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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法规集锦9篇

时间:2023-11-11 09:18:50

企业财务法规

企业财务法规范文1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企业财务规避风险

今年以来,人民币升值步伐明显加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已先后30多次改写新高纪录。人民币升值已成事实,人民币升值对企业会产生哪些影响?企业财务又将如何适应本外币的汇率变化,以提高企业财务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的能力。

一、人民币升值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1.对产品成本和利润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在短期内会改变各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和费用等账面价值,通过权责发生制和外汇折算差异等影响企业经营业绩。首先,人民币升值一方面使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降低,销售收入下降,减少了企业经营现金流入;另一方面,人民币升值会使企业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成本下降,由此引发的汇率波动又会增加企业的产销成本,导致企业财务风险增加。人民币升值不仅对企业当期利润产生影响,而且还会通过摊销、预提等权责发生制下的会计处理方法影响到企业未来各期的利润实现。从2007年起,在金融性资产、投资性房产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新会计准则环境下,人民币升值还会通过影响上述资产的公允市价来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利润。

2.对财务费用的影响

汇兑损益是财务费用核算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是指在持有外币货币资产和负债期间,由于外币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外币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发生变动而产生的损益。因此,人民币升值后,对于拥有外币货币性资产(如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的公司,用人民币计价的汇兑损益将会增加,从而增加财务费用,减少当期的净利润。

3.对销售费用的影响

我国出口产品主要以价格优势占领市场,但是人民币升值将对我国产品造成严重的影响。由于人民币升值,出口产品的价格就升高了,出口降低。结果,国内市场上供给越来越多,本国商品和进口商品之间的竞争激烈,为使公司的商品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增加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许多公司将会在营销方面投入更多,如扩大产品宣传、增设销售网点等,销售费用将大幅增加,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企业防范与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的措施

1.在财务管理方面,调整企业资产和负债结构并强化现金管理

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容易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从而对企业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汇率的变化还会造成企业利润下降或者折算成本币后的债务增加。资产和负债管理是将这些账户进行重新安排或者转换成最有可能维持自身价值甚至增值的资产及币种,尽量减少企业持有的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头寸。人民币升值条件下企业现金流量管理的核心思想是减少风险暴露,平衡现金流入与流出。对于因为外债而面临巨大汇率风险的企业还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改变融资方式。尽量争取应收与应付账款的平衡、减少垫付资金总量.加快应收外汇账款的回收速度。2.在会计处理上,选择适当的计价货币和入账汇率

在选择适当的计价货币上,企业一般在出口时选择高利率货币和对交易过程有利的货币,进口则反之。目前大多数纺织服装企业、进出口公司、对外承包公司等都采取此种方式进行避险。但这种操作方式一方面会受到交易本身的限制,造成交易成本上升;另外一方面也受到实际执行人对汇率市场判断的影响。企业可以考虑向非美元计价的市场出口,比如欧洲市场和亚洲市场。由于欧元和日元的相对升值,可以增加出口销售收入,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带来的负面影响。

3.适量持有外币,灵活管理外币债权债务

人民币升值,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应坚持“尽早结汇,适量持有外币、灵活管理外币债权债务”的原则。由于人民币还有升值的趋势,所以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分析汇率的发展趋势,减少人民币升值对公司的冲击。如对于外币“应收账款”,要讲究收账政策和收账方法,改变信用政策,加速资金的回笼。而对于外币“应付账款”,在不影响公司信誉的情况下,尽量延迟进口材料或延迟付款,或改变货款结算方式。

4.适当增加外币债务

如果一些外资预计人民币将进一步升值,必将选择最佳时机大量涌人中国,但因一时找不到好项目,就先存放在银行,到时资金供给将相对充裕,筹资成本会有所下降,公司可利用这一时机适当多举债,较好地利用财务杆杠为公司带来收益。所以,对于有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公司来说,可适当增加美元债务,这是一种较好降低融资成本的财务决策。增加美元债务的方法很多,诸如增加美元贷款、借外币负债、将人民币借贷变成外汇借贷、尽可能偿还人民币贷款、将要到期的国外贷款推迟还款等。

5.加强涉外经济的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

规避人民币升值的根本措施在于企业提高涉外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企业应加大创新研发力度,开发自主品牌的产品,提高产品附加价值;采用先进技术,降低能源、原材料的消耗,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从价格竞争走向非价格竞争。尽量在海外建立和发展自身的营销网点,或通过合作、或利用当地的营销网络,把产品直接渗入当地的商业和营销体系,以当地的市场价格销售,既避免汇率风险,又增加利润。在可能的条件下,把贸易品转化为投资品,把出口短期内不能收回的资金转化为投资资本金,以直接投资、收购、参股、兼并、控股以及获得资源的开采、开发和分配或远期产品置换合同等多种方式,在贸易对方国完成债权、股权、股份的转移或对不动产的投资,从而避免和降低本币汇率升值的风险。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展进口贸易,不断扩大进口规模,实现“以进补出”,减少升值带来的影响。

企业财务法规范文2

关键词:财务管理体制;企业财务通则;财务管理主体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一、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概述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是协调企业利益相关主体之间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是构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和框架。《企业财务通则》中的财务管理体制,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一是宏观财务管理体制,它是协调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主要由国家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予以确立,旨在对企业符合市场需求的行为予以引导和扶持;二是微观财务管理体制,它是规定企业内部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主要由投资者和经营者通过企业章程、内部财务制度等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确立。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解决普遍性问题,为后者提供通用的财务准则和规范;后者贯彻实施前者的原则,解决企业的个别性财务问题。

(一)宏观层面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宏观财务制度是由国家制定的用来规范各行业、各企业财务行为的法律、法规。法律层次的财务制度主要有《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税法》、《经济法》、《会计法》等,法规层次的财务制度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

