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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2-10-21 21:10:43

国际劳工标准论文

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国家间的贸易关系已从“物”的层次扩及到“人”的范畴,国际竞争的焦点也从经济领域转向社会领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条款问题逐渐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争执的焦点之一,其核心是是否应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权利等社会问题挂钩,这势必将会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论文关键词】 劳工标准 国际贸易 社会条款 近年来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一直要求将“劳工标准”作为新一轮WTO谈判的议题,发展中国家对此一直持反对意见。尽管南北国家对待劳工标准的态度有很大不同,但就目前形势来看,将国际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系已成必然趋势。 一、西方发达国家要求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原因和实质 随着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市场出口能力的增强,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竞争力的增强,发展中国家出口品对发达国家市场及其传统出口市场造成冲击,同时,发展中国家相对丰富的劳动力还吸引着发达国家技术与资金的流入,这被一些发达国家看成是其国内失业加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这种背景下,南北劳工标准矛盾更加突出。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低劳工标准下生产的产品对其构成了“社会倾销”,因此要求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亦即制定统一的劳工标准,将其纳入多边贸易协定,通过国际贸易的互动关系,由贸易制裁、报复等手段达到促使未能遵守劳工标准的国家改善的目的,从而制止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同时他们认为“核心劳工标准”是人权的一部分,各国不论经济发展水平如何都应遵守。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行为,其实质是利用发展中国家较低的劳工标准,以贸易制裁为手段,抑制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东南亚国家在世界贸易中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转嫁发达国家广泛存在的社会危机,以保持其社会的稳定和满足某些集团的利益。社会条款的出台其实是改头换面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树立的新的所谓“蓝色贸易壁垒”。 二、我国应采取的立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政府一贯主张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对劳工权利的保护,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国家、社会和企业不容忽视的历史责任。国际劳工标准的执行将会极大地促进社会稳定,虽然短期内会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一定消极影响,但是对劳工标准问题的强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是具有进步性的。而且,劳工标准问题长期处于世贸组织规则体系之外,反而会导致发达国家采取更多的单边劳工壁垒措施,实则对具有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不利。但是,由于各国生产力水平和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目前制定一个统一的、国际认可的劳工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行不通。劳工标准全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中国应在平等和广泛的基础上,坚决抑制和反对在未形成任何原则的情况下把劳工标准问题塞进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做法,更不允许在发达国家操纵的情况下形成所谓的“国际劳工标准”。我们应当客观地看待劳工标准问题,既要争取国际话语权,又要适时适度提高劳工标准,这样才能减少贸易摩擦,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1.增强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问题上加强对话,达成共识。同时,与发达国家进行沟通协调,在逐步提高劳工标准问题上达成谅解,制定综合性方案和阶段性对策,允许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采取阶段性的逐步标准化安排,缓解矛盾,增进交往,促进我国劳工标准的逐步提高。 2.积极参与世贸组织就劳工标准等问题的谈判,利用世贸组织成员国身份,对与我国有切身利益的劳工标准的制定及实施施加影响,使我国的经贸利益体现在多边协议中。 3.积极研究国际劳工标准问题和“社会条款”的内容及其运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工立法,使之与国际相关法律接轨。同时要切实改善我国劳工状况,加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4.加快我国企业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内产业升级换代,尽快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转向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摆脱在低档劳动密集产品出口上与它国过度竞争,贸易摩擦增多的局面,从而在国际市场上争取优势。 5.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积极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参加SA8000等国际认证体系。如今SA8000已经成为企业通往国外的“通行证”,因此,我国企业切不可坐以待毙,必须顺 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这一不可逆转的趋势。 四、结束语 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加强保护劳工权益,这与我们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并没有本质差异。目前劳工标准一步步走进世贸组织已是事实,我国既要反对那些无视各国发展现状,依靠经济和政治强权单方面向他国推行本国劳工标准的做法,又应积极与各国协商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途径,只有这样,才能逐步缩小南北劳工标准差异,提高劳动者福利,在全球化进程中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平衡,达到南北达国家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刘铁民:我国实施国际核心劳工标准面临的形势与应对措施[J].劳动保护,2002,(6) 常凯:WTO、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障[J].中国社会科学,2002,(1) 缪剑文:世贸组织劳工标准之争及其法律评析[J].国际贸易问题,1998,(12) 沈根荣张维:国际劳工标准问题及其最新进展[J].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2004,(3) 陈丽丽:国际贸易——劳工问题的历史、冲突和应对[J].国际贸易问题,2004,(7) 王冉冉:试论WTO议题新焦点“劳工标准”[J].对外经贸实务,2000,(4)

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2

论文内容摘要:wto制度的调整对象能否扩展到“贸易与劳工”问题至今尚有争议。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对市场份额的占有,积极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劳工组织对劳工标准的推行配合下,在wto体制内提出贸易和劳工议题。从多边贸易体制本身来说,wto已经为贸易和劳工问题的解决留下了制度空间。从发展态势上看,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都将对wto贸易和劳工议题的谈判产生重大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实体规范对国际经济关系表现出愈来愈广泛的规制,它触及到传统贸易之外的一些领域,而国际福利标准即劳工问题,也是将影响现行wto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之一。wto内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劳工标准本是一国国内劳动法规范的范畴,是一国国内为保护劳工的权益而制定的最低保护标准。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是迄今为止在制定国际劳工标准方面最具权威的组织。

wto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的争论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将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是因为一国劳工标准过低会降低一国生产者产品的生产成本,如果该产品出口,就会在价格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从而影响到国外同类产品的销售。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狭义上应该指与贸易利益相关的劳动条件标准,它包括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环境、福利待遇等,广义上还包括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消除剥削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国际法范畴,常以协议、宣言、宪章、公约等形式为载体。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来源。当然,联合国和其他组织通过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宣言和决定中的有关规定也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

有学者提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关税已经大幅度下降,一些传统非关税壁垒也在逐步地被消除。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正利用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的差异,构筑一种新型的、更为隐蔽的国际贸易壁垒——称之为“蓝色贸易壁垒”,也称“劳动壁垒”或“社会壁垒”,这种新型的壁垒就是以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为内容。因此,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中,国际劳工标准也就成为与贸易相关的一个问题,并一直是成员间争论的热点问题。

(二)wto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争论的历史与现状

贸易和劳工关系问题的发展历史是同经济全球化进程联系在一起的。从国际层面上来说,美国是最早将劳工问题与贸易挂钩,并一直致力于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确立劳工标准的地位。1947年在美国的推动下,《哈瓦那宪章》第7条引入劳工标准条款,但由于美国没有批准《哈瓦那宪章》,引入的劳工标准条款也因此而徒劳。此外,美国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中提出国际劳工标准问题,都因发展中国家的抵制而未能实现。

1993年“乌拉圭回合”的马拉喀什会议,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在多边贸易规则中增添“社会条款”,要求将劳工标准问题写进马拉喀什部长会议宣言,试图将这些社会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但也无果而终。不过,马拉喀什部长会议虽然在宣言中没有涉及劳工标准问题,但同意将这一问题交给未来的wto讨论。

1996年在wto成立后的首届部长级会议——新加坡会议上,美国再次将以劳工状况和劳工权益为核心内容的劳工标准作为大会的议题,最终在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将“劳工标准”列为其中一项内容,这表明发展中国家认可“劳工标准”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并承诺予以解决。此外,“劳工标准”列入宣言也意味着wto认可劳工标准,这就为后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劳工问题的争论埋下伏笔。

1999年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由于受会议场外的劳工组织游行示威的压力,美国政府在会议上态度强硬,坚持将劳工问题纳入wto的管辖,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立场的严重分歧,导致谈判失败。

2000年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第10届大会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的矛盾更加尖锐,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问题上达成共识,一致拒绝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并强调团结合作,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也强调他们之间立场上的统一,并进一步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

2001年开始新一轮的多哈回合谈判,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为避免破坏多边谈判,在多哈部长宣言中没有再提劳工标准问题。就此,劳工标准在wto的争论告一段落。

wto贸易与劳工标准之争的原因分析

(一)世界市场份额之争

国际劳工标准的提起与wto的谈判所形成的关税壁垒减少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wto通过谈判所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成员间关税的不断降低,它所带来的世界贸易格局的最大变化就是:虽然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总额中依然占有比较高的比例,但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在国际贸易总额中的比例也大幅度提高。这种变化体现了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国际市场占有的份额逐步提高。但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以较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客观现实。这种以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换取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实际上并没有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绝对优势,却反而使发达国家感到不安和焦虑。他们将国内经济的萧条、工厂的破产、失业率的提高归咎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进口,认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冲击了他们的市场。

