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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分公司履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9-18 11:10:35

邮政分公司履职报告

邮政分公司履职报告范文1

半年来,县邮政分公司在州公司党委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不断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认真履行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义务,努力发展邮政业务,为完成县公司各项经营目标起到了积极作用。

1-5月,县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共471098.27元。完成预算进度的37.72%,1-5月,县公司共完成收入47.11万元,占计划任务的37.72%,比去年同期增长-2.8%,其中:金融类业务收入29.34万元,占计划任务的23.49%,同比增长-0.34%;邮递类业务收入0.75万元,占计划的0.6%,同比减少19.15%,收入情况分析:

1、函件收入:完成3916元,完成目标6.53%;

2、包裹收入:4929元,完成预算49.29%;

3、报刊发行收入:92285元,,完成预算51.27%

4、机要业务收入728元,完成预算26%

5、集邮业务收入48171元,完成预算60.21%

6、金融业务收入293373元,完成预算39.12%;截止5月31日,全县邮储余额达到4206.42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0.69%。

7、速递物流收入7454元,完成预算29%

8、分销业务收入完成6303元,完成预算25.21%。

9、其他出售品收入1274元。

10、其他业务收入22200元,完成预算49.89%

截止5月底,邮政主营业务收入47.11万元,预计到6月底将完成56.53万元,完成预算目标的45.26%。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重点工作

根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5年3月13日发,中国邮政〔2015〕86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实施法人体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邮政企业改革创新和转型升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集团组织架构,实现在同一法人主体内对全网资源、业务经营等进行集中管控,推动中国邮政在新常态下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决定实施法人体制调整,将集团公司对各省(区、市)邮政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各省(区、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和南京中邮航空速递物流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的管理体制,由母子制改为总分制(以下简称“子改分”)。

上半年,围绕集团公司“子改分”工作进程,县分公司也做了大量工作,按照集团公司的时限要求,于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了企业更名工作(由原县邮政局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省县分公司)。并于规定时间内,完成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等信息的相关更名工作,顺利完成了集团及省、州公司下达的“子改分”工作的前期主要工作。

下半年,我们将继续深化“子改分”工作,努力完善前期工作中的不足。

(二)民生工程

我县空白乡镇邮政局所建设共计10个,截止2015年5月底,已完成9个空白乡镇邮政局所建设并投入使用,其中中邮政所正在建设过程中。县公司将按照省、州公司及各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继续抓好空白乡镇邮政局所的运营和补建工作。

(三)其他重要工作

1、明确奖惩机制,激发员工斗志

为加快重点业务发展,半年来,先后开展了一季度邮政业务“开门红”营销活动、二季度项目营销活动等活动。通过职工大会和谈心等方式,激发公司职工发展业务的信心和勇气,树立发展为先的生存理念。

5月以来,县支行邮储余额净增120.32万元,同比增长10.69%,月度排名第1名,1-5月累计余额增长排名第7名。

2、关心职工生活

关心职工生活是稳定职工队伍的根本,工会始终把关心职工生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为支持县公司“五小”建设,为公司伙食团配备了冰箱,更换了小厨房用具,把职工的生活当成一件大事来抓。

上半年,公司工会组织职工到三亚疗养,极大地增进了员工爱岗敬岗的工作热情,激励了员工的工作热情。

3、开展劳动竞赛活动,不断提升员工业务能力

根据省、州公司技能大赛的实施方案,县公司制定了相应的竞赛方案,组织邮务类营销人员、邮政储汇业务员进行技能竞赛。通过第六届全州邮政通信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但提高了员工的业务能力,同时也使员工了解了自身的不足,有效地激发了员工业务学习的热情。

4、强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增强服务工作的主动意识,将传统思维向现代服务理念转变,认真履行普遍服务义务,认真执行州公司的“三必须、四会议、五报告”规定要求,为提升邮政良好的社会形象打下坚实的基础。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及核心竞争力,不断满足顾客的需求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5、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思想政治建设是领导班子和干部建设的根本问题,决定着干部政治观点、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思想政治水平。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建设,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做到讲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工作中,注意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二是做到讲政治,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公司的各项重要决策,在实践中,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重要思想,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做到一切为了员工,时刻关心员工,相信员工,依靠员工,把员工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作为自己行动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廉洁自律,严格约束自己。三是做到讲正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能够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工作中,坚持原则,与班子同志相处,做到既讲团结,讲工作,又讲原则,讲正气。

三、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原因分析

半年来,通过省、州公司的正确领导和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县邮政分公司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工作中也存在很多的困难和问题,比如:

(一)“子改分”工作

由于此次“子改分”工作,涉及到各省分公司的资产及股权分配,我县邮政分公司的所有房屋、土地等都需重新进行更名登记,牵扯面广、资料繁杂、时限要求高,办理难度也相应增加。

(二)经营发展

随着科技进步,传统邮政业务受到较大冲击,企业转型升级面临极大挑战,高新技术的更新换代日新月异,知识型人才缺乏,不能有效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

四、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目标任务

下半年,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坚决完成州公司下达的2015年全年收入目标任务135.33万元。

(二)重点工作

结合2015年度预期目标,我单位将着力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践行“三严三实”;二是继续以业务发展为中心,开展短期竞赛活动;三是坚持奖惩机制,深入激发员工竞争理念;四是深化企业改革后续工作;五是提高员工学习热情,提升业务能力。

(三)保障措施

邮政分公司履职报告范文2

1、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我行根据邮政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政、支行管理人员以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县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发了《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真实、完整,按照反洗钱规定期限保存,不存在反洗钱信息失泄密情况。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个人储蓄20万元以上、公司业务50万元以上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上报,数据采集完整,报告按照人行规定及时规范上报。

5、根据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安排储蓄所主任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登记、上报工作,强化洗钱监督,防范洗钱风险。

6、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的非现场报表真实、完整、规范;在人行或上级行现场检查前根据要求开展了反洗钱自查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对提出的反洗钱工作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

7、配合反洗钱案件协查、调查。主要对大额或一天笔数较多等异常资金交易及时关注,认真分析和判定,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重点可疑交易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和侦查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报送的调查结果准确及时,分析报告规范完整。

8、反洗钱工作稽核审计情况。根据州分行安排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对审计结论积极整改落实。

9、反洗钱文件资料报送和报备。及时上报人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信息员报备。按照要求及时、有效、规范地报送各类工作报告、报表、规章制度等反洗钱文件资料。

10、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按照监管机构及上级行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根据上级行本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以集体学习和自学两种方式相结合,对各网点进行反洗钱培训,。

11、反洗钱工作配合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以及上级分行开展各类反洗钱检查和相关工作。

