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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理财的原则集锦9篇

时间:2024-02-18 16:05:15

个人投资理财的原则

个人投资理财的原则范文1

(一)量入为出原则在个人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量入为出尤为重要。只有满足个人正常的生活开支之后,才能进行更为高级的投资理财,千万不能拿个人的生活费进行投资。

(二)投资分散化原则投资学中最基本的一项原理是,不能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一定要做合理的资产配置,即投资分散化,利用投资组合把财富投资于不同的项目,并确定各种投资资产的比例,从而保证投资的收益性,尽量减少风险。同时,还应当短、中、长三种理财方案配合使用,注重进行组合投资,把握好各期限种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力求收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减少通胀带来的损失。

(三)坚持“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三性协调原则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合理应对通货膨胀,首先要选择安全性高的投资方式,安全性是投资理财的首要原则,所谓安全性是指个人资产的购买力不因通货膨胀而受到损失。其次,应该保持一部分灵活的流动资金,以备不时之需,即要做到流动性。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货币出现贬值,购买力下降,因此个人投资者需要保持相当数量的流动资金以备不时之需。因为在面临通货膨胀时,通常个人收入水平的增长速度赶不上通货膨胀的速度,流动性是为了保障在物价上涨迅速的同时能够保证生活水平,补贴生活所需,或者看准时机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向。最后,投资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盈利,将个人资产投资之后要实现增值,收益越多越好,这是投资理财的根本原则。个人投资者可以尽量通过投资组合来提高盈利性,以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使投资者的效用最大化。

(四)具备投资理财专业知识术业有专攻,虽说不可能每个人都成为专业理财师,但要想在金融风暴中顺利平稳的度过,必须要了解和掌握一些投资理财方面的专业知识,否则不仅达不到资产增值保值的目的,还会被金融危机的大潮所淘汰。只要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和头脑进行投资,就是正确的应对方式。

二、个人投资理财的工具

(一)储蓄金融资产中,银行存款是最传统、最普遍的投资方式。存款具有增值的稳定性、安全性以及操作上的简单性等特点,最受广大投资者欢迎,但在当前利息较低,又有高通胀风险的情况下,银行存款所能代表的购买力在缩水。虽然国家为了抑制通货膨胀会不断调高银行存款利率,但在通货膨胀时期,利率的调整一般会有“时滞”,利率调高往往比通货膨胀慢一拍,这时居民存款会出现负利率的现象,居民储蓄实际上是在不断贬值的。因此,在通胀时应尽量降低银行存款在资产中的比重,有少量短期银行储蓄、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就足够了。

(二)股票良性的通货膨胀对股价影响较小,甚至还会对股市有利好效应;恶性的通货膨胀则对股市的抑制效应明显,此时经济被严重扭曲,货币加速贬值,这时人们会囤积商品购买房屋进行保值,此时会出现资金流出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下跌;同时企业生产资金短缺,而原材料、劳务成本等价格飞涨,使企业盈利下降,股价下跌。虽然我国目前不可能出现恶性通货膨胀,但自2007年的牛市结束后,我国股市一直处于调整状态,股市陷入熊市,投资者难以获利甚至亏损。投资者投资股票,除去获得买卖差价,还可能获得较高的股息回报,但是投资股票,伴随着高收益的是高风险。所以,股票投资适用于那些能够承担风险,并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个人投资者。

(三)债券债券的收益介于储蓄和股票之间,具有保值能力,其利率高于一般银行储蓄利率,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安全性比较高,适合于相对比较保守的理财投资者。

(四)保险保险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投资方式,它是对被保险人的意外损失和经济保障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方法,它并不能保证人不会生病、不会发生意外、不会衰老。但是一旦有灾害和事故的发生,就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从理财角度来看,保险或许不能带来像证券投资那样的丰富收入,但它的保障功能是其它理财工具无法比拟的。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应的保险产品:人寿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五)房地产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房地产最为抗通胀。尤其是在通货膨胀比较温和、房地产泡沫较少时,比如CPI<3%,房地产投资是最为明智的应对通货膨胀的方法。同时,房地产还可以用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从这个层面上讲,投资房地产不仅能够保值,如果用于抵押贷款,还能获得一大笔流动资金。房地产投资适合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投资者,是否投资得考虑自己的财力和能力。投资房地产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若通货膨胀比较严重,CPI>5%,物价上升水平比经济发展水平高许多的话,房地产容易出现泡沫市场,不宜投资此领域。

三、总结

个人投资理财的原则范文2

财政基建投资是财政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固定资产的支出。长期以来,由于财政基建投资缺乏明确的责任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手段,我国财政基建投资管理中普遍存在预算约束软化、项目投资失控、盲目建设、资源浪费、资金运行效率低下等。据抽样调查,“九五”时期国家投入的基建投资项目中,有85%以上的项目超概算,39%的项目未能达到设计能力,有37%的项目投入运营后处于亏损局面。为此,按照《审计法》和《预算法》的规定,结合《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规划》的要求,国家审计机关要积极开展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财政基建投资的性、有效性和效率性,逐步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部门形成独立的外部评价、外部监督约束机制,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提高财政基建投资决策水平,减少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促进财政资金的配置和运行达到合理、高效。

一、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重点和难点是效益分析评价

这里所说的财政基建投资是指国家预算内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既包括复式预算中建设性预算的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也包括复式预算中经常性预算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财政基建投资效益是指财政基本建设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所取得的经济、效果之比,它反映财政基建投资领域全部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从不同角度进行考察,对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可进一步从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几个方面进行考察。除极少数特殊类型基本建设项目全部由财政投资外,绝大多数的基建项目逐渐成为有多个投资主体的混合型投资结构形式。因此,就具体的基建项目而言,本文界定的财政基建投资不仅考察纯国家财政基建投资效益,也还包括有国家财政基建投资的混合型基建投资效益。

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工作重点是确定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亦即对投资效益进行分析评价。但是,审计人员对财政基建投资效益要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还是比较困难的,其原因在于,一是投资效益和成本有很多是难以用市场价格或货币单位计量的;二是效益和成本往往不是直接地体现出来,有些效益是无形的;三是效益和成本往往具有长期性,甚至会到下一代或者更长的时间;四是不同的项目投资有不同的短期、长期效益。

二、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分析评价原则

对财政基建投资效益的审计分析评价,审计人员必须依据逻辑的推理和的测定,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在审计评价财政基建投资效益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从审计中实际调查和收集的统计资料出发,依据客观标准,对有关具体的财政基建投资项目进行客观的评价和估算,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准确。

(二)全面性原则。由于财政基建投资涉及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对其进行审计评价必须坚持全面性原则。因此,对财政基建投资效益要进行全面考察,包括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有形效益和无形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总量效益和结构效益等等。

(三)前后对比和有无对比原则。前后对比是将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实施前与项目完成之后的情况加以对比,以确定投资效益。审计过程中需要对投资实施前和实施后的相关因素是否发生变化进行对比,确定投资目标是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有无对比是将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实际发生的情况与若不投资该项目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对比,以度量投资的真实效益、影响和作用。对比中要关注的重点是分清项目作用的影响和项目作用以外的影响。

(四)定性描述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审计评价过程中,有些财政基建投资的执行效果是可以通过某些假设、权重和一定参数,用一定的计算公式,经数量演算得出定量计算的结果来衡量的,如经济效益状况;有些则不能用定量计算的结果进行衡量,如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民众的满意程度等,只能进行定性描述。一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由于投资数额巨大,投资时间和运行周期长,效益的发挥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还有些财政基建投资的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但外溢效益即社会和生态效益又比较明显。因此,单纯使用定量计算或者定性描述对财政基建投资效益进行分析评价,都会使评价结果不能全面、准确反映投资效果的真实情况,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因此,定性描述与定量计算是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中不可缺少的两种工具,二者的结合是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应坚持的原则。

