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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集锦9篇

时间:2023-02-14 05:39:36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范文1

一、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1、加强各级卫生监督所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卫生监督经费,使卫生监督所的执法装备、办公用房、执法车辆达到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标准。

2、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推进各级卫生监督所参照公务员管理改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充实一线卫生监督员,不断优化人员结构,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

3、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经费,加强卫生监督稽查队伍建设,认真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5、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大对卫生监督学科及学科带头人的扶持力度,加强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注重对现场执法技术等卫生监督重点领域的研究,努力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技术含量。

6、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根据本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要求,优化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审批程序,做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二、做好世博会公共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三、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9、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按照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10、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质控中心,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规范职业卫生服务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11、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在本市开展卫生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加强基层职业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探索本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监管模式。

12、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

13、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积极推进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本市重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

14、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继续推进本市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在嘉定、奉贤两区开展本市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本市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区县范围,同时完成卫生部城市生活饮用水监测网络试点工作。

15、加强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11版)》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贯彻执行工作。

五、加强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16、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继续做好以甲型h1n1流感为主的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结合季节特点,开展冬春季呼吸道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17、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口腔、内镜等科室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8、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加强对村卫生室和家庭病床的医疗废物监管,进一步规范其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19、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继续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工作。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20、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监督检查和宣传指导,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进一步规范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学生身体健康。

六、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管理

21、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加强对《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效果的评估,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临床检验质量的监管。探索中医医院科室设置及名称的规范管理。继续开展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专项治理和整顿,规范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22、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拟定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上海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23、提高医疗服务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管理系统,为医疗服务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平台。

24、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指导和培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其依法执业的意识和自觉性,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25、继续加大血液安全监督力度。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单位的监管,确保临床用血安全。严格规范采供脐带血行为。应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冒名顶替献血等不法行为的力度。

七、继续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和整治“医托”工作

26、继续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工作。重点打击固定场所无证行医行为,特别是非法接生、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无证行医处罚力度,并认真做好相关司法衔接工作。

27、继续开展整治“医托”工作。根据《上海市整治“医托”工作方案》要求,通过采取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综合整治、疏堵结合等措施,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服务秩序。

八、认真做好卫生监督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范文2

关键词:宣恩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整改措施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09-0051-02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工作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沿阵地,日常工作是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执法管理和处理工作,在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公共食品卫生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法律法规方面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作制度保障,但在实际监督执法管理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法规宣传、执法主体资格、监管职能、综合素质、执法手段、资金配套、仪器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给乡镇畜禽产品质量带来了安全隐患。为了做好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结合基层工作经验提出了一些整改措施,供同行参考。

1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性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食品卫生安全,是实现农民增收、畜牧企业创收,同时更重要的是维护乡镇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加强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是动物卫生防疫工作的重点,在畜牧产业的发展中有着重要意义。

1.1 控制动物疫病传播

宣恩县是养殖大县,主要经济收入是烟叶、茶叶、畜牧业。养殖业大部分集中在乡镇农村,是动物卫生监督的重点和难点,需做好对乡镇饲养场、养殖大户和零星养殖小户的监管。切实做好种畜禽引种、春秋防疫注射、养殖档案、消毒制度、产地检疫等工作,每一项都要认真落实,把动物疫病控制在源头,最大限度地控制动物疫病传播。

1.2 保障动物产品质量的安全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同时对由违反规定使用违禁药品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动物无害化处理,私自收购病死畜禽直接直接流向市场的违法人员,一经查处,从重从严处理。因此,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保证市场上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 基本现状

宣恩县现辖9个乡镇。由于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原乡镇兽医站改制成为畜牧服务中心,成为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县畜牧主管局,根据改革文件的规定: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每个乡镇派驻2名执法人员,负责本乡镇的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派驻乡镇执法人员在乡镇畜牧服务中心的领导下,开展本乡镇动物防疫执法工作。目前宣恩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现有在编在岗人员33人,9个乡镇派驻16人,县屠宰场派驻8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3人,剩余的6人都在县局其他科室工作,现在每个乡镇只保留1个执法人员。

3 存在的问题

(1)宣恩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共有33人,而从事具体监督执法的人员只有20人(9个乡镇分别为1人,县屠宰场派驻8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3人),乡镇只有1个派驻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一个人不能执法,执法人员也不能从事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这就造成了乡镇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影响了宣恩县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2)动物监督执法主体责任不明确。派驻监督执法人员本是代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然而宣恩县畜牧主管部门要求乡镇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在乡镇执法要由乡镇畜牧服务中心牵头决定。

(3)不申报检疫、逃检、抗检、私屠乱宰、收购病死畜禽、出售病死畜禽产品现象时有发生。宣恩县大部分乡镇在近几年没办一个案件,大量的执法人员却在县局其他科室工作,致使乡镇执法形成真空,导致无人问、无人管的状况。

(4)畜牧执法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执法队伍素质整体不高、监管职能技术落后、仪器设备简单、资金配套不足。

