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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集锦9篇

时间:2022-08-24 05:07:51

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1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bill of quantities standard price in China is a new pricing model. 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author's practical work experience, the engineering bill pricing and fixed price contract, the engineering quantity list is missing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BOQ leakage problems and other aspects of measurement.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问题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 言:

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建设领域中已得到广泛使用,与传统的定额计价办法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简单明了,更加适合工程的施工招投标。与此同时,业主方为了便于控制投资的优势,减少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将风险传递给施工单位,由于施工单位的特殊性,固定总价合同中存在清单漏项问题这也为施工单位计量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与计量是本文的讨论重点。

1.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固定总价合同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将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其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次性包死,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价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

一般来说,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而订立的合同主要以固定单价合同为主,固定总价合同较少,而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方面考虑)相对固定单价合同有它一定的优越性:即工程造价明确,有利于控制投资。业主方正是基于这一优势,为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不超概算,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并易于项目结算,现阶段仍有不少基本建设项目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同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来约束项目投资。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导致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从而给工程结算及审核带来新挑战。

2.工程量清单遗漏问题产生原因及采取的对策

2.1工程量清单遗漏问题产生的原因

当采用固定总价投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的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投标过程中总价金额的变化。由此导致问题还延伸到施工及工程计量全过程。

导致工程量清单产生遗漏问题的主要原因:

2.1.1主观原因

①、图纸不熟悉。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时间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计算复核,造成图纸上有的单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

②、对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单方面的一个文件,它包括招标图纸、清单等各种资料。许多业主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用就隐藏在其中,例如业主要求由施工单位完成桩基地检测费用或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其他相关工作和费用等。这些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

③、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在一项清单组项中,要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编制清单中往往注意工程量大的工作内容,而遗漏了数量相对小的工作内容。

2.1.2客观原因

主要是指图纸模糊或不完善造成报价偏差。招标的施工图纸可能由于设计深度问题,部分内容未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预期目标,编制清单人员往往直接遗漏了该项工作内容。如有的工作内容仅在图纸上有示意图,却无具体做法或文字说明。

2.2在投标过程中预防工程量清单项目遗漏

注重通过投标复核清单工程量。详细复核工程量,并对清单工程量认可是签订总价合同的关键。可从几个方面工作入手:

(1)明确设计图纸,统一对图纸的认识。目前大量图纸设计虽然详尽地标注了尺寸,明确了施工方法,但对某些细部构造和具体的数量方面描述比较模糊。例如:某某高速清单中全线共5座大桥的伸缩缝均按411-2-a D80型伸缩缝列入,实际根据招标文件得出D80型伸缩缝全线258.5m;D160型伸缩缝117.5m;清单中未考虑D160型伸缩缝。

(2)明确项目的划分,统一对分项工程量的理解。在清单工程量复核过程中,会遇到某些做法和构件似乎归结到若干个项目编码中都可以,这就明确了施工单位,收集各种相关有利信息列入对我方有利的项目编号中。避免因理解不同,将某些工程量归结到不同的项目编码而导致工程量差异。例如:承朝高速14标400章清单,410-2-f, 台帽,背墙,侧墙顶C30级砼和410-2-g盖梁,墩身,系梁,台帽,肋板、耳背墙C30级砼两项细目,业主统一要求全线桥梁,桥台部位台帽C30砼都列入410-2-f中,我项目经过审核图纸发现,审核后的图纸数量与清单数量一致,致使我项目处于被动,因410-2-f与410-2-g单价相差7.96元,经我部门仔细审核图纸与清单对比时,发现我标段全线共有6座桥梁(4座大桥、1座中桥、1座小桥)其中,中小桥桥台采用扩大基础重力式桥台;大桥桥台采用桩基础肋板式桥台。根据这两项,对照工程量清单细目,410-2-f项中有侧墙顶C30级砼,图纸所示重力式桥台有侧墙顶。因此,我项目把中小桥的桥台C30砼列入410-2-f,把大桥桥台C30砼列入410-2-g,多出清单金额,并将以上原因解释给业主,业主经过商议后,已批复并按此计量结算。

3.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计量

3.1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应注意的事项

3.1.1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按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是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图纸上有的都应当完成,而不是只看清单。

