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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集锦9篇

时间:2022-11-04 23:37:11
营改增范文1

2012年1月,上海率先启动的这项改革,明显的成效可以做初步总结: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降低,专业化细分和结构优化、升级换代的潜力得到释放,第三产业和相关联的制造业企业负担减轻。

但在这一轮改革中,有一些企业出现了税负增加的问题。据统计,至今年2月,上海市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占比9.2%。

财政部表示,税制改革会带来利益关系的改变和调整,一部分税负增加的企业的“阵痛”是必然过程。这部分“阵痛者”应如何面对“营改增”?

首先,应认识“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不是普惠性质,在一定阶段出现少数企业税负上升的情况难以避免,需做进一步的分析。

比如上海交通运输企业曾一度强烈反映税负上升,经调研后可基本认清主要是其固定资产更新周期因素所致。

理论上,如果交通运输车队的主要固定资产――机动车辆的平均更新周期为4年,营改增初期企业自身同比的税负一般都不降反增。随着车辆更新,投资增加,企业越来越能感受到增值税“进项抵扣”带来的减税好处与实惠。当4年的周期走完,全部减税的量值将会完整表现出来。

其次,应认识“营改增”最主要的着眼点是以优化税制结构来消除重复课税、建立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升级换代、提升核心竞争力,进而优化经济结构、提升服务、提振消费、扩大内需。同时,还能“倒逼”财税体制的配套改革。

所以,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应树立大局观,积极主动适应这一改革。

企业要调动专业化细分的潜力,力求在机制创新、升级换代中做大做强;地方政府要理解这一改革在培养财源、增强发展后劲方面的长效意义,为短时期遇到税负上升问题的企业提供过渡措施――如上海按季度计算增加的赋税额度,当时退还一半,年底再做一次核算给予全年补助。

第三,少数企业由于专业化细分能力不足而一时享受不到“营改增”的减轻税负好处,企业要对这一改革的大势有全面、清醒的认识,努力变压力为动力,积极调整自己的经营发展模式和企业战略规划,消除“大而全”、“小而全”因素的拖累,变被动为主动,在竞争中走出自己的新天地,在升级换代中实现“凤凰涅”。

总之,“阵痛者”的痛苦毕竟是一阵子的阶段性问题,而非注定永远要痛苦下去,市场参与者需要以坚定的决心、创新的勇气加入“营改增”的改革洪流。

营改增范文2

对广大企业而言,最为关注的是营改增这场减税行动到底能让税收减轻多少?目前来看,实施营改增后,不少企业税负的确有所减轻。有调研数据显示,约有六成试点企业税负减轻,但同时也让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营改增到底有何重大意义?将会给各行各业带来怎样的影响?政策实施中将会遇到哪些问题?为何部分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这项政策将如何更好地“落地”?

营改增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

营改增的意义有多大?在整个财税体制改革中占了怎样的重要位置?

对于这一问题,多名税收研究专家和企业人员在接受《新财经》记者采访时均表示,营改增作为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当前最重要的改革红利释放?者。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是继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实施,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后,增值税扩围替代营业税,成为增值税改革的另一个重要举措。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序幕自此正式拉开,营改增试点初期采用了“1+6”模式,并在8个行业中先行试?点。

营改增能如此快速并推进,也与此前不尽合理的征税方式有关。

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征收增值税,包括建筑业在内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商品和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会造成服务业尤其是生产业提供的服务无法抵扣,造成重复征税,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同时,抵扣链条不完整也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优势,并造成了征管上的困难。如在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但下游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按照发票金额,按7%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应当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可以减少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同时也是增值税制本身完善的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新财经》记者表示,2012年,国内增值税收入为26415.69亿元,营业税收入为15747.53亿元,这两个税种分别是第一和第三大税种,从占税收比重的角度来看,营改增在整个税制改革中无疑占有重要地位。

张斌认为,由于营改增总体上是以减税为主的改革,因此随着试点的推进,流转税的税负会逐步下降,这对于未来中国税制结构的优化也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设置的原则,改革和健全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制,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体制。其中,营改增是深化货物劳务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对于营改增的意义,著名税务专家、国际税收联合会中国研究员高金平则表示:“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企业税负有降也有升

对于营改增,企业最关注的是它能给企业减少多少税负。目前来看,有的企业实行营改增后,税负的确下降了,但有的企业税负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加重?了。

企业规模是营改增之后影响税负增减的一个重要因素。据业内人士表示,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营改增以后,不需抵扣,征税方式与以前一样,但税率由5%下调到3%,税负肯定降低。小的软件企业、创意类企业都是如此。因此,这一类小企业对营改增的支持力度还是比较强的。”

以上海一家文化创意类公司为例,该公司自去年试点营改增以来,整体税负降低了大约25%。该公司被归为文化类企业,由于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由原先的缴纳5%营业税改为缴纳3%的增值税,仍以年应税销售额作为税基,仅这一项业务,税负就下调了?40%。

一些大型企业也比较易感受营改增带来的利好。自2012年试点以来,中国国航、东方航空以及南方航空的应收税费都比2011年下滑。中国国航2012年年报显示,公司2012年年末应交税费为4.45亿元,而2011年期末该值为27.56亿元。2012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7.28亿元,而2011年该值为22.41亿元。公司表示,受益于2012年9月开始执行的政策,公司应纳流转税款减少,下降幅度为84%。

大企业为何普遍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利好?据专家解释,这是由于大企业的上下游公司都比较规范,一般都能开出增值税发票,整个产业链上可环环抵扣,因此减税效果较明显。

“大企业可以将业务外包,取得进项税额抵扣。此外,大企业采购也比较复杂,不能采购无证摊贩的货物,供应商都是能开出发票的企业。航空公司更是要求对全产业链上的企业监控,发票以前就都得开,现在能抵扣了,肯定合算。”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如此表示。

但有些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反而加重了。

“据我了解,好多中小企业税负实际上是增加了。营改增要达到减税效果,企业得有进项税票,可以抵扣才行,但服务业中很多中小企业拿不到进项税票,不能抵扣,而增值税率比营业税率要高,导致有些企业实际税负因此反而增加了。”北京企业研究所所长贺阳前不久对媒体表示。

