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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集锦9篇

时间:2022-12-30 18:11:45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范文1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20*]107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财社[20*]9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唐财社[20*]44号)文件精神,为用足用好再就业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再就业服务补贴。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

经县政府批准或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吸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财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申领补贴须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县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工资表、考勤登记表、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转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定后直接划入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

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接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包括: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类服务性民营企业(指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社区服务型实体等,按吸纳接收下岗失业人员数进行补贴。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以上年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奔政发[20*]18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季缴纳一次。县财政按先缴后补的办法提供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责。

用人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后,按规定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并提交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企业在银行开立的银行帐户。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转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年底。

三、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

㈠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

农广校、综合职校、各类技工学校、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均可竟标开展再就业培训。培训方式采取长短期培训互补,定向培训、非定向培训相结合;开设多工种、多门类的培训项目,除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项目外,各培训机构还可选择其它市场紧缺技能项目进行培训。学员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或由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签注合格章。

㈡加强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管理、指导和服务

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18号)精神,结合我县再就业培训工作实际,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作为培训基地,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颁发培训许可证或资质证明,同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对培训基地实施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以及学员满意程度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效果明显的培训基地,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效果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要指导培训基地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为培训基地提供培训需求信息,并做好培训结业学员的就业服务。

㈢关于培训经费补贴办法

1、建立和完善培训经费补贴和培训后再就业挂钩机制。根据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对各培训基地进行经费补贴。定额由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财政局会同培训机构按所学专业确定,每人最高不超500元。超出部分由学员自付。

2、培训经费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待培训合格并再就业后由县财政拨付;经培训合格并就业的按定额100%给予补贴,对培训合格尚未就业的,先按合格人数和补贴标准拨付培训补贴50%,半年内实现就业的,再按实际就业数和补贴标准补足差额。

3、培训补贴报审申领程序:培训基地在开班前需填写《再就业培训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经县劳动、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审核后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持以下材料向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培训补贴。

⑴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证明;

⑵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⑶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自谋职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⑸《再就业培训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认定表》;

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⑺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

⑻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汇总后转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培训补贴。

四、关于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并签定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持以下材料于每季度向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20元。

1、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3、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介绍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5、企业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

6、《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核认定表》;

7、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汇总后转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定后将职业介绍补贴直接拨付给职业介绍机构。

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各项再就业服务补贴报告制度和档案备查制度

㈠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一项技术培训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__市委、__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委〔200*〕6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字〔200*〕37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三条再就业资金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四)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并纳入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要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再就业资金扶持的对象: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条再就业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

(六)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监督体系建设经费;

(七)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其

他支出。

第七条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使用,严格按程序操作,严禁用于与再就业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八条各级财政预算内外筹措的再就业资金须及时、足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根据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材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资金补贴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第十条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一)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止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接收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接收单位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接收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接收单位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和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不再使(来源:文秘站 )用上述人员,且属于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接收单位应为其一次性补缴至满3年的社会保险费,政府对此不给予财政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招收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五)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

3、企业(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核表》;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招用的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5.企业(单位)在 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对未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除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150元/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审定,30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申请岗位补贴需提交的材料同第十条第(五)款。

第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包括到农村承包荒山、荒滩、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元/人(已享受再就业补贴的,应予扣除)。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拨付。

就业困难人员提交的再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再就业补助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填报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审核表》;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及申请拨付程序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的实际就业人数(是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费和再教育就业培训补贴(包括培训报名费、教师课时费、教材费、场地费、实习费等)。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证)培训补贴标准一般应控制在每人300元和500元以内。社会力量办学的培训机构经其再就业培训合格后未能就业的,培训费补助最多不超过每人次100元。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每人次20元左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二)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经其再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及培训合格的证件;

3、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

就业证明;

4、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5、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三)社会力量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失业人员享受一次就业补贴服务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业务指导,并认真审核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就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材料。

第十四条建立小额贷款(贴息)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

贴息范围、标准和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实行个人有效担保和担保基金担保相结合的办法。财政会同有关部门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一般由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确无贷款担保的困难人员,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给予贴息。

微利项目指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厂矿从事的商业、饮服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商品零售、搬家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

(三)担保利息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由再就业资金据实全额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贴息贷款额度为每人2万元。合伙经营的按人计算,最多不得超过8万元。

(四)贴息实行“先付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按照与银行商定的结息方式,按规定付息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贴息。经劳动保障部门按季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五)贷款人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

2、小额贷款担保合同;

3、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准的

贷款人经营范围进行认定的从事微利项目的证明;

