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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职业规划集锦9篇

时间:2024-03-19 10:46:57

土地资源管理职业规划

土地资源管理职业规划范文1

为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工作能力,结合我局xx年国土资源工作要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原则、目标

以邓**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深化“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规范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全县国土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推进我县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一)培训内容

1、党的xx大、xx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

2、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业务知识。

3、深入学习中纪委xx届五中全会精神,开展防腐倡廉教育。

4、加强国土所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系统行政问责办法、云南省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基本农田划定、保护业务知识。

6、学习领会省政府出台的矿产资源管理三个办法、矿产资源规划修编业务知识。

7、学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法监察、来信来访处理和本文来源:文秘范文 资源纠纷处理业务知识。

8、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知识及要求。

9、土地开发整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培训对象

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职工。

(三)培训方式

1、请有关专家、领导到我局讲课培训;

2、县局各股室、中心、大队组织培训班;

3、按上级要求积极安排干部职工参加省、市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和县级举办的有关培训;

4、全系统干部职工进行自我教育培训。

三、培训要求

1、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县局机关全年计划组织培训6次以上;乡镇国土所组织干部职工和国土资源巡查员培训不少于2次。

2、各责任股室按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地完成教育培训任务。

××县国土资源局xx年干部教育培训安排表

××县国土资源局xx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表

主办部门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参加培训人员

局党组

xx届四中全会精神及

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第一季度

县局全体人员

国土所负责人

地籍股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颁证业务

3月

县局相关股室

国土所负责人

局党组

中纪委xx届五中全会

精神,反腐倡廉教育

第一季度

县局全体人员

国土所负责人

办公室

内务工作

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5月

县局全体人员

国土所负责人

规划股

利用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及基本农田划定、保护

4月

县局相关股室

国土所负责人

矿管股

省政府出台的三个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修编

6月

县局相关股室

国土所负责人

法规股

执法大队

地籍股

法律法规知识、违法

案件查处、来信来访案件

处理及国土资源纠纷处理

8月

县局相关股室

国土所负责人

地质环境股

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

知识及要求

4月

县局相关股室

国土所负责人

土地整理中心

土地利用股

土地开发整理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10-11

土地资源管理职业规划范文2

关键词: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权限划分;制度分析

基金资助: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1B777)“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可耗竭资源最优开采及最优价格路径研究”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5日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是发挥其作用的基础。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的背景下,审视我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实践,发现规划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探究各类问题背后存在的深层次制度诱因,既有助于深刻理解矿产资源规划的现实,也有利于通过规划制度的完善,提高规划体系的质量,实现矿产资源规划的功能目标。

一、矿产资源规划的内涵

矿产资源规划是根据国家或地区经济中长期规划、国家或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对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等,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作为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之前的一种活动,矿产资源规划本质上是国家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各类矿产资源在勘探开采的空间和时间上所做的一种配置,包括品种规划、矿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矿业权规划等。作为人类计划活动的一种,一项完整有效的矿产资源规划包括所针对的目标以及如何做、谁做、何时做、在何地做、需投入多少资源等基本问题。除此之外,要明确在实施过程中什么情况下需修改规划,即该项计划有效的前提条件;为了增强规划的适应性,要注明当实际情况与规划前提条件不符时应采取的措施;为便于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规划实施条件不具备时,能够判断是应该放弃该项规划还是要竭尽全力、创造条件上,规划书还应说明进行这项工作或实现相应目标的意义或重要性。综上所述,一项完整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包括的要素如表1所示。(表1)

矿产资源规划的最终结果是对矿业未来发展的行动方针作出预测和安排,有效的规划通过清楚地明确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式方法,为整个矿产资源产业的未来行动提供路径图,减少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事先的分析和规划有助于对有限的矿产资源禀赋做出合理的配置,减少重叠和浪费性的活动;目标、任务、责任明确的各类规划,可以清楚地说明目标和任务的关系,制定出指导整个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日常决策的原则;同时,矿产资源规划通过事先的目标制定,为整个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确定了事中、事后各类活动控制的标准,从而提高各类活动的有效性。

二、矿产资源规划的体系构成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国函〔2001〕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9号)、《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国土资发〔2001〕39号)、《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2〕152号)等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规划体系内各层次、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是:下级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规划体系的构成及关系如图1所示。(图1)

从制度上看,同级的专项规划与行业规划之间关系模糊不清,在矿产资源规划的实践中表现为矿产资源规划与其他规划如工业规划、旅游区规划矛盾等问题十分突出。现实中同类各层次规划冲突、打架,无规划盲目开采,区域间难协调,规划执行力差等现象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与同级的专项规划与行业规划矛盾、分歧一样,首先在于制度安排本身在规划体系中各层次、各类规划功能定位上不准确、不清晰,相应的指标化的目标体系细化、整合不充分。

三、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权限划分

造成规划体系不统一、区域难协调、规划冲突、执行力差、无规划盲目开采等问题的原因,除了制度中各规划功能定位不准确、关系不明确外,还有就是制度安排中各规划的编制、审批权限划分不当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的权限关系与各权力主体之间的法定职权关系不匹配。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地方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相应层级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相应级别的行业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上级相关规划相一致,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由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则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各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权限划分和审批权限划分如表2、表3所示。(表2、表3)

矿产资源规划制度中按中央、省、市、县分层次划分规划编制权、审批权的安排,权限明确、权力主体间关系清晰,但这样的权限划分却不能保证规划体系(目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协调性、一致性,也不能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各项功能、目标、任务的实现,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现实是各自为政的诸侯经济、盲目开采、采富弃贫、快速耗竭、环境污染等无序混乱状态。分析其原因:其一,在编制权限的划分中,各级规划都是上级职能部门指导、本级政府领导、本级职能部门编制的格局,突出的是本级政府的意志,而作为上级规划的代言者作用有限,无法承担落实上级规划对下级规划制约的职责,因而也就不能保证规划体系的一致性;同时各级政府则可以充分发挥各级规划领导者的作用,尽可能地将地方局部利益、地方意志通过规划条例合法化,为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中各自为政的诸侯经济支起制度上的保护伞;其二,在审批权限的划分中,省级、县级的综合规划权、各级专项的规划权都在国家、省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职能部门,而非政令的中枢系统――各级政府,削弱了各规划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行难的局面;其三,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权限、审批权限分属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两个自成体系的职能系统,无上下位关系,两个系列规划的协调和统一更难以实现。

规划编制中应该是上级国土矿产主管部门领导,本级政府组织、国土矿产主管部门编写,以确保上级规划在下级规划中的约束性和指导性,实现规划体系的协调统一。同时,省级规划审批权限应收归国务院、市县级规划审批权收归省政府,以确保规划的权威性以及相关政令的统一性和执行力。

四、矿产资源规划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内各规划之间、各规划指标之间的关系决定于各层次、各类别规划制定权、审批权的划分,决定于相应各层次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不难理解,各类规划编制、审批权限归属的权力主体所拥有的行政资源包括行政权力等的多寡、大小,决定着各类规划的权威性的高低、执行力的大小;各权力主体在整个行政管理系统权力配置中的地位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我国的行政权力配置是以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为主线、各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为辅助的系统。各级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责任者拥有与之级别和责任相匹配的近乎绝对的行政资源和权力,上下级之间关系明确且不容挑战。发改委、国土资源主管机关等各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作为各归口业务的管理者,主要职责是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提出业务领域内的参谋建议,少有行政资源,其相关政令的颁布实施需要得到同级政府的授权,因而权力也受到同级政府的制约;上下级职能部门之间虽有上下位的关系,但属归口管理,专业指导性强、行政指令性弱,是弱化了的上下级关系。各职能部门之间是平行关系,但各职能部门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不同,出自不同职能部门的法规之间的关系也就不是简单的平行。

考虑各类、各级规划编制、审批权限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主体在权力配置系统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如图1所示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及其相互关系就演变为如图2所示的状态。弱化了的各级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弱化了的行业规划之间的关系以及弱化了的上级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对下级总体规划的约束,使得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中的主要领域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目标难以细化、落实,各行业总体规划被虚置,整个矿产资源规划沿各级政府的综合规划被条状分割,协调性、统一性不能实现,而大大小小的诸侯经济依靠各级政府对所属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约束成为现实。(图2)

五、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我国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的分析,借鉴其他规划制度的优点长处,我国矿产资源的规划制度应做以下方面的调整:一是简化体系构成,减少规划的部门、层次;二是调整规划编制权限、审批权限,加强上级规划部门在下级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的作用;三是规划审批权收归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增强规划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四是注意权限划分与各权力主体在权力配置系统中相互关系的匹配;五是考虑采用更为严格的规划许可制度,进一步强化规划的法律约束地位。

主要参考文献:

[1]宋顺等.矿产资源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资源经济,2006.2.

