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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会发言集锦9篇

时间:2022-07-18 23:43:43

公司开会发言

公司开会发言范文1

其实,表达自由和名誉权两者的平衡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而实现-通过事实区分和区别对待,发现适用于案件具体事实的规则。本文试以上市公司名誉权诉讼为例说明这一问题。

问题之一:上市公司认为媒体发表不实信息,是否应当以诉讼为第一要务?

有关上市公司的任何公开信息都会被市场吸收,信息披露的假定前提就是市场能够吸收一切公开信息,并通过价格变化作出反应。当上市公司认为媒体发表不实信息的时候,它的首要责任应当是采取最为迅捷、有效的办法去纠正不实信息,阻止市场继续对不实信息作出反应,从而避免自身和股东的损失或者防止损失的扩大。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接近大众传播工具和吸引公众注意的能力不亚于诽谤它的人,因此,上市公司防止不实信息给自己和股东造成损失的最有效、最迅捷的办法,就是及时发表驳斥不实之词的公开声明。上市公司可以要求发表不实信息的媒体刊登它的公开声明。如果上市公司没有这样做,它就有责任在诉讼中证明:即使自己发表了公开声明,损失也不可避免;如果媒体拒绝刊登,一旦被证明侵犯名誉权成立,它应当对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按照现有的司法规则,如果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提出欺诈之诉,法院要求投资者证明上市公司已经因欺诈而受到了证监会处罚,否则,不予受理-这被称为“前置程序”(尽管这是一个无法从“民事诉讼法”找到依据的程序)。为什么上市公司对媒体提出名誉权侵害之诉,法院不能同样要求上市公司证明它已经通过公开声明回应了不实之词呢?

问题之二:如何判断上市公司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

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这是一个跨世纪的全球化的老毛病。如果我们无端怀疑一个人偷盗,并且公开发表这种怀疑,我们可能对这个人进行了民事诽谤,除非我们能够证明自己的怀疑是有根据的。但是,如今我们公开怀疑上市公司说假话,一点也不会降低上市公司的社会评价,因为,没有人会相信上市公司说的都是真话。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精神就是鼓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合理怀疑。

法律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对公众说真话,而且要求它们按照一定的套路说真话。上市公司声称:它对公众所说的一切不仅是真话,而且是符合套路的真话。监管机关要求外部审计、律师检查上市公司是否说真话,监管机关又亲自检查。这个制度设计发出的信息就是:“无根据地相信上市公司所说的一切是危险的!”因此,公众有权利通过媒体向上市公司传达这样的信息:“你说的某些话不合套路-你说的某些话不是真话-你说的某些话含糊其辞、令人费解!”这些公众言论或是表达合理怀疑,或是提出质疑,或是进行指责,同时,也是给上市公司提供一个释疑解惑、取信公众的机会。

上市公司从公众那里获得投资,公众有权利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恰当地运用投资,容忍公众的怀疑、质疑、指责和批评,这是上市公司获得公众信任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上市公司提升自己名誉的最好的方法。因此,判断上市公司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应当考虑当时、当地对上市公司的一般评价,考虑上市公司必须接受公众监督的法定要求。

问题之三:如果媒体发表一项关于事实的陈述对上市公司的名誉产生不利影响,媒体又不能在诉讼中证明该陈述为真,是否一律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证券市场保持透明是反欺诈的需要;脱离信息公开,有效监管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因此,言论开放在证券市场比其他领域更为重要。言论开放必须有容错环境,否则,记者、专业评论人员在发表任何言论之前,就会考虑:“尽管我信其为真,但是,如果卷入诉讼,雇主会怎么看我?”新闻机构又会考虑:“尽管这篇报告可信,但是,我如何在法庭上证明这是真的?我是不是值得花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去证明这是真的?”言论事先检查的代价是整个社会丧失了本来可以发现错误和纠正错误的机会。

上市公司对公众的承诺是:“法律要求我公布的一切信息,我都充分公开了;不仅充分公开了,而且说的都是真话。如果你们发现我有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发现我说的不是真话,欢迎你们指出!”这意味着上市公司主动招揽公众去发现、揭露它偏离承诺的一切行为,邀请公众对它进行评价和监督。上市公司知道任何表达都会“出错”,招揽公众反应本身意味着容忍“出错”,媒体不过是传播了“出错”的表达。

因此,一个合理的规则应当是:除非上市公司证明媒体发表言论时存在恶意或者漫不经心地无视真伪,媒体并不仅仅因为失实而承担赔偿责任。这并不是给媒体某种特权,更不是豁免媒体的赔偿责任。如果媒体受竞争对手指使、被他人贿买、索取钱物或涉嫌报复,这就是无可争辩的恶意;如果发表事实报告没有经过新闻行业应有的质疑、调查和内部检查程序,这就是漫不经心地无视真伪。

上市公司、公众反应和新闻媒体都可能出错。对于上市公司,法律并不是惩罚它对公众所说的一切错话,只是惩罚“重大”的虚假陈述、遗漏和误导。同样的道理,法律也不是“一刀切”地要求媒体就一切不实之词对原告负赔偿责任。新闻媒体发表的不实之辞须对上市公司名誉有“重大”影响,这应当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媒体的“恶意”、“漫不经心地无视真伪”和“重大”不实,即使上市公司胜诉,也不应获得金钱赔偿。

问题之四:上市公司的名誉是否必定会因为侮辱言辞而贬损?

目前,侵害名誉权是一个不能显示侵权行为类型的案由,在起诉、审理和判决中都不区分诽谤和侮辱。然而,诽谤和侮辱是举证责任大不相同的两种侵权行为:侮辱不必是公开发表的言辞,诽谤必须有公开发表;侮辱不必有虚假陈述,诽谤必须有虚假陈述;侮辱未必会损害一个人的名誉-一个人的社会评价通常不会因为他受侮辱而降低,诽谤必定损害他人名誉。在大多数情况下,侮辱只是造成他人精神痛苦,而上市公司不会有任何精神痛苦。因此,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必须区分侮辱和诽谤,否则,被告无法选择适当的抗辩理由。

上市公司名誉好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如何应对公众批评。公众批评并不总是心平气和的,它们常常是尖锐的、令人尴尬的。公众批评甚至是一种情绪宣泄-嘲弄、挖苦、贬低,但是,容忍情绪宣泄恰恰能够化解敌意。

上市公司依赖公众注意获得资金和商业机会,容忍情绪宣泄是它应当为此付出的合理代价。因此,审理名誉权案件必须区分正当评论和侮辱言辞,构成“侮辱”上市公司的言辞应当与“侮辱”个人的言辞明显不同。

问题之五:评价上市公司的会计方法是否合规,是否会侵犯其名誉权?

公司开会发言范文2

自媒体(We Media)是一个传播学概念,最先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联合在其研究报告中提出:它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自媒体为任何一个普通民众提供了一个发声平台,通过自媒体,任何人都可以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群传播信息。就当前而言,最常见的自媒体形式主要包括如下4类:(1)微博;(2)微信;(3)网络论坛;(4)个人主页。

2自媒体时代公众司法参与和司法机关自媒体的兴起

传统媒体通常代表着官方舆论场,而自媒体往往是民间自发舆论的主阵地。而在自媒体兴起之前,官方舆论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民间舆论的空间与力度都相对较为微弱。随着自媒体时代来临,民间舆论的力量不断增强,例如,微博给了普通民众自由发声的权利,微信公众号给了普通民众自由出版的权利。自媒体使得公众更为关注司法活动,更便捷的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人们谈到媒体与司法,通常会想到监督。而自媒体的开放型、交互性、广泛性真正的为权力制衡提供了条件。

2.1法律人群体的参与

法律人群体包括了法学学者、知名律师、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这些群体在司法案件的讨论中通常处于意见领袖的地位。因为其职业敏感,他们更善于发现问题而发起话题。这些话题有的是其亲自处理的案件,或者是其研究领域所涉及的问题。因此他们在司法领域有着较大的发言权,法学学者、知名律师的意见经常更为深刻、一针见血,其能够通过其专业的眼光,对个案或者司法现象进行挖掘、讨论。从而挖掘出个案或者个别现象背后的制度性问题。而国家司法机关也会通过自媒体进行案情披露。如各级法院均会开设官方微博,开设公众微信号。目前,较有影响力的法律人微博有:迟夙生律师(微博粉丝达71万);陈有西律师(微博粉丝达60万);秦希燕律师(微博粉丝达31万);贺卫方教授(微博粉丝达186万);徐昕教授(微博粉丝达319万);何兵教授(微博粉丝达103万)。这些教授与律师因其在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地位而拥有数额巨大的粉丝,其个人自媒体在发生热点司法案件时,经常会发表观点进行追问、反思,有时会发起辩论,而其数目庞大的粉丝也会纷纷转发点赞,从而形成巨大的舆论态势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发生影响。

2.2社会大众的参与

相比法律人参与司法,社会大众的参与更为广泛。社会大众通常包括了普通民众和网络大V。普通民众关注司法通常热衷于案件的戏剧性、娱乐性,对于制度层面的问题很少关注。网络大V指的是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其领域有一定的权威,他们关注社会各种公共问题,热衷于社会公共事务。如:潘石屹(微博粉丝达1838万);韩寒(微博粉丝达4243万);李开复(微博粉丝达5010万)等。对于热点司法案件参与评论,会给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所压力,能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行使。

社会大众参与司法,从终极意义上讲,这是一个有关权利与权力的制衡理论,从价值观层面上考虑,应当首先肯定媒体对司法权监督的积极意义。但是民众由于个人法律素养的缺失,法治意识的淡泊,也会为司法审判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如侵犯个人隐私,将法律问题泛道德化、泛政治化,或者过度参与,过度同情弱势群体,造成自媒体审判。例如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微博、微信号等自媒体将案件当事人的家庭住址,个人联系方式,家人等個人隐私信息予以披露,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对案件公正性的关注也被低俗的八卦猎奇心理所取代,这样也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在一些贪腐案件中,许多案件的真实案卷材料并没有披露,于是公众会想当然的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有罪推定,率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罪、量刑、定性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有的公众会想当然的将案件想象成权力斗争的产物,将司法案件编排成黑幕小说。美国学者谢茨施耐德的冲突理论认为:对于冲突的直接参加者而言,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通常总是期望将冲突保持在公共权威的规约之外,这也被叫做冲突的私域化。在一些关涉到不同社会阶层的司法案件中,人们往往会先入为主的同情弱者,如富二代飙车案、雷洋案等。人们往往会认为,富二代、国家权力机关处于强势地位,而同情弱者是人的天性,公众会不由自主的将心中的天平偏向弱势一方。在诉讼中获取弱势身份,取得公众的同情成为了冲突双方的重要的策略。这也确实会给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造成不良的影响。

