定程度上鼓舞了世界经济各国的经济信心,有助于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一贯性,便于治理"通货紧缩";但是,它使我国外贸出口形势更为严峻,外贸政策效应更小,汇率政策又面临协调变动的情形。出于经济发展的长远考虑和国内的经济形势,2000年以来,我国的汇率政策并未改变,只是强调了外贸政策、外资政策与外部经济协调,鼓励出口,同时利用稳健的货币政策对外国资本进行协调,引进外资。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依旧侧重在国内经济部分,这也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快速恢复。

三、加入wto后,宏观经济政策必须兼顾国际协调

从20世纪90年代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协调的实践看出,政府出于各种经济的和非经济因素的考虑,以国内经济均衡为主要目标,宏观经济政策侧重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而对于汇率政策、贸易政策和外资政策的协调使用则比较慎重。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客观上要求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必须兼顾国际协调。

汇率政策是一国进行国际经济协调的重要环节,它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和金融资产流动机制影响进出口贸易和资本流动。有学者指出,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固定汇率政策和浮动汇率政策在协调国际经济时各有利弊。固定汇率政策一方面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容易与货币金融政策冲突,使货币政策失去独立性;浮动汇率政策则可以根据国际经济形势而改变,但它可能使货币政策反复无常地波动,也更容易受国际经济的影响。我国实行的人民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政策,实际类似于固定汇率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它在国际经济协调中的弊端将更为突出。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面对变化多端的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我国汇率政策和货币政策、贸易政策、外资政策就有过几次冲突:1994年至1996年,逐步紧缩的货币政策与外汇占款增大之间的冲突;1998年因东南亚危机而使我国出口减少与汇率政策不变之间的冲突;1998年至1999年,因国内通货紧缩而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与过热的美国经济形成的本外币利差以及汇率政策稳定之间的冲突;2000年至今,汇率政策不变与扩张的贸易政策之间的冲突。我们预计,在我国加入并融入wto的过程中,经济全球化程度会进一步加深;因此,我国政府可以考虑适当放松汇率政策,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还可以把汇率政策纳入货币政策的大框架下,使之从属于国内货币政策,从而达到内在的协调一致。

贸易政策也是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积极运用的政策工具。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个国家往往会采用各种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来鼓励出口,保护国内经济。因此,加入wto后,我们必须在wto规则范围内执行合适的贸易政策;同时,还可以考虑有限度的关税政策和非关税政策内容。我国要学会在关税逐步下调的条件下,宏观调控进口商品的数量和质量结构;也要利用wto允许的政策鼓励出口,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

经济全球化下,外资政策也可以发挥国际协调作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lawrence robert klein 曾预言:"中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是很多的外来资本将涌入中国,这将为中国新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中国很多经济学者对此也保持乐观的看法。事实上,我国加入wto后还要加强对外资的调控和监管,特别是要学会调控"投机型"外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和经济安全。

债务政策实际上是从属于财政政策的一项内容,在我国加入wto后国际债务是协调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外债数量在增加,1998年为1460.4亿美元,1999年为1518亿美元,2000年1457余亿美元,2001年1701亿美元。当然,我国外汇储备也在增加,1998-2001年分别达到1450亿、1546.7亿、1655.7亿、2121.6亿美元,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之比均在国际标准之内。但是,加入wto后,我们要合理安排外债结构,注意外债政策与汇率政策的协调,防范金融风险。

四、简短结论

一国宏观经济政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协调配合,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是随着国际经济特别是经济大国的政策而相机变动的。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在积极运用适当的政策工具来协调国际经济时要注意几点: ① 货币政策可以采取钉住主要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办法,确立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单一目标。 ② 相机使用汇率政策工具,可以使用比较宽松的汇率政策和谨慎的货币政策搭配方式,一方面防止国内物价上涨,另一方面为进出口贸易创造良好的条件。 ③贸易政策要坚持量出为入的原则,在wto规则允许下调控进出口数量和质量结构。④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必须与国际上机构性协调结合起来,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姜波克.开放经济下的政策搭配[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2、 陈平,王曦.人民币汇率的非均衡分析与汇率制度的宏观效率[j].经济研究,2002(6).

3、 何刚.论开放经济下我国经济内部外部平衡的协调[j].经济评论,2000(6).

4、 顾卫平.中国经济内外均衡的环境与对策[j].上海经济研究,2002(3).

内在经济和外在经济范文5

关键词:区域经济合作;战略效应;泛珠三角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综述

2003年9月,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概念正式提出。之后,到2006年7月底,泛珠三角区域总计签署各类合作协议65个,其中官方协议43个,非官方协议22个。截至2007年第四届泛珠洽谈会结束,合作各方累计签约项目1.4万个,总金额超过1.6万亿元。伴随区域经济合作进程的推进,泛珠三角地区学术界和政府,尤其是广东、香港、广西、云南等地区对于该项议题的研究一度方兴未艾。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自然有针对咄咄逼人的长三角等地区合作形势的考虑,然而与长三角地区稳妥渐进的诱致型整合模式而言,泛珠三角的区域经济整合则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烙印[1]。不可否认,由于国内权威主义导向的治理模式,政府是制定各级区域经济合作战略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干预变量。当前泛珠三角区域经济整合开始面临困境,内部的次区域经济合作与竞争态势有增无减。伴随2007年国家发改委先后批准重庆和成都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长株潭城市群成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尤其是批准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上升为国家战略,不言而喻,泛珠三角区域经济整合的战略地位和功能进一步下滑。基于此,目前广东的区域经济战略有所收缩,战略重心转向全面推进粤港澳紧密合作的大珠三角战略。与此同时,务实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2]。2009年1月国务院颁布《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其中将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纳入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泛珠合作中面临的战略前景问题与不确定因素有所缓解。

伴随区域经济战略调整与形势演变,关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问题,国内学者从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层面一度展开了大量富有成效的研究。例如,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倡导初期,多数学者则对泛珠三角整合持肯定和支持态度。但有的学者认为,泛珠整合与大小珠三角的发展实际上构成冲突,运作好后两者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概括起来,现有成果是以经济学、管理学的实证研究为主[3]。然而现有关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研究,仍然存在明显的功利导向与战略缺位。当前各地政府在经济发展中都存在本地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政绩博弈与理性预期,在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上,对己有利的就积极参与,不利的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拖延[4]。有的省区政府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建设实际上持观望态度,对于自己在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定位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定位存在战略缺失。作为一种相对开放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若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始终缺乏战略效应的系统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缺乏明确的整体利益指向和战略效应导向,那么泛珠整合势必难逃短期行为的发展终局。因此,本文基于宏观研究视角,侧重诠释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效应问题。