[2]吴巧生,王华.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的定位与定向[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4.

土地资源管理职业规划范文3

一、我市城市土地资源经营现状

城市资源从广义上讲,有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人力资源、无形资源(潜质资源)、实体特征资源、价值特征资源等等。在诸多资源中最主要的资源是土地资源。土地是城市价值的主要载体,经营城市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经营土地资源。也可以这样说,只有经营好土地,才能经营好城市。

1、城市土地储备情况

城市土地储备是城市土地资源经营的基础。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启动实施以来,在法律规定模糊、国家政策多变、舆论环境趋紧的情况下,艰难推进,取得一定成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意见》(榆政发[]67号文件,为今后一个时期土地储备工作提供了刚性政策依据,使土地储备出现了转机。截止上半年,市区累计储备土地7000多亩,库存储备土地4557亩。储备土地已出让2444亩,为城市拆迁安置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提供土地824亩,节约财政资金10亿元;以储备土地质押为政府贷款20多亿元;利用储备土地筹集资金4.5亿元,解决了市毛纺厂等15户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并将企业土地收回储备。按大口径计算,连同榆横、榆神工业区,市本级累计库存储备土地13.23万亩,其中市区0.45万亩,榆横工业区2.54万亩,榆神工业区10.24万亩;全市累计收取土地出让金60.33亿元。市财政局提供,市、县缴入国库土地出让收入6.3亿元;上半年,全市缴入国库土地出让收入4.8亿元。今年上半年,市区新统征储备土地689.4亩,榆神、榆横工业区分别新统征储备土地0.66万亩、2.96万亩。

2、城市土地经营规划状况

城市规划是重要的城市隐性资源,城市土地资源经营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十一五”以来,全市先后投入8000多万元,用于各类规划的编制,初步形成了由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组成的城乡规划体系。中心城市面积由的30平方公里扩大到52平方公里,人口由的28万增加到50万。以来,在第四版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我市加大了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共完成各类规划70余项。先后完成了市总体城市设计,古城景观提升规划,完成了榆溪公园、河滨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榆阳河及河岸景观整治规划、榆溪河左岸滨河绿地广场规划及鸳鸯湖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了迎宾路景观整治规划、大道街景规划、长城路综合整治规划;完成了新城一、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商务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30多个平房片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此外还编制完成城区道路、绿地、广场、创卫等专项规划20余项。特别是规划编制工作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较前有了大幅度提升,部分规划得到了全国权威专家的高度评价。先后完成了空港生态园区规划、大墩梁森林公园总规、榆阳路街景规划、长乐路片区控制性详规编制工作。中心城区详规覆盖率由的70%(三版总规),提高到的90%(四版总规),基本做到了有建设的地方就有详细规划指导,规划滞后于城市建设的矛盾得以彻底解决。规划引领、指导城市建设作用彰显,龙头地位得到确立。

3、城市土地资源经营情况

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市城市土地资源经营主体。该公司于3月7日挂牌成立,为市政府直属国有独资企业。市政府确定公司有四大职能:一是投资融资。根据市政府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的实际需要,多渠道、多形式融资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代表市政府对外进行投资、发债及担保。二是土地开发。代表市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统一收储和进行一级开发。三是经营城市。对城市经营性资产实施经营开发。四是统建代建。对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履行统建代建职能。四年来,公司坚持“投资城市、建设城市、经营城市、发展城市”的经营理念,组建运营了6个子(分)公司,即:城投房地产开发公司、中燃公司、城投代建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城投开发建设管理公司、今创传媒文化公司、国信担保公司,将经营范围拓展到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天燃气、文化、信用担保等多个领域。

城司履行政府统建代建项目建设法人职责已历时四年,代建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已交付使用项目6个,续建项目6个,新项目2个,年内拟新开工项目6个,开展前期工作项目7个,待确定选址及建设规模的项目2个。

同时,城司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在稳步推进重大社会事业统建项目的同时,重点落实自营项目的开发建设。统建项目适当收缩战线,项目逐个编制投融资规划,资金落实一个开工一个。自营项目已启动和加快,旧机场、空港区两个地标名片和城市核心区——金融广场3个项目建设为主线,带动其他开发项目的实施。一是启动了原体育中心427亩土地的商业策划工作,高端打造城市核心区——金融广场。今年积极探索尝试了新的融资模式,在市二院项目建设上采用bt模式,吸引了20多亿元民间资本投入我市公益事业建设。并与西部机场集团达成友好合作关系。三是启动了空港区的开发建设,逐步形成城司发展的产业基地。以体育中心、会展中心、会议中心三个中心起步,同时规划建设大型空港物流商贸园区、文化创意园和经济总部产业。四是拓展其他领域的开发,参股投资了通用航空项目,控股投资城市“一卡通”项目, 启动了全市12个县区污水处理等水务项目的整合研究工作,积极开辟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

二、城市土地资源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城市土地资源经营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五个方面:

1、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两个明显问题,①经营城市资源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对公司定位不够准确,存在政府举债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经营城市土地资源是个全新的课题,也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需要不断探索和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应该肯定,市政府在组建市城司尝试经营城市资源的初衷是好的。但由于多年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所以经营城市资源的理念难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对城司的定位不够准确。按有关规定,城司为四类企业,政府不能承诺担保贷款。但当初市政府确定城司的职能时决定,对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项目由城司履行统建代建职能,建设资金没有采取市场化运作融资,而是政府大包大揽,结果给自己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据调研,政府经市人大批准为城司举债28亿元,发行企业债卷14亿元,共计42亿元,占到本级政府经人大批准或合同约定债务总额90.62亿元的46.3%。这些政府性融资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项目本身没有收入来源,还本付息全由市财政承担,给财政造成很大压力。据市财政局提供资料显示,历年来市财政为城司投资本金利息和统建项目资金达12亿元,其中0.56亿元,2.37亿元,2.12亿元,1.03亿元,3.2亿元,上半年已预借2亿元,支付一季度利益0.4亿元。②城司管理体制、运作方式、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主要体现在“五个不到位”。

一是政府债务的偿还机制的建立和运转不到位。市人大批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28亿元贷款额度时明确:“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不足偿还时,从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还款准备金中解决。但实际情况还本付息资金一直难以保障。

二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回报不到位。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完善城市功能,带动城市及周边土地增值,形成了土地级差收益,而共享收益的县、区不能及时和统一将土地出让金收入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无力保障债务偿还机制正常运转。

三是土地储备整理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配合不到位。往往在开发一些区域时急于先搞基础设施,形成周边土地增值,而土地储备整理在后,使收储整理成本加大,收储整理和开发工作难以开展。

四是应当给予城司组织后续资金流的相关资源和职能不到位。城司先期开工建设和交付使用的项目全部在城市功能和社会效益上,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短期内无法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巨额债务。加之国发[]19号文件禁止政府进行信誉担保,而市上应当给予城司组织后续资金的相关资源没有到位,没有把银行举债和授权经营的资产相对应挂起钩来,使融资工作难以进行。

五是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共识和联动不到位。没有形成推动城司发展的合力。

以上“五个不到位”使城司难以继续拉动在建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政府项目群,也难以达到和符合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则要求。

2、中心城区土地“六统一”管理体制尚未形成,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严重。市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土地“实行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地和统一管理”,但“六统一”管理体制至今尚未形成。由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市中心城区涉及横山县范围的50平方公里未能纳入市上统一管理,土地储备空间受到限制。同时,土地收益分别由市财政、县、区财政、开发区财政征收、管理和使用,统计口径不一,征收标准各异,财力使用分散。

3、各自为政,建设用地未全部纳入统征、储备的主渠道,没有实现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目标。榆政发[]67号文件规定,未经市政府统征的土地,县区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规划调整、建设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申请,市发改、林业、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使用林地、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已办理使用林地等前置手续,但未经市政府统征,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土地。对按规定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让土地的,发改、规划部门不得先行给具体对象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审批。但这些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致使未经市政府统征储备的土地进入审批程序。另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一部分土地游离于监管之外,没有进入统征储备的主渠道,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目标没有实现。

4、土地储备工作阻力大,储备土地变现难,土地储备资金周转困难。市政府67号文件规定,积极推行货币补偿与安排村民生活安置用地相结合的办法征收集体农用地。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根据村组人均土地、住房及其他用地等情况,给村组安排一定面积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其余土地由政府按片区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后予以征收。但阻力很大,难以推进。储备土地变现难,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报批周期长,土地储备资金周转困难,财政资金难以落实,受国家调控政府融资平台政策影响贷款困难。

5、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不及时,没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些县区不能及时足额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导致土地出让收入数额土地部门征收数据和财政部门入库数据差距较大。另外还存在不能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市级土地出让收入不规范的问题。

