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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法规集锦9篇

时间:2023-11-03 11:10:00

安全生产责任制法规

安全生产责任制法规范文1

《暂行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进一步确立。《暂行规定》紧扣并贯穿“责任”这一核心和主线,具体界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是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

黄小晶省长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出台高度重视,在2008年8月25日的省政府常务会、9月24日省长办公会议和9月28B的全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研讨班、11月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黄小晶省长多次强调必须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在《暂行规定》的起草修改过程中,李川副省长和郑新聪副秘书长多次听取汇报,就《暂行规定》的内容做出具体指示、提出要求,确保了《暂行规定》的顺利出台。

《暂行规定》的出台,涉及各级政府和众多的部门,必须对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真、全面的研究,起草、修改、论证、协调的工作量大,前后经历了近5个月的时间,从2008年8月下旬,省安监局即着手研究“一岗双责”规定的基本框架;9月上旬完成《暂行规定》初稿并向49个省直单位和九个设区市政府征求意见;9月中旬,在进行充分吸收各有关方面意见并认真修改的基础上,陈炎生局长带着《暂行规定》修改稿到厦门、漳州市调研、征求意见;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后。省安监局又对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暂行规定(代拟稿)》,10月中旬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定;10月下旬,省政府办公厅再次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及部分省直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修改;12月5日,李川副省长主持召开省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厅、建设厅等30多个省直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门研究《暂行规定(代拟稿)》修改问题;专题会议之后,省安监局就省直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形成《暂行规定(送审稿)》,于12月18B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12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将《暂行规定(送审稿)》交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2009年1月7日,省政府郑新聪副秘书长再次召集省直有关单位,对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的沟通、协调和完善……

《暂行规定》在我省的出台,有着其相应的背景:

1、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确立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格局的客观需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格局是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和组织基础,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上。长期以来我省十分重视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在实践中也初步形成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合负责、其他领导相应抓直接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不少地方、部门也相应地明确了领导班子各位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范围及相应责任,但这一做法并没有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实际工作进展并不平衡、落实上也有较大的差距,并且这一做法可能因为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变动而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延续,从而影响整个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格局作用的发挥。而《暂行规定》的出台,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近年来我省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所形成的领导格局真正确立为一种制度,使这一格局真正具有了长期性、稳定性和基础性,从根本上确立了这一格局应有的地位。

2、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的现实需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与灵魂是责任,基本原则与要害是“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收益)谁负责”,这是因为,安全生产并不是也不可能游离于生产经营活动之外而单独存在。而是伴随生产经营活动的产生而存在,也就是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有多大,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也相应有多大,生产经营活动延伸到哪里,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也相应地延伸到哪里,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认识到这一点并自觉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这也是目前不少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暂行规定》的出台,从根本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在安全生产上的职责范围及责任,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落实,避免安全生产工作空白的出现提供了基本保障。

3、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现实需要。近年来,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我国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原则规定,在实际工作及操作中,往往难以真正具体、有效地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虽然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原则规定,但这些规定总体还是比较粗线条的,有关部门对自己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也还不够具体明确,而《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细化、具体化,也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配套和操作规定。

4、出台《暂行规定》,是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机制的现实需要。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体现责任,更要落实责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位和基本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履行的是监管责任,从现有的情况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可能自动到位、自动落实,我国一些地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频发多发的原因之一就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不落实、不到位,因此,必须要设计一种制度、建立起一种机制,通过这种制度、机制的作用,产生相应的压力并以压力促进、带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产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动力,从而保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真正有效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齐抓共管,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暂行规定》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较为普遍存在的“压力不大、动力不强”的问题,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机制。

5、出台《暂行规定》,是应对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情况新考验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在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平稳态势。以2008年和2005年相比,全省各类事故累计减少8127起、死亡人数累计减少1266人,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从0.75下降到0.34、下降54.7%,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从9.82下降到5.11、下降47%,工矿商贸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从3.4下降2.1,下降38.2%;煤炭百万吨死亡率

从6.01下降到0.98,下降83.7%。但不可否认的是,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特别是在扩大内需、确保增长各项措施逐步启动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考验,《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从而将为扩大内需各项措施的实施、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从总体内容看,《暂行规定》具有四个非常明显的特点:

1、主体明确。《暂行规定》所确立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集中要解决的是安全生产的监管及监管的责任问题,因此,明确了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两个层面的主体,第一个层面是政府及其政府的相关部门,政府从总体上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责任,而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的各位单位则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从而保证政府安全生产整体责任的落实,《暂行规定》共对49个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这些部门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在安全生产上负有相应监管责任的部门,另一类是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配套、支持、保障和监督的部门;第二层面是政府及其政府的相关部门的领导,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格局,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各位领导的身上,如《暂行规定》第五条即明确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职责具体。职责具体是责任落实的重要基础,《暂行规定》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具体化、明晰化,一是明确界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范围,二是细化明晰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内容。从政府层面说,安全生产的职责主要包括十一个方面:(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6)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7)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8)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9)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10)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1)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从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在安全生产上负有相应监管责任的部门)层面说,必须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有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共同的职责,也就是各负有相应监管责任的部门都必须承担的共同职责。主要有八个方面:(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3)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5)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6)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7)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8)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二部分则是各相关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具体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法规范文2