因此,在wto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千方百计试图通过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施加障碍,非关税壁垒得以频繁运用。其中,劳工标准被发达国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工具之一试图加以运用,其目的是为了对本国市场给予贸易保护,希望通过这种保护手段来解决国内经济和失业问题,并保证自己强势的市场独占地位。

(二)国际劳工组织对贸易规则制定的影响

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与国际联盟同时建立。它曾经是国际联盟的一个自主组成部分。二战之后,国际劳工组织于1946年5月同联合国达成协议,接受联合国的领导。国际劳工组织在同年9月举行的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修改了章程,正式成为联合国所属负责劳工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截至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已有175个会员国,共制定了184项公约和192项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宣称在其章程中规定的目标和宗旨,是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为此,它主张应采取各种措施,以便达到充分就业和提高劳动与生活标准,使工人享有正当权益。

为实现其目标和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其中劳工公约分为三种:核心劳工标准,共8项公约,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等;劳动专业类公约,包括促进就业、社会政策、劳动行政、产业关系、社会保障等;针对特定对象的公约,包括关于妇女、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家庭工等特定人群的公约。

虽然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对国际劳工保护方面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国际劳工公约的制定特别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是以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和需要为基础,所以劳工标准偏高,与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的实际需要不相符合,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很困难,因而公约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监督、审查的重点。即使如此,发达国家仍然认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工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威力不够强大。因为有关劳工标准主要通过建议方式执行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而且只能通过合作而不是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监督方式来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如定期发表报告以对各成员国劳工状况进行评估,调查侵犯劳工行为并报告。但是国际劳工组织对成员国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却无法制裁,所以,发达国家主张将劳工问题纳入wto,就是为了能够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改变国际劳工组织下劳工公约的“软法”特征。

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劳工标准迄今也未被正式纳入wto议题,但是毕竟在劳工和国际贸易的关联性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达成了共识,只是在两者联系的方式和时间上有着极大的分歧。由于劳工标准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受许多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而wto作为一个多边贸易组织,它不可能将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劳工公约都吸纳到条款之中来。但是可以预见的是,未来wto的贸易与劳工问题的谈判,就劳工标准而言也一定是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基础上,考虑各国社会、经济、法律、历史的各方面因素,建立一个多层次、适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劳工标准。

此外,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来看,国际劳工组织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wto是游离于联合国之外的一个特别组织。但是,在规则的谈判上,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包括其他国际组织已经形成的公约,对wto规则的制定影响甚大。这一点可以从wto对知识产权领域的规范中略见一斑。在wto将国际贸易体制的调整范围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独家履行着其职责。但是,当wto的工作范围扩展以后,wto就将原本由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处理的对象纳入到它自己的体系中来。据此,可以预见wto与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标准制定中的合作也将存在,合作的方式之一可以像wto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合组织等的合作那样,国际劳工组织在wto机构内享有观察员的身份,并对wto的贸易与劳工的相关规则的制定起到重大影响。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企业全球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使命,作为一种国际普遍认同的理念,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为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是对传统经济学理论的一种突破。按照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赚取利润是其唯一的目标,也是唯一的责任。这是传统经营环境下基于投资—生产—销售—赚取利润的单向循环的经济环境对企业的经济责任的认识。然而近年来,这种传统经济理论即“股东中心主义”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利益相关者”理论在社会上的影响却日益增大。

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关注社会、经济、环境等问题,要求实施企业内部的生产守则,并遵守守则中所包含的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此外,发达国家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中,通过生产守则推行责任认证,这类生产守则主要包括英国的“道德贸易基本守则”,欧洲的“洁净衣服运动”发起的“成衣公平贸易约章”,美国“国际社会责任”组织发起的“社会责任8000”(sa8000),美国“公平劳动协会”通过的“工作场所生产守则”。这些守则以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础性条约”为蓝本,以国际自由工会联盟于1997年12月通过的基本守则为基本框架,引入了独立认证的原则与机制,引入了工人以及第三方表达意见的机制,建立了改善违法守则规定公司状况的补救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及所造成的以劳工问题为中心的新社会经济问题而形成的。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全球推广中,wto各成员内部的企业在经济全球化中为顺应发展,观念上必然要革新,这就为wto贸易和劳工问题的谈判做好各成员内部的准备工作,使得各成员在应对该问题的谈判时,减少来自国内企业的压力。但是,倡导的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传递一种信号,代表着企业行为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正式纳入法律体系之前,对企业的这种社会责任要求,更多的是“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它靠的是企业的自律。如果将来在wto法律体系中,加入劳工条款,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就会变成法律责任,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要求。这也正是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目的。现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在各自国内相继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立法,并通过各种举措予以积极推动。因此,发达国家将企业社会责任广为宣传并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之时,离wto贸易与劳工问题谈判成功的目标也就为期不远了。

贸易与劳工议题在wto的发展态势

(一)wto现有的规定

从wto各协议的规定来看,并没有直接对劳工问题进行规范。但在协议中有一些与劳工问题有关联的零星的文字。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条款:

第一,《gatt1994》第20条第5款的规定。这是被人们认为与劳工问题最具密切联系的条文。《gatt1994》第20条是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般例外,其中该款规定“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根据该款规定,各成员对监狱劳动产品的进口可以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二,《gatt1994》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根据该款的规定,在劳工问题上,一项产品的生产如果因不符合劳工标准和条件,那么,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或健康,该款赋予wto成员可以对该类产品的贸易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该协定的开篇中就提到“承认其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应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的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为此,wto为实现此目标理应在提高劳动福利和其他劳工问题上有所成就。

第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前言中表明了该协议的宗旨是鼓励制定和采用国际标准和认证制度,要求各成员方采取的技术法规及标准不致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协议承认各成员方有权为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而采取技术标准措施。在劳工问题上,将劳工标准作为技术标准措施而在wto推行,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

第五,《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这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第一个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多边规则。该协定包含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形式,对劳工的流动形式进行了规定。与gatt相比较,gatt规范单一型态的商品跨国贸易,而gats规范四种型态的服务提供,包括服务、消费者服务、生产者服务等跨国移动。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成员域内的劳动立法和国际劳工标准产生影响。

从上述规定看,劳工问题在wto的规定比较零散和抽象,但是就法律层面而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gatt1994》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已经为劳工标准的入世提供了制度空间,但是,劳工问题入世的范围和形式,还有待所有的wto成员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共同商讨。

(二)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对劳工议题的影响

wto作为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活动在国际社会体系中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在wto体制内,利益平衡的可能性、与国际经济关系广泛联系的可能性及其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使wto也成为其他领域(如环保、竞争、人权包含劳工权利)的合适论坛。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工资水平的差异,因此,wto若引入劳工标准问题将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这就会削弱发展中国家的决定性的比较优势,导致其竞争优势的丧失。而发达国家在wto中始终坚持引入劳工标准,其贸易保护的目的昭然若揭。因此,发展中国家认为在劳工问题上,国际劳工组织是这个问题合适的主管机关。

诚然,劳工问题在wto体制内的讨论,自1947年的《哈瓦那宪章》开始直至2001年的多哈部长宣言,始终没有结论。但是拥有悠久历史和重要地位并制度性的维护雇员、雇主和政府利益的国际劳工组织在规制最低福利标准方面却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国际劳工组织各种单行公约的成员标准的差异,其效果和目标的实现上仍存在不足。特别是其通过建议方式执行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方式,使得各国对其公约和建议书的态度只是一种认可和期待,如果在国际劳工组织中将最低福利标准通过贸易制裁的方式实现,那么也会像在wto内讨论劳工问题的结局一样,会给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带来停滞。

但是,以上局面到了2000年有了一定的改变。由于发达国家在wto体制内引入劳工标准的失败,他们把努力的目标转向了国际劳工组织。在2000年的一次会议上,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3条制定了一项决议,该决议将成员在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的义务部分地转化为强制性,对成员违反禁止劳动公约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取消关税优惠、宣布其政府成员的入境限制、减少外交往来。

