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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玉琳
认知因素对于洗手的必要性,90.1%的医务人员认为非常重要[14],70.45%的护理人员认为非常必要,90%的护理人员对洗手会降低医院的感染率持肯定的态度[15],而对于洗手指征的了解,能够说出洗手指征的医务人员为40%,多数人员仅仅知道接触病人前后需要洗手[16]。一项有关针对护理人员对手卫生概念、洗手指征、洗手方法的问卷调查显示,各调查项目知晓率仅为44.06%~61.00%[17],护理人员普遍重视操作后洗手而忽视操作前洗手[18]。调查中还注意到护理人员去卫生间前后、用餐前、下班前均能认真洗手,表明护理人员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而缺乏对病人的保护意识[19]。护理人员对于手卫生的认知程度不容乐观,还没有内化成一种自我信念贯彻到护理行动中。设施因素众多调查证明,各级医疗机构洗手设施配置不完善[3,8,15,20],如科室洗手池太少,且运离医疗区,配置的速干手消毒剂又有限,有的科室仍在使用手触式水龙头、固体肥皂,且很多护理人员匆匆洗手,洗手后草草地在自己的白大衣上擦干,或甩手自干,擦手毛巾也是反复多人多次使用,这些因素都容易造成医护人员手部细菌的交叉感染和洗手后的再次污染。有的医院虽然安装了非手触式水龙头和一次性干手纸盒,配备了洗手液,但平时根本见不到内容物。以上因素均可降低护理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管理因素管理者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3,4,11,13,21],主要表现在配置的专职从事医院感染的人员相对较少,对手卫生设施配置不够完善,院感人员对临床护理人员洗手指征、洗手方法等知识缺乏有力的指导,没有时时刻刻对护理人员洗手行为、洗手结果进行有效监督、考核和检测,导致护理人员手卫生达标率不高。医院感染管理的力度和监测的程度是影响护理人员手卫生依从性高低的重要因素。
加强护士培训,提高洗手认知通过继续教育形式,开展手卫生知识培训,在全院人员中普及手卫生知识,树立手卫生观念,使其认识到我们的双手与医院感染的发生密切相关[22],或将手卫生的宣传教育内容放在医院内网,让全院医护人员能及时方便学习[23],或将手卫生的宣传画、七步洗手图片张贴在医院每一处洗手处,触目可见,让医护人员掌握手卫生知识,重视手卫生的意义,提高手卫生意识[11]。而提高护士手卫生依从性的关键在于提高其认识,建立起正确的信念和态度,才能改变其行为。知识、信念和行为是递进关系模式,知识和信息是形成积极信念和态度的基础,正确的信念和态度则是改变行为的动力[24]。护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起知—信—行的链条,才能最终改变其手卫生的行为,保持护理人员较高水平的手卫生依从性[25]。完善洗手设施,方便护士洗手完善的洗手设施能提高护理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在医院所有的洗手处都应安装非触式水龙头如感应式、脚踏式,配备医用洗手液、干手机或一次性擦手纸,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营造浓厚的手卫生氛围[26]。大力推广使用速干手消毒剂,尤其当护理人员手没有明显受到血液、体液等污染时,使用速干手消毒剂可以暂时替代洗手。在病床旁、治疗车、扫床车、病房门口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专为护士配备独立小包装的速干手消毒剂让其随身携带,让护士触手可及,方便快捷地使用。速干手消毒剂作用快速,杀菌效果好,使用方便,可提高工作效率[7],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护理人员对手卫生的依从性。强化监督管理,减少院感发生医院应建立三级感染控制组织,感染管理委员会制定降低院内感染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感染管理科负责对全院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知识和手卫生的培训、指导和检测,护士长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并督导临床护理人员手卫生的执行、检查和考核,各级组织充分、联合发挥管理作用,以提高护理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医院还应加大设施的投入,除安装合格的洗手设施外,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及干手纸等由医院承担或部分承担,解除科室主任、护士长的后顾之忧。制定操作性较强的手卫生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约束护理人员手卫生习惯,将手卫生纳入医院感染质量控制检查标准之中[27]。
感染科联合护理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护理人员洗手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洗手结果进行检测,使护理人员自觉遵守手卫生规范,履行手卫生行为,保证手卫生质量,防止医院感染。,是降低医院感染最基本、最简单、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因此,配置足够的护理人力资源,加强医院感染与手卫生知识的教育,提供便捷可及的洗手设施,推广使用速干手消毒剂等干预措施可在不同程度上提高护理人员手卫生行为的依从性,但要形成良性的手卫生长效机制,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仍将是手卫生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和研究的热点。
(一)英国文学发展与特点英国文学在英美文学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美国文学建立在英国文学之上。在英国文学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在遵从内部发展规律同时,与之相应的政治、历史等均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英国文学从盎格鲁撒克逊过渡到文艺复兴,再到新古典主义,又到浪漫主义,最后发展至今天的代表性的现代主义。英国文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洗礼下,转变了自身的发展风格,从最初的写实逐渐向多元化发展。帝国叙事是英国文学最具代表性的特征,乌托邦文学是其代表性传统,这里面蕴含着经验主义。
(二)美国文学发展与特点自十九世纪末期,美国文学逐渐脱离英国文学,并形成了自己的独特风格,虽然在初始发展阶段,散发着英国文学的味道,但是在后期发展中逐渐自成一家,独具风格。在美国文学发展史上主要经历了三次重大改变,第一次为民族文学,后两次便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的影响。对于美国现实主义文学而言,乡土主义是其首要代表,它在早期的美国均有所体现,后来美国文学结构便朝着女权主义、后结构主义的方向发展。
二、英美文学评论
文学是展现民族文化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智慧的结晶。英美文学为世界范围内的人们认识英美文化提供了平台,英国文学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史,在每一个发展时期都绽放异彩。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英国文学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态势。美国文学建立在英国文学之上,外来文化对其影响较大。美国文学在初始发展阶段只是单纯地模仿外来民族文学,直到十九世纪,才摆脱外来民族文化的影响,逐渐朝着独立的方向发展。在上世纪初期,美国文学步入繁荣时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文学与旧文学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斗,导致美国文学开始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而英美文学评论是一种借助文学理论思索文学作品的活动,旨在通过对文学作品发展规律的揭示,来为进一步创作发展奠定基础。英美文学评论按照作品形式的不同可将其划分成小说、散文、戏剧等不同体裁的评论。通过对文学作品所包含的内容的分析和评论,来提升阅读者的鉴赏水平,进而较好地把握作品传达的信息是文学评论的根本目标。英美文学评论建立在作品分析之上,并更加透彻的分析和从更深层面评论文学作品,由于英美文学评论和普通的作品分析相比,较为深入透彻,因此,它区别于作品分析。文学分析注重作品自身的特性,而英美文学评论强调对其艺术表现形式和外部表现的评论。
三、英美文化差异对英美文学评论的影响
(一)文化发展载体差异的影响语言是名族文化的主要载体,它也是名族文化的具体体现。因此,民族文化的差异,必然会在语言载体上也有所体现。文学作品中的所使用的语言均是作者进过深思熟虑得到的,文化差异在文学评论中的影响,主要表现英式语言与美式语言差异的影响。因此,以语言差异为切入点来研究文化差异对文学评论的影响独具代表性。英国文化历史博大精深,具有较长的发展史,且英语是语言正宗,具有优越的发展优势,这主要是因为它较好地传承了文化遗产,并在文学作品中表现的淋漓尽致。也许是因为此原因,大多数评论家在评论英国文学作品的过程中,会格外小心的运用语言,也许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崇拜和敬仰才会产生这种现象,他们害怕侮谩英国传统文化。因此,评论家在评论英国文学作品时,运用语言时循规蹈矩,缺少一种个性和创新。美式英语建立在英式英语之上,与英式英语相比,虽然没有本质性的改变,但是美国是一个更加崇尚自由、民主的国家,在独立战争中,美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等均进行了更新,且美国民主革命相对成功,历史遗留不大,这点表现在文学评论中,便是美国文学家评论时相对张扬,看不到小心谨慎的痕迹,有时还体现出一定的创造性。美国文学评论的创新与自身独立、自由的文化氛围密不可分。语言是名族文化的主要载体,也是文化发展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比分析英美文学评论语言差异,我们能从更深层次挖掘文化差异对国内外文学评论的影响。
(二)文化内涵差异的影响英国文学评论主要挣扎在传承和摆脱传统文化中,《哈姆雷特》是莎士比亚的典型作品,故事中的主人公挣扎在复仇中,此时期的大部分文学作品均具有此类特点。在十七到十八世纪,英国文学评论逐渐从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逐渐向荒诞过渡,这是在传承和摆脱中挣扎的具体体现。进入二十世纪后,其文学评论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重新思索和定位原有理论,此时期涌现的文学作品的风格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综合来说,伊格尔顿是英国文学界最具代表性的评论家,截止到目前为止,仍发挥着较大的影响。英国文学评论正在向着后现代主义的方向发展,在文学评论中应进行系统性的审视和思索,进而构建满足时展的文学理论。对于美国文学评论,我们应注重对美国文学的探究,这是因为评论源自文学。美国属于殖民地,大陆文学、英国和印第安学均对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文学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虽然其它文学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最主要还是自身。美国文学建立在英国文学的基础上,并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更新,然而美国文学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独立个体,相应的文学评论也是如此。
