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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基本特点集锦9篇

时间:2024-03-23 09:00:55

中医基本特点

中医基本特点范文1

活动方案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对引导中医医院保持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总结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总体安排和中医药工作总体部署,—继续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为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引导和促使中医医院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二、活动范围

全市公立中医医院。

三、重点工作

(一)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1.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2.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

3.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鼓励和考核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作为重要指标。

4.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及业务指导工作。

5.认真组织实施中医药特色优势建设相关项目。

(二)人员配备与培训

1.严格执行《关于中医医院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

2.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临床科室建设

1.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按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

3.制定并实施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4.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

5.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6.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本科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含中医诊疗技术操作及常用中药方剂应用)。

7.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

8.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积极采用非药物中医治疗方法。

9.有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并积极使用;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应占60%以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应占30%以上。

(四)重点专科建设

1.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确定的重点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主要研究课题应解决该病种中医治疗难点。

2.制定并实施本专科常见病及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分析中医治疗的难点并提出解决难点的思路和措施。

3.按照有关规定,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开展中医诊疗方案和中医临床路径应用推广工作。

4.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培养。

(五)中药药事管理

1.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2.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3.按照要求积极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

4.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5.严格执行《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6.按照《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开展中药制剂管理相关工作。

(六)中医护理

1.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开展中医护理工作。

2.执行《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

3.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基本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七)中医药文化建设

1.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要求。

2.医院宗旨等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

3.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4.建筑风格、内部装饰、医院标识、庭院等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体现中医药文化。

(八)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1.医院制定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措施。

2.按照《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试行)》,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提供平台。

3.按照《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提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4.积极应用常用中医预防保健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定。

四、组织实施(8月—7月)

(一)动员部署(8—10月)

根据全国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会议精神,认真总结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工作经验,查摆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出针对性工作措施,制定和完善全市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11月—5月)

各级中医医院按照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年度重点工作,结合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检查评估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活动 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整改。

(三)指导督查(12月—5月)

市中医局制定督导方案,组织人员对中医医院开展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实施效果。

(四)检查评估(6—7月)

组织专家组对各单位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

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中医医院要进一步提高对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重要性的认识,把发挥好中医药特色优势做为参与医改、顺应医改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克服松懈情绪,保证重视程度不降低,工作力度不减弱,牢固树立中医医院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坚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信心,以开展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为抓手,全面提高中医医院中医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加大宣传、指导、培训和检查力度。各中医医院要明确医院主要负责人是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围绕主题广泛开展动员部署,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制定完善措施和制度,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中医基本特点范文2

国家中医药信息“十一五”重大专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高中医医院信息化水平,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03〕53号)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建设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以下简称“《功能规范》”,两套规范统称“基本规范”),2011年10月12日颁发(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实施。基本规范的,为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基础性、规范性、权威性和方向性的指引,必将有利于推进以中医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促进医疗卫生领域业务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有利于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持续健康的发展。

制定和出台的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应用日益普及,信息化成为了医改的重要支撑。新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近年来,卫生部启动了一系列卫生信息技术的应用试点和信息标准的研制,取得了包括《电子病本文由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1.0版)》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成果,极大地推动了中医电子病历研发,改变了中医医院现有医疗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构建、应用系统集成、运行维护模式、信息安全保障等实现方式,开展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制定,是实现信息资源整合、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交换与业务协同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200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由于新医改政策的出台,信息技术的发展,业务需求的变化,原《规范》内容不完整,功能欠完善,中医药特色不强,在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变化的要求。《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把《规范)》修订项目正式列为为中医药临床基本信息标准项目(XBZ—001)重要任务,积极开展《规范》的修订工作。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确保《规范》修订符合应用需求、适应医改形势、突出中医药特色,规范修订把握国际信息技术管理的发展趋势,结合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充分贯彻、落实和体现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中医医院管理的规范、办法、指南,广泛进行调研,充分进行论证,在全国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严格规范审定,正式颁发了《建设规范》和《功能规范》。

基本规范第一次系统的提出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原则、组织、管理、运行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应用开发、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设计、开发、应用、运维等要求,突出了中医药特色,明确和完善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是中医医院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和依据。

基本规范颁发的意义

随着卫生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已经从单纯的财务管理、临床信息系统转为“以病人为中心、以医院服务为主体、以中医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中医医院在整体实力、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信息化基础等方面存在着显着的个体差异和地域差异。基本规范整合多重标准、融合多方需求,综合考虑全国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实际,紧密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为各级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适应新形势的建设航标,为统一规范和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制度保证。

基本规范作为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指导和规范性文件,将成为确保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不缺位、不滞后、同步推进的重要举措,是卫生部颁发的《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和《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重要补充。两套规范各有侧重点,又紧密关联,不仅具有中医药特色、适用于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也适用于综合性医院,是卫生信息标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套规范的颁发,有利于在新医改形式下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帮助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利于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化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明确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更好地引导中医医院落实建立信息化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工作和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实现各级中医药行政 主管部门对中医医院的电子监管。

基本规范内容解析

基本规范遵循现有的国家标准以及相关的国际标准,初步建立起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服务管理规范,规范中医医院应用系统基本功能要求,构建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体系,为提升中医医院信息系统的整体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为今后开展和实施中医医院信息服务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打下了基础,也为指导建立我国医院信息平台的认证管理规范和技术测试标准奠定基础。

1.《建设规范》内容解析

《建设规范》立足我国国情、确立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基础框架,明确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相关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制定了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运行、维护、安全的规范要求,以及基础设施与应用系统的基本要求,从管理与技术层面规范了保障信息安全的措施。

《建设规范》侧重于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过程的人、财、物、机制以及系统运行、维护层面的管理规范,并兼顾了对应用系统的基本要求,不涉及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层面的设计与平台建设。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管理体系建设在先进理念和技术方法上紧紧与新医改形势、卫生信息发展趋势以及国际信息技术发展相联系,做到了借鉴、吸收、整合、为我所用,符合中医医院管理理念、业务流程、思维模式和市场环境。

