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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集锦9篇

时间:2023-09-06 17:07:52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1

【关键词】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卫生体系”,正式拉开了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

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本文通过分析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卫生监督机构的现状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为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一、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

1.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性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苏丹红”事件、“疫苗”事件、“阜阳奶粉”事件等,电视报纸新闻铺天盖地,媒体报道也是连篇累牍,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敏感,说明了社会各界对人民健康的极大关心,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人民健康事件的发生。同时,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医疗服务市场比较混乱,非法行医在一些地方比较猖獗,出租、外包科室的问题在一些中小医院相当普遍。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保障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及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卫生监督体系不完善、执法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不明确、保障政策不落实,造成执法工作条件差,技术手段落后,监督效率低,执法能力不高;二是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薄弱环节甚至真空地带;三是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不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特别是在基层尤为突出。因此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二、我国卫生监督体系的沿革与发展

1.改革开放之前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况

改革前我国卫生监督工作一直参照前苏联模式,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执法,履行行政业务管理、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等职能,卫生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主要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卫生行政规章,缺乏专门的法律或法规。

2.改革开放之后卫生监督体系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1995年《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标志着我国卫生监督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相继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近20部,卫生监督工作进入法制管理阶段。我国还建立起一支专职监督队伍,基本形成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服务的监督监测网络,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监测工作。

3.卫生监督体系改革与完善阶段

1996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揭开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卫生监督体系逐步从卫生防疫系统中独立出来,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共同构成公共卫生体系。2000年《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

三、目前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的问题

1.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总体而言,目前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大大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展顺利,但也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利因素,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深入,在省、地市、县区三级卫生监督机构中,执法主体仍没有解决,机构设置不到位。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单位名称、行政级别、内设部门、人员管理等均缺乏统一和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不明确,各地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范围不一致,监督和检测分工模糊。这些情况的存在反映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2.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企业自我防护意识差

一方面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强调依法行政,但对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卫生监督执法不够重视,甚至阻碍限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卫生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各方卫生法制观念淡薄,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只应付卫生执法检查,而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卫生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自我防护意识差。

3.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我国卫生部《中国2000年预防保健战略目标》对卫生监督队伍的要求是2000年按人口比例每万人配备1.5名卫生监督员,但各地卫生监督人员的数量配置不足较为普遍,在基层尤为突出。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卫生监督职能没有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卫生监督专业人员学历与职称偏低、专业比例不合理。其必将导致工作量负荷加大,从而使卫生监督工作出现监督覆盖率低、工作质量不能保证,监督频次减少等现象。

4.卫生监督机构财政保障不足

卫生监督机构的办公用房问题依然突出,经费来源差别很大,大部分存在财政保障不足情况。

5.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

卫生监督取证器材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最基本工具,对于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大部分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检验监测器材设备陈旧落后,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短缺严重,难以实现快速、准确、全面的监督监测目标,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四、对策与建议

1.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思路是清晰的,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作者认为要完成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任务,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统筹考虑,解决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其次是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卫生监督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主要是给予编制和经费支持。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统筹规划,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议事日程,合理设置卫生监督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健全运行机制。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也要发挥主动性,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为维护辖区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2.增加卫生监督人员规模,提高卫生监督人员整体素质

由于改制的原因,监督机构的总人数相对减少,而目前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就有近20部,承担着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消毒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执法任务,此外还要承担突发事件处置、卫生保障等工作任务,现有卫生监督机构所配置的人力资源难以承担这样繁重的工作任务,不能够满足目前工作的需要。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人员学历结构相对不合理,低学历、低职称人员的比例较高,严重影响体系建设与中长期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卫生监督体系行政监管执法功能和职责的开展和落实。

因此,为加强卫生监督体系队伍建设,一方面须提高准入标准,严进宽出,吸纳更多的专业人员,满足基本的数量需求和素质要求,另一方面针对无专业或非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在岗培训和在职教育等,以点带面,逐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改善卫生监督事业的社会重视程度和经济待遇,吸引更多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流入,将更有利于完善卫生监督人力结构,解决人力素质低下、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3.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卫生监督经费的落实

卫生监督机构经费和装备现状不容乐观。从运城市卫生监督机构情况来看,办公用房的情况差,完成改制的监督机构中有近一半无自己的办公用房。快速检测装备配置情况,2005年元月,除了市监督所有12台、两家县级防疫站共有16台现场快速监测设备以外,其余的单位均为零。卫生监督总费用及其构成,2005年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均总费用为1.92万元,其中财政投入为0.95万元,占总费用49.4%。2007年,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均总费用为2.21万元,其中财政投入为0.93万元,财政投入占总费用42.1%。工资总额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达58.5%,还有2家机构不能足额发放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不高是队伍不稳定的原因之一,由于个人的原因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时有发生,卫生监督工作必然受到较大的影响。

卫生监督财政投入不足,财政保障不力,办公用房紧缺,快速检测设备落后、短缺问题与经费不足密切相关,很大程度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已改制卫生监督机构的运转。卫生监督作为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典型公共产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是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政府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完全承担筹资职能,落实《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等文件,提高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比例,保障卫生监督经费。卫生监督机构也应立足现状,争取多方筹资,添置必需的卫生执法设备,提高卫生执法整体能力。

国家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财政保障)的要求是明确而具体的,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发挥主动性,实实在在地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为维护辖区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1997,1.

[2]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第16号),2000,1.

[3]卫生部令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01-05.

[4]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卫监督发[2006]223号),2006,6.

[5]石滨,杜昌琦.卫生监督面对市场经济的困惑.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6):327.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2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总结《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吸收、参考安全生产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针对其中的两个重点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第三十条施行说明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对已经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依法”,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办法》第25条所列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

“独立”,强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要求机构保持“身份”的独立性。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影响,以保持其公正性,并应当廉洁自律,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要求由本机构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完成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不得外聘专职技术人员;要求由本机构独立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对于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样品,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所在省份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乙级、丙级机构有关委托检测的要求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规定。要求机构本身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实验室,机构承揽技术服务业务时应由本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进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授权书。

“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

“科学”,指方法科学,要求技术服务依照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基于职业卫生有关学科理论,采用成熟的定性、定量方法做出正确的评价和结论。

“客观”,指服务过程客观和结论建议客观,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技术服务事项的实际情况,应当不受或主动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实事求是地给出准确的结论和建议,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且应当满足可操作性、经济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真实”,指数据资料真实,要求技术服务机构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反映的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必须真实,出具的检测数据必须真实,确保技术服务活动可以溯源。

“技术服务事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所做出的评价、检测等结论负责,特别是对技术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一方面要做出书面承诺,另一方面要承担法律责任。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具的技术报告前言中明出承诺(或同时附法律责任承诺书),明确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编制概况,对报告的质量、数据的真实性,建议措施的准确性,结论的科学性等做出保证,并对上述保证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依法、独立”等要求的行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施行说明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该条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7个重点。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能力包括培训合格情况和业务能力两个方面。

培训合格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办法》的要求;检测、评价、职业卫生工程、公共卫生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人员数量、职称、工作经历等,是否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要求;所有专职技术人员均不得外聘,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业务能力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专职技术人员是否能独立完成相应的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活动,是否能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

“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不能擅自简化工作程序和服务内容。原则上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独立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二是工作过程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委托书),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合同评审记录;收集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标准、立项文件和技术资料等,开展必要的初步现场调查。在对收集的技术资料进行研读与初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进行现场调查与记录,做好工作日写实,全面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对象)、检测和评价方法;依据有关采样和检测标准规范,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服务;现场采样和检测记录信息应规范、清晰、完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报告,并做好报告的审核;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和发送;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三是质量控制规范。技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必要的质控记录;必须保证技术服务中所应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行有效;必须保证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按要求进行了计量检定或校准,满足量值溯源的要求。