4 提高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措施

4.1 合理布局人员,集中执法力量

合理安排县、乡两级执法人员的比例,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编在岗人员都要从事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密切相关的工作岗位;原则上每个乡镇要派驻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根据宣恩县实际情况,最好是几个乡镇成立一个分所。比如宣恩县可以设立南北两个大分所,每个大分所分管4~5个乡镇,在乡镇根据地理位置和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1~2个动检室,独立办公。但是都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直接管理,这样才能集中人力、财力、物力,真正发挥团队的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4.2 理顺主体关系,加强监督管理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执法机构,是负责乡镇检疫及动物防疫执法组织,是《动物防疫法》所给予的权利,应该不属于乡镇畜牧服务中心管理。它应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管理,从而减轻乡镇畜牧服务中心的工作负担和责任。所以它应该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来组织人员实施工作安排、执法活动经费开支、管理制度的执行等,这样才能保证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正常运营与开展。

4.3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综合执法水平

要建设好专业的执法队伍,提高专业执法水平是第一要务。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该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乡镇执法人员短期培训和进修,随时要做到知识体系更新,平常要做到互相多交流、多沟通、多探讨具体执法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提高专业化执法水平和动手能力。另外必须要配备好相应的仪器检测设备,才能够准确的判断变化多样的新疫病源、新病种、新基因突变等疫病因素,为执法提供有力可靠的证据,从而提高综合执法的水平。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范文3

两年多来,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虽然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新的体系下,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必须从思想认识、职能定位,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等方面去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加强自身建设,进而从根本上转变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动物卫生和畜牧业生产建设工作。

一、充分认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基层工作是动物卫生工作的基石,随着动物卫生工作向基层转移的推进,基层所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加快职能转变,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加快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能转变是深化动物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动物卫生体制改革之前,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主要任务是每年春秋两次集中免疫,亲自搞免疫注射,重点任务是收取防疫费。当前,在新的动物卫生体系下,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已由县级以上财政承担,基层所传统的“催费要款”的职能消失,防疫注射由各村防疫员承担。各所职能为负责日常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畜禽饲养情况的统计工作;依法负责组织乡镇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的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疫情调查,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依法承担兽药、饲料、种畜禽监督管理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协助监督管理辖区内兽药饲料和畜产品的安全工作。这就要求各基层所必须有一个全新的思考定位,有计划地干些什么和怎么干,有效地盘活人力资源,促进各所干部职能、职责的转变,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创造性地工作,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加快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能转变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必然选择。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乡镇是关键,重点在农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政府行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并非清闲了,而是更加繁重了,对此各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人员都有了一个清醒的认识。要实现动物卫生和畜牧业的和谐发展,迫切需要基层所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方法,加速推进工作重心的转移,努力建设一个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动物卫生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从而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加强监督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

(三)加快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能转变更是完善畜牧业市场经济的重要保证。随着畜牧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一些新的畜牧业合作组织充分涌现,“公司协会农户”、“基地协会农户”等新的畜牧业生产模式,给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如何开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过去那种搞畜牧业生产的模式已不再适应发展需要。因此,各所都转变了传统观念,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界定了自己的职能,做到了有所为有所不为,认真做好政策引导、典型示范、信息服务工作,确保了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二、正确把握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作用新晨

动物卫生体制改革后,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县局的派出机构,承担着六大方面22项工作职能,所以在具体工作中,必须调整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在畜牧业生产建设中找准坐标,发挥作用。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范文4

世界博览会将于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上海举行。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不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9〕62号)精神,结合我是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宗旨,以保障供世博会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强化源头监管、完善产销对接、建立区域互动、保证全程监督”要求,进一步规范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行为,强化措施,重点监控,点面结合,全面提升全市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世博会期间全市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全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确保供应上海市场动物卫生、动物产品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监管面达到100%。

——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100%,并实现动物产品的可追溯管理。

——供世博会动物产品违禁兽药监管面100%。

三、工作内容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

1.世博会供应基地的登记备案。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经筛选推荐的世博会供应基地的动物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冷库进行登记,全面掌握企业生产规模和数量、产品质量控制、追溯系统运行等涉及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方面的内容。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派专人实施一对一的驻场监管,跟踪生产全过程,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立即停止供沪签证。

按照上海市对入沪动物、动物产品企业备案的有关要求,世博会期间供沪动物、动物产品企业调整为18家,*市上海世博会期间动物、动物产品供沪企业名单见附件2。自即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为除前述18家企业以外的企业生产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到达上海的检疫合格证明。

2.养殖基地的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与辖区内世博会供应动物的养殖基地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相应职责和任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驻场监管人员要监督养殖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疫病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规范使用及养殖档案建立等工作。对辖区内养殖场出栏动物免疫抗体进行抽检,严格报检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养殖场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对检出的染疫或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必须达100%。

3.屠宰加工场、冷库监管。世博会备案供应的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的动物必须来自备案的规模养殖基地。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签订责任状,派驻检疫人员严格按屠宰检疫有关规定实施屠宰检疫,并督促企业做好兽药残留检测采样、监测工作,要做到“批批检”,发现违禁药物立即停止检疫签证,并实施追溯。对发现注水等违法行为立即通报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辖区内动物产品冷库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进库索证登记、出库检疫出证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产品要严格依法处理。

为及时掌握动物产品供沪情况,对动物产品供沪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相关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供沪企业的动物产品供沪情况于每月10前报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运输环节监管。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实施验证查物和消毒,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进入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检查和登记,健全疫病可追溯制度。

