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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09 17:06:30

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第1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2篇

新一年财务工作计划【一】一、继续开展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

在去年会计工作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核算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具体从8个方面抓起:会计基本规定;会计核算质量;会计报表质量;计算机管理;联行结算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信用社网点管理及其它;会计经营管理。特别是会计档案管理历年来有所欠缺,每年的会计凭证虽然都归了档,但未按档案管理办法归类整理,需要进一步规范。

二、继续抓好增收、节支,进一步提升增盈创利水平。

紧紧抓住增收、节支两个环节,外抓收入,内抓管理,力争全年实现在足额提取应付利息,提高拨备水平的前提下,实现利润xxx万元,确保社社盈余和专项票据兑付全县信用社资产利润率逐年上升的目标。针对目标,制定出台《xx县农村信用社20xx年增盈创利实施方案》,围绕增收、节支两个环节进行了安排。外抓信贷质量管理,积极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拓宽增收渠道,千方百计应收尽收。内抓财务管理,降低经营成本,特别要加强营业费用的管理,在确保个人费用的前提下,压缩公费用,确保专项票据兑付全县信用社资产费用率逐年下降目标。

三、具体抓好五项操作

一是财务开支操作:对营业费用实行费用额和费用率控制,严格实行了“以收定支、先提后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以率定额,超支自负”的费用计提开支原则,将费用控制在核定比例之内。

二是比例操作:即在费用开支方面针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待业保险金等按比例准确计提。对招待费、宣传费等要在规定比例之内节约使用。

三是预算操作:对培训费、会议费、修理费、电子设备费购置及运转费实行了预算制,做到了在具体操作中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支出。

四是包干操作: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公杂费等我们结合区域实际和市场物价情况合理制定包干使用办法,无正当理由超出包干限额的社,其超额部分扣减个人费用。五是成本操作:严格加强了其他成本项目和营业外支出的管理,坚持按月监控,防止以其他名义列支。

新一年财务工作计划【二】为了使财务工作更好地为统计事业的发展服务,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做到财务工作长计划、短安排,使财务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良好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特拟定20xx年财务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开源节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真正的作用,为统计工作提供财力物力上的保证。

二、目标任务

1、认真贯彻省统计局20xx年财务工作要点,并将精神在全市统计系统的财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按省财基处和市财政局的要求,按时上报全市统计系统和行政经费财务月、季度财务报表,作到账表一致。

3、按省统计局、市财政局的要求,认真搞好20xx年地方经费和统计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工作。

4、深入基层指导县区统计局中央统计事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开展内审及离任审计。

5、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开源节流,为统计工作和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财务保证。

6、管好用好全市各项普查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

7、加强财务基础工作,认真学习《会计法》和财务电算化知识,做到会计业务精、电算化处理帐务技术熟练。

8、加强对各种费用开支的核算,按机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月落实到科室,定期公布。

9、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起到助手和参谋的作用。

三、措施

1、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坚持局队领导的开支由局长审批,其余开支由协助局长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大额开支由集体讨论决定,做到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2、财务人员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

3、充实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反复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组决定后,坚决执行,不能走样。

4、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财务活动中认真执行。

5、搞好财务基础工作,做到帐目清楚,帐证、帐实、帐表、帐帐相符。使财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达标升级。

6、搞好县区电算化培训,今年举办一期培训班,争取年底能计算机处理年报。

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勤俭节约的精神,当好家理好财。

四、考核办法

(一)市局财务人员年度考核严格按局机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县区的财务工作,按以下考核办法执行。

1、每季度报送财务报表作好记录,定期公布。

2、年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凡不在规定时间报送的一律视为迟报,并按考核办法扣分。

3、在内审、财务检查中,发现财务基础工作不扎实,帐务处理不规范的县区,按考核办法扣分。

新一年财务工作计划【三】一、继续开展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

在去年会计工作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核算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具体从8个方面抓起:会计基本规定;会计核算质量;会计报表质量;计算机管理;联行结算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信用社网点管理及其它;会计经营管理。特别是会计档案管理历年来有所欠缺,每年的会计凭证虽然都归了档,但未按档案管理办法归类整理,需要进一步规范。

二、继续抓好增收、节支,进一步提升增盈创利水平。

紧紧抓住增收、节支两个环节,外抓收入,内抓管理,力争全年实现在足额提取应付利息,提高拨备水平的前提下,实现利润xxx万元,确保社社盈余和专项票据兑付全县信用社资产利润率逐年上升的目标。针对目标,制定出台《xx县农村信用社20xx年增盈创利实施方案》,围绕增收、节支两个环节进行了安排。外抓信贷质量管理,积极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拓宽增收渠道,千方百计应收尽收。内抓财务管理,降低经营成本,特别要加强营业费用的管理,在确保个人费用的前提下,压缩公费用,确保专项票据兑付全县信用社资产费用率逐年下降目标。

具体抓好五项操作

一是财务开支操作:对营业费用实行费用额和费用率控制,严格实行了“以收定支、先提后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以率定额,超支自负”的费用计提开支原则,将费用控制在核定比例之内。

二是比例操作:即在费用开支方面针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待业保险金等按比例准确计提。对招待费、宣传费等要在规定比例之内节约使用。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国有土地收入管理,规范土地收储财务收支行为,维护土地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收入管理的意见》(赣府发[**]13号)、《江西省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办法》(赣财综[**]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土地收储业务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性基金收入,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清算后,纳入政府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土地收储业务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按照“收入财政集中、支出财政监管、收益分宗核算,结余上缴国库”的原则进行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仍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按要求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土地储备机构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财务负责。

