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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文化经济集锦9篇

时间:2023-09-22 09:48:18

地摊文化经济

地摊文化经济范文1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 摊贩经济 摊贩管理

一、概 述

(一)非正规就业相关理论阐述

1、非正规就业概念及界定

所谓非正规就业,是指在付酬、劳动时间、劳动关系、工作形态、社会保障及经营活动等方面不稳定或不规范而与正规就业有性质上区别的劳动就业形式。对非正规就业,在经济学上我们首先得给出科学的界定,使之可以被确认,从而可以被归类和管理。

引用张彦教授的界定方法,我们可以把非正规就业不同于正规就业的界定要素列举如下①:(1)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2)劳动时间不固定;(3)收入不稳定,非标准工资雇佣方式;(4)劳动关系不规范、不稳定;(5)劳务收入经常处于税务监管的“盲区”,经营活动处在法律法规的边缘不易统计;(6)家庭所有制及自我雇佣等工作形态。上述六条标准之中只要有一条符合便不是正规就业。尤其是要注意“非正规就业”与违法就业的区别,即以劳动方式取得收入及总体上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作为其合法性的界限,不能逾越。

2、我国非正规就业门类

非正规就业是由个人、家庭或合伙自办的微型经营实体以及以社区、企业、非政府组织为依托,以创造就业和收入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自救性和公益性组织及其他自负盈亏的劳动领域。如:(1)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正规部门里的非正规就业,如短期临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等;(3)第三类是以独立的服务者或机动劳动者存在的经济形式。主要指摊贩经济、家政服务行业等从事各种临时性和零星就业的部门。摊贩经济是非正规就业里面规模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领域,而且其比重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3、我国城市非正规就业的重要战略意义

“2008年12月中国社科院的《社会蓝皮书》显示,国内实际失业率已达9.4%,再加上今年大学生、农民工、下岗人员三支就业大军的叠加,就业形势极为严峻。而非正规就业对扩大就业、缓解压力的贡献率已超过50%” ②。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之下淘汰出了大部分下岗职工和低素质人群,他们赶不上经济腾飞的马车,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所以发挥非正规就业“就业海绵”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非正规就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二)摊贩经济相关理论阐述

1、摊贩经济的定义

所谓摊贩,亦称小摊贩,专指那些无经营执照、无经营房屋、无固定经营时间、被纳入城管取缔的个体小商品经营者。摊贩经济,即街头贩卖活动,是人类史上历史悠久、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业态。从我国古代的“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到近现代走街串巷的街头叫卖者,如卖菜的、剃头的、挑货郎担的,一直发展到当代的摊贩商业街,如我国北京的秀水街以及各个社区之间的早市等。还有香港的庙街夜市售卖品种异常丰富、货品极富特色而且价廉物美。每年各大高校里的跳蚤市场,临时布阵很多学生组织的摊位售卖各种书籍、衣物、学习用具等。而在美国也存在着很多摊贩市场,如波士顿的Faneuil Hall,芝加哥的Maxwell街市,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如今已形成城市中重要的风景线。

2、摊贩经济的特征

各国的摊贩经济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他们有共同的经济特征:

第一,从业主体大多为城市下岗工人、失地农民、部分自产自销的农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的特点是为生活所迫从事摊贩,文化程度较低,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第二,摊点经营规模比较小,经营生产场所不固定。摊贩往往可以通过步行、肩挑、车运等方式在不同的地方流动性地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也有一些比较固定地点营业的摊贩,但是经常受到城管部门的驱赶,被迫流动。

第三,贩卖的商品大多数为价值不高的日用品。如衣饰、玩具、三无产品和盗版电子产品以及各类农产品,如时令蔬菜、水果等。另外还提供人们日常生活必需的一些服务,如修理家具、收购废弃物、擦鞋等服务。这些商品和服务满足了城市“贫民窟”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需求。

3、关于摊贩经济的几种观点

(1)取缔主义。此观点认为摊贩对城市市容造成极大破坏,应该予以取缔。学者们认为摊贩们是“脏、乱、差”的代名词,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形象。摊贩们降低了城市品位,与实现城市现代化目标严重不符,将摊贩们视为白色经济的“眼中钉”、“肉中刺”,是社会问题的制造者。

(2)鼓励发展。这是在2004年在日本福冈市九州大学召开的“亚洲摊贩国际研讨会”中亚洲各国专家学者们达成的共识。此观点认为摊贩经济为城市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为经济繁荣带来了黎明前的曙光,应该支持鼓励并且合理引导。

(3)客观观点。此观点认为摊贩经济是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已经有悠久的历史,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并发展着,是一种必然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之所以现在政府部门与摊贩的对立,是因为摊贩经济的新发展与旧的管理机制不匹配。

二、发展摊贩经济带动非正规就业

(一)摊贩经济与城市非正规就业的经济联系

摊贩经济作为非正规就业形式的一种,与非正规就业是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二者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存在着一致性。从摊贩经济和非正规就业的经济联系上来讲,要促进非正规就业部门就业,摊贩经济吸纳就业的能力是重要推动力,根据有关资料分析预测,摊贩经济在促进非正规就业方面所起到的拉动作用将扮演着就业“火车头”的角色。

1、非正规就业者大军里面大多从事摊贩买卖

摊贩经济从业人员在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员中占据大部分。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是非正规就业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接触最多的,关系最为密切的。从别的就业岗位转向摊贩经营,与其他非正规就业门类相比,降低了从业转换成本。

2、摊贩经济的市场需求所对应的人群恰恰是非正规就业者

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人员,收入少,购买能力低下,而摊贩提供给他们的商品和服务因为价格低廉、品种多样化、生活化,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所以这部分人群对摊贩经济存在着很强的依赖性。如果摊贩经济被取缔,这部分人群的生计将受到严重威胁,从而会加剧贫困,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摊贩经济从业门槛在非正规就业领域是最低的

既不需要什么劳动合同、口头协议,也不需要受制于其他雇主,找个空闲的地皮,去批发市场批发几样小东西,摆个摊点就能做生意赚钱。与其他非正规就业部门相比较起来简单易行,而且事实证明,摊贩的扩张恰恰引起了非正规就业率同比上升,直接导致了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扩大。

(二)摊贩经济对促进非正规就业的重要意义

摊贩经济形式是摊贩从业人员由非正规就业转向正规就业的一个“驿站”,发挥摊贩经济在非正规就业领域中的“内部动力”效应,可以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就业低效率。摊贩行业不仅解决了摊贩业主自身的就业问题,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给同类经济群体,起到了双向就业的积极作用。非正规就业为摊贩经济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摊贩经济促进了非正规就业率的提升。预测以后的就业趋势,摊贩经济的“火车头”带动作用在促进非正规就业领域将会愈发的明显。

三、发展摊贩经济相关对策建议

(一)规范市场秩序

为加强管理,政府应该设置“摊贩中心”,专门对摊贩进行专业性的规范化的管理。对迁人摊贩中心的摊贩发给牌照,赋予合法性,降低赋税,规范摊贩市场经营,引导摊贩自觉迁入与迁出。将摊贩中心打造成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中心,展现地道风味和传统意蕴,延续街头文化。

(二)明确摊贩产权

复旦大学刘新宇博士曾经指出摊贩管理低效背后的根源其实是产权的错置,解决问题的出路是明确摊贩的产权。在治理过程中承认摊贩的设摊权,并降低申请设摊的成本,在规范摊点的同时明确摊点所对应的摊贩业主,明文规定其应该遵守的市场法则,并形成长效机制,减少在以后摆摊设点的不稳定性而引起的各种利益冲突。产权明确,摊贩经营岗位稳定,避免了摊贩业主进入“失业—再失业—又失业”的怪圈。

