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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论文集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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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论文

失业保险论文范文1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行为,而是促进市场竞争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条件.市场经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失业保险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在享受权利的前提是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缴纳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的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失业保险的主体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就企业而言,有了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能获得物质帮助,后顾之忧解除了,更能发挥其生产和创造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益.企业从失业保险中获得了收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失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给予一定的补贴,等于是再生产劳动力的投资,为他们的生活、再就业作出贡献,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个人而言,他们失业时,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与补偿,从社会保障中得到了好处,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向社会保障缴纳一定的费用.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少数从劳动者(尤其是职工)个人身上筹措的.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只能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职工工资的30%左右发放救济金,职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笔钱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又不愿参加失业保险.这就造成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困难.就政府而言,对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看都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政积累有限,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开展,这往往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用于失业保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收入也逐步增加,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有下列好处:首先,能开辟失业保险费的征集渠道,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备和承受能力,适当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其次,有利于打破失业保险金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旧观念,增强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从根本上改变职工因国家、企业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而形成的依赖思想;第三,能引导职工关心失业保险事业,促进更广泛地实行失业保险的群众监督机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职工的就业危机感,更加珍惜就业机会,增强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失业保障意识,借故各种理由拒交失业保险金,增加了资金筹措的难度.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建立一个新税种:失业保险税,通过税收方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筹集.与我国现行的统筹缴费模式相比,失业保险税模式的优势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则.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税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失业保险预算,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日常发放,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这样,机构精简,权现分明,任务明确,便于操作和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失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3)更能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失业保险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他们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其税收收入由国家专设机构安排使用,并且国家有责任对失业保险提供最后保证.这样,使得三方共同负担原则落在实处.同时,失业保险税还可通过起征点、税率等的科学设计,均衡不同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2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

市场经济存在通货膨胀,这就使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贬值的危险,如果这部分资金不进行自我增值,单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提高储畜率,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抵消不了通货膨胀给资金造成贬值的负作用,而且国家的补贴也是很有限的.

失业保险经济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失业保险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支付,总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闲置”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总资金的一部分,它的闲置就不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周转,无法从资金周转中获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业保险的后备力量,不利于增强其经济补偿能力.因此,失业保险基金只有进行投资使用,才能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的投资运用,关系到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转的关键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应该遵循安全性原则,有以下几种途径:首先,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入.这种办法风险小,收益可靠稳定,但存在资金收益低,摆脱不了通货膨胀带来的资金贬值的危险.要克服这一缺陷,需要国家政策支持,给予失业保险基金以优惠利率,要超过物价指数,才能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购买国库券或政府债券.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一般都会高于银行利息.而且国库券和政府债券不存在什么风险,把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这方面的投资应该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则.第三,成立社会保障银行,专门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进行投资融资世界各国在社保方面一个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设立社会保障银行,独立于各级政府,实行董事会制度,由政府、劳工、社保三方代表组成,并聘请金融专家.同时建立其监督审查制度,保证基金运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如将一些有相当收益水平、风险小的项目优先照顾社会保障银行,此外在投资盈利的所得税方面,政府也要给予优惠.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内容失业保险金主要只能用于失业救济和失业培训,具体说:失业人员的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和扶持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费、失业保险管理费等.还不够全面,应增加:(1)女性失业者的生育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2)专列一项生活困难补助费,让双方都失业的夫妻能够承担起法定的赡养责任,并让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失业者申请使用;(3)为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和鼓励失业者参加培训、重就业的功能,在发放救济金时向这部分失业者实行某些优惠,如:对参加指定的转业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为鼓励失业者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全部发放.

3.2支出标准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规定: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但对工作时间长、家庭负担重的失业人员要适当提高,而且失业救济金应随物价上涨而适当调整,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宜太高,否则不能调

动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且加重国家和企业负担.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这种以五年工龄为界的划分似乎过粗,应当再细分一些.

3.3支出结构失业保险金在各个项目的支出结构比例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及制度的运行.我国推行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着救济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费支出偏高、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使用效益差等问题,未能很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功能.我国失业救济金支出额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国际惯例,失业救济金是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大头,而我国在管理费支出方面却一直居高不下,连续几年管理费占基金总支出的比例高达20%以上.在国外,管理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一般仅在3—4%.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费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难免的,但长期居高不下,用大笔基金超标准购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及交通工具,显然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功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郭庆松,杨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研究[J].人口与经济,1997,(4):17~26.

[2]秦宪文,夏江海.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海南金融,1997,(10):40~42.

失业保险论文范文2

【关键词】失业失业保险社会保障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公布开始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以来,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各方面改革的深入,现有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促进”。我国失业问题逐步显性化,并趋于严重。从宏观背景原因分析,是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结果。

(1)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国家直接干预转为间接调控经济,企业自主用工,由市场经济规律配置劳动力资源,这样,国企中存在的大量冗员只能通过留职停薪、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等形式流入市场,往往这些人又没有真正的技能,所以很难在社会上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2)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变以及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镇非农业经济部门转移,形成愈来愈猛的民工潮。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价格低廉、具有市场竞争力,挤占了本来属于城镇人口的一批劳动岗位,间接加重了城镇的就业压力。

(3)以国企为重点的所有制改革,带来了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由于公有制经济保留较多的隐利和保障,以及人们就业观念尚未彻底改变,绝大多数人员更偏向去公有制企业,而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非公有制经济却找不到足够的从业人员,形成了一种结构性失业。

