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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托管集锦9篇

时间:2023-10-11 10:17:25

老人托管

老人托管范文1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本市场;委托理论

一、我国养老保险入市原因分析

(一)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中国养老保险入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要迎接老龄化社会。中国在2001年65岁以上老人就达到了7.1%,且2010年以后,65岁以上老人比重正在以每年0.3%的速度上涨,2014年比重已达到了10.1%,同时中国60岁以上老人比重为15.5%,远高于国际老龄化社会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50年,我国60岁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将达到4.5亿和3.36亿,分别占总人口的32.7%和24.4%。老年人口抚养比是从经济角度反映人口老化社会后果的指标之一,近几年我国的老年抚养比正在加速上涨,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分别为12.7、13.1及13.7。进而,家庭结构将会发生重大变化,“4-2—1”模式,甚至“8-4-2-1”模式都将会出现,此时子女负担将会大大增加。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中国将会出现出老年人口增长快,规模大;高龄、失能老人增长快,社会负担重;农村老龄问题突出;老年人家庭空巢化、独居化加速;未富先老矛盾凸显五个特点。将给社会带来重大养老压力。

(二)养老金保值增值的压力

我国的养老金筹资模式是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相结合的混合制,具体指的是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的基础养老金的现收现付与个人账户积累的混合制,在此之外还有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自行缴纳的商业保险。现收现付是政府作为主体,将现代人交上来的养老金发放现代老年人的养老金,具有代际转移和以收定支的特点,如果不进行增值,很难应对加速发展老龄化问题。企业年金几年前已进入资本市场,企业年金并没有形成强制性的制度,在养老金市场,仅仅占了一个小小的比重,中国养老钱80%以上在基础养老保险上。此前,基本养老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2000年开始有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平均年化收益率仅为2.32%。基本养老金每年收益率低于一年期存款利息收益,也低于14年来的通胀水平。另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测算,基本养老保险在过去20年来,贬值将近1000亿元。正是为了应对养老金巨大的贬值压力,所以才推动了养老金入市,进行多元化投资,提高养老金保值增值的能力。

(三)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值得借鉴的相关投资经验

在多元化投资方面,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已经积累起一定的经验。从2000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建立以来,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已有了10多年的经验。2014年,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为11.7%,自其成立以来,年平均收益率在8%以上。同时,企业年金在2007-2012年期间,投资收益率也达到了8%以上。广东省养老金早在2012年就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广东1000亿元养老金入市两年,年收益率超过6%,利润达110多亿元。从以上两点看来,养老金投资入市是有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的,在一定的程度上可能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二、我国基础养老保险投资运营中委托分析

据8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管理办法》中提到,基础养老金的投资将按照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同时规定,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如果借鉴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经验,养老参保人、社保机构和具体运营机构将形成如下委托关系。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内容分析

1.一级委托

根据国家政策,符合条件的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公民都是投保人,他们将自己的收入(职工是工资收入)一部分交给地方政府的社保机构,地方政府根据自己地区的情况预留一部分,其他资金委托给国务院委托的机构(例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行,从而形成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级委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级委托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委托与特点的,其强制性表现在:一方面,根据国家政策,符合条件职工是必须缴纳养老保险金(一般由企业代扣代缴),符合条件的居民原则上是自愿缴纳,但国家是希望每个人都缴纳的。另一方面,不管投保人(居民或者职工)是否愿意将养老金交给国家授权机构,在地方政府的决定下,投保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基础养老金由地方政府交给国家指定的机构。

2.二级委托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这个过程涉及的委托关系,是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作为委托人,选择符合条件的受托机构,代管基本养老保险的投资运行。

3.三级委托

三级委托关系中主要指受托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受托机构与托管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关系。在投资管理人的选择上采取市场化竞争的方式,使得这一级的委托关系具有市场化经营管理的特征。这里的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而所谓的托管人,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特征分析

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委托链特点来看,明显不同于其他资产委托风险的特征。

1.委托是多级层次,链冗长。初始委托人(投保人)与最终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多级委托的关系。通过较长的过程,实现层层委托。现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公司成立,而其中间人一般为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而最终人不直接对初始委托人(投保人)承担责任,只是对它的委托人(受托机构)承担责任。

2.初始委托人(投保人)对人的监督是间接监督而不是直接监督。这样导致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无法通过直接监督来实现,同时作为一般居民和职工不大清楚投资运营问题,可能会出现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缺失。

3.作为政府机构的中间委托人人具有双重身份。中间政府机构作为参保人的人同时又是下一级委托层次上的委托人。这种双重身份易导致“角色相悖”(即作为委托人努力完成中央政府交代的任务,同时作为人,又会考虑当地政府养老的情况和机构运行情况追求自身利益)。有可能出现中间委托人淡化委托人意识、忽视委托人利益而强化人利益或者与人共谋,最终牺牲受益人利益。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风险分析

1.存在制度性风险

一级委托关系中,参保人是第一委托人也是最终受益的被保障人,而社保机构和国务院授权机构第一人。作为最终受益人的第一委托人往往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者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并且数量众多且分散,他们无法形成凝聚的力量对政府机构关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管理办法》中提到投资委托人要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尽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参保人的知情权,即使了解了投资管理情况,也没有相关知识、能力和权力去管理,所谓的监管往往只是形式。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在基本养老保险在地方政府或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这部分基金可能无法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甚至出现被非法挤占、挪用,使其以各种违规形式流入房地产、资本市场和基础设施等领域。投保人作为社保基金的真正所有者,却无法通过有效途径对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约束,无法实行本应具有的委托权。

2.存在逆向选择风险

在第三层委托中,受托机构在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对这部分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时会产生逆向选择风险。在这级委托关系中,受托机构会根据政府授权机构的要求,付出必要的成本寻找到能力最强的投资管理机构,以期能够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最大化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会谨慎的选择投资管理人,《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管理办法》中提到受托机构在选择投资基金人时英选择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而作为人的投资管理机构一旦获得这部分基金的投资运营权,就会从中获得丰厚的管理收益、投资收益和无形的名誉收益。但是投资管理机构的信息大多属于私人信息,受托机构在选择的过程中可能无法准确获得其真实资料,更多的是参考原来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业绩。投资管理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为了争取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权,经常会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在选择专业投资机构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的是资本市场的状态,过去的经营业绩不能完全代表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能力,资本市场不是一成不变的。考虑到上述条件,这样就使得社保基金理事会无法准确掌握这些备选人的真实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社保基金理事会可能会做出选择了低劣的投资管理机构的错误行为。由于社保基金自身的特殊性,社保基金理事会出于对社保基金安全性的极高要求,会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过程实行较一般性基金的更为严格的监督与约束,这就造成了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成本的增加。如果投资管理机构从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中所获得收益小于其他机会的投资收益,那么资本市场上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可能会追求自身收益而放弃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因此,在社保基金的投资市场上,会出现留下的是投资运营能力较低的投资管理机构,这就造成了社保基金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

3.存在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双方获取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在签约后的委托风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作的道德风险发生在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例如投资管理机构可能会采取委托人不易察觉的隐藏行为降低了基金的投资运营效率;投资管理机构会为了盲目追求高额的投资回报而实行激进的冒险投资行为,有悖于养老金投资的安全性原则。所以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道德风险存在于“基金投资、交易、销售、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市场竞争

投资管理机构热衷于争夺委托人的资格,动机来自于较高的手续费和由此获得的无形名誉。完善的委托市场强调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有效的利益协调和制衡关系,也需要注重各个环节合理的退出机制,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目标。

(二)运用风险补偿机制

为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安全性和增值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不仅要借鉴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经验,也要借鉴国际经验.确定一个最低收益保证,使养老金在时展过程中不出现贬值,要保证一定的收益。可借鉴智利的做法,建立相应的盈余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回报率低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时,首先用盈余准备金弥补;不足用风险准备金弥补;如果仍然不足,则由政府财政来弥补基金收益率的剩余差额。

(三)建立奖惩及问责制

老人托管范文2

[关键词] 个人账户养老金 投资运营 信托投资模式 投资管理主体

为应付日益加大的人口老龄化压力,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城镇人口依据当地的平均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由个人缴纳),主要用于当期养老金支付,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用于个人养老金的支付,实行完全积累制。

由于转制成本(历史债务)的存在以及过去统账混合管理的财务机制,我国个人账户长期“空账”运行。但自2001年以来,全国11个省相继开展了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2005年底,吉林、黑龙江、辽宁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达265.9亿元。2006年底,11个试点省个人账户做实资金达485亿元。2007年末,达786亿元。可见,随着个人账户的逐步做实,一笔规模庞大的资金正在逐步形成。

然而关于其投资运营,根据劳社部发[2005]27号文件规定,在做实个人账户中,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可由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地方管理。地方管理的基金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目前只允许投资于国家债券和银行存款。而这两种投资方式都很难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这直接会影响到我国养老金的偿付能力,影响到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或加重国家财政负担,最终会影响我国由现收现付制到部分积累制这一重大改革的可持续发展。所以,积极探索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尤为重要。基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将个人账户养老基金逐步投入资本市场是实现其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和重要途径。

一、当前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运营模式分析

当前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主要是存银行和买国债。这种投资运营模式属于财政集中型管理模式,虽然它使基金具有投资风险较低、易于操作等优点,但其弊端也很多,主要体现为以下两大方面:

1.投资工具过于单一,收益偏低

对于贬值风险的规避、收益的保障,进行多元化的投资是必要措施。但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只能存银行或买国债,其投资工具过于单一,另外,“存银行、买国债”的投资方式在投资期限上也难以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长期性相匹配。199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8年期存款。目前,最长的也只有5年期存款品种可供选择;再者,国债的发行规模也相对较小,不能满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全部投资需要。况且,基金投资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由于没有明确的投资收益驱动力,缺乏专业的投资技术人才等原因使得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收益偏低。据了解,当前11个试点省份中的大部分年投资收益率低于5%。其中,山西、天津、山东、上海、湖北、河南等省市地方做实资金尚存在财政专户,没有进行任何投资运营。

2.基金管理分散,不利于规模投资,容易流失

现阶段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属地管理,目前实现省级统筹的只有13个省,资金被分散于3000多个县、市、地区中,因而难以进行规模投资,投资结构和组合也难以进行调整和优化。同时,还容易滋生基金利益地区化、部门化现象,加大基金监管难度,不仅影响基金的保值增值,甚至造成基金的挤占、挪用和贪污,威胁到基金的安全。

二、建立新型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运营模式

由于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基金的收缴、日常管理和计发等工作,并非专业的投资机构,随着个人账户养老金规模的扩大,为了更好的保值增值,其投资应由专业机构来进行。所以,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应主要通过多元分散型基金管理模式来进行投资运营。即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委托银行、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个人账户基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信托投资,并规定最低投资收益率的基金运营模式。这种模式能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水平,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方式种类,起到专家理财的作用,而且由于多元竞争的特点,能在一定程度上更有效率的分散基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绩效。

1.一般信托投资运营模式

标准信托投资运营模式如图所示:

其中,受托人为决策中心,由其决定和选择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制定投资监管策略。考虑我国具体情况,由于全国社会基金理事会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上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对资本市场中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相当深入的了解,而且在做实个人账户中,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已经由省级政府委托其进行投资运营,所以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主要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是信息中心。结合我国地区差异较大等现实情况,可以考虑将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作为主要账户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在遵守受托人投资监管原则下,主要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具体投资等职责。结合我国国情,在当前主要由获得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托管资产,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职责。在当前主要由获得资格的商业银行承担。这四个主体之间分别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联合投资管理主体信托投资运营模式

