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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教育方法集锦9篇

时间:2024-01-16 16:12:11

外国教育方法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1

【关键词】职业教育;考核模式;德国;澳大利亚

0 引言

对于国外职业教育的成功,其各有特色的考核方式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德国和澳大利亚两个国家的职业教育是成功的典范,成为许多其他国家争相学习和模仿的对象。下面我们就介绍和分析这两个国家的考核模式与方法,找出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之处。

1 德国职业教育学习领域课程考核体系

1.1 优点

1.1.1 课程考核围绕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目标进行

德国职教界明确提出了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综合职业能力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三大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合称为非专业能力,它们的内容和我们所提倡的素质教育内容十分接近。

一般来说,一个学习领域(相当于一门课程)由两个成绩组成,是专业能力成绩和非专业能力成绩。专业能力成绩需由全德工商协会(IHK)出题,或者由企业协会认定的考试委员会出题,非专业能力成绩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学校评价。学校评价由教师团队集体讨论后确定。

1.1.2 毕业标准由行业协会颁布的职业资格考试标准主导

德国“双元制”教育的毕业考试分为两个部分:职业学校组织的学术评价考试和IHK组织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行业协会颁布的职业资格考试标准的影响力远远超过政府颁布的学习领域标准,它对“双元制”教育与培训的全过程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1.1.3 课堂教学考评注重学生的学习过程

课堂教学中德国教师对学生的考评,既有学生的自评互评,又有教师的评价,分别有不同的权重。

1.2 可借鉴之处

1.2.1 在教学过程中贯彻“能力本位”,提高能力考核的操作性

“知识、技能、素质”综合目标是一个不能分离的整体,因而不能人为地把它们割裂开来。每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要兼顾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在教学过程中要把专业知识、岗位技能、职业素质融为一体,进行综合培养。这样“能力本位”的目标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1.2.2 瞄准企业评价标准设计课程考核标准,提高考核标准的市场适应性

我们可以与企业一起制定出符合企业用人需求的职业考核标准。将职业考核标准细化落实到每门课程的考核中去,课程考核的能力目标尽量体现企业要求。某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应该与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接轨,对证施教、对证施考。除了课程考核,在条件许可下,可以引入校内毕业考试,对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按照企业实际要求进行综合测试,将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发的职业考核标准作为学生的毕业标准。

1.2.3 加强过程考核,促进学生发展

课程考核要转变对期末考试的过分依赖,对整个课程教学中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表现、能力发展等都要进行评价,把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都纳入考核范围。

2 澳大利亚TAFE课程能力标准考核方式

2.1 优点

2.1.1 澳大利亚TAFE学院的文凭教育实行教学职能与质量管理评估职能相分离

各州政府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成立的TAFE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质量评估,TAFE学院负责教学实施。这种职能划分保证了课程设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教学质量评价的权威性、有效性。

2.1.2 规定多种能力标准测试方法供选择

TAFE课程考核方式灵活多样,TAFE每个培训包课程都有最低的能力考核要求,要求教师在建议的观测、口试、工件制作等12种标准测试方法中至少选择两种以上进行考核。

2.1.3 教师在全国标准框架下的考核方案设计与实施

TAFE院校教师在课程培训包全国统一标准框架下,根据选择的课程证书级别从培训包选择科目,再以该科目的技能、知识作为教学设计依据,按照学生测评的实例导向设计出具体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2.2 可借鉴之处

2.2.1 注重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要围绕能力标准,综合运用考核方式,引导学生动手动脑,使学生做得到位、写得明白、说得清楚。

2.2.2 考核应该针对职业岗位要求,既是实际工作需要,也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需要,学以致用才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姜大源.当代德国职业教育主流教学思想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姜文宏.《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培训包》解读[J].丹东坊专学报,2004,11(02).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2

近年来,小学生校外教育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一个体量巨大的小学校外教育服务市场。据相关数据统计,目前我国小学校外教育市场规模约为300亿人次,每年参加校外培训的小学生数量超过1亿[1]。小学生校外教育发展迅速但不完善,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随着素质教育理念的不断深入,新形势下加强对小学生校外教育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小学生校外教育现状分析

小学生校外教育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存在着管理混乱、教师素质良莠不齐等不足之处,具体分析如下:

2.1 校外教育意识不足,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教育部门把小学教育重点完全放在了校内教育上,小学校外教育观念不强,对小学校外教育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突出表现在对小学校外教育的监管方面。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小学校外教育监管政策不明晰、不健全,虽然我国教育部门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来规范民办教育,但是法律法规没有考虑校外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不完全适用于小学生校外教育。尤其是在小学生校外教育性质界定方面,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办教育机构,但是为了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经营性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际上,该管理方法的具体实施条例至今仍未出台,导致小学生校外教育出现有法难依的尴尬处境[2]。

2.2 校外教育管理混乱,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对小学生校外教育重视程度不足直接导致了小学生校外教育管理不善,由于小学生校外教育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不仅包括教育部门,还包括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消防部门等,多头管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导致各部门相互推诿、管理混乱的现象。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小学生校外教育中约20%的家长在小学生校外教育中与民办教育机构发生过矛盾纠纷,校外教育机构乱收费、虚假宣传现象时有发生[3]。同时,小学生校外教育中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良莠不齐,部分校外教育机构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盲目扩大招生规模,师生比例严重失调,大部分校外教育机构招聘没有教师资格证的社会人员担任讲师,部分教师自身能力不足,不能熟练掌握小学生教育内容和教学方式,小学生校外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不容乐观。

2.3 校外教育方式单一,学生学习目标盲目

随着我国小学生小升初压力的不断增大,小学生校外教育的性质逐渐发生变化。当前情况下,小学生校外教育主要是服务于小学生文化课程教学,与素质教育理念背道而驰。据相关数据统计,小学生校外教育中参加语文、数学、英语课程辅导的学生所占比例约为70%,参加音乐、体育、美术等兴趣班的学生所占比例不高[4]。同时,小学生校外教育的教学方式较为单一,大部分校外教育机构都是采用教师讲解课文、学生摘抄笔记的传统课堂教学方式,小学生在校内教育中已对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感到厌烦,导致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兴趣不高,学习动力不足,学习目标不明确,小学生校外教育质量令人堪忧。

3、完善我国小学生校外教育的具体措施

针对小学生校外教育现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一步完善我国小学生校外教育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3.1 强化校外教育理念,健全校外教育体系

教育部门应当转变只注重校内教育发展的传统教育管理模式,充分认识到小学生校外教育对于培养小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促进作用,提高对小学生校外教育的重视程度,强化校外教育理念。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现行教育法律法规,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小学生校外教育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修改现行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不适应小学生校外教育发展现状的内容,区别对待公办学历教育机构和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明确界定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的营利性质,尽快出台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条例,为小学生校外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5]。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学生校外教育的监管,教育部门应当联合工商、税务、民政、消防等部门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明确划分各部门权责,教育部门负责校外教育机构的行政审批,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营活动则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规范校外教育机构的招生行为、收费行为、教学活动等,健全小学生校外教育体系。

3.2 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校外教育管理

小学生校外教育工作最终需要教师身体力行,教师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小学生校外教育质量。小学生校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校外教育机构可以通过提升教师人员薪资待遇水平、提高进入门槛等措施,严抓教师人员从业资质,积极吸引外部高素质人才为本机构服务;另一方面,校外教育机构也要加强对本机构现有教师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举行小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等方面理论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学习班,鼓励教师人员积极参加相关方面的资格认证考试,及时更新教师人员知识系统,提升教师人员专业素养。同时,校外机构也要加强对教师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教师人员的思想觉悟和精神境界,帮助教师人员树立一丝不苟、耐心教学的工作作风。在此基础上,校外教育机构还要进一步明确教师日常工作内容,要求教师制定详细的教学规划和备案,加强小学生校外教育日常管理。

3.3 丰富校外教育方式,明确校外教育目的

小学生校外教育质量与教学方式和教学目的息息相关,一方面,教师人员应当创新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方式,提高小学生参与校外教育的积极性,比如在小学生校外教育的语文教学中,教师人员在传统的教师讲解课堂内容的基础上,可以利用多媒体介绍作者的生平事迹、播放纪录片观赏文中涉及景色等增强课堂活力,活跃语文教学课堂气氛;再比如在音乐教学中,音乐教师可以教导学生如何使用音乐器材、教导学生弹奏当前流行歌曲等方式来提高学生音乐学习兴趣,增强音乐教学的娱乐性和实用性,提高音乐教学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学生家长应当明确孩子参加校外教育的目的,综合考虑孩子兴趣和学习需要制定校外教育规划,防范从众心理,切忌盲目参加小学生校外教育。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3