(三)文化历史差异的影响人本主义是英国文化历史的主要特征,在具体的英国文学评论过程中,关于人本主义的观点相对保守,这主要是因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自身性质决定的。例如,莎士比亚在评论自身作品时,宣传人本主义的较多,这种主义处在发展金字塔顶端,旨在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制约,真正实现自由、和平。莎士比亚的人本主义评论在英国文学作品评论中发挥着代表性的作用,它在后续评论中发挥着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相对稳固的人本主义评论观。然而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学的发展,这种评论观开始受到质疑,有些甚至否定此种观点,这主要是因为,革命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助推剂,而相对保守的人本主义观只有在特定的时期才能发挥自身价值,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条件。而美国文学评论针对人本主义观点,具有激进性和独创性,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与英国相比,文化历史负担相对较重,且历史遗留问题不多,外加美国的独立战争的影响,形成了一种追求民主和自由的文化氛围,为美国文学评论发展减轻了负担。因此,在美国文学评论中,大部分作家对人本主义抱有激进的态度,有些还进行了一定的创新。
四、结语
关键词:金融危机;影响;政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业迅速得到发展,它在经济中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然而,伴随着金融业高速发展而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也引起人们日益密切的关注。2007年由美国房价下跌导致的次贷危机,让美国经济遭受衰退危险,特别是2008年9月雷曼兄弟公司陷入严重财务危机,并宣布申请破产保护后,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到实体经济,全球经济急剧萎缩。
基于此,本文在注重可行性和操作性的指导思想下,收集国内外大量相关的文献资料和研究报告,查阅我国现行的金融危机管理的主要著作,并通过各类专业杂志及相关网站获取了大量的统计数据和研究结果,在此基础上中国目前在金融危机防范上的问题和国际上金融危机防范经验,提出中国金融危机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一、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金融危机(FinancialCrises)最简单的定义是指突发的、覆盖几乎全部金融领域的金融状况恶化。金融危机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定义是:“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短期利率、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
金融危机具有三层含义:①金融危机是金融状况的恶化;②这种恶化涵盖了全部或大部分金融领域;③这种恶化具有突发性质,是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总结起来,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主要有以下影响:
1.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
我国的对外贸易最近几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但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外贸出口已经出现衰退,中国的出口商品竞争力较大幅度地减弱,对外经贸形势面临严峻挑战。导致我国外贸出口衰退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中国与东南亚地区各国出口商品结构颇为雷同,出口市场结构也非常相似,竞争性大于互补性。产品种类均主要是电子、化纤、服装、玩具、鞋类等劳动密集性产品,市场也均集中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地,因此,东南亚金融危机将削弱中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由于中国进出口总额占我国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近1/4,尤其是出口已成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一个重要“边际因素”,因此,贸易顺差减少,对我国经济影响巨大。同时,由于我国的出口中一半以上属于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国民经济的对外依存度已达到较高水平,国际经济环境对中国经济运行和发展己开始产生较大直接影响,因此,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加。
2.影响我国企业引进外资
此次金融危机对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和企业投资产生了普遍影响。部分投资者缺乏投资信心,致使引进资金、技术等借助外力的发展受到限制和影响,招商引资难度加大,项目引进势头减弱。出于对未来宏观经济走势的担忧,部分生产企业对国际经济走势难以预料把握,多数企业处于观望状态,经济增长放缓及企业投资削减会逐渐凸显,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未来工业引进外资增资扩能。
二、对中国防范金融危机的政策建议
1.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一国汇率制度的选择应该顺应不同时期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制度的特征而适时主动调整。中国渐进主义的改革路径,决定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也必然是渐进型的。目前人民币汇率还不适合完全自由浮动,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要继续深化和推进,进一步健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逐步扩大汇率弹性区间,以增强汇率对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调节能力,发挥汇率作为金融危机缓冲器的作用。汇率双向波动也有利于提高市场参与者防范风险的能力,并抑制短期资本的流入。同时,保持适度的外汇市场干预。货币当局应动态和准确地把握市场汇率相对于均衡水平的状况,遵从汇率目标区调控原则,采取“目标区内相机干预”和“边界干预”相结合的方式,逐渐扩大目标区宽度,保持渐进性与合理性,避免超调现象发生,使汇率水平能在自由浮动的情况下保持一定稳定的水平。
2.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
资本自由流动这把双刃剑,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包藏着巨大风险。发达国家的资本自由流动是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完善程度和金融监管水平相适应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资本项目对外开放要慎之又慎,如果在条件不具备或者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贸然实行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当国际游资流入时,运用不当将使本国经济陷入困难,如果一有风吹草动引起大量资金外流,本国将面临对外支付的困难。我国汇率弹性增大后,资本项目实行自由兑换应逐步推进,慎之又慎,待条件比较充分时再实现资本项目自由兑换,对投机资本的大量涌入和随后可能发生的流向逆转保持高度警惕。首先要夯实市场基础和完善市场规范,同时在开放中的动态博弈中逐步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有步骤地有计划地实现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的调整,从而更加安全地融入全球资本市场。
3.尽快建立充分成熟的国内资本市场
目前,大量流入的外商直接投资和数据巨大的外债,已对人民币形成压力。如果要避免因为过分依赖外商投资带来的潜在风险,中国就必须尽全力发展自己的资金市场。只有国内资本市场越活跃,中国对外资的依赖程度才会越低。因此,我们应该加快发展新的融资市场的步伐。在发展国内融资市场的过程中,特别应重视证券、债券和保险市场的发展,使它们成为中国国内基金的一个稳定来源的重要补充,特别是保证耗资巨大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减少对外国资本尤其是对短期外国资本的过分依赖。当然,目前的国内资本市场还不十分成熟,要建立充分完整的、市场化的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扩大市场流通总规模,提高市场内在价值;提高市场透明度、全面公布信息,以帮助投资者对金融风险做出正确评估,提高投资者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外开放要与国内改革协调配套,特别是对外国开放资本市场要慎之又慎
泰国政府在1992年取消了过去几十年所采取的保护本国资本高达市场的一系列措施和做法,一下子全面向外资开放国内市场。但同时国内金融政策却没有相应配套改革,继续维持原先泰株同美元挂钩的固定汇率政策。由此造成自由开放的国内资本市场与不自由的外汇管制混为一体,助长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使全球都明白了一个道理,能否经受大量的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关键看经济是否健全,企业制度是否健全,金融制度是否稳定,中央银行是否有足够的监管能力。有的国家能免受危机影响,就是这个原因。对于中国来说,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是加快改革。但在加快改革步伐的同时,一定要保持对外开放与国内改革协调配套,特别是在对外开放资本市场的过程中更要慎之又慎。只有在已经具备开放资本市场的条件,包括已经建立有效的金融政策和相应的金融监管调控机制,建立了完整的法律基础,建立了一整套有效的宏观控制政策的情况下才能开放资本市场,决不能头脑发热,一哄而起。
5.坚持正确的利用外资政策,合理控制外债规模和外债结构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已成为世界经济增长最快和最富活力的国家之一,也已连续数年成为发展中国家中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外资的大量涌入的确弥补了国内资金缺口,也支持了重点项目或大型项目的建设。但与此同时,也对我国的外资和债务管理提出了更为严峻的课题。首先,我国必须将外债规模确定并维持在一个适度或合理的水平上,即借用外债既要考虑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对外债偿付能力和消化吸收能力,不能盲目大量向外举债。此外,还必须对外债结构的各个要素构成比例进行合理配置,优化组合,特别是要合理安排短期债务和中长期债务的比例,以达到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保证偿还的目的。最后,尽管中国外债规模一直控制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但应加快清理那些实际对外负债、又脱离政府监管的“隐性外债”,把“隐性外债”纳入外债监管范围之内,提高外债规范管理的有效性。超级秘书网