2.《功能规范》内容解析

《功能规范》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分为基本分系统和推荐分系统,基本分系统功能分为基本和推荐两个等级。基本分系统是必需建设的系统;推荐分系统是可选择建设的系统。基本分系统功能分为基本和推荐两个等级。基本功能是指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同时,《功能规范》明确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各分系统与功能点的划分不是固定的,可根据业务需求和业务流程进行分类和组合,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功能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应用的变化,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鼓励建设新系统,增加新功能。

《功能规范》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分类为基础功能与医院信息集成平台、临床服务部分(26个分系统)和医院管理部分(17个分系统)三个部分,医院信息集成平台基本功能规范首次成为规范的内容,它规范了临床服务和医院管理各分系统之间、院内信息系统和院外第三方业务系统之间,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的共享平台基本功能。临床服务部分中,中医电子病历、中医临床研究分析、名老中医经验传承、中医辅助诊疗、中医特殊治疗管理等5个分系统极具中医药特色。档案管理、医院网站、协同办公、客户关系管理等分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也是首次进入医院管理部分。

基本规范的特点

基本规范全面贯彻新医改的政策,紧跟卫生信息和信息技术发展新的形势,要求中医医院积极开展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突出中医药特色,全面完善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规范,重点强调相关规范、标准应用和落实,提出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规范要求,旨在实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的理念。具有以下五个显着特点:

1.系统的构建了基本规范

《建设规范》涵盖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从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规划实施、基础设施、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等各个方面,系统全面的提出了整个过程的规范要求,基本建立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服务管理规范,《功能规范》对中医医院常用45个应用系统功能进行全面规范,对各级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具有很强的实际指导意义。

2.贯穿“实用、共享”的理念

基本规范强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系统集成、互联互通、实用高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代管理和信息技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服务流程,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控制和降低医疗成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两套规范严格遵循卫生部已颁发的规范与指南,《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V1.0)》是对整个医院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技术设计和规范指南,侧重于医院信息系统中各主要业务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不涉及基本业务信息系统的内部功能,基本规范侧重于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过程的人、财、物、机制以及系统运行、维护层面的管理规范,兼顾了对应用系统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功能规范要求,兼容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规范要求,增加大量中医药特色功能,不涉及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层面的设计与平台建设。

3. 突出中医药特色功能

在保证信息技术先进、高效的同时,《功能规范》充分体现尊重、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功能,在临床、管理各分系统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的内涵,努力实现中医专病专科、中医护理、中药饮片、中医适宜技术以及中医药文化的特色功能,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而且特别增加了中医特色分系统的功能规范,为传承创新中医药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4. 提炼建设经验具有指导意义

基本规范制定项目组的主要人员来源于基层中医医院,在制定过程中,项目组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中医医院进行了广泛调研,多次论证,而且在全国公开征求意见,全面吸收和提炼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实际经验,因此基本规范在中医医院信息化工作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安全、服务以及系统功能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将会有效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全面、高效、规范的开展。

贯彻执行中的三点思考

1.基本规范需要不断完善与扩充

基本规范是一项标准性、规范性和实用性要求较高的工作,也是一项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工作。随着全社会对医疗需要的不断变化,随着中医医院现代化管理和中医临床诊疗业务技术的不断发展,基本规范还应在今后的应用中不断地充实与完善。基本规范是众量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构成要求的有机整体,给出的是更多的是原则性的、共性的规范要求,需要各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医药医疗机构根据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进一步细化,如在分系统功能、组织管理、规划设计、实施验收、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更具操作性的规范要求,如:制度、职责、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满足各级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2. 重视基本规范的宣传与落实

两套规范办法实施以后,各地应高度重视基本规范的学习宣传,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学习宣传计划,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有秩序、有效率地开展学习宣传,加强对中医医院信息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基本规范的正确适用,要深刻领会基本规范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基本规范的基本原则,熟练掌握基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增强规范标准意识,提高信息管理能 力。

中医基本特点范文3

第二条 每月20至21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商业银行支行(代办点)送交《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分配明细表》和数据光盘,并拨付个人帐户资金,市商业银行支行(代办点)收到后,于两日内将参保人员应分配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个人存款专户,同时在营业柜台上摆放有关宣传个人帐户的资料供参保人员随时领取。

第三条 市商业银行支行(代办点)于每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当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情况表》。同期,市商业银行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送当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情况汇总表》。

第四条 为便于参保人员就医和定点医疗机构掌握参保人员就医情况,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统一为参保人员发放《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参保人员门急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治疗时,须出示《手册》。当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定点机构要按照《手册》的项目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和费用数据,以便医患双方和医保经办机构了解参保人员年度内连续就诊情况。

第五条 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须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医发〔200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在个人选择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在非指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时一律交付现金,所有就诊的医疗单据和处方底方由个人妥善保存。当门、急诊就医的数额超过《北京市大额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数额后,个人持医疗单据和处方底方到用人单位申请报销,用人单位将医疗单据和处方底方汇总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经审核后,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凡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参保人员个人应交纳自付部分(个人自付部分预交金标准附后)的预交住院押金后收其住院治疗。同时,通过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的用人单位欠费名单、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电话拨号等形式确认用人单位是否足额缴费,以便向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申请预付金。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定期向参保人员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寄送医疗保险预付金申报审批表,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医疗保险预付金。

第九条 当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定点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个人结清应由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同时,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以纸介和数据软盘形式报参保人员参保地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后,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种费用,通过统一开发的住院系统过渡软件或医院HIS系统进行审核和费用分割。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原则上仍采取到参保人员参保地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结算的办法。为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减轻其工作量,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设立结算分发部门,负责接收和分发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结算凭证等。定点医疗机构可将本辖区及邻近区、县以外参保人员记帐的结算凭证及费用申报明细表、住院结算单、费用清单报市医保中心申请分发结算。