(五)通用标准与专用标准相结合的原则。通用标准是不同行业、不同类型财政基建投资资金使用和运行状况共同统一采用的标准,用以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财政基建投资使用、投资效率和实施效果进行整体评价和横向对比分析。专用标准则是在通用标准之外设置的,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财政基建投资中不同项目特点而制定的标准。在审计评价时,既要利用通用标准对投资效果进行整体评价和横向对比分析,也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特点,利用专用标准对投资效果进行个别评价和纵向对比分析。

三、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分析评价

借鉴西方国家有关公共投资后评价的实践经验,我国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主要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过程评价,亦称立项决策评价。主要对财政基建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分析,评价项目决策的合理性。具体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项评价报告的内容以及施工效率、工程质量、设备方案、工艺流程、投资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主要采取对比分析法,即将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果与项目实际运营结果相比较,以找出变化及其原因。

(二)经济效益评价。经济效益评价主要是对财政基建投资项目进行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分析。在进行效益评价时,其主要为定量分析法。

(三)社会影响评价。主要是对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有形、无形效益和结果的一种评价。重点评价投资项目对所在地区、行业经济发展和项目周边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以及对分配、就业、参与、民族、脱贫等社会环境的影响等。其评价方法一般采用定性分析法。

(四)持续性评价。即评价财政基建投资项目完成后,项目所规定的目标是否可以继续,项目是否可以持续发挥作用等。主要包括分析政府政策、管理、生态环境及外部经济环境等。其评价方法主要为定性分析法。

四、开展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评价需要解决的几个

(一)及时明确效益审计的地位,提升效益审计评价的权威性。从上来说,财政基建投资审计应该围绕着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这个审计目标而展开,但受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的投资审计的实践活动却一直将审计的重心放在合法性和真实性层面,效益性审计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其原因除了目前我国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计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充分发挥法律对效益审计的指引功能,没有把投资效益的审计分析评价结果上升到法律层次。美国审计总署效益审计之所以能卓有成效地开展,美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值得借鉴,该条规定:审计总署做出的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无法律约束力。但是国会的拨款委员会每年向各单位提供财政拨款时,要审查这些单位是否接受了审计总署提出的建议并进行了纠正,如果没有接受或纠正,就不给拨款,因而审计总署的审计建议实际上有很强的约束力。这种制约关系使得任何一个被审计单位都不敢对审计机关的意见等闲视之。

(二)尽快建立规范的财政基建投资效益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价财政基建投资的效益,需要依据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标准,评价指标标准体系的科学规范性是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评价的质量保证,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我国当前在投资效益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重要缺陷,如指标体系不完整、评价单一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投资效益审计无法全面推进,而仅仅停留在财务效益审计方面,缩小了效益审计的范围,约束了效益审计的良性发展。如何结合我国财政基建投资的特点,建立一套合理、科学、有效的涵括宏观评价、综合评价、行业评价,既有效益指标、效益指标、生态环境效益指标,又有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评价指标标准体系,是搞好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的前提和基础。当然,如此庞大的评价指标标准体系的建立和更新任务主要应由国家和地方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来完成。审计人员也有责任通过反馈审计信息,督促相关部门及早将投资效益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起来。

(三)逐步开展投资项目的审计信息收集和数据库建设。目前,我国包括财政基建投资在内的所有财政公共支出的效果评价数据库的建设几乎空白。各级审计机关应充分借鉴并吸收国外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利用的经验,结合机信息管理技术发展要求,主动与财政、发改委以及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逐步开展我国投资项目的审计信息收集和数据库建设工作。按照行业或项目类型,重点收集大中型财政基建投资项目从立项决策、建设实施到生产经营或投入运行等全过程实际发生的各类技术经济指标和数据资料,整理建立成数据库。

(四)不断加强效益审计队伍建设,实施审计队伍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效益审计对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建投资效益审计是效益审计的一个重要分支,如前所述,对投资效益的分析评价是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重点与难点,是搞好财政基建投资效益审计的关键。如果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和一支知识结构优化合理的效益审计队伍,就不可能对投资效益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因此,对于各级审计机关来说,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效益审计专门人才,通过各种途径培训,结合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自身特点,使审计人员不仅具有财务、经济管理和审计等知识,还要系统社会学、统计学和相关专门工程技术等知识,掌握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等现代科学管理和分析工具。另一方面,多渠道引进掌握丰富专门技术知识和先进科学技术方法的人才补充到效益审计工作队伍中来;对审计人员来说,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效益审计是世界各国政府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树立知识化、信息化的审计价值导向观念。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必须主动更新审计、财务会计、组织管理、经济管理、工程技术和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掌握现代审计技术手段,不断积累投资效益审计分析评价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每人应该精通和熟练掌握具体审计项目所需的一项或几项技能,如统计学、社会学、环境工程学、计算机信息技术处理分析等等。

主要:

康学军、侯荣华等,2001,《财政支出效益》,中国计划出版社。

李巧巧,2004,《刍议政府绩效审计》,湖北社会科学出版社。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等,2002,《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经济科学出版社。

栾艳、卞永宁,2003,《政府绩效审计的国际比较》,黑龙江财会。

陶瑞芝,财政部统计评价司考察报告《美国公共投资后评价工作概况与启示》。

个人投资理财的原则范文3

家庭理财七条原则

1 保证应支原则:一般家庭的易变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黄金、股票等。这些款项的总和应调整到足以应付家庭4至6个月生活中的各项支出。这样家庭在面临任何收入危机时,仍有较为充裕的资金面对困难。

2 风险忍受度原则:即“生活风险忍受度”,它是指如果家庭主要收入者发生严重事(变)故,如伤、病、下岗等,家庭经济生活所能维持的时间长度。解决这种问题的最佳办法就是人身保险,通过全社会分担风险的方式来寻求完整的家庭保证。

3 知己知彼原则:所谓“知己”是指理财者要对自己家庭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包括资产和欠债,每年的收入、支出及理财目标等。“知彼”指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媒体等了解各种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种类。

4 熟知策略原则:理财策略是使家庭现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要前提。要使家庭理财达到由无至有、由有至多、由多至富的目的,就一定要熟知和运用好储蓄、投资和资产管理等理财策略,以实现家庭资产的最佳配置。

5 了解工具原则:家庭生活中的理财工具,绝不仅仅是储蓄和买卖股票。我们可以将家庭理财所适用的金融投资工具分为下列三类:最为保守的银行储蓄存款;保守而稳健成长的“固定收益型”投资工具,包括债券、基金、保险等;有高报酬但也相对较有风险的投资工具,包括期货、股票、收藏等。

6 未来需求原则家庭理财的明确目标之一是针对未来的家庭财务需求预作规划,这些未来需求大致包括子女教育费用、购房费用、养老费用三大类。

7 个性差别原则不同收入、年龄段和不同职业的人由于抗风险能力各不相同,家庭财产状况有差别,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方案和理财工具尤为重要。

家庭理财十大技巧

1 在建立家庭资产的起步阶段,应当选择一个基本上没有风险的投资机构,最好是采取银行储蓄的方式积累资金。

2 购买住房是一种建立终生资产的投资行动,应当在深思熟虑后谨慎进行。

3 在采取为获得不动产的任何行动之前,都应当考虑好自己的资金支付能力和支付方式等问题。

4 建立一个家庭资产情况一览表,这可以使你随时了解家庭资产的变化和有关法规的变化。

5 尽量使你的家庭资产多元化。在家庭资产的结构中,要做到固定资产、货币资产和金融资产这三者大体处于合理、协调的状态。

6 使你的家庭资产保值增值。家庭的每一份资产都应当根据其确定的目的,通过各种途径,使其保值增值。

7 使你的家庭资产“活”起来。如果你选择的是中长期投资,那就很难考虑这一点,只有采用短期投资方式才能达到这种目的。

8 你应当关心税制的执行和变化情况,如果有必要应改变你的家庭积蓄策略,必须果断行事。适时调整投资方向和注重投资安全,有利于家庭理财规避风险。

个人投资理财的原则范文4

关键词:财政分配;医疗卫生财政投入;变异系数;区域差异

中图分类号:F810.451文献标识码:A

医疗作为人们生活中必须经历的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服务,医疗资源分配的社会安排能否达到社会利益的平衡将直接影响这种资源所要发挥的效用。医疗领域的不确定性及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应发挥的作用,使政府对医疗服务应给予支持与干预,而国家对医疗卫生的财政分配,正是调节医疗资源分配的有力杠杆。

