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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立法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2-11-23 20:12:58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消费信贷风险防范

论文摘要:在我国,消费信贷是一种新兴的信贷方式,随着其运作机制的不断成熟,必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消费信贷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特殊的信贷市场环境、消费者消费习惯等,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一系列风险与不确定性。本文对消费信贷存在的风险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关于信贷风险防范的意见与建议。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来源于/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袁亮.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及对策[J].理论探索,2008.7.

[2]李洁.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杨廷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J].财经视点,2009.2.

[5]杨秀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消费导刊,2008.9.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文2

关键词:消费 消费信贷 个人信用

消费信贷也称信用消费,是由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或进行消费活动。理论上,消费信贷可以架起生产与消费的桥梁,疏导巨额储蓄适当向消费领域分配,解决现实购买力与消费需求不匹配的矛盾,促进社会远期购买力转化为即期购买力,化解当前生产能力的闲置问题,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但是,经过几年的发展,消费信贷在扩大需求、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与人们的预期相差甚远。本文将分析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原因及应采取的策略。

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缺乏理想的社会经济环境

消费者承受能力较弱,限制了消费信贷的规模 根据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居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即承贷能力的大小,是决定其是否负债消费的根本性因素。居民家庭承贷能力越大,消费信贷所能发挥的作用就越明显。虽然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相对于住房、汽车等高值商品而言,其现有收入水平还是难以接受。

社会保障制度体制不健全,使消费者对消费信贷仍有疑虑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还相当脆弱,尤其是接轨时期变革的社会住房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等改革措施的不断出台,安身之处、子女上学、医疗保健、退休养老等将越来越多地有个人承担,使消费者对消费信贷有疑虑。

社会法律环境不规范 完善的法律对于保护消费信贷各方,特别是信用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至关重要。世界上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得较好的国家都有一套专门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如美国颁布有《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真实贷款法》、《公正信用法》、《信用机会公平法》等法律来规范消费信贷双方的行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至今仍未制定消费信贷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无法可依,在目前业务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运行机制不健全及业务操作不规范

个人信用机制 个人信用机制是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正常开展的一套规章制度和运作模式。目前我国完整的个人信用机制尚未健全,银行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通,获取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且成本高,这都无形加大了消费信贷的风险程度。

消费贷款担保机制 实行消费信贷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担保是还款的第二来源,担保是否真实有效,直接关系到消费贷款风险的大小。但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致使许多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难以提供借款人要求的担保而无法获取贷款。

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转移机制不成熟 当前消费信贷的一个突出现象是,除住房贷款外,其他各种消费信贷的贷期均较短,首期付款比例较大。这是因为贷款的银行承担的风险较高。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下,不可能不做出严格的要求。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同时,我国的贷款安全保障制度,如办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的政府担保,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险担保尚未健全,致使银行的贷款风险不能有效地转移和分担。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得不提高贷款的“门槛”,以达到自我防范风险的目的,这就使得许多消费贷款的条款设置与消费者的愿望大相径庭,限制了消费者信贷的使用。

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

长期以来,受短缺经济的影响,我国绝大部分消费者仍然抱有传统的消费观念。“先入为主”、“无债一身轻”等观念仍然是统治消费领域和消费信贷领域的主导思想,现代消费理论和消费观念还没有深入到广大消费者心中,更谈不上成为广大消费者的自觉行为。消费观念不更新,传统消费观念不破除,消费信贷市场将很难有所发展。

发展我国消费信贷的主要措施

为消费信贷的发展营造一个理想的社会经济环境

发展消费信贷,重要的是优化社会经济环境。一是优化政策环境,要调整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抑制贫福差距的扩大,使社会公众的收入稳定在一个大体平衡的水平;要调整消费体系,取消限制消费的政策,出台鼓励消费的政策;要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使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二是优化金融环境,要改善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方式,使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有利于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发展;要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使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产品价格增大调整的空间与弹性;要完善消费信贷的发展。三是优化法制环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经验,建立健全我国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体系,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健全和完善消费贷款担保机制

消费信贷与保险业务相结合 英国的银行在提供新建房屋抵押贷款时,都要求申请人参加人寿保险和房屋保险,以保证其死亡之后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我们亦可开展以保险公司的合作,推出寿险、财产险、信用险三者合一的新险种,使银行、保险公司、借款人三方受益,以此推动消费信贷的发展。

加强与开发商、经销商的合作 在香港的房屋按揭贷款中,房屋开发商是借款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不仅降低了风险,而且还可按照固定模式批量处理贷款,简化了手续,降低了成本。

建立消费信贷担保基金公司 由政府部门出资筹建信贷担保公司,专门为消费信贷,尤其是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

建立个人信用法律制度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广必须以个人资信判断为基础,因此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也就成为现阶段我国消费信贷急待解决的一项重要工作。

首先,树立个人信用观念。第二,建立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第三,推广信用卡的使用范围,使信用卡成为每个具有行为能力公民的个人信息记录,以形成个人信用档案的基础;然后结合存款实名制,建立以信用卡为核心的个人信用总帐户。

推动消费者消费观念的转变

发展消费信贷并不仅仅是银行增加一个信贷业务品种,要把它提高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高度来认识。目前在很多家庭的消费观念中,对购买住房、子女读书、儿女婚嫁等消费支出,还是依赖自身几年或几十年的积蓄,这种先积蓄,后消费的观念已落后于现代经济生活。因此,要增加人们的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合理确定人们收入与消费的组合方式,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消费观念、消费方式和消费行为,使人们运用消费信贷等多种手段享受更好的生活安排和生活质量。

参考资料: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文3

【关键词】 汽车消费信贷; 不完全信息; 动态博弈

自从2007年以来,我国的汽车金融市场逐步回暖,各大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竞相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促进了汽车的消费,拉动了内需。然而,贷款个人在借贷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却给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造成了不小的风险,使违约风险成为各大商业银行及汽车金融公司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不可忽视的风险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因此,本文将运用博弈理论,通过建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我国现阶段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中交易双方的博弈情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控制汽车消费信贷违约风险、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建议。

一、博弈理论概述

博弈理论发展至今,经历了合作博弈论与非合作博弈论两个阶段。合作博弈是指博弈的参与人在博弈的过程当中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博弈双方按照协议行动,争取利益最大化。合作博弈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有纳什(Nash)和夏普里(Shapley)分别于1950年、1953年先后提出的“讨价还价”模型,以及吉利斯(Gillies)和夏普里于1953年提出的“核”(core)概念等。在合作博弈论发展至鼎盛的同时,非合作博弈论也开始创立。纳什在1950年和1951年连续发表了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的重要文章,塔克(Tucker)在1950年定义了“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二人的研究揭开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研究的序幕。随后,泽尔腾将纳什均衡的概念引入动态分析,海萨尼则把不完全信息引入博弈论的研究中,二人对非合作博弈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到80年代初,克瑞普斯(Kreps)和威尔逊(Wilson)提出了动态不完全信息博弈理论,至此,博弈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现如今,博弈论研究的一般是非合作博弈,而极少研究合作博弈了。

