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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集锦9篇

时间:2024-01-16 10:21:14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范文1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最需要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关爱。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我区孤儿保障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孤儿生活状况明显改善。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新疆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各地、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新疆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使孤儿和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幸福成长。

二、孤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孤儿养育、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福利政策体系,加强儿童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专业保障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儿童为本,服务孤儿的原则,努力为孤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不断提高孤儿生活质量,促进孤儿全面发展,为孤儿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二是坚持孤儿保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现孤儿的福利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动员全社会力量关爱孤儿,不断扩大、丰富儿童福利事业资源,实现政府主导与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良好互动;四是坚持福利保障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

三、孤儿保障对象及监护人的确定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四、建立完善符合新疆实际的孤儿安置模式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安置、养育孤儿。

(一)依法健全孤儿的监护制度,强化亲属监护。各地要依照法律法规,强化监护人依法抚养孤儿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宣传引导,依法有效遏制父母遗弃子女的行为。

(二)加强机构养育。各地要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模式,为机构供养孤儿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对无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安置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三)积极开展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由监护人选择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可视情况给予劳务补贴,让更多的孤儿走进富有爱心、富有责任、富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各地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不断提高寄养质量。

(四)依法收养,回归家庭。鼓励收养孤儿,使孤儿回归家庭,收养孤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要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对“事实收养”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妥善解决,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切实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五、建立完善孤儿各项保障制度,体现政府关爱

(一)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其具体标准及实施细则由民政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落实孤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各地要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将本辖区内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保范围,孤儿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对因患大病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支付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解决。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地方或监护人为孤儿购买商业性医疗保险。城乡各类具有手术适应症并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孤儿要及时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等国家及慈善组织救助残疾孤儿的医疗康复项目。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制度。凡健康的适龄孤儿和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要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接受普通教育;不适合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孤儿,组织他们进入专门的特教学校学习,接受特殊教育。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要就近就地免费入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要优先给予各类教育资助,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对在疆内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优先享受困难补助等政策。“区内初中班、内地高中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孤儿学生。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积极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

(四)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保障制度。各地要把未就业的适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纳入当地的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和进城务工农村孤儿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及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城镇失业成年孤儿可以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各地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

(五)落实孤儿住房保障制度。在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农村安居富民工程改造规划中,要将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孤儿优先纳入,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对贫困孤儿家庭予以倾斜;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对残疾孤儿家庭要给予适当的照顾。监护人要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的抗震加固及维修保护工作。

1.农村孤儿成年后,无住房的要优先将其列入安居富民工程补助对象,并在补助标准、建设标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确保住房安全。符合特困户建房条件的,由当地帮助解决住房。

2.城市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当地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

3.各地要制定和落实冬季取暖费减免或补助的救助政策,鼓励和倡导物业部门减免城市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

六、切实提高儿童福利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一)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各地要以“十二五”期间中央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及自治区实施的“关爱工程”为契机,结合当地孤儿保障工作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落实配套资金,集中改造和新建一批儿童福利机构,有效发挥支持、指导、示范、辐射作用,为孤残儿童提供集生活、教育、康复于一体的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生活场所。各地要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必要的设备,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1.推动小家庭养育机构建设。家庭是孤儿成长的最适宜环境,在开展监护、收养、供养、寄养、助养活动时,有条件的地区要把家庭或家庭化作为一个重要平台,建设小家庭养育机构或家庭寄养指导中心,重点开展小家庭养育和家庭寄养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使孤儿的成长与家庭紧密相联,实现更多孤儿回归家庭的目标。同时,使更多的机构资源照顾那些无法进入家庭的孩子。

2.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孤儿数量较多的地方,在整合儿童福利机构专业资源基础上,要依托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以此为平台,做好孤儿康复、救治、管理、教育、基本生活费发放等工作,完善、规范、细化发放程序。定期巡访孤儿的养育质量和生存状况,建立孤儿的成长记录和巡查档案,加强对家庭的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医疗康复和教育方面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推动儿童福利事业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儿童福利机构中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开发儿童福利机构社工志愿者服务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孤儿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

(三)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作用,努力提高专业保障能力。一是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要严格按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接收、救治和基本生活费发放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健全孤儿养育、康复标准,积极探索适应孤儿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为孤儿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二是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水平,要根据残疾孤儿的身心特点,进一步增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功能,对残疾孤儿,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

七、认真履行孤儿保障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作为孤儿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孤儿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不断完善法规政策。要全面调查掌握本地区孤儿的基本情况,做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发放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手续,实现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加强对儿童福利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要积极探索适应孤儿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协调指导,推动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孤儿救助的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三)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开办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要纳入管理并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工资待遇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与社会学校同等待遇。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专业制度,设置特殊教育、医疗护理、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岗位,并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在编制内进行岗位设置,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不断优化从业人员结构。负责协助各地做好成年孤儿的就业、社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为成年孤儿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要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成年孤儿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协助民政部门将城镇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真落实孤儿住房救助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住房救助体系。

(六)卫生部门负责制定专项孤残儿童医疗优惠政策措施,参照当地惠民医疗政策给孤残儿童减免部分医疗费用。落实艾滋病致孤儿童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将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采取多种途径给予必要的帮扶。协助民政部门将农牧区孤儿纳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范围。

(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和自治区“关爱工程”资助我区的儿童福利项目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大对全区儿童福利机构的投入力度。

(八)公安部门要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的,要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做好外国人收养孤儿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严肃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儿童、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孤儿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乞讨牟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的孤儿。

(九)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孤儿保障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指导和协助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对孤儿本人或者法定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程序办理。

(十)人民法院对孤儿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做出裁决。对孤儿提起的诉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要酌情减、免诉讼费用,并优先安排保护孤儿利益案件的执行。

八、加强孤儿保障工作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高度重视,纳入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将孤儿福利事业作为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孤儿福利保障政策。

(二)列入规划,加大投入。各地要把孤儿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用于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以及孤儿教育、医疗、住房救助和基本生活费发放。要制定儿童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天燃气、采暖等优惠政策。福利公益金要以儿童福利服务为重要投向,制定计划,逐年分步实施。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范文2

根据*总书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指示精神,民政部会同中央综治委等15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是建国以来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第一个综合性的福利制度安排,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会议,主题是贯彻落实*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意见》精神,回顾总结近年孤残儿童福利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健康顺利发展,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刚才山东省*市民政局等单位交流了孤儿救助、儿童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希望各地民政部门相互借鉴学习。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回顾和总结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孤儿和弃婴等处在特殊困境下儿童的生活和服务保障。新中国成立之初,各级政府通过举办福利机构收养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孤儿和弃婴,努力保障孤儿的生活权益。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加大投入,规范管理,福利机构的数量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三无”孤儿和弃婴的养育、教育、治疗、康复得到进一步的保障。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制度、特困户救助制度和教育、医疗、住房、司法救助制度,对孤儿的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的标准不断提高,为维护孤儿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儿童福利机构是政府举办的集中收养孤儿、弃婴的设施,是目前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主要载体。民政部先后制定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规划、设立、日常运营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目前,全国有208家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还有600个综合福利机构设有儿童部,共收养了6.6万名孤残儿童。通过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加强培训,使儿童福利机构已经实现了由封闭型向开放型、救济型向福利型、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及教育型的转变,基本保障了在院孤残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二)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工作成效显著

生活在福利机构的儿童近一半患有残疾,对这些残疾儿童进行手术矫治和康复历来是儿童福利机构的重点工作。*年5月,民政部启动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计划用3年的时间,筹集福利公益金6亿元,为福利机构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近3万名残疾孤儿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对残疾孤儿实施全覆盖的手术矫治行动,为了保证残疾孤儿的生命安全和康复效果,对残疾孤儿手术实行定点医院制度,民政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278家省级“明天计划”定点医院。同时确定了天津泰达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几家医疗机构为部级定点医院,弥补了相当一部分地区医疗设施和医疗水平的差距,使残疾孤儿能够得到优质医疗资源的服务。“明天计划”实施以来,已有1.5万余名孤残儿童进行了手术治疗,2000多名术后的残疾孤儿被家庭收养。同时,一些地方民政部门还对资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手术矫治进行了探索,使“明天计划”受益对象得到扩展。

