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立法变通权是民族地区立法自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个别化与差异性的法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央统一立法前提下,赋予民族地区适度的立法变通权,能充分调动其立法积极性、能动性,推动少数民族法律体系的科学构建。除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外,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是立法变通的重要载体。现行变通立法存在数量偏少、部门分布不均衡、内容不协调、定位模糊、修订滞后等诸多问题,有必要对此展开专门探讨。区分刑法部门的变通规定和民法、行政法部门的变通规定,进行二元化的完善路径探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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