12、反洗钱考核评估情况。通过对县支行及各个网点进行反洗钱综合考核评估,基本合格。

邮政分公司履职报告范文3

>> 政府规制改革与我国邮政业发展 风险法律规制的误区 国际邮政业变革对我国邮政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监事竞业行为的法律规制 中欧邮政和快递业的差距在哪? 营改增对邮政业的影响 “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对物流业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对邮政业的影响 基于IWF性质的英国网络规制模式探析 英国从灾难到规制的轮回史 英国法律对媒体报道司法的规制 微博反腐的风险与规制 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邮政化肥分销的风险分析与控制研究 邮政企业廉政风险的防控 与时俱进的英国出版业 改变英国汽车业的女人 方兴未艾的英国数字出版业 关于外资进入我国流通业的规制 零售业的政府规制问题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其中最重要的是皇家邮政集团(Royal Mail Group Limited)2001年,英国邮政为表示政企分开的决心,特意将“皇家邮政”更名为“托运人(consignia)公共有限公司”,但其后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邮政普遍服务的履行情况糟糕,使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其中一项即为其恢复原名。皇家邮政旗下有两家子公司,分别是Post Office Ltd.和 Parcelforce。详细内容可参见皇家邮政网站http:///portal/rm/home/。。皇家邮政是英国目前所剩不多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有20万人的庞大员工队伍,在全国均匀分布了14 500个邮局网点,使得全国94%的人口在居住地1英里内就能找到一个邮局。业务种类除了传统的邮政业务如信函、包裹、快递服务等,还包括电子汇款、储蓄、物流和一系列商务礼仪服务等新兴业务,它同时也是英国最大的外币供应商和最主要的旅游保险提供商。

在英国邮政体系中,不可忽视通信工人联盟(Communication Workers Union)的力量,该联盟建立于1995年,现有25万成员,代表邮政工人与皇家邮政就薪金、养老金、工作时间等事宜进行谈判,影响力不可小觑。另外,直销协会(Direct Marketing Association)是英国最大的通信业协会;邮政业联合会(Mail User Association)则涵盖了直邮、邮政金融、通信以及其他邮政相关事业;邮政竞争理事会(Mail Competition Forum)亦有一定的话语权。

风险既包括行业风险,也包括企业风险。下文将从这两方面分别展开论述。

二、英国邮政业整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风险规制是邮政服务委员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邮政服务委员会的战略只有在确定和评估风险的基础上才能展开。邮政服务委员会建立了风险管理框架(management of risk),规定了各类处理危机事件的程序。邮政服务委员会行政长官和项目委员会在风险管理中起领导作用。该项目委员会承担风险审查职能,并为邮政服务委员会提供整体的决策制定和风险应对方案。风险管理官(Risk Manager)负责邮政服务委员会监管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流程。审计委员会(Audit Committee)则负责审查内部控制系统,内部审计人员作出风险审计报告后,外部审计人员可以以信函或报告的形式进行评论。作为未来工作规划程序的一部分,邮政服务委员会还会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风险规制的目标[2]。下文将就几种风险应对机制进行详述。

(一)紧急权力行使的法律安排

英国2000年《邮政服务法》第10条规定,政府有处理邮政业外部风险的紧急权力,但不得超过6个月的最长期限,也不能超过特定的范围。而2000年《邮政服务法解释》(Explanatory Notes to Postal Services Act)中规定,政府可以为国家利益暂停一段时间的邮政业准入许可,时间不超过6个月,非许可持有人亦可在预设区域内投递信件而不受处罚。遇到突发的特殊困难情形,譬如洪水、降雪、火灾、安全警报、疾病暴发等,可以短期暂停皇家邮政的普遍服务义务。但正常的降雪与季节性洪水不应成为皇家邮政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理由。

暂停服务的程序为:第一,在特殊情况被证实后,由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第二,将暂停服务进行书面通知;第三,通知顾客有寻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第四,经皇家邮政审查并告知其裁决;第五,皇家邮政须向邮政用户理事会与邮政服务委员会备案。

(二)信息安全的政策与程序

对于邮政监管机构而言,信息是一种极具价值的资源,必须加以保护。科学的决策必须依赖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相关性、完整性、保密性和关键性。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息,邮政监管机构将无法有效地进行决策。

与此相关的政策和程序有:第一,符合规制与立法要求(这也适用于记录保存,包括立法要求,例如邮政服务法和数据保护法);第二,企业的连续性计划会被妥善保存(以确保用户需要时可以提供信息和关键);第三,应妥善进入、应用、管理网络;第四,对所有职员进行信息安全的必要培训;第五,针对信息安全的所有实际或疑似违规行为,都必须向资源主管(Director Resource)报告,资源主管的职责是进行事件评估,确保符合安全信息调查程序;第六,资源主管必须在信息安全的限制下进行决策[3]。信息安全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包括顾问和临时工作人员)。

(三)火灾与爆炸物预警的应对规则

针对邮政企业最常见的风险,邮政服务委员会对火灾与爆炸物预警进行了专门规定。

邮政服务委员会采取一切手段防范或尽量减少火灾的可能性。邮政监管范围内的火灾风险会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这项评估工作由邮政服务委员会内部的健康与安全风险评估部门主持。邮政服务委员会承认,风险评估与预警并不能确保火灾不会发生。但处理不测事件的系统已建立,并会定期审核,危险发生之时即能保证可及时处理,如进行消防疏散演习,培训如何逃离火场,完善火灾预警系统并对灭火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为此,应对所有邮政工作员工给予基本的防火措施指导。这项工作由信息中心(Central Office of Information)负责,发现任何火灾隐患均可立即向其报告,以使邮政服务委员会能够尽快解除隐患。

如果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无论火看上去有多小,在邮政场所,这都是必须要采取的首要措施。邮政服务委员会反对只在发生大火时才应当拉响警报的作法。所有员工都可以在认为有火警发生时拉响警报,任何人不得因其善意的误报而受到责罚。邮政服务委员会并不要求任何人冒生命危险去灭火。一个必须谨记的原则是,发生火警时,生命是第一位的,生命高于一切,包括救火与财产。

为了尽量减少发生火灾的危险,最重要的三点是:第一,确保足够的安全,防止纵火的风险;第二,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所有电力装置和电器;第三,限制指定的吸烟区。

对于爆炸物预警,一旦得到炸弹威胁的消息,信息中心将会立即通过特定程序公布。任何发现蛛丝马迹的人都可以立即向当值主管人员或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成员报告,邮政服务委员会将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多数爆炸物的危险很难当场排除,一定要对风险控制有所准备。制订一项紧急计划是至关重要的:第一,由特定的专门人员对紧急行动负责,他们必须是经过特别训练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人员;第二,确保不负有特殊责任的工作人员毫不迟延地撤离现场;第三,进行排除危险的演习[4]。

