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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集锦9篇

时间:2022-05-27 14:43:04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 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 职工权益 研究

2014年2月,国务通过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于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意义重大。《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但《条例》能否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事业单位用人方式多样化的今天,仍然是一个值得思考和讨论的问题。在此,不妨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结合起来对此问题加以认真研究。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条例》维系了用人“双轨制”的格局,不利于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条例》中“人事管理”、“聘用合同”的表述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区别表述,意味着《条例》与《劳动合同法》在规制对象与合同性质等方面存在不同,《条例》将沿着有别于《劳动合同法》的路径而演进,“双轨制”的格局将难以改变。简而言之,在事业单位中一部分员工将依据《条例》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另一部分员工将依据《劳动合同合法》的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哪一部分员工该签订劳动合同,哪一部分员工该签订聘用合同,依据又是什么呢?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的用工状况,“编制”极有可能成为签订不同类型合同的依据,即有“编制”的签订聘用合同,无“编制”的签订劳动合同。如此,事业单位内依旧维系了原有的身份关系,而身份的背后是待遇、福利的巨大差异,以及对同工同酬原则的违背。有媒体曾经报道,“清华近两年面向全球招聘了不少学术带头人,受编制所限,相当一部分未纳入正式编制。编外人员收入不低,但在福利待遇方面则很难平等。编外人员的子女很难上清华幼儿园、清华附小、清华附中,但编内人员,包括保卫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则可以直接享受这些福利。清华大学尚且如此,其他事业单位的情形更不容乐观。

2、《条例》部分规定过于粗略,未能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条例》共十章,四十四条,其中第四章关于聘用合同的规定仅八条,而《劳动合同法》共有八章,九十八条。两相比较,《条例》的一些规定显得过于单薄、粗略,部分条文未能充分考虑到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其一,关于“试用期”问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为12个月”的规定显然未充分考虑到现实中事业单位用工的复杂情况,尽管事业单位多有“科、教、文、卫”工作人员,但也有大量一般行政人员,还有前文所述的保卫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如果说“12个月的试用期”是考虑到事业单位中的“科、教、文、卫”工作人员工作中科技含量更高,需要有更长时间的试用期加以考察,但一般行政人员则未必需要12个月的试用期加以考察。况且,这一理由还未必成立,因为企业中同样拥有大量的科研人员,但并未因此需要更长时间的试用期加以考察。如果说“12个月的试用期”是为了确保事业单位所招录人员的质量,确保招录人员的可靠性,那么从另一个角度是否也意味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不畅,不能顺利的实现人员淘汰,需要以此提高门槛。反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则精致的多,依据劳动合同期限来限定试用期,充分考虑到了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更好地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二,关于“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问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只有一种情形之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才能够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该规定缩小了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关于“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情形下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设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相比较,事业单位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条件严苛的多。此举固然是为了避免事业单位用工僵化的情形出现,但也可能导致出现损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形。事实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需要一种职业稳定感,毕竟随着年龄的增长很多人职场竞争力会下降,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个“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工作人员完全有理由要求订立一份聘用至退休合同,取得一份保障。如果说《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都不至于导致用工僵化,那么担心《条例》关于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导致用工僵化也是多余的,出现这种该情况只能证明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滞后。

其三,关于“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问题。《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排除在仲裁、诉讼途径之外,如果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完全排除在仲裁、诉讼途径之外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处分种类的规定中包含了“开除”。如果处分决定被排除在仲裁、诉讼途径之外,那么“开除”作为处分的一种,是否也不得通过仲裁、诉讼途径寻求救济。这显示了对事业单位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存在不利的一面。

或许有人会说《条例》也有一些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比较宽松的。例如:《条例》第十五条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双轨制”格局下对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宽松,也意味着对另一部分工作人员的不公。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条例》问题的存在固然是多方面因素所造成的,但对“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认识问题仍是关键所在,有必要弄清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关系以及所签订合同的性质。

