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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集锦9篇

时间:2023-10-12 09:45:51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1

关键词:法治;法治意识;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4-0317-02

一、公民法治意识的概念

法治意识,是指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是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以及对法律规范的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

法治意识是与法治社会对应的法理学范畴,它所反映的一种基本态度是民族意识在法律和基于法律自身的认知过程,体现在对法的本身和功能的方法和确定、依赖的程度。法治社会能够得以实现是因为法治意识,因为只有所有人有对社会共同价值的普遍认同,有了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使遵守法律的的人按照法律的规则办事,才能形成一定的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现实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社会转型,导致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不可避免地在社会结构变化中联系其他关键要素的变动。通过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来了解中国变革的规律,公民法治意识的薄弱导致有许多问题的存在。

(一)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现实问题

1.公民权利意识匮乏。公民自身缺乏法定权利知识,造成消极的态度来看待法律,但没有认识到其实法律也给予了公民许多的权利。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合法的权利,更不知道如何使用,不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怀疑法定权利的真实性,不懂得如何正确使用实现自己现实利益的法定权利实,所以,定然会使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受到阻碍。

2.法律本身及司法是存在问题的,这导致公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尚未形成其应有的权威。我国的众多法律法规并没有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他们不懂法,对现代法律中所蕴含的价值没有认同感,更不信仰法律,所以表现出了对法律的疏远、规避和不认同。我国社会生活重视政策而轻视法律,使社会公众更加认同政策决定,而藐视法律。法律行为的公正形象一旦处于被动,人们就产生不了完善的法治意识。现代法治的真正实现,将使人们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实施恰当的法律行为。

3.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

西方法律思想完成了其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而中国传统儒家礼法思想却无法很顺利地完成这一转变。“‘人治’观念强调管理者的‘德性’,主张‘贤人政治’,认为治理国家的好坏在于‘圣君清官’,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把法律视为帝王君主实现统治的工具,这就极大地阻碍了法律权威的确立和法律意识的形成。”[1]纵观中国社会发展改革历程,也许问题的实质在于儒家礼法思想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过于纠缠。与此不同的是,在西方法律史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随着法律技术化程度的提高,两者之间逐渐形成了相对清晰地界限。

(二)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现实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治是我们不可动摇的历史选择。在法治传统缺乏的前提下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其本身就具有挑战性。除了正视我国在公民法治意识培养进程中所面临的诸如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积极态度与消极心理并存、法权意识与法律适用失衡等现实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理性地分析产生相关瓶颈因素的社会历史原因或主客观作用机理。

1.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当西方文化冲击我们的时候,我们这个民族必须同时摆脱千百年来业已根深蒂固的文化心理惰性和麻木愚钝的精神状态。这就导致了近代中国人走向世界的历程,相比世界上任何古老的民族必然是一个充满痛苦的内心冲突的、异常曲折艰辛的精神历程。由于伦理与法律规范相混淆,在纲常伦理支持下封建专制的合法性更显着著,在西方社会意识中产生的宗教相异,立法文化中不可能出现一种判断标准和正义标准,因此就不能生成具有法律至上理念的法制意识。

2.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决定。“每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式现实的基础,每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2]中国独特的统一的社会形势是由其一元的社会结构决定的。即使古代社会存在某种具有共同利益的社会集团,其的主体地位和相对独立性也无法得到延展,人们只能选择一种在礼法范围内的合乎伦理道德的途径去保护自己。这是因为,封建帝制高于一切,不能产生具有公平地分配和调整各种利益的工具性价值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

3.我国社会法律生活的失调。“虽然中国制定了很多的法律,但人的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往往情况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3]根据哈特对法律规则的内部观点和外部观点的理论剖析,人们对法律内在规则的认识是一种自觉能动的接受并运用的意识状态,对外在规则的认知或观点是一种从主观上接受却又静观其变的行为状态,而通过理性的观察所得到的规律可以推测出偏离法律规则都将受到惩罚。

4.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缺失。所谓的道德资本,从内涵上,它指的是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以传统习俗、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的主要手段,能够有助于创造剩余价值,以此来实现经济物品保值、增值的一切伦理价值符号。“一个不懂得遵守法律的人,不可能成为一个践行道德的人,法律意识是道德素质的基础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有利于道德素质培育。缺乏包括法律素质养成在内的道德素质培育是不全面的。可见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道德素质提升起着重要作用。”[4]现代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和培养,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理想道德方面的精神生产,需要公民道德教育的积极跟进,以促进社会道德和社会文明的发展。

三、提高现代公民法治意识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全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绘就了“法治中国”的路线图。这体现了中央对于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不可替代作用的深刻认识,必将推进依法治国迈上新征途。

(一)确立法律权威,确保司法独立

在党的十报告中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树立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治国的权威是公民法治意识的基本表现,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公民必须要尊重法律、依法、用法,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司法的独立,用制度来确保司法独立,用法治事实告诉公众法律在社会中至高无上的事实。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制,正确处理党法关系、政法关系、民法关系,以确保司法独立。

(二)加强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文化

文化是民族的基因,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生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之中。培养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为核心的法治文化,是推进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实施依法治国是在法治实践中培养和提升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大力开展学校普法、社会普法等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渐提高公民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1.大力开展学校法治教育,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的成长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为达到社会化目的将学校设立成学习教育机构,学校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学生拥有较高的法治意识以及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对我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和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升整个公民的法治意识。普法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法律知识,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已权益的意识。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基数众多、法制意识相对薄弱的国家,普法宣传对提高全民族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拓宽公共治理渠道,引导公民依法有序参与