宏观上,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和资金投入关系的变化是贯穿我国企业宏观财务管理体制演变的两条主线。首先,财政与企业的利润分配经历了以下演变过程:改革开放以前的统收统支阶段到1978~1981年的利润留成阶段,然后到1981年开始实行的利改税阶段,再到1988~1993年的承包经营阶段,最后到1994年财税改革后形成的目前的统一税制阶段。而伴随着企业利润分配体制的演变,国家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体制也逐步改革:一是1983年7月前的财政主导时期;二是1983年7月国务院决定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形成的银行主导时期;三是1987年国家允许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流动资金之后的企业自主筹资时期。

从以上企业财务改革的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些特点:首先,企业财务改革与国家整体经济改革密不可分,是经济改革的一部分;其次,企业财务改革必须有金融、税收、财政、价格体制、计划体制、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多方面改革相配套才能有所进展;再次,改革创新的道路需要我们自己摸索,很少有直接的经验可资借鉴;最后,必须始终将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国家财政管理、税收制度的改革作为一个整体,即将企业财务、国家财政与国家税收视为国家与企业间利润分配的不同手段来协调。

(二)微观层面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微观层面具体包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主体及其财务责任、财务权限、财务关系、财务管理要素、财务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它又可分为投资者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营者财务管理体制两个层次。首先,投资者拥有对投入资本进行运营并决定收益分配的能力,拥有决定企业战略、经营方向、方针和政策的权力以及选择企业主要经营者并进行奖惩、激励的权力。因此,建立健全投资者财务管理体制是微观意义上财务管理体制的基石;其次,由于经营者承担着代为管理和经营企业财产的权利,并且对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国家等相关利益主体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会对企业经营者、财务负责人、财务及其他机构的财务权限及其责任、管理方式、内部分配等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

微观上,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经历了以下的变化过程:从改革开放前单一的国企经营模式到1979年以后多种所有制和治理结构并存的过渡模式,然后到1993年《公司法》和旧《企业财务通则》的实施后形成的以公司制为主的现代企业模式,我国公司制企业明晰的微观财务管理体制,慢慢成为主流。这些演变也为宏观上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变革起了显著的推动作用。

二、新《通则》宏观层面的创新

新《通则》创造性地解决了企业财务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初步建立了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以企业具体财务行为规范、财务管理指导意见、财政监管办法为配套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实现了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改革创新。财政部在《创新企业财务制度、促进企业规范发展》一文中,提到新《通则》在如下六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功能创新,企业财务制度不再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做出规定,也不再为企业纳税扣除项目、标准做出规定,而是围绕企业财务的实质,对企业财务行为和财务关系做出规范,引导企业实行科学管理;二是观念创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强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对企业重组中的资本权益事项和财务管理进行规范;三是体制创新,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四是体系创新,建立了具有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便于《通则》实施以后根据企业财务运行、国家法制建设情况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不断地调整、改革和发展企业财务制度;五是机制创新,按照“规范、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明确财务决策的要求、财务控制的方法,完善企业激励分配政策,建立企业财务监督机制,明确企业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六是内容创新,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环节,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不同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做出了规范。

三、财务管理体制创新问题思考

上述六个创新是政府部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从基本的宏观角度进行的总结,但是从微观角度,《企业财务通则》的修订颁布也给我国企业建立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办法。

(一)改革财务制度体系,管理制度实现创新。新《企业财务通则》还原了企业财务的本质,明确了企业财务的基本职能,实现了财务功能与财务管理内容的创新。一是转换了财务管理观念。财务制度成为组织、协调、控制、监督、评价企业财务活动的制度规范,真正回答了企业经济活动“是否需要、怎样开展、谁来实施、后果如何”的问题。企业围绕企业设立、经营、分配、重组、清算等一系列过程所伴随的财务活动,对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要素所发生的财务行为进行组织、协调、控制、评价和监督,引导企业实行科学管理;二是还原了财务管理真相。长期以来财政直接作用于企业的财政政策、财政资金、财政监督,导致财政财务不分。从社会管理角度看,实质上这属于宏观财务,应当纳入企业财务管理范围进行规范。新《通则》在此方面做出了明确而切实的说明;三是明确了财务制度体系的功能。新《通则》按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产权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新体制下,将政府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转化为行政规章,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由直接参与转变为“指导与监督相结合”,为规避财政风险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从源头上整治企业财务秩序,化解财政财务管理风险。

(二)改革收益分配关系,体现人本管理思想。新《通则》首先明确了企业收入范围及收入的管理原则,凡是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全部属于企业;其次,调整了利润分配的内涵,明确了利润分配的顺序。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首先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是提取公积金,最后才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最后,新《通则》取消了公益金的提取制度,但允许企业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另外,新《通则》明确了职工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财务处理,规定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进行分配。此外,规范了职工激励制度。企业对职工激励,包括即期的奖励和远期的股权激励两大类型。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新《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销售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远期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现有投资者将既得权益让出一部分给职工,因此在通过回购股份实施激励的情况下,应当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以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解决。

(三)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有效控制财务风险。企业经营失败,不仅投资者、债权人受到损失,还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并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为此,新《通则》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警机制。在涉及有关资金管理的主要改革措施、资产运营、利润分配的条款中,也体现了控制财务风险的要求。

新《通则》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分析风险。”并在多处都强调了财务风险控制这种管理理念。提出建立企业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形成财务决策、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并在涉及有关资金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条款中,充分体现控制风险的规范要求。

(四)建立企业财务监督机制,强化企业财务监督。新《通则》明确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外部财务监督制度,并对企业、经营者、投资者相关违法财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赋予投资者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权力,可以避免企业因自己选择中介机构而“购买”会计原则,使中介机构失去独立性;也可以避免企业自己选择中介机构,由于不了解中介机构的资质而造成资质质量不能满足有关部门的要求。由投资者决定中介机构,既能满足质量要求,又能与企业的规模匹配,也符合资本管理的原则。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司编.企业财务通则解读[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3.