中医基本特点范文4

省份之一

近期,人社部研究决定,将福建省作为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6个试点省份之一。其中福州市、厦门市、宁德市作为试点城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使这项主要的公共基金“在阳光下运行”,探索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办法,推进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的有效机制。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主要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1)社会保险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存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有无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将不同险种基金混合建账及核算等;(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和人数及按规定编制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清册,有无违规核销社会保险欠费行为等;(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存入规定的基金专户,有无多征、少征或滞压现象等行为;(4)社会保险相关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协议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发放机构等,有无违反服务协议和相关合同、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等;(5)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及参保人数等行为;(6)参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有无谎报身份、伪造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个人信息骗取参保资格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通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总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验,发现存在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加强基础管理,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社厅办公室)

三明市职工医保控费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经过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2012年三明市职工医保控费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医疗费用增长趋势总体得到控制。全市城镇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总费用从管控前的同比平均增长22.62%降至0.02%;全市城镇职工住院率、平均每一患者出院医疗费用等控费指标同比均呈下降趋势。二是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得到扭转。2011年全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赤字-7552.59万元,2012年实现结余2632万元,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由3.71亿元增加到4.86亿元,增幅为31.07%。

(三明市人社局)

扩大门诊特殊病种 提高基金支付限额

2013年,福建省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部分待遇政策,新增6项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作了调整,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2013年起,包括血友病(成人)、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椎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和帕金森病等在内的6个病种纳入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范围,连同原有的11个病种和治疗项目,省本级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增加到17项。在相应等级的综合性医院相关专业主治(含主治)以上医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经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参保人可凭申报材料和疾病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确认。门诊特殊病种经确认登记后,参保人员符合相应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保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可按门诊特殊病种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2013年省本级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1万元提高至13万元。相应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起付标准由11万元调高至13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由24万元调高至不低于28万元,保额不低于15万元。其他医保待遇相关政策,如门诊、住院起付标准、个人分担比例、公务员危重病目录外医疗费用补助等则维持2012年水平不变。

省本级医保待遇政策的调整,提高了医保基金的保障水平,减轻了参保人员的负担,切切实实让广大参保人员得到实惠,进一步发挥了医疗保险风险共担、社会共济功能。

(福建省医保中心)

福州市医保总额控制谈判全面展开

2012年底,人社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要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所有统筹地区范围内开展总额控制工作,以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绩效。

实施“总额控制”是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是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的必然要求。福州市医保中心根据三部委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建立医疗保险团购谈判机制,变被动付费为主动竞价,在预算管理下开展总额控制;变拒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收费项目的末端稽核为提前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主动降低成本,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从而确保基金的运行安全,实现医、保、患三赢格局,即医院有序发展、医保可持续推进、患者费用有效控制。

福州市医保中心与省、市九大医院召开联席会议,对《福州市基本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讨论稿)》款进行逐一讨论、逐一推敲,充分听取定点医疗机构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科学、更合理地确定总额控制指标,确保总额控制扎实推进。下一阶段,福州市医保中心将认真修改、完善协议内容,加快推进与定点医疗机构的“一对一”谈判,争取双方尽早签订协议,强有力推进医保付费总额控制,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福州市医保中心)

泉州市医保中心召开2013年医务年会

2013年初,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医务年会召开。本次会议由泉州市医保中心主办。省医保中心主任陈成武、省人社厅医保处副处长罗仁夏、泉州市医保中心副主任黄桂生以及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分管领导、医务科负责人、泉州市直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负责人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责人等近百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台商投资区及泉港区社保中心对2012年医疗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探讨2013年医疗管理工作思路与方向。罗仁夏副处长详细介绍了新增9种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条件、诊疗用药及医疗稽核应注意事项。省医保中心待遇审核科张劲妮科长对2012年底省人社厅出台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参保人员违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委托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择日住院前门诊费用纳入医保住院费用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行解读。会上还就参保职工日常就医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2013年医务年会的召开,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了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宣传了医保新政策,管理新措施,为全面落实医保各项政策规定,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下一阶段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泉州市医保中心)

漳平市职工医保新增6类门诊特殊病种

2013年,漳平市职工享受门诊待遇的特殊疾病报销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龙岩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漳平市在原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基础上新增6种乙类门诊特殊病种:血友病(成人)、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此举将为越来越多的特殊疾病患者减轻了医药费负担。

(漳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卢阳源)

沙县医保中心举办

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人员培训班

2013年伊始,为提高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逐步建立科学、稳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沙县医保中心于1月5~8日组织了三期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人员培训班,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人员共计36人参加了培训。

中医基本特点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从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划入个人账户中划转,划转比例为0.5%。不足部分,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支付。

第四条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以下简称特殊病种)是指:

Ⅰ类: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Ⅱ类:糖尿病;肺源性心脏病;精神病;肝硬化;白血病。

Ⅲ类:偏瘫;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高血压;类风湿症(肢体功能障碍、关节变畸)。

第五条特殊病种的支付标准:

Ⅰ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Ⅱ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Ⅲ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六条门诊特殊疾病的界定,必须严格按照《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武劳社发〔2008〕184号)诊断确定。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虽患有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特殊疾病,但进行该病症以外的治疗、检查和用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仍按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临床诊断,明确属于本办法所列疾病(1种或1种以上),且病史在二年以上、至少有一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记录、并继续需门诊治疗的需出具以下资料:(1)《*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申请表》、(2)住院病历(近两年的)、(3)疾病证明书、(4)检查、化验资料(二级甲等以上或专科医疗机构)、(5)医疗保险证(仅申报、领证时出示)、(6)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领证时用)等,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审查确认。必要时由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医学专家按照《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进行复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社保局发给《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证》和特殊疾病门诊专用病历,实行双处方。