4、还款付息证明。

(六)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时需提供的材料:

1、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2、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3、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

4、与贴息资金拨付有关的其他凭证材料。

第十五条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并实行目标管理,力争到实现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就业服务平台和就业信息网络。劳动力市场要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失业保险、劳动保障事务等功能于一体。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的下拨,由各级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下文,专项资金实行跟踪问效管理制度。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 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沟通再就业人数、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建立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补助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暂定执行至200*年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年1月1日起实施。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范文3

一要简化成本管控

1、实行无纸化公文批阅。市政管理公司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在节能降耗上,集思广益对办公流程实行改革。各类文件、通知一律以“无纸化办公”作为初审方式。通过内部腾讯通、中石化邮箱、移动U盘等方式,及时将文件、通知传输到公司领导电脑中(需要盖章、上报的材料除外),并由公司办做好文件、通知的拟办、领导批示、其他领导阅文及处理意见等传阅单亲自签收。仅2015年1-6月份节约各类文件、通知、复印材料等费用节约425元。如果推行至全公司,各项费用均在数千元不等。

2、节俭办公耗材。公司所属机关以办公设备、打印器材、办公耗材以及办公用品为主,我们在做好日常办公事务的同时,着手在“节能降耗”上下功夫。例如:在纸张使用上,实行“纸张使用登记制”。由于基层队未配置复印机,在安全和各类培训上,需要复印的资料、试题多,在此,我们对纸张使用单位及部门做好管理登记制,以年度作为综合累计,将纸张成本分解到各单位及部门成本中;再对以往打印完毕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选取单面与双面纸张,收集单面纸张,控制资料内容的排版及压减张数,以备再次利用。

二要简化办公流程

公司在整合成立初期,由于公司基层各项申报程序相对繁琐、流程复杂、等待时间较长等原因,导致工作费时、费力,工作效率还不高。为了进一步简化办公系统流程,市政管理公司综合办实施职责划分制,积极探索办公程序简化管理办法。

首先,简化办公签认。原先,各基层队材料审批需要由四级亲自办理,如若没有联系好,各类手续办理进度无法进行。针对这一情况,公司积极着手于简化流程,出台相关处理办法,经过多次研究讨论,由公司统一进行管理,简化四级工作量,提高办事效率,受到一致好评。例如:在材料计划申报工作中,原先由四级直接选购材料,少则一天、多则一周以上购买材料,费时、费力,以“先使用、后报销”的方式定期提交发票签认单,费用参差不齐,审批时间长,购买材料有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或突发性工作的使用,种类未划分,还加大工作量。根据基层上报材料采购难、费事等问题,公司积极讨论研究,做好统一管理,要求基层队每月15日前将《材料计划申报表》提交到公司,由公司对各基层队上报材料信息进行筛选、分类报送,减轻了基层队的工作量。流程图如下:将票单由四级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签认(主管领导、采购人、验收人三方签字方可生效),以前:四级收集材料明细-市场调查材料价格-单价由四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购买-审批签字-由采购员进行材料采购-等待发票报销。(根据发票金额按月度进行报销,当月费用超支将累计到下个月再进行报销,时间较长),由公司财务上报社区财务科审批,将发票报至公司财务,由四级成本人员开出相关发票。

现在: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四级填报《材料计划申报表》提交到公司由分管领导审批-报送物资供应站-社区财务科主管领导签字

由将材料下发-至基层队。供应商(具体材料、规格、型号进行沟通采购)

其次,简化操作流程。

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公司综合办、生产办、经营办所涉及的工作较为单一,而基层队资料员往往一人兼多职,在各口资料上传、系统网络设置、稿件提交、工作平台操作等工作中,利用专口集中培训学习,加大网络化操作,短时间内能够掌握,可时间一长往往会生疏流程。根据以上问题,公司对各部门职能进行划分,由各办公室负责人集中设计网络步骤图、文件操作图、平台设置图等网页流程图的制作,让人易懂、易操作、易掌握,从而使基层队培训、学习、操作有了依据,既易掌握、又能节省时间。下一步,我们通过制作流程图的经验,还要将绿化职业技能鉴定实践操作以绿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四部分,以视频制作的方式进行重点编辑,由公司绿化技师导师亲自进行实地操作、疑难问题解答、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详细记录,并制作成光盘,各队绿化工可以根据培训内容选择学习课程,并运用到现场操作中,确保基层队绿化培训率达到100%,大大节约外教老师的培训费用,还能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提升公司各队职工的技能水平。