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标准上的工作进步,对wto将产生极大的影响。从法律层面来说,在新加坡宣言中,承认国际劳工组织是处理劳工问题的有权组织,并指出了wto和国际劳工组织应彼此合作。wto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第5条第1款中也可找到法律渊源。第5条第1款规定:“总理事会应就与职责上同wto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合作作出适当安排”。此外,wto将越来越多的其它国际组织列入其观察员名单,包括贸易与环境、经济发展、人权、劳工等问题。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问题上的成就将为wto对贸易和劳工问题的协调起到示范作用,对此,我们不得不保持关注。

(三)区域贸易协定对wto贸易与劳工议题的影响

wto对劳工问题的讨论在1999年美国西雅图召开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之后被搁置起来,在多哈部长宣言中没有再提劳工标准问题,至此,劳工问题在wto的争论暂告一段落。但是,发达国家并不甘休,他们在wto体制之外大肆推销他们的劳工标准,如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北美劳工合作协定》作为其附件,在该区域内率先将劳工问题纳入调整范围,这是美国坚持不懈的结果。紧接着美国在和约旦、新加坡和智利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中,劳工问题都纳入协议的范畴。此外在发达国家中,加拿大也紧随其后,在其与智利、哥斯达黎加的自贸协定中都规定了劳工标准的内容。欧盟作为劳工标准的积极推动者,在其双边和区域贸易谈判的议程中,也都列入了劳工标准的内容。

发达国家通过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问题,推销了他们的价值观,在区域范围内实施有利于自己的贸易政策,同时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形成的区域集团力量,增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影响力,并将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取得的劳工问题的成果输送到多边贸易体制。随着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对外区域贸易协定的增加,在未来劳工问题上的谈判中,wto面临的将不是分散的、单个的成员彼此之间的利益博弈,而是几大区域集团和发展中成员的利益的较量。因此,区域贸易协定中劳工问题的协调对wto劳工问题的谈判将产生深远影响。

结论

劳工问题纳入wto的管辖范围是极具可能性的。发展是wto追求的最高目标,对wto规则、建议或者政策的检验不应该只看它是否“扭曲了贸易”,而更应当看它是否“扭曲了发展”。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一个新议题在wto的态度都应当以发展为衡量的唯一标准,贸易与劳工问题也应如此。当然,任何一个议题纳入wto,都应当与wto权限和范围相吻合。我们反对将wto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反对将与wto的宗旨和职能不相关联的议题强行纳入管辖范围。此外,在wto的议题谈判中,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由于各国经济、历史和文化的差距,wto作为一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安排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且正是因为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才会出现一些关于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等安排。从某种角度上讲,任何不适合的但又不违反wto原则的条款都可以商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这是现实的需要,而不是仅仅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作出让步。

参考文献:

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3

关键词:国际劳工标准;国际贸易;影响;实质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概念

劳工标准,是指有关劳工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则,一般说来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法基本原则方面的标准,如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同工同酬、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就业歧视等;二是劳动基本条件方面的标准,如劳动工资、劳动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等因素的不同,各国的劳工标准并不一致。而不同的劳工标准,意味着不同的劳动力成本,意味着相关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LO)一直致力于建立一系列“劳工标准”来规范劳工条件,提高工人经济和社会权利。ILO指出:“任何国家,如果未对劳动力采用人道主义条件,那么这将成为其他国家在寻求改善本国劳工条件道路上的障碍。”

所谓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归纳西方的主张,即是在“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内对各国实行统一的、最起码的劳工标准”,也即要求在工资、工时、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的国际标准,以让世界各国共同遵守,从而实现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

二、劳工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

1.积极影响

劳工标准问题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其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工标准问题的提出和不断发展,使世界各国存在的侵害劳工权益的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出口部门工人的劳动和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对于工人权益的维护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其次,国内生产企业因为对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工厂劳工条件的改善而巩固了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获得了稳定的客户源,从而促进了企业产品长期出口的增长。此外,国内企业还因为改善劳工条件而在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企业形象的改善等方面颇有获益。

2.消极影响

相对于其积极影响,劳工标准问题对于国际贸易发展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更令人关注。

(1)影响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

当前,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普遍较低,这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国际和国内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的多种因素造成的。因此,如果发达国家一意孤行地设立过高的国际劳工标准并将其与国际贸易挂钩,那么劳工标准将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利用的有力工具,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构成巨大威胁,从而影响到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和世界经济的协调发展。

(2)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

各国都努力提高本国劳动标准,保护劳动者权益。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对劳工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差异是无可厚非的。劳工标准属于人权,人权属于国家的范畴,各国有权根据自身的国情制定适合自己的劳工标准,外国不得予以干涉。发达国家企图通过贸易手段,以“合法”途径实现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干预的非经济意图。个别发达国家多次利用所谓劳工权利问题向发展中国家发难,以达到其在政治上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发达国家所指定的社会改造,是不顾他国的人权状况,粗涉他国内政的霸权行经。

(3)是非关税壁垒

劳工标准既可以用来维护人权和公平贸易,又可以被用来作为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发达国家看中了劳工标准所具有的复杂性及多样化的特点,将劳工标准演化成一种较为隐蔽的新的非关税壁垒,用来保护国内脆弱产业,并将发展中国家置于国际贸易中不利地位,以期抑制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崛起。

此外,我们还应当看到,劳工标准问题已一再成为多边贸易谈判中的难点,阻碍了世界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三、国际劳工标准的实质

出于保护本国劳动密集型产业不受外国进口产品冲击的考虑,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者提出要制定国际通行的、统一的劳工标准,对达不到国际劳工标准的产品不予进口,甚至对达不到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家进行贸易制裁。这种做法无视各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现实差异性,将严重伤害发展中国家基于劳动力禀赋而形成的比较优势和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并直接危及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所得到的贸易利益,从而最终削弱发展中国家提高本国劳工标准所依赖的根本经济基础。这扭曲了国际劳工组织提出核心劳工标准的宗旨和基本精神,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色彩。

1.劳工标准属于国内法范畴

(1)各国国情不同

劳工标准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受到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习惯等各方面的综合影响,各国应制定适合本国的劳工标准,实现本国福利最大化,西方发达国家所提倡的在全球人为地制定统一的劳工标准来消除劳动力成本的国际差异,不仅没有必要,也不符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即使撇开各国具体历史、文化背景不谈,从纯经济的角度看,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各国的劳工法、劳保制度和社会福利标准纷繁复杂,在现阶段讨论建立一个统一的劳工标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建立等问题,也是不现实的。

(2)属于人权的范畴,外国不得干涉

劳工权利是人权,它可以被看作是工作中的人权。人权状况的发展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制约,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由于各国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巨大差异,因而对人权的认识往往不一致,对人权的实施也各不相同。人权属于国家的范畴,各国有权根据自身的国情制定适合自己的劳工标准,外国不得予以干涉。发达国家企图通过贸易手段,以“合法”途径实现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干预的非经济意图。西方国家在多边贸易制度,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联系,实际上不可避免的将贸易与政治搅和到了一起。个别发达国家(后来又扩大到更多的发达国家)以保护基本人权为由,试图利用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上的依赖性,通过将人权与贸易挂钩,将人权概念强加于发展中国家。

2.劳工标准是社会问题

就发达国家提出的劳工标准的内容看,可以概括为:废除强制劳动;禁止劳改产品出口;严禁使用和剥削童工;非歧视的工资水平,同工同酬;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劳工的最低工资水平;工人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议价的权利。另外,是否组织罢工也是劳工标准的内容之一,税收体系、福利体系的情况对劳工问题也有一定的影响。由此可知,劳工问题纯粹是一个社会问题,它和贸易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发达国家力图把劳工问题与贸易捆在一起解决,其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成本优势。有人甚至认为,发展中国家劳动力的低廉是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因,这种见解完全是对国际贸易基本理论无知的表现。