第八条根据本人意见,确定一家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结果原则上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门诊治疗的,应重新办理门诊就医手续。县社保局应对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人员每半年定期进行复查,经复查痊愈且临床指征消失的,不再继续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九条接诊医生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诊治时,应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一次处方给药量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十条同一患者患有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疾病,只按最高一类疾病标准支付。患特殊慢性疾病一个年度内每住院1次,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下降5%,住院2次以上者不享受特殊门诊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符合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门诊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年度期满后,持《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证》和医疗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专用票据以及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用药清单,到县社保局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病历、处方单独管理,并据实提供检查治疗的费用明细清单。

第十三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管理。对在申请办证和治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病种范围、报销定额标准,根据运行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中医基本特点范文6

职工医保待遇

【待遇享受期】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后,参保人员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离职后,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三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保统筹基金待 遇。

【个人账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拨。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5周岁及其以下的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1.2%计入个人账户;35 - 50周岁(含50周岁)的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2.0%计入个人账户;50周岁以上,按个人月工资的3.0%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其月养老金的5.5%计 入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资金按以下规定范围支付: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本人住院治疗中统筹基金负担以外自付的医疗费用;

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消杀类产品和医疗器械的费用。

【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定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限额标准以内的,由职工医保基金按住院比例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经专家评审确认,实行分类管理,其中5、6、7类门诊特定病种原则上在二级综合医院及三级医院办理。

(一)起付标准: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在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750元。

(二)限额标准:

1.类病种限额2000元,包括结核病(活动期)、艾滋病。

2.类病种限额3000元,包括冠心病、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极高危组)、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癫痫、阿尔茨海默病、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有并发症)、间质性肺 炎、精神类疾病、白塞氏病、多发性肌炎、强直性脊柱炎、溃疡性结肠炎、血小板减少症、慢性肾脏病(CKD3-5期)。

3.类病种限额6000元,包括非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结缔组织病、干燥综合征、系统性硬化症。

4.类病种限额1万元,包括恶性肿瘤术后(确诊当年、确诊后第1-3年限额为1万元,确诊后第4-5年限额为6000元,确诊后第6年及以后限额为3000元),冠心病安装支架、冠状 动脉搭桥、心脏换瓣、其他血管介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

5.类病种限额2万元,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内 分泌治疗、血友病(中、重型为8万元)。

6.类病种限额15万元,包括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尿毒症(透析治疗)、病毒性肝炎(含肝硬 化)、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克罗恩病。

7.类病种限额20万元,包括地中海贫血。

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限额标准按照主病种全额、次病种减半计算。

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病种,可适时调整。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职工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最低200元。

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患者自然年度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其中精神病患者为300元;传染病患者住院按规定起付标准50%执行。

参保人员在市内住院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由下级医院转至上级医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采用补足差额的方式进行结算; 上级医院转至下级医院治疗的,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为90%,退休人员为95%;2万元-6万元(含6万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为95%、退休人员为97.5%; 6万元以上部分,在职及退休人员均为90%。

符合政策规定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调整。

【建国前老工人医疗补助】适当增加建国前老工人个人账户资金和提高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个人账户每年增加300元。

(二)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病种、日间手术、特药等项目中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50%。

【家庭病床】因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严重心肺功能疾患等行动不便且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家庭病床。家庭病床待遇参照住院医疗待遇。

【日间手术】日间手术是指经手术并恢复观察后,在48小时内出院的诊疗服务模式。参保人员在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采用日间手术治疗的,结算时不设起付标准,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日间手术病种结算标准(另行制定),由职工医保基金分别支付90%、85%、80%。

【特药待遇】经省、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纳入我市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在特药定点药店购药的,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70%;其中,苏人社发〔2017〕346号文件发文前已纳入医保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 支付范围。

【转外就医】参保人员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内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待遇保持不变;县区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正常待遇基础上下降15%;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 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正常待遇基础上下降20%。

参保人员因精神病在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在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医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需立即治疗,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凭急诊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异地就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住 院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执行,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 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参保职工在我市定点医院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的,按照1000元的限额标准支付。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50元的限额标准支付,取出宫内节育器按200元的限额标准支付,门诊人工流产费用按500元 的限额标准支付,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按300 元的限额标准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我市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应当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大病保险待遇】参加大病保险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90%。

(二)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经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病种、日间手术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大病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60%比例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70%比例支付;

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5%比例支付。

大病保险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不予支付情形】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居民医保待遇

【待遇享受期】参保人员按时缴费的,于次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次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应按当 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保待 遇。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建 档立卡低收入人群不设待遇等待期。

退役的士兵、当年度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应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刑满释放、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按当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按出生当年筹资总额缴 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 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居民医保关系的,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之日或终止 居民医保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居民医 保费不予退还。

【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包括门诊统筹和门诊特定病种。

(一)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医疗 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其中一般诊疗费支付比 例为70%),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

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最高补偿限额为400元。

(二)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门诊特定病种经专家评审确认。

1.起付标准: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在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750元。

2.限额标准:结核病(活动期)、艾滋病,限额2000元; 冠心病、高血压皿级(极高危组)、重度糖尿病、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癫痫、支架(搭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恶性肿瘤术后,限额3000元;非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限额 6000元;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限额8000元;脑瘫儿童医疗康复限额:3岁前10000元,3岁后6000元,康复年限不超过5年;再生障碍性贫血,限额15000元;轻型血友病限额20000元,中 (重)型血友病限额80000元;儿童苯丙酮尿症,0-6周岁 22000元,7-13周岁29000元,14-18周岁36000元;恶性肿瘤 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限额15万元。

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限额标准按照主病种全额、次病种减半计算。

3.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定病种发生的合规医 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限额标准以内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支付。其中血友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的,按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支付;儿童苯丙酮尿症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三)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在市内一、二、三级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600元、900元和1200元。

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患者自然年度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其中精神病患者为300元;传染病患者住院按规定起付标准50%执 行。

(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 。

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提 高5个百分点。

符合政策规定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城 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适时调整。

【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女性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标准支付。