[2]张涛.创新财务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基于《企业财务通则》应用问题的思考[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8.2.

[3].创新企业财务制度,促进企业规范发展[N].中国财经报,2006.12.16.

[4]郭凌浩.中国财务制度要探索一条新路[J].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07.9.

企业财务法规范文3

一、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外贸企业建立和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统一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是国家进行宏观财务管理的基本法规,是所有外贸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必须依据并遵循这些基本法规,既不能超越或突破国家统一规定,也不能脱离国家财务法规另搞一套,必须保证国家财务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必须充分体现企业本身特点及其管理要求

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既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定,也应充分考虑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对国家赋予的理财自,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具体明确,凡是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的财务处理事项,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选择与规定。

(三)必须全面规范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

外贸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财务管理也必须是对全过程的管理。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该体现全面性的原则,既要有资金筹集的管理办法,也要建立资产、收入和费用等管理办法,尤其是对属于微观财务管理范围而在国家财务法规中未作规定的有关内容、程序、关系以及财务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均应作出明确的规范,确保企业财务活动高效、有序的运行。

二、外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结构体系

(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权责

1.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依法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织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预算;指导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以及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2.明确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的权责。包括宣传、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负责组织企业财务管理,审核财务报告并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制定企业财务预算并负责实施,督促、检查企业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指标的考核落实;协调企业内部各单位的财务关系等。

3.明确企业财务部门的权责。包括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指导企业内部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有关国家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包括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预算,分析本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依法提供或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有关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5.理顺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包括企业与投资者的财务关系;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企业与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关系;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特别是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明确企业财务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

(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的办法。包括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明确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责任要求,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健全财务管理资料。

2.明确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办法。包括各项财产、物资的购进、销售、转移、调出、调入、收发、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手续;固定资产台帐制度和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办法及其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财产物资盘存制度,并明确重点清查的办法,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3.明确商品计量、检验验收办法及定额管理办法。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及购进、运输、入库、销售等各环节计量验收管理工作及责任;商品质量检验与计量检验相结合的进货验收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商品自然损耗定额、费用定额收支管理办法及定期修订制度等。

4.明确编制财务预算的要求。包括财务预算编制办法程序;计划期内预算调整的程序、方法及考核要求。

5.确定内部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稽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审核凭证、复核帐簿、核签报表的方法;实行电算化核算的企业,应专门确定电算化凭证、帐簿、报表的复核、审签制度等。

6.确定财务分析制度。包括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检查;企业核算资料的搜集组织,进行财务分析的基本原则,分析资料的真实、可比,以及进行财务分析的基本程序和目的要求等。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

1.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需要量的预测、资金预算的编制、最佳筹资渠道的选择及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等办法;资本金分类管理、资本保全及增值管理办法;已实施股份制改造企业增资扩股办法;资本公积金的管理以及对于国家各种专项拨款的单独核算管理办法;企业各类负债的合同以及责任等管理办法。

2.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日常管理的原则及办法;现金、备用金收支的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制度;开户银行的选择及基本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对外付款的复核、审批管理制度;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企业单位信用卡的使用与管理等办法;往来户结算登记、定期核对与清理等制度;应收票据登记、保管及或有负债信息反馈责任制度;坏帐损失的确认办法、审批手续、报损程序与责任,合理选择确定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等。

3.存货管理制度。包括存货的计价方法及存货转移、收发等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手续;商品削价准备制度和商品削价的审批权限,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及存货盘盈、盘亏原因分析、审批程序、责任归属、财务处理办法;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有关的摊销方法及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等管理办法。

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适用的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标准和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净残值率;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出租、出借、调入、调出、内部转移、盘盈、盘亏、维修管理、报废清理等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在上述各环节中的责任与管理权限;购建固定资产的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购建固定资产的可行性分析、立项审批、实物保管在建工程期间管理及预决算审查、竣工验收与考核等项管理制度。

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制度。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管理范围、计价方法、实际成本、摊销期限、转让收入、成本结转等财务处理;开办费的开支项目、责任、摊销计划等。

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方向与方式的选择、投资可行性研究、决策的审批程序和投放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投资效益的反馈追踪和考核评价;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及核算方式;投资损失的确认方法、审批手续、报损程序与责任;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转让和审批程序的管理等。

7.外币业务管理制度。包括确定企业记帐本位币;明确企业记帐汇率、合理选择汇兑损益计算确认的方法及企业外币帐户的调整方法;企业出口收汇、进口用汇的管理;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及内部控制等。

8.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包括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预算、开支及审批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划清商品进价成本与商品流通费用开支项目和工资性支出与其他支出界限,明确工资性支出的具体项目及分配方法;对重点费用开支项目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涉外费、劳动保险费和技术开发费等;企业依法纳税制度及有关纳税责任管理制度,明确企业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方法、纳税程序和纳税责任,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财会手续与财会责任,正确选择确定处理企业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差异的核算方法等。

9.主营业务收入管理制度。包括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管理制度;商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及日常管理制度;编制企业进出口商品销售计划的原则及方式方法;明确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以及有关进出口商品销售收入的计价、入帐时间及依据;进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有关运费、保险费、佣金的收支管理办法;企业其他销售收入的管理制度等。

10.其他业务收入管理制度。包括外贸企业速遣费收入、涉外保险等劳务费收入、其他酬金收入等来源范围及确认原则,严格收入的入帐、核算管理办法及防止收入隐匿、转移等财会和审计的监控措施。

11.利润及其分配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利润预测分析制度与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利润考核指标及责权归属;企业各项营业外收支项目、范围、财务手续和核算管理办法;企业各项捐赠的内部控制制度;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及分配比例,相应建立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办法,尤其是对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具体用途、核算管理等,应按国家规定的原则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出详细的规定。

