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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财产托管集锦9篇

时间:2023-10-08 10:25:16

老人财产托管

老人财产托管范文1

【关键词】养老金;金融产业;人口老龄化

中国的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也许本世纪中叶我们就会在老龄化程度上“超英赶美”。明天我们如何养老?退休规划显然是个人针对这一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养老金产业与其所提供的养老金产品是开展退休规划所必需的客体。作为清华大学养老金工作室的研究人员,笔者一直关注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与个人退休规划问题,遗憾的是,在多支柱养老金制度尚不完善、个人退休规划理财产品缺失的大背景下,笔者自身也未真正开展切实有效的退休规划。个人退休规划的展开需要国家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养老金产业的发展,本文既着力于界定养老金产业,介绍我国养老金产业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与建议。

一、养老金产品与养老金产业:定义与特征

养老金产品是指能够为老年人提供退休后所需养老资金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总称,包括养老储蓄产品、养老保险产品、养老信托产品、退休规划理财服务等内容。需要指出的是,养老储蓄产品不同于普通的银行储蓄产品。养老储蓄产品是指金融机构针对客户退休养老所开展的锁定账户的储蓄产品,由于养老储蓄产品账户资金锁定时间长(可能长达二三十年),因此这类储蓄产品往往需要国家专项的法规政策支持(例如,有政府补贴或者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像英国2008年的养老金法)。本文的养老保险产品是指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这类产品往往在养老储蓄的基础上附加保险功能。养老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机构所提供的养老金信托服务,包括职业养老金计划中所涉及的信托服务,也包括养老储蓄与养老保险金支付阶段的信托服务。退休规划理财服务则是指为了实现老年生活财务独立所进行的一系列理财服务,包括养老金规划、老年医疗保健规划、老年教育规划、老年旅游规划等内容。

养老金产业是指提供养老金产品以及相关养老金业务咨询服务的产业。该产业以其提供的产品服务界定,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金融机构是养老金市场最主要的供给主体。在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中,各类金融机构基于其功能应提供不同的养老金产品。商业银行应注重开发提供养老储蓄产品与养老金账户托管服务,人寿保险公司注重提供养老保险产品,信托机构提供养老金信托产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寿险公司均可开展退休规划理财服务。第二,中老年群体是养老金市场的需求主体。为退休养老做准备,首先要求个人有收支结余,而根据财务生命周期规律,大多数人往往在进入中年时才具备这样的能力。第三,养老金产品应具有多样化特征。不同类型的养老金产品可满足客户全方位的养老金需求,养老储蓄产品应实现养老储蓄的保值增值,养老保险产品应具有保费豁免等保险特征,养老信托产品应帮助无能力支配养老金的老年人合理支配使用养老金,退休规划理财服务则应结合客户的退休目标综合考察客户的收支结余能力合理构建养老资产组合。

二、老龄化中国为什么要发展养老金产业:现状与趋势

近年来,随着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以及金融理财业务的发展,金融机构所开发的养老金产品不断丰富。但是与发达国家比较,与我国老龄化程度所产生的相应需求对比,我国养老金产业发展仍相对滞后。

首先,我国养老金制度体系不完善,国家、集体、个人养老责任不明确。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应由社会保障、企业补充保障与个人自我保障三方面制度共同构成。随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推广,我国已基本构建了覆盖人人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2004年以来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标志着我国着力构建企业补充养老保障体系,但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税收优惠力度有限,企业年金的积累对未来个人养老金的补贴程度有限,而且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目前我国个人养老储蓄保障制度是相对缺失的,当前除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相对成熟外,个人养老储蓄产品、个人养老金信托业务、个人退休规划理财服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第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限制金融企业发展养老金业务。从西方实践看,养老储蓄产品最主要的供给主体应该是商业银行,要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就要求经营养老储蓄产品的商业银行涉足资本市场,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限制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的步伐,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未开发养老储蓄产品的重要原因。从资金流的角度看,养老金业务涉及资金筹集、资产管理、待遇支付等诸多环节,需要发挥金融机构的多项功能,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上述功能需要由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来承担,即同一养老金产品需要多个机构配合开发,而在监管中又将由不同的监管委员会覆行其相应的监管职责,例如,我国企业年金业务当前的监管模式即三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加一司(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协同监管。这种模式可能造成监管过程中政出多门的弊端,还可能因此而影响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金业务的积极性。

第三,金融机构内部业务部门隔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养老理财观念淡薄。以银行为例,在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过程中,中国许多商业银行建立了养老金部,但当前养老金部的主要任务是企业年金的受托、托管与账管工作,养老金部的业务不为绝大多数银行职员了解,银行一线的金融理财人员对养老理财没有概念,不熟悉员工福利特征,不了解养老金政策,不了解退休规划的意义。微观供给主体的缺乏亦是导致退休理财产品缺失的重要原因。

第四,养老理财产品少之又少。中国当前没有养老储蓄产品,没有专业的退休规划理财服务,部分具备一定养老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产品甚至难抵通账风险。退休规划的资产配置要实现长期稳健的收益目标,而要做到这一点分散化的资产组合非常重要。养老理财产品的缺乏使得个人退休规划难以开展。

三、老龄化中国怎样发展养老金产业:策略与建议

应该说,无论从宏观国家层面、中观产业层面还是微观企业与产品层面看,我国养老金产业发展环境均有待改善。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在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的中国发展养老金产业。

第一,完善养老保障制度,构建个人养老保障体系。养老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的责任。尽管中国人民的储蓄倾向高,但大众的养老储蓄倾向却基本为零。因此,要构建个人养老保障体系需要国家首先向民众宣传养老储蓄观念,让个人明确自身的养老责任。同时,国家应该出台专项养老金政策以法律形式明确养老储蓄账户的锁定性质,并应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个人积极进行养老储蓄。

第二,构建养老金业务的专业监管模式。如上所述,三会加一司的协同监管模式需要各监管机构间进行密切的沟通与协调,可能加大监管成本。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养老金体系的监管模式,构建专业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监管委员会。在专业监管模式下,允许涉足养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以减少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降低养老金业务的管理成本。

第三,培育退休规划理财服务人才,调动商业银行发展养老金业务的积极性。比较各类金融机构在民众的口碑,在我国,商业银行更为百姓所依赖,因此,要大力发展养老金业务,需要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国家通过立法与宣传向民众灌输养老储蓄理念的同时,应优先培育商业银行的管理者,使其了解养老理财产品。继而,商业银行需要培育能够开展退休规(下转第100页)(上接第98页)划理财服务的专业人员,当前国际金融理财师等培训已经将使得商业银行的部分理财师具备开展退休规划理财服务的能力,但是银行当前的绩效考核体系限制了理财师进行退休规划理财服务的热情,银行的相关管理文件也制约理财师开展综合的退休规划理财服务。当前,我们在加大人才储备的同时,应注意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理念的提升,要将我们的国际金融理财师由理财产品营销人员转变为真正的理财服务提供者。

第四,建立良好的信托环境,发展养老金信托业务。我国当前的养老金信托业务主要表现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事实上,为了保证养老储蓄账户资金的安全,个人养老理财产品亦应构建信托管理模式。而且,养老金信托业务可以进一步扩展至养老金支付过程中的信托服务,即当老人丧失养老金支配能力时,可以根据信托合同所规定的资金方向合理为老人配置养老金,以进一步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杨燕绥,胡乃军.中英养老金个人账户体系建设比较[J].中国社会保障,2010,3.