三要简化网络办公信息管理

一是教育培训自由选择。当下,网络式培训慢慢地成为主流,职工在加强日常培训工作的同时,必须改变以往企业培训被动式教育模式。利用家庭、公共区域设有的wifi,通过手机微信添加公司机关及基层正副职微信号、手机号、QQ的方式添加入群进行观看,开设思想政治、心理培训、安全教育等微信内容,各岗各职人员通过微信转发,再由基层领导进行自由选择观看,能够及时了解当下形势、加强党群干部专题学习、及时做好工作部署、有效地化解问题,使干部职工轻松、自如地接纳感兴趣的微信内容,促使培训教育、心理疏导、安全防范意识等有了极大的提高,确保管理岗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范文4

第一条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使发展党员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具体工作程序参考《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考察

第四条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主张,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启发和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队伍。对申请入党的师生应要求其向党组织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应根据申请人的表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既不能过于苛刻,也不能失之于宽。要做到有计划、有措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推优。团总支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后,填写《团员入党推优表》(见附件三)。

第五条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表》,并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和存在的不足,鼓励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2、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约半年填写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全面考察的情况。

3、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2个月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六条党总支(直属支部)要成立分党校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训,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每学期的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每学期开学第3周、第18周分别将培训名单、培训工作小结报学院党校。

党支部要通知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分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培训后要进行结业考试,并把培训教育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表》内。

第七条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整理存档。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时,应及时将材料交由学生处转给毕业生去向地党组织。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教育考察预审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在每学期开学第3周将列为发展对象的人员列入《发展党员计划表》,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逾期不报,视为本学期不发展党员,党总支(直属支部)须承担相应责任。

党支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把握党员标准,既重点考察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也要看其能否在本职岗位上起模范带头作用。

拟发展入党的学生,还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1、讨论发展的当年,其综合测评总分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

2、讨论发展的当年须无不合格课程(含必修、必选课考试、考查、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在校期间累计不超过3门不合格课程。党支部须提交由教务处提供的成绩总表;

3、在校期间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的奖励或荣誉称号(须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或有突出贡献;

4、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九条学院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20个学时,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和端正入党动机。培训后统一组织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未经过学院党校集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院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班开班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1月,培训对象是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每学期第3周上报的发展对象。学院党校培训的有效期为三年。发展对象在其他单位获得的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可作为集中培训的凭证,但时间须在三年有效期内。

第十条为便于党组织全面了解发展对象的成长历程和思想认识提高的情况,党支部要及时通知发展对象写出个人自传。《自传》内容要求真实详细。

第十一条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党总支(直属支部)可通过函调进行(《函调证明材料》写法和具体要求见附件九)。各党组织要提前做好函调工作,属*市范围的,也可直接派人(须为正式党员)外调,但不能由发展对象本人办理函(外)调事宜。如学生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中已有党员的,本人政治历史清楚,政治表现好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但必须出具有关说明材料(具体写法见附件十)。教工发展对象原则上必须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综合政审材料》写法和具体要求见附件十一)。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党支部要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和个别了解,广泛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座谈会要由党员教师或学生正式党员主持,并指定专人做好原始记录。听取意见的重点是: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半年内没有征求过党内外群众意见或超过半数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入党(《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写法和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发展学生入党,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预审;发展教工入党,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材料要用档案袋装好,并在档案袋上贴上预审材料清单(见附件十三)。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表》、《综合政审材料》、《外调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学生发展对象还须附入校以来的《*理工学院学生成绩总表》和获奖证书复印件、《团员入党推优表》。

第十四条经预审同意后,由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见附件十四),进一步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7天。教工发展对象公示范围为其所在单位,学生发展对象公示范围为其所在系(院)。对公示后反映的意见,党总支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院党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公示期后,没有反对意见或有异议经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党总支派人到学院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并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1、确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入党的人要由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

(2)切实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业务学习、个人经历、存在不足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实事求是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意见”栏内,并明确表态是否同意其入党,是否愿意担任其入党介绍人。

(3)在讨论接收被介绍人入党的支部大会上,介绍人还要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4)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仍要继续对其关心帮助教育。

2、审查《入党志愿书》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3、召开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1)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数;

(2)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查情况;

(3)申请人汇报自己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的内容;

(4)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情况并表明意见;

(5)与会党员发表意见;

(6)与会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注意事项:

(1)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会方可开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票数内。

(2)支部大会讨论2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送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数、同意数、反对数、弃权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预审材料,报党总支审查。

5、谈话

按照规定,入党申请人没有经过谈话的不能审批入党。根据院党委授权,各党总支负责对本单位学生入党对象进行谈话。谈话人必须是党总支正副书记、总支委员或担任系(院)行政职务的党员干部。申请入党的教工由院党委指定专人谈话。

