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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集锦9篇

时间:2023-02-17 03:59:36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1

为了推进全省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实际行动,是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要求,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内容。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二、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制度化建设为核心,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政府投入,整合救助资源,强化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水平,力争到2007年底,在全省建成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应急救助等制度为配套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三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的原则。四是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五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六是资金专列、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推进城乡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一要加强城市低保制度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二要做好分类施保工作。三要完善低保制度的法规体系建设,使低保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7号)要求,实行对农村困难家庭居民的制度化保障。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认真核算家庭收入,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同时,对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以及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实施重点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法规体系。

(三)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4号)要求,从2005年起,用2年时间,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整体水平。

(四)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一要进一步加强重大自然灾害(灾难)的应急救助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二要积极做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三要加强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

(五)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五保户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及时足额落实五保供养经费;使五保对象生活达到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加强敬老院和分散供养五保户的管理。认真贯彻《吉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使优抚对象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六)建立城乡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要通过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由政府向城市低保户提供廉租住房或租房补贴,以及冬季供热费补贴。结合灾害救助、部门包保等办法,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难问题。

(七)建立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由有关部门给予减免。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帮助贫困、低保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八)建立城乡困难家庭法律援助制度。要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加大对城乡困难家庭的法律援助力度,对于困难家庭的法律咨询、代书等服务费予以减免,切实维护城乡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

(九)进一步完善慈善救助制度。搞好每年的“双日捐”、经常性捐助和各种专项捐助活动,筹集更多的善款,发展慈善事业。要按有关规定使用慈善资金,保证有限资金用在当用之处。(十)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一要完善救助管理站的服务功能。二要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三要做好安置工作,对确实无家可归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后可送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对属当地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按规定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属当地农村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灾救济方面给予关照,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2

一、指导思想

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行动,是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行动,可以有效清查纠正违反低保政策擅自扩大低保范围、挤占低保资金、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社会救助工作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能够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二、监察内容

此次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行动,主要是全面了解各镇(办、区)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具体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㈠各镇(办、区)社会救助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地方自行扩大救助范围和乱开政策口子的情况;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涉社会救助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社会救助政策与行政管理工作挂钩的现象。

㈡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情况。重点检查各镇(办、区)是否依据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及时取消已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特别是严格清查纠正“人情保、关系保”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救助对象申报审批程序,特别是乡镇入户调查,村民主评议和救助对象在乡镇农村低保固定公示栏、村务公开栏公示的情况。

㈢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专款专用,是否有迟拨、截留、挤占、挪用和冒领现象。

㈣经办能力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各镇(办、区)是否按照省政府政发[]41号要求,落实乡镇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的情况。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清理监察活动要与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有机结合,各镇(办、区)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分阶段、分步骤狠抓落实。

㈠宣传发动阶段(3月16日--18日)。各镇(办、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各自工作方案,要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监察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我市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行动情况,还要通过镇(办、区)、村(居)委会低保公示栏及时进行通报,深入宣传救助政策和申报审批程序,使活动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充分发挥舆论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工作透明度,营造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行动良好氛围。

㈡入户核查阶段(3月19日--4月25日)。各镇(办、区)要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正在享受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将情况发生变化、目前已不再符合政策的保障对象及时清退;对已申请未调查或群众反映家庭困难的城乡居民户要进行仔细核查,认真开好民主评议会,做好公开公示,及时将符合政策的困难对象纳入保障范围。要做到核查不漏一村一户,保障不错一户一人。市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工作专班参与核查,同时采取听汇报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办,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㈢自纠整改阶段(4月26日--5月5日)。各镇(办、区)要认真对照民政发[2012]1号文件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属政策执行问题的,迅速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做法;属对象不准,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的,迅速清退,张榜公示,并建立专档备查;属挤占挪用资金的,迅速归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使用准、政策适用准、保障对象准。

㈣整理资料总结上报(5月6日--5月20日)。自纠整改阶段结束后,各镇(办、区)要对清理监察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认真地整理,特别是调查笔录、评议记录、保障对象的个体档案进行认真地整理和核对,确保信息准确、资料完整。同时,认真撰写清查工作总结,并于5月20日前报送市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3