12.财务报告、分析及评价制度。企业应根据统一规定填报有关报表和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同时应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合理选择、设置一些内部报表、如各类成本费用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并对其格式、指标、编报要求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全资投资单位或隶属单位,除应按统一规定编制合并报表外,应根据其业务的性质加强其内部报表的管理。健全企业财务分析制度,包括财务分析的项目和主要内容;财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分析的具体方法及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外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经营决策或内部管理需求,健全企业内部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13.电算化核算管理制度。包括电脑程序设置、维护、调整的管理制度;财务软件的审批、监督制度;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防止有关数据被修改及未经审核而录入电脑的措施,如上机操作记录制度等;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措施;企业会计数据和软件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磁性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等。

(四)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单项制度

1.经济合同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企业经济合同的编码管理、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进出口合同的签约金额权限、结算方式选择的财务管理以及合同签订和生效后的有关财务责任及履行合同有关的财务处理,合同结束后的最终管理或评价等。

2.进出口业务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进出口业务财务工作程序,合同生效后应履行的财会手续;明确规定出口业务中跟踪结汇、采购备货、商品出库、外汇帐款结算、出口退税、运保费、佣金支付等,以及进口业务中落实外汇、开证准备、付款结算等各具体环节的具体财会手续及责任,建立起程序明确、手续明了、责任清楚的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

3.不同贸易方式的财务管理办法。除基本的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办法之外,外贸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建立有关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办法、出口信贷方式销售管理办法、代销国外商品销售财务管理办法、加工补偿业务、易货贸易业务等其他贸易方式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4.信用证及其它结算方式的财务管理办法。外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也可独立于进出口业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之外,单独制定信用证及其它结算方式下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合同信用证条款的签订、开立信用证的程序、验证审证程序以及其他结算方式中财会部门应明确履行的程序、手续与相关的责任等。

5.内部银行的财务管理办法。对设立内部银行的大型外贸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内部银行财务管理办法,包括明确内部银行职能、权限和责任,规定内部银行结算方式和结算纪律等管理办法。

6.对外担保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对外担保的内部审批制度及财务参与担保决策制度;具体规定担保条件,如当地银行的不可撤消担保书或远期承兑汇票、财产抵押公证书等等;明确担保年限、金额、依据和责任;对所担保事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

7.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办法。在国家统一的出口退税办法下,企业应具体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出口退税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包括具体规定出口退税办税员的职责,出口退税的业务流程及手续,出口退税的确认、退税凭证的取得,出口退税申报的管理及事后检查责任等。

8.其它相对独立于基本制度之外的管理办法。包括财会人员岗位职责、企业职工工资性收入分配制度、企业职工住房和医疗等福利制度、职工社会保障等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境外企业或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公司人员出国与制装费的财务管理办法等等。

三、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注意的问题和程序

(一)外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形式可根据企业的规模、管理特点而定,既可以以基本制度为本制定一个总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也可以按具体财务事项单独制定若干个单项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特别是大型的外贸企业总公司,财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职责分工较细,应参照上述单项制度制定单项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各单项财务管理办法既自成体系,又统一相联,确保整个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完整性、系统性。

(二)外贸企业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按照重要性原则,对有些内容只作一般性规定,有些内容作详细规定。企业可根据需要按本指导意见的结构体系作适当分解和组合。在具体内容上,应尽量详细,把规定的重点落实在具体的程序与应履行的手续上。

企业财务法规范文4

一、财务总监制度的涵义及特征

(一)财务总监制度的涵义。

财务总监是指受企业所有者的委派由企业董事会聘任,对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制度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驻到企业,或由国有集团公司董事会派驻到企业,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控制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措施。该项特殊行政管理措施实施的目的在于规范国有企业经理人的行为,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规范会计信息的真实披露。

(二)财务总监制度的基本特征

1.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其报酬多少由所有者根据其监督是否尽职及效果而定。

2.财务总监的选拔非常严格,通常招聘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人担任,并采取定期考核、轮岗制度。

3.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能是财务监督,并参与财务计划的制定,对重大经济决策与财务收支,必须与总经理联签批准。

二、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依据

(一)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意义

1.以出资人身份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所有者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仍然能够最终控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具有的制衡关系,反映到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上来必然表现为财务制衡关系,而所有者即资本出资人对企业的最终控制,也必然集中体现到财务控制上来。财务控制包括税前控制和税后控制。从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角度来讲,企业的税前财务控制可以通过税法和财政政策制度来规范并实施,而从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角度讲,税后财务控制同样十分重要,因为资产收益主要体现在税后。如果不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控制大权旁落,出资人甚至不能享有企业剩余资产分配权,那么,所谓出资人最终控制企业就是一句空话。

2.建立财务总监制度也是健全和强化公有资产财务监管机制的客观需要。伴随着企业改制大潮,公有资产权益被侵蚀的情况屡有发生,有的甚至触目惊心。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原因之一是财务监督不力,而监督不力的原因之一又在于制度体系不健全。为此,必须加快建设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有效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完善和规范出资人相关制度,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经营自。

(二)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理论依据。

1.1999年10月31日新修订的《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的资产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是财政部门应尽的职责。

2.国办文件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资产财务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对其经济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是财政部门的职能之一。

3.《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4.《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对其投资的企业进行分级分工监督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职责。财政部门受托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是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精神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5.改革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广西1998年颁布实施财务总监派驻办法,至1998年底共向81户企业派驻,1999年广西在全区大面积铺开;深圳在1995年也颁布实施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目前两地财务总监派驻工作已初见成效:一是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财务行为,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保证了会计信息完整真实,有效制止了企业盈亏不实的行为;二是财务总监针对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基本都得到了企业的重视和采纳,避免了不应有的损失,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益;三是本着服务于企业的理念,帮助企业解决、协调问题,协助企业拒绝不合理的摊派和收费等。目前在全国实现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的还有上海、山东、广州等地。运行几年来,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普遍反映良好,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财务总监的基本内容

