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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集锦9篇

时间:2023-12-20 11:34:54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1

【关键词】林业;植物;保护;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已经把林业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要求林业为实现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应对金融危机、解决“三农”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乃至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因此,建设和保护好林业植物生态系统,是关系到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

1 保护林业植物的重要性

1.1 保护生物多样性

从作为林业产业客体的森林看,其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单单从植物区系的种类数目看,我国就约有3万种,仅次于世界上植物区系最丰富的马来西亚和巴西,居世界第3位。另外,我国的许多特有种在世界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拥有的如此巨大的一个植物基因宝库的情况下,我们一方面应当思考如何利用基因资源优势,合理开发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和促进国内林业育种行业发展,进而加速我国林业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应当加强对植物基因资源的保护,防止“生物偷盗”行为的发生,保护林业植物的多样性。

1.2 满足林业的多功能性

林业是通过对植物的选育、栽培、种植,来生产出满足人类社会需要的各种原材料,创造出大量的经济价值。林业植物品种的选育和改良工作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付出几代人的努力其次,林业除了经济价值以外,还具有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一方面,森林给人以美的享受,是人们放松心情、踏青旅游的好去处,同时也是人类文学艺术创作的重要源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到森林中享受人与自然的交流显得愈发珍贵,森林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另一方面,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流失和防灾减灾,促进农业稳产高产等功能。因此保护林业的植物可以很好的发挥其多功能性。

2 加强林业植物保护的方法

2.1 完善林业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法制建设是植物保护的最基本、最有效的工作之一,只有健全法制,才能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并对破坏资源者实行有效监督和法律制裁。自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在全国各省(区)划定天然森林禁伐区,保护自然植被以供科学研究需要”的提案开始,我国政府先后已颁布了多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法规。1963年,国家颁布的《森林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保护稀有珍贵林木”。近年来,国家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在完善己颁布法律的同时,国家还将颁布有关植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的同时,要结合相应的地方性植物保护法规,使植物保护工作走向以法保护的道路。对破坏保护植物行为要严厉打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人们认识到如果破坏保护植物就会像猎杀保护动物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2 加大对林业植物的保护管理力度

加强保护区管理,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机构,同时还要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目前我国对林业植物管理保护的人员较少,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管理保护的工作人员,对林业植物严加保护,防止一切人为破坏活动的发生,使林业植物保护管理的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2.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

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大植物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强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有关植物资源管理和提高野生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法制观念。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展览会等开展宣传,使人们认识保护植物的重要性、保护的基本方法及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交通要道、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各城镇建立、张贴永久性警示牌及宣传品,并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们懂得保护自然、保护森林植被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2.4 积极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要保护好森林植被就必须加强森林防火,因为火灾是森林植被的大敌,一次过火就会给森林植被带来毁灭性破坏,甚至是短时期内无法恢复自然状态。火灾也会给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带来破坏,因此必须加强防火工作以保护森林植被。根据现有防火现状,应完善交通、通讯、扑火、缭望、预测预报等防火设备和装备;在林业保护管理局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护林站,配备护林人员;并在各级之间设立专用防火通讯装置,发现火情及时报告,迅速扑灭。

2.5 严防环境污染,保护植物生境

植物的生活需要适宜的环境,一旦生活环境遭受破坏,将必然对植物的正常生长发育造成影响。对于水生植物,要注意保护水源免受污染,使水生植物能正常繁殖,故防止林叶植物生长的周边地区的环境遭到污染也应是植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 结束语

总结以往对林业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通过再查办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促进林业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以便有效、及时地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行为。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必须要对林业植物进行保护,避免林业植物的破坏和灭绝,同时保护植物的多样性,以期达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参考文献】

[1]许再富.中国植物园保护稀有濒危植物的现状和若干对策[J].农村生态环境,2005.

[2]何友均,崔国发等.濒危物种保护方法研究进展[J].生态学报,2004,24(2).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2

1园林保护的创新理念

(1)园林植物由于种类比较多,因此,有害生物与普通的农作物和果蔬相比,也更为复杂和多样,对园林保护的管理显然也就更为困难。(2)园林植物的种类比较多,就决定了它们生物生态性的差别是非常大的,虽然对植物的管理手段及措施具有相同性,但是复杂的园林植物习性的差别导致在管理措施方面,与单纯的农作物和果蔬花卉相比,有着千差万别。比如,由于单纯的农作物在品种方面的一致性,可以用同样的农药和同样的方法来管理类似的病虫害,可是对于园林植物来说,很难达到这种统一性。因为不同的园林植物对同一种农药的反应是不尽相同的,有些园林植物比较脆弱,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由于园林植物存在的地点具有特殊性,大多在城市中,因此,不宜适用大规模的化学农药,这样会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安全。所以,园林植物的保护手段与单纯植物群落的保护手段相比,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3)园林植物生长的环境与农作物和果蔬植物不同,与人们的生活和休息息息相关,因此,对园林植物的管理和保护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要考察有害生物有没有达到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和发育的程度,这种程度不是通过肉眼就能够看出来的,与农作物和果蔬植物相比,园林植物比较脆弱。其次,园林工作者的常规管理和保护是与农民不同的,当有害生物达到一定的标准时,园林工作者必须进行管理,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而且在管理手段和措施的专业性方面,园林工作者的要求也比较高,兼顾园林植物的健康安全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要优化选择管理的方法和措施。(4)针对珍稀和古老的园林植物,要用特殊的手段来加以保护,这是园林保护措施需要提高科技含量的地方,是每个园林保护科技工作者和普通工作者应该共同面对的问题。

2园林植物保护的技术措施

2.1枝干伤口的治疗园林植物的枝干一旦出现伤口,必须及时治疗,目的是避免伤口扩大而带来的植物生长发育问题。如果是病虫害导致的伤口,应该用刀具把伤口周边的区域削平滑,用药剂消毒。2.2补树洞园林树木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伤口长久不愈合,长期外露的木质部会逐渐腐烂,形成树洞,严重时会导致树干内部中空,树皮破裂,一般称为“破肚子”。为了防止树洞继续扩大和发展,要及时修补树洞,主要办法有开放法、封闭法、填充法等。2.3吊枝和顶枝顶枝法在园林植物上应用较为普遍,尤其是在古树的养护管理中应用最多,而吊枝法在果园中应用较多。大树或古树如倾斜不稳或大枝下垂时需设立柱支撑,立柱可用金属、木桩、钢筋混凝土材料等做成。2.4涂白园林植物枝干涂白,目的是防治病虫害、延迟萌芽,也可避免日灼危害。如在果树生产管理中,桃树枝干涂白后较对照花期能推迟5天,可有效避开早春的霜冻危害。因此,在早春容易发生霜冻的地区,可以利用此法延迟芽的萌动期,避免霜冻。2.5桥接与补根园林植物的桥接是在植物遭受病虫、冻伤、机械损伤后,皮层受到损伤,影响树液上下流通,会导致树势削弱。此时,可用几条长枝连接受损处,使上下连通,有利于恢复生长势。

3结语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3

关键词:宜宾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城市是人类最主要的生活空间,亦是人类彻底改造自然的一种人居环境。在城市生态规划中一条重要的原则是乡土及生物多样性原则(Native diversity),它强调城市绿地系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后堡垒之一,城市绿地系统的保护与建设已经引起社会的日益关注,因为它是城市生态系统的还原组织,在城市生态规划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城市绿地作为生物的栖息之地,其结构与动态都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密切相关。

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是生物(以植物为重点)多样性保护规划,研究范围是市域――宜宾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两区八县,全境面积1329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宜宾市中心城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翠屏区、南溪区和宜宾县,现状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1268平方公里。通过对宜宾市生物多样性的调查,了解其资源状况、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缺点,提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原则和目标,探讨不同空间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和规划布局。

1 宜宾市自然概况和生物(以植物为重点)多样性总体现状分析

1.1 宜宾市自然概况

宜宾市位于四川盆地南缘,地处金沙江、岷江和长江的三江交汇处,属于四川、云南、贵州三省结合部,被誉为“万里长江第一城”。市域东西最大横距153.2千米,南北最大纵距150.4千米,总面积约13283平方公里,素有“川南形胜”的美誉。地貌以中低山地和丘陵为主体,整体地貌呈西南高、东北低的态势。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低丘河谷地区兼有南亚热带气候特征,立体气候明显。

1.2 宜宾市生物(以植物为重点)多样性总体现状

1.2.1 物种多样性现状

宜宾市植物物种较丰富,是“植物王国”、“香料之都”、“药物宝库”、“茶叶世界”、“天然竹海”。全市拥有乔灌木86科205属435种,竹类13属59种,属国家或省级保护的树种有22种,其中有6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银杏、伯乐树、珙桐、光叶珙桐、红豆杉、苏铁;12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厚朴、水青树、红椿、香果树、桫椤、梓叶槭、油樟、润楠、楠木、红豆树、任豆,4种国家三级保护野生植物:川桂皮、化香树、鹅耳枥、罗汉竹。全市现保存各类名木古树1065株。