谈话人的主要任务是:

(1)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入党目的,对党的基本知识熟悉掌握的程度,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理解以及觉悟程度,从而考察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2)提醒入党对象要继续接受预备期一年的考察,入党后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要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党内活动,勇于承担党的工作,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预备期满要及时向所属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和预备期思想汇报等。

(3)谈话人要将谈话的情况写入《入党志愿书》“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栏内,并在最后明确表态是否同意该发展对象入党。

6、审查

各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及材料,应及时审查,并召开总支委会议,逐个审查讨论,形成总支审查意见,填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由总支书记签章后报院党委组织部。

7、报批

以上程序完成后,党总支(直属支部)填写好《接收预备党员报告表》,连同发展对象所有材料报院党委组织部,报批时间距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党委或授权审批部门原则上1个月内须完成审批工作。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查报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超过三个月未审查报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重新开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问题,申请人本人要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

报批时间要求:每年的*月*日、*月*日、*月*日(注:此次会议一般不再讨论应届毕业生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月*日前,为学生发展对象报批时间,教工发展对象可随时报批。

8、审批

由院党委授权院组织部牵头,成立学生党员审批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发展对象入党的审批工作。教工发展对象仍由院党委审批。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的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发展对象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批。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要告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入党手续履行完毕后,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及时更新党员的信息数据。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直属支部)组织进行,院党委也可结合党内重大纪念活动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和介绍人汇报思想。预备期满半年时,党支部必须对其进行半年考察鉴定,并填写《预备党员半年考察鉴定表》。该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时必备材料上报院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1个月,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暨预备期思想汇报》。无特殊原因预备期满超过3个月,本人未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则不能按期转正,视情况按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接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应审查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要在会上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各方面的表现。支委会要说明对其进行教育考察的情况。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表决方法与接收预备党员大会时相同。

第二十二条学生预备党员的转正经所在党总支讨论审查,并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和处理情况报告表》,报院党委组织部由学生党员审批小组审批。

教工预备党员的转正,经党总支讨论审查后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党总支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审查报批工作,党委或授权审批部门必须在1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组织要及时将所有入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毕业时,由学生处转给接收单位。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发展党员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把好“入口关”。要客观公正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党委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要选配好党总支和党支部书记、以及总支和支部委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工作到位和工作质量。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范文5

此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工作仅涉及*等十一个镇。上述地区今后将不再设置季节性临时经营网点。

二、设置原则

本着“合理布局、保障安全、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批原则,统一有序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工作。

三、数量控制

零售经营网点设置数量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习俗习惯、现有零售经营网点数量等情况。既要满足当地群众需要,又要有利于压遏非法经营活动,引导群众在正规销售网点购买合格产品,减少因劣质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在设置时,集镇范围(包括紧靠集镇的村庄)的零售经营网点之间距离要严格把关,必须保证相距50米以上;农村地区居住相对集中的每个自然村允许设置一家零售经营网点。

四、网点基本条件

1、建筑物必须是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符合要求;高层建筑物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须九层以下或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2、周围100米范围内不能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场所、储存仓库;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营业场所(店面)要保持50米以上距离;50米范围内不能有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超市、老年活动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距离原有的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单位50米以上;25米范围内没有明火作业场所;集贸市场、超市内不得设立零售点。

3、须采用烟花爆竹专营店形式或在经营其它商品的店内留出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专用销售柜台进行兼营。其它商品的经营不得明显影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4、经营场所内用于烟花爆竹销售的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5、经营场所周边道路交通能方便人员疏散,集镇内还须保证消防车辆能顺畅进出。

6、零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体健康,具有自防自救能力。

五、工作安排及时间要求

(一)布点阶段(20*年5月21日至8月10日)

1、通告及报名登记(20*年5月21日至6月31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在《*日报》等媒体烟花爆竹网点设置通告,申请者到所在镇安全生产监管中队咨询增设工作要求,填写《*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申请书》。

2、经营场所检查及筛选(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由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组织现场踏勘,检查申请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凡符合基本条件但因各报名网点之间存在间距冲突(不足50米)或数量限制时,要优先选择专营店形式的申请者;若相互之间条件相同,则从中抽签产生。经营网点检查筛选结果要进行公布。各中队须在7月15日前将《布点申请书》报送市局。

3、布点核实及颁点通知书(20*年7月16至8月10日)

市局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此“通知书”作为企业参与下一步正式申报时的凭据。

(二)申报准备阶段(20*年8月11日至9月15日)