[2]张勇.企业年金税收入优惠政策的成本:一个文献综述[J].税务与经济,2006,6.

[3]卢仿先,张洁瑜.企业年金对退休收入替代率的影响[J].统计与决策,2009,16.

[4]胡继晔.养老金体系在富裕国家的变化——以英国为例[J].国际经济评论,2011,6.

老人财产托管范文2

关键词:养老信托;养老消费信托;模式选择;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202-01

Analysis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ension consumption trust under the aging background

Zhou Xin-lian

(mathematics and finance department Yuyang teachers college, Hubei Shiyan 442000)

Abstract: the aging of the population has become one of the major social problems in China.. Pension trust as a new financial tool, standardization and vouchers of the pension rights share can be realization of pension services, investment banking and wealth inheritance function meet the pension needs of older people, so as to relieve the increasing serious aging problem. At the same time, pension trust can also trust company 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 expand the new profit growth point. This paper takes a typical pattern of Pension Trust――the pension consumption trust as an example, and analyzes its development status and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through two cases.

Keywords: aging; pension trust; pension consumption trust; mode choice; financial innovation

根据联合国的定义,老龄化指一国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本国人口总数的7%。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亿人,占总人口的8.87%。[1]2013年这一占比达到了约9.7%,今后还有不断上升趋势,到2030年我国将迎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这说明我国已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在老龄人口剧增的同时,我们也发现老年人的消费需求也与日俱增,据不完全统计,2013的消费需求在4万亿元左右,预计在2030年将增至13万亿元。养老消费的持续增长,加上国家不断加强对养老产业的政策支持,使得各类机构开始尝试探索以产融结合支持养老事业发展的新模式。

一、养老信托和养老消费信托概述

养老信托是以解决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而开展的信托业务,它主要采用信托模式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或养老资产。[2]与其他投融资和金融服务相比,养老信托可以利用信托制度的优势,不仅可以提供财富保值增值服务,同时还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在全球发达国家,以养老信托这种模式管理并运行的养老保险形式已经成为了主流。但在我国,这种养老模式还没有大量出现。

养老消费信托作为养老信托的一种典型模式,是指信托公司与养老服务机构联手,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之后,不是单纯地获得现金收益,而是同时获得养老服务的权益。[3]即具备了金融投资与养老服务的双重属性。可以说,这是信托公司的一项颠覆式的业务创新。

二、养老消费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目前,各类金融机构都在尝试探索养老与金融的结合,保险、银行、信托都在尝试,可以说,金融机构更多地是输入资金用于养老设施的建设,对于消费端的开发还处于初始阶段。[4]本文通过两大案例来分析一下养老消费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中信和信居家养老消费信托”作为我国首支养老消费信托,于2014年年底由中信信托携手四川晚霞康之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下称“四川晚霞”)推出。期限一年,产品认购价格分为 1.1 万元、2.1 万元、3.1万元三档,分别对应购买“中信和信”消费型信托银卡版、金卡版和白金卡版产品。在信托存续期内,银卡、金卡及白金卡委托人可以分别以 9.5 折、9.25折和9折的折扣享受市场价值为105元、324 元及 438 元的居家养老基础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特色服务及社区医养服务。[5]产品到期后,根据客户的消费情况,客户将获得本金全额返还以及部分现金收益。产品包含了服务和余额理财两部分收益,属于单一事务管理类信托。

北京信托与汇晨养老机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汇晨养老”)合作推出了一款“养老消费信托”――养老消费201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首期产品于2015年2月4日成立,与中信信托的单一事务管理模式不同,它以集合信托形式成立,认购门槛 50 万元,投资回报包含了“货币收益”和“养老消费权益”两部分。其中养老消费权益部分由产业合作方北京汇晨养老机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具体为入住项目养老公寓,借此可提前锁定养老床位或未来养老消费价格及优先权。 “货币收益”部分,则是以“基准收益 + 浮动收益”作为安排,收益分配周期为每季度,北京信托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年度基准收益率。当信托财产实际收益率大于基准收益率时,未实现养老消费权益的信托单位,可获得浮动信托收益。

可以看出,在模式上,中信信托和北京信托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形式,中信信托采取的是金融预付消费卡的形式获得养老等服务优惠,而北京信托则采取了投资收益选择权的方式来预定未来的养老服务。但这两种模式都不新鲜,在其他消费信托或理财产品中早有应用。所以目前来看,信托公司仍以信托管理报酬为主,在养老消费信托中的角色更多地是养老机构的一种销售渠道,特别是中信信托的金融预付卡消费形式,是消费预付卡的衍生。

三、养老消费信托今后的发展方向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老年金融服务,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和保险等产品。所以养老消费信托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

对信托公司而言,盈利模式的选择和创新是当下面临的主要困难,针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应有不同的目标定位。65~80之间的应划分为一类,他们还健康活跃,生活能完全自理,可能更需要社区养老服务、分时度假服务等;而80岁以上的老人应划分为另一类,他们可能已经出现失能失智或半失能状态,日常生活已不能完全自理,那么这一类需要的服务更多更全面,应作为信托公司的高端客户予以开发。在这个过程中一个难点就是信托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这些合作方可能包括了养老运营机构、旅游公司、专业护理机构等等,只有关系顺畅才有可能使整个服务过程达到客户要求。

另外,目前我国的养老信托还只具备消费和理财两种基本功能,这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待我国市场培育充分后,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增加丧事办理、遗嘱执行、遗产管理等更多项老年人需要的服务以完善养老信托的功能。

四、结论

虽然各类金融机构都在养老与金融的结合方面做有益的尝试,但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缺乏成熟的模式。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得,养老市场有着相当广阔的市场前景,养老信托的发展潜力巨大,这对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缓解老龄化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尹 隆.老龄化挑战下的养老信托职能和发展对策研究 [J].西南金融,2014(1).

[2] 郑则鹏.养老信托业务的国际比较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2(10).

[3] 王 跃. 信托参与养老市场的路径思考 [J].金融经济,2014(8).