从理论上讲,不管贸易是否遵守劳工标准,贸易的开展实际上是促进了整体繁荣,增加了世界财富。正如传统的理论所揭示的那样,决定贸易模式和贸易利益的是劳动生产率、生产要素禀赋和经济规模,而不是有些人所观察到的各种标准。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说”将劳动作为生产的唯一要素来进行分析,因而低廉的劳动力构成可以看作是比较优势的来源之一,但是它更强调比较优势的来源在于不同的劳动生产率。 普雷维什和阿明的不公平交换理论认为工资差异是不平等交换的根本原因,但是这种情况的本质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而不是出口的低廉倾销,进而指出解决这种问题的途径在于通过国际合作不断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而不是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 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说”更加直接地认为,不同国家贸易的原因在于不同国家的成本比较差异,成本比较差异的原因在于各国要素供求状况的差异,作为重要供给因素的要素禀赋是其中最关键和基本的因素。 所以,劳动力相对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有一定的成本优势,这正是贸易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赫克歇尔和俄林又提出了“要素价格均等说”,也就是说随着贸易的扩大,不能移动的各国要素被蕴涵在商品中相互流动,经过一段时间后,各国要素的密集度可能递转,导致国际间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趋于均等化。

现实的研究表明,在实际工资的增长和结社自由的程度之间并不存在全球性的相互联系。20世纪80年代,实际工资增长最快的是那些遵守劳动标准最差的国家,而不是遵守最好的国家;另一方面,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低劳工标准的国家在出口方面会比那些高劳动标准的国家做得更好。例如,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工资增长最快的时期,也是出口和经济增长最快的时期。相反,违背劳工标准还会阻碍一国出口和经济效率的增加。 因为,雇佣童工会阻碍人力资源的发展,使低水平的资源配置持久化。禁止结社自由会限制竞争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妨碍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方法的引进,不利于吸引有价值的投资,所以,从长远来看,不会有利于其经济发展。

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经验看,劳工标准壁垒的出现将损害当今世界贸易的基础。若将劳工与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并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不但无助于发展中国家根据各个国内的情况逐步改善劳工状况,反而会使这些国家出口减少、失业上升、劳工状况恶化,同时也会损害发达国家消费者利益,推迟发达国家的产业更新与进步。

3.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是非关税壁垒

由于乌拉圭回合就市场准入取得了重大进展,以往长期盛行的非关税壁垒得到世贸组织的规范,西方国家就不得不另谋新招,劳工标准就是其中之一。从国际贸易角度来说,劳动成本低廉的国家往往在贸易中占有一定的优势,但可能因此出现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出口国可能违背既定的劳工标准,人为地降低工资乃至生产成本,进行不公平的贸易;另一方面,出口国没有违背既定的劳工标准,进口国迫于所遭受的竞争压力,对出口国施加压力,指责出口国违背劳工标准,从而形成贸易壁垒。故而,劳工标准具有两重性:既可以用来维护人权和公平贸易,又可以被用来作为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看中了劳工标准所具有的复杂性、随意性及多样化的特点,将劳工标准演化成一种较为隐蔽的新的非关税壁垒,寄期以此抑制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崛起。

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4

在国际贸易发展之初劳工问题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并没有引起普遍的关注。论文百事通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日益自由化,整个世界日益处于相互联系之中,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反过来又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在很多方面并不是自然而然地同步进行。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由于各国之间经济利益的不平衡,矛盾和冲突的不断产生,诸多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某些地区人权的削弱等也随之出现,而劳工问题与贸易关系问题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

国际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化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劳工问题主要是劳工标准问题便在其中。20世纪初期,工人工作条件恶劣,工人运动蓬勃发展,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公平,协调劳资关系,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其首要任务是制定和促进国际劳工标准。

WTO的成立奠定了经济全球化世界格局的基础,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贸易自由化的迅速发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各方面矛盾日益明显,特别是近几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不断指责发展中国家凭借其较低的劳工标准获取出口价格竞争优势,对发达国家进行“劳动力倾销”。而且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摩擦的一个新焦点。

首先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是美国,从1890年开始,美国便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1930年又将禁止进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1953年美国又建议关贸总协定采取更一般的手段来处理包括囚犯劳动在内的不公平工作条件问题。1973年到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又倡议建立类似的多边协议,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没能通过。

1996年12月在新加坡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将“核心劳工标准”作为新议题被明确列入宣言的23个内容之中。宣言指出:“我们再次承诺,遵守国际承认的核心劳工标准我们相信,通过增长和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而促进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有助于这些标准的改善。我们拒绝劳工标准作为保护主义目的作用……”[1]该宣言实际上意味着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承认劳工标准是一个“问题”,并承诺应予解决。在这次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做出很大让步,也付出了很高代价。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劳工标准问题再次引起激烈争论,由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与发达国家成员方的尖锐对立和在自由贸易等一些重大问题上无法达成妥协,谈判破裂,结果西雅图会议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这次会议后,各成员方都认识到了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劳工标准问题的严重性。在2000年2月19日闭幕的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十届大会上,发展中国家对劳工标准达成了重要共识,拒绝把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制度中,强调发展中国家必须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建立“公平、公正、安全”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而发达国家也在进行紧密磋商,力求协调立场统一行动,向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施加压力。在当前世贸组织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劳工标准等社会条款问题,劳工标准也必然对未来多边或双边关系产生巨大影响。

下面将主要从劳工问题中最为突出的劳工标准问题入手进行分析。

二、劳工标准的含义

什么是劳工标准?其从法律意义上讲即劳工权利。国际劳工标准一般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并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和原则。国际劳工组织(ILO)在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将劳工标准明确规定为四个方面的“核心”权利: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通童工;消除就业歧视。其从经济学角度考虑还可以看作劳动力成本,即劳动力价格。一国对劳动权利的保护即劳工标准的保护可以直接影响一国的生产成本,从而在国际市场上拥有价格优势。[2]

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劳工标准问题的不同立场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劳工标准的态度也有所不同。发达国家极力主张将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其理由如下:

;首先,发展中国家无视基本劳工权利大量使用童工,并强制劳动、报酬低下,且工作环境恶劣;出口加工区规避有关劳工立法;工人集体谈判力量薄弱等等。因此应该将“社会条款”纳入公平、公正的世界贸易体系,以消除以上类似的不尊重人权的非人道行为。

其次,发展中国家低劳工标准导致发达国家目前严重的失业状况。发展中国家大量低劳工标准商品的输入,给发达国家的相关产业造成冲击,减少他们国家内部就业机会,使发达国家一些非熟练工人面临失业的危险。在很大程度上使发达国家业已存在的诸多社会问题更加严峻,比如工资增长乏力,失业率过高,救济和津贴以及其他一些福利支出扩大,政府财政负担加重,社会不安定因素随之增加等。

而且各国劳工标准不一,会加大劳动力国际转移的压力。由于发展中国家对工人生活及工作条件缺乏应有的保护,低工资导致熟练工人乃至高级知识分子纷纷涌入收入高、待遇相对好的发达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低工资的吸引,发达国家的资本大量输出,等于是把本国就业机会让给发展中国家。

而发展中国家却从其本国利益出发,有其不同的态度:

他们认为,发达国家多次提出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目的,在于以人权、平等、贸易为借口限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实行新的贸易壁垒。由于曾经被普遍采用的诸多非关税壁垒早已无秘密可言,且常常会成为“众矢之的”不能多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发达国家看中了劳工标准所具有的复杂性、随意性及多样性的特点,将劳工标准变为一种较隐蔽的新的非关税壁垒,用以抑制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发展。这种企图一旦真的付诸实践,则必然对现今的贸易格局与秩序构成一系列隐患甚至危害,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则很容易引起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和滥用。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以尊重人权为借口要求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推行全球性劳工标准以改善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是其努力推行贸易限制的借口。如果发达国家确实希望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人权状况,就应该首先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而不是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制裁。

如果说发展中国家低劳工标准导致发达国家企业投资者由国内转向国外,导致发达国家失业增加,那么发达国家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限制本国企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而不应该采取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制裁的办法。发达国家这种既要利用发展中国家低工资、低成本以增强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又要将本国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在国内的想法过于自私。这样做不仅不符合各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事实,而且还会无视各国的比较利益,破坏自由贸易的国际环境。

四、从两者的未来发展趋势看“劳工标准”出台的可能性

近年来,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是,是否需要就最低劳工标准达成全球性协议,即是否应该制定出“统一的劳工标准”,同时通过WTO或其它机制在国际层面上加以强化。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但是毕竟在应该将劳工和国际贸易相联系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只不过是在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相联系的方式及时间上等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分歧。