(三)摊贩自治

鼓励摊贩成立自治团体,应用各种激励措施加强摊贩内部的自我管理。不仅可以减轻城管执法负担,还可以实现摊贩的结社自由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权利,协助解决城管日常执法与摊贩的纠纷,减少暴力执法、暴力抗法而引起的动乱。摊贩“自治”将有利于就业者自我管理、自我提升,降低经营成本和失业风险,也有利于提高城管部门的管理效率。

(四)摊贩管理法制化

摊贩的管理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盲点,缺失切实有效地法律提供根据和支持,使得我国摊贩经济发展在规范上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城管人员执法理念低,执法程序不合法,管理活动缺乏监督等。摊贩业主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在抵抗过程中酿成了人间悲剧。国家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让摊贩经营活动和城管的管理活动和谐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完善政府经济职能

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大都针对正规经济设计,触碰不到非正规经济的边缘,对非正规经济的管理只能严重缺失,尤其是在摊贩经济的规范与管理上就更少涉入。完善政府经济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摊贩经济的有效途径。将政府经济职能的十六字方阵“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落实到摊贩的管理上。

四、结 论

摊贩经济的管理与非正规就业的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理论上应加强摊贩经济与非正规就业经济联系的研究,完善理论的不足,为经济决策者提供理论建议。实践中,政府应该发挥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认真履行经济职能。总的来说,要以发展摊贩经济为手段,带动非正规就业为目的,帮助从业者走向健康长久就业之路,这对于缓解我国就业压力,维持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态势,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战略性意义。

注释:

①张彦. 非正规就业: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②引自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非正规就业:破解就业难题的新途. 2010.08

参考文献:

[1]何松. 我国发展非正规就业面临的问题与政策建议[J]. 北京:商业时代,2009(3)

[2]王会涛,汪戎. 我国非正规就业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综述[J]. 黑龙江:北方经贸,2011(1)

[3]张占勤. 城管执法与摊贩经济[M]. 河北:宝鸡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地摊文化经济范文2

【关键词】 流动摊贩;合法化;探析

流动摊贩大多集中在商业闹市区、人流集中地,它们已成了城市街头一景。众所周知,流动摊贩多为小本经营,没有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也没有交纳相关税费,它以方便、实惠吸引了众多市民,同时为社会提供了一些就业机会。据2009年4月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表明,84.3%的人认为“生活需要小摊”,65.6%的人表示小摊的繁荣是城市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流动摊贩在便民的同时,对市容、交通有一定影响,常常被列入整顿对象。

一、我国流动摊贩的特点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流动摊贩概念及其特点

流动摊贩是指是相对于大中型商业经营者和有经营执照、有经营房屋、有固定经营时间的个体商户而言,专指那些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经营执照、无固定经营时间、也没有交纳相关税、被纳入城管取缔的个体小商品经营者。首先流动摊贩是以自然人个人或家庭从事营业并以此为业的商事主体。流动摊贩一般规模较小,所以也称小摊贩。“小”是指它们投入本钱小、经营商品少,也因此反映出经营者所处的社会地位低下,属于贫困群体(急需政府和社会救助);“贩”是指经营者把商品从甲地甲方,运到乙地乙方,赚取差价。就这个意义上说,小摊贩也可以称为小商贩;“摊”说明了它们毕竟需要一个经营空间,否则无法经营。其次流动摊贩未经商事登记,不属于法定的商事主体。法律上没有承认其主体资格,即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经营在法律上不存在其地位合法与否,属于一种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又没有明确规定取消。

(二)流动摊贩的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摊贩经济收入是流动摊贩为了解决其最低生存的物质保障。纵观流动摊贩,大多来自下岗工人或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没有能力租店面及办理工商证照注册成个体户,摆小摊为得是“有口饭吃”,解决其生存问题。其次流动摊贩有利于缓解弱势群体的就业压力,一定程度上增强社会的稳定程度。由于我国就业岗位供小于求,很大一部分人处于失业与半失业状态。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严峻,有部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也加入了流动摊贩队伍当中。流动摊贩促使一部分无业或待业的人有事情可做,有些待业毕业生从流动摊贩中积累经验后从而正式走上就业途径。最后流动摊贩的存在给市民生活带来便利及实惠,丰富了城市街道文化。摊贩经济一般在小区或是商业区,街道等地方,流动摊贩的经营产品多半是些小东西,比如水,地瓜,一些水果,手机盒、工艺性小饰品等。这些小商品为我们的城市增添了色彩,从某种意上来说,流动摊贩的存在为枯燥的城市生活增加了一抹亮色,丰富了城市人的生活。因此,流动摊贩存在是合符情理的。

(三)“流动摊贩”在法律权利视野下存在的合宪性

流动摊贩从事小规模的商业经营活动谋生及其基本的生存权体现,这一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对此项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几乎类同于对自然人生命权的剥夺。流动摊贩作为我国公民,无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按现在一些人的划分,他们都是非法的无照经营者。摊贩经济是部分劳动人民最低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方式。禁止摆摊,打造所谓“无摊城市”,是一种典型的为了自身管理方便不惜剥夺公民经济自由权的“懒政”思维。和谐社会的创建不应抹掉这些“摊贩经济”,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国外部分城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经验

(一)美国流动摊贩的管理模式

在美国纽约,小商贩向政府申请到“许可证”后就可以摆摊经营。通常的做法是,“专职”小商贩或在职雇员、农民周末要上曼哈顿的街头集市摆摊,先向街头集市组织公司出示身份证与报税卡填表申请,价格因摊位大小、位置、季节而各异,大约十天左右申请人会收到该公司的批准信与摊位编号等,持批准信到纽约消费品局领取摆摊许可证。流动摊贩的车子和摊位一般都有秩序地排在人行道边上或广场四周,色彩亮丽、外形整洁。一旦有了垃圾,经营者会及时处理,所以纽约街头小贩虽多,却并无杂乱的感觉,不会对交通和市容有太大的影响。美国的小商贩每年前四个月要主动向政府报所得税,税务部门根据摆摊的次数与经销的货品,大概估算应交税额。在公司、企业、商店上班的员工,也有人在周末上街摆摊,把正规工作的收入与业余摆摊所挣的收入加起来一起报税。美国的流动摊贩管理者中警察是唯一的执法人员,美国的执法者发现了无照经营的小贩,主要就是开份罚单,将无照流动摊贩的名字记录下来,并不没收他的物品,大多数时候只是将人赶离售货地点完事。

(二)新加坡的流动摊贩管理经验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新加坡,其作为一国家城市,整座城市也是小商小贩充斥街头。随后新加城政府采取整改措施,“政府投资建立小贩中心,对小贩进行迁移,将流动摊贩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之中。”新加坡政府每年对所有摊贩的清洁管理、食物卫生、个人卫生等按等级优、良、中、差四级进行评估,对获“优”者,颁发“清洁与食物卫生优越表现”奖状。对“中”、“差”的业主,则成为下一年度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记分、暂时吊证、永久吊证等处罚。目前,新加坡的小贩有三万余户,汇聚了各色美食,已成为外国游客津津乐道的新加坡特色。新加坡采取允许流动摊贩存在,服务于摊贩政策,将摊贩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中,通过其强大的行政能力实现了所有摊贩都获得许可并均到政府兴建的场所中经营,既为市民提供便利,又保障食品安全与城市环境。

(三)韩国流动摊贩的管理方法

在韩国,流动摊贩一般没有什么税收,只要你申请加入“小摊业主协会”,获得批准后你就可以“出摊”。韩国政府对路边小摊的管理总体上采用区域管理的办法: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区域”,主要包括主干道、火车站、汽车站、广场的辅助干线等区域;第二类是“相对禁止区域”,指妨碍城市美观等危害程度较小的地区;第三类是“诱导区域”,包括城市中心的空地、河溪两侧道路、传统市场内的道路。韩国政府将小摊主作为弱势群体加以保护,韩国的大众对小摊并不反感,反而认为其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甚至美化了市容。