一般信托投资运营模式虽然能克服当前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投资的主要弊端,但还是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在信托过程中,存在着多重委托关系。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通过委托(参保职工)―(受托人)、委托(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受托人集、委托人于一身,但并不是投资受益人。这样,一方面,受托人会更加厌恶风险,体现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约束会过多,对其业绩考核趋向短期化,使其不能发挥专家理财的优势,导致低收益。另一方面,对于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投资收益流失问题,受托人由于不是投资受益人,对其监管和解决可能不那么尽力。

其次,通过一般信托投资模式,受托人通过委托将所有个人账户基金进行集合投资,这样一方面,参保职工对自己的个人账户投资没有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取得投资收益后,不能具体确认各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增值数额,也即投资收益分配存在平均化或不明确的倾向。这样也不利于参保职工的权益保护。

而个人账户基金是参保职工退休生活的主要物质基础,数额很大,利害攸关,个人对其投资选择应有一定空间,这样既有利于个人权益的保护,增强其投资理念,发挥参保个人的投资智慧,加强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和激励;又有利于减轻受托人和国家财政的责任压力;同时投资管理人还可以进行更富有针对性的投资组合策略,促进个人账户投资绩效的提高。

所以,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受托人不能作为唯一仅有的投资管理主体。还应将参保职工作为另一投资管理主体。具体操作过程可以这样进行:将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按一定依据分为两部分,即“共同投资部分”和“个人投资选择部分”。 “共同投资部分”由受托人按一定的比例或额度委托其选择的多个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如对基金公司A委托10%的投资基金,对基金公司B委托15%的投资基金等等;“个人投资选择部分”由参保职工在受托人选择的投资管理人范围中进行自主选择某一个或某几个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如职工甲可以将其自主投资部分资金全部委托基金公司A进行投资;或对对基金公司A委托15%的投资基金,对基金公司B委托5%的投资基金等等。并且这部分账户资金可以自由流动,即可以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转入另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结合我国个体投资者还不很成熟的现实特点,以及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性质,两部分中,“共同投资部分”所占比例应大于“个人投资选择部分”。其次,各自所占比例可以按一定依据进行变动。如:若以参保职工工龄为依据,在参保职工刚参加工作的前十年,由于资金有限,个人无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共同投资部分“与“个人投资选择部分”比例可为9:1;在第二个十年,个人投资水平有一定提高,风险承受能力有所增强,两者比例可为8:2;在第三个十年,个人投资水平进一步提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两者比例可为7:3;在余下的时间里,由于临近退休,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两者比例可为9:1。当然,比例划分还可以结合个人收入、年龄、家庭负担、所处地域、教育程度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三、完善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运营的相关配套要求

为实现联合投资管理主体的信托投资运营模式,使个人账户养老金更好保值增值,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1.尽快出台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的投资管理规定

目前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管理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个人账户基金的发展要求,所以应尽快出台新的投资管理规定,在投资管理规定中,应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任职条件、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说明。使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做到有法可依。

2.继续做实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是其投资的资本基础,没有资金,投资无从谈起。另外,为保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做实个人账户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所以,在尽快出台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的投资管理规定基础上,我国应该继续坚持通过各种途径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3.提高养老金统筹层次

目前我国养老金管理分散,统筹层次低,不利于基金的监管和保值增值,所以应进一步提高养老金的统筹层次,由县、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努力,最后力争做到全国统筹。这样可以减少投资管理成本,使基金投资更富效率。

4.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

要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提供良好基础环境支持,我国资本市场还需进一步完善,如加强债券市场的发展、加快金融产品的开发创新、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社保金交易平台等等。

总之,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我国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才能真正实现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吕学静:社会保障基金管理[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M].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3]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molss.省略/gb/news/2007~05/18/content_178167.htm

老人托管范文3

1 资料与方法

本区现有社区11个托老机构15家。用统一设计的调查表调查15家托老机构及入托老人。调查采用问卷形式进行。调查内容包括托老机构基本情况、老年人入托情况、卫生状况、医疗资源配备等。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15家托老机构开设于上世纪80年代早期(1980~1985年),均为集体主办,共有床位1007张,人均入住费用约在560~760元/月(不含特别护理)。至2004年4月入住老年人共585人,其中能自理408人,半护理147人,全护理30人,年龄以70~80岁的老年人入住比例最高。见表1。

表1入住者年龄及健康状分布

2.2 托老机构的资源配置

本次调查的15家托老机构中有行政管理人员28人,护理工93人,均有操作上岗证但无健康证,入住老年人与护理工的比例为6.3:1。12家托老机构设有医务室,现有医生12人,其中专职医生3人,其余医生均兼职。15家托老机构中食堂从业人员28人均有健康证,有专用工作服,但90%的食堂工作人员在操作时不戴工作帽和口罩。从调查中还发现这些托老机构的医务室仅配置常用血压计,体温表,听诊器等少量医疗资源,药物是针对有病的老年人而配备。

2.3 托老机构的卫生消毒管理情况

所有的托老机构内均未建立预防性消毒卫生制度,无感染性疾病资料,调查中发现护理人员还是惯用农村家庭式的服务方式:对老年人的居室只负责整理打扫,对居室不进行定期开窗通风,他们对消毒知识一无所知,也从不对公共卫生洁具进行消毒卫生处理。调查时还发现有5家托老机构居室拥挤,墙面潮湿、脱落等现象,盥洗室简陋而狭小。

15家托老机构食堂内设有熟食间13家,有2家托老机构将食物直接从厨房间发放给老年人,备有消毒剂的3家,其中用消毒剂进行餐具浸泡消毒的托老机构2家,但消毒浓度随意配置。有2家食堂内备有电子消毒柜,但从不开启使用也无电源。有7家单位熟食间装有紫外灯,但大多数工作人员不知紫外线灯安装有何用处,使用时注意事项,因有关部门要求才安装。有2家托老机构工作人员竟然在紫外线灯开启室内工作。15家托老机构中,只有2家单位将使用后的医疗废物送到卫生院,13家将使用后的医疗注射器直接丢弃于生活垃圾内。

3 讨论

托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方便、医疗保健等综合的服务机构,也确实解决了部分家庭的后顾之忧,但由于托老机构缺乏有效规范管理,故存有以下问题。

3.1 设施相对简陋

15家托老机构建立以来机构内的基础设施、人员及医疗资源的配置基本没有变化,老年人居室拥挤,卫生间狭小;医务室仅有听诊器、体温表和血压计,药物奇少,存放品种针对已有疾病老年人。由于当时设敬老院是针对无人赡养的老人,收费低廉,政府经济投入较少的福利事业。而对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这样的设施根本不能满足当今的生活水平。

3.2 托老机构工作人员配备不足

目前15家托老机构专职医生仅3人,明显不能满足入住老年人的就诊要求。护理工93人,而入住老年人有585人,入住老年人与护理工的比例为6.3:1,而且有些护理工还兼有其他工作,根据托老机构的有关要求,4个老年人应该配备1个护理人员。

3.3 消毒卫生在托老机构中是个盲点

15家托老机构中无兼职消毒员,更谈不上专职的预防性消毒人员。工作人员的消毒观念相当淡薄,不懂消毒液的配制和使用。15家托老机构中,有12家食堂内无消毒药械。有2家备有消毒碗柜的单位不使用,老年人的居室内从不进行预防性消毒,入住老年人的卫生意识参差不齐,居住面积又小。到了冬春季节,常关闭门窗,这种情况极易引发呼吸道疾病。有调查表明(1)在密闭的老年人房间里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合格率为10%-18%,工作人员手大肠菌群合格率为60%―78%。托老机构又是个人群集聚的场所,一旦有传染病发生极容易引起爆发。

3.4 托老机构内的管理存在空缺

对入住于托老机构的老年人,其管理人员只知道其一般情况(如姓名、性别),而对于老年人的其他情况一概不知,没有任何书面记录。经询问约有50%的入住老年人曾有过感染性疾病的发生,但无任何记录,更别提上报有关卫生部门。

托老机构应建立入住老年人的健康档案册,在全区范围内电脑联网记录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疾病或用药情况、感染性疾病发生情况等。出院可随身携带,入院必须带有健康档案册。各托老机构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特别是预防性消毒卫生制度,传染病的报告制度等,如有感染性疾病爆发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加强对托老机构卫生管理,托老机构行政部门应增加必要的投入,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添置必要的医疗资源和消毒设施。民政部门在审批和注册托老机构时应把握好医疗资源及人员等设施的配备。对托老机构内的护理人员有必要进行健康体检,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消毒液的正确配置和消毒设施的使用,特别是公共用具的消毒管理等等。

各部门互相积极配合,尽快制定出托老机构规范标准,使托老机构的卫生管理尽快与上海的发展相符,监督部门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每一个入住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4 参考文献

[1]殳秋华.卢湾区敬老院卫生消毒现况调查分析[J].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04,16(5):233-234.

老人托管范文4

关键词:公共养老基金/委托理论/治理

一、引言

公共养老基金也称为公共管理养老基金,主要指由政府发起并管理的养老基金,具体包括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公共部门雇员职业年金,在有些情况下也包括国家为应付未来养老支付压力而建立的特别储备基金。它们的共性是实行公共管理,政府对参加者养老金待遇的提供负有直接责任。与私人养老金相比,公共养老金计划历史久远,覆盖面广,资产规模巨大。这些公共养老基金不仅涉及到众多劳动者的退休收入安全,而且对本国乃至世界范围的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如何妥善有效地管理这些基金,在每个国家都是重要的社会问题,是政府面临的重大责任。

养老基金的公共管理常常因为其绩效不佳和效率低下而受到批评,相应地,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在进行着程度不一形式各异的养老金私人化改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绝大多数国家,为全民提供养老保障始终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把该责任完全转移给私人部门不仅不现实,也是不可取的。政府可以借鉴私人管理的经验,建立对管理者有效的约束、激励和监督机制,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和绩效。委托理论是研究现代公司管理问题的基础,是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的重要工具。公共养老基金也是一种委托关系,但委托问题在公共养老基金中产生的根源和表现既不同于公司,也不同于其他公共事务或公有经济,与私人养老基金也有很多差异。如何针对这些特殊性建立科学的治理机制,是公共养老基金管理应当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公共养老基金的委托关系

1.所有权的特殊性

对于委托关系的分析避不开所有权的属性问题。传统委托理论是基于私人所有权基础的,近年来,其应用逐步拓展到所有权为公共属性的研究中,如国有资产的管理等。公共养老基金的财产所有权的属性不能简单地划分为公共或私人,其委托关系因此存在特殊性。

对于现收现付制的公共养老保障制度来说,其财产“不是实际的财产,而只是上一代人对下一代纳税人的一种索取权”,是一种名义上的公共财产(Feldstein,1998)。在某些国家,现收现付的国民基本养老金制度采取养老保险税的征缴方式,其资金属于国有资产和政府预算,带有明确的“公共财权权”属性。对于待遇确定型的基金制养老金计划,每个参加者对基金具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应当受法律保护的“私”产权。但是另一方面,这种计划通常是以公共账户设立的,基金财产权具有不可分割性,称为法人产权,“物化”的基金财产不归属于任何参加者个人,参加者也没有任何处置权,因此又带有明显的“公产权”属性。对于缴费确定型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个人对基金的财产权是基于个人缴费形成的,具有明确的私产权性质。但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个人有投资决策的权利,但作为整体的公共养老基金仍然具有不可分割性,参加者对个人账户资产也不能自由转移和交换,这又不同于一般的“私”产权。因此,公共养老基金所有权“公共”与“私人”的双重属性,是其特殊的委托关系的深层次原因。

