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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集锦9篇

时间:2022-08-24 15:36:08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1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2

(一)全面贯彻落实街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对街道制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五年规划和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各办、各线按职能、职责的不同,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贯彻落实。并结合街道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

(二)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落实“一把手”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街道重要议事日程。并对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由“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把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三)开展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街道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职工学习《纲要》、《意见》和《规划》,切实提高街道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纪念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五周年和《决定》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更多更好地了解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更加关心支持、主动监督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四)建立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向区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对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及时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每年要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一)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规范市场监管职能。要把政府主要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加强行政协调和沟通,建立和完善不同行政职能协调配合的机制。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各项权利。

(二)规范和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不断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各类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体制改革,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与社会合作进行社会管理的运作方式,充分发挥社区、村在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作用。

三、完善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要在修订和制定街道工作规则的基础上,重点规范街道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的决策程序,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深化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明确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和公开方式,落实政务公开责任,推进政务公开的规范化。

四、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不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自觉接受街道人大工委的法律监督、政协工委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虚心听取政协对街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街道要积极配合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健全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案件追查制度,诚恳接受来自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根据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平安*”的要求,探索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机制

(一)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制度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体系,积极探索打造“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新途径。

(二)完善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投诉相互配合、分工分流的工作机制。把行政管理引发的、上访及时引导到法定渠道上来解决。

六、加强街道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街道法制工作能力和水平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3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下列境内的中国公民:

    (一)在青岛市外从业、生活的本市成年育龄妇女;

    (二)在青岛市从业、生活的外地成年育龄人员;

    (三)在青岛市范围内跨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的成年育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干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计划外怀孕、生育情况属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出成年育龄妇女的管理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

    (三)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出具婚育证明,并保持定期联系;

    (四)核发生育证,统计上报出生人口;

    (五)落实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六)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入成年育龄人员的管理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审验婚育证明;

    (三)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定期组织查访和孕检,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四)对未采取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

    (五)进行婚育情况登记,将流动人口生育子女和节育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六)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招用外地成年育龄人员或其他流动人口的,应按本办法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生育、节育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政策,按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生育证或允许生育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发给。

    流动人口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方可在现居住地怀孕、生育;无证怀孕、生育的均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

    提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三条  外出从业、生活的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须到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婚育证明。对计划外生育未缴清计划外生育费的或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的,不得出具任何证明。

    第十四条  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后十五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审验婚育证明、进行登记后,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

    第十五条  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规定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暂住证,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公安、交通部门不得发给车辆驾驶证和营运证;劳动部门不予核发务工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不得给予职业中介服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雇用;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向其出售或出租房屋。

    第十六条  雇用外来劳务团体的单位与外来劳务团体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外来劳务团体到达现居住地后十日内,雇用单位应将外来劳务团体中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连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副本,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没有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等单位及房屋出租者,应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监督寄宿人或承租人执行计划生育规定,不出现计划外怀孕、生育,如发现寄宿人或承租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必须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提供住宿场所。

    第十八条  城市房屋被拆迁人中属已婚育龄妇女的,搬迁前应到原住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回迁前,凭区(市)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孕情检查证明和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的验审证明办理入户手续。拆迁人应协助当地街道办事处做好被拆迁人中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九条  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属于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首次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医疗单位所在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动员其就地采取补救措施。

    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得为无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实施各种解除节育措施的手术。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做节育手术的,手术费由现居住地雇用单位承担;无雇用单位的,先由本人垫付,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二十一条  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月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管理服务费四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按夫妇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征收总额不足二千元的,按二千元征收;

    (二)符合二胎生育规定而无生育证生育第二胎的,按夫妇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征收,征收总额不足四千元的,按四千元征收;

    (三)不符合二胎生育规定而生育第二胎或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夫妇或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三至五倍征收,征收总额不足?万五千元的,按一万五千元征收;多胎的按胎次累进加倍征收;

    (四)严禁非法收养子女,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孩次予以处理。

    对有外来劳务团体或雇用单位管理的外来人员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管理单位代收或垫付;无外来劳务团体或无雇用单位的外来人员,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征收。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有关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雇用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手续成年育龄妇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处理的,在另外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受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4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一)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辖区内居住的;

