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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总结集锦9篇

时间:2022-03-04 17:02:07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总结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总结范文1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总结范文2

一、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这次清查工作是全国组织开展的统一行动,对于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为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准确数据,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提高公共财政管理水平。

二、清查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今后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各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三、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年*月*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年*月*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缴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收入纳入财政国库或专户管理的单位。

2、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自收自支单位、社会团体。

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行政事业单位须根据有关规定填报相关数据。

四、清查时间和步骤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从20*年*月开始,到20*年*月底基本结束,具体按照以下5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准备阶段

1、成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清查工作方案,制发有关文件、资料和报表等。

2、对各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户数清理,确定纳入此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具体单位。

3、召开全区资产清查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4、组织开展有关资产清查政策、制度、报表和软件操作等方面内容的业务培训。

(二)单位自查阶段

1、各单位组织自查。包括清理核对会计帐目,清查盘点实物资产,录入固定资产卡片,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取得相关备查证据材料等。

2、各单位通过公示栏等形式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公示。

3、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清查结果上报情况选择排定重点审计单位,确定参与专项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复查审计阶段

1、各级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排定的重点审计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组织复查或抽查。

2、各单位根据审计或复查意见对原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修改确认,再按财务隶属关系正式上报资产清查结果。

(四)汇总报告阶段

各主管部门、单位对下属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须于20*年*月*日前将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报送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查办)。各财政所须于20*年*月*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汇总表等一并装订成册,连同电子介质数据报区清查办。区清查办对区直各部门、单位以及各财政所上报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于20*年*月*日前将全区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上报市清查办。

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作报告,汇总报表和所属单位基础表等数据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介质数据等。

(五)资产核实阶段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资产核实办法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单位根据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同时针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

1、区直各部门、单位及各街道、乡镇,包河工业区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能够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2、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布置和要求组织力量认真开展清查工作。工作中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虚报、拒报和迟报,要建立和完善资产公示制度,积极配合和支持区清查办组织的复审和专项审计工作。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设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单位、个人关于资产清查情况和问题的反映。

3、各部门、单位及各街道、乡镇,包河工业区要在人员、设备、场所和经费等方面充分给予保障,积极为资产清查工作创造条件。各级资产清查工作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同级财政保障,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在正常经费中列支,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总结范文3

一、成立全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保障我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旗委、政府决定成立全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办公室成员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旗人事局工资股。

二、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阶段时间安排

根据市总体工作安排,为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全部兑现到位,制定阶段性工作流程:

第一阶段:调研和拟定具体实施办法阶段。年10月底前完成实施办法的拟定上报和实施启动工作。具体包括:召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会议、开展工作调研、成立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拟制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阶段: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阶段。于年11月中旬前完成清理核查及规范津贴补贴工作。

第三阶段:绩效工资总量核定阶段。于年11月底前完成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上报、审批,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核准兑现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为2011年编制财政预算提供准确数据。

第四阶段:绩效工作入轨运行准备阶段。于年底前,做好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含新增绩效工资)、完善绩效工资的后续工作及工作总结,确保2011年全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范入轨运行。

三、实施绩效工资具体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和时间

时间:经旗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且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范围:本方案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我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单位14个,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4个(包括计生服务站)、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10个。即:旗妇幼保健所、旗结防所、旗疾控中心、计生服务站、巴彦托海镇卫生院、巴彦塔拉乡卫生院、西苏木卫生院、孟根卫生院、东苏木卫生院、伊敏苏木卫生院、辉苏木中心卫生院、北辉卫生院、巴彦嵯岗卫生院、大雁矿区医院。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额度和津贴补贴额度核定。

绩效工资水平,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与我旗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各案。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发放。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旗人事局、财政局批准。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要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旗财政部门和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负责协调,实施绩效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和40%。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旗内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具体项目和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按月随工资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要统筹平衡各实施绩效工资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以及同一岗位序列不同等级之间的工资关系,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相同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执行统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用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在具体核定各分管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旗内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制定、完善我旗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在搞活内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以及条件相对艰苦的偏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完善内部分配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实施。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主要指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统一核定的比例和标准执行)。单位主要领导与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旗人事局、财政局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旗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审核后,由财政局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六、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总结范文4