增值税征收采用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因此,有进项税额对企业来说就很重要,减税效果即由此体现。若无进项税款,仍按整体销售额作为税基,营改增之后,由于税基未变,税率调高,企业税负则会不降反增。

从试点情况看,部分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有四方面原因:一是受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限制,造成暂时性税负增加,比如,有些偏远地区的加油站点和修理修配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交通运输业劳动密集型特点较为突出,使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三是大型交通运输设备如车辆、船舶等,初期投入大,沉淀成本高,更新周期长,新购设备有限,使得试点初期部分企业税负增加;四是交通运输企业专业化分工程度低,还不适应增值税税制结构的要求,少数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够规范,存在进项成本“应抵未抵”的情况。

实际上,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会上升还是下降,取决于企业的成本是否能够作为进项充分享。但是,多数物流企业有很多额度不能抵扣。根据规定,道路运输业各项营运成本中,只有新购车辆、车辆维修、燃油等支出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占营运成本比重较大的人工费、路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均不属抵扣范?围。

据一名物流行业人士介绍,以前,大型运输企业是按差额的3%缴营业税,按营改增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对营业增值部分计缴。但对大多数物流企业来说,可作为成本抵扣的商品税额很少,这使多数大型物流企业的税额猛增,且普遍增幅接近翻倍。

税制改革还需加强

营改增改革试点,在进入2013年后加快了进程。自今年8月1日起,除营改增试点推广至全国范围外,行业亦有扩容。对此次新纳入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行业,由于文化传媒企业将按6%的比例征收增值税,属最低一档的增值税率,业内人士估计,税负的变化不会很明显。

目前,政府已将实行营改增视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因此,在营改增家族不断扩大的同时,对这一改革举措的思考无疑也应更趋深入和细?致。

另外,目前有关方面正采取横向扩围、纵向深入的战略,全面推进营改增进程。这项改革对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对政府间税收安排的影响却堪称牵一发而动全身。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目前的政府间税收安排下,营业税大多属于地方收入,改为增值税后,其中大约75%将上划为中央收入。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改革,这对地方财政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将形成巨大冲击。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雍君认为,与营改增引发的其他问题相比,重新划分国税与地税的版图才是补偿性改革的最大难点。在确立税收中性作为税改首要原则的前提下,政府间税收安排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的税收归中央,具有流动性税基的税收归中央,税基分布不均衡的税收归中央。增值税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其立法权、征收管理权、收入所有权归属中央的理由相当充分。

但这样一来,第二个问题随之产生:如何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理论上,地方政府只宜拥有那些税基不具有地理流动性的税收。唯有如此,地方政府的征税行为造成的影响才不会外溢到其他辖区,从而消除了向其他辖区转嫁税负的可能性。

王雍君认为,营改增还要求反思税务机构设置问题。“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还需要继续分设吗?分设的理由究竟是什么?合并是否更好?答案部分地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角色。”

营改增范文3

8月以来,“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个今年年初以来无法绕开的话题更是关注倍增。

9月1日起,北京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继上海后成为全国第二个试点地区。此后多地将陆续开始试点,其中安徽、江苏是10月1号起实施,福建、广东11月1日开始实施,天津,湖北和浙江12月1日开始。至今年年底,我国经济系统里经济贡献占比较大的地区大部分已经纳入在这个试点范围之内。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在中央出台的相关政策中,为了给企业减轻负担,已有结构性减税的具体措施。而国务院日前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就是希望通过“营改增”使企业受益。

这项税制改革的试点由此为企业所期待,试点地区的统计数据也表明,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整体税负减轻。企业是否存在减税了,却没有减负的经营恐惧?

“各地针对当地的经济结构会做一些微调”

“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系统架构非常特殊,与国外不同,”罗伯特·史密斯表示,像新加坡的货物劳务税和欧盟的增值税不一样,中国的增值税适用于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修理修配服务,“营业税是其他非增值税应税的服务,还有不动产和一些无形资产的转让,这些都是在营业税的范围之内,国外没有区分,基本上所有提供服务劳务的企业都被征收增值税或者货劳税。”

国务院总理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史上的一件大事,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目前占国家总税收收入的30%左右。有分析说,若“营改增”在全国推开,增值税的占比估计就要超过40%。

未来开展的八个省市的经济规模与经济结构有非常不同的地方。“财税2012年71号文件里面定了以后试点的调,这个游戏规则跟上海差不多,但是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经济体系下,很有可能这些地方会针对当地的经济结构去做一些微调,去协助、扶持帮助当地的企业顺利从营业税过度到增值税。”罗伯特·史密斯说。

在上海试点过程中,上海税务机关已对“营改增”试点相关业务活动的增值税处理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解释和指引。例如:增值税试点的范围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处理(如汽车租赁服务配备司机被视为交通运输业,按11%而非17%征收增值税);阐明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如可扣减销项税的具体项目);阐明进项税的处理(如试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2年1月1日前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他明确事项,包括跨年度租赁合同的增值税过渡性处理以及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的具体指引等。

尚未明确的是上述解释和指引是否也将或怎样适用于广东省“营改增”试点。如以上解释和指引不能同时适用于上海和广东省两地,则很有可能相同的业务在两地试点中的处理将不同。

安永间接税服务合伙人梁因乐认为,对于上海“营改增”试点的实务是否或如何被“移植”到广东省“营改增”试点中运行仍是未知数。他表示:“广东省的税务机关很可能将进一步出台地方规定、解释或指引以明确在广东省‘营改增’试点运行中被挖掘出的实务问题。”

“营改增”绝对不是为了改而改。中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主要的两种流转税。根据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的2011年数据,国内增值税(不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约占2011年税收收入总额的27%和15%,总和超过了所得税,是税收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增值税是对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而营业税则是对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课税。现行流转税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制度导致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制造业企业购进营业税应税劳务(例如广告、运输等服务)不能抵扣服务提供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3、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产生的营业税成本不能够得到抵扣。

因此,在供应链的每一个阶段流转税税负层层累加,产生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十多年来,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行业分工的细化,重复征税问题日益突出,对服务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