二、区域战略效应的分析框架

在西方区域经济学中,通常关注经济增长的空间特性,市场和制度等因素作为外生条件一般不予考虑,而中国现有的区域经济学理论因未引入体制转轨和制度变迁的变量,仅从政府行为角度来思考问题,因此,难以深刻揭示当下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实践的全部复杂内涵。制度增长分析关于经济增长的主流理论的着眼点主要是整体经济结构变动中的资源有效配置和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制度变迁,并不关心制度变迁的空间差异性[5]。当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以分税制的建立为标志,建立了以地方分权化管理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国内区域经济格局的形成在充分释放了放松管制,发挥地方优势以推动地区经济增长的巨大潜力以后,已经开始显出诸多负面战略效应。从战略效应的特征来看:一是地方政府在地区经济增长中占有主导地位,地区的市场化进程影响地区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市场条件、经济基础和地区优势等方面形成差异化的空间特征。二是区域经济向相对独立且具有封闭倾向的综合经济系统发展,使地区经济增长空间受到限制。在宏观经济层面,这一倾向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整体经济结构的失衡,并伴有逐渐加剧的趋势,这已经成为制约国内区域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主要障碍。三是由于地方性企业在成长中的空间扩散,率先打破了地区经济的封闭性,进而有可能引发地区间经济利益的冲突和竞争加剧。这一空间结构能否向着合理化方向演进,关键是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区域经济合作机制能否为此提供合理的制度安排与保障。

在中国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背景下,市场化进程是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动力。在转轨经济学理论看来,我国渐进式改革的路径选择,客观上是由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很大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因此,市场深化发展有着自身的演化逻辑,在国内国际两个不同层面上,按照一定次序深化发展[6]。就目前经济发展演进所处的阶段来看,对外开放是一旦对外承诺开放某个领域的市场,则立即构成自下而上的压力,迫使本地市场规则逐步与外部市场规则接轨。由于转轨过程中改革和开放同时作用于市场化进程,而中国泛珠三角区域地域辽阔,各地区差异大,市场化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不同,国内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程因地区差异而已经形成市场化在地区间的战略效应差异。差异化的地区战略效应表现为不同地区在改革和开放两方面进程的非同步性,并在市场容量、结构、范围和规模上具有明显的地区特征,统一的大市场只能首先通过区域或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来推进。从理论上分析,区域对外经济战略可以带来贸易转移效应和创造效应,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提高就业。前者是由于区内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消除刺激了区域内贸易的发展,后者主要是由于区域贸易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带来的,是由于对区外维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区外出口商丧失某些竞争优势,而使区内原先与区外的贸易转向区内。对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来说交易成本的降低有利于促进区域合作进程,对于国内的区域整合进程来说也同样如此。因此,利益相关的区域经济合作已成为国内各地区提升竞争力的现实选择。

三、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效应分析

区域经济合作客观上具有整合地区要素资源的功能,它对加快构建和完善区域市场体系,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改进区域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地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协调机制,兼顾不同地区的平衡发展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区域经济合作扩大了地区经济增长的空间,已经成为宏观经济调控在不同国家、地区、产业以及经济微观层面产生实际效果而无法逾越的一个中间环节和层次[7]。对于泛珠三角区域的整合进程来说,区域合作的战略效应研究包含了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贸易模式、中央与地方关系、地区与地区等多层次复杂关系的综合性战略效应研究。

1.促进中部崛起与西部开发

中国经济学家在借鉴国外区域经济发展理论和总结国内外经济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有关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理论模型,较为成型的有梯度开发战略、“T”字型战略、“∏”字型战略以及由“∏”字型战略加京广线构成的“开”字型战略等[8]。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地区发展差距日益扩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政治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隐患。针对现实情况,中央政府在2006年的“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出了实现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按照功能区构建区域发展格局和健全区域互动机制的总体战略。然而,泛珠三角不少内部成员在区域整合概念提出以前,已经分别与其他区域经济体系保持着某种联系,而且目前仍然保持密切的经济关系。在区域合作格局多元化的情势下,每一个成员在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方面是自由的,他们可以进行开放式的多元化选择。例如江西利用区位优势,制定了和长三角、珠三角、闽三角联动融入全球化的发展战略;福建则北承长三角、南接珠三角、东连台湾、西进湘赣;广西与云南则要连接东盟等。由此可见,区域经济合作可以多种形式进行。因此,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首先会从地缘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方面实现要素优化,提升区域经济和产业结构的整体国内和国际竞争力,以看得见的手来引导和疏浚因中部崛起与西部开发而在经济发展方面面临的困境和难题,解决东部沿海发达省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在现阶段,泛珠三角中西部地区发展步伐缓慢,特别是西部发展滞后制约着广东、福建乃至港澳等东部沿海地区的持续发展,地区差距的负面效应加速累积最终会超过积极效应。由于泛珠三角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东西部开放先后次序不同和对外开放程度悬殊而造成的。因此,应该想办法尽快提高中西部的对外开放水平和层次,既要向外资开放,也要向东部投资者开放,以解决中西部的发展资金和动力机制问题。鉴于泛珠三角区域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区内经济体发展水平迥异,产业分工与区内贸易与投资的发展空间极其广阔。如果能按照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统筹规划、共同发展的原则,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弱化行政区域,打破地域界限,统一规划区域大型基础设施,协调区域经济政策,整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构建区域产业链条,提升区域资源配置能力,解决低水平重复建设,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构建巨大的南中国经济圈,可以把中西部省区纳入大珠三角和东盟的辐射范围,使泛珠三角区域内广大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分享经济全球化的红利,对加快中部崛起战略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贯彻落实具有不可估量的战略价值。