2.公共养老基金的委托链

同很多其他公有资产或公共事务相似,公共养老基金也存在着多层委托关系,有着较长的委托链。首先,计划的参加者和受益人是初始委托人,是委托链的起点,具体执行基金运营的机构及其成员是委托链的末端点,在这两点之间,还存在政府、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是理事会等一系列中间环节。其次,公共养老基金的委托链包含两个层次:所有权的委托和经营权的委托(图1所示)。由于所有权的公私双重属性,养老基金的所有者——参加者和受益人不能直接行驶所有权职能,只能委托给政府,而政府则通过设立养老基金理事会或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等方式履行所有权职能。这是所有权的委托,更确切地说是一种信托关系。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可以将养老基金的经营权委托给外部独立运营机构,或是由下属运营组织执行。这种经营权的委托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委托关系。

正因为这种多层次的委托关系,公共养老基金委托关系中的利益冲突更为复杂。一般私人部门利益冲突主要为经营者(经理)与所有者(股东)之间,董事会被认为是所有者利益的代表。而在公共养老基金中,理事会与所有者之间还有一个绕不开的环节,即政府,政府的目标利益也会和计划的参加者及受益人利益产生分歧,这对公共养老基金的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公共养老基金的委托框架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团体,那就是纳税人。对于DB型养老保险制度和具有最低保障的DC型制度来说,政府负担着养老金负债“最后兜底”的责任。当养老基金运行不佳,发生偿付能力危机时,政府将不得不动用税收收入弥补养老金负债,也就是说,这种兜底责任最终的承担者是纳税人。对于公务员养老金计划来说,筹资问题也对纳税人的利益有影响,比如,Mitchell(2001)对美国公务员养老金计划的实证研究表明,这些计划的财务状况不佳导致未来税收增加的预期,从而降低社会财富价值,或降低当地地方政府债券价值及其信用等级,从而使纳税人受损。因此,纳税人毋庸置疑地成为公共养老基金非常重要的一个利益相关团体。围绕着政府和纳税人这两个公共养老基金委托链中的特殊角色,公共养老基金管理中潜在的委托问题也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三、公共养老基金的委托问题

1.公共养老基金管理中委托问题的产生

如果所有权和控制权完全统一,任何委托问题都不会产生;如果委托人和人的目标利益完全一致,也不会发生委托问题;如果委托人能够100%度量和监督人行为,照样不会有委托问题。这三者是委托问题的来源,也是衡量委托问题程度的标准,不一致的程度越高,监督和度量越困难,成本就越高,潜在的委托风险也就越严重。

(1)看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需要问这样的问题:谁承担风险?谁决定和执行策略?二者是否对应?公共养老基金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三个团体:计划参加者和受益人、政府、纳税人。由于政府的责任最终必然转嫁给纳税人,因此可以认为参加者和受益人、纳税人最终承担公共养老基金缩水的风险。纳税人是个非常宽泛的团体,对决策的参与只能是概念上的事。至于参加者和收益人,且不要说覆盖全国的国民基本养老基金,就算针对性的公共部门职业年金,所覆盖的人群团体通常也是非常分散的,比如公务员,教师,警察等。除了个人具有一定投资选择权的个人账户制度外,这些最终承担风险的团体很难实质性地参与公共养老基金的决策和运营。而对于私人养老基金,雇员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机制参与养老金计划的选择和决策,代表雇员利益的工会也常常对养老基金理事会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对决策的参与程度要高得多。基于同样的道理,公共部门职业年金计划的决策者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与风险承担者相一致,因此在这方面也优于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作为委托人的计划参加者和受益人的利益目标,是基金资产的最大化,以保证安全稳定的未来退休收入,这和私人养老基金是相同的。与一般公司治理相比,养老基金中利益分歧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计划发起人和参加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对于私人养老基金,受托人的一个潜在目标可能是公司的利益,比如,很多公司的养老金计划都将基金资产的很大比例投资于本公司股票。公共养老基金的发起人是政府,它的利益目标比提供养老保障要广泛,与“最大化基金资产”的目标有时难免产生冲突。一个最简单的情况是禁止公共养老基金的海外投资,其隐含的意义是基金只能为本国的发展做贡献,和私人养老基金大量投资与本公司是相同的决策思路,不利于风险的分散,也不是基于“基金资产最大化”的选择。

(3)监督失效是公有经济普遍面对的难题。张维迎(2004)证明,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人的工作努力水平随着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公有经济规模的扩大而递减。其主要原因是,委托层次的增加必然拉大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人之间的距离,使得监督变得更加缺乏效率。同样,规模巨大的公共养老基金也存在严重的委托人监督的“搭便车”行为,导致监督的失效。

2.委托问题在公共养老基金中的表现

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委托问题包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是在委托人无法评估者行为是否能最佳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时产生的。在公共部门治理中,委托人(公众)对人(政府)的行为的评估完全处于信息劣势,这也是其他一些公共事务人选拔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公众具有选举权和参与一些政治事务的权利,但事实是在很多情况下公众对于政府的选择都很难有效地体现自己的意志。这是公共部门委托问题的难点之一(Carmichael,2002)。在公共养老基金冗长的委托链里,作为初始委托人的计划参加者和受益人处于绝对的信息劣势,不能有效地度量各级人的行为。虽然基金管理机构的成员构成中可以包括计划参加者代表,但在两个层次的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在人的选择上都是力量薄弱的。

道德风险指人可能故意采取有利于自己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传统的道德风险主要是一些较为直接的个人牟利行为,如自我交易、腐败、责任逃避等。公共养老基金产权的具有“公共”性质,监督的失效使得人面临更多这类“自利”行为的诱惑。这种自利行为可能包括直接贪污基金资产,将资产挪作他用,在咨询者、外部独立人的选择上等等,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公共养老基金管理中都存在这样的案例和丑闻。

除了这种传统的经济利益方面的“自利”行为,在公共养老金管理中还有一种特殊的问题,那就是人的政治利益。不论公共养老基金采取什么制度和模式,其委托链中都有一个避不开的环节——政府,基金的管理者由此与政治有脱不开的联系。如果管理机构与政府是行政隶属关系,那么其管理决策的政治目标导向作用则更大,管理者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追求个人政治地位的提高,或是突出的“政绩”,而将基金资产最大化和保护参加者退休收入安全这个目标置于次要位置。对于信托型的管理模式来说,同样存在这种风险,因为公共养老基金受托人理事会的成员大多具有政治身份——由政府任命,或是由前政府官员担任。在世界银行2003年对世界范围内26只公共养老基金的调查中,这两类有政治身份的受托人在理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平均为88.9%(HessandImvavido,2003)。纵然理事会在法律上是独立法人实体,但成员的这种特殊身份也使得其有追求政治目标利益的动机。追求政治目标给人带来政治地位或政治形象上的提升,是对其个人利益的满足,从本质上也是“自利”行为,这是公共养老基金有别于公司和私人养老基金的一个特殊问题。

3.经济目标投资ETIs

除了个人的政治目标道德风险外,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公共养老基金管理中的强制性政治干预。这种干预的突出表现就是公共养老基金的“经济目标投资”(EconomicallyTargetedInvestments,ETIs)。美国劳工部将“经济目标投”策略定义为“除为雇员的津贴给付计划寻求投资回报以外还需选择投资的经济利益”的投资行为。金投资于支持国家或地方经济建设的项目。同私人养老基金最大化基金资产价值或受益人利益的唯一目标不同,公共养老基金往往存在双重目标,即在受益人利益之外,还考虑更为广泛的社会效益或政府的其他政治目标。

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26个公共养老金计划的调查,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强制性投资是很普遍的,60%的计划都面临这样的要求,有48%的计划受到投资于政府(包括国家、州或省、市级政府)债券的要求;24%的计划必须投资于社会公益项目如住房项目;32%的计划受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强制要求。

公共养老基金资产规模巨大,对于政府来说可谓一个“蜜罐”,使用这笔财富来解决一些社会项目的资金问题、创造和保护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等,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看似乎是件功德圆满的事。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这意味着强迫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做出牺牲,而世界各国公共养老基金投资的实践也显示,不以最优回报为目标的社会投资往往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使基金陷入困境。在美国,ETIs投资政策导致的地方政府养老基金案件和丑闻层出不穷,发人深省。比如,伊利诺伊州、加利福尼亚州等都曾经发生过将巨额公共养老基金挪用于平衡州财政的案例,康涅狄格州某重要企业陷入经济困境,为保护就业水平,该州运用公共养老基金对其进行高达2500万美元的长期战略投资,购买了47%股权,后来该企业倒闭,给该州养老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大量的实际案例表明,经济目标投资增加了公共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降低了其潜在回报率。一些经济学家对美国地方养老基金的ETIs投资业绩的测算结果显示,ETIs的强制投资使公共养老基金的年收益率降低了1.0%—2.5%,1985~1989年,美国由于强制性的经济目标投资政策和政府干预而导致的养老基金价值损失总计大约282亿美元(Ro-mano,1993,1995)。

如前所述,纳税人是很多公共养老基金的最后“兜底者”,这就增加了政府寻求“最大化基金资产”之外目标的动机,因为其本身并不需要承担最终风险。而且,养老基金的债务具有长期性,一项不妥的策略所导致的基金运行不善,可能要到下一届政府执政期间才显露,由此而导致的增税压力也将是未来政府所不得不面对的,而于现任政府来说,动用基金所带来的利益则是现时的。

可见,在公共养老基金管理中,目标利益的冲突表现出更多复杂性。除了人个人的道德风险外,还存在政治目标带来的分歧和冲突,如何处理和解决这种冲突,是公共养老基金必须面对的问题。

四、对公共养老基金治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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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龄社会 高龄者 信托 高龄者信托

一、引言

信托的本质是一个可以对任何变化做出灵活反应的机制[1]。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人们的需求也随之不断更新演变,各种各样的信托设计由此应运而生。当一个社会中高龄者人口的比重越来越大时,高龄化就成为这个社会的变化趋势,包括高龄者在内的社会个体或群体的需求也会逐渐发生变动。此时,如果该社会有信托制度,那么信托如何对正在发生的变化做出灵活反应,将成为衡量该社会信托制度创新性的重要标准。

根据联合国的定义,一个地区65岁以上人口超过7%,即可称为高龄(化)社会。我国《2004年国民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末我国总人口为129988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9857万人,所占比重为7.58%。其实,我国在2000年就已经步入高龄社会,人口高龄化的程度正在逐年提高。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人口高龄化的程度已经大大超出全国水平。[2]鉴于我国高龄社会的现实情况,信托投资公司如何有效地发挥信托优势,围绕高龄者开发设计实用的信托产品,已显得很有必要。

二、高龄社会中信托活用的机会与价值

高龄化不仅是高龄者的个人问题,也是家庭问题,还关系到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大局。为了使广大高龄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全社会都应协助和支持高龄者事业。信托业作为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重要纽带,也应当在增进高龄者福祉方面有所作为,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我国高龄人口的绝对量和人口高龄化的速度在世界上都很罕见,而高龄者的长期照顾[3]制度相对滞后,高龄者财产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缺乏保障。在当前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高龄社会的诸多问题已不断突显,同时这也为信托在高龄社会的活用提供了机会。