第二章土地储备收入管理

第六条土地储备收入是指储备机构通过收储、经营、出让土地获得的收入。土地储备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租收入、地上建筑残值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将收储土地出让后所获得的收入。土地收入的确认以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为依据,合同地价款是指收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总价款,扣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出让前或出让过程中应由受让方缴纳的有关税费后的地价款。

第八条土地出租收入是指收储土地在出让前,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其场地或地上建筑物出租所获得的收入。

第九条地上建筑残值收入是指收储土地的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变卖收入。

第十第土地收入由缴款人全额直接缴入县财政“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

土地储备机构不得设立过渡户收纳土地收入,在收储或出让土地过程中收取的押金、定金、保证金一并由缴款人直接缴入“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获得土地收入时,由土地储备机构开出《土地收入缴款通知单》通知缴款人和县财政部门。

缴款通知单应载明缴款人、缴款项目、缴款金额、缴款帐号、缴款期限等到主要事项。

第十二条经县财政部门确认土地收入进入“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后,由县财政部门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收入专用票据和相关票据。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定期与县财政部门核对收入帐务,应收未收的款项要及时清收,应退未退的押金、定金、保证金要及时清退。

第三章土地储备支出和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收储过程中发生的应进入土地收储成本的全部支出。土地储备支出包括补偿支出、开发支出、税费支出、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

第十五条补偿性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征用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补偿支出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

土地补偿费是指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丧失土地经济补偿。

安置补偿费是指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用于劳动力的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是指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农作物的经济补偿和土地上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的经济补偿。

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补偿费是指依法收回收购国有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依规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经济补偿。

拆迁补偿费是指依法收购城镇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土地上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拆迁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开发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征用土地后,用于开发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公共设施配套支出。

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直接用于收储土地上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支出。政府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要求分摊的,应按受益原则支付。

公共设施配套支出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或为增加收储土地价值,用于建设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配套的支出。

第十七条税费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征用或出让土地过程中依法依规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及规费。

税收主要是指依法应缴纳的使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转移土地的契税。

规费主要是指依法依规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评估费、土地交易费、土地清算费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等。

土地清算费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5‰提取付给县财政部门。土地清算费的主要用途是财政部门聘请会计事务所审查宗地预、决算和土地管理票据印刷以及业务培训等所需费用开支。土地清算费年终结余较大的,县财政部门应通知土地储备机构适当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八条利息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为收储土地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借款而发生的应付已付利息支出。

第十九条其它支出是指除补偿支出、开发支出、税费支出和利息支出项目以外的支出。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采用权责发生制按宗地进行成本核算。补偿支出、开发支出和税费支出按宗地核算,分别列入各宗地支出成本。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按受益宗地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章宗地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收储土地的财务收支实行宗地预决算审批制度。预决算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是指政府确定收储某宗土地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项目规定编制的支出预算和按市场时价确定的收入预算。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包括宗地预算报告、收购(征用)土地宗地财务收支预算表(附表一)、收购(征用)土地宗地资金收支计划表(附表二),并附收购征用土地的有关文件、收购征用土地的可行性报告、意向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宗地财务收支决算是指收储土地出让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项目实际支出编制的支出决算和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合同地价款编制的收入决算。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应包括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出让收储土地宗地财务收支决算表(附表三)、收储协议、拍卖(招标、挂牌)成交单、土地出让合同,并附有关资金收支凭证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土地前编制宗地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确定。

(一)补偿支出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测算。

(二)开发支出按有关政策、标准和实际需要测算。

(三)税费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测算。

(四)利息支出按国家规定利率测算。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在办理土地储备支出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

在预算执行中,当实际支出数与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发生较大变动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宗地预算调整意见。调整预算要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和县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宗地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审核工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县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或复审的宗地财务收支预、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批复意见。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土地储备机构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复,收到决算后应在一个月内批复。

第五章资金和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三)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在银行开设一个“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和一个“基本帐户”;县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一个“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

第三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收储业务与管理费用实行“一个单位,两套账本,两个帐户,独立核算”的管理办法。

“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用于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储备土地的成本支出,该帐户除财政拨入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土地收储成本和土地储备机构借入贷款外,不办理其它资金入帐。

“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县财政按宗地土地收益分配规定比例清算核拨的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由县财政部门用于办理土地储备机构出让土地的收益清算和保证金等暂存款的清算。

第六章土地收益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土地收益是指收储土地出让的合同地价款扣除收储土地的成本费用后的差额。

第三十三条土地收益在宗地决算后由县财政部门按宗地根据规定分配。

第三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对土地收益进行分配时,填制出让土地收益分配表(附表四)。土地收益的分配顺序是:

(一)按土地收益总额的20%的比例核拨土地储备机构的国有土地筹备发展基金。

(二)按土地收益总额的10%的比例核拨土地筹备机构的管理费用。

(三)其余部分作为土地出让金收入上缴国库。

县财政部门将土地出让收入上划国库填制“一般缴款书”时,应按规定分别缴入不同级次的国库。

第三十五条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不得挪作它用。

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累计提取数额达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时,县财政不再计提。

第七章管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是指为了保障土地储备机构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障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和其它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县财政从土地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核拨。