在非合作博弈理论中,参与人并不能在博弈的过程中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可以对非合作博弈进行不同的划分。第一个角度是参与人行动的先后顺序。根据参与人行动的先后顺序,可以将非合作博弈划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静态博弈是指博弈中参与人同时选择行动,或者虽然非同时行动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前一行动者采取了什么具体行动,从而使博弈过程是静态的博弈;动态博弈是指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且先行动者的行动能够被后行动者观察到,使后行动者能根据先行动者的决策调整自己的策略的博弈。第二个角度是参与人对其对手的特征、战略、支付函数等信息的认知。根据参与人对其对手信息的认知程度的不同,可以将非合作博弈划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信息博弈是指每一个参与人对其他所有参与人的信息都有准确、完整认识的博弈;不完全信息博弈是指参与人不能准确、完整地认识其他参与人的信息博弈。将以上两个角度结合起来,就可以将非合作博弈划分为四类,分别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这也是目前各种博弈研究的基本划分类型。由以上叙述可知,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指的是参与人不能准确、完整地掌握对手的信息,而各个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的博弈,在这种博弈中,先行动者的行为可以被后行动者观察到且会对后行动者的行为产生影响,后行动者会根据先行动者的行为选择自己的策略,以图最大化自身的效用。

在现实生活中,汽车消费信贷是一个动态的贷款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贷款阶段和还款阶段,信贷的参与人分别是贷款机构和个人消费者。在贷款阶段,个人消费者提出贷款申请,贷款机构通过对个人消费者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违约风险等方面的分析选择发放或不发放贷款,同时规定,若个人消费者发生违约情况,贷款机构是否会追究违约人或者会采取何种程度的追究措施,这些规定将会成为影响下一个阶段参与者行为的重要信息;到还款阶段,个人消费者会根据贷款机构对违约行为的追究程度决定还款或者不还款,对于不还款的个人,贷款机构可以选择追究责任或者不追究责任,至此,汽车消费信贷过程全部结束。在整个信贷过程中,贷款机构不能完全地、准确地掌握个人消费者的还款能力及意愿等方面的信息,也不能够及时地、准确地判断个人消费者还款能力及意愿的改变情况,因此汽车消费信贷的整个过程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些情况决定了汽车消费信贷过程是一个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也因此决定了可以采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汽车消费信贷的博弈情况进行分析。

二、汽车消费信贷研究的综述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较晚,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底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才正式发展起来,由于国内关于汽车消费信贷的研究与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紧密相关,所以,国内学者也仅于1998年底才开始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研究。

在初始阶段,国内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研究仅限于探讨如何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及发展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如杨健(1999)提出,汽车消费信贷将会是商业银行发展的新机遇,但商业银行要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也会面临诸如抵押担保、信用评估、贷款保险及款项结算等问题,因而该业务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有效地控制相应的风险,才能利用这一机遇提高银行效益。高跃生(2000)则在其《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障碍与对策》一文中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所面临的六大现实障碍,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随后,国内学者对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比如贾怀东(2004)认为,从1998年起,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一直处于试验和摸索阶段,尽管其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但由于存在承贷能力不足、社会保障制度不全、风险防范机制缺失、税费繁多等制约因素,需要通过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成立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等系列措施发展汽车消费信贷。

2004年后,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问题,研究重点逐步转向汽车消费信贷风险分析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比如王伟华(2004)认为,各个商业银行为争取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份额而过度放松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的无序竞争行为给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带来了十大风险,商业银行应该从人员及制度安排上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范,才能降低风险。而王志伟(2005)则分析了汽车消费信贷中的违约问题,指出了造成汽车消费信贷违约风险大大增加的两个主要原因――汽车市场结构和价格发生变化、制度不健全和法律约束不到位等,并提出完善抵押担保制度、贷款内控制度、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以及违约追偿制度的风险防范建议。

除了对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研究外,国内部分学者也陆续尝试从博弈的角度对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中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如巴曙松、王超(2005)对汽车消费信贷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博弈双方的焦点在于对贷款利率的设计与选择,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可执行的程度,通过建立模型分析了完全信息和非完全信息情况下的博弈情况并得出相应的均衡结果,从而提出了促使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运行的五个建议。郭敏(2006)则运用博弈论对银行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在信贷交易中的行为进行了分析,解释了个人汽车消费信贷高违约率和坏账率以及银行惜贷少贷的原因。刘金山、余吉韬(2007)则通过分析“直客式”和“间客式”两种汽车信贷模式弈双方的行为,比较了两种模式的优劣点,并分别提出了两种模式下规范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徐昊逊(2010)则通过对汽车消费信贷利益价值链中的多方利益主体,即消费者、汽车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在整个利益价值链中的两两博弈行为进行分析,从多方博弈的角度揭示了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居高不下的原因,并为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尽管国内学者对汽车消费信贷博弈分析的角度各异,但尚缺乏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角度对信贷博弈双方的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从而缺乏对博弈过程中不对称信息所造成的影响的考虑。此本文将考虑信息的不对称对博弈策略的影响,分析博弈过程中双方行为对汽车消费信贷违约风险的影响,从而提出控制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规范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建议。

三、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

鉴于当前阶段下,商业银行仍是汽车消费贷款主要的发放者,各汽车金融公司虽在近年来也快速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其发放的贷款额仍占汽车消费信贷总额的较小部分,因此,为简化博弈模型,本文将集中分析银行与贷款个人之间的博弈行为。为建立博弈模型,首先需要对现实进行简化并作出以下假设:

假设1:博弈的双方为银行和希望获得汽车贷款的消费者,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并且是风险规避者,双方的行为都以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具体来说,就是银行要在一定的风险水平下获取最大的收益,消费者个人要在一定的贷款成本下获取最大化的效用。

假设2:博弈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申请贷款的个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银行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因为个人十分清楚自身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等信息,而银行却不能轻易地、精确地、完全地获得这些信息。

假设3:该博弈是一个动态博弈。也就是说,博弈的行动有先后次序,一方先行动,另一方在观察了先行者的行动后从中获得相关信息并修正自己的判断然后再作出行动。由于后行动者能够从先行动者的行为里获得相应信息,而先行动者也十分清楚这一点,因而先行动者就会有意识地采取措施揭示或掩盖自己的真实情况,这一点在汽车消费信贷中就表现为申请人会努力掩盖自己的收入状况、负债状况、还款意愿等私人信息中的不良信息。

假设4:双方都清楚自己的支付函数,并且都知道,如果申请贷款的个人违约,个人将会遭受信用损失,而银行如若进行追究,也是有成本的。

假设5:假定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款,并且不考虑汽车折旧等其他因素,银行有两种策略,即发放贷款或不发放贷款;获得贷款的个人也有两种策略,即到期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或到期不偿还贷款。另外,还需要考虑个人还款能力的变动情况,分为个人收入稳定或增加以及个人收入减少两种情况。

四、博弈模型的建立

为了简化分析,在建立模型并且分析博弈行为的过程中,只考虑消费者申请贷款的情况,而忽略不申请贷款的情况,因为不申请贷款的情况不具备分析意义。在作出以上五个前提假设后,可以建立如图1所示的博弈模型,其中,括号里的字母m代表某个策略中银行的效用,字母n代表某个策略中个人的效用。

