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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细则集锦9篇

时间:2022-11-15 05:59:43
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1

我国自2008年11月9日正式提出“营改增”,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要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政策。我国自实施“营改增”试点政策以来,虽然始终并未真正展开,但是“营改增”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016年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对外下发了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提出要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3月24日,两部委正式对外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政策》”)。外界一直期盼和议论的“营改增”政策和实施细则悉数亮相。随着这些政策和细则的出台,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生活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各行业全部由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转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二、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政策解析

“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如下:“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并着重提出,该类单位和个人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行为不同或者营业范围不同,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新政策》规定,我国建筑服务业与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简易方法下适用3%税率。此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11%的税率实际是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名义税负”,换算成实际税负则为:11%/(1+11%)=9.91%,或者:3%/(1+3%)=2.91%。相较于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之前3%的营业税率,单从税率来看,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我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税率有所上浮,且上浮幅度较大。但是,在增值税制下,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可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不能简单从税率高低的层面来看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利弊。

三、“过渡期”内建筑业与房地产业该“何去何从”

我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不仅资金占用额较大,而且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常常跨越数月,甚至数年。而“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实施时间的分水岭是201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充分考虑到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这一特点,针对在该日期之前便已发生的工程项目专门设立了“过渡政策”。

1.建筑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倘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则可选择“简易方法”计税。其中,建筑工程的老项目是指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采用“简易方法”计税时,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分包工程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

2.房地产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还提到,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按5%的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中,房地产老项目是指施工许可证或建造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企业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价格或评估价格之后的余额,按照5%的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倘若所销售的不动产是房地产自建取得,则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纳税销售额。倘若房地产企业对外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也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此外,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之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需上交的受让土地价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纳税销售额。

四、“过渡期”内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对“简易征收法”的应用

根据应税行为的不同,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法”计征增值税。笔者依据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分别而议。

1.一般纳税人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提供建筑服务时选择以“清包工”方式,则可选择“简易征收法”。“清包工”方式是指建筑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和辅助材料全部由委托方或其他方提供,施工方不进行采购,施工方只收取管理费、人工费等费用的建筑服务方式。

(2)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所提供的服务是为“甲供工程”所提供,则可选择“简易征收法”计征增值税。“甲供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均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

(3)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所提供的服务是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则可选择“简易征收法”计征增值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者施工许可证上所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

(4)特殊说明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与房地产企业,满足上述任意一种,则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此外,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于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计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第一年可抵扣60%进项税额;第二年可抵扣40%进项税额。但是,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因工程需要,在施工现场临时修建的建筑物等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不适用上述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2.小规模纳税人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在销售非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户销售购买所得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时,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资产购置原价或评估价格后的余额,按照5%的简易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五、“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应对策略

1.顺应政策要求,积极研究新政策,培养税务“专才”

目前,我国“营改增”政策已全部落地,改革已是必然。在此背景下,我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应顺应政策要求,仔细研究新政策,培养税务“专才”。总之,在5月1日之前力争做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同时,企业应积极根据新政策开展专门的会议培训或税务知识讲座,对企业财务、审计、采购、销售等人员培训增值税知识,尤其要重点培训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争取在改革中做好顺利衔接。

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时,还了一系列配套规定。同业业务、农户小额贷款、逾期贷款均被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而营业税下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却并未提及。

营改增是我国推进多年的一项重大税改,旨在避免重复征税,减少企业负担。由于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比较复杂,金融业被认为是营改增推进过程中的一大难点。作为全球首批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之一,我国在金融业内征收增值税没有太多经验可以借鉴。因此,金融业营改增的具体实施细则也就广受业界关注。

对金融机构而言,看似原先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缴税比例提升了1个百分点,但考虑到增值税下进项可以抵扣,实际税负或将不增反减。不过,对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来说,营改增绝不仅仅是1个百分点的改变,而更是一场对自身经营管理结构的大改造。

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3

一、增值税转型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目前,许多建筑施工合同是以总承包形式签订,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包工包料、或者包工部分包料。增值税转型之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之中涉及的材料设备,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通常会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就会产生矛盾,在现行税法制度下,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双方之间可能会产生票据纠纷,影响业务的顺利开展,实质上这也导致产生了增值税链条断裂的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只好找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导致了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双重课税的风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对于总承包合同内的设备,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其作进项抵扣,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很可能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征收营业税,重复征收了流转税,加重了税负。随着材料比重的加大,其税收负担也会加重,这一问题在项目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不同的情况下会变得更加复杂。并且,征税范围难以划分,税企之间、税务机关之间容易发生争议,即使地方税务局同意工程用设备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还面临着如何划分成设备主材和施工材料的难题。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面临被全额征收增值税的风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则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设备不是自产货物,且提供的设备材料价值超过合同总价值的50%以上,取得的全部收入极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全额缴纳增值税,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二、施工企业针对增值税转型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首先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即部分建设单位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增值税转型改革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则明确了建筑物及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定义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根据以上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判断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以及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与建设单位做好沟通工作,提请其注意没必要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会有多抵扣进项税额的偷税风险。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做好税收筹划,在承建包含设备的总承包工程时,分离设备材料与劳务。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分开纳税,建筑施工企业将总承包合同分为施工劳务合同和设备材料销售合同两个合同来签订,将所有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和材料签订为设备材料销售合同,将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劳务签订为工程施工合同缴纳营业税。该方案需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一是存在提供施工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是会计上对两种业务分别核算。