“在过去营业税的体系里面,因为是不能抵扣的,所以要重复征税,企业的供应链越长,税负就越重,这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我们把这些项拿走,令服务业有更好的发展,从某个角度看是能够帮助我们国家经济转型的,以前偏工业经济,现在通过‘营改增’积极扶持这些服务业的发展。”罗伯特—史密斯说。

到12月底,“营改增”将覆盖八个大的省市,将占整个国家经济体系非常大的一部分。

“企业合规成本提高”

“加了两档低税率,一年的差别也就几千元,可以说看不出来。”山东烟台一家外贸公司向记者表示,税率的变化对他们来说影响不是很大。比如100万元的进货,按照行业普遍10%的利润,卖出了110万元,那他们的利润就是10万元左右。这17%可以征收增值税1.7万。如果降低到了11%,一年的差别6000元。

营改增范文4

作为一项复杂的税改项目,其施行难度远远大于过去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而后者从开始地区试点到最终全面转型,历经了一个曲折的长期过程。

可能正是由于推进速度较快,在营改增试点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之外,各地也遇到不少棘手的难题。先是上海匆忙上马,面对诸多前所未有的情况一时不知如何应对。而后,由于国税与地税部门分置,北京等试点地区又遭遇国地税工作衔接不力等问题。

作为一项被寄予厚望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营改增能否完善机制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改革,事关重大。

国地税衔接不畅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随着上海试点的推进,北京、江苏、天津等地纷纷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希望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7月底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出通知,明确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等八个省市。

按照规定,北京应于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安徽应于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含厦门)、广东(含深圳)应于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浙江(含宁波)、湖北应于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12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三地已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这三个地区纳入试点,表明国务院确定的将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八省市的改革阶段目标已经完成。

在北京等八省市扩大试点后,营改增改革涉及的地域范围已包括华北、华东、华中和华南地区,涉及的经济区域包括环渤海经济区、长三角经济区、珠三角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长江中游经济区。

一位深度参与营改增政策制定的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介绍,后来跟进的这八个省市有主动申请,也有国务院指派开展试点的。地区的选择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当地服务业比较发达,二是国税、地税工作人员素质较高。也是出于这两种原因,试点范围目前尚不包括西部省市。

按照国税总局的要求,各试点地区须抓好三个时点,即税制转换的当天确保企业能够开票,一个月后的1日确保企业能够申报,两个月后做好效应分析。

根据这一要求,北京市的营改增试点已经走过四个月的时间。

北京尽管已是继上海之后第二个试点地区,但是,由于其国税、地税部门分开,而增值税和营业税此前一直在两个部门分置管理,该市面临的征管挑战不少,其试点也是在此层面上为后来者探路。

而上海之所以能在全国率先开展试点,先决条件之一即该市的国地税部门没有分家,实行起来阻力较小。

由于税收收入异常丰厚,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一直被称为“天下第一局”。该国税局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国地税工作衔接不畅,是目前该市营改增试点遇到的最大难题。

据介绍,在营改增试点之前,国地税之间的纳税人信息并不共享,而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以前也不接触国税部门,营改增后管理归国税系统,纳税人需直接向国税部门买票、申报,这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国税局需要和地税部门交换信息,还要对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的收入、试点行业税负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

而国税部门的纳税人本来就较为饱和,虽然料到营改增后新纳入的纳税人会激增,且国税部门已在技术升级、应急管理上做了些准备,但汹涌而至的用票需求和纳税申报还是让税务人员应接不暇。

北京市营改增工作小组成员、北京华兴盛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陈志坚对《财经》记者表示,在进行试点之前,北京最早时测算将纳入营改增纳税人13.9万,不过随着试点的推进,纳税人数量迅速增加。四个月过去,目前该市营改增试点纳入的纳税人已经超过18万,并且还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对国税部门来说,这是一个令其为难的挑战。”前述深度参与营改增政策制定的知情人士说。

全北京国税系统目前有7000多人,面对纳税人工作的税务人员不到一半。西城区国税局基层税务所一位税务人员对记者表示,一个税收管理员一下子要面对一两千户纳税人,怎么管得过来?“人都认不过来。”

据了解,由于业务量剧增无暇全面照顾,一些企业曾经迟迟拿不到税控机和发票,影响了业务开展。

对于国税部门来说,挑战还来自风险控制。据前述西城区国税局负责人介绍,在试点工作开始前,国税部门就和地税部门进行了双向信息确认,谨防虚开发票等风险。

营改增后,纳税人对增值税有了切身的了解,有些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期间钻政策的漏洞,希望获取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于是出现了虚开发票、买假发票等利用发票套利的行为。

国税部门此前管理的发票源头比较集中,风险管控相对容易,而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发票五花八门,甄别起来困难增加不少。

另外税收管理多是以票控税,试点之初为尽量控制风险,国税部门目前提供的发票版面和金额都不算太大,也给新增户的发票使用带来不便。

如何既能满足纳税人需求又严控风险,是目前一个比较难办的问题。

依照国税总局的要求,试点过程中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免出现一户纳税人“两不管”与“重复管”的现象。而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确实有企业左右为难,国税部门称它是营改增试点户,而地税部门为争取税源又拼命往回拉,令企业无所适从。

此外,由于改革内容复杂,营改增试点出台的相关规定非常多,而且更新也快。单单一个船舶服务的规定,今年就发了三个文件,且每次都是最新文件将前一个文件废止。

针对纳税人容易混淆的具体操作问题,有的省市国税局将税务部门的答疑一一公布,给纳税人以指导,而包括北京市国税局在内的一些地区只是内部掌握规则,这也给纳税人办税带来了困扰。

税负增减账本

今年初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之后,最为人诟病的问题在于,本来旨在结构性减税,但试点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却出现了税负整体增加的情况,有的企业增税情况还较为严重。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上海共有11602户交通运输企业纳入试点范围,该类企业税收增加的企业户数占比20.7%。

据悉,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抵扣项目不足,而行业税率则从此前的3%大幅增加到11%。

前述参与营改增政策制定的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坦承,交通运输业的税率测算存在较大偏差,因此造成该行业税负增加较多。