老人财产托管范文3

【关键词】企业年金 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一、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须具备的条件[1]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主要是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身份来参与企业年金业务的,信托公司申请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牌照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受托人牌照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3)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账户管理人牌照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3)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5)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6)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国信托公司企业年金业务开展现状

中国社会正在走向一个老龄化的社会,养老问题是我国现阶段急需解决的一个社会性问题。而企业年金正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为66120个,参加职工人数为2056.29万人,受托管理金额6034.71亿元,投资管理机构实际投资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金额为5783.60亿元。然而目前仍保持或延续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信托公司仅有2家:华宝信托和中信信托。两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企业数仅321个,职工人数仅158972人,受托管理的资产金额为637850.98万元,占比仅在1%上下。

三、企业年金业务的主要运作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运营模式采取以受托人为中心的分类标准,具体可分为:

(一)法人受托模式

法人受托模式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管理等相关事务委托给一个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职责。

(二)理事会模式

理事会模式是指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参加该年金计划的职工将企业年金的管理权和相关事务委托给企业内部年金理事会,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企业年金的相关职责。

(三)全拆分模式

全拆分模式是指企业年金受托人只担当受托人角色,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等业务分别委托给独立法人机构,并由这些机构行使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职责。这种模式的优点每个基金管理人行使一个角色,独立性较高,降低了企业年金运营的风险;缺点为各运作主体间有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降低运营效率,监管的分散化可能会使联合监管体系出现漏洞;各管理机构之间协调的工作量大,成本高。

(四)组合模式

组合模式又称捆绑模式,指受托机构将账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业务中的一项或两项委托出去,受托机构保留两项或两项以上业务的一种运营模式。这是目前企业年金运作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其优点是流程相对简化,降低了管理机构之间协调沟通的成本,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优势和管理积极性;缺点为同一金融机构承担不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需要严密的防火墙、强有力的内控制度及严格的外部监管。

组合模式根据捆绑形式又可细分为“2+1+N”、“1+2+N”和“3+1”三种模式:“2+1+N”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捆绑,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及一家托管人的管理模式;“1+2+N”是指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捆绑,选择一家受托人及多家投资管理人的管理模式;“3+1”是指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捆绑,选择一家托管人的管理模式[3]。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中信信托只具备受托人资格,因此其企业年金运营模式只能采取全拆分模式;而华宝信托同时具备受托人资格和账户管理人资格,因此其企业年金运营模式主要采取“2+1+N”组合模式。华宝信托为宝钢集团设计的企业年金信托计划就是以宝钢集团下属各公司为委托人、集团职工为受益人、华宝信托同时作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参与该项企业年金项目的管理。项目采用“2+1+N”运营模式,在其企业年金计算机管理系统成功建立的基础上,该项目做的非常成功:截止2014年上半年,累计收益率达到23.19%,平均年化收益率为4.86%,高于同期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四、我国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优势

由于企业年金追求安全性甚于追求回报率,而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最规范的主体当属信托公司,且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等特点在保障企业年金财产安全上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2],具体体现在: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分离性

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必须以维护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前提,不是为受托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他人利益而享有对标的物的绝对支配权。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具有独特的破产隔离优势,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破产影响,能实现信托财产与其他各种责任的隔离。在信托制度下,信托财产处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及范围之外,具有三个不可追及性。

(三)信托财产的有限性

信托财产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存在,受托人只能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有限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运用,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不能违背信托目的随意改变财产的用途,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或互换,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财产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成立,也不因受托人的变更而影响其存续。信托财产在践行财产转移与管理功能时,受托人不仅担当 “媒介”的角色,更重要的是可实现财产增值。

四、对我国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相关建议

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确定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以信托为基本模式,这对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是非常有利的一味“催化剂”。《办法》的实施,从长远看对信托公司有利,但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短期内还需面临一定的挑战:如信托公司在国债市场火暴的时候很难得到想要的国债产品;在股票投资方面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尽管如此,信托公司仍可着手准备做企业年金业务,因为对信托公司而言,企业年金是一块新的蛋糕,如果可以拿下,将为其带来长期稳定的利润。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关键在于如何在内部建立良好的机制,从人员配备、机制上为这个新的业务做准备。以下是对我过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几点建议。

(一)立足受托业务,建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行业特色

信托公司在企业年金业务中最明显的优势是受托,应该定位于受托业务,在对企业年金业务深入研究、积极进行技术准备和业务准备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相对完善的信托业务模式和管理体制。

(二)提高自身竞争力,定位高端客户

企业年金资产可以弥补信托公司缺乏期限较长、现金流稳增的长期资产的不足,但其低风险的特性决定了在初期资产规模不大的情况下,收益甚微甚至亏损。信托公司想要发展企业年金业务,须依靠较大资金规模的高端客户。信托公司只有提高自身竞争力,才有能力获得高端客户,从而获取一定的市场份额,使企业年金业务发展成为公司稳定的长期资产管理业务。在公司现有的条件下,应该适当放弃一些中小客户,采取服务于高端客户的市场策略。

(三)提高风控能力,完善治理结构

企业年金关乎企业职工的养老钱,因此企业年金资产须特别关注风险。为获得企业年金的稳健收益并严格控制风险,公司须不断提高风控能力,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四)在资产管理方面突出专业化优势

企业年金业务的客户多数是企业客户,尤其是特大型企业客户,他们对专业化的要求很高,横向比较的能力很强。信托公司要想赢得这些大客户,须在资产管理方面表现出专业化的优势――业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管理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只有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项目管理能力,建立稳定的业务团队,才能保证信托公司的年金业务长期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3-6.

[2]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修订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

老人财产托管范文4

如何操盘养老金入市,似乎更受市场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态,据《投资办法》对受托机构界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成为唯一符合标准的受托机构,而且养老金入市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养老金入市规模有多大?

放开养老金对资本市场的投资,是此次《投资办法》的一大亮点。

《办法》明确规定: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养老金入市开闸究竟会为资本市场带来多少活水?

游钧在吹风会上介绍,到2014年底,养老基金的累计结余是35万亿元。另外,要留足当期的支付准备金,不能够全部用来投资,大致测算能够用于投资的资金量是2万亿元左右。按照30%入市资金上限计算,最高将有6000亿元养老金入市。

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分析称,养老金入市的资金量是一个动态数额,由于各省养老金分布在不同的社保中心,有的在市里,有的在县里,各个省不同地区差距悬殊,所以各省调结这笔资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而且大部分养老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可能要等到期后逐步入市,预测全国养老基金入市资金区间为3000亿―7000亿元,而且是一个变动的数字。

这与新华社t望智库研究员孙博的测算大体一致,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3845亿元,这部分资金还处于县级统筹,实现省级归集委托难度较大。能够进行投资的主要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此外,各地需要留存部分资金以备日常养老金支付,假定各地社保机构必须留存的支付资金期限为三个月,根据财政部社保预算,2015年养老金支出22581.54亿元,三个月的资金规模为5564亿元。因此,基本养老金真正需要进行投资不会超过2.5万亿,而且运营中实际投资股市资金不会轻易逼近30%的上限,据此测算实际入市资金也不会超过7000亿元。

数千亿的新增长期资金无疑是市场渴望的“生力军”,但这支“生力军”何时能够正式入场却未有定论。有分析称,以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入市经验看,公布办法到确定基金管理机构要一年左右,之后从确定基金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等,到实际开展投资还要3―6个月。海通证券苟玉根团队则指出,现阶段蛰伏等待,未来的变化需等9―10个月。

民生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管清友也认为,以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入市经验看,公布办法到确定基金管理机构要一年左右,之后还要与基金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等,预计养老金年内难以入市。

社保基金理事会获唯一执掌权

据《投资办法》对受托机构界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成为唯一符合标准的受托机构。

而养老金投资股市借助信托模式,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委托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可以自行投资,同时也可以委托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整个流程中还包括托管机构,主要是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负责安全管理基金资产。

经济学家吴晓求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采用信托方式,有助于保障养老金的安全,各个省养老金都将成立一个独立的信托账户。而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追索,保证了广大受益人的利益。《投资办法》也指出,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从顶层设计来看,将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来受托管理养老金投资。”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告诉记者,目前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代为管理了部分省市做实个人账户的资金,以及广东、山东的千亿养老金,这部分基本养老金与社保基金本身持有的储备养老金分别在两个资金池中,即使将来成立新的受托人,这部分养老金也可以很快分离出来。