(四)其他国家对流动摊贩的一些管理方式

在欧洲一些国家,政府基于实用的基础之上考虑,有些国家已经把各种摊贩融入了城镇商业的一部分,有些城市还把有明显地区文化特点的摊贩,作为景点长期保护。法国巴黎“早市”文化由来已久且经久不衰,法国在管理流动摊贩的同时,注重为其提供公共服务。每个早市上的摊位和每周营业的时间都是固定的,拥有专门营业执照的流动摊贩要在早市上拥有固定摊位,须向早市所在政府提交申请并得批复。巴黎市有关市政、市场的法律条款有很多,关于小商经营证照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手续公开透明,并且直接可以在网上办理。在执法管理问题上,法国在针对无证摆摊的流动摊贩,在不影响交通的,一般由警察采取教育的方法,不没收货物。新西兰与澳大利亚的流动摊贩的管理由州和地方政府管辖,在中央政府没有关于商贩的法律,也不对其进行商事登记。商贩一般只是向市场主办部门交纳摊位费,进行税务登记后即可营业,国家对商贩的管理就是征税。

三、我国流动摊贩合法化路径建议

根据我流动摊贩存在的合理性原因,其合法化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在承认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基础上,在流动摊贩管理问题上,平衡多种价值,不是把秩序作为法律所追求的唯一价值。我国应当将立法的目的调整为“在追求城市管理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和公共卫生的同时,保障摊贩的生存权,便利居民消费以及追求城市的多元化”。

(一)建立流动摊贩登记制度

建立完整的流动摊贩登记制度作为流动摊贩改革的方向之一,其核心是在承认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基础上,赋予流动摊贩利用街道摆摊的权利并通过摊贩登记进行管理,也就是赋予流动摊贩的从业资格。登记制度可以让流动摊贩在经营时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政府也便于对流动摊贩采取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比如对流动摊贩实行登记制后不一定非得交纳各种办证税费,但又实现摊贩经济的规范化管理。摊贩管理规范化,参照上述国家对流动摊贩的管理模式,流动摊贩登记制度的框架大体如下:(1)根据各路段的重要程度及拥挤程度等因素,对城市路段划出三类“绝对禁止经营区域”、“相对禁止经营区域”及“完全开放区域”,流动摊贩可以在“相对禁止经营区域”和“完全开放的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2)摊贩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进行摆摊,对摆位大小,具体面积做出限制;(3)政府投资建立小贩中心,对小贩进行迁移,将流动摊贩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之中;(4)对流动摊贩的经营时间、摆摊经营设施进行相应的规定。

(二)许可制与登记制相结合

根据流动摊贩所售的商品进行分类,大体把它分为需凭许可证才能经营的摊贩经营,只需登记就可进行经营的摊贩经营。结合目前的流动摊贩大多经营食品、水果、衣物及小工艺品,即可分为食品摊贩(如水、炸豆腐、烤肉之类),一般摊贩(如橘子、苹果等水果或者手机链、包这类工艺品)。考虑到食品的安全,对于食品摊贩可采取许可制,必要的情况下,对食品摊贩进行必要的卫生培训,对其加工制作进行检查,达到标准后方可发许可制。对于一般摊贩只采取登记。许可制要严于登记制度,由于行业特殊对许可的数量采取相应的限制,登记制对数量及税收管理均可以放宽。

(三)采取摊贩业自治组织备案制

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将流动摊贩这类经营主体纳入法律框架下进行管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良性发展;流动摊贩在一个指定的区域内经营,实际上会形成经营的规模效应,这对于提高该地区流动摊贩的整体的交易量,增加其经济收入是有利的。鼓励组织摊贩自治组织,如摊贩业协会,由这类自治组织向政府申请相关的登记,完税事项。流动摊贩只要在摊贩业协会进行备案后即可经营,比如一些菜市场、高校校园内,划出一片摆摊点,摊位固定不变,摊贩经营者可以是临时性的摆一天,摆两天。只要摊贩想摆摊时,在他所在的地方又有摊位,即可向该自治组织备案后方可摆摊。自治组织的可以采取按临时性摆摊收费、长期性摆摊收费,也可按天、按月收费或按营业所得收取一定的费用,自治组织代收取的费用用于代流动摊贩交纳税收及摊位场所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徐栩.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喜与忧.山西法制报[J].2009-7-29

[2]陈锐荣.台州日报[N].2009-4-13

地摊文化经济范文3

关键词: 流动摊贩 占道经营 治理 立法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有序推进,对于很多进入城镇化发展中后期阶段的城市而言,流动摊贩的正面价值正在缩减,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与日俱增。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问题,成为制约潮州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一大顽疾。有效治理州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着力消弭其对城市生活环境、营商环境和交通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引发的突出问题

流动摊贩作为非正规部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实现其劳动权、生存权和经济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体现,曾有效缓解了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基本矛盾,弥补了城市规划过程中的部分缺失,满足了城市化进程中的低端需求,促进了城市公共空间的品质的改善和市民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毋庸置疑。但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阻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扰乱正常的营商秩序、食品安全无保证和增加社会治安管理难度等,也为社会所公认。就我市而言,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弊大于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流动摊贩缓解我市就业压力的功能已不明显。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我市已进入了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各行业各业迅猛发展,用工需求持续旺盛。但受到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产生的虹吸效应的影响,我市因经济落后,收入较低,导致吸聚人口的能力不强,难以保持长期有效劳动力供给。“用工荒”已成为困扰我市产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在此环境下,流动摊贩行业只成为一种分流产业工人的方式,其化解就业压力功能并不明显。

(二)流动摊贩扰乱潮州市区的营商秩序。随着市区各规划配套的逐步完善和网购消费方式的兴起,潮州各类型实体商品消费市场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需求萎缩、供过于求的状况,其中以市区的个体工商户销售份额的下降尤为明显。市区的流动摊贩多在各主要菜市场周边及繁华商业道路两端占道经营,且以地域和价格优势大量挤占正常商户的商品销售份额,致其经营困难,收入下降。基于挽回销售颓势,争抢优势资源,很多正常商户相仿流动摊贩进入占道经营行列,从而提高市区道路占道经营的混乱程度。可见,流动摊贩已成为扰乱我市市区营商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流动摊贩对城市交通和环境的产生负面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市市区面积较小(仅40平方千米左右),主要道路因原先超前规划不足普遍狭小,汽车保有量大(城市建成区私家小汽车车保有量超过19万辆),另因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泛滥,不但影响市容市貌,更严重影响交通通行,增加汽车尾气排放,对潮州市区空气质量的恶化产生一定的间接影响。

二、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难以有效治理的原因

为有效治理流动摊档占道经营的乱象,我市先后出台了《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人民广场和文化公园管理的通告》(潮府〔2004〕51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潮府〔2005〕1号)等政府指导性文件并责成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采取多种方法方式,对其加以制约,取得一定成效,但不能根治,其原因如下:

(一)流动摊贩拥有稳定消费市场。

流动摊贩作为一种自古有之的经济形式,本质是属于农耕文明,与现代的工业文明、城市文明和法治文明本并不匹配,本应为时代所淘汰。但因市民城市文明、法治意识整体不高,加之社会普遍同情流动摊贩舆论导向的影响,导致市民往往容易忽略流动摊档占道经营行为侵犯公共资源的社会危害性;流动摊贩的“经济实惠”、“交易便利”,也是吸引很多市民,尤其是中老年市民消费群体并保证其稳定的消费市场,不被时展淘汰的根源。