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分离出实体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保留母公司的营业税纳税人性质。设备材料采用建设单位供料形式,但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向建筑施工企业的关联方,即向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设备材料企业采购,这样建设单位可取得设备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保留整体利润,但是存在由于剥离设备材料产值可能大幅缩水,导致企业资质年检受到影响;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利润空间暴露,利润可能下降;营业税税负并无过多减轻等若干缺陷。从这两年的实践来看,采取分离设备材料与劳务的方法可以减轻税负,但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的下降,影响到企业的资质,采取该筹划方案应当慎重。

因此,相对操作复杂一些的方法,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分离出实体也取得相应的建筑安装资质,即以销售设备材料为主、施工安装为辅的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各项工程中,施工企业必须提前测算各类工程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选择由母公司经营营业税税负较轻的工程业务,由子公司经营增值税税负较轻的工程业务。缺点同样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以及对母公司来说,如果建设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不能提供。

上述问题表面来分析是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为了获取可抵扣进项税额,要求向营业税纳税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实质是由于增值税转型的不完整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解决这个问题根本办法是将建筑施工企业纳入增值税范围。

三、增值税改革的展望

理想的增值税实施范围应该覆盖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和生产、流通以及消费的各个环节。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基设计过窄,应税劳务仅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人为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加剧了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的矛盾。

建筑施工业属于生产业,与制造业联系紧密,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关联度高,将其纳入增值税税基,有助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与统一,解决因税负不公所带来的市场效率损失的问题。

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自营工程 会计核算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也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企业固定资产的取得有许多方式,包括外购、自建、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等。其中自建工程按实施的方式不同,分为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并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由于自营过程中会涉及外购工程物资、使用生产用的原材料及自产的库存商品等,业务相对复杂,自营不同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不尽相同。本文将以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为例,就自营方式取得两种不同情况固定资产时的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如果是自行建造生产经营用的机器设备、工具等动产的自营工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按照建设流程,其业务处理如下:

例1:华联实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4年利用剩余生产能力自行制造一台设备。在建造过程中主要发生下列有关业务:

(1)2×14年3月10日购入建设用工程物资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250 000元,增值税42 500元,款项已通过转账支付。

借:工程物资(不含税) 25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00

贷:银行存款 292500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工程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用于生产设备的工程物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时应单列。

(2)2x14年3月16日工程开工,当日领用工程物资20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贷:工程物资(不含税) 200000

(3)2x14年4月2日,自营设备工程领用公司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1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元。

借:在建工程 10000

贷:原材料(不含税) 10000

自营设备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应按原材料实际成本转出,计入工程成本;购进原材料时的增值税可抵扣,不用转出。

(4)2x14年4月18日,上述自营设备工程领用公司自产产品若干件,实际成本30000元,计税价格36000元。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第二十三条规定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以此处自产自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计入工程成本。

(5)辅助生产部门为自营设备工程提供的水、电等劳务支出共计划5000元。

借:在建工程 5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5000

(6)自营工程发生的直接人员工资10000元。

借:在建工程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7)自营工程建设期间工程物资盘亏8000元,系保管人员失职造成,责其赔偿损失5000元。

借:在建工程 3000

其他应收款―保管人员 5000

贷:工程物资 8000

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8)2×14年6月20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 258000

贷:在建工程 258000

(9)公司于2×14年11月20日将剩余的工程物资42000元进行处置:

①若对外出售,出售价格为50 000元(不含税),假设款项已收存银行。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42000

贷:工程物资 42000

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资若对外出售,出售时所取得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计入什么科目,比较普遍的会计处理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计缴增值税,相关工程物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②若入库转为生产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42000

贷:工程物资 42000

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资若转入生产用材料,因生产用原材料进项税额亦可抵扣,故只按工程物资成本转出。

二、如果是自行建造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自营工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准予抵扣,应计入成本,所以自营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也与动产不尽相同

按照建设流程,其业务处理如下:

例2:华联实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4年利用剩余生产能力自行制造一栋厂房。在建造过程中主要发生下列有关业务:

(1)2×14年3月10日购入建设用工程物资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250 000元,增值税42 500元,款项已通过转账支付。

借:工程物资(含税) 292500

贷:银行存款 292500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工程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用于建造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工程物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准予抵扣,计入成本。