(4)我国人口基数大,劳动年龄人口比重大,自然就业压力比较大。失业人口的年龄比较表明,缺乏工作经验初次求职的年轻人的失业率最高。当然失业类型是多重性的。结构性失业、总量性失业、周期性失业表明,我国在21世纪的前数十年,仍将面临巨大的失业压力。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失业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合理的失业率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过量的失业人口长期存在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失业对个人来说是一出悲剧,对社区来说是造成紊乱和紧张的一个原因,对社会整体来说,则是生产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长期以来,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失业率,并制定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在失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是失业保险制度。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即“生活保障型”的失业保障制度,其就业导向功能明显不足、甚至严重缺失,难以适应我国劳动力市场不断攀高的失业人口压力。

(一)制度设计“重救济、轻培训”,缺乏促进再就业功能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规定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伊始,就明确了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同时并重的制度方向。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失业保险条例》仅对失业金的来源,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待遇标准、给付期限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本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完全由各地失业经办机构自主安排,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和地区差异性,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运作的效果。

失业保险金主要用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仅占总支出的10%左右,且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等地,而多数地方投入比例不到10%,甚至不足5%。失业保险“保生活”功能对资金的过度占用,必然影响到其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结果是既无足够的资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缺乏足够的培训投入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重返劳动力市场。

(二)现有失业保险制度保障覆盖面过窄

过低的参保范围既限制了多种用工形式的协调发展,又有违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失业保险条列》的制度设计是将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一一覆盖,但在制度实施中非国有企业就业、非正规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并没有被涵盖,这些人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失业风险最大的群体。比如,非公经济组织客观上由于经济发展缓慢,规模较小,效益较差,没有能力参保。主观上民营企业法人认为参保缴费,使企业成本增加,利益驱使民营企业法人及私营企业户认识不到社会保险是利国利民的事。这样大量存在于私营企业的职工就成了失业保险的“编外人员”。

而同样的就业却不能实现同等保障,很多就业人员就拼命寻找去提供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工作的机会。从长远看,不仅不利于多种就业形式的发展,更会制约整个社会就业结构的改善和就业总量的提高。如何适应就业形式的变化做到“应保尽保”,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尽快将其纳入到制度安排中来,是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三)现有失业保险制度缺乏对失业者积极就业的经济激励

我国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长可以给付24个月,这样会削弱失业者失业后积极寻找工作的动机,延长职业搜寻时间,使社会面临更大的失业压力和更高的失业率;对失业者的认定标准较单一、模糊,只要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的失业人员,无论其本身的收入和隐性就业状况如何,都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既没有适当的等待期去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也没有与参加培训、接受介绍工作等积极促进就业的要求相联系,显然不利于促进失业者积极求职。

(四)缴费标准过高以及无差别的缴费费率不利于增加就业

2003年,全国失业保险实际到位率不足60%,这主要由于国有企业欠费严重,非国有企业参保不足。

国有企业欠费严重分为两种情况:部分效益较差的国企,亏损严重,无力负担2%的缴费比率;效益好的企业又由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参保。因为失业保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缴费者个人未必会成为直接的收益人,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称性使得这些企业的参保热情不高。过低的失业保险金甚至不足以弥补其缴费,所以即使有能力参保的企业也是想法设法逃避缴费。

非国有企业不愿参保主要是因为,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按正规部门特点设计的,很难适应收入低、就业不稳定的非正规部门和非国有企业的就业形式,所以非国有企业既缺乏热情亦缺乏信心,参保积极性不高。

(五)系统管理漏洞多

1.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使得“隐性就业”问题严重,隐性就业问题使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缺乏效率与公平。

2.保险基金的管理也存在混乱。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自己组织,没有一个总的管理机构,造成各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统筹程度不高。

3.失业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财政、银行、商业保险、审计、司法、教育、工会、妇联等许多部门,各部门所处地位不同,认识也很难达成一致,难于统一规划和协调。同时,费用征缴机构不统一,有的地方实行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征缴,有的由税务部门代缴。这些因素的存在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二、强化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要增强其促进再就业功能,必须从治理失业,完善失业保险体系,需求管理三方面来入手。

(一)治理失业

1.控制和减少劳动力供给,如控制人口增长,延缓新增劳动力初次就业的时间,提前退休,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家庭抚养能力,从而降低劳动力参与率。

2.调整劳动力的供求结构,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减少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

3.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增加对劳动力的总需求,如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允许多种形式的不充分就业的存在,鼓励和支持失业者创业,实行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工资。

积极失业治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这在源头上增强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能力,间接降低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需求压力。

(二)失业保险体系

从失业保险体系本身考虑,应当从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增加失业保险资金的有效供给,适度控制,合理满足对失业保险资金的有效需求。

从供给管理方面看,具体思路是:

1.扩大资金来源,拓宽筹资渠道。目前主要是向企业征收,个人缴费意识差,可以推行个人缴费失业保险制度,从长远看,还可以尝试建立失业保险投资基金。

2.提高统筹层次,发挥调剂功能。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还是由各地来收取的,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将县级统筹提高到地级市统筹层次,进一步提高到省级层次,最终由中央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由于失业群体分布的地域性,以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和积累水平不一,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调剂金缴纳比例,将盈余地区基金调剂到亏损地区。

3.强化征缴手段,确保资金到位。国企和非公制企业都极力逃避缴纳失业保险金,可以将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纳入财政审计、劳动监督、工商管理和年检等监督管理环节,尽可能与税收征管环节统一起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拒缴、拖欠和少缴失业保险金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看,要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税,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权威性、义务性。

4.适当提高费率,实现部分积累。目前我国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根据预测分析,我国失业压力将长期存在,对失业保险资金的需求会进一步增大。现有的现收现付制根本无法积聚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将来的支出。