2.融合区域经济战略与对外经济战略

从区域经济合作程度、自然地理位置等条件综合分析,我们可以尝试勾画出未来泛珠三角经济圈的基本框架:一个经济核心区及两个紧密和半紧密的经济圈。香港和广州是泛珠三角经济圈的核心城市,广东及其周边的广西、海南、湖南、江西、福建将构成泛珠三角的紧密层经济圈。云南、贵州、四川以至东盟国家将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的半紧密层经济圈。泛珠三角经济协作区客观上形成各具特色、各具优势的不同发展层次。香港和广州将以中心城市的角色,引领大珠三角区域经济的发展,大珠三角再带动泛珠三角的紧密层经济圈的发展,进而推进至半紧密层经济圈。

与区域经济整合战略相比较,中国的对外经济战略走的是一条梯度开放战略的渐进道路。从地区产业分工与合作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对外战略模式带有明显的渐进性战略调整的意味。与前苏联东欧国家转轨经济不同的是,前苏联等国家采取的是完全打破旧有体制和制度规则,直接在市场环境和国际环境中进行分工调整的“休克疗法”,是先开放后学习,在开放的环境中学习市场分工。而中国的道路则是先学习后开放,先试点后推广。先在最具有比较优势的部门如劳动密集型产业实行开放,参与国际分工,然后通过对试点地区、试点部门市场分工经验的获得,扩大开放领域[6]。这种渐进性的开放模式,采取的是风险可控模式,使我们能够抵御突发性的外部经济冲击。同时,这种开放战略也伴随着高昂的学习成本和调整成本。它使得我们出现了资源配置的扭曲、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区利益冲突甚至出现利益寻租集团等严重问题。当前,跨国公司内部在生产价值链上不同环节的专业化分工成为分工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而导致国家与国家之间按照价值链不同环节分工的现象。国际分工利益不再取决于企业产权和产品产地,而是取决于参与国际分工要素的数量和质量[9]。由于泛珠三角地区的外贸是外资驱动模式的,我们的贸易更多是中低端性质的加工贸易,贸易的附加值比较低,赢利空间也有限,而且还始终面临巨大的汇率调整压力。因此,泛珠三角区域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绝对获益还是相对获益数额,关键取决于泛珠三角地区参与了何种层次的国际产业分工?对价值链关键环节的控制能力有多大?在对外开放的战略取向上,我国泛珠三角落后省区的主要任务之一应是发展外向型经济,改变原来与世界经济隔绝的内向型的封闭式发展模式,以自身的资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参与到国际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循环中去,在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和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寻找发展机会,从而带动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加速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积极探索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的对接,从贸易投资一体化和要素分工的高度,从全面参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和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国际分工新体系为导向,进而规划泛珠三角区域的内部整合战略与对外经济战略。

内在经济和外在经济范文6

由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在不同文献有着不一致的表述,因此,要弄清政府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这一问题,首先要对研究问题中所用的国家经济安全概念的内涵作一个较准确的界定。只有应用统一合理的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分析才有意义。这种内涵的理解既要是科学客观的,与研究问题本身所指的国家经济安全的定义是一致的,又要尽量与大众所理解的国家经济安全的含义相贴近。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包括:一是张幼文(1999),雷家(2000)认为的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要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自卫力和竞争力,要能防范来自于外部的冲击,避免整个国民经济利益受损;二是顾海兵(2007),刘秀丽(2009),王素梅(2009),何玉芬(2009),官银(2010)等学者给出的内涵,认为要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必须做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不受国内和国际因素的威胁,经济能够稳定、健康、持续发展,能抵御来自国内外的经济风险;三是叶卫平(2009)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国家经济安全,指的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战略利益处于无风险或低风险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国家经济制度和经济没有受到严重损害,而导致经济危机的风险也处于可控状态。同时他还认为,国家经济安全具有三个重要特性:国家经济安全的个性大于共性,不同国家性和历史性的情况下,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是不一样的;从构成要素上,战略重于非战略性,即国家经济安全所表示的不是一般的经济状态,而是直接关系到国家战略利益的经济状态;在我国目前开放条件下,安全威胁的外源性多于内源性。学者们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理解基本类似,都指出了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只有保障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利益,才有可能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所不同的是雷家啸等学者是从经济全球化视角的角度来定义国家经济安全的,强调了国家经济来自于外部冲击的部分;郭秀琴等学者强调了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内和国际因素的威胁都要考虑,国内外经济风险都要抵御;叶卫平则重点强调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也应包括在国家经济安全内,同时因一般的区域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不涉及到安全问题,所以不应该包括在国家经济安全范围内,即国家经济安全考虑的不是一般经济安全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安全问题。上述三种最具代表性的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所分析的角度不同,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不过结合分析政府审计对国家经济安全所起的作用,在此应这样界定和理解这一内涵:(1)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既包括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安全,又包括一般意义上涉及到国家层面的经济安全。这一点理解在文中分析的前两种内涵中没有明确指出,又与上述的第三种内涵相异。之所以要明确指出包括涉及国家利益和一般意义上涉及到国家层面的这两种情况是因为要考察政府审计在国家经济安全中所起的作用,首先得弄清国家经济安全包括什么,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而第三种内涵是从政治意义上去考虑的,所以只考虑涉及到国家利益的。本文借鉴一般意义上大家所认知的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在考虑政府审计和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上时,还是要加上除涉及到国家利益外的其他影响国家经济利益的经济安全,即一般意义上涉及到国家层面的经济安全。(2)结合各学者的观点,国家经济安全应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加以考虑,应在考虑内源性风险的同时,也要特别重视外源性风险,即张幼文、雷家文中所指的外部冲击。(3)根据叶卫平文中的观点,每个国家的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都是不一样的,应单独考察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另外还要注意该内涵也具有时期性,是动态变化的,要注意不同时期国家经济安全的重点方面。(4)国家经济安全的基本涵义是以我国经济能够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为基础的涉及到国家层面的经济安全问题。

二、政府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的作用

我国政府审计的功能分为三个方面:预防功能,揭露功能和抵御功能。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在进行政府审计工作时,必须在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各个方面围绕这个根本目标,充分发挥这三个审计功能来展开工作,为国家经济安全工作保驾护航,而不是替代别的部门的工作,来为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担负全部的责任。比如政府审计机关在进行财政审计时,并不是要控制财政政策如何制定,而是对财政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尽审计机关应有的经济职能,保证财政经济安全。政府审计工作是有一定权限的,也是有法可依的,必须在审计法律法规的依据下,根据其职责范围来定位对国家经济安全究竟有多大的影响。