三、寄递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规制

寄递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种,它们的成因不同,表现各异,应对方法也殊有不同。

(一)内部风险控制

寄递企业面临的内部风险主要是指寄递企业在进行公司管理和资金运作时,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公司管理和资金运作出现问题,从而造成管理混乱、运行困难以及市场份额丢失的可能性。产生内部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内部技术资源与控制处理能力的不足。内部风险具体又可分为经营风险与违规风险。

1.经营风险控制

对于寄递企业而言,经营风险预警的第一步就是要控制投资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系统。英国邮政企业处理经营风险的体系相当周密。

首先,皇家邮政通过严格计算投资回报率来控制风险。虽然皇家邮政是毋庸置疑的领军企业,但它在改革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是亏损的,皇家邮政已经在近年内扭亏为盈,但来自私人企业的竞争,仍使国有的皇家邮政面临巨大的市场压力。因此,对每笔投资精打细算则成为规避风险的必由之路。

租赁是降低英国皇家邮政固定资产投资与经营风险的又一项举措,除伦敦以外,英国的所有邮件处理中心全部采取租用场地的方式,由此大大节约了场地的购置费,也方便了邮件处理中心布局的调整及搬迁。英国皇家邮政的邮车每两年更换一次,全部采用集中批量采购方式,皇家邮政以极优惠的价格大批量购置邮车,使用两年后,撤掉这些邮车的邮政标志再出售给中小企业及个人。

此外,为降低内部系统运行与管理风险,英国皇家邮政委托日本富士通公司和EDS电子资料系统公司合作开发了英国邮政支局计算机系统,这是欧洲地区最大的电子化网络,15 500个邮政支局中的45 000个柜成了一个整体,提供实时的邮局零售服务、银行业务和金融交易,客户可以使用信用卡和借记卡进行支付。皇家邮政集团的数据中心、电脑和网络则外包给了由英国电信公司(BT)、美国CSC电脑科学公司和Xansa公司(主营IT管理及商务咨询)三家组建的合资公司――Prism联盟。这些举措大大优化了邮政的内部系统,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和能力。

2.违规风险控制

为降低违规风险,英国邮政企业采取了多种有效举措:第一,它以委托代办的形式降低了普遍服务义务的成本;第二,在邮件服务中心配备名址识别系统,并开通了邮件追踪系统,以减低邮件错投的风险;第三,在邮件处理中心设置了效率工程师,以降低邮件延误与丢失风险;第四,颁布《邮件完整性规范》,以规范邮政企业的寄递行为。

邮政企业负有普遍服务义务是国际惯例,英国邮政业也不例外,具体而言,在英国担负普遍服务的企业是皇家邮政。从前,皇家邮政能够获得巨额的政府补贴[5],但从英国开放邮政市场之后,任何来自政府的补贴都有可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被认为是政府在支持垄断,所以皇家邮政必须依靠更为成熟的商业运作来降低经营风险,否则便难以从连年的亏损中解脱出来。由于规制者的首要任务是保证普遍服务,为此,邮政服务委员会与皇家邮政紧密合作进行风险管理,确保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来持续运行[6]。为了在偏远的农村以最低的成本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皇家邮政最终采取了委托代办的形式开办业务。自办邮政局所都分布在人口稠密、业务繁忙的中心城市,其余的邮政局所全部为委托代办点。绝大部分的委托代办点设在商店,方便顾客在购物的同时办理相关邮政业务,对于商店来说,代办邮政业务不是负担,而是有利可图的事情。英国皇家邮政则和这些委托代办点签订了服务标准、规范等方面的协议,这样皇家邮政既完成了普遍服务的任务,又节约了大笔资金完成普遍服务义务确须大量的投资,但是,这样的变通作法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根据MORI的调查,有5%的英国农村居民认为到达最近的邮局并不容易。参见RAND Europe,Cost-benefit analysis of rural post office branches, A Final Report to the Postal Services Commission, http://psc.gov.uk/post-offices/research/NeraFinalRprt.pdf。然而,即使在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欧洲,英国邮政业的普遍服务标准也是公认最高的国家之一,给皇家邮政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使其不得不依靠这些方法来预防经营风险,即使如此,亏损仍常常发生。参见Postcomm’s Second submission to the independent review of the postal sector, http://psc.gov.uk/postcomm/.../independent-review/Postcomm_Second_submission_to_the_Independent_review.pdf。。

为降低邮件错投风险信件或包裹的错投或投递迟延是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对立面之一,参见Consignia Licence Condition 1-Exceptions to the Universal Service Obligation, http://psc.gov.uk/postcomm/.../011002responsestogeoexcepcondoc.pdf。,所有的邮件中心都配备了名址识别系统。它可以识别一个完整的名址,甚至是手写体名址,同时识别和修正部分错误名址、补充遗漏的邮编。该系统1小时可以识别3万至4万个地址,在英国皇家邮政数据库的2 700万个名址中,如果该系统不能识别某个名址,该邮件就被送到视频标码中心,皇家邮政在全国共建有3个视频标码中心,中心员工会为邮件添加正确的名址。相比原来的光学字符识别系统,这一识别系统的效率提高了50%。

皇家邮政借助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和手持式设备,开通了邮件跟踪系统。这使得全球包裹公司的员工在投递时可以获取收件人的电子签名,客户在任何时间(邮件跟踪系统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全天候服务)都可以在线查询邮件所处的位置。自2003年开始,皇家邮政启用24小时语音识别系统,客户可以通过电话使用这一系统,要求包裹公司投递邮件,或要求皇家邮件公司提供专门的投递服务。

为降低邮件延误与丢失风险,在英国的邮件处理中心设有效率工程师,专门负责测算机器和人员的生产效率,进行邮件流量流向分析,并向中心负责人提出提高效率的建议。这些测算数据被用来进行成本核算、分析与控制,并对邮件流量流向进行预测以及和别的邮政部门进行内部结算。中心负责人可以根据邮件流量流向数据进行生产管理和作业组织,合理安排运能和组织运力。

英国自2006年1月1日颁布《邮件完整性规范》后,规定各邮政企业都必须保证邮件的安全送达,采取行动以避免在邮政场所、交通工具和设备方面发生问题,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与程序[7]。皇家邮政的首席执行官亚当克罗泽曾说过,“每一个字母是重要的”[8]。