(三)从需求管理方面看,有限度、有步骤地增加需求,合理满足有效需求

1.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国际劳工条约》规定,失业保险适用于所有工薪阶层。根据中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应当逐步将下岗职工、乡镇企业职工、城市外来民工、未曾就业的失业者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直至最后将农业中的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因此,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进一步在提供和改善再就业服务条件方面加大投入。

2.规范资格条件,完善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体系

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处于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在领取失业保险基金前设定一个失业等待期。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也作了类似规定,但还不够完善。因此,应当在失业登记的资格条件、程序办法,失业统计的方式和指标等方面,加强研究,补充完善。

3.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促进隐性就业显性化

隐性就业有缓解失业压力,适应市场竞争的过渡,但长期存在下去,不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完善,也有悖于公平原则。政府应当承认和允许隐性就业的现实合理性,在确保职工权益的基础上,解除下岗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固定和保护其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对于隐瞒隐性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总之,兼顾失业保险基金的供给管理和需求管理,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的供求平衡,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为宏观背景,具体分析我国失业情况以及造成我国失业保险成为“重生活保障,轻就业促进”制度的原因,从而从供求管理的角度寻求思路与对策,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都有着极为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玮.浅论我国失业保险的就业导向.西安财经学院学报[J].2005,(1).

[2]劳动保障部劳科所课题组.政策调整: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中国劳动[J].2005,(11).

[3]温海红.陕西失业保险运行机制理论分析与政策目标思考[J].就业与社会保障,2004,(9).

[4]马永堂.比较研究: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J].中国劳动,2006,(1).

[5]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136-138.

[6]张传玲.谈失业保险制度改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6(63).

失业保险论文范文3

关键词:失业保险问题建议

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二、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4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6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三、结论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失业保险论文范文4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建立阶段。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l)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们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就当前各国对失业问题的解决情况来看,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以下将对中日两国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比较,并通过比较找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与日本相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建立时间短,而且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通过与日本的对比分析,有利于取长补短,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资格条件比较。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也就是说,作为失业保险的受给者,有着严格的条件。从两国的共同点来说,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须是非自愿失业,防止故意失业获取失业保险金。(3)已办理失业登记,又有求职要求。但要求的宽严程度不同:我国规定投保期限为一年,如果缴费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日本是离职前一年中要有六个月的缴费经历。

2.给付内容比较。(1)给付标准:给付标准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准,但是它原则上达到受益人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妨碍就业意志。日本规定一般劳动者每天的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半年平均工资的50%—80%,即平均日工资越高,基本失业津贴越低,反之则越高,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国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发放。(2)给付期限:两国都有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的规定。日本采用综合标准,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期长短及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领取期限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况(经济衰退、全国就业形势严峻、跨地区求职、职业培训延期等)可酌情延长领取期限。我国采用的标准比较单一,根据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费用负担比较。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取决于政府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企业的经济效益、历史传统等因素。日本失业保险金支出的部分由国家(政府)、雇主、雇员三方负担。并不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单一失业保险费率,而是根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雇主与雇员根据本行业的费率,按照等比制分担失业保险费。此外,国家财政负担部分费用。其中:一般求职者津贴和短期特例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4;日雇劳动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3;继续雇用津贴财政负担1/8。而用于雇佣保险事业支出的部分则完全由雇主缴纳。我国采用单一的失业保险费率,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不固定负担部分费用,只在事业保险给付出现困难时提供紧急援助。

4.管理体制比较。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决定了政府责任,两国均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管理。

三、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总的说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出发,也就是要不失时机地深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客观地讲,我国在制定和两次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时,并非没有注意到国外的改革动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在我们重新讨论这一问题,主要的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迫切要求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就现在看来,失业和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已经进入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在首先确保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调剂空间用于促进就业。近两年来,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不失时机地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功能和作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改革的重点是:

1.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具有救济期限长(最长24个月)、申领条件宽松等特点,且待遇标准只与缴费期限挂钩,与领取期限无关,对是否积极求职约束性不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不能不导致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过度依赖。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的人员,对于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工作往往不感兴趣,除非有收入稳定、体面的就业机会,否则宁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也是这样,放弃推荐的社区服务或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而宁愿继续“吃低保”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在改进制度设计上找出路,通过严格申领条件、强化对申领人员积极求职就业的外部约束来实现。为此,不仅需要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还需要完善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相互沟通,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2.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失业保险在稳定就业和减少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着眼点不仅要放在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更积极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减少失业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实行差别费率或浮动费率引导企业减少裁员,或通过提供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不景气时期通过缩短工时、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员,不失为一项积极有效的失业调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的受益对象范围。目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不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对象也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上,强调权利义务相对等,强调以参保缴费为前提、与缴费期限相联系,这是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延伸职能的促进就业措施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其对象自然也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来设定,而不宜仅限定在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上。

4.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理清楚了上述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无须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既要考虑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要求和资金使用范围,又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状况,在优先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适当扩大支出项目,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量。

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在研究是否扩大试点问题。其实,试点的意义在于对未知的领域或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探索和评估,而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这个问题上,其积极意义已为大量国内外实践经验所证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足够的应对之策,因此,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下,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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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6]信长星.借鉴国外经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08).