6.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保持充足的外汇储备,提高国家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场国际收支危机和债务危机。片面追求高的经济增长率,进口需求超过出口能力,必然会导致国际收支出现逆差,使外汇储备减少,削弱了国家经济的抗风险能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外贸总额连年增长,对外贸易已成为世界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进行的外贸体制改革又为中国的对外贸易注入了新的活力。比如针对长期实行的贸易保护政策给工业带来不利于出口的倾向,我们已对进口许可证制度作了一定的调整。但是,无论我们怎么做,都必须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我们既不能为出口而牺牲进口,更不能为进口而牺牲出口。在大量吸引外资的现阶段,我们更应大力发展出口加工工业,并鼓励制成品尤其是工业制成口的出口,提高本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同时,保持良好充足的外汇储备,以提高国家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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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现代化。有人认为,“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们思想和行为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1].还有人认为,“现代化指的是在一个传统的前工业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转化的过程中发生的主要的内部社会变革”[2].20世纪60年代,许多学者已不单纯从经济发展角度进行分析,而是从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对现代化的普遍条件、过程和表征进行归纳和探讨。有的学者从绝对和相对两个侧面分析了现代化的涵义,认为“绝对意义上的现代化概念是指社会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心理等各方面实现整体的转变,达到一个共同的指标;相对意义上的现代化概念则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每一个过程和步骤,包括人们从心理、思想、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摆脱陈腐旧事物的束缚,追求新的变化和发展,作出新的探索和选择”[3].一般人们从相对概念理解,把现代化解释为“一个发展的动态过程和现实活动,相对于传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4].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或观念、意识)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制体系逐渐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5].法制现代化有内源性和外源性两种模式。“内源的现代化,是由社会自身力量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社会变革的道路,又称内源性变迁,其外来的影响居于次要地位。”“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是在国际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部冲击而引起内部的思想和政治变革并进而推动经济变革的道路,又称外诱变迁,其内部创新居于次要地位。”[6]法制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形态,法制现代化即包括这些基本要素的现代化,并且内源性和外源性的不同模式,“在推进力量的性质、变革进程的次序和实际演化的程度”上是有差别的[7].例如,内源性模式的推进力量来源于社会内部,其变革是“沿着法律意识形态-法律规范-法律程序的次序发生”[8];外源性的推进力量来自社会外部,其变革是“沿着法律程序-法律规范-社会法律意识形态的次序进行”[9].有的学者认为:“法制的借鉴是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规律之一。”[10]认为借鉴包括“现代法的精神(观念、意识)的借鉴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借鉴。其中,现代法的精神的借鉴更为根本,更具实质意义,它是整个法制借鉴的基础,当然也是最为艰难而持久的一种法制借鉴形式”[11].并且明确提出:“如果法制的借鉴根本不涉及法的精神而只在具体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展开……传统的法的精神很容易对其进行拒斥、侵蚀、解构和破坏”[12].“具体法律制度的借鉴则要看其相应的法的精神是否同时导入以及它们与传统的法的精神的整合情况怎样。”[13]认为“具体法律制度的借鉴一般在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法的概念、术语、单个法律规范或制度的借鉴……;二是法律的移植,即对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以法典形式存在的完整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应当大量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充分反映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与运作规律的成功的法制建设经验。对于那些直接反映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特点的、实际操作性强、专业技术色彩浓厚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大胆地直接移植”。[14]
商法作为一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包括商法法律规范、商法的法律程序和商法的法律意识形态。同样也存在内源与外源的模式问题以及借鉴与移植的问题。分析我国商法现代化显然也要从这些方面入手。
1.我国商法现代化的模式。我国商法最早出现在清末光绪皇帝变法维新时,具有外源性模式的显著特征,是在外力推动下匆忙地颁布了单行的商事法律,接着又请外国人帮助拟出了《大清商律草案》。在当时超稳定的经济结构和超厚度的文化沉积面前,外力推动显得力不从心。统治时期按传统法的意识,对刚刚传入的商法制度加以拒斥、侵蚀、解构和破坏,推行所谓的“民商划一”。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定位,从商法现代化模式上表现为外力和内力的共同推进,短时期内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商事法律和法规,使商事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具备了现代特征。一方面,应当看到这些商事法律规范蕴含着现代商法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它将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我国商法现代化问题;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在商法领域内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我国商法现代化任重而道远。
2.我国商法对现代商法的借鉴与移植。我国商法在借鉴、移植中有个目标、重点和选择的问题。首先应当把借鉴和移植定位在加快我国商法现代化步伐的基础上,借鉴和移植那些能充分反映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商法理念和具体商法制度,而绝对不能借鉴、移植实践已经证明是落后的、陈旧的商法制度。其次,在具体商法制度和商法理念上,重点应放在对现代商法理念的借鉴,这是创新我国商法的关键。再次,选择涉及的内容很丰盛,既有具体商法制度、程序,也有商法理念,我们应当选择代表商法发展时代趋势和能与国际衔接的商法制度、程序和理念。借鉴是一个分析、比较的过程,也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否则只会停留在原有水平上,不可能有所发展和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法现代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我们讲的选择内容丰富,甚至于包括建议、人才、专家等方面的选择。
3.关于商事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我国的商事法律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套市场行为准则,某种意义上取代了这方面的传统法律规范,尽管这些商事法律规范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但它标志着我国商法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已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商法的法律程序,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已有别于传统的立法程序,采取了一系列的民主、科学的立法措施;从司法的角度来看,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着商法的现代化,如对我国《票据法》有违无因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坚持了票据的无因性,认为“无因性是票据的重要特征”,“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各自相对独立”,从而维护了商法的现代性。商法意识形态是商法现代化的灵魂,它既影响立法、司法,也影响商法的实施。我国已颁布的商法单行法,如《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人们都能指出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有的单行商事法律实施效果欠佳,都是与缺乏现代商法意识形态有关。
总之,商法的现代化和现代商法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在短时间出台了相当数量的商事法律,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商法实践。在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再来进行商法现代化的理论研究,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实现我国商法现代化是完全有条件的。
在商法发展的时代划分上,把《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为现代商法的标志,可以从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程序、指导思想、原则、特征,直到具体法律制度,作一些比较研究,提出一些有开创性的我国商法现代化的理论或见解。
我国商法现代化的标准是什么?为了能给商法提供一个科学的现代化标准,笔者列举10对方式变项,作为研究商法现代化标准的思路。
第一,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基本法还是特别法。如果是基本法,标志着这种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商法,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是普遍的主体和行为;如果是特别法,说明市场交易关系未同家庭人身财产关系分开,这种商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的组成部分,是商品经济没有发展到市场经济时期的商法,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都处于从属地位。
第二,市场主体在除外规定上,是协议可以改变法律,还是不可改变法律。现代商法中市场主体是完全的主体,有至高无尚的权力,包括可以通过协议改变法律;传统商法中市场主体是民事主体的特殊主体,附属于民事主体,至多与民事主体共享契约自由,是不完全的主体。
第三,商法是资本(智力)经营法,还是营利法。现代商法的对象是社会化大生产、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交易关系,其市场行为的性质是资本经营行为或智力经营行为;传统商法受科技发展水平和狭小市场的制约,着眼于小打小闹的营利。
第四,市场行为是靠自律还是靠他律。自律的市场行为是商人成为市场主体的前提,是作为完全的主体的标志;传统商法的商人之所以是不完全的主体,集中表现为他律性。
第五,市场主体是强化素质,还是强化身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普遍的主体,没有必要强化身份,适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必然是强化素质;传统商法为了区分民事与商事两种不同身份和行为,必须强化商人的身份。
第六,是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分离,特殊保护消费者,还是不分离,平等保护。随着经济交往规模的迅速发展,商事合同的规模扩大、内涵复杂、专业性强,加之科技的飞速发展,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成为弱者,要求区别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对消费者特殊保护;传统商法受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局限,不区分商事和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和商人都是民事主体,即平等主体,给以平等保护。