1、关于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问题

关于我国“人事关系”问题,学界并没有定论,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尽管对“人事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学界并未否定其存在。从目前的讨论主要观点来看,对于“人事关系”认识的不同往往决定了“人事关系调整范围”的不同。但对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则不然,存在着存废两种不同的声音。主张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学者突出强调了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特殊性,并以现行的立法及相关规定作为其存在的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部分学者据此认为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有异于劳动关系的合理性。而主张取消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学者则认为,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合同化使得事业单位内的用人转为基于司法原则建立并实行公开招聘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双向选择,标志着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具有同质性。有学者就明确将人事关系界定为国家机关与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关系,具有公法属性。而事业单位作为一种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殊法人,虽然其职能具有公益性,但其内部用工关系仍具有私益性。事实上,提供公共产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益性的并非只有事业单位,还有大量的国有公用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国有公用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纳入人事关系调整范围,那么事业单位或者说大多数现有事业单位也无需纳入人事关系的调整范围。简而言之,事业单位内部并非必然需要“人事关系”来加以调整,劳动关系同样可以承担这一职能,而且更符合事业单位的改革导向。

2、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性质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性质是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实行聘用制之后,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录工作人员,其与被招录的工作人员之间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既体现出双方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又体现了它们之间的从属性(被招录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所在事业单位的管理);既体现出有偿劳动的财产性特征,又体现出这种劳动的人身性特点(如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聘用合同)。因此,有学者认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质性”。其实,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在合同的作用、合同的主体、合同的理念、合同的要素等方面与劳动合同具有同质性,尽管“聘用合同”有一些自身的特点,但这些特点并不足以改变其劳动合同的本质属性。事实上,从一些法律条文的具体表述当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出现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样的表述。立法机关在此直接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签订的合同称为“劳动合同”,而非“聘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立法机关在此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而非“人事争议”。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与“聘用合同”犹如硬币的两面,互为表里,明确了“聘用合同”的劳动合同属性,也意味着确定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性质,反之亦然。

三、关于对事业单位职工权益保护的建议

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人。事业单位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不仅关乎几千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事业单位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核心是用人“双轨制”问题,其真正解决有赖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整体推进。具体而言,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在法律层面要明确“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性质

由于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内涵与外延,导致各方都在依据模糊的立法,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进行各自的解读,造成了现实当中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对“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产生背景、未来发展进行梳理,并且在法律层面对这些关键的基础性问题予以澄清。只有明确了“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的性质,清晰地界定其内涵与外延,才能为人事单位制订相关法律政策提供一个科学的指导,否则制订的法律政策只是对原有框架的修补,难以满足事业单位未来改革的发展需要,也不利于在事业单位内构建新的更加公平的用工关系。

2、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要统一适用的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内部用人关系的混沌局面源于事业单位本身性质不清,定位不明。目前,现有事业单位按照其社会功能可以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剔除出目前承担行政职能的所谓事业单位后,剩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是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在其内部用人管理上是可以统一适用劳动关系来加以调整的,也有必要统一适用劳动关系,以改变目前混乱的局面。

3、要变革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破除“同工同酬”的制度障碍

事业单位目前的人员编制管理以及其他配套制度,造成了事业单位在用人方面的“双轨制”局面。“双轨制”的存在使得事业单位继国企之后成为“同工不同酬”问题的重灾区。破除事业单位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公平现象,除了在“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等方面加以明晰外,需要对事业单位目前的人员编制管理及其配套制度加以变革,消除“同工不同酬”的制度障碍。2009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要逐步撤销,由现在的编制管理改为预算管理,主要通过预算来控制编制,而不是盲目的涨编制。”目前,深圳等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变过去“养人”为“养事”,不仅推进了事业单位的深化改革,也为改变事业单位用人“双轨制”,实现“同工同酬”创造了条件。变革现有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模式,破除“同工同酬”的制度障碍,才能真正使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一体保护,让每一个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真正享有合法的、公平公正的待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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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达明、任玉梅: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存废论争的借鉴与启示[J].上海企业,2007(11).

[3] 卢修敏:人事关系的法律界定[J].政法学刊,2009(5).

[4] 许建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定性与法律适用模式选择[J].法学,2010(12).

[5] 龙玉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探究―兼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异同[J].行政与法,2014(2).