除却传统信件与包裹外,混合邮件(hybrid mail)对邮件安全的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所谓混合邮件,是指用户只需使用个人电脑完成信件,通过网络链接发送至最近的邮局站点,在那里他的信件会被打印、装入信封与邮寄。此类信件服务最早流行于地广人稀的澳大利亚,之所以会在英国推广,得益于其方便与快捷。

(二)外部风险控制

邮政业面临的外部风险包括安全事故、经济危机和信任危机等。为应对这些风险,寄递企业采取了进行常规风险评估、拓展经营范围、推出新商业保险、开展反向物流业务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防范安全事故

在外部风险的控制上,如何防范安全事故、确保邮递员的健康与安全,是非常重要的议题。这就需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系统、工作安全系统以及事故调查程序和危险货物特殊配送程序。法律要求皇家邮政为其雇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皇家邮政对健康及安全风险的评估载于英国皇家邮政的《内部风险评估手册》上。风险评估每年至少必须进行一次,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则会更为频繁。

皇家邮政与通讯工人联盟共同致力于推动邮政环境的建设,皇家邮政专门设有邮递健康与安全部门(Health and Safety of Delivery Personnel)。英国邮政每月都会出具雇员健康与安全月度报告。此外,英国邮政服务委员会也在积极推动引入新的雇主法律责任认证体系。

2.应对经济危机

经济危机对各个行业都会造成影响,邮政企业当然也不可豁免。英国皇家邮政的财务报告曾提及:“由于英国经济萎缩,其经营也是雪上加霜……企业用户和私人用户采取了一些降低成本的措施,直接导致在全部邮件总量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商函业务量迅速下降。”

万国邮联的经济学家安森提出,应对金融危机,邮政拥有一件有力的武器,即它的美誉度――许多人认为,邮政是值得信任的。安森说:“用户重视速度和可靠性,但目前的危机使得可靠性成为用户的第一考虑,很多不满意银行的客户投向了邮政。”[9]

3.克服信任危机

电子媒介的兴起对传统服务形式构成了极大的挑战。人们逐渐将原本依托于邮政的服务需求转向其他媒介,譬如使用互联网方式付费。

不过,互联网给邮政业带来的除了挑战亦有机遇,譬如网上购物给邮政带来的契机。对此,英国邮政提供的反向物流服务大大提高了公众对邮政与网上购物平台的信任,实现了双赢的局面。英国邮政的反向物流服务是在ReTurn物流有限公司美国物流公司,开发了DART软件系统(直接自动退货跟踪系统)来跟踪反向物流过程中从货物信息的每次扫入到货物最终处理的全过程中的每个细节。成果的基础上开发出来的。该项服务的主要对象是生产厂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书籍、CD、录像带、DVD等商品的直销商,所有这些商家在有效地管理退货、降低成本、腾出资金进行投资等方面正面临着挑战。英国邮政发挥自己的网络优势,推出了独特的反向物流服务,成立了专业的物流部门,利用自身的人力资源、现代化的网络以及由英国包裹公司和皇家邮政提供的技术保障,为新老用户提供一条龙物流解决方案。

邮政分公司履职报告范文4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密围绕全局经营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海淀邮政发展大局。认真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现代科学、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知识,力求找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增强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推动领导干部的学习方式创新,思路创新,工作创新。为海淀邮政均衡、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为以优异成绩为奥运服务、深化“升位晋级”发展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学习内容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认真研读十七大报告原文,全面准确领会十七大精神,切实学好新修订的;认真学习领会上级党委各项工作部署,学习市国资委和市邮政公司党委会议、文件、领导讲话,把握内容,领会精神,认真贯彻,要紧密结合海淀邮政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对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的认识,对做好奥运服务、升位晋级发展目标重要性的认识。要通过学习,努力使思想观念、工作部署、工作方式、工作作风更加适应海淀邮政改革发展要求。

(二)学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及中纪委二次会议报告精神,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探索廉洁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大力营造廉洁从业氛围,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围绕坚持“两个务必”、树立“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和落实中纪委对国企重申并提出的“七个不得”,加强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树立企业领导人员的良好形象,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认真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大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宪法》、《公司法》、《企业法》、《劳动合同法》等与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结合邮政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将法制宣传教育与邮政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形势教育。深刻认识和理解邮政企业改革发展形势,明确邮政企业发展趋势,认清海淀邮政在行业内所处的位置;把握海淀区域经济、科技、教育等发展形势,认清海淀邮政所处的经营环境,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统筹兼顾、正确决策的能力。

(五)根据履责的要求,加强业务知识、科技知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学习,提高创新经营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学习安排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学习24课时;分配原则:聘请专家进行十七大精神讲座3课时,学习新修订的6课时,认真学习领会上级党委各项工作部署,学习市国资委和市邮政公司党委会议、文件、领导讲话15课时。

(二)学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及中纪委二次会议报告精神。共学习22课时,分配原则:集中学习、培训16课时,聘请专家讲座3课时,组织参观3课时。

(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宪法》、《公司法》、《企业法》、《劳动合同法》等与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共学习24课时,分配原则:聘请专家进行《劳动合同法》讲座3课时,其它形式学习21课时。

(四)形势教育。共学习15课时,分配原则:聘请海淀区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6课时,其它形式学习6课时,组织参观3课时。

(五)业务知识、科技知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学习共35课时。

四、学习方式

(一)每周二为全局扩大理论中心组学习日,

助理以上干部、机关干部参加学习,时间为3课时。(二)通过专家讲座、组织脱产培训、调查研究、现场交流、参观考察、分散自学、集中讨论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积极性。

(三)借助现代科技,开辟学习网站、网页,建立网上学习平台,使学习变得方便、灵活、快捷,扩大学习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政治学习、形势教育与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统筹安排,相互结合,交叉进行。力争扩大每次学习的知识量,提高干部学习兴趣。

五、学习要求

(一)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向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发展。严格按照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积极参加学习,确保各项学习任务落实到位。

邮政分公司履职报告范文5

一、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情的回放

王立堂诉称:2006年4月,原告在《保定晚报》上看到郭德纲所做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广告,出于对名人的信任,便先后在保定购买了两盒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但服用后没有效果。随后,原告发现该广告多处违法,同时在2006年4月份《广告监测报告》中,被告早已确定该广告冒用其它产品的相关批号和审批范围,属违法广告。2006年11月9日,原告发现当日的《京华时报》第A17版又刊登了《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简介》及《排油20斤可靠吗?郭德纲开口给证实!》的违法广告。于是,同年11月18日,原告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被告发出《履责申请》,要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该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要求被告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但被告一直对原告的履责申请未给予任何答复,而《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的违法行为依旧在持续。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如上所请法定职责。