1、由于高龄者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都有显著下降,对家庭的依赖性明显提高。但是,随着我国“4:2:1”家庭模式[4]的逐渐增多,子女赡养高龄父母“心有余而力不足”,传统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已受到明显的冲击。而信托财产受到信托法的特殊保障,实行专户的独立管理,不受委托人及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或破产的,又免受债权人追索。因此,利用信托为高龄者的财产和生活提供保障,必将受到社会的广泛欢迎。

2、由于高龄者身体和智力等方面的衰退,自身的理财能力下降甚至丧失,高龄者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常常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近年来,不断发生以高龄者财产为对象的盗窃、滥用、欺诈、侵占、抢劫等侵害行为,甚至也有不肖子女(包括照顾者)故意将高龄者财产占为己有。高龄者财务滥用(Financial abuse)[5]已经严重威胁到高龄者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利用信托方式由专业人士代替高龄者进行理财,将有利于防范或避免可能发生的财务危机或财务性虐待事件。

3、高龄者大多有自己的积蓄,加上养老保险金、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等收入,高龄者个人的财产既稳定又能持续增加。并且,随着高龄者群体变得越来越富裕(尤其在大中城市),高龄者的理财观念也在发生转变,正在成为重要的投资群体。但是,目前市场上适合高龄者投资的产品非常少,极大地制约了高龄者财产的有效利用。信托制度兼具安全、专业管理与持续的功能,而其他财产管理制度,会因委托人去世或失去意思能力而中断,但在信托制度下,即使当事人去世或丧失意思能力,信托关系仍不中断。因此,信托可以帮助高龄者进行一些成本低且高度分散的投资或者特定目的的财产管理,以实现良好的市场回报率或特定的财产传承意愿。

4、高龄者对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增强,加快高龄者保健事业,推进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已势在必行。各级政府也在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费等优惠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高龄者服务机构有很大的市场需求空间。我国高龄产业的发展还远不成规模,是一块方兴未艾的新鲜“蛋糕”,庞大的市场空间急需眼光敏锐的来填补。信托业作为正在崛起的“第四大支柱”,具有推动高龄产业融资和实业发展的巨大潜力。

5、我国的老年保障制度[6]形式多样,基金规模巨大[7],并且正在深化养老金改革,依据全球化、化、资本化、市场化的原则加快养老金市场的发展,建立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的多支柱体系。养老保障基金的性质是信托财产,要通过改进基金管理方式建立起信托型的基金治理结构。首先,将建立受托管理制度。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理事会担任受托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养老保险基金拟由省级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其次,将引入基金托管制度。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已引入第三方托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也将引入第三方托管。最后,将委托专业机构投资,开发养老金投资产品,实现保值增值。[8]信托所特有的“财产隔离”等制度优势,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养老金的财产安全。因此,信托公司在养老金市场上必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托提供的是一种带有长期规划性质、极富弹性空间且更能保障受益人利益的财产转移与管理设计,这也正是信托独特的制度性功能之所在。[9]在高龄社会中,以高龄者为目的来活用信托,将进一步彰显信托的独特优势。尽管民法上的财产管理制度也能在高龄社会发挥一定机能,但信托对高龄者而言具有一些独特的价值:(1)意思冻结机能[10]确保了信托目的之稳定性和财产管理之持续性。(2)受益人连续机能[11]确保了财产分配的多样性和兼顾性。例如,高龄者既可以根据遗嘱设立遗产信托,规定妻子是第一受益人(即财产收益的受益人),妻子死后儿子是第二受益人(即财产本身的受益人)。(3)受托人决定机能[12]确保了信托的结果与信托的目的更加契合。例如,对于委托人在设定信托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的情形,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符合信托目的的方式,比如根据受益人受益时的状况来选定受益人,根据受益人之间的贫富差别来决定信托收益的分配比例等。高龄者就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把对其养老尽了最大义务的人作为受益人,并将选定该受益人的决定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通过行使决定权来灵活选定受益人。总之,信托富于弹性的社会机能,使它在高龄社会中具有巨大的价值。

三、日本和我国高龄者信托的实践与经验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自继受信托制度以来,结合本国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不断创新和发展,已经形成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营业信托模式。信托制度的功能与高龄社会的需求相互结合的高龄者信托,已成为日本和我国台湾信托创新的代表之一。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具有相似的传统,都在积极发展本土化的信托制度,又都面临人口高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相互之间借鉴高龄者信托的经验,必将对各自的发展大有裨益。

(一)日本

到2004年10月1日为止,日本65岁以上的高龄者已达2488万人,占总人口的19.5%。[13]到2003年6月5日为止,日本4580万户家庭中,家庭成员中有65岁以上高龄者的家庭为1727万户,占总数的37.7%,其中,家庭成员均为高龄者的家庭占41.9%。高龄夫妇家庭由18.2%升至28.1%,高龄者独居家庭也由13.1%升至19.7%,分别增至此前的1.5倍。[14]日本高龄社会的变化,不仅体现在高龄者及其家庭的不断增加,以及高龄者年龄结构和家庭结构等的深刻变动,而且体现在高龄者及其家庭财产的变化[15]。日本非常重视对高龄者及其家庭财产的维护,结合国内完备的高龄者保障制度[16],信托银行在这方面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满足高龄者财产保全和增值的需要,日本的信托银行不断推出长期性、高收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并协助高龄者管理财产、办理继承、执行遗嘱、处理遗产等,使高龄者得以安享晚年。[17]

考虑到高龄者多半以金钱方式持有财产,交付信托的标的物以金钱形式为主,因此针对高龄者的金钱信托得以广泛运用。其具体又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固定式信托与追加式信托、单独运用金钱信托与共同运用金钱信托、特定金钱信托、指定金钱信托与无指定金钱信托。地方政府也推出了各种形式的高龄者财产服务,主要包括财产保全与管理、财产运用与有效利用服务等,涉及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安全保管与服务、存款的提取与存入、自有不动产设定担保、利用信托制度将自有住宅融资、接受高龄者咨询的服务等。[18]已有的信托品种只要能适应高龄者的需求,信托银行都结合高龄的现实加以专门性地设计和运用。

另外,结合日本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些具有鲜明特色的高龄者信托已得非常成熟。年金信托就是把和职工积累的退休金作为信托财产交给信托银行管理和处理,它是日本信托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19]例如,日本东洋信托银行开办的税制适格年金信托,以企业为委托人、职工为受益人、信托银行为受托人,订立信托合同。首先由企业(委托人)与职工(受益人)订立年金规章,有时还设立专门的年金管理委员会;然后企业(委托人)与信托银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职工把本人应负担的钱(分摊金)交给企业;企业(委托人)把年金保险费即职工个人负担和企业负担的资金交给信托银行(受托人);职工退休后,由信托银行付给职工年金。企业向信托银行提出年金信托,要经过国税厅批准,但这种批准只需备案就可以了。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设立信托管理人,以保障职工(受益人)的利益。除了税制适格年金信托外,还有厚生年金基金。企业成立厚生年金基金需要得到厚生大臣的批准,并与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企业成立基金后,可免除向国家缴纳按职工月标准工资3.2%的厚生年金保险费。成立厚生年金基金在人数上有明确规定(即单独成立的最低人数为1000人,联合成立的最低人数为5000人),因此大体上有三种形式:一是企业单独成立的;二是母子公司联合成立的;三是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母体总合成立的。[20]

为帮助员工积蓄财产和准备养老金,依据《员工财产形成促进法》,日本的信托银行开办了财产形成信托、财产形成养老金信托、财产形成住宅信托、财产形成给付信托、财产形成基金信托等业务。在财产形成养老金信托中,员工在职期间和退休后均可享受课税优惠。日本的养老金信托分为企业养老金信托和国民养老金基金信托[21]。另外,信托银行以互助养老金制度为基础还推出了互助养老金信托,以及遗嘱信托、遗嘱执行、特定赠与信托等[22]。在日本,信托银行可以成为遗嘱执行者,但可以执行的仅限于有关财产的遗嘱,其他的不允许执行。日本的高龄者信托非常尊重高龄者的自主决定权,充分考虑税制方面的安排,将独居高龄者作为重点的服务对象,并且与传统的家族式财产管理保持良好的协调。

(二)我国地区

2004年,台湾地区65岁及以上的高龄者约21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比率在亚洲地区排名第三,仅次于日本和我国香港,原有的家庭结构和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明显改变[23]。台湾的信托机构针对高龄者设计和开展了诸多有特色的信托品种。已有多家机构的信托部开办了安养信托,通过受托银行独立且专业的管理,确保退休金及其他财产的安全与有效运用。委托人可以一次或分次的方式交付信托财产,约定适宜的信托期限(如以委托人最后生存日为信托期限),由受托银行分散运用于收益相对稳定且风险低的理财工具,并依照委托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将信托收益交付受益人(委托人本人、配偶、子女、公益机构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机构),不但可以确保高龄者的生活品质(如生活费、医疗费等有保障),而且可以照顾遗属或造福社会,从而达到“利己、利人、利他”的三贏目的。

安养信托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计划出国安居或长年在海外者;想到祖国大陆安养者;预定在安养机构颐养天年者;常常出国者;不想为了处理各项投资的琐碎事宜费心及奔波的银发族。该信托品种具有五大特点,即便利性、安全性、多元性、自主性和弹性[24],而且具有五大优点——预先分配财产、节税、保密、资产集中控制和专业人员协助管理[25]。例如,台湾“国际商业银行”信托部就推出了“退休安养信托”,系由委托人与“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一次性交付(最低金额为新台币一百万元,每次追加金额至少三十万元)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指示,挑选适当稳健的产品作为投资组合,在约定的信托期间内,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领取本金或孳息,并由“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在信托期满后将剩余的信托财产交付受益人。其投资标的主要是国内外基金、银行存款以及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标的。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还设立信托监察人。其特色在于:专案规划资产配置,累积退休基金;按照委托人意愿跨越时空地照顾其指定的受益人;专业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并定期提供报告;避免财产遭受子女或亲友不当的侵害。[26]

台湾的退休金交付信托,其目的在于由受托人妥善管理运用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作为受益人退休及养老之用,让退休者能过上安心、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其结构是:由委托人(即客户)和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资金转入受托人的信托账户,由信托机构依照约定的方式替客户管理运用,同时信托合同已明确约定信托资金为未来支付受益人(客户或其配偶)的退休生活费用,只要是信托合同持续期间,信托机构就会依照信托合同执行受益分配,让信托财产完全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妥善处理,以达成退休生活无后顾之忧的目标。[27]

另外,台湾还有个人人寿保险信托,包括为谋求高龄者生活困难时获得照顾的养老保险、以自身死亡为保险标的的死亡寿险、以及储蓄保险等,虽说就各种人寿保险成立信托关系时,以死亡寿险信托的成立最普遍,但其余保险也可比照设立信托,达成保险与信托的功效。由于保险信托具有弹性,可依委托人的需要以不同运作方式设定不同类型的保险信托:第一,依受托机构代付保费与否分为不附基金的人寿保险信托与附基金的人寿保险信托;第二,依受托机构受领保险金后是否负有管理运用的义务,分为主动的人寿保险信托与被动的人寿保险信托。高龄者财产信托也可遵循此种模式,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以失智、失能现象的出现作为保险事故,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由受托机构代为支付保费,并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受托机构即以该笔保险金作为照顾高龄者生活的资金。由受托机构负责积极地管理该笔信托资金,并将运用中获得的收益用于高龄者生活品质的维持与提高上。[28]我国台湾的高龄者信托很注重信托资产运用过程的透明化,并强调建立完备的监察系统。