一、党政领导职责

1.镇长王世德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党委委员、副镇长、政法委书记颜家政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及其它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3.镇党委委员、纪检书记霍修菊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国土、建筑系统及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土地复垦拆迁安置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4.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胡松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宗教场所安全、计划生育工作安全及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5.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工业企业、中小学校、广电、卫生院、网吧、文化娱乐场所、校车安全及其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校车安全、工业企业、青少年防溺水工作及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6.副镇长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交通、新农村规划与建设、农业、农机、水利、防汛、森林防火、供电及其它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7、副镇长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集镇与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机关后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安全及其它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镇安全生产成员单位(部门)“一岗双责”职责

(一)镇党政办

1、负责把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我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2、组织实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统一审查、统一制度;

3、协调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4、代表镇政府负责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5、负责全镇重大安全生产会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

6、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宣传工作。

(二)镇纪检监察办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镇属各部门和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受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与控告;

3、参与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4、参与对各村(居)、企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镇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三)镇安监所

1、组织制定订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指导和督促全镇单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承担镇安监所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全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3、依法行使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能;对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全镇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5、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查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评价,并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监管水平;

7、依法监督全镇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8、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即工矿商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9、依法监督检查镇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职业病防治、非煤矿山、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项。

10、承办镇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镇国土资源所

1、负责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变更时的安全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问题;要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对建设项目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进行安全性预评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21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察;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乡)规化法》的规定,做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时的安全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建设;

4、在制定中长期城乡规划和审批具体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从源头上堵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5、负责街镇道路挖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督促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6负责街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负责街镇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7、规范建筑市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

8、组织开展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9、指导建筑行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组织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镇建筑行业的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五)镇农办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和森林自然保护区的防火安全监督检查;

2、组织全镇农业、林业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制定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组织全镇农业、林业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镇农业、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六)镇电灌站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镇内水利设施(水库、山塘、水电站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病、危、险山塘水库的管理,防止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兼顾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负责全镇水利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汛期水利安全大检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组织水利设施、水利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七)民政办

1、负责做好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抚恤工作,负责拨款、社会捐款(物)的接收、分配等工作。

2、负责镇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

(八)派出所

1、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

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指导、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并实施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暂停许可供应炸药、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

3、在镇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维护重特大事故现场安全秩序。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镇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4、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

5、参与对各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6、负责制定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在遭遇暴力抗法行为时,应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救援。

(九)供电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4、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小水电站、变电站的防雷减灾工作;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企业停止供电。

7、负责组织全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十)中心校

1、组织制定全镇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法制宣传教育;

2、督促和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强对学校在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4、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活动;

5、严禁学校将校内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学校、幼儿园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保证每学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课时;

7、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组织制定防震减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防震知识列入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

8、负责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镇学校的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10、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

(十一)镇卫生院

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未采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院依法查处,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核查《食品卫生许可证》,重点监督检查饮食行业的食品卫生状况;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救护;参与全镇医疗卫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负责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工商所

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要件的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要依法督促其办理手续。并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

三、村居职责

村(居)安全管理工作由村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安全协管员负责落实。各村(居)安全协管员建立并完善各村(居)的基础数据台帐,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人,以及责任目标,负责协管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按照“一个企业一档”模式分别登记建档,形成本级安全管理数据库;督促、帮助各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点安全隐患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定期开展网格内企事业单位、烟花爆竹、在建项目、居民小区、交通道路、河道、塘坝等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和在建项目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设施和器材配置的完好情况,以及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电、用气是否规范等;全面收集安全隐患信息,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并及时上报镇安委会;督促相关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安全情况进行排查。

四、“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度

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安全领导组成员单位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制度,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村(居)属地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即对该村(社区)实施“一票否决”,该村本年度内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且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各类先进。

五、奖惩制度

1、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成绩突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2、对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经费,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整改事故隐患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生产责任制法规范文3

(一)设备设施保障责任:1.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带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落实。

(五)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并贯彻落实; 2.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4.依法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项目进行安全评价;5.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6.及时消除事故隐患;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制法规范文4

【关键词】安全生产;事业单位;主体;责任体系;监管监察

由于事业单位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主体适应性,监管部门是否能够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监管监察等存在诸多争议。为此,在多方调研和大量实践基础上,本文试图就事业单位是否能够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以及如何构建责任体系进行探讨和研究。