为保障土地储备机构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在储备机构未出让或未清算前,可从“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中的土地出让价款中预拨,储备土地出让或清算后结算。

第三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也可纳入县国土资源局统筹安排使用,不设立“基本账户”,但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纳入土地收储成本支出,更不得挪用“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的资金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三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管理费用执行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管理费用预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编制上年度管理费用决算。

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费用预决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四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预决算应报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县财政部门批准。

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由县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当年结余管理费用,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章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使用会计科目。考虑到土地储备机构业务的特殊性,土地储备机构在核算土地收益业务时,在会计科目的资产类下设103“财政清算专户资金”和104“土地储备”会计科目。

“财政清算专户资金”用于核算和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出让土地实际上缴“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的土地收入和押金、定金、保证金数额。确认财政清算专户收到土地收入和押金、定金、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收到财政部门的批复冲减专户资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相关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尚未清算的土地收入押金、定金、保证金数额。

“土地储备”用于核算和反映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的土地资产。土地储备机构发生土地成本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宗地决算将“土地储备”结转“事业支出”时,贷记本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已经支付但尚未出让的土地资产。

第四十三条土地收储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土地收储实行宗地预决算制度的特殊要求,分期、分宗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月终了5日内、季度终了10日内和年度终了30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土地收储财务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土地收储财务报告是反映土地收储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财务报表包括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储资产负债表(附表五)、土地收储和出让基本情况表(附表六)、出让土地基本情况表(附表七)、土地出让成本支出明细表(附表八)、尚未出让土地收储成本支出表(附表九)。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土地储备资金筹措、支出情况,宗地收储、出让情况,土地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八条管理费用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附表十)、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管理费用收支执行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及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财务事项。

第四十九条年度土地储备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30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接收县财政、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附则

第4篇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监督是一种执法监督活动,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然而,对于哪些法律法规能够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依据,目前还存在不同认识,尤其是对于已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常有人质疑审计机关是否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能否依据其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这款规定,实际上已经明确上述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澄清认识,解决审计法律适用的实际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由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关于审计机关的组织形式、审计人员、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审计权限手段、审计程序及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具有组织法和程序法的性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被审计单位各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上述各类违规行为的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需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必须适用或者依照这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只规定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未规定相应处理处罚措施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因此,只有在《审计法》中通过对审计监督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才能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许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规范中,都明确规定了某个经济管理部门为其中某类经济活动的主管部门,并且规定由该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单位作出处理处罚,但往往没有将审计机关明确为共同的执法主体。例如《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并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如何进行处理处罚。因此,有人会质疑:审计机关是否有资格依据这些已明确了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正确认识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而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都具有某一特定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一般是结合自身的管理职能来履行的。审计机关不但要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还要监督对这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承担着再监督的职责。由此可见,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监督,与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职能是重合的,而且也是不可避免的。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成为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执法主体。在这些法律规范中之所以要规定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是为了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责任者,避免在主管职责上出现交叉重叠或者空缺。但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审计机关,对各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均具有监督职责,确实难以将其执法主体资格在每个相关法规中加以明确,如果不在《审计法》中概括性地明确审计机关适用审计法规之外的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执法就容易受到质疑,这与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原则不相符,也不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在《审计法》第三条中增加这一款规定,在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的同时,也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不意味着已明确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处理处罚的事项,不再属于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而恰恰表明,凡是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理解修订后《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准确理解把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的含义。具体讲应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审计机关必须向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条对审计机关监督范围作出原则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审计监督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又对审计监督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只能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比如:依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尽管被调查的单位不仅限于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但审计机关却不能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属于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

二是必须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作出审计决定。比如:《会计法》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问题,均属于主管部门管理的事务,不直接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就不能直接作出处理处罚,而应移送财政部门来处理。

第5篇

财务管理与政治的关系在大多数财务管理人员的概念里,财务管理与政治是挂不上钩的。因为财务管理么,就是管好资金,记好账。甚至于少数领导者也有这样的思想。其实,这种思想是不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是有害的。那么,财务管理与政治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任何工作,都是为一定的政治服务的,都要讲政治。财务管理工作当然不能例外。坚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做起:一是财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政治,消除财务与政治关系不大或没有关系的认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学会用政治的眼光来分析和解决财务问题。数字里面能反映出政治问题,例如从招待费、会议费的升降,可以反映出一个机关对廉政的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和机关作风的转变。个体管理费下降了,可能是由于政策上的问题,导致个体工商户数量减少或收入降低,等等,这样的信息反映给领导,就可以为领导决策提供帮助。二是严格执行各项收费管理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收费中的“三乱”行为。三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严格财务管理。四是大力提倡艰苦奋斗的作风,厉行节约,坚决同奢侈浪费等不良行为作斗争。如果不讲政治,就会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犯错误。