3.1.2按照《国内招投标范本》的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以图纸为准。

3.2对清单漏项项目的造价计量处理

根据上面讨论的清单漏项原因,对于不熟悉图纸、招标文件、相关法律及施工工艺、规范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漏项,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施工单位是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变更。而由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引起的清单漏项,这在一定范围内属于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是有权利进行相应的提出费用要求的。

3.2.1对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的情况计量。原送审稿图纸与施工队对比路基涵洞取消,但未给增加路基断面。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对此项内容进行变更。例如:某某高速k62+919涵洞原送审稿图纸有该涵洞等正式图纸下发时没有该涵洞,我部经复核图纸向设计院提出增加横断面,并已变更的形式上报目前总监已确认。

3.2.2漏项项目取消时的追减。原图纸做法可能模糊也可能清晰,但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或设计单位表示,此项工程内容不必做了或另请施工单位完成,那么在计量时,就应该按照上述原则追减相关费用。

4.结束语

一般来讲,工程量清单模式大多配合单价合同使用,但固定总价合同也有其便于控制投资的优势。当然每种方式都存在弊端,正如清单漏项问题,关键在于当问题出现时如何处理。只有深刻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意义和原理,才能在项目前期利用合理的方法使清单漏项问题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张德先.《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应对与预防措施探讨》.2007年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2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结合实践与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笔者对固定总价合同易引发的争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干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自有资金的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因此作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业主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因此,对于结构简单的住宅、厂房、商场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

在工程造价审核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所以固定总价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如下的争议: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如2008年全国大多数城市建材大幅度涨价,有些地方的涨幅达30%~50%,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另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3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体量小、工期较短的小型项目,但现实情况是,动辄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项目,发包人也往往乐于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模式,而这种模式对承包人来说风险较大。我们先看下面一个案例:

上海某建设集团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总价为6000余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建设集团因此要求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发包人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双方遂形成价款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价差”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在此之后,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涉案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人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应当按实补偿。而发包人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二是“量差”争议。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并认为发包人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天时间内投标人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发包人予以补偿。而发包人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

三是承包范围的争议。发包人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提供了其委托韩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承包人报价时依据的是蓝图,而实际施工过程,发包人却要求以白图为依据,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承包人认为凡是超出“蓝图”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因蓝白图纸差异而增加的工程量发包人应追加合同价款,而发包人则不同意这个要求。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一)、工程造价易于结算。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发包方人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发包人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

(二)、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对承包人而言,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其次,承包人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人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人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人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三)、承包人索赔机会少。固定总价合同,发包人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发包人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人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发包人往往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付承包人"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经营策略。

总而言之,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按实结算等合同相比,更能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因此在目前市场条件下,承包人应特别谨慎对待总价固定合同。

二、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占不小的比例,而随之产生的合同纠纷比例也相当高,因此签约时应注意一些必要的风险预防条款。

(一)、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及价格涨跌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因此如果发包人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二)、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和范围

为了减少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另一方面还应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以及约定超过此范围的处理方法。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变更引起的价款确定方式有规定,但对工程量的调增范围没有约定,签约时应予注意。

(三)、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疑惑处应要求招标人明示

如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草图或方案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并在招标时给投标人留有足够的编标时间和询标时间(依法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20天),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避免纠纷的发生。对于承包人而言,首先,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今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其次,在编制标书时应反复认真地计算或审核工程量,以便及时发现工程量漏算和错算之处。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4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争议、风险、索赔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三种合同计价方式有其各自的适用性,就现实而言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合同计价方式,必须根据具体项目具体分析,选择适宜的计价方式,才能从合同的角度更好的维护合同各方的利益,实现项目的既定目标。下面仅就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做一些探讨。

1、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固定总价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合同总价固定的一类合同,合同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程、规范为基础,工程范围清晰,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发包方的要求和条件清楚,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所以这类合同也俗称“总价包干合同”、“总价包死合同”。

“固定”一词就限定了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合同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承包商便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调整的因素外,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所谓“总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包方应付给承包方的价款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在国际上,固定总价合同被广泛接受,有比较成熟的法规和先例;

有利于费用控制,对发包人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的总费用;