取得布点通知书的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要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1、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原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栏为空白)的申请人,应尽快到当地工商所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2、经营场所及设施的完善。

按要求做好经营、储存场所的场地准备;配备灭火器材(经营、储存场所须配置2只以上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储存场所须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记);经营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销售专用柜;经营及储存场所内电线须采用套管(明线)或埋墙(暗线)处理;经营场所装璜时须选用不燃材料;烟花爆竹须单独存放;经营单位店面须设置明显的烟花爆竹零售标识。

3、制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由市烟花办统一起草相关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统一规定样式、统一发放;经营单位须将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挂放在墙上醒目位置。

4、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零售经营网点的从业人员须参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每个网点参加培训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其中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

5、委托安全评价

经营场所申请存放量超过50箱或设有专门储存场所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注:经营单位是否需要做安全评价为省局最新规定为准。

(三)审批发证阶段(20*年9月16日开始)

1、申报材料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③相关人员培训考核证书复印件;

④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示意图;

⑤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⑥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整改确认书或烟花爆竹存放承诺书。

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复印件)。

第⑥项材料说明:按规定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书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储存场所须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按规定不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承诺书(承诺在经营场所内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且不私自设置仓储)。

注:以上7项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目录。

2、申报审批程序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所在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始营业。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范文6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全区和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区审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座谈会议的工作部署,围绕创建全区文明单位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文明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并取得实效。

二、局创建全区文明单位各工作组主要工作内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1.组织领导工作:4月份前,完成全区审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座谈会议在全局的宣传、传达、部署和局全年文明创建工作的部署,协调做好本局各文明创建工作组的各项工作。与县文明办和市审计局加强沟通,了解文明创建工作的要求和动态,并及时进行调整,提高文明创建工作的成效。

2.文明创建档案工作:5月底前,按照文明创建测评体系要求,建立文明创建档案目录分类,并采取边收集、边归类整理的方法收集文明创建城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片、音像等资料,6月底前完成各项申报材料的起草和整理工作。

3.文明创建专题片制作:4月份前制定专题片制作方案,6月底前完成文明创建专题片的制作。

4.文明创建对外宣传:充分运用各级媒体和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强我局精神文明建设宣传,上前年要进行重点宣传,力争在县、市、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宣传我局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做法、经验和取得的成效。下半年重点坚持宣传工作的常态化。

5.创建工作绩效考评:12月10日前,按照精神文明建设绩效考评指标要求,完成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和绩效考评的材料建档,并按照上级的要求完成上报工作。

6.文明创建后勤保障工作:对局文明创建工作后勤保障工作进行规划,并指导和协调做好文明创建各项保障工作。

(二)学雷锋志愿服务组工作

1.学雷锋活动:(1)3月底前完成全年学雷锋活动方案、体现雷锋精神岗位规范或行为守则、体现雷锋精神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12月10日前完成学雷锋活动总结。(2)按照绩效考评总体部署,制定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绩效考评指标,并上报局绩效考评领导小组。(3)组织开展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等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做到有具体措施、有参与人数、有活动效果。在“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重阳节等开展学雷锋活动,全年活动不少于4次。(4)5月份完成学雷锋活动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2.志愿服务活动:(1)4月底前完成志愿服务工作年度计划制定,对志愿服务工作队工作进一步完善,确保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全局总人数的80%以上,并建立志愿服务QQ群,加强对活动的组织协调与管理指导,并在12月10日前完成活动总结。(2)4月底,制定表扬奖励措施,并对局志愿服务队员进行一次上岗培训。(3)组织专题专栏宣传“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志愿服务活动、优秀志愿者事迹等学习教育活动;(4)开展常态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开展保护山川河流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全年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残疾人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全年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全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4次。(4)5月份前完成志愿服务活动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3.帮扶共建活动:(1)4月份完成年度帮扶共建或结对共建活动实施方案制定,12月10日前完成此项活动工作总结。(2)与局新农村联系村、消防队开展各种形式帮扶共建活动,全年活动不少于4次。(3)5月份完成帮扶共建活动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4.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1)4月底前制定年度为未成年人办好事实事工作计划,全年为未成年办好事实事不少于1件。年底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进行总结。(2)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营造关爱未成年人的意识的氛围。(3)协调配合辖区社区和学校、新农村联系村、共建单位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结合学雷锋、志愿者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各项活动。(4)5月份完成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三)道德风尚建设组工作