四是保密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技术服务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建立保密措施。

“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数据规范和内容规范要求。

数据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评价报告中引用数据的来源应当规范可靠,对于技术服务机构自行检测的数据,要保证样品采集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样品检测检验的规范性;对于委托其他机构检测或采用其他机构的类比数据的,应保证数据来源可靠有效;报告中的有关数据应用应当规范,数据结果应当按照限值要求进行汇总,数据转换和修约应符合要求,并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等。

内容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所出具的评价报告的格式、内容,必须满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职业卫生评价通则、导则、细则等的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至少包含13项信息: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检测与评价报告”);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进行检测的地点;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客户的名称和地址;所用标准或方法的标识;检测类别;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采样目期(或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采样计划的说明;检测的结果;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未经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测报告的声明。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技术服务档案是反映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过程的证明,也是评价其技术服务质量和能力的依据,要求技术服务机构不仅要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档案,还应按要求保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技术服务委托文件(合同、协议或委托书);合同评审记录;评价、检测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相关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技术报告及审核记录。

“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检查3方面内容。一是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含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二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完善规范,体系文件的内容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内容应覆盖评价与检测的主要作业活动,满足有效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要求,并有可操作性。三是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应有完善的记录,保证其可溯源,并通过开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活动,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做到持续改进。

“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是否按照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9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价、检测活动,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内容的情况;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其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有悖其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3

关键词:放射 卫生 执法监督 体系 制度 分析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3.08.562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8-0483-01

在现代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的背景作用之下,辐射技术在社会各行业领域中的应用不断广泛及深入。我们在肯定由辐射技术应用所带来的进步与便捷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在此项技术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危害。这种危害对于接触人员的生命安全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身理遗传特性,无法得到彻底意义上的根治。从而,有关辐射防治以及应用安全的相关问题备受各方关注与重视。本文着眼于这一实际情况,以我国放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与制度建设及应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研究,旨在于引起各方特别关注与重视。

1 放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分析

在我国卫生行政机关日常工作的开展过程当中,有关放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落实是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之一。我国对于放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构建始于1960年所颁布的《暂行条例》。在数十年的发展历程当中,我国已形成了框架结构基本完善的放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为保障放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安全及有效开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与支持。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深对其的认识。

1.1 放射卫生执法监督主体系统分析:从施动主体的角度上来说,放射卫生执法监督主体系统由上至下可以分为――国务院卫生部门省级卫生厅市级卫生处区级卫生局。上述执法主体在有关放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展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总体指挥与组织,并针对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及个人申请加以评估及审批。在此基础之上,还可以针对所管辖区域内存在的违章及违法问题加以惩处。

1.2 放射卫生监督员体系分析:放射卫生监督员作为整个放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要求由上至下,在省、市、区、县等行政机关内部设置专门从事放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监督员工作体系。对于放射卫生监督员最基本的要求在于专业性、经验性以及资质性。

1.3 放射卫生监督法规及标准体系分析:放射卫生监督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体系的构建是上述执法监督主体系统以及监督员执行各项监督工作所依赖的行动基准与参照。要求在充分结合放射卫生技术应用的基础之上,进一步针对各项具体规范、标准与细则予以可靠性掌握,为放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妥善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发挥相应的技术支持目的。

1.4 放射卫生监督监测技术体系分析:放射卫生监测技术体系作用之下需要负责针对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场所、工作人员、防护设备以及有关放射源的储存管理工作加以详细审核与评估,并结合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相应的评价与监测工作,发挥其对技术应用的支持与保障目的。

2 放射卫生执法监督制度分析

简单来说,现阶段我国放射卫生执法监督制度的构建与开展是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列》基本规范的基础之上,要求放射行业雇用双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整个行业的建设发展以及各方参与者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于违反具体规范的行为,放射卫生执法监督制度同样具有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具体而言,放射卫生执法监督制度及具体操作条款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版)中有关放射卫生执法监督内容的相关规定与规范:①国务院负责制定从事高毒作业以及放射作业的工作人员特殊管理的具体实施措施;②要求在有关放射性元素的储存及运输过程当中,用人单位负责为操作员工配备专门性的报警与防护设备。与此同时,在针对作业区域放射性元素含量进行剂量测定的基础之上方可开展相关作业;③要求在提供各种放射性元素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过程当中,通过说明书的方式,针对这部分元素、材料的基本性能予以详细记录及规范。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版)中有关放射卫生执法监督内容的相关规定与规范:①放射性同位素的存放应当在时间、空间等多个方面与其他各类腐蚀性物品的存放相互独立,在做好常规防爆、防潮以及防腐蚀处理的基础之上,做好放射线泄漏的处理以及应急预案;②从工作场所的建设角度上来说,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建设做到同时设计、施工、使用、验收以及投入;③在有关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工作环境开展过程当中,均应当构建专门性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将放射源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基于以上分析,为更好的保障放射卫生监督执法监督工作能够有效且主动的落实到实处,要求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能够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职能分工,依法履行各项管理工作权责。

3 结束语

通过本文以上分析需要认识到:体系与制度的构建可以说是执行某件事物的标准与基础所在。在我国放射事业的开展过程当中,只有通过卫生监督体系的构建以及对卫生监督制度的落实,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各项工作开展的“有据可依”以及“有理可循”,这一点需要引起各方工作人员的特别关注与重视。总而言之,本文针对有关放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与制度落实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简要分析与说明,希望能够有助于今后相关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侯和平,杜德康.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系统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应用[J].华南预防医学,2007,33(2):67,69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4

关键词: 《卫生法学》 实践教学 课程改革

一、高职《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意义

1.有助于构建法治中国、和谐社会。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奋斗目标,“十三五”规划确立了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为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高等院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而课程则是人才培养的主要载体,开展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正适应国家对法治人才的需要。

同时随着健康中国理念在民众中的不断深入和新医改的不断深化,各种医疗纠纷层出不穷,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社会背景下医疗纠纷和医疗安全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卫生法学》课程是高职医药类学生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来源,是专业与法律的交叉学科,是医药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医护人员作为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掌握卫生法律知识并将其灵活运用,以法为准则规范其职业行为,对于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有助于实现高职院校培养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的目标。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不断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卫生法学》课程是高职医药类学生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来源,该课程具有现实性、针对性与实践性,该课程任务是让学生学量的理论知识,同时培养逻辑思维、总结归纳的能力,将医学与法学的基本理论结合起来运用于医学事件,运用合法的手段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然而就实践教学的实施情况看,根据高职医药类毕业生的工作情况调查,大多数学生仍然无法有效地处理各种实际问题,很多学生的行为甚至与法律背道而驰,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在很大程度上说明课程教学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理论教育主导模式,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达到满意的教学效果,其实施过程及成效同利益相关者的期待相距甚远。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卫生法律法规教育,为了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的禁锢,有必要进行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探索。《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有助于实现高职院校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高职《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

由于学科发展的滞后性,《卫生法学》在我国高职院校中起步比较晚,受重视程度一直不高。教学由于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和传统理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该课程教学仍然较落后,目前注重课堂理论灌输,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在《卫生法学》教学中仍然存在,虽然有一些教学改革,但仍然存在教学案例滞后、情景模拟表演性居多等问题,没有很好地与实践有机、科学地结合,教学效果不太理想,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笔者通过调查分析发现目前高职《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课程目标的定位不准确。