(一)派驻财务总监对象

为了提高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的权威,财务总监由政府以出资人的身份委托财政部门派驻企业,依法监督企业日常财务和重大经济活动。派驻的对象,理论上讲应该是占有国有股份的所有企业。具体地讲,主要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正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财务总监的职责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委派单位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包括: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支持企业财会、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和制止企业违法行为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监督、指导、协助企业健全内部资产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制和核算制度,保证企业会计信息全面真实;参与拟订企业资产财务方面的计划、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等;参与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重大财务决策活动,包括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同时,财务总监必须向派出机构(财政部门)负责,保证企业财务会计、审计活动的健康进行,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并对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规定的重大财务事项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联签。对参与拟订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对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律的行为,对企业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待遇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财政部门认定,并实行资格证书制度。财务总监一般不得兼任企业以外的任何职务。财务总监要具有思想品德好,热爱本质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原则性强,廉洁奉公;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经济、财会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会和审计实际业务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财务总监享受派驻企业副厂长(副经理)级待遇。企业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劳保、差旅费、补助等待遇均由派出机构按规定解决。

(四)财务总监的管理

财务总监设立专职,按规定程序在财政、审计等部门选聘或在社会上进行公开招聘。财务总监有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按法定规定程序成为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监事会成员外,不得兼任所在企业或单位实际职务。财务总监实行轮换制度,一般任期三年,在同一企业一般不得连任。

从派出财务总监的财政部门角度来看,要使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到位,必须对财务总监进行管理,促使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越权违规,。

首先,要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监督。用制度和法规约束财务总监的行为,并通过下达文件、工作例会、业务学习等形式经常提醒财务总监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遏制和杜绝财务总监利用职权行私舞弊。

其次,要加强对财务总监的考核。可以通过审阅财务总监工作报告、专项抽查、所属企业调研等方式,掌握财务总监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履职、是否越权、是否违规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主客观分析,既指出财务总监工作的不足,又积极为财务总监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保证财务总监到位履职。

从派驻财务总监的国有企业角度看,要使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到位,必须给予财务总监以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认识到这种做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并给予全方位的支持。

(五)报告制度

财务总监要有日常工作记录,记录企业重要的经济、财务活动,按月、季、半年、全年写出有情况、有内容、有分析、有建议的书面报告,向派出机关报告企业的资产运营和财务情况。对企业特殊、重大的经济财务事项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派出机关报告。

(六)制定财务总监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定期考核、奖励和惩罚。

企业财务法规范文5

开展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工作,可以通过对国有企业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宣传引导工作;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工作机制等方式来开展。

总之,对国有企业来讲,把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工作开展好,能有力促进企业财务工作的规范与合法,能确实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使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健康发展。

[关键词] 内部 财务 监督

国有企业的内部财务监督是为了保护国有财产的安全,保证经营活动合法,提高经营管理效益,控制财务风险等目的在国有企业内部开展的一种管理方式。加强财务监督职能,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开展内部财务监督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的特点是竞争,只要有竞争,就必然追求经济效益,也就离不开财务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宏观上来讲,合理地加强财务监督,可以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合理与规范,加快企业发展,提高竞争能力,使企业经营更加规范有序,并提升社会经济效益。从微观上讲,通过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可以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促使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约束经营者的行为;有利于企业节约开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如何有效地开展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

1.对企业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

国有企业的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国有企业会计管理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制定相关的法规和办法,对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财务人员、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在财务人员管理方面,对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其他会计人员由企业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会计人员的聘用程序进行招聘,并报呈同级国有企业会计管理办公室批准后聘用;二是将企业财务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等从企业分离出来,由各级国有企业会计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只有把国有企业财务人员的人事、工资等关系与任职企业分离,才能让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甩开包袱,敢于进行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才能有效发挥企业财务人员内部监督的作用。

2.加强企业财务监督队伍建设

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受诸多因素制约,但关键还是在人。只有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才能保证内部财务监督的质量。财务人员只有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监督责任,才能有效地进行内部财务监督。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定期地开展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也要加强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调动财务人员内部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养成自觉的财务监督习惯。财务部门是企业实施经济管理的重要部门,在企业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加强企业财务人员队伍建设,对于提高企业财务工作水平,保障企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促进“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宣传引导工作

企业要利用各种途径进行内部财务监督的宣传引导,让企业干部职工了解内部财务监督的必要性,掌握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经营。企业的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带动干部职工自觉维护内部财务监督。要将内部财务监督工作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去,形成企业全员进行内部监督的局面。

通过宣传,使企业的干部职工认识到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是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可以防止违法腐败现象的产生,而不是来难为任何人或针对任何人。如果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会影响到企业每一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进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是为了保证企业各项工作有序合法的进行,维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失,也是在保护每一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取得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和支持。

4.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工作机制

企业财务法规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

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投资者、经营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回避。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五)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第十三条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

第十七条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九条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资产营运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

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由投资者审议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投资者审议批准。

企业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的责任。

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企业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依据合同支付投资款项,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批制度执行。

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还应当经投资者审议批准,并遵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

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

第三十一条企业从事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制订计提标准时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

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企业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企业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第三十四条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其中,处理主要固定资产涉及企业经营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投资者审议通过的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实施。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

第五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七条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第三十九条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第四十一条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四十四条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企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

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条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

第四十八条企业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出售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所得价款。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第五十条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第五十一条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

(二)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重组清算

第五十三条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企业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

(四)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

(五)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企业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应当明晰分立后的企业产权关系。企业划分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业务相关性或者资产相关性原则制订分割方案。对不能分割的整体资产,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分立各方协商,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

第五十五条企业可以采取新设或者吸收方式进行合并重组。企业合并前的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并应当明确合并后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及各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企业合并的资产税收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合并后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制定企业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还债务责任,整合财务资源。

第五十六条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由投资者决定,并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经营的资产负债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资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措施。