二、逆向审查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

为了有针对性地分析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的庭审,我们先将“逆向行政审判方式”逆向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予以公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逆向审查主要分为申请结果审查、法律依据审查和事实证据审查等三大步骤。随着三大步骤的逆向渐进,被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否存在、现状如何和应否予以支持势必水落石出。

(一)审查申请结果。

原告向被告业已提出履职申请是审查被告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的前提与是否合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之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因此,进入法庭审查阶段,审查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了履职申请,由原告举证证明特殊情况外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便首当其冲。原告提出的申请事实表现为系列申请结果,法庭应当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如下申请结果:1、原告何时向被告提出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2、被告何时收到原告所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3、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哪些具体的“法定职责”,4、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与理由。然后转由被告质证。经审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如果原告举证不能,而被告不予认可,那么法庭应当认定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查法律依据。

如果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职申请的事实得以认定,那么法庭应当进一步审查,即对应原告提出的申请结果,审查被告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其一,审查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先由被告出示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属于被告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经审查,法庭归纳履行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其二,审查行政程序法律依据。法庭要求被告出示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经审查,法庭归纳被告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其三,审查行政实体法律依据。法庭要求被告出示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经审查,法庭归纳被告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

(三)审查事实证据。

第一,审查行政主体事实证据。先由被告出示本单位不符合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经审查,法庭认定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否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如果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那么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审查行政程序事实证据。如果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那么法庭要求被告出示本单位根据原告履职申请已经履行行政程序符合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经审查,法庭认定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程序,履行法定程序到了哪个环节,各环节具体情况如何。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或者只是部分履行了法定程序,那么法庭应当认定被告没有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三,审查行政实体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完全履行了法定程序,那么法庭要求被告出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符合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经审查,法庭认定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那么法庭应当认定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那么法庭应当认定被告没有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三、海淀法院审理不作为案件的不足

海淀法院审理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用的是传统行政审判方式,首先由当事人当庭陈述,其次法庭归纳争议焦点,然后组织双方质证质辩,再就是法庭询问,紧接着进行法庭辩论,终而由当事人最后陈述。从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的视角观察,整个庭审有条不紊,合议庭控制得当,审判长驾驭有方。遗憾的是由于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的先天缺陷,随着庭审的推进,被诉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是否应该予以支持,不但没有清晰地呈现在旁听观众的面前,而且连合议庭自己一时也难以定夺,以至于当事人最后陈述后,庭审嘎然而止,没有出现那种即时合议、审落判出、一槌定音的审判效果。那么,如此审判僵局,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下面我们试着以逆向审查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透视一番。

(一)申请结果审查不够到位。

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进入法庭审查阶段后,法庭组织的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此后诸阶段已经漫无边际自觉不自觉地审查到了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结果。但是,由于审查缺乏针对性、深入性和全面性,因此原告的申请结果虽历经审查,但仍呈朦胧状态:1、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时间是2006年11月18日,还是2006年11月20日,抑或是其它时间;2、被告收到原告所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时间是2006年4月,还是2006年12月1日,还是其它时间;3、被告到底认不认可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鉴于证明提出申请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同时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履职申请交邮时间,并最后认可本单位收到履职申请的时间是2006年12月1日,因此庭审观摩者乃至法庭只能朦胧而不敢十分肯定地得出如下申请结果的情形:2006年11月18日或20日或履职申请交邮时间(如果信封邮戳或邮寄回执日期可以辨认的话),原告以《京华时报》刊登“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违法广告为由,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通过邮局向被告寄交了履职申请,请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被告于2006年12月1日收到原告邮寄的履职申请。

(二)法律依据审查不够到位。

在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不作为行政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虽然王立堂自认为是虚假广告的受害者,但其并未就个体受害而申请被告履行保护本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因此从本质上讲,原告的“申请履职”行为是一种维护公益式群众举报行为。假设上述申请结果的情形得以成立,那么对应原告提出的履职申请请求,我们可以看到法庭对于被告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

其一,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考虑到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系原告提起的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因此对于行政主体法律依据以反过来审查为宜,即先由被告出示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不属于被告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由于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审理使用的是传统行政审判方式,当事人因不清楚逆向审查规程和逆向诉辩技巧而没有做这方面的应对准备,因此法庭也就无从归纳履行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从而导致进一步审查缺乏基础。

其二,行政程序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对于公益举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另当别论,为了分析的完整,我们权当原告因被告对其公益举报未予作为而提起诉讼符合不作为之诉的受案范围。在这一前提下,针对原告的公益举报请求,法庭如果要求被告出示收到原告的举报后本部门根据举报反映的事实和请求履职的性质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那么,经审查,法庭即可归纳出被告履行原告为公益而举报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遗憾的是,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的审理其实不然,从而导致就“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的原告请求,被告应该履行什么样相应的法定程序模糊不清,界定不明,定论难下。

其三,行政实体法律依据审查尚未到位。如果原告的履职申请终而得以实现,那么对于违法者,被告应当给予的是行政处罚;一旦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罚,那么被告应当依据哪些实体法律、法规或规章等具体条款呢?这就是行政实体法律依据审查环节应当解决的问题。在这一环节,只要被告出示了履行原告请求履行的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然后由原告质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依据,法庭经审查即可归纳出被告履行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从而明确得出被告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实体法律准绳。按照传统行政审判方式观念,对于不作为之诉,行政实体法律依据的审查是不可想象的,因此,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庭审当中自然而然也就不可能出现对行政实体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的情形。如此一来,被告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也就失去了法定标准。

(三)事实证据审查不够到位。

从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的庭审现状来看,法庭对行政主体事实证据没有审查到位。庭审中,被告已经述及原告所请求的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所在地朝阳工商分局管辖,也就是说对虚假广告虽然属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但按照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对原告所请求的查处虚假广告,本单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被告在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审查环节出示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类的行政主体法律依据作为大前提,那么只要进一步要求并审查被告出示原告举报的违法其所在地属于朝阳工商分局管辖范围的事实证据,那么法庭立马即可认定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是否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但是法庭在审理过程当中没有要求或提示被告出示行政主体方面的事实证据,更没有组织对行政主体事实证据进行质证,所做的只是一味询问或听取被告陈述,因而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到底属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庭审过后仍然无法定夺。

如果原告所请求的“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原告书面告知查处结果”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那么只要进一步要求被告出示本单位“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原告书面告知查处结果”符合对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相对人书面告知查处结果的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的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法庭即可认定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相对人书面告知查处结果”的法定程序,履行这些法定程序到了哪个环节,各个环节的具体情况又是如何。然而,在审理王立堂诉北京工商行政不作为案的过程中,法庭并未如此对应予以审查,因此无法当即认定被告是否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也无法当即断定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即使被告完全履行了“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原告书面告知查处结果”的法定程序,法庭审查也不应就此止步。只有要求被告出示本单位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原告书面告知查处结果符合对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相对人书面告知查处结果的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的事实证据,然后由原告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法庭才能认定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正确履行了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原告书面告知查处结果的法定职责。但是纵观庭审整个过程,均未见法庭如此运作,因此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离上午下班时间尚有近一个小时的余地,而法庭未能即时合议和当庭宣判也就在情理当中了。

邮政分公司履职报告范文6

甲 方: 杭州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东新路沈家巷工业园区43号

邮 编: 310004

电 话: 0571-87870705

传 真: 0571-85375420

法人代表:

电子邮件:

乙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依据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获得其相关

产品商资格之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责以及合法权益,规范关系及相应市场

行为,特签订本合同.