1事业单位能否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1.1安全生产的主体如何界定

(1)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根据以上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两个要素: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单位。不管单位是企业性质、事业性质还是社团性质,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应该界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事业单位,特别是具有实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的事故调查和处理也必然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调查事故,在安全管理当中必然要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

(2)从概念上分析,一般以“生产经营”的概念为切入点,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应定位为企业或是和企业属性相近的组织,如个体工商户等。根据百度或《辞海》,“生产经营”是指:围绕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开展的各种有组织的活动的总称。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从事盈利性的业务,围绕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简单再生产或扩大再生产而开展经营业务,其业务行为完全可以定义为生产经营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除了纯行政辅助类事业单位,只要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就应该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3)从监管职责分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能简单以安监部门的视角和职责来审视甚至界定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多年以来,安全监管部门因责任追究问题、监管力量问题、监管能力问题等,一直将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界定在企业的概念范围内,特别是在文件及相关制度制定上,主要都指向企业。新《安全生产法》颁布以来,特别是《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以来,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理念和要求得以更加深入的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行业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法上具有同等地位的主体资格。各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也必然是《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教育系统、卫生系统以及文化、体育等系统监管的大量事业单位,应作为《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安全监管部门仍旧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而具体监管职责应由各部门负责,这符合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初衷和监管格局设计。

(4)从工作实践分析。安全生产管企业不管事业单位的理念行不通。如果事业性质的学校不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大量的民办学校是通过工商注册成立的,其属于企业性质,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而不论是事业性质还是企业性质,学校的运维模式是一样的,并没有实质差异。就因为性质不同,进行监管区分,甚至对事业性质单位完全不管,这是行不通的,不符合当前的安全监管要求的。类似的情况还有民办医院、幼儿园、养老机构等领域。因此,安全生产的主体应界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组织,其属性不能作为区分是否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具备安全生产主体资格的依据。

1.2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比研究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性和任务,与之相近的工作还有消防安全工作、环保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等。这些工作与安全生产具有紧密的联系,其工作宗旨、理念和方法十分贴近。因此,对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比较,可以更为清晰的形成对安全生产主体的定位和理解。《环保法》第6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其调整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消防法》第1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其调整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业病防治法》第1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其调整主体是用人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其调整主体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比得出如下结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按照单位性质来界定调整范围或设定法律的适格主体。另外,实践中《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和相关或相近法律的适用范围不一致,也是造成安全监管工作难以有效落实和不能实现行业领域全覆盖的重要原因,也必然使相当一部分监管任务无法衔接。另外,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受消防部门监管,而其安全生产问题却不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管,道理上说不通。

1.3事故案例分析研究

拟通过相关事故案例的分析,求证事业单位是否应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

(1)案例基本情况。2009年6月30日,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三队作业人员,在进行公共厕所清掏、疏通粪井作业过程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名作业人员死亡。事故发生后,安全监管部门认定该事故为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报告显示,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粪井内有毒气体超标,在无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冒险施救。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是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三队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并指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调查组提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定性和人员处理。其中,现场作业人员均属违章作业,但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三队队长、党支部书记,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保证所必需的安全资金投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1项、第4项,以及第18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相关上级机构、监管部门领导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

(2)案例分析。本案例中,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三队是事业单位,但在此次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完全适用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首先,尽管其作为事业单位,但仍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其次,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完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再次,案例当中,没有任何一个环节、步骤、内容,是因为某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三队的事业单位属性而有所调整或改变,事业单位属性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出现任何对抗性。

(3)因此,事业单位是在安全事故当中适用或参照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日常安全管理中也必然要适用或参照适用,其应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

2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的构想

2.1事业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必要性

(1)改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现状的需要。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一直未真正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日常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宣贯与企业相比较为弱化。同时,部分事业单位自身对于是否执行或如何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识模糊、态度暧昧,系统、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体系未能建立。因此,造成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不清,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风险较高。特别是一些从事危险作业活动的单位,安全状况堪忧。因此,只有明确事业单位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才能切实改进事业单位安全状况,使事故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2)完善和丰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五级五覆盖就是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覆盖范围的要求。但是,数量众多且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却未完全纳入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体系,未列入五级五覆盖的范畴,成为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和死角,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不完整和不全面。因此,将事业单位纳入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体系,是对现有制度体系的完善和丰富,是落实“三管”要求,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现。

(3)遏制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需要。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共同责任。大量的事实和数据表明,生产安全事故并不是只发生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同样具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有些还是高发多发领域。因此,事业单位必须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才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

2.2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原则

(1)依法原则。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体系框架、内容设定、措施要求等符合法规要求。

(2)系统原则。要系统的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遵循安全生产工作规律,体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符合“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力戒碎片化和零散性。

(3)参照原则。在执行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的同时,事业单位也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类型、属性、特点等,参照执行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4)个性原则。事业单位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等方面与企业具有较大的不同,这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方面也要实事求是,体现事业单位的特性。