关键词:跨国教育;质量保证;中外合作办学;认证

中图分类号:G51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4-0007-02

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跨国教育越来越风行。有了跨国教育,学生们不用离开国门或者索性就呆在自己家里,也能学习国外的课程。跨国教育的形式五花八门,而且跨国教育最发达的欧洲对这一日益增长的教育服务的供给形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对跨国教育的定义进行编纂与诠释必须非常谨慎。这样做旨在为跨国教育这一现象的助长确定一种功用上和法律上的可能框架,因为现在有一种快要失去控制并要产生出“后大学体系”的现象,而且这一现象以有关法规、质量保证和认证的其它标准为基础。

一、跨国教育的常见形式

尽管跨国教育现在是一个议论广泛的话题,但是这个问题在术语上和概念上始终存在相当的含混不清。因此,我决定坚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理事会的跨国教育规范运作法规》(2001年6月,里加)里所提供的定义。根据该定义,跨国教育包括各种各样的高等教育学习项目、课程学习或教育服务(含远程教育服务),学习过程中,学生与授课机构不在同一个国家[1]。此外,上面的法规还详细说明了这样的项目可能属于某个国家的教育系统,该国家可能并不同于那个属于教育服务输入国行列的国家。因此,跨国教育暗示着在打高等教育系统的球。这意味着非官方教育只能在国家的官方体系之外运行,而跨国教育却可以在官方体系之内或之外运行。欲知跨国教育存在的问题,我们得首先了解跨国教育的常见形式。

1.项目合作。项目合作起因于不同国家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项目合作的结果有可能是项目双方联合授予学位,或者授予双学位。如果合作办学的双方都在它们自己的国家里得到认可或承认,这种跨国教育应该不会有太多的认证问题。

2.分校区。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在其它国家建立分校区。一般说来,合作办学的母体机构在本国是被认可或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和其他跨国教育服务一样,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必要搞明白母体机构裁定的认可或承认能否扩展或延伸到分校区。

3.特许经营机构。跨国教育最普遍的一个例子就是特许经营:国外的机构并不直接在跨国教育服务的目标国建立分支机构,而是采用授权目标国的高等教育机构运作其项目,但是,授予的资格(证书)就是国外合作方的资格(证书)。拥有权的机构可以分为如下几类:在享受跨国教育服务的国家内被认可或不被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非高等教育机构、开设课程的公司,或者单纯为了运作项目而成立的公司。跨国教育服务通常包含商。商作为第三方,负责招生、组织授课以及提供学生和主体机构信息等工作。所以,在跨国教育出现麻烦的情况下,商往往首当其冲。

4.海外机构。海外机构声称他们属于另外一个国家的教育机构,但是他们实际上在那个国家没有母体机构。海外机构宣称他们具有他们所从属的教育系统的特征,要判断这是真是假是相当困难的。

5.远程教育。相当部分的跨国教育形式是远程教育。今天的远程教育一般都包括教师辅导、疑难解答、指导帮助以及经常在学生所在国举行的考试和论文答辩。这使得运作跨国远程教育的联系方式非常接近于项目的运作。

二、跨国教育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法

1.规则问题。关于跨国教育的基本问题是没有一套通用的法规来协调跨国教育现象中不同的教育体制和评价体系。虽然这种情况会造成评价困难,但同时,这也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因为这既能够使得各个国家教育制度的独立性得到巩固,又保护了各个国家的文化特色。

跨国教育意味着国家之间文化、语言和法律的交融,通常是洲际之间的文化、语言和法律的交融。由于是不同的体制,所以去适应和协调不同的方法和观点是非常复杂的。结果导致:一方面,一些非常优秀的一流大学发现很难在国外拓展它们的学习课程,而一些不被认可的和欺诈性的机构(即所谓的学位工厂)却能够同时在不同的国家里运作。

可行的解决方法。欧洲的法律法规固然能够根除“学位工厂”,但是它也有可能与个别国家教育制度引起冲突,从而危及他们的自主性。值得强调的是,一些有着开放型体制和调整性体制的国家如澳大利亚、荷兰、挪威等,在跨国教育方面很少遇到这些问题,因为这种开放型的制度容易吸引那些非官方的高等教育,在它们进来时,通过使非官方的高等教育官方化的手段就可以对其施加控制和影响。

2.质量保证问题。跨国教育主体国中质量保证部门负责评估、检查合作办学主体机构的质量,但是,它会对其在海外进行的合作项目进行评估吗?跨国教育的客体国的质量保证部门会意识到通过跨国教育项目合作办学的质量吗?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怎样能够确保学生学习的质量标准和合作双方颁发的学位的质量标准。跨国教育的质量问题也包括教师质量问题。有观测资料表明――母校区和国外的分校区对教员的熟练程度和研究的强度要求大不相同。所有那些观测资料和关注使得证书评估人得出结论――对母体机构的资格认定并不自动转移到通过跨国教育完成的项目上。

可能的解决之道。作为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跨国教育存在透明度的问题和质量监控的问题。既然跨国教育游离于国家的官方体制之外,自然而然也就不受制于国家的质量保证机制。这样就会产生与跨国教育质量保证相关的两种情形:(1)机构。提供给教育服务输入国国家的项目或资格被整合进授权国家的官方体系。在此情势下,授予机构受制于本国的质量保证体系,因此其或输出的项目在最初国是被认可的。(2)国际机构、海外机构。项目/资格并不属于官方体系,往往规避项目提供方的规则,更加不稳定且易于出现问题。但是一些提供者知道形象问题,他们寻求课程的合法形式,严格控制跨国教育运作的激进方式似乎不可取,因为这可能会与国际法相互冲突,只能把问题延后而不能解决问题。一个较好的方案是创造一种机制或激励把跨国教育机构纳入适应主体国(host country)官方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程序。

3.认证问题。通过跨国合作双方授予的资格(证书)的认证、认可由谁负责?如前所述,考虑到学术自治原则,要避免创立超国家的鉴定权威和认证权威。

可能的解决方案。认证问题与证书的透明度有关系,由欧洲委员会和欧洲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CEPES理事会联合开发的《毕业证书增刊》(简称DS)的系统投入能够极大的增强证书的透明度。如果出版发行《毕业证书增刊》成为惯例,那么这将成为非官方高等教育机构几乎绕不开的一道坎,它所提供的详细信息对判定资格(证书)的价值可能有极大的价值。

关于认证的立法,存在三种可能性:(1)存在不合法或不规范的手段并且被揭露出在跨国教育中进行违规操作。这种情形否认跨国教育资格认证的任何可能性。(2)存在合法的或合乎规范的法案,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这种情形至少产生有相当限制性的法律框架。(3)已经在引入合适的操作方面进行了努力,但是没有法律依据。在此种情形下,跨国教育的认证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灵活处理。

4.对跨国教育的展望。大部分跨国教育问题涉及到提供服务的机构的立法状况和课程的质量。如果没有保证、没有传统的惯例可循、也没有控制,那么跨国教育只能被认为是有问题的,也是不可信的。大部分欧洲国家的高等教育专家们一致认为跨国教育的质量保证的责任必须由多方承担:即教育输入国的国家教育权力机构、教育输出机构、教育输出国的教育权力机构、教育输入国与输出国双方的国内教育质量认证机构和一些世界性的权威机构。可能进一步行动的基础就是国内与国际的行动要一致,通过宣布这些机构非法来共同取缔文凭工厂、假的或欺骗性的跨国教育机构及其所颁发资格证书。跨国教育主要的消极方面表现如下:(1)非官方、非正规高等教育服务游离于国内的官方教育质量保证领域之外,既不受制于内部监督机制,也不受制于外部监督机制。(2)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潜在的学生群体、雇主和有能力的认证权威缺乏足够的信息自我保护。(3)对付剥削公众的“学位工厂”和虚假机构有一定难度。(4)如果严格规定国内的教育服务提供者的要求,跨国教育机构可能扮演不公平竞争的角色,从而引起母体机构(home institutions)的收益损失。(5)教育服务提供者认为,优质量的跨国教育并不一定得到认证,缺乏信息使得跨国教育服务质量良莠难辨。