据该知情人士介绍,尽管上海2012年才开始试点,但是,相关测算早在2010年就已开始进行。当时正赶上世博会在上海召开,经测算可抵扣的交通运输业进项较多,由此定下11%的较高税率。该测算方式没有考虑到,去除世博会因素后该行业可抵扣的进项并没有那么多。

多位业内人士在不同场合都对《财经》记者透露,交通运输业的税率定在9%比较适宜。

但据了解,今后的试点过程中这一11%的税率很难再改。上海之后八个省市的试点,依然沿袭了这一规定。官方的说法是,实施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总体减负,并不代表所有企业税负都会下降。

11月27日,北京市财政局组织召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交通运输业专项调查布置会,选择部分重点企业,分析税负变化情况。调查显示,10月,参与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减税2.6亿元,总体税负下降17.7%。

陈志坚表示,试点几个月来,北京的试点行业整体税负是降低的。交通运输业也呈现出税负有所降低的情况,但并非所有企业税负都下降。

企业税负上升,有一部分是税制的原因,比如交通运输业税率存在设计缺陷,但情况又不完全是这样。

通过与大量试点企业接触,陈志坚表示,税负增加和税负减少企业的差别,很大程度上不在于它们处于不同行业,而在于企业领导是否重视营改增工作。

税负增加的企业,一般来说企业领导根本就不重视营改增,认为应对营改增只是财务人员的事情,不过是换张报表、换个税率、换家税务所。他认为,营改增涵盖内容复杂,不仅涉及财务核算,还包括采购、销售、内部控制、合同签订等诸多环节,企业应该通过管理制度的再造适应税制变化。

其中,业务流程的再造非常重要。比如一家运输企业既经营运输业务又经营仓储业务,如果两项业务不分开,营改增后所有营业额都必须按11%的税率缴税。而若将两者分开,仓储业务部分就只需缴纳6%的税。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国税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表示,很多减税政策实施后纳税人不需做什么就能获得减税,比如个人所得税的调整,而要分享营改增减税这个蛋糕,“如果不懂政策,你就吃不着,必须把政策研究透才能吃到”。他说,企业一定要把筹划做好,以应对这一改革,吃到减税的蛋糕。

交通运输企业目前反映比较大的,依然是过路过境费不能抵扣的问题。据了解,该项费用一般占到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的10%以上,这部分费用尚不允许作为进项进行抵扣。

陈志坚对此解释说,过路过境费成本确实很高,按照增值税的原理,这部分的费用作为业务成本也应该计入,但当前的问题在于管理困难。过路过境费的管理较为混乱,票据开具不符合以票控税的机制,一旦计入可能造成发票失控。

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财政扶持政策也开始受到质疑。

上海自试点伊始就颁布了财政补贴政策。按照其文件规定,为缓解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增加问题,该市财税部门对因新老税制转换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给予过渡性财政补贴政策。今年上半年,上海对6956户次的企业进行了财政扶持资金审核,对3363户次试点企业预拨了4.1亿元财政补贴。

据前述知情人士透露,由于营改增开始试点距上海市“两会”的召开为时不远,为照顾民生因素,上海才出台了财政补贴政策。

而从目前的情况看,推行该项政策不免有“拍脑袋”之嫌。而有了上海的先例,其后进行试点的地区又不得不仿效为之,也纷纷出台了各自的财政补贴政策。

目前,已有企业假报亏损争取获得补贴。今年9月,北京开始营改增试点的第一个月里,一家航空企业居然没有抵扣一分钱。财税部门打电话询问,对方给出的理由是财务人员忘记办理。在前述知情人士看来,此举的目的在于钻政策空子,故意造成没有进项不进行抵扣,吃完财政补贴再进行抵扣。

该人士认为,诸如此类钻空子行为容易增加财政不必要的开支,另外财政补贴政策本就不合理,实行起来弊大于利,随着企业税负的下降,应该尽快取消。

“现在中东部地区试点都搞补贴,那么将来西部地区怎么办?他们自己还吃补贴呢。”该人士说。

逐步扩至全国

“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随着试点的推进,营改增改革越到后面应该会越顺利,效果也会更好。”陈志坚表示。

另外,非试点地区的纳税申报目前也采用试点地区的纳税系统,已经开始熟悉并适应新的规则。

在上海试点之初,即有业内人士认为,增值税是一个完整链条,只在一个地区试点不符合增值税的特性,不利于全国整体市场的发展。另外近一年来,更多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的呼声也不断高涨。

10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在主持召开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时表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的试点。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财力可能,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

在12月20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2013年将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适时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

前述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邮电通信业的纳入较为简单,主要涉及三家大型企业,现在正在进行沟通;铁路运输方面,财政部和铁道部之间也在不断联系。

唯独建筑安装业相对比较复杂,最大的难点在于,将其纳入就相当于把厂房等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由此可抵扣的进项范围会大大增加,不仅难以管理,还会影响增值税收入。按照现行政策,增值税固定资产抵扣不包括不动产,即使是附属在不动产上的动产,也不允许抵扣。

在扩围时点上,2013年上半年需对目前试点地区的施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因此动作不会太大,营改增扩围预计将在下半年进行。

前述知情人士表示,如果明年全国铺开的话,一定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现行行业先铺开,新纳入的行业不会贸然扩至全国。另外,尽管金融保险业纳入试点的呼声一直很高,但2013年推行的可能性不大。

营改增范文5

2016年4月14-15日通过2天的培训,我对营改增相关文件和实例做了一些思考,形成以下学习笔记希望和同行共同学习。

一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下达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总攻令’,确保营改增5月1日如期落地,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全面规定了营改增方案内容。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二、营改增的计税:1、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0%.17%适用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1%适用于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6%适用于现代服务(除了有限动产租赁),0%适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及设计服务,小规模的纳税人适用于3%的征收率。

2、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建筑安装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三、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进项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上六重情况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都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四、建筑业营改增政策:1、老项目的界定: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单位职工出差要有车票、住宿费,车票不用抵扣,住宿费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范文6

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双扩”

史耀斌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从2016年5月1日起,我们国家将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是“双扩”:

一是将试点范围扩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二是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史耀斌强调,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按照测算,2016年减税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全面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拉动经济,特别是在当前许多行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有利于给企业增加活力,给经济增加动力。我们把它称之为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营改增政策取向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

史耀斌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政策取向在于突出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业发展。

史耀斌指出,营改增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业发展,可以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也可以说,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

史耀斌进一步指出,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这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有长远意义。从当前看,这会为更多企业减轻税负;从长远看,必将会利国利民。

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是改革的一项目标

史耀斌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是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四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

汪康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这次营改增与以往相比,涉及到的试点企业有1100多万户,是原试点企业户数的7倍还多,试点企业的税收规模超过19000亿,是原试点企业的4倍多,减税规模5000多亿元,减税的力度也是空前的。

汪康指出,目前,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已完成了准备工作量的80%。为了给纳税人提供优化的办税服务环境,便捷的办税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六个方面十五项措施。宣传培训工作正在进行,税务系统40多万税务干部的培训已基本结束,对企业的培训正在进行当中。我们要确保所有的企业都懂政策,会开票,能申报。确保所有企业5月1日能顺利开票,6月1日能顺利申报,也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请广大纳税人放心,请社会各界放心。

全面推开营改增对结构性改革和稳增长有四方面作用

史耀斌、汪康共同回答了记者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对结构性改革和稳增长的作用到底有什么影响的问题,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对结构性改革和稳增长有四方面作用:

第一,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实行营改增能够发挥良好经济效果。全面实施营改增,也就是实行“双扩”:第一个“扩”是把所有的行业,比如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的范围。第二个“扩”是把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这样两个扩大就使增值税变成了一个全链条,5月1日实施之后,在中国所有的行业、所有的企业都统一实行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和运行机制,所以再没有重复征税的因素存在了。

第二,所有的企业和行业全部都实行了增值税,而增值税是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不仅仅消除了重复征税,充分体现了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原则,有助于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避免企业因为税收来扭曲自己的经济行为,有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

第三,全面实行营改增是一次减税的行为,是对所有企业和行业都实行减税。预计全年要减税超过5000多亿元,这对企业来讲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消息,有助于经济稳增长。

第四,实行全链条的增值税制度,对于增值税的政策制定,对于增值税征收管理都有非常积极的效果,有助于简化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相关安排。

从这四个作用可以看出,从稳增长来讲,由于实行了减税,促进了企业发展。从避免重复征税来讲,充分发挥税收的中性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可以推进结构优化。全面推开营改增,对经济改革、稳增长和结构调整的积极效果必将显现。

个人二手房交易在税收负担上保持基本稳定

汪康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个人二手房的税收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大家都非常关注。我们配合财政部在研究个人住房征税问题时,也是非常审慎的。归纳起来是两个字:稳定。有两层意思:

一是个人二手房的交易在税收负担上要保持基本稳定。过去二手房营业税的征税政策和免税政策这次都平移过来了,过去征营业税5%,现在改为增值税还是5%。过去的5%时,如果房价是100万元的话,100万乘5%,交5万元的营业税;现在如果房价还是100万元的话,是100÷(1+5%)×5%=47600元,少交税2400元。相当于原来营业税负担是5%,营改增以后的税收负担是4.76%。过去100万是含税价,现在增值税按照不含税价来征税,税基不一样,所以个人营改增以后交易二手房税负没有增加,而且还略有降低。

二是这次营改增以后,个人在交易二手房,包括在办理二手房产权证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收问题及办税的流程,办税的场所,都保持不变。国家税务总局经过认真的研究,个人的二手房交易,以及自然人二手房出租,仍然委托地税部门来、代开发票,原来怎么申报的还是怎么申报,原来填什么表,在哪个地方办,一切维持基本不变。

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三方面措施

史耀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行营改增,同时提出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何保证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归纳一下,我们从两大方面来落实:

第一方面,在试点方案的设计上,首先必须保证制度的设计体现只减不增的内涵。

第二方面,政策执行方面,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内所有财税干部,帮助培训企业的财务人员,理解好这次营改增的政策,不折不扣地全部落实到位。

第三方面,汪康补充指出,要把政策落实好,确保只减不增,还需要广大的企业和财税部门来协同努力。要执行好增值税的政策,因为增值税除了特殊规定以外,一般是凭发票抵扣税款的,如果企业决策不好、操作不好,也有税收风险。本应该是减税,由于你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你没有很好地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调整经营模式,你也可能税负没减甚至增加了。

个人住房转让政策没有做任何变动

史耀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不动产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对个人来讲,住房转让的政策这次没有做任何变动。对于企业来讲,不动产进项税可以抵扣的政策实施后,企业不会单纯为了抵税而购进大量不动产。

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将产生五个方面利好

史耀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消费型增值税将产生五个方面利好。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财税改革最大的好处是消除了重复征税,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管是原材料还是半成品,都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因此,会产生五个方面利好:

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有利于促进结构优化;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经济增长;有利于财税改革和完善税制,为今后税收立法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纳税地点变化的三点解释

汪康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出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纳税地点变化的三点解释:

第一,建筑业纳税地点有变化。过去建筑业在营业税的时候是在项目所在地按3%征收,在哪儿搞项目就在哪儿交。现在增值税是在机构所在地纳税,机构在哪里就在哪里交。

第二,在机构所在地征税的应对措施。我们在制度上、征管上也做了一些安排,尽量使税源保持稳定,不要有大的变化,采取的办法是在工程所在地预征,回去以后再计算应纳税额,这样就基本保障了原来工程所在地的利益,所以税源是基本稳定的。

营改增范文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xx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xx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xx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xx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xx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20xx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xx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营改增试点5月1日起全面展开,受消息影响,早盘地产股应声走高,截至发稿,板块大涨近2%,浙江广厦、西藏城投涨停,中航地产涨逾6%,新潮实业涨逾5%,滨江集团、世联行、福星股份涨逾4%,莱茵体育、万泽股份、深深房A、匹凸匹、亚通股份涨逾3%。

财政部昨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表示,自20xx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二手房仍按照5%的征收率计征。

“二手房交易环节的营改增,维持了原来的税率。整体看,对市场影响不大,基本平稳过渡。”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营改增的本意是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避免重复征税,总体来看是好事,“在房地产企业层面的营改增,如果抵扣内容多,比如精装修等,可以降低税费。”