一、医疗卫生的财政分配原则

医疗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其分配的总原则便是公平。要实现这个总原则,就必须有具体的原则保证其落到实处。因此,医疗卫生财政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资金分配均等原则。本原则指医疗卫生财政资源应在各个病患间较为平均的分配。现实中,便是要求拨付给各个病人的医疗资金相近。这是实现公平总原则的最为基本的标准,也是实现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原则的基础。

2、坚持财政中立,同时财政支出有所倾斜的原则。财政中立指医疗财政资源应该在各个地区间较为平均的分配。现实中,地区发展必然有不平衡现象,导致财政收入也有差异。财政中立要求,不论地区发展有何差异,各个地区人民的人均医疗财政资源应尽可能接近。

3、财政投入有效化原则。本原则是指医疗卫生财政资源应该在各个医疗卫生领域间有效的分配。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程度不够高,如何以最少的财政资源满足医疗需求十分重要。实现财政投入有效化,要求在医疗卫生的财政投入中,必须把财政资源重点投入需求量大的部门。具体地说,就是应该重点投入于常见疾病的治疗,保证人民看得起病,而不是单纯追求治疗技术高、难度大的疑难病症。这是对其他原则的补充,也是落实公平总原则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医疗财政分配现状及存在问题

伴随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医疗体制经历了由社会福利向市场主导的转变,医疗卫生的财政分配现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将对各省区的医疗卫生财政分配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医疗卫生的财政投入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卫生系统:改善绩效》中,在对全球191个成员国国家卫生系统的业绩进行的绩效排名中,我国排位落后,这无疑表明我国医疗财政体系有着较大的不足。

1、各地区医疗卫生的财政投入总量不足。(1)2006年全国人均财政卫生经费支出仅为100.36元,全国财政卫生经费总支出是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5.6091‰,东部地区最低,仅为4.7726‰;与10年前(1997)相比,该比例东中西三地区分别增加0.0505‰、1.3156‰和1.6998‰,东部地区增幅最小。(2)2006年全国财政卫生经费支出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百分比仅有4.26%,比1997年减少1.5755%,东部地区减少幅度最大为1.6153%。(表1)

可见,无论是从人均财政卫生经费支出,还是从财政卫生经费支出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百分比看,各地区医疗卫生的财政投入总量都很小,这10年我国的经济获得高速增长,但政府对医疗卫生的支持力度并没有明显提高,尤其是东部地区。表2中的数据也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医疗卫生财政投入总量严重不足:1999~2005年我国医疗卫生费用筹资构成中,政府预算卫生支出最高的是2005年,但也仅为17.9%,而世界平均水平为43%,这个水平不仅低于欧洲的福利国家,也低于大多数中等收入国家。(表2)

2、各省区财政卫生经费支出差异显著。由表1和表3可见:(1)1997年及2006年我国财政卫生经费支出的区域构成表现为东高中低状态。2006年全国财政卫生经费总支出为12,959,969万元,东部、西部和中部分别占50.76%、25.83%和23.41%,东部地区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同年财政卫生经费支出的地区构成最高是广东7.991%,最低的为宁夏仅有0.541%。(2)2006年31个省区地区财政卫生经费支出和人均医疗财政经费的标准差变异系数都很大,分别为60.38和78.67,说明各省区财政卫生经费支出的差异显著,尤其是人均财政卫生经费。(3)2006年东部地区的人均财政卫生经费支出为128.55元,中部地区最低仅为72.58元;同年北京、上海地区的人均财政卫生经费分别为550.65元和338.83元,远远超过其他地区。2006年31个省区中,人均财政卫生经费最低为湖南仅为54.58元,仅为北京地区的9.91%。(表3)

可见,无论是从财政卫生经费支出的区域构成,还是从区域人均财政卫生经费支出看,各省区的财政卫生经费支出差异显著。

3、人民医疗负担大。由表4可见,2004年、2006年按可比价格价格计算的城镇居民医疗卫生保健支出分别为4,139.900亿元和4,236.1704亿元,增幅为2.325%,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1.029%;2004年、2006年按可比价格价格计算的农村居民医疗卫生保健支出分别为1,010.300和1,116.937亿元,增幅为10.555%,而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却下降1.123%。可见,城乡居民医疗卫生保健支出增长幅度都大于其收入水平,人民医疗负担很重。(表4)

2006年北京各大医院的病人平均住院支出为每次1.5万元,这几乎与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相比之下,欧洲等地的公立医院甚至不设收费处。从直观感受上,许多在医院发生的事情也体现出医疗财政的投入不足。例如,一些大医院中经常出现病人逃跑的现象,有些医院甚至出现了追款员这一职业。

总而言之,我国医疗卫生财政投入总量虽有增加,但还严重不足。不仅远低于行政支出,甚至低于教育支出。使得我国的医疗公平无法保证,违背了公平总原则。

(二)医疗资源分布问题

1、各地区医疗资源匮乏。表5给出了1997年和2006年各个省份(港澳台除外)的每千人卫生机构、床位和卫生技术人员数。资料显示,各省区的主要医疗资源都十分匮乏。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各省区的主要医疗资源仍然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除千人床位数略有增加外,每千人卫生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下降,其主要原因依然是政府对医疗卫生财政的支持不足。(表5)

2、医疗资源区域分布不均衡。由表5和表6可见:(1)主要医疗资源的区域分布呈现在东高西低状态,尤其是卫生技术人员。1997年东部地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区域构成是41.47%,2006年上升为44.23%;2006年东部地区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最高为3.9968人,而中西部地区分别为3.4485人和3.1456人。(2)1997年和2006年31个省区地区的每千人医院、床位和卫生技术人员数的标准差变异系数都很大,说明我国各省区拥有的主要医疗资源差异很大,尤其是千人卫生技术人员。(3)北京、上海等地的每千人医疗卫生人员数量远远超过其他地区,如2006年每千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最高的北京地区为8.027人,而最低为贵州地区仅为2.191人,仅为北京地区的27.299%。(表6)

3、医疗卫生财政分配不均衡,导致医疗资源区域分布不均衡。2006年31个省区财政卫生经费支出额与其卫生机构数、床位数和卫生技术人员数的相关系数分别0.58、0.76和0.79,对应的t统计量分别为3.90、6.40和7.06,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均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可见,因医疗卫生财政分配的不均衡,导致了医疗资源的省区分布不均衡。

医疗卫生财政分配的不均衡导致的医疗资源不平衡不仅仅表现在资源数量上,更表现在资源质量上。如2007年北京、安徽、云南的三级甲等医院数分别为48个、10个和13个,由于医疗财政投入的差异,使得北京三级甲等医院数字超过了安徽和云南数字总和的两倍。而北京的人口却仅是这两省人口的10%。医院的级别代表着医院所有的医疗硬件水平和医生的医疗水平。至2007年底,北京的卫生机构和各类医疗资源都远远高于全国水平,这一系列情况直接导致了全国的人均预期寿命差距极大。可以看到,由于医疗卫生财政分配的差异,各个地区所享受到的医疗水平不仅在数量上,更在质量上有着非常巨大的不同,使得整体的医疗水平差距更大,这就违反了公平总原则,也违背了资源分配均等原则和财政中立原则。