受托企业应当根据托管协议制订相关方案,重组托管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未经托管企业投资者同意,不得改组、改制托管企业,不得转让托管企业及转移托管资产、经营业务,不得以托管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资产对外担保。

第五十七条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企业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企业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水域、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五十八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九条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清算财产变卖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人通告。其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清算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六十条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条企业可以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统筹企业资源计划,全面整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

第六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阻挠。

第六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

(一)职工劳动报酬、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培训、休假等信息。

(二)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

(四)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及处置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评估和评价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

第六十八条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恰当使用所掌握的企业财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企业的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利益。

第九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七十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企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财务法规范文7

今年4月28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财政部为了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而制定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也是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标志着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财务制度框架体系已初步形成。

一、制定《办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从1998年开始,军队、武警、政法系统、中央党政机关先后与所办的企业和直属的各类企业脱钩,组建了一批企业集团,明确其资产与财务由财政部管理。这一重大改革,改变了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部门管理体制和行业管理格局,对财政部门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2000年财政部内设机构职能进行了调整,专设了管理企业资产与财务的司局,对企业资产与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为了适应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财政内设机构职能调整的需要,财政部明确提出了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即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这个目标,以建立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为重点,以国有资本管理为突破口,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框架体系。按照上述思路,本着“制度先行”的原则,财政部企业司着手起草拟定《办法》。《办法》从起草到修改,直至定稿,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先后在全国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会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召集部分中央直管企业、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多次座谈讨论,数易其稿,基本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积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办法》的印发,是财政部门与企业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

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立足于资产与财务的统一,实现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十多年来,我国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一直处于分割状态,没有形成合力,不利于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资产与财务,从其本质上讲,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资产运行结果的反映,即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状况又反映着企业资产运行的质量。因此,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虽然传统的财务管理具有税收调整、规范会计核算、资本金管理等各种功能,但随着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改革的深化,财务管理中的国有资本管理职能越来越突出,资产与财务管理以政府作为出资人身份对企业营运国有资本进行财务管理的共同特征也越来越明显。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按照资产与财务统管的原则,我们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内容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融于《办法》之中,构建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二)立足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资源的整体效益。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是当前整个经济工作的主线,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是其主要任务之一。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兼并、出售转让等经济行为十分频繁,而且初步形成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调整机制。为了体现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服务于整体经济结构调整目标的精神,《办法》对企业公司制改建、兼并、出售乃至破产等相关的资产与财务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既要防止资本权益受损,维护国有资本的权益,又要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经济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整体效益。

(三)立足于政企分开,划清财政部门与企业的职责权限。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其资产与财务关系交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是企业管理体制、也是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这一改革,并不是把原主管部门的职责简单移交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必须按照企业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的要求,改进管理方式、方法,重新界定财政部门与企业的职责,弄清楚哪些是财政部门管的事,哪些是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事。如果财政部门包揽企业太多的事务,既不符合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又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实际上,资产与财务管理同其他管理一样,政府部门管理过多,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因此,《办法》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根据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划分了财政部门与企业的职责权限,使政府和企业各自的权责清晰、权责对称。

(四)立足于促进企业机制的转换,建立起规范的激励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基本完成,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任务还很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如果企业机制不转换,企业财务状况的好转就不能持久。因此,《办法》按照促进企业机制转换的原则,一方面规范了企业资本营运、工资分配等激励政策,为企业转换机制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明确了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办法及法律责任,力求逐步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从政府出资人的角度,根据财政职责,构建了以资本为纽带,以国有资本投入、营运、收益、考评、责任为主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框架体系。全文共分为8章49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三章为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第四章为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第五章为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第六章为财务考核与评价,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办法》内容相当丰富,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划清了主管财政机关与母公司对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在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中,一方面明确了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管制度,即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二是管资本,即监管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及纠纷调处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是管分配,即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四是管监督,即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五是提供指导服务,包括指导财产评估业务,以及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另一方面规定了母公司的主要职责,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对国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申报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对子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管理子公司持有的国有资本;对内履行依法经营、严格内部管理,包括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重大资产与财务事项、组织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等。同时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可以将部分职能委托给母公司,企业对于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内部议事规范进行决策。

(二)规范了国有资本投入、营运、收益的全过程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营运、收益是一个系统工程,作为出资人最关心的是资本的安全与回报。《办法》从出资人的角度,围绕国有资本的运动过程规范了资产和财务管理行为。其中,第三章“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主要规范了国有资本在清产核资和产权变动时的价值确认依据、资本保全原则、不同组织形式企业转增资本的监管要求、国有资本转移实行有偿转让以及产权登记要求等。第四章“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主要明确了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企业基础管理、工资分配管理、企业借款管理、企业对外担保管理、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企业合并与分立、产权转让及公司制改建等管理以及资产评估管理等内容。第五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主要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的构成、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亏损弥补规定、资产损失的处置以及产权转让收益和企业清算收益的处理等内容。