失业保险论文范文5

关键词:失业保险;变迁;困境;创新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

1951年2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医疗等方面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初步确立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遗属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当时理论界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问题,因此,失业保险便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直到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以当时国营企业的四类职工,即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的精简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为实施对象;规定保险基金只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75%发放,最长享受期为24个月。可见,《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与《暂行规定》相比,《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不同之处仅仅表现在:(1)享受对象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的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两类。(2)重新规定失业救济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发放。(3)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可集中部分基金调剂使用。可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具体地说,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改革迫切要求失业保险能担当起保障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的重任。但是,由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是从失业救济的角度来设计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要求个人缴费,不要求失业者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作为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也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因此,导致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十分脆弱。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有限的保险基金根本无法满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于是,国家只能通过限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机构只能通过严格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来控制领取失业保险救济的人数,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平衡,客观上使得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无法到位。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已成为国企改革的关键,但作为配套措施的失业保险制度又不够健全。所以,再就业工程便成为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一项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三条保障线”来保障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

但是,将下岗职工分流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让他们直接进人劳动力市场,由劳动力市场调节就业毕竟不同。“下岗”是一种“准显性失业”,在规范劳动关系、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等方面还显得不彻底。再就业工程也只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是通往市场就业的桥梁,存在着一些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比如,由于下岗再就业这种调节方式本身的局限性,导致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隐性就业”与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权利虚置”两种不正常现象。因此,抓住国有企业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有步骤地、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劳动就业机制的完全转换势在必行。于是,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又提上了议事日程。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克服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改变失业保险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而无法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局面,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了《失业保险条例》。

与1993年的《规定》相比,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1)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困境

《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一个质的飞跃,标志着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其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但是,它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新形势下,我国失业保险又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配合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已确立了在“十五”期间基本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劳动就业体制的目标。下岗职工将不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原来滞留在企业中的下岗职工也将陆续进入劳动力市场,由失业保险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这样,三条保障线,就归并为二条保障线,下岗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失业保险制度被推到了前台,它承担起原来由下岗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分担的保障责任。但是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的几年时间里,各地的实践表明,失业保险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否则,无法抵御失业保险可能存在的风险,将影响经济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在失业保险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扩大覆盖面和资金收缴阻力重重,基金的存量不多。目前在有的地方,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只有很少一部分进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覆盖面的工作遇到很大的阻力,即便是已进入覆盖范围的单位,收缴率也不高。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失业保险金的需求量却很大,失业保险基金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当前失业保险金收缴困难呢?除了一些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如国有企业不景气,地方财政状况不好,个人经济实力有限等等之外,主要的原因是:

(1)没有针对失业保险的特点来进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失业保险金的征缴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激励机制。失业保险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更具有互济性,因此,一些经济效益比较稳定的国有单位及其职工就不愿意进入失业保险,或不愿意缴费,觉得交这一笔保险费纯粹是为他人作贡献。一些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领导则认为自己企业员工自愿流动现象频繁,故不存在失业问题,企业也不想参加失业保险。他们把失业保险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对此,目前既没有根据失业保险的强制性设计出很好的强制征收的方式,也没有针对失业保险的互济性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投保单位、个人都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

(2)各地政府对失业保险的不重视加剧了失业保险实施的难度。现在很多地方的领导还没有认识到失业保险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联系,没有认识到完备失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故不愿意在此花精力、花时间,导致相关政策衔接不够、漏洞不少,政策落实也不到位。比如在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上,由于许多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全额拨款的,但地方财政在做预算时,常常忽略了这一项目,造成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不仅如此,有部分领导甚至把失业保险与宽松的投资环境对立起来。他们的思维逻辑是这样的,认为发展地方经济最关键的是要引进资金,而要引进资金就必须减轻企业负担,创造一个宽松的投资环境,但交纳失业保险金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由于失业保险是以政府作为主体的,因此在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中,如果领导不重视甚至认识错误,那么该地区的失业保险是很难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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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不足,给征缴工作带来难度。由于在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取消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征缴额提取管理费的办法,割断了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数额与征缴机构、人员的直接利益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由原来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变成了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因此,失业保险征缴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加之,各级财政尤其是县一级财政都比较紧张,财政拨付的经费只够维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工作需要,结果造成经办人员的工作越主动,工作做得越多,成本支出就越大,经费就越紧张。正是由于失业保险具有很强的互济性,客观上加大了失业保险金征收的难度,而我们又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上各地政府对失业保险又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扩大覆盖面的速度缓慢,失业保险金收缴不上来,进而增大了未来几年我国失业保险的风险。失业保险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势,进行制度创新势在必行。

三、失业保险进一步发展的思路

要摆脱失业保险面临的困境,当然需要相关部门尤其是劳动部门的主观努力,但在既定的制度下,这种努力的效果毕竟有限,更为重要的还是应针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在失业保险的特点上体现不够这一深层次的问题来进行制度创新。失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为因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它与社会经济联系紧密,是培育完备的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条件,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故具有直接性、强制性;失业保险待遇不是每个缴费人都必然享受的,不失业者将终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而具有互济性;与失业救济不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符合资格条件,所以失业保险更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失业保险的上述特点,正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的基础。因为失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与经济发展的联系具有直接性,因此失业保险的制度创新应该是以政府为创新主体的。在制度创新中要确定政府对资金筹集的最后调节者的责任,要开拓新的筹资渠道;要根据失业保险互济性强的特点,建立起资金筹集的激励机制;要根据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应的特点,重新界定失业保险的责任。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顺利进行,体现失业保险强制性的特点,还必须在管理体制上进行创新,尤其要加强法制建设。