一、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本做法和取得的成绩。

(一)建立了城乡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

1、建立了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制度,形成了救助体系的主体框架。一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县自1997年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保障制度以来,不断提高保障标准,扩大救助范围,加强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全县有3012户6990人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人均月补差70元以上并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20*年累计发放低保金万元。为了建立与城镇低保制度同步发展的农村低保制度,我县从20*年10月份全面实施规范性的农村低保制度,是全市唯一的农村低保制度试点县。自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全面规范了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发证程序,严把低保对象入口关,保障资金发放关,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目前,全县10.5万农户、35万农民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5353户、10562人,占全县农业总人口的3%,20*年发放低保金253.49万元。我县农村低保工作取得的成绩受到了省、市的充分肯定。今年5月24日,在省委书记徐光春同志主持召开的南阳市农村低保工作座谈会上,县委书记杨炳旭同志就我县农村低保工作做了经验介绍。二是完善五保供养救助,保障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严格五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科学制定了五保供养规划和供养标准,做到应保尽保。不断提高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对全县敬老院建设进行整体规划,逐步提高集中供养比例。同时在行政村或人口较多的自然村高标准兴建“五保大院”10所。目前,我县共有2所敬老院达到省级文明敬老院标准,15所敬老院达到市级文明敬老院标准。全县共有五保供养对象3564人,集中供养比例达到20%。采取一院一折,一户一折的办法对五保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20*年共发放五保供养资金301.6万元。今年两次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场会在我县召开,表明上级领导对我县的五保供养工作的的充分肯定。

2、实施专项救助制度,丰富救助体系内容。一是建立灾害救助制度,解决了灾民的临时困难。成立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救灾应急预案和救灾物资储备系统,提高了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抗灾救灾及灾后重建能力。一旦出现灾情,就能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置、早救助。有效减少了灾害带来的损失。20*年,我县共发放救灾资金101万元,救助灾民1.3万人次,恢复或修建灾民住房300余间,维护了灾区的稳定。二是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了城乡弱势群体治病难问题。20*年9月7日制定并下发了《*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实际需要今年先后两次对方案进行完善,把原来单一的大病医疗救助扩展到合作医疗救助、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四种类型,大病医疗救助病种由原来的4种扩展到11种,救助对象也由原来的城市低保对象扩展到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报销比例更趋合理,在制度建设上走在全市及全省的前列。三是建立了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制度,形成了广覆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网络。

(二)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的政策法规,是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的根基所在,也是政府依法救助的规范。我县在推进城乡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中,始终坚持政策法规先行的原则。20*年7月8日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县构筑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方案〉的通知》,明确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强化了县直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制定了各项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救助办法和工作规程等。乡镇、街道一级则把救助对像、救助标准和工作流程等上墙公布。形成了从上到下政策口径一致,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和专项救助办法相配套的公开透明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体系,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依据。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与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揽领导、管理协调工作。公开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救助信息,接受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和群众舆论的监督,使城乡救助体系建设规范健康发展。

我县城乡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最直接受益的是广大城乡困难群众,最显著的成效是保障了城乡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了他们医疗、教育等困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我县城乡救助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县城乡救助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承担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乡镇民政工作力量薄弱。城乡救助体系建设中农村低保、五保供养、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重心工作在乡镇,服务对象在农村,且这些服务对象大多素质较低、居住分散,审查、复核工作量大。20*年11月份我县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民政所全部撤销,并入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民政所撤销后,乡镇没有民政机构也就不能专职专责从事民政工作,混岗使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在时间、精力上经常与其它工作发生冲突,影响了民政工作任务的落实。由于民政、劳动、保障“三合一”,没有民政专用帐户,专项经费不能封闭运行,导致资金管理运行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城乡救助工作的扎实开展。

二是救助资金投入不足。我县属深山县,人口素质差异大,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需要纳入的救助对象较多,而目前,城乡救助对象的增长速度与有限的救助资金比较,两者有些失衡,导致我县的救助工作还未做到整体覆盖,救助标准还不高,不能满足所有求助者的要求,在某些方面只能确保重点救助。比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省现行农村低保政策,目前低保对象与实际不符,部分低保对象不能纳入低保范围,应保未保。我县确定的人均月补差20元,仅达到省定的最低标准,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不相适应,救助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