劳工标准涉及到广泛的社会利益,受到许多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世界贸易组织只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多边体制,其对劳工问题的关注只能局限在一定范围内。但是国际社会对于将哪些劳工公约包括在世界贸易组织社会条款之中存在这深刻的分歧。必须结合社会、经济和法律等因素来综合衡量。将劳工标准纳入世贸体系,以贸易制裁为手段来保障核心劳工标准的实现,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愿望,也与世贸组织的宗旨相吻合。然而不论是WTO还是ILO,都没有强制执行全球劳工标准的授权。一国的劳工标准取决于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阶段,甚至包括民族传统、、自然条件和法律环境。各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阶段、水平等情况不同,因此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劳工标准。

然而,核心劳工标准的实施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因此,应建立多层次的、适用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劳工标准。正如ILO所强调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不应成为违反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强迫劳动、童工就业和职业歧视等核心标准的理由。[3]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年瑞士达沃斯召开的第29届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首次提出了全球契约(GlobalCompact)的倡议。安南关于全球契约的倡议再一次从全球的高度强调了遵守核心劳工公约重要性,他认为在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劳工标准已经是而且必须继续保持作为国际议事日程中的优先任务。全球契约运动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它的出现再一次表明:核心劳工标准作为人权和劳工权利的基本准则,已成为不可抗拒的世界潮流。

因此,我们不能囿于狭隘的国际贸易——劳工标准的分析框架,把劳工标准问题还原成单纯的贸易问题,仅以贸易利益的多寡得失来评判劳工标准问题。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时期,不论是众多社会问题的解决,还是经济发展自身问题的解决,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劳工标准问题。总之无论是解决国内问题,还是应对相关国际问题,无论从面临的社会问题出发,还是从贸易利益的角度出发,核心劳工标准的推广和实施都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五、我国关于劳工标准的对策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问题已成为WTO面临的新挑战。尽管目前劳工标准未被正式纳入WTO议题,但在未来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中劳工标准问题很有可能成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讨论议题,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也将会成为必然的趋势,因此我国应及早作好准备。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对劳工标准问题不仅从法律上进行强化,而且越来越多地将劳工问题与贸易利益挂钩。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世界贸易中很难避开劳工问题。随着SA8000的推行,我国的企业已经面临很大压力。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劳动权益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一旦正式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我国应密切关注这一问题的发展动态,积极做好应对准备。

首先,面对国际贸易中劳工问题的争论,既要看到其合理性一面,又要看到其不利的一面。我们应认识到对劳工问题的重视,是社会发展的表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贸易应遵守基本劳工标准,成立工会、反对强迫劳动、反对童工、要求同工同酬等这些都是劳工的基本人权,我国不仅赞同而且应积极顺应。重视劳工问题在另一个层面上是国家、社会和企业不容忽视的历史责任。另一方面,还要认识到发达国家试图利用WTO和双边协议实施共同劳工标准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目前制一个统一的、国际认可的劳

工标准,是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主要问题。由于各国生产力水平和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人为地制定一些标准来消除差异,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行不通,相反可能会助长贸易保护主义从而形成新的贸易和社会壁垒,造成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影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我国既要反对无视各国的发展现状在WTO中实施统一劳工标准,又应积极与各国协商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途径。

其次,从主动的角色去积极研究国际劳工标准问题,而且完善我国劳工立法、不断改善劳工状况。

国家应积极研究国际劳工标准在当前国际贸易发展中的新动向,组织科研力量专门研究劳工标准

问题;积极研究我国劳工标准与国际的差距,如何有效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入WTO后劳工标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劳工标准的理论和应对政策,做到知己知彼、未雨绸缪。我国有关劳工标准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宪法》、《劳动法》等法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全球化趋势的出现,我国有关劳工立法的缺点也逐渐显露。特别是在强迫劳动方面,我国劳动法还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强迫劳动。而现实生活中,一些私人老板采取高压手段强迫劳动,有些借口劳动合同未满,强迫劳动者在恶劣条件下劳动,这些都与国际劳动公约的基本思想相违背。鉴于我国劳工问题中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我国在与发达国家进行劳工谈判的同时应该积极主动脚踏实地地完善国内劳工立法,强化其执行机制,真正做到改善本国劳工状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样才能在谈判中处于较有利地位。

再次,在改革中发展经济。

加快我国国内企业的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内产业升级换代,提高出口产品的熟练劳动和知识技术要素的密集程度;尽快从过去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向技术密集型产品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优势;积极引进SA8000社会责任认证制度。全球首个社会责任的认证标准SA8000已于1997年8月出台。截至2003年8月,全世界36个国家共259家企业组织获得认证(包括我国42家企业组织)。[4]SA8000是企业通往国外的"通行证",一旦全球正式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后,企业就不会因此受阻而畅游在世界经济的大潮中。因此,我国企业切不可坐以待毙,必须顺应国内经济改革的发展,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这一不可逆转的趋势。新晨

最后,增强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流与合作,阻止发达国家变相推行贸易保护。

共同的利益基础应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争取在同发达国家谈判中处于较有利地位,尽量保护自身利益。此外,还应加强与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沟通,宣传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问题上的立场与观点,以争取这些组织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在全球化进程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联合发展中国家,从全球经济发展的良性一体化角度出发,阻止发达国家在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变相的利用劳工标准来推行新的贸易保护。

参考文献:

[1]施用海:《应对新贸易壁垒》/104/2002-12-26/12

[2]段淑静:《关于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的探讨》,《管理科学文摘》2003年第11期

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劳工标准 全球化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历程和特点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不断增长,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日益增强,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劳工标准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ILobourStandards)是指为了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而由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ILabouOrganization,IL0)制定的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的目的是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其发展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联系在一起。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狭义上应该指与贸易利益相关的劳工条件标准,包括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环境、福利待遇等,广义上还包括禁止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清除剥削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

    从性质上看,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国际法范畴,但它同一般国际法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条件的精神,较好地照顾到三方的利益。第二,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的绝大多数公约和建议书都是以调整成员国国内劳动关系为目标的。而且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虽然是由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但通过以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必须经过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对批准国产生约束力。

    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挂钩这一建议具有较长的历史渊源,早在WT0的前身GATT时期就已经提出过。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2O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又掀起了新一轮关于劳工标准的激烈争论。国际劳工标准具有双重功能,调节会员国国内劳动关系和调节国家间贸易竞争的作用。国际劳工标准通过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主导下的贸易协定,试图逐渐在WTO组织中形成与国际贸易挂钩的机制。

    二、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劳工标准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WTO内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逐渐提高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提出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斗争日益激烈的表现。

    劳工标准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是,劳工标准正在一步步地被纳入多边贸易讨论领域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西方发达国家试图将劳工问题纳入到WTO框架内并在区域性或双边贸易协议中订入劳工条款或附加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以及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使劳工问题和国际贸易挂钩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使其合法化,这些都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西方国家还通过SA8000认证等方式将二者挂钩。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了人的发展,这与经济发展的目的就是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发展进步的好处相吻合。但是SA8000作为贸易壁垒的工具,内容就是劳工标准,其具有隐蔽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劳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较优势,而SA80O0将大大削弱发展中国家的这一优势。特别在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不断被削减的今天,其非常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工具。如果在短期内,强制实施统一的劳工标准,将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优势荡然无存,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从根本上受到影响。

    劳工标准被发达国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工具之一加以运用,是发达国家实行的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以尊重人权为由与国际贸易挂钩,推行全球性劳工标准,以改善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这在表面上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果通过WT0规则强制执行劳工标准,低劳工标准的国家将会受到制裁,而这只能会加剧贫困和推延工作条件的改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对劳工的尊重要从其客观的历史发展出发,尊重其特有的人权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根本上改善其劳工状况,国际贸易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因此,尽管从法律上,还有实践中,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日益增强,都有国家期望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但笔者认为不宜贸然将这二者相挂钩,应使两者渐进的和谐统一。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公平贸易。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历史的必然,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必定也是顺应历史的潮流向前发展的。