(2)2x14年3月16日工程开工,当日领用工程物资20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贷:工程物资(含税) 200000

(3)2x14年4月2日,自营厂房工程领用公司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1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元。

借:在建工程 11700

贷:原材料(不含税)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自营不动产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转出,其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同时转出,计入工程成本。

(4)2x14年4月18日,上述自营厂房工程领用公司自产产品若干件,实际成本30000元,计税价格36000元。

借:在建工程 351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第二十三条规定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以此处自产自用属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的同时应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5)辅助生产部门为自营设备工程提供的水、电等劳务支出共计划5000元。

借:在建工程 5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5000

(6)自营工程发生的直接人员工资10000元。

借:在建工程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7)自营工程建设期间工程物资盘亏8000元,系保管人员失职造成,责其赔偿损失5000元。

借:在建工程 3000

其他应收款―保管人员 5000

贷:工程物资 8000

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8)2×14年6月20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 264800

贷:在建工程 264800

(9)公司于2×14年11月20日将剩余的工程物资92500元进行处置:

①若对外出售,出售价格为117 000元(含税),假设款项已收存银行。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440(79060×17%)

贷:工程物资 13440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79060

贷:工程物资 79060(92500/(1+17%))

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资对外出售时,因工程物资是含税价,应先结转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②若入库转为生产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79060(925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440(79060×17%)

贷:工程物资 92500

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资若转入生产用材料,因工程物资是含税价,生产用材料是不含税价,故应把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入库。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5

京沪网约车实施细则 仍坚持京籍京牌沪籍沪牌21日,北京、上海两市同时网约车实施细则。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不少地方做出了修改,北京、上海对驾驶员身份要求的京籍京牌沪籍沪牌限制保留。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实施细则的公布,网约车市场步入正轨,对平台公司的影响大小不一,网约车市场将进一步分化,北京、上海的私家车用作网约车仍存高门槛。

在此前的意见征集期间,北京市交通部门共收到有效意见9246条,主要集中在网约车车辆资质条件及管理、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及管理、出租汽车数量调控三个方面。

北京市根据意见建议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降低了车辆排量、轴距、车长等方面要求,将网约车辆原标准车辆排量不小于2.0L或1.8T调整为车辆排量不小于1.8升,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调整为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在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一条中取消了车长大于5100毫米的限制性条件。二是将网约车驾驶员年龄条件由原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改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是新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经营性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四是新增本实施意见之日前,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车辆,给予5个月过渡期。五是将网约车运价修改为合理确定网约车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于京籍京车规定,北京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出这一规定是根据治理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相关要求。

根据规定,网约车车辆要求为北京市号牌,缴纳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方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驾驶员要求为北京市户籍,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等。平台实施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期4年,到期审核合格后可延期。

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6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业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72

由于房地产业及建筑业这两类行业业务复杂,牵扯的主体多,金额高,实施改革则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除此之外,房地产业及建筑业“营改增”可能会出现一些管理风险及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方面

11抵扣较少导致税负增加

(1)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现象增多导致建筑企业抵扣较少税负增加。“营改增”以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钢材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受利益驱使,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即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的现象将会增加,建筑企业将因为无法获取“甲供材料”发票而造成抵扣不足。

(2)对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将增加建筑企业税负。混凝土行业减少的税收负担实际上转嫁给了建筑企业。因此,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3)动产租赁企业倾向选择小规模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增加。建筑业机械设备租赁现象普遍。而动产租赁业由于没有多少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往往放弃一般纳税人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的增值税,导致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随之减少,税负增加。

(4)劳务分包支出抵扣问题需要政策明确。“营改增”改革实施后,如果劳务分包支出不能抵扣,则会增加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挫伤施工单位分包积极性,不利于建筑安装产业进一步分工细化。

12纳税地点转移增加企业负担

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税制差异,将使企业面临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的重大调整,也会增加企业负担。

(1)纳税地点变化将增加异地承接工程难度。不动产经营者从事异地开发经营的情况较多。现行税法及政策规定对异地生产经营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点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并在营业地领用发票、申报纳税。按照现行营业税管理,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在项目经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注册地(核算地)核算的营业总额应纳营业税额中扣减。

(2)财务核算方式变化将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建筑企业一般都是异地施工。改征增值税后,财务人员收集、审核、传输抵扣票据的业务量将激增,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2税收管理方面

21纳税人确定困难

建筑安装业务受地域性保护的情况较为严重。政府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实行地域化管理。没有施工资质的试点纳税人以缴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或借用其他试点纳税人资质承揽工程项目。如何明确纳税人,需要相关政策进一步明晰,从而降低税收管理风险。