一、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5、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设置的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6、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四、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我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5个等级,初次设置按现有县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六至十级职员岗位。

9、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1、根据国家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分级控制目标为:县属事业单位1:3:6,乡镇属事业单位0.5:3.0:6.5。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县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2、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15、各乡镇、各单位在设置具体岗位时,可根据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功能、规模、规格及专业技术水平等,在不超过总体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按国家和省颁布的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设置。

16、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由核准机关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1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8、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六级、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还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1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0、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2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部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各个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24、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

2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同意后,报人事部审定。

2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集中掌握,重点使用,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事业单位提出设置申请,分别报市人事局和省人事厅核准。其中,市属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市人事局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27、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报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七、岗位聘用

28、事业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及有关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自主确定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9、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0、已经对各类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对全部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不得新聘人员或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

31、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及有关要求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未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32、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后,应填写《*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

八、组织实施

3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有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尽快实现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总结范文5

一、主要管理办法

这些年来,他们在实践中体会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要出成效,就应该既要严格控制,切实管死,又要动态平衡,灵活有度;既要发挥编制部门宏观管总的作用,集中管理,又要发挥财政等部门的约束作用,共同管理。这样多管齐下,各方配合,才能有效地管理好一个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1、坚持统一集中管理,落实管总。一是强化编委决策机构。武陵区的编委主任一直由区委书记或区长担任,其他相关领导参加。近几年来,根据管理任务较重的实际,更加强化了编委领导机构。区委书记任编委主任,区长、专职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组织部长为编委副主任,区委办、政府办、组织部、财政局、人事局和编委办的主要领导为编委成员。由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都是编委领导,使区编委会的决策层次更高、权威性更强。二是坚持机构编制管理"三个一"制度。区里坚持凡是机构编制事宜均由区编委集体研究、区编办承办、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制部门一家行文。三是强化机构编制部门的龙头作用。特别是在进人方面,区里坚持凡是进人一律由编制部门把关。就是干部、城镇退伍兵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均由区编委最后决定。相关安置领导小组可以先讨论研究,但没有最后决定权。教师公招、补充医生等专业人员的进人事宜,须先报区编委确定公招人数和相关事宜,再进行公招。在武陵区,凡进事业单位,首先要经过机构编制部门,也只有通过编制部门这一条"口子"才能进人,充分发挥了编制部门在人员进口上的龙头作用,切实落实了编制部门在机构编制和人员进口上的"管总"职能。

2、实行总量控制,坚决管死。一是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增加事业机构是导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增长的重要原因。武陵区借鉴行政机构限额管理的办法,对事业单位进行限额管理。设定事业单位机构总数,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增设,确保总数不增加。这些年来,事业单位机构数呈减少的趋势。二是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对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每年以上年底的总量为标准,作为人员编制控制的底线和红线,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不超。三是落实冻结管理。这些年来,省里多次对机构编制实行冻结,武陵区认真落实冻结管理,以冻结管理实现总量控制。在冻结期间,对相关机构编制事宜一律实行"三不",不受理、不调研、不审批。由于总量控制措施有力,全区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增长得到有效遏制。*年,全区事业单位320个,编制4124名,实有人数3986人,到*年,全区事业单位258个,编制3498名,实有人数3192名,十年间,各项指标均呈下降趋势。剔除机构上收等因素,武陵区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减少50多个,编制和实有人数总量则基本持平。