第1章 权利和义务

第1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对地区或项目经销行为进行考察,评判,以确立,取消或处罚地区或项目;

2.销售区域和行业项目的划分及确定产品类别;

3.产品价格的决定;

4.企业形象设计及产品广告形式的决定;

5.审核和支持乙方广告宣传与维护甲方利益的活动支持;

6.区域或项目营销模式的决定.

第2条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不断推出适销对路,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新款产品;

2.不断进行广告宣传和形象宣传;

3.协助指导乙方开展产品广告宣传,促销活动;

4.帮助乙方拓展市场,进行入围招标等工作的协助开展等;

5.协助乙方培训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经销和售后服务人员;

6.保证乙方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

第3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 在甲方授权的区域或项目内甲方产品;

2. 共享华络公司的销售文档与市场资料;

3. 可在产品的资料上打上商的商标,但不得去掉华络公司的商标;

4. 放弃地区资格(须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第4条 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 严格遵守甲方的销售政策,包括价格政策,回款制度等;

2. 积极拓展市场,扩大销售;

3. 配合甲方对假冒,侵权产品的打击;

4. 按期提出需货计划,发货安排及市场预测;

5. 按甲方提出的有关售后服务要求,作好售后服务工作,反馈产品质量信息;

6. 配合甲方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7. 遵守甲方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8. 在合作中所获知的华络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第2章 标的物

1,本节协议涉及的甲方授权销售的产品包括:杭州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属无线网络产品中的所有产品.

2, 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甲方网站获取甲方拥有的各类资料数据及实时信息产品的全部内容.

第3章 品牌所有权

甲方所供应产品的商品品牌,形象及标识之版权为甲方所拥有,乙方在行使商职责

期间应对甲方品牌,形象及标识进行义务保护.

第4章 商行为规范:

1. 在协议期间,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被人)的利益,其经营活动不得损害甲方权益.

2. 乙方应自觉保护甲方产品权益.

3. 价格规范:

.. 甲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定价.

.. 乙方不能擅自进行降价销售,包括降价形式的促销活动;

.. 乙方根据地区市场实际情况进行价格调整时应事先向甲方通报,在取得甲方认可同

意后方可实施;

4. 销售定额:

.. 甲,乙双方根据地区市场或项目情况制定商销售定额,乙方无特别原因应

完成规定的销售定额;

.. 乙方如果未能完成规定销售定额,甲方将视原因给予撤消资格的处理.

.. 乙方甲方产品最低经营额为60 万元人民币每年.

邮政分公司履职报告范文7

    原告宋荣生

    被告南通市旅游局

    被告南通邮政局广告商函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商函公司)

    原告宋荣生诉称:本人在2000年9月为应征南通市邮政局征集明信片稿,经反复构思、精心策划后,创作出了一幅 “南通濠河新景风光” 摄影作品,该作品至今尚未发表。被告南通市旅游局为其宣传之用,在2001年4月26日第21期的“中邮专递广告”上使用该幅照片。这期专递广告由被告南通市旅游局编制,被告广告商函公司承办。两被告未经本人许可,擅自使用本人的摄影作品,严重侵犯了本人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在听证中述称:我局是政府机关,有对外组织宣传我市整体形象和旅游促销的职能,但不存在牟利行为。

    被告广告商函公司辩称:我公司仅是广告的者,广告内容由广告制作者南通市旅游局提供,在履行合同时,我公司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有如下争议焦点:1、原告宋荣生拍摄的“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假如宋荣生拍摄的该幅照片属于摄影作品,被告南通市旅游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宣传广告中使用“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3、被告广告商函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经营行为是否具有过错;4、假如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的著作权,被告的赔偿额如何确定。

    原告宋荣生就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①“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原件与底片;②两被告共同制作的2001年4月26日第21期的“中邮专递广告”原件;③费发票复印件。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就其陈述主张提供了《南通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认为旅游局不是牟利性企业,具有政府赋予的旅游宣传促销的行政职能。被告广告商函公司就其辩称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①邮政广告合同书一份,以证明该公司是接受南通市旅游局的委托南通旅游内容的广告,合同中明确约定广告内容由南通市旅游局提供。②2001年4月26日第21期“中邮专递广告”实样复印件,以证明广告实样(黑白底稿)由南通市旅游局确认。③汪军、姜莉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广告商函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④2001年4月26日第21期“中邮专递广告”一份,表明该广告与广告样稿相同,没有改动。⑤邮政资费表;⑥印制广告成本的复印件。

    「法院判决

    综合原被告的举证和双方质证意见,法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00年6月初,为准备出版南通风光明信片,南通市摄影家协会受南通邮政局委托,向该会会员征集反映南通新形象的摄影稿件。作为南通市摄影家协会会员,原告宋荣生经过精心构思、选景,利用工地脚手架取景,于2000年9月底拍摄了一帧展示南通濠河风光及主城区新建筑风貌的“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照片捕捉住了云彩及风力的瞬间变化,展示了濠河清亮秀美的自然风光,主城区标志性新建筑南通电视塔位于黄金分割线上,与另外几幢极具特色的高大建筑一起点缀在绿茵环抱的濠河边,倒影在如镜的水面上。宋荣生将此照片作为应征稿件提交给南通市摄影家协会,该照片至今尚未公开发表。2001年4月17日,被告南通市旅游局与被告广告商函公司签订邮政广告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南通市旅游局委托广告商函公司南通旅游内容的邮送广告,规格为16开两版,发行量为3.6万份,广告单价0.44元,总计15840元,广告商函公司免费加印4000份。广告内容由南通市旅游局提供,广告商函公司未经南通市旅游局同意,不得改动广告内容,广告采用黑白样稿由南通市旅游局签字,并与合同一并存档。合同签订后,广告商函公司根据南通市旅游局提供的广告内容制作了黑白样稿,其中包括“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并经南通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签名确认后,于2001年4月26日彩页印制为中邮专送广告第21期,总第166期“南通旅游”,后随《南通广播电视报》向社会发送。该广告在“观光休闲到南通”的文字说明下方即使用了原告拍摄的“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未指明该照片摄影者的姓名和照片的名称。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南通邮政局广告商函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南通濠河新景风光”作品。