    三、我国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同囊的应对措施

    中国是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又是WTO的成员之一,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劳工标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应当承认,中国的劳工标准不但达不到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劳工标准,即使同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劳工标准相比,中国也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当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达成一致,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社会处理国际劳工标准问题,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我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数量偏少,二是批准公约的进度较慢。中国适当多批准一些条件基本具备的公约,从根本上说,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有利于中国在国际劳工领域中争取主动,有利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使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中国发展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技术合作并获得其援助。我国应紧密关注国际劳工标准及劳工标准和贸易问题方面的新动态,收集和翻译主要贸易对象国已和实施的劳工法规和标准。

    (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客观地看待劳工标准问题,既要争取国际话语权,又要适时适度提高劳工标准,这样才能减少贸易摩擦,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伴随经济影响力的上升,我们应以适合大国身份的地位、适合大国身份的条件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在何为核心劳工标准和如何促进这些标准的实施等实质性问题方面,积极阐明自己的观点,努力参与劳工标准的制定。我们不应一味担心劳工标准纳入WTO后会伤害中国的竞争力,关键是要有一个公正、有效的联系机制来维护国家利益。应当从自身做起,改善我国国内的劳工条件,逐步建立与国际劳工标准相一致的国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6

关键词: 劳工标准/贸易措施/wto/ 发展 中国 家

内容提要: 劳工标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是当今国际 经济 关系和国际经济组织面临的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就如何澄清基于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与wto规则的 法律 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梳理评介了各利益攸关方的立场分歧和理论冲突,揭示了基于劳工标准的单边贸易措施与wto规则关系问题的实质,阐释了发展

劳工标准与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关系是当今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组织面临的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及发达国家的劳工组织在不断游说本国政府采用贸易措施手段,促使发展

如同wto部长会议宣言所强调的,低工资国家的比较优势是受到普遍承认的,而劳工标准更不能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同时,劳工问题并不属于wto的工作范围,而应该由国际劳工组织来主要承担。

成立于1919年的国际劳工组织是处理劳工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现有178个会员国。该组织的目标是提高和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工作权利以及社会保障,并促进劳资双方等有关方的对话与合作。wWW.lw881.com该组织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持久的社会正义与繁荣。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在提高劳工标准促进会员国批准实施有关公约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如同wto是有关国际贸易的专职机构一样,国际劳工组织才是解决和推进劳工标准的适当机构。一些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问题和贸易紧密联系,试图将wto作为解决和提高劳工标准的主要机构并以实施单边贸易措施的方式来提高 发展

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7

【论文摘要】 虽然目前没有全球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但我国私营企业劳工标准的实际状况也不容乐观,并由此引发了一些贸易问题。我国在坚持“劳工标准比较优势”主张的同时也应对提高私企劳工标准的实际执行能力采取有效的措施。 【论文关键词】 劳工标准 贸易限制 市场经济地位 在WTO体制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关于劳工标准问题的争议已持续了十几年。以美、法、比利时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认为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世界范围内提高劳工标准,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两者挂钩,以贸易制裁手段来惩罚劳工标准低于一般标准的国家。 一、与劳工标准相关的贸易限制问题对我国的影响 中国作为出口贸易额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在发达国家的指责对象之列。2011年,美国劳工部长赵小兰陪同前商务部长埃文斯访华时将中国的劳工标准问题和人民币汇率问题的重要性提到相同高度。在实践中,中国的贸易出口结构中低附加值产品占了很大的比重,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如纺织和家电等,虽在国外因物美价廉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但也大量的受到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屡次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在WTO现有的框架下,反倾销问题决不是一个单边措施问题,相反,反倾销税的征收与否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我国出口企业所遭遇的反倾销问题,除因部分企业确实存在着利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低价倾销外,还有相当部分企业是由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带来的替代价格所引起的。 尽管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WTO,但根据我国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中国并不必然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地位的获得由各WTO进口成员根据其国内法并依据受调查的生产者的举证来决定。同时,根据生产者的举证,各WTO进口成员可以决定给予中国某个产业或部门以市场经济地位而不必给予其他产业或部门同样的待遇。而且这种作法可以维持15年。正因为如此,虽然欧盟1998年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中国企业并不自然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而须由出口企业按照欧盟提出的五条标准来证明自己已按市场经济运作。同样,美国至今仍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11年4月28日,在中美第5届商贸联委会举行不久,美国贸易代表左立克、商务部长埃文斯以及财政部长斯诺就中美贸易关系采访中,表明中国必须满足美国法律的6项标准,尤其是其中劳工利益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时指出:“美国底线就是市场力量,包括劳工标准和货币的自由兑换能够决定经济走向,否则中国仍然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此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也得到了部分消费者组织,以及工人组织的支持,这些非政府 组织的态度又反过来影响了这些国家的政府在对待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时所采取的政策。 二、我国私企的劳工标准现状 我国的劳工标准主要体现在《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集体合同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各种具体社会保险规定中。这些劳工标准不仅涉及到工人的政治及公民权利而且也具体到了各种经济、安全卫生和工时标准。我国的劳工标准,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工公约相比,只有工人的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这个方面未能符合公约的要求,这是由于我国实行单一的工会体制所决定的。正因为如此,我国至今未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 尽管立法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机构设置上,我国还设置了劳动监察部门去监督执行劳工标准,但近年来包括山西的“黑砖窑”事件,以及各地频发的矿难事故的调查结果都暴露了私营企业在关注强迫劳动,以及劳动者安全方面的不足。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虽然安全事故较少发生,但在服装生产、玩具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任意克扣工人工资、不给加班补偿甚至体罚工人的情况。 三、结论及对策 尽管没有全球统一的劳工标准,但我国劳工立法与现状间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我们不能否认发达国家贸易限制主张背后的保护主义动机,但以此作为反对其将劳工标准与贸易制裁相挂钩主张的主要或者惟一的理由,这是不够充分的。在现有的WTO框架下,各国都是在遵守规则同时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断推动着世界贸易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的贸易制裁主张,笔者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就目前WTO的法律条款而言,发达国家以劳工标准直接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施贸易制裁还没有法律依据。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一直在力图开辟劳工标准这一新议题,签订新的贸易协定。我国应当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保持一致的立场,以比较优势理论作为基础反对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挂钩。 第二,从欧盟和美国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具体标准来看,中国在劳工标准方面受到指责最多主要是工人的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问题。中国的工会组建率虽然很高,在维护工人的权益方面所起到的作用确实有限。因此,在维持目前的工会体制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工会在监督劳工标准的执行方面的能力。 第三,我们应当重视国内私营企业的劳工标准所带来的贸易问题。虽然低劳动力成本是我国所享有的比较优势,但以漠视劳工标准换来的低劳动力成本将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同时从长远来看,也会损害我国的产业发展利益。在对地方各级政府的业绩考核标准中对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应有所提升,而不能仅仅以吸引外资的多少来衡量。 第四,在监督企业执行劳工标准方面,我国立法上应当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多、更有效的执法手段,可以建立劳动、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在新建项目的审批上,也应考虑该企业在执行劳工标准方面的成绩。 最后,对出口企业来说,分散经营风险,减少对某一个外国企业的依赖也是我国出口企业不断提高劳工标准的一个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薄凌尘: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几个误区[J].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通讯,2003,(54)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应诉的影响[EB/OL].(2006-12-23). http://guichi.mofcom.gov.cn

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8

【关键词】国际贸易 企业社会责任 和谐外贸 贸易壁垒

一、企业社会责任论

亚当斯密就曾经在《国富论》中提到企业的而社会责任就是想社会提品和劳务,并听过此使企业利润最大化。1923年,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对美国企业考察后提出了最早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我国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是从2000年开始的,最初的研究大多是基于SA8000的认证的讨论,知道2004年7月以后,理论界才开始转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

二、我国现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一)我国企业劳工待遇处于较低水平,问题较多

在大多数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守则中, 劳工标准通常都居于重要地位。而我国现阶段,一些企业乃至一些行业, 是在最简单的劳动条件、最低水平的工资待遇上维持着生产,根本没有达到劳工待遇的国际标准。

(二)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缺失,短期行为严重

现阶段,国内许多企业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 把追求经济利益当作企业的终极目标,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不把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当作企业的社会责任,而是凭借制度及监控缺陷,一味地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工作时间、降低职工福利,来获取暂时的“高收益”。