根据图1的博弈树可以将整个博弈过程归纳为以下几点:

1.个人向银行提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请求,银行通过审核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对申请者的收入水平、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对其发放贷款。

2.在不考虑申请人的申请成本以及银行审核成本的前提下,如果银行经过审核及分析后,不予放款,则博弈双方的效用均为0,博弈结束。

3.如果银行决定发放贷款,则接下来将由获得贷款的个人决定是否按时按量归还贷款。此时,需要考虑借款期限内个人的收入变动情况,即还款能力的变动情况。

(1)当个人的收入维持稳定状态或有所增加,也就是偿债能力没有减弱时,如果按约定还款,则博弈双方的效用为(m1,n1)。如果不还款,则博弈的结果取决于银行是否对其进行追究。若银行对个人进行追究,比如诉诸法律或者处置抵押品等,则博弈双方的效用为(m2,n2);若银行不追究,则双方的效用为(m3,n3)。

(2)当个人的收入减少,即偿债能力减弱或者偿债意愿降低时,如果个人依旧履约还款,则双方的效用为(m1,n11)。如果获得贷款的个人到期不还款,而银行又对其进行追究的话,双方的效用就为(m4,n4);如若银行不追究,则双方的效用为(m3,n33)。

个人收入一旦减少,还款就更加不易,如果个人到期履约还款或者被追究还款之后,个人的效用将会比个人收入维持稳定状态或有所增加时的效用低,银行采取追究措施并追得款项后的效用也会降低,因此有:n1>n11,n2>n4,m2>m4。

假定银行进行追究时产生的成本为C1,个人违约(即到期不偿还贷款或者不全额偿还贷款)时产生的信用损失成本为C2,则m2、m4与C1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n2、n3、n4、n33与C2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

五、博弈模型的分析

从模型中各个参数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当追究成本C1越大时,银行追回款项后的效用m2、m4就越小;当个人违约造成的信用损失C2越大时,个人的效用n2、n3、n4、n33就越小。

假设个人收入维持稳定状态或收入增加的概率是p1,收入减少的概率是(1-p1);到期后个人履行合约偿还贷款的概率是p2,不偿还贷款的概率是(1-p2);在个人不还款的情况下银行进行追究的概率是p3,不追究的概率是(1-p3)。其中,0≤p1≤1,0≤p2≤1,0≤p3≤1。

对于银行来说,追究的效用为:

U1=p1(1-p2)p3m2+(1-p1)(1-p2)p3m4

不追究的效用为:

U2=p1(1-p2)(1-p3)m3+(1-p1)(1-p2)(1-p3)m3

=(1-p2)(1-p3)m3

对于获得贷款的个人来说,履行合约还款的效用为:

u1=p1p2n1+(1-p1)p2n11

到期不还款的效用为:

u2=p1(1-p2)[p3n2+(1-p3)n3]+(1-p1)(1-p2)[p3n4

+(1-p3)n33]

从上述效用分析可以看出,当U1≥U2时,银行选择对不按约定还款的个人进行追究;反之,则不追究。又由于0≤p1≤1,0≤P3≤1,0≤(1-P1)≤1,0≤(1-P2)≤1,m2、m4与C1呈负相关关系,因此,U1与C1呈负相关关系。显然,U2与C1是不相关的。所以,追究成本越小,银行进行追究的效用就越大,面对贷款个人违约的情况,银行就更有可能采取追究措施。相反,如果追究成本越大,银行进行追究的效用就越小,甚至可能小于不追究的效用,这时,银行采取追究措施的可能性就不大。由此也可以引申出降低银行贷款损失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创造或改变主、客观条件使追究成本降低,提高追回款项的可能性。

另外,在对个人效用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出,当还款的效用大于欠款的效用,即u1≥u2时,个人会选择履行合约,按时还款;反之,则贷款的个人不会按合约要求还款。由于0≤p1≤1,0≤p3≤1,0≤(1-p1)≤1,0≤(1-p2)≤1,0

≤(1-p3)≤1,n2、n3、n4、n33与C2之间呈负相关关系,所以u2与C2之间呈负相关关系。而u1又是与C2无关的,因此,信用损失成本C2越小,则u2越大,甚至可能大于u1,那么获得贷款的个人就越有可能不偿还贷款。相反,如果还款的效用大于欠款的效用,或者是不还款将遭受巨大的信用损失,那么,个人按照合约按时还款的激励就越大,也就越可能履行合约。

六、结论与建议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理论上说,要促使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运行并增加市场交易双方的效用,可以分别从增加个人违约成本以及降低银行追究成本两方面着手。

然而,在现实中,导致个人违约、银行追究成本高昂的因素是复杂的,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信用体系不完备、法律法规不健全、银行贷款管理不完善、抵押物处置渠道不通畅等因素是产生大量汽车消费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个人违约、增加银行追究成本的主要原因。

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备,使银行在贷前审查的阶段中很难了解客户真实的信用状况,使银行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状态,从而增加了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尤其是缺乏具有很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使得不按期偿还贷款的个人没有受到合理的约束和惩罚,就更加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另外,法规的不健全还使得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出现问题时不能很好地寻求法律的帮助。

银行贷款管理的不完善,尤其是贷前审查、贷后跟踪、及时处理抵押物等内控机制的不完善,加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操作风险。

处置抵押物的渠道不畅通,使得银行通过对违约个人采取追究措施追回的汽车不能很好地进行处置,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的追究成本。

因此,要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必须发展及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善汽车消费信贷的制度环境;提高汽车消费信贷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加强银行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以及拓宽抵押物处置渠道,降低银行的追究成本和处置不良贷款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提高人们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积极性,促进汽车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促进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升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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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跃生.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障碍与对策[J].经济工作导刊,2000(19).

[4] 贾怀东.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汽车工业研究,2002(8).

[5] 王伟华.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防范[J].云南金融,2004(2).

[6] 王志伟.个人汽车消费信贷违约问题的研究[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5).

[7] 巴曙松,王超.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风险控制与博弈分析[J].金融管理研究,2005(8).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文4

关键词:消费信贷;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063.2文献标识码:A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

(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袁亮.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及对策[J].理论探索,2008.7.

[2]李洁.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杨廷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J].财经视点,2009.2.