(二)兽药残留监控

按照国家和我市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依据禁用兽药、激素类和兴奋剂类药物残留限量标准及休药期等规定,重点开展对供应基地违禁药物和兴奋剂检测工作,对违禁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实施批批检。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溯。加强对养殖环节用药监管,尤其是对世博会供应基地要加强监管和抽样检测工作,监管覆盖面要达到100%。督查养殖基地用药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严禁使用合成类固醇类、β受体激动剂、糖皮质激素以及玉米赤霉醇等兴奋剂类物质和禁用药物,严格要求养殖基地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对违规养殖基地加大处罚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委成立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分管兽医的主管领导任组长,统一指挥和协调本地区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指定一名所长具体负责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关人员名单于4月15日前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范文5

一、加强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卫生监督工作能力

1、充实完善卫生监督网络。积极争取市卫生监督所空编人员的招录,充实卫生监督队伍。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充实监督协管队伍,创新分所工作机制;规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运行机制,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2、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贯彻落实《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突出业务骨干的培养,力争在卫生监督执法各专业领域出现能独当一面的行家里手。做好新录用人员全面业务、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培训,促使新录用人员尽早适应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掌握卫生监督执法技能。

3、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网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卫生监督应急业务培训,完善卫生监督应急装备,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做好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公共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4、完善工作责任制,创新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和工作激励机制。根据参公管理和职能调整后的新形势,转变管理模式,创新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和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所干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二、推进法制建设,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加强政务公开,强化行政执法透明。完善卫生监督稽查和指导机制,加强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及卫生行政处罚各环节的监督稽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继续做好“六五”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卫生执法文书,提高办案质量。

三、顺应职能调整,全面加强卫生监督工作力度

1、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健全部门联动、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开展以乡镇为单位的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打击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防止出现无证行医致人伤亡案件,遏制游医、假医等“黑诊所”、“两非”行为回潮现象,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加强性别比治理执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守护健康”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和依法行医意识,规范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配合做好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开展医疗机构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全市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净化医疗美容服务市场。完善医疗广告整治的工作机制,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力度。

2、加大传染病卫生监督力度。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加强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的检查,切实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监督,积极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组织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以新《消毒技术规范》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医院消毒管理工作的监督,开展分行业消毒隔离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继续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工作,推进医疗废物处置电子远程在线监控工程,切实提高医疗机构消毒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监管,巩固餐饮具集中消毒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成效。加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督与卫生监督抽检,规范消毒产品卫生与安全。

3、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继续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逐步推开公共场所信息公示工作。2013年住宿场所和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5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50%。按照卫生部与省卫生厅文件组织开展重点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分阶段开展公共场所“333”治理专项检查行动,联合体育局、教育局、旅游局开展游泳场所夏季保平安保健康专项行动,加强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督监测,全面提升公共场所卫生水平。

4、进一步推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认真贯彻《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开展饮用水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和水质基线调查,推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在线监测试点工作,加强饮用水监督抽检工作,提升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继续推行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5、进一步开展学校卫生监督。以“校园卫生安全健康系列行动”为抓手,结合学校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继续开展以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传染病防控和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做好全国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

6、履行爱国卫生监督职责。根据《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赋予的卫生监督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工作,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为检点,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继续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做好化工企业的联合整治工作,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

8、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继续做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范文6

[关键词] 动物卫生监督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S8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7)01-0276-01

近年来,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频繁发生,瘦肉精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出现。这不但给畜牧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直接威胁到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还能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结合30年的畜牧兽医基层工作经历,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仅供参考。

1 存在问题

1.1 产地检疫到位率低,活畜检疫质量不高

目前,砚山县城乡“菜篮子”的动物产品主要依靠的是农村一家一户分散饲养。但是由于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分布过散,出栏时间不统一的问题,造成报检率普遍不高。而且一般是在动物装车后再报检,造成检疫难度加大。再加上少数检疫人员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不到检疫现场检疫。有时候甚至,把检疫证明转给动物交易人员代开代收检疫证,检疫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1.2 定点屠宰检疫相对规范,农村散宰检疫有待改善

自从开展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驻场跟班检疫以来,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工作,因为其数量集中,环境较好,影响力大和收费有保障等特点,引起了检疫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检疫力量相对得到了保障,检疫的质量较高。而农村乡镇地区由于屠宰量少,无生猪定点屠宰场,由肉品经营户分散屠宰,分散经营,难以很好地进行检疫监管。

1.3 宣传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大,没有做到家喻户晓,相当一部分管理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导致执法相对人的法制意识淡薄。

1.4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经费投入不足,监督工作难以落实

目前,各地财政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缺少相应的经费投入,使监督执法工作经费难以落实,从而使执法难度增大。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高,严重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加之动物卫生监督需要村级协检员参与,协检员执法没有统一的标志和服装,从某种意义上影响了整个行业的执法形象和威信。

1.5 检疫监督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工作不够规范

有的执法人员行为不够规范,表现在“四个不规范”:一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没有按照农业部检疫“四到位”的要求实施动物检疫,有的实施产地检疫没有到场到户,“隔山开证”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收费行为不规范。表现为无检疫行为收费,如有的不实施检疫收取检疫费。三是办案行为不规范。表现为空手办案、口头处罚。四是处罚行为不规范。表现为处罚随意性大,处罚标准不一。

2 监管对策及具体措施

2.1 广泛宣传,正确引导

要充分利用电台等媒体扩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向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宣传,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向社会公众宣传,促进社会的监督;同时也要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争取各级领导重得到视和支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引起各级领导和各界群众的普遍关注和大力支持,提高管理对象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2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执法能力