2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困难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不动产项目需要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后方能确认。成本类项目进项税额可以根据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及认证的时间确认抵扣,不必等到工程结算结束。而不动产销售经营者取得预售证明后即可向购买方收取预售款,在财务决算该项目之前,不确认会计收入。现有政策对应税服务预售款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详细的规定。从不动产销售属于第二产业性质来看,若适用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预收款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政策规定,则长期不决算的不动产销售项目无法确定其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为改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带来较大的风险。

23土地成本抵扣管理困难

不动产经营者发生的购入土地、拆迁安置的成本,以及向政府缴纳的配套设施费用等,在支付时取得的是政府收费或银行转账凭据,不符合当前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规定。“营改增”实施后,上述项目能否抵扣,如何抵扣具有较大的管理难度。

24纳税地点转移增加管理难度

(1)政策制定需要多方面考虑。营业税是由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则是由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营改增”后若考虑按照原营业税纳税地点进行管理,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原理、汇总纳税审批管理以及纳税人财务核算集中程度对如何在项目经营地纳税存在一定的限制。不解决征管方案中的细节问题,注册地和营业地税务机关都将失去对纳税人管控能力,出现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在注册地与营业地之间相互转移的情况,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增大税收管理风险。

(2)外向型施工业务监管困难。建筑和安装业务中,外向型的施工纳税人数量较多,跨区域施工行为频繁发生,且施工周期长短不一,为改征增值税税收监管带来较大困难。在原营业税征收管理模式下,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地税部门缴纳当地施工项目营业税后,回核算地扣减应纳营业税额。营改增试点后,与不动产经营行为相似,建筑、安装、装饰业务发生纳税地点转移的可能性更高。在缺少具体的征管方案情况下,注册地和营业地税务机关都可能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管理风险。

3其他方面

31财政收入任务划接困难

“营改增”试点后,在国地税部门试点纳税人移交的同时,财政收入随之转入国税部门核算。无论是不动产销售还是不动产租赁经营行为,政策究竟能够带来增收还是减收效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到目前为止,该部分税收收入究竟能够完成到什么程度存在较大的未知困难,极可能出现不可预测的情况。因此,财政收入任务划接比较困难。

32土地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国家政策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不动产项目财务决算前预征,财务决算后按照扣减土地成本、建筑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及税金后的差额累进征收的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具有增值税的特性,针对不动产的增值额征税。因此,“营改增”实施后,土地增值税若不取消,则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加重纳税人负担。

33存量不动产经营项目过渡问题

无论在哪个时点上实施“营改增”,建筑企业都会存在一批老项目,这些老项目可分为已竣工已结算、已竣工未结算、未竣工未结算三种情形。“营改增”后,新项目可通过增加工程预算的方式化解矛盾,但老项目会存在抵扣问题。

(1)“营改增”实施前已发生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建筑企业收取工程款时需向甲方开具发票,按11%的税率承担税款,但“营改增”前已完工的部分没有进项税可抵扣。不动产项目经营周期过长,“营改增”实施时间节点前,未销售或未销售完毕的存量不动产项目、已完工正在租赁或未租赁的存量不动产项目等其前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相关资产可能发生无法抵扣的问题。若“营改增”实施后,从事上述不动产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可能会税负大幅上升。

(2)存量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建筑企业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固定资产、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等,其净值或摊余价值在“营改增”后转化为施工产值,产生了销项税,但此时对应的进项税却无法抵扣,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匹配。

(3)未完工结算项目过渡问题。“营改增”试点实施后,直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改征增值税,则未完工结算项目在试点实施前发生的成本、费用或资产性支出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大幅上升。对于此部分建筑安装项目,其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相关的过渡政策支持,确保税收政策公平。

(4)BT(建设―转让)工程利息收入的计征问题。原来BT工程项目业务中的利息收入是并入工程结算款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的,改征增值税以后将按11%的税率计征,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7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财税处理应对

2014年,我国GDP总量首破60万亿,同比增长7.4%。对于如此庞大的经济规模,任何税制改革都是严肃谨慎的。因此“营改增”一直坚持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原则。事实证明,通过2012年1月1日在上海的试点拉开“营改增”的改革帷幕以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同时,从征税机关变更到纳税人重新登记纳税、从纳税人实际税负的对比来看,都给下一步建筑业的“营改增”提供了更丰富的方案素材。2015年初,国家发改委计划草案中提到拟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因此,作为建筑业的财务人员,应该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对“营改增”的时代背景、增值税的征纳要点有充分的认识,方能把握税务筹划和财税处理的方向。

一、建筑业经营模式的特点

任何税制的改革都必须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进行,建筑业没有与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服务业同步进行“营改增”,因为建筑业确实存在涉及从业人员广、收入支出复杂等情况。同时,建筑业的发展又渗透到了工业制造的领域。了解建筑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和发展的趋势,可以更好的应对呼之欲出的建筑业“营改增”政策。