第七,是合法行为法优先,还是不法行为法优先。现代商法追求的是效率,宽容、兼容是其特征,不轻易否认市场行为的有效性;不法行为法优先,与国家的幼年时代总是一个无法抑制的时代有关,与商法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后不成熟有关。
第八,商法规范是开放式与国际衔接的,还是封闭式的自成体系。现代商法的同义语就是新的商人习惯法,就是商法的国际统一,商法在全世界都应是相同的;大陆法系传统商法受罗马法的影响,具有保守、狭隘、民族性及浓厚形式主义的特征,作为特别法与普通法共同构成一个封闭的体系。
第九,商事权利救济是自裁机制为主,还是他裁机制为主。现代商法在性质上属于“自治”法,自治规则只有通过仲裁协议加以补充才是实际可行的,因此充分发挥仲裁的机制,是现代商法的标志;传统商法是国家强制法,他裁是商事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
第十,商法是私法还是公法或私法公法化。现代商法适应现代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私法,科学技术越发展越要求细分化,法学适应这种发展也要对不同法律部门确定一个科学的边界,商法的科学边界就是私法,而且是市场交易关系领域内的私法;传统商法由于受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理念的影响,总企图包容一切、统帅一切,或者通过“化”的途径把触角伸向其他部门法的领域,这必将有损于内部合谐统一法律体系的建立。把私法公法化的“公”留给经济法这一新的领域,把市场交易关系领域以外的私法留给民法,让各种部门法都发展,让适应这些部门法的法学都繁荣,这应当是现代科学的基本要求,也是研究商法现代化标准的基本立足点。
二、商法现代化的理论陷阱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商法问题重新被提出来,却陷入了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旷日持久的争论。有学者以“民商划一报告书”所持的观点,主张“民商合一”,但丝毫也没有超过“报告书”的8点理由。另有学者则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主张“民商分立”。也有学者既批评了“民商分立”的观点,也批评了“民商合一”的观点,但是并没有提出一个既不同于“分立”、也不同于“合一”的观点,最终还是表明其赞成“合一”的观点,并为“合一”如何消化“分立”提出了对策[15],那就是“大家都这么说”,从而把它变成“真理”。笔者认为,对“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问题的争论,从理论上说是一个陷阱。因为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丝毫不触及问题的实质,“民商合一”取胜,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商分立”取胜,商法仍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因此,问题的实质在于商法是否是民法的特别法,我们必须围绕这一点展开讨论,才能抓住商法现代化的要领,才能触及商法问题的实质。
1.什么是特别法。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特别法是“指非普遍适用的法律,因此,其仅仅包括地方性法规、属人法法令或私法法令。在《共同条款法》中,那些以后才能通过的涉及到某项具体问题且包括有关条款法的具体法规通常称为‘特别’法”[16].国内学者认为: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法律。按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的不同来划分,属于全国范围生效的法律是普通法,只在国家某一地区生效的法律是特别法(如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律对人的效力的不同划分,对全国一切人均有效的法律是普通法,只对部分人有效的是特别法(如军事法)。按照法律生效时期的不同划分,和平时期的法律是普通法,战争时期的法律是特别法”[17].由此可见,特别法是非普遍的法律,即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法律;是在普通法生效以后颁布生效的法律;在地域范围上,特别法仅适用于特定的地域范围;在对人或事的效力上,特别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项。用以上四条标准来衡量,大陆法系的近代商法属于特别法,以法国、日本为例,民法典均在商法典颁布之前;民法典对所有的家庭人,商法典仅对家庭人中具有商人身份的人;民法典对所有的民事,商法典仅对民事中的特定的商事。惟独在地域范围上,二者都是全国范围,所不同的是民法典是全国范围的民事,商法典是全国民事范围中所包含的商事。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颁布时间先后是指所谓同一性质的法律,如民法和商法,而不是指民法和刑法,无论二者谁在先谁在后,都不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二是特别法与普通法,这里的普通法仅指大陆法系的普通法,至于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是另外一个概念。
2.大陆法系商法是民法特别法构想的由来。民法是一种血缘关系的立法,罗马法有宗法原则的色彩,法国民法典有宗法原则的色彩,中国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政府的《民法典》都有宗法原则的色彩。其构想就是家庭本位,市场交易关系附属于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是家庭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法。交易对家庭人身关系来说是一种特殊关系、特殊事项,是由家庭人中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商人进行的,其行为是家庭民事行为的一部分-商事行为。这种构想与简单商品生产相联系,由此而产生的法,被称为简单商品生产完善的法,这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是合理的、可行的,一般也不会发生什么矛盾。因此,被认为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最完备的形式”[18],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19].“最完备”表现为它全面调整家庭人身财产关系,对简单商品生产者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作了无比明确的规定,资本主义社会的家庭人身财产关系得到了全面的调整,因此,“它也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大多数法权关系”,被“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20],“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21].小商品生产者也是商品生产者,简单商品生产者完善法当然是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然而,一是我们不能忘记这种构想为谁所设计:是“为皇帝制定了空前卑鄙的国家法”[22];二是这种构想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固定不平等,因为“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人、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23];三是这种构想所处的社会,是生产力十分低下的简单商品生产社会。当拿破仑把这种为皇帝设计的“空前卑鄙”的构想交付审议时,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和激烈的争论。把一个适应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律,强加给商品生产已经超出家庭范围的资本主义社会,正直的人们必然站出来反对。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模式,影响了许多国家,有的国家如《日本商法典》第1条明确作了规定。两个世纪过去了,这种模式尚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鉴于这种模式对我国的影响,有人在批评《大清民律草案》时指出,“生搬硬套西方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而此等法典之得失,无社会经济消长盈虚,影响极巨,未可置而不顾……适成‘恶法’”,同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也未能免‘俗’”,并发出“问题的焦点仍然是:民法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的呼喊[24]?!究竟为什么要把家庭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搅混在一起?家庭关系统帅市场交易关系在简单商品生产(小商品生产)条件下有其合理性,在商品经济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有其合理性吗?建立在调整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民法与调整市场交易关系基础上的商法,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调整功能?因此,对这一问题分析的最后落脚点是:大陆法系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构想来源于简单商品生产,这种构想完全符合简单商品生产的实际。民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已成经典结论,但由于我们把注意力过多集中于“完备性”、“世界性”、“巧妙地”等用语,从未认真考虑过简单商品生产的特征、涵义,就这样把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合理的法律模式,误认为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甚至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合理的。发现真理在于结合实际认真思考,拿破仑制定的五个法典,为什么其它四个法典的质量都不如民法典,除了其他原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民法典反对意见很多,迫使拿破仑认真考虑。而其它四部法典是在他称帝后陆续颁布和生效的。
3.商法是民法特别法模式的不可取性。商法现代化的依托,除了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所提供的现代经济基础,即现代化的实践外,需要现代化的理论予以支持,这方面除了商法学界自身的努力外,还寄希望于法理学界,法理学界对法制现代化的研究,已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为商法现代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广大民法学者经过精心研究后,也会得出科学的结论。这就是说最终会达成商法是民法特别法模式不可取的共识,对民法和商法作出科学的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中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25].为此,有必要具体分析其不可取性。超级秘书网