3、探索动态管理,尽量管活。近些年来,由于长期实行总量控制,一些职能增加、工作量加大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出现较大的人员编制矛盾,增加人员编制的要求特别迫切。如何既不突破总量,又保证相关单位的人员编制需求,是近年来武陵区探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武陵区主要采取机构有设有撤、编制有增有减的办法,实行区内总量内调剂。一是结合改革实行动态管理。他们结合相关改革,对相应的机构和编制进行有增有减的管理。如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对乡镇站所的机构编制进行大幅精简,取消乡镇农税员,将所定编制全部收回。还如结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将两个水管会的人员进行大幅精简,只留原来三分之一的人员,水管会的季节性用工则实行临时聘请,变原来的出钱养人护堤为现在的出钱请人护堤,大大降低了人员成本。又如适应医疗体制改革,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社区医疗进行加强,增设机构,配备编制。二是适应区情实行动态管理。武陵区是常德市的中心城区,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单位人"不断变为"社会人",社区管理任务迅速加重。这几年来,他们对街道社区的机构编制适度倾斜,在乡镇撤站所减编制的情况下,在街道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和社区服务中心,并增配相应的人员编制,以加强社区的相关服务。他们还紧贴区情,加强了城市环境卫生、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等领域的相关机构编制。由于人员编制配备到位,全区社区工作连续获得上级奖励,特别是社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还被评为全国先进。三是适应形势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一些形势发展需要增加机构和编制的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作保险、社会救助这些属于政府应该加强的工作,他们坚持该设机构的设机构,该增编制增编制。这样,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保证了相关单位的用编需求,发挥了编制管理的调控作用,激发了编制管理的活力。

4、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约束等手段结合,保证管住。机构编制要管住,除了编制部门要加强管理外,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武陵区十分注重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合力。一是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约束的关系。武陵区尤其注重将人员编制管理与财政经费约束结合起来,注意用财政手段控制人员编制。他们与财政部门紧密衔接,规定没有机构编制部门的人员进编通知单,财政不拨付经费。由于财政部门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极大地增强了编制部门控制的力度。确保了没有进编通知单就没有财政拨款,就吃不成"皇粮",提高了进编通知单的"含金量"。二是组织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他们与组织人事部门密切联系,做好衔接协调,做到没有进编通知单就不调配人员、不核工资。组织人事部门帮助把关,也极大地提高了共同控制的力度。三是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领导参加编委会研究机构编制事宜。武陵区机构编制事宜均由区编委研究,近年来,根据实际,让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都参加编委会,共同研究。这样,在作出相关机构编制事宜决定前,这些部门都会从各自的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意见供领导参考,特别是财政部门领导会从区财政的角度提出控制编制的意见,保证编制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这也为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了一个平台。

二、主要体会

1、严格执行上级规定。严格执行上级关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搞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关键。

2、增强领导机构编制意识。机构编制事宜基本由相关领导决定,如果领导的机构编制意识不强,机构编制管理就会落空。为增强领导的机构编制意识,他们一是及时向领导汇报最新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二是及时向领导报告全区机构编制的总体情况,并提出以后的管理建议,为领导决策提前参谋。做到政策汇报在前,情况分析在前,建议参谋在前。

3、营造良好的机构编制管理氛围。这些年来,他们加强宣传,特别是宣传有关冻结管理和严格控制管理的文件精神,增强全区机构编制意识,加之武陵区历来十分重视机构编制工作,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上至区级领导,下到各部门领导和一般工作人员,心中都有比较深刻的印象和认识,大家都自觉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不提过分要求,不做违反规定的事。这为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4、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近年来,他们在上级指导下,根据武陵区实际,先后制订了《武陵区编委议事制度》、《武陵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程》、《武陵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他们还认真总结了全区历年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一些好的做法与措施,形成了一套具有武陵区自身特点的机构编制工作机制,主要是"一元化"运行机制、编委集体研究决定机制、机构编制办理程序机制、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制度办事,按机制运行,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这些年的管理实践中,他们做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比如制订了一套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套运行机制,营造了一个良好管理氛围,成功地控制了总量,有效地盘活了存量。但从科学管理的角度来看,管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主要还是经验管理,粗放管理,特别是在总量管理、动态管理、科学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1、总量管理缺乏合理指标。这些年来,他们严格控制总量,但总量是上一年度的总量,这个总量是否合理,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指标。武陵区财政收入成倍增长,事业编制总量却没有增长,尽管实行了动态管理,但仍然有一些单位的用编需求得不到满足,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建议上级加快对总量指标的研究,将一个地方的编制总量与其人口、面积和财政收入等指标结合起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总量。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总结范文6