(二)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三)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起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城乡建设、民政、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生育、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章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外出经商、从事劳务活动的育龄夫妇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应当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并定期接受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已计划外生育的,必须按照规定缴清计划外生育的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出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督促育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并建立外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负责与外出育龄人员及暂住地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对应当落实而没有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和应当缴清而没有缴请计划外生育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外出育龄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为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和办理其他介绍外出的有关手续。

第十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并确定专人负责所属外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承包、施工、经营单位工作的需要领证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妥手续。

第十一条 对申请外出承包、施工、经营而未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育龄人员,公安、工商、劳动、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外出经营、务工等各种手续。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生育证明。对计划外怀孕而外避的育龄人员,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工作,中止其妊娠,并落实节育措施。

第三章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来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检查计划生育情况,督促育龄人员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为他们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并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外来育龄人员在申请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之前,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十天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查验证明;对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者计划生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限期补办。

第十五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责任书副本。承包、施工、经营单位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育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妥手续。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外来育龄人员所持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外来育龄人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运证、船员证、采伐证、采矿证、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各种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录用、聘用、雇用,也不得为其办理租赁、经营、买房手续。

第十八条 对没有责任书的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承包、施工、经营手续。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招用的外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者应当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办理出租手续时,必须同时检查外来育龄人员所持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对应当有而没有证明的不得出租;对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报告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同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因婚嫁关系造成人户分离的育龄妇女,由现居住地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其生育指标,农业户口的人嫁给非农业户口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安排,农业户口的人嫁给农业户口的,由现居住地安排。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后,应当按照现居住地的规定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医疗保健单位把好外来孕妇检查证明关。对未持常住户口所在地批准生育证明的外来孕妇,应当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查实属于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同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落实节育措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招用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育龄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每例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已造成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每例1000元至20xx元处以罚款;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每例20xx元至100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外出的育龄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育龄人员,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用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停止承包(租赁)合同,责令其停工、停业等措施予以制止;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计划外生育应罚款数的一半对其征收押金,中止妊娠后如数归还。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超生子女社会扶养费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

第二十九条 对出租房屋给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育龄人员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例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对为计划外怀孕者提供场所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例5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已造成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每例1000元至20xx元处以罚款;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每例20xx元至10000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在现居住地三个月内未予处罚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人,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每例1000元至5000元处以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应当检查计划生育查验证明,未经检查而批给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的批办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按计划外出生数计入指标考核;对外来三个月以上而计划外生育的,现居住地按计划外出生数计入工作考核。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由本人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辖区内跨县(市、区)的外来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

二、切实简化办证流程。第一,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第二,实行一次性告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三,限时办结。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特事特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探索实行全程办事服务制。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5

根据区委统一部署和安排,现述职述廉述学述法情况报告如下:

一、述职

本人在街道负责民政、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卫生,分管党政办、残联、妇联、老龄等工作。今年以来,本人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和街道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认真抓好自己分管工作和具体负责工作,较好的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1、计生工作。今年是创建“十一五”省人口计生协调发展先进区的验收年。为了确保街道和社区层面成功通过创建验收,我一方面积极主动向街道主要领导汇报,争取支持。街道先后制定出台了计生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创建省“十一五”计划生育协调发展先进区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计生工作月点评制度等一系列文件方案,各社区划分了计划生育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计生工作。同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召开会议,印发通报,严格考核,不打和牌。另一方面,带领街道和社区的计生专干积极应对计生工作新形势,创新工作思路,夯实工作基础,扎实苦干,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加强信息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做好旧城改造地块育龄妇女的跟踪服务。街道计划生育率、信息准确率、随访服务率、群众满意率等各项指标均达到并超过了创建标准。今年7月份顺利通过了省终期评估,11月份街道积极备战创建验收,全面准备工作,为全区顺利通过验收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2、人事和社会保障工作。今年7月份,本人分管社会保障工作,我一方面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尽快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另一方面加强劳保所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通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组织引导协管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各项专项活动,定期督查并规范辖区内用人单位行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至10月份街道已全面或超额完成劳动保障各项指标任务。