1.道德讲堂建设:(1)3月底前制定全年道德讲堂建设工作方案,12月10日前完成此项活动总结。(2)继续按照标识统一、氛围浓郁的要求搞好道德讲堂的布置工作。(3)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道德价值体系为重点,严格按照规范流程通过唱歌曲、学模范、诵经典、发善心、送吉祥等规范性流程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德讲堂活动,全年活动不少于4次。(4)5月份完成道德讲堂活动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2.道德经典诵读活动:(1)4月底前制定道德经典诵读年度工作方案,12月上旬前完成此项工作总结。(2)4月底前,确定应知必读的道德经典书目、篇目,并开展道德经典箴言诵读、交流、比赛等经常性的道德经典诵读活动,全年活动不少于2次。(3)4月底前组建道德经典诵读文化志愿者小组,加强对道德经典诵读的指导。(4)5月份完成道德经典诵读活动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3.“我们的节日”活动:(1)4月底前制定“我们的节日”活动实施方案,12月1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总结。(2)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期间,通过春节文化电视专题片、清明祭祀革命先烈、端午民俗讲座、中秋灯会等形式开展“我们的节日”--节日文化和节日民俗活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全年开展活动不少于1次。(3)5月份完成“我们的节日”活动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四)文明风尚传播组工作

1.文明有礼培育:(1)4月底前制定年度文明有礼培育实施方案,12月1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总结。(2)4月底前,对干部职工文明守则进一步完善。(3)4月底前,完成干部职工文明有礼考核办法的制定,力促形成团结谦让、和谐相处的内部氛围,在社会上树立审计文明形象。(4)5月份完成文明有礼培育工作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2.勤俭节约活动:(1)4月底前制定全年勤俭节约活动方案,12月10日前完成此项活动工作总结。(2)4月底前制定和完善局节水、节电、节约原材料等勤俭节约制度制定,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局机关节能减排达标。(3)开展“不剩饭、不剩菜”文明餐桌行动和“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活动等经常性教育实践活动。(3)5月份完成勤俭节约活动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3.文明风尚传播活动:(1)4月底前制定全年文明风尚传播活动实施方案,12月10日前完成此项活动工作总结。(2)做好传播文明风尚的环境布置。(3)做好网络传播文明风尚活动,4月底前完善文明上网规范,组建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小组,并运用局审计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开展文明风尚传播。(4)5月份完成文明风尚传播活动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五)优质服务建设组工作

1.优质服务活动:(1)4月底前制定年度优质服务活动实施方案,12月1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年度总结。(2)4月底前制定和完善优质服务制度规范、优质服务承诺、优质服务管理措施,并组织开展定期的优质服务活动。(3)制定局年度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考评,12月10日前完成绩效考评材料上报工作,促进审计工作完成。(3)开展审计职业道德教育,结全党的群众路线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等评比表彰活动,并对优质服务先进集体、个人进行表彰。(4)组织开展如审计优秀项目评比等优质服务活动。(5)积极参加全市、区、全国审计系统各种评先、评优活动,力争跻身全市、全区审计行业领先位。(6)5月份完成优质服务工作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2.学习型单位建设:(1)4月底前制定和完善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实施方案,12月1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总结。(2)4月底前制定读书学习活动方案,确定促进个人文化修养的必读书目,组织开展读书学习征文、读书学习心得交流活动,营造良好读书氛围。12月10日完成此项工作总结。(3)4月底前制定年度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培训计划,确定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提高的必读书目,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培训、岗位业务技能学习培训和竞赛评比活动。12月1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总结。(4)组织开展审计工作理论研究,开展审计理论研讨交流和审计论文撰评比活动。(5)4月底前制定和完善读书学习情况考核办法。(6)5月底前,完成学习型单位建设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三)文化体育活动组:(1)4月底前制定年度文化体育活动实施方案,12月1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总结工作。(2)开展经常性的文化体育活动。(3)4月底前完成文化体育活动志愿者小组组建工作,培养文体活动骨干,指导文体活动开展。(4)5月底前,完成文化体育活动总结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要根据年度工作主要内容的要求认真制定各项工作的方案,明确每项具体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措施。各项计划和方案报局创建领导小组审定后,要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指标。

(二)通力合作。各工作小组相关工作的许多内容涉及相关股室,要主动与相关股室沟通协调,相关股室要积极配合,属于本股室职能工作的,要积极主动落实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完成。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范文7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年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仅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持有非*市公安局签发的农业户籍身份证、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社会保险卡的农民工,凡20*年*月*日至*月*日期间自愿参加符合本办法规定技能培训的均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技能培训包括参加企业组织的上岗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

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应符合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