一、关于职工人数计划。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是在各部门申报的本年度增人需求基础上,本着适度调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人总量;确保重点部门和行业需求,调节和改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和人员整体素质的原则而确定的。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到达数原则上控制在年期末人数内。对有空编或今年有自然减员的单位。如有人员需求,可适当安排增人计划;对无空编或今年无自然减员、无人员需求的单位,今年不再安排增人计划。

二、关于工资总额计划。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增加部分主要包括:调整工资标准(含补发上年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上年增人增资、晋级晋职增资、转正定级翘尾工资、工龄及教护龄津贴,工人考工定级增资等项目。其他增资计划,待具体实施后另行下达。

《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通知单》中的工资总额计划到达数,不含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子单位;扣减上年度临时工工资额、加班加点工资额、院校奖励基金工资额、收支两条线运行单位由财政提取手续费比例的奖励工资额;扣除上年度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晋级晋职工资、增人增资、转正定级工资、公务员出勤补贴等掉尾工资额。

三、关于落实计划的具体措施

(一)控制人员总量。人员计划管理的首要任务是适度调控人员增长规模,抑制财政供给人员膨胀。对市直机关增人要严格控制,当年要实现人员增减相抵。对全额预算拨款和有行政性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要从紧控制,尽量减少财政供给人员数量;对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在人员计划上可相对宽松,以利于其自我管理和发展。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

位临时用工,确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工的,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调整人员结构。按照建立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要求,既要调整人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也要调整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比例结构。使人员构成逐步趋于合理,与本地区(部门)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新增人员计划指标主要用于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三)调节人员流向。按照由国家机关依次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顺序,对因正向流动而提出的增人计划可适度放宽,对因逆向流动而提出的增人计划要从严掌握。

(四)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协会,其工资总额计划单列。

(五)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规范工资分配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工资总额计划内,合理分解和安排使用计划,逐步规范和清理各种“隐形”津贴、补贴的发放。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性收入,经审批后均要纳入工资总额计划进行管理,严禁超计划、违反政策发放工资、奖金等。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总结范文7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施“三大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出发,坚持政事分开的方向,按照脱钩、分类、搞活的原则和调整结构布局、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方针,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搞好资源重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充满生机和竞争能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事业单位走向社会,进入市场,推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

1.合理划分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扭转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上的行政化倾向。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行业管理和垄断性经营服务。行政部门不得设置并直接领导具有本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以事业单位名义独立设置并承担一定社会性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要予以撤并或调整,将其行政职能收回党政机关。同时,把党政机关承担的技术性、辅、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使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机构按照各自的社会功能、管理规范、行为准则科学有效地运行。

2.打破事业单位部门所有、机关附属的管理体制,扭转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上的行政化倾向。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管好领导班子或法定代表人,监管执行政策和国有资产。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由其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行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综合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从微观转向宏观、从直接转向间接。加快事业单位从行政依附型向社会自主型转变。

3.规范事业单位的机构级别和名称,扭转事业单位机构形式上的行政化倾向。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综合指标,研究建立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规格等级制度。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不再套用党政机关及企业、社团的称谓。

(二)调整结构布局,搞好资源重组

1.优化事业单位的所有制结构,除国家限定必须由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外,支持和鼓励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事业,实现举办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优化资源要素结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允许事业单位实行合营、兼并、组建事业集团等多种形式的改革。

2.合理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统筹规划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在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型的基础上,稳定并加强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国家和省、市重点学科、重点项目、重大技术改造以及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基础性、示范性作用的事业单位;扶持并保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的,又不能以市场为导向的公益性、福利性的事业单位;支持并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又不需要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中介组织、咨询服务机构等。教育事业单位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规模,并认真解决师生比例、教师与员工比例不合理等问题:

各类成人培训机构要调整过多、过散的不合理布局,打破部门、行业界限,按实际需要和现有条件进行合并调整。要通过科学评估,按照区域发展的长远规划,重点保护并扶持一批有特色的文化、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对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调整、撤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要做好分类改革工作。

3.撤销、划转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一是撤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部门重复设置和因人设置,长期不具备开展业务条件,多年不出成果,没有效益或职责任务基本消亡,又不能以市场为导向的事业单位;二是划转不具备事业单位性质和功能,以市场为导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目前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疗养院、宾馆、招待所、托儿所、物资公司、影剧院、印刷厂、新华书店等单位,原则上改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三是技术开发机构、勘察设计单位要逐步进入企业行列或改为科技先导型企业。