三、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是把城乡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社会救助工作是联系政府与社会弱势群体的纽带,社会救助工作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不仅体现着社会的公平和进步,而且体现着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其特殊的地位和属性是其它任何工作都不可替代的。总理在今年的第十二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民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基础作用,要求我们诚心诚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困难,为群众服务。提出对城乡弱势群体的救助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标志着上级领导把对城乡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摆上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我们一定要认真领会温总理的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工作导向,认真倾听弱势群体的呼声,密切关注弱势群体的需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感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4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就医困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仍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困难群众。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三)坚持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原则;

(四)坚持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原则;

(五)坚持城乡一体,统筹兼顾原则;

(六)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救助原则;

(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执行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超出三项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不享受医疗救助。县内定点医院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各乡镇中心医院。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持有本县城镇和农村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一)享受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持有《木兰县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和农村居民;

(二)享受城镇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待遇,持有《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城镇和农村居民;

(三)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五保户;

(四)享受民政部门负责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补助待遇,持有《木兰县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补助金领取证》的精减退职老职工;

(五)患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费用;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费用;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院就医、购药或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不应当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救助方式、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分为参保参合救助、购药救助、住院救助和慈善援助等四种类型。

第八条参保参合救助是指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缴纳城乡居民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费用,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九条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手续办理,按照规定的缴费时间,由乡镇政府把关,乡镇民政办认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并将名册分别呈报给县民政部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县民政部门依据医疗救助人数和个人缴费标准,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帐户后,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手续。

第十条购药救助。对城乡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患慢性病、常见病,确实无钱治疗的,根据医疗救助款的结余情况给予一定额的购药补助。最高每年每人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住院救助是指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有效的低保证、低保金额领取存折、五保供养证、低收入家庭证、低收入家庭领取存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册在县定点医院住院就医。

第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承担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按照个人承担部分的30%给予救助,当次个人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城乡低保户住院,按照个人承担部分的40%给予救助,当次个人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三)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住院,按照个人承担部分的50%给予救助,当次个人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7000元;

(四)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在定点医院住院,个人承担部分全部予以救助;

(五)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以下16种重大疾病,适当提高实际医疗费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硬、器质性精神病等);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严重烧伤;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艾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性出血热。患以上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当次个人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三条确需转院治疗患者,经县定点医院同意,在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由县民政部门给予上述同样比例救助。

第十四条救助对象发生急病无法按正常程序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其家属应在救助对象住院48小时内,向县民政部门提供医疗诊断书和住院通知单,以备审核登记和签署意见,待病情稳定后要转入定点医院治疗。

第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应当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所属年度。

第十六条慈善援助是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有针对性地筹集大病专项慈善基金,对经医疗救助仍难以解决困难的救助对象实施援助。

第十七条县慈善会设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与医疗救助相衔接。

第十八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性出血热等病种,经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申请人可凭有效的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五保供养证、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县民政部门同意意见书,向县慈善会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

第十九条县慈善总会接到申请后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一次性慈善援助。

第四章医疗救助管理

第二十条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政府专项拨款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国家、省、县各承担三分之一;

(二)按5%比例提取的年度福利公益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要保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户,及时将上级下拨、本级预算、提取、社会捐赠以及其它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全部纳入专户,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收取管理和列支其它任何费用,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诊疗规范、管理制度和减免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保证服务质量。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为救助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利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财政、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要整合资源,加强协作,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和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医疗救助三项信息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顺利实现。

第二十六条财政、卫生、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共同掌握救助对象情况和医疗机构治疗情况,随时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第二十七条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填写《木兰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住院救助情况登记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台账,做好登记备案、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管理,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上报情况。

第二十八条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对住院救助受理和审批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九条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审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和支付渠道畅通,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监察部门要对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执行医疗救助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各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自觉配合有关医疗救助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骗取医疗救助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由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医疗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救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对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医务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的医疗救助监督管理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5

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民政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摸底和对救助对象的核实上报工作。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规范运行;

(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

(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

(六)简便易行,及时有效。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城乡重点优抚对象;

(四)低收入老年人及其他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城乡困难居民,城镇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家庭人均收入3倍以上的困难群众。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就诊减免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和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常见病和慢性病花费较大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补助金。