【大学生假期待遇】大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日间手术】日间手术是指经手术并恢复观察后,在48小时内出院的诊疗服务模式。参保人员在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采用日间手术治疗的,结算时不设起付标准,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日间手术病种结算标准(另行制 定),由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支付80%、75%、70%。

【特药待遇】经省、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纳入我市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在特药定点药店购药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其中,苏人社发〔2017〕346号文件发文前已纳入医保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转外就医】参保人员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直接在本市市直及市内其他县区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 1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20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因精神病在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在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医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需立即治疗,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凭急诊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异地就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大病保险待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经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日间手术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60%比例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70%比例支付;10万 元以上的部分,按85%比例支付。

大病保险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不予支付情形】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中医基本特点范文7

关键词:中医全科医学 教育内容 模式探讨

全科医学是一门重点服务于社区、家庭,其有效整合了预防学、临床学、康复学及人文社会学的核心内容,是属于一门综合性的医学专科。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加强全科医疗体系的建设,以解决医疗用的快速上涨与大众对优质且廉价的卫生保健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分化。而相对其他国家,我国全科医学建设的起步较晚。我国中医医学具有群众广泛的应用性基础,中医医学具有整体角度的治疗理念,其治疗过程简便、效果安全可靠、成本低廉、耐时间检验等典型特点,而且极为符合“低耗高效”的医疗策略,因此,对中医全科医学的大力发展是很符合目前的国情,故笔者深入且全面的探讨了中医全科医学教育内容及模式,巨细如下:

一、中医全科医学教育内容

回顾中医学历史发展的整体进程,很容易发现中医全科医学在医疗服务的理念上始终保持着一定的高度且内容极为丰富。其主导“预、疗、养”的中医学方面思想,通过应用个性化的中医诊疗原则,同时还融合了西医临床中各个专科的典型特点,而且也基本符合了全科医学的基本要求,所以,中医全科医学教育体系中会涉及很多方面。针对这些个性特点,本文分析整理的关于中医全科医学教育的核心内容会着重强调以下几点:

(一)预防保健

在近些年来,预防医学已得到迅速的应用发展,尤其在大量严重性的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后,政府和社会持续在不断地加大经济和精力的投入,以期努力构建出完善的疾病预防机制,以保障公众的卫生健康。中医学上有大量的临床实践性试验,指导普通群众要以预防疾病为核心基础观念,而且建立的预防体系已在我国临床卫生医学中发挥着显著的功能。中医学往往更加注重个体卫生疾病的预防。中医学预防保健较易被理解、被接受,因此,在学校中开展中医全科医学教育,应高效融合现代及西医预防医学方面的医学理念及关键性内容,使之形成一门极具中医学特色的保健预防学科。

(二)基础性疾病诊疗

中医医疗服务时的基本对象是普通病患。在中医全科医生诊疗时,其会以患者的家庭、社区背景、地位等多角度去察看并解决其个人卫生健康和所患疾病等相关性问题,同时,还会积极给予个体化的中医服务。中医学上往往会根据病症实施同病异治或异病同治等形式的辨证性施治手段。中医全科医学对于慢性病症、老年病症、养生保健等方面的临床治疗都具有鲜明疗效,可大范围普及开展非药物疗法。故在中医全科医学教育中要涉及基础性疾病诊疗的教学内容。

(三)慢性疾病管理

慢性疾病包括一系列不传染他人却也不能自行治愈、还需长期接受综合性干预及施治的疾病。中医全科医学可为患者提供一些列综合性、持续性的特色医疗服务。中医主要的学术思想是防患于未然,这一思想会贯穿防治病的全过程,从而彰显出其独特的优势和意义。中医学在治疗慢性的疾病过程中,多采用防护保健、全面诊疗、促进康复、预后养生等干预管理措施,进而提高群众生存质量。所以,在中医全科医学教育中要对慢性疾病管理的内容进行全面教学。

(四)康复与养生

中医康复是指在理论指导下,通过给予职业化按摩、针灸、推拿、火罐及中药调理等康复技能,积极组织需要进行康复的对象与其家属及社区一同参加,改善身心健康,恢复精神面貌,改善并逐步康复,提高其生活质量。相对专业康复,中医康复多为非药物或自然疗法,且具有方法众多、费用低廉、简便易行及服务广泛等优势,最关键的是康复与养生的效果好、群众基础大,极易得到推广应用,所以,中医全科医学教育应适应这些社区性医疗服务工作的优势特点,有机结合现代及西医康复医学的理论基础,给予互相渗透,坚持发展中医康复的优势特色,这将是中医康复与养生教育的未来趋势。

二、中医全科医学教育模式

我国目前的中医全科医学教学模式上存在很多误区和不足。中医全科医师和助理的人员数量偏少,实践实验性教学模式的开展相对较匮乏,以及在中医全科医学教育质量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现针对这些问题对中医全科医学教育模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改善教育模式

建议院校多开设中医全科医学,设立必修和选修的课程,广泛招收对中医全科医学感兴趣的学生。院校培养的中医全科优秀医师,可促进医疗人员的学历结构提高改善,以为可续化发展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中医全科医教育中确立临床实践的教学体系,教学体系中主要改善的地方有:规范梳理教学内容、完善实践课程的大纲;建立实践化教学平台、组建远程网络化教学平台、规范实践操作中基本及特殊性技能;建立实验教学基地;完善技术手段、改革传统方法;制定新型教学制度、管理完善综合测评体系。

(二)培训教学规范化

培训主要针对即将毕业的学生,为其能更快更适应中医全科医疗工作而举办的。在接触实践工作前,必须严格通过规范化的专业培训,从而获得合格证书,取得从业资格。这些都是中医全科医学教育的核心体系。

三、讨论

顺应当今医学发展的主潮流,中医全科医学的教育内容及模式不断吸收融合传统医学的优势特点。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中医学院校或培训机构应在有限的教学课时内给予学生更加专业的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知识点,并有重点地进行吸收,以满足日后中医学科的发展及临床实际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中医基本特点范文8