1.2.2 遗传多样性现状

宜宾具有极为丰富的生物资源,因此其遗传多样性也非常丰富。宜宾市目前的遗传多样性仅仅还只依赖于物种的多样性,并未建立细胞库、基因库等保护遗传信息的相关机构。

1.2.3 生态系统多样性现状

由于多样化的地貌和气候类型,为生态系统的多样化创造了条件,全市境内主要有森林、湿地、农田以及城市等多种生态系统类型,包括各种低山常绿针叶林、阔叶林、竹林植被群落,亚热带阔叶林、灌丛、草丛植被群落,亚热带水果植被群落,亚热带竹林植被群落等。

1.2.4 景观多样性现状

由于宜宾独特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气候条件决定了其具有丰富的自然景观,景观多样性表现出丰富的层次。此外,宜宾市城市绿地涵盖了生态绿地、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多种绿地类型,使得城市绿地的景观类型呈现出丰富多样的特点。

1.3宜宾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宜宾市生物多样性总体现状的分析研究,总结出其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6点:

(1)绿化植物种类单一,绿地结构简单;

(2)景观绿地的破碎化和片段化;

(3)自然生态系统弱,人工生态系统占主体;

(4)城区绿地组成结构不完善,空间布局不均匀;

(5)生态环境恶化,限制生物多样性发展;

(6)乡土植物保护的公众意识较弱。

2 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原则

2.1 科学分区原则

根据区域范围高程,坡度,坡向,植被等各项因素的影响,分析区域范围敏感性,并依据敏感性的高低进行敏感性分区,划分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

2.2 保护优先原则

根据规划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特点和物种濒危程度,优先保护对维护整体生态平衡有关键作用的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古树名木及面临严重破坏的生态系统和原始生境,最大限度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

2.3 地域性原则

规划要根据规划区实际情况,保护对象的分布状况,保护和构建具有地域性特征的生态系统,充分挖掘开发利用好乡土植物,反映地域生态特征。

2.4 景观生态原则

以景观生态学理论为指导,创造差异化生境明显的缩影式景观,增加生物共存和密集程度。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网络系统,充分发挥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和服务功能。

2.5 分类保护原则

对生物资源的保护主要采取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两种,就地保护为主,迁地保护为辅;就地保护的措施是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化遗址等,而迁地保护则是利用少量的生产绿地,如苗圃、花圃和城市公园等场所。两者做到统筹兼顾,并与生境的保护相结合。

3规划目标

2.3.1 近期目标

采用建立宜宾市植物园、花木基地和珍稀植物迁地保护中心等方法,收集和保护乡土园林植物种群,强化乡土植物的引种、栽培、驯化与珍稀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园林植物从400种增加到600种,其中乡土树种占到50%以上,突出地方植物群落的景观特色,使景观结构更加合理并促进鸟类等野生动物在城市绿地等植物群落中繁衍、生息,初步建立起乡土植物收集、保护和繁育的研究体系,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较强的技术支撑。

2.3.2 中长期目标

进一步丰富城市绿地的生态类型及其植物种类,有意识地增加鸟类的栖息地、动植物迁地保护数量和种群;同时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外来物种的管理,全面提高宜宾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水平。园林植物种类力争达到700种,其中乡土树种占到60%以上。

2.3.3 远景目标

继续强化城市生物多样性规划的实施,达到城市绿地生态类型齐全、生物多样性结构合理的目的,使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类达1000种,其中乡土树种占70%以上,建立起地方特色显著、城乡绿地系统相互融合,生物多样性特征明显的山水园林城市。

3 不同空间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4.1 生态敏感性分析

生态敏感性是指生态系统对人类活动干扰和自然环境变化的反映程度,说明发生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难易程度和概率大小。敏感性高的区域,生态系统容易受损,应该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建设的重点,也是人为活动受限或者禁止地区 。

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主要支撑手段,采用具有强大空间数据处理分析功能的GIS软件和遥感图像处理软件ERDAS为平台对宜宾市市域和中心城区范围进行生态敏感性分析,并且运用景观生态学原理和城市空间发展格局理论,以此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的科学依据。

4.1.1 市域生态敏感性分区

宜宾市市域生态敏感性分为四个等级。市域南部地形较复杂,植被完整度高,生态敏感性高,自然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也是生态敏感度较高的区。由南向北为山地,丘陵,平原;生态敏感性也呈南北向递减分布。在城市建设区范围生态敏感性最低。基于空间分析得出市域生态敏感性分析图,将宜宾市敏感性分为四大区即高敏感区、敏感区、较敏感区和低敏感区。

高敏感区――生态功能保护与禁止开发区,包括西南部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水源保护区。该区生态最敏感。环境最脆弱的区域,其自然条件较好,具有丰富的动植物种类,是宜宾市重要的就是保护区域及生态屏障。

敏感区――生态功能保护与限制开发区。主要以林业用地、农业用地和牧业用地为主,为过渡带,此地区自然条件较复杂,植被长势较好,是生物多样性的连接纽带。

较敏感――生态功能协调区,主要为农业用地和牧业用地。该地区地形较简单,植被受到一定程度的人为干扰与破坏。动植物物种多样性较低。

低敏感区――生态功能协调区,引导建设区。主要为城乡建设用地,植被受人为干扰破坏较严重。是生态敏感性低的区域。该区主要进行迁地保护与生态修护。

4.1.2 中心城区生态敏感性分区

宜宾市中心城区生态敏感性也为四个等级。基于空间分析得出中心城区生态敏感性分析图,将城区生态敏感性分成四大区,即高敏感、敏感区、较敏感区和低敏感区。

高敏感区――生态培育、生态建设的首选地。包括城区内主要的自然山体、水源保护区。自然条件较好,生态敏感性较高,具有丰富的动植物种类,是宜宾市城区范围内主要的生态屏障。

敏感区――该区植被受到一定程度的人为干扰,但该区在城区生物多样性维护上起着联结纽带的作用。该区主要以林业用地为主,规划时应该提高绿化覆盖率,增加生物栖息的场所。

较敏感区――该区以农业用地为主,生态敏感性较低,自然条件较差,受人为影响较大,动植物各类和生物多样性较低,对该地主要进行迁地保护和生态修护。

低敏感区――主要为城市建设用地,生态敏感性低,受人为干扰和破坏极大。对该地部分区域主要进行生态修护。

4.2 市域生物多样性分区保护规划

4.2.1 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以生态高敏感区为主,包括宜宾市西部和西南部的大部分地区,如屏山县、珙县、高县、筠连县和兴文县等地。该区域多属中山地貌,目前自然环境的整体状况保存较好,因而本次规划将该区作为宜宾市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育区。此类区域生物多样保护的要求是维持其原有的生态过程和植物演替过程,除特殊情况(如出现森林火灾、大规模病虫害等)外,一般应尽量减少人工干预。具体工作的方法,可采用按生态承受能力设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的方法,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护和管理,控制外来物种的进入,以达到保护生态、维持生物多样性水平与特征和发展自然旅游的双重目的。

4.2.2 丘陵生物多样性培育区

以生态敏感区为主,主要包括宜宾市东北部和东部的整个市域低山和丘陵地带,如南溪区、江安县等地。就整个市域的角度看,该区域气候温和,热量充足,雨量充沛,无霜期长,适合植物生长且有一定的植被丰富度(如越溪河省级风景名胜区、越溪森林公园、云台山森林公园和青峰寺森林公园等地),但由于长期人类开发建设的影响,该区域自然生态状况破坏较大,宜将该区作为生物多样性的抚育区。此类区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要求,一是保护目前生长状态较好的天然林,采取封山育林、限制旅游人数、控制建设用地选址与规模等手段,力争现有天然林质量不再降低、数量稳中有升;二是对目前质量较差的林地加强抚育,同时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按照周边自然山林的植被构成状况补充毁损的林木,提高生物多样性水平。

4.2.3 平坝及城镇生物多样性恢复区

以生态低敏感区为主,主要包括宜宾市域城镇体系涉及的各级城镇规划区,尤其以宜宾中心城市和区域二级城镇以上的城镇建设区为主。从分布上看,此类区域穿插在市域山地和丘陵之中,呈散点分布状态,并与周边自然环境有较多交叉.相对于整个市域,此类区段的生物多样性一般较为贫乏,物种相对比较单一,宜作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区。此类区段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除全力保护城镇周边残留的少数森林斑块和特征性绿地外,主要是控制区域存在的农业面源污染,杜绝高污染的工业门类布局,以便为该区域的植被恢复和生物多样性水平的逐步提升创造条件;在城镇建设的过程中积极采用乡土树种、改变城镇绿化单纯追求园林绿化色彩美和形式美的现状,尽可能在城镇周边山系、城镇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处模仿自然,组织较多植物组成的、乔灌草搭配的生态群落,使城镇内部的生物多样性水平逐渐得到提高。

4.3 中心城区生物多样性分区保护规划

4.3.1点

(1)区域主体、自然环境特点与多样性状况

点――面积和范围都比较小,绿化形式较为简单,树种和生物多样性不丰富。主要以城市中街头、广场、道路、防护绿地等范围面积较小的绿化单元为主体。

(2)保护措施

①尽量增加点状绿化的数量,使整个城市绿量增加;

②选择抗性较强,对有害气体和物质具有较强吸收能力的树种,增加城市生态效益,从根本服务于整个环境改变;