公民依法参与公共治理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更是社会善治的基础。

1.提高公民依法参与公共治理中的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参与意识是指让公民意识到自己是公共治理活动中的参与者和合作者,在公共治理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依法参与公共治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参与有利于促进国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和可实施性,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政府形象。

2.在公共治理中培养公民法治的自觉性。公民法律自觉就是公民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不违反法律,不触犯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福利也继续分化。公民是依法参与公共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自身利益和影响公共政策有生力量表达。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是党的十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十的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和各项依法治理工作,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和全面发展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6.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2

一、公民法治意识的概念

法治意识,是指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是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以及对法律规范的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

法治意识是与法治社会对应的法理学范畴,它所反映的一种基本态度是民族意识在法律和基于法律自身的认知过程,体现在对法的本身和功能的方法和确定、依赖的程度。法治社会能够得以实现是因为法治意识,因为只有所有人有对社会共同价值的普遍认同,有了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使遵守法律的的人按照法律的规则办事,才能形成一定的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现实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社会转型,导致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不可避免地在社会结构变化中联系其他关键要素的变动。通过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来了解中国变革的规律,公民法治意识的薄弱导致有许多问题的存在。

(一)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现实问题

1.公民权利意识匮乏。公民自身缺乏法定权利知识,造成消极的态度来看待法律,但没有认识到其实法律也给予了公民许多的权利。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合法的权利,更不知道如何使用,不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怀疑法定权利的真实性,不懂得如何正确使用实现自己现实利益的法定权利实,所以,定然会使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受到阻碍。

2.法律本身及司法是存在问题的,这导致公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尚未形成其应有的权威。我国的众多法律法规并没有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他们不懂法,对现代法律中所蕴含的价值没有认同感,更不信仰法律,所以表现出了对法律的疏远、规避和不认同。我国社会生活重视政策而轻视法律,使社会公众更加认同政策决定,而藐视法律。法律行为的公正形象一旦处于被动,人们就产生不了完善的法治意识。现代法治的真正实现,将使人们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实施恰当的法律行为。

3.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

西方法律思想完成了其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而中国传统儒家礼法思想却无法很顺利地完成这一转变。“‘人治’观念强调管理者的‘德性’,主张‘贤人政治’,认为治理国家的好坏在于‘圣君清官’,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把法律视为帝王君主实现统治的工具,这就极大地阻碍了法律权威的确立和法律意识的形成。”[1]纵观中国社会发展改革历程,也许问题的实质在于儒家礼法思想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过于纠缠。与此不同的是,在西方法律史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随着法律技术化程度的提高,两者之间逐渐形成了相对清晰地界限。

(二)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现实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治是我们不可动摇的历史选择。在法治传统缺乏的前提下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其本身就具有挑战性。除了正视我国在公民法治意识培养进程中所面临的诸如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积极态度与消极心理并存、法权意识与法律适用失衡等现实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理性地分析产生相关瓶颈因素的社会历史原因或主客观作用机理。

1.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当西方文化冲击我们的时候,我们这个民族必须同时摆脱千百年来业已根深蒂固的文化心理惰性和麻木愚钝的精神状态。这就导致了近代中国人走向世界的历程,相比世界上任何古老的民族必然是一个充满痛苦的内心冲突的、异常曲折艰辛的精神历程。由于伦理与法律规范相混淆,在纲常伦理支持下封建专制的合法性更显着著,在西方社会意识中产生的宗教相异,立法文化中不可能出现一种判断标准和正义标准,因此就不能生成具有法律至上理念的法制意识。

2.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决定。“每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式现实的基础,每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2]中国独特的统一的社会形势是由其一元的社会结构决定的。即使古代社会存在某种具有共同利益的社会集团,其的主体地位和相对独立性也无法得到延展,人们只能选择一种在礼法范围内的合乎伦理道德的途径去保护自己。这是因为,封建帝制高于一切,不能产生具有公平地分配和调整各种利益的工具性价值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

3.我国社会法律生活的失调。“虽然中国制定了很多的法律,但人的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往往情况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3]根据哈特对法律规则的内部观点和外部观点的理论剖析,人们对法律内在规则的认识是一种自觉能动的接受并运用的意识状态,对外在规则的认知或观点是一种从主观上接受却又静观其变的行为状态,而通过理性的观察所得到的规律可以推测出偏离法律规则都将受到惩罚。

4.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缺失。所谓的道德资本,从内涵上,它指的是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以传统习俗、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的主要手段,能够有助于创造剩余价值,以此来实现经济物品保值、增值的一切伦理价值符号。“一个不懂得遵守法律的人,不可能成为一个践行道德的人,法律意识是道德素质的基础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有利于道德素质培育。缺乏包括法律素质养成在内的道德素质培育是不全面的。可见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道德素质提升起着重要作用。”[4]现代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和培养,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理想道德方面的精神生产,需要公民道德教育的积极跟进,以促进社会道德和社会文明的发展。

三、提高现代公民法治意识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全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绘就了“法治中国”的路线图。这体现了中央对于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不可替代作用的深刻认识,必将推进依法治国迈上新征途。

(一)确立法律权威,确保司法独立

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树立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治国的权威是公民法治意识的基本表现,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公民必须要尊重法律、依法、用法,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司法的独立,用制度来确保司法独立,用法治事实告诉公众法律在社会中至高无上的事实。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制,正确处理党法关系、政法关系、民法关系,以确保司法独立。

(二)加强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文化

文化是民族的基因,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生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之中。培养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为核心的法治文化,是推进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实施依法治国是在法治实践中培养和提升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大力开展学校普法、社会普法等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渐提高公民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1.大力开展学校法治教育,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的成长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为达到社会化目的将学校设立成学习教育机构,学校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学生拥有较高的法治意识以及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对我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和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升整个公民的法治意识。普法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法律知识,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已权益的意识。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基数众多、法制意识相对薄弱的国家,普法宣传对提高全民族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拓宽公共治理渠道,引导公民依法有序参与