1阴阳五行学说确立中医医学模式形成的雏形

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和医学现象的相互贯通和紧密结合,使得传统中医在阐述人体的生命活动时具有模糊而不具体、系统而不周密、广泛而不精确的哲学性思辨特点。阴阳五行、气血津液、脏腑经络、六淫七情、辨证论治等基本理论形式典型地体现出东方文明特有的整体思维方式,由此我们可推断出中医在临床实践中治疗原则和方法模糊性的由来。哲学性的建构范式确定了传统中医理论体系的内在涵义、基本结构和标准形态。同时,我们可明显感到传统中医所兼备的哲学和经验科学的双重特性。从其内涵的自然属性来讲,其科学性是不容忽视和无可厚非的。而哲学含义基本表现在以阴阳五行学说为代表的中医辩证逻辑体系。中医理论体系是以“阴阳”这种辩证矛盾为逻辑开端,用阴阳学说的对立统一制约着诊疗思想揭示生命运动中同一思想的内在差异;从动态平衡的角度,对中医基础理论的诠释和分析,体现了辩证逻辑对立统一思维规律的本质特性,从而有根据的,在大量临床经验效验下,建构了一个中医辩证逻辑体系。

对此我们可在《黄帝内经》、《难经》、《伤寒论》中屡有发现,其间论述集合临床诊疗、养生保健、生活起居等诸方面,可谓异彩纷呈,各有建树。但其核心思想和指导原则显然是由辩证逻辑思维引发而出的。可以说,辩证思维是中医理论的核心理念和指导思想。由辩证思维产生辨证论治,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因为只有它才能充分体现医家认识和反映疾病变化客观实际的自然过程。中医理论受自然科学朴素性特点的影响,在其各部经典中表述的经验理论,其素材真实可信、可被医家临床实践检验,所以历久不衰,在临床实践中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如从中国古代自然哲学的角度来分析,阴阳五行学说的理论内涵是最有说服力的。阴阳五行学说不仅将这种原始的朴素的世界万物构成的根本和基础加以诠释,并且将其引申到在疾病的形成发展和预后中。

中医基础理论通过阴阳的属性深刻分析了疾病本身的属性和含义,又通过五行学说使各种疾病的表象与人体内部脏腑经络的病变本质和传变规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后人可以较全面地了解我们所面对的疾病所具有的辩证统一性,由此辨证论治便自然而然的产生了。这种自然朴素的辩证思维形式同时具有的普适性、对比性以及相关性,是后来医家在临床医疗实践中继续和传扬中医理论认知及其本位功能的基础和依据。

由于阴阳学说以及由此引申出的五行学说,揭示了自然万物的基本特性和内在规律,它的普适性可以充分解释和说明中医理论的性质和问题。今人研究中医更注重它的文化内涵,既然是文化就应有它的属性,这种属性既包含文化自身的,也应有哲学范畴的。然而,如何将二者区分开来是中医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在中医理论的形成、演变以及指导临床诊疗中,无不渗透着哲学元素的影子,其影响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应该说,是中国古代哲学的特有范式和特性,构成中医基础理论的基本思维框架,而其中尤以辩证思维为代表。辩证思维的(对立统一)的独特思维方式为辨证论治的产生提供了立论确凿的依据。故此,体现了一个核心理念“辩证思维产生辨证论治”。然而,无论是中医理论研究还是临床诊疗又让我们感受到,哲学理论和中医理论这两个看似很规范很接近的成型理论,如将其两者简单套用并不一定能说明哲学在中医学中的作用以及中医理论的思维模式。哲学的辩证法特性还相对地针对较稳定的理论结构,然而就中医理论自身特点应体现一种动态变化的关系,其对立统一性是充分体现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的。

2阴阳五行学说体现中医医学模式的的特性

但是哲学对医学的解释和分析还应成立,阴阳五行学说的确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它所具有的对比性表明,阴阳互立、阴阳互补、阴阳中再分阴阳,五行中五脏主五色、五病、五味、五方、五志、五神等,都体现了对于疾病的治疗不仅要从正反两方面加以考虑,而且由于五行学说的出现使我们对于疾病的诊疗更可以拥有多元化、多因素的考量,体现了对疾病具体全面、多角度、多方位,有层次感的理解和运用。这两者的区分不是无序的、无为的,其核心理念应体现一个关键点,即哲学的对立统一律。中医理论博大精深,通过辩证思维对立统一,其对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疾病现象的认知和诊疗思维活动的反映等诸多方面就可以具体全面、条分缕析地呈现出来,便于理论研究者和临床医家的判断分析、掌握和理解。

将中国古代阴阳五行学说的特点引申到医学领域,尤其是中医理论中,它的哲学性凸显出来是不容忽视的。这在于它与人体的生理病理现象有着较多的内在联系,其可表现于人体内部脏象的外部生理现象以及病因病机等诸多方面,联系脏腑表里上下、沟通脏腑内外虚实,并可有效地将脏与腑之间的生理联系作为病理诊断的依据和有力解释。人类通过阴阳五行之间密切相关的特性,认识人体自身的各种微妙变化的根本性质和决定因素,反映疾病现象发展变化的运动过程及其规律,再经过辨证论治、方证相应的治疗显然也是不言而喻了。

就此我们也有必要关注当代哲学元素对于中医科学性的影响,可以说中医理论体现了中国古代独特的对自然人体生命现象的研究方式,体现了中国古代哲学的独特的思维方法。而这种研究方式和思维方法,与当代自然科学新发展的控制论、系统论和信息论的哲学观点不谋而合。这种情况促成了当代中国哲学元素借助控制论、系统论和信息论等方法向中医理论认知和临床实践诊疗活动中的渗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医科学性的潜能也是巨大的。