收入与支出的关系

收入与支出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支出是目的,收入的实际意义在支出;收入制约着支出。收入与支出的矛盾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从理论上明确收支关系的意义在于,为了支必须收,而收入的困难和限制,要求必须节约开支。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都是经过依法立项和审批的,依法收费,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收费的目的一方面是管理的形式,另一方面是为了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从这种意义上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收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免收费。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该收的费收不上来,其结果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大量流失。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增加收费的力度。对各项收费收入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应当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其经费是由国家财政供给的,它在依法行使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时形成的各项收入,是国家财政资金,其所有权归政府,而不归部门所有,必须按照规定的渠道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截留、坐支、挪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支出,是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的业务支出范围、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和有关装备项目及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并高于一般行政机关的原则,统一核定的。收入与支出是不挂钩的。在当前各级财政都比较困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费普遍不足的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严格依法收费,把该收的钱都收上来,多为国家解决一些困难;另一方面,要多向财政部门汇报我们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争取财政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解决经费问题,并及时足额审批、核拨,以保证各项行政管理职能真正到位。对财政核拨的经费,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开支。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从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入手,严格把关,精打细算,尤其要严格控制“吃”、“车”、“会”、“话”等消费性支出,做到不该花的钱坚决不花,能少花的坚决少花。要少花钱多办事。

财务管理与行政领导的关系

行政机关的财务管理,是在行政领导的领导下进行的。机关的行政领导管理财务的主要依据,与财务管理的依据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与现实中财务收支活动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个别时候领导的意图与财务管理制度可能出现小的偏差。作为一个财务管理人员,如果死抠条条,可能会影响工作,甚至可能给其他方面的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果不顾原则,一味地服从领导,又可能违反财经纪律。应当说,这两种情况都是对领导不负责的表现,也可以说是财务管理人员不称职。怎样理解和处理这一矛盾呢?尽管各种规章制度都是来自于现实的,但成文的条条与活生生的现实是不可能完全统一的。规章制度要遵守,因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完全按条条办理,不顾客观实际,也不是唯物主义表现。正确的做法是,既要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在大的方面不走样,又要尊重客观实际,并在此基础上不断丰富和完善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与领导意图的矛盾,就是上述关系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领导有领导的角度,在处理同样的问题时,领导想的是如何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把事情解决好。而财务人员更多的想法是符合不符合财务制度。如果从当时的大局出发来看问题,也许制度的规定不一定合适。这就要求财务管理人员要顾全大局,一方面要主动向领导汇报,请领导定夺;另一方面要积极灵活地处理好账务,做好详尽的情况说明。当然,如果说个别领导的指示违反了有关法律,决不可盲目照办。要向领导讲清利害,请求理解。否则,应当依法坚决抵制。

财务管理与业务工作的关系

第6篇

一、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8号。

生效日期:2012年4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内容概览:总则、单位预算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管理(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支出管理(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结转和结余管理(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专用基金管理(专用主要包括修购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负债管理(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事业单位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监督(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附则(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废止文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6〕8号)。

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72号。

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内容概览:总则(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靠性、全面性、及时性、可比性、相关性、清晰性)、资产(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负债(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净资产(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收入(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或者费用(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附则(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废止文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

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发文文号:财会〔2012〕22号。

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内容概览:总说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48个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和支出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按月度和年度编报,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和附注按年度编报)、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废止文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

四、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发文文号:财教〔2012〕488号。

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内容概览:总则、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

废止文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0号)。

五、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发文文号:财教〔2012〕489号。

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内容概览:总则、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

废止文件: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1号)。

六、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发文文号:财教〔2012〕第502号。

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内容概览: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

废止文件: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第25号)。

七、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发文文号:财教〔2012〕503号。

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各类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内容概览: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事业单位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

废止文件: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71号)。

八、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发文文号:财教〔2012〕504号。

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各类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内容概览: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事业单位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

废止文件: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553号)。

九、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发文文号:财教〔2012〕505号。

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内容概览: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事业单位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

废止文件: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73号)。

十、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发文文号:财教〔2012〕506号。

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各类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内容概览: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事业单位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

废止文件: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72号)。

十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发文文号:财教〔2012〕507号。

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各类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内容概览: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事业单位清算、财务报告与分析、财务监督、附则。

废止文件: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74号)。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发文文号:财会〔2012〕21号。

生效日期:2014年1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7篇

改革开放30多年来, 我国事业单位所处的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也经历了一系列变革, 与此同时,事业单位财务活动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再具有行政职能和行政收费项目,财政拨款逐渐减少或取消, 资金来源被逐步推向市场越来越趋向企业化, 但与完全市场竞争条件下的企业单位仍不完全相同, 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并得以生存发展, 就必须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在这方面, 我们除了要规范财务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以外,本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 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提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思路与措施。

一、树立明确的财务管理目标

当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被推向市场, 单位的定位即随之发生变化, 过去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定位:非政府、非企业、非营利模式已经被打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性质的变化,决定财务管理目标也必须及时转变。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目标一般为财务收支平衡,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一般为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有着不同的侧重点,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既不同于一般事业单位,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树立明确的适合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目标。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目标的制定,既要有利于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更好的服务, 又要有利于提高单位财务创收能力, 保证单位被推向市场时能够生存、 发展。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目标应明确为事业绩效最大化。这样,既不是定位于收支平衡, 也不是盲目简单地追求利润。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事业绩效最大化为财务管理目标,有利于其被推向市场时, 能够尽快形成独立运作、 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 自我管理的运行新模式, 有利于其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不断创造经济效益。