(三)明确了对企业实施财务考核与评价。开展企业的考核与评价,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通行做法,而且是规范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建立间接管理国有资本的有效方法和手段之一。在第六章“财务考核与评价”中,明确了考评的内容、形式、作用、基础和结果公开等内容。考评的内容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现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体系为基础来进行,要求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考评的形式分为内部考评和外部考评,内部考评就是要求企业按国家制定的标准自我测试、自我诊断,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外部考评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评的作用主要是将考评报告提交给政府及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参考,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奖惩任免的依据,同时进一步与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激励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考评的基础数据必须是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定了资产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主要明确了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处罚权,企业造成资产流失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事项的法律责任,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以及主管财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处罚方式,包括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方式,主管财政机关可建议人事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法》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实施范围问题。《办法》以“持有国有资本的非金融企业”为规范对象,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金融企业业务与一般企业具有较大的区别,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上有其固有的特点,因此,其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2)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企业组织形式越来越多,纯国有企业越来越少,但无论企业组织形式如何变化,不会改变出资者对各自拥有资本的所有权,国有资本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权的代表,管理方式应由管理国有企业转为管理国有资本。从理论上讲,国家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应当是国有资本投到哪里,管理就延伸到哪里,但占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如公司制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只有通过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进行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持有国有资本的非金融企业”,既符合国家从对国有企业管理转向国有资本管理的要求,也利于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二)关于审批监管问题。《办法》遵循“少审批、多规范”的原则,除影响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需要审批外,一般采用以下办法来约束企业行为:一是建立财政备案制和登记制,监控企业财务风险,如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重大事项的备案;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如企业财务预算制度、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内部议事规则、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制度以及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三是建立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机制,如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考评结果的社会公告等;四是建立主管财政机关处罚权制度,规定了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企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三)关于产权变动的管理权限问题。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出售方面,县属国有小型企业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地级市属国有小型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公司制改组方面,国有股权设置由财政部门审批;在合并、分立方案中涉及的产权变动方面,由财政部门审批。为了促进资本要素流动,有利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办法》比照现行国有小企业出售审批权限的规定,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审批权限确定为:母公司为中央管理企业报请国务院审批,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子公司除企业集团内部结构调整以外,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企业集团内部结构调整以及子公司以下企业由母公司审批。其中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权设置一律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四)关于国有资本收益分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规定,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任何投资者,投资于企业均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从权益上讲,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归投资者所有,应当依法向投资者分配。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94)财工字第295号),把国有企业应上交的利润纳入了国有资产收益范围。为了支持国有企业增强资本积累,作为过渡措施,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暂缓收缴。因此,《办法》从建立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的角度,规定“母公司应当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但同时明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制定”。

(五)关于法律责问题。在《企业财务通则》等过去的有关财务规章中,对违反规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比较原则,影响执行效果。现代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制经济。建立有效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必须强化法律责任,特别是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方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与《办法》的规定不符合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如果不予处罚,就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办法》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法规范文8

[关键词]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财务行为

企业财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资金运动)及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关系。在企业财务活动中,往往体现着各种财务关系,包括企业与投资者、债权人、客户、内部各单位、企业职工、政府等的经济利益关系。2006年12月4日颁发了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新《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财务通则》是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新《企业财务通则》,密切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围绕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创造性地解决了企业财务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初步建立了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本文从以下两方面阐述新《企业财务通则》是如何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

一、构建多元化财务主体的财务管理职责,规范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财务行为

新《企业财务通则》分别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具体体现如下。

1.政府部门对企业财务的职责。《通则》规范了政府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作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2.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通则》执行对象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国家出资者而言,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通过国有资本金的投入,获取收益,显然也是一种财务活动,国家财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金的筹集和投资、资产运营、资本收益及分配、产权转让收入的取得以及重组清算等活动。为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家出资者应该行使其财务管理职责。包括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3.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经营者财务才是企业财务的精髓,企业财务的主要着眼点是财务决策和财务协调。《通则》加强了经营者的职责规范,包括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二、建立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财务管理制度框架体系,全面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建立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财务管理制度框架体系,《通则》对国有企业在制度建设方面作出如下规定。

1.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投资者、经营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回避。

2.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利用各岗位分工形成的内部牵制作用,达到各岗位相互勾稽的效果;通过轮换、休假制度,对财务或资金保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复核;实行职务轮换制度,凡是直接保管或接触实物、资金的工作人员,每二年轮换一次工作岗位。

3.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是由一系列预算按其经济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有序排列组成的有机整体。预算是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有效工具,便于管理层在过程中控制和监督业务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偏差并确定偏差的大小,预算是执行过程中进行管理监控的基准和参照。

4.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5.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6.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 采购要做到适价、适时、适质、适量、适地。所谓适价是指大量使用与少量使用,长期使用与短期的价格往往有差,所以确定一个合适的价格要经过下列步:多方面询价、比价、自行估价和议价。适时是在订购与采购计划中要恰到好处,采购过早会增加资金积压与场地的浪费,过慢造成停工待料,所以适时的采购进料可以使生产销售顺畅,又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节约成本。适质是采购材料的成本是直接的,而品质成本是接的,是一般企业所忽略的,所以偏重任何一方都会增加成本。适量是采购量多价格便宜,但不是量大就好,必考虑资金占用和存储成本,采购必是最经济的采购量。适地是供应商要就近,因为这样降低运费。

7.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由投资者审议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投资者审议批准。企业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

8.建立交易报告制度。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

9.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制订计提标准时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企业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

10.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11.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

企业财务法规范文9

关键词 铁路;财务制度;影响;要求

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了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新《通则》的出台。对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推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贯彻依法行政精神、构建新型的企业财务管理法规体系具有深远意义。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一个大型的国有企业,实施的是铁道部――铁路局――站段三级管理体制。新《通则》的实施对完善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规范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行为、监督铁路运输企业经济的良好运行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也将为确保和谐铁路建设发展资金的需求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新《通则》旨在打造企业财务管理新平台

(一)新《通则》的六个创新

新《通则》对在我国实行了10多年的《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和创新,主要包括:

1 功能创新。企业财务制度不再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作出规定。也不再为企业纳税扣除项目、标准作出规定。转向主攻企业设立、经营、分配、重组过程所伴生的财务活动,围绕企业财务的实质,对企业财务行为和财务关系作出规范,引导企业实行科学管理。

2 观念创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强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企业价值观念,对企业重组中的资本权益事项和财务管理进行规范,改变了企业以往“重会计、轻财务”,“重核算、轻管理”的倾向。

3 体制创新。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级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

4 体系创新。建立了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便于《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以后根据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国家法制建设情况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不断地调整、改革和发展企业财务制度。