发包人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风险,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合同结算比较简单,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的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由于设计时间长,因而工程开工时间较晚。

2、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原则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

工期短、工程量小、估计在施工工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工程风险较小;

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工程范围和工程任务明确;

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分析招标文件、研究设计文件、详细考察现场、拟定施工方案、复合工程量;

合同条件中必须完整而明确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3、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和纠纷

【案例一】:某工程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图纸设计尚不完备,为施工白图;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因为在老厂原址改建新厂,地下情况复杂,原厂设施需要拆除;本工程为特殊工程,技术比较复杂,没有类似工程可参考。 发包人从投资控制和减少管理成本考虑,坚持采用固定总价承包,并且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死合同,合同金额为3600万元,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由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多次争议。

价差争议

人工、材料、机械费价格上涨引起的价差争议。近些年表现突出的是人工价格的增长,有些地方的涨幅达50%,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的承包商而言是雪上加霜。承包方认为人工涨价幅度已经超出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发包方对此予以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而发包方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人工费涨价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工程量争议

合同执行期间的施工图与招标白图存在工程量差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较多,涉及工程造价约300万元。承包人认为招标时只给出施工图纸,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发包方对此予以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方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方面的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后果,拒绝追加合同价款。

3)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签证

由于招标时图纸设计尚不完备,施工期间出现大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金额近720万元,占原合同价3600万元的20%。完全超出了承包人投标时能够遇见的风险范围,而且设计变更增加是因为发包方责任造成的。要求发包方对此予以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方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该已经考虑了设计变更的风险,拒绝追加合同价款。

3)工期延期索赔

本合同计划工期为150日历天,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工期超过2年,超过计划工期的这段时间的物价、劳动力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应予以补偿。由于工期延迟造成窝工费用、管理成本增加费用应予以补偿。

发包人以合同规定“工期顺延后,所发生的费用不作调整”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

这些争议没有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对施工单位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果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导致承包单位失去施工积极性,轻微的造成工期延误,严重的会因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甚至质量事故,引发一些尖锐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本工程为国拨资金工程,发包方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所以,发包方严格执行合同,对变更合同的处理谨小慎微。本案例中,合同条款对固定总价限定的极其严格,一句“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不但堵死了承包人索赔的途径,也使发包人束手束脚。

【案例二】某火电厂建设工程为2*600MW机组,固定总价招标,初步设计图纸,工期2年,招标方不提供清单、工程量,由投标方根据初步设计图纸以及类似工程经验自行计算工程量、编制工程量清单。合同规定了直接费超过10000元的单份设计变更予以调整、规定了钢材、水泥、砂石价差的调整方法。其他风险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

案例二与案例一有些情况类似,比如都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时设计资料均未达到施工图阶段等。但是案例二中,火电600MW机组在国内属于主流常规机组,有很多类似工程可以参考;而且其招标方采用可调固定总价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限定在施工单位的可承受范围内。

4、固定总价合同应用的建议

1)注意固定总价合同应用条件,不能生搬硬套。

因为固定总价合同的诸多优点,业主方偏爱这种合同形式。但是如果招标时,客观条件达不到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前提要件,应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形式。如果生搬硬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不但达不到发包人控制工程造价,降低管理成本的初衷,还极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影响承包人施工的积极性,进而影响项目目标的完成。

2)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风险范围及合同价格调整的方法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物价、劳动力价格涨跌是不以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合同双方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体现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发包方不应一味的将价格风险转移给承包人。首先,如果物价上涨过高致使承包人施工成本居高不下,严重亏损,则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其次,承包单位承担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当成本风险超过其承受能力时,这部分风险最终还是要发包人承担的。

3)招标单位应该给投标单位充足的时间研究设计意图、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并且留有招标答疑时间。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初步设计或白图,而且应由详细的图纸说明和施工要求以及其他必要资料,并在招标时给投标人留有充足的时间编写报价文件(依法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20天)。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工程范围和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避免纠纷的产生。

5、结语

本文从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出发,从理论上明确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原则,从风险责任角度说明了固定总价合同对施工单位的影响。对于如何完善固定总价合同的使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此能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合同的履行。