第四条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农民工在规定的年度期限中只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分类管理。根据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等级越高补贴越多;

(三)量化考核。对于由单位组织的各类农民工技能培训将根据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考核,考评分越高补贴越多,高分先补;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下达的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民工的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

(二)负责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四)负责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资料审核和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补贴;

(五)开展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六条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在所属辖区内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负责对所属辖区相关单位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属辖区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资料的初步审核与补贴资金的结算。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二)负责技能培训预算安排;

(三)负责技能培训补贴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八条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下列企业所组织的本企业员工技能培训,其农民工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一)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的企业;

(二)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政府、总工会、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四)合法纳税的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黄金珠宝、建筑、汽车维修行业企业;

(五)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和上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商品零售企业;

(六)落实政府劳务扶贫、劳务协作的企业。

上述企业本年度需按规定承担了培训费用,无欠薪记录,依法与所申报的农民工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第九条已取得市、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下列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的,其农民工学员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一)*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评估认定的A级职业培训中心;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

第十条农民工参加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可享受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农民工参加下列任何一项职业技能竞赛的,可享受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

(一)市职工运动会技能竞赛项目;

(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三)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并纳入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四)代表市、区参加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第三章补贴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为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培训方案、农民工名单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初审;

(二)企业按照审定的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自行组织相应的技能考核和对合格者颁发合格证;

(三)企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支付登记表》,并携带农民工本人签字享受培训补贴的名单、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代农民工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申请结算培训补贴费用;

(四)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培训补贴费用通过银行汇入企业的账户。

第十三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培训机构为农民工申请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培训机构凭市、区劳动保障管理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书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备案;

(二)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到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技能等级培训或专项技能培训(模块),并全额预交培训费用;

(三)培训机构按审定的教学计划自主开展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

(四)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支付登记表》,并持农民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代农民工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申请结算培训补贴费用;

(五)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培训补贴费用直接汇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卡及银行存折复印件,到所参加实操考核的鉴定所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支付登记表》,并携带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银行存折复印件,代农民工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补贴培训费用汇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卡原件和复印件及银行存折复印件,到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登记表》,并持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代农民工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培训补贴费用汇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补贴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为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按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估:

(一)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分值为1.5分;

(二)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值为1.5分;

(三)政府、总工会、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值为2分;

(四)合法纳税并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分值为1.5分;

(五)合法纳税并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达3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值为0.5分;

(六)落实政府劳务扶贫、劳务协作的企业分值为1分;

(七)企业承担的培训费用占总培训费用的50%以上的分值为2分,49-40%的分值为1.5分,39-30%的为1分,29-10%的为0.5分。

第十七条符合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按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估:

(一)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值为2分;

(二)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值为1.5分;

(三)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值为1分;

(四)取得专项技能证书的分值为0.5;

(五)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值为1.5分;

(六)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分值为1分;

(七)参加*社会保险满二年及以上的分值为1.5分;

(八)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分值为1分。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应通过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活动的企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技能竞赛主办单位代其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企业开展农民工上岗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应制定相应的培训教学计划(开展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应按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培训教学计划)、培训方案(含教材、师资、教学时数、考核标准和方法等)以及培训成本预算等,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备案。

农民工技能培训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其参加相关岗位技能考核,合格者由企业颁发岗位技能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应按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培训教学计划、培训方案(含教材、师资、教学时数等)以及培训成本预算等,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备案。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不得将培训项目转让其他机构实施培训。

第二十一条上述企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于20*年*月*日前完成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代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或通过管理系统,分别对各区、各类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按评分分数从最高分开始发放补贴,至补贴经费发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实施效果负责。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范文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的软、硬件资源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出国留学前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非学历成人教育,非学历远程教育及其他层次与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短期研修班、各种考试辅导、进修班、证书班、补习班、岗位培训、职业培训班、技能培训班等。

第三条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其中,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归口研究生院;/!/本科第二学位办班的管理工作归口教务处;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在每期开办前,都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申办手续,其中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培训或需要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办班的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在开班的前两周,在归口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申报表》(附件2),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合作办学的须提交协议书原件。凡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各类办班,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办班单位的各项收费须向学校收费管理小组申报,到校计划财务处立项,按学校规定列支经费。与校外合作办学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收入分配比例须依照学校相应文件,保证学校利益。办班结束后,办班单位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收入分配结算表”,报送校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应 规定进行结算。

第七条各办班单位开展招生宣传,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将宣传材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利用统一的宣传平台协助宣传。

第八条各种非学历教育以办班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全面负责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需配有专人负责管理。办学单位在开班前必须将教学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教学计划、培训大纲严格执行,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办班。安排好任课教师,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为保证培训质量,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各办班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等方面。