(二)优质摊位资源相对有限。

为缓解流动摊贩对于交通与环境的压力,我市通过设定指定的疏导性路段和区域,按合理的消费需求,为流动摊贩规划设立了一定数量的摊位进行疏导,在部分区域的确取得较好的整治成效。但因市区、尤其是市中心区总体优质存量摊位资源存量相对有限,难以满足流动摊贩“流动”、“多变”的现实需求。流动摊贩常因“得不到理想摊位的分配”或“达不到收益预期”就擅自转移到“人流量更多”、“生意更好做”的非指定性道路占道经营,导致流通摊贩集市区域经常性发生位移。可见,优质摊位资源相对有限,是流动摊贩不服从规范管理的直接原因。

(三)城管执法效果欠佳。

城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社会“暴力抗法”案件的负面影响下,其依法履职确实举步维艰。因缺乏有效的执法法理依据、完善的执法程序和难以协调的部门协作,加之工作福利下降、工作风险陡增等不利因素影响,让很多城管人员在面对非法占地经营行为时行为保守,多以口头劝退、警告为主。这样不但不足以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更让很多流动摊贩产生违法成本骤降的错觉,导致更多的流动摊贩敢于公然挑战政府规范性文件权威、肆意在各严管路段占道经营。

三、关于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地经营问题的建议

要有效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地经营问题,应通过完善城市立法和配套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以“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为核心的疏导方式对其进行长期性和系统性的治理,笔者建议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城市立法,实现对流动摊贩的“总量控制”。

1.明确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违法性质。建议我市人大应紧抓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赋予潮州地方立法权的有利契机,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流动摊贩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立法。通过明确定义流动摊贩肆意占道经营为违法行为和其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减低相关人员进出该行业的随意性。

2.加强法律宣传,消减违法行为生存空间。在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过程中,要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开展多形式宣传,引导和树立正确社会价值观和舆论导向,形成社会对占道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统一认识,凝聚社会对违规占道经营齐管共治的合力,从根源上压缩其消费市场和生存空间。

3.应立法设定准入机制机制,有效管控流动摊贩整体数量。我市人大应立法设置科学的“流动摊贩准入机制”和“流动摊贩登记制度”。这里建议,设置的“准入门槛”不宜过低或过高,否则将不利于“总量控制”或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具体可强化综合“《潮州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收入”、“年龄”、“技能”、“身体状况”、“从事行业”、“社会公平”等要素的门槛设置,严格对相对人申请进行审批和授权,过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存量控制和增量压缩实现“总量控制”。

(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条例立法,提高城管执法效率。

1.对城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充分授权。建议我市效仿广州市通过《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立法,确立城管部门为主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这一做法,由我市人大制定相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性文件,通过赋予我市城管部门的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负责组织实施的主体地位,授予其兼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权于一身的充足执法权限,使其在执法过程中不再底气不足而畏首畏尾。

2.完善的执法程序和部门执法协作体制机制。立法过程要注重意对城管人员工作程序、相关部门的协作程序进行细化规定,以之规范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解决城管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多头管理、无序管理、互相推诿”的分工不明确问题,提高城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的执法效率,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

3.建立完善监督体系和明确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通过形成系列监督体制,着力解决城管部门中容易发生的腐败、消极执法和行政不作为问题,增强城管执法公信力和威慑力。

(三)立法划分严管区域,优化流动摊贩疏导管理。

1.科学划分严管区域。建议立法划分流动摊贩的严管区域,应仅限于我市市区、县城区的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的城市建成区,不宜在我市全市域范围内进行严格限制。这样才能避免过于压缩流动摊贩的生存空间和降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公共服务规划配套不完善民众的生活质量。

2.科学规划、增加划分摊位。建议在指导性疏导路段进行交通分流引导和摊位的重新规划划分,增加优质摊位供应,盘活有限的摊位“存量资源”,优化合法摊贩营商环境。

3.设立该行业协会,优化市场管理。鼓励摊贩以个人身份加入其中,以自主化管理为机制,优化组织和监督摊贩的经营活动,优化摊贩群体与政府部门的意见交流沟通,更好地维护摊贩自身利益,有效降低政府执法成本。发展摊贩行业协会,可不拘一格,温州通过采用企业性管理公司管理流动摊贩的方式更显高效,值得我市学习效仿。

(四)健全完善的“退出扶持”机制,降低从业诉求。

1.建立“退出机制”,清退违规行为主体。对于经营范围不合法、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流动摊要坚决予以清退。其中要严格确保有固定铺面、摊位,较高从业能力,经济较为宽裕的人员,退出流动摊贩行业,维持流动摊贩的供应和市民需求之间的平衡,避免恶性竞争,保障合法从业人员的稳定收入。

2.完善帮扶机制,引导转移就业。进一步完善行政部门职责并确保一定资金投入,通过扶持退出流动摊贩行业人员的转移就业,如引导扶持年轻摊贩通过开拓电商平台转变经营模式、或提供基础就业培训将人员转移到第二产业等,促成实现缓解我市企业“用工荒”问题和有效保障行业退出人员基本生活的共赢效果。

3.扶助企业、个人消化商品库存,降低从业诉求。可定期由乡镇、街道向市政府申请,联合电商企业采用依托借力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和实体展销会形式,帮助企业、加工小作坊、农民促销其库存、积压、滞销产品,提高上述的人员的收入或降低其资金损失,进而多角度、多层次地消减非常规性人员季节性进入流动摊贩行业的诉求。

参考文献:

[1]张兴华.非正规部门与城乡就业矛盾的缓解[J].中国农村经济,2002.

[2]杨滔.北京街头零散商摊空间初探[J].华中建筑,2006.

地摊文化经济范文4

一、流动摊贩的危害性

1.流动性快,对社会安全、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2.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市容环境,导致交通安全风险。(1)流动摊贩大多不去政府部门办理相关证件,无须承担他们经营行为应缴纳的税收,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2)流动设摊人员普遍意识行为较弱,经常将自己经营的食品垃圾随地丢弃,原本干净的地面一片狼藉,造成市容环境被破坏。并且,流动摊贩经常将摊位放在人流集中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是一些居民区附近,浓烈的油烟味及喧闹的声音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3)流动摊贩占道摆摊,侵占了公路铁路交通设施,尤其是在一些狭窄的道路占路经营,形成摊占人行道、人占车行道的恶性循环,造成人为的交通拥堵,使得原本交通就不通畅的道路压力倍增,影响交通安全。

二、流动摊贩的经济现代性博弈分析

流动食品摊贩占道设摊虽然带来很多弊端,但其存在与发展由政策制定、政策理解、政策执行以及现实的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同时各方参与人在自己利益方面也存在经济博弈。

1.流动摊贩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流动设摊属于低成本经营,经营人无须办理证照,无须租用场地,只需一辆三轮车或是几张桌子、几片塑料布,在人行道上一放,便形成了经营场所,其经营成本比在固定摊点经营者低,这些行为与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理论一致。

作为社会管理人的政府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授权,对摊贩进行处罚,这就决定了他们也是一个“经济人”,有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意愿,有时候会不计成本地开展各种执法手段。同时由于执法目标不一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所付出的成本往往大于收益。由于两者存在着观念上的差异,于是走进了一个政府前来执法时摊贩离开、政府管理人员离开摊贩又重新设摊的怪圈。政府不得不扩大执法人员的数量、加大执法力度,这无形中加大了公共财政的负担,从而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福利。

在流动摊贩管理中,最典型的参与者就是政府部门和流动摊贩。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他们是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博弈,政府部门希望通过执法来管理流动摊贩的活动,流动摊贩面对执法人员虽心存恐惧,但为了生计只能硬着头皮与政府部门“躲猫猫”,其结果就是政府无法通过执法行动真正解决流动摊贩的问题。理论上可以通过简单的博弈模型得出同样的结论,具体见下表1。

假设表1中流动摊贩的固定收入为B1元,政府执法会给他带来A1元的损失,A1=F(x),x用来衡量政府执法政策的努力程度,其中0

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如果存在一个x满足B1-A1>0,而且B2(x)-A2>A2(0),则均衡为执法与经营;如果x总能满足B1-A1>0,且B2(x)-A2