课程目标定位的不同,课程实施必然不同,教学效果自然大同。如今很多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中既强调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又注重人文素质的养成,因此医药类专业基本都开设《卫生法学》这门课程。但在确定课程目标时究竟应该是着眼于卫生法法律知识的传授,还是学生专业法律素养的提升,还是相关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卫生法的培训,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在课程实施时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医药类专业中仍是“填鸭式”教学,主要普及专业法律知识,部分是围绕执业资格考试的要求进行“应试教育”,极少数以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标开展“能力教学”。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正是由于课程目标的定位不准确导致的。

2.课程教学课时分配不足,实践教学课时更少甚至缺失。

虽然很多高职院校医药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提出培养专业技能同时注重人文素养,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往往侧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常常缩减人文科学类课程的教学时数,甚至干脆不开设部分人文课程。从所调查的高职院校看《卫生法学》课程大多数为周两课时,学期共计36节,有的只有16节,在课时安排上理论可是仍占多数,只有少量甚至没有实践教学。

3.教学方法运用单一化,教学形式不合理。

目前《卫生法学》教学,主要以教师和教材填鸭式的讲解为中心,以教师法律概念的讲解,学生死记硬背法律条文为主,整个学习以老师一张嘴讲解的传统教学方式为主要教学方式。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优势,尤其对于学生无法深化拓展的知识,授课教师可以精讲详析,但是对于学习能力偏弱的高职学生来说,这种单一、单向的授课方式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无助于学生学习能力、创造能力、职业能力的培养。

4.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水平有待提高。

教授高职《卫生法学》的教师普遍是从大学毕业后受聘进入学校,很少有机会进入社会获取相关实践经验,有的教师可能是在改革中转型教授这门课程,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本身对理论掌握不牢固,更别说实践经验。有的老师可以通过寒暑假进行短期实践,增长实践经验,但是这种“参观式”的学习效果不明显,并不能满足该课程全过程的实践需求。

三、高职《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想

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不同,前者教师处于指导者地位,学生是主体,主要通过实践探索活动,积累实践经验,培养学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而课程实践教学是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某一具有明确知识体系的课程,旨在加深理论知识理解,提升专业技能而采取的具有实践特征的教学方式。

1.明确课程教学目标。

笔者认为高职《卫生法学》的教学目标不是简单卫生法律知识的传授,不是应对各种考试,而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引导学生运用卫生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约束自身的行为并解决将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以实用为准则确定课程的教学内容。

笔者认为在确定课程内容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属于法理部分的课程内容掌握以理论“必须”、“够用”为原则,所谓“必须”是针对学生理解该课程专业法律问题时必须,“够用”则是指针对讲解后续单行法时够用;二是针对能力培养目标,选取课程内容时打破传统的课程体系章、节及前后顺序,推行项目化教学,分解成若干项目,使每一项目对应一个能力培养目标。高职医药类专业的《卫生法学》课程内容体系应当包含下列几个项目:卫生法学基础知识认知――医疗主体法――医疗行为法――医疗责任法,以法律关系为主线,选取临床易发生的法律关系为教学侧重点,这样学生较容易梳理知识体系,同时直面法律问题,更易分清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明确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

3.合理分配授课时数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保障。

《卫生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医护类专业学生学习专业法律课程,不能只是学习枯燥法律理论,更应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用。实践教学课时的合理分配助于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有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真谛。因此笔者认为在一般36课时的总学时中应该安排18课时的实践课时,这样学生才能切实掌握“够用、实效”的法律理论,同时真正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

4.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为目的构建课程教学方法体系。

高职医药类专业《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应当与法学专业课不同,与本科院校《卫生法规》课程有所区别。要根据高职的特点,立足于培养应用型人才,建立以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为根本的教学方法体系。

(1)卫生法基础知识部分教学

该模块基本上是理论部分,笔者认为对于枯燥的理论部分的教学应侧重启发式教育,采取梯度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在《卫生法学》课程教学中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对象的不同特点可分别采用讲授启发、提问启发、案例启发、实践启发等教学方式,并通过课堂讲授、学生提问、学生试讲、课堂讨论、课堂总结等方法不断强化学生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关系的理性认识。如针对医疗法律关系这一知识,我们可以先从普通的社会关系入手,用两个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变化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法律关系,然后过渡到医疗法律关系,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这样既有利于克服学生社会经历浅的矛盾,又能给学生留下充分的空间,让学生通过讨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卫生法实务部分教学

卫生法实务部分包括医疗主体法、医疗行为法和医疗责任法等。该部分内容的实践性很强,这些知识一般以抽象的概念、原理、制度、规范等形式出现,要使这些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应用能力,在实践教学中笔者认为运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翻转课堂、探究式教学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教学方法。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卫生法学》课程属于法律与医护类专业的交叉学科。因此,最理想的课程教师是贯通法律和医护专业两个学科领域。只通法律,则无法与医护专业很好地衔接;只通医护知识,则因欠缺法律思维,无法掌控法律知识。“只有二者很好地综合,才能在专业课与法律法规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与此同时,实践教学不仅要求教师具备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而且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因此,笔者认为加强专业教师的队伍建设势在必行,学院应鼓励和支持《卫生法》课程授课教师通过进修等方式加强相应的专业学习,同时采用激励与约束机制要求教师丰富实践经历,从而提高教师的水平,更好地胜任课程的教学工作。

6.以检验学生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和水平为标准确定课程的考核标准。

课程考核标准是促进课程目标实现乃至课程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和能力水平的重要环节。确定课程的评价标准,改变过去一考定终局的做法,应当重视过程性评价和实践操作考核,将学生对卫生法规法律基本理论的理解能力、对卫生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纳入考核范围,要将学生的综合素质纳入考核的范围。其考核体系如下表所示:

参考文献:

[1]张演,张志斌.高职卫生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与研究――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卫生分院为例[J].辽宁高职学报,2014(10):46.

[2]汪丽青.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以医学专业认证为背景[J].医学与法学,2014(06).

[3]李筱永,袁明卫.医事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探寻―多维度合作式建设[J].卫生软科学,2013(11):686.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5

关键词:素质教育;新模式;德法并治;医患关系

随着卫生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患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医疗纠纷数量急剧增加,医院与医生面临严峻的法律和道德挑战。医科学生作为未来医疗卫生事业的主力军,在大学时代接受怎样的教育才符合真正的当代素质教育的新形势需要,越来越成为业界人们关注并研究的紧迫课题。本文试通过对医学生素质现状的调查和分析,认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是处理和构建文明医患关系的根本和最终出路,并指出了医学-法律-道德素质教育的新模式。

一、当代医学生素质教育现状分析

(一)医学生医学素质的调查与分析

首先,以西医教育为主,中西医并存,注重技能培养,学制时间较长,这是我国医学生医学素质教育的突出特点。这种教育模式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已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素质教育的要求,也和当代医学生在计划向市场经济转轨下多元、波动的思维态势形成强烈反差。调查中我们发现,多数医科院校医学教育中偏重“生物医学模式”的课程设置,即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等常被设为主干课程,心理学、社会学、医学伦理与医学法律则被列为选修或自修课程,这与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时代态势极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对医学生新的医学模式的知识与思维观念的培养。