(三)孤残儿童养育模式更加亲情化

为了促进孤残儿童的人格发育和健康成长,福利机构的养育模式不断创新,已从单纯的院舍养育发展到收养、寄养、助养、小家庭养育等多种模式。收养是儿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的最佳途径,各级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加强收养登记工作,保证了收养工作的正常开展。大力推进家庭寄养,通过探索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一些城市家庭寄养已经成为儿童照料的主要方式,儿童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普遍提高。各地在实践中还创造摸索出了各具特色的家庭养育模式,如山西大同的乳娘村,北京的农村家庭寄养形式,上海的城市家庭寄养形式,安徽合肥在福利机构中开展的家庭养育模式,安徽广德的儿童村型的家庭养育模式,重庆的社区儿童之家养育模式以及湖北黄冈的工作人员家庭寄养模式等。同时,由社会上的爱心人士以捐资或提供服务的助养形式不断完善,体现了对孤儿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这些形式多样的养育模式,充分考虑到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体现了“儿童利益最优”的原则,代表了儿童福利服务发展的方向。

(四)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工作初见成效

艾滋病致孤儿童面临的生存困境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关注。*年,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及患者遗孤的救助工作,列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救助范围。民政部同时投入4500万元福利金,帮助艾滋病致孤儿童改善生活、教育条件,还重点资助了河南省“阳光家园”和云南省救助安置指导中心的建设,在两省初步建立了涵盖省、地、县、乡、村五级的纵向工作体系,横向形成了收养、家庭寄养、小家庭养育和机构供养等多种安置模式。与此同时,一些重点省区的民政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河南省初步建立了省、市、县分级负担、有稳定资金来源的分类救助制度,湖北省也建立了由省、地(市)两级负担,对艾滋病致孤儿童进行全覆盖的救助制度。三年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等方式,积极探索建立艾滋致孤儿童救助长效机制和适应其身心健康的安置模式,已经取得了初步效果。

(五)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蓬勃开展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各级民政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发展。一是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初步建立起党政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二是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目前,全国有救助管理站1026家,附设或独立设置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130家。三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模式初步形成。以郑州模式为代表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功能、专业化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创新模式正在涌现。四是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日趋完善。民政部会同19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作为我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第一个专门的政策性文件,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责任,形成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六)成年孤儿安置有了新思路

儿童福利机构中成年孤儿的安置是长期以来困扰地方民政部门的一大难题。相当一部分残疾孤儿成年后滞留在福利院,解决他们的就业和住房问题,难度相当大。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成年孤儿安置难问题开始得到突破。江苏省、上海市、*市对成年孤儿的住房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辽宁、吉林、黑龙江通过举办孤儿学校或开展就业培训,不断提高成年孤儿的就业率。这些积极做法,为我们下一步的工作打开了思路,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七)积极探索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新方法

社会散居孤儿特别是农村散居孤儿的生活保障问题一直是孤儿救助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近年来,一些地方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社会散居孤儿救助途径,已取得一定实效。河南省洛宁县作为部级贫困县,在县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拿出专项资金,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以家庭为主体,以制度为保障,全社会广泛参与,全覆盖的孤儿救助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效果。*市也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孤儿救助保障体系。

(八)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参与程度日益提高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和参与。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形式,全面宣传党和政府发展儿童福利事业的方针、政策。广泛开展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激发全社会的慈善之心、友爱之心、责任之心,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开展捐款、捐物、义工和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对孤儿奉献爱心、提供帮助。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英国救助儿童会等国际组织在福利院儿童康复、反弃婴、家庭寄养、艾滋病致孤儿童生活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社区儿童福利项目拓展等领域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引入了先进理念和成功的工作方式,提升了我国儿童福利事业专业化水平。

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取得的成绩,归功于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得益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有赖于有关部门的鼎力支持,更离不开广大儿童福利工作者的辛勤劳动。在此,我代表民政部,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中央各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向长期以来默默无闻、辛勤战斗在儿童福利工作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向关心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境外组织友好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孤儿生活保障面窄,尤其是社会散居孤儿的生活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二是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尤其是一些地区对发展儿童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够;三是投入不足,一些地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设备陈旧落后,收养人员生活费用偏低;四是部分福利机构管理松散,相关制度规定不落实,甚至还发生了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既要看到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的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是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观原因。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思路,不断提高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水平

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孤儿的健康成长,是党和政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赋予我们的一项光荣任务。

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是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实际行动。近年来,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去年10月15日,*总书记做出重要批示:“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他们都能健康成长”。去年“六一”前夕,吴邦国委员长给辽宁省孤儿学校的学生亲笔回信,勉励同学们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少年,为将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优秀接班人而努力。总理在*年春节前夕,专程到河南上蔡县芦岗乡阳光家园,看望艾滋病致孤儿童,希望他们好好学习,锻炼身体,对未来永远充满信心。回*副总理批示民政部商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孤儿救助制度体系,采取综合有效措施,使孤儿得到切实救助和健康成长。中央领导同志对孤儿的关心,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既是对做好孤儿救助工作提出的要求,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妥善安置孤儿,使他们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他们的教育、医疗、康复、就业等各方面的基本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他们能够分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是在儿童福利事业中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

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孤儿失去了家庭的温暖,父母的怜爱,是最困难的社会群体。加强孤儿救助工作,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失去了有效的照料以及教育、心理发展等方面的原因,极易导致孤儿犯罪或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加强孤儿救助工作,帮助他们摆脱生存和发展困境,使他们感受到家庭和社会的温暖,有利于从根本上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此外,加强对因父母服刑暂时失去依靠的未成年人的帮扶,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能够为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深刻认识加强孤儿救助,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实现生活救助与教育、康复等服务保障相结合,建立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资金保障机制,完善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养育为骨干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健康成长。

基于这一指导思想,“*”期间,发展儿童福利事业的主要思路是:

(一)儿童福利保障的范围,坚持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与社会散居的孤儿相结合。我国的社会福利与西方国家的普惠制福利不同,是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弱势群体的补缺型福利。长期以来,我国的儿童福利对象尽管包括了孤残儿童,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限于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针对当前儿童社会福利工作的现状,《意见》明确界定了新形势下儿童福利保障的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因此不仅包括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同时也包括社会上的散居孤儿;二是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因而流浪儿童,无人抚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困境儿童也纳入保障范围之中。

贯彻《意见》精神,要求我们把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与社会散居孤儿,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坚持补缺型福利的原则,对于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要因地制宜地进行研究和探索。我国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不平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条件的改善,孤残儿童的数量会逐渐减少,而社会观念的迅速转变、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单亲家庭、问题家庭的数量在增加,无人看护的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儿童以及闲散未成年人的照料、管理已成为社会问题。对于这一现象我们必须予以重视,坚持必要性和可能性相结合的原则,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纳入儿童福利的工作范畴之中。

(二)儿童福利的内容,坚持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并重。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既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孤儿救助,与针对一般社会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有不同的特点,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福利性的制度安排。在孤儿救助工作中,必须根据孤儿自身特点,坚持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有机结合。在生活保障的标准上,要坚持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目前,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儿童,供养标准低,一些地方单纯采用低保的渠道,执行低保的标准,难以有效保障其生活,应加以改变。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到他们教育、医疗、康复以及成年后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实际需要。