(三)医疗卫生财政分配与资源分配不均衡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可否认,现阶段医疗财政投入,使得我国部分医疗水平达到了国际水平。然而,医疗财政投入不均衡现象的出现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

首先,由于医疗财政投入不均衡导致的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大量医疗落后地区病患前往发达地区就医。这就产生了“号贩、医托”,加剧了求医的不便。而来自二流医院乃至非正式医疗机构的医托,直接威胁到人民的健康,使得医疗诈骗犯罪案件数量大增,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使得人民的健康权利受损。

其次,由于医疗财政投入不均衡导致的医疗资源分配不均,使得许多人迷信大医院。尽管地方政府加大了对医疗基础建设的投入,推进社区医疗,但由于人们迷信大医院,许多人并不前往社区医院。据统计,每年去大医院就诊的人中有近80%患常见病,在社区医院完全可以解决。那些有着丰富治疗经验的医生,却必须去处理这些普通医生就可以解决的病症,而刚毕业的医生却没有机会锻炼自己。这就导致了一种现象,许多需要专家就诊的病患因为一号难求而失去机会,而需要经验的医生无法通过诊断积累经验。这不仅是对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也破坏了医疗智力资源培养的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地区医疗卫生财政投入不均衡现象引发的问题,一方面使得医疗卫生财政投入不足地区的人民得不到足够的医疗保证;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医疗卫生财政投入充足地区的负担,也导致该地区人民就医的不便。

(四)医疗卫生财政投入方式和领域不完善

1、投入方式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对医疗卫生财政投入日渐重视,推进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然而,投入方式存在许多问题,最大难题是许多地区地方政府财力困难。以福建为例,全省9个地市中有6个经济发展滞后,58个县(市)中,41个无法保证工资正常发放,需要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而中央财政仅按中西部地区50%的标准对福建参合农民进行补助。按国家要求,2008年政府补助标准要提高到80元,中央对中西部参合农民补助40元,但对福建仅补助20元,因此福建各级财政受到很大压力。

2、投入领域不够科学。现今我国的医疗卫生财政投入量虽然有增加,但是投入领域缺乏合理性、科学性。例如,我国SARS后投入大量经费解决公共卫生问题。全国一下兴建了十几个需求不大的P36实验室,这种重复建设,使得浪费和不足并存。

我国医疗卫生财政投入的不科学还体现在:资金大量投入一些高尖端的医疗领域而忽视了基础医疗。这种高尖端治疗需求量不大,却要耗费大量资金,而基础的医疗药品补贴,普通的住院补助和医疗保障支出的资金仅仅占较小的比例。这样就使得大量普通病患需要自己支出医疗费用,而无法充分享受到医疗卫生财政投入增加带来的好处。

三、我国医疗卫生财政分配问题解决对策

(一)建立规范化的医疗卫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医疗卫生财政分配地区差异的途径就是规范化的医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这个过程中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平衡地方政府财力,间接地保证地方政府投入医疗的财力。二是建立医疗专项转移支付,直接规定下级政府必须将该项资金用于医疗。第二种方式给予了医疗较大的优先权,防止经费被挪用,便于监督和管理。由于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财政体制背景下,均等化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受现实条件制约,在短期内不可能建立,因此第二种模式是我国的可行模式,是解决投入地区差异的最好办法。

(二)推进医疗卫生财政投入多样化。推进医疗卫生财政投入多样化,需要明确各级政府在医疗卫生财政投入中的相关职责。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新增的财政收入更多地流向高一级的政府,但是各级政府的医疗财政投入责任并没有与收入结构的调整相适应。因此,应加大省级和中央政府在医疗财政中的投入责任。其中,中央政府应该着力解决地区发展差距问题,解决医疗卫生财政投入重大特殊问题的资金投入;省级政府应该承担平衡本地区医疗水平差异的投入,负责本地区的医疗保险资金投入平衡;市级政府是医疗卫生财政经费的管理者,负责医院运作经费及日常维修与更新资金投入。

同时,改变政府的单一投入体制,转化为多样化投入,如引进社会福利团体投入;鼓励企业、个人向医院捐赠,并从政策上规定对医疗的捐款可以免税;鼓励民营资本及国外资本兴办医疗机构,扩大医疗机构和国外的交流;提供相关补助,在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使得这些机构赢利。这样,可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医疗财政投入方式。

(三)改革医疗卫生财政投入机制,增加基础医疗领域的财政投入。首先,由于目前我国医疗经费主要支出的接受主体仍然是医院,这就容易引起医疗机构为提高自己名气而加大对难度大、资金需求量小的领域的投入,导致投入领域不科学。为改变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医疗卫生财政投入应增加对病患的直接补贴,加强对基础医疗的投入。从世界许多国家的医疗卫生财政管理体制来看,较成功的例子都是实行不同程度的费用分担,制定合理起付额度,这是我们值得学习的。其次,应该加强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例如,当医院增加对基础医疗投入时,可以适当的提供较高水平的补贴,而对那些难度大、耗资大而需求小的领域不提供补贴。同时,建立若干数量有限的专业医院将这些难度大、耗资大而需求小的项目转移到这几个医院,实现疑难病症和普通病症分医疗机构治疗的目的。第三,我国目前在医疗卫生财政资金投入方面尚未形成一个整体的系统,现阶段的任务是制定相应的法规条例,对资金进行全面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颜媛媛,秦富.医疗卫生资源城乡分配的差异[J].科学决策,2006,(03).

[2]李倩.要科学合理地分配医疗卫生费用[J].中国医药导报,2008,(04).

[3]章也微.城乡统筹发展的公共卫生筹资机制研[J].农村经济,2005,(03).

[4]刘军民.转轨过程中政府卫生投入与体制改革的评价及建议[J].当代财经,2005,(12).

[5]王绍光.政策导向、汲取能力与卫生公平[J].中国科学,2005,(06).

个人投资理财的原则范文5

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类。而新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则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类型——契约型投资基金,其法律构架主要是建立在信托法律制度上的。在契约型投资基金中,受益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托管银行)之间订立有基金契约(信托契约),在基金契约的约束下,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投资人(受益人)通过购买基金凭证而成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募集到的资金(基金财产)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通过指示基金托管人进行具体的基金投资活动而达到管理基金财产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一大优点就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而提升效益。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后,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原则上不介入投资基金的运作,受托人对基金的管理享有极大的空间。而这种管理和收益分离功能的发挥,固然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享有自治自由。但是,由于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存在明显甚至激烈的利益冲突,对利益冲突进行防范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必要的法律规范不可少。

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成因分析

利益冲突是指一个人的自身利益(self-interest)与其对他人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是一个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负有相互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有三个关系人: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一般为托管银行)。这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信托制度基础上的,但是又具有不同于传统信托关系的一些新特征:其一,证券投资基金是自益信托,所以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重合,均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二,在证券投资基金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在基金运作中出现了分离,管理信托财产与受让、保管信托财产的职能分开,产生了与此对应的专门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人和负责受让并保管基金财产的托管人。因此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管理人专门负责对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而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并依照管理人的指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活动。另外,托管人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的职责。

从信托法理上来说,信托实行的是一种所有和管理分离的模式,受托人实际上控制了信托财产,而委托人完全依赖于受托人的技术以及忠诚来实现其信托目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中,可能利用其名义所有人的优势地位而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是与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交易。一方面,受托人在为自己争取一个好买卖的同时会与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责相冲突,从而有可能损害到受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能力不足问题,受益人在此类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从而使自身利益受损。

而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同样也可能存在此类交易。这是因为,首先,随着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利益冲突产生的可能性也增多。其次,在分业经营体制下,会产生利益冲突的多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或受益人。而在混业经营体制下,作为托管人的托管银行也可以从事证券等其他业务,所以其也有可能和基金财产或是受益人进行交易,从而产生利益冲突。最后,在金融集团盛行的今天,基金管理人大多不是以单个机构身份出现,而会以大型金融机构的附属成员或是多家金融机构的集合体身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将更为常见,且类型复杂。