(一)建筑业人工费用比例高、材料多为初级资源产品

建筑业人工费用比例高,一般达到20~30%;主要材料多为就地取材,供应商分散;建筑业的人工费用比例通常占整个项目产品成本的18%左右,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项目建造主要材料采用初级资源产品,如石渣、填方所需泥土、砂等材料多数就地取材,供应商分散且规模小。由于项目部现场施工工序繁多,设备、场地一般都可以独立使用,所以很多工序,如钢筋工、砌砖、抹灰等实行班组管理,实质也是外包管理。总的来说,我国建筑业还处在一个发展的阶段,建筑业要实现的功能还是集中在遮风挡雨、车辆通行等基本方面。因此也普遍存在企业粗放管理、项目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等现象。

(二)建筑业的收入确认与纳税环节分阶段、多次进行

建筑业收入确认和实物交接无关,即使还未达到预定的使用功能,也可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在建造合同的结算过程中,需要对项目建造过程进行多次计价,由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迭加组成项目合同的全部结算金额。在建造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项目变更情况,致使合同金额出现增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款项或取得结算依据的当日,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尽相同的。

(三)专业化协作是建筑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给建筑业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发展空间。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规模化建造对建筑业的经营模式产生了革命性的作用。相对于现场施工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使用预制产品能让企业更接近经营的目标。商品混凝土、预制钢结构构件、预制管道等预制产品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亚当・斯密在1776年发表的《国富论》中提到:劳动生产力的增加,很大程度是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基本上都是分工的结果。在建设项目的建造中,人们也倾向于专业化的分工协作。专业化分工协作降低了建筑业的施工门槛,分工单位可以专注于各自的领域,最终有利于总承包单位实施完成项目建造目标。在完成项目建造的过程中,征收营业税显然会使产品在周转过程中出现重复征税,而改为征收增值税更为合理。

二、建筑业的“营改增”之争

所谓的“营改增”,是指涉及到营业税的某些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税制改革的逐渐推进,建筑业也即将实施“营改增”。国家政策必然会坚持结构性减税,追求的目标是纳税人实际税负的下降。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种的三架马车。曾经并驾齐驱拉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了解“营改增”的时代背景以及关注的热点,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应对“营改增”。

(一)“营改增”的时代背景

199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长期以来是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主要税种之一,同时营业税按不同行业制定征收税率,体现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引导效应。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计征简便,税收征管成本低。在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初期,营业税的征收政策、细则符合我国当时经济发展的状况。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日益强大、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各行业的专业分工发展迅速,很多行业的经营模式都呈现了新的发展特点。当前,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至此,“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关注点

虽然“营改增”能给国家、行业、企业个体都带来利好,但是建筑业的“营改增”方案需要十分的谨慎。主要有以下几个关注的热点。

1. 取得进项税票抵扣的问题

增值税的抵扣原则是见票抵扣,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才能抵扣销项税额。如前所述,建筑业的项目建设地分散,主要材料多为就地取材,大多数是初级资源产品。特别是农村建设的一些项目,只有几十万,十几万的项目,有些以挖方、填方为主要工程内容的野外施工项目,根本不可能取得泥土堆置、填方所需泥土的进项税票,甚至连基本的税务发票都没有。再剔除完成项目所需的人工费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几乎为零,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明确了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建造项目合同一般施工周期较长基本超过12个月,通常也能收到一定的预付款。参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建筑企业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企业在进场施工前就需要缴纳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费用,并向有关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进场后开始项目建造前,还需要完善临时设施的安全措施,如施工围挡、九牌一图的张挂等。特别是安全费用的使用,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了专款专用。此时,如果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显然加重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而这个时候,企业往往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需要就预付款金额乘以征收率全额纳税,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3. 过渡期存量资产的抵扣问题

在正式的“营改增”政策出台前,过渡期的长短不得而知。但是如何划分新老合同,企业使用存量资产履行当期合同,也是一个常常被关注的热点。当然,这也回归到见票抵扣的问题。不能体现资产折旧、使用中损耗的价值补偿,相当于将国家减税的压力转嫁到企业身上。

(三)企业“营改增”的税负测算示例

以某一般纳税人HY建筑公司承建的LK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例,暂按11%的增值税征收率,忽略附加税、资源税等。合同总价为310万元,预计不含税成本280万元,其中:就地取材的石头、泥沙约110万元,预计该部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由于项目部所在水库地势狭隘,大型机械设备不能进场施工,需要人工完成,因此,预计65万元的人工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他费用中预计有35万元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预计散装水泥、新购置部分机械设备等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约70万元。

在“营改增”前:

该项目需要缴纳的营业税额为: 310*3%=9.3万元,

税负=9.3/310=3%

“营改增”后:

该项目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为:(310-70)*11%=26.4万元,

税负=26.4/310=8.5%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类型及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极大,如果再考虑开工前支付的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及农民工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等情况,企业的资金将更为紧张。

三、立足企业发展,合理应对“营改增”

