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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集锦9篇

时间:2022-09-11 16:23:07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文1

一、约谈对象

本制度按照约谈对象的不同分为两类。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为部门或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为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生产及质量管理负责人及约谈主体认为有必要参加约谈的人员。

二、约谈范围

(一)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1.各成员单位对食品安全不重视,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和保障措施不落实,造成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

2.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和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导致事态扩大、引发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3.因未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对于区食安委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和重要食品安全工作,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5.列入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全区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

6.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在日常监督检查、抽检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属部门职责监管范围,不及时立案查处,相互推诿造成较大及以上影响的;

7.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区食安委认为需要约谈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1.因对食品安全不重视,食品安全管理薄弱,引发多次食品安全事件的或引发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

2.发现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质量隐患以及不合格问题整改不彻底的;

3.因违法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被我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4.在其他地区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处罚或通告且影响较为恶劣的;

5.发生法律法规只有禁止规定而无相应处罚规定的行为,且影响大涉及面广或者情节严重的;

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不能持续地保持食品安全的必备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7.群众举报投诉反映较为集中的;

8.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三、约谈权限

(一)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进行约谈,约谈人可为区食安委主任、副主任,必要时(也)可委托区食安办负责人约谈。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定权限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约谈,约谈人可为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三)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食品安全环节管理的原则,对环节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约谈。

四、约谈程序

(一)需区食安委约谈的,经区食安委领导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时间。需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约谈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时间。

(二)组织约谈单位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见附件1),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

(三)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四)组织约谈单位应做好记录,形成《约谈纪录》并及时发送约谈对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约谈时,应有2名以上监管人员在场。对食品安全经营主体的约谈记录应纳入日常监管档案,妥善保存。约谈记录包括:约谈人员、约谈事由、约谈内容和约谈结果。

五、约谈主要内容

(一)通报被约谈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听取被约谈者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整改情况;

(三)与被约谈人共同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制定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六、约谈监督落实

(一)约谈后,约谈对象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组织约谈单位。

(二)组织约谈单位负责对约谈事项和约谈内容的后期督查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在规定期限内按《约谈纪录》整改落实到位的,终止约谈程序。

(三)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纪录》落实不到位的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取消该单位评先资格,并在全区予以通报;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纪录》落实不到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由食品安全环节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纳入重点监管。

七、其他事项

(一)约谈制度不代替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处理。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对在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经营要求

第六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站车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食品安全质量体系认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帐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条铁路餐车应当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制度,净菜、冷热链食品配送上车,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饮具洗消合格,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设备齐全、功能完好,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铁路运营站段职工食堂应当建立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做到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和餐饮具洗消合格。落实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通风防尘、防鼠防虫、垃圾处理等风险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条铁路运营集中加工快餐盒饭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达到厂房洁净、封闭加工、流程合理等控制要求,落实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措施,做到全程可追溯。盒饭应当标注生产日期,配送应当达到贮运温度、时间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铁路站车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 贮存与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保持货场环境卫生整洁,实施食品定点货位存放,做好货品查验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落实食品贮存通风、防潮、鼠虫害等风险控制要求,保证食品贮存货位达到贮存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

第十四条承运食品的车辆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承运鲜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当具有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凭执法证件在辖区内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公布检验结果,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发生铁路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等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预案要求报告。

第二十一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必要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铁路站车是指铁路车站和铁路客货运列车。铁路车站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文3

食品药品监管、农林、卫生、工商、渔业、质监教育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严厉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街道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它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必要的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经常性开展巡查,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的作用。

(五)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的检查和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抓落实。

(八)法律、法规、规章拟定的其它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三、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负责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四、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应对本村、本社区、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上报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应结合每年春节前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视情况对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食品安全责任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五)上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五、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或有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4、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的。

5、阻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6、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文4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质量 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F052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多部门联合监管的形式。各个部门相互配合。而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有《食品卫生法》、《 产品质量法》等近20部法律,有 《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等近40部相关行政法规,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等近150 部规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建起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

二、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内部不协调。

2009 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配套实施法规和规章遵循的原则是食品安全原则,而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的其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实施中遵循的原则是仅仅注重食品卫生或者是片面的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的。因此,形成了我国现行两套相互交叉的食品安全法律、标准、检测、监测等保障体系。①两部法律对标准体系、检测体系、标识、市场抽查及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程度的重叠和交叉。