我单位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专利审查工作, 自2003年起,受专利局委托, 承担对社会公众的、咨询、 费用查询和受理查询等工作,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专利咨询、查询及服务, 为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避免通过电话咨询的社会公众有排队等候的现象,还专门开发了客服咨询系统,通过客服咨询系统,可以统计出每天通过电话咨询的咨询人次及由于电话线路不足导致排队等候的咨询人次、 20秒接通率和5秒接通率的情况, 为此专利局和我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根据咨询工作人员数量, 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相应人工费用, 一开始还可以做到收支相当, 但随着社会公众需求的日益提高, 咨询的工作量和内容快速增加, 人员配备及相应投入成本逐年增加, 到了2009年,咨询工作人员数量也由最初的10多人增加到60人, 与专利局的协议款尽管有所增加, 但也远远不能满足正常需求成本开支, 财务部门经与领导沟通, 考虑到事业绩效最大化这个财务管理目标, 一方面向专利局申请增加了部分合同款, 另一方面又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并重新设计了相关业务流程, 使得仅需50多名咨询工作人员就能很好地完成全部工作。 这样的效果, 既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还能在经济效益方面达到略有盈余。

二、将财务指标与部门目标相融合

一个单位的财务管理, 其实不仅仅是财务人员和单位领导的事情, 只有各个部门和全体员工都参与到财务管理之中, 才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在单位内部,出于管理的需要, 各个部门一般都会有几个主要目标, 部门目标一般也会分解到每个员工的目标之中。 我们需要各个部门在制定自己的部门目标时, 根据部门的特点, 应加入不同的财务指标,将财务指标与其他管理目标相融合,这样, 就将财务管理很自然地融入到单位的日常考核与管理之中,必然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我单位在2010年,由于来自各个方面的竞争不断扩大, 经营遇到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尽快扭转这种状况, 单位领导根据财务部门的建议, 要求各个部门在制定部门目标时,要与财务部门相沟通, 制定出能体现各自部门工作特点的财务指标。最后, 各个部门的目标中都包含有具体的财务指标, 业务部门有营业额等业绩指标, 采购部门有成本控制指标, 人事和办公室有相应的费用控制指标, 财务部门有资金利用率指标,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上下贯通的目标体系。 各个部门有了这些具体的量化的财务指标, 在日常工作中就有了具体的目标和方向, 单位依据这些指标对各部门不断进行考核,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 单位绩效迅速得到了提升,单位的营业收入、利润率等整体财务指标也取得了很好的改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般经营意识不是很强,更需要将财务指标与部门目标相融合,很自然地将各个部门和员工都参与到单位的财务管理之中,在日常的考核与管理中自然地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三、预算编制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

预算管理在明确相关权责的基础上,涵盖制定预算目标, 预算编制、汇总、复核与审批、 预算执行与控制管理,业绩报告及差异分析, 预算指标考核等。预算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部分, 如何运用预算来为自收自支单位财务管理更好地服务呢? 这是我们必须深入考虑的问题。一般事业单位编制预算, 主要作用是申请预算拨款, 但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预算编制的作用则不应仅作为申请拨款使用, 更不能只是为完成本单位或上级布置的工作, 而是要出于经营管理的考虑, 把预算编制深入到每个部门,预算管理的理念也要贯彻到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在 预算执行的各个时期, 也要有相应的分析监督控制手段, 真正做到运用预算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我单位在2007年以前,每年编制预算大部分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主要是为完成本单位或上级布置的工作。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 尤其是经营性业务不断扩大,这就要求我们要很好地运用预算来为管理服务。为此, 从2007年开始,在预算编制的过程中, 不再是财务部门孤军奋战, 而是要求各相关部门人员分工编制预算, 业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技术分析、 市场开发等预算,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成本、培训费等预算,财务部门负责税费、及其他费用等预算,并担负最后的汇总、分析任务, 各部门必须注重相互合作。这样, 在业务开展之前,就已经预算出项目成本支出及经营效益,避免了发生不必要的损失浪费。预算一经确定,要求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而且建立了每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等例会制度,及时反映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对业绩报告和预算指标差异进行认真分析,并跟踪实施必要的控制管理手段,不断改进完善各项支出定额标准,提高预算执行的控制力和约束力, 切实保证了预算执行的程度和效果。

四、推进管理会计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的力度也不断加大, 但单位内部体制和管理模式仍有待改进, 这也就制约了管理会计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推广及运用。 管理会计是现代企业会计的分支, 是同现代企业管理相适应的一门新兴的会计学科。 管理会计的许多信息来自于财务会计的有关报告, 实际上是财务会计信息的再加工,管理会计就是利用这些会计资料对经济效益进行预测、 决策的。 通过推进管理会计的应用, 有利于帮助管理者制定单位长期计划, 指导和控制当前的经营活动,在内容的提供上可以更为详尽, 有较强的针对性, 不受会计原则的约束, 不是用特定的凭证账簿, 也没有统一规定的报表, 一般可根据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计算和分析, 随时向管理者提供信息,大大拓宽了会计的管理职能。 但推进管理会计的应用对财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单位2008年承接某项数据加工项目, 拟设立某处来完成此项目。 财务部门按照管理会计的方法要求项目负责人对此项目进行立项, 提供对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项目产品的市场分析、 员工数量、构成和来源、 投资估算等内容。根据立项报告, 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 计算项目的相关现金流量、内含报酬率等,并将评估指标与可接受标准进行比较, 提出项目改进方案,分析非财务因素的影响等。 通过立项报告与财务评估, 单位管理者对项目情况就有了全面、具体的了解, 项目是否可行, 占用单位现有资源的程度, 收入与成本如何配比, 最终如何达到预期的收益等, 这样就避免了盲目决策, 提高了决策的准确性。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刚刚步入市场, 在市场竞争中经验不足,更应注重管理会计的应用, 提高其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从业务流程理顺财务关系,从业务源头规范财务管理