4.积极引导事业单位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改变事业单位自我服务、封闭服务的状态。要打破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和服务功能上的条块分割、部门所有的局面,实行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机构要逐步实现对内有偿服务,对外经营服务,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逐步发展成为社会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服务实体。具有面向社会实行区域服务功能的各类事业单位,要实现行政管理属地化,社会服务化区社。

(三)实施登记管理,确立法人地位

1.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2号令)规定,实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对事业单位的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及民事责任能力予以确认,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服务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在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的竞争意识和法人意识。

2.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作为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我省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实行依法登记、规范管理。各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3.按照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根据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行业属性、服务内容,分别实行审批登记和备案登记,严格实行年检和公告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依法监督检查。全省境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必须依法接受登记管理。

4.围绕聘用合同制的建立和推行,制定配套的政策和制度。一是建立合同鉴证制度。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聘用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由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仲裁。三是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适合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同特点的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四是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职称评价机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职务聘任由单位按照岗位数额自主决定,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对某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有一定专业技术决定权的岗位职务,实行准入控制,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五是建立健全人才市场体系和人才流动机制,逐步打破人才单位、部门所有的格局,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五)改革分配制度,强化激励机制

1.进一步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分配机制和办法。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鼓励并支持事业单位在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下,进一步扩大分配的自,建立并完善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能充分激励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内部分配机制,增强事业单位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

2.改革现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分配办法。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事业单位的要求,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分配政策采取总量控制、宏观指导的管理办法。对于经费全部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在科学核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工资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的办法;对于经费部分由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总额与减拨事业费比例挂钩

等管理办法;对于经费全部自理的事业单位,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分配办法,充分调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3.放开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和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捷下,给事业单位充分的分配自。事业单位有权按照社会发展和自我发展的需要,自行确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各种分配方式和方法;有权根据职工岗位责任和贡献大小及生产要素参与的程度,决定分配量的多少和分配层次的高低。鼓励并支持事业单位按照自身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打破身份界限、岗位界限、职级界限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六)推行保险制度,保障改革实施

1.推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职工养老费用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状况。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事业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要逐步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相衔接,并与本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对进入国有企业或划转为国有企业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下岗的人员可以比照关于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的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障系统,以解除下岗人员的后顾之忧。

2.推行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彻底改变职工一次从业终身不变的状况,实行失业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办法,为失业职工在一定时间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为其再就业提供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为单位搞活用人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加强宏观管理,减轻财政负担

1.加强宏观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把事业单位的发展控制在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范围内。根据事业发展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年度增长计划,分解落实,实行动态管理。要坚持需要和可能兼顾的原则,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增长要充分考虑财力的承受能力。对确定为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增加人员所需的财政预算,应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再下达编制文件。

2.严格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管理制度,防止机构编制的盲目增长。各类教育、科研、文化、卫生、技术监督、新闻出版、会计事务、律师事务等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在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执业资格后,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要修改并完善设立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的审批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审批标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3.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财政政策,逐步削减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补贴。除基础教育和确需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外,其他目前实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逐年减少财政补贴。要合理划分需要财政拨款与应该实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类别,对应该实行经费自理而目前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区别不同情况,制定逐步减少财政补贴的计划和办法。目前仍享受财政补贴的经营性事业单位,要逐步与财政脱钩,原则上每年减少财政补贴的三分之一,三年后实现经费自理。能够划转为企业化管理或进入企业行列的事业单位,如各类培训机构、报刊杂志社及技术开发、科研院所、勘探设计、后勤及信息服务、中介组织等,要加快转制的步伐。对从事基础教育和社会基础性、公益性、福利性事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重新核定人员编制,调整人员结构,合理确定财政补贴幅度,实现事业发展与财政收入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4.理顺事业单位经费预算核拨与机构编制管理的关系。对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要根据编制数额核拨,实行人员编制与工资总额包干,公用经费与事业计划挂钩。对以行政性收费、罚没款、垄断性经营、基金利息、提取管理费或收取规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不再列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管理范围。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应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这类事业单位的管理。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事业单位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成立全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并组织领导全省的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做好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的协调工作,共同搞好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