    二、被告南通市旅游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通广播电视报》和《南通日报》(中缝除外)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其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刊登,则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刊登道歉声明,内容也须经本院审核,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南通邮政局广告商函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宋荣生人民币5000元,双方互负连带责任,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南通邮政局广告商函公司负担208元,其余由原告宋荣生负担。

    「评析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一、原告宋荣生拍摄的“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宋荣生是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智力创作成果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备三个条件:1、独创性。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灵魂,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的;作品的表现形式或内容同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须体现作者一定的创作高度。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3、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并非所有的照片都能成为摄影作品。只有达到一定创作高度、具有独创性的照片,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涉讼的“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由原告宋荣生经过精心构思、选景,从一个恰当的取景角度,记录下南通濠河风光和主城区新建筑的风貌,并通过对云彩的多彩瞬间和建筑物在水中倒影等艺术效果的捕捉,生动地反映了南通城市建设的新形象、新风采,以及南通城市的标志——濠河如画的风景。该照片已不单纯是自然风景与城市建筑的简单再现,而是生动形象地反映出南通的标志性景观,凝聚了宋荣生的创作智慧,该幅照片已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应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原告宋荣生作为该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在旅游宣传广告中使用原告的“南通濠河新景风光”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一般情况下,他人使用该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否则会不利于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即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第七项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之一。国家机关“合理使用”他人作品须有四个前提要件:一是他人的作品已经发表;二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三是为了执行公务活动的需要;四是应注明作品及作者名称。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即构成著作权侵权。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本案中,被告南通市旅游局是服务性的政府机构,不是牟利性的经营企业,属国家的行政机关,符合国家机关“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主体要件。南通市旅游局的工作职能在于管理好本市的旅游资源,服务于本市旅游的发展,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仅应限于其内部管理之中。南通市旅游局为制作对外旅游宣传广告而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显然不应视为合理使用的范围。本案中宋荣生被其使用的“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只是作为应征稿件提交给南通市摄影家协会,尚未公开发表。所以南通市旅游局的使用行为不属于 “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被告南通市旅游局不经著作权人原告宋荣生许可,使用其未发表的摄影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亦未注明照片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广告商函公司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广告经营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本案中,被告广告商函公司受被告南通市旅游局的委托制作有关南通旅游内容的邮送广告,并用彩页印制为中邮专送广告,随《南通广播电视报》向社会发送。本院认为,广告商函公司属被控侵权广告作品的出版者,其印制、发行彩页专送广告行为的法律性质属出版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广告商函公司制作并被控侵权的广告作品的行为,应当理解为是一种相关的出版行为。广告商函公司虽然同南通市旅游局约定广告利用的文字、图片内容由南通市旅游局负责,其设计制作的“中邮专递广告”实样复印件也经南通市旅游局有关负责人确认,但对广告所涉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是广告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南通市旅游局提供“南通濠河新景风光”摄影作品作为广告用图片,既未注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也未表明该作品为其所有,广告商函公司仍予以出版,作为专业的广告制作者,显然对该摄影作品来源的合法性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邮政分公司履职报告范文8

典型案例一:吕某诉某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

吕某称其于2012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中央大客户经理,并于2012年4月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向其支付工资。公司则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吕某提交了多封电子邮件,邮件中包含通讯录、中央大客户部销售周报、业务费用报销明细等内容。公司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表示邮件中涉及的人员也均非公司员工。为了解相关情况,承办法官与吕某一同前往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到达公司时,前台工作人员主动向吕某打招呼并称“吕总”;吕某指认此工作人员即为邮件中涉及人员,该工作人员亦认可。法院又向工商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公司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情况,查明:电子邮件中涉及的人员分别为公司经理、董事、监事。

法院认为,吕某为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工作邮箱往来电子邮件等证据,而法院进行的实地调查以及向工商部门调取的证据,较为充分地佐证吕某的主张。公司虽对吕某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公司主张相关人员均非公司员工,与法院实地调查所核实到的事实及向工商部门调取的证据相矛盾。最终,法院采信了吕某的主张,确认吕某与公司在2012年1月至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公司向吕某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因企业劳动管理不规范而引发,案件中涉及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是目前劳动争议领域非常普遍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至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不仅需要按照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再行支付一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关于二倍工资适用的时效问题,因增加的一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一年的时效,时效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

典型案例二:王某诉某软件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

王某在某软件公司工作多年,担任分公司副总经理。后由于该软件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新公司成立后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管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当然对王某的分管工作也相应进行了调整,但其职务、工资组成及工作地点并未发生变化。但王某拒绝接受新的工作岗位安排,遂起诉要求软件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企业发展战略等对企业的经营组织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软件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对经营组织结构进行了调整,由于王某与软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公司对王某分管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调整,这属于企业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范畴。故王某要求软件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来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对王某要求软件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是因互联网企业合并引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是否合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具体的约定,那么对于劳动者岗位的调整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但司法实践中我们常见的纠纷大多为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工作岗位没有约定或约定比较模糊,而且大多劳动合同都有类似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通常我们认为,在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没有明显恶意、调岗没有故意针对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基本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属于单位管理自主权的范畴,法院一般不予干涉。

典型案例三:吴某诉某网站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

2011年10月,吴某入职某网站,担任该网站首席记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吴某负责该网站相关频道的内容采访与对外经营,其工作向总编辑及常务副总经理汇报。2012年4月,国家多部委下发“联合通知”,其内容有:“……就以下7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报告报主管、主办单位,……6.本单位是否存在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未分离问题,是否完全做到采编和经营人员分离,业务分离和部门分离;……”2012年6月,网站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通知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因双方沟通未果,吴某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双方间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吴某负责网站相关频道的内容采访与对外经营活动等方式,属“联合通知”中要求新闻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形。“联合通知”要求新闻单位做到采编和经营人员分离、业务分离和部门分离,吴某与网站签订的合同因此而不能履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网站为贯彻“联合通知”精神,对吴某采取无过失性辞退的行为,并无不妥。因此,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因用人单位结构调整而引发,主要涉及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尤其对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劳动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种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可以举证证明该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案例四:某知名网站诉魏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案