2.3事业单位建立责任体系的建议

根据事业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原则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事业单位按照如下标准和内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刚性要求。责任制要按照岗位全覆盖、责任清晰、考核明确的要求建立。一是要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其法定职责不得缺失或转移。二是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分管业务和主管工作事项,设定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其职责应与管理业务相匹配和贴合。三是要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以同级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的职责设定党组织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四是从监督和职工权益保护的角度设定工会或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五是根据具体工作内容、活动范围和工艺要求等,设定各工作岗位的安全职责。另外,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建立明确考核要求。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通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等。二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参照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三是要建立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是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岗位或针对具体工种,要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3)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机构组成和人员编制受编制部门控制,完全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执行具有实现难度。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从事高危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与高危企业有着很大的区别,事业单位更多以科研、教学、检测等为主,与企业大规模实体生产经营的风险等级不同。另外,尽管超过百人的事业单位不在少数,但每个事业单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或直接接触安全风险的人较少。鉴于此种情况,建议事业单位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为主,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多配置一些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以解决机构配备问题。

(4)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基础上,还要建立起高效、科学、闭环的安全管理体系。一是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的同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同步考虑,同时安排,融入到业务工作当中。二是要加强过程管控,要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作为常态化、日常性的工作内容,持续推进,不断强化。三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每个岗位的每名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进行考评考核,并提出和执行对应的奖惩措施。安全生产考核要纳入单位综合考核体系当中,作为对员工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法规范文5

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法律

作者简介:金明(1966-),女,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学;

栗晓宏(1964-),女,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F203;C9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11.0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11-12-04

一、食品安全中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提出,为食品生产企业在追求营利性和社会性之间的平衡,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依据。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涵盖股东在内利益相关者的综合性社会契约责任,包括了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①,其内涵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对社会应履行的义务或者应承担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在生产过程中要关注人的价值以及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二)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食品安全的特殊性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上看,我们可以看到企业不仅仅需要为股东创造利润,还需要对员工、消费者、社会、环境作出贡献。而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企业社会责任在企业追求盈利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利益,食品安全权在企业社会责任中更多体现出的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基础,安全权的基本属性是法律责任,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应为法律责任,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确保食品安全的首道防线,首先应当承担法律义务。其次,科技的发展令生产企业的行为难以识别,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使得食品安全因素融入了更多的科技意味,食品生产商不仅要遵循法律义务,更要超越法律层面而作出对更高程度的伦理、道德层次的回应。因此,食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承担法律和道义责任便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尽管食品安全问题是相当重要的,但是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众多,瘦肉精、毒大米、苏丹红、毒奶粉等等事件层出不穷,影响越来越恶劣,事态越来越严重。究其根本,我国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在体制、企业、法律三个方面有着直接的原因。

首先,在体制方面:第一,分段监管导致分工合作混乱。我国的食品监管思路是将食品监管分为四段:田间、加工、流通、消费分属四个部门监管,很容易引起监管盲区、分段监管导致监管重叠。第二,监管主体权力和责任错位。《食品安全法》第92条至94条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造成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其缺陷表现在没有对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仅仅对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且不涉及刑事责任,处罚较轻,无法引起法律震慑。第三,行业协会弱势。我国的食品行业协会属性定位不清、法律没有给予相应地位、无法发挥真正有效的作用和形成监督制约的机制。

其次,企业自身也存在原因:第一,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清,很多企业认为赚钱就是最大的责任。第二,行业潜规则。由于法律监管和执行不到位,导致有些食品企业钻空子,非法添加化工品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合法经营的企业因为成本较高缺乏竞争力,而非法企业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在“潜规则”纵容下,整个行业走向深渊。第三,经济利益驱动。有些食品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吸收就业人口的大户,一些执法部门和当地的公务人员为了保住地方经济增长,纵容其违法。

最后,法律上的原因:第一,立法不够系统全面。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并不够系统,《公司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相关条款,但是由于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解释,造成了很多领域存在着法律盲区。第二,立法理念落后。法律法规的设计中,权力和义务不协调。例如《食品安全法》第85、86条对违法行为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大范围内的处罚,给实际执法者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而通过其获得寻租空间。第三,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鉴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结构不科学,食品安全事件中容易出现执法漏洞,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成本过小,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②。

三、国外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规制的立法现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在企业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上也曾走过弯路,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法律体系。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主要通过立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相应管理体制来保障食品安全,值得我们借鉴。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并迅速波及全球。西方各国通过各式法令,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竞争方面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助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例如,美国修改了《公司法》的内容,允许慈善捐款抵扣税额,经济上推动企业促进社会责任的履行。英国的《公司法》则强制规定了公司对道德、社会和环境事务的报告。日本、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也将社会责任纳入到公司法律相关内容中。西方各国除了直接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外,也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框架,围绕着劳工权益、人权保障和环境保护三大目标开展立法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员工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③