3、民政、残联、老龄等工作

一是做好民政帮扶工作。始终把“为民解困”作为自己从事民政工作的宗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规范民政工作流程。通过规范低保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上报程序,倡导诚信救助等方式实现了低保工作应保尽保、应出尽出的动态管理。今年6月份,街道代表区接受了市民政低保工作检查,得到了市检查组一行的高度肯定,市民政局对街道的创新工作予以了通报表扬。慈善救助、结对帮扶、医疗救助、优抚优待、民间组织等工作也是亮点纷呈,在全区处于领先水平。

同时,统筹做好残疾人、老年人帮扶工作,充分用好相关的优惠政策,确保街道辖区内残疾人、高龄老人政策享受到位,帮扶到位、各项补贴发放到位。

二是做好社区建设工作。今年适逢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根据街道安排,由我具体负责。一方面我积极学透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心中有数,正确指导社区有条不紊的开展选举工作。另一方面,按要求制定方案、成立指导小组,指导社区及时公告、召开会议,开展一系列工作。至11月23日各社区全部召开了换届选举会议,依法依程序产生了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

4、办公室工作

今年4月份,我兼任了街道办公室主任,面对这一全新岗位,我从头学起,合理安排,统筹兼顾,有条不紊的做好街道

后勤保障、日常事务、材料撰写、报送等工作,及时高效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保证了工作的有序进行。5、妇联、卫生等工作

今年以来,街道妇联通过组织各类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整合各方面资源,渗透融入式的开展妇联工作,激发了广大居民参与妇联工作的热情,并顺利通过了部级优秀妇联组织、省妇联基层组织示范点“回头看”的考核验收。

今年以来,街道围绕省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区工作要求,经过认真准备,在10月份的验收中作为推荐验收单位参加了省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得到了省验收组一行的高度评价。

二、述廉

本人工作作风做到勤恳扎实,认真负责抓好分管和负责的各项工作。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对家庭负责,严格遵守单位的有关纪律制度;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党风廉政工作各项规定,从未利用职权收受礼品、礼金、购买廉价住房、谋取个人私利;从不参与活动;以一个机关干部和共产党员的标准去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坦荡做人,服务为民。

三、述学

领导干部要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一年中我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十七大文件精神,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考试,参加街道组织的各种学习。平时对党报、党刊以及各种刊物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此外,为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完备自身的知识体系,扩充自己的知识面,还学习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管理和信息网络等方面的知识。并对照年初制定的学习计划,做好读书笔记。

今年7月份,本人按要求参加了市委手机党校学习,主要学习了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等方式,目前获学分15分。

四、述法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6

一、情况

(一)思想,组织

我街依法行政工作以和“”思想为,科学发展观,《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区去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充实了街依法行政工作,了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工作和措施。依法行政责任情况汇报会,工作进展情况,和部署下步工作,细化责任,将依法行政工作到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了健全的依法行政工作组织网络。

(二)强化培训宣传,依法行政能力

街将干部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带头学法。党支部会、学习例会等,学习新颁布的《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市城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文件。全街干部学法用法,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

普法宣传工作。法律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法律实施纪念日、法治宣传月组织了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还实施《市城市管理规定》的契机,编印了宣传资料发放到各社区,系列活动了居民法制观念,了居民防范意识。

(三)公共服务体系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在区直接与帮助下,街筹划建设了区首个“市民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该中心将与切身利益的社会救助、城镇低保、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志愿者管理等的都纳入服务范围,“一门式”服务,“一口式”办理。服务的转变了办事,了百姓,还了行政的透明度。

(四)争议调处机制,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为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我街矛盾纠纷化解的五项制度,每月例会制度,向社区下达交办的任务,上报排查化解工作情况,强化排解工作制度的建设。重大节假日及敏感日前期,有性地布置排查内容,制定《稳定工作防控方案》,值班制度及零报告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情况,社会稳定。,,解决举报反映的问题。“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的要求,对矛盾和纠纷包抓制度,并依据“谁主管、谁”,把调处工作责任到和责任人。今年,解决矛盾纠纷??件,案件??件,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密切了干群关系,了社会稳定。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权力的“阳光运行”。