2.3司法机关自媒体的兴起

为了应对自媒体所带来的变革,各级司法机关也纷纷开设了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公号。2014年12月4日,新浪了首份专门针对法院微博的研究报告《全国法院新浪微博运营报告》。报告显示,近两年来法院微博数量直线增长、影响力持续增强,截止11月10日,全国法院微博总数为3636个,90%的法院已经开通了官方微博,总粉丝数近5000万。报告认为法院微时代开启,全国四级法院微博体系已经形成,中高级人民法院微博庭审直播成常态,法院微博能够充分发挥互联网思维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服务。.通过全国各级法院的官方微博,可以看到包括法院要闻公告、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等诸多权威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以来已先后10余次通过官微对最高法新闻会做图文直播。中高级法院微博庭审直播成常态,客观来说,是济南中院 对薄熙来案的庭审直播真正将法院微博推进了公众视野。2013年8月22日,济南中院 官方微博开通并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焦点。2013年7月15日唐慧案二审宣判,湖南高院对开庭相关情况进行微博直播。河北高院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7月10日、9月23日三次对对王书金案庭审过程、宣判过程进行微博直播。

从开设官方微博的司法机关级别来看,基层单位、派出机构占到了90%,基层单位对于司法自媒体的热情度明显高于上级司法机关。但存在的问题是,经认证的司法微博比重不大,而中级、高级单位的数量不多,在自媒体中影响力也处于弱势地位,司法机关自媒体平台的权威度备受质疑。并且根据网上研究统计的数据,司法机关的自媒体平台,其僵尸号,空壳号所占比重也不低。这一数据也折射出,司法机关对于自媒体平台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较为疏散,很多司法机关并未真正的重视和充分的利用自媒体平台。

3探寻自媒体的规制路径

3.1规制自媒体言论表达权的原则

法律为了要确保每个公民的言论自由,必定要对这个权利本身做出限制,防止其过度膨胀会对他人的相同权利进行倾轧以及对公共利益进行损害。言论自由是全世界都认可的一项重要人权。自媒体的言论表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对自媒体的言论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言论表达自由,为公民搭建一个更加规范更加畅通的言论表达渠道,促进社会民主与法治建设。因此,限制自媒体的言论表达权,应当要更加谨慎,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侵害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和利益的冲突复杂多样。如何对限制表达自由的权力进行规制,也是学者们长期以来探讨的主题。西方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了一些对规制表达自由的权力进行限制的原则。大概有这么几种:

3.1.1明显即刻且非常严重的危险原则

政府不得限制限制言论自由,除非这种言论已经给社会带来了明显且立即要发生的危险。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必须要达到这几个条件:首先,对言论发表的环境会带来后果极端严重的潜在危险;其次,必须有适当的理由使人确信,如果不加以限制,严重的危害就会发生;最后,危害立即将要发生,除了通过强制缄默的手段,别的手段已经无法避免危害的发生。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政治上的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政治表达自由在这个原则的保护下实现了最大限度的自由,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很少见到对政治言论进行限制的情况。在自媒体的言论保护上,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自媒体的传播是网状爆炸式的,很难判断危险是否是明显即刻。

3.1.2个案平衡原则

这个原则从美国 合众国奥尔布莱恩案中衍生而来。强调在利益之间的比较和权衡,以期找到冲突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样可以避免以严重损害的方式来配置权力,使得权利配置最大化。这一原则将各种利益进行量化的对比,在利益发生冲突时,则遵循小利益服从于大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于公共利益的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但是也有可能会牺牲少数群体的利益,而自媒体在这一原则下,对于一些社会少数群体,敏感话题不敢发声,表达自由会受到抑制,不利于民主社会的构建。

3.1.3禁止事先抑制的原则

事后审查则为言论自由与其他的社会利益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它既给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也给予了公权力一个对于言论进行审查的机会,从而来确定是否对该言论行为进行限制或如何限制。在自媒体的的言论审查方面,这一原则是相当适用的,各大自媒体本身也会有工作人员对用户的所发的内容进行审核过滤,如果确定该言论违法或者包含敏感信息,则可在后台将其删除,并且对于该用户会进行监控,如果达到一定标准,可以对其禁言或者封号。

3.2完善我国现行自媒体相关立法

言论表达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而事实上,各国法律也在各个领域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了限制,如前面提到的《欧洲人权条约》就保留了法律对广播、电视、电影等领域的管制权利。而我国宪法也在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迄今为止,传统媒体的言论自由的限制已經有了成熟的法律规范,有些有相关的司法限制,有些用过行政管制,如许可制内容审查制等进行规范。而我国目前关于自媒体的立法相对较少,其中关于对互联网运行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的只有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而2012年底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也是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该决定的内容主要为设定了运营商对自媒体用户的信息安全保护的义务,以及运营商对用户的内容进行管制的职权。除了这两部法律以外,其他的相关文件均为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而这些数量较大的规范性文件的发文部门较为复杂,每个部门对其都有不同程度的管理,诸如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工信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安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等部门均对自媒体的信息进行了发文规范。对于我国的自媒体进行法律规制,立法的完善刻不容缓。

从前文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关于自媒体的立法规制,虽然行政规范文件数量不少,但是法律文件只有两个。这就使得我国对于自媒体的规制处于较低层次的行政层面。并且《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并未为自媒体的言论表达划定边界,而只是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立法法》第 8条的规定,对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只能制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其余文件均无权限。我国过于倚赖行政规范性文件来规定自媒体言论表达权正是因为法律对于自媒体表达自由的规定空白所致。而行政权力具有扩张性等特征,容易导致对媒体的的言论表达自由过度限制。因此,提高自媒体的相关立法的等级,并且针对自媒体的自身特征制定独特的规制标准,在立法中进行细致的规定,避免模糊的概念,提高相关立法的可操作性。

提高立法层级才能避免出现行政权力扩张侵犯自媒体言论表达自由的情况发生。而相比起传统媒体,自媒体有其自身特征。因此,在对自媒体进行规制时,应当与传统媒体的法律条文与标准进行区分。自媒体作为新兴的媒介应有为其量身定制的审查标准。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要分析其存在的特性,避免套用传统媒体的法律规范。总体而言,对于自媒体我们要用更为包容的心态去对待,在立法上,对于语言的审查的尺度可以适当放宽,否则过于严格的标准会抑制自媒体的表达自由。

除此之外,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参考自媒体运营商自发形成的规则,以新浪微博为例,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自我管制的机制。2012年新浪微博通过一系列社区公约等文件,建立了一个社区委员会。委员会由5000多名各行业的专家组成。针对有可能造成争议的投诉与举报,系统随机从全体委员会成员中选出一定数量的成员来对具体案例以投票的方式进行判定。而用户可以在微博举报大厅来查询违规信息的处理经过。整个判定过程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开透明。我们的立法也可以参考这些规则,以提高立法的质量。例如自媒体的损害标准不好界定,那么可以借鉴运营商的办法,通过统计消息的阅读量,评论数,转发数来确定损害的标准。

3.3司法机关正确应对自媒体的影响

目前我国司法与媒体的冲突常存在于一些能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的案件的报道中,媒体批评司法不公开、不透明,限制媒体自由报道,司法抱怨媒体报道不客观、不准确,对司法施加压力,形成了媒体审判。而司法机关在面临这种紧张关系时,应当做到对媒体言论表达权的宽容与支持。在实践中,在司法机关内部也要配置网络技术与法律知识兼备的人才,积极地发挥司法自媒体平台的作用,积极回应媒体的质疑,开通司法微博、司法公众微信号,实现最大程度的司法公开与透明,积极回应民众的质疑,专业解答民众的疑惑,不隐瞒不掩饰,打消公众的猜忌。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如果司法机关以如此的姿态来面对自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相信更有利于建立起人民对于司法的信任,树立起司法的权威,有利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

公司开会发言范文3

如果你被评为优秀员工,那么在年会上肯定要进行一次发言,你需要一份精彩的发言稿,给领导留下深刻印象!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企业年会优秀员工代表发言稿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年会优秀员工代表发言稿(一)尊敬的公司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非常荣幸被评为优秀员工,感谢公司给了我这个平台,让我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分享我的工作心得。法务工作是公司整体工作中一个小的方面,法务工作能够得到充分发展,是公司各位领导、各位同事给予充分支持和密切配合的结果。至此机会,首先让我对各位领导的栽培和厚爱,对各位同事对我工作的支持,表示深深地感谢!

员工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公司是员工个人价值得以实现的平台。员工只有在合适的环境中,个人价值才能得以彰显。我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也颇多,但公司各位领导总能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在专业上、方法上给予我指导和帮助。

法务工作的开展过程只是公司各部门工作的一个缩影。公司尊重员工的个性、健康思想,尊重员工的积极追求,重视员工参与公司管理,有完善的人才选用、晋升提拔机制。在这里,我们的个人价值和公司发展得到两全其美的实现,我们感受到合作的兴奋、成长的快乐、被关怀的幸福!

公司和员工形成良性互动,公司珍惜员工,员工热爱公司,我在与各部门的工作配合中,各部门工作的很多细节让我深受鼓舞。比如为了落实证照,开发部的同事劳心劳力,忍辱负重;为了优化方案,设计部的同事一遍遍讨论,废寝忘食;为了把控工程质量,工程部的同事无论严寒酷暑始终坚守在工程现场,默默无闻;为了扩大销售,营销策划部的同事绞尽脑汁、探寻策略;为了提升公司服务形象,客服部与物业公司的同事面对难缠的业主反复沟通,耐心解释;为了节省建设成本,预算部的同事精打细算,严格审核;为了合理调配公司资金,财务部的同事严谨工作,刚正不阿;为了后勤保障有力,综合部的同事细心周到,尽职尽责。正是这些同事在各个岗位上的细节把握,才实现了公司提升形象、控制成本、发展壮大的经营目标。在这样的团队中工作,我感到非常的荣幸和骄傲!

我们的老祖先留下来一句话,“二人一心、其力断金”,在公司领导的正确决策下,在各位同事的勤恳工作下,我们这样一个团结、互补、进取的团队一定会从一个巅峰,走向另一个巅峰,实现公司业绩的不断增长,实现我们个人价值的充分彰显,

最后我要再次感谢支持帮助我的公司领导,及和我一起并肩工作的各位同事,谢谢你们对我的支持和信赖!至此新春到来之际,借此机会,表达对大家的诚挚祝福,祝愿大家在即将到来的猪年,吉祥如意、阖家欢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企业年会优秀员工代表发言稿(二)尊敬的公司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今天,能够作为先进员工的代表上台发言,我倍感自豪。上半年,我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不但得益于部门各位同事的支持与默契配合,更得益于稻花香集团优良的团队氛围和__公司陶瓷责任感理念对我的熏陶。在这里,我对各位领导的栽培和厚爱,对各位同事我工作的支持表示深深地感谢!