参考资料: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及不断增值,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增加资本积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要生产资料,各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掌握各项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清查盘点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改、检修和出售、无偿调拨、盘盈、盘亏、报废、租赁、投资等事项,均需按财务管理权限及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与归口相结合的原则,省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按分工权责管理固定资产。

第六条         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部门,从价值管理角度确保帐卡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完整。

(一)、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查,参与盘查清点;

(三)、会同和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四)、按照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资金情况,提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购建和更新改造规模的意见;

(五)、参与固定资产检修计划的制订,并监督检修费用计划的执行;

(六)、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资产保险和残值回收工作。

(七)、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的资产保险由省公司负责办理,委托省公司经营管理的参股公司其他单位原则上也由省公司统一办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门是生产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确保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保证卡物相符,协助组织清查盘点并检查其使用效益,对闲置多余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各项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

(三)、审核和统筹安排各项固定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基建、更改及检修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

(六)、负责各项固定资产的技术档案管理,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调度部门负责主管调度通讯系统的固定资产,掌握其实物动态和技术管理。

(一)、负责调度、通讯各项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并检查其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上述资产的运行、维护等技术管理制度;

(三)、提出上述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意见,交生技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基建、更改及检修工程有关调度、通讯部分的竣工验收,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审查有关调度、通讯系统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转生技部门审核。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分工主管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掌握其实物动态和维护保养。

(一)、负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并检查其使用情况及效益,对闲置多余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上述资产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三)、提出上述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意见,交生技部门统筹安装,经批准后组实施;

(四)、审查有关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转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条         物资供应部门是采购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参与和进行资产的购建、出售、报废、清理等工作,发挥资金的最好使用效果,负责维护、保管好在库的资产。

(一)、负责按批准计划,采购固定资产,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和领退手续;

(二)、妥善保管在库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其完好无损;

(三)、办理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租赁和报废资产的清理、残值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各基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负责按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进行建设并负责工程的质量及如期完成。

(一)、在建设期间对原有固定资产因工程需要需拆除或报废时,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二)、工程竣工资产移交时,要开具移交清单随实物移交。并在规定期限内,编竣工决算送审,移交清单应与竣工决算一致;

(三)、在建设期间,部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因工程需用,应即开具清单移交给生产单位,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各领用单位)是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负责所管理的资产维护检修,保证资产的安全健康运行。

(一)、对固定资产卡片(副本)有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并需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资产的保管使用落实到人;

(三)、经常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查一次,保证帐卡物相符。发现卡物不符,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各单位机构设置和分工不尽相同,各单位在制订管理办法时,可适当调整和补充,并将各自制定的管理制度(办法)报省公司。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分类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单价在两千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价在两千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非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等。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一般作为低值易耗品或列入固定资产的附属设备。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按《华东电网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执行。凡列入目录的资产,均属固定资产,不受单位价值限制。

固定资产的帐卡登记以目录所列的登记单位为计量单位。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七大类。

各大类下再以基本属性,按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类别分类,进行管理和核算。其属性分类为:

发电及供热设备、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讯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水工机械、检修及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运输设备、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房屋、建筑物。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计价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按审批权限及批准的计划进行。不论何种资金渠道增置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必须由企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建设单位移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按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改、扩建工程如在原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按原有价值加上改、扩建费用,减去拆除部分的变价收入计价。如推倒重建,则按新工程决算计价,原固定资产作报废处理。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或按市价),加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成本计价,其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入累计折旧。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不包括安装费用),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用计价。同时按已提取的折旧,计入累计折旧。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同时按其新旧程度计入累计折旧。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费调试费等计价。

(七)、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帐面值不得随意变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

(二)、根据国家规定,对用于投资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议作价;

(三)进行技术改造,增加或拆除附属设备、调整原资产价值;

(四)根据已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的计价有错误,必须更正。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与清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少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转让;

(二)、各单位按财权划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对闲置、多余的等固定资产出售,其价格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合理作价,一般不应低于净值。

在出售时,由资产主管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出售单,经批准后,作为开具发票的依据,并负责收回货款。财务部门据以减少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三)省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经省公司年批准可实行无偿调拨。