(三)劳动法“刚性”不够,违法现象较为普遍

应当说,我国有关保护劳工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已比较完善。从1988年开始我国先后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这些规定对劳动者相关权益的保护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和SA8000等标准要求一致,有些规定甚至超出了SA8000等的要求,如在工作时间方面,SA8000规定每周至多工作4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周加班不超过12小时;我国劳动法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充分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

SA8000标准第二部分明确指出:“公司应遵守国家及其他适用法律和公司签署的其他规章及本标准。当国家及其他适用法律、公司签署的其他规章及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不相同时,应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在国内法严于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对照这条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引入应当不会对我国企业造成太大影响。但是我们看到的事实却是,一个又一个的国内企业因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被取消订单或受到贸易制裁。究其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我国对劳动法缺少足够的重视,不惜为发展经济牺牲劳动法,生怕严格法律约束会影响投资环境,吓跑外商。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招商引资饥不择食,放松了对企业的监管,不仅在项目审批、征地、税收上给与国家政策之外的附加“超国民待遇”,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也一再忍让、纵容甚至包庇, 导致劳动法呈“软法”性倾向,企业违法用工现象比较严重。

三、企业社会责任对提升我国企业劳工权益保障的积极作用

西方倡导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将劳工标准纳入到双边或多边贸易体系,通过“社会条款”(即在贸易协定中纳入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工公约等作为劳工标准,缔约方存在违反协定的行为时,其他缔约方可以WTO下所规定的措施给予贸易制裁)或“针对劳工标准的贸易制裁”,在达到减轻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工”对发达国家的竞争压力的目的的同时,实际上起到了在发展中国家推广执行发达国家的劳动标准、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目前,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低成本,而低成本是靠廉价劳动力、不完善的工作环境等来支撑的,国际贸易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为我国企业提升劳工权益保障水平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可见,尽管在国际贸易中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在短期内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但是从长远来看, 对企业利润的提高是有效的。依据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企业并非是单一的、自我成长的和与世隔绝的主体,相反,它具有很明显的社会属性, 一个企业的成功有赖于一系列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协助。如消费者的支持、企业雇员的忠诚和勤勉、客户的信赖以及持续的资源供给等等,都是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企业不能仅仅把追逐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应当兼顾包括雇员、员工、社会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他们利益的保障和改善恪尽义务。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体现了社会发展的方向, 得到联合国及许多政府、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将企业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的做法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国际趋势。据悉,德国进口商协会已制定了《社会行为准则》,规定德国进口商应经过SA8000协会授权,对其供应商的社会行为进行审查;美国、意大利等国则正在酝酿将我国纺织、服装、玩具、鞋类生产企业通过SA8000标准认证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我国企业要想参与国际竞争、站稳市场,承担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势在必行。建议具体措施如下:转变企业经营理念,增强责任意识;整合现有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完善《劳动法》及配套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增强企业透明度建设

四、建立国际保险监管体制

总之,希望通过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企业正当参与国际竞争,站稳市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刘恩专.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J].国际贸易问题,1999.

[2]吕鑫,黄健柏.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与政府责任[J].中国劳动,2006,(9).

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9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劳工标准;关联之争

引言

国际社会对劳工标准的关注由来已久,自1815年维也纳会议[1]首次提出通过国际合作来提高劳工标准至今,有关劳工标准的国际讨论与实践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尽管如此,在这一问题上各国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尤其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有关劳工标准问题的探讨已演变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劳工标准与贸易之间关联问题的激烈争论。由于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均涉及一国经济的发展,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一国经济政策同时又受多边贸易规则约束,因此一部分发达国家主张,为提高发展中国家国内劳工标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应当将国际劳工标准纳入到WTO框架。围绕着这一论题,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展开了激烈的对抗。发达国家以“社会倾销”以及“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点主张在WTO框架下建立劳工标准与贸易之间的关联;发展中国家则主张贸易与劳工标准不存在实质性的联系,在WTO框架建立这一联系只是发达国家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而已。基于这一互不相容的主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对立正愈演愈烈。

一、不只是“南北对抗”

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拒绝发达国家提出的将劳工标准纳入WTO框架的主张是因为发展中国家担心一旦提高国内的劳工标准,国内企业将承担不了因此增加的生产成本,发展中国家也将因此失去其在部分产品上的竞争优势,进而减少本国出口贸易影响经济发展。而发达国家之所以提出“社会倾销”并试图在WTO框架下解决劳工标准问题首先是基于国内产业受发展中国家低廉产品冲击的经济考虑,其次才基于一系列人道主义及人权保护理念的促使。正是在这种争论中,发展中国家被发达国家看成是一个无情的剥削者,不顾其国民的贫困与权利的缺失而一味追求“国家利益”;而发达国家则被发展中国家视作名为倡导劳工权利实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伪善者”。

很难说上述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但确实是不全面的,这种以偏概全的方式来处理个人问题尚且不可,更不用说来处理国家之间的分歧了。笔者认为,针对当前发展中国家国内劳工权益保障不利的现状,国际社会若真正想找到一个能使各方接受又确实能使现状改善的办法,前提是各国以一个客观的立场来重新审视这一问题,而不是简单将其视为另一版本的“南北对抗”。

(一)利益模式的多样化——劳工标准的经济学之维

1.经济学理论模式一

传统经济学的“生产要素禀赋理论”为反对国际劳工标准一体化提供了最有利的理论依据。该理论运用各国生产要素丰裕程度的差异来解释国际分工的原因与结构,认为各种产品的生产是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而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这种生产要素在各国的丰裕程度是不同的,有的国家劳动力丰富,有的国家则是资本雄厚,因此市场竞争机制就会导致国际分工的出现,资本雄厚的国家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而劳动力丰富的国家则倾向于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运用这一理论,经济学家引入了两个概念:“绝对优势”与“比较优势”。所谓绝对优势是指一国生产特定产品所需投入量相对其他国家而言较少,而比较优势是指一国生产一种产品的机会成本相对其他国家而言较少[2]。

国际贸易理论主张消费者以最低价格获得商品和服务,同时实现生产资料的最佳配置,因此依据上述“生产要素禀赋论”,贸易理论就要求各国从事生产他们各自具有绝对优势或者比较优势的产品。因为只有通过各国专业化的生产,各国消费者的福利与生产者的利润才能同时实现最大化。

基于以上原理,贸易与劳工标准关联的反对者就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低廉劳动力本身就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竞争中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只有保持这一优势才能保证资源的全球配置的最优化,让发展中国家生产那些他们最具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如果强制的人为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就会使这些国家丧失他们仅有的比较优势,结果不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将劳工标准纳入WTO框架不仅不能促进贸易自由化发展,而且会成为发达国家滥用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手段并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

然而,应当明确任何经济学原理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之上的,上述原理也不例外。

首先,这一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是建立在劳动力处于自由流状态以及充分的弹性供需假设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如果资源的重新配置导致特定产品的生产由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时,传统理论就认为在发达国家那些因此而失业的工人(或农民)将很容易另谋职业。因为劳动力处于完全自由流动状态并且不存在任何交易成本,失业的人群将在其本国具有相对或绝对优势的产业找到工作。事实上,这些假设不能被视为当然前提,那么同样的问题也就会变得异常复杂了。

其次,上述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在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这一认识是建立在发展中国家工人工资低从而劳动力成本也低这一逻辑之上的。但事实上,工资低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力成本低,因为发展中国家低工资的劳动力的生产能力也普遍较低。所以提高工资及劳工标准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提高。

再次,具体到企业,认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会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的观点也存在前提假设,这就是企业的生产已处于“生产可能性边界”,即企业在其所拥有的资源给定的条件下,对资源已经进行了最为有效的利用[3]。因此如果在这一前提下给企业附加额外费用,导致企业要么生产出高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么就取得低于市场水平的利润,无论何种选择对企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然而,如果“生产可能性边界”不再成为前提,那么企业就完全有可能在提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通过对劳动力、资本以及管理等生产过程的重新安排,就完全有可能生产出具有同等竞争力的产品[4]。

可见,传统的贸易理论为反对劳工标准一体化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但是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所有经济学原理为了简化其研究对象都有其假设的理论前提,所以一旦其前提发生变化,理论也就有其局限性了。

2.经济学模式二

支持提高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的主张由来已久,这一观点之所以长久不衰,部分是因为其同样有经济学理论作为支撑。