首先,这种模式是一种过时的、陈旧的、落后的模式。从诸法合体到各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进步。商法的特殊性在于它根植于希腊海商文化,从一开始就与民法毫无关系,表现为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其国际性是其天然属性,也是商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与其它社会关系的显著不同点。商法纳入国内法后,一是应当充分考虑它的国际性;二是应当充分考虑它调整的交易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正因为这两者都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把商法与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搅混在一起,忽视商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特殊性,从而统统附属于“民事”,作为一个部门法的附属部门。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其不合理性并不明显。但在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这种不合理性则明显地暴露出来了,说商法纳入国内法律体系比其它法律部门受的损害都严重一点也不过分,不应该将一个具有国际性的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部门,沦为调整家庭血缘关系的附佣。
其次,这种模式既不利于民法现代化,更不利于商法现代化。科学的分工是社会的进步,也是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泛越好的思想,是一种简单商品生产思想在现实中的具体反映。为什么长期以来在什么是民法上总是闪铄其词,概括不出一个科学的概念,就是这种贪多、贪宽、企图包容一切造成的。商法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面前,现代化是迫在眉睫、不可避免的。商法相对于传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就是把近代商法融于世界一体化的大潮中,重新恢复商法的国际性,造就现代商法。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模式是不可能继续坚持下去的,因为它不利于民法、商法的现代化。
【关键词】 传统文化;伦理政治观
各派学者对于政治文化的含义是什么,看法相左,众说纷纭。但不谋而合的是,大家都把政治文化看作是政治体系活动中的主观性成分,认为政治文化是指政治活动中的价值、情感与态度。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在其杰作《比较政治学》中,把文化界定为一个民族在特定时间内对政治潮流的态度、信念和感情的总和,是政治体系的基本领向。要正确认识政治文化的含义,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去了解:
首先,政治文化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成分,是社会文化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政治文化属于非物质文化的一种,它反映了人们对政治体系的态度、情感和价值观。必须注意的是,政治文化虽然是社会文化系统中的一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文化是政治与文化的简单媾和,也不是说政治文化就是文化在政治领域中的表现和作用。其次,一方面,政治文化在内容上是关于政治体系的主观性因素的复杂综合;另一方面,政治文化在方法论意义上,是通过对个人、集团、民族的政治倾向或态度类型的分析,来研究政治体系的一种新方法,对政治体系的持续与调节发生巨大影响。其三,政治文化属于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是一种特殊的精神文化现象,具有阶级的和社会的内容,在一定意义上是经济利益的必然反映。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将政治文化概括为如下定义:政治文化作为深层次的社会政治现象,指的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在一定政治体系中形成的关于政治及政治活动的感受、态度、心理习惯以及价值评估等主观意识的总和,主要包括政治价值、政治情感、政治心理等。 具体而言,政治文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政治认知成分,即一定社会中的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的认识和意识,它是政治文化中的理性部分;二是政治情感性成分,即对政治体系的感情、态度,包括热爱、忠诚、怀疑、疏远等情绪;三是政治评价成分,即对政治体系的价值判断、意见。
阿尔蒙德进而把各种各样的政治文化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地域型政治文化,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所知甚少或一无所知,也不抱任何期望,更不做出任何努力;第二类是传统依附型(或臣属型)政治文化,社会成员对于政治体系施加给他们生活的影响有所认识,但他们只处于政治体系的输出端,对政治体系持被动态,充当执行者的角色,而不是积极地去影响政治体系,不能主动地把自己的要求输入政治体系;第三类是参与型政治文化,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不仅意识到政治体系的输出部分,而且还要对“输出部分”施加影响,并有较高的政治技能。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发轫于夏商周三代,定型于秦汉,又经唐宋元明清历代沿革发展,近代开始衰微。根据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参考阿尔蒙德对政治文化的分类,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臣属型”政治文化极为相似。无论是它所赖以形成和延续的社会环境、经济基础、政治结构和文化土壤,还是它的本体,都带有浓厚的等级依附色彩,有着极其深刻的臣属型烙印。具体表现为:以君主为中心的单向辐射性政治意识形态,天、君、国、家长合为一体的政治认知;依附着家国、君父的各色臣民――士、农、工、商、官,其主体性的普遍沦丧,等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最为直接、集中地反映,也最为能动地反作用于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表现出的人对人的依附关系也最为突出和典型。
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形成过程中,以儒、墨、道、法四家影响最大。但墨家的影响不出战国,其他三家的思想则相互作用,在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延续下来,构成了中国社会政治的一大特色。其中又以儒家学说为主体,居于支配地位,所以人们又常常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称为封建政治文化或儒家政治文化。因为自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加之儒家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占有着最为发达的传播手段,其他阶层人士均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儒家的思维方式、社会观、道德观的影响,并逐渐被儒家思想所同化。儒家思想以其独立性及其与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同构性,作为中国文化的内核渗透到中华民族的心理结构和行为方式中,构成了中国政治文化的大背景。
对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本质特征,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钟明善先生在其《中国传统文化精义》中做出如下统计:一是“人文主义说”,认为从商周时期早期政治思想产生时起,其基点就是从人事去体察天命,而不是从天命中去体察人事;二是“王权主义说”,认为中国古代人文主义思想的主题是伦理道德,而不是政治的平等、自由和人权,这种认识结构便决定了人文思想只能导致专制主义即王权主义;三是“实用理性说”,认为血缘宗法是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结构的现实历史基础,而“实用理性”则是这一文化心理结构的主要特征,主张对人生世事采取一种既乐观进取又清醒冷静的生活态度;四是“不断变化说”,或者叫做“不固定说”,少数学者实际上否认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存在核心精神和本质特征,理由是包括政治文化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本身是不断变化着的,这种观点过于偏颇。
客观而言,伦理政治观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本质特征,也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内容。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而中国古代政治哲学是以“礼”、“仁”结合为本体的,它适应了伦理型社会的需要。在这个基础上生成的伦理政治观,不仅包含着政治意识、政治价值、政治情感、政治心理等方面的内容,而且它本身就是政治实践的最高原则。
什么是“伦理”?其本义指事物的条理,如《礼记・乐记》所言:“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郑玄注:“伦,犹来也;理,分也。”后引申为伦理道德之理,亦即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伦理”又与“伦常”相提并论。“礼”与“仁”是儒家学说两大思想支柱。
所谓“仁”,源出于《尚书・金滕》:“予仁若考。”仁,指一种好品德。孔子将仁作为人生追求的最高道德境界,并把恭、宽、信、敏、惠、智、勇、孝、悌等都纳入“仁”的范畴。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孟子说:“仁,人心也”(《孟子・告子上》)。他认为“得天下者谓其仁”(《孟子・公孙丑上》)。总之,仁既是一种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又是一种个体人格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和全面修养的标志,同时从社会而言是一种至善至美的“理想国”,是人类最高的社会境界。
所谓“礼”,最初是指祭神的器物和仪式,周代把礼从形式中区别出来,发展成为一种以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左传・隐公十一年》曰:“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也。”孔子推崇周礼,主张对民“齐之以礼”。汉儒对礼作了进一步论述,认为“礼者,理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也”(《礼记・曲礼》)。到宋明时,礼学更成为理学的范畴,如《直讲先生文集・礼论第一》言道:“夫礼,人道之准,世教之主也”,“曰仁,曰义,曰信,礼之别名也”。总之,礼既是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又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即以血缘为根基、以等级为特征的统治体系。
关键词:国家利益;法的本质;国际社会;国际法的本质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曾令良认为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因而国际法的主要目标在于建立一个与其说是合乎正义,不如说是有秩序的国际关系机制。也有人认为,“从利益关系入手,国际法,特别是当前的国际法,毫无疑问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但其本质的方面,却是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合称“共同利益”)。而国内法的本质利益关系是国家利益。那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似乎就可以简化为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理想主义的观点。还有人认为国际法的本质从来就是强者的意志,是强与弱之间反复较量的结果。或认为“帝国主义奉行的是丛林法则、强盗逻辑,国际法的本质是帝国主义分赃守则而已。”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现实主义主义的观点。