(三)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有机结合。首先,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儿童福利更要强化家庭的责任,坚持家庭养育的基础地位。为此,要强化亲属监护孤儿的能力,以便保证绝大多数孤儿享有家庭亲情的温暖。要鼓励社会收养孤儿,收养是孤儿重返家庭、融入社会的最佳途径,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妥善解决“事实收养”的政策。要加大家庭寄养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家庭寄养服务费,加强对寄养家长的培训,同时要针对社会散居孤儿将成为家庭寄养主体的实际,制定《家庭寄养实施细则》。其次,要发挥社区的支持作用。一方面要依托社区,加强对家庭养育的监督;另一方面,创造条件在孤儿较多的社区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合作,在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社区医疗等方面,为孤儿提供优惠和便利,促进他们的社区融合。第三,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骨干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儿童福利机构一是具有集中收养功能。孤儿、弃婴的身心状况决定其不可能完全被收养和家庭寄养,儿童福利机构传统的集中收养功能始终存在,并且发挥着兜底作用。二是具有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的阵地作用,它是实施家庭寄养、收养的依托和载体。三是具有管理服务和示范作用。随着儿童福利保障范围的拓展,大量社会散居孤儿纳入保障之中,帮助家庭提高养育和康复技能,必须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在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硬件建设的同时,要建立一支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儿童福利服务队伍。从国际社会的经验看,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是儿童福利服务必不可少的支持力量。要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建立儿童福利志愿者登记制度,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服务的水平。

(四)儿童福利事业的责任主体,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对孤儿实施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是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相当一部分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监护人,由政府福利机构抚养,政府必须对孤儿养育给予经济保障,并保持应有的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与养老机构不同,难以引入市场机制,即使倡导社会力量举办,也必须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当然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一切。孤儿历来是慈善事业关注的对象,是最能激发社会爱心的困难群体。要以国家支持发展慈善事业为契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儿童福利服务,不断壮大儿童福利事业的资源。要加大对社会参与的政策支持,加强对社会力量提供儿童福利服务的指导,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

(五)儿童福利事业的推进方式,坚持城乡统筹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在儿童福利领域坚持城乡统筹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传统的儿童福利事业重点在机构,机构又是城乡分割、标准差别很大。据不完全统计,生活在农村的孤儿有49.5万人,占孤儿总数的86.3%。农村孤儿救助水平低,保障面小,特别是由孤儿和老年人组成的家庭,不仅在经济上往往极度困窘,而且也难以为孤儿提供有效的照料。这次《意见》中将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弃婴与农村散居孤儿统一纳入孤儿保障的制度之中,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何坚持城乡统筹,特别是在生活保障的标准、养育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需要在实践中认真研究探索。我国城乡之间、东部和广大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各地要立足当地实际,确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标准和工作方式,把必要性和可行性有机结合起来。

三、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和要求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的出台和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的孤儿救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儿童福利事业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期。各地民政部门一定要紧紧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把我国的孤儿救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切实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协调指导

加强孤儿救助,推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把《意见》精神落到实处,必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政府责任,发挥部门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左右联动、上下互动的工作格局。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加强对孤儿救助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协调,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共同落实孤儿救助的资金和各项政策;要针对孤儿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困难,认真研究对策,不断完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要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开展工作,加大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力度,通过调研,发现、总结和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工作体系。近期,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汇报《意见》的内容和这次会议精神,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召开加强孤儿救助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出台地方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推动孤儿救助工作全面开展。

(二)把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在“*”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孤残儿童手术康复、家庭寄养经费投入和艾滋孤儿救助机制,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也已纳入“*”规划公共服务重点工程之中。各地要以国家规划为指导,根据孤儿救助的需要,科学制定本地的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配置资源,科学地确定儿童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并积极争取将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而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三)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

由于孤儿失去了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依靠,最需要解决的是他们的生活安置和抚养问题,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孤儿的安置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近期要重点抓三方面的工作:首先要为所有孤儿发放《孤儿证》,要认真分析全国孤儿情况调查的基本数据,全面掌握当地孤儿的类别、数量和基本情况,学习和借鉴*市和河南省洛宁县的做法,将孤儿情况登记造册,发放《孤儿证》,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救助工作奠定基础。其次,要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公民收养、亲属监护、家庭寄养、社会助养和机构供养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事实收养”是目前孤儿养育中突出存在的社会问题,北京、上海、湖北等省市分别由多个政府部门联合发文,就解决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办法。各地要高度重视研究解决事实收养问题,在现有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积极主动研究解决办法。第三,要建立孤儿养育的服务管理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我要着重强调一点,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孤儿数量较多地区的民政部门,有条件的,要建立孤儿服务管理指导中心或委托福利院和敬老院,以此为基地,定期巡访孤儿的养育质量和生存状况,建立孤儿的成长记录和巡查档案,加强对家庭的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全面发展

各级政府是建立社会福利制度、保障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的责任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建立公共财政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保证儿童福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以福利公益金资助和社会捐赠为补充的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考虑到孤儿成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实际需要,其保障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全额低保标准,在此基础上实施补贴,保障孤儿健康成长。要适时提高儿童福利院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生活费标准,并根据国家“*”规划纲要的要求,积极落实家庭寄养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孤儿的养育、教育和康复水平。

(五)加强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

儿童福利院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优质的养育环境是孤残儿童健康生活的前提,也是福利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完成对孤残儿童抚养、康复和教育任务的基本条件。各地要把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当作一项大事来抓,今年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把加强“两孤两院”建设作为民政工作的重点加以推进,并决定将集中使用公益金,重点投入儿童福利院建设。下一步,我们要结合《意见》提出的“*”期间,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都建有一所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的要求,认真研究公益金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具体方案,并配合国家发改委作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规划和论证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也要力争将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纳入当地“*”规划,集中财力,落实配套资金,集中改造和新建一批福利院,为孤残儿童提供集生活、教育、康复于一体的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救助保护场所。

在抓好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各地还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院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儿童养育、康复标准,积极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为孤儿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依法办事、规范管理;要切实加强福利机构领导班子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选拔和引进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起福利机构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在这方面,今年,部里准备做三项工作,一是研究制定“部级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以推动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二是积极争取将“孤残儿童护理员”作为国家职业标准,待劳动保障部批准立项后,着手开展标准起草工作;三是在福利机构和家庭寄养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开发社工岗位,为在福利机构内建立专业社会工作制度创造条件。

(六)加快工作进度,全面落实“明天计划”的实施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把“明天计划”作为维护和保障孤残儿童合法权益、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部省两级定点医院的作用,从制度上保证手术质量和康复效果;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检查监督,保证“明天计划”顺利进行;各地要抓紧时间,加快工作进度,将残疾孤儿的医疗康复工作尽快从集中的“战役式”活动,转变为长效的良性运转状态,要在今年内基本完成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的任务,为明年重点转入“两孤两院”建设创造条件;同时制定当地孤残儿童在医疗救助方面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方式,适当扩展服务范围,使部分特别贫困的社会散居孤儿也能得到政府的医疗救助。

(七)进一步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

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交给我们民政部门的一项新的任务。民政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今年,在国务院防艾办指导下,民政部将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的相关配套政策,同时,还将继续安排福利公益金,用于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目前,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各艾滋病高发省(区)的工作还很不平衡,一些地方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底数不清,措施不力,尚未开展有效的工作,影响了全国工作的进展。这其中既有这项工作非常复杂的客观原因,也有思想重视不够,工作态度不积极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为此,各艾滋病高发省(区)的民政部门要以《意见》的出台为契机,从大局出发,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开展工作;要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艾滋病致孤儿童、生活困难的艾滋病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有条件的地区要将资料输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要加强指导,强化工作基础,逐步形成省、市、县、乡、村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工作的层级网络,特别要加强对县、乡镇和村委会救助工作指导,充实力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为艾滋病致孤儿童提供基础服务,加强对寄养家庭的走访、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抓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设施建设。最近,在国家发改委的支持下,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已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并给予重点支持。各地要抓住这一机遇,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当地“*”规划,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建成一批适应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的设施。各地要结合民政部今年制定出台的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等级标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各项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各地要继续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方式创新,在早期预防、社区干预、权利保护以及安置方式等方面,创造出更多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新方式。