③尽量模仿自然的生境,采用自然的植物群落,提倡乔灌草合理的搭配。

4.3.2线

(1)区域主体、自然环境特点与多样性状况

以线状或带状形式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块状绿化间的连通性,影响块间物种、营养物质和能量的交流。线状绿化给物种的空间扩散提供一个连续的网络系统,可以增强体系的连接性。在本次规划中,该部分主要由河流廊道、主要道路绿化组成,并且绿色廊道的宽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表1)。由于宜宾市水系分布范围广,其作为主要“线”状系统,河流滩谷更是部分生物生存的必要环境,因此对河流廊道的保护和规划尤其重要。

表1 绿色廊道宽度控制范围

名称 宽度 作用

河岸植被带 ≥30米 降低温度,增加河流中生物食物的供应,控制水土流失,有效过滤污染物。

道路绿化带 ≥60米 满足动植物迁移、繁衍和传播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环城区防护林带 600-1200米 减弱城市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创造自然化、物种丰富的景观结构。

高速公路两侧防护林带 50-100米 给动植物物种交换建立通道,满足动植物迁移、繁衍和传播,降低斑块的破碎度。

国道、省道、快速路两侧防护林带 20-50米 同上

铁路两侧防护林带 20-50米 同上

区域水源保护生态敏感区 水系及沿岸150米范围 减少水土流失,保证水源质量以及城市用水安全。

(2)保护措施

①沿河流廊道增加滨河公园,线状绿地,增大河流廊道的宽度,重视对水生生物的培育和应用,不仅从观赏性更从生态学的角度出发,模仿自然生境,提倡乡土植物的运用和乔灌草多层次合理配置,尽可能少用纯林、草坪,增加园林植物品种。

②对于道路绿化,应当按道路,所处位置,合理规划树种,或实施一街一树的道路绿化建设方法。对有隔离带的道路,配置时除了满足行车安全外,应当实施多层次绿化,增加道路绿量,对整个中心城区的保护起到积极的协调作用。

4.3.3块

(1)区域主体、自然环境特点与多样性状况

它的类型、形状、面积、数量、组合、动态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产生影响,其组合与数量影响着其景观功能的发挥,是城市的不可或缺的生态屏障,在宜宾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最终形成遍布城区的“绿岛”。

该范围块状绿化主要包括几个类别:第一,城市公园类:市级公园和区级公园。第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第三,主要为周边自然环境的原生态程度高,人为破坏活动较少,保留有较多原始生境栖息地的生态绿地区域,是宜宾城市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区域生态平衡的关键区域,是宜宾城市的不可或缺的生态屏障,在宜宾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2)保护措施

①生境与生物多样性恢复重建

在公园建设规划中,重视对自然生境的恢复;在生境的保护基础上,对现有的次生灌丛开展森林恢复重建,增加植物多样性;对低效的单一的人工林进行疏伐,降低乔木层密度,补植乡土阔叶大苗,促进复杂的生态系统与丰富的物种生存环境的逐步形成;沿河流湖泊水源涵养林等生态公益林与村落生态环境的建设,以提高区域植被水源水土保持能力,恢复植被。在满足公园休闲娱乐等社会功能的同时,尽可能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供较为完整的生态环境。

②完善现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强化管理

一些保护区虽然开展了有效的保护,但由于生境相对孤立,物种交流不畅,需要将本区域进行更为细致的总体规划,建立增加保护景观斑块,通过廊道规划与建设,将各类保护区有效联结。完善保护区不健全的管理机构,增强执法力度。

保护现有生态系统和特殊生境,如山地生态系统等典型生态系统,湿地、河流、湖泊生态系统等;保护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其他生境和物种,如择伐森林、次生灌丛、放牧场、农田等广大地区的生物多样性需要结合天然林保护工程与退耕还林工程,强化管理。

4.3.4面

(1)区域主体、自然环境特点与多样性状况

主要是在规划中占面积最大,链接度最强,对景观控制作用最强的景观要素,作为背景,控制和影响着生境斑块之间的物种迁移。本次规划中主要由农田、农林模式、林牧业用地组成。

(2)保护措施

主要以保护农田生态系统和农业景观为主,大力营造各类水土保持林、速生林,调整优化树种结构,完善提高农田林网,全面提高生态系统和农田景观的多样性建设。强化对农田生态系统的管理,防治源污染。

结语

通过本次宜宾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的编制,针对其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6点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法。首先,建立点、线、块、面相结合的城市生物多样性网络,在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河流等的建设过程中,配置多层次、混交复层结构和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植物群落,注重乔、灌、草以及层间植物的多层次搭配,组成近似天然的植物群落。其次,在空间布局上,以中心城区与周边8个县为核心逐渐向外扩展,形成迁地保护向就地保护过渡的分布格局;市域内人为干扰较小的山地及各类保护区等区域作为以林地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为主的生境及乡土生物多样性就地保育中心,而中心城区与周边8个县则以园林绿地多样性及乡土生物多样性迁地保育为重点。最后,严格执行绿地系统规划,控制城市绿线,确保生物多样性规划落到实处,以广泛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普活动、政策宣传和强化法律的方式呼应生态园林城市的发展目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建立起宜宾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

在今后的城市生态建设中,应针对现状存在的某些不足,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加以解决。唯有如此,城市生物多样性特色才能获得更好地运用,城市化进程才能更好地迈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俞孔坚. 从世界园林专业发展的三个阶段看中国园林专业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J] . 中国园林,1998 ,14 (1) :18 - 21.

[2]McNeely J A, Miller K R et al. Conserving the world’s biological diversity. Gland, Switzerland, 1990.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4

关键词:羊草(leymus chinensis)群落;物种多样性;相关性

中图分类号:q948.1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11-2599-04

放牧和刈割利用是最重要的人为干扰因子,也是影响草地生态系统特征的主要因子。有关放牧、刈割与草地植物群落特征和物种多样性的研究已经有许多报道。刘志民等[1]研究指出,放牧和刈割是两种高度复杂的干扰方式,对植物群落既具有直接作用又具有间接作用。放牧对植被的正面作用主要表现在牲畜通过其践踏行为将粪便和土壤混合,在饮水点周围创造了富集营养的斑块,这些斑块促进了在低度干扰区稀见和不见的一年生植物的繁衍。刈割减少了牧草间的竞争,对草地凋落物积累的影响显著。对于刈割干扰的问题,刘美玲等[2]的研究结果表明适度刈割不仅能保证畜牧业发展,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植物的再生生长潜力,有助于植物的更新演替。

1 研究区概况

研究区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草甸草原自然保护区,是大兴安岭西麓丘陵向蒙古高原的过渡区,处于北纬49°33′49.4″—49°43′20.8″,东经118°50′15.7″—118°58′21.2″,海拔695~787 m地带。属中温带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年均气温-2.4 ℃,最高、最低气温分别为36.17 ℃和-48.5 ℃;≥10 ℃年积温1 580~1 800 ℃,无霜期110 d;年平均降水量350 mm,多集中在7~9月且变率较大[3,4]。土壤为暗栗钙土。地带性植被为羊草草甸草原,主要优势种有羊草(leymus chinensis)、贝加尔针茅(stipa baicalensis)、寸草苔(carex duriuscula)等。

2 研究方法

2.1 试验方法

2010-2011年的每年8月中旬,在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草甸草原自然保护区中选择羊草群落植被、土壤和地形条件相对一致的地段取样研究,设置了羊草放牧、羊草刈割2个不同干扰因素的样地。每个样地随机取1 m ×1 m样方,分别做10个重复,调查群落的种类、盖度、高度、密度及物种多样性,样方间距离为20 m。植物群落物种高度采用直尺测定;植物群落种盖度和植物种数采用目测法测定;植物生物量采用齐地面刈割,并分种存放于信封袋中,同时将凋落物分别收集于信封袋中,带回实验室自然风干后分别称量其干重。

2.2 数据处理

3 结果与分析

3.1 羊草群落不同干扰下各物种组成变化情况

羊草群落不同干扰下各物种重要值变化情况见表1。由表1可见,刈割干扰下羊草群落的物种数比放牧干扰下的多,羊草放牧区的物种数比羊草刈割区的少了45.5%。羊草群落在刈割和放牧干扰后,羊草的重要值均很高,其建群种没有发生改变,但放牧区羊草的重要值比刈割区的高18.3%。羊草刈割区物种组成除建群种羊草属于禾本科植物以外,多以豆科和蔷薇科植物居多。其中,豆科植物如斜茎黄芪(astragalus adsurgens)、野豌豆(vicia cracca),蔷薇科植物如鹅绒萎陵菜(potentilla anserina)、轮叶萎陵菜(potentilla verticillaris)等均未出现在羊草放牧区。

3.2 不同干扰下羊草群落生物量的变化情况

由图1可见,不同干扰下羊草群落生物量的变化显著,刈割区的生物量明显高于放牧区的生物量。

3.3 不同干扰下羊草群落α多样性指数变化情况

3.4 不同干扰下羊草群落物种多样性与植被特征关系

4 小结与讨论

放牧和刈割两种干扰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草甸草原自然保护区羊草群落物种的多样性变化[9]。由羊草群落物种组成变化情况来看,羊草群落受到干扰后其建群种的重要值很高,优势种没有发生改变或变为亚优势种,说明群落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群落较为稳定[10,11]。