当然,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要素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何确定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明确发展方向,并且在制定企业经营战略的过程中,做好税务筹划方案,是合理应对“营改增”的主要方向。

(一)税务筹划应与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相结合

税务筹划工作简单地理解是对企业涉及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金额进行合乎税法规定的合理统筹计划。如果深层次的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方案,应该对自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及主业发展方向有充分的认识。所谓“术业有专攻”,随着行业细分的发展趋势,建筑业企业中也出现了不同主项的施工企业,比如房屋建筑企业、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等。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施工企业来说,房屋建筑企业显然更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而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在固定资产自购或租赁中进行详细的测算,同时尽量选用预制产品,改进管理技术,最大程度使用机械化施工。

(二)加强税务成本管理需要全员参与

建筑业企业一般需要在项目地设置临时机构,但为了施工管理的方便,通常授予项目部经理及管理人员充分的管理权限,主要是项目当地的材料采购、人员配置上岗等,甚至在施工方案的选择方面,项目部管理人员有很大的决定权,比如采用机械或人工搬运、挖方等。即使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项目部管理人员通常只考虑了当时的资金支出成本,财务人员往往后知后觉待取得相关税务票据时,成本产生已成事实。因此,企业的决策者、管理层以及项目部的管理人员都应该参与税务成本管理,以实现税务筹划目标。

(三)组织财务人员有关“营改增”的专项培训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程序、计算方法上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长期负责企业营业税申报的财务人员如果不尽早学习有关增值税的知识,就很难处理好以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因此除了税务筹划工作,财务人员应该主动学习掌握“营改增”的相关知识。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增值税会计科目的使用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先行培训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员,在取得开票员证的同时,也能让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有直观的了解。

参考文献:

[1]姜秀峰.“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工程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3(09).

[2]张[.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应对措施[J].财会月刊,2013(09).

[3]王祖斌.营改增政策下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3(08).

[4]陈琼.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应对策略[J].山西建筑,2013(16).

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8

论文关键词:电力企业;市场营销;精细化管理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影响下,能源市场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电力企业要走可持续的发展之路,就必须做到与时俱进,积极推进企业营销管理的创新,坚持以先进的精细化管理理念不断细化营销管理及明确发展定位,以此确保企业的市场营销策略能准确到位,同时促使电力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电力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概述 

1.企业营销的精细化管理含义 

“精细化管理”是属于一种管理技术和理念,主要是通过规则的细化和系统化,采用标准化、程序化、信息化及数据化等管理手段,促使管理的各单元能够持续、协同、高效、精确的运行。 

“精细化管理”中的“精”的含义就是管理要击中重点,主要是抓住营销管理的关键部分;“细”具体来讲就是将管理的标准进行具体的量化考核、执行及监督。其核心的管理理念在于实行刚性的制度,加强落实工作职责,以此来形成良好的企业营销管理体系。 

企业的精细化管理,主要运用于管理层来调整企业的产品、服务及后台运行的专业管理方式。其管理是以技术化为保障、专业化为基础、信息化为手段、数据化为准则。其管理理念是把市场服务者的焦点汇聚到消费者的需求上,以此来获取营销的高效益、高效率及强劲的市场竞争力。 

2.企业营销的精细化管理发展历程 

企业营销的精细化管理就是把整个营销的环节,以及所要涉及到的方方面面进行逐一的分化,最后达到量化。伴随着我国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日趋成熟,以及市场经济的信息化、知识化、全球化,促使了我国企业之间及与国外企业之间的竞争,正由“粗放型竞争”逐渐转化成“精细化”的竞争。 

3.电力市场营销中精细化管理的必然性 

中国电力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市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增长以几何倍率递增,形成了中国电力市场的大繁荣和大市场氛围。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全面的优化重组,优化整合虽然又一次促动了电力企业的发展,但在系统空前庞大的背景下,再沿用粗放型营销模式必定无法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因此,电力企业引入精细化管理应用于市场营销已经是大势所趋。 

二、电力企业营销的精细化管理定位 

(1)面对当前的市场机制,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必须要结合市场导向的营销管理模式,其市场营销定位属于电力企业的核心工作,整个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战略都要服务并服从于电力企业市场营销的需要。 

(2)现代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必须要遵循“电网是基础,技术是支撑,服务和管理是保障”的原则。要充分利用当前“两网”的改造时机,迅速解决限制电力企业供配电网的“瓶颈”,以此来满足电力企业客户的基本需求,不断运用先进的网络、计算机技术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效的优质服务,同时以规范、严格的营销管理手段对电力企业市场营销的各项业务进行监管,这样才能使电力企业实现其营销目标。 

(3)建立新型的电力营销理念。我国未来的电力营销市场将会是一个买方市场,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电力企业应该转变以往的建立在卖方市场体系上的电力营销方式,积极寻求建立一个能够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并充满市场活力的电力营销机制和体系。 