然而,跨国教育的积极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跨国教育尽管还不完美,但至少是实实在在的现实。各个国家和地区作为一个整体应该创造一种法律氛围和文化氛围,以便控制和引导跨国教育现象。这些应该用最明朗而又具有灵活性的方式完成,同时也要注意从跨国教育走在前面的国家和地区,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吸取经验。从近期目标来看,我们希望跨国教育应该做到如下几点:(1)无论在教育输入国家还是教育输出国家,跨国教育安排都应该遵守该国的法律;(2)跨国教育项目的教学质量和标准在教育输入国应该至少比得上教育输出国的质量和标准。(3)跨国教育机构应该公布其政策和任务声明,它们的信息应该透明、具有一致性和可信性。(4)跨国教育项目招生录取时,学生的入学条件应该等同于或比得上母体机构运作的项目的入学条件。(5)跨国教育项目中的教学作业量应该比得上母体机构运作的项目的教学作业量。如果有何区别,则应该明确声明其对资格(证书)认证的影响和后果。

参考文献: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4

关键词: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学费保护服务体系

作为教育出口大国,保护留学生利益一直是澳大利亚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及相关法律组成了世界上首个对留学生利益进行全面保护的教育法律框架。十年来,该法在规范澳大利亚国际教育产业、保护留学生利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澳大利亚赢得了优质教育大国的良好声誉。然而,随着教育产业的扩张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已无法再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更好地保护海外学生的利益,促进澳大利亚国际教育体系的发展,成为修订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两大主题。《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12)的修订与颁布体现了在共赢中谋求发展的教育领域的法治智慧。

《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从修订到颁布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2009年8月,时任澳大利亚副总理并兼任教育、就业与劳资关系部部长的吉拉德(Julia Gillard)委托贝尔德(Bruce Baird)教授对《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政府提出改进意见。经过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贝尔德于2010年3月了最终版本的审查报告,即《贝尔德报告》。2010年10月,《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草案)》进入议会议程。2010年12月-2011年1月,政府就该草案发起在线讨论,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1]。经过了长达一年多的国会审议讨论和修正,2012年3月,该草案获得联邦议会参众两院通过。2012年7月1日,《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正式颁布。[2]

《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包括:《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学费保护服务和其他措施)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Legislation Amendment(Tuition Protection Service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12)、《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学费保护服务征费)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TPS Levies)Act 2012)、《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注册收费)修订(学费保护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Registration Charges)Amend-ment (Tuition Protection Service) Act 2012)。

一、出台背景

(一)澳大利亚国际教育市场有待规范

《贝尔德报告》指出,澳大利亚国际教育产业发展迅速,其2008-2009年的产值高达172亿美元,已成为澳大利亚第四大出口产业。然而,产业规模的扩张使澳大利亚国际教育在教育质量、监管能力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倍感压力,这些压力对留学生在澳大利亚的学习和澳大利亚的国际教育声誉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通过征询留学生和教育提供者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贝尔德收集了国际教育领域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留学中介提供错误、容易令人误解的信息以及低质量的教育和训练,招生人数过多,教育设备缺乏,教育提供者需要向教育中介支付高昂的佣金,对教育提供者的财务审查不足,对投诉和争端处理不充分,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职权重叠和不必要的监管负荷等[3]。上述问题使留学生利益受到伤害,保护留学生利益成为贝尔德改进意见的出发点,也是《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出台的现实基础。

(二)原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体系有待革新

我国研究人员曾对《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做过较为系统的研究,认为该法在实施效果上存在着以下问题:对各级政府权责的阐释不清;政府在学费保障计划(Tuition Assurance Scheme)和保障金制度(Assurance Fund)方面的管理滞后;留学生利益保护标准不清;保障基金与学费保障计划的关系较混乱,且操作缺乏透明度;对学生调课的问题处理不当。相关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不足,包括法律规范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范围;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教育产业之间的配合有待加强;未能杜绝滥用学生签证的现象等[4]。可以说,原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在留学生利益保护上做出了有益尝试,但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这也为新法的出台留下了可作为的空间。

(三)澳大利亚国内的修订呼声日益高涨

面对变化中的国际教育市场和相对滞后的法律体系,澳大利亚国内修订相关法律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提出了相应的立法理念。一是进一步强调国际教育产业对澳大利亚国家整体发展的作用,“国际学生糟糕的待遇以及低下的国际教育质量,将对包括外交关系、旅游产业在内的诸多领域产生衍生性影响”。二是将保护留学生利益视为构建可持续国际教育体系的条件,“考虑到教育与就业、工资收入的密切关系,国际学生应该被视为投资者,他们为了获得长远利益而投资教育。就留下来工作的国际学生而言,他们将在留学目的国进行再投资,对另一些国际学生而言,留学是一种国际流动的途径,这种投资会使留学生的工作国家受益。这也是提供长期的可持续的国际教育为何如此重要的原因”[5]。如此,保障海外学生利益就与国家国际教育体系自身发展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

二、主要内容:以学费保护服务为例

(一)主题与要点

《贝尔德报告》的两大主题是:通过更畅通的信息渠道、更专业的高校教育管理机构、更强大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以及更优越的学习生活条件,使留学生获得更好的支持;完善国际教育领域规章制度,使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体系更有效、明确、灵活,从而使澳大利亚保持其作为优质教育目的国的良好声誉。作为对《贝尔德报告》的回应,《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同样具有两大主题,即“通过改革学费保护服务体系,确保学生收到他们的学费退款;在多个管辖区内推行教育提供者国家注册系统。”[6]

相应地,《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修订要点有:建立学费保护服务体系并将其作为单独的应对机制,以安置倒闭学校的学生或向其退还未完成课程的学费[7];在学费保护法规中引入风险管理手段;提高教育提供者的注册要求,关注教育业务的可持续性;限制注册时段,并可根据风险大小设定教育提供者的注册条件;扩大财务处罚条例中的违规行为范围;监管目标以及定期出版监管报告;扩展联邦申诉专员在处理针对私立教育提供者的申诉时的职能。[8]

(二)核心

《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单独设立了海外学生学费保护服务体系(Tuition Protection Service,TPS),以取代旧法中的学费保障计划和保障金制度。

1.TPS的基本职能

当教育提供者违约时,TPS负责监督退还未被使用的预付学费(pre-paid tuition)。TPS要求所有不接受政府持续性资助的教育提供者将一个学期的预收费用存入与日常开支账号分离的第三方指定账号中,预收费用在学生的第一个学期开始后才能使用[9]。此举使得学生申诉退款更易操作。

2.TPS的管理机制

TPS完全由澳大利亚国际教育产业资助,并不需要政府提供财政援助,TPS主要通过学费保护服务征费(TPS Levies)维持运营。《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相关条款规定,将设立独立的学费保护服务总监(TPS Director)一职,总监由教育部长任命。学费保护服务总监的职责包括:帮助因学校倒闭而未能完成课程学习的学生找到合适的替代课程,或提供退款;决定年度学费保护服务征费的额度;管理海外学生学费基金(Overseas Students Tuition Fund, OSTF)等。《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还设立了TPS咨询理事会(TPS advisory board),其功能是在处理纠纷时为总监提供法律建议,理事会成员必须包括来自教育部门、移民事务局、金融监管部门的人员,以及执行《1997年财务管理和责任法》的部门代表和受雇于政府的精算师,除此之外,最多有7名来源不受限制的成员。[10]

3.关于TPS Levies的规定

TPS Levies的作用体现在:当学生需要选择新的课程修读地区时,总监有权征召外部服务提供商为学生提供安置地点的管理和维护服务。外部服务提供商的管理成本将从年度TPS Levies中扣除。[11]

年度TPS Levies由四个部分组成:管理费用、基本费用――向所有有国际学生注册的教育提供者征收;风险额定费――向所有有国际学生注册的教育提供者征收,公立机构由于书面公开开支所以不需要支付此项费用;特别征费――在行业发展繁荣时征收,以抵御行业在未来可能受到的冲击。[12]

4.支持TPS的其他配套措施

第一,限定课程的预收学费。留学生或准留学生开始上课前,教育提供者收取的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全部学费的50%;学生开始修读课程第二个学期的两周前,教育提供者不得向学生收取剩余的学费[13]。限定预收费用可以鼓励教育提供者在无法提供完善服务时更自觉地履行退款和学生安置义务。

第二,强调保存学生记录的义务。《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规定,教育提供者应记录学生的下列信息:当前住址、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其他任何监管者要求的信息,并保证每6个月更新一次。条款还规定,教育提供者需记录学生的学习进度及其评价,并实时更新。另外,教育提供者有义务为不再拥有学生签证的学生保存两年的记录。为了使规定不流于形式,《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还要求所有教育提供者都对相关义务作出承诺,如有违背将被处以程度不等的处罚,包括罚款[14]。上述规定对于安置倒闭学校的学生,进行精确的退款计算和学分转换而言是十分重要的。[15]