在集团“敢冒风险、自我加压、创造机遇、超常发展”的企业精神的熏陶下,在这半年年的业务工作中,我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的完善自我,无论在思想上还是业务素质上,都得到了相应的提高。“认真工作、虚心学习、更好的服务于公司”是我工作的职责。所以,我作为__公司陶瓷有限公司的青年员工,更应该为实现公司的共同目标添砖加瓦。

我们不能忘记,没有企业的发展,哪有小家的幸福,没有企业的辉煌,哪有事业的成就。企业与我们紧密相连,我们汇聚与此,不能仅限于把它当作谋生的手段,而更多的是以感恩的态度去面对它。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用感恩的心去消除与上级的对立关系,刻尽职守,无私奉献,用感恩的心去化解工作中的消极怠工,麻痹大意。顾大舍小,弃利取义,用感恩的心把企业的利益放在最前线。

作为__公司人我们要饮水思源,善待工作。做感恩的事来回馈企业,怀着感恩的心去服务社会。这样才更能体会出自身的价值。我们的工作很平凡,但有时候伟大正寓于平凡之中。在这个平凡的服务岗位上,却涌现出许多感人的事迹,展示出我们__公司人不平凡的青春风采。

记得有位名人说过这句话,“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当我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我不因虚度年华而懊悔,也不因碌碌无为而后悔”。同样,公司给了我们每一个人展现自我的平台,我们不能把自己仅仅放在“小我”的狭隘圈子里,我们要以建设新型的、强大的__公司陶瓷有限公司为己任。

虽然在20__年度上半年我们的工作得到了大家的认可,荣幸地被评为20__年度上半年“优秀员工”的荣誉称号,面对荣誉我们不能沾沾自喜,固步自封。今年的目标等待着我们大家齐心协力的去完成,我们要凝心聚力,再接再厉,登高望远,再攀高峰,为公司的全面发展和攀升目标而奋斗!

最后,我祝愿在坐的各位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和家幸福!

谢谢大家!

企业年会优秀员工代表发言稿(三)尊敬的公司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在这里,我首先要感谢一个人,他就是我们__事业部的__主管,_主管刚来之初,我们__事业部才刚刚成立不久,各种制度设施都还没有完善,_主管用他丰富的经验,和一颗把员工当家人的心,把我们__事业部所有员工的心,都紧紧的团结在了一起,克服了各种困难,并且帮助我们进步,如今,我们__事业部,已经初具规模,这些,都离不开带领我们的_主管,所以,在这里我要特别提出来,向我们的_主管表示感谢!

我们虽然是__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实也是公司的主人,需要有将公司当成家的态度,态度认真是整个工作的主导,为公司做事其实就是为自己做事。我们要记住只有公司的发展,才有我们小家的幸福,只有公司的辉煌,才有我们事业的辉煌,我们与公司是紧密相连,而且我们要用感恩的心把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其次要做感恩的事回馈于公司,还应有良好的态度服务于社会,这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

我是在20__年_月份进入公司,在工作中,我亲自感受到了公司规模在不断的提高,不断的发展,在管理上不断的完善,就像芝麻开花节节高,这也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身为公司其中的一员,我感到无比骄傲与自豪,也正是这份自豪,让我们时时充满信心,我工作中的格言是:勤勤恳恳的工作,踏踏实实的做人。

虽然被评为优秀员工,但我深知,我也有不足之处,也有很多东西还需要我学习。我会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加快脚步,紧跟公司领导的指导思想,扬长避短,尽心尽职,努力工作,并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工作技能,用实际行动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我相信公司在刘董以及所有的同事同心协力下,我们的公司明天会更好!相信明年这个时候就是我们公司又一次丰收的时刻!

最后,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合家欢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企业年会优秀员工代表发言稿(四)尊敬的公司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今天在这里能代表优秀员工发言,着实有点激动,很多年都没这么激动过了,激动中又夹带了些欣喜和压力。就这两天评选的结果还没最终宣布,就有人调侃的不称呼我名字了,直接叫我“先进”,弄得我在这新年的伊始就觉得这2020给人倍感压力。当然了,有压力就是动力,有动力就有更多的能力提升空间,也就能更快的成长起来。

虽然今年的优秀员工只评选了六位,但是,我们肯定不能简单的说这六位就比其他人要优秀什么,或者多做了什么,可能只是他在专心的做一件正确的事情的时候,正好被领导们看见了,加深了很好的印象,而这样的次数多了,自然也就优秀了。又或者仅仅是一种处事态度和方式得到了广泛的肯定。

所以那些低调勤劳,埋头苦干,把公司当家的同事们,在这里更需要我们向他们看齐,就比如高工从早上一上班就开始奋笔疾书,不知疲倦一直写到下班,有时候还会因为工作而累倒;我们潘总把车间当办公室,每天督战在生产第一线,遇到重点难点问题都是亲自指挥战斗;我们强哥每天都是忙里忙外的,把车子当床铺,把泡面做三餐,不管大事小事,事事亲力亲为;我们计工也是忙上忙下,保质保量,严把着公司质量关;还有我们车间主任张师傅,技术部唐工,朱工,各班班长等等,都是为工作殚精竭虑。当然如果这些中层领导不在优秀员工的评选之列,那么来年是不是应该增加一项优秀干部的评选?领导中也有竞争,那样会有一个更好的良性循环。

时间就如白驹过隙般冲冲而过,来公司都有三个年头,对于自身的成长,和对公司发展也有了自己的理解,为了不影响同事们用餐时间,就把这些理解留到明年发言时再说吧。

总之,总结为一句话就是: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公司上下要紧密的团结在周总和曾总周围,高举着我们思创那实干、创新的精神,努力为公司的发展抒写新的篇章。

最后给同事们拜个早年,祝愿大伙都平平安安快快乐乐的过一个祥和的春节!

企业年会优秀员工代表发言稿(五)尊敬的公司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首先我很高兴与大家在此相聚一堂,每年开这样的年终大会,这就让我们所有人的心靠得更拢。今天能够代表优秀员工上台发言,我感到十分荣幸,又感到自己的压力,感到荣幸的是我今年的工作得到了公司领导及同事们的认可,我这荣誉也是离不开公司领导及同事的关心及支持,在此我深表感谢!感到有压力的是我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把将来的工作做得更好,我想这也是对我工作的一种鞭策,这也象人们常说的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一样,我在新的一年里会把工作做的更好的。

我们虽然是___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实也是公司的主人,需要有将公司当成家的态度,态度认真是整个工作的主导,为公司做事其实就是为自己做事。`我们要记住只有公司的发展,才有我们小家的幸福,只有公司的辉煌,才有我们事业的辉煌,我们与公司是紧密相连,而且我们要用感恩的心把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其次要做感恩的事回馈于公司,还应有良好的态度服务于社会,这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

我是在20__年底进入公司,在这七年多工作中,我亲自感受到了公司规模在不断的提高,不断的发展,在管理上不断的完善,并成立了自己的专业消防安装公司,在工程任务上接连不断,就像芝麻开花节节高,这也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身为公司其中的一员,我感到无比骄傲与自豪,也正是这份自豪,让我们时时充满信心,我工作中的格言是:勤勤恳恳的工作,踏踏实实的做人。

虽然被评为优秀员工,但我深知,我也有不足之处,也有很多东西还需要我学习。我会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加快脚步,紧跟公司领导的指导思想,扬长避短,尽心尽职,努力工作,并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工作技能,用实际行动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我相信公司在领导以及所有的同事同心协力下,我们的公司明天会更好!相信明年这个时候就是我们公司又一次丰收的时刻!

最后,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合家欢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公司开会发言范文4

发言提纲的要求

公司领导干部成员:

为开好2011年度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切实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目标,现对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提出如下要求:

1、每位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认真准备书面发言提纲。公司本次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廉政准则》,切实加强党性修养和工作作风,深入公司系统“四好”领导班子建设,以“能力素质提升年”为契机,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加大转方式、调结构、推创新、提效益的工作力度,不断增强公司系统的执企能力和盈利能力,努力打造以电为主国内一流的区域能源公司。

2、公司党支部班子成员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党性分析。要严格对照《廉政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四项监督制度及应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等要求,尤其对照学习先进人物的事迹,检查个人在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和加强党性修养方面的差距、摆出不足,明

确努力的方向。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原因,主动纠正。要严肃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述廉议廉。

3、重点是检查自己在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集团公司和华电蒙能公司决策部署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改进措施。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公司开会发言范文5

关键词:言论分层理论,公司法人言论,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

导言

众所周知,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言论自由的案件时存在着依其内容的不同将言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政治言论与商业言论,并对不同类别的言论给予不同程度保护的做法。其中政治言论被认为是高价值言论而受到了最高的保护,商业言论则被认为是低价值言论,一度甚至被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之外。这就是所谓的“言论自由分层理论”。然而,近年来在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言论类型,这种言论类型的划分标准却并不是言论的内容,而是作出言论的主体。这种挑战传统言论分类标准的言论类型一俟出现就引起了研究第一条修正案的学者们的高度重视,最近更是凭借nike v. kasky一案吸引了众多知名学者为其贡献其学术智慧。这就是公司法人言论(corporate speech)。公司法人言论的出现直接导致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的产生,本文的任务就是对这一美国言论自由研究领域的新课题作一系统介绍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探究。

一、美国言论自由分层理论

言论自由自 6、70年代以来在美国一直得到了极高程度的保护。根据最高法院历经多年的探索所总结出的一套审判第一条修正案案件的原则,其对言论自由一般仅允许“内容中立”的限制,除非根据利益平衡的检验原则政府能够证明它对某一言论进行限制促进了重要的,或实质性的政府利益并且这一利益与压制言论自由无关、对言论自由所实施的附带限制与促进政府利益相比不那么重要。 据此,言论自由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居于基本权利的地位,甚至是憎恨言论(hate speech)也能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实际上,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就曾明确提出过应对言论自由给予绝对的保护。那么言论自由何以能得到如此高程度的保护呢?这与言论自由在美国学者眼中所具有的价值具有直接的关系。

根据 tushnet等学者的统计,美国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中形成的有关言论自由哲学基础的学说主要有三种:追求真理说(著名的“思想市场”理论即属于此类)、自治说和自我实现说。追求真理说以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为代表,主张“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容易获得,——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思想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因此不到最后关头,政府绝对不应插手这一进程。自治说的主要代表则是绝对主义者米克尔约翰。米克尔约翰主张,言论自由实际上所保障的是人们参与自治(self-government)的权利;因为言论自由,确切的说是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讨论是保证投票者获取足够的智识以及情报(information)以便在投票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的途径之一。因此,正如选举权不应受到限制一样,言论自由也不应受到限制。自我实现说则以emerson、redish等人为代表。其中,埃默森教授认为言论自由通过不受拘束的表达和交换信念及观点来发展个人的思想从而达到个人的自我实现;martin redish则认为言论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为它培育了民主政治所追求的价值——个人对影响生活的决定的控制及个人的“人的才能”的发展。其中很难说哪一种在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可以说这三种学说共同对美国法院关于第一条修正案的判决发挥着指导性的作用,只是在不同的时代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具体说来,自治说在早期影响较大,自我实现说在较为晚近的时候则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种学说虽然着眼点不同,但强调的都是对言者(the speaker)利益的保护。