四、高龄者信托的初步界定和设计要点

“高龄者信托”是目的指向的,并不是信托关系的主体、客体或中包含高龄者的信托,而是以高龄者的福祉为信托目的、以高龄者(及其所在家庭、等)财产为信托财产、旨在拓展信托在高龄的理财功能的一系列信托设计。“信托的基本功能乃融合有财产的保全功能与增值功能在内,而为传统信托制度所欲达成的财产管理功能。”[29]高龄者信托不但集中体现了信托的上述基本功能,而且充分反映了信托目的自由化、弹性空间大的特征,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在高龄者信托中,信托关系的核心是高龄者作为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具体分为作为委托人的权利和作为受益人的权利。相比于知情权、管理调整权、撤销权、解任权、选任新受任人的权利等,信托受益权的保障具有根本意义。因此,受托人应当更好地履行忠实、善管等义务,以确保信托本旨的达成。其中,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三大要素值得重点关注。

首先,信托目的在信托设立中占据着首要地位,是信托行为成立的纲。[30]作为目的指向的高龄者信托,应规定合法、明确、细化的信托目的,既为受托人指明方向,也为受托人履行义务确立尺度。信托目的应成为高龄者信托合同(或遗嘱)中的核心条款,避免过于简单、抽象,要明确体现高龄者需求的实际。

其次,拓展信托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是开发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的关键。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物权、债权,以及股票、债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只要能够成为高龄者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就应成为信托机构挖掘信托价值的切入点。在开发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时,应切实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最后,在受托人固定的前提下,应明确委托人和受益人,尤其是受益人的范围和数量。在高龄者信托中,不仅高龄者本人可以成为委托人,高龄者的配偶、子女、亲属、朋友、所属机构、团体等,都是潜在的委托人(也是信托机构的潜在客户)。委托人对信托特别是对受托人享有监督权,既是信托的发起者,也是信托的监督者。受益人作为受益权的享有者,在信托中的地位和作用已是不言而喻。对高龄者信托而言,区分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尤其是明确受益权的取得、放弃、转让、继承以及共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等,显得非常重要。另外,在高龄者信托中,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考虑设立信托监察人,通过代表受益人(尤其是高龄者)监督受托人来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并且,可以借鉴日本的“信托财产管理人”[31]制度,从信托连续和信托财产稳定安全的角度,保障高龄者权益。无论是信托监察人,还是信托财产管理人,都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加以约定。

信托因其具有弹性而使其得以适应多变的环境,于各种类型的投资活动,许多新的金融产品都应用到信托制度。[32]在金融信托领域,信托机构应从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出发,及时察觉金融环境的变化,适时地开发高龄者信托产品。尤其是我国的高龄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在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与高龄者相关的现有政策环境以及未来动向,确保高龄者信托产品合乎现有的法律政策。尤其对税收、、社会福利、医疗、监护、保险、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信托机构应具有良好的敏感性和前瞻性。

2、注意不同高龄者群体对退休生活、条件、精神享受、财产传承、投资取向、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需求,针对不同的高龄者群体设计不同的产品,充分体现和保障委托人(高龄者)的意愿,减少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运用。

3、注意固有的家庭传统观念和新时期家庭结构及观念的变化,在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时,不仅要考虑高龄者本人的意愿,而且要考虑高龄者子女及其他照顾者的意愿,最大程度地减少高龄者信托的阻力。

4、注意城市与、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高龄者经济状况的差别,针对不同地区高龄者财产的种类和数量设计适宜的高龄者信托产品。

5、注意提高受托机构的公信力,在社会大众中广泛普及和宣传信托观念,从而增强高龄者对信托的认同度和对信托机构的信任度。

6、注意提高受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尤其是与福利、医疗、保险、高龄者机构、高龄者团体等合作的水平。

7、注意调查、统计、高龄社会和高龄者的现实问题,包括高龄者家庭、高龄者区域分布、高龄者年龄结构、高龄者性别比例、高龄者子女、高龄者储蓄、高龄者不动产、高龄者消费、高龄者易发症等方面的翔实情况,为准确、贴切地开发设计高龄者信托产品提供依据。

8、注意高龄者信托的风险控制,切实保障高龄者交付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健全财务制度、加强风险内控、完善信息披露,建立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

9、注意对高龄者信托的监督,除了行政机关(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等)的监管外,选任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信托监察人[33],负责监督受托机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是否合乎信托目的。同时,引入社会自治组织(如社区)、高龄者福利和权益保障等团体的监督,以维护高龄者的权益。

五、高龄者信托的具体设计

如前所述,高龄者信托是目的导向的,在具体形式上非常灵活多样。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由于高龄者群体庞大,所涉及的财产数量非常可观,又具有与信托特有功能相匹配的广泛需求,因此开展高龄者信托符合本身的主业盈利要求。在以高龄者福祉为信托目的的大框架下,资金信托、财产信托、遗嘱信托等都可以被设计为高龄者信托。下面,笔者具体设计了两种高龄者信托产品,仅仅作为,以求抛砖引玉。

(一)高龄者不动产管理信托

鉴于高龄者常常不能自行管理不动产,并且又希望从不断增值的不动产中获取稳定的收益,作为安享余生的重要来源。因此,以高龄者拥有的不动产为信托财产、通过管理实现保全与增值的高龄者不动产管理信托,就很有潜力。其基本结构是:高龄者(委托人)交付不动产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将不动产以出租、出售或保管等方式加以管理,并将信托收益分配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这里的“不动产”,主要是土地及附着物,在我国主要是指地上建筑物,如房屋。受托人管理不动产的还包括代收房租、代付房产税、代为维修保养等,但不包括出售等处分行为。根据管理内容的不同,可以把高龄者不动产管理信托分为两种类型:(1)物业管理型,即不动产的保全、维修、清扫等物业性的管理;(2)事务管理型,即不动产的纳税、催缴、记账等事务性管理。在高龄者不动产管理信托中,建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受托人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等非常重要。

另外,考虑到我国的高龄人口众多,且高龄者以土地养老为重要方式,因此在等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开发“农村高龄者土地管理信托”。通过遵循上述高龄者不动产管理信托的基本模式,以土地的使用权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将管理土地所产生的信托收益支付给高龄者,作为其养老的经济保障。同时,考虑到我国子女赡养父母负担沉重的现实,也可以由子女将自己拥有的不动产设立他益不动产管理信托,高龄父母作为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从而替代了子女向父母给付赡养费(定期或不定期),也省却了子女日常管理的繁琐事务。在城镇,子女可考虑以闲置的房屋设立信托;在农村,子女可适时考虑以无暇经营的土地设立信托。

(二)高龄者指定用途资金信托

鉴于我国高龄者的储蓄数额巨大,并且受1996年开始的八次降息和开征利息税的,商业银行低回报的储蓄对广大高龄者而言已黯然失色。股市的持续低迷,也大大挫伤了高龄者投资的信心。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适时开展高龄者个人资金信托,将颇具市场潜力。为了进一步体现高龄者的投资意愿和确保信托资金的稳定增值,可以开发“高龄者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其基本结构是:高龄者(委托人)将货币形态的资金转移给受托人,并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资金的运用范围;受托人在指定的范围内通过谨慎投资以实现信托资金的增值,并依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高龄者(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仍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向高龄者或其指定者给付本金及收益。

高龄者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可以遵照高龄者(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地加以管理、运用或处分。高龄者(委托人)可以一次性指定资金的运用范围,也可以逐笔指定运用范围,或者在约定期限内变更资金的运用范围。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对资金信托做出了一些规定,在这个既定的框架范围内,关键是如何订立信托合同。如上文所述,信托目的非常重要。另外,作为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中有关信托资金管理方式、运用以及受托人的运用权限等条款将显得非常重要。这里应减少格式条款的使用,在成本允许的条件下,高龄者还可以聘请律师协助签约。此外,考虑到高龄者由于年龄、身体等原因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形,在信托合同中还有必要对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的归属及分配做出更周全的安排,以备不测。

当然,结合子女向父母给付赡养费的国情,高龄者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也可以衍生出其他形式。例如,子女作为委托人,可以把一次性给付父母的大额赡养费先转移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在限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资金,并按月(或季)向高龄父母给付信托收益,作为日常赡养父母之用。信托合同还可以灵活约定,在需要的时候,由受托人代高龄父母支付医疗费、费等大额费用。信托终止时,剩余的信托资金及其收益归属高龄父母。这样既省却了子女反复向父母给付赡养费的繁琐,又避免了高龄父母亲自管理大额赡养费的安全隐患,并且使赡养费稳定增值。

六、结语

上文粗浅地探讨了高龄者信托在和实务方面的一些基本,尤其论及高龄者信托的具体设计时,限于篇幅等方面的限制,总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例如,对于身心健康的高龄者,应尊重其意愿,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其财产开展意定信托。但是,对于失智、失能的高龄者,其本人已无法正确运用和管理财产,因此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对其财产实施强制信托[34]。而对于身患残疾的高龄者而言,日本“特定赠与信托”[35]的原理完全可以为我所用。另外,还可以利用信托以抵押不动产的方式获取养老资[36],通过设备信托和建筑物信托解决养老院稳定经营的难题,以及遗嘱信托、遗嘱执行,等等。但需要直面的现实是,我国有关信托和高龄者保障的制度还很不健全,很多设计优良的高龄者信托产品在规则缺失的状态下根本无法开展。例如,需要公权力介入的强制信托、法定信托等,都需要法律提供先决保障。现实需要理论的推动,关于高龄者信托的只有继续深入下去,才能对实务的开展提供动力和依据。

注释:

[1] 大卫海顿.信托法[M].周翼,王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版序”第1页。

[2] 早在2000年,北京市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 115.5 万人,占总人口的 8.4%。截止到2004年末,上海市户籍总人口为1352.39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01.06万人,占总人口的14.87%。另外,2004年其他省份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重分别为:河北7.99%;安徽8.96%;福建8.5%;湖南8.5%;广西8.65%;陕西7.65%。详见2004年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国民和统计公报。

[3] 长期照顾(long-term care,简称LTC)是指高龄者由于其生理、心理受损而生活不能自理,因而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甚至在生命存续期内,都需要他人给予的各种帮助的总称。其主要有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照料(包括在临床护理、愈后的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和训练)等。

[4] 这主要是在城镇,在还表现为“4:2:2”家庭模式。到2000年,我国独生子女一代逐步进入婚育期,他们在缴烈的社会竞争中,既要培育下一代,又要照顾双方的四位老人,委实难以承受如此的重负。

[5] 即无权或不当地使用基金、财务或任何年金的资源,如滥用、侵占、欺诈、偷窃高龄者的财产或照顾者故意不提供日常生活所必须的金钱帮助,或非法、不道德或不告知地占用高龄者的动产、不动产。具体行为包括:对金钱、财产、保险、物品所有权的非法盗取,以牟取利润,以及移转、诈骗、侵占、压榨、使用、偷窃、自行代卖、隐瞒等行为;怂恿高龄者不正当地使用金钱;强行由高龄者代为偿还欠债;没收高龄者财物;不准高龄者拥有个人物品;等等。参见李瑞金.高龄者的经济生活安全保障——安养信托[EB].ccswf.org.tw/2004taiwan/2a5.doc,2005-05-25.