(一)政府审计与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在经济安全中占据首要的位置,政府审计对于保障金融安全无疑需要起到较大的作用。根据政府审计的三大功能,政府审计对于我国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可以起到审计作用,同时对于识别金融领域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揭露该领域内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其他政府以及社会机构不可替代的。但政府审计是不是在金融安全的每一个方面都发挥着作用呢?根据我国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第十八条,我国的政府审计目前只对中央银行,国有银行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等进行审计,同时《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指明,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也包含在审计范围内。而对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如非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则不在审计范围内。因此,对于非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中如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需要通过政府审计之外的途径来加以解决。另以汇率安全为例,汇率安全是金融安全中的一种,是指国家的汇率较稳定,波幅较小, 能较好地发挥汇率的资源配置作用,也有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能力,增强货币政策的效用,从而能避免因汇率制度抉择不当而带来的经济风险加剧,避免给我国的经济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显然,从汇率变动这个角度来说,由于汇率变动是由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国民收入、通货膨胀率等多种因素来决定,政府审计是不可能靠提供预防、揭露,抵御的三大审计功能来维护汇率安全问题的。但汇率安全不仅是一种金融安全,也是一种经济安全,政府审计在这一种经济安全问题上并不能提供解决方法。

(二)政府审计与财政安全 财政安全是指政府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确保整个国家的财政运行状况良好,能控制政府债务风险,使该风险占GDP的比重在一个合理、安全的范围之内。而政府审计确实能够通过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 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财政债务风险,揭露了“三公”经费信息和违法违纪行为,保障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安全。也就是从财政安全角度来看,有效的政府审计工作确实可以为财政安全提供预防、揭露、抵御的审计监督的功能。

(三)政府审计与资源环境经济安全 资源经济安全和环境经济安全可以统称为资源环境经济安全,是当今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资源经济安全是指资源持续、稳定、及时、足量和有效地获取的问题,同时还包括资源运输经济安全问题等。资源经济安全所指的主要资源有土地、水源、天然林、地下矿产、动植物、大气、粮食、石油等。资源越丰富,经济发展的空间越大。但目前我国部分资源生产率减少,比如石油采储比急剧下降,如果忽视这一问题,极有可能制约我国经济发展。 而环境经济安全是与资源经济安全紧密相联的,是指发展经济要在可持续发展情况下进行。以破坏环境和损害浪费自然资源为代价的急功近利,科技含量低,不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短期行为,必然会造成环境资源过多消耗和枯竭,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关于政府审计如何对这两类经济安全施加影响,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审计署已经据此设立了有关资源环境方面审计的机构,即审计署农业与资源保护审计司。 目前该司已经卓有成效地开展了林业资源项目,城市排污费项目, 河湖污染治理审计工作,由于资源环境经济安全问题比较复杂, 环境审计业务理论和技术还在探索中,我国这方面的政府审计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政府审计工作目前可在一定程度上来保障资源经济安全和环境经济安全,但保障程度还有待提高。

(四)政府审计与产业经济安全 产业经济安全是指国民经济中各行业的发展得到保障,特别是重点关键行业能够稳步健康发展,国家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得到合理调整,粗放经营、技术落后的夕阳企业遭淘汰,新兴产业、科技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得到大力加强,减少了行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同时从外源性经济来看,开放型经济得到稳步发展,在国际经济竞争中赢得主动,提升了产业国际竞争力。 我国《审计法》第二十条指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指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也在审计监督之列。但是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也具有重要地位的民营企业则不在政府审计范围之内。以前,民营企业在我国处于弱小的地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也有可能在某一行业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位置,如果仅用政府审计的方式,会形成民营企业审计的缺位,会影响行业经济安全。也就是,政府审计最终只能在维护国家产业经济安全的某一局部范围内发挥作用,而国家产业经济安全的其他部分则需要由其他方式来解决,如民间审计等。

(五)政府审计与经济信息安全 经济信息安全是指国家经济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受到保护, 是否有着完整的信息传导和控制机制,是否不被侵犯,不被窃取,其范围大到国家重要的秘密经济信息,小到企业商业机密等,如国外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投行占领中国市场,电子商务安全措施不严,经济腐败现象严重,经济信息数据失真等都给经济信息安全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但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信息安全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许多方面的经济信息安全对于政府审计来说,无法可依,还有的经济信息安全并不是依靠政府审计的的根本目标和三大功能能够解决的,如国外金融机构占领中国市场的问题,主要依靠金融监管部门来处理。也就是,经济信息安全的维护还会涉及到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国资委、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的工作,政府审计不能在所有涉及到经济信息安全的环节中起作用。

(六)政府审计与外贸经济安全 外贸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收支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即该国产品市场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抗冲击能力,有一定的抵御国际各种贸易风险的能力,还有一定的国际经济谈判和合作能力。 除了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到外贸经济安全外,我国的许多外贸出口企业都是民营企业,对于他们的审计一般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执行。而我国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也就是政府审计机关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民营企业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如果把我国政府审计对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经济安全的维护看作是直接维护,那么政府审计对于民营企业的经济安全的维护可看作是间接维护, 因此, 总的来说, 我国的政府审计对于外贸经济安全的维护上是充分发挥作用的,是通过直接和间接维护两种方式共同起作用。

虽然我国政府审计在面临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时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政府审计并不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唯一途径,其他政府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社会团体等也有重要的职责,政府审计应是一种“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审计,政府审计是在一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起作用的,职责范围是由根本目标和三大功能决定的。其根本目标要求政府审计必须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范围内发挥作用,其三大功能要求政府审计是靠预防功能、揭露功能和抵御功能发挥作用的。政府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时也有涉及不到的地方,如:一是涉及到两国经贸谈判的问题时,因其与两国经济利益和利益高度相关,显然也是属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它需要国家外交部,商务部等部委和其他相关机构等来共同解决,这时需签订合同,建立国际经贸合作关系。合同签订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利益的维护和保障,而不是靠政府审计在其中发挥作用。二是涉及到宏观经济的问题时,如GDP变化,物价变化,汇率变化,失业率变化,股市波动等,政府审计的审计工作是涉及不到这些方面的,但这些问题也与国家经济安全有关。如果从宏观经济指标的角度来看,政府审计难以控制这些宏观经济问题显得更加明显,如在叶卫平(2010)一文中所涉及到以下指标:基本经济制度安全状况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涉及到国家经济和安全状况中的经济方案政策的自主制定率,重要国际经济组织的投票权重,重要海峡无危险通过率,与经济危机风险状况中的GDP负增长率,采购经理指数,失业率,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负增长率等。这些指标涉及到宏观经济,需要用宏观经济政策来解决。三是涉及到产业经济安全问题或外贸经济安全问题时,因民营企业和外贸企业不在政府审计的范围之内,但这些企业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关系,对于它们的审计一般是靠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起作用,因此,政府审计在产业经济安全和外贸经济安全问题中所起的审计作用虽大,但仍需要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协助。