从某个角度去看,在流动摊贩与政府的博弈中,前者处于一种主动地位。最后的均衡状态是:摊贩仍然顽强地经营,而政府在实质上不再坚决执法。就如现实生活一样,执法人员出来执法,流动摊贩撤离;执法人员离开,流动摊贩回来继续经营。这实质上是一种不稳定的均衡状态,决定性因素是政府禁止设摊的决心与动力对流动摊贩和执法人员均没有稳定可预期的计划,这种所谓的平衡并不能长久。在这种条件下流动摊贩问题将无法真正得到解决。

2.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部分公众对政府取缔、劝导流动摊贩的工作不理解。现实中一些市民贪图自己购物的方便,认为在这些摊点上消费很便利,喜欢顺道购买,而且非常同情经营者,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小部分公众替占道经营的摊贩辩解,这在无形中也助长了非法占道经营的泛滥。在一些地方,公众对于流动摊位有需求,才导致在需求下的流动设摊供给。但是,由于流动摊贩的存在,部分固定摊点的商贩收益受到影响,有些人从固定摊贩转变成流动摊贩,这既增加了流动摊贩的管理难度,也减少了政府的税收,降低了财政收入。

3.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

由于近几年城市发展迅速,以前的一些市场布局主要分布在市中心的繁华地段,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扩大,一些原本的“下只角”的人口导入量急剧增加,导致市场布局与人口规模呈现不匹配的现象,于是给这部分居民的日常购物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他们不得不在流动摊贩那里购物。同时原本的经营模式也难以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据调研发现,所有的消费者都希望自己购买物品的时间越少越好,但是在商店购买物品需要排队,所花的时间较多,而在流动摊贩那里购物,几乎是立等即取,并且流动摊贩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完全开放的、自主的空间,这正是流动摊贩便捷性的体现。市场靠消费存在,非法占道经营由于有一定的消费群,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摊点群或规模不等的马路市场,从而使流动摊贩的经营有了利益保障。这使政府取缔、劝导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地区尤为严重。

4.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

承担对流动摊贩管理职责的主要有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所在街道镇。然而由于管理部门职责不同,存在交叉管理、重复管理甚至导致有时候都不管理的尴尬局面。在食品安全方面,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其食品的安全,然而对于流动人员的健康证,摊贩往往是想办理但是不知道如何去办理,又或者是办理程序过于复杂。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其是否会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这是政府与摊贩冲突最激烈的一个环节。因此,合理有效的管理流动摊贩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但是一些部门却以自己部门利益为先,各扫门前雪,不想直接接受这个“烫手山芋”以免影响自己部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造成一种互相推诿的局面。

5.流动摊贩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流动食品摊贩与周围居民之间既存在对立面又具有合作、需求关系。通过与流动摊贩的交流,他们普遍反应他们在此地已有一些年限,对周围的环境及居民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人脉关系,他们都乐意在此做生意。与此同时,在与居民的交谈中,居民也反应他们需要这些流动摊贩,不仅是价格比较便宜,同时购物也比较方便,尤其是一些经营早点的摊贩,居民的需求量很旺盛。《东方时空》的报道显示:有97%的人在路边摊买过东西,经常买的达到44%。由此可见,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居民对流动摊贩还是会存在依赖性。然而他们又对流动摊贩影响市容环境及他们的生活比较反感。每到“上海夏令热线”投诉时候,对于周围流动摊贩影响生活的投诉占全部投诉的50%以上,这表明居民对于他们是既爱又恨。

6.流动摊贩与固定摊点摊贩的博弈

笔者对固定摊点摊贩的调查表明,几乎所有拥有固定摊位的摊贩曾经都有过流动设摊的行为。在询问其为什么从流动设摊转变为固定设摊时,他们表示:政府对流动设摊管理严格,固定设摊比流动设摊经营环境更好。

然而他们也都反映从流动摊贩变为固定摊贩,在经营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他们的收益要比以前降低20%,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固定摊位费比较昂贵。通过调研,长征地区一间不到30平米的房屋,租金都在2600元以上,如果摊贩不对其食品进行涨价的话,那么他们的利润要比流动摊贩低很多。

二是由于有摊位费的存在,部分摊贩对其食品进行涨价,一般提价20%,虽然单价上涨了,但是居民的消费数量降低,导致其利润还是比以前略有降低。

流动摊贩具有流动性的特点,有时候在固定摊位附近也会出现流动摊贩的身影,由于流动摊贩的成本低廉,他们所出售的产品价格也相应较低,因而增大了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减少了固定摊贩的销售数量,降低了固定摊贩的收益。最不利的结果是诱惑固定摊贩再次成为流动摊贩,导致国家财政税收降低,国家为了管理好流动摊贩增加政支出的恶性循环。

三、经济现代性基础上的有效对策

“市民要生存,城市要管理,经济要发展,社会要稳定”这是新形势下社会公众的共识。流动摊贩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之一,政府可以通过对其有效的管理,将其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摊贩经济”不仅可以成为城市新的就业增长点、缓解目前就业难的压力、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提升城市文化内涵,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日常需求,促进经济有序发展。

1.建立健全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制度,加强有序管理。

2.采取财政补贴政策,引导摊贩从“流动”转为“固定”。

3.疏堵结合,提高城市规划与管理水平。

4.积极动员第三方组织,加强社区自我管理能力。

综上所述,如果采取上述系列措施,政府各部门和流动摊贩之间可以达到“均衡”的合作关系。在效率曲线上,存在“帕雷托改进”的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完善,达到“道帕累托最优”的状态。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管理效用的增加不会损害流动摊贩的利益,反而会增加相互之间的利益。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谢林指出,所谓的对立只是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在效率曲线上必然存在一点,使得博弈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

从城市管理过程中政府与流动摊贩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当政府放松管制(管理成本最小)、摊贩守法经营时,双方互动性的博弈实现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达到政府与流动摊贩的双赢局面,社会和谐繁荣。

参考文献:

[1]周国雄.博弈:公共政策执行力与利益主体[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金凌.上海流动摊贩管理现状与对策分析[D].复旦大学,2010.

[3]李嘉毅.上海流动摊贩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09.

[4]张静.流动摊贩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分析[D].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2009.

地摊文化经济范文5

一、关于摊贩经济的思考

纵观各大街小巷,经营各种商品的小摊小贩比比皆是,每逢开市时间必是人山人海。摊贩经济已发展成为无法遏制的洪流。面对这样的一个存在,人们开始思索有关其利弊问题。诚然,随着城市整齐划一的文明城市建设要求的提出,我国这样的摊贩经济的存在显然是一种阻力,比如引致城市环境卫生问题;利于规范化市场的建设;摊贩的随处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堵塞交通。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其所具有的积极功效,譬如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一定程度的就业压力具有不可磨灭的功劳,对稳定社会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此外,它还丰富了城市文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摊贩经济有其产生与发展的充足养分。一方面,摊贩经济因其所具有的能为广大群众提供廉价的商品和便捷的服务而成为一般民众所接受并广受欢迎的一种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摊贩经济的兴盛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涌入的潮流息息相关,因为迫于生计而又没有一技之长或者城市就业压力,很多人选择了摆摊设点维持生计,这种规模小、成本低、风险小的糊口方式成为这样一些弱势群体的最佳选择。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面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如何有效地处理摊贩经济问题将是重要的一笔,不可全盘否定企图消灭殆尽,亦不可听之任之。