那么根据上述理论,是否所有的言论都应该得到第一条修正案完全的保护呢?首先,根据米克尔约翰的自治理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否定的。由于米克尔约翰论证言论自由价值的立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因此他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只有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公言论”(public speech)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除此之外的其他言论都不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而只能受到第五条修正案的保护。而根据追求真理说和自我实现说,也只有对获致真理和实现自我价值,特别是与实现民主相关的价值有促进作用的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据此,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言论的内容将言论划分为高价值言论——政治言论(或公共言论)和低价值言论——商业言论。只有能够促进言论自由价值实现的高价值言论——政治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美国宪法学界可以说对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制定第一条修正案的目的即使不是完全的也是绝大部分的是为了保护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以此为基础,最高法院总结出了言论自由分层理论,即:言论应根据其内容划分为政治言论(或称非商业言论、公共言论)与商业言论,政治言论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对商业言论则采取与政治言论完全不同的保护原则。

至于对商业言论具体采用什么样保护原则,不同的时代做法有所不同。具体说来,可以以1976年的virginia board of pharmacy v. virginia citizens consumer council, inc.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来认识商业言论的保护原则。1976年以前,商业言论基本上被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其中最高法院更是在1942 年的valentine v. chrestensen一案中明确宣布联邦宪法没有限制政府调整纯粹的商业广告,从而以判例的形式将商业言论从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内排除出去。而在 1976年的virginia board of pharmacy案中,最高法院宣称,即使商业广告注重的是纯粹的经济利益,也不排除其应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从而第一次将商业言论纳入了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而最高法院作出这一判断的根据在于:就具体消费者而言,他从商业信息自由流通中所获得的利益即使不大于,至少也不少于他在日常的最迫切的政治讨论中所获得的利益。此外,就整个社会而言,商业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由此,最高法院就将商业言论与对公共事务的讨论联系起来了。而1980年的central hudson gas  electric corp.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of new york案则标志着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新的保护原则的成型。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形成了四步分析法来审判商业言论案件:第一,必须确定表达是否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而商业言论要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至少必须涉及合法活动,并且不能误导公众;第二,所主张的政府利益是否重大;如果以上两个回答都是肯定的,第三,确定调整是否直接促进了政府主张的利益;最后,确定政府这一调整是否大于促进这一利益之必需。由此,商业言论被正式纳入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相比于政治言论,商业言论仍然被认为是仅仅具有“低价值”的言论,它只能得到法院较低程度的保护,一旦商业言论被证明是虚假的、误导的或者是鼓励非法活动的,法院仍将准许政府对其进行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明确了商业言论的“次等”地位的分层理论中存在着一个较为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最高法院至今未对“商业言论”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仅仅形成了一个对商业言论的模糊的认识,那就是所谓商业言论是“纯粹意在商业事务”的言论。正是由于缺乏对商业言论的准确定义,因此虽然最高法院并未将商业言论定义为公司法人作出的言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将商业言论等同于公司法人所作出的言论的倾向。 其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公司法人实际上在言论自由领域中成为了受到歧视的主体。

二、一种新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言论

近年来,由于公司法人不仅仅在推销产品上发表自己的言论,还在劳工政策等公共事务甚至是竞选事务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言论(corporate speech)。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的言论类型的出现主要与三个案例有关:first national bank of boston v. bellotti,pacific gas  electric co. v.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of california以及nike, inc. v. kasky案。在bellotti案中,法院指出在民主社会中言论对为公众提供情报的作用并不因其来源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pacific gas案中法院则指出,公司法人所作出的与选举无关的政治言论不得仅仅因其公司法人的主体性质而受到限制,并且主张公司法人也应该与公民一样拥有“说与不说”的自由。也就是说,从这两个案件开始,法院开始在裁决言论自由案件时对公司法人这一主体性质进行考虑,公司法人言论由此开始进入法院的视野。当然,仅凭这两个案件还不能说最高法院已经形成了对待公司法人言论的成熟的原则。正如后面将要指出的,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对待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上日趋严厉,这与bellotti案和pacific gas案的思路很难说是相一致的。而公司法人言论正式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可以说还是始自于2003年的nike, inc. v. kasky案。

耐克案虽然发生于2003年,但案由却可以一直追溯至1996年。在1996-1997年间,多种媒体广泛报道了耐克公司在东南亚的分公司虐待劳工的新闻。作为回应,耐克公司通过向各大学校长及体育运动管理当局邮寄信件、宣传品以及在各家报纸上刊登公开信等形式对上述报道进行了反驳。1998年,marc kasky向旧金山高等法院对耐克公司及其5名管理人员提起了诉讼,指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州消费者保护法有关禁止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定。针对 kasky的指控,耐克以言论自由为由提出了抗辩。基于言论分层理论,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了耐克有关言论的性质判断上。如果法院判断其为政治言论,则耐克的言论将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kasky的指控也就将被驳回;相反,如果法院判断其为商业言论,那么根据虚假的商业言论不受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原则,耐克就将在本案中败诉。法院在第一审和上诉审中都作出了对耐克公司有利的判决,其中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明确裁定耐克的言论为“非商业言论”。但是,在案件被kasky提交到州最高法院之后,加州的最高法院却以4-3的比例推翻了前面的判决,裁定耐克的言论为商业言论。在这种情况下,耐克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这就是引发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争论的nike, inc. v. kasky案。

几乎自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案之日起,耐克案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该案之所以受到高度的关注,其原因主要就在于本案所涉及的耐克言论性质模糊不清,如何定性非常困难。通常在认定商业言论时的依据有三:出于经济动机;以广告的形式;针对某一产品。耐克公司的言论却不同于以往的商业言论而具有某种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的外表——耐克在媒体上所宣传的或表达的是耐克公司在海外的劳工政策,而这一言论的内容可以说是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存在密切的关系的。因此,耐克案可以说是为最高法院解决精确划分商业言论与非商业言论以及形成一个针对公司法人言论的初步原则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最高法院在耐克案上也就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却是令人失望的:它不仅回避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问题,而且回避了对商业言论进行定义的问题。最高法院以本案所涉及的新问题尚不成熟为由,拒绝对耐克言论的性质作出判断,从而在事实上支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最高法院维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在声明由于这一新问题尚未成熟而拒绝对其作出判断的时候所给出的理由正是这个案件涉及的是由商业言论、非商业言论和与公共问题有关的言论组成的混合言论,这也就相当于承认了耐克案中涉及的言论在性质上与传统商业言论案件是存在差别的。

那么,公司法人言论何以能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商业言论定义不明确以及混合言论的出现。正如上文中所论及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大资本)日益参加到社会活动中来,其表现形态就是公司法人日益倾向于在社会事务乃至政治事务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而其主体因素又决定了这样的言论通常混合着商业言论(广告)的因素,从而最终导致了混合言论的出现。实际上,早在valentine v. chrestensen案中就已经出现了混合言论,只是这种简单形式的混合言论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并未引起法院和学者的重视。耐克案引起学者广泛关注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混合言论在当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已经成为了法院和学者无可回避的问题。

仔细考究之下,公司法人的言论可以分为三种:商业言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和普通的政治言论。其中,商业言论实际上是一种与言论主体性质无关的言论类型,但实际上通常与公司法人这一主体相联系。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保护原则,并且在近年来表现出了提高对商业言论保护的趋势。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和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则与言论主体的性质具有直接联系,其中法院对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采取了严厉的限制原则,而对其他政治言论在原则上则给予同个人言论相同的保护。由于上面提到的混合言论就是因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之间界限不明而产生的,因此,实际上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也难以真正得到和其他主体相同的保护。由此可以说,公司法人的言论在整体上都是受到“歧视” 的。这就使得公司法人的言论具有了特殊性而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类别。

如同上文中所提到的,美国言论自由传统理论中只存在根据言论内容对言论进行的分类,而公司法人言论却是依据言论主体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因此这一新的言论类型的出现与传统理论之间天然地存在着紧张关系,这也就决定了公司法人言论自出现之日起就对言论自由研究提出了许多问题。

三、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研究领域的主要问题

总结美国学者研究公司法人言论的主要成果,我们可以发现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将言论划分为商业言论和政治言论是否具有合理性?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是否应该受到严厉的限制?公司法人是否同个人一样享有言论自由?最后,公司法人言论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类别?或者说,公司法人言论在性质上与个人的言论相比是否存在特殊之处?

如同上文中所分析的,导致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的言论类型产生的一个直接诱因就是最高法院没有对商业言论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从而致使法院对于公司法人的混合言论难以进行合理的调整。针对这一症结,有学者呼吁最高法院应以耐克案为契机明确商业言论的含义。然而,更多的学者则对最高法院对言论进行分层、对商业言论和政治言论给予不同保护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实际上,从美国近年来的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高法院对于商业言论的态度越来越趋向于缓和,商业言论在最高法院得到了越来越高的保护。近年来商业言论案件在最高法院保持着令人惊奇的胜诉率:在24件商业言论案件中,法院仅仅对其中的5件作出了允许政府对商业言论进行限制的裁决。我们知道,美国法院调整商业言论的原则成型于central hudson案,然而在最近的判例中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抛弃central hudson原则的倾向。在1993年的city of cincinnati v. discovery network inc. 案中,最高法院就首次正式拒绝了商业言论只具有低价值的说法 ;而在1996年的44 liquormart, inc. v. rhode island案中,法院更是拒绝了政府对商业言论所作的“家长式”的监控,肯定了商业言论对于听者的价值,并且特别强调真实的和非误导的商业言论应受到第一条修正案充分的保护。 44 liquormart案之后就有学者指出商业言论从此再没有理由被当作另类的言论看待,而应该和政治言论一样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

商业言论之所以受到法院越来越高的保护与学理上对言论自由和商业言论认识的变化有关。首先,法院改变了商业广告对于公共利益毫无价值的看法,认为在当今自由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资源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无数个人的经济决策决定的,因此这些决策是否明智、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根据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样,商品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就对于言论自由具有了独立的、不可忽视的价值。其次,最高法院之所以在允许政府限制商业言论上采取比较宽松的态度,也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法院担心如果给予商业言论以充分的第一条修正案保护会损害消费者和政府两者的利益,因为消费者将无法摆脱不实、误导或欺骗性的商业广告,而政府也将无法惩治这些商业欺诈。然而,近年来,法官和学者都对这种看法提出了质疑。有意见指出,即使是对商业信息也应该同其他信息一样相信消费者甄别对错的能力,而不应该允许政府对商业言论进行“家长式”的管制。最后,最高法院提高对商业言论保护也与由保护消费者利益转向保护言者的利益的动向有关。由于因商业言论而受到限制的主体多为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在经济上又具有优势地位,因此法院认为公司法人因言论受到限制而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较小。这样,在商业言论案件中,法院往往强调作为弱势的一方的消费者的利益,而忽视了公司法人作为言者的利益。进入90年代之后,法院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商业言论的言者的权利保护上,从而提高了对商业言论的保护力度。

在这种背景下,学者们自然对法院的言论分层理论提出了质疑,并且主张既然商业言论对促进言论自由的价值同样发挥着作用,商业言论同样事关公共利益,那么最高法院就应该对商业言论给予同政治言论相同的保护。