三、推进城市土地资源经营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加大榆政发[]67号文件的落实力度,着力解决条块分割、多头管理问题

土地是政府经营城市、建设城市的依托。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统一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使用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多家管地、多头供地、违法用地、炒买炒卖土地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意见》,即榆政发[]67号文件。这个文件是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统一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据调研,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土地管理实行“六统一”、对土地一级市场高度垄断、把新增建设用地全部纳入政府统征储备主渠道等重大问题难以落实和推动的主要原因是,城市规划区土地涉及众多管理主体,利益碰撞已成为障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是主要阻力。建议市委、市政府能于近期召开专题会议,集中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理顺管理体制,采取得力措施 ,加大市政府6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力度。同时建议,鉴于市政府主要领导变动,应尽快调整由市长任组长的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和指导。

2、加大依法统征储备土地工作力度

省上下达我市建设用地指标15500亩,实批34000亩,说明我市土地供需矛盾突出。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建设用地需求进一步增大。我市有46处平房片区和城中村需改造,将增加大量土地,为征收储备土地提供了有利条件。人总行在土地储备贷款名单式管理中将西安、两市列为可贷款对象,这为我市扩大融资提供有利条件。所以,我市要加大统征储备土地的工作力度,排除阻力,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理顺管理体制,合理分配收益为切入点,以严格管理、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为主要手段,坚持土地储备和出让金征管两手抓,创新思路和工作方法,努力实现土地收益增加、土地管理规范、城市快速发展,广大群众受益多重目标。要主抓一体两翼,辐射带动县区,即市上重点抓好城区及工业集中区的土地储备工作。中心城区的工作重点主要抓好五个区域,即铁西新区、中心商务区、榆溪河畔、红山北区和东沙物流区。

3、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一是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土地收入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征收,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金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土地出让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县区和单位,财政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二是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三是规范市级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管理。要明确市级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范围,强化市级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管理,规范市级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划转程序,财政、国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划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4、在今年秋冬开展违法用地大清查

建议市政府在今年秋冬在全市开展违法用地大清查,重点查处一些企业借招商引资之机进行“圈地”、协议征地、非法炒买炒卖土地、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等违法行为和问题,并能取得实效。要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并在媒体上曝光。对公职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批准、提供或使用土地,违反程序转让土地,参与炒买炒卖土地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对部门、单位领导进行问责。树立强势政府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形象,取信于民。

四、重视解决城司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建议

1、城司作为城市土地经营主体,要发挥其作用必须进行改革

随着国家宏观政策调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策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号文件)出台后,目前,国家彻底取消了利用政府信誉担保的融资渠道,市城司面临成立以来最为严峻的困难和挑战。在“断奶”的新形势下,城司要继续生存下去,就必须进行改革转型。经过调研,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结合实际,参照外地经验,我们建议城司在城市土地资源经营改革模式应确定为:“政府主导,多元投资;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创新管理,拓展领域;重在‘造血’,自我发展”。改革宜分步实施:第一步,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创新城司管理组织和机制,实现改革转型。城投子公司全部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独立法人,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条件成熟的可组建为股份制企业(国有控股)。第二步,坚持可持续发展,逐步从借钱搞建设转到赚钱搞建设,具备‘造血’功能,以收益性项目利润与资金流为城建提供保障。第三步,积极争取政府政策性支持和资源投入,运用各种融资工具,采取多种融资形式,构建多元化融资格局;第四步,重组产业,通过资源整合、资产重组、资本运作,提升城司整体运营效能。通过“四步走”,实现城司“集团化、集约化、产业化、市场化”的自我发展新态势。真正实现创新发展模式,走出一条利用城市资源走以城聚财、以城养城、以城兴城的路子。

2、准确对城司进行基本定位

围绕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的目标和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建议市政府将城司的基本定位调整为:“城市土地资源经营主体”、“城市公共资产运营主体”、“城市发展市场化投融资主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要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发展思路,坚持两条腿走路,多领域发展。城司自营业务,积极稳妥向城市开发板块、水务板块、能源板块、信息板块和金融板块等五个板块发展。城市开发板块:包括旧机场开发、空港区开发、旧城改造、统建代建、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项目,依托政府的政策支持,使这个板块形成较大规模和影响。水务板块:水务产业是新兴产业,目前全市12个县区的14个污水处理企业,采用bot模式运作的有4户,有10户企业由政府全额投资,运行成本大,费用高,政府负担重,城司应借助与中国国电合作,整合县区水务企业,做大水务产业。能源板块:以中燃公司管线建设为基础,满足主要工业厂区城市气化发展需求,逐步整合12个县区燃气经营企业,利用国家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开发与应用和液化天然气技术开发与应用列为鼓励类产业的机遇,同时启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和天然气液化项目。以上三个板块应作为城司近期发展的三个支柱产业,其中城市开发板块为核心业务,水务、能源作为公司重点推进的两个主营业务。信息板块和金融板块:以目前运作的信息产业园项目和担保公司为载体,逐步培育成为发展的重点。

土地资源管理职业规划范文4

一、进行自然资源管理改革,关键在于解决所有权与管理权不分问题

在我国,自然资源有的属于全民所有(即国有),有的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如何利用,是政府监管的对象,所有者与管理者是分开的。但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的资产权益由谁来代表,却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由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所有者代表的职能,所谓集“裁判员”、“运动员”于一身。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中的许多突出问题,都是由此引起的。

1. 政府行政监管的目标难以实现。

例如,政府为了保护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把严格保护耕地作为基本国策,确立了明确的保护目标,提出集约利用存量土地的方针。但是长期以来,各地城市发展几乎无一例外地走外延扩张之路,大量占用优质耕地,城市存量建设用地粗放、低效利用,浪费严重。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没有明确界定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而关于土地管理的具体制度安排,事实上把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允许其以出让、抵押等方式经营土地。在分税制改革不够彻底,政府仍然承担城市建设职能等情况下,政府经营土地的收入成为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这种制度安排所形成的动力机制,使得地方政府只有不断地占用耕地,不断地经营土地,才能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

2. 容易出现侵害老百姓利益的现象。

仍以土地管理为例,由于政府经营土地成为城市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为了保证政府经营土地的收入,农村、农民成为首当其冲的利益受损者。有关制度一方面规定,按农地价格支付征地补偿费,农民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另一方面又规定,不管是基础性、公益性建设,还是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政府征地,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剥夺了农民凭借土地资产自主、平等地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权利。这些制度和规定,实质是利用管理者权力谋取所有者利益,走的依然是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道路,势必受到农民的强烈抵制,激化社会矛盾。广大城市居民特别是工薪阶层,也是政府经营土地的利益受损者。基础性、公益性用地,政府是净投入;工业用地,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各地普遍低价供地,有的连成本都收不回来;而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是土地财政的主要来源,政府要用这笔收入来平衡基础公益用地和工业用地的亏空,还要尽可能多地积聚一些建设资金。由于现行住房制度的设计,没有对普通自住性需求的单独供应渠道,迫使自住性需求挤到开发商的供应渠道里,与投资、投机需求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招、拍、挂”不断推高地价、抬升房价,大大超出了自住性需求的购买能力,引发严重的民生问题。

3. 积聚社会金融风险。

土地出让金是若干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实际上是政府向企业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地租。而地租是对企业当年利润的扣除,属于社会一次分配范畴。对企业而言,一次集中交纳若干年地租,意味着预支未来利润,属于负债经营。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是靠银行贷款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负债的性质一目了然。即使是用自有资金来支付,本质上仍然是负债。企业如果经营得好,有稳定的盈利,可以逐步清偿这笔负债;如果经营不好或者破产了,这笔负债就不能清偿;如果企业再生产因此中断,最终还会转化为银行的坏账,成为整个社会的问题。按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把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使负债得以清偿,甚至可以从中获利。但是,这不过是负债在企业之间的转移,转移的结果,负债的规模还可能被放大。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政府出让土地所获得的每一笔收入,都有一笔企业或若干个人的负债与之相对应。所谓土地财政,实质上是一种依靠透支社会的未来收益,谋取眼前发展的发展方式。形象的说法,就是“寅吃卯粮”。

政府用土地向金融机构抵押或质押融资,近几年越来越流行。这种所谓土地金融,则是政府直接负债经营,用未来收益逐步偿还。目前,土地金融的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土地财政,所谓“地方债”,绝大多数属于土地金融。有些地方一届政府的负债,下届甚至下几届政府都不一定能够偿还。一些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严重不足,于是靠借新债偿旧债来拖延。土地金融与正常的政府债不同,是银行资金“大搬家”,挤压了民间的融资空间,不利于搞活经济。