(一)实行失业保险筹资制度创新

1.筹资渠道的创新。由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尚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基金没有太多的积累,保障功能还比较弱,但与此同时,由于几十年计划经济造成的企业内部的富余人员又要在短时间进入市场,因此,要解决企业劳动力存量进入市场的问题,必须突出政府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的这种作用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体现:第一,规定政府是失业保险的“最后调节者”,并且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失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当失业保险出现收不抵支时,各级政府应按规定通过财政拨款加以弥补。第二,寻求新的资金来源。从目前情况来看,以下来源是值得考虑的。比如可将部分国有企业的股权划归失业保险基金会,以后用股权收益作为部分资金来源。另外,可把部分国家财政对企业的亏损补贴变为失业保险金。对频临破产的企业,国家财政不断注入资金加以扶持是我国的一贯做法。由于国家财政对企业财务缺乏约束力,因此,这样做的结果是,企业就象一个无底洞,资金越丢越多,效益却怎么也上不去,白白浪费了大量资金。如果能从国家财政的企业亏损补贴费中拿出部分资金补充到失业保险基金中去,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将大大增强。

2.筹资机制的创新。建立资金筹集的激励机制,充分重视经济手段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应用。由于失业保险不是人人都可享受的,有些人和企业可能纯粹是在作贡献。因此,在我国经济还是不太发达的情况下,物质刺激在资金筹集中的作用是很大的。激励机制既应包括对缴费者的激励,也应包括对征收者的激励。在对缴费者的激励时主要采取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按时缴费、并且缴费数量大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返还;对个人也可考虑建立个人帐户,将个人交纳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记人到个人帐户上,个人帐户的资金只能在失业和退休期间才可以动用。上述做法旨在减轻每一个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压力,调动缴费者的积极性。同时还将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应对即将到来的人口老化浪潮。

不管是采用失业保险税,还是按照现在的管理办法由劳动部门来征收,都应当调动征收者的积极性。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完整、安全,现在已经割断了征收单位的管理经费与征收数额之间的联系,从而征收积极性受到了影响。因此可考虑财政每年在核定经费时,拿出一块与征收数额挂钩。由于失业保险金共济性强,征收难度也就自然加大,因此这一措施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行失业保险支付制度的创新

要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只有符合享受条件,履行了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要从两方面把握上述原则:一方面是严格审核失业保险金领取者的资格,尤其要排除隐性就业者。因为如果隐性就业者也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将加重失业保险的支付负担。另一方面是在支付上要灵活和有差别。把促进就业纳入失业保险的责任范围,使失业者享受的权利形式更多样化。同时对履行义务的程度不同的失业者给予不同的待遇。总的原则是鼓励职工积极缴纳失业保险费,增加资金来源,减轻企业负担。为达到上述目的,可进行以下制度创新:

1.建立隐性就业者的鉴别机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对隐性就业的鉴别非常困难。如何在管理成本不高的前提下寻找有效的鉴别方法,劳动管理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目前有些地方从以下方面进行界定,规定只要满足以下一个条件的就认定为再就业。(1)办理了执照;(2)重新签定了劳动合同;(3)续办了社会保险的;(4)在外地打工的。当然上述方法也不完全合理,并且牵涉面很广,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建立贷款基金。对接受安置失业员工就业的企业给予周转金借款,或作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周转金借款;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作为再就业启动基金。

3.建立有差别的支付制度。改变目前按固定数额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做法,建立与缴费的数量、时间适当挂钩的多档次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个人缴费的数量越多、时间越长,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就越高。

(三)实行失业保险管理体制的创新

在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方面,应按照政事分开、分工协作、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来进行制度创新。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平衡。劳动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具体行政事务的实施。尤其是为了加强失业保险征缴的力度,有必要开征失业保险税,用税法将失业保险固定下来。税制的设计首先体现税收的一般特征。因此,失业保险税的纳税范围应包括所有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还有个体工商户。如果纳税人是单位,课税对象应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如果是个人,纳税则应以个人的工资为课税对象,税率可采取比例税率,与目前失业保险收取比例相衔接,单位为2%,个人为1%.从税收的归属来看,失业保险税应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的社会保障职责,因此,地方财政要得大头。中央财政所掌握的部分,主要用于在全国范围内的调节。但是,失业保险税毕竟不是一般的税种,它要体现失业保险的特色。与一般税收的无偿性不同,失业保险税是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返还的,因此,可采用与一般税收不同的征管形式,前面所提出的建立个人帐户还是可行的。并且在征税管理中要注意税收、财政、劳动等部门的协调。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划转和监督,劳动部门负责支付。

开征失业保险税,首先有利于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法制化管理,明确收、用、管的责权,使失业保险金能按时征收,依法管理。这是开征失业保险税的主要目的。其次,有利于公平负担。不管哪一个地区,哪种所有制企业都按相同的税率征收。再次,有利于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调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此外还有利于降低征缴成本,不必重复建立一支收缴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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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论文范文6

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能否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落实。失业现象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于是各国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应对失业问题。失业保险制度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压器”和“减震网”,是解决失业问题的基本之策。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是其赖以运行和发挥作用的核心,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至关重要。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是失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手段,是防止和纠正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偏差的制约力量,是促进失业保险基金规范管理的有效措施,是督促失业保险政策实施的必要途径,是为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进行调研提供决策支持的重要渠道。因此,审计人员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指导,用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严谨细致、优质高效地开展失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

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目标要求层次更高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直接关系到失业人群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改革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必须要有服务大局和为宏观调控服务的意识。《审计署2003到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要求,掌握社会保障资金总体状况,着力从制度和管理上揭露分析问题,维护社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是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遵循这一要求。因此,要突破以往以审查违法违纪问题为主要目的传统思路,要从揭露当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考察失业保险政策作用的发挥情况,促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角度着眼,从制度、体制、管理上摸家底,找问题,查根源,提对策。