(三)就诊减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同时,落实好济困病床减免救助政策。

(四)参保参合救助。对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其它特殊救助。对特殊重大病症患者,根据市《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市委发〔〕27号)精神,经市民政局认定后给予救助。

(六)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医中、医后救助相结合。对于身患大病但因生活困难,筹集资金进行治疗或继续治疗的家庭,可采取医中或医后救助的办法。即:对申请救助的家庭经调查核实,治疗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市民政局审核后,以借款的形式暂付一定的医疗救助金,待医后实施医疗救助时从救助款中扣除。

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患病情况确定,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的20%—80%进行分类施救。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逐步取消救助起付线,并随着经济发展需要和实际救助能力,提高救助比例。

第七条审核确定需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二)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费用;

(四)城镇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应在本年度内持居(村)委会证明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填写《农村(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2、《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3、《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4、《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5、《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

6、《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户优惠证》复印件;

7、医疗诊断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清单》或《外出就医报销凭据》;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审核补助凭据》;

10、商业医疗保险赔偿证明。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市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复查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各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全年按照城乡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以后根据政策变化予以调整;

(二)上级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办理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市民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放采取市民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拨付,定点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的方式。

第十四条市审计局和监察局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察工作,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从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刁难、压制不报,,优情厚友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6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

(四)肝硬化失代偿;

(五)肺心病;

(六)精神分裂症;

(七)冠心病伴有心绞痛;

(八)依赖性糖尿病;

(九)中风后遗症;

(十)高血压病Ⅱ期以上;

(十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基金总量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不同的病种,不同的对象,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城乡医疗救助各种对象的起付线(五保对象为零)、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给予适当补助。

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对城市低保对象特别是“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险,可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细则、方案)享受医疗救助。

(三)视医疗救助资金节余情况,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大病患者,可采取分配指标的办法给予医前或医中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以及其他特困边缘群体中大病患者实行医中一次性小额救助。用足用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救助资金既不冒帐又不滞留。

(四)每名救助对象原则上每救助年度只享受一次救助。对虽已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的大病患者,但一次性救助金额未达到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报销封顶线的,可继续按比例报销其医疗费用至封顶线为止。

五、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户主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定点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以及住院费用发票等。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公示。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如遇突发性大病、癌症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和本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国家下拨、地方财政配套、各级专项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地方财政每年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按省要求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市、区)财政配套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方,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7

一、主要做法

(一)建立“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管理体制

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连续3年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敬老院建设、城乡医疗救助等工作列入向全省人民承诺的“十大实事”。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走进乡村,深入群众,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首次专题审议了城市低保工作情况,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徐光春对城市低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省政府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多次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出台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办法。省政府领导多次听取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汇报,提出具体要求。20**年,省政府先后召开了全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现场会、全省低保工作现场会等工作会议,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是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归口管理作用,具体组织协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发改委、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救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开展相应的救助工作。

三是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有关民间组织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为困难群体献爱心,在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建立“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的制度体系框架

20**年,在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豫政〔2006〕34号)提出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单项救助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省政府出台了《**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对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致困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豫政〔20**〕62号),将全省受艾滋病影响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并提高了救助标准。

——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安排好近期物价上涨后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的紧急通知》(豫民明电〔20**〕13号),建立起物价上涨应对机制。

——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印发**省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民明电〔20**〕38号),建立了6项工作制度、4项管理机制,全省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印发**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民文〔20**〕67号),确定了“十一五”时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与农村五保分散对象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目标任务、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

——我厅联合中国银行**省分行等部门转发《关于免收最低生活保障金费用的通知》(豫民〔20**〕38号),联合省财政厅、省农村信用联社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73号),推动了城乡低保资金社会化放工作。

——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9号),对全省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提出统一要求。

同时,我们还注意做到制度间的衔接和标准间的平衡,使各单项社会救助制度互通、互联、互动、互补,确保社会救助制度的长效性和权威性。

(三)建立“财政为主,渠道多元”的资金筹措机制。我省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投入,发挥救助资金筹措的主渠道作用,初步建立“民政测算、政府预算、人大批准、财政支出”的社会救助资金政府投入机制。20**年,省级财政共投入城乡社会救助资金7.91亿元,比2006年增长71.4%。同时,大力开发社会和民间的救助资源,努力实现救助主体和救助方式的多元化。