[5]杨秀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消费导刊,2008.9.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文5

立法空白使得开展住房贷款业务无法可依。我国至今尚无一部规范银行消费信贷的法律,银行作为资金的出借方经常处于不利地位,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鼓励信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强立法,消费信贷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

关键词 住房信贷 风险 防范 立法

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在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分析产生奉献的原因和防范风险,对保护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法制环境都有积极的作用。本文拟就消费信贷中住房贷款风险及控制措施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消费信贷定义和产生

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消费信贷不仅是一种信贷行为或放贷业务,而且是一种信用关系,它不仅包括贷款信贷,而且包括销售信贷等多种形式①。消费信贷的对象一般只是个人或家庭消费者,不给集团消费提供消费信贷,这是各国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费信贷可以说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随着销售商品的市场的出现,也就产生了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的供应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高档耐用消费品纷纷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短时期内难以凑齐足够的款项,有必要借助于消费信贷才能实现购买愿望。

我国在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现了第一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上海银通信托咨询有限公司。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销售已经开始采用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办法。上海等地还将设立专门从事住房按揭业务的住宅银行。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可以从事住宅按揭业务,住房抵押贷款累计已达数百亿元。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消费信贷在我国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目前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消费信贷品种为个人住房贷款。现就该贷款品种风险形成的原因作一分析和探讨。

二、住房贷款的风险类型

(一)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其他当事人不按照协议履行合同而导致

贷款不能按期收回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包括借款人风险和开发商风险。

借款人个人收入、素质、行为、信誉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下岗分流压力加大,借款人未来收入难以预测。借款人如果购买商铺,就属于投资经营性质,因商铺的收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收益下降,将导致无力偿还贷款。借款人因失业、疾病等原因致使经济条件恶化,无法按计划偿还贷款。借款人购房不是自住,购买商铺不是经营,而是以保值、投资、投机为目的,一旦判断失误,就有可能拖延还款或弃楼不还贷款。借款人素质低下,因种种原因,不愿还款,把风险转嫁给银行。借款人违反管理法规,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同时借款人因违规、违法等行为受到处罚,都会影响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

开发商风险是指由于不能按时完工、挪用贷款、虚假按揭、重复抵押、项目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等造成的风险。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不能按时按质竣工交楼,可能形成烂尾楼,往往引起购房人与发展商之间的纠纷,导致借款人还款意愿下降,甚至中断还款。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是银行直接将贷款划人开发商的账户,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监管十分困难,开发商容易将资金挪作它用,致使项目不能按时按质竣工交楼,借款人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时必然涉及银行,将给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带来风险。同时开发商由于自身实力不足,或项目销售、资金回笼情况不理想,就可能通过公司员工、股东、关联企业等关系人以虚假按揭贷款的形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开发商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一家银行获取项目开发贷款,售房时又以在建房作抵押向另一家银行获取个人住房贷款,由于抵押登记机关把关不严,导致出现重复抵押,使后者抵押无效。由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因素,致使开发项目周边环境发生大的变化,影响居住和经营,造成纠纷或经营不善,出现贷款偿还风险。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化给银行带来财务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利率风险是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所面临的风险。针对个人住房贷而言,当资金市场出现利率攀升时,由于按照目前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必须到次年初才能调整,在未调整期间,银行利息收人减少,导致效益下降。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外汇住房按揭贷款发放后,由于利率变化有可能使银行在货币兑换中以及因存、贷款货币匹配不当而遭受汇率损失,从而导致信用风险激增,影响信贷资产安全。随着经济环境、市场状况的变化,抵押物价值低于抵押贷款本息价值,若借款人不还款,银行在处理抵押品时将会受到损失尤其在借款人购房投机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大。抵押物在估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为风险,如抵押物评估值高于实际价值,在处置抵押物还贷时,可能出现不能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国内外市场发生巨大变化,必然影响某一行业的发展,从而使相关信贷产品风险增大。如我国加入WTO后将对房地产行业产生较大的冲击。建筑材料更新、外资房地产商进人将会加剧房地产行业的竞争,造成住房贷款风险的增加。同时,国外金融机构涉足零售贷款领域后,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零售贷款的成本将会加大,盈利空间将会减小,风险相对增大。

各地区政策不统一,同样造成银行资金风险。地方法规不健全使银行推出产品和出台制度规定无法完全顾及地区差异,导致出现贷款风险。如各地对抵押登记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地区房产、地产分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操作十分不便,容易形成贷款风险。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一些不合理的政策规定,导致借款人不还款或银行无法处理抵押物,如在小城镇发放经济适用房贷款,一但借款人不还款,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片面强调社会稳定,银行很难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

(三)贷款法律风险

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贷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②。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

1《担保法》条款不能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1)借款人违约时,抵押权人若将抵押物拍卖,担保法规定,必须先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倘若此时抵押人不同意银行拍卖抵押物,或根本无法联系到抵押人,抵押权人就只能抵押人,在我国现有的法制环境下,诉讼中的非法律因素较多,如果诉讼及执行旷日持久,银行不仅耗时费力,还会得不偿失。

(2)在住房按揭中,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一般同时要求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回购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目前对此条款的理解法律界尚有争议,有可能影响开发商对住房贷款提供回购担保的有效性,从而使保证担保达不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的解释是依据《公司法》第60条,《公司法》第60条规定是:“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条的立法意图在于限制公司董事、经理的权利,保护公私财产和投资者的利益,并非禁止公司合法经营活动中的正常担保行为。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并不一定会损害公司的财产和其他股东利益。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被保证人往往是保证人的控股公司,从资金用途上看,有相当一部分资金会通过某种途径回流,用于保证人的发展。笼统地认为公司为股东担保均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观点是片面的。

同时从《公司法》的性质上看,第60条只是对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限制,只能对公司成员之间的行为产生约束力,而不影响公司对外的民事责任。事实上,该条也并未对违反该条所产生的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做出任何规定,高法解释由此引申出以公司名义提供的担保无效的法律判断显然已经超出第60条的规定,缺乏司法解释所应有的法律规定基础。第60条是对公司董事、经理个人以公司资产对外担保行为的限制,与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情形毫无关联,其法律后果自然也完全不同,即使董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以公司名义提供了担保,也应由公司对董事、经理进行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外应承担的责任。

(3)《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按照这一规定,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放住房贷款若既有本人住房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时,一旦借款人不还款,必须先处理抵押物,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由于抵押物处理十分困难,在出现还款拖欠时,贷款人无法在短期内从保证人处获得现金偿付,只能待抵押物处置后,才能向保证人追偿,贷款人在短时间内很难追回债务。

(4)《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是,由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而且借款人每月均应按期还款,因此,债务履行期届满是以每月特定日期为该期应还款项的债务履行期,还是贷款期限终了为所有款项的债务履行期限,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操作起来会出现争议。

(5)抵押物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人一旦不还款,银行在处置抵押物时,将产生法律纠纷,形成贷款风险。

2、法律法规不健全,使银行资产遭受损失

立法空白,开展住房贷款业务无法可依。我国至今尚无一部规范银行消费信贷的法律,银行作为资金的出借方经常处于不利地位,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我国尚无个人破产法,很难全面清理借款人的财产,出现呆账很难核销。社会信用制度未建立。一方面银行在办理贷款时对居民个人的社会信用资料无从查阅,另一方面借款人违约甚至赖账得不到法律制裁,使银行蒙受损失。执法不力和司法不公。有些地区司法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债务人,使银行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如借款人不还款,银行请求司法机关协助处理抵押物时,受理时间很长,甚至以社会稳定为由,拒绝执行抵押拍卖,导致贷款遭受损失。开发商因主体不合格、土地产权不明晰或其它一些法律规定,而导致买卖双方的销售合同无效的风险。

(四)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道德行为不佳给银行资产带来风险的可能性。道德风险可分为银行内部人员道德风险和第三方道德风险。