从诸多学者的阐述中我们多少可以了解到他们对国际法本质的看法,但由于国际法本身的复杂性,目前也没有学者对国际法的本质做出全面的概述。而且,学术界大多偏重于对国际社会冲突激烈、亟待解决问题的研究,而忽视了对其本质的探讨,然而,对国际法本质的正确认识对我们认清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内在形成机制和驱动力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弄清这一问题,不仅可以提纲挈领地解决一些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还有助于我们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作出正确的决策。
一、法的本质的含义
研究国际法的本质需要从法的本质看起。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在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法所下的定义中,我们仍能了解他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
我国法学界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次大讨论,已基本上克服了“阶级斗争法学”的偏颇,扬弃了所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是法的唯一本质”等僵化定义。诸多研究者都对法的本质进行了探讨。有研究者认为“法的本质是整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任何法学研究都不能也不应该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这一观点强调了法的本质问题的重要性。郭道晖认为,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种元素是构成法和法律的本质内容,法是这三种元素的化合物。三者组成法的三维,缺一不可。还有研究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确认、分配和维护,该社会的整体利益是由社会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童之伟认为法的本质在今天可以确认为“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在这里,社会权利是社会整体权利的简称。它是一个反映法定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学范畴,以所有权归属已定之财富为本源,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权力之总和或如某些研究者所说的“广义的权利”。
二、国际法本质的决定因素
国际法的本质应能体现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及其发展变化的内在驱动力,并决定其未来的发展方向。要研究国际法的本质首先要对其存在的客观的社会基础和各国际法主体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以了解其赖以依存的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
1、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国际法的客观社会基础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土壤”。“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社会基础,这就是众多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各国特别是经济和军事上的强国,总是谋求参与国际活动而获得利益,而这种利益在不少场合是靠损害别国(尤其是弱小国家)利益而取得的。当代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决定了现时国际法的本质特征,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也不断推动国际法的演变。同时国际法又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一种重要手段。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当代国际社会还是以国际旧秩序为基本特征的。在国际政治领域体现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权力分配不均是国家间关系中一个普遍和主要的因素”各国为了满足对本国利益的追求,可以在国际关系中使用各种政治、经济、外交手段,直至诉诸武力。这种以实力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其本质特征就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经济全球化与分工国际化以及各国政治、经济实力发展的不平衡是决定国际经济法本质的客观因素。目前的国际经济秩序还是建立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剥削和掠夺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它的主要特点有:以不合理、不公平国际分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以不平等交换为特征的国际贸易制度;以垄断为特征的国际货币基金制度;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决策制度。
2、对国家利益的追求的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内在需要和主观条件
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处理国际关系的最高准则,也是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的一切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根本。国际法是各国国家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结果,也是通过原则、规则、制度等形式,通过法律的拘束力对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进行调整的规范。在全球化的今天,国家利益已经不可能简单局限于一国国内利益。各国出于对于国家利益的追求参与国际交往。出于各国共同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国家之间相互协商一致,订立契约,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避免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国际法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法一经产生就会对国家利益和各国间的共同利益进行调整,并致力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三、国际法本质的内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际法的本质就是各国(或国家集团)之间基于实力对比对全球利益进行保护、协调与分配。冷战后集中体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相互斗争与妥协。
1、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斗争性是冷战后国际交往中矛盾的主要方面。
目前国际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在历史上形成的不合理的旧的国际分工格局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是不平等的,发展中国家遭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掠夺,而在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越拉越大。从我国在WAPI标准的推出进程中屡屡遭受的歧视和阻挠中可以看到,发达国家更关注的是如何共同瓜分全球经济利益,而不是所谓人类的共同福祉。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WTO框架内的斗争也是十分激烈的。为了维护长期以来在旧的经济秩序下获得的既得利益,发达国家一直试图保持在WTO各回合谈判中的优势地位。从成员国在WTO中的地位来看,发达国家试图占据“掌门人”的主导地位。发达国家的技术优势决定了它们的标准制订话语权,通过WTO协议允许的原则,它们正利用技术标准保证它们产品优势和竞争力、使技术标准成为贸易保护的隐蔽手段。发展中成员国在多边贸易框架内的地位则显然居于弱势。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虽不是可有可无,也只能充当配角;从规则制订上看,发达国家是WTO规则的制订者,而发展中国家只是规则的接受者。现有WTO环保贸易条款涉及的领域几乎都是发达国家特别关注的领域,而对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领域,如在国内被禁止或严格限制商品的出口问题,危险废物及垃圾的跨国转移问题,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问题等,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另外,在程序性的问题上,发达国家试图主宰各项议题的制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缺乏民主的谈判方式过去是,将来也是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这些就是WTO框架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斗争性的一面。转这一矛盾有时甚至会白热化,以至于WTO的协调功能有时会暂时失灵。2006年,由于在农业补贴和农业援助问题上的分歧最终难以弥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们不得不中止已持续5年之久的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也表示:“我们陷入了极度困境。”
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是国际交往中矛盾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
任何事物都是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统一。在国际社会中,和平与发展才是时代的主题。毕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是相互依存的。确立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首要地位,在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上使人类共同利益优先于狭隘的民族利益并确保国际秩序的“形式正义”朝着确保国际秩序“实质正义”的方向发展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
当今时代,世界各国是相互依存的,各国之间存在着很多的共同利益并且共同承担着维系人类生存、环境保护等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重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相反,我们应该看到,正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这一对矛盾的斗争和不断调整推动了国际经济秩序的逐步发展。毕竟,各国间的某些共同“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框架内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妥协,这有利于对全球利益的保护、协调与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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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城军.论国际法所调整的利益关系—兼谈国际法的本质属性及其影响[J].时代法学,,2005,(4):53.