为转变职能,工作,改进工作作风,街尝试“科学的政民信息机制”,以政务门户网站为载体,上传机关政策、社区党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最新,关注国情、区情,街情;网上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倾听百姓建议,社情民意。举措了的社会反响,的欢迎。

(六)行政监督制度,对行政的监督。

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将依法行政情况考核机关工作人员业绩的依据,奖惩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行政执法的来信来访,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行政实施监督的权利,鼓励公民、法人和组织对和不当的申诉、检举,受理机制。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情况。

二、问题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7

街道办事处20__年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hhh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人为本,抓住重点,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狠抓流动人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近几年来,人口出生率稳中有降,实现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化人口生产模式转变,出生人口素质显著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了辖区内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为兴庆区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基本情况

到20__年8月底,我街共4个村,2个居委会,3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1333人,出生141人,怀孕99人,出生率5.4‰,自然增长85人,自然增长率4.9‰,已婚育龄妇女5227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4827人,综合节育率9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78对,计划生育率100。现登记流动人口总人数4873人,育龄妇女1213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1037人,持证人数1557人,验证人数1557人。

二、领导重视,组织健全,责任明确

一是健全组织,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办事处领导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成立了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任副组长,由计生、工会、妇联、司法、民政、城管等部门参加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管理体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办事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今年领导小组召开六次计划生育专题会议,针对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解决。同时还要求居委会、辖区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一把手负责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每月例会制度,狠抓各村经常性工作,抓好薄弱村计生工作。

二是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上半年,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做了修改和完善,明确党政一把手及相关责任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权、利。目前街道办事处与5个村(居)委会、各村(居)与队层层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村按照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也及时召开辖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与辖区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切实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管理体系。并依据兴庆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制定了四条具体规定:一是对未完成计划生育指标的村,实行一票否决,并由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二是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集体及主要责任人一切评先的资格;三是取消主要责任人年终奖励工资;四是对超怀超生现象隐瞒不报,处理不及时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对各村计划生育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成绩纳入全年考核并奖罚兑现奖金一等奖20__元,二等奖1800元,三等奖1600元。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按兴庆区责任书要求投入计划生育经费元,比上年增加了,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需要。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转变婚育观念,营造计划生育良好氛围

一是以转变群众观念为出发点,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渗透力。坚持经常性宣传和重大节假日宣传相结合。今年重点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hhh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针对性地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刷写

标语,展出计生展板,办黑板报,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观看计生科教光盘,组织计划生育专场文艺演出,面对面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很受育龄群众的欢迎。办事处共制作计划生育宣传专栏2个,制作计生展板16块,出黑板报12期,共刷写标语72条,发放各类计生宣传材料5000余份。

二是阵地宣传与流动宣传相结合。在开展协会宣传周活动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宣传月活动中,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内容宣传计划生育,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hh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落到了实处。同时,充分利用街道业余党校、人口理论学校等宣传阵地,举办各种计划生育知识培训班。办事处人口、理论学校每季度举办一期,各村(居)、人口理论分校灵活安排,在小区内、居民中开展形式各异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主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为题材。今年各类人口理论学校共举办12场次,直接受训人数达到1000人次,为更好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月8日,街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竞赛。通过竞赛使广大居民群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

三是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继续贯彻jj区计生局下发的《关于十五期间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宣传婚育观念,利用“五登门”发放婚育新风宣传单、宣传袋1037份。

四、充分发挥协会工作,加大“三生”服务力度

切实加强基层协会组织建设,2月2日,召开了街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助手作用。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各项活动来宣传计划生育,计生协会会员带头宣传、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动。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拓宽思路,使计划生育工作与社区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顺应广大育龄群众的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三生”服务工作的投入。

五、全面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开展优质服务

一是树立提高服务意识,以点带面。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继续把完善、加强计生服务所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不断提升街服务所、村服务室设施条件。今年计划将满春村定为我街优质服务试点,并投资三千元将村服务室进行装修、完善各项制度,使软硬件建设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从而为各村育龄群众提供便捷的计生优质服务,以此带动和促进丽景街计生服务所优质服务工作逐步迈上新台阶。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条例》,努力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计生服务所医务人员经常性地携带B超机、药品利用农闲时节挨村逐队为育龄群众免费开展生殖健康普查普治,共普查8720例,发现疾病36例,治疗16例。