[6] 我国的老年保障制度分为三个“板块”:一是机关公务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上实行国家财政或者本单位“包下来”养老的制度,即工作时期不缴费、不建立基金,按规定离退休后,由财政预算或本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离退休费;二是和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经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三是农村的高龄人口,主要是依靠家庭和土地养老,部分地区试行了以个人缴费为主、乡村集体补助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7] 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年金(个人账户)基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规模分别为1400亿、100多亿、500亿、近300亿元人民币,未来10年将分别达到10000亿、13000亿、10000亿、2000亿元人民币的规模。

[8] 张军建,王巍.(长沙)信托国际论坛综述[J].中南大学学报(版),2005,(1):49.

[9] 周小明.信托制度的比较法[M].北京:出版社,1996.38-39.

[10] 即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目的,无论委托人是否丧失意思表示能力以及是否死亡,都将一直持续下去。

[11] 严格地讲,受益人连续机能也属于意思冻结机能的范畴,它是指根据委托人所设定的信托目的,长期遵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将信托受益权归属于受益人。

[12] 即受托人行使其决定权,从委托人指定的候补受益人中选定实际受益人。

[13] 其中,9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101万,10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2万。参见日本政府发表的《2005年高龄社会白皮书》。

[14] 另外,由于晚婚、晚育和独身等观念变化以及不振的,高龄者与未婚子女同住的家庭从此前的11.1%上升至15.8%。参见日本厚生劳动省大臣官房统计信息部发表的《2003年国民生活基础调查》。

[15] 根据日本《1999年国民生活基础调查》,高龄者家庭的平均年收入为323.1万日元。日本总务厅《1999年家计调查》显示,高龄在职者家庭的平均月收入为45.5万日元,可支配收入为40.7万日元,实际消费支出为32.2万日元,结算后有8.5万日元的盈余。但是,高龄无职者的情况则是:平均月收入26.1万日元,可支配收入为23.8万日元,实际消费支出为25.5万日元,结算后为1.7万日元的赤字。另外,根据日本总务厅的《1999年储蓄动向调查》,高龄者家庭的平均储蓄金额为2,527.1万日元,比全国所有家庭平均储蓄金额1,737.7万日元大约多45%。其中,拥有储蓄金3,000万日元以上的家庭占高龄者家庭的28%,储蓄金300-600万日元的家庭以及未满300万日元的家庭分别占10%左右,没有债务的家庭占83.6%。

[16] 如1963年的《高龄者福利法》、1969年的高龄者家庭服务员派遣制度(卧床不起的高龄者)、1973年的高龄者医疗免费化和年金制度的整备与充实、1986年的《长寿社会的构想——人生80年的经济社会体系构筑的方向》以及《长寿社会对策纲要》、1989年的《高龄者保健福利推进10年计划》、1994年的《21世纪的未来福利》、2000年的成年后见制度等,以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都极大地推动了高龄者保障制度的。

[17] 关于高龄者信托的研究也开始出现,例如新井诚先生的专著《高龄社会与信托》(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并且,他在自己的代表作《信托法》(有斐阁,2002年日文版)中也专设一章讨论信托在高龄社会的活用。

[18] 参见:用益信托工作室.及先进国家老人信托业务经营现况[EB].yanglee.com/papers/JJP/jjp03021501.htm,2003-02-21.

[19] 日本的年金有个人年金、企业年金和公共性年金。

[20] 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工商信贷部.日本的信托银行与信托法规[M].北京:中国出版社,1984.107-135.

[21] 前者是根据企业养老金制度,企业将职工的养老金以信托的方式交由信托银行管理和运营;而后者是专门为个体经营者设立的,根据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将养老金以信托的方式交由信托银行管理和运营。

[22] 详见:日本东洋信托银行.日本银行信托法规与业务[M].姜永砺,上海:上海外语出版社,1989.227-234.

[23] 根据台湾地区“主计处”的人口调查,过去十年来台湾地区的“单身家庭”比例从13.4%上升到21.6%,“两人家庭”比例从12.7%上升到17.4%。另外,根据台湾地区1993年社会意向调查报告显示,有45.4%的受访者不同意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同时亦有高达26.6%的受访者不愿意在经济方面奉养父母。

[24] 第一,便利性。即有专人替委托人服务,办理一切往来事宜,可避免委托人到处奔波的辛劳与时间的浪费。第二,安全性。即规定下列事项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办理:签约、变更给付的指定、提前或部分终止契约、信托财产的提领、印鉴挂失、变更以及继承系统表的变更。同时“中央信托局”也规定委托人在签订安养信托时,必须要以盖指纹的方式办理。第三,多元性。即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不限一种,而且委托人可以对信托资金约定多样化的指示运用。第四,自主性。即安养信托是依据委托人个人的需要所设定的信托合同,资金的运用与给付方式均由委托人自行依其需要决定,因此,委托人对于信托财产享有完全的自主性。第五,具有弹性。即委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托财产可一次或分次交付,且受托人也可依委托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给付受益人,更可将信托收益或本金汇至受益人的海外账户,所以在资金交付与给付上富有弹性。参见:用益信托工作室.及先进国家老人信托业务经营现况[EB].yanglee.com/papers/JJP/jjp03021501.htm,2003-02-21.

[25] 预先分配财产是指设立信托可以确保信托财产依委托人的意愿顺利地分配给其指定的受益人,并且因分配财产的时间可由委托人事先指定,不需在委托人去世时才为之,因而增加了遗产规划的弹性,也减少了财产纠纷。资产集中控制是指当委托人有许多不同性质的资产分散在各地时,通过对这些资产成立信托,受托人负责制作报表并保存各项投资交易记录,集中地加以控制和管理,从而省却委托人自行处理的麻烦,也方便日后清查之用。参见:李瑞金.高龄者的生活安全保障——安养信托[EB].ccswf.org.tw/2004taiwan/2a5.doc,2005-05-25.

[26]详见:台湾“国际商业银行” .退休安养信托[EB].icbc.com.tw/chinese/entrust/entrust03/entrust0302.htm,2005-05-28.

[27] 详见:用益信托工作室. 退休养老信托[EB].yanglee.com/p-txylxt.htm,2005-06-08.

[28] 详见:用益信托工作室.台湾及先进国家老人信托业务经营现况[EB].yanglee.com/papers/JJP/jjp03021501.htm,2003-02-21.

[29] 赖源河,王志诚.信托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3.

[30] 所谓信托目的,系指构成信托行为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想要实现的目的。也就是说,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意欲达成的目的。它是信托存续过程中受托人赖以实施行为的座右铭,是衡量受托人是否忠实、谨慎、圆满地尽到了受托人义务的量具。没有信托目的的存在,或信托目的不明,就不具备设立信托的条件。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详见该书第三章“信托的设立”第四节“信托目的”。

[31] 在日本的信托制度中,“信托管理人”与“信托财产管理人”具有明显区别:前者与我国的信托监察人相似,旨在代表受益人行使监督权;后者旨在临时担任信托财产管理人的角色,即当受托人缺位(如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时,由信托财产管理人代替受托人执行信托。

[32] 谢哲胜.财产法专题(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57.

[33] 我国《信托法》只是在公益信托中规定了“信托监察人”,实际上高龄者信托中也可引入。参照日本和我国台湾的立法与实践,我国应该确立一种广泛的信托监察人制度。

[34] 我国台湾的民间团体“老人福利推动联盟”就在积极推动“老人财产强制信托”的立法,在既有的禁治产宣告制度之外,通过“老人福利法”弥补失能、失智老人财产保障的不足。详见梁欣怡:“老人财产强制信托,老盟推动立法”,台湾《民生报》,2004年8月10日。转自yanglee.com/news/XTDT/2004/DT04081001.htm。另外,英国的公立信托局和保护法院也可以协助管理与保障高龄者的财务。

老人托管范文6

首先,虽然任何年满65岁的澳大利亚男性公民(女性60岁)都有领取政府养老金的权利,但是任何养老金领取者都需要接受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收入和财产之间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换算)。只有收入和财产低于一定标准的老人(这些标准根据工资和物价指数每年进行调整。2000年2月份的收入标准是:单身每周51澳元,夫妇每周90澳元。财产标准是:单身有住宅者127,750澳元,单身无住宅者219,250澳元;夫妇有住宅者181,500澳元,夫妇无住宅者273,000澳元),才能享受全额养老金。(养老金支付标准同样根据工资和物价指数每年调整。2000年2月的支付标准是:单身每年9529澳元;夫妇每年各7953.40澳元)高于规定收入和财产标准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减少养老金的支付金额。具体说来:高于上述收入标准的每一澳元收入,相应减少50澳分的养老金;高于财产标准的每1000澳元财产,每周相应减少1.5澳元的养老金。显然,退休人员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和财产达到某种程度后,政府就不再提供养老金了。

其次,根据政府已经通过的法律,政府有责任维持单身养老金的支付标准不低于男性平均工资的25%,夫妇养老金每个人的支付标准不低于男性平均工资的20%.这样的养老金标准确实不高。不过根据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自有住宅(1处)不计入接受调查的个人财产,单靠养老金生活的退休者不交纳个人所得税,政府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交通、地租、水电费等方面的优惠。因此,政府养老金的标准虽低,还可以勉强维持一种过得去的退休生活。可是如果退休后还想多参加一些社会活动或者出国旅游,这样的养老金水平就远远不够了。然而,和其他西方国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的养老保障最低支付标准比较起来(Whiteford1995),澳大利亚的政府养老金标准还是比较高的,仅低于加拿大。

第三,退休人员享受政府养老金(第一层次)要接受调查的收入或财产,包括职业年金(第二层次)、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或投资(第三层次)。因此,澳大利亚养老保障制度的第一层次和二、三层次之间有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随着职业年金制度的逐步成熟,领取政府养老金的人员比重和金额呈下降趋势。目前约有2/3的老人领取全额养老金。估计到2050年,领取全额养老金的老人比重将因职业年金的因素下降到1/3左右。这样不仅能够大大减轻人口老龄化对政府财政的压力,而且可以把政府养老金发给最需要的穷人,对居民收入起到再分配作用,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二)澳大利亚养老保障体制的第二个特点是第二层次交费完全由雇主承担

在我们考察过的其他西方国家中,养老保险不管是统收统支还是个人帐户,一般采取的都是雇主雇员双方交费的办法。世界银行在东欧转轨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推介的三支柱模式中,第二支柱(个人帐户)也是采取雇主雇员双方交费的办法。澳大利亚的职业年金之所以完全由雇主交费,是由澳大利亚特殊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因素决定

的。究竟什么是“生产率贡献”?在理论上很难说清楚。“

职业年金生产率贡献计划”之所以能够付诸实施,首先是因为澳大利亚有强大的工会组织,否则雇主不会承诺按一定比例增加工资;其次是因为有一个务实而有远见的政党——澳大利亚工党,才能够制订出这样一个目光远大、阶段目标明确的详细计划,并说服工人将已经争得,但还未到手的利益进行强制性储蓄,而不是将其分光吃尽。