三、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路径

(一)厘清政府审计边界,制定相应策略 正确认识政府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发挥作用的地方,明确政府审计边界,对于政府审计职责范围内的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好,对于政府审计职责范围外的事,要找到相应对策,如对于与宏观经济政策有关而不需要进行审计的经济活动,如GDP,汇率,这部分的经济安全应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不应由政府审计部门来负责;对于政府审计这种审计方式单独解决不了的经济安全问题,如产业经济安全,外贸经济安全问题,要与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方式相结合,这样兼顾了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民营企业的审计,使保障经济安全落到实处; 对于我国没有审计立法,但已经开展审计工作的审计项目, 要抓紧立法, 研究切实可行的政府审计方法和步骤,为我国经济安全保驾护航,如资源环境经济安全就可以采用这个办法。

(二)高层领导重视,分工共同完成 国家经济安全的维护并不是一两个部门能单独负责的,也不是仅靠政府审计的力量能完成的,高层的高度重视是非常必要的。这样的国家大事的组织权和执行权应该掌握在国家最高机构手中,进行统一布置协调,成立依托以国家审计署为主要力量,发改委,财政部,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部委及其他相关机构共同参与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领导小组,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战略计划,时刻关注国家经济安全动态,对战略计划及时进行跟踪和调整,做到重要责任到位、有效管理到位、具体措施到位、相关人员到位,做到落实国家经济安全战略工作时相关的各个部委、各个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全面覆盖,并将该工作贯穿到战略设计、战略执行、战略调整、战略反馈、战略再设计等各个环节,反复测试,调整并运行,以减小国家经济安全风险,监测和维护各种国家经济安全,保护国家经济利益。

(三)关注经济安全变化,实施动态预警 国家经济安全各个时期最需要关注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必须从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各种问题中找出主要问题,抓大放小,使大问题能及时解决,比如某段时期国家经济安全的主要问题是要解决金融危机给出口企业带来的巨大影响;某段时期国家经济安全的主要问题是要解决某些产业发展的问题,比如我国钢铁产业经济安全,我国房地产产业经济安全。而某段时间的主要问题是要解决环境破坏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影响。人们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由以国家审计署为主要力量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领导小组,及时制定战略计划,进行战略调控,加强某一方面的经济安全。同时也加强国家经济安全预警。利用预警理论,建立相应的预警指标,可以帮助在信息畅通的情况下国家经济安全战略领导小组可以观察到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异常变动风险,发现警兆,并做出灵敏的反应,以较好地帮助分析我国经济安全发展状况,预测未来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发展趋势。可以用LOGIT判别方法,具体根据不同的国家经济安全,如财政安全、金融安全、产业经济安全等情况,分别和汇总设置一些敏感性与国家经济安全有关的财务和非财务预警指标,确定适当的判别阀值,分析预测的精度,使模型的误判率最低,处理好灰色地带的判断问题。利用预测指示灯由绿到红的逐步转化的信号,起到对国家经济安全的预测、警示、报警的作用。

(四)采用多种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成效 政府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时发挥着重大作用,因此,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政府审计的工作效率进行提高就显得至关重要。用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审计方法仅仅用传统的政府财务审计方法是远远不够的,应大力提倡绩效审计,网络化审计和跟踪审计等方法。应用绩效审计,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能力,使审计工作由注重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效益性转化;应用网络化审计,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方便快捷地进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项目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信息查询和交流,扩大了审计工作覆盖面,极大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应用跟踪审计,对国家经济安全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突发事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才能有效地发挥审计部门的免疫系统功能。

参考文献:

[1]顾海兵、沈继楼、周智高、唐帅:《中国经济安全分析:内涵与特征》,《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第2期。

[2]叶卫平:《国家经济安全定义与评价指标体系再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0第4期。

[3]王素梅、李兆东、陈艳娇:《论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第1期。

[4]吕金忠:《政府审计的再定位:还“万能审计”为“有限审计”》,《中国审计》 2002第6期。

[5]张幼文、周建明:《经济安全:金融全球化的挑战》,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内在经济和外在经济范文7

一、 经济安全的内涵与发展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贸易纠纷层出不穷,各国学者都对经济安全的概念进行了研究。fred bergsten、robert o. keohane和joseph s. nye(1975)等学者认为经济安全包含许多特定利益,例如:保持取得国外资源的渠道、保有市场、保护国内社会免于遭受外国商品和生产要素的渗透。所以,经济安全不是一个单独的安全概念,而是以达成上述各项目的为目标。vincent cable(1995)则认为经济安全保护四个方面的内容:(1)直接影响国防安全的贸易或投资事件;(2)以经济政策作为侵略工具;(3)军事能力受到经济力强弱的影响程度;(4)全球经济不安所造成的恐慌。不过,他也指出由于各国对于经济事件忍受程度不同,对于经济安全定义的看法也就会有所不同。

随着美苏冷战结束,以及各国间经济依赖程度不断上升趋势的现实,各国学者对经济安全的研究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层面。如michael borrus和john zysman(1992)认为经济安全是一种把经济力量转化为权力运用,甚至进而建构新国际政治经济架构和规范的能力。

美国兰德公司的研究人员c.r. neu和charles wolf,jr(1994)以美国作为经济安全的研究对象,其结论认为经济安全是指一项保护或促进美国经济利益的能力——在面对任何可能损害美国经济利益的问题时,都能使美国经济利益免于受损或增进美国经济利益。他们的研究相对较有前瞻性和国际观,他们十分强调国际经济稳定对全球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性。换言之,他们认为美国经济安全除了要强调经济竞争能力以外,也要注意国际经济稳定的问题。进一步的,他们将国家经济安全分为两类:

狭义经济安全:指当一国经济利益受到某些事件的威胁和影响的时候,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能力。其内容包括一国影响世界经济环境的能力。如:在制订国际经济规范中扮演重要角色、利用经济手段影响别国政策;拥有足够能应付非经济挑战的资源; 及有确保军备开支的资金。通常用作衡量经济繁荣的指标有:经济增长率、充分就业、低通货膨胀、高投资率、高生产率等,而这些是有利经济安全的。经济安全不只是指发展当前经济,其根本目标在于保障经济持续增长。

广义经济安全:国家除了要保障经济实力在国际上的相对优势,以及加强本国抵抗外部风险以外,还要尽量稳定国际局势,以减少各种变动对本国经济的不利影响。换言之,保障国际经济安全就是保障本国经济安全。所以,广义经济安全的定义为: 除了加强本国经济抗风险能力以外,还要能采取主动措施,影响国际政治经济局势以捍卫自身经济利益。

在全球经济、市场发展走向全球化后,美国固然是世界唯一的政治与军事强权,但在经济与企业竞争力上却已无法再独步全球,因此不得不对其经贸政策进行调整、修正。一方面继续强调维持其开放与自由的贸易体系;另一方面也以积极的贸易保护政策响应。美国政府在1980年代开始采取具有攻击性的贸易政策,以对抗外国不公平的竞争,以及不合理的待遇就是为维护其经济利益的综合表现。

二、 我国外贸依存度现状及给经济安全带来的威胁

内在经济和外在经济范文8

关键词:开放型经济 对外开放与交流 经济融合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和市场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促进了经济的不断增长和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现象的日益明显,我国的经济市场和其他各个国家经济之间的融合度也不断攀升,为了适应世界经济的变化,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同世界其他经济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有必要开创新兴的开放型经济,使我国的经济更快更好地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实现沟通和融合。随着对外贸易、跨国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新兴的开放型经济将在未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影响就好比丝绸之路在古代对于国家经济飞速发展所起到的巨大促进作用。

开放型经济的经济学内涵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开放型经济具有以下两种内涵:

在古典的经济学中,开放型经济往往代表的是对外贸易经济或者经济体制中存在对外贸易的成分;在现代意义的开放型经济的内涵中,在囊括传统开放型经济的对外贸易的基础上还有其他的诸如人员、资本以及劳务关系等,能够自由流动的经济因素都属于开放型经济的现代内涵。在这个基础上,相对于封闭型经济而言,一些经济元素可以在开放型经济中实现自由流动甚至可以突破国界的限制,进而实现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通常所说的开放型经济指的是国际成分比较大的经济体制,其中的商品和劳务的跨国流动比较自由,而且其与本土外的经济交往活动比较多,发展的空间也较大,但是因此受到的外部的冲击和影响也较大。

开放型经济的另一种含义是指其经济制度方面的开放型,其经济制度往往更加倾向于同外部相联系,在这个基础上,开放型经济的定义就成为了那些市场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而且受到政府的干预活动或者政策限制较少的对外经济活动。一个国家的经济开放与否主要由该国的经济制度所决定,开放型经济的国家往往出口和对外贸易的额度在全国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较大,开放型经济的衡量指标主要是跨国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本的流通情况,这些因素也能够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是否具有较高的市场化水平。

开放型经济构建思路

我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虽然在对外开放领域获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开放程度远远不够,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安全贸易领域,比如金融、通信等方面的贸易都需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力度。而且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总值的增加和外资注入比重的增加,我国同世界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流也日益频繁和紧密,对国内市场环境和国外的市场环境都产生了很深的影响,导致各种经济利益之间互相交织盘布。在此背景下,想要进一步推进开放的进程,就需要调整参与国际分工的方式,拓展参与国际分工的层次,提升参与国际分工的能力和特点。笔者认为我国需要构建的开放型经济体系要以内外联动作为方向,以互利共赢作为原则,以安全高效作为要求。

(一)构建开放型经济的方向

内外联动作为开放型经济的方向,即,我们的对外开放是在国内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基础上,把开放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机联系起来,不仅要能够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吸引外资,还要将这些优质资源切实运用到自身的经济发展上来。要积极地走出去,通过开放的手段和方法使得国外的先进市场和优势资源更好地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还要继续扩大开放的领域,这样才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我们本土经济的产业结构升级;在利用全球资源的同时还要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特别要利用好外资以便更好地促进国内自主创新技术和人才方面的进一步发展;还要扩大本土企业在海外的投资,鼓励企业在国际化经营的各个方面都要有所突破,这样才能够有效培养跨国公司及其品牌,有利于展开关系国家经济领域的国际对话与合作。

(二)构建开放型经济的原则

互利共赢作为开放型经济的原则,是指在世界范围的经济舞台上,各个国家之间要实现通力合作,资源和优势实现互补,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和促进各个国家自身经济体制建设的完善。首先要积极参与区域间的经济合作,努力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才能在世界范围内加强各方利益的交汇。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要尽力避免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产生产业竞争,而且要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帮助他们更好地完善产业结构和体系,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要基于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原则,这样才能够实现世界的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开放型经济更深层次的建设。

(三)构建开放型经济的要求

安全高效是开放型经济的要求,我国并不存在很高的劳动生产率,而且在装备制造业方面也不存在核心竞争力,在一些服务业如金融领域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且还面对着资源总量不足、人口基数过大的社会问题。这些因素都是我国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无论是经济合作还是经济竞争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不利因素,也是进行开放型经济建设的薄弱环节,所以必须对世贸组织的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学习,同时对其他国家的一些产业建设和产业安全方面的经验和手段加以学习和运用,在国内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这样才能够积极应对在开放型经济的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实现安全和高效的目的。

金融危机和经济竞争背景下开放型经济建设路径

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开创和不断深入,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尤其是在当今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需要不断地对开放型经济体系加以完善才能够实现经济快速平稳的发展。在金融危机和经济竞争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促进开放型经济建设可以采取如下举措:

(一)适时调整对外开放战略

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对外开放战略必须被赋予全新的含义,要不断促进同外贸易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能力和质量。

在对外贸易方式的转变方面,要对用于进口或者出口的商品的结构进行不断的优化,防止其产生高的能耗或者污染,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对于进口的规模和种类都要积极扩大,要尽快实现加工贸易的升级甚至转型,大力促进服务行业贸易的发展,加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力度,大力引进国外的先进管理和服务经验以及相关高素质人才。要尽量避免一直走通过产品数量进行扩张的道路,而是要通过提高产品的质量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对于各类产品的贸易公司和企业,要着重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加大产品的研发力度和品牌的建设力度。今后的方向是更深层次地促进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升级,更加深入地推动加工贸易由东部沿海向中部和西部地区进行转移。