欧美国家虽然没有专门设有负责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但是他们始终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执法的重要判断标尺。美国的肯尼迪和尼克松总统先后提出了消费者的五大权利:安全、了解、选择、倾听、索赔。美国的民间和官方的消费者维权组织一直十分强势,在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又推动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行动。英国法院的裁决倘若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倾向于消费者。欧洲各国则充分发挥一体化的优势,通过消费者保护协会的作用,加强协会间、协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建立完整网络,通过网络体系有效监控企业的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④

在制定相应管理体制上,主要通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追溯监控机制、预警制度四个方面来确保食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的履行。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法规来确保食品的安全。例如:1890 年,美国制定《国家肉品监督法》,1939 年制定《联邦食品药品法》。1955 年,英国制定了《食品法》。2005 年9月7日,德国为了执行欧盟178/2002 号法令,制定了《食品和饲料法革新法》(LFGB),浓缩了其先前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如《畜肉卫生法》、《禽肉卫生法》等,使食品安全法得到了统一和加强。在东方,日本则统一在《食品安全法》管辖下,涵盖包括:《食品法规》、《食品添加剂法规》、《食品法规标签要求》、《食品及农产品进口法规(其它法规及要求)》、《农药和其他污染物规定》、《包装及容器法规》、《食品及相关产品进口程序》和《食品废弃物再利用法》等等。在食品追溯和监控机制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召回和追溯机制。例如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每批产品从原料到成品都必须完整记录,一旦发现有问题,可以在十分钟内界定产品的批次,短时间内可以确定原因和受影响的产品⑤。欧盟在《食品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加工、流通各个阶段必须建立可追踪系统。尽管各国各地区的主管机构有所差异,召回和追溯方式各异,但是在实践上还是非常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此外,西方发达国家还建立了完善的预警监控和举报制度,明确部门间的权利和责任,整合执法力量,加强检验检测体系。西方各国积极引入风险管理、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体系制度,通过这种体系应用于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可以有效合理地识别危害、评价和控制风险。同时,不断完备食品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发达国家在日常企业管理中都有比较完备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执法过程中也能充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

四、我国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规制对策

(一)明确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

企业作为经营组织,要创造经济效益,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最大价值。然而,不能以利润作为唯一的追求,需要丰富社会责任的内涵,以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作为更高的境界。

首先,在法律对策上,必须要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企业,其主体地位不容置疑。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意义深远,该法首次通过法律明确了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和承担社会责任。”凸显社会责任的主体是企业。

其次,要推进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归责法制化。我国《公司法》的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现今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有限,导致政府的执法难度加大。建议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围绕着《公司法》,以《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补充,多层次、全方位的构建归责的法律体系,明确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应要求和责任。

(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瑕疵食品召回

首先,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食品追溯和召回体系,即有效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传播,控制食品引发的疾病病毒危害,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信息追溯体系。在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供应链中的所有企业都有实施追溯系统的法定义务,以确保快速对产品的下架和召回,最大程度地降低产品召回的影响,建立信息反馈渠道,提高产品质量 、生产条件和运送效率。提高物流过程中的透明度,最终实现对企业品牌和食品安全的保护。⑥

其次,利用公司法配套的法律法规落实责任追究制,在明确食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经营主体、监管部门之后,通过产品追溯体系确立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旦出现事故应当积极补救。再次,应当加大力度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处理。目前《食品管理规定》的处罚金额最高仅为3万元,对于一些大企业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与法国相比,其视假冒伪劣商品等同于军火走私;⑦与美国相比,其最高罚金达25-100万美元,我国的处罚力度真是“小巫见大巫”。所以只有从法律层面上加大处罚力度,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后,应当立法鼓励企业实施主动召回。在企业长期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如果出现主动召回的情况,应当予以告知,便于公众对企业产品的了解。

(三)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立法构建和完善,是最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只有通过政府、企业内部、社会大众三方的齐抓共管,“三足鼎立”才能更好的保障食品安全。

1、政府监督。

首先,政府应当作为主导,积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对地方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进行社会责任的培训,帮助企业建立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促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其次,政府部门应当推进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完善相关标准和认证。强化和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依托法律上的规范。立法的目的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考虑到伦理方面的要求,明示化地指导企业的行为规范。不断加大食品企业生产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的力度,建立统一的国内质量认证标准和体系。

最后,要强化地方政府部门的执法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5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将特定的企业社会责任上升为一种企业的法律义务,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监管职责,如发生事故,生产企业和行政机关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企业内部监督。

首先,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从食品企业的角度出发,树立人性化管理、人性化经营的观念,每名员工若能把消费者视若自己的亲人,将他们的健康和安全作为食品企业守护的基本责任。那么一旦出现生产中危及食品安全的事件,作为生产一线的员工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干预,避免危机扩大化。