李凯辉等[12]研究得出,新疆天山巴音布鲁克草原在小的空间研究尺度内,草地植物群落物种多样性指数受丰富度指数的影响较大

。地上生物量与margalef指数和shannon-wiener指数呈负相关关系。武彦朋等[13]研究指出,无论是在群落尺度上还是在区域尺度上,青海湖内陆高寒湿地物种多样性指数与地上生物量均呈显著的负相关。

由羊草群落生物量变化情况来看,刈割区的生物量明显高于放牧区的生物量;由羊草群落α多样性指数的变化情况来看,刈割区margarlef丰富度指数和shannon-wiener多样性指数均高于放牧区。

通过分析物种多样性指数与群落植被特征之间的相关关系得知,在两种干扰方式下,群落地上生物量均与shannon-wiener多样性指数和simpson多样性指数呈负相关关系,即地上生物量越高,shannon-wiener多样性指数和simpson多样性指数越低。在刈割干扰下,群落地上生物量与pielou均匀度指数呈正相关关系,而在放牧干扰下则相反。

综上所述,刈割可以增加羊草群落的物种数和地上生物量。采用单一的干扰方式并不能达到对草原自然保护区的科学保护和利用。由于人为刈割对植物没有选择性,而放牧干扰则因为动物对植物的选择性采食以及动物的排泄物和不同程度的践踏都会影响植物的生长,从而间接地影响群落的物种多样性和植被特征。建议在不同干扰对草原自然保护区群落物种多样性的影响方面还需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例如从放牧与刈割的顺序、刈割与放牧的各自强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将各种干扰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和完善保护与利用机制,以达到对自然保护区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刘志民,赵晓英,刘新民.干扰与植被的关系[j].草业学报,2002, 4(1):16-19.

[2] 刘美玲,杨 持,张新时,等.不同轮割制度对典型草原主要种群的影响[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2(1):7-9.

[3] 何 峰,李向林,万里强.生长季降水量和刈割强度对羊草群落地上生物量的影响[j].草业科学,2009,26(4):28-32.

[4] 《中国呼伦贝尔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编委会.中国呼伦贝尔草原有害生物防治[[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7-13.

[5] 杨 持.生态学[m].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24-127.

[6] 杨 持.生态学实验与实习[m].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89-92,198-199.

[7] 章家恩.生态学常用实验研究方法与技术[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88-92.

[8] 王 银,刘英俊.呼伦贝尔植物检索表[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9] 郑晓翾,王瑞东,刘国华.呼伦贝尔草原不同草地利用方式下生物多样性与生物量的关系[j].生态学报,2008,11(3):10-12.

[10] 刘东霞,卢欣石,李文红.呼伦贝尔退化草地植被演替特征研究[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8(8):5-7.

[11] 李荣平,闫巧玲.放牧与刈割对科尔沁草甸植被演替的影响[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6(3):180-184.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5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从申请年份来看,1999年申请量为115件,2000年为112件,2001年为227件,2002年为290件,2003年前七个月的申请量已达到218件,有望突破300件。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872件,蔬菜55件,果树23件,花卉11件,牧草1件,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

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其申请数量分别为577件和266件,占到了申请总量的87.6%;其他为教学单位78件,国内个人申请28件,国外企业申请13件。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6

有一种观点认为,给早期基因产品授予专利会阻碍产品的发展,因为,“认为发现基因在技术上变得太容易的人在增加,并且专利制度可以给予发明人一大笔开发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回报和更大的‘最终’产品的贡献回报,以致人们对一些已授权的在早期阶段研究中的基因专利不进一步开发成第二代基因产品。”⑤他人也无法利用该专利继续开发。这是一种误解。近年来,由于技术的进步,发现基因是容易些了,上回报和期待的回报相对说是“有利可图”的。但是,并不是无本万利”之道。如果真是“开发易”,“回报大”,那么,必然导致大批生物研究、开发机构涌入,基因专利之回报,就会成为“社会平均合理的利润”。“早期产品得不到深开发”的情形有可能出现,但是,并不会妨碍社会技术进步,更不是专利制度之错。如果说,深开发产品是社会需求,有利可图的话,专利人自己也会去开发;如果专利人不再深开发,他人也可去继续开发,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赋予了他人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他人专利的权利。另外,并不是说他人对早期产品专利技术的改进和发展,必然会导致侵犯该专利的结果。如果后一改进技术与早期产品专利并不存在技术上的从属关系,就不存在侵权。如果后一改进技术同时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同样可获得另一专利。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1994年的判例就已解决了此。该判例认为:使用一种部分缺失形式的同样的蛋白质的产品并没有侵犯了全长蛋白质在以及疾病使用上的一种专利。①实质上,基因早期研究阶段的专利并没有阻碍基因技术和产品的发展。

还有观点认为,给予植物专利保护,不利于农业技术的推广,即社会损失太大。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对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丹麦、瑞典等国。②这些国家的林业、农业依靠专利制度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尤其在基因农业,给予植物专利保护更为重要。虽然,我国现行专利法对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在界,学者们都认为这是暂不授予,主要考虑我国还是农业国,植物的专利不利于农户的种植,特别诸如粮食的品种。笔者认为,从宏观和长远看,这是不利于我国农业提高含量,走向高新技术化的,最终无法以形式体现我国农业科技的知识产权。从目前我国农业现状看,假种子市场很大,坑农事件时有发生,且涉及的受害农户越来越多,受害农田面积越来越大,导致假种子集团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直接危害了广大农户的合法利益。这无不与缺乏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保护有关。其次,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植物品种的生产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并且,依该法第11条之规定,该专利方法的保护可涉及到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是说,还是有部分的植物新品种受到了专利的保护。那么,这种保护是否不利于“农业技术”的推广,即“社会损失太大”呢?就专利制度的社会作用而言,答案应该是明确的。再次,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至1999年7月,已有水稻、玉米、大白菜等154件植物新品种分别向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申请保护。③按照该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权人的生产权、销售权、转让权等权利相当于专利权,在保护期限上,最低保护期15年,还高于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④事实上我国已经开始对植物品种进行相当于专利法律权利的保护。考虑到农民的利益,该条例还规定了“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使用费,属合理使用,不为侵权行为。此规定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时,在保护权利人的同时,充分兼顾社会利益(事实上,靠科技致富的农户已从植物新品种中得到了甜头,许多农户自己已不繁殖种子身苗,而是直接从种子公司购买。瓜农年年购西瓜种子就是最好的例子)。可见,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是合理的,同时也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项行政法规,要达到高层次的保护,还要重新立法,或由人大通过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或将植物新品种归入专利保护。其实,归入专利保护也是可行的,可避免多机构审查、授权。同时,法律的滞后,对包括植物基因技术在内的植物技术的发展是不利的。

二、基因的专利法律保护

在基因专利法律保护方面,尽管始终存在许多争议,但基因的专利法律保护却在积极、小心谨慎、稳妥地发展。198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查克热巴提案中,首次对发明是“来自人为单细胞生物基因的细菌”(一种能够分解原油多种成分的人工遗传工程的细菌)本身的权利要求予以专利法律保护,扩展了可取得专利权的主题,重申“包括阳光下人造的任何东西”都属可取得专利权的主题。-23-程碑之一。我国国家专利局颁布的1993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 6 2已有关于“涉及新的微生物的申请”的规定。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LPs)第27条第1~3款的规定,除违反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德、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等外,“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都可申请专利。微生物、非生物方法和微生物方法不在排除范围之内,可以获得专利保护。欧洲会议和欧洲联盟理事会考虑到“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广泛的产业领域正发挥日益增长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基因工程领域,R&D(研究和开发,笔者注)需要相当数额的高风险投资,并且因此只有充分的法律保护才以能使他们盈利;”鉴于此和其他原因,欧洲会议和欧洲联盟理事会经过10年的酝酿,于1998年7月6日通过了《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欧盟《保护指令》),并于当月30日生效。①其大多涉及基因专利保护的法律问题。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立法,发展了基因专利法律的理论和实践,鼓励与促进了基因的研究和开发,基因产业方兴未艾。各国为防止基因外流,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基因库。各国争先恐后地加紧基因的基础研究,破解生命的密码,抢先拿到基因相关的“知识和财富宝库的金钥匙”,并依照国内法和国际法之规定,取得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

(一)基因专利的种类

1 基因方法专利。方法专利属于发明专利,包括基因的提取、改变、保存、携带、繁殖等方法。但为某一特定基因而繁殖生物体的方法,必须是微生物方法或非生物方法,生物之方法被排除在可取得专利性之外。如产生动植物品种,是靠其生物的自然繁殖之方法,不可申请方法专利。

2 基因产品专利。基因产品专利属发明专利,最常见的是基因药物产品、基因食品产品、保健品产品等等,假如制成品符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就可申请专利。

3 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专利。动植物新品种专利也属发明专利。在我国,动植物新品种暂不属受专利法保护的范围,所以不可申请专利,植物品种由单行条例保护。欧盟《保护条例》第4条也规定“植物和动物品种”“不具有专利性”。不过,该条同时规定,“有关植物和动物的发明,如果其技术可行性不仅限于特定的植物或动物品种,则它具有可专利性。②如果我国的科研等机构发明了动植物的新品种,可以向能够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国家(如美国)申请专利,以确认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里所指的动植物新品种,是由人工培育产生的。就拿植物新品种来说,与自然界已存在的植物不同之处在于,它是经人工培育成对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大自然既不能重复,也不能在无人帮助下产生的植物。