一般认为,双方按相同比例交费的好处是借助于雇主雇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提高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从澳大利亚的经验看来,在法制和工会组织比较完善的条件下,职业年金采取个人帐户、雇主单方交费(事实上,由于雇员降低了提高工资的要求,个人仍是潜在的交费者)的办法也可以同样起到加强监督、提高征缴率的作用。个人帐户终究是属于雇员自己的利益,最关心雇主交费不交费的是雇员。但雇员和雇主的谈判地位不平等,如果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制环境和强大的工会组织做后盾,雇员的监督作用就不可能发挥出来。在讨论中我们得悉,今后如果要进一步扩大第二层次的作用,就势必要提高职业年金的贡献率,雇员个人可能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那样可能就要向雇主雇员双方交费的模式过渡了。改革前的职业年金制度主要在白领工人和政府雇员中实行,而且年金帐户中所存的钱往往在退休前辞职时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由于澳大利亚人没有储蓄的习惯,不少人的钱在退休前就已经花光,退休时还得申请领取政府养老金。白领工人和政府雇员尚且如此,一般工人就更难说了。因此,在将职业年金制度推广到所有工薪阶层(外来移民没有取得正式身份,处于打零工状态时,职业年金制度还难以覆盖他们)的时候,就必须根据国际经验进行周密、合理的设计。例如新的职业年金制度中明确规定不许提前支取,同时在税务安排上(原来的税务安排有利于一次性支取)也进行了相应的改进。

(三)澳大利亚养老保障体制的第三个特点是职业年金管理的信托人制度

在实行养老保险的多数国家中,个人帐户的拥有者往往直接委托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自己管理帐户。在选择哪一个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以及哪一种投资组合方面,个人有充分的自。澳大利亚人的职业年金帐户却是由大约10,000家信托基金(此外还有200,000家小生意业主的职业年金基金会)来管理并负责投资的。所有被批准成立的信托基金都有一个在法律上对基金负责的信托人董事会。这个信托人董事会一般由相同数目的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投资、以及定期向基金成员和监管部门提供报告。他们通常将基金运作签约给专业的服务提供者,其费用公平分摊在成员的帐户上。这些外签的服务包括行政管理、投资、保险、精算、审计、法律等。信托人本身不从基金领取任何报酬,但对基金的恰当和谨慎运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信托人制度起源于英国,随着现代信用制度的发展,目前在欧洲已经不那么时兴了。澳大利亚的现代信用制度,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应当说都很发达;不通过信托人,将个人帐户直接委托给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来管理和运作,从理论上应当说没有太大困难。因此,信托人制度的存在只能归结于习惯或传统。现在大多数信托人开始为基金成员提供投资方案选择,让成员自己做最后的投资决定,但多数澳大利亚人还是没有什么兴趣,宁可依赖信托人。古老的信托人制度为什么在这块新大陆上经久不衰,以至在职业年金制度中扮演了这样一个重要的角色,还需要进一步的了解和研究。

信托人不仅管理法定交费率的职业年金,也管理那些雇主雇员自愿交费的补充年金;通常还为基金成员的死亡和伤残投保,保费由成员自己承担。这样在遇到意外事故时,基金成员可以得到一个合理的补偿。在讨论中,澳大利亚养老信托基金专家凯文。凯西,对我们批评养老信托基金数量过多、规模过小的回答是:近年来这些基金确实有合并的趋势。针对我们对信托人制度的诚信和效率的怀疑,他说:澳大利亚在法律上规定,当信托基金因信托人犯罪遭受损失时,政府将通过对所有信托基金征收一种特别税来加以弥补。幸运的是,这种情况10多年来还未出现过一次。信托基金运行的所有费用在基金回报中一般小于2个百分点,而基金回报至少高于储蓄利率2个百分点,收益是比较有保证的。

(四)澳大利亚养老保障体制的第四个特点是严格的审计和监管

虽然澳大利亚的人口只有1800万,但是由于国土面积很大,要对所有的政府养老金申请人进行收入和财产调查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澳大利亚政府不是自己来承担这件麻烦事,而是将这个工作委托给一个非营利机构(NPO)“中联”(Centrelink)。这个机构的成员通过政府指派和公众推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营运经费完全由政府承担。它的任务不仅仅是调查政府养老金申请人的情况,而是收集所有(政府出钱的)社会福利保障待遇申请人的资料,来决定一个人是否有资格,以及应当享受社会福利保障待遇的种类和级别。在西方,收入和财产属于个人隐私,税务机构也无权公布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但是,如果要申请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保障待遇,就必须公开个人或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接受公众的监督。中联的工作效率不仅取决于成员的责任心,而且依靠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来保证。

尽管信托人制度在澳大利亚运转得很好,80年代末英国马克斯韦尔侵吞雇员养老基金一案还是给澳大利亚人敲响了警钟。1993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职业年金行业监督法》(SuperannuationIndustrySupervisionlaw),并于1994年7月1日开始执行。这个法对信托人和养老(职业年金)信托基金的注册、信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养老信托基金的运作标准、投资标准、文件公开和报告标准、消费者保护和投诉处理标准等一系列问题,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它和信托法(Trustlaw)、职业年金保证法(SuperannuationGuaranteelaw)、税法(Taxationlaw)及社会保障法(SocialSecuritylaw)一起,组成对整个职业年金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严密法规体系。

老人托管范文7

[关键词]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保险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均收入和人均寿命的大幅度提高,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人们对较高层次生活水平的追求,企业年金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逐渐被引入我国,并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市场需求。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需求。在国际上,保险公司始终是企业年金市场的中坚力量,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然而,我国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上面临着来自其他金融主体的有力竞争。在2007年11月第二批受托人名单公布之前,作为核心的受托人主体只有5家。但是随着第二批年金资格的认定,出现了首批银行受托人,还新增了3家养老险公司和1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自此,3家银行、3家信托机构和5家保险机构鼎足而立。银行业获得受托人资格意味着银行机构不用新设养老金管理公司就能顺利成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银行有着更强大网络、更庞大客户资源和无可匹敌的信任优势。可以说,受冲击最大的是保险公司的市场。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保险公司如何权衡现在和未来,如何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呢?

保险公司利用自身产品优势和技术优势,依靠已有的经验,以多重身份进军企业年金市场,扮演好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并大力发展团体年金业务,把企业年金市场做大,这既是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险业服务社会、加快发展的机遇。

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经营环境分析

1991年我国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截至2007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3万多家,参加职工超过1000万人,积累基金接近1500亿元。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潜力巨大,据中国保监会预测,我国企业年金每年新增数额将达到1000亿元以上,到2010年预计能达到10000亿元的规模。另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3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将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但就目前而言,我国企业年金覆盖面极小。据资料统计,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覆盖人数为560.3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36%,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为16247家;2002年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增至655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9%;截至2004年3月,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约为700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6.012%,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为22463家。而在西方国家,实行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几个国家的覆盖率几乎达到100%,其他实行非强制性企业年金国家的覆盖率也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如奥地利为95%,美国、加拿大为5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过小,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从政策环境来分析。企业年金的政策环境主要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要求和对商业养老金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它直接影响着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和投保型企业年金产品的需求强度、业务发展深度和广度。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优政策既不统一也不明确,一直没有出台针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延迟纳税计划”。而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鼓励企业建立退休养老计划和购买投保型年金产品的重要措施。近几年来,政府相关部门明显加快了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步伐,对企业年金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也开始讨论。

其次,从企业年金需求的角度分析。很多文献在分析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滞后原因时认为“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企业年金的建立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无疑是奢侈品”。且现实中的企业年金也仅在少数效益较好、经营稳定的垄断性企业中建立,这似乎是上述观点的有力证明。

诚然,在我国各行业之间差别很大,企业之间差别也很大。同时,特殊行业往往在企业年金计划中扮演重要角色。目前,我国很多行业已经具备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各项条件,如铁路、有色金属、煤炭、电信、石油、民航、汽车制造业、飞机制造业、钢铁等。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规模庞大,它们完全可以以行业为单位发起企业年金计划,这种做法有利于从业人员在行业内的流动。从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也可以看出,目前企业年金主要在国有垄断性的大型企业中实行。2007年末,伴随着年金管理机构对国内年金市场的发力,已经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但与我国近430万家中小企业总量相比,也只是沧海一粟。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的稳定发展,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前景将会更加广阔。

最后,从企业年金经营主体分析。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了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经营的主体有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各个行业各有优势与不足。其中,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管理公司将可能是主要的投资管理人,银行是理所当然的年金基金托管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而保险公司通过销售投资连结、万能寿险等产品,已经积累了账户管理人的经验,保险公司具有很强的年金计划的设计、销售能力以及精算能力,其营业网点遍布全国的省、市、县、乡、镇。同时,保险公司具有多年投资与运作的经验。

从企业年金市场众多竞争主体中选择哪个金融机构,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决定,选择的依据是这些金融机构的资信状况。因此,只有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积累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拥有成熟的产品设计和研发技术以及丰富的市场经验的金融机构,才能在企业年金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也才能为企业年金需求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我国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定位分析

考察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的运营模式,大致分成以下几种方式:直接承付模式、保险合同模式、基金会模式和信托模式。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管理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采用两种管理模式: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

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之前,除了社保部门经营企业年金之外,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主要被各家保险公司占据。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保险公司就开始参与企业年金的探索和研究,如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率先推出了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年金(分红型)保险,而后又开发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2004年3月由保险公司经办的团体退休金计划的企业年金资产和覆盖人员所占份额均占到30%的比例。这种由保险公司经营的企业年金业务就是投保型企业年金,也即企业年金的保险合同模式。

保险合同模式是指企业年金计划发起人可以直接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企业和职工定期向寿险公司缴费或由企业直接为员工购买寿险公司的养老型产品的方式为企业员工提供养老保障。这种投保型企业年金以保单的形式归在个人名下,主要在中小企业流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企业年金总量小,如果分别选择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支付的费用太高,而保险合同模式可以确保资金安全,同时还能降低成本。

从根本上说,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定位应该是风险保障和资产管理。

企业年金业务与传统的商业养老保险之间具有替代性,保险公司是否将面对两难选择?

从理论上说,企业年金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拓展。但若从我国企业年金的实际运行状况来分析,这种担忧就没有充分的根据。

首先,根据两个《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首要前提。此项规定将使部分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有养老金需求的企业排除在外;同时由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程序的繁琐及管理成本问题,很多中小企业在企业年金前望而却步,从而为商业养老金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市场空间.