魏某于2011年12月入职某知名网站,担任市场部经理。该网站与魏某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在职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年内。2013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网站支付了魏某四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后来,该网站发现魏某于离职当月就加盟了一家与其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遂要求魏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40余万元。

法院认为,竞业限制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权利,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为其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和相关义务。从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来看,并非所有员工都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仅仅是那些掌握了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才能成为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魏某曾任该网站的市场部经理,必然全面掌握着公司的经营信息,属于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是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

从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魏某加盟的公司与该网站均经营地图业务,属于同类产品,具有竞争关系。

基于以上判断,法院认定网站与魏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范围、补偿标准、期限等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遂判令魏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同时,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经济补偿金,故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了适当调整。

因不当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在互联网企业中十分常见,很多纠纷都是因为竞业限制协议内容约定不明确或一方没有依法履行而引发。《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较少,仅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时间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竞业限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补充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双方若对竞业限制的补偿没有约定可以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了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单位还可以要求其继续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典型案例五:吴某诉A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同支付期权奖金案

2007年吴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离职。2011年11月吴某签订了一份期权奖金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期权以奖金的形式分3期发放给吴某,协议落款为“叶某CEO, B公司”,叶某和吴某分别在上面签字,C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吴某认为A、B、C三家公司是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其在职期间接受三家公司的工作指派,还被评为B公司2012年度优秀员工,故要求三家公司共同支付期权奖金。而这三家公司虽然认可相互间是关联公司,但都认为吴某只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期权奖金协议与B、C公司无关;同时认为叶某在签署期权奖金协议时未经A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系叶某个人行为,与A公司无关。故三家公司均拒绝支付期权奖金。吴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共同向其支付期权奖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一、A、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叶某,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则为A公司的独资股东,故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二、荣誉证书载明吴某被评为公司2012年度优秀员工,加盖的却是B公司的公章;再结合证人证言,可以印证三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其三、A、B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叶某在期权奖金协议上签字,系职务行为,应代表这两家公司。三家公司虽主张叶某的签字系个人行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C公司则在期权奖金协议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综上,三家公司系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且共同与吴某签订期权奖金协议。最终,法院判令三家公司共同向吴某支付期权奖金。

典型案例六:夏某诉某信息技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连带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夏某于2008年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有2008年至2011年的三年期劳动合同。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监事均相同。期间,夏某被安排至乙公司工作,同时接受甲、乙公司的管理,其直接上级张某同时担任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副总经理职务。甲、乙公司轮流按月向夏某支付工资,并轮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到期后,夏某未与甲、乙两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后因甲、乙公司拖欠工资,夏某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连带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工资。

法院认为,第一,甲、乙两公司存在轮流按月向夏某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的事实,并且两公司均存在对夏某的用工管理行为;第二,甲公司系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两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关联关系;第三,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存在高度重合。综合判断,可以认定甲、乙公司对夏某存在混同用工。鉴于此,甲、乙公司应当对夏某的各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夏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乙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以上两个案件均因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用工而引发。目前就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况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对于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情况,如已经订立劳动合同,则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如未订立劳动合同,可以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并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原因篇】

一是企业劳动管理不规范导致纠纷频发。

由于国内互联网行业方兴未艾,部分互联网企业为近年设立,规模较小,甚至还处于事业初创时期,迫于资金有限、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很多单位还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缺乏专门的法务人员及完善的规章制度,更没有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加之企业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日常用工管理行为较为随意,更加激化劳资矛盾,引发劳动争议。常见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用工管理行为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考勤制度不规范、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等。甚至有一些企业在发生劳动纠纷后直接否认其聘用过劳动者,从根本上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二是经营战略调整、资产重组引发大量劳资纠纷。

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产品更迭快、企业调整转型频繁是其显著特点,上述特点促使企业转变经营战略、企业间实施兼并重组时有发生。转变经营战略或者实施资产重组经常涉及裁员,从而直接导致劳动者失业,如果经济补偿不到位,极易引发劳动争议。此外,转变经营战略或者资产重组往往伴随劳动者所在部门被撤销、合并或转变职能,也会直接导致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发生争议。

三是不当签订、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造成劳动争议。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人才和商业秘密成为互联网企业在市场角逐中获取成功的重要武器,与此同时,互联网行业人员流动性大,员工跳槽率高。出于企业竞争需要,互联网企业多与员工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因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产生的纠纷逐年增多。第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能够真正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往往又语焉不详。第二,部分劳动者缺乏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领取竞业限制补偿后并不履行义务,跳槽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第三,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适用对象仅仅是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但在实务中,不少企业几乎与所有员工都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这必然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此外,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过低、违约金过高等有失公平的条款,也是导致相关纠纷多发的原因之一。

四是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用工引起劳动争议多发。

涉互联网企业出于种种经济目的,往往会设立关联公司。这些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亲属关系,或办公场所、人员、业务内容等同一或高度混同,形成混同用工。一些关联公司通过混同用工来混淆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时,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推诿,均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部分关联公司通过交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手段,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应对篇】

一、企业应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劳动者需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应当聘请对劳动人事制度熟悉的法律顾问或者招聘专门的法务人员,对日常用工管理行为给出意见和建议,促使企业的用工管理行为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能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注意搜集日常工作中请假、休假及工资发放的证据,在签订合同时要详细了解单位的奖惩考核规定,此外,对于能证明日常工作中可能关系到切身利益的证据材料,都要注意保留。

二、企业在经营战略调整、资产重组过程中,应严格依法稳定劳资关系;劳动者要理性认识企业的经营决定,依法主张权益。

企业应当从自身和社会影响等多个角度出发,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稳定好劳资关系。在转变经营战略或者实施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仍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岗位;涉及裁员的,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需要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要及时足额给付经济补偿金;涉及如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而言,首先要遵守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有关于调岗调薪的合法合理的约定;其次要理性认识企业合理的用工自主行为,要依法主张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企业侵害

三、企业要审慎对待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劳动者要在了解竞业限制协议内容的基础上依约履行。

企业不要盲目地与所有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免并无竞业限制必要的劳动者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向企业要求经济补偿,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支出;对于确有必要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须明确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明确劳动者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者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要详细地了解协议内容,以免劳动权利被非法侵犯;在签署协议后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四、企业混同用工不能规避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劳动者应特别关注劳动用工主体。

邮政分公司履职报告范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类型: 公司。

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泥制品销售;砖瓦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九条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

1、姓名:;

2、姓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

(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1、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在年 月 日前缴足。

4、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在年 月 日前缴足。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第十九条 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会计年度期末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股东出席情况、表决情况以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 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 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六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六)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应经全体股东同意。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一 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行政 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五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应当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涉及的股东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会决议。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