二、从对摊贩经济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折射出的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重要组成部分,而对摊贩经济进行管理是城管执法的职责所在,但是在不少城市,城管与摊贩被视为天敌。不可否认的是,城管队伍对我国现取得的城市建设成果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面对近年来屡禁不止的暴力执法等问题,官民矛盾又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以致一谈及“城管执法”便会有人破口而出一句“流氓谈法治”。在一份“你对城管执法的印象如何?”的网络调查中,1174 张有效投票中有650票选择了“不好,经常性野蛮执法”,占总票数的55.37%。①这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我国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标准不明确,导致了执法混乱现象的普遍存在。我国城管执法的产生得益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但是其存在与执法的根基并不稳固。首先,针对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199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属于重要制度的变革,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全国通行、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进行规范。其次,关于城管执法尚无统一的执行标准,虽然部分省市政府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我国尚不存在关于城管执法的具有全国性效力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城管执法多呈现出盲目性与恣意性。

第二,对摊贩经济的制度排斥和城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是我国摊贩经营的混乱与“摊贩——城管”矛盾的白热化的症结所在。如上所述,摊贩经济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发展程度的产物,有其存在的价值与必然性。政府部门对摊贩经济一味进行打压的管理理念,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因此给城管组织施加了压力以致增加了暴力执法的可能性,而且其本身也是对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背弃。

三、我国城管执法的出路

无论是摊贩经济还是城管执法,都有其存在的根基与价值,但是现实生活中两者如何相容又是无法忽视的难题。笔者欲从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发展经济,帮扶低收入者增强收入能力。如上所述,摊贩经济的存在实乃民之生存问题使然。在这种情形下,城管若只采用打压式强制清除方式完成自己的职责,恐怕适得其反。城市固然需要美丽,但不应至民生问题于不顾。面对这种情况,应在想办法帮助他们做更好安顿的同时进行清除。例如在美国, 市政当局每年都会通过媒体发出公告,向社会公布可供申请小摊贩的数量和地点,这些数量和地点是经过科学规划的,既不影响当地交通和周围居民的生活,也要照顾到有足够数量的客流。②

其次,新形势下榜样效应和形象效应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是故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一方面,从源头上肃清城管队伍成分,应对城管人员进行严格选拔,主要考核其人文素养。另一方面,要对城管队伍进行培训,加强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质。

再次,加强各部门的密切合作和职务监督,切实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破除各部门将其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的难题。

地摊文化经济范文6

调查小组:t小组 师范学院08心理咨询(2)班

指导老师:陈崇德

组长:蒙建全 组员:杨小丽、童文蕾、赵翠翠

背景:

城市一天天在发展,城市管理需要越来越规范化的管理。曾经街旁随处可见的小摊小贩在城市的规范化管理下正在减少,但是街头的小摊小贩形式的商业并没有消失。而是演变发展成了繁华于夜晚的、在固定区域内的夜市地摊,并成为市民生活文化的一部分。但是人 们对夜市地摊的存在与发展仍有需要看法,一方面这是市民生活文化的部分,为市民生活带来便捷,另一方面它对城市的管理和工商监管也带来了难题。在这样矛盾背景下,我们觉得要必要对夜市地摊进行调查研究,以发掘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及其文化意义。

意义和价值:

夜市地摊是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夜市地摊文化是现行市民生活催生出来的文化,并日渐演绎为流行文化的一种,我们需要去寻根探讨地摊文化的催生与发展以及对于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并对夜市及夜市文化进行深度挖掘与开发,本次调查研究就是对荆门夜市的初步探索。

具体目标:

1 荆门市夜市地摊的发展历程,探求得以发展的原因。

(中天街夜市地摊何时兴起,由于什么兴起,何时达到现有规模。)

2 荆门市(中天街)夜市地摊的规模、以及商品种类。

(摊位的数量,商品的价值,商品的类型,商品的质量。)

3 夜市地摊摊主人群的构成情况以及顾客来源。

(摊主的职业、收入情况、出摊目的,顾客的收入层次、年龄层次)

4 夜市地摊的经营情况。

(商品平均利润,摊主盈利状况)

5 夜市地摊的社会文化意义。(针对不同人群如消费者、摊主、周边商铺等)

(摊主、消费者、周边商铺、工商管理者)

6 工商管理人员对地摊的看法。

(管理上的态度、相关管理措施)

研究方法:

1 通过访谈

了解摊主职业,经济状况,出摊目的

了解周围居民、商铺对于地摊看法

了解顾客的收入层次及看法

了解城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人员对夜市地摊看法

2 通过查找文献

了解其他地区地摊的情况

3 通过观察

观察夜市地摊的数量、商品种类、人流量及顾客年龄构成

研究过程:

1拟定工作计划、准备相应工具,拟定访谈内容。

2实地访谈,分三次前往中天街调查

3整合资料,写成研究调查报告

研究条件及可能遇到的问题:

有时间与摊主进行沟通,但是可能在访谈中获得的答案不完整,而且可能有部分摊主不会配合访谈。

解决办法:提前准备好问题,并尽可能多访问一些摊主。

正文

一、夜市概述

地摊文化经济范文7

关键词:摊贩;城管;外部性;交易成本 

1 引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地规范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是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一环。 

对于城市摊贩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是从摊贩经营的特点以及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等方面作为分析的焦点。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改革等在使得国民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中大量的人员因年龄、知识、技能等原因而失业。由于摊贩经营的进入成本低,经营成本小,见效快,而且适应性强,灵活度大,因而成为了劳动力和时间等均较为充裕的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摊贩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时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登记注册的成本相对过高,且注册程序繁琐,摊贩大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投机取巧进行经营,从而造成了摊贩经营的非法化,成为了城管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出现了暴力执法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摊贩多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组成,国家的社会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而且这一群体,作为城乡边缘人,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加上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滥设收费项目等,摊贩同样出现了暴力抗法现象。 

目前,针对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纠纷,一些城市提出了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治理,或直接设置“摊贩中心”,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者间的矛盾,甚至还有扩大的势头。 

本文结合了以往学者对两者之间特点的分析,首先对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进行了说明,然后以利益矛盾为出发点,从产权视角对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及其现状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至此,在民众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城管才名正言顺地出现。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城管纷纷招兵买马,职权更在一天天扩大。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为他提供了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目前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考察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因此集中于城管的处罚权与摊贩利益的关系。 

事实上,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与流动摊贩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大概分为四个时期。 

地摊文化经济范文8

论文关键词 摊贩 外部性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 营业权 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

摊贩是指于户外的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依法经营的个体经营者。2009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流动摊贩可以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但是在2011年11月1日实行的新《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并没有采纳这一条。只是第29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可见现如今摊贩的法律地位十分微妙。一方面他们要作为行政相对人防御来自公权力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他们又处于没有主体经营资格的地位。正是在这样的法制背景下笔者试图为摊贩存在的正当性证成,以期为立法奠定理论基础。

一、基于外部性理论分析

(一)“外部性”定义

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是一个难以用概念界定的范畴,所以很多时候甚至避而不谈。

但对于该定义可从两方面界定,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所以对于一方主体恒定的外部性问题存在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有利于该主体使得其生产成本被无形转嫁给他人,后者则是没有任何回报的承受他人的成本。上述两种不同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而这种外部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前述两类定义的差别在于考察的角度不同。大多数经济学文献是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来理解的。

(二)摊贩是外部性的受体

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中国伴随国家产业政策向工业的倾斜,使得长时间里国家财政支出大量流向高新技术,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上农村人口都无法和城市人口相提并论。另一方面伴随大规模的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被廉价的、无返还性的剥夺,这使得大量农村人口“被城市化”了。他们没有专业知识无法进入工业领域,所以从事小买卖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所以从自由和公平角度讲正是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得资源的分配违背市场规律,社会不同行业收入分配不合理,衍生出从事摊贩行业的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摊贩正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外部性受体。

(三)摊贩是外部性的主体

给予摊贩营业的权利的同时也要看到摊贩经营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这是从摊贩作为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讲。摊贩经营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影响公共交通,存在欺骗消费者,污染环境的问题,而且由于其很多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索赔几乎不可能,对于环境污染更是将经营成本直接转嫁给政府和他人。