关键词:电视媒体媒介产业媒体企业化
国内新崛起的强势媒体集团完成了在本地的扩张和资本积累以后将向其他地区扩张,因而对众多势力薄弱的地方性媒体形成全面冲击。另外,受数字电视的逐渐普及的影响,观众的选择面更加广泛了,原来各自拥有的大小不等而又带有垄断性质的传播市场正在被瓦解。几乎在全国所有的新闻传播市场上都或明或暗地涌动着资源重组、市场重组、媒介重粗、力量重组的浪潮。原有的单一品种、单一市场的媒体已经显得势单力薄,不足以抗击风云突变的市场经济和境内外强势媒体的冲击。面对央视、各省级卫视以及境外媒体的巨大压力,城市电视媒体都在积极地寻找转变和改革的出路,然而在政策、资金、人力等发面都很有限的情况下,改革的步伐缓慢,问题重重。
一、企业化改革的“有名无实”
为应对市场发展,城市电视媒体纷纷效仿上级电视台进行企业化改革,集团化改革,和股份制经营成为改革的两大主题。区域性地方电视媒体企业化改革的初衷是做大做强,解决资源配置上的散乱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应对不段发展变化的电视市场。现在,全国百余家城市电视台都开始或完成了企业化改革,还有很多城市媒体成立了当地广电局控股的传媒集团。但从实际情况看,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很多,简单“加帽子”的“有名无实”的现象普遍存在,离真正的集团化改革的目标还相差很远。
近几年,“集团化”已成为我国媒介的一大关键词。很多地方电视台的管理者提到,在广电集团里面,电视台和集团究竟是什么关系。过去,很多人主张企业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由电视台来创办广电集团,集团是电视台的一个经营实体。现在大多数地方电视台都是这样一个思路,即由电视台来创办企业,建立一个传媒集团除原电视台方向性节目之外,其他的外包式节目连同广告的经营全部放到集团里去。而现实中却有很多想不到的问题。这里我们以改革较早的杭州市广电集团为例。虽然,该广电集团改革较早,发展也颇见成果,然而,单就所谓的五花八门的人员聘用关系来看,我们就能发现集团化改革的问题所在了。在整个广电集团内部,聘用关系的由高到低大概是分为以下几种。有广电局的公务员属于国家正式公务员,一般频道总监以上一级的都是属于这样的聘用关系。其次,是国家事业单位正是工作人员,也就是所谓的事业单位编制。虽然整个广电系统已经进行了企业改革,但是,原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大都是台内的“元老”级人物,他们本身也都是原系统中的中高管理层,他们不会因为成立了广电集团,就抛弃了事业编制的“铁饭碗”,因此事业编制已然存在于改革后的集团中。第三个层次就是改革后的集团聘用的人事关系了,他们享受到了改革后的成果可同样也体验着竞争带来的压力。而这种聘用关系至少是名正言顺的台里人,在集团聘用的下面还有很多种聘用关系,比如频道聘用、栏目聘用、临时聘用、企业派遣、实习等等聘用关系的人员。这些人大都与事业编制、集团聘用的人从事着同样的工作,可是无论从待遇或地位都与以上几种聘用层次的人相差甚远。(以上为笔者参加杭州电视台招聘时,考查、调研结果)分配的不平等就会引发矛盾,而矛盾本身源于制度的缺陷。道理很简单,就是所谓的集团化改革不彻底。笔者认为,从长期来看,这个问题必须要解决。我国的广电集团都是在原电视台原广播电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集团成立后电视台、电台就应该退位成为集团经营项目的其中之一。而这个问题在很多时候牵扯到了感情的因素和利益的因素。一些电视台提出质疑,到底是电视台管集团,还是集团管电视台,一些电视台的老同志,要通过“电视台管集团”这个意思体现他的价值和贡献,这里面牵扯的矛盾就比较多。因此,现在各地电视台的企业化改革从某种意义上看就是“有名无实”的。笔者个人认为,随着大家的思想进一步解放,再加上人员更迭,真正意义上的集团管电视台一定会实现。既然进行企业化改革,就不要只改革人员的聘用关系;既然要办集团,整个集团就要有自己统一的管理系统,电视台、电台虽然是集团的旗舰,但决不能成为整个集团的管理者。
二、“股份制”反而强化了“旧体制”
为了加快电视台的企业化进程,各地电视台开始尝试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很多人希望通过股份制解决分配问题。但其实通过股份制解决分配问题是成本最高的一个办法,而几乎所有搞股份制改革的电视台又都是以全员持股的方式进行改革的。这样企业将来发展的成本将会很大。它在某种意义上是旧体制的钢化和重建,等于强化旧体制。在旧体制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解决不了,搞全员持股的股份制之后,这个问题回更加严重。纵观整个市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内部人控制,体现为大家普遍公认的“主人翁责任感”,可惜这种责任感往往不是体现在发展上而是体现在分配上,在事业发展上则往往持反对态度。比如随着电视台的发展,经营范围的扩大,新栏目的组建,职业化的有更高素质的新人,那原来的“老人”怎么办?“老人”往往对引入新人持反对态度,甚至有的地方台竟然可笑地搞起了所谓的“人事封锁”,大连电视台竟然5年没有引进新的人才,表面的原因说是由于内部人员饱和,其实是因为“老人”们怕年轻人抢饭碗,多一个人分羹,每个人就少分一点。可“老人”们却不曾想到,不引进新的“厨师”,羹只会越和越少,越喝越差。(以上为笔者在大连电视台实习工作,调研结果)试问,在电视媒体飞速发展的今天,任何一个电视台若想发展,并跟上时代的步伐,怎能5年不引进新人才呢?另外,台内的人和其他国有企业一样,有很强的在退休前把电视台“分尽吃空”的动机。但丛企业长期发展来讲,又必须留有一定的发展资金。从整体上看,用全员持股这种方式来搞股份制,不利于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一些经济学家提出“超产权”论,认为并不是搞了产权明晰就能够解决一切问题。笔者赞成这种看法,事实证明,股份制并不一定就能解决电视台的竞争力问题。比如,浙江温州电视台,搞股份制改革比较早,但采取新机制的作用并不像原来期望的那么明显。笔者认为最关键的是解决内部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以及约束机制的问题。首先要考虑股份制能不能增强竞争机制,怎么引进竞争机制。其次是激励机制,我们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确实很不到位,已经影响到了整个电视台发展的地步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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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升民,周艳,马丽婕.广电媒介产业经营新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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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建武.中国媒介经济的发展规律与趋势[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05.