其次,中西医教育目的的差异性导致医学生价值取向二元化的不稳定态势。虽然“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但具体在实施治疗中,中西医指导思想上有明显差别。中西认为,“医乃仁术”,医者首先应有高尚的道德,治疗中注重的是“辩证综治”、“标本兼治”;而西医讲究的是“对症治疗”,要求行医者有精湛的技术第一。这使得医学生在价值取向上呈现二元化不稳定态势,表现到今后走上行医的岗位中,那就是见到收“红包”“药品回扣”等现象觉得有情可原,就是这种二元化价值取向在实践中的体现。

最后,学制时段相对较长的特点带来的负面效应。与其他专业相比,我国医学生学医一般为5年、7年、8年,相对较长(虽然与美国的14年相比仍较短),但西医教育为主使得“短、平、快”仍为主导,反映到学生心理积聚的是期望值过高与实际反差较大,与其他专业相比心理失衡,从而不利于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医学生法律与道德素质现状与分析

近年来,在整个国家加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大背景下,各院校法律制度与道德制度建设都有明显提高,医科院校也不例外。但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追求个性、追求所谓“高度民主”也模糊了部分医学生的双眼,这需引起我们业界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一是对民主平等的追求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片面理解。一方面,通过法律基础和道德常识的教育,使医学生懂得了追求平等公正的重要性,学会了人与人交往与相处中的平等相待,以及行为中遵守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但另一方面,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习技能的掌握,让他们开始机械错误地运用“优胜劣汰”的法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出现“权钱交易”、“收受回扣”、“不拿白不拿”等观念在部分医学生思想中悄然升温,甚至开始琢磨怎样规避法律来维护自己所谓“合法”的权益。

二是过分强调个人第一、自我奋斗,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淡漠。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学生们接受市场经济金钱至上的观念比较流行,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切向钱看,人与人的交往就是权钱交易、互相利用,医学生也不例外。自我标榜观念的膨胀,使同学们集体观念、国家至上的理念悄然淡化,长期以往,极易使走上工作岗位的他们道德滑波,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医学生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带来机遇的同时,又使他们经受着更大的挑战。社会分工的越加细密,要求医学生不仅要遵守法律规范,更应受医学技术规范的制约,加强医学生的道德自律尤为重要;同时,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法律理念,也拷量并冲击着医学生们传统的理念。新医学模式在教学中的不断深化和落实,也呼唤着一种新的素质教育模式诞生。

二、医-德-法并治:构建文明和谐医患关系的保证

(一)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德法并治的重要性

当一个病人进入医院,就等于医患之间建立了法律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管社会上有多少种争论,认为医患关系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消费服务关系,但至少是一种特殊的非典型的民事服务合同关系。这种特殊主要体现在诊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医疗行为的准公共性,医疗行为贯穿救死扶伤的道德性,这些都决定了医学生将来所要从事的职业必须要受到医疗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制约。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卫生人员的社会风气,”同时,医务人员本身也要加强职业素质培养,积极履行,“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总之,加强并实行医学生医德法并治教育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石。

(二)当前卫生立法的现状决定了医德法并治的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层出不穷,据不完全统计,仅全国人大颁布的基本法律有10部,国务院颁布的卫生行政法规有32部,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达400多个,法律渗透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方方面面。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还规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教育广大卫生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及一切有损于群众利益的行为。”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在加强医德建设的同时,更注重在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上下大力。“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医疗执业保险,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可见,无论从卫生立法的现状还是卫生改革的发展趋势,对医学生加强医德法并治教育都是时代必然。

(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决定了加强医学生医德法并治教育的合理性

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承的,两者辩证统一,相互渗透,缺一不可。道德规范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才能上升为法律层次,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强制性道德。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惩恶,但它的适用范围较小,即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因此,加强道德与法律教育,对于培养医学生的依法行医、合乎道德的行医是紧密不可分的,缺一不可。在法治国家里,公共道德规则日益用法律明确下来,各种法律法规本身就是国家提倡的道德规则,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与道德规范接轨。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将医德建设与卫生法制建设割裂开来,认为卫生法制建设是硬任务,抓得“硬”,医德建设是软任务,抓得“软”,医德建设与卫生法制建设的发展不同步,道德与法不协调的现象。因此,现阶段,在实践中摸索医德建设与卫生法制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途径和方法十分重要。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公务道德法》、《公务员道德法》的形式,设立《医务道德法》、《医务人员道德法》,促进和保障医德建设和卫生法制建设的合力作用的实现,并通过道德建设与卫生法制建设的合力作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

三、医学-法律-道德素质教育新模式的探究

医学-法律-道德素质教育新模式,不是简单的概念重组,而是在每一种教育中都渗透着另外两种意识教育。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围绕医学技能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教育,提升道德教育水准,从而打造出新时期真正的复合型医学人才,为文明行医、合法行医奠定坚实基础。

(一)将新的医学教育模式与医德法并治教育相结合

长期以来,医学教育偏重于生物科技,法律教育仅限于浅尝辄止的短期基础教育,并未进行有针对性地系统医学法律教育。虽然大多数医科院校都开设了《医学伦理学》,它对医学生医德意识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但《医学伦理学》毕竟仅从道德层面要求医学生遵守医德,这对医德法全面意识的培养是不利的。医务人员承担的是“健康所系、性命所托”的重大使命,它要求医学生在校学习时,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应有充分的法律与道德意识,否则一旦进入工作岗位,面对日益复杂的医学领域与复杂多变的市场中的不同社会背景的患者,就会无所适从。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出现,也对我们医学生的教育提出更新的挑战,加强医德法并治教育才能真正适应并从容应对新医学模式的变革要求。

(二)医德法意识教育渗透于教学改革和临床实践之中

如何使医学生系统学习医学伦理和医学法律,让他们明确医患双方在道德和法律方面的权利及义务,这是我们教育中必须明确的两个结合。但如何真正才能有机结合呢?在法律教学中剖析立法内容和立法精神同时,更应联系与之相适应的处理结果;在医学伦理教学中不仅讲求医学伦理内容,还应尽可能地寻求法律的支撑。同时,将这种培养延伸到临床实习阶段。临床实践中既要服从带教老师指导,还应注意将诊疗操作习惯与诊疗操作规范加以结合思考,习惯并不一定是合法的,服从伦理,更应讲求法律规范的遵守。从而将医德法意识教育真正贯彻于书面与现实的完美结合之中。

(三)将医德法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终生教育系列相融合

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如何营造医德法并举意识氛围,这是一个容易被人们忽视的课题。根据医科院校的特点,通过社团建设、专题教育、专业教师贯输等多种途径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氛围,使医学生在潜移默化中确立医德法意识,尤其是培养他们的“慎独”精神境界,从而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规范诊疗行为,妥善处理医患关系都有较大益处。鉴于医务人员在医患关系的主导作用,培养医学生的德法信仰实为关键,而这种培养不仅在学校教育中,更应将其纳入他们的终生教育系列之中,从而使他们将遵守法律和医学道德成为一种习惯性的理念,才能最终造福于全社会百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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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6

关键词 新形势 高校保卫干部 职业道德素质 构建

0 前言

构建高校保卫干部职业道德素质不仅可维持校园的稳定安全,还能促进自身发展。现阶段,高校保卫干部队伍整体建设良好,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职业道德素质不高、薪资待遇不理想等。在新形势下,积极构建职业道德素质,改进队伍结构,加强培训,提高薪资已经成为高校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本文对于职业道德素质构建的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高校保卫干部职业角色认定

保卫工作隶属于职业范畴,主要负责保护人类安全,消除危害因素,为满足保卫对象的安全需要,结合客观条件,使用物质、技术方面的手段,与危害因素抗衡。高校保卫工作作为保卫工作的基本组成部分,主要负责维持高校全体师生的安全,在校园内进行有效的防范活动,切实保护法律尊严,严厉打击所有违法违章行为。