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权以贷谋私,发放人情贷款或降低贷款条件为关系人贷款,致使贷款损失。银行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或明哲保身,对他人损害信贷资产质量的违规行为不反映、不报告。开发商与借款人串通,故意向银行提供不真实的资料,或为了自身利益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银行,致使信贷人员作出错误的判断,形成贷款风险。中介评估机构在接受银行委托评估抵押物价值时,不顾职业操守与借款人串通,故意高估抵押物价值,造成银行贷款抵押不足而导致损失。

三、住房贷款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借款人风险的控制措施

1、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

调查借款申请人的品德是为分析其偿债意愿。如果借款申请人具有还债能力,但其人品质恶劣,道德水平低,银行就很难指望他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如果借款申请人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诈骗,那么无论其表现出多强的偿债能力,银行肯定遭受损失。因此,对借款申请人偿债意愿即个人品格的了解是住房消费贷款信用分析的重要一环。

借款人收人的真实性对住房贷款来说十分重要。为防止虚假收人,银行要认真核查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证明,防止开发商与借款人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文件和开具虚假证明来骗取银行贷款;提高信贷员的鉴别能力,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从事该行业的专业年限等因素,判断其职业的稳定性和未来的收人水平。

交易的真实性防范了开发商利用关系户搞假按揭,欺骗银行.套取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审查客户的收人水平,保证还款计划落实。一般来讲,月均还款金额以不超过客户家庭总收人的50%为宜。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降低个人还贷过程中因资金周转所出现的暂时性逾期。

对借款人目前家庭情况、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资料进行核实。考察客户及配偶(或财产共有人)是否按要求签署了同意抵押登记、参加保险、公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文件。

2、签定回购或债权转让条款,防止借款人因善意或恶意停止还款的风险

住房抵押贷款办理抵押登记后,虽然银行合法拥有抵押物.但由于目前处理抵押物来实现债权的过程耗时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侧的因素,银行在与开发商签署按揭合作协议时,必须列明回购或债权转让条款,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由开发商代为还款,便于银行在实际操作时能够处于主动地位。个人住房贷款必须以自住为原则,对贷款购房用于经营或进行投资、投机的,要从严审查贷款。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稳定的工作和合法收人的自然人。

建立适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个人信用制度。市场经济归根结底是信用经济。当前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由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保险、个人银行联户和收人来源、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等信息组成的。建立一个全社会共享、公正的个人资信咨询网络,是防范借款人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③。

(二)开发商风险的控制措施

对开发商项目的严格审查是防范开发商风险的关健。银行要对开发商提供资料的充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对开发商的资金实力、资信状况、经营业绩、技术力量、.盈利能力、纳税记录、担保能力等进行重点调查。同时,银行必须对开发商和按揭楼盘进行实地考察,对按揭楼盘的地理位置、工程进度和质量、完工风险、市场有效需求、价格定位、售楼前景、销售状况、按揭额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和评价。

当银行拥有条件优越且具备竞争力的抵押物,在非常时期才能迅速变现,抵偿债务,这是抵御开发商风险的关健。在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住房贷款一般为现房抵押贷款。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住房贷款主要为期房按揭方式,因此,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密切关注按揭贷款项目的工程进度,信贷资金的到位必须视工程进度发放。为防止开发商假按揭套取银行现金,对开发商关系人购买开发商房产的,必须从严控制,严格审查。

(三)担保风险的控制措施

住房抵押贷款的担保方式,应优选所购房产抵押,但银行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作全面彻底的审查,必要时到房管局或土地局做进一步调查,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银行对借款人的抵押物要进行登记或冻结,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由人民银行出面联合各商业银行共同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摸棱两可的条款予以更进一步的说明。如公司对自然人担保的有效性问题。

严格执行贷款抵押的估价制度,合理评估抵押物价值,根据风险度确定抵押率。

四、鼓励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强立法

消费信贷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予以调整,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调控消费信贷,是非常必要的:第一,这是充分发挥消费信贷正态社会效应、限制其负面效应的需要。第二,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消费信贷的以下有关问题,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保护消费者免受消费信贷框架内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如违约金条款的制约;对消费者予以帮助;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广告、不公平市场、非真实承诺的损害等等。第三,这是保护银行利益的的需要④。消费信贷领域常常出现假按揭,债务人使用过多的化名或在多家银行按揭等等。此类非法现象,都必须通过制定消费信贷法律予以明文禁止。消费信贷立法,也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一个国家消费信贷的规模,决定于就业和收入状况、产品类型以及这些产品销售的竞争程度。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获得定期收入的地方,消费信贷(特别是分期付款信贷)才是可行的。因此,在我国加快消费信贷立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人民消费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质量,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对促进我国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车产业化进程,以及扩大内需、活跃市场、刺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注释]

①周显志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载《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 第 1期 第15页

②康广明著《贷款公证:防范贷款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载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3 第 9 期 第 44页

③艾洪德 蔡志刚著《个人信用制度借鉴与完善》载《 金融研究》 2001 第 3期 第42页

④周显志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载《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 第 1期 第17页

[参考文献]

1、周显志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载《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 第1期

2、中国银行消费信贷业务汇编 2003 年版

3、康广明著《贷款公证:防范贷款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 第 9期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个人信用消费信贷个人信用风险

论文摘要:现在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但是现在信用缺失的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对于银行的消费信贷。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消费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项目,但是在扩大贷款的同时,银行也将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本文着重研究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所面临的最根本的、最难以处置的风险—信用风险。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我国的个人信用和消费信贷的现状,然后说明了个人信用在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风险,最后提出了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信用风脸的对策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中贷款资产占的比重很大,贷款业务仍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获得迅速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规模也逐渐增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信贷风险也相对提高,除客户道德风险及银行自身管理薄弱以外,相关法律不健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一些相关问题也使银行信贷风险不断加大,其中信用风险成为影响消费信贷发展的首要问题[1]。

一、个人信用在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风险

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着很多风险,但是个人信用问题引发的信用风险严重的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拓展,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发展。

(一)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比如《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账户制度等尚未出台,导致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推广。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但是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一直没有建立。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人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人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这就决定了我国大部分国民的个人资信状况差,这严重阻碍了消费信贷的推广[2]。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

(三)银行自身管理薄弱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现国有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人员身兼数岗,个人能力和自身素质不高,专业的信贷业务培训又比较少,使个人消费贷款的技术性要求较高的特点未体现在具体贷款业务操作中,比如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抵押物评估、抵押权的设置等,都需要完备和规范的操作,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业务人员[3]。以上存在的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这对消费信贷业务的长远发展也将造成很大影响和制约。

(四)内部信用评级操作上相对落后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制定了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足:银行无法通过个人信用体系获得个人信用报告,唯一的选择就是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这就对信誉良好的资金需求者也进行了不必要的资信审查,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银行信息获得的高成本被转嫁到消费信贷者使用者身上,从而使消费信贷资金价格偏高,制约消费信贷的发展;作为资金需求者的消费者却因对银行可提供的消费信贷信息不灵以及繁琐的贷款手续,近乎苛刻的贷款条件和种种担保、抵押、保险审核而退步;缺乏反映评级对象将来的真实偿债能力的指标,没有什么具体的指标或是体系来跟踪反馈贷款人的真实偿债能力,主要还停留在申请贷款信息上以及主观经验判断上,这就使信用风险加大。