(二)专家治理模式独立性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表明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引入了专家治理系统,吸纳了专家参与技术问题的研究及相关制度的程序环节,但行政主导的特征依然明显。②法律明文规定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食品安全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国务院有部门代表组成,这就使得整个评估或者评审都掌握在行政部门的手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诸多细节仍是掌握在有部门利益的行政机关手中,对于专家意见到底是决定性意见还是参考意见都没有明确规定,其本身具有不合理之处。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食品安全的定义,扩充食品安全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应当要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并没有反映食品安全的全部内涵。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意识到了食品安全中的卫生安全、质量安全、数量安全、营养安全,而对于生物安全和可持续性安全的认识不深刻。食品安全既包括物有所值,也包括应具有的营养成分。食品安全不仅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而且应当不存在任何掺假掺杂或非法添加任何添加剂,即使这些掺假掺杂物品与添加剂对人体健康没有任何危害,只要是法律没有规定允许添加,都属于非法的。

(二)增强专家治理系统的独立性。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在一定时间食品安全工作的推进依靠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建立了专家治理系统,希望专家治理系统改变这个恶性循环,建立风险的预防规制体制,但这个专家治理系统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受行政主体主导,缺少独立性。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特点,至少要对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1)保证专家治理系统的的政治独立性,这要求该系统除去行政化色彩。(2)法律要赋予专家治理系统食品安全规制过程中的跨机构的管辖权,能够及时跟据风险评估和标准评审情况及时调整资源配置的情况。(3)增加公众参与和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时公布专家治理系统的工作进程和结果,保证透明化。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

目前我国食品召回管理部门职责不清,食品召回法规体系不完善, 导致对缺陷食品管理的低效与无序。目前的食品召回实际上只停留在工商局和销售者或生产者之间关于禁止销售某种食品的浅表层面, 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食品召回体系。首先,应该加强对企业食品召回方面的宣传, 使他们认识到如果食品质量问题首先被政府、舆论或消费者发现,企业丧失主动召回机会, 才是损害企业声誉、信用和利益的事情。对被企业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尤其对食品召回后的出路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避免不安全食品经过厂家 “回炉”后再次流入市场, 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执法部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销毁或作其它无害化处理。 同时, 建立健全与食品召回制度密切相关的各项机制, 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食品安全风险评价机制、 食品安全信用机制及食品安全信息机制等。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2010专业)

注释:

①徐景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探索研究.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9 年版,第136 页.

②张芳.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修正.东方法学.2009年第 2期.

参考文献:

[1]曹斐.市场安全与法律规制.中外法学.2009年第2期.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文5

关键词:食品安全;单项规章;管理条例;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29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11-0103-03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

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高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已从温饱型社会走向享受和发展型社会,人们开始普遍关注食品安全问题。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食品贸易的日益扩大,危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为了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开始持续推动食品安全领域的大量立法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回顾新中国建立60多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大致可将其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萌芽时期(1949—1963年)。这一阶段,是新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萌芽时期,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新中国刚刚成立,农业生产能力和食品供应都非常有限,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根本不足以解决全社会的温饱问题。同时在这一阶段我国的立法理论、制度和技术,都处于非常落后的状态,该阶段立法的主要任务都集中于为建设新政权而提供基本的国家制度,因此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设不是立法的重点。期间,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卫生部和有关部门通过一些单项规章和标准对有关食品卫生和食品中毒的突出问题进行监督管理上。其可细分为两个阶段:(1)1949—1953年从新中国建国到政务院第一次机构重组时期。当时全国食品卫生管理主要由卫生部承担。 1950年中央政府为了应对大量的食品卫生和食品中毒事件在卫生部下设了我国第一个食品检验机构——药品食品检验所,开始正式对食品进行化验和制定食品标准。1953年卫生部颁布了《关于统一调味粉含麸酸钠标准的通知》和《清凉饮食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建国后第一部食品卫生规章,目的就是为了扭转因冷饮不卫生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和肠道疾病频繁暴发的状况。[1]同年经国务院167次会议批准在全国建立各省、市、自治区直到县级的卫生防疫站,开展了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管理工作,至此卫生防疫站作为我国地方食品卫生主管部门被确立。同时轻工、商业等食品生产经营部门和单位也建立了一些保证自身产品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卫生检验和管理机构。由于从中央到地方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的建立,卫生部开始通过部门规章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如1954年卫生部下发了《关于食品中使用糖精含量的规定》、1957年又下发了《关于酱油中使用防腐剂问题》。[2](2)1954—1956年我国第二次政府机构改革时期。该阶段由于政府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一步得到明确,1956年后卫生部按照职权划分开始联合相关部门管理涉及多部门分管的食品问题。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萌芽阶段,当时人们对现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还没有明显的需求,再加上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并非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在政府的直接指挥和监督下,食品假冒仿冒问题十分少见,政府部门也只是对由食品卫生问题引发的疾病进行管理。因此我国并没形成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也比较简单。