对于未来是否还会成立另外一个受托机构,游钧则表示,这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社保基金理事会目前运营的资金规模很大,未来养老基金的规模也很大,而且必须是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所以,“我们是否要成立新的机构,需要等社保基金理事会经营养老保险基金一段时间以后,几个部门再进一步研究论证。”

据了解,全国社保基金近几年投资的年均收益达到8.36%,胡继晔认为,成立一个专业受托机构时间成本很高,可行性很小,而且目前大多数省、市、直辖市并不具备建立这类专业受托机构的能力。

谁来操刀养老金入市?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可以直接对养老基金进行投资,同时也可以委托给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打理。

“根据以往经验。对于债券投资等一级市场买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通常自行投资,而对于二级市场投资主要委托给专业机构。”胡继晔告诉记者,《投资办法》中的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吴晓求也解释称,最终负责投资的是具有资产管理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这几类。

记者查询到一份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名单发现,其中投资管理人包括南方基金、博时基金等13家基金公司,国寿资管、华泰资管、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人保资管、长江养老,以及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上述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或更容易获得养老金入市操刀权。

据了解,企业年金管理资格需要人社部的批准,目前市场上的资产管理公司能否有资格管理养老金投资,则需要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认可与授权。此外,养老金获准入市,对于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而言,将迎来重大利好。目前,国内已有6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分别是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国寿养老、长江养老、安邦养老以及泰康养老。

老人财产托管范文5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信托;社会保险法

一、问题的提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谁的,如何管理运营

(一)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现状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实施全球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计划。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使得社会保险基金以较高速度增长,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6116亿元,比上年增长2420亿元,增长率为17.7%。基金支出合计12303亿元,比上年增长2378亿元,增长率为24.0%。目前,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经超过上万亿元,全国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余近2千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规模超过3千亿元。然而,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面临大案频发、通胀侵蚀、保值增值等各类问题。

2006年上海社保大案之后,各地各类“社保基金案件”时有发生,违规问题资金被审计发现。随着个人账户的逐步做实,到2020年,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滚存将在10万亿元以上,但近年来中国养老金账户投资的收益率不到2%,而在过去9年里,CPI平均为2.2%,面对高于收益率的CPI,社保基金受到通胀的巨大侵蚀。[1]根据郑秉文的研究,中国十年间CPI平均涨幅为2.2%,而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率仅为2%,加上工资的平均增长率,资金购买力实际下降了1个百分点。以央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人民币存款利率2.25%计,在2010年4月CPI涨幅已达2.8%,实际上存入银行的社保基金已在“缩水”。[2]这些事例暴露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立法层次较低,监管部门执法乏力,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严重,基金支付环节问题突出。同时也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内在的增值冲动与目前只能用来购买国债与银行存款之间的矛盾纠结。

(二)问题的提出:钱是谁的,如何管理运营

社会保障国家作为法治国家的新蓝图,社会保险基金累计日益增长的客观现实要求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法律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流动与增值。社会保险保基金法治化运行首先需要明确两个重要的问题:钱是谁的,如何管理运营。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既有社会统筹基金,又个人账户基金,还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企业年金基金,这些基金是属于谁的,它们是自我管理运营,还是他人代为管理运营,如果是他人代为管理运营,又是通过什么途径来进行的。这些问题需要阐释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属性,明确管理运营的法律途径。权属界定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的逻辑起点和基础,是明确责任、有效管理、良性运营、有力监督的前提,管理运营是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核心问题,只有有效的管理运营才能使社会保险制度永续运行。

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

(一)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

1、公共基金说。郑功成用三个公式来认识统账结合模式:社会统筹+个人账户=部分现收现付+部分完全积累;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社会公平待遇+个体差异待遇;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公共基金+私有基金。[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是受益人共有的资产,但由政府受托管理。[4]郭士征认为,社会保险基金不是财政性资金而是归参加保险的全体劳动者所有。[5]

2、财政资金说。杜俭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属性为财政性资金。[6]朱柏铭认为,社会保障基金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一种财政资金。社会保障属于为全体国民所共享的公共物品,社会保障支出无疑是一种财政性支出。[7]俞金红认为,社会统筹基金是一种现收现付的形式,个人丧失了对这部分基金的所有权,而全部集中到国家手中。[8]

3、半财政性质说。程晓燕认为,社会统筹基金既有来自于参保企业和个人的私有资金,又有来源于国家的税收补贴和财政支付保证资金,社会统筹基金是属于所有参加社会基金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及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退休职工共同共有的半财政性质的基金。[9]

4、法律待定说。周宝妹、郎俊义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产性质并不单一,既非公共财产,又非集体财产,更非私人财产,而是三者的统一体,其性质尚待法律进一步明确和完善。[10]

(二)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1、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权属的两种类型

从经济属性来说,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专款专用的社会性公共后备基金,属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劳动者所有。但是从法律属性上看,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劳动者不可能都成为所有者,必须要有代表机制,目前主要有社会自治制和国家所有制两种模式。德国坚持社会自治的模式,社会保险机构是在公法上拥有自治管理权的法律实体。美国、日本、英国等采用国家所有制,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国家所有,美国、日本实行专项基金预算模式,英国实行预算内管理模式。

2、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财政收入,理应属于国家所有

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原因在于:第一,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是社会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国家理应对通过强制性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拥有所有权,具体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法负责收支、管理和运营;第二,强制性征收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国家财政收入体系的组成部分,理应属于国家所有。根据财政学者的观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属于财政收入的形式。[11]根据财税法学者的观点,公共收入分为私法上非强制收入和公法上强制收入,其中公法上强制收入主要包括税捐及非税公课,非税公课指规费、受益费及特别公课,社会保险费属于受益费。[12]因此,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公法上的强制收入中的受益费,理应属于国家所有;第三,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这也意味着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国家所有,不足支付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足。

三、国外典型制度模式

(一)美国模式:国家所有、法定信托、特别债券投资

美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美国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和医疗统筹信托基金,两者都来自工薪税,统一由“社会保障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管理。美国将这些基金视为公共信托,遵循《社会保障法》和《信托法》的规定。美国有学者研究了在公共部门推行信托制度的原因,认为在美国许多联邦信托基金也能被看作与某种合约行为有关――政府会对选民群体作出承诺,通过一定的方式为政府特定的行动建立基金。这些非常相似的属性,使得在私人部门具有吸引力的信托制度设置,也在公共部门得到推行。在公共部门,这意味着为了与一般税收的收入相区别,信托基金的收入必须登录记账,这样,才能使项目状况易于被利益相关的群体监督检查。[13]

社会保障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是一个规格很高的机构,基本职能是负责社会保障体系的当年资金流入和流出统筹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基金的保值增值。具体来说,国内税收局(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征收社会保障税,把社会保障税存入国库,并立即自动转为信托基金,按照比例分别划入老年遗属基金、伤残基金、住院保险基金等3个信托基金账户。信托基金的支出主要是津贴和管理费,其中80%左右用于社会保险支付,0.9%―1%左右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剩余部分用于积累。在社会保障结余投资管理上,美国联邦政府仍然奉行非常保守的政策,明确规定基金结余只能购买联邦政府的特别债券,而不得购买其他任何证券。美国《社会保障法》第201款规定,为联邦社会保障基金发行的特别公债义务,应当有一个固定的兑换期,以满足对基金的支付需求。不过,社会保障基金中的DI信托基金购买了少量的公共债券,即一般公众也可以购买的市场债券,并且也只是联邦政府发行的市场债券,而不是其他任何证券。[14]