公民依法参与公共治理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更是社会善治的基础。

1.提高公民依法参与公共治理中的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参与意识是指让公民意识到自己是公共治理活动中的参与者和合作者,在公共治理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依法参与公共治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参与有利于促进国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和可实施性,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政府形象。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3

论文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 培养方式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建国伊始,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还有对当时的基本国情的分析错误,我们在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思维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

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刘同君教授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中分析“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

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甚至是反对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宪政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宪政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中特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

可以说,公民社会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治原则和规范产生的源泉。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公民也在这一过程中培育起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责任意识。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如何,对国家的法治社会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指民主宪政的实现过程,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而健全的法制体系则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健全的法制体系同样需要民众不遗余力地参与和维护,而支持民众相信国家,依靠国家,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的力量,就是公民正确的法律意识。一个民主高度发达、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社会,必定也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健全的社会。

三、如何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应当十分注重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培养。传统手段如下所列:

(一)建立、完善并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除了要丰富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效率则依靠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以及守法观念的升级。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要做到:

1.有法可依

即政府组织、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善公法、私法体系。法律虽然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完美覆盖,但是通过道德等非正是手段的补充,要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有法必依

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并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职权,各个机关各司其能,完善监督体制,使权力合法行使、司法公正。党要依法执政,完善自己,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力争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3.完善公民权利义务

在宪法里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与政治自由,必须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4.改革司法制度

完成由硬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减少死刑的应用,尊重人权。推行制度反腐,加强廉政建设,使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要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并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由于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我们要坚持效率与公平,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

这是由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国情决定的。要坚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通过先富带后富,致力于减小贫富差距,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道路

尊重人权,赋予人民广泛真实的权利与自由,完善民主集中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过程中民主。

2.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团结一致,亲如一家。在面临外敌侵略时能够团结友爱,一致对外,保卫了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

3.坚持一国两制

贯彻坚持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方针,充分给与港澳人民广泛的自由。

4.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充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机构。

(四)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1.对公民进行维权宣传

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是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强化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4

关键词:公民权利意识 民主法治 措施

权利意识是主体对社会权利系统主观、理性地把握,是权利体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主体意识的外在表现形式。公民在主观上对权利进行正确理解,然后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实现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勇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进一步来看,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的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与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与自由的社会评价1。从概念可以看出,公民的权利意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公民要正确认识和全面理解作为公民其自身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指公民在行使权利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利益2。

一、培养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民主政治生活的全面进步离不开社会公民的广泛参与,而公民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前提是具备良好的公民权利意识,普遍的公民权利意识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动力源泉3。

由此可见,培育公民权利意识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前提,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和文化根基,是深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公民权利意识也是防止和遏制腐败的锐利思想武器,是国家进步、社会文化的重要标志。

现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以及公民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提供了非常好的发展环境。我们应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民主政治,建立系统、完备的公民权利体系,树立公民正确的权利观念,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但在实际生活中,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现状仍不容乐观。

二、如何培养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

(一)树立并内化公民的法律信仰

树立良好的法律信仰是公民主动规范社会秩序、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精神理念,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规范和指导着公民的行为。但法律法规的效用是外在的,有限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只有把法律内化为公民的信仰,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的导向规范作用。我国要想持续构建法治社会,形成优良的法治文化氛围,就必须树立并内化公民的法律信仰。

(二)培养公民正确的权利观念

由于我国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权利意识方面形成了“义务本位”观,制约了民主法治进程中现代公民权利意识的有效培养。因此要让公民认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感受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重、自由和尊的价值,确立“权利本位”的思想,有助于活跃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三)扩大和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就需要扩大权利意识方面的宣传,加强对公民权利意识的教育,尤其是要对公民进行权利来源教育,让其意识到正当的权利是不可随意侵犯的。可以通过书本教育、网络教育、大众媒体教育等资源,并适当加以大众舆论的监督,多样化、深入化地共同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四)提高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

提高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是培养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途径。公民意识的培养,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还与公民的整体综合素养有关。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越高,理解和领悟法律知识的能力也就越强。当公民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在选择、运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来实现权利所消耗的时间就越短,消耗的精力就越少4,也能够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有效、高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大力发展民主政治,促进民主法制化,完善民主机制,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积极培养公民争取权利的主动性

民主制度的充分发展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发展的政治基础。民主制度越健全,公民的权利意识也会相应越健全。所以,要强化公民的参政能力和激励公民的参政意识,努力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在政治实践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治活动,普及公民参政的基本知识,让公民了解政治活动的运行过程和规则,成为政治活动的主体,通过参与政治活动,公民获得政治知识,积累政治经验,提高政治技巧,提高民主意识,最终具备民主政治所需要的政治能力。

同时,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还可以发挥公民作为政治主体的作用和能力,体现自我价值,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人翁责任感和政治成就感,塑造公民独立、健全的人格。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无形中培育了公民当家作主、积极行使权利的意识,促进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

(六)公民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应以尊重他人的权利为基础

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能够存在和实现的先决条件,是人的主体性的彰显和体现,这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一项法律义务。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尊重和保障权利的制度,不断丰富完善公民的权利意识体系、 培育一种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普遍的尊重他人权利的精神文化,引导人们牢固树立诚信观念 , 不断提高诚信素养。

综上所述,培养公民权利意识是公民有效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前提,是有效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基础,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内在动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相应也得到提高,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比较淡薄,继续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还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参考文献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5

关键词 和谐农村;法律意识;现代化

作者简介 来敏健(1968-),女,硕士,江西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田萍萍,女,江西公安专科学校讲师。(江西南昌 330003)