2.发展时期(1964—1979年)。这是新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发展阶段,与前一阶段相比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正在逐步走向正规化。这一阶段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迈向法制化的前期准备阶段,同时也是由萌芽阶段的单向管理、单一渠道管理向全面管理、多渠道管理的过渡。这一时期我国食品供应和粮食生产主要经历了1963—1965年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6—1970年的十年“”时期和1976—1978年的经济建设恢复阶段。 [3]

受萌芽阶段和发展阶段我国食品供应的现实情况决定,前后两个阶段我国针对食品卫生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虽没有实质改变,都是集中在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上,但与其前一阶段相比所表现出的立法层次、立法内容却发生了很大改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单项管理到全面管理。1964年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商业部等五部委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该条例的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进入到了全面管理阶段,其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加工、采购、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将监管范围、层次进行了扩大。[4]该《条例》初步确定了我国早期食品管理的主要内容,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及主管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初步构建了我国食品卫生管理的模式,第一次确立了卫生部在食品管理中的地位,明确了其管理职责及与相关各部门的关系。特别需要指出,该条例首次提出在我国要建立食品卫生标准和确定惩罚责任和办法,这标志着食品卫生管理从单项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迈进。到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卫生部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新条例是对1964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的补充和完善,表明我国在不断加强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的力度。(2)各部委大量推出食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由于1964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明确指出卫生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逐步研究制定各种主要食品、食品原料、食品附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包括容器)的卫生标准(包括检验方法),同时规定制订食品卫生标准,应当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故卫生部及相关部门大量推出食品标准和食品检验方法,使得我国这一时期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有了相当数量的依据,食品生产也有所遵循,这对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标准化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食品管理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3.走向成熟时期(1981—2009年)。这一时期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趋向成熟,主要表现为从《食品卫生法(试行)》到《食品卫生法》的颁布,再到对《食品卫生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最终制定《食品安全法》,总共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1)1981—2001年食品卫生法阶段。该阶段我国食品工业基本由过去的供不应求、凭票供应,发展为供求状况大致平衡。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食品工业稳定快速地增长。伴随着食品工业的高速发展,为了更有效地对食品问题进行管理,该阶段成为我国最终确立食品监管法制化的重要时期。这一阶段的主要立法工作表现为:第一,大量食品卫生及相关法律诞生。首先,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是在总结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前两阶段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比较完整的食品卫生法律,作为国家颁布的正式法律,其以主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为目标,规范了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使食品执法队伍建设步入正规化,强化了法律责任,同时在附则中明确了与食品有关的相关概念。其次,到1995年《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新中国诞生了第一部卫生法律,从而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食品卫生标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机联系的食品卫生法律制度体系。经过13年的总结和积累,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改变了执法主体,理顺了监管体系,行政处罚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也加重了处罚力度,同时增加了对保健食品的规定。这一时期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还颁布了大量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第二,食品标准制定更加科学、规范。1980年国家标准局组建食品添加剂标准技术委员会。1981年卫生部成立了我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同年食品卫生标准技术分委员会也相继成立。继《食品卫生法(试行)》规范了卫生标准的制定后,所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逐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至1998年底我国已制定并颁布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236项,和标准相关的检验方法227项,合计463项,还包括行业标准18项,其中食品卫生标准类别标准涵盖面约占90%以上。[5]