首先,支持提高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的观点认为,劳工标准的提高将有助于增进一国国民的整体福利。随着劳工标准的提高,国民收入也会提高,这将有效扩大国内总需求,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一理论均主张一个国家不可能在保持其国民贫困的前提下而使国家变得富有[5]。

其次,发达国家提出的“社会倾销”理论认为,一个高工资的工业化国家进口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之所以低廉是因为出口国没有提供合理的工资、利益及对工人其他方面的应有保护。通过利用低廉和缺乏保护的劳工,出口国能够以远低于一般市场的价格在发达国家销售产品,这事实上就将社会问题倾销到了进口国家,结果就会使后者国内工人大量失业,影响国内产业发展,因此这些发达国家强烈支持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然而这一理论事实上承认了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也就将模型一所述的原理的前提假设作为了它的前提假设。所以,“社会倾销”理论也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低廉劳工的生产能力与发达国家的高价劳动力之间的生产能力的差异。

再次,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工标准不但不会使其失去竞争优势,而且有利于其国内企业的长远发展。这一理论认为,人力资源是一切资源中最主要的资源,在经济增长中人力资本的作用大于物质资本的作用,因此通过对人力资源进行投资,劳工的生产能力将随之提高。此外,人力资本的核心是提高人口质量,而教育投资是人力投资的主要手段,因此不能把人力资本的再生产仅仅视为是一种消费,而应视为一种投资,这种投资的经济效益将远大于物质投资的经济效益。所以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提高企劳工标准就能随之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和素质,进而提高劳工的生产能力[6]。另外,对企业而言,雇用高素质的劳工不但能提高其生产能力,而且还能减少对员工的监督管理费用。3.评述

以上几种经济学模型表明,无论是支持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抑或反对之,上方均有其合理的一面。正如这些经济学原理并不互相排斥一样,支持与反对提高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的两方观点也并非像其表面所显现的那样势不两立。提高劳工标准的支持者更多地是从一国或企业长久财富的最大化以及社会成本最小化角度来看待问题,而反对者则侧重于短期的经济效益以及消费者福利最大化角度来论证问题。

(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谁是真正的支持者与反对者

正如上述经济学理论所主张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多样化一样,在提高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以及劳工标准是否应纳入WTO框架的问题上,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也是多元化的,而非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这一对立的二元主体。因此,发掘问题背后所隐藏的真正利益主体将使这一复杂的国际争论更显明朗化。

1.谁是真正的支持者

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劳工标准在短期内必然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从而增加发展中国家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而企业成本的增加必然会转嫁给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因此对于出口型企业其必将那些增加的成本转嫁给国外产品的使用者。而就目前国际贸易发展现状来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额远大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额[7]。可想而知,发展中国家企业出口产品的使用者大部分都在发达国家内,因此发展中国家国内劳工标准的提高将不利于其国内企业在国外市场上同那些已经承担很高劳工标准的发达国家内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这一点看来,那些在本国市场与发展中国家低廉产品展开激烈竞争的发达国家国内企业将是提高发展中国家国内劳工标准的最忠实的支持者,然而得出这样的结论还为时过早。

事实上,在发达国家内部有两类企业并不支持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第一类企业是那些为了利用发展中国家国内低廉劳动力并已经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企业[8]。这些企业显然不会愿意看到其投资的初衷逐渐消失,这类企业就是通常所说的跨国公司。第二类企业是那些虽然还未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但有意愿在不久的将来到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企业,这类企业同样不愿意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被提高。这样除去上述两类企业,真正要求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工标准的企业就只剩下那些没有能力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发达国家国内的中小型企业了。

除了企业之外,在发达国家还有一股强有力的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工标准的力量,那就是发达国家国内的工会组织以及其所代表的广大的发达国家的工人。

此外,发达国家的农民是一类不容忽视的利益主体。发达国家的农民与上述企业主体不同,其对发展中国家劳工问题的态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依上述分析,发达国家的农民可归为不能利用发展中国家低廉劳动力的“中小企业实体”,而且他们也必须遵守国内的劳工标准。因此,发达国家的农民是天然的提高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的拥护者。但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农民由于国内的农业保护政策,已经不受发展中国家廉价农产品的威胁。而且发达国家的农民能获得国家的巨额补贴,其中包括那些在农业贸易之外被视为非法的出口补贴[9]。由于发达国家的农民已不需要同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进行竞争,他们选择的立场是保持现状。因此如果发达国家所要求提高的不是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的话,发达国家的农民尽可退出这一争论。然而问题是当前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反对发达国家在农业政策上的贸易保护主义,那些发达国家给与本国农业的高额补贴以及农产品的高关税不仅使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国内市场,而且是本国农业生产过剩,将大量多余农产品投向发展中国家市场。有研究表明,发达国家每年给与农业的补贴达3000亿美元,加之其他保护政策,每年将给发展中国家带来240亿美元的损失[10]。基于此种情况,发展中国家在巴西等国的倡导下正逐渐达成共识,并已在WTO坎昆部长级会议上明确表明,有关WTO框架下的任何改革与谈判必须以发达国家改变其农业政策为前提,包括是否将劳工标准纳入WTO的议题。而发达国家的农民将坚决反对以改变本国农业政策为前提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以及在WTO框架内建立贸易与劳工标准的联系。而鉴于发达国家农民对其本国政治决策中的影响力[11],发达国家的农民无疑成为了主导这一争论进展的重要力量。

2.谁是真正的反对者

发展中国家国内企业主很显然是提高本国劳工标准的最主要反对者,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市场并不成熟,竞争机制不完善,垄断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常常有一部分企业利用不发达的市场机制来获取垄断利益。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治民主机制不甚发达,那些在商业上取得成功的商人常常又是活跃的政治家,更有甚者通过金钱来保持自己的政治家集团,从而促使政府做出对其有利的决策,这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一味拒绝提高本国劳工标准的重要原因。

此外,还存在一类利益主体坚决反对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那就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利用发展中国家低廉劳动力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反对的理由上文已有详述,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跨国公司控制着发达国家一大部分经济命脉因此对发达国家做出决策具有较大影响力。所以跨国公司也是对本论题的走向起关键作用的一类利益主体。

二、结论

通过以上两部分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劳工标准问题上的激烈争论其背后并不存在着互不相容的国家利益的冲突,可以发现发展中国家提高其本国劳工标准虽然在短期内不利于其出口贸易,但从长远来看有促进其经济发展和国民福利的一面;此外,发达国家国内也并非一致要求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工标准,其国内的不同利益主体对这一争论有着不同的响应。基于上述考虑,结合目前发展中国家劳工权益保障的不足,笔者认为提高国内劳工标准是大趋势,发展中国家不应一味抵制这一问题而应该全面认识问题的利弊,从切实保护劳工利益和提高国民福利角度出发,在保证本国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对这一争论做出积极的响应。

参考文献:

[1]ElisabethCappuyns,LinkingLaborStandardsandTradeSanctions:AnAnalysisofTheirCurrentRelationship,36Colum.J.Transnat''''lL.659.

[2][美]曼昆.经济学原理:第2版(上册)[M].梁小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3-54.

[3][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7版[M].肖琛,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4-15.

[4]See,e.g.,T.N.Srinivasan,InternationalTradeandLabourStandardsfromanEconomicPerspectiveinChallengestotheNewWorldTrade

Organization239-43(PitouvanDijck&GerritFaber,eds.,1995).

[5]DavidRichardson,IncomeInequalityandTrade:HowtoThink,WhattoConclude,9J.Econ.Persp.33(1995).

[6]KennethSwinnerton,AnEssayonEconomicEfficiencyandCoreLaborStandards,20WorldEcon.73(1997).

[7]例如非洲国家间贸易额2002年大约为110亿美元,而非洲国家与非洲外国家的贸易额在2002年则达1290亿美元,因此2002年非洲国家之间的贸易额不到非洲国家总贸易额的10%,相关数据参见WTO网站[EB/OL]./english/res_statis_e/its2003_e/its03_bysubject_e.htm#sector.

[8]C.RoeGoddard,DefiningtheTransnationalCorporationintheEraofGlobalization,inInternationalPoliticalEconomy-State-MarketRelationsinaChangingGlobalOrder,435-56,443.

[9]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