三、地位与特点

(一)地位

《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是澳大利亚国际教育领域新的长期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任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技能、工作与劳资关系部部长的埃文斯(Chris Evans)于2011年2月表示,澳大利亚将建立国际教育评议会,为政府新的国际教育五年规划的制定提供咨询。评议会在声明中指出,2011~2016年,政府将在“改革学生签证计划,规范教育提供者的注册标准,扩展申诉调查专员的服务范围,建立保障倒闭学校学生利益的独立机构”[16]等方面支持国际教育。其中至少有三项是以《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为法律基础的,由此可见,以保护留学生利益为核心的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修订,是澳大利亚政府重整国际教育产业的重要举措。

(二)特点

《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相关者,努力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并将其统一到国家整体发展的目标之上,体现了共赢求发展的教育法治智慧。

《贝尔德报告》的形成建立在对各利益相关方意见进行广泛征询的基础之上,征询对象包括政府、教育提供者、学生会、学生、留学中介等。以学费保护服务为例,政府在保护海外学生利益的同时,也通过采用基于风险管理的收费办法,为国际教育提供者减少了800万美元的注册费用[17]。澳大利亚议会在接收了《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草案后,便在门户网站公开该草案,并从注册和持续监测的风险评估及管理方法、学费保护框架、法律框架、监管效果等方面征求各方意见[18]。总之,《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经过了独立咨询者审查、民众的意见征询、议会讨论修改几个主要环节,从程序上最大程度地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发表意见。

此外,《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突显了金融管理工具和工商管理办法的作用。为求得各个利益主体的平衡,实现共赢,该法多处体现了法律经济学的智慧。TPS Levies的其中一项是风险额定费,所谓风险额定费是基于金融风险溢价(risk rated premium)工具进行计算的费用。风险溢价指的是投资人要求较高的收益以抵消更大的风险。风险额定费计算公式是:(本年度指定的百分比×本年度增加的风险因素)×教育提供者上一年海外学生学费[19]。另外,TPS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外部服务提供商提供,目前TPS总监已宣布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作为TPS管理方。

四、落实法律的初步实践

尽管《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是在2012年7月正式生效的,但澳大利亚政府从草案酝酿开始,就已开展行动。实践法律文件的过程也是为法案修订提供反馈信息的过程,显示了澳大利亚政府扶持国际教育产业的强烈愿望和决心。

2011年,澳大利亚政府为响应《贝尔德报告》,对“求学澳大利亚”网站进行了全面改版。改进后的国际教育平台网站取名为“无限未来――澳大利亚教育的全新平台”,“重新定位澳大利亚为优质教育的目的地,而非仅仅是一个学习时的居住地”[20]。同年,澳大利亚政府牵头成立了海外学生申诉调查机构(Overseas Students Ombudsman,OSO),该机构以《2012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草案)》为法律基础,独立负责调查海外学生或有意向赴澳求学的学生对私立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投诉。[21]

新法正式颁布以后,澳大利亚政府了新上线的TPS在线服务系统,为留学生和教育机构提供咨询服务。TPS在线服务系统设置了学生安置系统和教育提供者付费系统以落实学费保护服务。据悉,学生安置系统能够给予学生更多的选择权,一旦学校违约,学生便可以向TPS提出申诉,系统将会为申诉的学生提供一系列可替代的课程修读方案,学生可以从替代的安置方案中自主选择去向,并得到剩余的学费;如果没有替代的课程方案,则由系统返还学生预缴学费中未被使用的部分。[22]

参考文献:

[1][8][18]Australian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Baird Review of the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ESOS) Act 2000[EB/OL].http://shop.aei.gov.au/AEI/GovernmentActivities/InternationalStudentsTaskforce/ReviewESOSAct/Default.htm,2011-01-18.

[2]Australian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Better Consumer Protec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EB/OL].https://aei.gov.au/News/Latest-News/Pages/Article-Betterconsumerprotectionforinternationalstu-dents.aspx, 2012-03-08.

[3][5]Hon Bruce Baird AM. Stronger, Simpler, Smarter ESOS: Supporting International Students――Review of the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ESOS) Act 2000[R].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0.

[4]张慧君. 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体系构建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2008.

[6][11][12][15]The Parliament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Explanatory Memorandum[EB/OL].http://parlinfo.aph.gov.au/parlInfo/search/display/display.w3p;adv=yes;orderBy=customrank;page=0;query=ESOS%202012;rec=4;resCount=Default, 2012-03-29.

[7]Hon Chris Evans. Better Consumer Protec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EB/OL].http://ministers.deewr.gov.au/evans/better-consumer-protection-international-students,2011-09-23.

[9][10][13][14]The Parliament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Legislation Amendment (Tuition Protection Service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12[EB/OL].http://law.gov.au/Details/C2012A00009,2012-03-20.

[16]Hon Chris Evans. New Council to Advise on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EB/OL]. http://ministers.deewr.gov.au/evans/new-council-advise-future-international-education,2011-10-14.

[17]Hon Chris Evans. ESOS Legislation to Reduce Charg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Sector[EB/OL].http://ministers.deewr.gov.au/evans/esos-legislation-reduce-charges-international-education-sector, 2011-09-15.

[19]The Parliament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TPS Levies) Act 2012 [EB/OL].http://law.gov.au/Details/C2012A00011/, 2012-03-20.

[20]Australian Government. Future Unlimited.[EB/OL].http://austrade.gov.au/Export/Export-Markets/Industries/Education/Future-Unlimited/,2012-09-01.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5

关键词 跨境教育 高等教育 质量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21世纪以来,高等教育成为跨境教育的主要推动力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的跨境教育,因其可贸易性被归纳为跨境支付(Cross-Border Supply)、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四种形式。商业利益的存在极大地刺激了高等教育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跨境教育成为当今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重要内容。跨境教育是全球化的结果,也是全球化的必然。然而,在这样的背景下,跨境教育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质量和风险问题。质量是跨境教育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控制质量风险是各国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关注跨境教育国际化的健康发展,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风险控制体系,必须对跨境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一、世界各国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特点

概括而言, 目前各国跨境教育质量保障的情况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按世界贸易组织标准, 教育出口国制度和机制相对完善, 而进口国的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建设缓慢, 仍然处在“幼稚产业”阶段。事实上的确如此,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如果上不去, 它的教育机制也必然是不完善的。因此, 国家需要保护, 应该给他们时间, 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 给他们机会促进其发展。

2、教育出口国国内的质量保障机制相对完善, 而在海外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发展缓慢。因为学校既要满足本国学生的需要, 又要满足海外学生的需要。为了保障本国学生的需要, 相关机制就会建立得比较快比较好。但当这个机构到了国外, 情况就不一定如此了。比如说, 人们觉得美国的教育机构都好,所以美国政府对海外教育机构的关注就相对较少。

3、公立教育部分的质量保障机制相对完善有力, 而私立、非公非私部分的质量保障机制欠缺、秩序欠缺。

4、在传统的面授教育中, 质量保障机制相对完善, 而远程、网络教育的质量保障机制常常缺失。远程、网络教育是新现象, 我们不知道怎么去处理,很多过程都能轻易作假。如在上海或澳大利亚的远程教育, 都不知道到底是谁在参加考试。因为注册者要的是文凭, 所以他完全可以请“”替考。相对于传统教育而言, 远程教育有自己的优势, 必须发展,但保障机制尚需完善。

二、我国高校跨境教育存在的质量风险

虽然我国高校跨境教育在各方面的推动下积极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世界其他各国相比,也因本国独特的国情,面临着各种质量风险的挑战,也受到了各种影响。

一是西方文明范式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颠覆。在文化价值观念方面,我国出国留学人员在学习过程中会直接接受国外的历史、文化教育,甚至有些学校还会开设宗教课程,一些宗教组织也会在留学生群体中发展宗教组织。在中外合作办学中,虽然要求学校要开设一定的我国历史、法律课程,但因无法监管而难以保证落实。在政治意识形态方面,跨境教育的实施可能含有隐性的政治目的和后殖民主义威胁,成为西方国家传播其民主思想,推行民主政治方式,对其它国家青少年实施渗透和影响的重要途径。这也是 WTO 在服务贸易谈判中我国对是否开放教育都十分谨慎的原因。