二、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改革思路,需要消除一些疑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了把所有者权利和行政监管权力分开的改革思路。落实这一改革思路,就要改变现行的全民所有的土地、森林、矿产、水域、海洋、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代表职能,与政府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监管职能混在一起的状况,把前者从相关的行政管理权力中剥离出来,组建专门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对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权利。国家的所有者权利与其他市场主体(集体、企业、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一样,受政府相关行政管理权力的平等保护。同时,政府对无论全民所有的还是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均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监管。

中央的这一改革思路高屋建瓴,抓住了问题的核心与关键。但是社会上乃至党内和干部队伍中,仍有一些人对此心存疑虑。有人担心,政府不再经营土地,会影响地方的经济发展,认为这是“自毁长城”;有人担心,国家征地参照市场价公平补偿,会产生新的“暴富”群体,不能惠及全体农民;有人担心,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市场的权利,会使农民在利益驱使下,不遵守国家规划,不服从土地用途管制,会助长的土地投机兼并,还会助长农村基层干部贪赃枉法、胡作非为,等等。

实事求是地说,这些担心并非全无道理,有些情况确实可能发生。当前,中央尚未具体部署实施改革,把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来,有助于大家想得更周到全面一些,避免或减少一哄而起的混乱。但必须指出的是,有的人之所以提出种种担心,其实是对中央的改革思路持怀疑甚至反对态度。

他们没有看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是综合改革方案,某个单项改革可能产生的问题,会通过其他改革措施加以避免或纠正。例如,所有者权利和管理者权力分开以后,虽然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了经营土地的收入,但财税制度改革的推进,可以更好地保证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力,投资体制改革可以扩大地方建设资金的来源,地方的发展会更加健康、可持续。

他们更没有看到,当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对政府的行为加强规范。地方政府集“裁判员”、“运动员”于一身,权力失去制约,势必促使一些干部滋长无所不能的观念和为所欲为的霸气,从根本上颠倒“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只有按照中央领导再三强调的那样,以“壮士断腕”的气概,坚决破除利益的藩篱,我们的政府才能不脱离群众,才能有强大的公信力。政府行为规范了,发生在民间和老百姓身上的任何问题,都不难解决。

三、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改革,需要破除部门分割管理体制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精辟地分析了现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弊端。他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总书记的分析,点明了现行体制的要害是顾此失彼,相互掣肘,无法形成合力。下面,试举若干具体表现:

1. 难以彻底摸清自然资源的“家底”。

在部门分管体制下,每个部门都要编制全国性的规划,为此都要搞全国性的资源调查。但由于各个部门使用不同的调查技术,采取不同的技术标准,调查的结果差异很大,甚至相互“打架”。例如,土地管理部门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历时10年,搞了第一次土地详查,号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摸清了土地的家底。根据详查结果,1996年全国有耕地19.51亿亩。后来,土地管理部门据此提出全国耕地保有量的“红线”,是不能少于18亿亩。但2007年党的十七大召开前夕,林业管理部门消息称,从1999年到2007年,全国“退耕还林”3.65亿亩。按这样算下来,19.51亿亩减3.65亿亩,还剩不到16亿亩了,何来“红线”可保?林业部门的一个数,否定了土地部门历时10年的调查结果!由于国家对“退耕还林”的每一亩,都支付定额财政补贴,因而林业部门的这个数是有依据的。于是,上至政府领导下至有关各界都很困惑,感觉我们土地的家底似乎还是不清楚,还需要搞第二次调查。现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结果已经公布,用这个最新的数据来衡量,恐怕其他部门的有些数据又成了一笔糊涂账。

2. 容易产生监管盲点。

例如,广义的环境保护,应当包括对因土地利用变化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进行监管。但在部门分管体制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土地利用,环境保护部门就只能主要管污染物排放。而土地管理的主要职责不是环保,由此就产生了环境保护的缺位问题。土地管理部门一度为了“双保(保发展,保耕地)”,而鼓励各地开发沿海滩涂和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土地。殊不知所谓未利用地,只是人类未利用而已。对于整个自然界的生态环境平衡,这些未利用地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人类的开发活动一旦打破这种平衡,将给自然界包括人类自身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3. 部门的监管相互冲突。

由于各部门的资源数据不一致,依据数据进行的管理就会发生冲突。例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为荒地或未利用地的,林业部门则可能认定为林地或有林地。这样,土地部门开发未利用地的土地整治活动,会被林业部门认为是破坏森林的违法活动。以至于在有些地方,发生了森林公安局拘捕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和工作人员的事件。产生这些问题,固然与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关系,但根本原因还在于管理体制不合理。正如所指出的:“由一个部门负责领土范围内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

四、对于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1. 成立专门从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部门。

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有两大难点必须解决好。一是国有企业如何脱离政府的干预和保护,成为与其他多种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同时国家的所有者权益不能受到损害;二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如何正确地进入市场,既不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又能切实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目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取得很大进展,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和保护已经大为减少,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统筹谋划、指导企业的发展,进一步理顺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尽管行业垄断等不少问题仍有待解决,但改革的方向明确,路径比较清晰。相比国企改革,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上,所有者权利与政府的行政权力结合得越来越紧,行政权力甚至成了所有者权利的附庸。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可以考虑参考国企改革的经验,组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自部门),代表国家对属于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这种国家所有的权利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权利,处于平等地位,都要接受政府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统一登记,接受政府的自然资源监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空间用途管制,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的,要办理使用权登记和变更登记,还要接受工商、税务、证监会等部门的统一管理。

有些自然资源资产,如重要矿产资源和水利资源的有偿使用,由中央国自部门直接管理;有些资产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租、出让、入股、联营,一般性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等,可由中央国自部门责成或委托地方国自部门管理。另外,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需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资产,可由国自部门与集体和农民协商,参照市场价格公平补偿。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的收益,属于全体人民,应当上缴中央财政,纳入基金管理,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使用。因此,国自系统宜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自部门的一项职责,但不一定是最主要的职责。最主要的职责应当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下,使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所谓合理利用,包括用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保障民生。例如,对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的自住性住房,应该保障供应土地。

2. 组建对国土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进行监管的部门。

这个新组建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第一位的任务,应该是会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农业部等,编制新的国土规划,包括主体功能分区(含主要农产品产区、主要商品粮基地、主要生态环境保护区、主要矿产资源蓄积区),城乡建设和重要生产力布局,重大国土整治(含土地、森林、草原、水域)项目安排,等等。这个规划,与现行分管体制下任何部门的规划都不相同,是涵盖国土范围内所有开发、整治活动的综合性中长期规划,也是国家规划体系的最上位的规划。现行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5年规划,属于近中期规划,是国土规划的阶段性实施。有了这两个规划,现在的许多部门规划就没有必要保留了。少数必须保留的部门规划及一些重要的区域发展规划,必须接受国土规划的指导,与之衔接。地方各级的国土规划,则是全国性规划的延伸和细化。

接下来的任务,就是依据国土规划实施空间用途管制,既合理利用资源,又切实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这可能是这个新组建部门的最重要的日常工作。所谓空间用途管制,就是要落实每一宗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的其他资源如何利用和保护。这就需要绘制大比例尺的规划图,因为比例尺太小,规划用途只能落到较大的区域,难以落到每一宗土地上,不能作为日常用途管制的依据。现行分管体制下的部门规划,只有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城市规划图能落实到宗地上,可以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叠加相关信息,改造为能实施空间用途管制的规划图。此外,空间用途管制也包括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内容。