中医基本特点范文9

1西医学与中医学的哲学基础

1.1西医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西医学的发展与现代西方科技的发展同步,西方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有赖于17世纪兴起的机械唯物主义世界观,法国医生拉美特里(Lamettrie)著作《人是机器》就是把人体医学研究纳入机械唯物主义的主要代表。还原论是机械唯物主义的主要方法论,主张将物质的高级运动形式(如生命运动)归结于低级运动形式(如机械运动),用低级运动形式的规律代替高级运动形式的规律的形而上学方法。还原论认为,各种现象都可还原成一组基本的要素,各基本要素彼此独立,通过对这些基本要素的研究,可推知整体现象的本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通过不断的医学实践逐步建立了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微生物等学科,为现代医学奠定了理论基础,促使医学研究日益向微细方向深入,从大体水平、组织水平、细胞水平、分子水平,甚至到达基因水平[2]。迄今为止,以还原论为哲学指导的医学研究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重组DNA理论和技术更是引起了生物学、医学的革命性变化,分子生物学将各个学科的研究内容引入到分子水平,使人们对生物学原理和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接近生命的本质[3]。可见西医理论的世界观源自于西方机械唯物主义世界观,西医学研究的方法论倾向于还原论。

1.2中医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中医学理论是以中国古代自然辩证法为指导的,阴阳五行学说是其理论基础,注重整体观、联系观、平衡观是其主要的特点。系统论作为一门学科是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提出的,其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观。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性质。同时,系统中各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着,每个要素在系统中都处于一定的位置上,起着特定的作用,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4]。中医理论诞生于中华文化的母体中,其指导观是以中国古代自然辩证法为指导的,阴阳五行学说是中医理论的核心理念,以阴阳平衡观和五行相关学说贯穿于中医理论的全过程。阴阳学说代表着人体与环境,机体内部、脏腑间、气血津液间的动态平衡观,五行学说代表着机体内部的多系统、多层次相互间的联系观,因此整体观、平衡观、系统观、联系观是中医理论的主线。经过近千年的临床实践,形成了一套融辨证论治、理法方药于一体的较系统的临床医学理论,对疾病诊治有着较强的整体性、系统性性、联系性,其研究方法完全符合系统论思想。可见中医学理论的世界观源自于以中国古代的自然辩证法,中医学研究的方法论符合系统论。

2中医学理论与西医学各自的理论特点及不足

医学是以人体为研究主体,以保护和促进人类健康、预防疾病为研究内容的科学[5]。由研究的主体、内容可以知道西医学和中医学是可以相通的。由于两个医学理论有着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理论也各具特点和不足。从两者特点可见,他们的世界观是可以互通的,方法论是可以互补的。

2.1西医学基础理论特点与不足

2.1.1西医学基础理论特点西医理论是以还原论哲学观为指导,他的发展与现代西方科技发展同步,从医学的形式看西医学遵循着现代科学以还原论哲学观为指导,它以客观、具体、形象的实物证据为基础,重视人体细微结构的分析研究,用微观的变化解释宏观现象的本质就成了西医学纵向思维方式的基础[6]。西医学把单元结构作为其理论基础,把单元结构局部微观的生理、病理变化作为研究依据,善于抓住疾病的根本原因和起始因素,主张对疾病的一元化的解释,根据西医学的基本特点我们可以把以还原论为指导的以单元结构为基础的西医学简单理解为“元”医学。西医这种纯技术的还原论的研究方式促进了人类医学健康事业的快速发展,多数传染病被有效控制、多数疾病找到了诊断治疗的方法,人类平均寿命得到了很大提高。

2.1.2西医学理论的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西医学这种过于依赖于实验科学,过于强调对人体微观结构的研究,把生命视为一个线性的系统,以简单的因果关系来推导生命活动、推导生理病理、推导治疗手段的还原论方法日见其局限性。有时单纯的还原分析难以导出由一些随机、综合因素所引发的变化和产生结果的机制[7]。例如,生物体活性的理解,按线性关系从无活性不能得出活性;没有组成要素的非线性关系、复杂系统的概念,则难以理解活性[8]。由于还原论过于强调新发现、新技术,新的技术常常以市场为导向而忘记了医学研究的人本主义精神,存在着技术性有余、思想性不足的现象。其片面性、局限性是难以避免的,例如随着社会发展现代医学虽然对一些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的病因、病理、防治方法的认识均达到了空前的高度,诊断治疗方法不断增多,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其发病率和死亡率居高不下,并有不断升高的趋势,给患者、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负担。创新技术产生的成果被快速产业化运用于临床,为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提供了理论庇护。其产生的后果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这种非人性化的局限性是以单纯的技术至上的还原论的哲学观指导下的西医自身无法解决的。

2.2中医学基础理论特点与不足

2.2.1中医学基础理论特点中医学以阴阳平衡观为指导,以五行相关学说为联系,用辨证论治的方法进行疾病的诊治,具有较强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中医理论诞生于中华文化的母体中,以阴阳平衡观和五行相关学说贯穿于中医理论的过程,脏腑、气血津液学说代表某一脏器的结构单元的动态平衡观,五行生克代表着多个脏器间的多层次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协调的层次平衡关系,天地人的平衡观代表人与环境的整体平衡状态,因此动态平衡观是中医理论的主线。经过近千年的临床实践,形成了一套以阴阳平衡为指导的,融理法方药于一体的较系统的临床医学理论,对疾病诊治有着较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对人体健康和对疾病总的看法是以平衡观、联系观为基础的。因此中医的思维方式是以动态平衡为基本线索的整体性、系统性思维模式。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衡”医学。

2.2.2中医学理论的不足中医理论系统观思维是其最大的特点,但我们必须看到系统论不是孤立存在的,其核心内涵是需要以还原论为基础的,在中医理论的构建中,由于中医理论对还原论思想有着先天不足,过于依赖系统思维,对一些客观存在的结构不够重视,不重视对微观结构的研究,常常在诊断疾病过程中存在病变部位不清,治疗方法笼统的缺陷,面对蓬勃发展的西医科技,常常显示出思想性有余而技术性不足。我们只有在充分了解各个组织、器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基础上才可能进行系统性、整体性的研究。否则这种系统论的研究只能是一种“暗箱”。