摊贩存在的正当性也就在于其是市场发展产生的结果,其产生了负外部性的同时,也是外部性经济发展的承受主体,所以摊贩的存在是市场主体自由发展寻找出路的结果,如果人为的过分行政干预,试图抹杀这一主体存在的必要性,必将违背市场规律,构成对公民自由财产权的侵害。

二、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分析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学家认为我们思考问题必须基于“经济人”假设,将每个市场主体都想象为趋利避害,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政治过程中,政府同样要被视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政府管理者负有提供不同种类公共产品的义务,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秩序需要获得最广泛的公众支持,但是政府资源有限,于是需要在不同公共产品之间做出权衡。以期获得最广泛支持,即实现帕累托最优。

一方面政府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义务,所以为摊贩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是其当然的职责。从事摊贩的主体主要是处在贫困线边缘,缺乏稳定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人,政府对这些人给予政策上的保护是宪法上平等权的体现。摊贩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解决了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问题,给市民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这些人与摊贩构成一个稳固的利益集团和供给链条,使得摊贩获得生存空间。

另一方面摊贩现象也带来了如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秩序、污染环境、影响市容、经营商品质量得不到有力保证等诸多问题。所以政府又负有维护交通秩序,城市卫生,维护消费者权利等多方面的职责。这些职责也构成一种公共产品,其需求者与摊贩存在利益冲突,政府需要从中衡平。

这些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他们之间,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存在冲突或优先顺序考虑。那么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实现利益最大化,以获得最广泛民众支持就是政府管理者要考虑的问题。为了获得最广泛的群众支持,执政者会选择对待摊贩的态度,并采取不用的执法措施。这种态度和措施作为一种变量必将影响社会公众对于管理者的支持度。而在支持摊贩与取缔摊贩两个极限取值之间必然存在一个帕累托最优解,那将决定摊贩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而作为支持和取缔这两个极限取值都不会成为这个帕累托最优,这是经济学上的常识,正如上文所述因为此两者所耗费的资源同样趋向于极限,从成本效益分析将也不会成为管理者的选择结果。而且这两种选择必将失去一部分公众的的支持。所以从公共选择理论角度讲摊贩的存在是一个理性管理者的不二选择,他的存在只存在一个自由度多大的问题。

三、基于营业权分析

“营业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平等的营业机会和独立的投资主体、营业主体资格,可以自主地选择特定产业领域或特定商事事项作为其主营事项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而不受国家法律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营业权的基本内涵包括营业机会的平等享有、营业资格的自由取得、营业领域的自由选择、营业事项的自主决定,营业方式的自我决定、经营管理的独立决策以及营业侵权的救济等。营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典型的私权性质,是民事主体财产自由权在营业领域的展开和扩张,是一种与就业权具有等值意义的个体经济发展权。” 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的行使上讲,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如何处分和增值。国家不仅具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职责,同样负有消极不作为,维护公民合法处置其资产的义务。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收益权的侵害同样是一种违法。但是营业权更加侧重于从动态角度分析民事主体获得财产,处置财产的权利,而物权则侧重从静态角度反应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属性。

我国承袭欧洲大陆法系以物权法为首,构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体系,然而这种静态法律秩序的维护,其实是对社会秩序这一法律最低位阶价值的维护。从法律价值角度讲实际上秩序并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而存在,一个社会追求的秩序必然是一种自由的或是平等的,或是有效率的秩序。所以可以说欧洲大陆法系维护的秩序尚缺乏一种价值追求,它处在一种价值中立的角度。也正因此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上无法在动态上给出一个直观的态度。因为动态的财产权行使总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第三方利益。正如摊贩问题涉及的外部性问题一样。国家在法律制度上没有一个价值取向,使得摊贩问题类似一个自然法问题在实然与应热之间产生冲突,不同人却又都能得出不同的但又合理的解决方法,这也正是摊贩这一主体现在存在的尴尬所在。上述外部性和公共选择理论都试图说明这一问题。

可以说正是这种法律体系使得我们对于摊贩的营业权长期无法给出一个正确的认识,各个地方对于流动摊贩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无法认识摊贩营业行为是其财产权行使的结果,从而掩盖国家干预的不法性。

四、基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分析

所谓商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是指伴随商事主体的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信用度的需求,法律设置不同的商事主体制度以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和资金需求。李建伟教授在《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一文中认为从小商人和农村承包个体户到个体工商户再到个人独资企业是商个人层次发展的路径。从小商人到个人独资企业,商人发展经历自由登记到强制登记,从无名商个人到有名商个人,从非组织商个人到组织商个人。所谓无名商主体是指在法定的商主体形态之外,拥有营业权从事营业活动的民事主体。摊贩就是无名商主体的典型代表。摊贩营业简单,成本低廉,对于没有资金的自然人从摊贩做起开展商事活动是个不错的选择。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讲摊贩制度的存在是一国商事制度的基石,在其中蕴含了大量的潜在商主体,他们对市场经济起到激活和鼓励的作用,有利于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但是现今我国《民法通则》中却规定自然人开展营业活动必须取得核准登记,实则没有区别商事主体登记和商事营业登记。自然人是必然的商事活动主体其主体资格不证自明,这与法人这一拟制主体不同。法人从事营业活动必须进行主体登记,然后才能取得营业登记的主体资格。“但对于商个人而言,由于自然人的法律身份乃是天赋的,无须登记,所以不存在主体登记程序。又由于自然人的营业权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基本民事(商事)权利,所以商事登记的意义在于确认商个人的营业资格,排除由于公务人员身份等原因不得从事营业的人,向公示其经营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 所以从商自然人到商法人、从无限公司到有限公司、从人合到资合,是商事主体发展的层次需要。

笔者认为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实际上对于摊贩来说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试图通过商事登记来彰显自己的商业信誉、取得商号是很有必要的,而对于营业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强制其进行商事账簿记载并开征适当的营业税也是合适的。所以从维护商人自身利益以及维护市场安全角度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小商人允许其自由登记为商人并受商法调整符合实质正义。

实际上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中对于层次发展理论缺乏应有的认识。在商个人上如此在公司法人上同样如此。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转化缺乏法律调整规范,而在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更是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制度安排缺乏灵活性,使得法律的调整和商主体的层次发展存在冲突。这样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完全相违背。

我国台湾地区《摊贩管理规则》第4条规定:“现有之公、民有市场摊(铺)位,应尽量容纳摊贩,如市场摊贩不敷时,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机关指定摊贩临时集中区(段)及营业时间,发证管理。”台湾地区对于市场内摊贩的规范已经脱离摊贩管理体制进入市场管理法范畴,所以此处可知有固定摊位的摊贩已经取得市场主体地位而与没有摊位的小规模摊贩不同,这些摊贩的成长正是验证了层次发展理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30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这同样是层次发展理论的体现。从层次发展理论角度,对于摊贩这一群体内部还有必要做出不同层次的法律制度设计,以更好的适应摊贩自身的发展。如台湾地区就将摊贩划分为流动摊贩和固定摊贩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

地摊文化经济范文9

一、无证流动摊贩的主体构成

所谓无证流动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证、流动性大的摊位。其主要由以下五类人员组成:

(一)无业、下岗或待业人员;

(二)外来流动人员(文化素质偏低);

(三)部分“两劳”(劳动教养、劳动改造释放)人员;

(四)部分退休人员;

(五)本地农民(自产自销)。

二、无证流动摊贩的经营内容

其经营内容品种多,门类齐,应有尽有,以日常生活用品、水果、蔬菜、早点、熟食、油炸食品为主。经营工具多以自制手推车、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为主,机动车较少(卖水果时有)。流动摊贩对市场的需求变化有极强的应变性,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快速地调整自己的经营内容,以迎合消费者的需求。