其次,企业内部要建立监督应急机制。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面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能第一时间处理和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仅体现出企业的道德水准,更体现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3、社会大众监督。

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对不法分子坚决予以曝光;引导消费者消费,保护和宣传守法经营的企业,防止少数新闻媒体恶意炒作误导消费者。通过媒体的正确引导,让消费者掌握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让消费者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管理中,最终使得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厂家失去市场自寻灭亡。同时,还要降低社会大众的监督管理成本。2011年9月,河南洛阳电视台记者因为报道了地沟油事件,惨遭当地恶势力的杀害。反映了社会大众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监督成本极高,获益与监督的成本不成正比。因此,政府部门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广开渠道,一旦接到社会大众的通报线索,限时督办。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要基于法律,依赖法律,更要超越法律。如今的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很多食品安全保护因技术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缺失,作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更要包括法律底线之外的道德责任,确保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的安全,这才是要达到的终极目的。

注释:

① Risako Morimom,John Ash,Chris Hope.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udit:From Theory to Practice[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5)62:315-325.

② 吕军书.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兼论三鹿毒奶粉事件[J].前沿,2009,(09).

③ 张云.食品召回制度之法社会学证成[J].学术交流,2011,(03):23-28.

④ 李长健、张锋.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发展研究[J].河北法学,2007,25(10):104,108.

⑤ 石东玉. 我国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建构[D].宁夏大学硕士论文,2011.

安全生产责任制法规范文6

关键词:安全生产 责任制 体系建设

一、提高全体干部员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认识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客观规律的要求。安全生产作为一个大的系统工程,必须保证这一系统的每一环节、每一部位、每个工种、每个操作都达到本质安全,才能保证整个系统的安全生产。只有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区队班组、每一个岗位操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严格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三大规程”的要求,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做好每一项工作,才能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才能得到保障。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现象的重要措施。“严不起来”包括了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外部监督、行政执法、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落实不下去”也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隐患监控和整改措施等方面。通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来对生产负责人、生产管理者、生产操作人的行为提供动力和约束,强制企业建立健全上至企业法人,下至区队班组长、普通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上下互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事故连带,这样才能促使企业安全生产实现根本好转。

二、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一是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明确班组对四级单位负责,四级单位对三级单位负责,三级单位对二级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领导体系。明确企业法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三级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基层队负责人和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队、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职工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2.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执行“一岗一责制”。企业法人与各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基层队主要负责人每年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将安全生产列为重要的管理指标之一。各三级单位在单位内部也于每年年初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都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队和部门,基层队、部门再以责任书形式落实到班组;班组落实到岗位和职工个人。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考核奖惩

1.突出“一把手”抓安全,进一步强化安全目标责任制。在多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我们已经深刻地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行政一把手亲自抓、亲自管,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因此,不但要求各级主要领导都要签订安全生产承包责任书,而且要求在大型安全检查中,都必须由单位“一把手”陪检。检查中,一是对单位“一把手”进行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单位主要领导要当场拍板,能当场整改的,要立即拿出资金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主要领导签字确认,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完不成,则按规定给予处罚。这样,由于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了解,隐患整改资金和人力的准备工作就顺利多了,工作中少了推诿扯皮现象,整改力度也就大大加强了。

2.实行安全管理连带责任制度

企业实行安全管理连带责任制度,鼓励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安全员、安全检查人员纠正违章,及时整改隐患,加大检查力度,检查出问题后,积极纠正,及时整改,被检查单位如再次发生类似事故隐患和违章,则对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安全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把安全责任与个人经济利益挂起勾钩来,这样就加大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3.严格执行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为更好的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并在实际执行中严格落实,同时,企业成立由分管领导、党、政、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考核小组,坚持齐抓共管,每季度对各单位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发生等级事故的单位随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每季度进行兑现,对领导承包责任制的检查情况半年组织一次,年终考核兑现。在检查考评中,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员工都一视同仁,使广大从业人员都能正确对待对安全责任的考核工作,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

近几年来,从各类事故调查结果来看,不难看出没有意识到安全责任制度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安全投入的减少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充分认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重大意义,完善各级岗位安全责任制,严考核、硬兑现,才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才能一丝不苟地抓好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制度的落实,才能做到职责落实、运作规范,才能扎扎实实地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实现安全管理目标,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安全生产责任制法规范文7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此项规定,并向所有消费者赔偿的话,以该企业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数量来计算,赔偿数额将特别巨大。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内涵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对消费者进行救济补偿,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安全保障,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需要引入保险机构这一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需要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2.1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关系

阐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含义,首先要阐明责任保险的涵义。深刻理解责任保险的涵义,就必须区分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概念。