而与最高法院提高对商业言论的保护相对应的,是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日趋严厉的态度。根据1978年的bellotti案,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是:不得因其言论主体性质的特殊性而对其予以限制。但是自80年代末开始,法院出于防治政治腐败的原因转向允许政府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限制的范围被最高法院限定为含有明显的鼓吹内容的言论。进入21世纪之后,最高法院更是在2003年的 mcconnell v. fec案中支持了一个全面禁止公司法人运用公司财产对竞选发表观点(实际上就是竞选广告)的法令,这一法令与传统限制不同的是,它并不考虑被限制的言论是否意影响竞选,只要提到了候选人的名字,言论即可被禁止,这样就使得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受到了政府高度的限制。

法院之所以允许政府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进行高度限制,其主要理由就在于:公司法人在竞选中运用巨额的公司财产的行为并不是对公司法人有关公共事务的观点的表达;对其进行限制之后,公司法人还可以通过专门的组织——pac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此外,防治腐败这一重大的政府利益同样也构成了法院允许政府对这一言论进行限制的理由。

针对最高法院近年来的这一变化,学者们同样也提出了质疑。根据consolidated edison co.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案和pacific gas  electric co. v.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案所形成的原则,法院对公司法人除与竞选有关外的普通政治言论给予了同个人同样的保护。那么防治竞选腐败的政府利益同样存在于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案件中,最高法院为什么没有对这一类言论也进行高度的限制呢?同样地,认为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不是公司法人观点的表达这一理由也可能存在于公司法人普通政治言论案件中。至于公司法人在言论遭受禁止后还可以通过pac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公司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表达意见的权利,同时也是将责任推到了pac身上。

虽然最高法院针对商业言论和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截然相反,学者们对这两个问题的思考却可以说是指向了同一个问题:是否应该赋予公司法人以与个人同样的言论自由。然而,针对这一问题又有学者提出了新的质疑:言论自由是一项“人”权,公司法人有资格成为言论自由的主体吗?

反对公司法人具有言论自由主体资格的学者所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个人自主。不论是采取上述三种言论自由哲学基础学说中的哪一种,最后都可以归结至这两点上。显然,公司法人既然不是“人”,那么自然也就谈不上人格尊严和个人自主的维护与实现了。其次,我们之所以保护言论自由,一个重要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在社会中占少数地位的观点不受多数观点的压制。由于公司法人,特别是像耐克这样的跨国大公司往往拥有强大的力量,因此公司法人在言论自由的问题上不仅仅不存在表达意见的障碍,相反,它的意见还常常是影响性的。从这一点来说,也不应给予公司法人以言论自由的保护。第三,从历史上有关言论自由的判例来看,言论自由与个人声誉的保护和侮辱、诽谤案件是密切相关的。而公司法人,就如同其不具有人格尊严一样,也很难说具有主张保护基于人格尊严的声誉的立场。

支持公司法人具有言论自由主体资格的学者则从反对“基于言者身份的歧视”(speaker-based discriminatio)的传统立场出发提出了反驳意见。他们认为,虽然公司法人发表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的动机受到了质疑而被认为是受到利益驱动的,也就是与产品的推销具有隐蔽的联系的,但是从言论的内容来看却与个人所发表的言论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那么对于相同的言论,仅仅是因为公司法人这一身份的特殊性就予以限制,这是否公平合理?以耐克案为例,如果耐克的言论是由普通公众作出的,那么法院会要求政府证明言者具有明显的恶意;而对于耐克则不必要求证明其具有恶意,只要是虚假的或误导的言论政府就可以对其进行限制,这显然是有欠公平的。

无论学者讨论的最终结果如何,在社会实践中公司法人的确越来越多的对社会事务甚至是政治事务发表看法,这已经超出了传统言论自由理论所能调整的范围,拒绝赋予公司法人以言论自由的立场更是与这一事实相违背的。公司法人成为了言论自由的一个特殊主体已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因此,与其否认公司法人作为言论自由主体的资格,还不如探究如何调整这一特殊主体的言论自由。这就又回到了前面的问题:是应该将公司法人的言论作为一类独立的言论给予特殊的调整,还是应该给予同个人言论相同的保护?

迄今为止,有关公司法人言论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关乎一个问题,那就是究竟应该把研究的注意力放在言者的性质或者说身份上还是应该放在言论的内容上。值得注意的是,许多非盈利的法人和团体的言论自由都得到了第一条修正案的完全保护。实际上,第一条修正案的许多核心言论的主体都是非盈利法人和团体,如政党、公众利益团体、学校等。那么是否是对利益的追求构成了公司法人主体特殊性的原因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因为言论自由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了利益并不构成排除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理由。此外,个人也同样广告,如一人公司及律师。实际上,商业言论保护的发展历史与律师广告的密切联系是有目共睹的。但这些言论却并没有被法院“另眼看待”。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法人的言论若因其主体的特殊性而进行特殊的限制,其合理性也就值得商榷了。

四、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宪法学思考

以上谈到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领域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也介绍了美国学者对于这些问题的一些思考。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问题产生不久,相关的研究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中有些问题的探讨尚欠深入,而对于公司法人的言论如何保护就更难说是已经达成了共识或者形成了成熟的意见。但是可以看出,学者们比较倾向于加强对公司法人言论的保护力度。针对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以及上述这种倾向,笔者进行了些许宪法学思考,在此提出以就教于方家。

从涉及的具体问题来看,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的产生从表面上看起来主要是在于商业言论问题,一是商业言论如何定义的问题,二是提高商业言论保护的问题。因此,对商业言论进行严格而明确的定义是解决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的前提。此外,虽然现在最高法院表现出了加强对商业言论保护的趋势,但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对商业言论给予同非商业言论同样的保护。而以言论自由的宏观视野来考察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其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公司法人言论是否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能否成为言论自由的主体,如果能,那么它在享有言论自由的程度和范围上与个人是否存在区别。正如上文中所指出的,传统的对言论进行分类的方法所依据的标准都是言论的内容而不是言论的主体性质,如果允许政府仅仅以言论主体性质为由对某一言论进行限制,我们认为是存在不妥之处的。因为,正如最高法院在bellotti案中所指出的,某一言论所蕴涵的价值并不会因其来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那么需要解决的就是,公司法人言论在言论的性质上是否与其他言论存在区别。

而当我们站在宪法学的高度来审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时,我们会发现,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型言论的出现及至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探讨以及最高法院日益提高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保护的倾向(通过商业言论案件),实际上都反映了公司法人对社会事务参与程度的加深和对于共同体事务影响的扩大。回到言论自由的哲学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无论对于言论自由的性质如何认识,它对于共同体成员表达自己对于共同体治理的意见的价值,也就是言论自由所蕴涵的“自治”和促进民主的价值,始终构成了言论自由诸多价值中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核心的内容。这也是最高法院在关乎言论自由的判例中始终重视审查言论是否是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是否关涉公共利益的理由。这就隐含了这样一个逻辑前设:言论自由的主体构成了共同体的组成分子,或者说是主权者的组成分子。由此反观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公司法人由最初的商业广告、推销产品这样一种“表达”性质较低的商业行为发展至通过商业广告表达自己对经济方面问题的意见,再到就劳工政策等公共事务以及竞选等政治事务发表观点,这一过程正反映了公司法人意图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参与到共同体治理中的倾向。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公司法人是否能构成治理共同体的独立主体?纵观公司法人言论自由在美国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其与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资本对公共生活领域的不断渗透存在着较大的相关性。虽然目前就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言论案件也并没有形成成熟的检验原则,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加强对社会公共领域渗透的趋势却是确定的。因此,可以预见,公司法人的言论受到保护的程度在长期内应该是得到提高而不是相反。那么,公司法人是否最终会被赋予同个人相同的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呢?如果是,那是否最后将会造成资本,特别是大资本控制公共事务决定的局面?而这种局面一旦形成,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意见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忽视,届时宪政的基础是否依然存在呢?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时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虽然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目前在我国尚没有萌发的迹象,但是基于这一问题与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的正相关性,我们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这一问题也很可能在我国出现。因此关注美国言论自由研究中的这一新的课题对于将来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问题在我国的解决必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注释:

1 [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8-190页。

2 geoffrey r. stone, louis m. seidman, cass r. sunstein, mark v. tushnet, the first amendment, aspen law  business, 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 inc.,1999 ,pp.8-15.

3 abrams v. united states, 250u.s. 616 (1919)。

4 meiklejohn, the first amendment is an absolute, 1961 sup. ct. rev. 245, 255-257.

5 brian c. murchison, speech and the self-realization value, 33 harv. c. r.-c. l. l. rev. 443(1998), from .

6 rodney a. smolla, nike v. kasky and the modern commercial speech doctrine, 54 case w. res. 1277 (2004), from .

7 425 u.s. 748 (1976)。

8 447 u.s.(1980)。

9 victoria dizik teremenko, corporate speech under fire: has nike finally done it? 2 depaul bus.  comm. l.j. 207 (2003), from .

10 developments in the law—corporations and society, 117 harv. l. rev. 2272 (2004), from .

11 435 u.s. 777(1978)。

12 475 u.s. 1 (1986)。

13 79 cal. app. 4th 165, 93 cal. rptr. 2d 854 (cal.app. 2000)。

14 邱小平著:《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0页。

15 同注释9.

16 同注释10.

17 同注释6.

18 507 u.s. 410 (1993)。

19 517 u.s. 484, 510 (1996)。

20 kathleen m. sullivan, cheap spirits, cigarettes and free speech: the implications of 44 liquormart, 1996 sup. ct. rev. 123, 126.