(4)实行商业化运营,推动法制化管理。在将政企分离以后,我国的电力企业仍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管,所以,电力企业在实现商业化运作的时候,还必须遵守上级政府相关规定的营销政策进行市场营销工作。 

三、电力企业营销的精细化管理策略 

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关系到整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效益的有效增长,最终将直接影响到电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电力企业运用现代化的精细管理模式代替以往的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已经是大势所趋。在企业内部推行精细化管理,实现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及规范化进程,以此来提升企业的核心市场竞争力,增加电力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提升企业的提升服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电力企业的市场份额,实现电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目前新能源的开发及应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电力企业要捍卫自己在能源市场的一席之地,就需要积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来开拓市场的理念,以此与客户长期保持共同发展的新型供电关系,努力做到“真诚、规范、方便、优质”的服务方针。 

(1)不断提升电能质量。现在是商品经济时代,没有好质量的商品,那么电力企业的优质服务及良好的企业形象就无法树立。因此,电力企业的电能质量的好与坏,是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前提和基础。 

(2)积极构建优质服务体系。电力企业的优质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不仅包括与客户面对面的营业窗口,还有电网整体规划和建设、运行、维护、故障抢修等一系列环节,其中任何环节的工作质量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服务质量。 

(3)树立良好营销服务形象。要积极引导广大电力职工进一步转换观念,积极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同时要逐步完善各项便民措施,让客户感受到企业发自内心的服务,并多渠道地让客户了解电力企业的服务理念,以此来提升电力企业的营销服务形象。 

2.灵活运用价格政策,努力占据市场份额 

根据电力市场的不同需求运行弹性价格,把整个的电力市场细分为价格弹性市场、价格敏感市场以及价格刚性市场。积极运用“价格”战略扩大营销的目标市场,如高能耗工业用户等。因此,需要对目前的电力价格政策进行改革,其主要措施如下: 

(1)在大工业的电力市场中,积极调整电价,对其实施丰水期季节折扣电价和超基数优惠电价,以此稳定大型工业的电力市场。 

(2)不断拉大时段的电价差。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均衡时段的用电市场,尤其对居民生活用电实施时段电价,积极引导居民的合理用电。 

(3)健全实施时段优惠电价的覆盖范围,如:蓄热电锅炉、冰蓄冷空调以及其他蓄能设备等等。 

(4)完善电力市场的细分原则,针对不同用电性质的客户要采取差别定价策略,如节假日电价、可停电电价负、荷率电价等。 

(5)全面落实同网同价政策,直接将电力供应到农户占领农村市场。 

3.积极开拓用电市场 

(1)努力推广用电,增加电能的使用率。在现代城市的管理理念中,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电力企业应当积极联合政府部门和电器设备制造商,不断加强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居民使用电炊具、电空调、蓄热电锅炉等电器,引导科学消费,以求以电的消费逐步取代燃气和燃煤,同时还要研究和制定节电服务方案,不断开展节能服务活动,以增加电力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有率。 

(2)积极细分用电市场,实施重点突破。电力企业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市场需求,加快实施重点市场开拓。制定营销目标,锁定大型的能源消费和居民生活用电市场,尤其是在居民生活用电方面,重点促销热水、暖气、空调、烹调等电气设备的使用,大型的能源消费市场主要是大型的耗电企业。与此同时加强对农村电力市场的拓展,积极改善农村电网质量,全面占领农村电力市场。 

4.积极构建优质的服务体系 

(1)提升电力企业的售后管理水平。现代的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精细化管理”的模式和理念,不断细化售后管理制度,以便于提高企业的服务工作质量,积极追求精品电力工程,同时细分客户和市场,形成精细的工作作风。 

坚持以量化数据为管理依据,使无形的管理变成有形的管理,从而可对管理进程进行导控制、引调,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管理行为,以此规范售后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在售后管理中要做到责任明确化、具体化,使企业的每位员工到岗、尽职,出现问题能够及时检查、纠正、处理,以最经济的管理方式获取最大的效益。 

(2)积极协调良好的服务关系。现代的电力企业要积极构建和谐的服务关系,处理好与政府、客户之间的关系。电力企业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用自己的优质服务,来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通过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共同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利用政府的效应,做好电能的替换工作,扩大电能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为电力营销提供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5.完善“精细化”的信息管理平台 

电力企业营销信息平台的规划与建设是为企业精细化的营销管理提供技术保障。企业营销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为了对营销数据进行统一的提取和分析,更重要的是收集客户的执行层和差异化需求的能力,然后采用数据库、智能分类、系统分析等信息技术,逐步将真正的商业智能引入到企业的营销精细化管理中。 