当代中国,仍然是一个有着9亿农民的比较典型的农业国家,农村和农民问题依然应当纳入解决任何宏观性问题时应予考察的视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也不例外。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切实维护农民的民利”,并明确要求“增强农民的法律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这是针对当前农村农民法律意识观念淡薄的现实提出来的,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一、构建和谐农村迫切需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而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则是中国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对农民素质的内在要求。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对中国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立法工作、法律实施及经济建设等颇具现实意义。

1 农民法律意识与和谐社会的立法。农民法律意识在农村立法中的具体作用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对已经制定的法律具有“评价”与“校正”功能。所谓对立法的评价是指社会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的评价标准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要求,是否具有正义性、可实现性、可操作性所作的主观价值判断。农民评价法律总要具有某种评价的尺度和标准,而评价标准的确立取决于农民自身法律意识水平。农民法律意识的立法评价功能直接关系到农民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态度和感情,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农民心理认同,从而影响到立法在农村实际生活中是否能够得到广大农民的一体遵循。

2 农民法律意识与和谐社会的法律实施。在农村社会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农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农村和谐社会法制建设的最基本前提,农民法律信仰的缺乏,将会为滥权与专横提供广阔的空间;农村基层法律机关法律信仰的缺乏,则会使法律的公正与权威遭到无情的嘲笑。在当今中国农村,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并不少,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使广大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再加上部分法律对农民的确存在不公正之处,最后导致农民在无奈中对法律敬而远之……如此现状,何谈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而法律信仰又是和谐社会建设工程中的基本支撑力量。没有农民的法律信仰,根本谈不上农村和谐社会中法律实施效果。

3 农民法律意识与和谐社会中的农村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意识的内容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和经济结构决定的。但是,法律意识能否正确反映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要求对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的正常运行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农民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则农村社会经济建设就会比较顺利,得到高速发展;相反,如果农民的法律意识不能正确、全面反映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法权要求,或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内在要求作了片面的、歪曲的反映,则农村经济的发展就可能困难重重,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可能被扭曲,发生变形或畸形现象。

事实证明,农民现代法律意识中的民商法律意识对农村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民商法律意识至少应当包含诉讼法律意识、契约自由观念、主体平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等价有偿观念、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观念等。只有国家和农民将这些法律意识和观念要素全面反映到民商法律制度和农民的民事行为之中,农村市场经济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否则,农村市场经济的运作和发展就会被扭曲和变形。

二、现阶段制约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因素分析

在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1985年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普法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但如果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用综合、系统的眼光来考量,那么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这一历史性命题面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无庸讳言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是以淡漠为其表象特征的。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基本权利”意识。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是社会民主意识的重要表现之一。受历史文化传统影响,我国公民特别是农民的义务观念浓厚,而权利意识淡薄。许多农民把那些公正、廉洁的干部奉为“青天大老爷”和“父母官”。渴盼清官是中国农民在几千年吏治压迫下养成的习性,迄今仍然根深蒂固。包公、海瑞的传奇故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几乎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凝聚了老百姓对于不畏强权、主持正义的清官的美好的期盼和向往。可见他们的权利意识严重错位。事实上,历代对明君贤臣的歌颂,归根到底,都是对制度的否定;历来老百姓对“清官”的期盼,实际上都透着浓浓的对法律不信任的情绪。农民权利意识淡薄使得他们在其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大多不知道主张法律的保护或者在知道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却拒绝主张(这也是事出有因的)所以农民的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

(二)“厌法”、畏法意识。法家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思想流派,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特别是对国家的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然而,法家所强调的“以刑去刑、重狱轻讼”以及各种严刑峻法,使民众产生了对法律的畏惧,“厌讼”的心理仍然支配着行动。另外,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即是刑,刑也是法,意味着惩罚与杀戮,人们把法律与刑罚完全等同,认为违法就是犯罪(这种思想在今天广大农村中仍然存在),再加上传统法律行使过程的主观臆断性,致使当事人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受到了更严重的损害,由此而导致农民对法律的恐惧和规避。

(三)无讼意识。“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是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格言。在他们看来,遭遇不幸怨不得别人,而是自己的命苦。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为好人所不耻。从传统视角来看,中国,特别是在广大中西部农村,社会有序化,多不依靠法律。平等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争议的解决,依靠的是代代相传的乡规民约和宗法族规。诉讼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以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活动,本可以构成民间冲突、官民冲突合理裁决的法律制度。但是在一般平民百姓看来,“对簿公堂”是违背“和为贵”之祖训的,正如《大宅门》中的二奶奶所言:“居家过日子,以息事宁人为好”,“一场官司十年仇”,“怨仇宜解不宜结”,“退

一步海阔天空”等等,这是传统国民以“曲则全”、“和为贵”、“不争”为处世哲学的真实写照。“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法律制订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意站到法官的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是和睦相处与和谐。”。

(四)伦理意识。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人们日出而作,日人而息,基本的生产单位就是家庭,在这种封闭的经济体系和简单的社会模式里,人们的活动被牢固地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的网络秩序内,内化为乡民心灵深处的自然情感,并通过社会化的途径深深地渗透到社会成员的内心深处。尽管当前我国的农村向市场经济体制迈进,但还只是在狭小和有限的范围和层面内进行,并没有导致社会关系的结构性转变。特别是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后,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组织又得到重新恢复和发展,农村成员仍旧生活在熟人社会中,更注重亲情、乡情,而排斥、逃避国家法律。

三、中国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

农村社会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和谐就很难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建设农村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就得让农民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其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加强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从制度上确保农民的权益。