(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透明”的监督管理机制。结合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政务公开,将救助政策、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救助对象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城乡社会救助款物先后接受了民政部、省审计厅等部门的检查,通过纪检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建立“资源共享,网络运行”的信息管理平台。我省所有县(市、区)都完成了城市低保家庭信息录入工作,基本实现了市、县两级数据联网。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城乡社会救助信息平台(QQ群)”,实现了对各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即时指导、技术支持、信息沟通、资料传递和经验交流。自主开发了农村低保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并在全省推广运用。初步实现网络运行、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成效

(一)城市低保工作在规范中拓展了新局面。20**年,通过各级人大对政府城市低保工作的审议,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城市低保制度,并建立了物价上涨应对机制。截至20**年10月底,全省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38.94万人,累计发放城市低保金11.02亿元,当月人均补差达到95.6元。与2006年同期相比,新增城市低保对象4.32万人,人均补差提高32.78%。

(二)农村低保工作在完善中获得了新进展。在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20**年进行了扩面和提标工6.19亿元。与2006年度相比,新增农村低保对象58.78万人,增长29.36﹪,人均补差提高了29.81%。

(三)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在扎实推进中跃上了新台阶。到20**年10月,全省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47.97万人,累计发放农村五保供养金3.75亿元。全省新建、改扩建敬老院12**所,年底集中供养率可望达到30%。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8

一、以抗旱救灾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全面加强

(一)救灾救助工作机制完善成效明显。今年,全县18个乡镇366个行政村都建立完善了乡、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每个村(社区)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做到报灾和查灾迅速、核灾准确、救灾及时。为了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今年年初下拨冬令、春荒款126.31万元;10月22日又下拨新救灾款325万元。同时,在1月份协同有关单位在全县开展了春节慰问活动,对全县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特困家庭、受灾群众中的“三无户”以及五保户、敬老院进行了走访慰问,共下拨慰问资金86.98万元。

今年我县遭受50年一遇的严重旱灾,我局认真抓了查灾、核灾、报灾及救灾工作:

1、受灾情况及灾害损失

由于今年降雨量少,干旱持续时间长。从去年10月至今年8月,持续11个月未降有效雨,降雨量比历年同期减少六成。

严重的旱灾给我县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损失:一是粮油作物大幅度减产。全县总播种面积151万亩,受灾面积141万亩,成灾面积141万亩,其中绝收面积110万亩,5至8成31万亩。全县粮食减产12840万公斤,油料减产1436.82万公斤,甜菜、蔬菜等减产19527万公斤,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3999万元,其中农作物直接经济损失42827万元;二是畜牧业发展受到严重威胁。由于持续干旱,牧草大面积枯死,30万亩饲草严重减产,减产数量达到320__万公斤;三是人畜饮水发生困难。全县有137个行政村,5万人,4万头大牲畜发生饮水困难;四是林木发育生长受到影响。持续干旱高温,地上地下水源补充不足,严重地影响了林木正常发育,生长多年的成林大片枯死,全县林木枯死面积达到1.67万亩。特别是新造林和幼林受害尤为严重,成活率不足50。

2、抗灾自救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委、县政府把抗旱救灾作为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时成立了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四大班子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时,积极推行了三级干部联包责任制,一是县领导包乡镇责任制。由县四大班子领导联包受灾乡镇,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全面落实各项救灾工作措施,督促检查各部门、各企业救灾帮扶任务的具体落实;二是县直部门包乡村责任制。全面实行县直部门包扶重灾乡村的救灾帮扶机制,各部门积极出资出力,协助乡村抗旱自救,力争将旱灾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三是县乡干部包村责任制。每个县直部门抽调3-5名干部与乡干部一起,深入重灾村开展服务工作;四是开展为受灾群众捐助活动。为了帮助群众顺利渡过灾荒,9月1日,召开了全县抗旱救灾及捐助动员大会,会后,全县干部职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截止10月份,全县共接收到捐款133.91万元。

(2)深入摸底,核实灾情。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民政干部深入到18个乡镇进行灾情调查,确保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受灾情况和救助人数。全县18个乡镇,366个行政村中,其重灾村210个,重灾村102个,受灾户10.8万户,受灾人口30.3万人,其中无自救能力户1.62万户、3.95万人,有部分自救能力户2.03万户、4.86万人,有自救能力户7.15万户、21.49万人。同时建立了救灾工作台帐。做好受灾群众的口粮、越冬取暖、牲畜饲草等生活生产必需品的登记造册,做到了户有卡、村有薄、乡有册、县有档案。