2.1.1概念从概念来看,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3种情况:一是违反明示担保义务,即生产者、销售者公开以合同约定、产品标识、实物样品以及广告宣传等就产品质量所作的说明。二是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所作的要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即使未涉及这些强制性义务,生产者、销售者也不能免除违法义务的责任。三是因产品缺陷承担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无论是否造成消费者的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1.2性质从性质上讲,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只有在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才承担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违约责任,也是一种综合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只要违反质量义务,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均应承担责任。

2.1.3赔偿范围从赔偿范围来讲,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2.1.4归责原则从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制度来讲,我国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均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称之为“严格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原告提出自己受到原告某种产品或行为损害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必须提出自己未从事该活动,或者该活动不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害,或者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如果被告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依照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1.5免责原则从免责事由来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责任适用一般归责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2.1.6诉讼时效从诉讼时效期间来看,《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据该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据此,因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2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险的区别

产品责任保险距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最早始于1910年前后的英美等国保险市场上的责任保险

。起初,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与人体健康直接有关的产品,如食品、药品等。其后逐渐扩展到轻纺、机械、石油、化工、电子等个行业的产品,成为重要险种。在美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占35%左右。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一般而言,责任保险被归入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实质上,责任保险在性质上既不同于人身保险,亦与财产损失保险有所差异。责任保险具有3个特点:1)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有形财产为标的的为被保险人本人利益投保的保险不同,责任保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通过责任保险,致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化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2)责任保险为限额保险。责任风险比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不像其他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那样规定保险金额。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发生与否以及赔付责任的大小均取决于多种偶然因素,所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实际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3)保险偿付具有替代性。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分散和转移其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亦为受害人取得实际的赔偿创造了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其居于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的地位,这就是责任保险赔付功能的替代性。产品质量保险,也称产品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或者产品信誉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效能而应对买主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9]。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按保险标的的购货发票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保险期限因产品的性能、用途不同而异,一般是以产品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1)使用者因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2)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通过比较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内涵和外延,可以看到两者存在以下区别:2.2.1风险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产品责任保险以各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为法律依据,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以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为条件。产品质量保险以合同法律制度为法律依据,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合同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2.2.2法律原则不同产品责任在许多国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产品质量保险以违约责任承担原则为基础,针对不同的问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2.2.3责任承担方和受损方不同在产品责任保险中,投保方主要是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2.2.4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2.2.5诉讼的管辖权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产品责任事故,因产品责任提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产品质量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有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2.2.6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2.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含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从原理上是产品责任保险的一种,但也存在不同。在我国,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由于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经过加工、制作,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油等)。在国外,多数国家的立法也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围,原因就在于食用农产品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其产生的潜在缺陷难以确定缺陷来源。但是在我国一直以来食用农产品都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定义,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和监管界限都特别模糊,并且副总理明确提出要将食用农产品的监管纳入食品监管的轨道。因此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为了保证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该把食用农产品纳入范围之内。根据上述分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陈列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险公司购买限额保险,当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等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设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3.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消费具有较强的补偿功能食品安全风险种类多,既包括营养成分不合格、食源性疾病、也包括重金属、农药售药残留,还包括非法添加物等造成的危害,其对健康损害的范围往往蔓延到食品销售和消费的范围,而且危害程度往往难以预测。这就导致一些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中小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会破产倒闭,没有能力救济和补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制度,即使法律判定致害人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由于较大的责任赔偿数额,致害人经济实力不足时,受害人应当获得的赔偿也难以真正实现。例如,2003年辽宁海城发生大面积“学生奶”中毒事件,该豆奶生产企业因投保了食品责任险,从保险公司获得了300多万元的赔款,转赔给了中毒学生的家长,从而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责任保险还可直接由保险人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很快得到经济赔偿,且不必诉诸于法律,省时省力又省钱。因此,责任保险能很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及时得到充分赔偿,化解索赔矛盾。

3.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分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损失严格责任之下的产品责任给企业主很大的经济压力,有时甚至是致命的,中小企业往往会因承担产品责任而倒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分摊损失的功能,有助于分散行为人的意外责任风险,提高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能力,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免除其后顾之忧。同时,产品责任险由信誉好的保险公司来提供质量事故理赔承诺,保险公司的公信力无疑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心理保障和实质维护,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和产品的竞争力。

3.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分担政府责任、降低社会成本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缺乏商业保险的介入,当事人财产又远不能足以承担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大局,政府无奈承担相关损失,以至于出现了“厂家肇事、政府买单、纳税人出钱”的尴尬局面。而且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受害者往往对赔偿数额不满意。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将社会力量引入食品安全治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有效举措。保险制度是社会运行的剂,通过责任保险手段来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不仅可以使政府相关部门从繁杂的事故处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减轻其工作压力,而且能大大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因此,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3.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专业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后,把相关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防范和降低自身的风险,往往会对被保险人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进行检查,督促厂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客观上能够减少并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中小企业来说,监督效果更为明显。而且,保险公司掌握着食品安全事故的统计数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长期跟踪分析和研究,具有风险控制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数据交换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可以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上述功能不断获得社会的认可,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强化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广泛共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也明确要求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4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