在更加合理高效地利用外资方面,首先要对能够对外资产生吸收作用的产业结构以及区域分布进行优化,扩大外资吸收途径,同时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的进一步合理化,防止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产生恶意并购和垄断并购的现象,以确保国家在某些领域的控制力。为了提高我国的开放型经济水平,要对利用外资的方式进行创新。自改革开放至今,绿地投资方式一直是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但是当前在利用外资方面,我国的政策和手段等各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原有的引资方式和外资利用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新兴经济体制的要求。要彻底摒弃原来的建厂房、盖车间的传统意识,重点关注与提高外资的利用质量,加速产业结构升级,促进跨国并购的发展,在政策方面要放低外资进入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限制,鼓励跨国公司的外包业务,要对境外的资本市场进行合理有效的利用,使其尽可能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变化。

(二)积极稳妥地扩大对外投资

为了开创新型的开放型经济,要大力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对外投资,国家和政府也要大力支持具备了相关条件和能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境外投资,加强政府对于涉外企业的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当然,一切都要在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束缚下进行。企业也要着重于自身竞争力的增强和跨地区管理能力的提高,在跨国经营的过程中要自觉对国家的形象和企业的声誉进行维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对外投资方面的建设和关注相对比较落后,而目前,我国拥有充裕的外汇储备,同时也具备了较强的对外投资能力。在企业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满足了展开跨国经营所需的各项要求。国家要对各种类型的有能力开展境外投资和境外业务的公司给予大力扶持,加速建设境外的经贸合作区域,给更多的规模较小的企业创造更多“走出去”的平台和机会,促进我国快速建立属于自己的国际品牌和营销网络,促进大型跨国公司的形成。

不仅要加强跨国公司和跨国企业的建设和经营,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还要将对外投资方式和对外合作方式进行创新,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一要鼓励跨国并购的开展,提高企业在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国际化水平和能力,树立企业自身国际化品牌和路线。二要开展能源和资源方面的合作,在资源比较充裕的地区加大投资力度进行开发,这样才能够建立起更加可靠稳定的能源供应机制以保证经济的快速良好运作。三要对境外加工贸易加大开展力度,释放国内生产力,带动产品的出口和加工,促进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走出去”。四要对外间接投资,逐步形成不以国家为主的投资格局,而是通过投资公司的方式以企业和居民为主体,实行间接投资。

(三)加快自主创新进程

自主创新是立身立国的根本,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全球资源,这样才能够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促进自主创新的进展。从当今世界经济的分布情况来看,创新活动的发源地仍是所占比例不多的发达国家,一些核心产业即技术呈现密集状态的产业也集中在发达国家,可以说发达国家是现今世界经济的重心。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完全可以通过自主创新和技术扩散使其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得到提高。对于我国而言,可以通过不断地引进和模仿国外的先进技术,将其技术吸收内化应用到其他产品和行业中,完成对技术要素的积累。我国想要实现技术进步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就要改革传统的技术创新模式,通过引进国外的人才和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外资的研发机构,展开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活动,利用国外先进优质的研发资源,努力形成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将“中国制造”尽早转变成“中国创造”,加快自主创新的进程,实现产品科技含量的提升,这对于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建设也会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结论

改革开放使得我国成功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现今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深化发展阶段和开放型经济的新兴阶段。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都要充分发挥政策方面的引导作用,引进外资的同时还要加强同外国经济体制的沟通和交流,促进本国公司走出去和外国跨国企业引进来。同时对外开放的战略和主张也要有新的观念,加快自主创新,建立健全贸易预警体制,进一步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建设,这样才能为我国经济体制的安全和高效运行提供支持,促进我国经济获得更加良好和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济才,刘荣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奋力开创振兴发展新局面[N].赣南日报,2013-11-29

2.孔令龙.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形成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J].宏观经济管理,2008(1)

内在经济和外在经济范文9

在新一轮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并购浪潮中,外资并购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国家的经济安全,由此提出了经济安全问题。

(一)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热潮不断高涨,引起国内各界的担心和顾虑。频频发生的外资收购中国龙头企业的事件不断刺激国人的神经,也激起了公众对国内“经济安全”的担忧。比如有摩根斯坦利收购中国电池、柯达并购乐凯、凯雷公司收购徐工机械等等。而2005年,中海油失手优尼科、海尔收购美泰克等一系列中国公司海外收购计划受阻,国内舆论也一度颇感挫折与不平。

(二)外资并购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随着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并购活动日趋活跃,一方面给国内经济发展带来急需的资金、技术、市场及先进的管理方法,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造成了国内企业自身积累不足,而跨国公司并购可以弥补国内资金不足,解决由于投资不旺而引起的增长乏力问题。与此同时,跨国并购也带来了新技术和新的经营模式,活跃了国内市场。但外资并购在给我国带来帮助的同时,也引起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和挑战。如跨国公司按照自己的全球战略和产业发展规律,将我国企业的功能锁定在全球分工体系的低端或者成为全球分工链上分割的一环;跨国公司在华的强劲并购,可能削弱和摧毁我国财富创造和技术创新的主体;外资通过并购增强其利润获取能力,通过利润的汇出,破坏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鉴于我国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可能形成我国的金融危机;跨国公司利用已有或可能的市场优势地位,取得垄断地位,进行限制竞争活动,严重危害我国正常的竞争秩序,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安全问题的提出。经济安全追求的是一种相对平衡状态,即在彼此矛盾的目标中取得平衡。一国不能把所有经济问题或对自己不利的东西,统统归属于经济安全范畴,因为不是所有的负面影响都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企业竞争力和创新力的压制及跨国公司资金投入的产业分布和地区分布与政府的发展战略重点相冲突造成的国内经济安全问题。

二、跨国并购与经济安全

(一)跨国并购:全球竞争的新热点

1、跨国并购的兴起与动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一直是世界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据联合国2001年《世界投资报告》,2000年跨国并购交易额占世界直接投资交易额的90.01%。跨国并购是企业并购跨越国界的发展。近年来,西方学者对跨国并购动因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即目标公司价值低估;获取财务协同效应;适应国际环境变迁;获取市场势力;获得规模经济性;传递或获取厂商优势;获取速度经济性。