4 转基因微生物专利。按各国现行专利法,一般都承认微生物的可专利性,“但是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由于属于科学发现,且不具有实用性,所以不授予专利权。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我国专利局《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7 1 2微生物本身的可专利性)。③所以,转基因微生物理所当然地属于专利性范畴。如通过突变、重组DNA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等。当然,这样的微生物申请专利时,须提供菌种交由专利局指定的单位保藏。

5 基因产品的用途专利。新用途专利属用途发明专利。新用途是指此产品已知的通常用途之外,申请人又发明的一种有效用途。如一种基因药物,不管其是否已获专利保护,如果申请人经临床实验发现,此药除对已知的疾病有效外,对另一种通常被认为不可使用或未知能使用的特定疾病也有疗效,属该药的新用途发明专利。该专利获授权后,可以排除他人在同样的药物说明书、包装上写明此用途,由权利人独占新用途权。

6 基因本身专利。如前所述,基因的提取、改变、保存等可以申请专利。但是,对基因本身这种“遗传单位”是否具有可专利性,要作具体的。就拿人体基因来说,“……,人体,以及对其某一元素的简单发现,包括基因序列或基因序列的某一部分,不构成可授予专利的发明。”“脱离人体的或通过技术方法而产生的某种元素,包括基因序列或基因序列的某一部分,可以构成授予专利的发明,即使该元素的结构与一个界的结构完全相同”(欧盟《保护条例》第5条1~2-24-条)。①该条对是否给予基因本身专利已经阐述得相当清楚了。

(二)不具有可专利性的主题

决定一项主题是否具有可专利性,主要有这几项标准: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标准,自然法则和自然现象的标准,环境保护的标准等等。TRLPs第27第2款也有如此原则的规定。常见的不具有可专利性的主题有:

1 克隆人的方法。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大会于1997年通过了《人类基因组宣言》,明确指出:“不允许进行任何有损于人类尊严的科研活动。例如运用克隆技术复制人。”这份宣言被称为“在伦理和之间找到了平衡。”②法国、丹麦等欧洲十几国欧委会也于1998年在巴黎签署了《禁止克隆人协议》。

2 改变人的生殖系统基因同一性的方法。这种对人类生殖细胞系统的遗传同一性进行修饰等方法同样与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等是违背的,故也不具有可专利性。

3 为商业和的目的使用人的胚胎。欧盟《保护指令》明确作了此条规定,同样出于上述两项理由。当然,这种排除专利性并不为或诊断的目的而于人类胚胎且对其有用的发明。

4 改变动物遗传基因同一性的方法。如果该方法可能导致动物痛苦,并对人和动物及由该方法产生的动物从研究、预防、诊断或治疗的角度看没有任何实质性医学利益的,这就排除了其可专利性。反之,如有实质性利益的,就是有可专利性。

5 任何阶段的人体,以及相关基因序列等的简单发现。包括生殖细胞在内的在形成和的任何阶段的人体,以及关于其某个部分或某种产品,包括人类基因序列或部分基因序列的任何简单发现,都不能被授予专利。这同时考虑了两方面的,一是人的尊严的捍卫和新生的问题;二是基因序列的简单发现如能被授予专利就背离了专利法的自然现象的科学发现不属法定范畴的主题原则和实用性原则。

6 繁殖动植物的生物学方法。生物学方法属自然法则,不具有可专利性。当动植物的繁殖方法是生物学方法和非生物学方法(包括转基因方法等)结合时,就要审查哪种方法为主。如果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同样不可被授予专利。

7 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动植物品种在相当多的国家暂不属于可专利性主题,我国也是。

8 利用基因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直接作用于人类或动物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各国均不授予专利,主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道主义原则。因此,如基因疗法等治病方法就不具有可专利性。虽然,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存在不同看法③,美国前几年争议也颇为激烈。④显然,用列举方式无法穷尽不具有可专利性的主题,因此,各国专利法和国际条约均作了一些主要原则,以便各国法院或专利局在实践中碰到各类具体问题时,可以用解释原则的方法来指导办案。如解释社会公共道德和人的尊严之捍卫,就可以认定人和动物的生殖细胞或全能细胞中生产嵌合体的方法,不应具有可专利性。

三、中外基因研究合作项目专利权归属讨论

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权利的归属相当重要,尤其是涉及到中外合作项目中基因专利归属的约定。

(一)相关规定及研讨

我国国务院1998年6月10日批准颁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1条确定了“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第2条规定了凡从事涉及人类遗传源的一切活动,须遵守该办法。因此,该办法对基因相关主题有约束力。第17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我国研究机构享有特有专属持有权,外方合作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申请专利或其他形式对外披露。关于中外合作研究开发的专利权,该办法第19条规定,“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双方共有。”至于各自在本国实施该专利的,双方可按协议共同或分别进行。但转让给第三方,须经双方同意,并按贡献大小分利。概括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中外合作对我国境内基因资源进行研究:1-25-我国机构对资源享有特有专属持有权,未经同意,不得申请专利;2 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专利权共有;3 各方可在本国实施专利,但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此办法除共有专利外,没有规定可以约定其他形式的权利归属,如是否可以由中方单独所有。该关于基因专利的归属规定,显然与我国其他之规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上述两规定比较,不难发现,《合同法》对合作开发的专利权归属,明确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自主约定来决定。只有当事人未约定之时,才按法定为共有。而国务院的办法只有一种可能:共有。按《合同法》约定为先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1 专利权归中方;2 专利权归外方;3 双方共有。

就我国境内的人类基因中外方合作研究的知识产权作出特别规定,特别是不允许外方单独享有专利权,以防止将来一切与我国国民健康相关的特需物品都被外方独占、控制,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非常正确的。但排除了合作专利权归中方独享的可能,是否不足?

(二)血样、标本的提供者对由此而产生的基因专利是否享有权利

按传统的法理,血样、标本的提供,只是一种物质的提供,开发方只要支付了对价,研究开发的一切成果总归开发者。可许多习惯做法,血液提供者均为无条件地履行此义务,更谈不上享有后期成果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的出现,在利益的平衡上,向前迈了一大步。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已由契约自由原则、本位原则、智力本位原则、权利共享原则和权利独立分享原则等原则组成,构成了独立原则和补充原则相结合的多元权利归属体系,并且,该仍在发展中。回到本题上,多数国家专利法都规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或雇主)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该单位(或雇主)应该享有专利权。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存在雇佣关系的条件。就血液的提供者而言,特定地区特定的群体存在特定的基因,而其他人是没有的。就此血液、标本等人类遗传资源在基因开发中,是不可缺少的材料,缺了就无法进行此专项课题的研究开发,因而,也可以说是提供了主要的物质条件之一。提供者他们应当在被开发的专利中享有部分权利,即成为共有专利权人之一。至于权利份额大小和众多的提供者如何来行使该权利,这是另外一回事。

这不仅仅是提供者与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更是发展家与发达国家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令人瞩目的全球“基因大战”正在悄然无声地展开。德国某医药公司组织的庞大的搜索小组寻找到了印度南部的能用各种草本植物治疗毒蛇咬伤、哮喘和癫痛病的66岁的摩拉,只花了5美元就从他手里买了草药药方,可是,据瑞士医药公司估计,这张药方的植物基因研究和药物功能开发带来的将是数亿以计的利润。①人类、动物基因资源同样会有如此的遭遇。发展中国家应该注意到这种等于基因知识产权的掠夺行为。不然的话,血液提供者将来为了健康,只能用大笔的钱去购买他人用自己的血液开发出的药品治疗自己的疾病或维护健康。我国政府已注意到了此类问题,国务院颁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我国境内的人类遗传资源,我国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专属持有权;对其研究开发,须由中方报批,共同开发,共享专利权等。

书目:

①姜丹明译,文希凯校:《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知识产权》1999年第2期,第39~43页。

②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67页。

③王岚涛:《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开局好》,《中国知识产权报》1999年7月9日。

④须建楚、朱丹:《论我国知识产权的最新发展———植物新品种权》,《上海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7

关键词:天然橡胶;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1引言

海南省是国内天然橡胶生产最重要的省份之一,目前天然橡胶种植面积已达761万亩,年产干胶39.5万t,产量占全国的一半。海南作为我国天然橡胶的主产区,海南天然橡胶的种植不仅关系到海南农业经济发展,还关系着国防用胶安全。钢铁、煤、石油、天然橡胶是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四大工业原料。

可见,天然橡胶的地位十分重要。在天然橡胶的发展过程中,生态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海南大规模的橡胶种植就对热带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破坏。有些橡胶种植区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因此,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就成为海南橡胶农场的必然选择[1]。

2天然橡胶种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在天然橡胶种植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生态问题。一方面。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掀起了一股植胶热,出现了毁林植胶的行为,导致热带雨林面积的锐减。另一方面,还忽略了天然橡胶自身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橡胶种植区域几乎寸草不生,引起气候土壤的变化以及该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减少。现从这两个方面详细分析,以求正确认识天然橡胶种植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具体影响。