建议各级政府增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疫病防控机构的人员编制和执法经费。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动物的防疫检疫、监督和疫病防控工作的开展。还要加强执法体系建设,配备交通、通讯、办案工具等设备,充分提高执法能力;公开执法监督电话,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3 加强培训,提高检疫监督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提高政治素质。要按照“三要七不准”的内容,规范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的思路和行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要提高执法水平。要层层举办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培训班,轮训执法人员,学好法,用好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证《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完全到位。三是提高专业技术素质。要采取层层培训,理论与实际操作培训,业务考试考核,建立考核档案等形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做一个适应新形势的合格检疫监督执法人员。

2.4 加强管理,组建高素质专职检疫队伍

实践证明,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决定执法水平和执法战斗力的决定因素。而建立专职队伍又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重要举措和客观要求。因此,要贯彻“依法执法、人本执法、公正和责任执法”的理念。组建专职队伍,是解决当前执法难问题的重中之重。选用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专职人员时,要严格把关,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真正地把政治思想觉悟高,有一定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能秉公执法,主持正义,坚持真理,捍卫法律的党员、干部,带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来,建立一支高素质专职检疫队伍。

2.5 加强监督,建立动物监督责任制

建立执法内部的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在监督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落实监督责任制,对违法执法的人员进行过错追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从上到下的目标责任约束机制,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管理,切实做到工作有安排,有考核,有奖惩。

参考文献

[1]凌玉奇,唐建英,唐耀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国动物检疫,2010,27(4):7-8.

[2]李长存,石文辉.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探讨[J].中国游锛煲撸2010,27(1):5.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范文7

一、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根据省卫生厅20*年度全省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今年全市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方面完成以下目标任务:

(一)50%以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在乡镇(街道或社区)设立助理卫生监督员或分支机构

1、农村四县:新建县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助理卫生监督人员行为;*县、进贤县务必在年内完成目标任务,安义县要力争在年内完成。

2、五个城区:东湖区、*区、青云谱区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助理卫生监督人员行为;青山湖区务必在年内完成目标任务,湾里区要力争在年内完成。

3、四个接受委托执法的开发区新区要严格按照委托要求配备卫生监督人员,以确保开发区新区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设立学校助理卫生监督员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及开发区新区在所监管的学校均需设立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开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三)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人员配置达到规定标准,加强业务用房和执法装备建设。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人员配置要全面达到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县(市)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发[2004]54号)所规定的标准。

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积极争取省厅专项执法经费、争取政府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用房和执法装备建设。

(四)加强卫生监督人员培训,选送业务骨干参加省级培训,培养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

(五)市县区卫生监督部门卫生违法案件投诉举报查处率、卫生监督档案建档率、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城区开发区新区及新建县、*县乡镇以上卫生监督执法覆盖率达100%。

(六)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信息建设标准要求,重点加强基础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能力,严格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进行卫生监督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市卫生监督所年内要开通*卫生监督信息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二、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卫生执法行为

按照省厅要求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工作,严把卫生监督人员的准入关,重点抓好市、县区卫生监督人员培训,全市卫生监督员培训考核合格率达到100%,通过培训考核提高卫生监督人员专业素质、法律素质和执法办案能力。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比活动,依法严格规范并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卫生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及评查工作,查处案件做到依法立案、依法罚没、及时结案。大力推行依法行政,继续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确保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落到实处,根据稽查及考评结果,对不适应在执法监督岗位工作的,要予以调离,以规范卫生监督人员执法行为。

三、加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确保测评项目达标

今年要全力以赴,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结合“辖区管理”的原则,开展公共卫生单位专项整治活动,做到每一个监管单位都有明确的监管责任人,每一位监督执法人员都有明确的监管单位,并严格实行责任制,要一级抓一级,层层要抓落实,必须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分片包干,落实到人,确保全市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三个公共卫生项目达到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并顺利通过国家测评。

四、加大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力度,确保餐饮消费食品卫生安全

加强对餐饮行业日常监管,深入开展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三个100%和一个95%的餐饮消费专项整治成果,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把好餐饮消费食品卫生安全关。

(一)重点整治单位和重点整治场所

重点整治小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及企业单位食堂,重点整治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加大对无证经营餐饮单位的查处力度,确保查处率达100%。同时,将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餐饮单位名单书面抄告工商、教育、建委及企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并通过*卫生监督信息网和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告知消费者该单位未获得卫生许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提醒消费者不要在此进行就餐消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联合建委开展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整治工作,各级监督部门要对学校食堂负责人及建筑工地食堂负责人进行培训。

(二)全面实行四项制度

1、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对所有餐饮单位一律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尚未确定等级的餐饮单位必须予以定级,对有申报评级要求的单位要及时评级,许可证上必须要加贴信誉度等级标志,并根据等级变化及时更换。

2、食品原料索证制度。严格按照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对所有餐饮单位一律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台帐有比较完整的进货记录。监督督促餐饮单位采购食品原料时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单位批量采购食品原料的,还要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对于不按要求执行的要进行严罚。

3、现场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所有餐饮单位一律实施餐饮单位现场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让消费者及时、便捷地了解卫生监督结果,做到知情消费,强化消费者对餐饮单位的监督,积极引导餐饮业主自律诚信经营。