三是围绕“三大工程”开展优质服务,为了有效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今年我街开展了优生监测服务,依托hhh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展优生监测67例。

四是6月26日,在兴庆区计生局组织技术比武荣获组织奖,技术服务人员__x荣获一等奖。7月26日,计生服务所__x参加兴庆区卫生局防治艾滋病知识竞赛荣获个人二等奖。兴庆区计生局以jj为试点单位,开展全国QC质量研究课题。

六、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断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力度

街地处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给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近两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现居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党工委和办事处统一领导协调下,派出所、流管办、城管等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围绕验证、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我街形成了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服务,促进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今年以来,丽景街党工委、办事处十分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我街实际,今年又补充和修改《街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统一思想,并达成以下共识:一是要和常住人口一样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二是要充分认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要性、重要性;三是要坚持“一把手”工程;四是坚持执行“一票否决”制。五是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献言献策。为此,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过调查研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各村要采取不同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计生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各村召开队长会议、各队召开村民和流动人口大会以及举办房东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反复宣传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从源头上堵塞漏洞。2、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街抓村、村抓队、队抓户、户抓流动人口),形成上下互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3、加强信息反馈力度,设2部举报电话,并适当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鼓励群众积极反馈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满春村拿出一定经费,雇请专职信息员(每个生产队都聘用1至2名有偿信息员)。4、对出租房主及用工单位,如不履行监管义务,在本出租房中或雇用员工中出现一例无证生育、计划外怀孕,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并给予3000元行政处罚。对一些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加大执法力度,做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台阶。5、加强流动人口日常工作。今年2月份,!开始对各村流动人口进行拉网式普查,登记摸底,一一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同时还做好经常性核查回访工作。在核查回访中,及时对新来的暂住人口及时宣传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重点户实行单独建档,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基本上做到了“人来登记,人在管理,人走注销”的工作要求。6、依托计划生育服务所,经常下村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普查。截止目前,共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579人,其中查病人,查环人,查孕人。同时提供避孕药具,并切实保障他们享有的合法权益。发现并妥善处理外来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起(人),其中督促办结生育证人,劝返回原籍人,限期内办回生育证人。

七、计算机的应用推广卓有成效

目前,我街把各村已婚育龄妇女已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可迅速查询,各种 统计报表全部录入计算机内,实现查询便捷,审核、上报。

八、普及药具知识,做好药具发放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将药具管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年初制定药具分配计划,建立药具总帐、分帐,对药具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今年还加大对育龄群众的避孕药具知识宣传,大力宣传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高避孕方法的普及率、及时率、有效率,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九、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hhh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严格一、二胎申请、审批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水平。

十、存在问题

(一)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意识淡漠,教育和处罚力度还不够有力。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计划生育查验婚允育证明是地,经常遇到房主或流动人口阻挠,因没有强制手段,不能对违规者以应有的惩戒,在流动人口中形成震慑效应。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8

一、提高认识,增强校舍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区实施教育优先战略,着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加大了对校舍建设的项目管理和资金投入力度,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城区教育重点项目建设、学前教育工程、农村学校211工程、薄弱学校改造工程等一系列工程建设,校舍建设取得了新的成果。鉴于校舍安全动态变化的实际,我区仍有部分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急需改造;同时不少学校校舍面积不足,不能满足教学需要,需尽快新建或者改扩建。

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区中小学校优化布局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全区学校建设三年总体规划,确保2015年年底完成城区教育重点项目建设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全部达到省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目标。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本着对师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校舍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区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工作,确保校舍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投入,落实区镇(街道)资金分担比例

校舍建设工程资金以区财政为主、镇(街道)筹集配套资金为辅,逐步提高财政对校舍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比例。

(一)区镇(街道)资金分担比例。对列入城区教育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全额列入预算(小区配套建设项目除外);对列入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的,建设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8:2比例共同承担。校舍建设项目开工前,区财政预拨10%的建设资金,用于规划、勘察、设计、环评、图纸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等前期准建手续;开工后,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审计结果及合同约定拨付。