土地资源管理职业规划范文5

二*年以来,我们××市国土资源局在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和省厅、潍坊市局有关文件过程中,不断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坚持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职责,提高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干部队伍素质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规划资源管理秩序越来越好,全市规划资源管理的违法案件发案率逐年下降,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率和结案率均达到98%,连续九年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先后被评为全国土地资产管理先进单位、全国地籍管理先进单位、全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全省土地管理宣传先进单位、潍坊市文明单位、潍坊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潍坊市“三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去年,被确定为全市机关效能建设示范单位和机关党建示范单位。下面,就我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做法和体会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切实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近几年来,我们始终把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和省厅、潍坊市局的要求,当作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和资源管理事业发展的前题,摆上首要位置,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狠抓了全面落实和面上的督导工作。部里的《实施意见》和省、市《通知》收到后,我们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这项工作方法、步骤和措施,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制定了《实施意见》和《验收标准》,并召开了全市各乡镇(街办)分管领导和规划国土所长参加的动员大会,进行部署落实。同时组织干部职工去大连、苏州、无锡、南京、浏阳、莱阳、胶州、城阳、青岛、平阴等地考察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不断更新服务观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注重引导机关干部自觉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做到严有据、宽有边、硬有度、软有界,既不不作为,也不乱作为。还结合“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强化组织领导,搞好干部队伍整顿,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水平。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去年以来,我们根据规划与国土资源法制工作和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局党组专门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和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依法行政工作,解决发现的问题,并上呈下达、互通情况,使整个工作全面健康的发展。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在全市机构改革压缩局内部机构的情况下,设立了法规宣教科,负责全局规划与国土资源业务的行政听证、行政复议、法规宣教和机关效能监督等工作。为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今年6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成立了寿光市规划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为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45人,从执法力量上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乡镇(街办)设立了规划与国土资源所,实行双重领导。我们为了配合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先后投入150余万元,建设了“窗口式”业务服务大厅,改造了办公楼。依照《行政复议法》和部8号令落实了各专项业务活动经费、车辆、专用器具等,并购置了先进的测绘仪器,各科室配备了微机,实现了办公自动化。今年,我们又专门成立了信息中心,率先在全国实施“数字国土”工程,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调查、管理和社会服务信息化水平,以国土资源的信息化,推进国土管理的现代化,为全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创造了条件。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针对机关工作实际和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以强化思想教育、提高综合素质为宗旨,加强机关的政治业务学习。我们专门聘请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利用六天时间,分期分批的对全市规划国土干部职工进行了轮训,同时,积极参加省、潍坊市组织的执法人员、行政听证、行政复议、WTO知识讲座等专项培训。政治业务学习,常抓不懈,研究制订了《寿光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政治业务学纲》,明确了学习内容、学习重点、学习方式、学习课时和授课人员,坚持每周二、四晚上学习制度,突出抓了“四个学习”:即每周一次查学、每月一次述学、每季一次评学、每半年一次考学。同时,我们坚持做到“八有”,即:学习有计划、手中有资料、笔记有签批、考勤有记载、发言有提纲、讲座有记录、调研有论文、应用有成果。今年6月,为贯彻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委的统一安排,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在干部职工中开展了“解放思想干事创业”读书月活动,取得了很好的学习效果。通过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从根本上改变了在干部职工存在的“假学”、“厌学”的不良风气,使广大干部职工端正了学习态度,激发了学习兴趣,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三)抓好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规划与国土资源法律宣传。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年都在土地日期间发表署名文章和电视讲话,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市政协的领导也在土地日宣传中身披彩带走上街头,大张旗鼓地宣传。同时,我们还通过电视专题、知识竞赛、报纸专刊、咨询站、举办资源管理大专班、出动宣传车、印发国土信息等形式广泛宣传,为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几年来,全市上下在宣传中共书写固定大字标语1000多幅,红纸大横幅3700多条,召开各种座谈会50多场次,与组织部联合举办村干部培训班五期,达2000人次,乡镇举办村民法律培训班11期,组织法律考试7500多人次,制作法律录像带60盘,印制土地日宣传文化衫1000件,订阅和印制土地日宣传特刊和材料18万余份,在全市掀起了学法、用法、守法的高潮,提高了社会各层面法制意识的效果,为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创新保障机制,推进依法行政的开展

去年以来,我们从抓制度、抓管理开始,选贤任能,鼓舞干劲,坚持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地方抓起,从群众意见最大的问题改起,从群众最关注的事情做起,着力创新工作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建章立制,搞好竞争上岗。针对以前机关工作散、乱、差的实际,倡导“人才为本、高效为魂、勤廉为要、业绩为上”的局风,推行以“凝聚人、发展人、激励人、服务人”为内容的人本管理,形成“制度管人”理念。先后制定了依法决策制度、现代行政程序制度、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内部会审制度,行政责任考核追究制度,权力行使监督制度和日常工作的《请示汇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涉及到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内容精易于操作和执行。年年利用春节过后空闲时间,连续一周封闭式学习各项制度,局党组一班人带头表态发言,人人谈想法,表决心,一改往年春节后那种“不出十五天天酒”的现象。随后,按照市人事局批复的《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在表态评议、竞争答辩后,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在竞争上岗中,改革用人机制,根据职责划分合理定岗、定员,痛下决心削减臃肿的中层管理队伍。原先局有在岗职工64人,其中中层41人。改革后,现有中层21人,并实行局长年度聘任中层制和中层挑选职工制。一年中,对群众满意、业务能力强、办事效率高的中层和工作人员继续使用。对表现不突出,相对较弱的不予聘任或落选。这样以来,每名工作人员心中都有了危机感,增强了干好本职工作的主动性。同时,中层的任用实行“三看制度”:一看廉政,二看业绩,三看服务。如果你业绩再好,廉政和服务跟不上也不能任用。另外,为了弘扬正气,表彰先进,在全局开展了评选先进科室、先进中层、先进个人活动。通过典型带动,提高大家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二)积极实行“开放式”办公。今年,我们坚持把建设业务大厅作为重要突破口来抓。在局办公楼前建设了业务服务大厅,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证件颁发等实行全程管理,实现了窗口办公,变无形市场为有形市场。统一着装,挂牌、持证上岗,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信息资料查询等,坚持“收支两条线”,严格按照法规文件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业务,实行一门式受理,敞开式办公,坚持申办事项、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和“七项责任制度”,即首问负责制、窗口出入制、主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差错审查制、责任追究制、法人出证制。在运行机制上实行“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流程操作,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与此同时,我们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矿产权发证、重大土地案件、大额财务开支等,实行内部会审制度,有效的避免了不应发生的违规行为。

(三)落实责任,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多年以来,我市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实施意见》。工作中,执法监察科制定了《动态巡回检查制度》、《违法行为查处办案制度》、《监察报告制度》等十几项内部监察制度,建立完善了《巡查情况登记台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登记台帐》、《人民来信来访登记和案件处理登记台帐》。本着“预防和查处并举”的原则,充分发挥市、乡、村三级监察网络的作用于,积极开展对违法占地的清查处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我们狠抓规划、土地联动110网络建设和乡(镇)、村两级监察工作,形成了市、乡、村三级监察网络。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每个乡镇(街办)都设立了举报信箱,围绕创建执法模范县,我们配制执法服装、工作车辆和办案工具,在全市开展了以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用地的“土地管理模范乡镇”、“用地模范村”和“用地模范户”创建活动。尤其是对该工作中,我们本着“预防和查处并举”的原则,充分发挥市、乡、村三级规划国土资源监察网络的作用,积极开展对违法建设占地的清查处理工作。去年以来,全市拆除或没收建筑物2起,面积为216平方米,退田还耕1930亩。调处土地纠纷32起,调处土地面积1740亩,处理行政复议案件5起,向社会公开举行听证会2次。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加大对违法占地的清查处理力度,有效地维护了法律法规的尊严。

(四)出台法规文件,实行领导集体决策。近年来,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寿光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暂行办法》、《寿光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寿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寿光市单位或个人自建房土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寿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18个规范性文件,文件的出台为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工作提供了保障和依据。同时,我们在决策中坚持领导集体决策。局党组把开好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作为加强和改进局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在民主生活会上,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在团结上,班子成员自觉带头坚持有基础的团结、有原则的团结、有核心的团结、能经得住各种考验的班子团结“四标准”,自觉“补台”而不“拆台”。在工作上,坚持集体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方面,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全局人事、财务、用地审批、规划审批等事宜集体研究、集体会审、集体决策;另一方面实行局长领导下的切块管理负责制,各分管副局长及其他班子成员受局长委托,按照责任分工自主地开展工作。有关科室无条件地接受块上分管副局长及协助分管领导的管理,做到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各科室分别制定了详细的服务流程图,明确每一个环节责任,形成上下衔接、前后协调、内容清晰的工作流程。细化了服务承诺措施,对每一项具体的审批业务,都将科室责任人、基本职能、执法依据、办事条件、服务流程、需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要求、收费的标准依据、办理时限、违诺处罚措施及投拆电话等予以公示,增强了机关决策和业务工作的透明度。

(二)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一是设立了业务接待处,对所有业务统一在接待处登记、备案,并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接待处根据服务承诺,限时完成,每周公布业务承办结果。二是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各科室相互协调,杜绝同一业务不同科室多次到同一服务对象的问题。三是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收取费用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承诺执行。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收。四是严格规范罚款行为。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确立执法以教育、纠正为主、罚款为辅的原则,把握好“严”与“宽”、“硬”与“软”的尺度,克服了以罚代管的倾向。