4、签订餐饮消费食品安全承诺书制度。所有餐饮单位一律签订餐饮消费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在经营场所显目位置进行公示,强化社会监督。

(三)规范餐饮具消毒工作

严格按照*市卫生监督所印发的《餐饮业、公共场所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规范餐饮单位餐饮具消毒工作,全市卫生监督人员要熟练掌握《指南》内容,要做到人人过关,对餐饮单位做到指导正确,监管到位。继续打造“餐饮具消毒示范街”,东湖区、*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各打造四条以上示范街(巷),开发区(新区)、湾里区打造二条以上示范街(巷),四个县在县城二条重点街道进行示范街打造。

(四)开展应急演练,预防食物中毒

按照《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要求10月份以前开展并完成应急演练活动,做好群体性聚餐、重大活动宴请及节假期间食品卫生保障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发生。

五、加大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监管力度,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现象

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三年打非成效,重点加强对有证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无证诊所的取缔工作。对有证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执法,100%建立卫生监督档案,依法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聘用非卫技人员等非法行医行为,加大对非法医疗广告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医院负责人及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使之明确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对无证行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行为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加强血液安全监督,严肃查处涉及采供血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做到查处率100%,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监管责任,确保打非工作落到实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规范。

六、依法开展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明城市公共卫生项目测评达标工作,加强游泳场(馆)、理发美容店、公共浴室、洗脚屋等重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督促、监督公共场所经营者强化自身管理,做到依法经营,确保证照齐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完善、消毒制度落实到位。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探索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与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尤其是二次供水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规范的卫生监督档案,组织对供水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明确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监督供水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做好水源防护、水质日常监测、报送,完善消毒设施、落实消毒制度和应急防范措施,防范水污染事件发生。

七、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检等卫生监督工作。

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医院感染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及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在辖区开展1—2次执法大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一是严格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洪卫生字[20*]9号)规定的工作原则、工作重点及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二是依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医疗机构的监管,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放射诊疗工作安全。

继续做好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认真完成卫生部、省卫生厅下达的年度抽检任务。围绕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和高风险的健康相关产品以及日常监督工作情况,保质保量做好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本级抽检工作,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由媒体向社会进行曝光。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范文8

三年任期内,本人于开始担任市卫生监察大队大队长。市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卫生局机关各科室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热心帮助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卫生局党委对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围绕《党政正职任期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带领大队全体干部职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履职尽责,勇于创新,锐意改革,进一步提升了单位的科学管理水平,加强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切实加大了对食品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等的监管力度,不断优化和创新了监管模式,圆满的完成了任期内的各项卫生监督任务,推动了卫生监督事业的快速发展。

大队先后被评为了浙江省职业病防治先进集体”浙江省卫生监督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和金华市文明单位。市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活动中分别获得了第一、第二名,以来。并被评为“金华市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先进单位”和市优秀基层党组织。2010年,大队又被评为“浙江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工作先进集体”和浙江省“世博安保”食品安全监管先进集体。大队的业务工作多次在全省的年度考核中名列前茅,各项工作都走在全省卫生监督系统的前列,卫生监督稽查、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督、打击非法行医等工作经验多次在省内外推广,并受到健康报》浙江日报》等媒体的关注和报道。个人也被评为了浙江卫生监督感动人物”

中心任务完成情况及主要成效

单位综合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一、推进科学发展。

大队的综合管理水平得到显著的提升,以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及2010年开展的两创两提”和“创先争优”活动,一是科学发展能力显著提高。通过开展的解放思想、创业创新”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解放了卫生监督员的思想,开阔了视野,查找到单位综合管理和科学发展中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着力完善了推动单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了较为科学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了创新能力,强化了效能建设,有效地激发了全体干部职工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干劲和热情,有力的推动了市卫生监督体系的发展和卫生监督队伍素质的提升。

日常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践中,二是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创新。以来。通过不断的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有益的经验,实现了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优化创新,探索建立了学习多样化、责任网格化、执法人性化、管理规范化、稽查经常化、考核制度化、信息公开化、培训大众化的八化”工作模式。同时,为切实提升卫生监督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深入开展了底数清、巡查勤、工作实、业务精、应急快、服务优、效率高、口碑好”八型”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八化”和“八型”工作经验在省内推广交流。

并顺利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版本进行了升级,三是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引入大队的内部管理。并顺利通过了复核。2010年,通过全面对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科学、有效的规范了单位内部的各项工作流程和对外执法行为,提升了卫生监督员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意识,为大队的科学管理和效率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

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督执法体系。二、适应改革要求。

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一抓住发展机遇。

全市13个镇街都设置了卫生监察中队,一是派出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中队由7个增加至14个。实现了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全覆盖。和2010年为破解派出机构办公用房难题,积极争取财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支持,各中队所在地的政府公房中调剂解决有关中队的办公和业务用房,并根据《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形象规范》统一各中队办公场所的装饰和标识,增加了必要的硬件设施,改善办公条件,大力推进了派出机构规范化建设。

通过与人事编制部门的积极沟通新增加了9名卫生监督协管员。二是专职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力量进一步增加。率先在全省建立了由28名人员组成的首支专职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加强了对原有的卫生监督协管队伍的管理和培训。2010年。

先后增加了8辆卫生监督执法车辆。2010年,三是执法装备建设进一步完善。以来。又购置了氡检测仪、光离子化检测仪、便携式甲醛检测仪等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加强了卫生监督执法的技术支撑。