三、无证流动摊贩的产生原因

流动摊贩的产生根源在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导致的劳动力富余,就业形势严峻的客观现实,是我国社会、经济还不够发达,部分人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的集中体现,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集贸市场建设滞后,布局不合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目前城区特别是有些社区生活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方便群众就近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市、场”等极度缺乏。而流动摊贩以其商品价廉、经营方式灵活、购买方便,能满足一定消费群体的需求等特点而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二)弱势群体的生存和获利途径。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和农民大量涌入城市,他们多数文化程度低、无技术、无资本,为了谋求生存空间或者渴求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做无证流动商贩便成为其首选的谋利方式。据调查,无照商贩中75%是非常住人口,他们居无定所、流动频繁、成分复杂;25%是无其他经济来源收入的城镇困难家庭和失业人员。为了逃避各种赋税,降低经营成本,谋取最大利润,扩大生存空间,多在街头就地设摊,流动经营。他们通常被人们视为弱势群体,每当执法人员依法管理时,极易引发群众不满情绪,群众或为其说情,甚至干扰、阻挠执法,更有部分别有用心的人趁机唆使不明人员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严重阻碍了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法。

(三)获利大,即便取缔或处罚效果也不理想。据统计,流动摊贩秤量工具90以上使用的是“二八、三七秤”,甚至“四六秤”,概率达98以上。因此,投资少、成本低、风险小、收效快,成为低收入家庭和外来流动人员的首选,加上其对市场的适应性强,经营内容调整快、无税收,只要经营者头脑灵活,肯吃苦,其收入养家糊口没问题,收入好的流动摊贩甚至不低于企业白领。如此大的利益驱动,就会使他们在一次又一次受到取缔或处罚后,一次又一次地进行无照经营,难以彻底根除。

(四)复杂的人情关系加大了执法难度。城市小,而城管执法人员90以上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本城的人算来算去都能攀上点亲戚关系,说情者多;执法时间一长,队员们天天在街头转,与流动摊贩天天打交道,熟识了,有时对他们进行取缔、管理处罚时也就不好意思了。

四、无证流动摊贩的主要危害

流动摊贩的存在,虽然暂时缓解了就业压力,对市民来说价格低,购买方便,但从城市管理的角度来讲,却存在更多弊处,主要有:

(一)倾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流动摊贩主要在热闹路段、工厂门口、学校门口、小区门口等人群多的地方设摊,且摆摊时间又正是车流、人流高峰期,使道路更加拥挤,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日常生活。流动摊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沿街叫卖,噪音严重超标,油烟飞扬、污水横流、果皮和垃圾等遍地狼籍,严重污染了环境,更有不雅的是食客在草坪、居民楼边随地大小便,臭气熏天,路人为之尴尬,居民为之愤慨。

(三)坑蒙百姓,危害其身心健康。上面已讲过:流动摊贩所出售的商品虽价格低,但缺斤少两,以次充好,尤其是出售的食品往往未经检疫,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卫生状况之差不言自明,为细菌疾病的传播提供了最佳途径,对市民的身体健康极为不利。更有一些“少数民族”流动摊贩竟然在景观路段席地设摊,兜售假冒伪劣的饰品、刀具等物,他们不仅态度蛮横,还对过路行人纠缠不清,强买强卖,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流动摊贩不交税,无营业执照,所售商品往往是“三无”商品,且任意定价,严重扰乱了合法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为假冒伪劣者提供了市场,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城管部门经常会收到合法商店的举报电话和投诉。

(五)浪费和摧毁公共设施。流动摊贩占用了本应属于全社会的公共空间和道路,据报载,因占道等原因,一般城市道路的保用期已由过去的10年左右降低为3至5年。

( 六)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品味。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的基础设施越来越完善,城市环境越来越优美。但是无处不在的流动摊贩使原本宽敞、整洁的街道广场拥挤不堪、肮脏不堪,使城市魅力大打折扣。

五、整治流动摊贩的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要从根本上解决无证摊贩,应采取疏导为主、治理为辅、堵疏结合的方针,以城管为主,各个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齐抓共管。

(一)加大宣传力度,激发群众共同参与。“非典”、“禽流感”能够得以有效控制,与全球范围加大宣传力度有很大关系。整治流动摊贩也应如此。一是加大报刊、电视、广播等形式的宣传引导,提高群众对城管执法的认同度,进而激发参与度,在扩大群众参与度的基础上做文章,在调动群众积极性上下功夫。二是加大现场教育宣传力度,通过现身说法,摆事实、讲道理,发放宣传单、通知书、提倡议等形式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使群众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充分认识流动摊贩的危害性和整治的必要性,营造市民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建立内外便民联系卡,架起与群众之间的友谊沟通桥梁,重视群众反应的意见和问题,及时落实到位,争取群众的支持。四是要借助各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等社会力量开展对群众的宣传,告诫广大市民购买流动摊的食物在安全、卫生等方面得不到保障,不仅使市民认识到城市管理为他们着想,也使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失去民心。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使摊主不断提高认识:贫穷绝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借口,弱势也不是拒绝管理的理由,一味以弱示人,用自己廉价的可怜相赚取他人的同情心,只会暴露出自己的浅显与无知,让人更加瞧不起。

(二)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妥善安置下岗人员。从城市发展内容来看,城市发展可划分为外延和内涵发展两个阶段。当前,在城市发展由外延发展向内涵发展转变的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快城市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要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产业需求,在大力发展附加值高、能耗少、排污少、占地少产业的同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形成二三产业协调发展,既拉动了城市经济发展,也为社会创造数以千计的再就业岗位。

2、积极推进再就业工程。通过开办家政服务、早点服务、公用电话、自行车管理、清扫队、送报队等新行业,使劳动就业与发展社区服务相结合,走出一条拓展再就业的新路子,安置下待岗人员。

3、全面发动,多方挖潜。利用闲置土地,打时间差,采用政府补贴,街道、社会共同投资的方式,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调动社会力量,加快新市场的建设,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安置适龄就业人员。

(三)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为妥善处理市容与繁荣的关系,有效地改善城市环境,营造良好的经营秩序,在周边集贸市场少、沿街摊贩聚集的路段,应当本着“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结合居民小区的分布情况,由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选好场所兴建市场,就近引导零散、无序的流动摊点进入社区“统一规划定位,统一经营设施,统一摊点设置,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垃圾存放清理”入场入市,合法经营。在这方面,四川乐山城管部门“先安置再取缔”的人性化管理方式值得借鉴。即通过在社区或城市人流较集中的地方多开辟集贸市场,挖掘社区就业潜力等办法,给商贩们提供经营场所,满足附近居民不同档次的购物需求;同时,降低乃至减免困难群众进场经营的赋税和管理费用,以吸引他们入市交易,获取正当合规的谋生之道。这一人性化管理方式带来了城市管理的良好成效,真正达到了摊贩欢迎、市民高兴、政府满意的共赢局面。

(四)以人为本,变单一执法为“五步法”,即一宣传,二服务,三教育,四管理,五处罚。行使行政执法权是城管部门的职责,而不是特权,执法人员必须端正执法态度,带着感情去处理和纠正违章行为。对少数屡教不改、蓄意闹事、干扰执法的当事人,也要坚持教育在先,提高执法技巧,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耐心细致地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避免激化矛盾。

(五)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首先根据季节调整工作时间,开展早7时至晚9时的不定时巡查,定人、定时、定岗、定责任,落实高峰岗、错时岗等;其次,通过疏导与服务的结合,仍不服从管理的,严格进行处罚或取缔。

(六)切实落实队员交流制度。1、在本队范围内交流,队员管理一个区域或路段超过半年或一年,便进行交流,调换到其他区域或路段;2、在队与队间交流,工作一段时间,就调换到别的队工作;3、在区县与区县间定期进行换岗交流。通过定期的交流制度,制止说情风,达到公平、公正的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