固定资产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无偿调出时,保管使用部门根据批文填具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双方签章交财务部门减少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四)、有偿调拨的计价原则是,新设备按帐面原值计价,旧设备按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技术性能尚好的设备按质论价。

(五)、固定资产无论有偿或无偿调拨,均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省公司所属单位,由省公司审批,基层单位内部固定资产转移由企业自行建立审批制度。

每一单位帐面原值在十万元以上者,由省公司转报华东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六)、用户投资兴建的专用输变电设备和地方投资兴建的农用输变电设备,建成后因供用电管理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报省公司批准,移交给电力系统统一管理,实行无偿调拨。电力系统建成的输变电设备,无偿调拨给系统外管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凡属大型施工机械、50000千瓦及以上的发电机组、22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30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对外调拨,均需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八)、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报废:

(一)、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修复费用太大或修复后使用年限不长,经济上极不合算;

(二)、腐蚀、损坏严重,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又无法整治的;

(四)、已淘汰的高能耗、低效率产品,无另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的;

(五)、国家规定报废的;

(六)、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配件供应,又不能修复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一)、已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每一登记单位帐面原值在二万元及以上者,报省公司审批。其中凡属主机设备的报废,由省公司报华东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二)、未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必须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每一登记单位帐面原值在一万元及以上者,报省公司审批;在十万元及以上者由省公司转报华东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三)、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报废申请由使用和保管单位提出,经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技术鉴定后,填具意见,由各单位按财产划分权限规定申报。

已批准报废的资产,应由物资供应部门统一管理,作好处理记录。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盈亏,应由原使用保管部门查明情况,分析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填具固定资产盘亏单,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按财权划分规定申报。经上级及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财务处理。

由于盲目采购,造成固定资产闲置出售和管理不善造成报废、盘亏的,应追究有着责任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固定资产报废、盘亏、毁损等财务损失 ,需按财权划分规定申报,经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并同经税务机关批准,每年度发生100万元以下,需经地市国税局批准,每年度发生100万元及以上,需由省国税局批准后方能税前列支。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计算折旧的依据为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提取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按《华东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分类、年折旧率表》计算、提取的办法。折旧年限和折旧率上表分类折旧年限与折旧率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行股份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生产车间安装或存放备用的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或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新建水力发电厂先期竣工的堤坝、隧道和火力发电厂先期竣工投产的若干机组共同使用的厂房、建筑物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但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或淘汰的固定资产;

(五)、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六)、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的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分支机构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全额上交,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和改良性支出。各项工程使用折旧必须报省公司批准。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修理的费用:按月将实际发生额计入修理费用。大修费用应按大修管理办法编制的计划经批准后,按项目进行控制。

部分大修项目,如水库大坝、灰场、输电线路等,如修理费用数额巨大,经省公司批准,可在大修间隔期内:分期计入有关费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租赁和投资

第三十一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同样管理,需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计提折旧。

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合同、协议由承租主办部门按期通知财务部门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协议其所有权属我公司时,转作公司资产。

第三十二条  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多余、闲置及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经资产主管部门审查,按财权划分规定批准后出租给其他单位。资产出租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出租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租赁期限、租赁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及修理费用等双方权责。出租主办单位负责资产交接;租赁期间经常了解资产使用保养情况,通知财务部门按期收取租金,合同(协议)期满进行资产验收收回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根据财权规定审批。

投资时与对方订立合同(协议),明确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和价值;投资后的权、责和各有关事项,据以遵照执行。资产价值应由国家认定的评估机构重新评定。

凡使用房屋、土地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股合作、合营的企业应按合资、合作签订的协议或经营章程加强对资产的管理,获取资产权益,以保证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章         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卡片是管理固定资产的重要工具,是实物动态、表态管理的纽带。在资产增加时由财务部门会同生技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一物一卡填制。卡片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存财务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副本两分,一份由资产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使用保管部门。副本可根据需要多设几份,供有关单位或部门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卡片应纪录下列内容:

(一)、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和数量;

(二)、资产原值和加上安装费用后的总值,及其变动情况;

(三)、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和原值,及其变动情况;

(四)、资产启用时间和保管使用单位;