依据“木桶理论”,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都会使整个系统失去优势。要不断做到各流程、各环节在精细化水平达到一种均衡,这样的精细化管理才能发挥最佳效应。所以,要对筛选后的有效数据实施动态管理,要不断突出过程控制、流程管理以及营销管理手段的创新。不断评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断确定新的管理标杆,以此增强电力企业的管理层对营销专业工作透明性和实时性的监管,促进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效益与效率的不断提高,实现最终的精细化的营销目标。 

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9

关键词:电力企业;市场营销;精细化管理

一、概述

1.企业营销的精细化管理含义

“精细化管理”是属于一种管理技术和理念,主要是通过规则的细化和系统化,采用标准化、程序化、信息化及数据化等管理手段,促使管理的各单元能够持续、协同、高效、精确地运行。

“精细化管理”中的“精”的含义就是管理要击中重点,主要是抓住营销管理的关键部分;“细”具体来讲就是将管理的标准进行具体的量化考核、执行及监督。其核心的管理理念在于实行刚性的制度,加强落实工作职责,以此来形成良好的企业营销管理体系。

企业的精细化管理,主要运用于管理层来调整企业的产品、服务及后台运行的专业管理方式。其管理是以技术化为保障、专业化为基础、信息化为手段、数据化为准则。其管理理念是把市场服务者的焦点汇聚到消费者的需求上,以此来获取营销的高效益、高效率及强劲的市场竞争力。

2.企业营销的精细化管理发展历程

企业营销的精细化管理就是把整个营销的环节,以及所要涉及到的方方面面进行逐一的分化,最后达到量化。伴随着我国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日趋成熟,以及市场经济的信息化、知识化、全球化,促使了我国企业之间及与国外企业之间的竞争,正由“粗放型竞争”逐渐转化成“精细化”的竞争。

3.电力市场营销中精细化管理的必然性

中国电力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市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以几何倍率递增,形成了中国电力市场的大繁荣和大市场氛围。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全面的优化重组,优化整合虽然又一次促动了电力企业的发展,但在系统空前庞大的背景下,再沿用粗放型营销模式必定无法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因此,电力企业引入精细化管理应用于市场营销已经是大势所趋。

二、电力企业营销的精细化管理定位

(1)面对当前的市场机制,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必须要结合市场导向的营销管理模式,其市场营销定位属于电力企业的核心工作,整个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战略都要服务并服从于电力企业市场营销的需要。

(2)现代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必须要遵循“电网是基础,技术是支撑,服务和管理是保障”的原则。

(3)建立新型的电力营销理念。

(4)实行商业化运营,推动法制化管理。

三、电力企业营销的精细化管理策略

1.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目前,新能源的开发及应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电力企业要捍卫自己在能源市场的一席之地,就需要积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来开拓市场的理念,以此与客户长期保持共同发展的新型供电关系,努力做到“真诚、规范、方便、优质”的服务方针。

(1)不断提升电能质量。

(2)积极构建优质服务体系。

(3)树立良好营销服务形象。

2.灵活运用价格政策,努力占据市场份额

根据电力市场的不同需求运行弹性价格,把整个的电力市场细分为价格弹性市场、价格敏感市场以及价格刚性市场。积极运用“价格”战略扩大营销的目标市场,如高能耗工业用户等。因此,需要对目前的电力价格政策进行改革,其主要措施:

(1)在大工业的电力市场中,积极调整电价,对其实施丰水期季节折扣电价和超基数优惠电价,以此稳定大型工业的电力市场。

(2)不断拉大时段的电价差。

(3)健全实施时段优惠电价的覆盖范围,如:蓄热电锅炉、冰蓄冷空调以及其他蓄能设备等等。

(4)完善电力市场的细分原则,针对不同用电性质的客户要采取差别定价策略,如节假日电价、可停电电价负、荷率电价等。

(5)全面落实同网同价政策,直接将电力供应到农户占领农村市场。

3.积极开拓用电市场

(1)努力推广用电,增加电能的使用率。

(2)积极细分用电市场,实施重点突破。

4.积极构建优质的服务体系

(1)提升电力企业的售后管理水平。

(2)积极协调良好的服务关系。

5.完善“精细化”的信息管理平台

电力企业营销信息平台的规划与建设是为企业精细化的营销管理提供技术保障。企业营销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为了对营销数据进行统一的提取和分析,更重要的是收集客户的执行层和差异化需求的能力,然后采用数据库、智能分类、系统分析等信息技术,逐步将真正的商业智能引入到企业的营销精细化管理中。

依据“木桶理论”,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都会使整个系统失去优势。要不断做到各流程、各环节在精细化水平达到一种均衡,这样的精细化管理才能发挥最佳效应。所以,要对筛选后的有效数据实施动态管理,要不断突出过程控制、流程管理以及营销管理手段的创新。不断评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断确定新的管理标杆,以此增强电力企业的管理层对营销专业工作透明性和实时性的监管,促进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效益与效率的不断提高,实现最终的精细化的营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