(3)落实措施,积极救助。一是民政部门积极帮助指导各乡镇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力争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二是加强部门扶持。县直各部门深入受灾乡镇积极开展“为灾区群众组织一次捐赠、开展一次慰问、办一件实事”的“三个一”活动,全力实施帮扶救助,并利用部门优 势帮助受灾群众联系增收门路。三是做好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分类救助、因户施救、因人施助的原则进行救助。特别是对缺钱缺粮缺煤的五保户、低保户和无自救能力户进行重点救助,确保每人每天1斤基本口粮,每户1000斤取暖煤;对有部分自救能力户要保证每天每人半斤粮;对有自救能力户的积极鼓励引导开展生产自救。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扩面提标,加强动态管理。从今年1月份起,城乡低保开展了扩面提标工作。城镇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25元,保障人数由去年的7547人扩大到8083人,占城镇总人口的11.5,人均月领低保金额158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7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70元,保障人数由16756人扩大到25989人,占农村总人口的8.6,人均月领低保金额52元。并对城乡低保户进行了年检。从6月20日开始,民政局协调县纪委、财政局、××镇三个单位,组成低保入户抽查小组,利用1个月时间深入到农村和城镇社区低保户家中,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了全面的复查,做到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应保尽保。另外,根据我县今年遭受50年一遇的特大旱灾,还要扩大农村的低保面,下半年把农村受灾群众中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全县计划纳入3000人,目前正在实施中。

(三)城乡医疗救助深入进行。医疗救助不断扩大救助范围,取消了病种限制,降低了门坎费,提高了救助水平。本着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尽量缩短办理时限,保证救助实效。上半年下拨了608580元医疗救助资金,共救助904人,其中农村779人,506880元;城镇125人,101700元,并在7月上旬完成了发放工作,二是还为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共计18765人参加新农合,每人资助20元,共资助资金37.53万元,上半年共实施医疗救助和资助19669人,下拨救助金额983880元。下半年医疗救助正在实施中,预计在12月底前完成。

(四)五保供养工作进一步加强。为加快我县中心敬老院建设步伐,今年上半年又投资200万元开工扩建了单晶河、大囫囵两所中心敬老院。去年开工的台路沟中心敬老院施工结束,已交乡政府管理,其余3所(大囫囵、单晶河、郝家营)在7月底已完成了硬件工程。我局已于6月25日召开了五保老人入住中心敬老院协调会。截止10月18日,民政局新增养老机构床位256张,率先完成了张家口市下达的任务指标。目前,我县共有4所中心养老机构相继完工入住,床位总数达707张,对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改善民生起到重要的作用。除满足4个乡镇五保对象集中入住供养外,还能从其他14个乡镇调五保对象入住,现正在陆续入住。加上另外14所敬老院,我县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到年底可达707人以上,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

二、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全面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做好优抚安置和拥军优属工作。及时足额兑现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金,着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努力推进退伍安置改革,在抓好重点对象安置同时,探索鼓励自谋职业,实行货币安置的路子,逐步减轻政府安置退役士兵的压力。6月份完成了全县重点优抚对象需配制假肢、助听器等辅助器材人员的摸底上报工作,并对全县参战涉核人员部队代号认定结果进行了归类上报。同时起草出台了《××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文件,对规范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起到积极作用。按照省政府和省民政厅提出的“三院合一”管理体制,去年11月份新光荣院落成,并于12月13日搬迁入住,实现了“改革光荣院、社会福利院、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方式”的三院合一管理体制。在“八一”建军节和“十一”国庆节期间,我们还对全县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等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走访慰问。

三、本文来源:文秘站认真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

根据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从2月20日开始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开展全局的两项活动,认真开展了宣传发动、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四个阶段的活动。在学习调研阶段中,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了集中学习,制定了集中学习签到制度,学完了所规定的文件和教材,全局干部职工26人,共撰写学习心得58篇,近15万字;做学习笔记26份,近60万字;撰写调研报告9份,近4万字。在分析检查阶段中,我们在聚焦提炼问题的基础上,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恳谈会等,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了存在的问题,通过多次征求各界人士和群众的意见,写出了《民政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经过群众对七项内容的评议,对分析检查报告整体质量的综合评价好的占97.8,较好的占2.2,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过。同时我们狠抓了整改落实,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和现象进行了认真整改。加强了制度建设,建立了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对两项活动的开展,使我局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风建设有了明显的提高,真正实现了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标。