涉及远超1000万户纳税人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最后一战即将打响。

营改增实施细则

继全国两会期间释放营改增最积极信号后,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预计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3月20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财税部门正在紧密配合,制发营改增文件,并将和纳税人充分沟通,确保在5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税收信息、基础信息、档案的迁移工作都已开始。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有望本周公布,方案文件有100多页。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日前就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时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这与市场此前的预期一致。

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兼顾改革和稳增长,今年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将祭出“大招”,即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新增不动产抵扣可能分为2年,这将进一步加大营改增减税规模和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

同时,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接受本报采访的专家认为,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将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并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动产被纳入抵扣范围也意味着中国比较完整地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意义重大。

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上述新增四大行业的试点纳税人近1000万户,涉及营业税规模1.9万亿元,而由于新增不动产首次被纳入抵扣,所有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营改增实施方案备受关注,不动产抵扣则成为市场的焦点。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给本报记者举例,如果一家企业购置一栋价值1亿元的办公楼,那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100万元,如果全额一次性扣除,那这家企业可能今年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但如果分十年来进行抵扣,那每年可抵扣进项税为110万元。最终具体分期抵扣年限还需要等待营改增实施细则出台。

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是继上一轮发轫于东北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进项抵扣范围之后,全面实施新增进项税抵扣的普惠性措施,因为这不仅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还包括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

他表示,允许不动产抵扣,不仅量大、面宽、比重高,大约占抵扣总额的60%,而且释放了鼓励投资的明确信号,吹响了打赢“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的财税号角,也是中国往现代增值税制度迈出的关键一步。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上述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未来新增不动产抵扣有可能分为2年,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此前的营改增早期方案中,新增不动产分期抵扣分为20xx年,但为了加大减税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抵扣年限缩短至2年。

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0xx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

税率终敲定

对于即将披露的营改增实施方案,增值税税率是一大关注焦点。

上述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此前,房地产、金融业、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张斌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简并税率的原则下,对四大行业不宜新设税率档次,在此基础上需要考虑企业不增加税负,然后确定四大行业税率。

目前,中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有17%、13%、11%和6%四档,其中标准税率为17%。在综合考虑之后,最终官方选择了6%和11%两档较低税率。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对本报记者表示,像餐饮、酒店等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接近此前营业税,税负稳定,而房地产和建筑业采纳11%的增值税税率也是经过很多测算的,从行业反响和测算结果来看,11%是比较合适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针对一般纳税人,而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征收率。

张斌告诉本报记者,四大行业中小规模纳税人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业,适用3%的征收率。

李军告诉本报记者,对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若采用3%的征收率,相较之前5%的营业税,税负将下降。

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

张斌告诉本报记者,营业税优惠原则上保留是为了保证试点行业税负稳定,营改增后如果没有这些优惠,企业税负可能上升。

针对老百姓(46.900, 0.91, 1.98%)关心的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后,原有营业税优惠会否延续的问题,张斌认为,二手房营业税优惠政策很有可能平移,即以前二手房持有两年以上转让免征营业税,未来二手房持有两年以上转让也将免征增值税,实现税负稳定。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前后的二手房转让的增值税政策会有所区分,但总体不会增加老百姓税负。而对于新房子则是开发商开的发票直接作为进项进行抵扣。

李军告诉本报记者,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比如对金融业而言,业内人士非常关心之前银行业同业间拆借利息免征营业税,未来是否会继续免征增值税。

新老合同如何处理也是试点行业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此次官方明确将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这将有利于减轻相关行业税负。

李军表示,目前新老合同如何划分还有待具体的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比如目前房地产业在关注,新老合同划分是以项目立项时间、企业拿到土地时间还是房屋完工到一定程度为基准?这都需要等待实施细则。

营改增范文8

【关键词】建筑行业 营改增 影响分析 措施

我国建筑行业是受到“营改增”政策影响比较大的行业之一,在该政策的变革下,对于建筑行业的会计处理流程、税务缴纳方式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些影响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所以,对建筑行业的相关“营改增”政策的分析,针对不利于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情况,应当提前制定相关政策。

一、“营改增”的相关内容

“营改增”是指在原来企事业单位的缴纳营业税税金逐步转变为缴纳增值税税金的情况,这是我国政府为了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沉重的税务负担、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所进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改革措施。这项税收改革措施的有效实施,可以有效完善我国的纳税体制,优化税收结构。在建筑行业的“营改增”税收改革中,建筑行业的适用税率为11%,对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产生的影响,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对于其带来的影响深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减少“营改增”的推广阻力,促进建筑行业的成功实现税收转型。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影响

建筑企业营业收入一般都会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营改增”后在认定纳税人时均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增值税率。“营改增”是一项在旨在减少重复征税现象发生的税收改革方式,但是,它在减少企业以往税负的同时,也有可能加重企业的纳税负担,比如,如果在过去的企业缴纳营业税,且很少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时,“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过高,将会导致增加企业税负的情况发生,所以针对“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我们应该从不利和有利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有利影响