三、失业保险基金审计对象涉及面广,信息资源分散,工作量大

当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而且征管用部门相分离。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的有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存储管理的是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登记发放的是社保经办机构。同时,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监管的机构还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各部门在组织机构、管理方式上各有特点,部门信息化程度不同,人员素质也有差异,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够顺畅,缺乏系统有力的监督制约现象较为普遍,加上地域的差异,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一样,各地方有自定的失业保险规章,这给审计数据采集分析、审计取证和审计评价等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另外,审计人员为了验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还要到劳动统计、工商、民政、编委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量很大。对此,审计人员要有充分准备,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探索有效的审计途径,争取最佳的审计效果。

四、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方式方法要有新的突破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不仅要对基金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查,还要考察地方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衡量其在失业预防、失业保险和就业扶助等方面的功能发挥情况,效益性审计的特点比较突出。因此,必须摆脱传统手工查账、对表等落后方式的束缚,积极利用计算机审计技术,借助于计算机无可比拟的快速运算、复杂查询和统计分析等优势,准确快捷地了解情况。要注重常规审计和审计调查相结合,大量地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做到在现有审计成本制约下的审计效益的最大化。抽样调查中,既要严格遵守《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又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新方法新路子。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法律依据既要参照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障法规,又要参照基金财务管理规则,既要参阅全国性的法规,也要参阅地方性的法规,既要援引以前颁布现在仍适用的,还要援引新颁布的,审计人员要全面收集,吃透精神,利用常用财经审计法规检索软件进行有效检索,做到准确适用法规依据。

五、失业保险基金审计内容和重点的特殊性

不同于财务收支审计把资产质量和损益真实性当作重点,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出和管理等环节运行状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并对失业保险体制和功能进行评价。审计的重点包括:基金筹集环节重点是检查资金的筹集方式是否与失业保障制度模式相适应,征缴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有无截留、隐瞒、转移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行为,缴费单位是否及时足额地缴费,有无少缴、漏缴和不缴失业险费的行为;基金管理环节重点是检查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稽核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进行科学的预算管理等行为,考察基金结余分布的合理性等;基金支出环节重点检查资金支付的真实合法性,是否有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有无拖欠、少发、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等行为;基金绩效审计方面要重点摸清失业保险覆盖面,揭露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方面存在的阻力和问题,基金支撑能力分析评价,基金结余购买国债的效益性等。

六、失业保险基金审计风险的突出性

由于对失业人口的精确统计有困难,失业保险基金多部门管理,基金核算不规范、立法滞后、互济不够等原因,加上审计资源和力量的限制,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是否做到了应收尽收、支出是否做到尽支尽支、基金结余是否安全完整等问题的审计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审计人员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审计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依靠审计规范和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审计的监督力度和宏观分析深度。

失业保险论文范文7

【摘要】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而后,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替代率高的失业生活保障费用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造成的“贫困陷阱”和“失业陷阱”。

1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

(1)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导致的“懒汉”现象。失业保险延伸的促进就业功能是一项积极的就业措施,它的目的在于形成新一轮就业,而非单纯的经济补偿。该功能的实现一方面延续了失业保险的初衷,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失业人员以就业为前提获得生活保障。

(2)加速就业信息的传递,降低工作的搜索成本。为失业者免费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是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要作用。旨在降低失业者自我寻找工作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失业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有效的重新就业,减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能够降低失业保险金的支出。

(3)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满足市场需求,避免劳动力留滞。随着经济发展对人员的要求成上升趋势,而单纯的生活补助型的失业保险,并不提供失业者能力提高的条件,人员的素质无法提高则就业造成阻碍。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提供失业者再培训的机会,负担了再教育成本,避免了因失业者能力水平低下造成的“失业陷阱”问题。

2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处在再改革边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促使了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打破了我国自解放以来的“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的模式,出现了相对过剩的劳动力,其标志是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二阶段,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渐深入和扩大,劳动力的流动性增强,失业问题显露出来,享受失业金的人数仅1994年就有194万人,超过1986-1993年7年的总和。但在这一阶段仍没有称失业而是待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该规定也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第三阶段,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渐深入,特别面对国有企业大量富余人员问题,1999年共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41亿元,占基金总支出的45%。可以看到,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伴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逐渐完善的。而今,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完成,失业保险制度应该更加向着完善自身方向发展,朝着促进再就业方面发展。

2.1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要求促进再就业功能提高

资料显示,在全世界172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平均有40%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在人均收入不足700美元的低收入国家只有13%,而在人均收入超过1万美元的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高达92%。

2.2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完成,促进再就业功能是完善的主要方面

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基本已经建立起来,同时有较高的基金积累,2003年末基金积累达到386亿元,如果将这笔结余存入银行并不能起到保障的作用,也未能达到好的保值增值的作用。应该将失业保险的结余用于促进再就业的工作上,实际将这笔钱变相的用于失业人员,同时也起到完善失业保险体系的作用。

2.3经济改革致使得失业结构的调整对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的需要

2003年底,再就业中心作为补充失业保险安置国家富余劳动力的使命正式结束,下岗人员从中心转出到失业保险体系。因而,下岗这一中国的特殊现象将成为历史,当前,我国的失业主要是由于经济改革引起的规模较大的结构性失业,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失业结构也将随之调整,国企改革完成之后,失业的结构将趋于相对稳定,多表现为摩擦性失业。因而,失业基金完全有能力为规模不太大的失业人群建立再就业服务。