2.3中西医结合医学的特点与不足

从当代中西医结合的形式看,我们不难知道,中西医结合取得的成果主要体现在技术层面,如用西医的方法来发展、研究、解释中医理论,用西医的方法来评价中医诊断和疗效,用西医的方法来研究中药(药理分析、组方成分分析),以中医的疗法补充西医治疗或用西医的疗法补充中医治疗,用西医的技术方法进行检查诊断,用中医的方法进行治疗,或同一病种使用中西医两种方法进行诊治,这些中西医结合方式虽然在临床上取得了不少令人满意的成果,但基本停留在技术层面的互补,对中医科学性论证及对中医理论的局部观点的证实,以及对中药组分分析,存在着点多、线长、面广,较庞杂不够系统,且多处于摸索和尝试阶段。其主体指导思想仍然是把中医药处于被动从属和被检验和验证的地位用还原论方法指导中医药现代化。由于缺乏有效的医学思想和创新医学理论的指导,中医与西医在医学指导思想和医学基本理论层面上的结合非常有限,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机性。中西医结合虽然走过了50余年,至今未能形成系统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基本理论。所以中西医结合目前只是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远不能满足于社会对中西医结合医学学科发展的需要,急需在取得前述的大量成果、经验、素材的基础上结合中西医两个学科各自的世界观、方法论、基础理论特点进行更高层面的结合研究。

3创新理论的医学哲学基础

3.1中西医结合医学创新理论的世界观

由中西医学理论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可知,中医理论具有整体观、平衡观、系统观的“衡”医学特点,其研究方法倾向于以中国古代的自然辩证法,具有与系统论相符合的医学哲学观。西医理论具有以单元结构观的“元”医学的特点,其发展受西方机械唯物主义的影响较大,具有与还原论思想相符的医学哲学观。从当代的哲学观看,无论是自然辩证法还是机械唯物主义都有着历史的局限性。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物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是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统一起来的科学世界观。在医学理论的世界观中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同样可以把自然辩证法和机械唯物论有机结合起来,作为中西医结合医学理论的世界观。

3.2中西医结合医学创新理论的方法论

由前述分析可知,无论是还原论还是系统论都有着其方法论的局限性,都不具备引领中西医结合医学基本理论发展的重任。我们把西医理论以解剖结构单元为基础的“元”医学特点与中医理论平衡观为基础的“衡”医学特点进行融合,形成还原论与系统论相统一的“元衡论”观点。“元”是西医理论的精髓,是结构单元的简称有形态的、结构的内涵,是以静态的、孤立角度研究人体;“衡”有阴阳平衡观的基本内涵,是中医理论的精髓,有平衡的、联系的、动态的内涵,是以联系的角度研究人体。我们可以把“元衡论”简单地理解为以结构单元为研究基础的人体平衡观。包括整体单元结构、层次单元结构、单元结构三个层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动态平衡状态。用它进行医学研究就可以形成兼顾点(单元结构)、线和面(层次单元结构)、立体的(整体单元结构)多维研究思路,可以丰富阴阳平衡理论的内容,完善中医的科学内涵,弥补西医学重技术轻思想,重局部轻整体的不足。使对疾病的分析更具整体性、系统性。用它来指导中西医结合医学的基本理论构建可以有效地兼顾局部与整体、宏观与微观、结构与功能等。可以作为一种中西医结合医学的方法论。用于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病因病机、诊断、治疗等研究。

3.3中医理论、西医理论、中西医结合元衡论观点的医学哲学特点

中医理论、西医理论、中西医结合元衡论观点的医学哲学特点见表1。

3.4试用“元衡论”指导临床医学研究

痤疮有着复杂的病因病机,我们曾经以“元衡论”对痤疮的病因及治疗进行分析研究,可以看到痤疮的发病是由于三个层次的内在平衡失调共同作用产生的,性腺雄激素循环为第一层次,皮脂腺皮脂循环为第二层次,微生态循环为第三级,当他们的循环保持平衡时,人体不会发病,当第一个循环被打破,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第二层次循环的平衡被打破,皮脂分泌增加,进而导致第三级循环的微生态的平衡被打破进而引发痤疮。这三个循环由第一层次到第二层次到第三层次分别由雄激素、皮脂参与介导,构成一个由低级向高级依次发展的病理过程[9]。我们根据病因病机特点,有针对性地分解为三个层次分别针对皮肤微生态、皮脂腺分泌和雄激素分泌等进行治疗,明显提高了疗效,减少了复发。同样的道理,遇有复杂难愈的疾病,我们也可以用类似的“元衡论”思维进行临床研究,例如慢性下肢静脉性溃疡,是一种慢性的、顽固的、反复不愈的疾病,不仅给患者带来很多痛苦,医学上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医学上一般认为静脉性溃疡的病因是静脉曲张后静脉机能不全,静脉长期淤血,毛细血管损伤,通透性增加,组织水肿,最后因轻微外伤或感染形成溃疡[10]。但通过我们的一组研究可知,以上情况只反映了病因的一个方面,静脉性溃疡除与下肢静脉曲张有关外,有多种因素共同参与,与下肢淤积性皮炎、足癣、甲癣、反复发作的丹毒、甲沟炎、心衰、糖尿病等均有一定关系[11]。从“元衡论”观点看包括三个层次的失调:①下肢静脉曲张—静脉循环障碍—淤积性皮炎;②慢性足部真菌感染—反复引起丹毒—淋巴循环障碍—淤积性皮炎;③淤积性皮炎—外伤感染—微生态失调—皮肤溃疡。可见静脉性溃疡的发生是有多层次病因导致的,其反复不愈、顽固难治是由该病病因的多样性和病情的复杂性决定的。通过给以相应的针对各层次的综合治疗和相关的健康教育,可以大幅提高疗效,并且可以有针对性防治复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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