(九)加强宣传,广泛动员,推动儿童福利事业与慈善事业共同发展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范文3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施“蓝天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和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孤残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指导,以改善孤残儿童成长环境、提高孤残儿童生活质量为目标,以建设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重点,采取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福利公益金资助为辅的措施,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步骤、有计划地建设和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推动儿童福利机构由救济型向福利型、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及教育型转变,逐步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实施“蓝天计划”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综合考虑人口和实际需求等因素,布局要合理,规模要适度,标准要合适,设施要实用,提倡量力而行,保证新建和改扩建后的设施用得上、用得好。

(二)儿童为本,定位明确。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必须体现孤残儿童成长的特点,围绕孤残儿童身心发育、性格培养和全面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设施和功能建设,为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科学配置,完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必须着眼于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保障能力,为孤残儿童提供较好的养育、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并能为社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所需服务,发挥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

(四)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根据收养孤残儿童实际需求,确定新建、扩建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按照东、中、西部不同的建筑造价和资助比例,确定资助的标准。各地按照统一部署,制定五年整体规划,有步骤、分年度实施。

(五)厉行节约,严格管理。要贯彻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进行建设。在已建有社会福利院儿童部的地方,原则上以改扩建为主,完善功能,建成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数量大,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新建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闲置学校、医院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要建立和落实项目责任制,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监督和评估;要管好、用好福利公益金,在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管理费用,提高投入产出效益。

二、资助范围

(一)没有建立儿童福利院或社会福利院的地级以上大中城市,新建相对独立或独立儿童福利机构的,予以资助;

(二)已经建立社会福利院但未设置儿童部的地级以上大中城市,新建相对独立的儿童部或新建独立儿童福利机构的,予以资助;

(三)现有社会福利院中设有儿童部的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对现有儿童部进行改建、扩建或新建独立儿童福利机构的,予以资助;

(四)已经建立儿童福利院的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对现有儿童福利院进行改建、扩建或重建的,予以资助;

(五)跨行政区域、服务辐射范围覆盖几个地级市的儿童福利院改建、扩建和新建的,予以资助;

(六)个别人口多、孤残儿童数量大的县级市(县、区)新建儿童福利机构的,予以资助。

三、资助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民政部将采取资助固定建设面积的办法,按照东、中、西部不同的建筑造价和资助比例,本着福利公益金适当向中西部倾斜的原则,予以资助。具体资助办法是:部本级福利公益金资助的固定建设面积,根据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实际覆盖地区的人口数量测算,设定6个档次的建设面积。

1.100万人口以下的,资助建设面积2000平方米;

2.100-200万人口的,资助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

3.200-300万人口的,资助建设面积4000平方米;

4.300-400万人口的,资助建设面积5000平方米;

5.400-500万人口的,资助建设面积6000平方米;

6.500万人口以上的,资助建设面积8000平方米。

其中,人口数以公安部统计的户籍人口为准。每平方米建筑造价根据对全国各地建筑造价的调研结果,参照国家发改委确定的有关标准,定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每平方米造价东部1500元,中部1200元,西部1000元。部本级福利公益金按东部30%,中部50%,西部70%的比例进行资助。根据资助固定建设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造价和部本级公益金资助比例,计算出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

四、申请资助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项目要提交完整的基建审批手续,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土地使用权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准书等,这“三证”是三个基本要件,是确定是否给予资助的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二)各地要科学规划,分期实施,制定5年的整体规划,依据规划和项目轻重缓急,分年度上报,每年上报的建设项目数量不超过本省地市级行政区划单位数量的1/4。民政部按照各省民政厅(局)排定的顺序,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每年按照各省地市级行政区划单位数量的1/5予以资助。

(三)各地要在每年4月份前上报本年度的项目申报计划。上报项目时,要注明新建或改、扩建的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覆盖的行政区域及人口数量。

(四)“蓝天计划”项目要设立统一标识。凡由福利公益金资助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蓝天计划”项目,今后应在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识图样参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福利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64号)。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施“蓝天计划”,是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落实“*”规划的具体举措,是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爱心工程”。为此,民政部成立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领导小组,由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同志担任组长,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司长张明亮同志担任副组长,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中国福利发行管理中心、中国收养中心、福利中心各一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蓝天计划”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要积极协调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土地管理、税收等部门,争取把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要制定本地区“蓝天计划”的实施方案,科学编制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保证“蓝天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资金,保证投入。“蓝天计划”的实施,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采取财政资金、福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规划要求,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本级留成的公益金重点用于资助“蓝天计划”;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吸引慈善资金、捐赠资金等社会资源参与“蓝天计划”的实施。新建的儿童福利机构,要落实机构、编制和日常经费,保证建成后的正常运转。

(三)强化宣传,扩大影响。“蓝天计划”是继“星光计划”、“明天计划”顺利实施后,民政部门开展的又一项“爱心工程”,体现了福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发行理念,彰显了福利“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广泛的社会影响,使“蓝天计划”成为广为人知的民政品牌。要大力表彰计划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促进“蓝天计划”的顺利实施。要结合项目的实施,加强宣传,充分发挥福利金使用与福利发行双向互动、相互促进的作用。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范文4

一、目前儿童收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法收养程序复杂,民间收养送养组织较多,而其合法性面临质疑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家庭若要收养孩子需符合无孩、年满30岁、有抚养能力等条件,在收养硬件条件满足后,还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如子女情况证明、捡拾报案证明、送养协议等,这一系列材料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则是一件耗时耗力之事,其中会涉及收养人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办理捡拾报案证明是否及时、是否有送养人、福利院如何签订送养协议等具体问题,需找各部门办证明、盖章、找证人,这其中更难跨越的是各种以“赞助费”、“社会抚养费”名目存在的经济门槛。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经历漫漫无期的等待且还不一定收养成功,因此,很多家庭不得不放弃通过福利院收养孩子这一途径。与此同时,随着需收养儿童及收养家庭数量的增多,一些自发形成的民间收养送养组织却渐成规模,这些组织借助于网络能迅速满足收养送养双方的需求,虽然其中会涉及到以营养费为名的金钱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此举属于贩卖人口的违法行为,收养当事人权益也难以保证,但是这种“满意就抱走”的收养方式却能更快更便捷地满足收养送养双方的意愿,因此,很多家庭愿意铤而走险,通过这些组织去收养儿童。