3促进再就业的主要改革方面

3.1失业保险法的完善和具细

失业保险的立法,首先应该从行政法规走向国家立法,虽然行政法规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从今后的发展来看,国家立法更加正式、稳定、具有更高的执行力度。其次,在内容的设计上应该更为详细,在费率和待遇水平,以及相关的劳动力市场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下级执行的规范以及高效。在这点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虽然德国为联邦国家,各州都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在失业保险方面,其《社会法典》第三卷在费率、支付条件、资金管理、给付、待遇水平、以及劳动力市场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相关于积极劳动力市场的规定就达100多项,这样各州没有太大的变通余地,便于上下统一执行,同时在执行时也有法可依。最后,要加强关于促进就业的条例设定,具体规定投入再就业培训和介绍的基金比例。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其就业,并对其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给予补贴。但从实践来看,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有限,国家没有强制规定投入促进就业的基金比例,使得在很多地方失业者就业培训和介绍成了泡影。

3.2制度设计和资金使用方向调整

3.2.1关于制度设计方面的调整

失业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模式将向促进再就业方面发展,因而从制度设计上就要体现出积极就业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的调整问题上,主要从缴纳和给付两方面增强促进就业功能的体现。

3.2.2资金使用方向调整

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只占总支出的10%左右。而目前我国的基金结余逐年递增,有相当充足的基金结余。完全可以利用这批资金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失业者尽快重新进入就业队伍,降低失业金发放时间,重新进入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金积累。失业基金的使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将失业基金用于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在法国,失业介绍所26%的工作经费来源于失业基金,失业基金向职业介绍的转移相当于是国家对失业者的资金补贴,相对于单纯的保险金发放,是更为积极层次的保障。就业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通过就业培训,增强了失业者的就业能力,转换职业技能,适应新的就业结构。

将失业基金用于鼓励企业招聘失业人员。我国已经有鼓励企业招聘下岗人员办法的经验,对于那些招聘下岗人员的企业进行减税,或者招聘一个下岗人员直接补贴等。结合我国的经验和其它国际上的经验,一方面,对于不景气的小企业进行工资补贴,走稳定就业路线。另一方面,从失业基金中提取一部分,对招聘长期失业人员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补偿。

将失业基金用于失业愿意灵活就业的人员。帮助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为他们免费提供创业信息,提供由失业基金担保的小额银行贷款等。

3.3适时建立失业救济

消极的生活补助,最终导致人才流失,和社会结构不稳定。面对,失业结构的变化,我国也应该建立以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为主线的失业保障体系,除了给予保险制度以内的失业人员以就业保障,同时,对于日益严峻的青年人、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就业指导。我国目前实行的三条线向两条线并轨的保障模式,即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两根线。然而,对于一些新出现的青年人,特别是大学生失业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只能消极的解决生活问题,不能给予其就业帮助。

【参考文献】

失业保险论文范文8

【关键词】失业保险;再就业功能;主要改革方面

一、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

(1)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导致的“懒汉”现象。失业保险延伸的促进就业功能是一项积极的就业措施,它的目的在于形成新一轮就业,而非单纯的经济补偿。该功能的实现一方面延续了失业保险的初衷,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失业人员以就业为前提获得生活保障。

(2)加速就业信息的传递,降低工作的搜索成本。为失业者免费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是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要作用。旨在降低失业者自我寻找工作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失业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有效的重新就业,减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能够降低失业保险金的支出。

(3)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满足市场需求,避免劳动力留滞。随着经济发展对人员的要求成上升趋势,而单纯的生活补助型的失业保险,并不提供失业者能力提高的条件,人员的素质无法提高则就业造成阻碍。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提供失业者再培训的机会,负担了再教育成本,避免了因失业者能力水平低下造成的“失业陷阱”问题。

二、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处在再改革边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促使了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打破了我国自解放以来的“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的模式,出现了相对过剩的劳动力,其标志是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二阶段,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渐深入和扩大,劳动力的流动性增强,失业问题显露出来,享受失业金的人数仅1994年就有194万人,超过1986-1993年7年的总和。但在这一阶段仍没有称失业而是待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该规定也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第三阶段,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渐深入,特别面对国有企业大量富余人员问题,1999年共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41亿元,占基金总支出的45%。可以看到,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伴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逐渐完善的。而今,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完成,失业保险制度应该更加向着完善自身方向发展,朝着促进再就业方面发展。

2.1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要求促进再就业功能提高

资料显示,在全世界172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平均有40%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在人均收入不足700美元的低收入国家只有13%,而在人均收入超过1万美元的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高达92%。

2.2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完成,促进再就业功能是完善的主要方面

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基本已经建立起来,同时有较高的基金积累,2003年末基金积累达到386亿元,如果将这笔结余存入银行并不能起到保障的作用,也未能达到好的保值增值的作用。应该将失业保险的结余用于促进再就业的工作上,实际将这笔钱变相的用于失业人员,同时也起到完善失业保险体系的作用。

2.3经济改革致使得失业结构的调整对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的需要

2003年底,再就业中心作为补充失业保险安置国家富余劳动力的使命正式结束,下岗人员从中心转出到失业保险体系。因而,下岗这一中国的特殊现象将成为历史,当前,我国的失业主要是由于经济改革引起的规模较大的结构性失业,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失业结构也将随之调整,国企改革完成之后,失业的结构将趋于相对稳定,多表现为摩擦性失业。因而,失业基金完全有能力为规模不太大的失业人群建立再就业服务。