利益冲突法律防范的信托理论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基金受托人和基金财产或是受益人之问的利益冲突。从信托法上来看,为了防范此类利益冲突,立法者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法律制度安排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一、在法律上课以受托人“信赖义务”(fiduciaryduty)

在英美法上,信赖义务是受托人行为规范的原则,更是达成信托目的的关键。从内涵上来看,信赖义务是指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实质管理人或作为被信任考,其行为应当从受益人的利益出发,负有受益人信赖其行为时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1.注意义务(dutyofcare),是指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应以通常的技术与谨慎的注意运用该基金财产的义务。在证券投资信托中,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一个审慎投资人的要求,包括注意的需要、谨慎的需要、技能的需要。

2.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是指受托人应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目的,而不能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是为他人图利,以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就此原则,衡平法发展两个基本原则,即“冲突禁止”原则和“图利禁止”原则。“冲突禁止”原则是指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与信托财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包括事实上的和潜在性的利益冲突。而“图利禁止”原则要求受托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益,其所谋利益受益人有权主张归入权。

对于信赖义务的规定,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国家是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如日本的《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有的国家则是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规中明确了基金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如美国的《1940年投资顾问法》中确定了投资顾问的“联邦信赖义务标准”‘。

我国的《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而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所以说,无论是《信托法》还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均明确课以受托人以忠实义务,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提供了第一层法律保护。

二、对利益冲突的限制

受托人在信托法下对受益人负有绝对忠实的义务,即受托人绝不能将自己放在与受益人可能相冲突的地位,所以其要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冲突。但是,由于受托人作为“经济人”,其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在此本性趋使下,仅靠法律作一个概括性信赖义务的规定是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发生的,所以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者通过对相关利益冲突的禁止或是限制来保护受益人利益。从各国立法内容上来看,对于利益冲突的限制一般从以下两个层面来进行:

1.受托人禁止与信托财产交易。即受托人既不能以自有资金买人信托财产,也不能以信托资金买人自己的自有财产。同样,受托人也不得向信托财产借贷或是贷款于信托财产。对于此限制,有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禁止原则,如英美国家。但也有国家采用相对禁止原则,即规定了一些例外原则,如规定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除外。同时也赋予受益人以选择权,让其可以承认或撤销此交易。

2.与受益人交易(交易标的物非信托财产),除非受托人能证实交易是在完全公平且透明化的情况进行的,否则受益人可以随时撤销该交易。

利益冲突的具体类型及其法律防范

从信托法理分析出发,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

一、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

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是最典型的利益冲突。这一类型交易具有先天的不对等性,这主要是因为,基金受托人在此身份重合,其既作为基金财产的实际控制者又作为交易的另一方,这实质上就为“一人交易”,极易导致利益冲突从而损害到受益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的交易主要有三种形式:

1.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

对此,大多数国家的基金法均原则性地禁止此类交易,但又规定了例外原则,即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授权证券监管机关或基金受益人对该种交易进行豁免或批准。大多数国家在判定此类交易是否有效时,一般采取两种原则:一是要求这类交易必须符合基金的投资策略,二是要求必须在公开市场以正常的市場价格进行交易。

以美国法为例,依《1940年投资公司法》section17(a)以及《1940年投资顾问法》section206(3)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以委托人身份故意利用基金财产购买基金管理人或关联人士的证券,也不得向基金财产借款或是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贷款。但是也有例外原则,即此类交易如果满足以下七种条件,则可以被允许进行:(1)证券的卖方收到的惟一对价必须是现金;(2)交易价格必须是独立现行的市场价格;(3)不必支付佣金;(4)符合基金政策;(5)基金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的多数,必须采取合理设计的程序以保证对本规则其他条件的遵守;(6)董事会应每年审查该程序,每季审查这种交易;(7)基金必须保存这种交易的书面程序和记录6年以上。而我国的香港地区则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如《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与基金之间的交易必须事先得到代管人的书面同意,所有这种交易必须在基金年报上公布(在香港,代管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而我国对此类交易的限制散布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对此我们进行具体的分析。

(1)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买卖,在实践中主要是指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第二种情况是指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可以说,对于利用基金财产向基金受托人出资的禁止,主要是考虑到此可能构成自我交易,造成基金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混合,从而使受益人利益受损。而对于用基金财产购买基金受托人承销或发行的证券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此种交易会造成基金受托人作为承销中的人和作为基金受托人的职责冲突。因为,这两种身份均要求受托人必须为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这类似于中的“双方”,势必会损害到一方委托人的利益。。

对于这两种交易,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采取了完全禁止立法例,没有留有例外的余地,。笔者认为,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初期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水平较弱的情况下,采用此类立法更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此种规定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且在一个监管法制完善的市场中,也有可能存在此类交易对投资者有利的情形。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例规定例外条款,即首先要求符合基金的投资策略,其次要求在公开市场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最后可以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此类交易的核准权。同时赋予投资者(主要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以选择权,由其决定是否撤销此类交易。如果投资者选择承认此种交易,那么应要求基金受托人将其从此类交易中的所得归人基金财产。

(2)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向基金财产借款,或是基金财产从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处贷款。禁止此类交易,主要是因为受托人与受益人就利息金额立场相反,有可能会损害受益人利益。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比较多会出现的是将基金财产借贷给关联人士。而对于基金托管人而言,由于托管人多为商业银行,所以最经常可能出现的就是贷款予基金财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对此则限制了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财产借贷于其关联人士。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也适用于以上条款。而无论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财产借款,还是基金受托人贷款子基金财产,都会将其固有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目前立法对此类交易也是持完全禁止的态度的。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两个基金之间的交易。

一般而言,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所以一般一个基金管理人往往管理有多个基金。因为要求基金管理人只管理一个基金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有损于基金管理行业效率并最终损害投资者利益。然而这种“一主多仆”的结构会导致两种形式的利益冲突:(1)同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同时或先后买入或卖出同一种证券。(2)异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之间互相进行买卖,或是两个或多个基金间买卖同种证券,一个为买方,一个为卖方。

在同向交易中,主要产生的矛盾是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不属于两个基金或多个基金之间的交易冲突,这将在下文论述。在此主要探讨异向交易中的两种情形。在第一种情形中,相当于受托人旗下A基金的投资人既为A基金的受益人又为其投资的B基金的受益人。在此,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两只基金的受托人可能会为了满足B基金的募集需要而购买B基金凭证,损害到A基金投资人利益。在第二种情况中,基金管理人均是在同一交易中代表交易双方,这种情形类似于中的双方,作为卖方的受托人有义务抬高价格,而作为买方则期望能以低价买人,所以不可避免产生利益冲突。

对于这两种交易情况,各国(地区)所持的态度不同。台湾地区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则对基金间的相互交易持全面禁止态度,其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该依本办法及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规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不得对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之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为证券交易行为。而日本在《证券投资信托法》中规定了对此类交易的限制性原则,但在证券投资信托协会《业务规则》中又对该类交易规定了例外原则,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基金之间的股票交易。可以说,大部分国家对于此类交易都没有完全禁止,而是规定了一些豁免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程序上的条件。实质条件一般要求,交易的条件要公平合法,不得损害基金受益人的利益。有的国家另有要求程序上的条件,如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section17(b)规定必须得到证券监管委员会的批准。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此我们可能得出,我国对于基金之间相互投资是持原则性禁止态度,还留有“基金中基金”这种新型基金品种的发展余地。而对于第二种情况,19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投资。此条规定可以说是对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的完全否定。但是在2003年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无此规定。相反,在《信托法》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对此,笔者认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实质上为一种信托基金,所以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未规定的可以适用《信托法》的规定,所以我国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基金相互交易应是持一种原则上禁止而特殊情况例外的态度。另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的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因此,如果这类交易会导致基金受托人不公平地对待不同的基金财产,厚此薄彼,则可以视为禁止的行为,因此造成受益人损失的,受益人可以要求赔偿。