1 培育新型农民,打造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主体因素。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们必须培育新型农民,这是农村发展的需要,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更要将农民这个法律主体培育好,这样才能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更好的主体性因素。培育新型农民,第一,要培养农民的公民权利意识。现代化的农村社会要求农民守法,农民积极守法必须根基于一定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第二,大力加强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要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如农村广播电视大学、农业科技推广学校等,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遏制新文盲产生。第三,注意培养农民的现代化综合素质。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其自身素质和社会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推进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竞争意识、市场意识和现代价值观念等,并使之与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

2 发展农村经济,奠定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落后的生产力和封闭的生活方式是宗法等级意识、权利淡泊意识、畏法与厌诉心理等滋生的温床,同时亦是培养现代法律意识的巨大绊脚石,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以社会经济条件作为基础。只有农村经济得到了大力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农民对法律的需求才逐渐上升,也只有农村经济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民主与法制的物质条件,为广大农民解放思想、开拓视野,促使其主动学法、用法、守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经济保障。

3 完善法规制度,构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根本保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规,使农村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在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实践中,我们要效仿清末立法时形成的优良传统,进行大规模的民间习俗调查,以及商业习惯等方面的调查,在这样的基础上,再来考虑我们的民法典之类的宏伟工程的完成。而不要整天埋头于书屋,闭门造车,研究一些既晦涩难懂又无多大实际用处的所谓“优良法律”。从法律在农村中的施行现状我们就可以看出中国目前的法律的问题出在哪里。我们的法律正是缺少了他应有的经验性,所以才导致人们不去相信它,才导致人们去尽量避免使用它。这就是法律的尴尬,也是立法应该注重与农村实践相结合,在农村法制化的立法环节循序渐进的进行调整与改革。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6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70-02

一、前言

公民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反映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了公民之间平等的关系。法律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即公民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以及何种出身,都处于平等地位,都享有同等的权利,都承担同等的义务。公民意识即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公民对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的认同,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社会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社会意识,具体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一个合格的公民应当具备科学的公民意识。大学生经过高校教育而成为社会的合格人才,进入就业岗位,发挥专业才能,为社会服务。公民意识是大学生素质的重要体现,高校教育是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主要途径。

二、我国大学生公民意识缺失之原因

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的公民所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意识,虽然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我国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一些原因,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公民意识还显得不尽人意: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大声喧哗,乘车不排队,不主动给老人、孕妇、小孩让座,或者一有言语不和,便恶言相向,甚至拳脚相加,对他人缺乏最起码的尊重和礼貌;对人对事都采用“个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处理方式,不积极参加公共活动,对他人的事情漠不关心。可以说,缺乏公民意识已经成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绊脚石。部分律师、学者建议将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等行为入罪;也有很多学者表示,与其立法惩处“见死不救”,不如立法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除此之外,我国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该尽什么样的义务,缺乏参政、议政的公民意识,缺乏社会监督观念,即使对官员的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义愤填膺,却又不敢举报,有的想举报却又不知道以哪种方式,哪种渠道去哪个部门进行举报。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高校大学生缺乏公民意识,有它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具体如下:

(一)历史上封建专制传统导致现今社会公民意识缺乏

我国是有着二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度,历史上没有公民这个词,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在中国就是天子与臣民的关系。到了近代虽然经历资产阶级革命,但很不彻底,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比较多,长期的君子臣民关系导致应该与民主同时伴生的公民意识缺乏。

(二)个人主义膨胀导致社会公德与社会责任感缺乏

社会责任感是指一个人对他人,对社会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是公民对这种责任的一种强烈的自觉意识和崇高的情感。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人,社会责任感的内容也不同,在当今社会,缺乏社会责任感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都不断涌现,如政治方面,如官员们滥用公权或在其位不谋其政,经济方面如只考虑经济利益使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在文化方面最突出的就是制黄贩黄,等等这些都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具体表现。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主体追逐物质利益而忽视义务与责任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之下,人们一味强调个人的能力而不顾社会公德,唯利是图,个人主义抬头,胜者为王败者寇的思潮流行,人们的社会公德心、责任感滑坡。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普及法律意识时,比较强调维权意识,对法律责任义务强调得少一些。人们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时总是强调不讲权利只重义务,我们在普法时特别强调公民的权利,反而对新时代公民应有的义务、责任有所忽视。须知法律是讲公平均衡的,权力义务是对等的。市场经济过分强调个人的能力、独立、个性、创造性而忽略公民起码的责任感的培养。总之,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导致公民意识缺失的原因之一。

(四)转型时期,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尚未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一些不良影响渗透进来, 特别是经济转型时期,追逐利益的个人为了一己之利丧失了社会公德和社会的责任感,而转型时期属于新旧交替之际,原有价值观念受到挑战,甚至瓦解,而新的价值观念尚未树立起来,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尚未建立,人们的价值观念存在缺失。

三、我国高校教育对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之不足

公民意识教育是指通过各类教育活动,使公民增强民主意识、权利与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等公民意识,增强政治参与、社会参与等公民能力,成为与民主法治国家相适应的现代公民。公民意识教育是十七大提出的新任务,是要把公民培养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意识、能够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公民。但高校教育对于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上存在诸多不足:

(一)思想政治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脱节

自尊、自爱、自律,诚实、勇气、谦逊等等这些精神理念和价值观都是人们在市场经济当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所以说,市场经济同时又是道德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价值观念支撑,需要与之相应的道德教育理念。然而,我们的教育还没有转变到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上来,这是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不足之处。

(二)高校对于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安排不合理

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政治和法律多方面的内容,通常情况下高校重视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而忽略政治和法律方面的教育。大学生对于政治权利只知道选择权与被选举权,忽视社会公共参与权利及能力培养;对于法律,只略懂刑法,不能深入理解民法的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不懂劳动法的竞业禁止义务以及职业素养提高,没有形成公平、正义观念,这是因为高校教育不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三)高校对于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理论与实践脱节