二是市场开放造成西方教育品牌对我国知名民族教育品牌的冲击。开放教育市场带来的教育资源流失不仅仅表现在对外支出的费用和人才的流失上,还表现在教育资源的丧失上。一些地方和学校背离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追逐经济利益;特别是某些重点高校举办国外大学预科教育性质的课程班,有意混淆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还有一些院校对合作办学的中方重视不够,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管理权不到位,淡化甚至削弱了应有的领导权和决策权。这种合作办学造成的不仅仅是质量难以保障,更重要的是,国内一些重点大学,利用自己在国内的品牌优势,与国外一些低层次大学合作办学,这也对我国知名民族教育品牌构成了冲击。

三是学位互认对我国学历学位制度的冲击。我国从改革开放后,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学历制度,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我国目前仍未建立统一的教育文凭框架体系,还未解决学历学位两个体系并存和职业教育资格证书与学位不衔接的问题。虽然我国已与世界上 34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互相承认学位学历的有关协议,但是所有协议均为框架性的,主要解决的是两种学位制度下不同学位之间的衔接问题, 协议并不涉及学校的办学行为,如教学方式和办学地点等,也没有涉及中国的学历。 因此,只解决了我国教育证书与其他国家类似证书的部分可比性问题。 即学位之间的可比性。 大部分协议也都没有限制国外院校进入中国市场的准入资格。 而这些内容正是一些国家在 WTO 机制下利用的漏洞。因此,这种协议就构成了对我国学历学位制度的冲击。

四是教育发达国家的质量标准和评定方式对我国教育质量标准和评定方式的影响。在质量标准方面,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自己的质量标准体系,但是目前仍然不完善。在跨境教育中,由于各国教育服务质量标准的多样性,加上学生由于自身能力有限,而且信息来源不充分,难以充分全面了解其他国家教育服务质量标准的意义,这就导致了对学习结果预期的不确定性。在一国看来是高质量的学习成果,到另一国却出现了不适用问题。我国出现的“海归”变“海待”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制定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标准,是一个国家主导自己发展模式的重要体现。在跨境教育中,教育输出国的标准体系影响了我国标准的制定与质量评定, 严重情况下会使我国丧失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主导权。

三、我国高校跨境教育质量监控存在的缺失

高校跨境教育存在的问题,与我国教育开放和参与全球化历史进程的经验相关,管理层认识不一致,管理的政策法规不完善给监管带来难题。

一是跨境教育质量监管手段和方式不足。目前国内对跨境教育质量控制标准还未建立,评估体系和方法尚不完善,监控手段和方式不足,偏重于单一的政府行政手段和政策性措施,监控职能过于集中,多层次的监控体系特别是市场机制的监控没有形成,办学主体和中介组织的自律和参与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当前,通过跨境教育,国际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价模式快速进入中国,我国在自身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将被动地接受国外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价模式的冲击,政府无法运用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即通过办学主体和市场中介组织对教育质量评估、对跨境教育质量实施监管。

二是跨境教育的质量监控机制尚未建立。教育发达国家的教育质量监控普遍具有独立性、公正性、系统性和权威性特点,对规范跨境教育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我国由于教育质量管理还没有形成相应的技术标准以及监控机制,只能靠政府通过行政方式确定标准和监控,难以对每个项目的质量状况作出具体衡量和给出客观公正的监控评价。现有评价未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随意性较大,企业和社会难以采信,国际上难以认同,影响了跨境教育质量的符合性和一致性的实现。

三是跨境教育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体系滞后。我国的跨境教育立法和政策制定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变化的要求,现有的法律法规表现为:一是管理性立法多,服务性立法少;补救性立法多,前瞻性立法少;部门立法多,统一立法少;干预性立法多,保护性立法少的情况。在税收、外汇、就业、出入境管理以及来华留学、国际远程教育、聘请外籍教师、境外学位授予等许多领域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使得质量监管各自为政,互不协调,信息反馈不畅。

四是跨境教育质量意识引导不足。各办学主体和国外大学或机构赢利性目的突出,与我国跨境教育“公益性目标”背离,办学主体内部质量观念淡漠,质量标准被动服从国外要求,监管职责不明,监控机制缺失,方式简单粗糙。

四、构建多层次跨境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一)构建多层次质量风险监控体系。

多层次质量风险监控体系由国家监管控制层面、地方监管控制层面、社会监管控制层面和学校机构控制层面构建。各个层面职能不同,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一致,使跨境教育质量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落在实处。

第一层面是国家层面控制,即国家教育部相关机构、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汉办和国家其他相关部门等共同组成控制平台,即国家跨境教育质量监管中心。其职能是完善跨境教育立法、制定质量监控指标、公开监控操作程序,健全质量监控机制、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管理,对跨境教育的需求做出导向监控和适时监管等,形成国家最高监控层级,代表政府全面统一对全国跨境教育质量进行监控管理。国家层面控制监控的重点是跨境教育的目标、动机和宗旨,国家教育和教育安全,国家教育需求、布局和导向,许可及准入条件、质量标准制定,教育成果质量评估监测和风险预警等。国家层面控制的依据和对象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跨境教育的形式、内容进行监控;具体对象为,有关跨境教育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质量指标执行,监管体系的运行,许可审核与评估,对下一层级运行进行督导等。

第二层面是地方控制,即地方政府所属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的控制。加强跨境教育质量风险监管离不开地方政府部门的参与,或者说地方政府监管是跨境教育质量监管成败的关键。地方政府监控的主管部门是教育行政的主管部门,同时工商税务、金融物价、公安司法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等共同协作,在这些机构和部门之间设置一个协同一致的监控平台―――地方跨境教育质量监管中心,这个中心可设置于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内进行日常监管。中心的任务是国家政策法规执行,合同协议条款内容执行、投资实施执行、资源配置实施执行,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组织方式、组织结构和组织管理,学生权利保护,办学运作、管理方式等。地方控制的对象与内容是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机构,留学机构或涉外资源,对境外教育投资和教育输出的运行实施监控,对国外来华工作的教师、教辅人员的资质条件实施监控。

第三层面是社会控制,除国家和地方政府监控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跨境教育的质量监控是一项重要工作。发挥各类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的参与,由政府授权组建跨境教育行业协会、组建信用或质量评估机构,共同对各类跨境教育进行质量监控。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对跨境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各项评价指标的建设,扩大社会对跨境教育质量指标、评价成果的认知和认可,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网络。监控平台授权于跨境教育行业协会,由协会进行日常的监控管理。社会监控的参与部门由行业协会、社会咨询机构、国内评估机构、新闻媒体和用人单位共同组成。

第四层面是办学主体或学校机构的自我控制。跨境教育质量风险监控的重点是跨境教育的参与者,质量风险监控的对象是消费者所获得教育资源和教育实施过程的满意程度,因此,办学主体对质量的自我监控作用重大。办学主体或学校机构自我控制的重点是投资项目和投资规模、财务结构与财务管理;培养方案、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课程结构、课时保障,教学资源、设施设备、生源和师资力量等。自我控制的对象是课程设置与结构、学分学时,实践、实训能力和素质培养,合作内容实施和目标实现,全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监控。

综上四个层面的质量监控是一个完整的质量监控体系,层层把关,缺一不可,共同作用于跨境教育的各项质量指标,形成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这是中国跨境教育质量监控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质量保障机制。

加强跨境教育参与国政府和大学的行政能力建设。因为政府与学校要涉及到管理别国的学生,而他们本国有自己的教育教学法规。中国现在要面对各国来华的教育机构, 可以说, 我们的行政能力仍然是薄弱的。加强教育出口国与进口国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创造和利用可能的机会, 经常互相研讨相关的问题。加强政府和学校间的合作。不仅是为了把合作办学发展起来, 也是为了把教育质量保障制度完善起来。学校常常会开设许多项目, 而很少来关心的进展和质量保障, 这一点需要有根本性的改变。加强质量保障机构在制订标准方面的协作。因为很多标准各国不同, 所以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强教育出口与进口国之间的政策衔接。因为进口国和出口国都会从自己的利益考虑, 因此,政策的衔接非常重要。加强跨境教育多种功能的并举。跨境教育有服务贸易的成分, 但不能仅仅为了贸易而存在, 它的各方面功能应该是并举的。只有这样, 跨境教育才能繁荣, 才能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三)建立学生学费保护政策。

如指定银行、设立风险保证金、学费分段缴付、实施违规强制退费等。与购买其他物品先取货后付钱不一样, 教育是先付了钱再接受服务, 并且很难保障服务的质量。衡量教育的好坏的确很难, 因为不同的人接受相同的教育, 他的收获会不一样, 而且教育周期又很长。另外, 跨境教育的师资、课时、教育教学设备达不到承诺的水平, 都可能会影响教育质量。因此, 要建立学生学费保护政策, 包括可以将学费放到银行, 分批发给学校, 以及对违规机构进行强制性退费等。过程评估和认证机制已经在上海尝试性地开展。

(作者:中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1级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张瑞萍.《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评析[J].当代法学,1998,(3)

[2]王承绪, 等.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王承绪, 等,译.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 1989.