三、促进再就业的主要改革方面

3.1失业保险法的完善和具细

失业保险的立法,首先应该从行政法规走向国家立法,虽然行政法规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从今后的发展来看,国家立法更加正式、稳定、具有更高的执行力度。其次,在内容的设计上应该更为详细,在费率和待遇水平,以及相关的劳动力市场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下级执行的规范以及高效。在这点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虽然德国为联邦国家,各州都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在失业保险方面,其《社会法典》第三卷在费率、支付条件、资金管理、给付、待遇水平、以及劳动力市场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相关于积极劳动力市场的规定就达100多项,这样各州没有太大的变通余地,便于上下统一执行,同时在执行时也有法可依。最后,要加强关于促进就业的条例设定,具体规定投入再就业培训和介绍的基金比例。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其就业,并对其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给予补贴。但从实践来看,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有限,国家没有强制规定投入促进就业的基金比例,使得在很多地方失业者就业培训和介绍成了泡影。

3.2制度设计和资金使用方向调整

3.2.1关于制度设计方面的调整

失业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模式将向促进再就业方面发展,因而从制度设计上就要体现出积极就业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的调整问题上,主要从缴纳和给付两方面增强促进就业功能的体现。

3.2.2资金使用方向调整

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只占总支出的10%左右。而目前我国的基金结余逐年递增,有相当充足的基金结余。完全可以利用这批资金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失业者尽快重新进入就业队伍,降低失业金发放时间,重新进入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金积累。失业基金的使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将失业基金用于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在法国,失业介绍所26%的工作经费来源于失业基金,失业基金向职业介绍的转移相当于是国家对失业者的资金补贴,相对于单纯的保险金发放,是更为积极层次的保障。就业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通过就业培训,增强了失业者的就业能力,转换职业技能,适应新的就业结构。

将失业基金用于鼓励企业招聘失业人员。我国已经有鼓励企业招聘下岗人员办法的经验,对于那些招聘下岗人员的企业进行减税,或者招聘一个下岗人员直接补贴等。结合我国的经验和其它国际上的经验,一方面,对于不景气的小企业进行工资补贴,走稳定就业路线。另一方面,从失业基金中提取一部分,对招聘长期失业人员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补偿。

将失业基金用于失业愿意灵活就业的人员。帮助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为他们免费提供创业信息,提供由失业基金担保的小额银行贷款等。

3.3适时建立失业救济

消极的生活补助,最终导致人才流失,和社会结构不稳定。面对失业结构的变化,我国也应该建立以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为主线的失业保障体系,除了给予保险制度以内的失业人员以就业保障,同时,对于日益严峻的青年人、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就业指导。我国目前实行的三条线向两条线并轨的保障模式,即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两根线。然而,对于一些新出现的青年人,特别是大学生失业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只能消极的解决生活问题,不能给予其就业帮助。

【参考文献】

失业保险论文范文9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

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和法规,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国家公务员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中断收入时,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前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建立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求和国家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993年底以前又称国家干部或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前身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建国初期,在“”期间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作为其重要配套工程,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受到了政府的充分重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为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初创于1986年,以当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为标志;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然而,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至今没有将国家公务员的失业纳入其范围,目前只有深圳市等极个别开放城市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建国以来,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偿提供了充分、完善的国家保险和就业保障。随着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加快,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向前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的现象开始出现,迫切需要改革传统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新时期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

二、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的需要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根据上层建筑适应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总体要求不断加以调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正是国家转变政府机构职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重大举措。现在,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改革正在有序推进。政府机构在精简、转换职能的同时,一部分国家公务员面临着分流,甚至下岗、失业,如果没有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衔接,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推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需要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在国家机关中真正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实行人员的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功能不全,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已成为制约人事制度改革纵深发展的“瓶颈”。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迫切要求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

(三)充分保障国家公务员基本权利的需要

国家公务员既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织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国家的公民。一旦失去工作,依法享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救助的权利,国家或社会也有义务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创造再就业的机会。因此,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一方面有利于解除国家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

(四)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建立健全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起着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安全阀”作用,为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无法替代。尽快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无疑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职业特点

从担负的职责看,国家公务员担负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实现法律目的,在各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始终处于重要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地位。从职业性质看,国家公务员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所在单位或部门没有独立的利益关系。在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使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能体现出国家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长期实行国家统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人们的依赖性强,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必须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享受失业保险,是国家公务员应有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保障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养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和社会必须保证维护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公务员也要树立自我保障意识,积极参与失业保险,尽缴纳失业保险个人支付部分的义务。要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以保证国家公务员都参加失业保险,履行应尽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

(三)国家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

我国过去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其资金全部由国家负担,没有形成基金积累,造成了许多遗留问题。随着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障制度也应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失业保险基金应由国家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以国家负担为主,这样既可以增加资金来源,减少国家部分财政支出,又可以增强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意识,并进而促进国家公务员珍惜工作机会,激化其工作热情。

(四)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真实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可以说是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水平的确定,同国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真实情况和经济发展的水平有直接关系。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应按照低于国家公务员最低工资,略高于社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考虑到国家公务员与其它行业之间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应使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略高于其它行业人员,以利于吸引社会上真正优秀人才,稳定和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

(五)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相协调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必须紧紧地同正在健全完善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和全社会的保障制度相协调,应做到凡能由全社会保障制度相包容的部分,尽量适用全社会统一的保障制度的规定,以有利于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向社会化发展。

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律构想

(一)加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法规建设,实现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制化

只有建立起系统的、科学的并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工作提供起码的活动准则和行为规范,也才会使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得到落实和执行。目前,我国仅有《劳动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尽快加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首先要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的条款,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其次,要加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和社会保障综合法即《社会保障法》;第三,要通过制定专门法规,如《失业保险法》或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条例》,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维护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真正效力;第四,要明确和制定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以发挥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