(二)德国模式:社会自治、自我管理、现收现付

德国的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来自雇员和雇主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联邦财政补贴。每个险种一般都有独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些机构都是以具有权利能力的公法法人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法定的疾病、灾害和年金保险义务并不都由国家承担,而是由工人和经营者组成团体,通过该团体的机构履行。[15]“社会保险的承办机构及其自主管理机构凭借国家手段完成国家公共任务。它们作为所谓的非国家的公法法人发挥作用,并仅仅受到国家的监督,这被称为间接的国家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与直接国家管理相抗衡的均势力量。相应地,国家对社会保险承办机构的监督也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法律监督形式。……法定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劳动保险及事故保险在德国的运作方式可以被称为介于完全国家与完全市场保险体制之间的‘第三条道路’。”[16]

德国社会保障实行社会化管理原则,在管理方式方面实行自主管理原则,在基金收支方面实行自收自支与调剂相结合原则。社会化管理原则表现在,社会保障管理主体主要是社会保险机构,它具有社团法人地位,在财务和组织上是独立的。自主管理原则表现在雇主和雇员通过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自己管理社会保险,董事会和业务领导决定机构的财务预算,监督财务支出。自收自支与调剂相结合原则表现在基金原则上自收自支,但也进行必要的调剂。因此,德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除了每年只保留次年第一个月的波动储备金以外,基本上没有或没有大量的储备金,在投资运营上限于银行存款这种比较保守的投资手段。

(三)日本模式:国家所有、法定委托、多元化投资

日本的公共年金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民年金,又称基础年金;第二层次是与收动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这两个层次的年金均由政府来管理,因此称为公共年金。政府将每年的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收支节余部分积累起来,形成年金储备金。日本将养老保险基金等纳入国库预算,原由大藏省资金运营部列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统一使用。大藏省将养老保险基金的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债或贷款给公团、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用于兴建住宅,医院、道路等公益设施、福利设施,或贴息贷款给基础产业。

2001年“基础年金”和“厚生年金”的储备金改由厚生省管理,厚生省大臣负责投资计划,并对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做出严格规定。2003年日本通过《年金资金运用基金法》,对日本养老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架构进行了改革。根据该法,日本设立年金资金运用基金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组织,接受厚生省的委托,负责对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资产的管理和投资。经厚生大臣批准,年金资金运用基金会可以将部分投资和管理职能委托给金融机构或内阁指令的其他公司。此外,日本相关法律对基金投资运作的各相关主体赋予了受托人义务,各主体履行职责时,必须为基金的利益履行一个谨慎专家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不得为个人或基金之外的第三方谋取利益而从事对基金不利的活动。[17]

四、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制度及其完善

(一)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制度

我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等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颁布的一些政策与法规进行了具体规定。综合起来,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制度主要表现为:(1)用人单位以及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基金积累要转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2)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并负有使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3)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有:银行存款,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购买国家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途。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4)社会保险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用。

(二)学界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的主要观点

1、政府机构管理模式。郑秉文主张,应当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分离,分离出来的社会统筹部分留在省里,实行省级统筹,省级政府负责投资管理。中央负责制定一个统一的投资政策和方案,并为其专门设计一个投资方案计划。以地方性投资工具和部门性的投资工具为主,中央政府债券为辅;以“准债券市场”和“金融债市场”的投资为主,以银行协议存款为辅。[18]

2、分权式管理模式。李珍认为,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交给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资产经营权交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保基金管理局,统筹账户的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监督权交给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构。由社保基金管理局依法行使统筹账户基金的资产经营权,根据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将统筹账户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和国家重点开发项目。[19]

3、基金法人制。张淳建议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法人制度。他认为,从信托法的角度来看,作为信托财产的社会保障资产的所有权在这种基金设立后便当然系由该基金本身享有。[20]

(4)他益信托模式。程晓燕认为,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的管理问题上,应当依法建立由参保企业作为委托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参保劳动者作为受益人所构成的他益信托法律关系。[21]

(三)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

1、两种管理运营模式、两种投资方式

目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所采用的法定信托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主要在于将社会保险基金与一般财政收入相隔离,利益相关的群体易于监督检查;另一种模式是德国和日本所采用的委托授权管理模式,德国的社会保险机构是在公法上拥有自治管理权的法律实体,日本设立政府年金资金运用基金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组织,接受厚生省的委托,负责对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资产的管理和投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美国和德国采用的不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方式;一种是日本所采用的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方式。

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各种观点大致也可以划分为信托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张淳和程晓燕的观点可以归类于信托模式,区别在于前者将基金拟制为法人,后者主张他益信托。郑秉文主张的政府机构管理模式和李珍主张的分权式管理模式可以归类为委托授权模式,区别在于郑秉文主张由省级政府负责投资管理,李珍主张将资产经营权交给社保基金管理局。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投资方式,我国学者的观点也可以划分为不进入资本市场和进入资本市场两种,其中大多数学者主张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不能进入资本市场,只能够投资于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和国家重点开发项目。但是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可以进入资本市场。

2、委托授权管理模式还是法定信托管理模式

目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对于隶属于第一支柱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采用国家所有的模式,郑秉文指出德国、法国的分散管理型的社会自治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现实。[22]至于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是采用委托授权的模式,还是采用法定信托模式,目前观点不一。我们认为,只要制度设立合理,委托授权模式和法定信托模式都是可行的。

就委托授权模式来说,这是我国目前沿用的模式,只要稍加改革就能予以完善。我们认同李珍的观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运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外设置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这些机构在法律的授权下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另外,还是要保留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从而能够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做到专款专用。

就法定信托模式而言,其可以隔离政府对基金的不当干预,也可以将社会保险基金与一般财政收入相隔离,做到专款专用,并且群众易于监督。我们不赞成基金法人制和他益信托模式。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国家财政收入,既然是国家所有,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目前还无法实行社会自治模式,也不能实行基金法人所有制,法定信托模式可能是更好的制度选择。只有国家作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初始所有人才能成为委托人,基金本身就不能成为委托人,参保企业也不能作为委托人,而且这种信托应当属于公益信托,而不是私益信托。我们认为,应当在《社会保险法》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等立法中明确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定信托管理模式,由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委托人,受托人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另行设立的专门机构,受益人是参保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信托监察人。具体来说,可以用下图表来表示:

3、进入资本市场还是不进入资本市场

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分账管理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用于现收现付,没有多少基金结余,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统筹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因此,属于政府直接和间接管理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基于经办主体的性质和基金用途的考虑,不宜进入资本市场,而是主要通过银行存款或者购买国债的方式运营。这与大多数学者的看法是一致的。

注释:

[1] 袁军宝、焦国栋.养老金“空账”,如何应对老龄化挑战[EB/OL]. news.省略/fortune/2010-07/27/c_12379141.htm, 2010-07-27/2010-08-20.