第8篇

高校财务如何才能保持正常的长时间持续发展,如何配合审计在高校中的有效工作,主要离不开校内完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高校的发展与规划,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有效执行对高校的发展尤为重要,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目标的制定也为高校制定长期战略发展目标提供可靠的合理保证。

一、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高校财务管理的有序发展离不开适合自己的规章制度,财务内部控制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规章制度,高校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内部控制的基础,而如何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关键问题。首先,必须要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并与之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又科学又严谨的经营管理循环体系,例如要制定相关的《高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校管理制度》等。其次,关注新的制度的出台,不断修正完善内部的控制机制,例如,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财会〔2012〕21号文件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于2014年1月1日实施。该《规范》共有6章65条,分为总则、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附则。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和高校的制度还是有很多地方是一致的,新政策的出台高校必须考虑到旧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依然满足新的《规范》制度,及时进行调整与之相适应。最后,高校应根据师资力量,部门设置,专业特色等实际情况来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二、加强高校财务工作内部控制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12月19日,以财教〔2012〕488号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校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预算管理是高校内部控制的基础,主要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加以实施管理,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的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学校要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基础的预算。在高校内部控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是收入支出管理,学校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主要用于人员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而收入支出怎么控制呢?主要是通过五个步骤:即签发、授权、执行、核准、记录。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账目管理,逐笔记载各项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的支付,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高校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还要加强结转和结余管理控制、专用基金管理控制、资产管理控制、负债管理控制、成本费用管理控制、财务清算控制、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控制等等。

第9篇

论文摘要:事业单位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本文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现行乡、村财务管理存在着条块分割、“村帐乡代管”流入形式、预算约束不严等问题,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乡村财务管理模式,有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有利于 农村 税费改革的持久深入。

一、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浅析

(一)会计集中核算简述

会计集中核算是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岗位取消,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单位保障”的运作方式。具体要求是将个单位的资金核算和资金的收付均集中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取消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取消各单位的银行账户,按核算单位建立二级账户,分户核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资金来源渠道不变;统一由一家银行工资,统一资金审核标准,统一报账程序,统一银行账户,统一会计档案管理;把会计集中核算与预算内外资金统筹、银行统一工资、政府采购、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政府机构改革有效结合起来。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和实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基础,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和务实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133229.Com但是实践中事业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开展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问题改正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问题

1、思想认识偏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改变了过去“单位批单位报”为“单位批中心报”。会计集中核算推行前,事业单位支出只要单位领导“一枝笔”就可以报销,集中核算后,事业单位领导签字后还需要中心总会计审核后才能报销。单位里的每项开支都经过严格审核,超标的、不规范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以后,一方面,有些事业单位领导认为报账会计工作并不重要,有无会计资格证和有无财务工作能力无关紧要,报账会计随意任命,导致单位报账会计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有些事业单位会计机构撤销后,对报账会计的待遇和地位不予肯定,报账会计的工作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

2、管理方式简单化。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中心1人管10多个或更多单位的账务,大厅式的工作模式,难以对统管事业单位实施全过程的会计监督,表现在支出的合理性,发票的真实性难以把握,从而造成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分离,失去了实地实施监督的优势,事业单位报账时,会计中心难以对单位的报账员送来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只能根据票据来判断,主要有:一是看单位报账发票手续是否完备;二是看票据是否规范合法。只要手续完备,票据合法有效,无论反映 经济 内容是否真实,都必须报销。会计中心忙于报账、结账和记账,而无法顾及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会计监督职能难以真正实现,监督流于形式。

3、资产监管不到位。会计中心监管的重点应是单位的财务收支,而目前会计中心仅监管了支出,对各事业单位的收入监管尚未介入。实行票款分离,按规定收费收入返还的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收入,单位自己建立台账,与会计中心相分离,这就形成了收入票据在国库,支出等会计档案在会计中心,事业单位的会计资料的完整性被破坏。同时,会计中心只具备核算功能,而财产清查由单位实施,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中核算中心,实物由原单位进行管理,账实不符,账外资产流失现象也时有发生,致使会计中心账与事业单位实物不符。

4、会计核算中心与财政部门对接缺陷。会计核算中心主要负责大量的会计核算,并未直接参与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工作,因此对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督政策的变化和重点无法及时掌握,这样会计核算中心就没有能力和条件真正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在专项经费拨入时,有些单位混淆不清,会计中心又不了解,造成单位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核算失真,形成专项资金“跑”、“冒”、“滴”、“漏”,支出效率不高。而财政部门认为事业单位统进了会计核算中心,放松了财政监督,形成了新的监督漏洞。

(三)事业单位完善会计集中核算模式的相应对策

1、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收付的相互融合。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是财政部门公共财政改革的两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会计监督,有利于财政资金统一调度,降低财政资金的运行成本。会计集中核算的顺利实施和稳健运行,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及会计信息的可利用性,有利于对单位收支情况的全面了解,保证单位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2、强调事业单位作为预算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和财务管理职责。会计集中核算并没有取消单位的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仍然是事业单位本身。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只是改变了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并没有剥夺单位的财务管理权。会计核算中心拿走的是日常核算业务,但事业单位的独立核算性质不变,财务管理形式不变,收入的组织和支出的安排不变,制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单位收入、控制经费支出仍然是事业单位自己的事情。