其次,企业年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各地区间的不统一,使得许多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因政策的地区差异而产生管理上的不便,在选择养老金安排时可能更倾向于建立商业养老保险计划。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企业年金政策以及年金市场的发展状况等,将影响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但企业年金与商业养老保险之间没有完全的替代关系,从长远来看,二者完全可以平衡发展。

三、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协同发展

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1月19日公布了第二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倍受关注的是有三家银行获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这意味着银行不用新设养老金管理公司就能顺利成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可以说,银行业获得受托人资格,受冲击最大的是保险公司的市场。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保险企业应如何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介入企业年金市场?在不同的政策导向下,保险企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中可采取不同的战略模式。

(一)保险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

首先,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由其提供综合的、捆绑式的年金服务,同时承担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角色,才能发挥其分账管理和精算的优势,还可兼得企业年金资产投资收益。事实上,在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中,投资才是最重要的环节,无论谁做受托人,都要找到最好的投资人。以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股市和企业年金管理中的优秀表现,以及其公开透明的管理方式,他们是最受认同的机构理财者之一。所以对定位于专业技术性角色的保险公司来说,做好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其次,在集团经营模式下提供专业化服务。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增强和企业年金市场的逐渐成熟,综合性保险公司能够成为企业年金管理服务的良好载体。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旗下设有信托公司、寿险公司、证券公司,集团设有资产运营中心,则可采取由信托作为受托人、寿险公司作为账户管理人、将资产运营中心的职能与人员剥离到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或者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运作,托管人则可以由合作银行或是未来的参股银行承担。

最后,一些不具有规模实力和多种管理能力的中小型保险公司不妨开展有关企业年金咨询业务。据中国养老金网的统计,现在具有单一企业年金资格供应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就多达61家。试想,客户突然面临几十家年金资格的金融机构竞逐,市场上若没有强大的中介力量,如何维护委托人及受益人利益,保持市场的稳定与平衡。因此,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咨询业务显得尤为重要。

(二)保险公司作为风险保障的提供者

对比企业年金的信托模式与保险合同模式,会发现:商业养老保险操作管理简单,但是不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采取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由职工承担投资风险而减少企业的风险负担;保险公司通过大数法则将年金的死亡率风险等在更大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进行分散;在保险合同模式中,通常由保险公司等单一金融机构整合了养老计划的全部业务,形成了综合服务的规模优势,可以大幅节省运营费用。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模式较之于信托模式有诸多优点。而没有出台针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延迟纳税计划”是制约保险公司开展投保型年金的政策障碍。

2007年11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据悉,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重要补充——个人缴纳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有望通过论证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获得突破,并进而在上海实行试点。来自上海保监局相关人士的消息是,受中国保监会委托,该局正在进行“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的研究项目。

其实,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的优势着重体现在其产品设计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开发销售投保型产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员工提供养老保障。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养老保险产品种类已达110多个,主要是一些传统团体寿险和万能保险、投资连结团体寿险产品。如何将商业保险产品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配套是摆在各家保险公司面前的重大课题。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进一步发挥其产品研发方面的优势,开发固定年金、变额年金、可转换年金、开放式养老金账户等产品,增强产品的投资功能和账户管理功能,并提供多样化的年金领取服务。通过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把年金市场做大,这既是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险业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加快发展的机遇。

四、结论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保险公司应该首先明确自身及其主要竞争者的优势和劣势,并在自身比较优势基础上做出正确的角色选择。

老人托管范文8

闺密直笑我:“现在人家都流行‘托’,你怎么这么不开窍,把自己搞得像终身监禁!”

其实这些我也知道,但一想到把自家东西交给人家看管,总是不太放心。一天夜里听收音机节目,听到DJ说:有时候,放开手脚,也会放松心灵……当下若有所悟,决定要把生活方式改改了。

尝试着找“托”,先是为了儿子。正巧我们小区有个“孩托班”,是一位退休教师办的,可以负责接送小孩,并提供餐点。听说孩托班办了半年,口碑还不错,我和老公商量后,把儿子送了过去。

以为小家伙会哭闹着不依,两天后,我们就放心了:儿子回来报告说,老师用儿歌改编教的唐诗好好玩,孩托班炒的鸡丁也比妈妈做的好吃,还有,班里收的都是同小区的孩子,儿子很快就交到了固定且要好的伙伴,比幼儿园里还自在。

一个月后,儿子已能完全适应被托管的生活了。虽然有点舍不得,但我的压力确实大大减轻了,从此后可以安安心心加班,不用一下班就心急火燎地赶去接孩子、回家做饭。最重要的是,对于孩托班固定的交友圈和高素质的老师,我们都很放心。

除了儿子,我家最令人费心的还有我们的宠物狗欢欢。今年春节,我们一家外出7天,我终于狠下心把它寄养在了对街的“宠物家园”。那里可以专为出差、旅游或探亲的宠物主人提供方便,有专人照管宠物的食宿。临别时我还依依不舍,千交代万嘱咐服务员要怎么照顾欢欢,怎么帮它洗澡,梳毛……老公直在旁边笑我口罗嗦,说人家肯定比我专业,放心好了。

探亲结束一回家就迫不及待赶往“宠物家园”,只听到托管间里此起彼伏的狗吠声,欢欢撒泼儿似的和它的朋友们闹得正欢,根本不稀罕我。在这里有专业“保姆”伺候着,吃得好睡得香,长得圆滚滚的愈发可爱了。呵,看来我又多心了。

这以后,家里要是没人,我都习惯了把欢欢放去托管。每天仅仅花费30元,买来的却是我的安心与舒心,总算可以痛痛快快地安排自己的假期,随心所欲去自己想去的地方了。

在假期里,老公最烦的项目依然是陪我逛街。闺密建议说,其实连老公也有可以“托管”的地方。我当然乐得一试,在向闺密打探后得知,有的商场购物区有免费的顾客休憩区,可以为陪伴购物者提供优雅的沙发座,还有可供消遣的饮料、杂志、上网服务。有个周末,我带着老公美美地出发了。我在一旁不知疲倦地征战,把他安排到“托管处”,还不时偷偷瞄一下他的反应。还好,因为从容地坐着等人,他面上的表情竟然破天荒地很舒展……末了我收获了两件战利品,老公不仅乖乖拿着单子付账,还给了我一些中肯的意见。

有了这次美好经验,再找老公逛街,我便习惯了先踩好点,看看购物点有没有“托管处”。一个爱逛,一个爱静,用托管确实是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老人托管范文9

中图分类号:F24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7)05-0072-04 收稿日期:2007-03-01

随着全国统一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三大支柱为主体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这必将对我国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财务会计与审计等领域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总结回顾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发展的历史进程,具体分析该制度对我国财务管理与财务会计的重要影响。

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历史进程回顾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是以我国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为基础,由国务院于2000年12月将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为总结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发展16年的历史进程,笔者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建立阶段(1991-2000年) 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首次提出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问题。该文件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1995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政策。1995年3月,国务院在其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再次强调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为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精神,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国家劳动部通过总结各地区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试点经验及借鉴国外做法,于1995年12月提出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主体和条件、决策程序和管理组织、资金来源、记账方式和计发方法、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委托程序、投资运营、基金转移等九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从而初步构建了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框架。

(二)企业年金制度试点阶段(2001~2003年)在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实践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0年12月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第一次以“企业年金”术语取代了以往规定中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该法规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等政策。并且,国务院确定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包括企业年金在内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作为配套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于2001年3月发出了通知。其中,针对企业年金进一步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在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也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在2001年7月实行的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对企业年金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于2002年9月联合颁布并实施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辽劳社发[2002]102号)。该制度明确将企业年金定义为“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并详细规定了企业年金建立、资金筹集、待遇支付和资金转移、管理运营机构,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的类型、管理与运营方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等内容,为制定全国统一企业年金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企业年金制度全面推行阶段(2004年~)以2004年5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23号令)的与实施为标志,我国统一的企业年金制度已初步建立。随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相继制定并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等一系列相关规章。2005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第一批认定的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这表明我国统一的企业年金制度已进入实质性市场化运营和管理阶段。

到2006年底,全国已有26个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陆续制定了本地区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还专门针对中央企业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5]135号),企业年金总规模已达到900亿元。

二、企业年金制度对我国财务管理的影响

企业年金制度的全面实施,将引起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参与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各种专业机构在财务管理诸多方面的变化,以及导致企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的产生。

(一)设立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经营成本、所得税、净利润及现金流的影响根据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每年缴费的上限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为8.33%:企业每年缴费可列入成本在税前扣除的标准,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优惠政策规定。从现有26个省、市、自治区及国资委新出台相关政策或原有政策延续情况看,各地区及中央企业准予企业每年缴费列入成本的比例在企业工资总额的3%~12.5%的范围内,其中规定4%比例的接近一半,其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还需按每户(含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另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费。

各地区企业年金政策中有关企业缴费的具体列支渠道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规定比例内的部分由企业成本列支,二是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企业福利费或自有资金列支。企业年金的缴费时间通常是分期(按季度、半年度)缴纳或年度缴纳。

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执行上述企业年金制度规定,将直接导致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经营成本增加、所得税费用减少、净利润下降及现金流出量增加等,还可能使企业福利费和自有资金(留存收益)减少。

以马鞍山钢铁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为例,该公司为6.7万名在职职工每人月平均缴纳年金费用118元,另为3.1万名离退休职工每人月平均补贴80元。仅以该公司为在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费用粗略测算,公司全年需缴纳年金费用及账户管理费共计9889.2万元。企业年经营成本(假设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将增加9889.2万元,企业年所得税与年净利润将分别减少3263.436万元(所得税率33%)、6625.764万元,企业年现金流出量也将相应增加6625.764万元。

设立企业年金计划对相关企业经营成本、所得税、净利润及现金流量的上述影响,需要企业在成本控制、纳税筹划、利润目标确定和现金预算安排等财务管理方面采取新的对策与措施。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对我国各种专业机构财务管理的影响我国现行企业年金制度以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为基础。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与管理,具体采用信托及分拆管理模式。

所谓信托管理是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简称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简称受托人)签定书面信托合同,由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对确定的信托财产――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信托法律关系。

所谓分拆管理是指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保管机构(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管理机构(简称投资管理人)等签定书面合同,由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分别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财产、投资运营进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形成委托法律关系。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经受托人委托可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管理咨询、绩效评估和财务报告审计等管理服务活动。

在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托及分拆模式下。各种基金管理当事人中,除作为委托人的企业与职工,以及作为受托人之一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外,其它的当事人通常是养老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这些专业机构一般都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

在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与管理过程中,受托人(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专业机构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管理服务可提取或收取管理费。其中,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每年提取的管理费最高可达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6%,账户管理人每年可收取每个账户60元的管理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评估和审计等专业服务活动也可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按照我国目前企业年金900亿元规模及预计今后每年新增1000亿元的发展趋势测算,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将为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与管理的各种专业机构带来数额庞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对它们的业务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及现金流量等方面的财务管理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企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成为我国财务管理的特殊类型根据我国《信托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年金基金属于信托财产,应存入企业年金专户,并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企业年金基金虽然与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密切相关,但与上述各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当事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它财产必须严格区分开。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的特殊安排,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筹集、投资运营、收益分配和待遇支付等构成了独立、完整的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活动体系,对这些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形成了我国财务管理的特殊类型――企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由于企业年金基金并非是企业法人,因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财务管理,两者存在较大程度的差异性。

三、企业年金制度对我国财务会计的影响分析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特性,决定了与企业年金相关的会计存在两个界限分明的会计主体:即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会计主体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主体。在我国现行企业年金制度安排下,所谓企业年金会计实际上是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会计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的总称,具体应分为两个不同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并非单一的企业年金会计。

为规范企业年金制度实践过程中的相关会计行为,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两项新制定的有关企业年金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一)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会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包括养老保险费。该准则应用指南在解释养老保险费项目时,明确将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为职工缴费部分列入了职工薪酬的范围。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会计主体关于企业年金的会计行为主要包括:企业年金的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有关企业年金的会计行为属于日常的、永续的行为,而非特殊的、一次性或阶段。

企业年金的确认、计量的具体内容有: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方案,企业以设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每个职工一定的金额,计算会计期间内企业年金缴费总额,将应付的企业年金确认为企业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把企业年金费用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及期间费用。如果企业年金缴费总额超过了国家或各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3%~12.5%),超过部分则冲减企业当期计提的应付福利费或减少企业当期留存收益。另外,有的省份还可用返还企业多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冲抵超过规定比例的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是指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须披露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费用及期末应付未付的企业年金金额等信息。

(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属特殊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它赋予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的地位。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主体是会计主体的特殊类型,它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相关企业法人会计主体保持形式与实质上的独立。严格意义上讲,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信托财产。本身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不是企业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列入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范围是一个特殊的制度安排。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的主要行为包括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及财务报表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