四是完成了机构和人员的参公管理。全大队在2010年初全面完成了参公管理和分流人员的安置。

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以来,二加强学习培训。大队通过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和公务员知识培训等活动,切实加强了对卫生监督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培训,稳定了卫生监督队伍,进一步提高了卫生监督员的学习热情和自觉性,提升了卫生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还通过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以及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现场技能比武、小餐饮业食品卫生培训课件制作比赛、青年卫生监督技能比武、职业

提升了卫生监督员业务水平和执法技能。卫生现场监督比武和“十佳办案能手“评选等活动。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以来,三加大稽查力度。切实加强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专门成立了督查科,配备素质突出的人员,先后对卫生监督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执法行为进行了督查,并对公车使用、工作纪律等重点环节和学校卫生、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十小行业小餐饮小美容美发整治和重大活动保障等重点工作开展督查。通过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进一步强化了监督问责,严格了责任追究,规范了卫生监督员的执法行为,提升了工作效能和服务能力。大队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受到健康报》等媒体的高度关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经验在省内外得到推广。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以来,四优化创新方法。各项业务工作中,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建立了一系列的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开展无证行医专项整治活动中,明确“多次投诉举报和立案处罚1次以上”无证行医者为重点整治对象,大大提高了无证行医立案处罚率和案件移送率。二是实行无证行医“黑名单”公示制度,将查处信息录入到浙江省无证行医“黑名单”信息平台,实现全省打击无证行医信息共享。三是成立了市公安局驻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联络室”使我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真正做到联手、联动、联办”进一步加大了无证行医的打击力度和案件移送力度。四是全面实施餐饮业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餐饮单位免费发放《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牌》通过网络或媒体公示监督、检查、检测结果及全省统一投诉举报电话96301等,保证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监督渠道畅通,努力营造一个经营者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新秩序。五是全面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目前,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率已达100%共有31家取得食品卫生量化分级a级单位称号。

切实做好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三、关注民生诉求。

并指导学校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四是深入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卫生监督工作。通过三年的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管试点工作,一切实加强登革热等传染病的防控监督工作。一是以来先后开展了手足口病、甲流、登革热等传染病疫情的卫生监督工作。二是每年开展全市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监督工作。三是切实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大队每年对全市学校、托幼机构的晨检制度、公用物品消毒、校舍通风状况、健康宣教以及入学入托预防接种证查验等情况进行检查。初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艾滋病防治长善效监管机制,大大提高了传染病防控监督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

为打造“放心餐饮”切实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二大力开展重点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以来。加强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三聚氰胺”奶粉和问题乳品清查工作。二是每年开展学校食堂、农家餐、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三是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不合格一次性筷子、地沟油、餐厨废弃物处置等专项整治。

对逾期未改或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6家企业进行处罚。二是深入开展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根据《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并被评为“浙江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工作先进集体”三深入开展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一是-开展了职业病防治万家企业行”专项整治行动。

连续三年开展全市中小医疗机构依法行医分级监管评分工作,四狠抓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一是-2010年。共对1800余家次的中小医疗机构实施了分级监管评分,分级监管率100%不仅为医疗机构年检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二是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三年共取缔无证行医870家次,立案处罚131起,罚款人民币87.32万元,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10起。

根据全省“十小”行业连续三年整规工作的安排,五全面完成“十小”行业整规工作。-2010年。大队全面完成了十小”行业小餐饮、小美容美发的整规工作。一是完成“十小”行业小餐饮整规工作。按照“全面铺开、有序推进、基本完成”要求,10年连续三年组织实施小餐饮业食品安全整治和规范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小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二是完成“十小”行业小美容美发整规工作。总结、工作经验的

对2010年辖区内小美容美发店整治与规范工作进行了再谋划、再动员、再部署,基础上。全面完成了整规工作任务。

做好各项卫生应急准备。二是-2010年,六全面做好各项重大活动保障工作。以来大队全面做好了各项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一是每年开展对有关餐饮、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及传染病的综合监督。先后完成中央领导和外国贵宾来义考察、两会、文博会等重大活动保障任务200余次,派驻卫生监督员对有关场所及食宿接待单位进行全程监督。三是切实做好了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和国庆等节假日的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四是切实做好了上海世博会的环沪护城河”保障职责。大队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开展了对餐饮、公共场所等的监督和整治。

深入开展了各项宣传活动,七深入开展各类宣传培训活动。以来。有效的普及了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了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成效,树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先后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病危害企业负责人职业病防治培训、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贯等活动并制作了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科普读本》三年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余万份,全大队在各类新闻媒体累计刊发新闻信息500余篇,刊发《卫生监督信息》20余期,信息宣传工作起到反映动态、指导工作、教育群众、普及知识和提升卫监形象的良好作用。

自身建设情况

始终以先进人物为榜样,一直以来。以优秀人民公仆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深知惟有刻苦学习,勤政为民,讲求团结,廉洁自律,才能不辜负卫生局党委对我信任,不辜负卫生监察大队广大干部职工对我信任,不辜负发展卫生监督事业的大好时代。

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武装自己,一讲政治。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领导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作为自己的座佑铭,把“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兢兢业业干事”作为自己的人生追求,把“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时时、事事、处处以此对照自己、衡量自己、鞭策自己。