从职业主体和服务对象层面来说,高校保卫干部同时兼顾着教师、执法人员和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等多个角色的职能。在教育方面,不同于专业教师,高校保卫干部服务于全体师生,应充分利用所有场合开展宣传教育,面向全体师生大力宣扬法制知识,指导全体师生应认真遵守法律规范,将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另外,高校保卫干部应规避在校园范围内出现违法违章行为,有效抗衡外界危害因素,切实保障教学、校园活动等的安全、有序开展。高校保卫干部虽然具有治安辅助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但不具有刑事执法权,高校保卫干部属于服务人员;在思想教育方面,指引高校师生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观,维持政治稳定是高校保卫干部的主要目标。由此可以看出,高校保卫干部在高校内部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因此高校保卫干部的职业道德素养就十分重要。

2 高校保卫干部职业道德素质构成因素

在职业生活实践活动中所映射的道德素质便是职业道德素质。在道德规范体系中,职业道德素质主要由职业、家庭道德以及社会公德等构成,在不同职业中,具体的规范内容和要求存在差别,因此,可将职业道德素质确切的界定成建立在公民道德素质之上,具有职业特征并满足道德规范标准的一种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主要包含职业道德认识、意识等,是从业主体一定要具备的基本素养,比较稳定。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职业道德素质的构成因素各不相同,本文主要从以下三视角进行探讨:

2.1 以教师视角分析

(1)热爱自身岗位,怀有强烈的责任感,关心和尊重学生,表里如一,专业水平较高,专业知识扎实,注重日常言行举止。高校保卫干部应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独特的魅力、丰富的知识和崇高的品质,严格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虽然课堂不是高校保卫干部教育活动的主要场所,但其本质属于育人工作,和高校教师拥有相同的职业道德素质,只有严格遵守教师规范,才能有效开展教育工作;(2)从法制宣传教育层面来说,为全面落实普法工作,应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面向广大学生有效传输法制知识,注重课堂教学,这要求高校保卫干部应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3)在职业道德素质倾向方面也存在差别,对于高校保卫干部而言,更加倾向法律以及管理层面。在充当教师角色时,不仅要具备基本道德和教学水平,还应熟知法律等知识。

2.2 以执法者视角分析

(1)高校保卫干部站在执法角度上,应严格遵循公平、全面服务的原则,严格遵循客观事实,公正执法,熟稔业务,团结向上等。执法人员的日常行为和国家法制以及执法机关紧密相关,在社会生活中还将执法人员比作社会医生,在执法实践中,如若不能彻底解决纠纷,将会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由此可知,执法人员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将会引发严重后果;(2)执法人员除了尽忠职守、甘于奉献,还应适度退却;(3)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高校保卫干部应充分使用现代技术手段,有效降低智能犯罪率。高校保卫干部在充当执法人员时,应尽忠职守,全面掌握自然科学知识,具备灵敏的观察能力和灵活的应变能力,沉着稳定,意志坚定,逻辑思维发达。

2.3 以思想政治教育者视角分析

(1)鲜明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思想政治教育者的政治信仰应坚定,理论知识扎实,思维方法合理,业务能力较强,魅力独特。通常思想工作是在以下两种条件下进行:一方面,在师生思想中出现不应有观念时,另一方面,师生行为出现不正当表现时。若出现不正当表现,工作难度系数较小,若出现不应有观念,则应进行适当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助于平等视角下愉悦的展开工作。高校保卫干部应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扎实的理论知识,全面掌控校园以及社会动态,只有这样才能开展合理的政治保卫工作。为实现这一目标,高校保卫干部应积极走入师生内部,明确师生的真正需要,针对不同工作的开展采取适当的方法,以平等的视角进行工作,确保思政教育工作的畅通。品质、个能能力、专业知识和情感是组成职业道德素质的基本因素,高校保卫干部在兼任教师、执法人员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多重角色的同时,其职业道德素养相应的也应具体以上三重身份的部分素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校保卫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高校保卫干部职业道德素质培养的策略

(1)增加对职业价值的认识。为做好分内工作,高校保卫干部应正确认识自身职业价值,构建和现展相一致的职业观念。因此,保卫干部应深入认识职业价值,进而形成强烈的工作动机,养成优秀的道德品质,得到更多师生的认可和尊重,树立威望。

(2)重视保卫干部能力素质的培养。个人能力直接决定着最终的活动效果和整体质量,能力素质在评判职业道德素质指标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也影响着威信树立情况,且是有序校园秩序的前提条件。现阶段,从整体层面上来说,高校保卫干部能力素质不高,例如,科研能力欠缺,导致高校保卫干部无法科学分析实践活动,也不能准确判断工作规律,工作效果并不好,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高校保卫干部的发展。

(3)提升高校保卫干部的知识水平。若想增强职业道德素质,则应改善知识结构,提升知识水平,增加知识积累量,拓展视野,认真学习与之相关的其它学科内容,特别要注重信息技术的学习。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犯罪手段呈现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大部分犯罪活动和高新技术紧密相关,如若仍然采用传统手段,将会适得其反。虽然,当前高校保卫干部的专业水平和知识积累和时展存在一定的差距,大部分人员的学历较低,这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保卫干部的形象,不利于保卫工作的开展。由此可知,应积极改善知识结构,增加知识积累量,拓展视野,这是新形势下构建职业道德素质的主要内容,为改善知识结构,一方面应加强学习,掌握最新理论知识,明确前沿问题,并以此为中心,开展相应的学习活动;另一方面应注重交流,旨在通过及时的交流和探讨,明确自身不足,共同进步。

(4)培养高校保卫干部的职业情感。个体在受到外界刺激后会产生一种情感上的心灵反应,因个体差异,千差万别。高校保卫干部只有对职业生成浓厚的情感,认同工作职责和工作义务后,变成自由主体,在实践活动中不会人云亦云,具有强烈的归属感、自豪感和荣誉感。因此,我们应重视高校保卫干部职业情感的培养。消除自卑情绪,正确认识自身岗位,同时,全体师生应大力支持保卫干部,重新认识保卫干部的职能和价值,消除偏见。

4 加强高校保卫干部素质建设的重要意义

伴随着危险因素的增加以及不安定因素的慢慢渗透,高校安全稳定局面并不乐观,外加高校保卫干部的综合素质较低,和当前的高校保卫工作存在差距,因此,应加强队伍建设,这在校园秩序维持以及构建和谐校园中发挥着深远的影响。

(1)有助于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对于高校保卫干部而言,校园政治稳定是其主要内容。积极构建职业道德素质,加强素质建设,增强高校保卫干部的责任感,提高政治敏锐力,有效把控形式,全面分析各种问题,强化防范意识,提升教育水平,提升校园政治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切实维护校园稳定。

(2)保持良好的校园秩序。校园秩序是教学以及文化活动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也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近年来,高校招生规模日益扩大,教育改革全面推进,学生数量极具增加,校园开放程度逐渐增加,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交往更加频繁,在校园内出现突发事件的几率增加,安全隐患加大,危险因素增多。同时,增加了高校治安环境的复杂性,这要求高校保卫干部应具备较强的能力,构建一支职业道德素质较高、综合实力较强的保卫队伍,增强驾驭能力,切实保障全体师生的人身安全,有效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5 结语

高校保卫干部与校园的安全稳定紧密相关,高校的发展依赖保卫部门,因此,在新形势下,高校应认识到高校保卫干部的重要性,提升价值认识度,重视能力培养,积极构建职业道德素质,使其有效履行自身职责,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打造一支实力较强、职业道德素质较高的高校保卫干部队伍。