(二)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区财政局要积极筹措学校项目建设资金,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各镇(街道)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校舍建设的投入,确保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校舍建设项目开工前,区教体局、区财政局与项目所在镇(街道)签订责任书,确保镇(街道)配套资金及时到位,杜绝学校出现新的债务。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

(三)认真落实减免规费。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区教体局牵头实施,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一)科学论证,编制规划。各镇(街道)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会同区教体局编制学校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校舍建设计划,并按规划年度、时间节点实施学校项目建设。

(二)申报项目,提请审批。各镇(街道)及时向区教体局提交学校项目建设书面申请报告,报告要包含建设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建筑类型、建筑结构、预算资金及来源、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章。

(三)完善手续,组织实施。区教体局与区财政局对建设项目共同审定。经分管区长审查并报区长同意后,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安排至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建设项目所在中小学、幼儿园作为责任主体,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按规定办理立项、规划、招投标等建设手续,实施项目建设。

(四)强化监管,确保质量。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公示制等各项制度。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把各个关口,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所在镇(街道)、区教体局、项目所在学校对建设安全和质量负责。

(五)组织验收,竣工审计。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严把工程验收关,确保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依法追究各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建设项目竣工后,区政府指定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审计,并出具详实的工程审计报告,作为区财政局拨付建设资金和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四、明确责任,确保校舍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一)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校舍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制度,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领导小组对强化各环节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程进度,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二)各司其职。各部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在学校项目建设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针对全省实施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为主体的校舍标准化建设实际,突出解决好制约农村学校规划建设无土地证的问题,镇(街道)负责确认学校用地界址,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学校《集体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9

一、广泛宣传,深入教育,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为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一法三规”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区印制了瓷板画、宣传折页、宣传彩册和环保袋、纸杯、年历等宣传品,发放到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各社区(村)以及育龄群众手中。与此同时,我区各企事业单位也结合实际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知识竞赛、有奖竞猜、书画展等,利用现有的报纸、电台、电视广为宣传,充分调动了企业育龄群众参与计生活动积极性。

我区定期组织大中型企业、各街道、(镇)、社区(村)分管领导、计生专(兼)职干部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培训班,邀请了省、市人口计生领导和专家授课,在辖区企(事)业计生专干中普及了人口计生法规的学习。区、街(镇)、社区(村)人口学校也均将“一法三规”列为必学内容之一,从而在全区形成了人人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基层干部执法能力

我区组织全区人口计生执法人员参加区法制办举办的业务培训班,通过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证》。在执法过程中,各单位执法人员能够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范围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按执法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做到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处罚项目和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我区广泛宣传群众在人口计生方面应享有的权益,使其享有知情权。设立了举报电话,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做到办事权限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违法责任公开,努力提高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组织、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每年进行人口计生行风评议,要求人口计生干部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三、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规范社会抚养费的管理

针对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规,我区举办了街道(镇)党政类、企业分管领导及人口计生专干类、街道(镇)人口计生专干类、社区(村)人口计生专干类等各类培训班,使大家既能够熟悉操作程序,又能对群众进行宣传解答。区人口计生委将征收权委托给各街道、镇。各街道、镇在征收过程中,均严格按有关规范程序,开具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建立了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帐,并及时将所收款项上缴财政专户。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制度,加大对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对有条件而拒不缴纳的违育对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每年一次组织各街道(镇)党政领导、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物价局、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团结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求各街道党政领导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要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制度,强调认清社会抚养费要全部及时上交国库,而不能进行截留,更不能用来挪作它用。

四、加大“两非”查处力度,整治出生人口性别比

组织区、街、居三级计生干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并纳入培训计划,印制了宣传册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其中。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在全区倡导和营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风,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加强法制宣传,使群众明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是违法行为。

区人口计生委和卫生局对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做好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工。进一步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做b超诊断必须办理登记预约手续;区卫生局依法对全区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年两次的定期检查。对确实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及区、街两级的有效证明,确实需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等。

五、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