[6] 王思北:三部门负责人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答记者问[EB/OL].新华网,2014-05-15.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依据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范文3

一、基本情况

以我县镇街事业单位为例,共有事业单位189个,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32个,登记率为16.9%。其中:镇街共设置直属事业单位54个,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15个,登记率为27.8%;镇街卫生医疗机构共设置15个,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15个,登记率为100%;镇街中小学校设置120个,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2个,登记率为1.6%。从面上看,我县镇街事业单位登记监管比较薄弱,登记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存在问题

一是镇街事业单位法人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还不到位。镇街事业单位包括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法人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登记不登记无所谓,一些事业单位甚至包括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必要性缺乏理解,认为不登记也不影响自己开展业务活动,法律意识淡薄,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没有用足用活法人单位应有的权利,对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镇街事业单位普遍不具备法人条件,难以进行法人登记。一方面,镇街事业单位与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干部混岗使用,人、财、物均由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也没有按规定单独设立账户,因而无法提供财务报表,严格意义上讲不符合《暂行条例》规定的法人资格条件。另一方面,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主客观上不愿意将这些事业单位作为独立法人进行管理,不赋予其独立承担事业单位法人的职责,基本上不以本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从而导致事业单位无法履行《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各种应承担的职责,造成年检时无法监管其业务开展等情况,后期监管工作难度较大。

三是镇街不同行业类别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不平衡。以我县镇街事业单位为例,镇街卫生系统以独立法人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认识程度较高,登记率比较高;镇街直属事业单位往往是用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才来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法人登记认识程度不高,登记率一般;镇街教育系统受主管部门因素影响,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够重视,登记率比较低。这些情况加剧了我县镇街不同行业类别事业单位登记率不平衡的矛盾,阻碍了镇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正常开展。

四是少数镇街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不够及时。少数已登记的镇街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法人、办公场所、开办资金等项目有变化时,不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变更材料,造成了法人证书变更不及时,影响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

三、两点建议

一是强化培训工作,推动镇街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建议着力抓好对镇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培训工作,全面系统地开展镇街各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学习培训,就《暂行条例》中相关法律知识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等内容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培训,使各单位法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更好的认识,增强法人意识,强化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使这项工作成为事业单位的自觉,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社会经济活动行为。同时,建议对镇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行“按需就办”的原则,对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不强行推开,切实维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范文4

一、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县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在实施范围。

(二)事业单位正式在册的并与事业单位具有正式人事关系或工资关系的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适应职称改革工作的需要。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技能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设备维护、后勤保障、技能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类别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通用等级分为10个等级,我县事业单位仅设置7至10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7至10级。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暂行办法确定。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即一至十三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全县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0.5:3.5:6。各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可依据各层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筹确定。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于国家专设和管理的特级岗位,二级岗位由自治区统一设置和控制。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管理的办法。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县总体控制目标为5%,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县总体控制目标为20%,四级、五级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数量根据工作需要设定。

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主要在技术含量高、操作技能强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四)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非常设岗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其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人事部门也可以在核准岗位时直接设定特设岗位的有效期限。

(五)过渡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因历史等原因形成超编或超岗位比例情况的,首次设岗时允许设置一定数量的过渡岗位,过渡岗位系临时性岗位,人员晋级聘用或解聘后自然销减。

四、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七至十级的名称统一规范为职员七级岗位、职员八级岗位、职员九级岗位、职员十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系列和等级,统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行业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各等级名称统一规范为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勤技能五级岗位,以及普通工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管理岗位各等级基本条件是:

1、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的任职条件要在上述条件基础上结合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殊岗位,主要针对中国工程院和科学院院士而设立,由国家人事部设置管理。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管理和控制。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须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在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2)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3)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第一完成者;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5)享受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6)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者;

(7)自治区“313”人才计划第一层次入选者;

(8)其他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聘用年限条件:

(1)高级岗位:

A、任三级岗位,须在四级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

B、任五级岗位,须在六级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

C、任六级岗位,须在七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中级岗位:

A、任八级岗位,须在九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B、任九级岗位,须在十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3)初级岗位:

任十一级岗位,须在十二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条件中的年限规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任职年限、履行岗位职责考核情况、专业技术业绩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本单位的具体岗位等级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资格考核。

3、技术工学徒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普通工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普通工岗位。

(五)转岗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的,即从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需符合新聘岗位的条件。

六、岗位设置程序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要充分体现每个工作岗位承担的具体职责任务以及所需业务素质、工作技能、人员配备、目标考核等方面的要求,通过岗位的合理设置,促进单位人员结构优化,推动单位各项事业发展。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岗位设置方案应涉及下列内容:

1、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名称、拨款形式、隶属关系、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人员结构以及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主要工作项目等;

2、单位设置岗位的原则和依据,包括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以及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等;

3、单位设置岗位的数量结构,包括设置的岗位总量,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结构比例,各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数量及结构比例等;

4、岗位设置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包括单位落实岗位设置方案的办法,对超编、超结构比例人员设置过渡性岗位问题的说明,对超编、超结构比例人员逐步消化到位的措施,对逐步完善岗位设置制度的工作安排等。

(二)报主管部门审核,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准。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审核表时,单位需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批准文件:

1、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

2、单位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须提供人事任免机构签发的超职数领导人员任职通知书;

3、人事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给单位的管理岗位结构比例通知;

4、人事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给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通知;

5、人事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给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通知。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岗位设置说明书(包括具体工作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岗位条件等);

3、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包括组织竞争上岗、实施岗位聘用、安置未聘人员、开展岗位考核和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等);

4、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方法、步骤及完成时限;

5、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领导机构应由单位领导、组织、人事、纪检机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

6、实施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单位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征求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落实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提高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透明度。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提交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方案通过后须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党群口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共同核准。

(六)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已通过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岗位设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单位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一)*县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二)党群口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人事劳动保障局共同核准.

(三)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岗位设置纳入正常管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重新设置岗位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四)事业单位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人事劳动保障局认定审批。

事业单位的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岗位总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确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调整后,对其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八、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具体的岗位聘用办法,采取竞聘上岗、量化考核、公开招聘等方式,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择优聘用人员。

(一)聘用必须由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二)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应保证现有人员严格按照现聘任职务(技术等级)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对现有人员职务(技术等级)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逐年逐步到位。

(三)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四)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聘)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要打破身份界限,不得再设置身份限制。

(五)事业单位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后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制定分类、细化的岗位考核细则或办法,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晋升岗位职务等级和进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并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政策衔接,规范岗位设置,并调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和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后,出现空缺岗位,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超编人员。无超编情况的,须通过内部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工作人员。对因超编设置过渡性岗位的事业单位,不准许公开招聘录用工作人员。

(八)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管理人员(职员)原则上可高聘一个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在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高聘一个等级。破格聘用必须严格控制。

九、工作进度安排:

(一)宣传发动和培训阶段(*年1月至8月)。组织培训班对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人事干部进行培训,各单位学习传达自治区、*市和*县有关岗位设置管理文件精神。

(二)制订方案阶段(*年9月)。各事业单位按照文件精神自下而上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三)核准方案阶段(*年10月)。各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准。

(四)组织实施阶段(*年11月)。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开展岗位聘用。

(五)自查验收与认定阶段(*年12月)。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自查验收,验收结果报送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批认定。

十、有关要求: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范文5

一、充分认识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市纳入机构编制部门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共3038个,据调查摸底。编在职的工作人员共52140人,其中:管理岗位工作的4372人,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39824人,工勤岗位工作的7944人。这不仅是一支庞大的队伍(全市公务员队伍的五倍而且,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情况、职称结构、领导职数、行业归属和层级分布等情况极为复杂。必须清醒认识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一项十分艰难的任务,更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五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中的稳定工作。自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以来。夺取双胜利”关键时期,当前正值“坚持两手抓。不仅面临抗震救灾、生产自救和支援重灾区的重要任务,更面临抓生产、抓发展、全面落实市委提出的实施四大战略,推进五个转变,打好老区建设发展翻身仗”重要任务,而且今年又是奥运年和改革开放30周年,稳定任务非常繁重。希望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按陈市长讲话的精神和提出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政府人事部门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认识稳定既是工作的大局,也是工作的底线,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领导下,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总之,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实施范围