(2)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修改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完成了对《食品卫生法》的修改。这一阶段的主要立法工作包括:第一,全面修改《食品卫生法》,将食品问题上升到安全角度,扩大其保护范围,法律适用主体进一步扩大,监管模式变被动事后监管为主动全程监管,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解决了此前食品标准太多太乱、重复交叉层次不清的问题,同时首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二,健全相关管理机构。1978年9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恢复,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到2001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始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进行管理。199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开始介入食品安全领域。同时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商检局、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工作。2001年国务院批准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至此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按职能合并完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式形成。[6]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历史演进的启示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至今食品安全法共经过了三个基本发展时期,每个时期的发展规划都是根据时代的要求而制定的,旨在解决该阶段表现出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而后经过科学技术和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进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入新一轮的完善过程,总体看来各阶段的发展都符合当时的时代要求。但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新产品的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高度重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尤为严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因此对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回溯总结我国60多年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历程,我们认为未来完善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不断推出配套法律法规。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假冒劣质、有毒有害食品大量充斥着市场;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滥用非食品用化学添加物;食品污染问题复杂、危害严重;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显现;食源性危害压力日益增加,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恐慌,给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也正因为如此极大地催生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成熟与完善。[7]由于《食品安全法》在保护食品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使得该法的实施和落实涉及到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多个学科。但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无论在什么监管模式下都形成了由各部门分别管理的体制,因而出现了大量重复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因此《食品安全法》应进一步规定由专门的部门统一整理和制定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废除已经被淘汰的各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各个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标准相一致。同时针对食品安全领域分段监管所必然出现的监管缝隙,还应继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使现有的法律法规更科学、更协调,并不断填补空白领域的法制建设,如有关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转基因食品、对食品安全信息等各方面的配套法律法规。

2.不断完善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现阶段可以将参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分为国家监管主体和社会监管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关系到广大百姓生活的头等大事,单靠任何一个部门或任意一个主体监管都不会起到彻底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效果,因此应发挥各主体全面监管的作用,不断完善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1)重新定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12年2月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但由于该综合协调机构没有执法权,在省级和市级行政序列中没有固定的编制,其协调职能往往成为政策上的一句空话,因此自成立以来该委员会一直存在着定位不清的问题。现阶段应重新定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在行政序列中的地位,赋予其行政职权,以解决自成立以来该委员会一直面对着的定位不清的问题。[8](2)统一监管模式。《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分段监管下形成了多头管理、分散管理格局,监管职能经常出现重复或空白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应改革分段监管原则,将原先分段监管为主、食品监管为辅变为统一的监管模式,设立统一的食品监管处罚主体,以解决现阶段监管机构过于庞杂,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的突出问题。(3)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监管功能。从现今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过程来看,我国的食品行业协会的总体力量还很薄弱,自律监管质量还有待提高。行业协会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能力不仅与理论上关于行业协会自治机制所应有的功能存在很大的背离,也与社会民众对其的期望相差较远。因此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功能,加强有效监管,赋予行业协会新的职能,建立行业通报平台,维护整个行业形象,充分引导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间的协调机制。(4)加大社会监管力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一部分,应越来越多地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最终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新格局。《食品安全法》应建立制度保障,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广大社会参与监督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和更加规范的服务机制,使公众、社会团体、消费者和媒体更加有意愿,更加便捷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上来。

3.不断推动监督管理制度改革。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风险检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四大基本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其优劣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执法质量的好坏,因此我们要不断推进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改革。(1)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制度。《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其测试结果应具有较高的准确性,避免不确定性。为达到风险评估的准确性,我们要不断进行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不断完善风险检测程序,增加其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加强风险评估检测水平。[9](2)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长久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一直表现出重叠和技术水平不高的特征。因此需要构建统一的标准制定机构,在制定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其是否能适应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已有的食品标准,尽可能和国际接轨,确保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世界先进的法规、标准同步。[10](3)食品召回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国外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加强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是现代市场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在实行食品召回中,未来应注意树立企业自主召回的责任意识,并实行制度改革充分保障企业自主招回的积极性,同时应完善政府强行召回的程序和填补找回过程中赔偿制度的空白。[11](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制度。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要建立各级政府、各级单位的食品应急预案体系,做到预案完备详实。同时要建立健全食品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立一支统一领导、相互协作、跨部门的应急团队,真正做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