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不少国家和地区都特别注重通过强制责任保险来促进公共安全。在德国,有120多种活动要进行强制保险;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保险也比较发达,其强制公共意外责任险,几乎覆盖了绝大多数涉及公众安全的领域。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设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交强险是典型的强制保险,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台湾地区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一定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其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后定之。当前,有必要在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品种和环节实行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考虑到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要发挥保险机构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治理功能,同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经验,建议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具体来讲,在《食品安全法》设立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体实施步骤和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制定具体办法。具体设想是,在婴幼儿食品、学校等集体食堂、特殊人群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消费范围广,风险较高的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品等产品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其他领域实行自愿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案件办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情况,来调整纳入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品种和范围。同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品种和环节可以先在一些省市进行试点,待积累经验成熟以后再纳入强制责任保险品种名单,再全面推广。保险费率建议按照总体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结合食品行业各领域的具体特点确定。

5结语

安全生产责任制法规范文8

安全生产关系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关系千家万户。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在施行了近12年后,其修正案终于在2014年8月31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得了通过。此次修改涉及70多个条款,包括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政府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诸多内容。修改后的新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法律福音: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1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法眼观象:安全生产大如天!

政府:强化监管执行力

法律福音:第8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67条第1款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法眼观象:消除隐患,落实到位。

问责:提高违法成本

法律福音:第91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法规范文9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3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160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市政发〔〕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新城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实施意见:

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现安全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有利于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就是要建立健全各街道、区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工作机制。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含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区政府任命负责人的企事业单位,下同)负责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

(一)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监督、检查、指导区政府各副职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亲自主持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召集有关部门正职领导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5、建立健全全区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6.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各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查处、打击、关闭和取缔工作,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7.安排落实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隐患治理、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8.签署区政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辖区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的指挥。

(二)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是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主要领导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一次),听取相关部门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并形成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3.负责领导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4.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区政府各部门和监管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5.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每两个月至少检查1次。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6.听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7.督促、检查、指导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打击、关闭和取缔工作。

8.根据主要领导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各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完成好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9.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组织制定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10.做好区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区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是分管行业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行业或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

2.监督、检查、指导分管行业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3.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听取分管行业或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分管行业或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对分管行业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两个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5.督促、检查和指导分管行业或部门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分管行业或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将打非情况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

6.根据主要领导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分管行业和部门完成好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分管行业或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做好区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所在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工作主要议事日程。

2.监督、检查、指导街道办事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4.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主持或委托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5.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的落实。

6.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组织、协调、配合相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打击、取缔和关闭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7.安排落实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8.签署街道办事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辖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五)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是所在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听取相关科室、社区和企业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有关科室具体落实,并形成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记录)。

3.负责领导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室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4.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本单位和监督辖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

5.组织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至少检查1次。督促和组织有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6.听取街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科室的工作汇报,掌握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7.督促、检查、指导相关科室和社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打击、取缔和关闭等工作。

8.根据主要领导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相关科室和社区完成好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9.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组织制定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10.做好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六)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是分管行业和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行业或科室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

2.监督、检查、指导分管行业或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3.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分管行业或科室的工作汇报,掌握分管行业或科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对分管行业或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5.督促、检查和指导分管行业、科室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分管行业或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将打非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

6.根据主要领导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分管行业和科室完成好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分管行业或科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做好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七)区政府各部门的正职领导(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系统)的贯彻落实。

2.组织落实区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完成。

3.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

4.明确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5.每月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通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查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6.监督、检查和指导分管副职领导做好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查处、打击、关闭和取缔工作。

7.安排落实区政府和上级政府部门督办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隐患治理、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8.对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9.及时、准确报告本部门(系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检查和指导制定本部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修改完善。

(八)区政府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是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每月至少1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本部门(系统)阶段性工作。

3.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本部门(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检查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对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研究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4.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系统)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区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行业安全生产指导职责依法对所属或监管的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5.组织本部门(系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地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本部门(系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打非工作情况。

6.根据主要领导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本部门完成好区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本部门(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8.督促、指导本部门(系统)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9.抓好本部门(系统)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0.做好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九)区政府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是分管业务和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落实分管工作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确保完成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

4.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检查,督促分管的科室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检查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研究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5.分管业务范围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查处、打击、关闭和取缔,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主要领导。

6.根据主要领导的指示或委托,完成好区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8.做好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机制。制定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内容,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定期监督检查。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自觉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定期对所有副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副职应主动向主要领导汇报,真正建立起“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在班子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完成好区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一个考核年度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辖区或监管行业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打击不力的;对省、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治不力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安全生产问责,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

四、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对于分工交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相关领导共同负责。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层层分解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