[2] 杨华云.中国1.9万亿社保基金面临缩水,利率跑不过CPI[N].新京报,2010-05-22(6).

[3]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90.

[4] 孟昭喜.社会保险经办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205.

[5] 郭士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6.

[6] 杜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M].上海: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209.

[7] 朱柏铭.建立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构想[J].财政研究,1998,(2).

[8] 俞金红.浅析入世背景下我国养老基金个人账户的运营[J].江苏统计,2002,(2).

[9] 程晓燕.私权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J].当代法学,2008,(5).

[10] 周宝妹、郎俊义.试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刑法保护[J]法学杂志,2001,(4).

[11] 邓子基.财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96―98.

[12] 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2―45.

[13] [美]埃里克•M.佩塔斯尼克.美国预算中的信托基金――联邦信托基金和委托政治[M].郭小东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7―8.

[14] 王洪春、卢海元.美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与借鉴[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75.

[15]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70.

[16] [德]赫尔穆特•普拉策.德国社会保险自主管理的构想与功能[J].社会保障研究,2005,(1).

[17] 程晓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问题研究[M].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28.

[18] 郑秉文.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系的战略思考[J].公共管理学报,2004,(4).

[19] 李珍、孙永勇、张昭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14―318.

[20] 张淳.关于在我国信托法中增设“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一章的建议[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8(4).

[21] 程晓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问题研究[M].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131.

[22] 郑秉文.社保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欧盟的经验教训[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1).

Studies on the Legal Nature and Operation of Social Pool Funds

Wang Xian_yong

(Law School of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School of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Beijing, 100084,100070,China)

老人财产托管范文6

委托理财有风险

李大妈是一家银行的储蓄客户。银行的工作人员向李大妈推销一种理财产品,称“预期年收入率”最高达25%,上不封顶。

粗心的李大妈也没有详细阅读,就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并向银行存入了10万元本金。

一年之后合同到期,李大妈却发现自己的账面上仅剩下8.3万元,银行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她支付投资收益,反而还使她的本金损失了1.7万元。

李大妈与银行争吵。银行方面却说,她购买的产品准确描述应为“人民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银行工作人员解释:所谓“预期年收入率”并不代表一定获得保证的收益。并称该点在协议的第三页有明文提示,双方对协议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都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所以,银行不存在违约问题。

争吵未果,李大妈愤然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她的本金损失及投资收益合计2.4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银行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李大妈应对合同约定的后果承担责任。而根据资产管理报告,李大妈的10万元本金在理财产品到期时的净值确实只剩下8.3万元。银行如数返还,并没有违反协议内容。损失只能由李大妈自己承担。

法官指出,银行胜诉的关键是其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而李大妈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对协议没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应视为是其个人放弃自己的知情权,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李大妈自行承担。

委托炒股险赔光

既然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无效,那么个人委托炒股会实现“保本”吗?老廖的遭遇告诉我们,也不会。

2008年,老廖书面委托一个传说中的“神人”操盘手小汪,为自己买卖股票和管理资金账户,投入本金20万元。小汪承诺,一年之内老廖的账户金额将达到25万元,如未达到,则愿承担责任。一年期满后,老廖竟然联系不上小汪了!老廖赶紧来到证券公司查询资金对账单,发现自己原本20万元的本金仅剩下3.7万元。

老廖当时就傻眼了,一气之下,把小汪告到法院,要求小汪返还本金20万元。法院也无法找到小汪,只得缺席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老廖和小汪虽然签订了委托合同,但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所以判决该委托合同无效,小汪应返还老廖20万元本金。

法官指出: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本案中,小汪作为公民个人接受委托,为老廖股票投资,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委托合同无效。

“保本条款”法不保护

细究现行法律,我们会发现,目前不论是个人还是证券公司,其与客户所签订的“保本条款”基本上都没有用,属于无效条款。

老人财产托管范文7

关键词:企业年金制度 财务管理 财务会计

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简述

所谓的企业年金指的是企业及企业职工在参与养老保险的前提下,自愿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险的补充制度。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主要由如下三个阶段组成。即初步建立、试点以及全面推行阶段。具体来说,首先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于一九九一年至二零零零年。这一概念首次被提出是在九一年的六月,为了进一步加快制度的建立步伐,国家劳动部通过对各地实际情况的了解,在结合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在九五年提出了相关建立意见,并依此初步构建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然后,试点阶段是零一年至零三年,于零零年十二月,国务院颁布了“试点方案”,并能于辽宁省范围内开始试点工作的开展。最后,全面推行阶段始于零四年,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基本建立的标志是零四年出台并实施的“试行办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之后,我国劳动部及社会保障部又陆续制定、出台了“管理运作程序”、“管理规范方法”以及“资质评审规则”等等。我国劳动部及社会保障部于零五年首次公开第一批经认定的管理机构,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正式进入市场化管理、运行阶段。

二、年金制度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年金计划对企业各项经营资金的影响

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逐渐完善,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机构以及企业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财务变化,从而促使年金基金方面财务管理的产生。对于企业而言,若是符合年金制度的相关制定条件,则应设立年金计划,就其费用来说,需要企业与职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所缴纳费用的最大值为上季度企业职工工资总和的1/12,大概为8%。对于每年企业所缴纳的费用可以作为税前成本的一项进行扣除,然目前我国并未出台相关的政策标准。从各地区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来看,企业每年所缴纳费用列入成本的相关比例应保持在企业职工工资总和的3%-12%之内。其中规定比例在4%这一范围的企业近一半,其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所得税”问题的相关通知。此外,企业年金制度的设立还可以根据各账户,包括企业及个人账户,每月小于等于5元的标准另外缴纳企业基金的账户管理费用。

对于各地区企业而言,企业年金制度中费用缴纳的列支途径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即:一,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一部分由企业进行成本列支;二,对于超出规定比例的那部分,应由企业通过福利费或者是自有资金进行列支。一般而言,企业年金缴费时间是分期或分年进行缴纳。

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对上述制度规定的执行,将会导致设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出现经营成本上涨、所得税降低、净利润减少以及现金支出增加等等情况,甚至还可能促使企业福利费用及自有资金减少。面对由于年金计划设立而产生的后果,就需要企业在财务管理的相关方面,如成本控制、利润目标等积极探索出创新性的对策及措施。

(二)年金基金对各机构财务管理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依据为劳动法、合同法及信托法等,而年金基金运营及管理具有市场化特征,所采用的管理模式为信托及分拆。而所谓的信托管理指的就是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签定信托合同,并由受托人按照既定的合同事项,对信托财产即企业年金基金实施受托的一种管理行为,并依此形成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信托法律关系。所谓的分拆管理指的是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等通过书面合同的签订,并再由三者根据既定的合同事项,对年金基金账户、年金基金财产以及投资运营实施专业性的一种管理行为,最后再一次形成三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这种模式下,各管理当事人除了企业、职工这一委托人以及年金理事会这一受托人外,其他当事人均所属于相关专业机构,如证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信用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等,这些机构企业法人都具有盈利性质。

在企业年金基金的市场化运营中,相关专业机构在提供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其中,收取的管理费用最高值约为企业年金基金净利润的2.0%,账户管理人员收取的管理费用为每年每账户60元。此外,各类中介性质的服务类机构在为企业提供专业时,也可以根据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由此可知,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将会为各类专业机构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