4.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建设。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我国长期存在着“违法成本过低,维权成本畸高”的问题。正是由于这种问题的长期存在,致使《食品安全法》很难达到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特别是《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10倍赔偿制度,对于一般食品、低价食品或免费食品的安全,所起到的惩罚和教育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我们应不断加大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净化食品市场,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在刑事领域要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罪状,将食品安全犯罪主体扩大到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设置,要逐步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主刑,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增设食品安全犯罪的资格刑。[12](2)在民事领域要赋予普通公民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明确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建立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补偿和奖励机制。[13](3)行政领域要严格准入条件,严把准入资格。不断丰富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基础设备建设,建立统一的实验室,避免出现质监、卫生、农业、粮食、检验检疫等不同部门实验室重复建设现象,解决多个实验室开展相同品种和项目的检测工作,导致检品来源不足,相当部分检验仪器和人员闲置的双向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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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卓兰,宋慧宁.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1,(2).

[4]杨菲.中国食品安全现状与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J].预防医学论坛,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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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基于体制变迁与绩效评估的实证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10,(2).

[8]蒋慧.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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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1).

[11]陶丽琴,陈佳.论《食品安全法》的法定召回义务及其民事责任[J].法学杂志, 2009, (11).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文6

食品安全管理承诺书一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让消费者吃上放心食品,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竞争秩序,加强行业自律,营造一个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食品市场体系,促进食品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我企业向xx政府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言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认真履行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新产品质量责任,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新产品质量,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超过本行政区域。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进货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新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保证新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新产品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决不让不合格新产品出厂销售。

四、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用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过期食品、病死畜禽生产加工食品,不滥用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包装材料,在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各环节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消费者的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主动召回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树立诚实信用的企业形象。

注:本承诺书一式叁份,承诺单位一份,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一份,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

承诺单位(盖章):

食品安全管理承诺书二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保证餐饮食品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餐饮服务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相关证照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标识和食品及原料质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严把进货关,保证本单位食品(原料)购进的可追溯性、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保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肉类及其制品索证资料的真实性。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地沟油”、“不合格一次性筷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4、保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及操作过程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不使用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及原料。

5、保证规范食用油脂和添加剂管理使用,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6、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督查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和自律意识,同时自觉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向社会公开承诺,另一份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承诺日期:

食品安全管理承诺书三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6、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坏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7、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存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9、保证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及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文7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原因探析;对策研究;长效机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8. 031

[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8- 0045- 02

从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到今天,两年半的时间过去了,我们期待的“食品安全时代”是否真的到来了,2011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从2008年以来,各级法院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有关数字证明,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正呈逐年增长的态势。

1 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食品安全屏障为何屡遭突破,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如何把好广大民众的食品“入口关”,社会各界在纷纷谴责和质疑的同时,也积极地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面寻根探源,以期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并有待综合协调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配套的法规、规章建设步伐相对滞后,尤其是地方性食品安全监管法规、规章,存在严重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或者跟风式地出台了部分法律文件,但因不注重针对性和适用性而缺乏实际的执行力。另外,从中央到地方,各个级别、各个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体综合协调性较差,在执行中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总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待完善和综合调整。

1.2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引发监管职能冲突或监管空白

我国的食品安全由多部门分段监管,即在国务院及各省(区、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下,由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段负责的监管体制。部分人认为,中国小农户分散生产、小企业数量庞大的现状,再加上食品生产、流通过程的复杂性,造成食品监管中的“段”难以界定,各监管部门职责难以明确划分,在职能衔接上存在交叉和漏洞;各监管部门可能局限于自身利益,出现争夺监管权或推诿监管责任的现象,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错位、缺位、越位或不到位等混乱局面。