5 机制创新。按照“规范、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明确财务决策的要求。运用财务预算、成本控制、财务预警等管理方法实施财务控制,完善企业激励分配政策,建立财务监督机制,明确企业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6 内容创新。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环节,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不同的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作出了规范。

(二)新《通则》修订的重要内容

1 新通则规范了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构建了多元化财务主体的财务管理模式。

(1)改变财政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显然已不宜再详细地为企业统一制订标准化的财务管理制度,也不宜过多地采取直接方式管理国有企业的内部事务。新《通则》规范了政府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作用,将由国家直接管理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转变为指导与监督相结合,解决了以前过多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服务的“缺位”问题,并规定财政管理企业财务重在指导、管理、监督、服务。

(2)明确企业财务管理主体的职责。企业财务管理的主体是投资者和经营者。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资本所有权来控制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投资者面临众多的企业和各种各样的金融商品,可以经常不断地进行投资选择,谋求最大的资本收益。但由于持股比例的不同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具体行使资本所有权时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家投资者应该行使其财务管理职责。尤其强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履行对经营者的激励、监督、重大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权,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能授予经营者。经营者财务是企业财务精髓,企业财务的主要着眼点是财务决策和财务协调。从财务决策上看,企业的融资决策、投资决策、股利分配决策等的安排都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这些决策尤其是长期财务决策一般与企业组织结构中的最高经营者紧密相连,因此。只能由企业最高管理层来考虑。

2 明确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政策。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作为企业利润核算。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国家财政支持企业的资金大量存在,这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及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所决定的。如果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处理,会造成以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的结果,有违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通则》根据现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对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作出了特殊规定。

3 规范职工激励制度。职工激励制度体现了财务管理注重以人为本的新理念。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仅仅靠物质资源是不够的,还要关注人力资源。企业财务管理也需要从注重“资源配置”转向注重“人本管理”,需要给人以激励并与其沟通。企业对职工的激励,包括即期的奖励和远期的股权激励。即期的奖励可以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远期股权激励从本质上讲是企业现有投资者将既得权益让出一部分给职工。在通过回购股份实施激励的情况下。应当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以通过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来解决。

4 强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应对内外经营环境变化必不可少的一项内部管理制度。新《通则》加强了企业内部控制、内部治理和财务风险的防范管理。如果企业内部控制缺失、内部治理不严而导致企业经营失败,不仅投资者、债权人会受到损失。还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并可能转化为财务风险。企业在开展资金筹集、资金营运、利润分配、重组并购等活动过程中,应严加防范财务风险。并建立相应的财务预警机制。

二、新《通则》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影响

铁路运输企业实施新体制、新布局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铁道部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应当行使出资者的权利。新《通则》除要求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体制必须达到一般企业的要求外。还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这将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新《通则》要求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目前。铁路行业依然维持着典型的政企不分的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日渐成熟的环境下,铁道部作为出资者。其职能尚未发生根本性转变。即尚未从运输企业的管理者转变为企业的服务者,尚未从运输企业的行政干预者转变为运输企业良好经营环境的构造者;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权,又有资产经营权;既有铁路行业管理的职能,又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职能。铁道 部依然掌握全路的主要生产、经营、投资和分配的权力。因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新《通则》建设财务管理体制时。当务之急就是要从源头开始。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从根本上改变法人实体缺位的现象。铁路运输企业研究和改革财务管理体制,不仅对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促进和配合财税、金融、投资、计划等体制改革也有重要的意义。

(二)新《通则》规定。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适应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适当的财务治理结构。财务治理结构就是规范所有者和经营者财务权限、财务责任和财务利益的制度安排。对于一个财务管理主体,要建立“两权三层”的财务治理结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所有者和经营者对企业财务管理具有不同的权限,要进行分权管理。这就是所谓的“两权”。根据规定,按照公司的组织结构,所有者财务管理和经营者财务管理分别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来实施,进行财务分层管理,这就是所谓的“三层”。如图1所示:

铁路运输企业一般采用多级次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铁路局财务级次的确定是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不论铁路局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存在多少级次,财务管理也应相应延伸到各级次的企业法人。

(三)新《通则》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随着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的发展,过去那种单位分散、资源分散、管理分散的状况得到改善,铁路资产逐步实现最大的优化和组合。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是大势所趋,全路迫切要求创建一个金融媒介,加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提供金融服务及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的作用。对铁道部而言,只有控制铁路局的财务收支,控制其资金的流动,才能使铁路局按照铁道部确定的发展规划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目前,铁路运输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尚未真正发挥作用,如果集中管理模式能够得到正常运行,铁道部就可以及时调剂余缺。遏制浪费资金的现象。优化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准确地反馈各铁路局的财务信息。

三、新《通则》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新《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是深远的。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铁路运输企业在建设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新《通则》的学习与培训

铁路运输企业贯彻执行新《通则》,以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为前提。因此,全面、及时地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与培训新《通则》,是铁路运输企业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首要工作。在学习与培训过程中,既要通过新旧对照来了解新《通则》具体内容的改革和创新,又要深入了解新《通则》修改与创新的基本背景和思路,还要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切实转变企业财务管理的理念与方法。

(二)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平衡过渡

新旧财务制度体系截然不同,新《通则》实施后,由于配套办法需要逐步出台,原有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其他财务规定还不能完全被替代。但凡与新《通则》不一致的。企业应当以新《通则》为准:凡是原有规定和新《通则》都没有规定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三)改革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

执行新《通则》后,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度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结合其他规定可以明确:1 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执行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的不同财务政策。2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按有关规定转增资本公积。

(四)注意落实投资者、经营者不同的财务管理权限与职责

按照原有的财务制度,投资者、经营者容易造成角色互相错位、越位或者缺位。新《通则》明确规定:对于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由投资者审议决定,或者按照企业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方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照检查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照新《通则》来制定、修订或补充财务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在实际中严格执行新通则,并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把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当然。投资者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与权限时。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进行。而不能游离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