建筑行业的“营改增”税收改革措施,对于大部分的建筑企业来说,它带来很多税收好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成功避免了重复纳税。在以往的营业税率下,建筑行业纳税的税率虽然比较低,但是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上一个流通环节交过税之后,在本工程建设中仍要足额交税,出现很明显的重复交税现象,而且工程项目的承包不会因为各个方面的不同而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说,所以实际负担的税率较高,通过“营改增”,可以有效的将这种重复征税的情况出现。其次是有利于保证建筑行业的发票真实性,在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纳税中,应税劳务实行统一的增值税税票,由国税机关统一开具相应的发票,并且所开具的发票可以经过多方认证,与网上税收发票系统相连接,可以网上查询到发票票据信息,从而避免了开具营业税票据不正规和不严肃的情况出现,有效的保证了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最后,建筑行业的“营改增”可以有利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建筑行业的资产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建筑行业更新固定资产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而在以前征收营业税的期间,建筑企业的购进固定资产不能有效抵扣,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在“营改增”的税改政策下,可以有效地引导了我国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提高了建筑企业的工作效率,有利于新设备以及新技术在我国建筑企业的推广和应用。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的不利影响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结构不断优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于过去税收不利局面的改善,比如有效实现建筑业的结构性减税,加快建筑业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应用等等,但是由于过去税收的现状,“营改增”措施的实施也有不利的一面,对建筑行业未来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挑战,因此,为了尽量将这种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建筑行业应当了解“营改增”措施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才能根据这些方面制定相对应的措施,改善这种不利局面,针对“营改增”的税收措施对建筑行业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提高了对建筑行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在我国的目前的建筑行业中,其财务从业人员没有跟上时代步伐,财务人员知识结构陈旧,学习能力较差,综合性专业素质人才严重缺乏,在“营改增”改革政策推广中,建筑行业将面临很大的财务专业人员短缺的影响,为建筑企业的财务工作带来极大的风险和挑战。其次,为建筑行业的税收筹划带来很大的挑战。在过去的营业税率下,征税方式比较单一,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较差,随着增值税变革的不断扩展,各种条件下的征税税率和税额是不一样的额,如何进行规划,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各个方面的现状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一些建筑业务比较凌乱,业务量比较大,纳税筹划工作比较严重,对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极大的挑战。最后是“营改增”的税收改革措施还有可能带来纳税负担。对于“营改增”的目的来说,当然是为了实现结构性的减税效果,但是如果建筑企业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或者没有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营改增”的税收改革措施,不仅不能有效实现减少税收的目的,还有可能增加的纳税负担,这需要相关的建筑企业加以重视。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随着“营改增”改革的不断深化扩展,在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也将会如火如荼的展开,针对“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对企业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建筑企业都应该做好相关的措施应对,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一)加强“营改增”财务人员的培养,积极学习“营改增”的经验

新型的“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财务从业人员来说是个学习的契机,我国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推行中,应当加强建筑行业财务人员关于“营改增”知识的培训,企业内部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相应的考核,积极主动了解其他行业“营改增”的现状及经验,积累相关的“营改增”知识,同时提高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队伍的学习能力以及应变能力,在“营改增”全面推广之前做好一切财务业务处理的准备,针对会计处理的紧急情况,制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从而为“营改增”政策在企业的内部的顺利实行而保驾护航。

(二)转变以往建筑行业的纳税观念

对于以往实行营业税的建筑企业,应该积极适应时代潮流发展的现状,积极迎接“营改增”政策,树立全新的纳税观念,在改革后的建筑企业纳税体系中,纳税工作不再是单纯的简单的统一纳税税率,纳税筹划空间也比较大,所以要树立全新的纳税理念,包括“一般纳税人”的意识和纳税筹划的观念,“一般纳税人”可以符合大部分的建筑行业,对于增值的进项税额可以有抵扣作用,所以建筑行业应该设立“一般纳税人”的意识,另外还要树立纳税筹划的理念,在复杂的纳税管理体系下,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减少企业的纳税额,为建筑企业取得税收效益。

(三)积极学习国家税收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战略

在“营改增”的税收改革政策推广前,对于各种行业的纳税情况,国家都会有相应的税收说明。由于在“营改增”试点中,可能存在很多实施的问题,为保障新的税收政策顺利推行,国家相关部门肯定会针对暴露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关的调整方案,从而在总结试点经验和结合建筑行业特点的基础之上,最终形成建筑业最新的“营改增”调整方案,为建筑行业税收政策的进一步推广,扫清了障碍,因此,我国的建筑行业的财务从业者应当时刻关注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积极学习国家的最新税收优惠措施,及时调整建筑企业的发展、经营方向,最大程度上利用“营改增”对建筑的有利影响,有效的规避“营改增”不利影响,从客观上,也有利于优化企业的生存状况,优化企业的发展战略,促进建筑企业实现价值。

四、结束语

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改革,对于广大建筑行业来说,不可避免的会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对于建筑企业准备不足,纳税规划不到位,导致纳税额增加的不利影响,例如,“营改增”实行前结存的施工设备、材料物资能否分期进项抵扣,工程预算定额计价体系中如何修改完善,销项税额的计提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等,另一方面是建筑企业的纳税额减少,税收负担减轻的有利影响,例如通过纳税企业的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可以促进建筑企业纳税额的减少,加强了纳税税票控制,优化了纳税结构。总之,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符合建筑行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达到国家减清企业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顾庆国.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思考[J].财经界,2015(02):122-123.

营改增范文9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业 影响 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基本内容以及其现实意义

1、“营改增”的基本概述

随着营改增进程的不断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试点,相关信息显示最迟2015年建筑业也将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内。从两大税种的基本概念出发,建筑行业的营业税主要指国家针对建筑行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建筑行业营业税通用的税率为3%。而增值税从本质上上分析是针对商品或劳务在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中的增值部分的税收,从建筑企业的角度分析,增值税税收的基数即增值额从理论上等于企业劳动创造的价值,在2011年颁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拟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两者存在极大的区别。

2、建筑业“营改增”现实意义

营改增是国家为了经济结构调整而进行的改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消除各个行业之间由于税制要素具体规定的不同造成的行业之间税负的实质性差别,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此外,营业税在征税方面主要采取全额征税制度,由于无法抵消前一个环节的税额,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专业分工越明细的行业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越严重,长此以往必然会阻碍了行业专业分工的进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增值税能够从理论上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由于增值税的征收需要以增值税发票为依据、国家能够更好地对产业链进行掌握、减少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可见,营改增对引导国家经济发展与完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未来整体的发展

营改增对企业产生的正面影响在第一部分关于营改增制度的意义中已经进行了分析,结合具体的建筑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营改增改革有利于减少建筑业普遍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建筑行业的分工精细化,改变目前建筑行业粗放的行业特点;在行业发展方面,通过营改增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避免行业内、上下游产业使用不法手段操纵价格、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的良性发展。

2、营改增制度可能从整体上增加了建筑行业企业的税负

根据专家的多次测算,建筑行业的税率由营业税的3%到增值税的11%,会从实际上降低建筑行业企业的实际税负。但实际执行中却未必如此。根据相关的数据分析,建筑行业企业人力成本高、材料抵扣数额相对小、发票取得困难、工程联营的现象普遍存在,而这些现象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建筑企业的税负。