1.3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混乱,且总体上偏低滞后

首先,最具权威性的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尚在运筹中。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混乱。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执行中各自为政,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之间,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彼此重复建设且相互矛盾冲突,造成企业和行政部门参照和执行中的困难。其次,食品安全标准水平偏低滞后。近年来的食品安全风波,许多都涉及标准之争,且我国许多检测标准仍面临空白。与国际上的食品安全标准相比,明显具有滞后性。再次,部分标准的执行力差,可操作性不强。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内外标准有别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质疑的焦点。

1.4 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滞后,问责机制不健全

我国食品安全问责机制不健全。首先在行政执法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手段偏软,以罚代刑、以罚代管,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是企业屡屡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在事故处理的结果上看,更倾向于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单方问责,面对“引咎辞职”、“革职”、“停职”等问责方式,失职渎职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打击。

食品监管预警机制滞后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隐患。食品监管重在防患于未然,但食品安全监管者却往往是在问题曝光和披露后才姗姗出场,属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重大缺失。此外,政府的信息披露也存在着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没有起到警示和监管作用。

1.5 政府责任缺失、社会诚信失范

(1)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观念和法律观念淡薄,为追逐利润违规作业,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和使用有害添加剂,贿赂、腐蚀公务人员,致使“人祸”频出,成为侵蚀食品公共安全的毒瘤。

(2)各级政府缺乏大局意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政府业绩,放松市场准入标准;在行政监管上“抓小放大”,对“有贡献”的企业偏私护短,地方保护意识严重;行政执法主体懒作为,不作为,被动行政,失职渎职;假借多种名目乱收费,或以罚代刑、以罚代管,执法为利;重发证、发照、事后突击,轻日常监管,执法不力;,,借职权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照顾人情;各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规避责任,使不法行为在市场监管的盲区内畅行无阻。

另外食品安全检测技术落后,总体检验检测能力不强,也引发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问题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对策研究

2.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制度、标准的建设工作

(1)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理顺工作推上议事日程。对滞后的法律文件或相关条款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对相互矛盾冲突的条款及时予以调整,统一法律依据。

(2)加快《食品安全法》配套的法规、规章的建设和完善。地方政府在立法时应注重调研,集思广益,因地制宜,细化和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要求,确保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可行性和指导性。总之,国家和地方应将食品安全立法和修订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形成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尽快出台与《食品安全法》相统一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食品市场准入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化建设,促进行政监管部门之间,国家、地方、行业、企业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和协调配套;以风险监测和评估为依据,结合我国公民的饮食结构与习惯,逐步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和食品安全标准复核体系。

2.2 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合力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各监管部门从大局出发,积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能部门分工要求,对监管资源进行研究定位,重新界定各职能部门在监管链条上的地位,以避免职能交叉、消灭监管盲区;同时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下,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形成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统一协调的监管格局。

(2)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联动机制。各行政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进行“联合执法”,实现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性。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联手建立“食品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打好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战”,增强监管中的透明性。

2.3 完善食品安全问责制,增强监管中的透明性

(1)重典治乱,通过提高赔偿的额度和处罚的力度,提高不法经营行为的违法成本,以经济杠杆促使生产者由经济人向道德人转变;确立食品溯源制度,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把原料关、生产关、包装关、流通关,以便出现问题时及时追溯及召回,让不法行为无处遁形。

(2)完善行政问责机制,确保监管过程的透明性。做好《食品安全法》与《刑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工作,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在行政执法中做到安全监管责任到人,问题查处责任到人,严厉打击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实现对不法企业和执法主体的“双罚”,保证问责机制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起误导作用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包括广告媒体、传播人、代言明星等, 也要视具体情形追究相应的连带责任。

2.4 建立突发性食品卫生事件的预警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为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有效、科学的披露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中央和地方各级监管部门网站应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建的局面;建立食品公共卫生平台并科学管理,加强沟通,为公众参与、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由合法的权威机构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提示消费者应注意的食品不安全风险源,杜绝消费高风险食品;定期公布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执法等方面的信息,增加食品监管的透明度;及时曝光问题企业,公布不安全食品目录,使不法企业失去市场份额。