[3]赵超, 白璐.从评估主体视角出发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要素、问题的分析[J].现代教育科学, 2006,( 7) .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6

(一)隐蔽性与直露性

分析国外德育课程、教法,我们可以发现他们大多采用较为含蓄、隐蔽的做法。例如,美国有的课文标题是《三条腿小凳》、《友谊广告》,内容是讲自信心的三个条件和与朋友发展友谊、加强集体观念。用“三条腿小凳”暗喻三个自信心条件,用友谊广告这一艺术形式宣传同学友谊、集体观念。这种做法显得活泼、亲切与美国教材相仿的我国中学德育课程教材就显得较为直露、生硬。例如将“自觉遵守纪律”、“热爱集体”等作为课文标题,其直露就像标语口号。

(二)活动教学与“满堂灌”

通过对中外中学德育课程在教法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国外德育课程非常注重学生的参与,其教学大多采用“活动教学”或“情境教学”方式,而我国教学大多采用教师“一言堂”、“满堂灌”。

例如英国《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课,本身就设置了一系列活动情境,每节课都让学生参与表演、评比,是通过活动让学生学习。而我国德育课程活动设置很少,几乎每节课都坚持教师讲授为主。国外学生用书,许多是半成品,学生可以在书本上边学习,边记录,边做作业;而我国学生用书大多是从头到尾印满了字,没有空白留给学生填写设计。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德育课程不够重视学生的参与。

(三)多种教具与一支笔

在教学用具的采用方面,国外中学德育课程采用大量的彩色图片、漫画、教学软片、教学音乐带、教学录 像带、中英文格言、谚语及辅助教材的故事性读物。例如,新加坡编写的《他们走过的路》,介绍优秀的古代名人故事,他们还选用歌星演唱课文内容,灌成录音带引入教学。另外还有专门的教学录像。这些教学用具的普遍采用,使他们的德育课程受到学生的欢迎。

与之相比,我国中学德育课程辅助教材显得过于单调,不仅很少专用的教学录像,而且教科书中只有少量的插图、照片。教师授课常常是只凭一支粉笔,从头写到尾。

综上所述,在具体的授课方法手段方面,国外优秀的德育课程有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当然国外德育课程也有许多缺陷,我国德育课程方式方法也有许多值得他国学习的地方。但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德育课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比较,因此,我国德育课程的成功做法将不在本文着重论述。

(四)未来中学德育课程的发展

通过与他国中学德育课程比较,我们发现了国外中学德育课程的某些优势,同时也发现了我国中学德育课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校政治教研组决心吸取、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创编集中外德育课程优势于一体的新型课程《现代少年》。目前,这门课程已连续实验了五年,收到日益明显的好效果。开始我们利用自习课在一个班上课,后来利用正式课时在整个年级上课,现在发展为几十所中学用正式课时上课。

连续五年的《现代少年》课实验经验表明,吸取中外德育课程优势,发挥东西方结合的特长,是我们实验发展的关键。

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高度,我们认为未来我国中学德育课程发展的方向可能有三种倾向。

第一种是“洋为中用”,即借鉴国外优秀的德育课程教材、教法,引进国外德育课程成功的实例及手段。像我国一些省市采用的公民实验课就是借鉴国外“公民课”的一种形式。

第二种是“古为今用”,即采用优秀的传统教育内容和方法。像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地区在中学普遍开设的《儒家伦理》、《公民与道德》等课程可资借鉴。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创编的《中华优秀传统道德》读本也是古为今用的一种尝试。

第三种是“中西和璧”,即综合中外德育课程特点的新型课程。目前这种综合发展的德育课程还没有成熟,还需要大量的国内外研究信息,需要深入地进行中外德育课程比较,需要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进行多方面的创新设计。我们目前实验的《现代少年》课程是向这一方面发展的一项尝试。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7

关键词:高等教育 国际化

当今世界,人力资源已越来越成为推动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为加快实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代化目标,必须大力推进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必须大力推进高等教育的现代化。这是众多国家现代化历程所昭示的必然结论,是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地方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现代化的高等教育,一定是能够为社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知识贡献的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高等教育也一定是对外开放的高等教育。在推进高等教育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始终贯彻“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高等教育的对外开放力度,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努力探索出一条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发展道路。

一、高等教育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

当今,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各地区在国际范围内的市场竞争将更加尖锐与激烈。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从表面上看似乎平等而且公正,但实际上它更有利于教育普及、科技先进、经济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据有关国际机构的调查研究表明,现代资本对生产率的贡献率为18%―20%,劳动力对生产率的贡献率为10%―18%,技术对生产率的贡献率最低值为44%、最高值为72%。①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竞争的实质就是科技的竞争,而科技要由人去掌握、去发展,因此,这种竞争实质上又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基础在教育,高素质的劳动者要靠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去培养,而高级专门人才则要借助高水平的大学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去造就。因此,当代各国、各地区竞争的焦点最终归结为教育的竞争,尤其是高等教育的竞争,实质则为高等教育培养、造就人才的数量和质量的竞争。

经济的全球化带来了人才需求和人才标准的国际化,进而直接推动着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跨国公司和国外企业进入我国后,要大量雇用我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显然,其选择人才的标准要与国际接轨。国外的科技企业尤其高科技企业,要选择在何处落户,其考虑的首要因素是那里劳动者的素质和可雇佣的管理、科技人才的数量与质量。因此,各地区想要吸引国外的科技企业,尤其是国外的高科技企业落户,就必须对辖区内的高等学校提出及时和大量培养能与国际接轨人才的要求。与此同时,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已有并还将有更多的公司或企业要办到国外去,它们除在当地招聘必要的工作人员外,还必须从国内带走一批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作为公司或企业的骨干,显然,这批人员的素质也必须与国际人才标准接轨。为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国外大学尤其是国外著名大学的人才培养标准、培养模式、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博采众国高等教育之长,办出我国高等学校的特色,努力培养出一批又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人才。

二、高等教育国际化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20世纪后半叶的世界高等教育是在科学技术的加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发展过来的,它除了具有民主化、大众化、普及化、终身化、信息化的基本趋势和特点之外,还具有国际化的基本趋势和特点。高等学校本质上是一种国际机构。现代高等学校都源自欧洲中世纪的大学,而诞生于12至13世纪的中世纪大学具有典型的国际性特征,其时“游学”之风盛行,教师和学生均来自欧洲各地,学校教学以拉丁文作为共同语言,学位在各校之间也能得到相互承认。同时,从知识生产的角度来看,追随经典和大师,追求普遍的知识也是那时大学及其成员所努力的方向。在这个意义上,高等教育显然是超越国界的,它天生具有非国家性质。②目前虽然世界各国的高等学校都各具特色,但基本形态没有根本性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构成高等教育的基本要素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在全球范围内流动。越来越多的国家根据开放性、交流性和通用性的要求,将本国的高等教育置于世界教育和文化之中进行建设与管理,追求本国的高等教育与其它国家的高等教育在学科和专业设置上互通,在课程计划、教学标准及学历学分上互认;越来越多的高等学校在招生、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努力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声誉;越来越多的家庭和学生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选择高等教育服务,选择更合适的成长和成才道路,并将在国外接受一定时间的高等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一部分,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的文化素质。

三、高等教育国际化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高教发展的基本历程

从1890年清政府建立京师大学堂开始,我国通过学习与借鉴德国、日本的大学模式建立起自己的第一所大学。当时的院系建制、学科、专业和课程设置,包括部分学校管理制度,几乎都是照搬西方大学的样子。进入20世纪之后,我国的高等教育再次掀起了学习西方国家高等教育的热潮,在这期间,主要是通过一些留学归国的留学生,全面介绍美国的高等教育体制,使我国的部分高等学校仿照美国建立起了自己的高等教育模式。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全盘否定了西方的高等教育模式,转为全盘学习和照搬前苏联的高等教育模式,即由通才型的培养模式转为学习前苏联计划经济的专才培养模式。自1978年后,我国用邓小平的“三个面向”和改革开放理论又再次掀起了学习西方高等教育的热潮。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过程,使我国高等教育走向世界,不断学习西方高等教育中先进的东西,也使世界各国了解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并与我国开展了多方面的国际交流和合作③。