具体分析,建筑行业的人力成本相对其他行业较高,可占到总成本的20%~30%,其劳务收入按照营改增的新规定,需要交纳11%的增值税销项税,然而其却没有相应的进项税进行抵扣,与3%的营业税相比,劳务收入的实际税负增加了8%,建筑劳务费增加了建筑行业企业的整体税负。

常用的建筑项目材料包括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相关的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以上材料可按照6%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建筑行业在进行材料采购时全部能够取得上述材料的增值税发票,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税率为6%,而实际的销项税额是11%,增加了材料费用5%的税率,减少了实际的利润。还有,在某些项目当中,建筑企业的材料在采购是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那建筑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又会提高。

建筑企业的联营合作企业如果为非正规企业或其为自然人,缺乏健全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导致分包工程、采购材料、租赁的机械和设施无法取得或取得较少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工程项目的实际税负可能达到较高的水平,如果其超过了利润水平,还会为建筑业带来亏损。

上述关于税负的问题涉及建筑行业的整条供应链,对相关的企业以及营改增税收制度的顺利实施有着重大的影响,要求建筑企业在实际中应当加以注意,采取相关措施尽可能避免或降低上述情形,降低实际税负。

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以及财务状况带来一定的改变

企业会计核算营业税涉及的会计科目与增值税涉及的会计科目不同,在营改增制度下,企业的会计核算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会计人员在适应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初期,必然会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企业相关的会计体系也必须随着新制度的改变进行调整。

会计核算的变化也会在整体上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营改增后固定资产购买金额中增值税进项部分得到抵扣,实际购买固定资产付出的现金流减少,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虽然也会减少,但从整体上建筑企业投资活动引起的现金流量流出减少;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需承担的费用减少了,从某种程度上能够促进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引进,促进行业整体的发展;由于固定资产入账金额的变化,整个行业的资产结构中流动资产的比例也会上升,建筑业企业偿债的能力增加;建筑企业涉及的工程项目往往会预留一定比例的质保金,比例大约在10%~15%,这些款项经常要在整体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才能收到,但增值税的缴纳往往在实际收到款项之前,由于工程项目的总金额较大,企业为增值税垫资金额也较大,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会相应增加,整体上会增加建筑行业的现金流量支出,行业企业可能会出现资金相对短缺的局面。

4、营改增会给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一定的改变

为了增加企业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会将能否取得增值税票会成为供应商选择的另一项重要依据,同时购置大型施工设备和流水线可以成为减少增值税金额,企业的资产结构也能因此得到优化,人工费用得以降低,企业的竞争能力得到增强;建筑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可能会由甲方直接购买原材料,甲方在工程款结算时材料款从总额中剔除,建筑企业仅能得到结算单,材料部分的增值税发票由甲方取得,营改增建筑企业会改变原有流程,供应商将增值税发票开给建筑企业,再由建筑企业开给业主方,通过开票流程的改变,建筑企业能够减少税负;异地施工是建筑企业的正常现象,现行的营业税规定,建筑企业承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报税,其它情况下提供建筑劳务,需要向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报税,营改增后推测会采取在工程所在地预征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抵扣异地已缴纳增值税的方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征管,因此建筑企业必然需要加强会计税务的异地核算与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的异地结算缴纳资料也

需要及时汇总到企业,尽量避免集中结算而导致企业前期税款垫付所带来的资金压力。

三、建筑企业面临“营改增”的措施建议

1、积极顺应国家发展形式,调整建筑业的发展模式

在我国建筑企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然而随着经济水平的不管发展、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老龄化的日益到来,劳动力的成本正在不断的上升,建筑企业面临的人力成本日益增加,利润空间随着成本的增加日益降低,转型是企业保持长久盈利的需要。随着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各地区对相关的行业都给与扶持,帮助企业顺利实现税收制度的过渡,建筑企业应当趁此时机顺应国家新政策,大力发展机械水平以及科技创新水平,实现行业的结构优化与转型。

2、优化建筑企业的内部税收管理模式,提高会计核算的水平

为了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制度的到来,建筑企业的税收核算和税收控制管理制度应当进行优化。建筑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加强对相关制度改革后会计核算的学习,尤其是对增值税核算、建筑合同的相关内容的培训,掌握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正确核算,熟悉关于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的新规定,区分改革前后的会计核算、税收制度的主要区别,完善会计信息系统并配置和完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会计信息化建设,尽量克服由于施工地域的分散性而导致的会计信息不通畅、不透明的现象,积极建立与现场相连接的账务处理系统,在现场配置专业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以及税务控制,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取得、抵扣等一系列环节由专业的税务人员进行控制,并积极与机构会计人员进行沟通,防止由于增值税发票的任何环节出现控制上的纰漏。

3、加强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避免营改增可能带来的税负增加

营改增制度必然会打破建筑企业原有的纳税筹划系统。这一点无疑会给企业带来纳税筹划调整的新空间。建筑企业可以以获得的真实、完整、可靠的会计资料和增值税发票信息为依托,寻找新的纳税筹划进入点,并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步骤的实现纳税筹划的方案,目前常被提起的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手段包括原材料的购买、固定资产的引进等方法,手段较为单一,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在这一过程中,会计人员对新政策、企业新的信息和管理模式的正确理解与结合、对新的纳税筹划方法的不断探索是必不可少的。

4、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与交流

建筑行业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必然影响包括建筑企业在内的整条供应链上的企业,带来其他行业的会计核算以及管理方法的改变。有关的各行业企业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需要对相关的事项进行积极的沟通、交流与信息反馈,不断完善营改增制度,才能保证营改增按照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的方向进行。

四、结语

伴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营改增制度是必然的趋势。实践证明,营改增制度自从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其在降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与转型、扩大内需促进地方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营改增在我国开展实施的时间较短,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对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结合建筑业分析了营改增制度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并为建筑行业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因对措施,以期能够帮助建筑业企业顺利实现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过渡。

【参考文献】

[1] 顾庆国: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3(15).

[2] 黄艳:建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困境的分析与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