2.1人为原因导致生态破坏

在天然橡胶种植进程中,因为经济利益的刺激,出现了大规模毁林种胶的行为,导致海南天然林遭受严重破坏。环保组织绿色和平近日消息称,基于实地调查及遥感数据分析,海南中部山区的热带雨林在过去10年的时间里消失了7.2万hm2,占整个中部山区原有天然林总面积的近1/4(近100多万亩)。

该组织认为,导致海南天然林大面积退缩的原因主要是违法违规种植浆纸人工林、橡胶林和农业经济作物,以及其他商业开发行为[2]。可见,毁林种植天然橡胶导致天然林面积锐减。与之相伴的是严重破坏了天然林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的功能,也破坏了生物物种的遗传、更新和生态平衡。

2.2天然橡胶的自身属性导致生态破坏

2.2.1对气候的影响

研究表明,橡胶的宜林地正好是热带雨林的分布地。随着橡胶种植面积日益扩大,天然热带雨林逐渐缩小。目前,因为天然橡胶、浆纸林等人工林的种植已经导致海南100多万亩的热带雨林的消失。这种土地利用的变化也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改变,直接或间接造成了区域气候的改变。胶乳70%以上的成分是水,橡胶林没有蓄水的功能,反而需要大量吸水。

据国内热带雨林研究专家许在富的研究显示,橡胶林的水流失量是同面积天然热带雨林的3倍,土流失量则是同面积热带雨林的53倍[3]。天然橡胶吸水的特性,将导致橡胶种植区的气候正在从湿热向干热方向转变。

2.2.2对土壤的影响

在对土壤的影响方面,将天然林与橡胶林相比较,保持养分的效益是相差最大的,天然林是橡胶林的211倍。热带雨林的林冠能有效地增加对降水的缓冲和截留,其截留林外降水较橡胶林高16.75%。橡胶林增大了降水对土壤的溅击和地表径流对林地的冲刷,减低了森林的蓄水能力。单一橡胶园的水土流失及地表径流是热带雨林的40倍。

橡胶林土壤有机物浓度和土壤总氮量浓度及储量都有显著的减少,氮矿化速率也显著降低[4]。这样一来,是土壤变得贫瘠,涵养水源的能力也下降,破坏了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

2.2.3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同时,天然橡胶林里没有灌木,几乎寸草不生。这种林因植物单一的结构也必将导致生物多样性的减少,破坏物种的多样性和稳定性。典型热带雨林样地的植物物种数约为153~171种,但是橡胶园的植物种数不到70种,森林变成橡胶林后,物种丰富度下降了60%[5]。天然橡胶的大量种植破坏了生物的多样性系统,但是天然橡胶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关系着国防安全,其保有量的种植十分重要。所以,急需在天然橡胶的种植过程中进行生态保护,以维护整个海南的生态系统。

3海南天然橡胶的种植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3.1种植现状

据了解,我国天然橡胶总种植面积达1600多万亩,其中有一半在海南。具体数据显示,目前天然橡胶种植面积已达761万亩,年产干胶39.5万t,产量占全国的一半。近10年间,在国际橡胶市场价格的驱动和国家支持政策的带动下,海南天然橡胶得以快速发展[6]。中央财政对天然橡胶产业支持政策中能够覆盖海南省地方民营橡胶和农垦农场橡胶两大系统、所有植胶个人和企业。2013年海南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超16万亩。然而,回过头看,特别是海南农垦通过体制改革真正成为企业后,海南橡胶产业的现状,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好好反思。

3.2存在的问题

海南天然橡胶呈上升的趋势,产量不断增加,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防用胶的安全。但在天然橡胶种植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生态保护问题则越来越严重,具体如下。

3.2.1种植过程中的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空白

对海南橡胶的规范管理,除了适用《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一系列相关的林业法规、规章的规定外,1991年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天然橡胶的保护管理包括橡胶树的种植、培育等生产秩序的保护。对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分别从橡胶林木盗伐及砍伐的禁止、橡胶园的保护及灾害预防工作等方面,对天然橡胶的保护管理作出了规定[7]。这些规定仅是从对天然橡胶种植可能引发一些人为因素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角度出发,对一些对环境不利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忽略了其种植过程中的生态保护问题,即没有注意到天然橡胶种植自身对环境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对一些诸如毁林植胶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并没有进行规制,急需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以保护脆弱的生态环境。

3.2.2种植布局不合理及执行不力

在种植布局方面,存在部分不合理的现象。海南天然橡胶的种植区主要为南部万宁、琼海、陵水、乐东、保亭等县,北部有文昌、临高、昌江、澄迈等县。但是万宁、琼海、陵水、文昌等县,受台风等自然灾害、种植品种以及防护措施不力的的影响,使得每次台风侵袭之后,受害胶树可达数万株,乃至上百万株,开割树受害率有时达到30%以上,造成重大损失。这种严重风害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胶园单位面积保存株数的减少,从而严重影响天然橡胶的产量。1973年9月14日在琼海登陆的0714号台风,风力达60m/s,开割胶树三级以上受害率达24.3%。1996年8月21日在陵水登陆的9612号台风,风力达40m/s,开割胶树三级以上受害率达25%,造成当年减产干胶2.8万t。2005年9月26日在万宁登陆的0518号台风“达维”中心风力55m/s,开割胶树三级以上受害率达42.1%,连同当年严重旱灾,当年减产干胶7.1万t[8]。

同时,还存在种植布局执行不力的问题。2002年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25°以上的陡坡地和20°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影响水土保持的农作物。2005年海南省林业局曾也提出“25°以上坡地种黄金也不行”的口号,可见对生态保护的重视。但在实践中执行不力,在西北部和东南部高海拔地区天然橡胶有些种植在坡度40~60°的陡坡上,极易受台风的侵袭,导致大规模的损失。西北和东南该海拔地区天然的热带雨林次生林资源丰富,在该地区进行大规模的天然橡胶的种植会直接导致原有的热带雨林面积的锐减。对于违反第十一条的规定的处罚,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造林或者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的坡地违法开垦耕种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按开垦面积或水土流失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这种罚款力度显然是不够的,违法成本低,不能有效的抑制在25度陡坡进行不符合规定的种植。

3.2.3缺乏绿色补贴

绿色补贴又称环境补贴,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各国政府采取干预政策将环境成本内在化,对本国企业在治理环境、改善产品加工工艺的投入进行补贴,以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的一种产业补贴。对于天然橡胶的补贴国家也出台了一些措施。2009年6月2日《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对云南、海南和广东三大植胶区内的农场及植胶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实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试点工作。2013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2013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随之,为确保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制定了《2013年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2007年海南试点开办了橡胶树风灾保险。

2010年中央财政对海南橡胶树风灾保险的保费补贴占其总保费的40%[9]。除此之外,还有农资综合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扶贫苗资助等。由此看出,国家对海南天然橡胶种植的补贴政策主要在于提高橡胶质量和激励橡胶种植,其中并没有涉及绿色补贴的项目。鉴于天然橡胶的种植过程中会产生诸如水土流失、破坏热带雨林等环境问题,对其施行绿色补贴很有必要,有利于加强橡胶林对环境的正面影响,减少负面影响;还有利于橡胶林下生物多样性的发展。

3.2.4种植者的生态保护意识不高

近两年随着天然橡胶价格的回升,提高了人们天然橡胶种植的积极性。但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特别是土地资源的限制,适宜天然橡胶种植的面积有限。滥伐热带雨林的情况大有存在,已造成100多万亩的热带雨林消失,威胁着天然橡胶种植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以至于对整个热带雨林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不少村民在边角零星地方见缝插针的种植橡胶的情况。这凸显出胶园选择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这将给橡胶长期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整体经济效益不高。反映了人们不顾对橡胶种植区域的生态破坏的不利影响,盲目开荒植胶,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情形,这是人们橡胶种植生态保护意识低下的集中体现。除此之外,这种生态保护意识不高还体现在,大多数人对天然橡胶种植自身会产生对土壤、气候、生物等严重危害根本没有认识能力。

2014年11月绿色科技第11期4海南天然橡胶种植的生态保护的对策

4.1完善《海南省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海南省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是着眼于对天然橡胶自身保护,其实质是保护橡胶的种植量。但《条例》对天然橡胶种植区的生态保护规定处于真空状态。随着大多数人对天然橡胶种植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认识加深,生态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激烈。通过法规的形式对天然橡胶种植过程中的生态保护问题予以规定,规范天然橡胶种植过程中对生态的损害问题,从而谋求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成为必要。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在《条例》中可规定:天然橡胶在种植过程中应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以破坏性和掠夺性的手段获取天然橡胶种植地,严守在坡度25°以上的区域种植天然橡胶的标准,保护好该区域的热带雨林资源,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以维护整个热带雨林生态系统。