二、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信用风脸的对策建议

面对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尽快出台关于规范使用信用数据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征信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的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另外应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信用数据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信用等级的确立。有必要建立一个关于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并设置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行为人的条款[6]。

(二)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光靠银行自己本身是不够的,必须要提高全民的个人信用意识,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人、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7]。

(三)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人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文7

【论文摘要】目前

 

1.1 信用风险[1]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方法,加上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和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所以银行无法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等状况做出的正确判断,经常发生各种恶意欺诈行为,信用风险因此造成。 

1.2 流动性风险 

消费信贷大多数属于中期或长期贷款,金额较大,但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却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进而形成了“短存长贷”的局面,这使得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1.3 抵押物风险 

消费贷款大多数采用财产抵押的方式,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只能按照合同规定处理抵押物品以抵偿贷款本息。但是可能会因各种 自然 的、人为的灾害或者周围环境的变化造成抵押物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并且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很多原因将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 

 

2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2.1 银行自身管理薄弱[2] 

2.1.1 缺乏信贷风险与效益整合的管理机制 

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比较重视信贷风险控制,银行的信贷风险意识明显增强。但是,大部分银行机构还不能够正确地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往往不能够同时抓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例如,有些银行片面追求风险控制,没有做好业务发展,以使信贷业务持续萎缩、经营效益居低不上。也有银行为了完成眼前的存款和利润指标,只顾业务发展,而无视信贷资产风险,盲目地发放贷款,从而导致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 

2.1.2 缺乏有效的信贷评估和检测机制 

有效的信贷评估和检测机制是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进行有效的贷款决策及贷后检测以防范信贷风险是很重要的一种途径,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有效的监督机制还没有的建立起来。 

2.1.3 缺乏完善的信贷风险控制机制 

长期以来,风险全程控制的理念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非常缺乏,银行忽略对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不完善的管理机制、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与不对称的信息资源,使得商业银行在对客户目标的选择定位、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与贷款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多的薄弱环节。 

2.1.4 信贷队伍不稳定 

随着国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不断发展,非常多的优秀信贷工作人员为了追求高薪和较好的职位纷纷跳槽,造成了银行信贷工作人员的大量流失,从而无法保证客户信息连续性和完整性,增加了维护客户关系的成本。而信贷岗位新员工的增多,因为缺乏对业务知识技能的掌握和对所在银行信贷政策的了解,从而导致各种贷款风险。

2.1.5 盲目营销,无规划地发放消费信贷 

近年来,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抢占市场份额,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以求扩大盈利水平。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的现象。如:有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的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贷款任务,这些基层行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有些商业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这些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阻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2.2 借款人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或者借款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而没有对这些证明的属实进行调查。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不稳定或者暂时失业等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导致银行贷款难以按时收回的现象经常发生。 

2.3 相关的 法律 法规不健全[3]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法律。现行的法律条款基本上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性个人贷款的条款,对于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数量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从而导致信贷风险控制难以落实。 

 

3 管理措施分析 

 

3.1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信贷经营管理体系 

按照商业银行自身的运行 规律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银行应建立健全一整套完整 科学 的规章制度,实行风险监控和审慎经营,使消费信贷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的程度。严格贷款操作流程,规范贷款手续,使每笔贷款业务都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各商业银行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建立、完善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系统,二是建立、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化解系统,三是加强贷款管理,把贷款的“三查”工作落到实处[4]。 

3.2 加强对国家宏观 经济 政策和行业政策的研究 

各商业银行要做到及时了解、准确解读国家经济 金融 调整政策,密切关注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加强行业及其信贷投放的跟踪研究,强化行业信贷授信的总量控制。要将“压力测试”引入风险管理,尤其要将政策环境变化纳入测试范围,制定应对危机的策略。要高度重视对产能过剩行业已授信客户的授后管理,及时跟踪了解政策、市场和 企业 经营的变化,有效识别和衡量信用风险,研究制定积极的防范化解方案。 

3.3 信贷资金市场化 

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和效益,银行贷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利于区域经济 发展 ,坚决杜绝人情贷欲,遵免风险贷款,应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原则,走市场化道路,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投向,把握行业生命周期。银行要把信贷资金投向确保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和项目,尤其要增加对科技含高、信誉优良、产品有市场、经营效益好、经营规范、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信贷投人。 

3.4 大力提高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个极为紧迫的问题。商业银行的信贷工作需要信贷人员具备多方面的品质,如:较强的工作能力、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好的思想品质、较高的宏观政策水平和较精的微观分析能力。因此,要通过系统的 教育 和培训来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增强信贷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创造以人为本、积极上进的企业文化,激发信贷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感。 

 

参考 文献 : 

[1] 常新萍,张国花.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j].商业研究,2008(06). 

[2] 吴明飞.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形成原因与管理措施分析[j].黑龙江金融,2008(10). 

[3] 王磊.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j].金融论苑,2007(12).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文8

[关键词]农村 消费信贷 拿出金融体系 社会保障机制

根据发达国家农村现代化发展经验,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启动农村消费信贷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正逐步由投资拉动向消费推动转变,启动农村消费信贷无疑对农村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农村消费信贷主要分为经营性消费信贷和生活性消费信贷,基本由农村信用社提供。农村消费信贷的特点突出表现为消费贷款的领域过于狭窄。调查发现,愿意让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占多数,对高收入的家庭来说用不着去贷款,对多数人来说愿意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却不愿意贷款购买大件消费品,很多收入不高的家庭为了子女的学业,省吃俭用,积攒资金。即使要申请纯生活消费贷款,如购买家电、看病就医等,一般也会被拒绝。所以现阶段农村消费信贷领域主要集中在经营性消费信贷。

近年来,伴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农村消费市场的发展,农民对消费信贷的需求也开始出现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一些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顺应这一趋势,围绕国家开拓农村消费市场的政策导向,积极地开展了发展农村消费信贷的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初步的经验。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论是重视程度,还是信贷产品的创新、信贷服务的适应性等都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1.农村消费信贷品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消费信贷总量不足。近几年来,随着更多地关注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等一系列重要措施的落实到位,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得到了快速提升,但是农村地区的消费基础条件和商品流通网络建设仍然滞后,影响了农村消费品市场的快速增长,进而影响了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增长。农村消费信贷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较小,且呈递减趋势。

2.农村消费信贷结构不合理,品种单一,手续烦琐。首先,农村消费贷款对象狭窄,贷款规模较小,业务品种比较单一,针对农村特点适应不同层次农民的消费信贷业务几乎没有,消费者没有自行选择产品的余地,只有被动地接受,消费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助学贷款和其他生产性消费贷款上,而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贷款业务开展不足。其次,农村消费贷款方式以最终消费品作为抵押的消费贷款方式占较大比例,银行信用卡消费所占比例较低。再次,农村消费信贷手续烦琐,利率较高,相关费用较多。