(三)年金基金财务管理

现阶段,在我国财务管理中,企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已逐渐成为一种特殊类型。根据“信托法”以及相关法规显示,年金基金是信托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其存址应为企业年金专户,并在财会核算中,其应被当作一个独立性的会计主体。年金基金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托管人等等之间皆存在极为紧密的关系,但是即便如此,在财产处理过程中,还是应该将当事人的固有财产与所管理的财产进行严格区分。根据年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年金基金中的部分环节如资金筹集、收益分配以及薪酬支付等等形成了一个独立性、完整性的财务活动体系,而对这一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的便是我国财务管理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即年金基金财务管理。因为企业年金基金并属于企业法人,所以,从实质上而言,年金基金财务与传统意义上的财务管理存在很大的区别。

三、年金制度对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

作为信托财产的企业年金基金,由于其自身的法律特性就使得企业年金的会计出现了两个差异化明显的会计主体,即年金计划的企业财务会计以及年金基金会计。而所谓的企业年金会计实质上指的就是这两类主体的总和。以下是笔者的具体探讨。

(一)年金计划的财务会计

我国出台的关于职工薪酬的“准则9号”中明确规定,养老保险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此外,这一准则在对养老保险费用所涵括的项目进行充分阐述的同时,也将企业年金计划纳入到职工薪酬中。这类主体所体现的年金行为主要有:企业年金的计量、企业年金的确认以及信息披露等。企业年金这一会计行为具有日常性、永续性的特点,但是前提必须是企业经营的持续性。企业年金确认及计量的内容主要指:根据年金计划方案,企业通过职工工资总和的规定比例,或者是各职工的金额,对年金缴纳费用进行计算,并将企业应付的年金列入到企业负债一项中,再根据受益对象将企业年金费用列入到企业运营成本、企业资产以及期间费用中。若是企业缴纳的年金费用总数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即3%-12%,那超出部分则应与企业此期间所支付的福利费进行冲减,或者是减少企业此期间内的自有资金。此外,部分省份在缴纳企业年金时,还可利用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进行一定的冲抵。而信息披露则指的是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应披露为职工缴纳的年金费用以及应付但还未付的年金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年金基金财务会计

在我国,“准则10号”即企业年金基金属于特殊行业的一种具体性会计准则,其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会计主体。在企业会计主体中,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是其中一个极为特殊的类型,它应与相关企业法人,如委托人、受托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等在形式、实质上保持独立。就严格意义上看,企业年金基金属于信托财产范畴,其本身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是法人所包含的一部分,因此将年金基金会计纳为企业会计准则范围内的这一做法属于较为特别的制度安排。

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及计量的具体内容包括资产、收入及负债等等。其中,资产投资是通过公允价值的采用进而确定的;其使用的会计准则是“准则22号”;年金基金财务报表中的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附注等等。其中,对于附注而言,其主要应披露企业年金计划中的重点内容及变化情况;年金基金投资类型、资金以及公允价值等的确定方法;企业各类投资在年金基金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等信息。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根据企业职工的绩效,通过差异化年金制度的制定,能在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形成企业内部公平、和谐的竞争关系。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企业年金制度的制定不仅有利于对企业人力资源配置的优化,还能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本文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实际出发,从财务管理及财务会计这两个方面,简述了年金制度对其产生的影响,以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而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李海峰.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对财务管理与财务会计的影响[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04)

[2]杨军.我国企业年金财务风险及监管研究[D].太原理工大学,2010

老人财产托管范文8

关键词: 企业年金;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2)06-0021-04

当前形势下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巨大的支付压力。企业年金在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给付方面起到了重大的补充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在实际运营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就我国企业年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管理进行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必要性

(一)国情需要

我国目前的人口现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少子化严重。2011年地市城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0-14岁人口占16.60%;二是老龄化加速。2011年人口普查,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1]由此可见,未来我国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减少,领取养老金人数增加,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面临支付危机。国际经验表明,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的合理分担是发展趋势。我国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支付危机时,除了大力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外,也要加大对企业年金的重视程度,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力度。

(二)保障退休者晚年生活

退休职工已经不在工作岗位上,养老金是他们维持晚年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职工退休前后的较大收入差距,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退休人员享受较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求。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

截至2011年底,全国3.71万个企业共计1335万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分别仅占实体企业总数和城镇就业人数的0.31%和1.51%,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2 809亿元。[2]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还显得过于微弱。目前我国企业年金面临基金总体规模非常有限以及基金投资运营情况不佳的现状,这对我国企业年金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只有对现行的企业年金运营现状进行研究,探索其困境,并尽快采取可行的措施,以破解企业年金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保持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二、委托理论

我国学者张维迎在《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中指出:在经济学上的委托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3]简单地说,知情者是人,不知情者是委托人。综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委托理论可以概括为:企业是由一系列不完备契约的有机组合,产生不完备的原因是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外生的不确定性,所有者(称为委托人)和企业经营者(称为人)之间存在激励不相容问题,因此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应该受到监督和激励。

委托理论的理论基础是非对称的信息博弈,信息不对称引起了委托理论研究中的两个重要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区分这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如果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交易之前(契约签订前),由于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不了解人的真实情况,最终选择的人可能是违背委托人意图,我们称其为“逆向选择问题”;如果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交易之后(契约签订后),由于委托人无法直接观察到人的行为,只能观察到行为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既受人的行为影响,也受其他随机因素的影响,因此理性的人可能会少付出努力,而将产生的对委托人不利的结果归咎于外界因素的影响,这样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我们称其为“道德风险问题”。本文主要研究我国企业年金在运营中由于各主体之间存在多层次的委托关系,从而导致各主体之间发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三、我国企业年金运营中委托风险

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我国的企业年金是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缴费确定型计划,个人账户归企业职工所有。从而使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产生了多层委托关系:一是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企业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三是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4](见图)

图:企业年金委托关系链

根据委托理论,我国的企业年金在运作的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逆向选择

1.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逆向选择。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托关系成立前,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受托人对自身投资管理以及运营效率有比较清晰的认知,而此时委托人处于信息弱势,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委托人会要求受托人提供更多的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受托人提供的信息可能并不完全,受托人根据自己了解的信息进行抉择,会因为信息弱势地位而选择了较劣质的受托人。委托人不能选择较优质的受托人,无疑增加了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风险。

2.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的逆向选择。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契约签订前,受托人虽有自身的优势,但相对于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受托人仍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投资管理人为了得到受托人的认可,获得对企业年金进行投资的权利,他们也会有选择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给受托人,从而使得受托人不能选择较优质的投资管理人,增加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

(二)道德风险

1.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的道德风险。雇员是企业年金的最终受益者,因此企业年金的运营权应由雇员自己决定,但是雇员受自身知识水平和能力的限制,不得不将企业年金账户委托给企业进行管理,从而产生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企业年金目标是提高雇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因此雇员希望年金基金的投资安全稳定,而企业的最终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两者之间目标的差异使得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在管理企业年金的过程中可能会做出不利于收益人的决策,从而损害收益人的利益。