认真分析中国高等教育百年历史进程的坎坷,我们不难看出,由于我们不了解或看不清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本质特征,实行了忽左忽右的学习方针,没有重视将本国的高等教育融入到国际大环境中。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高等教育必须借助国际化的力量,改革目前的办学体制、管理机制、课程设置、培养目标及培养方式等。总之,我国作为一个为人类文明与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的文明古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又正在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教育大国,应该加强对高等教育国际化问题的战略研究,并加快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历史进程。

(二)我国加入WTO的相关承诺

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4年底完成的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这份具有国际法地位的文件正式将教育纳入服务贸易的范畴,明确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因教育服务涉及国家和文化传统,所以教育服务贸易只要求通过双边谈判在有限范围内适用国民待遇。我国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承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承诺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教育服务贸易领域。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许多共性的原则,如法制统一原则、非歧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在教育领域都必须遵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教育服务对外开放,对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我们必须在迎接挑战的同时抓住机遇,在扩大开放中加快发展。

(三)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国的高等教育国际化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而获得更广泛关注的,然而国际交流与合作则是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开始,当时我们先后与美、日、德、法、英、加拿大等国和中国香港地区的教育机构、个人进行了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如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高等学校相继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举办了中美经济学、法学培训班;北京外国语大学与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合作创办了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天津财政学院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市大学合作举办了MBA班;南京大学与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合作创建了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等。④后因政治因素的影响,中外合作办学的活动出现了短暂的停滞。1993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多种形式的教育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有条件、有选择地引进和利用境外可资利用的管理经验、教育内容和资金,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并提出了“积极慎重、以我为主、加强管理、依法办学”的方针。1995年1月,《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正式颁布实施,同年3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明文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1996年1月,国务院学位办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来规范办学行为。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鉴于《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中的某些条款和规定与“入世”承诺有差距,我国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以往的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于2003年3月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并于同年的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修订了《暂行规定》中“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的提法,明确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的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2004年6月,教育部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并于同年的7月1日起施行,为方兴未艾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营造了利于生存、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2006年2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分别从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坚持依法办学与规范管理、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加强能力建设的政策导向、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管理、加强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等六个方面对新时期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注释:

①卢铁城:《经济全球化与高等教育国际化》,《中国高教研究》,2001.02。

②操太圣:《人才培养的本土国际化―寻求“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理论基础》,《公共管理高层论坛》第2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90页。

③寿玉琴:《简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国际化》,《中国成人教育》,2006年10月,第12-13页。

④肖地生、顾冠华:《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外合作办学》,《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05。

参考文献:

[1]卢铁城.经济全球化与高等教育国际化[J].中国高教研究,2001年11期.

[2]操太圣.人才培养的本土国际化――寻求“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理论基础[C].公共管理高层论坛,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8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高等教育国际化;跨国高等教育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兴起

中外合作办学的兴起有其时代的必然性。从国际方面来看,高等教育国际化已成为国际交流的重要特征,国际间的合作办学日趋频繁;同时,WTO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规则与框架之一,对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从国内方面来看,中外合作办学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一种新的教育模式已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与国际接轨后,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一种形式,在实践中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位

中外合作办学与高等教育国际化以及跨国高等教育存在密切的联系,对三者关系进行解析,有助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位,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实质。

高等教育国际化应经济全球化而生,是世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高等教育国际化作为一种开放的教育模式,促进了各国教育资源方面的交流。中外合作办学是跨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这一时代背景下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跨国高等教育立足于各国之间跨越国界的教育资源的输入和输出;中外合作办学则立足于中国的视角,以平等合作的方式来进行教育资源的交流,而不是单纯地将其视之为“教育进口”。中外合作办学是跨国高等教育在中国情境下的特殊高等教育实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我国改革开放背景下的产物,有其特定的内涵与外延,并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界定。本文中将中外合作办学定位为: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即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而从事的教育及其实践活动。

三、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的问题

1.外部制约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政策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尽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和法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政策法规的制定滞后于中外合作办学实践,在政策执行、监管等方面存在失真现象。其中,中外合作办学的“营利性”与我国所倡导的教育“公益性”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合理回报”,对于“合理回报”和“完全公益性”的两种性质的项目如何分类监管、税收与执行什么标准,尚未科学可行的法规或管理办法。

(2)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监管体系主要是通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来共同完成的,但是目前体系构建尚未完善,还存在很多监管失衡现象,比如审批程序、资质审查认证程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

2.内部制约条件

(1)境外合作院校问题。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合作方存在办学质量层次不高的问题。只有为数不多的优质高校,大多为其所在国规模较小、水平一般的院校,为扩充生源而进行海外扩招。其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目前国内难以评估,缺少保障。

(2)办学理念问题。中外合作办学缺乏合理的办学理念指导,在办学定位、学科建设、培养方案等方面缺乏实质性的合作和交流。除此之外,部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局限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合作,办学层次难以提升。

(3)外籍教师问题。当前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中,一方面,聘请到的外籍教师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我国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另一方面,来华教师通常是短期工作性质,频繁的教师更换使中外合作办学的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受到很大的影响。

四、针对中外合作办学存在问题的建议

1.外部条件改善

(1)完善政策法规。中外合作办学实践是动态变化过程,政策法规的制定要从中外合作办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实现中外合作办学的多元化、综合性协调发展,满足国家、社会和受教育者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2)完善监管体制。充分利用我国在境外的大使馆和留学人员,拓宽外方资质了解渠道,全面深入地了解和评鉴外方院校的办学实力和水平。同时,还应体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要结合我国实际需要综合评价外方资质。

2.内部条件优化

(1)境外合作院校的选择。中外合作办学对象选择上,以能否切实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推动中外教育资源的优势互补为基准条件。优先选择那些信誉、办学定位较高的外方教育机构,同时也要通过多方面渠道去了解外方合作者,对其办学做出评估。

(2)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在中外合作办学理念应把学生的利益始终放在首位,立足于双方院校的实际情况,确立恰当的办学目标,明确其办学层次,充分利用教师、教学等方面的优势资源,培养优秀人才。同时,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也要严把审批关,加强对中外合作双方的监管。

(3)加强对外籍教师的资格审核,应尽快建立外籍教师的资质认证系统和从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外籍教师的教学资格和水平进行审查,要求所有外籍教师必须经过认证取得在华从业资格证书之后方可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从事教学工作。

参考文献:

[1]徐洁.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J].中国高教研究,2003(10):60-62.

[2]张国强.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与反思[J].高教发展与评估,2006(01):36-38.

[3]陈学飞.高等教育国际化:跨世纪的大趋势[M].福建教育出版社,2002-03.