(三)公开招标拍卖。去年以来,我们为了加快土地使用改革步伐,贯彻中纪委国土资源部土地招标拍卖的指示,先后储备现代二期、现代中学南等1960余亩土地。对市抽纱总厂中密度纤维板厂、华源凯马事业部北院、市林业局办公院等5宗国有土地公开拍卖,创土地收益1亿元。市林业局土地拍卖拍出土地最高价每平方米6422元。为了加大力度,实现供地的提速,我们筹集储备资金1亿元,正在重点运作圣城商住小区、现代商城等近400亩土地的招标拍卖工作,努力实现土地增值。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使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国土资源管理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依法加强规划、土地、矿产管理事关国家和全民族的根本利益,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几年来,我市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先后成立了土地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领导小组、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综合管理,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职能部门具体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为抓好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市里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市政府常委会议学习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的具体工作措施。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多次带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现场办公,对重要地段、重要位置的建设规划、土地拍卖,亲自现场勘察,亲自检查调度落实情况。市里先后召开了全市城市经营工作动员大会、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会议、清理房地产市场会议和全市城乡建设管理年、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土地开发整理等会议。市政府与各乡镇(街办)政府签订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责任制等目标责任书,将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与乡镇(街办)位次管理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把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作为评先树优、提拨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我们还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入全市“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村两委成员作为学法普法的重点,充分利用党校这个阵地,对他们进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使其进一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树立依法管地、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思想。在土地管理系统,我们全面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了过错追究制度、行政听证和复议制度、土地等制度。对工作人员全部统一着装,实行持证上岗、亮牌办公。并与市第二职业中专建立了国土教育培训基地,对考核不合格、群众反映较大、没有取得上岗证的,实行在职培训,培训期间停发一切福利待遇。这样一来,把各项管理的目标、责任、监督检查规范起来,大力推进土地管理的法治化进程,有效地保证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我市的全面贯彻实施。由于措施得力,全局行政水平显著提高,没有出现进京上访、集体上访案件和行政败诉案件。

五、采取措施,强化监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土地资源管理职业规划范文6

关键词:农垦企业;土地管理; 对策 ;创新

防城港市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发展城市,也是全面开发开放合作的特区之城。广西农垦国有土地不仅地处防城港中心城市周边,地势平缓、相对集中连片、交通发达,而且调控处置权掌握在农垦局手里,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农垦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职工和承包者只拥有有限的承包权,由于农垦的组织化程度高,职工养老保险已纳入全区统筹,人均土地面积比农村富余,集约化的种养方式利于岗位的调整与安置,收回职工使用的国有土地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容易,这给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带来了很大的便利。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步伐日益加速,对于土地资源的需求也在渐渐地增加,如何做好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农垦的国有土地,将对广西农垦国有企业的持续发展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1 农垦企业加强土地管理的必要性

作为农垦国有农场的副场长,从事多年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在面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近年来不断的开发建设,渐渐地上升到为国家经济战略开发建设经济区,城市向着工业化以及城镇化为主导规模在转变,结合现实的情况和自身的工作经验分析,要进一步的推进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以及建设,土地资源上的开发和利用则是阻碍这一进程的最主要因素。我场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的,以丘陵山地为主,分布范围广,与周边农村的土地交叉穿插、不连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资源的重要性逐渐为人们所关注,一些地方的村民无视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以祖宗山、祖宗地为理由,不断非法侵占、蚕食农场土地。被侵占的土地多数是失管多年和未开发丢荒的土地。俗话有云:“此消彼长。”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农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再加上土地承包在经营权使用上可以依法的进行自愿有偿流转,这规定就意味着农民跟土地的关系更密切,具体用地人情况也变得更为多样化和复杂化,这无疑让经济区域的开发以及建设过程中,对于土地资源的使用上带来诸多不便之处。而中央政府新出台的农村土地制度,更是让开发建设过程中要对农民征收其集体的土地资源问题上,比以往面临了更大的困难以及挑战。故此在面临如今农场土地被村民侵占这样现象,加强农垦企业土地资源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选择。

2 农垦企业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广西农垦国有那梭农场始建于六十年代初,地处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辖区内。直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管理,是纯农业国有企业。场部设在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下辖有31个生产队(共36个居民点),主要分布在防城港市防城区的防城镇、华石镇、那梭镇、江山乡、和东兴市的江平镇辖区内。农场原国有规划土地面积70170亩,一九九0年经防城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明确权属核发《山界林权证》的土地面积共有48250亩。农场主要经济作物有甘蔗、橡胶、速生桉、水果等。土地的管理总难免的牵扯到历史上的遗留问题,在以往的管理方面,地方政府对于农垦土地的管理根本上是若有若无的状态,条块的分离也导致了地方政府于自治区在统一规划部署上存在了脱节的现象。

而如今土地资源管理处是许多农垦企业设立的内部协调机构,但是这些机构却是没有实质性的审批权力,导致了许多农垦积久的土地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方案。对于农垦土地管理机构的没有明确定位以及职能分配过于模糊,以至于导致了目前的农垦企业土地管理处和作为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没有一较为明确的区别。它行使的只是农垦集团国有土地的内部物权管理,而拥有一级政府土地管理职能的地方国土资源局才真正行使实质性的外部事权。内部物权管理许多是柔性的,而外部事权管理基本是刚性的。长期以来,农场土地管理处于一种农垦集团公司无权管,地方政府粗放管理,有利多管、无利少管的状况。在农垦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中因为过重的历史任务,以及不健全的体制结构等问题是严重阻碍农垦企业进行有效的土地资管理的主要因素,这些问题的存在将大大耽误了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的进程。

3 加强农垦企业土地管理的对策

随着政策法规不断重视保护耕地和保护农民权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难度加大,出路难免转向国有土地,使用集体土地缺少优势,出路也难免转向国有土地。在面对这的情况应该如何加强农垦企业土地管理,以下有几个方面的具体实施对策:

3.1 完善农垦企业土地资源管理体制

在我国多个地方都存有值得让我们借鉴的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例如黑龙江省农垦土地规划可单独编制,经批准后,将规划内容分别纳入有关市、县土地总规划;而在安徽省农垦的土地资源规划,则在自行组织编制,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直接实施。然后两省政府国土厅分别向垦区派驻土地管理机构,赋予类似地级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农垦自行解决办公场所与条件、协同地方国土部门派出干部、支付相关经费。再众多的实践以及事实中证明了他们采用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的可取性,故此农垦企业可以对于这两省所使用的体制进行借鉴学习,进一步的完善自身所使用的管理体制。

3.2 允许农垦企业土地资源管理中使用的配套措施

3.2.1 规划指标单列。政府应批准农垦企业“规划指标切块单列、带帽下达地方、纳入当地编制”的土地规划工作思路,先由农垦局取得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指标,然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农垦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取得自治区国土厅同意后,再将带指标的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土地规划后进行分级报批。

3.2.2 建立合作沟通机制。建立农垦与各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协调沟通联合机制,将有效解决协同性差、误区多的问题。

3.3 以创新的方法完善农垦企业的土地管理

在如今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经济迅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之下,农垦企业面临着巨大危机的同时也享有不少潜在的机遇。农垦企业如想要在这个弱肉强食的社会中得到发展,创新是其必须要掌握的基本要领,以创新的手法改变过往陈旧的形式方法,是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日益加剧的农场土地被村民侵占现状中,做好农垦企业经营发展工作的重要基准。

3.3.1 提倡创新的土地资源管理思路,强化组织的领导问责制度,积极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学会依法依规的使用土地。

3.3.2 依据农垦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开找有效的土地资源管理劳动竞赛,设立土地资源管理激励机制,以创新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全力以赴的的管理好农场的土地资源。

3.3.3 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积极的争取在关于农场的开发项目中尽可能的得到政府部门的扶持,以创新的土地资源管理模式,加大小城建设以及开发的力度,合理的规划土地资源的使用。

4 如何做好土地的维权工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社会的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严重,对农场而言,土地就是命根子,是农场的立场之本,发展之基。在土地维权方面,自治区农垦局罗永魁副局长提出了要求:一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协调联系,充分利用农场土地资源优势及政府的管辖覆盖优势,平衡双方利益关系,在土地开发利用上做好文章,争取政府的支持,实现双方合作共赢;二要凝聚充实场内维护力量,全力以赴守好每寸土地。抓紧耕种的有利季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种植活动,杜绝失管丢荒现象;三要从大局利益出发,改进和完善管理模式,创新土地维权新思路、新模式,建立责任机制和奖励机制,寻求有效防止土地被反复侵占的管理措施;四要着眼长远利益,加快土地发证工作进度,为土地维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从根本上消除土地被侵占的隐患。只有做好土地的维权工作,才能保证农场的可持续发展要求,让农场在耕作上有地可耕,有地可用。

5 结语

本篇文章先从北部湾经济区在中央政策出台后其在土地开发利用上所面对的具体情况及问题,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等,分析了农垦企业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必要性。紧接着大概的了解关于农垦土地资源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然后提出相关农垦土地资源管理的有效对策,最后谈论如何做好农垦土地的维权工作。