(二)民间收养空间狭小,举步艰难1.现有立法政策给民间收养预留的空间小《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民间收养这一概念,但对民间个人、家庭等收养孤弃儿童,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条件、流程等做了规定,对于民间收养孤儿予以默认。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从以上立法政策来看,对于孤儿到底是由民政部福利机构收养,还是民间也可以收养存在矛盾之处。如果说以上立法政策对民间收养孤弃儿童还留置一定空间的话,2013年5月,民政部、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则进一步缩小了民间收养范围,明文规定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明确了民间收养弃儿这一行为在政策上是不允许的。那么,现有的民间收养也就仅限于对孤儿及生父母因特殊困难且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收养。对于孤儿的收养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福利院收养的孤儿,需向福利院提出申请,满足一定的收养条件即可收养。目前福利院中的孤儿多是残疾儿童,就大部分家庭想收养健康孩子这一状况而言,福利院收养不能满足其意愿。另一种是收养散落在民间的孤儿,需要孤儿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提供孤儿身份证明,民间收养的孤儿有一些为弃儿,寻找孤儿监护人、办理孤儿身份证明是一件很难操作的事情,孤儿身份难以证明,民间收养孤儿这一行为也就难以合法化。此外,现有法律中对于民间收养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一行为并没有相关条款加以细化,没有相应的指标去衡量生父母在经济、身体、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程度以及是否达到了无力抚养子女的程度,这一条款因缺乏落实细则,实施的随意性很大,不利于对儿童的保护,阻碍了收养行为的达成,也使得一些确实存在困难而需送养子女的父母缺少送养子女的法律依据,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遗弃自己的亲生骨肉。2.民间收养组织生存不易,合法性难以确认民间收养组织具有自发性、非营利性、志愿性、草根性等特点,能够整合民间资源,发动民间力量,满足收养儿童多方面的需求,特别是情感归属方面的需求。但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相关法规政策体系、行政管理体系、评估监控体系还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政府扶持和监管缺位,对民间收养组织的人、财、物投入力度不够,导致民间收养失范和无序。另外,民间收养组织绝大部分专业化、组织化、透明化程度不高,资金和人力不足,收养条件和环境差,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存在着诸多潜在风险,其中更为致命的一点是民间收养组织收养孤弃儿又具有特殊性和社会敏感性,其组织身份合法性难以辨析,收养孤弃儿这一行为大多没有经过法定收养程序,这就意味着民间收养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民间收养组织实际上处于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尴尬地位。

(三)官办福利机构成为合法收养的唯一渠道《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个人或者机构若想收养社会弃婴,只能通过与官办福利机构签订代养或者寄养协议,以寄养或者代养的方式救助社会弃婴,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通知”下发的初衷在于规范民间收养机构的行为,保护民间收养机构的儿童,但实质上则是强化了官办福利院为孤儿、弃儿收养的唯一合法渠道这一现状。在公立福利资源严重紧张甚至缺失的情况下,将孤儿、弃儿全部纳入公立福利机构收养,强制垄断了民政以外的收养送养渠道及资源,形成不通过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即为非法收养这种局面,显然不切实际。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会将对政府福利资源不足的有力补充力量———民间收养组织及有收养意愿的个人和家庭排斥出去且将其收养行为非法化。这样,一方面,官办福利机构容纳孤弃儿数量超过了机构的承载限度,只能通过降低抚养标准、照料水平等手段以保障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另一方面,大量未能进入福利院的孤儿、弃儿无人收养,只能任其自生自灭,孤儿、弃儿的生存权都难以保障,谈何发展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其他各项权利的落实!

(四)未体现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仅仅是原则性、宣告性的表述,在具体条文设置中并没有贯彻体现。《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须无子女。”首先,对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实质是,要依附于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满足了人口控制的社会利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让位于计划生育国策。《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从表面上看是为了防止男性收养女性在伦理道德上出现问题,但当一个人过了40岁,是否有足够精力把孩子照看好?其次,该法条仅是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却忽略了对未成年男性的保护,这是否有违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收养法》虽然严格规定收养人年龄的下限,但对收养人年龄上限却没有规定。当收养人是七八十岁的老人时,自己已成为受别人照顾的对象,收养一个嗷嗷待哺的婴儿或者蹒跚学步的幼儿,孩子的安全、健康、成长都会成问题。《收养法》还规定除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外,被收养人须满足未满14周岁的条件,这样,孤弃儿童满14岁以后,已不能再获得法律上承认的家庭式的父母亲情慰藉,只能通过代养或寄养的方式得以替代性满足。此外,《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仅限于原则性表述,并没有相关约束性条款以严格保护被收养儿童的隐私权。同时,现有关于收养的法律政策主要是对送养收养程序、条件等作了规定,关于儿童被收养后的一些后续事宜,如儿童是否能够在收养家庭健康成长,收养家庭是否能够给予被收养儿童足够的亲情与关怀,收养家庭是否会虐待被收养儿童,收养家庭是否会放弃收养等,现在的立法政策并没有设置相关规范条款以保护被收养儿童免受伤害。

(五)孤残儿童收养缺乏医疗经费保障对于既是孤儿又是残疾儿的儿童来说,其收养家庭面临的不仅仅是抚养问题,还有医疗问题,而庞大的医疗开支则会让许多有意收养孤残儿童的家庭为之却步。目前,关于孤残儿童的医疗保障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文件:民政部2009年下发的《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文件中规定除孤残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外,其医疗费和康复费包括在养育费用之内,全国统一的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因这两个文件为民政部独立行文,没有明确资金来源,该养育新标准在不少省市无法落实,导致了孤残儿医疗费用始终难以保障。2010年6月,卫生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主要针对农村儿童展开试点,并且在保障病种上有所限制,并不能使城乡所有孤残儿童受益。2004年民政部启动的“明天计划”,主要是针对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的脑瘫孤残儿童开展医疗救助,虽然近年来也逐步开展了面部严重畸形、安装耳蜗等大病救助试点,但也是限制病种的一种医疗救助方式。虽然孤残儿童作为普通的城乡居民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是对于孤残儿童来说,这种针对普通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险并不足以保障孤残儿童数额巨大的医疗开支。

(六)收养登记流于形式2011年1月,民政部正式启用“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收养登记实现全国联网,收养人想收养儿童,必须将收养人、被收养人的信息输入收养登记系统中,全面登记收养人的经济、健康、婚姻状况、抚养能力以及家庭住址等信息,信息录入成功,才能办理相关手续。无疑,该系统的应用提升了收养登记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程度。同时,也应该注意到,通过此收养登记信息系统,所掌握的仅仅是收养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对于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来源的可靠性等实际状况并没有真正地去核查了解。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对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并没有明确界定,使得收养登记机关和出具证明的单位缺乏判断依据,加上收养还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判断弃婴和捡拾儿童的来源非常复杂,现有收养登记机关一是没有设立对收养成立的实质性要件进行调查核实的业务;二是收养登记机关若真想去核实情况,也会遇到诸如此类的难题。

二、对策与措施

(一)优化现有立法政策及体制环境,为民间收养留置更多空间据民政部2013年初统计,我国有被认定的孤儿61.5万人,其中由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有10.9万名,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的孤儿有50多万名。将近90%的孤儿被民间收养,这还不包括民间收养中无法认定孤儿身份的弃儿以及没有被纳入统计范围内的孤弃儿童。官办福利资源有限,民间收养力量作为传递儿童福利的重要载体,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在弱势儿童福利服务中的某些空白,尤其是在孤弃儿童收养方面。因此,要将民间收养孤弃儿童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在《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以相关条款加以明确,在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时对民间收养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应予以简化,在相关收养政策中应有鼓励扶持民间收养的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应给予民间收养组织相关的扶持和监督,具体可通过简化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程序、加大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力度、提高对公益组织税收优惠和资金扶持、建立民间组织监管体系等措施,促进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为民间收养组织的发展创造一个较为适宜的环境。对于民间存在的收养送养双方普遍借助于网络、以合意要约形式形成的收养送养行为也应在相关立法政策中加以规范,使之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收养送养网络平台的建立在形式上应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成立的条件及运作规则,该网络平台所进行的儿童收养送养行为需通过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才能具有合法性,又要尽量简化其合法化过程中的实质要件,如简化收养登记程序,降低收养人与被收养对象的年龄限制,对收养人取消无孩限制等。同时,为防止收养送养网络平台出现现金交易、贩卖儿童婴儿等现象,需对其运作进行严格监管。可由公安、信息、民政等部门组成联动监督机构对网络收养送养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二)设立试养期及收养回访制度,加强对收养人及收养家庭的核查力度儿童收养不只是收养者要给儿童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更重要的一点在于收养者与被收养儿童之间能否建立一种无隔阂的亲情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花费一定的时间去磨合、适应和融入,在正式收养之前设立试养期,可以定为3个月或者6个月的期限,能够让收养与被收养双方有一个了解适应的过程。同时,儿童被收养后,并不能保障儿童从此以后就能得到百分之百的关爱,有些收养家庭或许会出现忽视、虐待、遗弃被收养儿童等情况,因此还需建立对收养家庭的跟踪回访制度,在此过程中,需兼顾到不影响收养家庭正常生活及对收养信息保密的原则,以免对被收养儿童造成不必要的心理伤害。需要加大对收养人及收养家庭实际条件的核查力度。现有的收养登记流程仅限于对收养的书面材料的审查,对于书面材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并未查证。因此,需要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加强实质性的调查力度,对收养人和收养家庭的经济情况、家庭成分、社会关系、抚养能力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并需注重对收养人性格、品性及收养动机等精神层面的考察。