从岗位和人员看。以及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管理(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都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有关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

此外。而是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中的一类,国家还规定了特设岗位的设置。特设岗位不是单独的一类岗位。主要用于事业单位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这实际上是为事业单位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高层次人才开辟了一条通道。同时需要说明的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并不是每个事业单位都需要和可以设置特设岗位,有严格的设置条件要求和审批程序,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应按照岗位设置核准权限予以核销,不允许乱设、滥设。

三岗位等级

1.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国家规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将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至十级职员岗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划分的通用岗位等级和我事业单位的实际。由高到低分为三到十级职员岗位。市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将根据我划分的通用岗位等级和我市事业单位的实际,将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五到十级职员岗位。因为,目前我市事业单位的最高规格是处级正职。

另外。除国家和我有具体规定的外,上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也做了规定。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一、十二级是助理级岗位,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即一至五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

四岗位结构比例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岗位结构比例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

1.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中是不同的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它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覆盖面;对已经实现服务社会化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每个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包括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上分别对不同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也规定了总体控制目标,全总体控制目标是136这个控制目标与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是一致的也与目前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高级、中级、初级职务的比例现状大体相符。此外。市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也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要求,尽可能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对应的岗位。

全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这个控制目标与国家人事部的规定是一致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制定这些比例的主要依据:一是这些比例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调控比例相一致;二是从规范人员结构出发。具有合理的层次和幅度。岗位和人员结构应呈金字塔型。

执行过程中。应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全总体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是刚性的但到具体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并不是所有事业单位都要达到这个标准。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在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审核和报批时,要以其现有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作为基本依据,适当考虑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和我市“十一五”人才规划的总体要求。需要强调的对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审核、核准时,必须掌握在总体控制目标内。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市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二级(技师没有一级(高级技师将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二级岗位的总量。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

此外。岗位设置管理中的结构比例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综合平衡,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内调控使用。

五岗位条件

岗位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构成。任何人员上岗都必须符合岗位基本条件的要求;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制定。同一等级的岗位在不同的单位其具体条件可以不同,其中基本条件由政府制定。但不能低于国家、市岗位设置管理政策以及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只是最低的准入条件。同时,以保证与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一致。这里要强调的这些基本条件。基本任职年限只是最低年限规定,岗位聘用不存在期就得晋升的问题,也就是说,明确在下一级管理岗位的任职年限要求并不意味着达到任职的最低年限后就必须得聘用到上一级管理岗位。达到任职年限后可否聘用到上一级岗位,这还要看上一级岗位是否有空缺,否具备岗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并通过竞聘的方式,才能聘用上岗。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说明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只是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的基本任职条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并未在高级、中级、初级内部细分等级。拓宽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空间。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而岗位设置管理文件划分了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这样既能与现行职称制度较好衔接,又能较好地落实事业单位的用人自。

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一级、二级岗位与其它等级岗位不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人岗合一的其中。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市为从严控制各层级最高等级岗位的数量,市的实施意见中,将专业技术岗位三级、五级和八级的核准权由市里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参考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制定的强调了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下一等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二是必须通过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或考评。

六岗位设置程序与审核权限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明确了岗位设置的程序和审核权限。最后的核准权限分别在和设区的市(州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一经核准,即作为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上和我市规定的基本条件。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八双肩挑”问题

从前段时间我调查摸底情况看。全的情况也是如此。因为事业单位大多数的领导都是从专业技术岗位走到管理岗位的有的仍然继续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特别是教育、科研、卫生等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业单位,各方面对“双肩挑”问题反映比较多。由于其领导岗位及管理工作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所以“双肩挑”现象比较普遍。从实际工作中来看,这种情况既有利也有弊。好的方面是不少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同时是专家甚至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这就提高了单位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带动了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但是并非所有的领导岗位都与专业技术工作密切相关。不好的方面就是如果“双肩挑”同志过多地投入学科、专业研究,顾此失彼,也会影响履行管理职责的精力和效果。此外,从建设一支科学的管理人才队伍角度来说,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业化是一种趋势,也是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因此,上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并同时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后,无特殊情形,一般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这样规定既坚持了岗位设置管理的改革方向,又兼顾了现实情况的需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审批“双肩挑”时候,掌握的原则应该是确认其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保其能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总之,双肩挑”人员要严格控制,不应过多。