2、跨国并购的形式与效应。根据外资并购的目的或动因,可分为以下几种:(1)主要为谋取利润和资本增值的并购;(2)以垄断市场为目的,并购东道国着名品牌,以消灭竞争对手,以保持自己在相关产业中的国际龙头地位;(3)以控制东道国战略资源为目的的跨国并购;(4)以进入东道国市场,分享东道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利益为目的;(5)以利用东道国的廉价资源(如人力资源、土地资源)为目的,快速扩大其生产规模,占据国内外市场。

3、跨国并购引发的经济冲突与安全。(1)垄断市场。外资在我国并购常常以行业排头兵企业为目标,并在并购过程中极力谋取企业的控制权,最终实现高额利润回报;而且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包括全面压迫、整体蚕食、分步到位等一系列措施来逐步占据和压制我国的市场;(2)压制创新。主要表现在对我国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压制。一方面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我国只是跨国公司整个生产链条上的一部分,而且这一部分的生产活动并不能接触到高新技术;另一方面很多外资在并购国内企业时,要求原企业放弃研发部分的控制权,从而削弱和磨灭了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3)与发展政策相冲突。跨国公司为了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进入能为公司创造更多盈利的产业和更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地区,这样跨国公司资金投入的产业分布和地区分布可能与政府的发展战略重点相冲突,从而加剧了国内各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

(二)经济安全解析

1、安全观的由来与发展。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它是指国家拥有政治上的独立、经济上的自主和文化上的自成一体。从宏观来看,国家安全是一个体系,包含国家政治安全(或国家军事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国家文化安全。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和国际背景的变异,这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匹配是复杂的,存在着不同强弱程度的组合,国家安全的程度也因此不同。

当前国际关系中,经济因素的影响和作用明显上升,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竞争成为各国间竞争的焦点。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加深了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依存度,经济竞争的加剧和贸易摩擦不断增加致使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经济安全风险在加大。在这样背景下,许多国家开始重新思考和权衡经济安全与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的相互关系,最终一个共同的做法就是提升经济安全在国家总体战略中的地位。因此,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2、对经济安全的不同解读。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经济实力不一、面临的威胁也各异,所以不同国家对经济安全所持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国家经济安全是一个具有国别性特点的概念,对于不同的国家,其经济安全的内涵也有所不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安全的理解就有根本的不同,这是由其在整个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一般来讲,发达国家的经济安全属于“进攻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则属于“防守型”。另外,在发展中国家内部,由于经济政治体制、经济运行特点及文化特点等的不同,其国家经济安全也具有不同的特征。具体到影响力与日俱增的中国,其经济发展具有很特殊的时代背景:集大国经济、转轨经济和不发达经济于一体。因此,中国经济安全既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进攻型”,也不同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防守型”或“依附型”,而是立足国情、强调独立自主的“稳健而积极”的国家经济安全。3、重新认识经济安全问题。为了对经济安全问题的把握更准确,选择的研究视角更恰当,就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确定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和特点,这是整个经济安全研究的基础。然而,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不是一个确定的内容,各国在不同发展时期对安全的界定是不同的,不同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对安全的标准也有差异。对我国来讲,经济安全的内容首先涉及国内产业的协调、均衡发展;其次是其他方面的经济安全隐患。包括:(1)对我国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压制;(2)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冲击可能形成的垄断,尤其是在关键技术领域,一旦发生冲突,就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威胁。

三、外资在我国并购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外资在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国内企业定价过低造成的资产流失,使一些国内着名品牌消失;(2)出让了市场但得不到技术,跨国公司对技术及市场的垄断进一步加强,相当一部分产业为外资所垄断,对产业造成控制和压制。另外,中国企业的人才流失及逆向技术扩散严重,我国在技术进步和创新方面产生依附;(3)外资并购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二)问题的成因。(1)在跨国公司并购中,存在由于我国政府激励体制的因素和地方政府对外资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的偏好,导致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跨国公司与垄断行业合谋的可能。另外,地方政府卸包袱、创政绩的心态和产权定价市场不规范,造成我国企业被贱卖的情况。而对自身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定位认识不足,致使自主品牌消失;(2)产业结构落后且不合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未建立起来;(3)外资流入的产业领域可能与我国的产业政策相抵触。

(三)重新认识外资并购安全问题。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的最终目标是保障企业的自主性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是保证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力量。因此,外资并购中出现的所谓安全问题,重点不在于外资在资本、技术和国际市场上占据的优势地位,而在于我国企业、政府和市场存在的体制缺陷。国家应适应外资并购行为模式的转变,加快体制改革的步伐,建立规范、健全的政策法规环境和市场交易平台,令企业能够在国内跨国并购市场上与外资实现平等竞争,培育和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跨国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应对策略

(一)企业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战略贸易理论在美国广为流行,并得到政界的共鸣。战略贸易理论的出现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其直接的原因是美国对其经济安全所受威胁的反应。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美国日益感受到日本对其优势地位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威胁,这促使一些经济学家和国际关系学者研究日本的贸易政策和产业结构,向政府提出对策。“战略贸易理论”在美国的发展是同对日本的深入研究联系在一起的。战略贸易理论强调,天赋的自然资源已不再是竞争的主要要素,知识和技术才是比较优势的根本来源。在人工智能产业上处于优势地位,国家不仅能繁荣富强,而且还可以处于国际政治的领导地位。而美国正是围绕此理论推行相关的政策以保护国内经济的发展,消灭潜在的经济安全隐患。因此,企业自身要加强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作用,以技术创新为核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作为成败的关键。

(二)政府方面。许多跨国并购案都受到所谓国家安全审查或基于国家安全理由的社会公众压力,有的跨国并购案因此夭折。因此,我国政府也应该在维护经济安全方面发挥作用。

1、建立健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一些国家没有制定单独的经济安全战略,但并不妨碍它们在本国经济发展、国家安全等战略中实施经济安全措施,维护经济安全利益。根据一些做得比较好的国家的经验,要有效地保障经济安全,应该将经济安全政策与其他政策有机地结合,将维护经济安全的职责和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并相互协调好。虽然目前我国的各项法规还需要做很多的完善工作,还需要一个相对长的过程,但我们至少应确定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