大学生处于集中学习知识、文化的时期,逐渐形成问题意识并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力不会停留在书本上和口头上。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必须内化为个人意识,有切身体验或情感的介入,才能获得行为和人格力量。但大学生所处的环境主要在于高校之内,高校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有些脱节,系统教育使得大学生公民知识水平普遍较高,但行为水平偏低,在公共生活中与他人和谐共处的能力不强。

四、对策研究:我国高校教育对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强化与促进

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已成为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提高公民意识已显得意义重大。提高公民意识已成当务之急,我国高校教育对在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强化与促进,们如何提高公民意识呢?根据我国国情和当前的当前的社会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法律教育从思想政治教育分离,专列为一门通识课程

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权利义务内容,尤其是义务内容。我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有重点地开展普法宣传,如对青少年重点宣传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对农民工和流动人口等重点宣传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积极引导广大公民 自学法律知识、参加法律培训、寻求专业咨询 ,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法。高校法律教育目前被思想政治课程涵盖,课时安排上以思想政治为主,法律教育为辅。高校教育课程安排上应当改变这种状况,重视法律教育内容,单列一门法律教育作为通识课程。通过高校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重点在于教育大学生牢记自己的公民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注重职业道德之中的自律和他律,其中他律即是法律约束。

(二)高校领导干部是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风向标

领导干部作为社会的管理者,理应属于社会成员的佼佼者,除了能良好地履行公务之外,他们在业余时间的言行举止,同样会对周围的公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对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起着举足轻重的表率作用,他们的社会影响力足以涵盖其所在的领域和社区。所以领导干部们要身体力行,以身作则,把正能量传递给身边的每一个人,让自己的言行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成为大家行动的方向标。高校领导对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起着风向标的作用。

(三)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强化公民道德教育

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价值观念,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价值观念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主导和统领作用的就是核心价值体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过程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价值观念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公民意识教育中处于核心地位,处于统领和支配达到地位,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没有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规范,就没有正义感,公民意识教育就会失去方向。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只有与社会主义道德有机结合起来,使大学生养成与人为善、乐于助人的道德情感,履行见利思义、顾全大局的道德准则,形成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道德风尚,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形成。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7

一、我国现阶段公民意识欠缺的原因

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还存在一些影响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

(一)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既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也使我们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个包袱在法律意识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就某些陈旧意识一时难以消除,如崇尚“皇权”,轻视“法制”的观念,家长制作风和宗族观念,以及讲究门第出身和官官相护的特权思想等等,使封建社会形成的适应封建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一时难以消除。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旧观念、旧意识的影响更为严重。

(二)法治意识的淡薄

法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但在封建社会的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这主要是由于:1.客观上由于自然经济、宗教家族和集权专制三位一体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商品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2.大规模群众运动带来不尊重法律的副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群众运动常常被用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由于群众运动是不依靠任何法律,并且在发动群众的时候,也只能讲明政策而不能用法律的严格规定来束缚群众的手足,妨碍了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提高。3.依法治国、治企进程缓慢也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领导下,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人民政权机关,这时候本应该更好地发挥国家机关和法律的作用,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及时地建立起完备的法制,但是,一方面由于长期革命斗争中养成的习惯,党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信,很多事情都由党的组织来办。另一方面,由于党在某一段时期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对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认识不足,习惯于用政策来调节国计民生和社会事务,许多本应由法律调整的范围常常以党的政策来调整,有的地方组织和部分企业还以考虑大局为由随意干预司法和执法活动,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时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如单一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利润的提高,往往以牺牲环境和侵害员工的合法福利为代价等,从而妨碍了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法制的观念,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三)公民教育的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证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很多方面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没有及时转变思路,转变到提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上来,这也是导致公民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四)社会转型期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主要表现为:1.存在着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所谓制度空场,就是制度的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无相应的活动规则。2.现存制度的效率不高或无效。制度的效率是指制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的大小。如制度对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等行为的规定,基本上是无效的。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有一定约束力,但没有达到制定制度时的预期效果,则是效率不高。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存。我国公民在心灵深处还存在一种对诉讼的偏见和憎恶,在解决家庭、乡邻、朋友、部属之间的冲突时,认为诉讼费时、费人、费财,即时有了诉讼的结果,也难以执行,造成了多数公民在处理日常纠纷时不愿意诉诸法律。这与现代社会人们普遍重视和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做法相比,差距甚大。一些公民受封建统治者“人治”及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等不正常现象的影响,形成了长官意志就是法的畸形的法律观念。这种观念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格格不入的。

(五)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宪法意识弱于普通法律意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在我国许多公民的心目中,宪法却被视为是“软法律”而不受重视,一些人甚至认为宪法的作用低于普通法律的作用。二是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这种传统到今天仍有很大的影响。在一般公民的观念中,提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三是诉讼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我国传统习惯的影响,人们对诉讼程序重视不够。即使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这样就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二、提高普法教育的途径及方法

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笔者根据本人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认为“六五” 普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重视:

(一)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

法律和法律意识作为上层建筑中最紧密联系的二个部分,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发展程度的影响。只有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显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力量,才能产生一种强制导向的力量,使人们在心理上形成对法治权威的信服,树立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而为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创造条件。

(二)必须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所谓外部环境,主要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方面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为现代法律意识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必须用法律来进行规范。政治环境方面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民主化、政治活动程序化和政治观念的科学化,因为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识是在民主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只有贴近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在广大的人民群众中普及和应用。文化环境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必然要受到精神文明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公民法律意识的完善和提高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完善和发展。所谓内部环境,主要是指法制自身状况。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和制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二是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使人们在心理上形成对法治权威的信服,树立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而为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创造条件。