3、强化预算管理,建立一套 科学 的公共支出预算管理体系。要进一步推行预算管理改革,制定科学和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早编、细编预算,通过提前编制预算,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使预算细化到各个部门及各个项目,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事业单位所有的财政支出到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相应的科目列入预算,预算一经审核批准,财政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按预算执行;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实行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并追踪问效,切实强化预算管理,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4、完善内外监控制度,杜绝内部腐败。必须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制约机制,防范风险。每一笔支出都应实行事前审核,核对金额,在保证凭证真实、准确、合理和合法后,才能通知银行付款。要按照“管得住、行得通、效率高”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大额费用的审批制度、超指标审批制度、超用款计划审批制度、大额借款审批制度及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提高单位财务的透明度,让社会和群众来监督,形成监督合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完善财产管理机制,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财政部门要严格界定固定资产范围,使会计中心能够统一固定资产入账口径;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健全固定资产账务审核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做到入账时有验收,领用时有登记,保管账与实物一致;落实固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制度。事业单位的领导首先要克服“重钱轻物”的思想,要安排专人对单位财产的管理。会计核算中心通过定期全面清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和单位财产管理员进行对账,及时掌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各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大对事业单位财产物资的检查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6、事业单位应明确经费开支标准,规范经费支出渠道。尽快制定一套统一的和切实可行的经费支出标准,统一执行,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事业单位在费用支出上互相攀比和滥发钱物的现象。实践证明,尽管目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但在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改变会计核算方式、预算执行情况控制等方面都已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我们应充分认识集中核算改革的重性。明确会计中心作为预算执行机构的地位,以预算执行为主要任务,转变工作职能,理顺内外关系,尽快从以财政集中收付制为主要形式的会计核算中心改革,向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制过渡。

二、乡村现行财务管理模式浅析

现行的乡村财务管理模式对维护基层政权稳定,促进农村经济 发展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乡村资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财经纪律,整顿经济秩序作出了一定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随着加入wto,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现行财务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要求。笔者认为必须对现有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乡村财务管理新模式。

(—)现行乡村财务管理模式必须改革的客观性

1、财务管理的收支范围和对象发生了变化。

财务管理是有关资金的筹集、投资和分配的管理工作,财务管理的对象是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主要内容是筹资、投资和投资收益分配;主要职能是对资金循环和周转的决策、计划和控制。乡村财务管理是对乡村有关资金的筹集、投资和分配的管理,财务管理的对象则是乡村的国家资金和集体资金的收支活动,通过预算、决算及监控等手段对乡村财务收支进行管理。

第一,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乡村财务收支范围中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如:①农业税、农业附加税、特产税、乡统筹;②农村 教育 集资及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③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中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负担项目;④村提留;⑤屠宰税;⑥义务工、积累工的以资代劳款。

村级财务支出范围包括:①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及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发放;②玉米良种补贴资金发放;③能繁母猪补贴;

第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等收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逐步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2、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教科书费。3、给予寄宿生生活补助。4、给生活困难的贫困学生生活补助。5、学校教育经费按学生人数确定,由县财政局审核拨付,财政所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度。

第三,村级办公经费由财政统一拨付,纳入村帐乡管账户,实行报账制度,村干部工资也由财政统一发放。乡村管理资金总量发生变化。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减轻农民负担,通过税改后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乡村财务收支总量大大减少。

第四,现行乡村财务管理依据的 法律 法规相同。现行乡村财务管理虽然管理部门不同,但都必须遵守《会计法》,都必须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因此改革现有模式,不会与现行主要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不会改娈资金的性质,只是对部门职能的调整,可进一步完善乡村财务管理体制,贯彻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综上所述可知,原有的乡村财务管理模式己不能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深化改革势在必行,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精减机构和会计人员,减少行政成本,减轻农民负担。

2、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提供了依据。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陕西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乡镇财政机构具体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工作。”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财政所主要职责之一是:“指导和管理乡镇各行政事业和 企业 及其他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帮助和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务会计基础工作。”《〈陕西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释义》对第九条第二项释义规定“这里既包括乡镇财政机构对乡镇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进行管理,又包括对村级会计工作进行指导。”财政部关于《村合作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第七条规定“村合作组织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乡财政所在乡村财务管理中的领导地位。为乡财政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试行委派会计和会计集中核算同时还是贯彻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精神,朱鎔基同志在于2000年九届全国人民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推进会计委派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进一步加强乡村财务会计监督的需要。