参考文献

[1] 林绍平.新形势下高校保卫干部管理能力提升的探讨[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0(2).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7

近年来,医患关系在总体上是和谐的,但在总体和谐中存在着不和谐,甚至形成医患关系紧张的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因而理论界关于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现拟就近五年来国内研究成果作一综述。

1 医患关系的紧张现状

近年来,医患关系成为热点,缘于社会转型时期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医患冲突不断发生,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5年6~7月份,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270家各级医院进行了调查:全国三甲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中要求赔偿的有100例左右,二级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要求赔偿的有20例左右。②医疗纠纷以医疗过失为主转变为以非医疗过失纠纷为主。③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其处理以行政为主体转变为以法院为主体。④医疗纠纷易于引发社会的反应,人的生命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构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⑤医疗纠纷的赔款额越来越高。刑事案件增多,个别地区甚至发生杀害医生的恶性事件,病人疾病久治不愈,患方伤害医生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北京某医院主任医生被患者家属无故殴打事件,引起人们对医患关系的反思。

2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2.1 医方因素 医患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医务人员。卫生部部长高强认为,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医患关系来说,主导方面还是医务人员。医方因素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医疗质量问题:一些医院规章制度执行不严,造成差错事故发生,或是技术水平低下,或者是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弄虚作假造成误诊误治等。其二,医风医德问题:一些医务人员素质降低、自身修养欠缺。据有关部门统计,医疗纠纷的诱因80%以上不是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而是服务质量甚至职业道德问题。如:“红包”与药品回扣现象,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冷淡现象等。其三,医患沟通问题:一些医务工作者“见病不见人”,忽视了病人心理感受,忽视了与病人的沟通和交流,造成病人的误解。其四,技术性违规问题:李大平认为[1],医方为避免医疗风险和责任而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加重了患者的负担,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例如,普通的感冒发烧也要做血常规、胸片、血培养。其五,“以药养医”问题:医院实际上存在着“以药养医”、医务人员收入与病人所交费用多少挂钩的政策。药品的虚高定价是医疗费用高昂的主因和医卫界不正之风的源头,是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2]。

2.2 患方因素 一是患方对医疗工作和医学知识的不了解,对医疗诊疗的效果期望值过高,认为治不好就是医院有过错,从而迁怒于医院和当事医生。例如,某患者在与医生辩论时就说:“我到底是什么病你没诊断出来,当然是误诊了。”二是患方认为治病是医务人员单方面的事而与患者无关,医方收取货币就理所当然要治好病。三是患方的道德素质问题。在医患纠纷中存在着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无理取闹事件。值得重视的是,一些医院附近还出现策划患方闹事的“医托”,对医院的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2.3 医患之间的关系因素 一是医患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医患冲突的最终受害者是患方。患者的求医与医生的施医而形成施恩与受恩的医患关系,会导致医生救世主式的诊治方法。二是医患信息的不对称。李大平认为[1],医患信息的不对称,使医方对病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善意或非善意的信息隐瞒。三是公益福利性与市场企业性的冲突,医疗卫生事业在医方是市场企业性而在患方则是公益福利性。

2.4 社会因素 第一,法制方面的因素。一是规范医患关系的法制建设滞后,无法可依。二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常出现理解上的偏差。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给执法人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没能有效地将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第二,制度方面的因素。一是卫生资源的分配不公,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医疗卫生资源主要分布在大医院和城市,而广大乡村和小医院所占医疗卫生资源过于稀少。朱锡光等认为[3],卫生资源分配不公的社会问题,社会心理的“仇富情结”及与社会不满联在一起的分层意识是医患关系恶化的催化剂。二是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有三:全民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这可能是最根本的原因;医疗质量和医疗费用监管制度不健全;医疗服务保障机制不健全。第三,新闻媒体方面的因素。媒界对患者具有同情心而缺少对医务人员的理解,其立场倾斜于患方,其报道偏重于患者,再加上某些媒体的不当炒作,引起社会公众对医院信誉的质疑。陈良珠等认为[4]新闻媒体正面舆论宣传不够而过分渲染医院的黑暗面,误导患者在治病过程中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而与医方发生冲突。张伟程认为[5],舆论导向失之偏颇,推波助澜。第四,医学本身的因素。一是医学高科技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对患者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伤害[6];二是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它不可能包治百病。从哲学观点而言,人体属于一个“灰箱”,现代医学对其既不是一清二楚的“白箱”,又非一无所知的“黑箱”。因此,有时医务人员并无过失,但仍发生不良后果,而这是患方所不能接受的。三是医疗服务发展水平落后于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增长。高强认为,当前群众越来越高的卫生健康需求和医疗服务的提供严重不足是一个很突出的矛盾,集中表现为看病难、看病贵,出现医患纠纷甚至医患冲突。

3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方法和途径

3.1 医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举措 理论界的兴奋点在于医方如何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两个大的方面,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李茜等认为[7],狠抓医学基本功,最大限度地减少误诊误治现象,普及和加强医患交流技巧培训,在为患者提供全程服务过程中渗透人文关怀,消除对患者的异化物化倾向。第二,刘志军等提出[8],医院要完善医院管理、注重内涵发展、建立人文关怀的医患模式。卢建敏认为[9],加强医疗活动中的人文关怀有助于提升医院的竞争力。第三,陈良珠[4]等认为,医院应重视医疗质量、重视人文关怀、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构建以人为本的医疗服务、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修养,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病人不单需要肉体上的治疗,更需要情感上真诚的关注和抚慰。作为医生,不仅要为病人解决病痛,更应该理解患者心理,消除患者的心理阴影。第四,皮湘林等认为[10],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关键在于培养医务人员的道德素质,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变“以病为中心”为“以人为中心”,保持对生命的敬畏感,把人的价值放在第一位,尊重患者的尊严和人格,从病理上、社会环境上和心理状况上全面了解患者。

3.2 患者方面 张洪彬等认为[11],患者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拥有自主权,患者要理解医学的高风险性和探索性,尊重医务人员,当诊疗出现意外时,应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刘国祥等认为[12],患者应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治疗、恢复和保持健康;支持医学发展。