四、依法行政,加强民政社会事务管理

(一)殡葬改革工作不断巩固提高。一是继续加大殡葬改革执法和管理力度,对殡改工作坚持一抓到底不能丝毫放松,重点解决火化后二次装棺和土葬等难点问题。二是年初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20__年度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各乡镇与村(居)委会签订了殡葬管理责任状,继续实行殡葬管理死亡报告和月核对制度。今年县殡管所根据原有火化炉设备老化、耗能量大、污染严重的情况,投资65万元从上海购进两台新型高档无烟 环保火化炉,推倒了大烟囱,对旧火化炉进行彻底更换,更换后的新火化炉消烟除尘,节能环保,操作系统电脑控制,文明高效洁净。1—10月全县共火化尸体1725具,火化率达98。

(二)婚姻登记工作做到依法登记、依法管理。按照逐步实现婚姻登记网络化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认真抓了《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和落实,各项登记手续和程序都实行公开规范操作,对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做好耐心调解工作,努力降低离婚率。1—10月份登记结婚1855对,离婚285对,登记合法合格率均达到100。此外,婚姻登记收费按政策规定,每对结婚和离婚夫妇只收9元。目前,我县婚姻登记正在开展“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的创建工作,增设了候登厅等硬件建设,改善了服务条件、提高了服务水平,迎接省市民政部门评比验收。

(三)地名工作有所创新发展。本着“与城市规划同步,开拓创新,为城市建设服务”的原则,以城建面貌“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为契机,完成了对县城街、路、巷的命名工作,统一制作了不锈钢路标指示牌138块,现已在我县县城七纵八横大街道路街头路口逐步设置完成。同时完成了《××县行政区划图》和《××县新城区划图》的重新绘审及出版发行工作。9月份又下发了《××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对我县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程序、管理等项工作都做了明确规定。

(四)社团管理发展良好。按照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今年我局对“××县佛教协会”、“××县新窑子村扶贫互助资金发展合作社”等11个社团组织进行了审批注册登记,目前全县共有社团组织32个,发展良好。

(五)圆满完成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截止2月12日,全县366个村委会全部进行了换届选举。其中有364个村委会在全县统一定于1月8日选举日一次选举成功,有2个村委会在1月12日前通过二次选举成功,在这次选举中,共选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1190名,村主任366名,其中连选连任的281名,占76.8,妇女6名,占村主任的1.64。新一届村委会的产生完全依照选举程序进行,顺民心、合民意,是能够带领广大村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村委会班子。

(六)抓好城乡社区建设。积极推进以农村社区建设为重点的基层政权建设。在总结城乡试点社区建设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将农村社区建设全面推广,努力打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城乡社区。

(七)老龄和其它工作成效明显。继续抓好老龄工作,配合251医院和市老龄办为我县百岁老人进行了健康体检,发放了“寿星保健卡”。九九重阳节期间,走访慰问了10名高龄老年人,每人发给慰问金500元。在机关人员少、工作任务多的情况下,提前5天完成了县下达的城镇建设动员拆迁任务,共拆迁17户,83间房屋,1447平米建筑。为“城建三年大变样”做出了努力。完成了“苏蒙烈士陵园二期维修工程”,投资12万元,新建了接待厅、停车场和部分道路改造等工程。重新布置了展室,狠抓了绿化和净化,为全县旅游工作打造了一个新景点。

五、20__年总体工作思路

(一)、继续做好救灾救助工作。要继续重点抓好农村救灾救助工作,抓好各项救助措施的落实。特别是要协调抓好县直各单位包扶任务的完成。要做好各种灾情的查灾、核灾、报灾工作,要核准底数,做好灾情年报工作,要做好冬季受灾群众口粮和取暖救助工作。特别是针对20__年全县遭受特重旱灾的情况,进一步抓好争跑资金工作。