九对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认定问题

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情况进行认定。关系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落实到位。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按国家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经认定后,再按确定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在没有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只能套到对应岗位工资的最低等级。因此,对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认定时,应重点注意把握两点:一要看岗位设置方案是否经过核准;二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的规范性要求。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十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问题

这一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计发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10年7月1日。按国家规定。才能按确定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因全国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滞后,职专业技术人员从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并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大多数市区从今年才开始实施入轨。2010年7月1日以来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其他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当时是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的因此,2010年7月1日以来退休的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和经核准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规定,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可以依据退休前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并按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重新计发退休费。重新计发退休费的起算时间与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起算时间一致。

三、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几点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艰、责任重。此,今年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头戏。强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几个关键环节。

一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领会国家、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细则。一要摸清家底,按照延荣市长讲话要求。统筹规划;二要内容完备、任务明确;三要有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控制办法和标准;四要措施具体得当,具有可操作性;五要有具体实施的方法步骤。按照核准权限规定,各县(区市各部门要把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才能印发实施。

二要做好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根据规定。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确定了不同的核准权限,要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实施范围是否明确;二是看是否符合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三是看是否符合规定的结构比例;四是看是否有规范的岗位聘用的办法;五是看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

三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在组织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要认真按照市委仲彬书记在市委常委会议上对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六点指示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要把握时限,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要按照先易后难、重点先行、全面推进的原则。力争在8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审核备案工作,12月底前基本完成实施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范文6

1、市直各学校及局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方案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本《实施方案》所称岗位是指市直各学校及局各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岗位设置管理原则

4、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5、要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人事部门核定下发的指导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岗位职数限额内,依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设置要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岗位要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6、“分类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类型、编制、人员构成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主、辅系列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三、岗位类别设置

7、教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8、管理岗位指在单位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等事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根据教育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图书、会计、统计等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10、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要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1、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单位设置的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13、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各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全市教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初次设置按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4、全市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类13个等级,高级岗位(大学教授)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大学副教授、中专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中专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中专助理讲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其中中学三级教师、助理员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教师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15、根据国家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各单位分级控制目标为:2:4:4。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6、根据教育行业特点,各单位一般应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为主系列。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7、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19、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20、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2、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2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2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部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5、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6、各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各个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27、动员部署阶段(4月21日-4月30日)。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方面的文件,特别是《临沂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及省人事厅印发的《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28、制定实施方案阶段(5月4日-5月31日)。各单位要根据《临沂市教育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及《教育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结合教育实际,在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方案要向广大干部职工公示7天。各单位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单位的职责、公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确定不同岗位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1)现有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分类分级统计情况;

(2)拟设置岗位数量、类别、等级、结构比例意见及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

(3)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4)组织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29、审核批准阶段(6月1日-6月30日)。各单位务必于5月31日前报市局,审核后统一报市人事局核准批复。

报送审核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1)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卡片(复印件)

(3)岗位设置情况一览表(从山东人事信息网职称评审栏

下载使用)。

(4)临沂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

30、岗位聘用阶段(7月1日-7月30日)。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43号)及有关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根据市人事局审核批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实施办法,报市局人事科审核后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1、申请设置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单位要提出设置申请并形成书面材料(正式文件),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同意后,报人事部审定。

32、申请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单位要提出设置申请并形成书面材料(正式文件),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由市人事局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33、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4、各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5、已经对各类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对全部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不得新聘人员或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

36、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及有关要求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未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37、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后,应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经市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对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