3.3 医患交往 医患之间平等交往与沟通是化解医患矛盾的关键所在。首先,关于医患关系的模式,美国学者萨斯和霍伦德提出的主动—被动型、指导—合作型、共同参与型理论被广泛应用。其次,关于医患沟通,主要有五种观点:第一,卫生部部长高强认为,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所在。刘俊荣认为[13],医患之间只有加强人际沟通,彼此信任,消除误解,才能有效地减少冲突,和谐有序。第二,贾建文认为[14],医院在医患沟通中应起桥梁作用,建立并落实医患沟通机制。第三,阎平慧认为[15],医务人员在医患沟通中应采用换位意识,充分理解患者;强化角色意识,医德医术并重;协调社会关系,多方关心患者。第四,陈同华提出[16],医务人员应做到“五心”:细心分析病人心理、诚心为病人服务、耐心听取病人意见、虚心接受病人批评、热心为病人解决实际问题。第五,医患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建立真正的信任关系。关于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论界一般认为,应走出医患关系的物化和货币化困境,建立医患之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冷明祥则提出[17],实行病人选医生制度有利于改进医德医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4 社会经济举措 首先,关于卫生事业的指导方针。卫生部长高强指出,坚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卫生事业发展道路不能变;坚持卫生事业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公益性质不能变;坚持政府承担公共卫生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责任不能变,才能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坚实的基础。其次,关于综合治理,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高强提出,应发挥政府保障群众基本医疗的主导作用、改革医疗服务体制、转换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加强政府对医疗服务行业监管、大力发展农村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等多方面,积极研究探索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有效措施。第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应是:综合治理是基础,市场化调节是润滑剂,法治化治理是关键。第三,李润华等认为[18],要用法律和道德规范来调整医患关系,并加强医院现代化管理。第四,朱锡光等认为[3],医患关系的改善有赖于国家卫生行政管理力度加大、医疗改革加快、财政补偿合理、法律法规完善、教育普及提高、媒体理性传播、社会大众道德控制水平提升等全方位的努力。再次,制度建设,主要有三种观点:①高强提出,要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努力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②李茜等认为[7],建立健全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医疗保险体制和社会调节机制。③钱亚芳认为[19],坚持公平优先原则的基本卫生资源配置有利于改变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再其次,关于法制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五种观点:①李茜等提出[7],应建立健全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国人素质与心理的法律法规,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双向的医患关系。②杨湛等认为[20],要尽快制定《医疗服务法》,明确医院定位,规范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实现。③周子君认为[21],要制定《患者权益保护法》来规范医患关系。④兰迎春认为[22],应深化改革、调整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利用法律标杆、平衡医患利益关系,加强道德教育、协调医患利益关系。⑤高玉玲则认为[23],协调和处理医患利益冲突应坚持以病人权利为中心同时兼顾医方利益的原则、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原则。二是普及法律法规。刘国祥等[12]认为,应对患者、家属乃至社会成员进行医学、伦理学、法律知识教育。第五,社会舆论导向。高强认为,媒体应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意识,并增强群众对我国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解和支持。刘国祥等认为[12],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建立公正的社会舆论导向:新闻媒体应多宣传医疗成就及医务人员的业绩,尽量避免过分渲染医疗事故、医疗过失方面的新闻,以免对医患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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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8

一、充分认识卫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卫生执法监察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卫生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卫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内在要求。回顾卫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实践。近几年,卫生系统廉政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去年全省卫生系统因涉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68件,68人,涉案对象都是掌握审批权力的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审批人员、医疗卫生单位领导、药剂科、设备科、信息科、财务科负责人和部分医务人员,他们大多利用职便如手中掌握的审批权力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卫生执法监察工作,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便进行权钱交易显得尤为重要。卫生监察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察的组织协调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就必须与时俱进,紧贴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做到思路靠前、工作靠前、监督靠前,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防微杜渐。当前,卫生改革处在关键时期,总书记在第三十五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医疗卫生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工作任务,卫生执法任务更加繁重。因此,加强卫生执法监察工作对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卫生改革发展目标,保证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保证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认真贯彻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执法、卫生监督稽查在卫生执法监察中的作用

卫生执法监察与卫生监督执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相互联系。卫生执法监察工作不能“单打一”,只有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执法、卫生监督稽查的作用,做到三者紧密配合,相互作用,形成合力,才能保证卫生执法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首先,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执法的作用。卫生监督执法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采取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卫生监督执法在卫生执法监察中的作用表现在,它通过加强对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以及卫生行业中的不正之风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同时对推动卫生部门不断加强政风行风建设,防止不正之风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蔓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稽查的作用。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和下级卫生监督组织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卫生执法监察要和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卫生监督稽查职能,加强内部行政效能监察,通过目标考核、纪律督查、专项监察、案件调查、投诉举报核查等方式,发现和掌握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效能作风建设、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漏洞和薄弱环节,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对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存在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权钱交易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及时查处,对查处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深刻剖析问题发生的根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制度落实,从而保证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不出现大的“塌方”。

第三,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执法监察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牵头抓好执法监察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卫生监督执法和卫生监督稽查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卫生行业的监管和卫生执法队伍的监督稽查工作。三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配合,通力合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苗头性问题,研究对策措施,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任务。要加强举报件的核查工作,建立转办督办机制,明确三方职责,及时移送和转办有关案件线索和举报件,跟踪落实调查处理情况。

三、当前卫生执法监察中需要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1、抓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近几年,我市通过开展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还存在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做法,有的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标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者准予许可;有的超越法定权限审批;有的在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诊疗科目设置不规范,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权钱交易带来了可趁之机。因此,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是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数据库,做好医疗机构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相关数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床位、基本设备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提供基本依据;二是成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进行不间断的监管。工作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医政、法监、监察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依法、依纪查处有关违法违规审批行为,探索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三是抽调有关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通过对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查处和纠正,发现问题,查找根源,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强化依法依规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范文9

关键词:医学院校 大学生 法制精神培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9.016

大学生法制精神培育是整个法律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人文社会科学范畴。它是以传授常识性、基础性法律知识来培养人们重视、遵守和严格执行法律制度的思想意识,以及对法律实践的能动反映和内在自觉性的教育活动。[1]在当今社会中,医学生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不仅需要有娴熟的医术、高尚的医德,还需要知道如何与病人沟通,懂得如何处理医患矛盾与医患纠纷。[2]这就要求当今的医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实现知法、守法、用法。但从目前我国医学院校法律教育的现状看,仍存在着诸多不足,阻碍了医学院校法律教育的发展,不利于医学院校大学生法制精神的培育。

1 医学院校法制教育面临的现实挑战

1.1 医学院校法制教育培养目标不明确

新时期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目标应表述为:使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治信仰。自觉维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民利,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知法、信法、守法、用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具体来说,就是要培养学生树立法律价值观、法律平等观、权利义务观和法律至上观,成为具有较强法制观念的合格公民。[3]加强医学生法制精神培育,不仅关系到医学教育事业的成败,而且关系到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在卫生事业领域的落实。因此,医学院校大学生法制精神的培育绝非权宜之计,而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长期教育工程。

在制定医学院校法制教育培养目标时,不应该仅限于法律基础、卫生法学等相关课程的开设,而应着眼于医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的培育。具体包括知法、守法、用法三个部分:所谓知法,要求医学生必须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识,对涉及专业领域的卫生法律法规应熟练掌握;所谓守法,要求医学生在了解法律知识,熟悉卫生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必须敬畏法律,以法律作为最低的行动准则,倡导更高的道德操守;所谓用法,要求医学生能够将法律和医疗实践联系起来,能够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作用,在遇到医患纠纷和医患矛盾时应知道该如何做。

1.2 医学院校法制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方法不得当

笔者为了解卫生法学的教育状况,选取了中山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广州医科大学、广东医学院临床专业学生展开调查,以问卷调查的形式从临床医学生的视角对医学院校卫生法学教育的认识、卫生法学教育目标的认知、教学满意度以及教学改革的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在课程设置方面,医学生对卫生法学课程设置的满意度仅有34.7%,不满意的占20.7%,一般的占19.3%。有25.3%的医学生不知道学校已经开设了卫生法学的课程。在教学方式的调查中,教学仍然以课堂讲授的灌输式教学为主(占67.1%)。在最有效的教学方式调查中,学生最希望的教学方式是与医学实践相结合(占87. 3%)。

从调查数据可知,大多数的医学院校对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是远远不足够的。首先,医学院校对法学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临床专业的教学主要是围绕医学专业课程展开的,医学生的学习负担重,需要学习的专业内容相当多,很多学校对人文课程的课时做了严格的限制。其次,卫生法学、医疗实践与法律处理等针对医学生的特色法律课程没有纳入医学院校必修课范围。虽然卫生法律法规是职业医师考试的必考科目,但有些医学院校仍然将这些课程定位为选修课,或者受师资力量的影响根本就不开设此类课程,使得医学生在大学阶段没能接受与专业有关的法律教育。最后,卫生法学等相关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生硬,以灌输法律法规为主,不仅使学生失去了学习的兴趣,也使课程的学习脱离实践,没能发挥其效果。