外国教育方法范文9

摘要: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并尽快实现与国际教育大市场的融合。这需要对高等教育的市场属性加以认识,扭转管理者的越位和市场主体的缺位状况。奠定教育市场的微观基础,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关键词:高等教育市场;国际化:发展对策21世纪初,对于发展和开放中的中国来说,最值得关注的外部背景和挑战就是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一系列变革。各个民族国家的经济结构、金融贸易体系、教育文化活动的内容和方式都超越了原有的疆界,这种超越深深地触及到社会、政治、文化、安全、环境等各个领域,使得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并履行在教育方面的承诺,对高等教育的市场化进程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机遇。开放教育市场可以吸纳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先进办学模式和管理经验,增加教育供给,刺激教育消费,推进教育结构调整,提高教育国际化程度等等。但也应看到,全球范围内教育的广泛开放和联系,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例如,发展中国家由于在资本、技术、信息等方面所处的劣势,一旦开放教育市场,将面临被境外力量抢占相当市场份额的局面。多年以来,中国生源和高端人才的外流及与此相应的教育经济利益的流失一直大于同期引进。加入世贸后,外国教育以贸易服务方式进入中国,跨国公司和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合作办学可以获得多数拥有权,对中国政府的教育领导权构成潜在的影响。同时,发达国家市场化的办学体制也对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造成直接的冲击。教育开放带来的多元思想观念、多元价值观念和多元精神文化产品,使我们在吸收外国文明成果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价值观取向和民族文化传统的挑战。这些情况意味着中国培育有自己特色的高等教育市场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一、中国高等教育市场发展需要解决的自身问题教育国际化是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维度。将带来我国教育的多方面变化。就高等教育而言,我国在努力维护教育的前提下,必须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所作出的承诺,即许可外方为我国提供教育服务。可以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中国的高等教育将逐渐进入一个开放的全球市场和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意味着非歧视下的公平竞争,尽管这种“公平”会受到政治和经济实力的深刻影响。(一)认真审视高等教育的市场属性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高等教育作为一种事业。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教育能否成为一种,产业并进行产业运作才开始进行尝试。许多发达国家则早已把教育看成一种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并且用一种教育的非市场提供与有限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手段去实现本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而这一趋势适应了经济市场化的发展。把教育和市场结合起来,把教育服务和国际贸易结合起来,有悖于传统的教育观念,但却又是教育开放所无法回避的核心观念问题。应该说,教育的事业性和产业性不是教育的固定属性,而应视为是对教育活动在某一历史阶段运行特征的一种规定。高等教育要不要作为产业来运行,要不要融入市场来运作,应该从这种选择性教育所面临的矛盾出发,考察该市场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事实上,在市场的背景下,资本的寻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是有可能成为非对抗性的,如果加以正确的引导,就可以实现利用资本的寻利性为手段,来实现教育的公益性这一目的。近年来,发达国家一方面其国内高等教育作为产业运行并通过市场调节的比重不断加大;另一方面又将教育与国际贸易结合起来,使其加入国际通行的服务性贸易范畴。实现教育开放,就不能不面对这样的现实,从过去固守的高等教育事业属性观念向其产业性和市场属性观念转变,紧急应对世界范围内高等教育的市场化发展趋势。(二)管理越位与主体缺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教育市场的发展与其他领域的市场化进程相比,进展相对缓慢。这与实际工作中管理观念的转化相对滞后有密切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全部依靠政府办学,排斥市场机制作用的思维模式,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着影响。对于教育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来说,“全能政府”的影子,无所不在、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权力运行方式,直接造成了管理越位。沿用行政审批方式直接管理教育,不仅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产生冲突,而且会由于管理部门的判断和决策出现偏差而导致压抑教育主体参与市场运行的积极性的后果,同时还可能由于管理人员执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限制而出现对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损害。对于学校和办学机构来说,仍在相当程度上依靠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进行教育资源的整合和配置。这使得学校和办学机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难以确立。在外部。学校不具有充分的办学自,无法形成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去投入市场运行;在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缺乏竞争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制约了办学效率和效益的提高。这样的办学主体与自主参与国际教育市场竞争的要求有着明显的差距。(三)立法相对滞后与工业、农业、金融、信息等行业汇入全球大市场所做的前期准备相比,我国教育对全球化的准备稍显不足。经济领域由于进入市场早,开放程度较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的惯例实现了“对接”,即利用通行的原则来开拓市场并保护自己。而在教育方面,围绕中国政府关于教育的承诺,立法明显滞后。一是原有的一些规章已不能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有的违背世贸组织的规则,有的则与我国的承诺相抵触,不能依照世贸的透明度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接受当事方的司法审查。二是执法落后于立法的情况仍比较严重,缺乏有力的制约监督机制,造成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内部文件的权威大于部门法规政策,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大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二、实现中国高等教育市场化的对策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化进程还处于起步阶段,教育市场国际化也只是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尝试,在实力上和运作机制上还处于劣势。但是,要尽快地融入全球化的潮流,我国就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高等教育市场化、国际化的进程。教育全球化的趋势决定了中国的教育不可能长期地游离于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循环之外。中国教育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不可能指望发达国家鼎力相助,只能靠实施科学的对策求得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深入研究“游戏规则”,加快推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市场化。

(一)培育自主竞争的市场主体,重塑教育市场的微观基础学校若要(这里主要指高等学校及相应的办学机构)成为教育市场的主体,关键是其能够自主地参与教育市场的竞争。首先,要确立高等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学校要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整套组织、制度和运行系统,强化自担风险的意识,从体制和机制上形成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局面。其次,要实现教育主体的多元化。根据我国承诺,主要采用市场运作方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民办教育、职业培训等教育机构将得到较快发展。教育部门要尽快改变对公办、民办等各类学校的差别对待,实现不同办学主体的公平竞争。通过竞争,使教育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从而促进教育市场化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再次,要建立完善的中介体系。在按照市场经营的要求建立起来的政府、市场、社会和学校的新型关系中,社会参与是沟通和连接政府、市场和学校的纽带和桥梁,社会中介机构则是实现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它可以承担政府职能转变后的部分职能,成为学校参与市场运作的中介。教育中介机构也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可以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委托,但必须能够独立地行使职能。政府则通过对其资质的认定来加以宏观控制。教育市场微观基础的建立,是国内教育市场形成和完善的必要前提。而国内教育市场的发育程度,又直接影响到中国教育在国际竞争中开拓自己的市场、抢占相应的份额。国际教育资源进入中国教育市场,短时期内难以另起炉灶,往往会采取与国内有实力的学校和办学机构合作的方式。这对我们是机遇,但也要求国内学校的办学机制能够尽快向市场化的要求转变,也要求我国教育市场的体系能够与国际实现接轨。(二)建立和完善与全球化相适应的教育法规体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中国国内的教育法规应该与世贸组织中的服务贸易规则相一致。建立和完善与全球化相适应的教育法规体系,不仅是中国承担的义务,也是我们利用国际通行的规则来发展中国教育市场的需要。当前,一是在清理、修改和废止与世贸规则和政府承诺不相符合的教育法规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教育法规体系。目前亟需尽快出台教育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如制定、修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国专家管理条例》、《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鼓励社会资金和资源流向教育产业,增加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二是制定有利于教育市场发展与规范的“游戏规则”,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如从法律上打破教育行政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切实保证地方政策与国家法规相一致,以创造教育市场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推进全国统一、自由而有序的教育市场的形成。三是严格依法行政,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都做到公开、透明。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改进教育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教育市场化的一个基本方法。决策公开、结果公开、建立听证制度、信息查询、咨询和公开制度等,都有助于增强我国教育法规的透明度。(三)规范教育市场,完善市场监管要兑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教育作出的承诺,就必须逐步开放我国的教育市场,使我国在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同时,主动地加入国际大市场在生源、师资、办学、人才、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的竞争中去。这就需要建立起规范的市场和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首先,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管理模式。要实现从直接的行政管理向间接的宏观管理转变,从教育的直接参与者向教育市场的秩序维护者转变,从对教育的全能管理行为向有限权力行为、责任行为和服务行为转变,对内切实担负起维护教育市场发展的秩序,为国内外的企业、团体和个人投资中国教育创造统一、公正和法制化的自由市场环境;对外维护国内不同投资主体在国际教育市场中的权益,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教育市场中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提高中国教育的国际化程度。其次,用国际化标准来引导教育活动。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教育标准的国际化,这是经济全球化人才需求所决定的。要依据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按照“三个面向”的要求,制定全球化环境下的各类教育标准,如学校设置标准、学校运行标准、学科评价标准、人才质量标准等,由教育行政管理组织和中介机构通过检查、督导、评估、信息等方式,依照教育标准对各种办学单位的行为加以引导。实施教育的国际化标准,是为了实现国际教育国内化和国内教育国际化,使我国在教育资源的引进和输出过程中,改进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造就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校,培养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再次,正确发挥政府对教育市场的监管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在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干预的同时,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执行教育方针、依法治教、提出教育规划和标准、规范教育市场、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检查、监督上。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政府对教育市场进行监管的目的是,既维护我国的教育,又依法鼓励教育市场的公平竞争。向世贸成员国开放文化教育市场,对我国高等教育坚持自己的教育方针和办学方向,实现特定的培养目标,形成了严峻的挑战,也使得在人员和信息广泛流动的前提下,教育的本土化和“西化”的尖锐矛盾成为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这也是政府对教育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内容。高等教育市场的开放还必然引起教育资源的激烈竞争。国内东西部的差距和国际间经济实力的不对称,使得教育市场在较长时期内将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消除这种不平衡,需要政府来引导和推进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实现国内教育市场的充分竞争,同时又要避免在国际市场上,由于国内主体间非理性的恶性竞争而导致对国家整体利益的损害。政府监管应该遵循的原则是,以我为主,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因势利导。要利用加入世贸带给我国的全面的、多边的和有国际法律约束的教育市场开放,来学习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经验,引进新的教育资源,培育国内教育市场,加入国际教育市场,同时抵御开放市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总之,高等教育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我们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选择。只要我们顺应潮流,主动迎接挑战,科学地探寻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教育运行机制,中国的高等教育就会在这一历史性发展机遇中走向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