(三)简化收养条件,降低收养门槛对于收养人可适当放宽条件。例如,就收养人年龄而言,可基于《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低于22周岁,女不低于20周岁作为收养人年龄的下限,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满18岁为未成年人的年龄设置被收养人的年龄界限。关于收养人须无子女这一条的设立原本是为了遵循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的设置是防止超生,而收养则是针对已出生的孩子,两者并不矛盾,而且现有的医学鉴定手段很容易鉴别出收养人收养的孩子是否为自己亲生,以排除超生的可能。因此,收养人须无子女这一条款实则没有必要设定。

(四)加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力度,加强资金扶持力度国家作为儿童福利的责任主体,在儿童收养上,除了在立法政策方面进行规范引导外,还应在具体的收养行为,特别是对既是孤儿又是重残儿童的收养上有所担当。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力度,除了在省、地一级设立独立的儿童福利院以外,在县、乡、镇也需逐步设立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对现有的社会福利院兼儿童福利院的一套人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做法也应依据《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使之在软硬件环境方面达到儿童福利机构规范标准,最好能单另分设。同时,应加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在中央及地方财政上设置儿童福利事业专项经费,结合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支持地方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五)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儿童收养社会工作者队伍社会工作者以其专业的方法技术和崇高的价值理念在儿童福利领域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社会工作者介入儿童收养工作,其作用不仅表现在收养政策和儿童权益的宣传、倡导上,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在对收养家庭的事前评估和收养后的跟踪回访、收养对象的心理调适、收养送养信息的有效沟通等具体的实务性工作当中,其秉承的平等、尊重、保密、关怀的伦理准则能够将儿童收养这种生硬的行政流程运作转变为一种更具有人文关怀气息的对儿童的爱心传递。通过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专职的儿童收养社会工作岗位,能够促使收养工作向着人性化、专业化的方向迈进。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范文5

孤儿园活动策划书

一、 活动前言

人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但可以创造自己的未来。有这样一群孩子,因为缺少父母的关爱,缺少了原本属于他们的快乐童年。有爱不再孤单,我们用心去呵护孤儿们,他们也会像水里的鱼儿自由徜徉,快乐成长!也会勇于从不幸中走出来,不断寻求生存,去创造骄人的成就。

二、 活动主题

大手牵小手,走进孤儿园

三、 活动目的

大手牵小手,走进孤儿园,一起营造和谐校园的新风尚,让孤寡儿童充分体会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并鼓励他们好好学习,将来回报社会。同时以团员先锋队为代表和榜样,提高当代中学生的素质,让当代大学生、青年关爱儿童,关注弱势群体,奉献社会的高尚品德,为同学们展现爱心提供一个平台。另一方面宣传爱心,为社会公益活动做贡献,同

时能够呼吁更多爱心人士加入我们的行列。

四、 活动时间

待定

五、 活动地点

待定

六、参与人员

青年志愿者

七、活动方案

1.推动全校师生按自己的意愿捐东西给他们

2.办个跳蚤市场,按卖的钱拿来买文具,书本,多余的捐给孤儿院

八、 前期准备

1. 调查义工服务来回往返路线。

2.联系做义工活动的孤儿院,与他们协商确定活动

的开展及活动内容。具体协商如下:1.活动开展:我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共99人,本着长期服务,再苦再难也要坚持的原则,把志愿精神弘扬开来,所以我系青协经商量确定每次参与志愿服务的人数为20人,一个学期2次,每次义工服务活动相隔25天。2.活动内容:打扫福利院卫生、陪孩子做游戏、辅导孩子学习、对孩子进行心理辅导,疏导,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孩子尽量做到生活自理等。

3. 在我校青年志愿者中发出通知,做到宣传最大化,

组织自愿报名参加,确定当天参与人员及参与人员的联系方式。

4.采购一些玩具、温馨墙纸、学习用品(铅笔、笔记

本)、糖果零食等。

5. 对参与人员进行分工,包括联系、宣传、摄像等。

九、活动流程

1. 参与活动人员于在当天在学校集

合,清点人数,交代细节,出发前往;

2. 到达地点后与孤儿院负责人说明情况;

3.然后青年志愿者按照预定分配的任务,将我们

的小礼物分发给孩子们,并和他们一起做游戏;

4. 在适合情况下,对孤寡儿童的学习生活给予帮助,

教孩子们看书,识字,系鞋带,帮助孩子们进行洗衣服、打扫等活动;

5.将孩子们聚集到一起,我们青年志愿者成员表演节目,同时邀请孩子们一起加入;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范文6

改变源自那年的二月,她独自一人来到青海藏区。她看到有家的孩子都穿着满是漏洞的大人衣服,而那些无人照顾的孤儿,有的被铁链拴着脚,链子陷进皮肉里去,或是饿得没有力气,只能睡在地上。她哭了。

“我的奢侈品,在面对高原孤儿的那一刻,顿时变成了羞耻品。震动、震撼,我知道我要救谁了。”

从青海回来后,李星陆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搬离房租6万块的高档酒店。她宣布,要辅助当地活佛则热仁波切,建立一所儿童福利院。

对一个非政府、非机构、非当地人的普通女人来说,孤儿院筹建的标准答案就是:不可能。李星陆用了整整四年时间,无数次进藏,无数次奔走。2005年则热福利院建成,2006年起正式接收孤儿。

被李星陆“救”回来的孤困儿童,都曾是高原上的流浪儿、乞丐或童工。“生活的经历在孤困儿童的心灵上留下阴影,通常都会表现暴力、犹豫、怯懦、自私。”他们讨厌 “束缚”。他们总会拉帮结伙地打架,偷东西,女孩把对方的衣服剪成碎条;在深夜翻墙逃跑……

李星陆相信“顽劣孩子的内心可能都是非常真诚善良的。他们是因为不知道好坏,所以在试探大人的底线”。

则热福利院在玉树地震中损毁,一时无法重建。李星陆将无人投靠的15名孩子接到北京。他们到北京后,她有了更多与孩子相处的时间。“谁种的花儿开了,或者,小芽长大了。”李星陆将孩子们一大一小地编组,发给牵牛花、鸡蛋花的种子来种。她带孩子们参观北京、参加志愿者活动。这些孩子管李星陆叫“妈咪”,争着要她抱,要亲亲妈咪的脸。

2011年8月9日,在李星陆的努力下,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则热大爱公益基金”正式成立。基金会正在筹资扩建则热福利院,工程将在2012年年底完工,预计可以收养300名儿童,是地震前收养儿童的10倍。

慈善不只是大富翁们的选修课。在自己向更好生活飞奔的路上,停一停脚步,扶起身边跌倒的孩子,那是他的幸运,却是你的幸福。赠人玫瑰,手有余香——那香味,谁又能说不是时尚至极的快乐的味道?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范文7