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坚持把学习提高贯穿于繁忙的工作和日常的生活中。三年来,二讲学习。认真学习了党的方针政策和卫生法律法规。此外,根据卫生监督工作涉及面广,学科交叉较多的实际情况,还深入学习了工商、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知识,以及做好大队管理工作的现代科技、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智力支持。日常工作中,虚心向单位内的老同志和系统内的专家学习,并赢得了大家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凝聚班子发展合力。坚持民主集中制,三讲团结。做到凡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提交大队党政联席会议或职工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十分注重团结,主张用沟通思想的办法消除分歧,支持班子成员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凝聚了单位班子精诚团结、共谋发展的强大合力。

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始终坚持勤政为民,四讲勤政。主持、研究、制定大队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工作举措的过程中,千方百计挤出时间,带头开展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的解决问题措施和办法。坚持带头开展领导联系科室中队和结对帮扶活动,深入科室、中队一线,为他解决实际的困难。

树立自身良好形象。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五讲廉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纪律,不断强化自身的廉政意识,做到自尊、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率先垂范,有效预防和杜绝了单位内不廉现象的发生。

主要不足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卫生局党委的要求,三年来。大队长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实实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组织的要求和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虽经多方努力,一是人员编制不足问题没能有效解决。任期内。增加了37名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编制,但目前,市仅有卫生监督员82人,人均监管对象达410家(全国人均103家,浙江省人均218家监管任务过于繁重,监督力量薄弱。与省政府下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文件规定的每万服务人口配备一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存在很大差距。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范文9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监督工业劳动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本地区工业劳动卫生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上级提出年度总结及专题报告;

(三)领导所属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的劳动卫生监督、监测、科研、培训、卫生宣传、职业病预防和治疗等工作;

(四)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完成工业劳动卫生方面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级计经委、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对职业危害的治理也负有监察、监督职能。

第六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工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企业贯彻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改善劳动条件措施,拟定治理、粉尘、毒物、物理性职业危害规划,统筹经费安排,组织企业实施;

(三)指导所属企业卫生机构,全面开展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职业病人治疗、安置、劳动能力鉴定等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部门各企业劳动卫生监测统计报表工作;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各县(区)卫生防疫站(或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以下简称劳卫机构),分级行使劳动卫生监督权。

各县(区)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应配备人员和设备,全面开展劳动卫生监督、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下设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作为全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心,对各县(区)劳卫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实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九条  企业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卫机构的监督,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条  实行劳动卫生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制度。劳动卫生监督员,按监督区域分市、县(区)两级,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劳卫机构和与工业劳动卫生工作有关部门现职工作人员兼任。市、县(区)两级各设劳动卫生主任监督员一人,副主任监督员二至五人,监督员若干人。

各级劳动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委任。

助理监督员在县(区)劳卫机构和企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内设立,由各级劳卫机构提名,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任。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卫生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办事认真,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作风正派;

(三)熟悉本专业技术,能独立进行工作,熟练掌握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主任监督员,由卫生局主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的局长担任。

副主任监督员,由卫生局工业卫生处处长、防疫科(股)长、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所长、县(区)卫生防疫站站长、主任医师、主管医师、医师一级的人员担任。

监督员,由卫生局主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人员、各级劳卫机构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劳动卫生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或与劳动卫生工作有关的相应一级的人员担任。

县(区)劳卫机构的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应有医士以上职称和一年以上劳动卫生工作经验。企业内的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应有医师以上职称和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医士职称和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劳动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本地区内各企业的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签署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遇有发生多人重大急性中毒事故时,有权制止生产、疏散现场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参加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在调查报告或结案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四)参加企业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工业劳动卫生规定的项目,有权拒绝签字;

(五)对违反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者,有权根据劳卫机构的决定,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  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内的劳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与监测结果,签署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企业内的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对企业外行使监督权时,须在各级劳卫机构的组织和授权下进行。

(二)遇有职业危害严重的现场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时,立即向当地劳卫机构报告,协助劳动卫生监督员处理事故现场;

(三)对违反本细则的企业,有权根据劳卫机构的决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程项目(包括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一)企业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供工艺流程、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三废物质”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情况,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矿山安全条例》、《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及国家与地方其他有关规定,设计卫生防护设施,使职工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设计单位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职业危害情况,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写工业卫生专篇,保证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企业向卫生部门申请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时,须填报《工业企业三同时审批表》,并提供工程任务书、选址平面图、工艺流程、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卫生防护设施及效果、劳动卫生学评价书等书面材料;

(四)设计审查或投产验收,在《工业企业三同时审批表》上须有劳动卫生监督员签字(盖章)和卫生部门的盖章,方能生效。设计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更改,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五)未经审查批准或验收合格的“三同时”项目,不准列入计划,不予贷款,不准施工或投产。

第十五条  对“三同时”项目的审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区)立项并下达计划的工程项目,由县(区)卫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由中央、省、市立项并下达计划的工程项目,由市卫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安技措施费,加强粉尘、毒物和物理性职业危害的治理,对卫生防护设施应经常检修和定期保养,大修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设备完好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七条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擅自将有毒有害作业转移或外包给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确需转移或外包的,企业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和劳卫机构提出申请报告 ,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并经计经委和劳卫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  女职工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井下作业和有强烈震动的作业,在妊娠期、哺乳期不得从事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物质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条  企业或校办工厂,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粉尘、毒物、射线等有害作业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一条  工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毒性和防护性能的效果鉴(检)定,一律由各级劳卫机构进行,企业应慎重考虑鉴(检)定结果和意见,尽量采取无毒代有毒,低毒代高毒。