21 邱小平著:《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7页。

公司开会发言范文6

摘要:言论分层理论,公司法人言论,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

导言

众所周知,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言论自由的案件时存在着依其内容的不同将言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并对不同类别的言论给予不同程度保护的做法。其中政治言论被认为是高价值言论而受到了最高的保护,商业言论则被认为是低价值言论,一度甚至被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之外。这就是所谓的“言论自由分层理论”。然而,近年来在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言论类型,这种言论类型的划分标准却并不是言论的内容,而是作出言论的主体。这种挑战传统言论分类标准的言论类型一俟出现就引起了探究第一条修正案的学者们的高度重视,最近更是凭借Nike v. Kasky一案吸引了众多知名学者为其贡献其学术聪明。这就是公司法人言论(corporate speech)。公司法人言论的出现直接导致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新问题的产生,本文的任务就是对这一美国言论自由探究领域的新课题作一系统介绍并对相关新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探究。

一、美国言论自由分层理论

言论自由自 6、70年代以来在美国一直得到了极高程度的保护。根据最高法院历经多年的探索所总结出的一套审判第一条修正案案件的原则,其对言论自由一般仅答应“内容中立”的限制,除非根据利益平衡的检验原则政府能够证实它对某一言论进行限制促进了重要的,或实质性的政府利益并且这一利益和压制言论自由无关、对言论自由所实施的附带限制和促进政府利益相比不那么重要。 据此,言论自由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居于基本权利的地位,甚至是憎恨言论(hate speech)也能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实际上,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就曾明确提出过应对言论自由给予绝对的保护。那么言论自由何以能得到如此高程度的保护呢?这和言论自由在美国学者眼中所具有的价值具有直接的关系。

根据 Tushnet等学者的统计,美国言论自由探究领域中形成的有关言论自由哲学基础的学说主要有三种摘要:追求真理说(闻名的“思想市场”理论即属于此类)、自治说和自我实现说。追求真理说以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为代表,主张“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轻易获得,——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思想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因此不到最后关头,政府绝对不应插手这一进程。自治说的主要代表则是绝对主义者米克尔约翰。米克尔约翰主张,言论自由实际上所保障的是人们参和自治(self-government)的权利;因为言论自由,确切的说是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讨论是保证投票者获取足够的智识以及情报(information)以便在投票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的途径之一。因此,正如选举权不应受到限制一样,言论自由也不应受到限制。自我实现说则以Emerson、Redish等人为代表。其中,埃默森教授认为言论自由通过不受拘束的表达和交换信念及观点来发展个人的思想从而达到个人的自我实现;Martin Redish则认为言论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为它培育了民主政治所追求的价值——个人对影响生活的决定的控制及个人的“人的才能”的发展。其中很难说哪一种在言论自由探究领域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可以说这三种学说共同对美国法院有关第一条修正案的判决发挥着指导性的功能,只是在不同的时代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具体说来,自治说在早期影响较大,自我实现说在较为晚近的时候则发挥着比较重要的功能。值得注重的是,这三种学说虽然着眼点不同,但强调的都是对言者(the speaker)利益的保护。

那么根据上述理论,是否所有的言论都应该得到第一条修正案完全的保护呢?首先,根据米克尔约翰的自治理论,对这个新问题的回答就是否定的。由于米克尔约翰论证言论自由价值的立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因此他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只有和公共事务有关的“公言论”(public speech)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除此之外的其他言论都不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而只能受到第五条修正案的保护。而根据追求真理说和自我实现说,也只有对获致真理和实现自我价值,非凡是和实现民主相关的价值有促进功能的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据此,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言论的内容将言论划分为高价值言论——政治言论(或公共言论)和低价值言论——商业言论。只有能够促进言论自由价值实现的高价值言论——政治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美国宪法学界可以说对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摘要:制定第一条修正案的目的即使不是完全的也是绝大部分的是为了保护和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以此为基础,最高法院总结出了言论自由分层理论,即摘要:言论应根据其内容划分为政治言论(或称非商业言论、公共言论)和商业言论,政治言论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对商业言论则采取和政治言论完全不同的保护原则。

至于对商业言论具体采用什么样保护原则,不同的时代做法有所不同。具体说来,可以以1976年的Virginia Board of Pharmacy v. Virginia Citizens Consumer Council, Inc.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来熟悉商业言论的保护原则。1976年以前,商业言论基本上被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其中最高法院更是在1942 年的Valentine v. Chrestensen一案中明确公布联邦宪法没有限制政府调整纯粹的商业广告,从而以判例的形式将商业言论从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内排除出去。而在 1976年的Virginia Board of Pharmacy案中,最高法院宣称,即使商业广告注重的是纯粹的经济利益,也不排除其应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从而第一次将商业言论纳入了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而最高法院作出这一判定的根据在于摘要:就具体消费者而言,他从商业信息自由流通中所获得的利益即使不大于,至少也不少于他在日常的最迫切的政治讨论中所获得的利益。此外,就整个社会而言,商业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由此,最高法院就将商业言论和对公共事务的讨论联系起来了。而1980年的Central Hudson Gas Electric Corp.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of New York案则标志着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新的保护原则的成型。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形成了四步分析法来审判商业言论案件摘要:第一,必须确定表达是否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而商业言论要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至少必须涉及合法活动,并且不能误导公众;第二,所主张的政府利益是否重大;假如以上两个回答都是肯定的,第三,确定调整是否直接促进了政府主张的利益;最后,确定政府这一调整是否大于促进这一利益之必需。由此,商业言论被正式纳入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相比于政治言论,商业言论仍然被认为是仅仅具有“低价值”的言论,它只能得到法院较低程度的保护,一旦商业言论被证实是虚假的、误导的或者是鼓励非法活动的,法院仍将准许政府对其进行限制。

值得注重的是,在这一明确了商业言论的“次等”地位的分层理论中存在着一个较为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最高法院至今未对“商业言论”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仅仅形成了一个对商业言论的模糊的熟悉,那就是所谓商业言论是“纯粹意在商业事务”的言论。正是由于缺乏对商业言论的准确定义,因此虽然最高法院并未将商业言论定义为公司法人作出的言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将商业言论等同于公司法人所作出的言论的倾向。 其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公司法人实际上在言论自由领域中成为了受到歧视的主体。 二、一种新的言论类型摘要:公司法人言论

近年来,由于公司法人不仅仅在推销产品上发表自己的言论,还在劳工政策等公共事务甚至是竞选事务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言论(corporate speech)。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的言论类型的出现主要和三个案例有关摘要:First National Bank of Boston v. Bellotti,Pacific Gas Electric Co. v.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of California以及Nike, Inc. v. Kasky案。在Bellotti案中,法院指出在民主社会中言论对为公众提供情报的功能并不因其来源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Pacific Gas案中法院则指出,公司法人所作出的和选举无关的政治言论不得仅仅因其公司法人的主体性质而受到限制,并且主张公司法人也应该和公民一样拥有“说和不说”的自由。也就是说,从这两个案件开始,法院开始在裁决言论自由案件时对公司法人这一主体性质进行考虑,公司法人言论由此开始进入法院的视野。当然,仅凭这两个案件还不能说最高法院已经形成了对待公司法人言论的成熟的原则。正如后面将要指出的,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对待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上日趋严厉,这和Bellotti案和Pacific Gas案的思路很难说是相一致的。而公司法人言论正式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可以说还是始自于2003年的Nike, Inc. v. Kasky案。

耐克案虽然发生于2003年,但案由却可以一直追溯至1996年。在1996-1997年间,多种媒体广泛报道了耐克公司在东南亚的分公司虐待劳工的新闻。作为回应,耐克公司通过向各大学校长及体育运动管理当局邮寄信件、宣传品以及在各家报纸上刊登公开信等形式对上述报道进行了反驳。1998年,Marc Kasky向旧金山高等法院对耐克公司及其5名管理人员提起了诉讼,指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州消费者保护法有关禁止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定。针对 Kasky的指控,耐克以言论自由为由提出了抗辩。基于言论分层理论,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了耐克有关言论的性质判定上。假如法院判定其为政治言论,则耐克的言论将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Kasky的指控也就将被驳回;相反,假如法院判定其为商业言论,那么根据虚假的商业言论不受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原则,耐克就将在本案中败诉。法院在第一审和上诉审中都作出了对耐克公司有利的判决,其中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明确裁定耐克的言论为“非商业言论”。但是,在案件被Kasky提交到州最高法院之后,加州的最高法院却以4-3的比例推翻了前面的判决,裁定耐克的言论为商业言论。在这种情况下,耐克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这就是引发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新问题争论的Nike, Inc. V. Kasky案。

几乎自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案之日起,耐克案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该案之所以受到高度的关注,其原因主要就在于本案所涉及的耐克言论性质模糊不清,如何定性非常困难。通常在认定商业言论时的依据有三摘要:出于经济动机;以广告的形式;针对某一产品。耐克公司的言论却不同于以往的商业言论而具有某种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的外表——耐克在媒体上所宣传的或表达的是耐克公司在海外的劳工政策,而这一言论的内容可以说是和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存在密切的关系的。因此,耐克案可以说是为最高法院解决精确划分商业言论和非商业言论以及形成一个针对公司法人言论的初步原则的新问题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最高法院在耐克案上也就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却是令人失望的摘要:它不仅回避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新问题,而且回避了对商业言论进行定义的新问题。最高法院以本案所涉及的新新问题尚不成熟为由,拒绝对耐克言论的性质作出判定,从而在事实上支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值得注重的是,虽然最高法院维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在声明由于这一新新问题尚未成熟而拒绝对其作出判定的时候所给出的理由正是这个案件涉及的是由商业言论、非商业言论和和公共新问题有关的言论组成的混合言论,这也就相当于承认了耐克案中涉及的言论在性质上和传统商业言论案件是存在差别的。

那么,公司法人言论何以能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商业言论定义不明确以及混合言论的出现。正如上文中所论及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大资本)日益参加到社会活动中来,其表现形态就是公司法人日益倾向于在社会事务乃至政治事务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而其主体因素又决定了这样的言论通常混合着商业言论(广告)的因素,从而最终导致了混合言论的出现。实际上,早在Valentine v. Chrestensen案中就已经出现了混合言论,只是这种简单形式的混合言论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并未引起法院和学者的重视。耐克案引起学者广泛关注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混合言论在当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已经成为了法院和学者无可回避的新问题。

仔细考究之下,公司法人的言论可以分为三种摘要:商业言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和普通的政治言论。其中,商业言论实际上是一种和言论主体性质无关的言论类型,但实际上通常和公司法人这一主体相联系。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保护原则,并且在近年来表现出了提高对商业言论保护的趋向。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和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则和言论主体的性质具有直接联系,其中法院对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采取了严厉的限制原则,而对其他政治言论在原则上则给予同个人言论相同的保护。由于上面提到的混合言论就是因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之间界限不明而产生的,因此,实际上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也难以真正得到和其他主体相同的保护。由此可以说,公司法人的言论在整体上都是受到“歧视” 的。这就使得公司法人的言论具有了非凡性而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类别。

如同上文中所提到的,美国言论自由传统理论中只存在根据言论内容对言论进行的分类,而公司法人言论却是依据言论主体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因此这一新的言论类型的出现和传统理论之间天然地存在着紧张关系,这也就决定了公司法人言论自出现之日起就对言论自由探究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三、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探究领域的主要新问题

总结美国学者探究公司法人言论的主要成果,我们可以发现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探究领域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新问题摘要:将言论划分为商业言论和政治言论是否具有合理性?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是否应该受到严厉的限制?公司法人是否同个人一样享有言论自由?最后,公司法人言论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类别?或者说,公司法人言论在性质上和个人的言论相比是否存在非凡之处?