另外,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和行为主体,因此政府必须具备“社会综合治理”观念,联合社会各界力量以自律、监督、行政等多种方式介入食品安全的治理,并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保障。以推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监督的食品安全新局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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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文8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犯罪 刑事立法 处罚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是人类赖以存活繁衍的必备物质。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是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的根本。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几年随着食品安全事件频频被媒体曝光,如“思念汤圆吃出创可贴事件”、“红牛添加剂事件”、“三全馒头保质期内发霉事件”、“老酸奶、果冻、药用胶囊大量添加工业明胶事件”等等,人们的身心健康受到了很大的威胁,食品安全逐渐引起社会关注。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运输、储藏、装卸、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犯罪活动。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现象的频发,暴露出我国刑法在规制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存在漏洞,相关的刑事立法亟待完善。

2012年做了一项“中国八大城市食品安全公众认知度调查”,调查区域为我国各大地理分区以北京、上海、成都、广州、兰州、沈阳、武汉、郑州等为主的代表性城市,调查内容为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调查共发出问卷4400份,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各650份,成都和武汉各550份,兰州、沈阳和郑州各450份,回收问卷4000份。

在这份调查中,不同年龄和职业的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持不乐观态度,45.60%的受访者认为“不太安全”,27.76%的受访者认为“很不安全”,16.90%的上海受访市民的甚至认为“食品安全状况有所恶化”。同时,公众对政府惩戒食品违法行为力度也存在质疑。被调查公众对政府惩戒食品违法行为力度,选择“比较弱”和“很弱,亟待加强”两项之和达到66.21%。

刑法通过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害。被调查的公众中2477人提出,对于加强防范食品安全犯罪工作,必须像惩罚酒驾一样,通过刑事立法手段严厉惩治食品造假者。

二、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刑事法律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在日益完善,《刑法修正案(八)》也对食品安全类犯罪进行了修订。但是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凸显,形势不容乐观,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中仍然存在问题。

(一)犯罪归类不当

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我国把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放在了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是由于当时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之初,立法者认为食品安全类犯罪破坏的主要是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随着国内食品安全犯罪形势的越发严峻,食品安全犯罪变得越来越复杂了,如果仍旧只把它看作是经济犯罪,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了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

从国外的刑事立法来看,不少国家都将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西班牙刑法典》规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有对健康有害物质或对健康造成损害的食品罪”置于第17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里。《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的“销售食品或药品而对公众健康造成危险罪”放置于第6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罪”置于第25章“危害居民健康和社会公德的犯罪”的“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罪”中。

(二)处罚范围偏窄

从现行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见,《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范围主要限定于生产、销售环节,当运输、贮存、装卸等食品流通环节出现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时,将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无法处罚,缺少了应有的规制。

在国外刑法规定里,对于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也不仅仅限于生产、销售者。一些国家甚至认为,凡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种与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都应当承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38条第1款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处罚对象,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保管、运送或者销售不符合消费者生命或健康安全要求的商品、完成不符合这种要求的工作或提供不符合这种要求的服务,以及非法颁布或非法使用确认上述产品、工作或服务符合安全要求的官方文件的人。

(三)处罚刑种不足

从我国现行刑法上来看,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设置了生命刑、自由刑或者罚金刑,而没有设置资格刑,这使得有效禁止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刑种略显不足,没能够彻底剥夺食品安全罪犯的犯罪能力和再犯可能性,造成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

国外就有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资格刑。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363条规定,提供不足量、违反法规更换组成成分的或者过期的食品;生产公开销售的或者公开销售含有对健康有害物质的食品、饮料;销售腐烂食品,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和使用会对健康造成损害的食品。实施以上制造、销售行为,对消费者生命构成危险的,处1年以上4年以下徒刑,并处6个月至12个月罚金,同时剥夺其从事与工商业相关的职业及职务3年至6年的权利。第364条规定,在食品饮料中掺杂对健康有害物质,以供销售,按照前条规定处罚。罪犯是该厂拥有人或负责人的,将同时剥夺其从事工商业相关的职业6年至10年的权利。《意大利刑法典》第448条规定,因犯造成食品变质或者掺假、造成其他食品变质或者掺假和销售变质或掺假的食品之罪的,在5年至10年的期限内禁止从事有关职业、技艺、产业、贸易或手艺,且禁止担任法人和企业的领导职务。

三、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影响着刑法制定,同时也对刑法的具体适用具有重大指导作用。针对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我国刑法可以在以下方面作出适当修改:

(一)重新归类食品安全类犯罪

结合国内严峻形势和国外刑事立法,本人认为,应该重新定位食品安全类犯罪,将其从《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归类到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里。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不仅对食品市场秩序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也极大地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一旦发生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为了提高公民及当事人对食品安全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和有效遏制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发生,可以将其性质提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层面。如此设置科学合理,也有利于对公共安全的保护,给予公民最大限度的刑法保护。

(二)增加规制食品流通环节中的行为

从食品的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到最终流向市场,一般会经历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如果对这整个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有关人员进行规制,显然可以给食品安全提供更全面、严密的保护,从而有效防止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的最终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贮存、装卸等行为都进行了规定,而且还提到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行为却只限定于生产和销售环节。因此,可以先将《刑法》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状描述里相应增加规制一些食品流通环节行为,尽可能采用详细列举的方式,然后再根据形势变化,适时增加带有规制食品流通环节行为的罪名。

(三)增设限制、禁止进入食品安全市场的资格刑

目前我国刑法在资格刑上的设置主要是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这两个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我国刑法中很少用资格刑来惩罚食品安全类犯罪,倒是在行政处罚中通过限制、禁止相关许可或者资格,有适用类似于资格刑性质的一些措施,例如,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对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人员也有相应的市场禁入规定。这些行政制裁措施可以逐步上升作为刑罚的资格刑,限制、禁止自然人或法人的从业资格。

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自然人或法人判处剥夺一定资格,可以有效防止其利用该种资格再次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从而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的局面。因此,我国刑罚中可以增设限制或禁止从事涉及食品安全方面各个环节的资格刑。对于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自然人,根据犯罪情节和结果,可以处以附加不同期限的资格刑,有期或无期剥夺其从事特定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的资格;对于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法人,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可以处以附加停业整顿或强制撤销,限制或剥夺其从事业务活动。

四、结语

经过上述分析,本人认为,可以将现行《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3年以下禁止从事与食品相关的活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3年以上7年以下禁止从事与食品相关的活动;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7年以上或者终身禁止从事与食品相关的活动。”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文9

食品安全责任状范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文件精神,同时为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并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责任书所列条款。

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1、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2、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售,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售。

3、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4、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5、、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大方的就餐服务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食堂)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餐厅(食堂)地面、餐桌椅、灶台、服务台、收费机卫生。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食堂)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

餐厅(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

四、严格食品原材料、调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

严格验收、保管货品原材料,保证食品原料新鲜、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象;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严格环境、食品卫生管理,做到制度化、责任化

对各餐厅(食堂)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

六、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本部门责任人和岗位负责人责任。

七、奖惩

对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条款,确保全年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以上内容将纳入年终考核评审)

八、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各部门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公司(签字盖章): 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责任状范文二: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地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的规定,现与各村村委会签订20xx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村村委会主任为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考核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和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至少确定一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有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2、将食品安全纳入本村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检查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对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进行严格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掌握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隐患及时向镇政府

3、协助镇政府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技术等知识的宣传、推广、服务工作。

4、加强初级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安全管理,配合镇政府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和各环节的监管工作。经过专项整治,排除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5、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件时,积极配合镇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镇政府布置的其它食品安全工作。

三、责任考核

镇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镇人民政府、各村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镇(盖章): 村(盖章):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食品安全责任状范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此次大赛食品责任,确保整个大赛的食品安全,特制定20xx年度江苏雪冠集团与扬州大学就业创业协会的食品安全责任书。

甲方:扬州大学大学生就业创业协会

乙方:江苏雪冠集团

乙方作为本次大赛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此次大赛的食品卫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并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参与此次大赛的乙方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执行本责任书所列条款。

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1. 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的标准;

2. 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售,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绝不出售;

3. 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4. 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5. 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

乙方对参与本次大赛的工作人员进行将抗监督,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对参与生产加工人员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个人,立即责令其整改,执意不改或者故意延迟时间的,可勒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食品原材料、调料盒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发放至食品中毒

严格验收、报关货品原材料,保证食品原料新鲜、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象;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四.严格食品卫生管理,做到制度化、责任化

对参与本次活动的各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

五.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全部责任。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