第九条各类非学历教育班的证书发放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本校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办班结束后,办学单位将《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及有关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培训班种类颁发相应的证书。其中: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由办学单位负责办理,归口管理部门给予协助;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和研修班证书由办班单位申报,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发放;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由办班单位申报,教务处负责审核发放;各种等级、认证证书由办班单位负责申报,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非研修班的各类结业证,职业培训或技能培训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发放;成绩证明书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根据需要,办班单位可在相应证书上附章。

培训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范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我市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根据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分教育培养、认定管理和扶持政策三个部分,适用于对管理型、经营型、服务型和生产型四类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

第二章 教育培养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为免费培养,培养对象需参加15天以上的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方可申请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已取得证书的人可直接申请认定);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仍需参加30个以上学时的知识更新培训,继续教育结果作为今后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培养单位面向全市所有涉农专业的中等职业院校,农广校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培训主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地招标确定。

培训单位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培训资质;二是具备承担相应培训必备的训练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三是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四是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村,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五条 培养对象面向全市所有符合培养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包括农业企业管理人员、农业技术服务人员、农产品经纪人、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工人等。

学员选拔条件:培养对象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服务型职业农民培养对象的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重点培养有一定从业经验的农业从业人员和有创业愿望的新生代农民。

 

学员选拔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村组推荐、择优选拔、张榜公示的民主形式进行选拔。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养采用集中学习、生产实践、考试考核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实行分段式、顶岗化培养;培训内容分本专业最新技术及国内外发展前景、农产品营销知识、创业基本技能、网络信息收集与技能四大模块;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组织学员参加相关岗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按管理型职业农民、经营型职业农民、服务型职业农民和生产型职业农民四种类型分类认定。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对象为取得国家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农业从业人员。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根据申请人从业类型而异,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经营规模、生产效益和从业年限等。

管理型职业农民:企业有农产品注册商标、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农业园区、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流转或水面承包面积,种植业300亩以上、水产养殖100亩以上。

 

经营型职业农民:年销售各类农产品规模在50万公斤以上,利润10万元以上。

服务型职业农民:申请人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在村委会、农业园区或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经历。

生产型职业农民:申请人的种养面积在50亩以上,单位面积产量或效益同比周边农户增幅5%以上。在农业企业、农业园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产业工人须有两年以上的从业经历。

 

第十条 按照申请、审核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农民填报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报表,连同附件证明材料一起,报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由市资格审定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逐项审核确认,对审核合格的农民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附件证明材料:管理型职业农民: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农产品注册商标、土地流转或水面承包合同等;经营型职业农民: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农产品购销合同与购销凭证等;服务型职业农民:农作物植保员资格证书、单位或村委会从业证明等;生产型职业农民:农艺工、蔬菜园艺工或淡水养殖工资格证书、单位或村委会从业证明等。

 

第十一条 依托已建成的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信息化平台兴化工作站,让农民充分享受平台提供的一切资源和服务同时,通过gps定位、工作交流、推广日志等系统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对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民实行两年一次的年检,对已不具备证书岗位资格的农民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对两年以上未年检或岗位类型调整的农民重新认定。

 

以下情形之一被证实后,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1.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2. 经营活动出现违法行为;

3. 套取项目资金,专项资金被挪用、占用,未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等;

4. 被认定后,从事职业与认定类型不符;

5. 被认定后,不接受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如证书不能两年一次年检,不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等。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扶持政策优先向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业从业人员倾斜。

第十四条 扶持范围包括服务扶持、政策扶持和项目扶持三种类型,扶持方法根据从业类型分类扶持。

1. 服务扶持。建立专家组,推行专家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挂钩服务机制,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开放基于3g的基层农技推广信息化平台,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贴切即时的资料查询、田间诊断、农事决策等快捷、海量的信息化服务。

 

2. 政策扶持。①从持农作物植保员资格证书的服务型职业农民中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担任村级农技员,按照服务面积给予奖励;②农机补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农业保险等各项涉农奖励性政策优先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其中,发展粮食生产的农业保险费用由财政补助,发展设施农业的农业保险费用个人只需负担15%;③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农业园区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除享受各项涉农奖励性政策外,优先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执行农用电价格,推荐优先参与银行贷款授信,根据评估情况给予200万元之内的信贷担保;④对新型职业农民规模流转土地从事种植每亩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土地流转租金补助。

 

3. 项目扶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同等条件下,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道路与农网改造等各项涉农项目对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优先立项。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