第二十二条  接触放射性同位素或X线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加强保管、使用和防护工作。放射性同位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移、转卖或销毁。

接触放射性同位素或X线的人员,须定期进行个人放射剂量检查,所在单位不得擅自中断。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都要接受职业卫生教育。未经职业卫生教育的,不准上岗工作。

第四章  劳动卫生监测

第二十四条  劳动卫生监测系指对作业场所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气象条件的测定。分预防性监测和经常性监测。

第二十五条  预防性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在投产验收前,须对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鉴定;一般在生产试运转正常三十天后,。连续进行三至七天测定,劳卫机构根据测定及调查结果,提出劳动卫生学评价书;

(二)非“三同时”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效果鉴定;

(三)现有卫生防护设施大修后,在试运转十五天后进行卫生防护设施效果鉴定。

预防性监测费,由受测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经常性监测,分定期监测和抽样监测。

(一)定期监测。企事业单位须按照《沈阳市劳动卫生监测暂行规定》,定期进行现场浓度(强度)测定。企业无自测能力时,可以委托各级劳卫机构完成;

(二)抽样监测。各级劳卫机构,要对本地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的有毒有害作业岗位,随时进行抽样监测。受测单位应协助工作,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监测。

经常性监测费,由受测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卫机构,都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劳动卫生监测报表,建立健全工业劳动卫生档案,加强工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章  职业病防治

第二十八条  凡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各企事业、科研单位,校办工厂,都要加强职业病的检查、治疗、安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检查须按照《沈阳市从事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检查和职业病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新职工,须进行全面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经过工业卫生医师同意后,方准上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有就业禁忌症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妥善安排。

第三十二条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卫机构,都要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填报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报表、建立健全职业病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将体检结果、职业病诊断,及时报告职工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核实,由市政府授予《工业卫生模范单位》称号:

(一)全厂有毒有害作业点的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劳动环境监测率和职业病体检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无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人;

(四)慢性职业病发病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核实,由市政府授予《工业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一)全厂有毒有害作业点的合格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劳动环境监测率和定期职业病体检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无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人;

(四)慢性职业病发病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六条  凡荣获《工业卫生模范单位》和《工业卫生先进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对其主管负责人和有突出贡献的责任者,酌情奖励,同时授予荣誉证书。

第三十七条  集体或个人在防止职业危害工作中,取得成果,经过鉴定达到国内、省内、市内先进水平的,分别酌情奖励,并同时授予荣誉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级劳卫机构在监督、监测、科研、职业病普查、劳动卫生管理等工作中,经评比最佳者,授予《劳动卫生先进单位》称号;对负责劳动卫生工作的科室,酌情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认真贯彻本细则,取得监督实效的劳动卫生监督员或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在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和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分别酌情予以奖励。

第七章  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造成危害的单位、有关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对其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在投产一年内,作业场所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倍以上者;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关于改善劳动条件,保护人体健康的规定,百分之三十的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经常超过卫生标准十倍以上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关于监测、体检与报告的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监测、体检与报告者。

第四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进: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二)款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四)款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五)款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三同时”项目,在投产后一年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倍以上,或有可疑职业病人发生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关于卫生防护的规定,导致卫生防护设施效果显著下降,现场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倍以上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尘毒作业点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十倍以上;或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物理因素作业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者;

2、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二十倍以上;

3.百分之十五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四十倍以上;

4.百分之十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十倍以上;

5.百分之五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百倍以上;

6.有一个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二百倍以上。

(七)一次发生三人以上急性中毒事故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发生急性中毒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罚款五千元,最高罚款为二万元;

(八)慢性职业病发病率增高,递增超过百分之三以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对发包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发包单位限期采取措施;

(十)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对接收单位罚款五百元,并责令停止劳动;

(十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罚款五百元;

(十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期进行监测、体检、完成报表的,罚款五百元;

(十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和X线管理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关于个人防护的规定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一次性罚款(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扣发奖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实行责令停产;对其有关负责人与直接责任者,予以撤职或降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三同时”项目,在投产三年内,有百分之三十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十倍以上;

(二)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三)损坏、拆除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

(四)挪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使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劳动条件非常恶劣,慢性职业病发病率或发病人数逐年增高的;

(六)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

(七)未经各级卫生部门审查同意或验收合格的“三同时”项目。

第四十四条  劳动卫生监督员、助理监督员、各级劳卫机构负责人、监测与报告人员,因失职、受贿、渎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以及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一次性罚款(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扣发奖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警告、记过、撤销监督员或助理监督员资格、撤职等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单位处罚和对职工罚款,由各级劳卫机构执行。罚款五千元以上或责令停产,须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计经委、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及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扣发职工奖金,由各级劳卫机构通知受罚职工单位执行,执行结果须报劳卫机构。对职工的行政处分,由各级劳卫机构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手续,其结案报告,须报卫生行政部门、计经委、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及被处分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各级劳卫机构或受害者,向危害者所在县(区)的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七条  受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拒交罚款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由劳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受罚单位不得将罚款摊入成本,挤占利润;对个人罚款的,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不准在公款中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