(三)针对不同普法对象开展重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经过几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根据“一五”到“五五”普法重点对象变化之规律,我们可以看出普法对象之重点总的有:各级干部(包括领导干部)、青少年、执法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公务员、农民等。笔者认为:“六五” 普法的重点仍然是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社会民众作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只有抓住重点对象,抓住普法重点,分阶段,分年度,一步一步地普法,才能达到全民学法、懂法、用法,实现普法的目的。只有明确了普法重点才能了解受教育对象在思考什么?关注什么?需要什么?普法重点要以民生所关注的,群众急需解决的,老百姓最需要的为内容,从而增强普法内容针对性,体现实效性。

(四)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严格执法

认识来源于实践。社会上日常的法制实践活动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具有巨大的、现实的影响作用。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能严格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就能真正显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力量。显示出法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并得到他们的信任。经过长期的重复实践,就会形成固定的习惯和观念,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五)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如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大众传播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性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以及公众教育机能等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只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就能产生迅速广泛的影响,同时极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六)强化并树立具体的法律观念

强化权利观念。树立公民的权利观念,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义务本质”反思的结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需要。强化权利观念,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原则得以真正体现,在广泛的经济、社会活动中充分地适用权利,发挥其创造性,同时尊重维护他人的权利;树立契约观念。商品经济的交换活动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连接起来的。而契约具有平等、自主、自愿、互利、互相制约等特点,能够减少交换过程中的不确定、不安全因素;运用诉讼观念。诉讼是适用法律的必要方式,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正当途径。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群众对诉讼抱有一种深深的偏见。不管有理与否,都认为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并往往把诉讼与受惩罚联系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们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而是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这样就不能运用法律对其权利和利益进行有力保护。因此,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既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8

关键词: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G40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5-0024-02

“机制”一词最初来自希腊文 “mechane”,指机械或工具,后被逐渐引用到各个领域。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是要研究教育主体以何种方式、途径、载体对公民进行教育,通过教育过程实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价值的最大化。本文将对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价值。

一、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

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在构成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一:夯实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是进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主要场所。在对公民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从而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

1.完善教材体系建构

本课题所说的教材体系建构,并不是就公民接受教育的某一阶段而言,而是指应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整个教育过程中关于提高法律素质,在教材内容上的合理安排和衔接。因此,此部分内容需要对现有的教材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新的教材构建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接受社会的一定委托,在学校中以对学生的身心施加特定的影响为主要职责的人。教师作为学校教育中的主导者,教师自身素质的高低,对学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应从知识、能力以及责任心和事业心等方方面面加以强化,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进行。

3.营造校园文化氛围

校园文化是学校所具有特定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气氛,它包括校园建筑设计、校园景观、绿化美化这种物化形态的内容,也包括学校的传统、校风、学风、人际关系、集体舆论、心理氛围以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学校成员在共同活动交往中形成的非明文规范的行为准则。健康的校园文化,可以陶冶学生的情操、启迪学生心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如主题班会、大学生科技文化活动等都对校园文化的形成起到一定的作用。

4.建立社会实践基地

社会实践基地是学生了解社会的一个平台。一方面可以作为学生了解社会的窗口,另一方面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基地。应在充分调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切实建立学生实际需要的社会实践基地。希望能够在实践基地中使学生体会和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二:拓展社会教育

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

1.充实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应在杜绝家长制作风和思想的前提下,在学生自理、自立等方面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锻炼。加强对孩子情与法的影响和教育。

2.健全社区教育

社区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社区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缩影。社区应在满足社区成员合理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整体性、丰富性和现实性的原则,加强社区教育,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提升社区成员的主人翁意识,自觉维护社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社团教育

这里的社团教育非学校内的学生社团教育,而是广义的社团教育,是除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一种社会教育方式。在社团教育中应加强和规范社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社团的作用,为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做出贡献。

(三)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三:挖潜法律实践教育。

法律实践教育是对公民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直接、最直观的教育方式和载体。

1.有效利用宣传媒体

这里媒体是指电视、报纸、期刊等进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一般载体。对于宣传媒体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中的作用,要通过调查和调研的结果加以说明。同时针对宣传媒体中直接对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起作用的节目,有意向对电视台的台长、杂志社的主编等进行访谈,了解近些年法治节目、法治期刊等的比例。从而对媒体法治内容版块的形式、内容和所占比例提出合理化建议。

2.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

随着网络的普及,青少年群体、管理层等都成为网络的主要使用者。网络的影响作用不容忽视。网络应作为特殊实践载体进行研究。应在网络中建立不同群体所需要的有关法律的网站,从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3.加强媒体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媒体与法律实践的结合能够贴近生活、走进群众,用典型案例的审理等,生动再现法律知识,加强和强化公民的法律素质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价值

(一)有助于推进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理论建设

理论是行为的先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对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研究,能够在实践中摸索新的教育方法、途径等,也可以验证现有的教育途径、方式、方法等的合理性与实效性。同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在实践中能够找到更适合、更有效的教育途径、方法和载体等。从而实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在理论上促进学科建设。

(二)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

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后能够发生或实现教育者所期望的变化,达到教育目标即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是一个系统的综合工程。人格的塑造和素质提高,不是某一种教育或者某一个学科的教育就能够完全实现的,是综合教育的结果。

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对于公民的法律人格的塑造和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研究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

(三)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社会整体文明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一项主体工程、基础工程。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而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是核心。而法治意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对公民进行的法律素质教育。良好的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必然对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从而实现社会整体文明。

(四)有利于国家提高综合国力,提升国际地位

公民素质影响着政治民主的发展、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文化的进步。研究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形成良好的竞争意识、公平意识以及效率意识等,能够这些意识能够有效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从而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杨海燕.论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J].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1,19(5):87-88.