关键词:电于商务;税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电子商务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来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交易行为的最新方式。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尽管电子商务活动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间接电子商务方式。
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间接电子商务方式是指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货物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货上门的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指电子商务的实质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之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于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社会进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务活动实施过程中质的飞跃。它的涉税事项管理与传统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有着巨大的区别,甚至原有许多税收政策及管理方法无从适用。正因为如此,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实质而言,现行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具有无地域性。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型的,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人们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许多交易过程。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贸易。如许多跨国商务交易活动不受海关检查就可以自由进行,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但同时也跳出了税务监督管理的范围,使原有的税收征管方法和税收监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货币电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交易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有国家严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现金交易数额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势下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而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实体隐匿性。
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强的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税务主管机关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四)具有实体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以“虚拟化”。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可以虚拟的方式出现。在税务征收管理上,难以确认准确的对象。
(五)具有单据无形性。
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资金流动需要真实、合法的票据作核算的证据,但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被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所代替。由于电子数据不直观,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容易被删除、修改、迁移、隐匿,这就给税务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电子数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再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这也给税务监督管理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六)具有商品来源模糊性。
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储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上述特点,给原有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
(一)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
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
(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
(二)是否课税的确定。
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四)常设机构的确定。
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发达的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较晚,10年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涉及税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存在但还不十分明显。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涉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从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不难预计,将很快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将处于重要地位。
从实际而言,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较权威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具体的法规,实际情况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从历史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电于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对应的法规的确立刻不容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以下相关对策:
(一)实施鼓励、支持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表现。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电子信息、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我们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否则,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将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去调查,找寻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质,以利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具有针对性。
(二)实施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
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制订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跟发达国家一样,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活动形式造成歧视,更不能由于征税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限止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电子商务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三)实施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商务活动制定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前要摸清电子商务的实质,掌握交易活动发生的全过程,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采取技术政策,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智能化征管。超级秘书网
(四)实施协调、配套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有其特点,但其运行过程有其综合性,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要与其他法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否则难以将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除此这外,还要考虑国际上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协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美国社会学家鲍迈斯特尔•罗伊指出的,在那些专制的家庭里,丈夫在事业发展上最受挫折之时,往往是最容易发生婚姻暴力之日。当那些自认为成功的丈夫,在没有实现自己的梦想、生活中又难以证实自己的才华时,便会产生缺失感和自卑感。如果他又是一个信奉传统的男权至上观念的人,一个坚信男人应该是一家之主的人,那么他的男权至上的观念与自尊受到的伤害所构成的矛盾,就会使他要通过暴力行为统治自己的妻子。[4]鲍迈斯特尔•罗伊所说之事,出现在不少档案资料当中。笔者对太原市妇联的《来信来访登记表》统计表明,男强女弱、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道德观念和性别关系格局充斥在夫妻关系之中,在444份案卷中,因家庭琐事而被打的为45人,占10.1%;因生女孩而经常被打的有23人,占5.2%;感情不和而被打的有36人,占8.1%;丈夫有不良嗜好经常打妻子的为34人,占7.7%;提出离婚而被打的有9人,占2%;怀疑妻子另有所爱而用暴力达到不让妻子与其他男性正常交往的人数为8人,占1.8%。需要指出的是,在受暴女性的登记表达和受害经历中,经常出现父权制的传统道德观念。例如,许多受暴女性把受暴原因直接归于丈夫的大男子主义;有些受暴女性虽有反抗男性权力的意愿,但仍然无法摆脱男性对自身的控制;而有些受暴女性认同了性别关系的不平等,虽然这种认同多是无奈的认同;有些受暴女性自身也存在着强烈的父权意识,她们自己使自己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和不断的自责中。另外,在受暴女性的登记表达和受害经历中,也不断出现男强女弱的关系模式。例如,有些女性认为由于自己比丈夫的事业强、挣钱多、学历高和交往广等原因,破坏了男强女弱的关系格局,破坏了家庭的性别关系,丈夫的施暴行为就是要使家庭关系达到新的平衡。这其实是受暴女性对暴力的容忍与社会普遍认可的父权关系格局所达成的一种畸形妥协。
追求功利的婚姻道德思想
“关心、责任、尊重、知识”是爱的基本内涵和要素,其中,“责任”是指绝对自愿地对他人的要求做出积极的响应。[5]17与爱情不同,婚姻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也需要一定的物质为基础,同时受到一些世俗化的限制。人活着,首先要生存。要生存,衣食住行就必不可少。可见,物质是基础,经济是前提。经济状况对于人们的婚姻质量有十分现实和重要的意义。调查显示,职业、住房、收入等社会经济条件是大多数择偶者关注的条件,也是衡量双方般配与否的主要指标(如职业x2=81.41,住房x2=67.96,收入x2=33.28)。并且,文化程度高的被访者(即大专及以上学历)对未婚伴侣的要求更高,例如,看重学历的占40.4%,看重职业的占37.1%,看重收入的占30.4%。其中,对于经济取向最敏感的影响因素是性别,女性更关注未婚夫的经济实力。[6]当人们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能够面对婚后的一切生活,心里自然就踏实,就会感到家庭幸福、婚姻美满。其实,经济条件仅仅是幸福婚姻的必要的而非充分的条件。如果过多地把财富作为婚姻的筹码,不幸的婚姻就会接踵而至了。目前,一些年轻人为了追求个人的“生活舒适”,追求自我的“自由发展”,以婚姻需要一定的物质保证为由,过分追求物质条件和经济实力,使本来甜蜜的婚姻附加了许多物质因素。他们只重视物质利益,很少谈精神境界;只考虑生活享受,很少讲付出与责任。这样,物质利益的急剧膨胀,使不少婚姻从一开始就沾满了铜臭气,夫妻双方缺乏相应的责任感和对婚姻的承诺意识。有些人不愿意做一定的付出,只希望从婚姻中获取丰厚的成果,这种情感的高期望值与对婚姻的低满意度之间所形成的矛盾,使家庭的冲突和暴力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更有甚者,结婚之初根本就没有想到还有什么责任和义务问题,而是看到对方的地位,想的是对方的房子、车子和票子。许多年轻美貌的女孩,都有“嫁个有钱老公”的梦想,有的竟公开征婚,其前提条件是家产必须上千万或上亿元,年龄不限,没钱免谈;有些年轻男子也想方设法地找家里有钱的“小姐”,甚至找比自己年龄大许多的富婆。这样的婚姻是彻头彻尾的功利性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潜伏着危机与暴力。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许多人感到身心疲惫,急需要一个温馨的港湾来停泊自己已经超负荷运行的航船,使心灵得到安顿,使精神价值和情感价值得以实现,这样的港湾就是家庭。可是,市场经济固有的“利益至上”的魔力,不可避免地渗入到婚姻领域,“它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7]28其结果是,人们忙于埋头挣钱,而忽视夫妻感情,造成关系的紧张;因下岗使供养家庭能力下降引起夫妻矛盾,给夫妻一方造成伤害。笔者对太原市妇联的《来信来访登记表》统计发现,在444份案件中,因经济财产问题而被打的有34人,占7.7%;妻子有疾病不仅不给治疗反而经常被打的有23人,占5.2%;妻子没有工作而经常被打的有4人,占0.9%。可见,功利主义的入侵,削弱了夫妻之间应有的关怀、照顾和协调,使夫妻之间同甘共苦、同舟共济的利他主义道德力量也逐步弱化,情感世界的确被物质功利取代了。贫困是婚姻暴力的滥觞。确切地讲,有些婚姻暴力,尤其是那些严重的婚姻暴力主要还是集中在社会经济地位低的家庭中。经济贫困容易加剧家庭生活紧张,此时人的情绪易变,容易动怒,甚至以实施暴力来发泄怒气。没有收入来源的农村家庭、下岗失业的城市家庭,生活都会比较拮据,往往捉襟见肘,若再有一人长期生病,家庭生活更是雪上加霜、伤口撒盐。拮据的生活,使婚姻暴力时有发生,这从现实生活和调查资料中都可以得到一定的说明。功利化的婚姻是产生婚姻暴力的温床。现在,人们变得越来越现实,连一向被认为最神圣和纯洁的婚姻,也变得越来越功利。有位武汉硕士美女曾刊登“征婚启事”,明码标价要征身家千万以上的富翁为夫;成都某大学帅哥也不示弱,为完成硕士学业,公然向百万富姐叫卖自己,并且宣称,离过婚的也无所谓。这是彻头彻尾地亵渎婚姻,这是明明白白地自掘坟墓。目前,“闪婚”这一“婚姻快餐”已在我国许多地方出现。“闪婚”是年轻人过于功利化的婚姻观所催生的苦果。在“闪婚族”中,不乏为获取城市户口、房子等利益而速配的人。据北京市宣武区一家婚介所的经理说,有些征婚者甚至提出“只要对方是处级以上领导或是公司老总,就可以马上结婚”。这种“闪婚”在品尝了“闪婚”的之后,更多的是自食“闪婚”的恶果。[8]诚然,合理合法地满足自己对物质追求的欲望,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但如果以自己的终身大事作为赌注,并不惜牺牲婚姻中的感情成分,这样的婚姻的结局就可想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