可以说,这种立法态度是值得称赞的,因为有时候基金相互交易是有利的。譬如某基金因基金契约届满,必须处分股票,而另一基金此时又要购进某种股票时,允许基金间相互交易则能保护受益人取得最大限度的收益。相反,全部禁止不但会有损基金运作的效率,也可能有损受益人收益。但美中不足的是,在实践操作时仅靠新法中第二十条的原则性规定以及《信托法》中的一般性规定,仍是无法有效地防范此类利益冲突损害受益人利益。因此笔者认为,相关监管机关应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尽快出台相关的监管指南或是指引,具体明确此类交易必须符合的条件,以引导规范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和基金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此类交易较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各基金共同与第三人交易。

譬如,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两个基金同时买进A、B同一证券,在此同向交易下,两个基金A、B竞争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分割的忠诚。如果两个基金的投资标准均要求购得同一股票,基金管理人必须决定将不同成本的股票在两个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利益冲突。同样,在出售股票时也会碰到类似情况。

对于此类交易,大多数国家基金法规中没有涉及,目前有规定的主要是美国法。美国法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基于衡平法即平等原则,按比例对不同价位的投资在基金之间进行分配。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观点,如果投资顾问不能在交易分配中公平对待不同的基金财产,则其行为可能构成违反《1940年投资顾问法》Section206规定的忠实义务。SEC虽然没有指定在不同账户间分配投资的具体方法,但是要求投资顾问必须有明确的分配政策,该政策必须建立在公平、平等对待不同基金账户的基础上,并在实践中贯彻始终。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虽没有相关条文对此类交易有所规范,但是我们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以及第二十条第二款“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的规定来看,对于此类交易我们也可采用美国法中的“公平原则”来进行处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策略安排时,应当本着从每个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出发,公平对待每一个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财产和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这主要是指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财产同时购进或卖出相同证券所产生的利益冲突……这种情况主要是在混业经营条件下,基金托管人(一般是托管银行)不仅可以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也可以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在此时其有可能同时和基金财产购进或卖出相同的证券品种。因为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投资策略是通过基金托管人来完成的,所以基金托管人有可能事先知道相关的投资策略,当基金正买人、准备买人或者是考虑买入某一证券时,基金托管人如果在明知的情况下而同时买入同一种证券,则可能会抬高该类证券的交易价格,提高基金的投资成本,从而可能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威胁受益人的利益。

对此,美国法认为,只要基金受托人与基金在该交易中存在共同利益(jointinterest),而“共同”的认定是只要存在“某种联合因素”即可,即使基金受托人并未参与到该基金所进行的交易,只要基金受托人可能从该交易中获利,而基金财产可能受损,那么就将这类交易视为是有违忠实义务的利益冲突。

我们国家由于目前还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目前尚无开展投资买卖证券的业务,所以目前此类交易出现的可能性为零。但是,从长远来看,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此种交易的出现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在此仍有探讨的价值。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基金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可以推导出,如果此类交易直接或间接地使基金财产受损,则应视为被禁止。但是仅此概括性的规定是不能完全防范此类利益冲突的,对此只能有待于日后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监管规则的出台。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对“共同利益”的规定,同时判定此类交易还应掌握另一原则,即托管人进行相同的证券买卖是在明知基金财产正要或将要进行同种证券买卖的前提下,而故意为同种证券买卖行为的。对此,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托管人证明其行为不是在明知情况下所为。另一方面,监管机关可以要求基金托管银行在开展相关证券投资业务前建立完备的“内部防火墙”制度,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分离。

三、基金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交易(交易标的非基金财产)

个人投资理财的原则范文6

【关键词】 新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管理理念; 财务决策

我国目前财务管理研究发展缓慢,对财务管理热点问题的讨论远远多于从总体上把握财务管理学特征以及财务管理学科发展。财务管理学与会计没有明显的连接点,财务管理学存在着理论研究贫困化问题。转换财务管理学研究视角是走出贫困化的重要途径。

一、会计准则与财务管理

(一)会计准则概述

对于我国的会计准则,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理解:首先,会计准则是国家财经政策法规的重要组组成部分;其次,会计准则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第三,会计准则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成果,界定产权关系的技术标准。

(二)财务管理概述

财务,是有关财产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在资本市场中,财产的货币表现就是资金。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必须拥有、分配、消耗、收回这些财产,这些经济业务的发生,就是财产在企业的运动,也即资金在企业的运动。企业有关财产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本质是资金运动的过程和结果,各种财务关系是这种本质的表现形式。因此,财务管理即对资金运行过程的管理。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管理理念的影响

(一)资产负债观—注重资产信息质量

原准则中规定了十二项基本原则。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变更为八个原则(即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并将其命名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在旧准则中很重要的配比原则被取消了。这并不是说在会计核算中收入和费用可以不配比,只是这种观念弱化了。因为配比原则是收入费用观所要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收入费用观将会计视为一个收入与费用的配比过程,主要目的是确定一定时期的收益。

(二)资金时间价值观—重视现金流量信息

资金时间价值是指一定量的资金在周转使用过程中,随着时间变化而形成的差额价值。这一差额价值,在一般情况下表现为正差,即价值的增加额。企业资本的循环和周转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进行的,时间是企业生产经营、资本增值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融资决策的影响

企业融资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的需要,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用适当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理财活动。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如果预测到企业的现金流出量大于现金流入量,而银行存款又不能完全弥补这个差额时,企业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筹集资金。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不同核算方法对控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从整体上看,对于子公司的盈利状况,控股母公司并不做相应的会计处理,降低了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中,一方面不用对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另一方面还可能产生营业外收入。因此,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鼓励企业并购与对外投资,促进企业整体上市方面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净流动资金决策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成本分配方法的选择,由原来明确的几种方法可供选择改为企业按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例如,原存货准则对间接费用的分配,可选用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按产成品定量等确定。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要求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新准则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变动规定,是因为原准则所规定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企业—产品成本中人工成本、材料成本等占绝大比重。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现代制造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己被广泛应用,制造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直接人工比重大大减少,间接费用大幅度增加。

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财务报告目标方面强调决策有用性,财务报告在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同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向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这将使得财务管理与会计的结合更加紧密。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管理念有两个方面的影响,资产负债观的建立将使企业财务管理更加注重资产质量而不是利润;现金流量观的建立将使企业现金流管理水平提高。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获得了工ASB、欧盟等组织的认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全世界更大范围内得以接受,同时也降低了财务报表编制和会计信息理解与应用的成本。这些进步和成果,将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降低国内外投融资成本、减少国际贸易摩擦、增强跨国经营管理水平。上述这些,既降低了财务投融资的成本,拓宽了企业投融资的渠道和市场。

新会计准则严格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不允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可转换债券在股价上升情况下的损失确认等,有利于财务稳健和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 赵莹.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变革[J].经济研究导刊,2010,3(3):113~115

[2] 韩国兰.新会计准则下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思考[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2(16):69

个人投资理财的原则范文7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 准则规定 比较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一系列新的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包括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2项新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以及16项对原具体准则的修订,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基本准则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则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它企业执行。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属于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以前我国没有制定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在实务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是按财政部1995年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及有关复函(财政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复函》、财政部1999年《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以及《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准则”)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复函》、《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两者相比有了重要的变化,为了加深对新准则的理解和运用,现将有关变化探讨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理论变化