4.2合理布局

尽管天然橡胶对生态环境存在一些不利的影响,但是天然橡胶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又不能毅然放弃。在现有橡胶种植量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布局,不但有利于保障天然橡胶的产量,同时也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海南的东南部是热带风暴和台风频繁登陆地区,为趋利避害优化配置,应实行橡胶发展东退西进的转移战略,在东部地区减少橡胶种植面积,而改种其他热带高效作物;西部地区则增加橡胶种植面积,为提高单产打好基础[10]。同时,因为天然橡胶林与天然林相比,具有吸水性强导致固土能力弱的劣势。所以,应坚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在25°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定。但具体到海南的实际情况,省林业局提出禁止在25°以上陡坡种植天然橡胶。所以,应该严守该标准,严禁在西北部和东南部25°以上海拔较高的地区进行橡胶种植,以达到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热带雨林的生态目标。

鉴于种植布局的执法不力的问题,首先应该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进行修改,每立方米罚款1元以下2元以下,违法成本低下,不能遏制违法行为的滋生。急需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加大处罚力度。其次,还可以建立相关工作人员问责机制。执法不力,不仅与处罚力度不够有关,相关工作人员未切实履行职责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需要建立问责机制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同时,还可以施行奖励机制,对举报违法进行天然橡胶种植的人进行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从反方向促使违法行为得以减少。

4.3对天然橡胶进行绿色补贴

天然橡胶的种植和一般的人工林一样,会产生诸如土壤肥力下降以及涵养水源能力减弱等问题。同时,人为的滥砍滥伐对热带雨林的严重破坏导致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以及整个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失衡。可以看出,天然橡胶的种植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但作为一种关系着国防安全的战略资源,仍然应该保持一定量的天然橡胶的种植规模。这就要求我们在种植橡胶的过程中做好生态保护的工作,以求对环境造成最低的损害。对此,通过对天然橡胶种植业进行绿色补贴,有助于鼓励胶农选择农家肥,减少化肥的使用。同时,提高农民的种植和割胶技术,提高橡胶的产量和胶树的寿命,提升橡胶林对土壤和水资源的正面影响。随着全世界对橡胶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橡胶林的种植规模和范围也不断扩大,而栽培措施又无法得到更好的指导和保护,导致橡胶人工林的生态脆弱性进一步凸现,对橡胶种植业进行绿色补贴,可促使胶农提高栽培措施保护橡胶林生态系统,促进生物多样性的发展[11]。通过对天然橡胶进行绿色补贴,不仅会将改变绿色补贴缺失的这一现状,还会促使胶农采用先进的栽培技术,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从而为保护整个海南生态系统做出贡献。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应当对实施绿色补贴的条件予以规定,比如说可规定因橡胶种植而取得的绿色补贴必须用于恢复橡胶种植区域的生态环境和采用对环境不利影响较小的技术,以求取得生态保护的实效。

4.4建立替代性资源研发应用制度

据之前分析,天然橡胶的种植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加之我国作为天然橡胶的最大消费国和进口国,对外进口依存度达80%,急需研发替代性产品来缓解这一严峻的形式。目前,已有2种植物具有可替代天然橡胶的可行性,分别是银胶菊和蒲公英。银胶菊原产墨西哥北部和美国西南部的半沙漠地区,生产的聚异戊二烯的分子量分布与橡胶树生产的非常接近。据称,银胶菊所产的橡胶不仅质量好,而且含胶量高达植株干重的2帕。因此,这种橡胶有可能取代进口的橡胶。俄罗斯蒲公英原产哈萨克斯坦,根部含有大量的天然胶乳,分子量要比橡胶树得到的大一些,但是也可以用于橡胶用途[12]。与天然橡胶相比较,银胶菊和蒲公英都属于灌木,对自然环境的生态影响较小。特别是银胶菊具有极强的耐旱特性,能广泛种植于沙漠之中。如此一来,不但能够缓解我国天然橡胶紧缺的局势,还可以达到绿化沙漠的功效。现在普利司通轮胎巨头,正在美国西南部开展用银胶菊替代天然橡胶的研究,已正式投入使用,预计2015年前可开始试验性生产。此举如果获得成功,将会进一步验证天然橡胶的可替代资源的可行性,打破天然橡胶不可替代的神话。落实到中国,也应该积极进行天然替代性资源的研究,填补因生态破坏一定程度上限制天然橡胶种植所造成的空缺。

4.5提高种植者的素质

由于天然橡胶种植户整体素质较低,盲目的开荒,用传统、不科学的方法植胶、割胶,忽视胶园管理,不利于天然橡胶产量和质量的提升,也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对此,应严禁非植胶适宜区植胶、毁林植胶,积极促进我国天然橡胶实现标准化生产,大力推广标准生产技术。凭借加强科技生产管理技术,确保橡胶质量。转变以往广种薄收的生产状态,实行科学种植胶树,提高橡胶收益的同时保护好我国海南所特有的热带雨林生态环境。其中,政府扮演了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具体而言,就是应加强天然橡胶种植过程中的生态保护的宣传,组织胶农学习天然橡胶相关的种植和割胶技术,以提高胶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这对于提高海南天然橡胶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无疑都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刘强,毕华,余龙师,等.海南岛橡胶农场可持续发展研究-以三道国营农场为例[J].热带地理,2003(3):241.

[2] 郄建荣.海南中部热带雨林10年消失7.2万hm2[J].共产党员,2012(8):27.

[3] 戴波.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思考[J].产业观察,2012(3):92~95.

[4] 高天明,沈镭,刘立涛,等.橡胶种植对景洪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J].资源科学,2012,34(7):1204.

[5] 吴兆录,杨正彬.西双版纳橡胶种植的正负影响和改进途径[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1,20(6):64~69.

[6] 杨培生,李红梅,陈晨,等.海南省天然橡胶财政补贴支持政策实施情况[J].中国热带农业,2013(3):11~13.

[7] 王丽香.海南橡胶一定种植保有量的法律思考[J].热带林业,2012(4):18~20.

[8] 吴嘉涟.海南橡胶树抗风栽培技术理论与实践[J].海南农垦科技,2006(2):7~17.

[9] 孙荣君,许能锐,黎青松.中国天然橡胶种植业绿色补贴经济分析[J].热带农业科学,2010,30(6):71~72.

[10] 张红,王军,胡,等.海南发展天然橡胶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中国热带农业,2013(5):20~21.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8

关键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积极发展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人队伍,适应国内外品种权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农业部科教司、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品种权及种业科技走出去战略实施研讨会交流材料汇编》

2、邓岩:《WTO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科技,2003年第2期

3、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

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9

关键词: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建议

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新《种子法》,从法律制度上空前地加强了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行政执法。主要表现在:(1)品种权行政执法主体扩大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2)大幅度提高侵权假冒行为的赔偿标准、增加民事赔偿事项;(3)大幅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设立最低行政处罚额度;(4)强化品种权执法主体责任。尽管新《种子法》对品种权行政执法做了严格规定,但是当前仍有不少基层品种权行政执法部门抱着“品种权是私权,维权是品种权人自己的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少介入”的惯性思维,以查假种子代替品种权执法、以罚代赔现象普遍,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行政执法是“中国特有的”、“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不符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应“淡化品种权行政执法”。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就为何要加强品种权行政执法,当前品种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如何完善品种权行政执法谈一些看法,提出一些政策措施建议。

1为什么要强化品种权的行政执法

品种权保护包括品种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品种权的行政执法是品种权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品种权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程序,运用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对品种权实施保护。也就是说,当品种权人的权利被他人侵犯时,县级以上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被侵权人请求,依法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包括对品种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和对假冒授权品种进行行政查处。强化品种权行政执法既是履行新《种子法》的法定要求,又是由其内在特点和需求所决定,也符合国际普遍做法和政府转变职能需要。

1.1强化行政执法是品种权内在特点和需求所决定的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它具有公开性、无形性、可复制性的特点;同时,由于植物新品种具有生物性、季节性的特点,与有形财产权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相比,品种权更易受到侵害,侵权证据更难以收集,更加需要依法获得各类侵权救济,特别是对行政保护有着更大的需求。相比于品种权侵权救济的司法保护,权利人通过行政保护获得救济更具有一些优势。首先,品种权执法技术专业性强,行政执法更易于实现公正。涉及品种权的纠纷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较为复杂的遗传育种等有关的技术问题,需要辅以很强的技术支持才能更好地解决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的问题。从事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的大多执法人员,基本具备农林学背景,通常既是农林业技术专家,同时又比较了解农林业和种子产业的特点,可以很好地消除品种权纠纷中的技术障碍,又能较好地把握侵权纠纷双方的诉求,实现裁决的公正。其次,品种权行政执法手段具有更高的效率。对于品种权纠纷案件,尽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相当部分纠纷案件仍然依赖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介入才得以解决。考虑到诉讼时间、法院管辖、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等因素,涉及品种权侵权的民事诉讼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更为复杂,审理时间可能更长,更受农时的限制。品种权行政执法程序更为简化,案件处理的时间会大大缩短,当事人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及时得到救济。再次,品种权行政执法更有利于维持双方正常的合作关系。目前品种权民事诉讼案件较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过去种子公司和种子管理部门多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现今不少种子生产经营者也大多分流自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种业圈子小”,品种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甚至总是“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到万不得已,双方都不愿意对簿公堂。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通过行政部门调处,双方之间的对抗性比在司法诉讼中的要小,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有利。因此权利人更愿意将品种权纠纷交付行政部门调解处理。