[2]赵利红,韩弘力.浅谈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3(34):226-227.

[3]向述仲.浅谈实施和推行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00(S1):46-47.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范文9

关键词:法制,法律意识,法制教育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这一指导方针的提出标志着邓小平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确立。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认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1]也就是说,法制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途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赖于全体公民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法律意识,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一、关于法制教育的地位

“文革”结束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百废待兴的新时期。在总结“文革”的沉痛教训时,邓小平指出,新时期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他说:“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2]对于如何抓法制这一问题,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3]1986年,邓小平把法制教育的地位确定为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在当年的一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讲话中,邓小平同志提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4]小平同志这一论断深刻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历史和现实,明确了法制教育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根本问题。由于长期受封建主义的影响,我国的历史文化中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5]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确定之后,我国建立了初步的社会主义法制。但是,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特别是“文革”的冲击,“文革”结束后,我国已经形成的初步的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殆尽,人们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我国法制的历史和现实,决定了当时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形成必须依靠全面的法制教育。

不仅如此,邓小平还指出,法制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即法律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把法律交给人民。社会主义法制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必须建立在人民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之上。法制教育可以使人们认识到,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和利益,法律可以有效地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法律可以实现社会的各种正常秩序等等。人们通过法制教育而形成的正确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的社会思想基础。为了贯彻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教育思想,从198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有计划、有步骤的全民普法教育。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大创举,是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的成功实践。经过普法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显著提高,法制思想深入人心,人们对我国即将成为法治国家充满了信心。

二、法制教育的目标和作用

人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制观念的支配下进行的。。法律的制定、人们的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活动都同他们的法制观念直接相关。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赖于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而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又有赖于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6]是法制教育的目标。所谓法制观念,又称法制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在社会生活中,无论是法的制定,还是法的执行和遵守乃至违法犯罪,无一不受一定的法律意识的支配。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意识作为思想的上层建筑,它必然要受到与之相应制度的上层建筑——法律制度的制约。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既定的现实力量,是人们法律意识的社会环境构成的重要因素。它的制约作用甚至决定了法律意识的形成及其性质;另一方面,法律意识除受到现实的法律制度制约外,还有其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不同的法律意识对同一法律制度是有不同的影响和作用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有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但并不存在统一的法律意识。人们的法律意识中,既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成分,也有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成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通过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水平。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和心理条件,对法制的各个环节产生极大的能动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首先会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的立法活动。法律是根据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出来的,加强法制教育有助于立法主体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认识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法工作的完善,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认识到,过去法制不健全,一个原因就是无法可依。因此,为彻底改变我国立法工作的落后面貌,邓小平认为应加快立法步伐,并提出“宜粗不宜细”、“宜快不宜慢”等立法原则,对当时的改革和法制建设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其次,立法工作的完善除了加快立法步伐外,更重要的是提高立法的质量。很难想象,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法律(如票据法、证券法、公司法等)能由缺乏相当法律意识水平的立法工作者制定出来。因此,科学的系统的法学理论和知识对于立法有较大的指导作用。提高立法的质量,就必须提高立法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的水平,因而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第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仅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步,社会主义法制的实现还取决于正确、合法的司法、执法活动。邓小平指出:“法制完备起来了,司法工作完善起来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7]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的特点,而社会生活却是复杂多变的,如何使概括的法律与具体的社会生活良好地结合,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在司法、执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意识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完备、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法律意识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即使在法律比较完备的情况下,如果司法、执法人员不熟谙法律规定的内容,不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也不可能使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

第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推动全体公民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觉守法,与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关键性的因素。邓小平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8]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不仅要靠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地适用法律,更要依靠广大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自觉地遵守法律。我们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工具,我们法律的这种本质就决定了它具有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群众基础。但是,如果广大人民群众不能认识法律本质和作用,就不能把这种自觉守法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因为人们的思想支配人们的行为,一个人如果对守法的意义认识不足,对行为是否合法不能做出正确的预测,甚至藐视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那么社会主义法律是很难被他自觉遵守。

三、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进行法制教育要有针对性,要注意方式方法,要积极探索和选择各种行之有效的实践形式,力求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为此,邓小平提出了许多有益的主张。

第一,坚持法制教育与提高公民文化素质相结合,开展普法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邓小平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9]公民的法制观念与文化素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是公民学习法律,进行法制教育的必要前提。没有文化或者文化水平太低,就无法阅读法律、懂得法律,无法领会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实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但在一个文盲充斥或者公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的国家里,是不可能实行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把法制教育与公民文化素质教育结合起来,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公民尤其是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犯罪普遍的现象,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只有这样,法制教育的目的才能达到。

第二,坚持法制教育与采取法律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制教育在纠正违法、改造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邓小平认为,法律和教育都是实现安定团结,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的重要手段。他说,改革是伟大的实验,是一场革命,总会有人表示怀疑。实行开放的政策也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这就要求“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只要不放松,认真抓,就会有办法。”[10]法律措施和教育措施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缺一不可。首先,采取法律措施也可以发挥教育功能。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措施要从严,从严了才可以教育过来一批青年”。严肃处理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不但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是一种教育,对全党、全国人民也是一种教育。”[11]其次,对违法犯罪分子采取法律措施离不开法制教育。在采取法律措施的同时,必须通过教育使违法犯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性,弃恶从善,改邪归正,朝着知法、守法的正确方向转化。再次,法律措施是惩治犯罪的必备手段,不能因为强调法制教育就忽视采取法律措施。邓小平强调指出:“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办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12]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

[8][9] [10][11][1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