二、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缓慢的原因

1.传统消费观念根深蒂固,消费观念落后。“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是中国人崇尚的治家之道,“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已根深蒂固,他们不愿意或不习惯借钱消费,对于“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超前消费方式很难接受,加上农村金融机构对消费信贷业务宣传不力,导致农民对消费信贷知之甚少。此外,当前农村居民主动消费意识不强,除家庭经营必需的费用支出、各种硬性税费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外,其收入主要用于生活消费。因此,转变消费观念,加强消费信贷业务的宣传十分迫切。

2.农村基础设施落后,消费环境差。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总体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农村的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农村的消费环境与城市相比依然存在明显的差距,尤其是偏远和贫困山区基础设施更为落后。农村的用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薄弱。相当一部分乡镇(尤其在山区)不通公路,缺水缺电,有的即使通电通水,但电价较高,买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如同买个“电老虎”,供电质量差,致使农民买得起电器付不起电费。从而限制了农村消费市场的扩张,使潜在需求无法成为现实购买力。

3.相关法律制度严重滞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工作的严重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在运用农村消费信贷等金融工具,开拓发展农村消费市场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法律和制度障碍。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不能进行抵押,农民的其他财产多数也难以用于抵押,因此,实际上农民基本没有有效的抵押担保财产。另外,贷款担保机构在农村也属鲜见,所有的潜在风险几乎都由金融机构全部承担。这种法律法规的滞后造成了农民想贷贷不到,金融机构又因为风险过于集中而不愿意在农村信贷市场上大展身手的两难局面。

4.农民收入水平较低,且未来预期收入不确定。消费信贷实质是将远期消费转化为即期消费,真正意义上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因此其发展的重要原因取决于消费者对未来收入的预期。但贫困地区靠天吃饭,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低,且由于粮食作物价格不稳定,粮食生产成本一涨再涨,增产不增收,许多农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好,信心不足,因而不愿意寅吃卯粮,情愿过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安稳生活,也不愿举债消费,使信贷消费在广大农村地区缺乏生根发芽的土壤。

5.农村金融体系自身的缺陷。金融机构由于对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巨大潜力缺乏前瞻性认识,认为发展农村消费信贷的周期长、利率低、见效慢。办理消费信贷时的程序与手续复杂,效率低下,附加条款林立,不合理的收费种类众多。适用于农村的消费信贷的金融产品品种少,信贷供应分散,对农民来讲选择面小,适用性不强,不能有效开发和满足现有农民消费信贷需求,消费信贷对农民来说只能是“可想不可及”的事情。一个对农村消费信贷发展有利的金融外部环境还没有建立起来。

6.缺乏社会保障机制,农民不敢超前消费。由于我国大部分农村没有开办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没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未来收入存在不确定性,而自身养老、治病、子女就业和求学支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农民存在明显的后顾之忧。受“积谷防饥”、“存钱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宁愿将即期的消费能力转为远期的消费意愿,不敢超前消费。

三、促进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的对策

1.提高农民素质,开展消费教育。根据农民的现实状况,政府要引导农民破除陈旧的观念,进行现代消费观念的教育,帮助他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实现从传统农民到现代农民的转变。只有掌握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接受了现代消费理念,农民才能真正脱贫致富,也才能适应现代生活。

2.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消费环境。首先应致力于农村的“本土现代化”,加快以农村道路、电网、电视接受信号、农村沼气、自来水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农业、农民的现代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拓宽销售渠道。一方面充分发挥农村供销社系统的作用,城市企业可以和供销社联手经营,成为联系企业与农民的桥梁;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可以灵活多样的形式进入农村市场,举办农村超市等,深入到农村第一线。只有这样,才能把农村的大量需求特别是对耐用消费品的需求潜力释放出来。

3.尽快建立与消费信贷业务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风险防范制度和担保制度。国家应根据消费信贷的特点和目前消费信贷业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出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消费信贷各方的操作行为,防止消费信贷出现风险。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建立消费信贷担保基金,广泛实行农户联保制度,解决消费贷款担保难问题。

4.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合理消费的预期。农民只有收入增加才有信心和实力涉足消费信贷。一是通过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同时鼓励农民搞多种经营,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三是进一步清理整顿农村各种不合理的摊派、提留和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免遭损害;四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扩大农产品出口,促进农民增收。

5.不断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开发出适用于农村的消费信贷产品。金融机构应关注多个“不同”,对不同的收入水平,不同的消费需求等差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开发出满足不同层次要求的、具有农村特色的消费信贷产品。就现阶段的情况,金融机构可适时推出一些可能对农民生活有需求同时也便于农民理解接受的消费信贷产品,在教育及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上多做文章,既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又促进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6.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并在信贷管理体制上创新。改变金融机构在贷款时“重富轻贫”的观念,改变“穷人信用比富人差”的观念。金融机构应放开手脚,加大农村消费信贷的开发力度,从宣传自有的消费信贷产品做起,充分增强农民对其产品品种特征的了解,让农民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在农民观念转变的同时,信贷管理体制的创新也势在必行。在保证风险控制的同时,金融机构提高信贷人员拓展消费信贷业务的积极性,降低进入门槛,减少贷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一种约束与激励,处罚与奖励,责任与收益并重的全新机制。

7.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村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可增强居民的消费信贷信心,从而有利于促进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虽然已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在农村发展更慢,所以政府要根据农村的具体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及时加强农村公共医疗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努力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减少农民的医疗成本,增强农村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

参考文献:

[1]李雨嘉.论我国农村消费信贷需求与策略[J].理论月刊,2010(8):180-182

[2]潘左帮. 农村消费信贷供给与需求的实证分析[J].区域金融研究,2010(5):56-60

[3]高亮.当前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西南金融,2007,(11):41-42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范文9

关键词:个人 信贷 旅游 消费

在贷款买房、贷款买车已经被人们所接受的今天,贷款旅游在人们眼里还属于“奢侈”行为。在当前的旅游消费环境和我国坚持实行扩大内需方针的形势下,克服各种困难和障碍,重新启动岌岌可危的旅游信贷业务对旅游业和金融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市场的难点

国人的务实心态使旅游信贷不被接受

西方人将旅游当作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福利和各项保险健全,没有存款也要休假外出旅行。中国人则不同,相对于攒钱购房来说,旅游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奢侈品”。旅游贷款不象住房贷款那般火爆,是因为后者是为了一家人安居乐业的百年大计,而前者只是为了逍遥一刻的眼前快乐,大多数生活水平尚未步入小康的消费者的眼睛还是雪亮的。

尽管政府大力提倡居民进行信贷消费,但现实的信贷消费形势并不乐观。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调查,半数居民并没有消费信贷意向,与此同时,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消费群体接受消费信贷的倾向也有所不同,愿意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人群比例很低,这多少表明了国人对待生活的务实心态,正是这种心态阻碍着旅游信贷业务的开展。

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制肘旅游信贷消费

信贷消费的全新理念虽然在某些领域逐步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制约消费信贷的瓶颈问题。目前的信贷消费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对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十分不利。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借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