参考文献

[1] 罗伟群. 以科技创新提升农垦企业核心竞争力 [J].商周刊.2010年S1期

土地资源管理职业规划范文7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城市中心区建设步伐,合理调控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土地报批、供应、使用周期,实现城市中心区土地供应登记集中统一管理,为全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能力。

(一)坚持“集中统一,强化管理,有利于统一调控土地资源”的原则。为加速阿康一体化建设进程,推进城市中心区建设步伐,营造良好的土地资源利用管理环境,城市中心区的土地供应、登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控管理,集中配置使用,。

(二)坚持“依法公正、阳光操作,有利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进廉政建设”的原则。城市中心区的土地供应登记纳入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平台,确保依法、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坚决制止和打击土地市场中存在的非法交易、暗箱交易行为,堵塞土地出让收益存在的漏洞,从制度上、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土地供应中的腐败行为。

(三)坚持“便捷高效,规范服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城市中心区土地供应登记的集中统一管理,实现在一个平台上运作,减少环节、便捷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能力,树立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的良好形象。

(四)坚持“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原则。实现城市中心区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衔接,依法共享社会公共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城市建设品位。

(五)坚持“属地管理,强化监管,有利于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稳定”的原则。城市中心区土地供应登记职能调整后,东胜区、康巴什新区和伊金霍洛旗继续负责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城市中心区土地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疑难问题重大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挂牌督办或直接查处。

二、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城市中心区土地供应登记管理范围

东胜区、康巴什新区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供应登记和伊金霍洛旗划入城市中心区规划范围(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中心区规划图件为准)的土地供应由市人民政府纳入城市中心区集中统一管理。

(二)土地征收报批

东胜区和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及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城市控制性详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编制本辖区拟开发土地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土地报批的前期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协调有关各方完成报批工作。

(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1.编制计划。各旗区按照城市中心区土地开发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2.制定方案。各旗区提出拟出让地块申请(明确地块位置、用途、建议价格等内容),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条件等,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组织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和市场情况初步确定出让最低价格,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公开出让。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公告,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

4.成交确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与中标人、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并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和划拨

纳入城市中心区管理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和划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由业主提出用地申请,旗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报请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

(五)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受让人)向市登记中心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地籍调查。由市土地登记中心进行初审后,对申请登记土地进行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和注册登记。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进行审核确认,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三、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机构设置

成立鄂尔多斯市土地交易中心和土地登记中心。鄂尔多斯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城市中心区土地一级市场的公开出让及二级市场的咨询服务工作。鄂尔多斯市土地登记中心负责东胜区、康巴什新区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的审核登记工作。

(二)旗区与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划分

1.东胜区、康巴什新区和伊金霍洛旗在土地供应管理中的职责

(1)负责辖区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

(2)负责辖区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维护本辖区内的土地市场秩序稳定;

(3)负责辖区涉地纠纷矛盾的排查、协调、处理工作;

(4)负责拟订城市中心区土地开发计划;

(5)负责建设用地报批组件工作;

(6)拟定供地计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申请。

伊金霍洛旗境内城市中心区外的土地供应仍由伊金霍洛旗负责。

2.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供应登记管理中的职责:

(1)负责城市中心区年度土地开发计划、供地计划审查;

(2)实施城市中心区一、二级土地市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协议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

(3)负责东胜区、康巴什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整后的工作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细则》,明确职责权限,细化内部职能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城市中心区的土地供应登记管理工作规范高效运作。

四、土地出让收益管理

土地出让收益按照“谁的地,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纳入城市中心区管理范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收取,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由市财政局根据旗区的申请使用预算,在10个工作日内划转到土地所辖旗区的财政专户,由市人民政府监督使用。

五、组织领导

各旗区人民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城市中心区的土地供应登记调整工作。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统一领导,协调监管,做好交接工作。为保证城市中心区土地供应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立鄂尔多斯市城市中心区土地供应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对各旗区(管委会)上报的公开出让土地计划、出让方案的审核;负责对各旗区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协议、划拨供地的审查;负责城市中心区土地出让的前期协调准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温建华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系人,负责承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做好业务衔接。

六、其它事宜

1.本方案印发后,城市中心区的土地供应登记即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

2.本方案实施前的土地供应登记等遗留问题,由各旗区在2012年月30日前自行解决处理完毕;

土地资源管理职业规划范文8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政府收购储备、企业自行改造、建筑物功能改变、改革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加强批后监管等方式,推动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提升。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区,加快构筑新的产业高地,切实提升资源要素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原则。发挥政府职能,制定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同时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规范有序推进。

二是规划管控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现状,依据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对工业企业“二次开发”和产业布局进行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建设用地改造方案,强化源头管控。

三是公开透明原则。坚持相关部门集体审核,相关内容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依法稳妥原则。兼顾历史事实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认真做好与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政策的衔接,坚持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结合,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采取多种方式调整工业用地结构

(一)城乡规划功能已调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鼓励企业自行改造升级。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用地,经依法审批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1.办理条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批准时间在年日前;

(2)未列入政府区块改造计划或政府收购储备计划;

(3)不影响周边其他地块开发,扣除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建用地后可开发或相邻地块经转让(或成立独立企业法人)联合开发的土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4)改变土地用途后仅限于企业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销售、分割转让和分割办理权证,禁止开发商品住宅。企业所属员工安置、设备搬迁和建筑物的处置由企业自行负责。

2.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由企业向镇(街道)、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土地使用证、供地批准文件、房产证等相关资料;

(2)部门初审。由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网上会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规划部门审核申请地块改造要求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并确定规划条件;建设部门审核地块是否纳入拆迁改造计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改造项目是否纳入收购储备计划、是否符合自行改造升级的条件;发展改革、经济发展、贸易粮食部门审核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业转型升级及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相关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3)拟定出让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应补缴的出让金(应补缴出让金为批准改变用途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拟定协议出让方案。经发展改革、经济发展、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环保、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4)社会公示。对符合自行改造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将相关内容在公开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5)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未发现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协议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企业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按合同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临时改变用途,利用原厂房发展服务业。

1.办理条件

对城镇规划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允许企业自身对低效、闲置厂房进行利用改造,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允许按商业服务业功能使用并收取相应的土地收益,对发展创意产业包括设计、研发、产品展示等生产业的,经市政府批准暂不收取土地收益。

2.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由企业向镇(街道)、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后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土地使用证、供地批准文件、房产证等相关资料;

(2)部门审核。由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网上会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规划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环保、建设、交警、消防部门审核原厂房是否符合临时改变用途要求;发展改革、经济发展、贸易粮食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工业转型升级及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相关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3)拟定方案。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测算每年应收取的土地收益,拟定临时改变用途允许年限及补缴收益金的初步方案,经发展改革、经济发展、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环保、消防、工商、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土地收益一般以年度为限补缴收益金,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面地价的差额的2.5%计算。

(4)办理手续。临时改变用途允许年限及补缴收益金的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企业按期补缴土地收益金,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今后政府拆迁时按照原土地房屋用途予以补偿安置。企业补缴土地收益金、出具承诺书后,国土资源部门发放同意临时改变用途核准书,企业凭核准书向工商、财政、贸易粮食、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在本文件下发前已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企业自行改造和利用原厂房发展服务业条件的,必须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补缴收益金。补缴金额按照实际已改变用途的年份乘以所处地段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面地价的差额的2.5%计算,实际改变用途年份从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处理到位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若不符合企业自行改造和利用原厂房发展服务业条件的,责令其在本文件下发起两年内自行整改到位。整改期间,每年按照不低于所处地段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差额的2.5%缴纳土地收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按违法用地严肃处理。

(三)城乡规划已调整为商住用地或居住用地的,按现行政策收回后重新公开出让。

四、改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进一步细化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针对不同项目采取不同方式进行供地。

(一)分类设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一般性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行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的13—43大类分类执行。取消报名前置的项目准入条件审查,以完全竞价方式公开出让,企业和自然人均可报名竞价。

产业园区有特定产业规划要求的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的重点工业项目,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产业、产业链中的关键行业、高科技含量的产业以及符合上述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设定详细的地块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投资产出标准、建设规划条件,实行限产业、限使用条件出让。

(二)探索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工作

积极探索新增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工作,促使新增工业用地按合同约定按期开发建设、投产使用,防止土地不完全开发、闲置、炒卖、违法改变用途等问题的发生。在新增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时,分阶段签订出让合同。第一阶段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以后阶段年限为50年减去前面阶段年限的剩余年限,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五、健全工业用地批后监管

(一)加强部门合作。对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做到全程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对土地取得、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进行全程跟踪,真正做到无缝对接。同时,建立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审制度、竣工复核验收制度、投入产出评价考核制度,全面加强对工业项目土地利用的监管。