一、加强理论学习,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工作,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一年来,我努力提高思想认识,在增强自身反腐廉政意识上下功夫。首先是经常进行理想信念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的章程,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运用“科学发展观”,工作中正确行使权利,尽职尽责为群众办实事;其次是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廉政准则》的有关规定,学习中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二次全会和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学习“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进一步增强了自己遵纪守法观念,做到依法行政,按规定办事,正确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三是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对分管的业务工作不耻下问,加深对“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服务宗旨的认识;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了自身和主管科室和单位同志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廉政意识,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确保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恪尽职守,真抓实干,推动业务工作向前发展

一年来,能够按照局党组总体部署和要求,团结带领分管科室和单位的同志,围绕全局民政工作中心,积极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较好地完成了分管的各项业务工作:

1、争资金,上项目。为了贯彻总书记“完善福利设施”,使孤残儿童“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实施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以下简称“蓝天计划”),即在“十一五”期间实施资助地方政府在大中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儿童福利机构。2009年我们积极争取项目资金,通过各方努力“蓝天计划”(新建平顶山市儿童福利院)和“流浪儿童保护中心”项目都通过了省厅的批准。均为2009年新建项目,争取省厅项目建设资金上千万元,目前“流浪儿童保护中心”项目上级拨付资金和匹配资金300万元已全部到位,落实土地后即可开工。

2、重服务,创佳绩。市社会福利院紧紧围绕“为孤残儿童服务”这个中心,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现有院民130名,在搞好日常护理的同时,开展家庭寄养,为使更多的孤残儿童享受党和政府的温暖,摆脱疾病的困扰,回归正常家庭,步入健康人的行列,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患儿积极进行康复治疗,2009年有11名病残儿童接受了“明天计划”的手术治疗。市救助管理站,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服务宗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人性化管理,变被动求助,为主动救助,设立救助站点,进行街头流动救助,2009年救助求助人员3292人次,其中智障165人次,未成年人433人次。为其购买车票返乡、护送返乡的受助人员有2480人次。今年5月份被评选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08、09连续两年被市“春运领导小组”评为“春运先进单位”。通过他们的工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3、募善款,做善事。市慈善总会为募集善款,运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提高市民慈善意识。救助农村特困孤儿235名;与新闻单位联合组织捐赠5万余元的款物到四川江油市武都对灾区贫困儿童和学生进行了救助;在全市开展了2-14周岁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救助活动;开展了面向困难学生,特困家庭的社会救助活动,救助各类贫困对象520人次,发放款物和减免医疗费用共计10万多元。

4、抓管理,重效益。企管办为全面了解福利企业的现状,深入企业进行调研,针对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加大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力度,按照现行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完成了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增减的变更及其他项目变更工作;认真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与市残联合作建立了《平顶山市残疾人就业信息库》,对全市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进行登记,有600多人填写了《平顶山市残疾人求职基本信息表》;圆满召开了市福利企业协会换届会议。市夕阳红老年公寓开业两年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渐显现,随着二期工程的投入使用,进一步扩大了宣传、拓展了覆盖面,通过狠抓内部管理,提高入住率、增加了经营收入。截止目前,入住老人240余人,年经营收入246万元,与去年同期182.7万元相比,增收63.3万元,增幅高达35%。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5、寻出路,搞联营。市民政医院残疾职工多,人员素质低,长期以来都是个老大难单位,2008年底局党组英明决策医院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办医,目前已引进资金近600万元,初步完成了医院的扩建和装修,改善就医环境,购进大量医疗设备,引进医疗管理人才,医院的面貌大为改观。2009年组织安排了5000多人的社区居民及辖区乡镇村民的体检,1000多人的妇女病普查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有了新的进展,社区居民家庭档案建档工作初见成效,目前已完成600余户的家庭信息录入工作。一年来,通过各种途径的宣传活动,医院的知名度、信誉度不断提高,影响力不断扩大。

6、讲政策,严把关。收养登记工作,继续认真宣传、贯彻《收养法》、《收养登记管理办法》,严把登记、核查关,依法登记。为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计生委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召开了县市区主管局长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及时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规范了收养程序。全年依法办理准予登记226个(市区55个),没有发现一例违法登记。

7、办实事,创佳绩。为了下一步开展孤儿救助工作提供准确的第一手资料,我们对全市的孤儿重新进行了普查登记,全市3800多名孤儿,按照省厅规定的时间全部输入了全国孤儿信息系统。“重生行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近百户贫困家庭得到了救助,使近百名唇腭裂患者重新展开了笑脸。我市这项工作因组织严密,方法得当,效果突出,受到了省厅的肯定、表彰和奖励。

三、抓落实,重实效,树立服务意识,推进行风建设

认真落实中纪委《关于严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比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严格遵守省委廉洁从政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市民政局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要求,在自身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分管科室和单位学习,确保不发生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等有损民政部门形象的行为。并履行抓好市慈善总会、民政医院、救助站、福利院、夕阳红老年公寓各单位的行风建设职责。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严格管理主管科室和单位的党员干部,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提高反腐败和廉洁自律意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一是抓好制度建设,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任务,形成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二是抓好责任考核,完善考核的机制和办法,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三是严格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发现违规违纪现象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纪检部门处理;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自查自纠,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通过落实责任,完善制度,较好地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做为市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之一,我能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始终从严要求自已,管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对所主管的科室和单位,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度约束自身行为,正确合法地使用手中的权力。管住自己的脑,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不该讲的坚决不讲;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伸手的坚决不伸手;管住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凡是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刻把握住生活小节,谨慎走好人生的每一步。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两个“牢记”: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事事处处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牢记自己是人民公仆,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年来,我能按照、党纪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党性锻炼。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朴素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确保不出现违法乱纪问题。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范文8

一、民生工程工作开展情况

(一)扶贫解困工程

1.城市医疗救助工作。1-10月,共对42人次患病城市低保户发放医疗救助资金5.73万元,其中住院救助累计支出5.73万元。救助对象住院累计自付费用8.71万元,城市低保户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达65.79%,完成目标任务的127%。

2.农村医疗救助工作。1-10月,共对9446人次患病农村特困居民发放农村医疗救助资金181.48万元,其中资助参合8162人,资金57.13万元。住院救助累计支出124.35万元。救助对象住院累计自付费用224.83万元,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达55.3%,完成目标任务的106%。

(二)社会保障工程

1.城市低保工作。促进城市低保工作更加规范,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标准。1-11月,累计保障人次达9923人,发放城镇低保资金234.34万元,人均补助达236.16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18%。

2.农村低保工作。在保持现有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1-11月,累计保障人次达84359人,发放农村低保资金764.18万元,人均补助达90.59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1%。

(三)19件民生实事

1、新增改造养老床位13张,每张5000元,合计6.5万元用于改善敬老院的设施设备资金。已落实资金下拨完成购置,完成目标任务的100%。

2、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2个。分别是城市社区以中心敬老院为依托,拟设在幸福社区;农村社区在香巴拉镇村,已完成挂牌和设施设备购置,正投入运行,完成目标任务100%。

3、为困难家庭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100人,每人300元。我局为202位老人发放养老服务费,完成目标任务的202%。

4、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每人每月生活费标准提高。全县有城镇三无人员130人,集中供养25人,全县有五保对象209人,集中供养42人,集中供养标准达437元每人每月,完成目标任务的109%。1-11月,按月足额发放五保供养金71.59万元。

5、孤儿集中供养每人每月生活费标准达1130元。我县目前有集中供养孤儿9名,每人每月生活标准达1130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0%。分散供养孤儿251人,每人每月按678元给予保障,1-9月,发放生活保障金157.22万元。年初全额资助孤儿参保参合,完成目标任务的100%。

6、两年内新增农村敬老院床位160张,每张3.5万元,计划投资560万元,目前该项目已交县项目推进办落实,预计今年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现正落实选址工作。

7、两年内新建儿童福利机构床位300张,计划投资2600万元,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2014年拟完成项目前期的规划和可研工作。目前正在申报立项、选址工作。