由于旅游的信贷需求是突发性的,短时间内办理完成并不容易,贷方和借方的积极性都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急需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来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满足百姓的信贷需求。

银行的服务质量和营业模式导致旅游信贷曲高和寡

手续繁琐令人生畏。消费信贷手续非常繁琐,通常都有十几道关卡,作为消费信贷家族成员之一,旅游信贷自然也不例外。一般说来,想借旅游贷款的游客需提前二三十天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其间需要往返银行多次,并提供银行所需的各种文件、证明、担保。也许将来旅游贷款门槛放低之日就是旅游贷款大受欢迎之际。

贷款业务覆盖面狭窄。旅游贷款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桂林等少数几个大城市和旅游业发达城市中的商业银行开办 ,而在中小城市里此项业务尚是一片空白,因而相当一部分有实力、讲信用也有旅游意愿的潜在游客只因身在中小城市想办理这项业务也只能望“贷”兴叹了。

贷款方式呆板单一。旅游贷款一般都是由银行和旅游公司(旅行社)联合推出,借得贷款的旅客一般是拿不到现金的,只能跟随银行指定的旅游公司(旅行社)组成的旅游团随行。旅游者若不想随旅游团一起行动 而是想单独自由自在地去饱览风光、指点江山,银行通常会婉拒他的贷款申请。这种单一的信贷模式将大批消费者拒之门外。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对策与措施

健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消费信贷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使旅游信贷消费逐步走上法制轨道。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积极探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共享网络,实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促进信贷消费,规避金融风险。此外,要支持、引导建立个人资信调查和置业担保等中介机构,尽快全面启动旅游信贷二级市场,为旅游者实现自己的旅游愿望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优质服务,改善信贷消费环境。凡涉及旅游信贷消费的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都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形式高效、便利的旅游信贷服务;银行要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多与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沟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宣传媒体要加大信贷消费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普及信贷消费知识,逐步转变国人先积累、后消费的传统习惯,引导其树立借助信贷工具,适度超前消费的新观念,以有效增加旅游的即期消费。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发展旅游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商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启动和推进旅游信贷消费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制约症结,加大信贷消费工作力度。保险公司可以介入信贷消费,开办履约保险项目,分散信贷风险。

此外,要密切关注旅游信贷消费这一新课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引导旅游信贷消费健康发展。

旅游信贷市场前景广阔

旅游消费在我国目前已成为重要的消费热点,旅游消费市场的启动对经济增长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对旅游消费主体而言,决定旅游消费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一是有钱,二是有闲”。目前对国内市场来说,耐用消费品已趋于饱和状态,人们的旅游动机和需求日益旺盛,这就要合理地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旅游消费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应出台相应措施鼓励人们进行旅游消费,对于收入不高、积蓄有限、收入来源稳定、有一定还款能力且有强烈旅游欲望的个体消费者而言,旅游信贷就是一项很好的措施。有专家认为,贷款旅游的前景应该不错,刚工作或刚成家的青年人将是旅游信贷的主要选择者。另外,境外旅游花销较大,随着出境旅游业务的不断增长,也使旅游信贷显露出光明的前景。可以预见,旅游信贷消费在不久的将来也是肯定有前景的,也许旅游信贷消费也必须经过一段寂寞日子以后才会逐渐红火起来。尤其是中国的入世,受到国外信贷消费观念的影响,旅游信贷肯定蕴藏着比较大的市场潜力。

市场培育尚需时日

这些年,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却掩盖不了一个事实: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悬殊太大。除了极少数高收入者,没有多少人能在一年内潇洒地举家出游几次。就是一年外出旅游一次的,也多是中高收入阶层。真正需要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只能是积蓄不够、收入较低的人群。在大多数普通百姓心目中,旅游消费还不是生活中必须的支出项目。

不少消费者对贷款出门旅游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但限于贷款手续的繁琐和贷款期限太短,还贷压力太大等因素,最终也不得不放弃了选择贷款出去旅游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很少将旅游贷款直接贷给个人去旅游的贷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消费者申请旅游贷款的兴趣。银行的贷款条款上大多规定贷款只限于支付与贷款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旅行社的旅游费用,也即旅游者的旅游只能是跟团,要是为了贷款而放弃了自己的旅游的自由空间的话,有些消费者就不会去考虑办理旅游贷款了。由此看来,在很多消费者的心理上,对旅游贷款仍然抱着一种不办要比办的好的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旅行社(旅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还没有把“旅游”当作真正的商品在操作,还没意识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是拓展市场的有效之举。例如,婚庆消费是信贷介入的一个契机,现在无论农村、城市,无论年轻人还是长辈,婚庆借贷并不被视为奢侈性消费。在这方面,旅行社就应积极探索。

一些经济学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实行假日休息制度,给国民的出门旅游提供了时间上的较大许可,特别是出境旅游现在已成为了不少消费者的首选。但一次支出一笔数额较大的出境旅游费用,也让一般的家庭在经济上感到无法承受。因此,旅游贷款应该成为不少家庭出门旅游的一种比较容易接受的消费方式。只是旅游信贷在目前情况下要达到升温的效果,需要银行、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三者之间进一步的磨合。比如说,现在银行一般规定借款人必须在半年或一年内还清所有贷款,借款人每月的还贷负担必然比较重。如果延长还款时间,加之旅游贷款的数额一般不大,那么消费者也就很容易下决心了。只要旅行社(旅游公司)与银行合作,在技术上解决旅游信贷的细节问题,就不愁没有旅游者来问津。可见,旅游信贷市场的培育尚需时日,“银”―“旅”联手为挖掘未来市场的前期投入是必要的。

“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旅游业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应该抓住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的有利契机,尽早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及银行间个人信用查询制度,同时简化贷款程序、拓展贷款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为旅游业的发展助推一臂之力。从假日经济高峰期看,我国银行业的旅游金融服务已经落后于方兴未艾的假日经济,“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银行业“旅游金融”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增强。银行应努力提高旅游金融服务的自觉性,突破等客上门的常规,从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银行可深入旅游客源市场调查研究,调整和优化网点结构布局,完善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加强对旅游金融的综合开发,多种服务一齐上,促进旅游与金融的融合。

办好旅游消费信贷这一旅游金融“特色菜”是银行业的当务之急。可以预见,旅游信贷将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银行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发挥自身机构和计算机网络优势,根据原有客户记录,着手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并实现系统和区域共享。在此基础上,依据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决定旅游信贷的对象和程序,以及贷款手续的繁简。

此外,银行应拓宽“旅游金融”服务的领域。如充分发挥信用卡在旅游消费中的服务功能,使旅游消费者“一卡走遍天下”的梦想成真等等,这些“微不足道”的中间业务仍有广阔天地。可以相信,在未来的旅游经济中,“旅游金融”必将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参考资料:

1.武邦涛,论旅游贷款市场的拓展与风险防范[J],上海金融 ,1999.11

2.丘祖金,桂林分行旅游信贷营销初探[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2.5

3.江腾、朱燕涛、余桂生,对武夷山市旅游信贷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福建金融,2002.5

4.聂绍芳、刘春、廖建军、王国华,衡阳市民旅游消费现状及需求调查研究[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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