七、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范文7

一、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法制化建设情况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为了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于10月25日颁布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有了基本的国家法规的规范。2005年4月,中央编办报请国务院备案印发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颁布,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事业单位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法人地位,明确了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2012年7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对进一步健全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加快探索实现工作重心从登记管理向监管服务转变提出了新要求。2005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成立由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组成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机构编制部门,具体由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并明确了对事业单位考核的内容、方式方法和程序、等级和标准、结果使用。另外,2010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9月省编办、省公安厅印发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公开管理和印章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管理措施。2013年3月省编办印发了《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方法、内容、程序。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的颁布实施,使事业单位登记监管法制化逐步完善,为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情况

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和动态性强的工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颁布实施,第一次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由单一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变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监督管理。2000年7月,中编办等15部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省编办等17部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省编办等20部门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等文件,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相关部门监管做出了规定,逐步建立起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监管,与举办单位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相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齐抓共管,促使事业单位必须先到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法人登记或年检,也使事业单位对法人登记重要性和目的意义的认识大幅度地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也大大提高。

三、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实践情况

一是事业单位登记监管。事业单位法人申请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准入和撤销的基本管理形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事件。

二是事业单位年检监管。为了更有效地实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我国建立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事业单位应就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即“年检报告”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置。

三是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是对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综合考核,是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促使事业单位提高公益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各级党委、政府对所属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的有效补充。2012年7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对推进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引入了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等的重要依据。目前,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正在由试点地市向全省迅速推进,试点地市由试点部门向覆盖全部事业单位推进。

四是事业单位登记现场核查。为确保登记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监管,部分地市、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积极探索,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现场核查,加大了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地核查力度,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实地核查,加强实质审查。

五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是机构编制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的相互配合、规范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重要工作机制。各部门依照制度各履其责,在事业单位活动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法人资格的监督,更好地发挥了证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合法凭证的作用。

六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制度。2010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法人要将依法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检的信息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公众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是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立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是通过科学确定评定内容,规范评定程序,对事业单位信用等级做出公平公正评价。对事业单位实施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法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能够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实现和发挥事业单位的服务功能,也有利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对事业单位进行动态监管,是拓展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新途径。

四、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两种关系

一是事业单位登记与监督管理的关系。事业单位登记与监督管理相辅相成,有机联系,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两大组成部分。登记是监督管理的基础,登记的事项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监督管理围绕登记展开,贯穿于登记管理的各个环节,是否按登记的事项开展活动,是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管理是登记的效益保障,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后,如果不进行监督,就难以保证登记目的的全部实现。

二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监管与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管的关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与审计、物价、财税等部门都是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履行国家赋予的对事业单位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依据和分工各不相同。登记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监督管理事业单位法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是否按照登记事项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社会活动。审计、物价、财税等部门对事业单位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主要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财务收支、价格管理、税收情况等专项业务的监管。

五、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监管法制体系建设。《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是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基本法规,其涉及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条款比较原则和概括。近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登记管理的经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和制定了部分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方面制度,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有了较大提升,但与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需要尽快完成《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并制定出台有关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配套制度,建立起较完备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法制体系,为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开展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是在新形势下加强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登记管理工作实现工作重心转变的新要求,也是机构编制部门强化职能的重要措施。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是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新工作,需要大胆探索,各级、各地要抓紧建立考核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科学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大力推进组织实施,确保考核结果使用效力。推进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结合,与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加快形成事业单位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管理机制,以提供优质高效公益服务为核心的服务形式,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切实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三是对监管理方式创新进行规范提升。近年来,各级、各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方式方法更加丰富,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事业单位登记监管现场核查、法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等等,有力推动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在基层探索试点基础上,需要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规范提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范文8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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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范文9

一、抓住关键,加强三个联系。该市登记管理局从三个方面着手,切实强化各级各部门领导的登记管理意识,为登记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一是加强与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联系。该市在编委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每次编委会议要把登记管理工作纳入议程,专门听取登记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有关具体问题。此外,登记管理局每年都要就登记工作专题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4、5次,听取他们的指示。近三年来,该市登记管理局编辑领导参阅件13期,向领导们宣传《条例》和《实施细则》,传递上级精神,介绍外地作法,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二是加强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联系。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行业管理工作有着天然的排异性,为加强与主管部门的联系,近年来该市登记管理局每年都要分系统召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座谈,组织学习《条例》和《实施细则》,宣传登记工作政策,共同研究如何做好登记工作、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等问题。市编办领导还常常上门与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沟通交流,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赢得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加强与证书使用部门的联系。为充分发挥证书的作用,该市登记管理局极探索建立了与十七个证书使用部门的联系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证书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征求证书使用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证书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即时通报信息,凡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的设立登记、撤销登记、变更登记等事项,每月向相关证书使用部门通报一次,作到信息共享。此外,该市登记管理局还每年会同证书使用部门对各县(市、区)执行湘编办[*]42号和岳编办[*]14号文件精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从而确保了《证书》“通行证”的地位。