如同上文中所分析的,导致公司法人言论这一新的言论类型产生的一个直接诱因就是最高法院没有对商业言论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从而致使法院对于公司法人的混合言论难以进行合理的调整。针对这一症结,有学者呼吁最高法院应以耐克案为契机明确商业言论的含义。然而,更多的学者则对最高法院对言论进行分层、对商业言论和政治言论给予不同保护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实际上,从美国近年来的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高法院对于商业言论的态度越来越趋向于缓和,商业言论在最高法院得到了越来越高的保护。近年来商业言论案件在最高法院保持着令人惊异的胜诉率摘要:在24件商业言论案件中,法院仅仅对其中的5件作出了答应政府对商业言论进行限制的裁决。我们知道,美国法院调整商业言论的原则成型于Central Hudson案,然而在最近的判例中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抛弃Central Hudson原则的倾向。在1993年的City of Cincinnati v. Discovery Network Inc. 案中,最高法院就首次正式拒绝了商业言论只具有低价值的说法 ;而在1996年的44 Liquormart, Inc. v. Rhode Island案中,法院更是拒绝了政府对商业言论所作的“家长式”的监控,肯定了商业言论对于听者的价值,并且非凡强调真实的和非误导的商业言论应受到第一条修正案充分的保护。 44 Liquormart案之后就有学者指出商业言论从此再没有理由被当作另类的言论看待,而应该和政治言论一样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

商业言论之所以受到法院越来越高的保护和学理上对言论自由和商业言论熟悉的变化有关。首先,法院改变了商业广告对于公共利益毫无价值的看法,认为在当今自由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资源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无数个人的经济决策决定的,因此这些决策是否明智、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根据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样,商品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就对于言论自由具有了独立的、不可忽视的价值。其次,最高法院之所以在答应政府限制商业言论上采取比较宽松的态度,也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法院担心假如给予商业言论以充分的第一条修正案保护会损害消费者和政府两者的利益,因为消费者将无法摆脱不实、误导或欺骗性的商业广告,而政府也将无法惩治这些商业欺诈。然而,近年来,法官和学者都对这种看法提出了质疑。有意见指出,即使是对商业信息也应该同其他信息一样相信消费者甄别对错的能力,而不应该答应政府对商业言论进行“家长式”的管制。最后,最高法院提高对商业言论保护也和由保护消费者利益转向保护言者的利益的动向有关。由于因商业言论而受到限制的主体多为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在经济上又具有优势地位,因此法院认为公司法人因言论受到限制而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较小。这样,在商业言论案件中,法院往往强调作为弱势的一方的消费者的利益,而忽视了公司法人作为言者的利益。进入90年代之后,法院将更多的注重力放在了商业言论的言者的权利保护上,从而提高了对商业言论的保护力度。 在这种背景下,学者们自然对法院的言论分层理论提出了质疑,并且主张既然商业言论对促进言论自由的价值同样发挥着功能,商业言论同样事关公共利益,那么最高法院就应该对商业言论给予同政治言论相同的保护。

而和最高法院提高对商业言论的保护相对应的,是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日趋严厉的态度。根据1978年的Bellotti案,最高法院对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是摘要:不得因其言论主体性质的非凡性而对其予以限制。但是自80年代末开始,法院出于防治政治腐败的原因转向答应政府对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限制的范围被最高法院限定为含有明显的鼓吹内容的言论。进入21世纪之后,最高法院更是在2003年的 McConnell v. FEC案中支持了一个全面禁止公司法人运用公司财产对竞选发表观点(实际上就是竞选广告)的法令,这一法令和传统限制不同的是,它并不考虑被限制的言论是否意影响竞选,只要提到了候选人的名字,言论即可被禁止,这样就使得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受到了政府高度的限制。

法院之所以答应政府对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进行高度限制,其主要理由就在于摘要:公司法人在竞选中运用巨额的公司财产的行为并不是对公司法人有关公共事务的观点的表达;对其进行限制之后,公司法人还可以通过专门的组织——PAC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此外,防治腐败这一重大的政府利益同样也构成了法院答应政府对这一言论进行限制的理由。

针对最高法院近年来的这一变化,学者们同样也提出了质疑。根据Consolidated Edison Co.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案和Pacific Gas Electric Co. v.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案所形成的原则,法院对公司法人除和竞选有关外的普通政治言论给予了同个人同样的保护。那么防治竞选腐败的政府利益同样存在于公司法人的普通政治言论案件中,最高法院为什么没有对这一类言论也进行高度的限制呢?同样地,认为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不是公司法人观点的表达这一理由也可能存在于公司法人普通政治言论案件中。至于公司法人在言论遭受禁止后还可以通过PAC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公司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表达意见的权利,同时也是将责任推到了PAC身上。

虽然最高法院针对商业言论和公司法人和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态度截然相反,学者们对这两个新问题的思索却可以说是指向了同一个新问题摘要:是否应该赋予公司法人以和个人同样的言论自由。然而,针对这一新问题又有学者提出了新的质疑摘要:言论自由是一项“人”权,公司法人有资格成为言论自由的主体吗?

反对公司法人具有言论自由主体资格的学者所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个人自主。不论是采取上述三种言论自由哲学基础学说中的哪一种,最后都可以归结至这两点上。显然,公司法人既然不是“人”,那么自然也就谈不上人格尊严和个人自主的维护和实现了。其次,我们之所以保护言论自由,一个重要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在社会中占少数地位的观点不受多数观点的压制。由于公司法人,非凡是像耐克这样的跨国大公司往往拥有强大的力量,因此公司法人在言论自由的新问题上不仅仅不存在表达意见的障碍,相反,它的意见还经常是影响性的。从这一点来说,也不应给予公司法人以言论自由的保护。第三,从历史上有关言论自由的判例来看,言论自由和个人声誉的保护和欺侮、诽谤案件是密切相关的。而公司法人,就如同其不具有人格尊严一样,也很难说具有主张保护基于人格尊严的声誉的立场。

支持公司法人具有言论自由主体资格的学者则从反对“基于言者身份的歧视”(Speaker-Based Discriminatio)的传统立场出发提出了反驳意见。他们认为,虽然公司法人发表和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的动机受到了质疑而被认为是受到利益驱动的,也就是和产品的推销具有隐蔽的联系的,但是从言论的内容来看却和个人所发表的言论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那么对于相同的言论,仅仅是因为公司法人这一身份的非凡性就予以限制,这是否公平合理?以耐克案为例,假如耐克的言论是由普通公众作出的,那么法院会要求政府证实言者具有明显的恶意;而对于耐克则不必要求证实其具有恶意,只要是虚假的或误导的言论政府就可以对其进行限制,这显然是有欠公平的。

无论学者讨论的最终结果如何,在社会实践中公司法人的确越来越多的对社会事务甚至是政治事务发表看法,这已经超出了传统言论自由理论所能调整的范围,拒绝赋予公司法人以言论自由的立场更是和这一事实相违反的。公司法人成为了言论自由的一个非凡主体已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因此,和其否认公司法人作为言论自由主体的资格,还不如探究如何调整这一非凡主体的言论自由。这就又回到了前面的新问题摘要:是应该将公司法人的言论作为一类独立的言论给予非凡的调整,还是应该给予同个人言论相同的保护?

迄今为止,有关公司法人言论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关乎一个新问题,那就是究竟应该把探究的注重力放在言者的性质或者说身份上还是应该放在言论的内容上。值得注重的是,许多非盈利的法人和团体的言论自由都得到了第一条修正案的完全保护。实际上,第一条修正案的许多核心言论的主体都是非盈利法人和团体,如政党、公众利益团体、学校等。那么是否是对利益的追求构成了公司法人主体非凡性的原因呢?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因为言论自由的发展历史已经证实了利益并不构成排除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理由。此外,个人也同样广告,如一人公司及律师。实际上,商业言论保护的发展历史和律师广告的密切联系是有目共睹的。但这些言论却并没有被法院“另眼看待”。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法人的言论若因其主体的非凡性而进行非凡的限制,其合理性也就值得商榷了。

四、对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宪法学思索

以上谈到了公司法人言论自由领域中的几个主要新问题,也介绍了美国学者对于这些新问题的一些思索。需要提请注重的是,由于公司法人言论自由的新问题产生不久,相关的探究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中有些新问题的探索尚欠深入,而对于公司法人的言论如何保护就更难说是已经达成了共识或者形成了成熟的意见。但是可以看出,学者们比较倾向于加强对公司法人言论的保护力度。针对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新问题以及上述这种倾向,笔者进行了些许宪法学思索,在此提出以就教于方家。

从涉及的具体新问题来看,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新问题的产生从表面上看起来主要是在于商业言论新问题,一是商业言论如何定义的新问题,二是提高商业言论保护的新问题。因此,对商业言论进行严格而明确的定义是解决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新问题的前提。此外,虽然现在最高法院表现出了加强对商业言论保护的趋向,但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对商业言论给予同非商业言论同样的保护。而以言论自由的宏观视野来考察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其主要的新问题就在于公司法人言论是否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言论类型,公司法人能否成为言论自由的主体,假如能,那么它在享有言论自由的程度和范围上和个人是否存在区别。正如上文中所指出的,传统的对言论进行分类的方法所依据的标准都是言论的内容而不是言论的主体性质,假如答应政府仅仅以言论主体性质为由对某一言论进行限制,我们认为是存在不妥之处的。因为,正如最高法院在Bellotti案中所指出的,某一言论所蕴涵的价值并不会因其来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那么需要解决的就是,公司法人言论在言论的性质上是否和其他言论存在区别。