(二)加大监管力度。出让的工业用地,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落实开发建设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醒、督促企业按期开发建设,在约定动工日期前1个月及时下发《提醒动工通知书》,督促企业及时动工。加强对企业的违约责任追究,对违反开竣工、使用条件约定的企业收取违约金,达到闲置的,坚决依法处置。

(三)严格用途管制。对擅自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市级相关部门要共同配合,联合执法。用地单位若不能提供商业服务业用途的土地使用证或临时改变用途核准书的,发展改革等经济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备案、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部门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房产管理部门应按法定用途进行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设立登记,并在年检和验照时配合把关;公安消防部门不得通过消防许可;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大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力度。

(四)完善责任落实。全面落实批后监管责任,将批后监管工作列入市政府对镇(街道)、管委会的目标管理考核,监管不力的扣减相应土地管理考核分值,并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

六、激励企业充分利用原有土地,提高投入产出效益

(一)积极落实土地优惠政策。企业在不改变用途并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经批准利用原厂房加层、重建、改建的方式扩大生产性用房、开展技改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用地扩容等,提高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配套政策。合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土地的持有成本,以促使企业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继续完善财政奖励政策,加大对投入产出多、土地亩产高的企业的财政奖励力度,真正建立土地集约使用的新机制,引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七、规范工业用地流转退出机制

建立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因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工商部门及时将相关变更信息反馈至税务、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征收相关税费,企业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或免税凭证至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对原协议出让和完全竞价出让的工业用地,开发投资超过25%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可通过政府引导,将土地转让给能满足所在区域对新进项目相关产业要求的工业企业。

八、加快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这项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经济发展、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环保、贸易粮食、工商、卫生、消防、监察、公共资源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参加,由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审核分析各类办理事项和相关问题。

土地资源管理职业规划范文9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重要性

国有农林渔场(包括良种繁育场、园艺特产场、种畜种禽场等农业事业场,下同)是省和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建立的基层农林渔业事(企)业单位,是农业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力量。建设现代国有农林渔场,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排除发展障碍;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发展条件;有利于搞活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面临的困境,促进国有农林渔场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重要性,积极推进改革,以建设求稳定,以改革促发展。

二、建设现代国有农林渔场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以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为立足点,以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为动力,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国有农林渔场优势,加快产业新发展,建设新社区,培育新职工,营造新风尚,力争把国有农林渔场建设成为我省现代农业的示范点、新农村建设的排头兵、和谐社会的新社区,在建设新农村和生态文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好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是坚持在统筹发展中找出路,把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放在首位,统筹各方力量,增强发展活力和自身实力;三是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国有农林渔场主要功能、自身实际和地方财力,确定不同的发展方向,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和扶持政策;四是坚持属地管理与负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与管理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主体责任,明确其事业或企业单位定位,纳入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范畴,现有就业与社会保障、扶持“三农”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必须落实到国有农林渔场。

三、深化国有农林渔场改革

(一)多形式推进国有农林渔场整体改革。对国有农渔场,要继续坚持以公司制为主要方向的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较强的现代农业企业。规模较大、整体素质较好的国有农林渔场,可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农林渔场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应以骨干农林渔场为核心,组建实体性质的总场,具备条件的,可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实行政府授权经营。中小型农林渔场可进行整体或部分改造,通过吸收社会投资、鼓励职工入股、出让企业产权等方式,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对生态公益林比重较大的国有林场,要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要方向,建立以国有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国有林场体系,可增挂“国有生态公益林保护站(所)”牌子,归口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主要承担林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林业科技示范推广等公益职责,并按照所管护生态公益林面积和“精干、高效”原则,核定与履行公益职责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对从事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的“事业三场”,要明确职责任务,核定相应经费,并实行严格考核,保障其履行职责。

(二)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和维护职工权利,兼顾农林渔场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推进农林渔场职工劳动关系转换。在参照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相关政策,确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要根据国有农林渔场性质,遵循职工意愿,优先考虑实物或资源安置的方案,并尽可能给予政策支持。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稳定再就业。国有林场中专职履行生态公益林管护等公益性职责的人员,按照“公平公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原则,从在职人员中择优录用,并按同类事业单位落实其工作经费和待遇。鼓励采用“少养人、买服务”的办法,将具体管护任务委托给转制分流职工或当地农民承担。

(三)加快国有农林渔场社区管理制度改革。剥离国有农林渔场办社会的职能,将其纳入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管理,加快建立地域性国有农林渔场新型社区,不断完善建设内容和服务功能。

四、大力发展国有农林渔场经济

(一)开展现代农林渔示范场建设。要根据区位、资源等条件,按照三次产业联动的要求,科学制定现代农林渔示范场发展规划,确定发展重点和方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大力发展现代农林渔业。充分利用国有农林渔场的资源、技术等优势,稳定发展粮油、生猪等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生产;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努力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发展蔬菜、果品、茶叶、花卉苗木、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等主导产业;加快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森林旅游业等新兴产业;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服务业。承担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为主的国有林场,也要积极发展林区畜牧业、种植业等,增加经济收入。

(二)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支农惠农政策,都应统筹考虑国有农林渔场。凡按规定适用于国有农林渔场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在改革过程中,继续保留国有农业事业场的事业经费,并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力争逐年增加。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2006〕25号)精神,免除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费用,减轻职工负担,农林渔场由此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国有林场进一步扩大生态公益林建设面积,从*年起,省对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按“分类分档补偿”试点的要求,优先予以安排,具体由地方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加快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机具和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先进适用技术。坚持产学研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国有农林渔场科技示范推广奖励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强国有农林渔场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实用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国有农林渔场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创新经营机制。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创新经营方式,推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效益。从事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的农林渔场,要通过招标等途径探索种质资源市场化开发与保护的路子。

五、推进国有农林渔场新社区建设

(一)将国有农林渔场纳入新农村建设范围。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国有农林渔场纳入新农村建设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中心镇规划等各类规划,统筹安排,同等享受当地有关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政策。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国有农林渔场,使国有农林渔场享受与周边农村同等的扶持政策。凡符合“康庄工程”、“千库保安”、“万里河道整治”等工程立项条件的,要优先立项,支持国有农林渔场开展道路建设、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河道疏浚整治。把国有农林渔场用电纳入全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统一规划与组织实施。支持国有农林渔场广播和有线电视网更新改造。*—201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国有农林渔场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三)开展职工生活区整治。将职工居住集聚度较高的国有农林渔场生活区纳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范围,享受同等扶持和奖励政策。加快推进国有农林渔场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将国有农林渔场居民饮用水纳入“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立统一的供水工程体系,切实解决国有农林渔场居民安全饮水问题。

六、加强国有农林渔场资产管理

(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国有农林渔场需要迁移、撤销建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须报经批准设立的政府同意。国有农林渔场设立、变更、撤销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和土地出让、合资、股份经营、委托经营、抵押等方式改变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关系的,须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评估和报批。

(二)依法保护国有农林渔场土地权益。国有农林渔场的财产、土地及其他资源均属国家所有,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农林渔场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土地和其他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平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收回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调处国有农林渔场与周边农村、相关单位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依法确认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国有农林渔场土地管理。要根据国有农林渔场土地利用现状和发展定位,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省农林渔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国有农林渔场土地权证管理,严肃查处非法侵占国有农林渔场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规范审批程序,因国家建设需收回或使用国有农林渔场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职工社会保障等费用。在上报用地审批之前,应通过召开国有农林渔场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完善补偿安置方案,并经相关国有农林渔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加强对国有农林渔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和职工权益不受损害。

(四)落实国有农林渔场土地开发利用优惠政策。国有农林渔场土地列入当地统一规划开发建设的,应统筹安排国有农林渔场参与开发。国有农林渔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当地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关规定和留地比例给国有农林渔场,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开发建设。国有农林渔场利用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除按规定交足国家应收的税费部分外,其他地方性收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和入股所得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由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按其相应的收缴额度安排给国有农林渔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和社区建设等。落实农林渔场享受周边农村在土地整理及标准农田建设、退宅还耕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方面同等优惠政策。

七、努力解决国有农林渔场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一)促进职工就业再就业。将国有农林渔场下岗职工、分流安置人员和被征地职工家庭就业再就业,纳入当地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一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国有农林渔场社区要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分流安置职工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扶持。把国有农林渔场职工再就业培训纳入“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提高职工劳动技能水平,增强转移就业能力,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二)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处理国有农林渔场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困难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遗留问题。*年底前,所有国有农林渔场职工均应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省财政对有关县(市、区)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可根据“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参照国有农林渔场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办法,妥善解决国有农林渔场长期临时工(家属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纳入所在城镇低保救济范围。

(三)逐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要求,通过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综合改造等办法,多途径解决国有农林渔场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对地处偏僻、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农林渔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