(二)、继续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多渠道募集资金,适当扩大农村低保面,不断提高保障标准,要做好对新纳入城乡低保户的公示、定标工作,并及时发放低保金。同时要做好对已享受低保但仍保障不了基本生活的患重病大病、长期慢性病、重残及其它特困家庭的分类施保工作。

(三)、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取消门坎费,取消病种限制,加大报销比例,提高批报效率,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

(四)、加强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管理和使用好供养资金,保证“应保必保”和“按标施保”。提高敬老院特别是四所中心敬老院的管理水平,健全敬老院规章制度。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9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第二章救助原则

第三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五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二)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六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患病人员。

第四章救助病种

第七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肾功能衰竭);

(三)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四)脑中风;

(五)急性心肌梗塞;

(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七)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八条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五章救助方式

第九条城乡医疗救助分为大病医疗救助和常见病救助两类。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医后救助三种形式。常见病救助实行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发放定量医疗救助卡的形式。

第十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方式

(一)医前救助是对生活确实特别困难,已确诊患指定病种但无钱住院治疗的对象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二)医中救助是对患指定病种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中给予一定治疗费用的减免。

(三)医后救助是对患指定病种对象住院治疗总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一定金额的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常见病救助可采取对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每户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卡的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可采取救助对象个人和救助资金各承担50%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资助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非常补对象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50元,常补对象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100元。

第十三条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救助,可采取全额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乡镇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规定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确需转院治疗的,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后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六章救助标准

第十五条城乡大病救助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医前救助。对申请医前救助的对象,首次凭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诊断书、病历、医院检查记录、医院出具的治病所需费用证明、居委会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按医院出具的所需医疗费用的5%进行医前救助,但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二)医中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享受“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的医中救助。

(三)医后救助。救助对象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城市低保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第十六条核定个人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

(二)医保部门按规定应报销的费用;

(三)所在单位为其所报销的费用;

(四)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报销的费用;

(六)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七)县(区)民政部门核定医后救助费用时应剔除已垫付的医前救助费用。

第十七条常见病救助标准指各县(区)可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每户每年发放医疗救助卡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元,具体救助金额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对象持卡可随时到当地定点医院看病就医。

第七章大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四)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

(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

(六)所在单位报销、补助医疗费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部门社会资助、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县(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审查。居(村)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经居(村)委会评议小组评议同意后,如实填写《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在居(村)委会公示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对象,报街道(乡镇)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居(村)委会自受理申请5日内完成评议、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审核。街道(乡镇)对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评议委员会评议后,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同时返回居(村)委会进行二榜公布,公布时间为3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街道(乡镇)应自接到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起5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批。县(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复核,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入户抽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返回居(村)委会进行三榜公布,公布时间为3天,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救助金。县(区)民政局自接到街道(乡镇)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抽查、审批工作。

第八章资金的筹措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福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均按照省、市、县(区)5:2.5:2.5的比例筹集(国家重点扶贫县按照省、县7.5:2.5的比例筹集)。

(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县(区)各按照50元予以配套安排;

(三)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市、县(区)财政各按照40元予以配套安排。

(四)市、县(区)要将所需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省级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各县(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支出率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90%。

第二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一)各级财政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二)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

(一)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难的实际需要,财政部门要预拨部分医疗救助周转金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用于垫付救助对象应急就医的部分医前费用。

(二)民政部门定期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各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折。

(三)各县(区)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第九章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卫生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要、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城乡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好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有适宜的服务设施(包括门诊及住院)用于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对于服务设施的标准可适当加以控制,保证医疗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公办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承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市、县(区)定点医院门诊治病,凭《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免交普通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到住院部治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第十章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各县(区)要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城乡医疗救助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要重视基层社会救助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市财政应根据市民政局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县(区)财政要按照本县(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列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费开支等情况,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研究制定符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让城乡困难群众花最少的钱治好病;

(三)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做到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四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暗箱操作、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不按相关规定执行或不落实优惠配套政策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第三十五条县(区)民政局应当做好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每月末向市民政局上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统计台账》、《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月统计表》,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上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六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台账资料:

(一)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统计台账;

(二)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备案名册;

(三)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情况统计表;

(四)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月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家庭个人档案:

(一)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

(三)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

(四)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保障证复印件;

(五)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

(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