1.2强化品种权行政执法符合国际普遍做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强调,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即财产权),应从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多方面给予保护救济。实际上,不少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菲律宾、墨西哥等,都早于中国设立了侵权救济的行政途径,对包括品种权在内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都在不断发展,并且有强化的趋势。例如,美国近年来不断完善多项法律制度重点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2008年10月生效实施的美国《优化知识产权资源与组织法》,设立知识产权执法办公室(隶属于总统行政办公室,其负责人为总统委任的知识产权执法代表),通过行政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16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贸易促进与贸易执法法》,创建全国知识产权协调中心,增强在边境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美国还通过国家商标专利局国际部下设执法维权处,对品种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行政处理。类似地,日本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知识产权基本法》,设立了特许厅执法事务局、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委员会,持续强化行政手段介入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日本《海关法》规定,遭受植物新品种侵权的日本企业有权向海关提出禁止进口侵权种子的请求。日本《关税定率法》明确规定,可以在口岸禁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产品进口。日本还不断修订《种苗法》,持续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把新品种保护的环节从种苗扩大到收获物和初级加工品,对包括蔬菜、水果、花草等在日本国内授权的作物新品种,被私自带到国外种植再把收获物和初级加工品出口到日本的行为予以重点打击。例如,近年来日本海关以侵犯其品种权为由,对从中国进口的蔺草制品提花席、双首席等进行全部产品检查,认定为侵犯品种权的,海关对侵权货物予以没收。

1.3强化品种权行政执法符合政府职能转变方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主要是:(1)制定规章制度与政策,并尽可能使政策规范化、制度化;(2)依法裁决和调解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端与纠纷,迅速化解各类社会矛盾;(3)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守法者的正当利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与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保护植物新品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政府应该对遭到侵权假冒的行为进行监管,否则,受损害的不仅是品种权人,还有政府的公信力、全社会激励创新的能力以及种子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在传统种业向现代种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只有进一步加强品种权行政执法,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才能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种业科技资源和人才向企业合理流动,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强化育种者权利保护更加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形势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和发展现代种业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加强品种权行政执法是解决现阶段品种假冒侵权严重、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的重要抓手,也是强化育种者权利保护,促进农作物育种创新,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强化品种权行政执法符合政府职能转变方向。

2我国品种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通过各方努力,当前我国各地劣种坑农案件明显减少,但由于侵权手段越来越隐蔽且呈多样化发展趋势,种子市场制假售假、套牌侵权问题仍十分突出,品种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有法难依、违法难究的问题还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育种研发投入的积极性,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例如,林业植物品种美人榆维权历时4年半才艰难获得胜诉。实践中,更多的是即使遭遇严重侵权却难以举证维权。一位育种家苦笑着向笔者反映,他所育成的猕猴桃品种虽在国内申请了保护并极具市场竞争力,但仍不敢在国内生产,由于品种保护不力和执法不够,只能选择在美国、意大利、智利、新西兰等国生产后将果实返销到国内。品种权行政执法不足,既有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有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有效手段方面的原因。

2.1从制度上看,品种权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按照UPOV公约1978年文本框架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至今实施已近20年。新《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关键性内容列入,但就保护水平而言并未做实质性调整,与大部分国家相比,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十分落后,与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发展现代种业的要求相比差距甚远。经分析,权益人和执法者缺少正常渠道和途径维护权利和打击侵权行为,是造成我国品种权侵权假冒行为泛滥的主要原因。首先,目前我国现行的品种权保护仅限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而对繁殖材料进行存储、运输、加工等极可能构成侵权又便于维权执法的环节未作明确规定。其次,品种权保护的客体仅限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未衍生到特定条件下利用繁殖材料所获得的收获物和初级加工品,特别是对于无性繁殖类品种和常规品种,追究侵权行为极为困难。最后,不少侵权者委托农民进行大规模生产和销售,实践表明很多属于代繁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由于现行制度没有对农民和自繁自用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品种权人无法对上述实质是品种权侵权的行为追究侵权责任。

2.2从执法机构来看,亟待明确职责、加强能力建设

新《种子法》将品种权行政执法拓展到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但目前大多部门没有进一步明确职责,没有开展过相关工作,也不具备品种权执法的能力。农林基层执法工作的兼职化、职能职责缺位现象十分突出,尤其是种子管理和农业综合执法职能交叉和权责不清问题严重。农林基层执法工作对品种权执法普遍认识不足,不够了解,不够重视,不知如何去抓,甚至有抵触情绪。此外,品种权执法人员人数普遍不足,有些地方甚至没有配备品种权执法人员,年龄老化现象严重。市县级基层执法人员大多没有开展过品种权执法专业知识和实践培训,缺乏必要的调查取证装备和品种真实性检测基本设备,不能满足工作基本需要,执法装备和技术支撑平台尚需完善。

2.3从手段和措施来看,品种权执法难度加大

品种权执法专业性强,法律要求高,程序性复杂。将授权品种以其他品种名义、或将其他品种以授权品种名义进行包装销售的套牌侵权,需要辅以必要的专业检测才能确定。缺乏快速科学的品种鉴定标准,标准样品不同一、不标准,以及标准样品检测数据未能实现共享等问题,导致农林品种权执法部门对品种权假冒侵权查处十分困难。特别是随着规模经营适度发展,游离于市场之外的“白皮”包装直销农户侵权问题日益突出,侵权形式多样化发展。另有个别地方保护严重,部门利益作祟,导致品种权行政执法尺度不一,与司法保护联动不够,对于品种权假冒侵权行为,不少执法者为简便考虑,多数依据假种子进行行政处罚即宣告结束,不通知权利人对造成的权利损失进行补偿,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制裁恶意品种权侵权行为。

3完善品种权行政执法的有关建议

品种权行政执法制度不完善、行政执法能力弱已成为当前影响品种权行政执法成效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对如何强化品种权行政执法,提出如下建议。

3.1完善品种权行政执法途径

一是扩大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畅通执法途径。由于植物新品种具有季节性、生物性等特点,执法者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得证据,特别是对于一些常规品种和无性繁殖类品种。保护范围从繁殖材料扩大到收获物和初级加工品,并将对授权品种包括生产、繁殖、销售、提供销售、种子处理,以及存贮、运输等各个环节纳入品种权控制范围。品种权保护范围的拓展,实际上可以拓展执法途径和执法环节,这样有利于权利人和执法者多渠道、多环节地监督、发现、围堵侵权行为,收集侵权证据,从而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健康的种业市场秩序。二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践表明,有关品种权纠纷的大案要案不少都与实质性派生品种问题有关,如丰两优一号与扬两优6号、郑单958和吉祥一号、先玉335和大丰30等,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缺失已经成为我国品种权纠纷不断增多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将十分有利于遏制育种剽窃和低水平模仿与修饰育种盛行现象,从而减少相当一部分侵权纠纷。三是规范农民自繁自用行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群体大,作为一种反哺机制,我国应保留农民留种权利,但应当防止部分种子企业滥用农民特权渠道实施侵权行为。现阶段而言,建议将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形式签订的农村土地上自繁自用授权品种”规定为育种者权利例外的情形,并规定“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售其保留的种子”。从长远发展看,可以根据植物品种目录和通过耕地面积区分小农民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农民留种权利制度,实现育种者权益和农民利益共同得到保护的目标。

3.2力争单独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为提升

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增强农作物种业竞争力,满足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就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提出意见,其中将“完善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完善种子法律法规和规章,健全并改进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作为重要的保障措施予以明确。尽管《种子法》修订时已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部分条款纳入其中,但是这一立法方案无法解决目前品种权行政执法出现的这些问题,而且《种子法》修订后还引起《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与《种子法》相关规定之间的衔接问题。从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的国际实践来说,植物新品种保护单独立法是UPOV成员国的通行做法,尽管日本、韩国、肯尼亚、荷兰、巴拉圭、突尼斯等6个国家没有采用单行立法,而采用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子管理法为一体的混合立法,但均将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主体内容。应该说,制定单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最佳的立法例选择。这种立法模式与我国农业与种业的发展趋势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相符合的。此外,通过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进行系统规定,包括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机构、授权条件、测试、复审、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等规定,将现行的条例、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复审审理规定、侵权处理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均融进其中,这样便于整体安排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品种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以及品种权侵权的行政执法措施等问题,以便更有效地解决当前品种权行政执法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总之,从我国农业育种创新和中国种业的长远发展看,植物新品种保护单行立法是中国种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3.3加强植物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为了更好地履行品种权行政执法的职责,必须加强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尤其是基层(市县级)农林执法建设。首先应设立品种权执法专项经费,对各级执法部门,尤其是对基层执法部门加大培训力度,完善执法装备和建立品种快速检测设施。其次是建立全国统一标准品种样品库,建立品种分子检测和田间测试数据共享平台,做到“一个品种、一个名称、一个平台、一套数据”。三是按照《种子法》要求,制订品种权行政执法办法和操作规程,便于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统一执法。四是强化品种权实施许可备案制度,加大假冒侵权案件曝光力度,引导全社会共同监督品种侵权行为。五是加强部门、区域协作,加大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联动,就案件移送、审查、信息通报等加强沟通,及时掌握品种权假冒侵权动态。

参考文献

[1]陈红.如何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EB/OL].(2016-08-16)[2017-05-08].

[2]杨雄年.新品种保护将进入历史新时期[N].农民日报,2005-1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