一般认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主要有三种,即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所有权理论。wwW.133229.CoM母公司理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扩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目的是为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服务,子公司的少数股权股东被看作是外人。母公司理论主要特点包括:子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权益作为合并资产负债中的负债项目列示;少数股东在子公司当期净收益中应享有的收益份额作为合并利润表中的费用项目列示;合并商誉与子公司少数股权股东无关。实体理论认为,从经济实质上看,母子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团是一个单一的个体,合并财务报表应从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出发为企业集团的全体股东和债权人服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股东不再被看成是外人。实体理论主要特点包括: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是企业集团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与母公司权益并列;合并净收益属于企业集团全体股东的收益,要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商誉为全体股东共享。而所有权理论认为,企业集团是指以投资公司为基础,连同在经济活动和财务决策中对另一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权部分。所有权理论主要特点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中只应包括投资公司在接受投资公司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中与其出资比例相适应的部分,即接受投资公司资产负债标和损益表的数额,按照投资公司所占的比例计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商誉属于投资公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权不予列表,接受投资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能完整反映。体现所有权理论的比例合并法主要运用于合营报表的编制,该种合并理论一般是与其他合并理论结合被采用的。就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而言,实务中采用较多的是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

从所依据的理论来看,旧规定主要采用了母公司理论,是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的某种综合。旧规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在负债项目和所有者权益项目中间单独列示,少数股东当期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前作为费用列示,少数股东权益按历史成本计价,合并商誉与子公司少数股权股东无关。新准则由原来主要以母公司理论为依据改为以实体理论为依据。新准则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单独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权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合并价差由全部股东共享,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

二、合并范围变化

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其他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与考虑企业和其它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新准则和旧规定比较,在合并范围上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小规模子公司和特殊行业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在财政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同时规定,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新准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强调的是控制原则。按照控制的标准,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只有这样,合并财务报表才能反映由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新准则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部交易的抵销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

(二)《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因为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完全符合合并财务报表控制的定义。也就是说,按比例合并的这部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和现金流量等,实际上母公司单方面是控制不了的,合并进来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不应将这种联合控制主体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投资准则修订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财政部首次于1998年6月24日制定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要求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该准则曾于2000年12月进行修订,在随后的几年中,财政部又以问题解答的形式对投资准则进行了补充。2006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投权投资》。修订后准则与原投资准则比较,存在较大的变化。新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平时按照成本法来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才调整为权益法核算。

在原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和原投资准则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合并财务报表一般以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新会计准则体系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要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核算,调整母公司会计报表,依据调整后的母公司会计报表和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在抵销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后进行编制。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要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调整,其后才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四、子公司资不抵债合并报表问题

财政部1999年《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新准则规定,子公司当期发生的亏损应当在母公司和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给少数股东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在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如果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在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以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新准则更加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如实反映了企业集团控制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

五、合并财务报表内容变化

旧规定合并会计报表内容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随着我国财务会计规范的重大变化,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合并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个人投资理财的原则范文8

    一、企业财务战略的类型及特征

    企业财务战略的选择,决定着企业财务资源配置的取向和模式,影响着企业理财活动的行为与效率。负债?收益?分配不同,战略有着不同的选择。企业财务战略具体有以下三种类型:

    1.扩张型财务战略。它是以实现企业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为目的的一种财务战略。

    2.稳健型财务战略。它是以实现企业财务绩效的稳定增长和资产规模的平稳扩张为目的的一种财务战略。

    3.防御收缩型财务战略。它是以预防出现财务危机和求得生存及新的发展为目的的一种财务战略。

    二、财务战略的基本性质

    财务战略的基本性质体现在:

    (一)支持性。从财务战略与经营战略的关系看,财务战略不仅表现为它从属于公司战略,更是公司战略的执行系统,全面支持公司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具体表现在它从财务角度以价值形态对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提出财务目标,如:稳定增长的收入、较大的毛利率、强劲的信用等级、不断上涨的股票价格、在行业处于调整期的收益稳定程度等,以此来保证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互逆性。财务战略对公司经营战略的支持作用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支持力度与作用方式。从战略角度看,公司所有者总是期望公司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保持经营增长的收益提高,因此财务战略将随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的变动而进行互逆性调整。

    (三)动态性。财务战略必须保持动态的调整过程。财务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和外部环境紧密关联,即财务战略是环境分析的结果。当环境出现较小变动时,一切行动必须按战略行事,体现战略对行动的指导性;当环境出现较大变动并影响全局时,经营战略必须作出相应调整,从而财务战略也随之调整。

    三、企业财务战略的内容

    现代企业财务战略的内容主要包括筹资、投资及收益分配。因此,企业财务战略研究的重点应是筹资战略、投资战略及收益分配战略。

    (一)筹资战略。

    筹资战略就是根据企业的内外环境的现状与发展趋势,适应企业整体战略与投资战略的要求,对企业的筹资目标、原则、结构、渠道与方式等重大问题进行长期的、系统的谋划。筹资目标是企业在一定的战略期间内所要完成的筹资总任务,是筹资工作的行动指南,它既涵盖了筹资数量的要求,更关注筹资质量,即既要筹集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发展所需资金,又要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强筹资灵活性,努力降低资金成本与筹资风险,不断增强筹资竞争力。筹资原则是企业筹资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包括低成本原则、稳定性原则、可得性原则、提高竞争力原则等。此外,企业还应根据战略需求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对筹资进行合理搭配,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进行最佳组合,以构筑既体现战略要求又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筹资战略。

    (二)投资战略。

    投资战略主要解决战略期间内投资的目标、原则、规模、方式等重大问题。它把资金投放与企业整体战略紧密结合,并要求企业的资金投放要很好地理解和执行企业战略。一是投资目标,包括:收益性目标,这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保证;发展性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企业投资战略的直接目标;公益性目标,这一目标是多数企业所不愿的,但投资成功,亦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二是投资原则,主要有:集中性原则,即把有限资金集中投放,这是资金投放的首要原则;准确性原则,即投资要适时适量;权变性原则,即投资要灵活,要随着环境的变化对投资战略作相应的调整,做到主动适应变化,而不可刻板投资;协同性原则,即按合理的比例将资金配置于不同的生产要素上,以获得整体上的收益。在投资战略中还要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式作出恰当的安排。

    (三)收益分配战略。

    本来企业的收益应在其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配,包括债权人、企业员工、国家与股东。然而前三者对收益的分配大都比较固定,只有股东对收益的分配富有弹性,所以股利战略也就成为收益分配战略的重点。股利战略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确定股利战略目标、是否发放股利、发放多少股利以及何时发放股利等重大问题。

    从战略角度考虑,股利战略目标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保障股东权益;稳定股价,保证公司股价在较长时期内基本稳定。公司应根据股利战略目标的要求,通过制定恰当的股利政策来确定其是否发放股利、发放多少股利以及何时发放股利等重大方针政策问题。

    四、财务战略成功实施应考虑的关键因素

    (一)财务战略的选择必须与经济周期相适应。

    从风险的观点看,财务战略所蕴含的财务风险应与经济周期波动所造成的经营风险相适应。因此,企业通过制定和选择富有弹性的财务战略,来抵御大起大落的经济震荡。在经济复苏阶段宜采取扩张型财务战略,积极融资,扩大生产规模,研发新产品,增加劳动力。在经济繁荣阶段宜采取快速扩张型财务战略和稳健型财务战略结合。繁荣初期继续扩充厂房设备,采用融资租赁,继续建立存货,提高产品价格,开展营销筹划,增加劳动力。繁荣后期采取稳健型财务战略。在经济衰退阶段应采取防御收缩型财务战略。停止扩张,出售多余的厂房设备,停产不利于产品,停止长期采购,削减存货,减少雇员。在经济萧条阶段,特别在经济处于低谷时期,建立投资标准,保持市场份额,压缩管理费用,放弃次要的财务利益,削减存货,减少临时性雇员。总之,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跟踪时局的变化,对经济的发展阶段做出恰当的反应。要关注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深刻领会国家的经济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对企业财务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财务战略选择必须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