1.3 医学院校法制教育师资队伍构建不力,学生的学习热情不高

目前,我国医学院校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构成相对复杂,主力队伍主要来自于法律、思想政治教育、哲学等专业,还有一些教师来自于医学、管理学专业。卫生法学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学科,大部分的教师自己都没有学习过相关的课程,很多教师是因为教学任务的安排而教授此类课程,只能边教边学,既没有很好的知识体系,更难以将医学法律知识与医学实践结合起来。

调查数据表明,83.5%学生能够认识到卫生法学课程的重要性,但仅有32.5%的学生对卫生法学具有浓厚的学习兴趣。学校的重视程度不够,教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不得当,直接影响了学生对卫生法学等相关该课程的兴趣。

2 医学院校法制精神培育的路径探讨

2.1 明确医学院校法制教育的目标

教会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方法,树立终身法律教育的思想,树立法律知识与医疗实践相结合的思想,对医学院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做出长远规划。

树立终身法制教育的思想。法制教育是国家对公民实施一定的民主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的传授,使全体公民具有依法行使民利、履行义务和依法管理各项工作的素质的教育。[4]由于医务人员专业的特殊性,法律精神的培育应该是长期的,终身的。法律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对医学法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精神时,一个很重要的任务是教会他们学习法律的能力,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在近几年医患矛盾突出,医患纠纷频发的阶段,总能听到、看到很多医生为了自保进行“防御性医疗”,特别是遇到新的情况不愿意进行新的探索和尝试,这大大阻碍了医学的发展,医患之间的矛盾也不断加剧。如何正确地运用法律,既能适应社会新形势,又能很好地为患者服务,是新时代对医务人员提出的要求。

树立法律知识与医疗实践相结合的思想。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医学生们在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够将法律运用在医疗实践中。卫生法学、医疗实践与法律处理等相关课程与医疗实践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内容包括:医疗卫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医疗产品法律制度、健康相关产品法律制度、医患关系法律制度、医疗保障法律制度、传统医学法律制度、医学科学新技术相关法律制度等等。在确立教学目标时,应将法律知识的教学融合在医疗实践中。这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又能让学生直接形象地体会法律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使其在今后的医疗过程中自觉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2 加强医学院校法制课程建设

2.2.1 医学人文课程的整体建构

医学人文教育,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培养医学生人文素质的教育。作为最早提出人道主义思想的医学,具备强烈的人文属性,无论是古代“师带徒”教育模式,还是现今以学科为基础或以器官系统为基础的教育模式,医学人文教育从医学诞生的那天起无处不在闪耀着教育的光芒。医学人文教育不仅培养医学生具备宽厚的人文知识底蕴,高尚的道德情操及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同时能够积极正确应对科学与人文相互结合渗透、交叉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其核心是“人性教育”与“仁术教育”的统一;其路径是通过改善医学活动主体(医学生)的精神与实践能力,进而为客体(人类)服务,改善和维护人类个体和群体健康状况。[5]我国医学院校人文课程主要有: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卫生法学、医疗实践与法律处理等课程。而法制教育的相关课程:卫生法学、医疗实践与法律处理无疑是医学人文课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法制精神培育还需要与其他人文课程的建设紧密联系起来。

2.2.2 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融合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生活中的两大基本社会规范,共同引导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道德的发展状况也制约着立法的发展。法律和道德的互动关系就要求医学院校在人文课程的教育中必须将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学生能够正确认识医疗实践中出现的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象,能够正确处理实践中遇到的法律和道德冲突问题。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医疗实践中常常会出现道德与法律冲突的情况。例如:在家属拒绝手术的情况下,医生是否能够为了抢救病人而自行施救?未取得医师执照的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是否能够抢救病人?安乐死、器官移植、代孕等等也都会陷入法律和道德冲突的争论中。最理想的教学方式是将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鼓励教师从道德和法律两个角度分析问题,让学生从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另外,担任这两门课程的教师应相互交流,互相配合,力求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上相互融合,加强医学人文课程的整体建构。

2.3 紧密联系医疗实践,营造医学法律氛围

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是加强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

2.3.1 医学法律实践课程的新尝试

法律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法制教育就应注重其实用性。在安排教学内容时,不应该照本宣科,而应按照大学生的具体需要来教学。医学院校学生除了一般大学生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外,还必须了解与医疗卫生实践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正确看待医疗实践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必须懂得如何面对医患矛盾和处理医患纠纷。医疗实践对医学生在法制教育上的要求要远远多于一般的大学生。在课程的设置上,除了设置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卫生法学”等课程外,还可以开设一些选修课,如“医疗实践与法律处理”,甚至还可以开设法学辅修课程,让有能力的学生更加全面地学习法律知识。医学法制教育的实践课程可以是立体多维度的。一方面可以开展医学人文系列讲座,将法制教育专题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聘请有关专家对当前社会关心、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讲授,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也让医学生关注社会,真正体会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开设法律实践的第二课堂,锻炼医学生的法律能力。医学院校可以借助附属医院的优势,收集医疗实践中的法律争议,开展诊所式教育,让学生与临床医生面对面,这样既巩固了医学生的卫生法学知识,也让学生对医疗实践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有一个心理预期,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

2.3.2 医学案例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新尝试,在医学院校的法律精神培育中同样可以借鉴。目前,灌输式教育——卫生法律法规的直接讲解使医学院校的法制教育显得枯燥无味,又与实践相脱节。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与实践相结合是难以学好用好法律的。更何况医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法律条文的分析和法律逻辑的推理会让医学生们难以理解。探索一条法律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之路刻不容缓。一方面,建立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平台,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的新模式。医学院校法制精神培育可以依托医学学科的背景优势,与附属医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医疗卫生实务部门加强合作,并与位于医疗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的法院合作,将教室搬进法院、搬到医院、搬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使实践教学基地真正成为学生的“第二课堂”,并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建实践教学基地。[6]另一方面,以案例为主导,通过案例学习法律知识。在条件允许时,还可以通过设立模拟法庭、模拟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和调解,让学生切身体会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

2.4 健全医学法制教育的管理机制,造就强有力的医学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加强教师对于医学专业、其他人文专业课程的学习,完善知识结构。由于专业所限,很多医学院校卫生法学的教师觉得力不从心。在鼓励卫生法学课程教师不断学习医学知识、其他人文课程知识的同时,也应该引导医学专业教师重视法制教育。在涉及到各个医学学科的学习过程中,临床教学的医生更应提醒医学生重视临床操作规范,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

聘请临床工作者、法律实践工作者,充实医学法制教育的教师队伍。医学院校法制教育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除了一般的教学以外,还可以聘请在实践部门工作的有关专家采用专题讲座的形式来进行教育。例如: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官、熟悉医患纠纷的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临床医生等等,都是很好的人员。只有将学校和实践部门紧密联系起来,共同努力,才能健全医学院校的法制教育,才能不断提高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精神。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Nirav D. Shah, The Teaching of Law in Medical Education [J].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Journal of Ethics, 2008,(10):332-337.

[3]陈耀明.医学生法制教育研究——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D].天津医科大学,2011.

[4]韩世强.当代大学生法制教育实现机制的体系化构建明[J].宁波经济,2007,(3).

[5]孙鹏.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体系构建研究[D].第三军医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