(二)现行乡村财务管理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表明必须改革。

现行乡村财务管理模式为:乡本级财政管理实行原体制财政体制,乡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二无一统”归口乡财政所统一管理;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村帐乡代管”模式,归口乡农经站管理,其他县垂直管理的单位财务收支归县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模式,如派出所、学校等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乡村财务管理模式也得到某些完善,但改革还不系统,许多根本性问题还未根本改变,特别是与农村税费改革相适应的乡村财务管理模式还有相当距离,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体制不顺,条块分割,不利乡村财务管理。对乡村的财务管理系统不统一,出现了两个部门管理,即乡财政所和乡经管站,而这两个部门分别归属县财政局和县农经局分别管理,这种现状造成对乡村财务管理不能形成统一领导而形成条块分割。长期以来乡财政所与乡农经站对村级财务管理各自为政。为了各自利益,凡对本单位有利的争着管,无好处的互相推,甚至互相扯皮,形成对村级财务监管盲区。县业务主管局对县到乡垂直管理站所的财务,由于面广管理难到位,加上乡级无权对这些直管单位进行有效财务监管,形成资金运转无约束,致使财务混乱,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村帐乡代管”流于形式,不能起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作用。“村帐乡代管”的工作由乡农经站负责。由于他们人员少,业务素质不高,如无 会计 证上岗现象仍然存在,这必然造成会计业务操作不规范;管理经费无正常渠道,主要靠收取村级财务审计费和代理记帐服务费来维持运转,在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中不敢坚持原则,怕得罪村干部断了自己的财路,造成违纪违规现象,如白条列收列支现象常常发生,坐收坐支现象严重,大多数村把当月收入花掉后再到管理中心报帐,管理中心只是将收支整理后分类记账、编报表,成了村里的记账员,财务管理职能严重弱化。由于村干更换频繁造成会计人员也更换频繁,会计人员交接不及时、不合规,造成离任几年后不交账也无法审核,村级无证上岗的会计就更多了,会计基础工作很不规范。

第三、乡级财务支出预算约束不严,年初预算人大会通过的只到大项,无细项。具体执行时还是领导说了算。在执行上绕过人大监督。财政预算成了一纸空文。村级财务收支基本无预算。

第四、村级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乱收乱支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如乱发乱补现象无法杜绝,白条列收列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常常发生,原始凭证审核审批不规范,记帐不日清月结、报表不及时。以上问题充分说明,目前乡村财务管理模式不转变,问题还将继续,甚至造成乡村财务管理混乱。

(三)深化改革,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1、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统一管理,分户核算原则。集中管理会计业务,是指乡村财务管理必须归口乡财政所统一进行管理,这是现行 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这有利于防止乡村财务管理各自为政,政出多门而造成的混乱。成立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乡村财务会计工作;分户核算则是指在各单位分别承担 经济 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分别核算各单位财务收支。

〔2〕坚持物质利益原则。实行乡村财务收支归口管理时要确保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不变、财务自主权不变,调动他们依法理财的积极性。

〔3〕坚持经济核算原则。各单位在安排财务收支时必须认真审核其合法性,讲究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

〔4〕坚持预算、决算管理原则。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必须编制预算,要经乡人大会批准后才能执行,其执行情况和及结果必须经乡人大会审核批准;村级财务收支必须编制预算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才能执行,实行民主理财,执行情况及结果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审核批准。

2、集中会计核算改革必须改善的外部条件。

〔1〕法律环境。乡村财务归口乡财政所管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还缺少法律法规明确支持。例如:虽然《会计法》、《〈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释义》以及《财政部关于〈村合作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明确规定财政所在乡村财务管理中的领导地位,但与省农办、省财政厅、省 农村 税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中规定村级会计人员必须接收县乡农经部门管理考核、集体资金必须由农经站监督管理相矛盾,因此要完善乡村财务管理模式还需要取得法律法规更进一步完善,争取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

〔2〕人事环境。由乡财政归口管理村级财务、涉及到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变动、涉及到农经部门的部门利益,如果乡村财务归口乡村乡财政管理,那么农经部门部分职能须调整,随之就有人员的去留;部门阻力很大。如果农经站这项职能与财政所的职能合并,人员可部分分流到财政所,专职负责农村财务管理、阻力会减小,成功希望比较大。

〔3〕经济环境。农村税费改革后,阻断了村级组织向农村乱收费,以前向农民收费项目已取消,只能收取一事一议费及共同生产费,还须由村民同意按实收取,就连筹资筹劳款,从2002年起须三年内逐步取消。所有收费必须使用财政所专用收据,由财政直接控制,村级经费来源由乡财政转移支付,而且现在向农民收费的政策、项目、标准,实行公示到村,加上报纸、电视、广播广泛宣传,减负政策人人知晓。乡村两级加重农民负担的可能性减弱。村级财务归口乡财政管理的外部经济条件己经成熟。

3、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财务管理的理想新模式。

财政统管是会计集中核算的特点: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对乡村财务管理的要求,对乡村财务管理推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新模式。

〔1〕实行乡财政统一管理。在乡财政所成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对乡村两级财务实行统一办理资金结算、统一办理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会计档案。根据乡村两级的不同性质设两个会计岗位,一个负责乡属站所办的财务会计,一个负责村帐乡代管的财务会计。取消乡属单位及村级的会计和银行帐号,乡属各单位及村级只保留一个报帐员,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同核算中心联系,实得报帐制。

〔2〕实行分户核算。在坚持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不变、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分户核算。

〔3〕实行会计业务集中核算。凡属乡村两级所有资金都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管理对象,统一设置资金专户,凡乡村两级所有资金收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乡村两级财务支出由财政专户划拨结算中心,中心办理资金结算。财务收支、分户实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决算制度,所有收费票据由财政所统一管理。

〔4〕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措施。如健全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村级民主理财制度及资金预算、决算制度等。

综合起来看,这是一个集会计、监督、管理、服务为一体的乡村财务管理新模式。它规范了乡村两级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了会计质量,有利于对乡村财务收支进行全过程监督,减少违纪行为,提高了资金效率;精减了会计人员,提高了工作效率。

参考 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