    在企业发展的历程中,一般要经过初创期、扩张期、稳定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经营重点、经营风险都不同,应该有不同的财务战略与之相适应。企业应当分析所处的发展阶段,采取相应的财务战略。在初创阶段,企业经营领域的不确定性较强,大量的资金需求应尽量通过权益资金满足,股利政策一般采用非现金股利政策。在扩张期,虽然现金需求量也大,但它是以较低幅度增长的,有规则的风险仍然很高,股利政策一般可以考虑适当的现金股利政策。因此,在初创期和扩张期企业应采取扩张型财务战略。在稳定期现金需求量有所减少,一些企业可能有现金结余,有规则的财务风险降低,股利政策一般是现金股利政策。一般采取稳健型财务战略。在衰退期现金需求量持续减少,最后经受亏损,有规则的风险降低,股利政策一般采用高现金股利政策,在衰退期企业应采取防御收缩型财务战略。

    (三)财务战略的选择必须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障财务战略有效实施的关键。如果公司没有有效的治理结构、激励机制等机制,则无法保证财务战略的实施。如内部约束机制应包括领导者对财务战略实施的监督,财务部门对其他部门的监督以及领导者、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的确定等。此外公司还可利用各种管理手段激励员工,把奖励与对财务战略的推进程度联系起来,逐步改变他们的价值观念,使他们乐于提出有利于战略发展的建议方案。

    (四)财务战略选择必须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相适应。

    企业经济增长的方式客观上要求实现从粗放增长向集约增长的根本转变。为适应这种转变,财务战略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方面,调整企业财务投资战略,加大基础项目的投资力度;另一方面,加大财务制度创新力度。

    五、企业财务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一)财务战略的制定程序。

    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的一个子系统——财务战略的制定与实施,除考虑企业内外环境外,还要着重考虑企业整体战略要求。

    从上述程序可以看出,制定财务战略首先要对财务战略环境进行分析,即要收集各环境的信息及其变化过程与规律,分析预测环境的未来状况及其对资金流动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如影响的性质、程度、时间等;其次,要分析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并结合企业整体战略的要求,编制、设计具体财务战略方案;最后,通过对各战略方案的评价,选出满意的方案。

    (二)财务战略的实施与控制。

    财务战略的实施与控制也就是努力遵照前面所述的各战略原则,以此为指导思想,评价各分期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制定与实施前,除了考虑财务战略要求,还得关注组织情况,即建立健全有效的战略实施的组织体系,动员全体职工参加,这是确保战略目标得以实现的组织保证;同时明确不同战略阶段的控制标准,将一些战略原则予以具体化。比如,定量控制标准辅以定性控制标准;长期控制标准辅以短期控制标准;专业性控制标准与群众控制标准相结合等等。

    在进行具体的战略控制时,要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原则。对财务战略中重大问题优先安排,重点解决;2.自控原则。战略实施的控制要以责任单位与人员自我控制为主,这有利于发挥其主动性与创造性;3.灵活性原则。尽量采用经济有效的方法迅速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4.适时适度原则。要善于分析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实施过程中努力确保各项工作同步进行,进度差别不大,从而利于内部协调。

个人投资理财的原则范文9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理财业务;问题;策略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理念不正确,存在违规和误导行为

第一,将理财产品作为变相揽储的手段。一些金融机构将理财产品和一般性的结构性储蓄存款混合搭售,绕过利率监管政策,变相招揽储蓄。第二,夸大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银行理财产品宣称的收益率是通过历史数据进行模拟预测的数据即统计学上的收益率。随着经济的条件的变化,实际收益率往往达不到预计的收益率。第三,弱化了产品的风险提示,过分强调理财产品的优点和收益倾向。

(二)理财产品创新不足,同质产品较多,开拓市场不利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多是“引入型”产品,缺乏自主创新性,而且不同银行之间的理财产品相似度较大,而且竞争无序。同时,面对缺乏理财观念的广大客户,银行对理财产品缺乏宣传,即使存在宣传,其方式也比较单一,而且目标不够明确。

(三)银行控制风险能力差

在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背景下,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市风险、商品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充斥市场,使暴露在这些风险之下的理财产品时刻面临市场波动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存在对银行控制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新背景下的个人理财策略

(一)恪守投资理财的基本原则

理财的两个原则是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这两个原则是投资者应该恪守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两个原则。

1.资金的时间价值

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资金经过一段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资金的时间价值告诉我们:第一,资金增值的前提是投资;第二,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和不断上涨的影响,资金若不进行投资则很可能出现贬值;第三,资金经历的时间越长,资金所产生的增值能力越强。这三点启示告诉我们,资金获取时间价值有两种渠道:一是,投资高风险短时间获得较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其二,尽早投资,投资时间长,也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根据“72法则”,在当前理财环境下,投资者不应将资金集中在短期收益率高的理财产品上,应该注重长期的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

2.资金的风险价值

资金的风险价值是指投资者冒着风险投资高风险的产品获得的超过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外的额外价值。资金的风险价值告诉我们:其一,进行投资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世界上没有无风险的投资,只是风险大小的不同而已。其二,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表现出正的相关性,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投资风险价值要求投资值要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预防能力,考虑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不要盲目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

(二)选择适宜的理财理论做指导

经济学家们针对投资理财进行了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些相对成熟的理财理论,如凯恩斯的选美理论、马可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美林证券提出的投资时钟理论,这些理论对实践有了较好的指导,也接受了实践的检验。在目前的理财环境下,笔者比较推崇投资时钟理论。投资时钟理论是美林证券基于对1973以来美国的经济数据进行实证研究于2004年提出的投资时钟理论模型,它是将各类资产以及行业的收益表现与经济周期联系起来的研究方法,该模型的实证结果表明:根据经济增长的方向和通货膨胀方向,可以将经济周期分为衰退、复苏、过热和滞涨四个阶段,在四个阶段选择不同的行业和资产配置,将使理财收益达到最大化。比如当前经济下行后半期和复苏前期环境下,股票是表现最好的资产,长期国债则是表现比较差的资产。

(三)具体的理财建议

1.充分认识自身的风险偏好

风险是投资理财的第一要素。购买个人理财产品之前,首先要判断自己属于风险规避型,风险中性,和风险偏好型中的哪一种。这不仅与自己的个性有关,也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心理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还有自身所处的年龄阶段。对于一般的“年轻人群”,建议先节流后开源,因为投资效益需要一定的本金作为基础,因此年轻人应先规划好自己每个月的支出,减少非必要支出,进行定期存款或投资到风险相对稳定的债券或债券型基金上面,通过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的作用,实现自身的原始资本积累。

2.准确判断当前经济形势以及未来走势对当前中国经济形势以及未来走势的判断将会影响理财者制定截然不同的资产配置和行业选择策略

2008年11月,中央相关的政府文件当中,已经将当前的经济形势称为是国际经济衰退。随之而来的是中央经济政策重心将转向抵御“国际经济衰退”冲击。理财者应遵循投资时钟理论的投资建议,准确判断当前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并能预测该阶段持续的时间,密切关注中央经济政策的调整以及重点关注的行业和企业,有效的进行行业选择和资产配置。

3.熟悉主要理财产品的投资策略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理财品种也逐渐多样化,主要有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等。理财者在投资之前应清楚了解每种产品的性质、投资方向、收益率、风险、操作要求说明等基本信息,判断是否是适合自己的投资,是否是合时的投资,并注意操作的一些特别条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徐建明.理财环境决定理财方式[N].第一财经时报,2008-5-19.

[2]肖万春,周昌.通胀下的投资理财策略[N].上海证券报,2008-6-12.

[3]冯锦.投资随笔--投资时钟[N].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研究报告,2008-9-1.

[4]吴斯恩.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需求分析及发展思路研究[J].价值工程,2008,(1).

[5]上海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报告[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