二、新型城镇化工作开展情况

1、完成好建镇工作,力争保二进一,目前两乡已通过州级评审,申报省政府审批阶段中。2、严格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对县城街道、广场、居民住宅区规范命名,设置街道、避难场所标牌。3、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工作法》和《省村务公开条例》,提升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水平,成立3个城镇社区,并落实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解决社区干部工资待遇,深化换届后的村务公开制度,于今年4月对89名新当选的村委会和社区主任实施了培训。

三、爱心帮扶工作开展情况

对照工作要点对一年来的爱心帮扶活动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孤儿帮扶

一是为强化孤儿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政策,全面完成孤儿核查认定工作,截止目前共认定孤儿274名,并按照每人每月678元的标准,通过农行一卡通的形式将孤儿基本生活费逐月发放到孤儿手中。以70元的参合标准资助全部孤儿参合,共资助参合金1.953万元。各爱心爸妈在开学初期,逢年过节和假期先后5次深入孤儿所在学校、电话联系等方式与孩子交心谈心,在交谈中了解存在的困难,把握孩子的心愿,主要为孩子添置衣物和购买学习用具。二是“关爱成长”志愿者深入12所中心校、2所村小开展“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共建美丽幸福新”活动,进行了“圆梦香巴拉”助学、“爱国守法感恩团结”、“中国梦我的梦”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共发放羽绒服464件,折合人民币18.56万元;发放米奇书包和文具用品220套,折合人民币2.45万元;一对一资助贫困学生82名,助学金10.01万元;积极组织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共募集校服1400余套,共计发放1033套,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

(二)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帮扶

一是今年1月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250元/月/人提高到300元/月/人,城镇“三无”人员保障标准由450元/月/人提高到500元/月/人。全额资助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共计337人参合参保,城镇“三无”人员全部免费参保,农村五保户资助标准为每人70元,共代缴参合费14490元。二是县财政配套60万元用于改善及提升敬老院设施设备建设,将自愿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同时,改善了中心敬老院院内下水管道,购买新式全自动洗衣机,灭火器,电视机,换新配齐厨房用具等。另从慈善基金中每月为敬老院的老人们补贴100元/人的生活费来改善院内老人生活,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了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三是“关爱特殊困难群体”志愿者赴敬老院开展“团聚藏历木马年爱心温暖香巴拉”、“暖冬志愿活动”等为主题的慰问活动,为17位老人进行义诊,发放了价值700余元的药品。为每位孤寡老人和敬老院工作人员送去价值700余元的冬帽和手套。四是我县藏区新居建设共计290户(全县散居五保危房户已纳入其中)。经核查上报的290户与前几年上报的危房户无重复户,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住建局、扶贫移民局、县农办、民政局深入各乡、村、户对290户危房户进行核查,目前在各乡各村进行公示。

(三)残疾人帮扶

一是进一步强化残疾人保障,将符合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残疾等级为三级的100人纳入“阳光家园”计划,共计发放资金6万元。二是为贫困残疾人免费发放轮椅、拐杖、坐便器、儿童助行器、儿童淋浴凳等80余件辅助器具。对全县脑瘫儿童发放轮椅、座便器、助行器康复辅助器12件,并救助定波乡脑瘫儿童1名,发放救助金2万元。三是为20户贫困残疾人危房户进行了危房改造,共支出残疾人危房改造款12万元。按楼梯扶手、室内门框适当拓宽能进出轮椅、平房院内路面平整硬化、配发所需的轮椅、手杖等,为4户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每户不低于2500元,共兑现10000元。四是县残联招募助残志愿者151名,全部录入量服平台,下一步将结合结对认亲、爱心帮扶等活动开展志愿助残爱心帮扶活动。与残疾人爱心结对的干部职工在“助残日”都看望慰问了各自的爱心对象。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带领下,今年“助残日”共慰问特困残疾人家庭8户,送去慰问金4000元。五是认真实施计划生育特别帮扶制度。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纳入特别帮扶对象。一年来,共有12个特扶对象(其中:伤残3人,死亡9人),已按伤残家庭每户每年3360元,死亡家庭每户每年4200元的标准,共兑现47880元。

(四)重大疾病患者帮扶

一年来,累计救助农村重大疾病患者28人次,支出救助金14.88万元。按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每天补助17元,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天补助7元的标准,共兑现了城乡困难群众州内医院住院期间生活补贴15005元,其中三无人员补助支出1122元,农村五保补助支出2550元,城乡低保救助支出11333元。

孤儿院公益活动策划范文9

一、活动主题

关注孤独症儿童,走向美好未来

二、活动背景

孤独症儿童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十二五”期间,国家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教育工作,支持省、地市级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建设,开展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工作,在部分地区开展社区家庭康复试点。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0-6岁精神残疾儿童占该年龄段儿童总数的0.11%,约为11.1万人,其中多数由儿童孤独症导致。由于孤独症的特殊性和严重性,需要长期系统的康复教育和训练,而康复教育训练和服务资源相对不足,而且孤独症儿童数量还在持续增加,他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全社会给予关心帮助和大力支持。

三、活动措施

(一)召开专题会议。

各地残工委和残联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项研究部署助残日活动,并围绕本次助残日主题,认真分析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工作面临的重点和难点,研讨对策与措施。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1.各级政府和残工委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精神,深入了解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的基本状况及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题、求实效。

2.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部门及系统的优势,建立健全0-6岁孤独症儿童筛查、诊断和治疗康复的衔接机制,在儿童心理卫生服务体系中将儿童孤独症纳入监测范围,继续加强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促进孤独症儿童的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

3.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研究改善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生活水平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在孤独症儿童家庭的落实,扶持民办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发展,开展社区家庭康复,为社会组织在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领域发挥作用提供政策支持。

4.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鼓励地方依托现有教育教学资源接收孤独症儿童,保障适龄孤独症儿童入学,并针对孤独症儿童进行单独的课程设置,增加内容,培养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教教师,帮助孤独症儿童接受教育。

5.各级妇联组织要在开设面向孤独症儿童家长的在线咨询、家教讲座和心理疏导,宣传科学的孤独症儿童养护方法的同时,开展面向公众的孤独症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6.各地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驻军和武警部队要采用送温暖、志愿者助残、巾帼建功以及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多种形式,开展志愿助残活动。

7.各级残联要积极探索发展成年孤独症患者托养服务,提高孤独症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帮助孤独症患者实现辅就业。

8.各地要邀请党、政、军负责同志在全国助残日期间,走访慰问孤独症儿童家庭、康复机构、特教学校、托养机构、扶贫基地、福利企业,勉励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自强、自立,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宣传要求

(一)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将第二十五次全国助残日的宣传报道工作纳入年度宣传工作的总体计划中,统一部署,统一安排。

(二)中央及地方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报道好全国助残日期间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同时,要深入基层,深入残疾人工作实际,走进残疾人家庭,了解和报道残疾人的真实情况和需求,关注孤独症儿童家庭的诉求。重点展示好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残工委成员单位积极推进孤独症群体利益保障和康复服务所取得的成果,报道好社会孤独症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加强管理、提供服务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讲述好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感人故事。

(三)各地要以全国助残日为契机,广泛组织开展“百家媒体走基层”活动。紧密围绕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工作进展情况,以组织记者赴基层采访为主要模式,宣传视角下沉,积极挖掘残疾人基层工作亮点,推出一批基层残疾人工作的先进典型和优秀经验。

(四)各地要在助残日期间开展阶段性的集中社会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传统媒体、门户网站、新媒体、手机短信、公共大屏幕、宣传橱窗等的作用,采用制作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画、设立和刊播公益广告等方式,广泛普及孤独症及康复工作的有关知识,增进社会对孤独症的重视和了解,动员社会爱心人士积极投入孤独症和残疾人服务领域,营造人道、人权、人文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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