公司开会发言范文7

公司一周年庆典活动策划案文章作者:SAYYES文章加入时间:2009年11月13日18:0首创公司一周年庆典活动策划案活动目的作为一家新兴的网络服务公司,利用一周年公司庆典契机,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向合作伙伴和大众展示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活动风格严谨而不乏活泼,大气而富亲和力。活动主题年轻的首创,互联的世界网络经纬,尽在首创首创i周年,网络e周岁,浏览无限首创网络i时代,接入服务e周岁活动时间2000年8月26日活动地点待定活动要点n会议场地符合行业及公司形象,档次高,交通便利,距离公司较近,功能齐全。推荐:港澳中心,中国大饭店。n主持人选定具有一定知名度,形象良好,主持风格适合节日气氛。n邀请相关业界人士社会上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以及业界合作伙伴和首创集团领导。n邀请媒体基于公司所在的行业性质和服务内容,此次媒体邀请将偏重于IT媒体,兼顾大众类。计划邀请:IT类报纸:电脑报,电脑爱好者,大众软件,电脑商报,中国计算机报,计算机世界,互联网周刊等10家报纸刊物大众类报纸: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等5家报纸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有线电视1台网站:相关新闻网站3—4家n广告从提高公司知名度,树立企业形象的角度出发,在公司庆典广告时,应尽可能选择社会影响力大,覆盖面广的媒体。时间为庆典日或前一天。推荐: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n会场设计布置设计布置应将周年庆典的喜庆气氛揉合到表现行业特色、公司形象的整体风格中去。并为了对到场人士和通过媒体对公众达到最大程度的公司信息传达,可以在接待台、会场中的抽奖箱、信笺、话筒以及礼品上印制公司LOGO、企业口号。A、背景板:必备元素为活动名称和公司LOGO,企业口号。整体设计将符合公司一贯风格,并要极力体现周年庆典的节日气氛。B、庆典揭幕形式:制作一个放置在推车上约1.5米高的庆典树,在树上挂满果实、礼品,象征着公司一年来硕果累累的工作成绩,并在树杆上绕有霓虹灯,以增强效果。会场四周沿墙放置数圈霓虹灯。在宣布庆典揭幕式开始的时候全场灯光暗,公司领导将插上放置在背景板前的带线插座喻示公司的接入式服务业务音乐起,全场霓虹灯沿圈渐次亮起,全亮后,庆典树在液氮中由礼仪小姐缓缓推出音乐声强,至中央,由公司领导揭开庆典树上红布,庆典树上霓虹灯骤亮。灯光亮全场彩带飘下。n活动流程9:30邀请嘉宾和媒体记者签到、递名片;把新闻通稿发给记者;10:00正式开始,主持人欢迎到场来宾;10:02公司总裁宣布庆典揭幕式开始;10:10公司总裁发言;10:20公司市场部总监对公司业务进行介绍;10:30抽奖仪式;10:40邀请嘉宾发言;10:50抽奖仪式;11:00公司主要用户发言;11:10抽奖仪式,同时,公司领导接受部分媒体专访;11:20主持人宣布庆典结束;11:30酒会开始;13:20酒会结束;13:30上午活动结束;14:00公司员工进入会场;14:20公司领导做全年工作总结发言及下一年工作展望;14:50各部门负责人做工作总结发言;15:40以部门为单位,进行游戏比赛;16:40进行文艺表演;17:40酒会开始;19:30酒会结束;19:30庆典结束。n准备工作工作内容日期预定会议场地8月13日——8月15日选定主持人8月14日——8月16日设计制作请柬及公司宣传单页8月15日——8月17日确定邀请业内嘉宾名单,并开始邀请8月16日——8月18日确定邀请媒体名单,开始邀请8月16日——8月18日礼品设计与制作8月15日——8月23日详细的会场活动方案、新闻稿以及发言稿的完成8月18日——8月22日请柬的发送8月18日——8月21日会议现场的设计及部分制作8月23日——8月25日嘉宾与记者的确认8月22日——8月23日场地与酒席的确定8月24日广告投放8月25日会议现场的布置安排8月25日庆典正式开始8月26日n费用预算费用项目金额场地10,000主持人邀请3,000广告120,000新闻稿件25,000礼品6,500现场布置5,000器械租用3,000会议请柬制作500用餐另计n新闻分类媒体类别媒体名称类目报刊互联网周刊专访一次计算机世界专访一次北京青年报评论一次北京晨报评论一次北京晚报等20家通稿电视北京电视台BTV新闻一次北京有线电视台BCTV专访一次精诚合作我公司作为长期为IT行业服务的专业广告公司,对于公关与广告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秉承与用户一同成长的经营理念,公司在策划创意,平面设计,后期制作等方面均有着不俗的表现,并且一直以来和京城各大媒体尤其是IT专业媒体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曾经为联想科技、金山、天极网等IT客户组织新品会、庆典等活动。联系电话:81610141文章出处:大中小打印关闭公司一周年庆典活动策划案飞雪

公司开会发言范文8

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集团公司“两会”精神为主线,紧紧围绕公司“两会”确定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着重正面导向;狠抓形势任务教育,着重发展合力;完善思想政治工作,着重教育实效;规范企业文化传播,着重行为养成。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舆论环境、思想保证和文化支撑。

1 狠抓形势任务教育,凝聚发展合力

1.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为主线,以组织开展“七个一”系列活动为载体,统一思想、凝聚合力,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各级党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效果,从公司发展实际出发,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着力破解发展难题。要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为契机,大力开展全员政治理论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员工的政治理论水平。

2.以集团公司“两会”精神为主要内容,扎实开展形势任务教育。下发学习贯彻集团公司“两会”精神安排意见,指导公司开展学习贯彻活动。充分利用公司网站、电子屏等载体,积极宣传集团公司、天安公司“两会”精神。通过党的十精神宣讲团、“学习十,争创新业绩”主题演讲会等活动形式,将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与宣传贯彻集团公司、天安公司“两会”精神相结合,引导广大员工准确理解和把握会议的精神实质。

3. 结合基层实际,以班前会、调度会、学习会“三会”为重要载体,及时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山西省、集团公司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形势任务教育。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以实际行动解难题、创佳绩,切实把广大干部员工的思想凝聚到公司建设发展上来,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2 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导向

1.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政《关于建立健全梯级新闻发言人机制,加强企业舆论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健全与完善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宣传部门督导,业务部室监管,矿井自主管理,干部员工广泛参与的新闻和舆论风险防控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新闻宣传工作和制度体系,提高新闻发言人的专业化素质,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强化舆论引导,努力掌握新闻宣传工作的主动权。

2.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对企业舆论风险的责任意识和超前防范意识,认真落实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工作应急预案,强化舆论风险防控工作考核。健全舆情监测、报送、研判、处置工作机制,切实将各类舆论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负面舆论而产生的不良影响,不断提高公司舆论风险应对水平,全力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3.积极发挥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不断提升通讯员队伍专业水平,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党建等各方面的新思路、新情况、新进展进行全面的宣传报道,增强公司重点新闻的宣传力度,提高报道质量,以强势的媒体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加油鼓劲。加大对矿井安全生产、基本建设、环境保护、民生等员工广为关注的重点领域的舆论监督、正向引导,为公司建设发展积聚正能量。

3 完善思想政治工作,着重教育实效

1.以强化责任落实为主线,推动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区队、入班组、到人头。构建舆论引导和思想教育体系,营造“生命高于一切,一切服从安全”的浓厚氛围。构建安全文化建设体系,强化安全意识,促进行为养成。构建联动帮教体系,提高“三违”人员教育感化率;构建安全技能培训体系,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构建干部作风督察体系,发挥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中模范带头和监督保障作用。进一步明确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评价考核办法,促进各部门的配合、协作,规范考核流程,逐步形成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良性循环。

2.以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为主攻方向,通过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五位一体工作法”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员工思想信息分析与思想政治工作预警机制,切实增强对员工思想问题收集反馈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按照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原则,把解决员工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将员工思想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以公司思想信息站、各矿井思想信息分站、基层思想信息小组三级员工思想信息管理网络建设为基础,结合实际、注重实效,以员工谈访工作为重点,积极开展“五位一体工作法”,有针对性地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对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面临的难点和疑点问题,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寻求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的有效途径。

4 规范企业文化传播,促进行为养成

1.在深入宣传贯彻《企业文化纲要》的基础上,认真调研,提炼独具天安公司特色的企业文化,与集团公司母文化融合,使企业文化更好地指导工作实践。以落实集团公司“过紧日子”的26条措施、改进作风的20条规定和天安公司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的10项规定为切入点,着力打造卓越执行文化。

2.紧密联系公司实际,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山西精神和集团公司企业精神。努力提高广大干部员工的文明道德素养,在公司范围内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道德风尚。

3. 深入宣贯集团公司企业文化纲要,加强整合双方的文化融合,引领全体员工形成强烈的价值认同感。坚持安全宣传教育五项原则,明确五个目标、构建五个体系,积极探索整合矿井安全宣传教育“金三角”工作模式,通过公司、矿井和区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三条边,形成安全稳固的“金三角”,促进员工安全行为养成。

5 强化宣传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平

1.各级宣传工作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工作理论和业务的学习,切实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大力倡导清新朴实、生动鲜活、言简意赅的文风,多创作员工群众喜闻乐见的新闻作品,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情,以客观真实的报道、权威公正的言论赢得广大员工群众的认可,要按照集团公司新闻中心改进文风的要求抓好落实,务必在公司新闻宣传报道的文风方面有新起色。

公司开会发言范文9

作为一家新兴的网络服务公司,利用一周年公司庆典契机,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向合作伙伴和大众展示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活动风格严谨而不乏活泼,大气而富亲和力。

活动主题:年轻的首创,互联的世界网络经纬,尽在首创首创i周年,网络e周岁,浏览无限首创网络i时代,接入服务e周岁活动时间2000年8月26日活动地点(待定)

活动要点:会议场地符合行业及公司形象,档次高,交通便利,距离公司较近,功能齐全。推荐:港澳中心,中国大饭店。主持人选定具有一定知名度,形象良好,主持风格适合节日气氛。邀请相关业界人士社会上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以及业界合作伙伴和首创集团领导。邀请媒体基于公司所在的行业性质和服务内容,此次媒体邀请将偏重于IT媒体,兼顾大众类。

计划邀请:IT类报纸:电脑报,电脑爱好者,大众软件,电脑商报,中国计算机报,计算机世界,互联网周刊等10家报纸刊物大众类报纸: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等5家报纸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有线电视1台网站:相关新闻网站3—4家广告从提高公司知名度,树立企业形象的角度出发,在公司庆典广告时,应尽可能选择社会影响力大,覆盖面广的媒体。时间为庆典日或前一天。推荐: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会场设计布置设计布置应将周年庆典的喜庆气氛揉合到表现行业特色、公司形象的整体风格中去。并为了对到场人士和通过媒体对公众达到最大程度的公司信息传达,可以在接待台、会场中的抽奖箱、信笺、话筒以及礼品上印制公司LOGO、企业口号。A、背景板:必备元素为活动名称和公司LOGO,企业口号。

整体设计将符合公司一贯风格,并要极力体现周年庆典的节日气氛。B、庆典揭幕形式:制作一个放置在推车上约1.5米高的庆典树,(在树上挂满果实、礼品,象征着公司一年来硕果累累的工作成绩,并在树杆上绕有霓虹灯,以增强效果。)会场四周沿墙放置数圈霓虹灯。在宣布庆典揭幕式开始的时候(全场灯光暗),公司领导将插上放置在背景板前的带线插座(喻示公司的接入式服务业务)(音乐起),全场霓虹灯沿圈渐次亮起,全亮后,庆典树在液氮中由礼仪小姐缓缓推出(音乐声强),至中央,由公司领导揭开庆典树上红布,庆典树上霓虹灯骤亮。(灯光亮)全场彩带飘下。

活动流程9:30邀请嘉宾和媒体记者签到、递名片;把新闻通稿发给记者;10:00正式开始,主持人欢迎到场来宾;10:02公司总裁宣布庆典揭幕式开始;10:10公司总裁发言;10:20公司市场部总监对公司业务进行介绍;10:30抽奖仪式;10:40邀请嘉宾发言;10:50抽奖仪式;11:00公司主要用户发言;11:10抽奖仪式,同时,公司领导接受部分媒体专访;11:20主持人宣布庆典结束;11:30酒会开始;13:20酒会结束;13:30上午活动结束;14:00公司员工进入会场;14:20公司领导做全年工作总结发言及下一年工作展望;14:50各部门负责人做工作总结发言;15:40以部门为单位,进行游戏比赛;16:40进行文艺表演;17:40;酒会开始;19:30酒会结束;19:30庆典结束。

准备工作:工作内容、日期、预定会议场地:8月13日——8月15日选定主持人8月14日——8月16日设计制作请柬及公司宣传单页8月15日——8月17日确定邀请业内嘉宾名单,并开始邀请8月16日——8月18日确定邀请媒体名单,开始邀请8月16日——8月18日礼品设计与制作8月15日——8月23日详细的会场活动方案、新闻稿以及发言稿的完成8月18日——8月22日请柬的发送8月18日——8月21日会议现场的设计及部分制作8月23日——8月25日嘉宾与记者的确认8月22日——8月23日场地与酒席的确定8月24日广告投放8月25日会议现场的布置安排8月25日庆典正式开始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