2.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道德风险。契约签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赋予了企业年金受托人充分的自由度和较大的财产控制权,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信托契约和法律规定不能做的事情之外的活动。在受托人签订信托协定进行企业年金运营后,受托人处于年金委托链条的权力中心,将负责指定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对企业年金系统进行有效的操作,并指导、监督各部分职能的有效实现。受托人在享有财产控制权的同时并未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权力和责任的不对等极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3.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的道德风险。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也存在利益差别。《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6]这使得投资管理人为获得高收益率可能将企业年金投资于一些风险较大的地方,忽视投资的风险,从而破坏与受托人的协议,对受托人造成一定的危害。

4.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以及托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道德风险。账户管理人作为资格管理企业年金账户的机构,主要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托管人主要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一般是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不同的年金主体只负责年金管理的部分内容,虽然这种制度可以对各主体产生制约作用,但是这三个主体为了各自利益而达成同盟时,就会作出不利于受益人的行为,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四、政策建议

(一)缓解逆向选择的政策建议

1.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信息,我们可以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制定一些限制条款对申请进入年金市场的各类型的主体进行考察,在初始阶段就将一些劣质的年金管理主体排除在年金运营体系外,这样无疑降低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做出错误决策的风险,从而更好地保障雇员的利益。

2.建立完善的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的完善程度是影响决策优劣的重要因素之一,委托人要想在众多的受托人中选择较优质的受托人,受托人要想选择较优质的投资管理人,都需要对对方有充足的了解。尽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受托人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投资管理人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这些信息的报告制度只是发生在有直接联系的企业年金主体之间,并且发生在契约签订之后,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作出决策没有帮助,是一种事后报告制度。为帮助委托人和受托人作出正确的决策,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要向社会公开其自身及运营管理的真实信息。为方便企业年金各主体了解相互之间的运行情况或是提供社会需要的信息,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年金主体将信息资源上传到信息平台上供大家分享,各主体在提供信息资源的同时也会分享他人的信息,这样不仅使各主体之间相互了解,也可以帮助各主体根据了解的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从而达到共赢的局面。

(二)缓解道德风险的对策建议

道德风险是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目标不同,使得一方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为。因此,为了缓解道德风险可从两个方面考虑。

1.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企业年金在运行中存在多个主体,而每个主体都有其各自不同的目标,只有针对各主体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才能降低他们做出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行为。[5]《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照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这种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提取管理费的做法无疑增加了年金各主体的投机行为。因此建议在对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支付报酬时,可以采用浮动的报酬率,根据影响年金运营的因素设定一定的考评指标,以此为依据对企业年金各主体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他们的报酬率。

2.制定合理的约束机制。

(1)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立法。完善的企业年金立法是实现企业年金有效监督的前提和条件。2010年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虽然对企业年金各主体应具备的条件、职责、信息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管理办法中对惩罚制度没有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即使各主体做出了违反法律和契约规定的行为,也没有一条法律或制度对其进行制约。因此为了不断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要不断提高我国企业年金的立法层次。

(2)雇员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督管理。企业年金积累的资金是为提高雇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而事先存储的,雇员是企业年金的最终受益人。一方面,雇员为了防止自身的利益受损,雇员要有主动监督企业年金运营管理的意识;另一方面,雇员要主动学习企业年金的知识,关注企业年金的最新动态,从而更有效地对年金运作的各环节进行监督。

(3)加强企业年金各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只是对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作出了规定,以及相互有联系的主体之间互相检查年金运营情况和提供报告。但是这只是局部的监督,并不能避免道德风险问题,因为相互有业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可以合谋做出一些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因此,在企业年金的运营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即使没有业务联系也要对其他主体的年金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4)建立高效、统一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企业年金运营管理的监督。《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确立了由劳动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税总局等多家监管机构相互配合而形成的监管框架,其中,证监会主要管理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银监会主要管理托管银行的规范运营,而保监会则是管理保险公司参与年金业务的环节。这种分散监管方式将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割裂为几个部分,造成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由“多方监管”变成“各方都不监管”或“各方都无法监管”的监管盲区,不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将各个监管部门统一起来,不仅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而且建立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制度,以避免信息收集和运用过程中出现的成本收益不对称以及“搭便车”问题;同时要注意在监管过程中明确划分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层次,使整个监管主体在统一的大框架下相互配合监督。只有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EB/OL].http:/// gn/2011/04-28/3004638.shtml ,2011-04-28.

[2]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可持续性是中国养老金制度“第一命题”[N].中国证券报,2011-11-26.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7.

老人财产托管范文9

【关键词】企业年金 委托 信托 权责

企业年金业务是指按照国家劳社部有关办法规定,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金融单位为企业职工所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提供的相应金融服务,如受托、托管、账管、投资等服务。在这过程当中涉及到林林总总的当事人,包括年金缴纳人、年金受益人、年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对年金基金进行市场投资运作的投资人,以及劳社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督机构等等。其实,上述主要当事人概括起来无非只有四种,即年金基金运作所必须具备的四个资格管理人,即受托人、托管人、账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企业年金实行条例,其管理主要体现“管理与保管分开”原则,投资人专门负责将资金进行投资运作,不接触钱;托管人和账管人管理账户资金,对资金的安全负责,并对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必须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基金一旦成立,企业将年金基金委托于专业的年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受托人以企业所有人的名义将年金基金交予账户管理机构,如银行或其他具备账户管理资格的机构进行账户管理;将投资运作权利交给具备市场投资运作资格的投管人进行市场投资;企业年金资金的保管则交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负责资金的安全和监督。受托人将分别与账管人、投管人和托管人签订协议,从而形成独立的三方委托―关系。试问,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受托人与其他三方又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以及分别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财产关系?从我国现今的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模式来看,笔者认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收益人)之间形成的是信托关系,而受托人与其他账管人、投管人和托管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如下:

一、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企业年金基金成立后被当作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年金的缴费主体是企业和企业职工,即成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将基金资产交予受托人。受托人通常是我国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的信托公司、养老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受托人接受企业年金基金委托后,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管理目标就是要保障年金缴费人(受益人)的权益,将企业的其他财产与年金资产隔离开来,独立运作年金基金,由于强制增设独立、专业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从法律手续上去保障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和独立。按照信托原理,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依据规定条件和范围内行使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受托人均以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独立对外签约、开户、委托他人等。受托人独立于企业之外,负责年金管理、信托运营,从法律上对法人主体承担着最终责任。这是一种非常明确的信托关系。

二、 受托人与其他三方(账管人、投管人和托管人)的关系

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对四个资格管理人的定义和职责划分,受托人(也可称为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据信托关系及相关法规建立,全权负责企业年金的行政及管理;投资管理人(机构)负责制定投资组合、实施投资操作;账户管理人(机构)负责账户信息记录、权益的计算及报告;托管人负责保管和核算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结算。上述四个资格人虽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既然受托人全权负责企业年金的行政与管理,则有权牵头与其他三方签订合约或更换其他三方机构之中任一资格人。如此以来,受托人与其他三方之间所定契约实则一种多层的、复杂的委托―关系。根据受托人与其他三方之间合作程度,可将委托―关系分为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甚至受托人(具备投管资格者)干脆自行直接投资运作。相对于信托关系,委托―关系的风险明显小于信托关系。信托关系主要依托信托契约,而委托―关系则是依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