2.明确重点,协调联动,抓好试点,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提高事业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在解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引导事业单位走向社会,进入市场,突出放开搞活。要注意划清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与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区别,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的改革不能沿用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做法。要把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紧密

结合起来,把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事业的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与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有机地衔接起来。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注意在改革中出台的政策和改革步骤的协调性、配套性。要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当前要重点抓好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列入调整撤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的改革,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甩合同制,搞活内部分配。及时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人事、编制部门和社会事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抓紧制定和出台具有行业改革特点和较强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注意抓好试点工作。每项改革政策的出台,都要选择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先行试点,既要有单项政策改革的试点,还要有相关配套政策改革的试点,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积极稳妥地把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引向深入。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总结范文8

一、适用范围

1、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事业编制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学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要求,适应发展科技事业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管理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实验操作为主的,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可以适当高于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要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管理权限确定。

1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11、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科学研究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为;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结构比例现状,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地(市)以下政府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结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营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实行宏观调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特设岗位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2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职业道德良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条件,除满足《实施意见》规定的任职年限外,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7、科研事业单位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岗位基本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还应包括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要求。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1、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4、国务院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5、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6、地(市)政府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4、35、36、37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9、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具备条件的岗位,应推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4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岗位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2、尚未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的科研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的工作岗位等级,并变更合同相应内容。

4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并经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聘用的岗位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4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5、对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6、各地区、各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册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聘入相应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设置不得突破现有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对于现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组织实施

4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负责指导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保证岗位设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总结范文9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求得领导重视。领导的重视和决策是推动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消化超编人员文件下发后,龙山县编办迅速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汇报了中央、省、州编办相关精神和全县党政机关超编人员的具体情况,取得了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以编委主任为组长的消化超编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县编办也立即召开班子会议,进一步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思想,使编办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并明确专人有的放矢地抓好机关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消化工作。

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做到统筹兼顾。深入调查研究,是把准问题关键的必要条件。面对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龙山县编办迅速成立工作小组,深入县直党政机关进行调研。调研过程中,工作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主动与部门进行交流探讨和沟通协调,引导超编单位面对现实,不回避问题。同时,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把推动工作的阻力尽量控制在萌芽状态。在深入调研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县编办认真分析全县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冷静思考、反复论证、把准关键、结合实际,制定了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消化分解落实步骤稳实的20__年前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总体规划。

由于20__年前统招统分、军人安置等历史原因,龙山县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局部超编和局部空编、总体微超的现象。对此,龙山县编办研究制定了以下渠道消化超编人员:一是通过退休等自然减员方式减少一部分;二是以县为单位在编制总额内调剂消化一部分;三是交流一部分;四是通过鼓励离岗待退、提前退休等办法精简一部分;五是通过把好“入口”关,设法杜绝超编进人控住一部分。

三是强化监督、建立健全机制。严控机构编制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依靠经常性监督检查、构建管理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超编进人问题,并巩固消化成果。在此次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中,县编办要求全县党政机关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本地本部门消化工作的具体规划和方案,并要求每年12月报送当年消化超编人员情况总结及下阶段工作计划。建立严格核查制度,并协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等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消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构建管理长效机制方面,重在两方面下功夫。一是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联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编办、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中的作用,把定编、定岗、定人、定经费有机结合起来,以编制为基础,形成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工资核定、人员调配整体联动的相互制横的刚性约束机制,并以实名制登记管理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二是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编制管理和使用机制,以解决事业发展用编与超编相互矛盾的问题。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和严格办事程序的规定》。《规定》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异动,必须坚持实行“计划服从编制,进人服从计划,配员服从结构”的原则;公务员队伍进人,必须在编内进行,并实行公开招考;重申行政、事业单位停止招工,各类技校毕业生也不再安置就业等等。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合理地处理好编制控制与使用、总体超编与个别缺编、现实需要与长远控制的关系,盘活编制存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四是完善实名制管理,增强联动控编。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从决策、执行、监督到反馈的一个完整循环中,涉及组织人事、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