二、突出主题,优化三个服务。*市登记管理局把服务作为永恒的主题,大力优化三个层面的服务工作,其工作业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一是服务事业单位法人。他们除及时为事业单位办理登记、变更、公告等事项外,还重点抓了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学习培训,根据其工作需要,邀请沿海发达地区的专家学者及省内的知名企业家来岳培训授课和座谈交流。该市于*年成立了事业事业单位法人培训咨询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法人积极提供法人治理、政工人事、创办企业等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特别是在事业单位申办企业的过程中,他们利用情况熟悉、接触面广的优势,多次为事业单位法人排忧解难。二是服务党委、政府。作为职能部门,他们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日常监督与年审监督,分析事业单位运行情况,预测发展态势,为党委、政府在事业单位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整合资源等改革发展的决策上当好参谋。目前他们正在积极探索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拟通过与财政联合开展年审,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用,实现保值增值。三是服务社会。为确保社会公益职能履行到位,他们督促事业单位法人悬挂法人证书,面向全社会公开服务范围和职责任务。对前来登记机关查询事业单位法人信息的社会各界人士,他们热情提供咨询服务。目前,他们正在探索开展“阳光事务”行动,拟将事业单位的各类信息通过政府有效媒体向社会公布,以优化社会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三、突出重点,坚持三个创新。该市登记管理机关以创新为重点,突破原有局限,开拓了工作的新领域。一是创新工作内容。继2002年筹建事业单位法人培训大楼后,2005年他们又筹建了事业单位法人协会,为事业单位法人搭建了一个学习、交流、研讨的平台,提供了一条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2006年,他们参照包头市的作法,着手进行事业单位法人诚信建设工作,目前已经作为科研课题立项,制订了实施方案,邀请了各高校教授以及教育、卫生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参加课题组,正在开展前期调研工作。二是创新工作手段。2002年,该市率先对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创新了监管机制。2004年,该市把登记工作纳入了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加强了对各部门单位的约束。今年,他们又在监督管理上出新招,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进行年度检验评估,并将检验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其机构编制和经费渠道的重要依据。在县(市、区),也基本形成了无登记部门审核盖章不办理编制手续的规定。三是创新工作方式。在日常工作中,他们改变在办内受理、办内审查的方式,采取办内受理,办内与办外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事业单位法人的情况,有选择地到法人单位办理登记、变更、年检事项,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服务的主动性,同时也加强了与事业单位法人的联系,扩大了登记工作的影响。在法人代表培训中,他们改变了学生式的授课方式,采取湖南经视MBA交流对话式的方式,活跃了气氛,提高了培训效果。

在几年的工作实践中,*市登记管理局深深体会到,当前登记工作要有所突破,必须坚持三个“结合”:

一是务虚与务实相结合。《条例》的贯彻执行靠的是扎实认真的工作态度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他们从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到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验,都是严格遵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程序、按规范进行受理审核。但在当前登记工作处于初创阶段、工作手段和工作方式还不很完备的情况下,仅仅埋首事务性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勤于思索、认真研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工作中他们要求每一个干部必须熟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条款,深刻理解《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内涵,并内化为工作的行为和标准,有效地把《条例》和《实施细则》落到了实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多次组织召开学习贯彻《条例》和《实施细则》研讨会、年检工作经验交流会、县(市、区)登记工作难点与对策交流会等,分析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办法。务虚与务实是一对辩证关系。没有务实,务虚就失去了意义;没有实虚,务实就无法提升。他们的登记工作是在务实中前进,在务虚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