(五)、累计折旧情况:包括建卡时已提累计折旧及调整折旧额,年折旧率及其变动情况,停提折旧情况等。

(六)、固定资产卡片编号,编号可用10位数,前六位为固定资产的代码号,后四位为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顺序号,资产增加时,顺序号增加,资产减少时,其缺号不再补充,在资产实物上可装订牌号,牌号与资产顺序号一致,以便卡物核对。

为今后适应电算化管理,编号方法可根据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要求规定确定。

财务部门保管的卡片正本,要及时补充各项应填资料,以加强静态管理和计算单项资产的累计折旧。

第九章         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是指产权非本公司所有,而接受委托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资产。

对受委托管理的发、供电资产,其生产运行应纳入电网统一调度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管理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委托管理资产的名称、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及其价值。

(二)、委托管理的责任范围和委托管理期间突发事项的处理办法。

(三)、大修、更改等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预、决算审定办法及资金来源。

(四)、运行、维护、日常修理等费用支付办法。

(五)、委托管理费用的数额和支付办法等。

华东集团公司内部资产委托管理时,另订办法明确。

第三十八条  受委托管理的资产均应按委托合同(协议)所列资产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分别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保管使用部门据以管理资产的动静态,并作为与委托方核对依据。

第三十九条  目前已受委托的农电资产应按规定按月提取农电维护基金,在该项资产的维护基金达到原核定的价值时,按合同(协议)规定转作自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6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价口径;存量管理;流量管理

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事业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业务和会计核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核算已越来越不适应会计工作的需要,暴露出的问题愈来愈严重。因此,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系进行重新构建[1]。

1.固定资产核算体系存在的问题

1.1 固定资产的范围界定缺乏科学性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作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末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1]。

新规则中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标准有所提高: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但此标准仍然偏低。按此标准,单位的办公桌椅、沙发、茶几、饮水机等简易设备均要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与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极不相符。另外,这样的核算标准,使单位固定资产界定范围过宽,造成固定资产数据统计不准确[1]。

1.2 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未得到充分体现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通过“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进行。固定资产的构建支出一次性列为事业支出,同事增加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因此,一经入账,直到报废,会计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净值一直等于原值,不做任何变动。而对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则通过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的核算方法来解决。但这种做法并不能反应固定资产的折损程度,也无法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情况。这种价值核算方法背离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属性,最终导致单位净资产虚增[2]。

1.3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不尽合理

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处理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投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没有得到反映;二是同是对外投资业务,但投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与投出材料、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的账务处理不一致,造成账目混乱[3]。

1.4 固定资产的存量、流量管理不完善

固定资产使用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缺乏,闲置和资源浪费严重。在资产购置上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出租、出借以及调拨和报废等方面则存在管理不规范,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4]。

2.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新体系构建的设想

2.1 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

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确定标准仍低于《企业会计制度》制订的标准。随着事业单位不断接近企业化管理,建议按照企业制度的标准规定固定资产,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对于专用设备的标准还可以适当提高。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的“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桌椅、饮水机等设备,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直接在当期事业支出中列支,不再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2.2 通过“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

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做法,定期对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取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这样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可以做到真实完整。[7]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建议增设“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两个会计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以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减少情况。可使得资产负债表能够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净资产的情况,收支表能够反映真实结余的情况,真正体现权责发生制、收入与支出配比、谨慎、以及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核算原则的要求,以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利用真实的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1]。

2.3 规范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

2.3.1 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已提折旧,借记“对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借贷差额借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2.3.2 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这样,既与事业单位其他情况下的投资处理一致,也与企业会计投资的处理类似,易于理解,同时也清楚地反映了因投资引起的基金之间的相互转移,充分反映了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5]。

2.4 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问责制度

应规范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加强明细核算,对增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彻底消除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严格进出库制度。落实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保证事业单位资产的完整、安全[6]。

总之,事业单位在逐步趋于企业化管理的同时,固定资产的核算也应向企业会计制度靠拢,严谨核算、强化管理,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合理、节约、高效地配置和使用。

2.5 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改进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方法

2.5.1 固定资产取得的会计处理

取消“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结转自筹基建”会计科目,增设“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益”会计科目。对于事业单位购置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或有关资产账户。对于发生的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外购需要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支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或有关资产账户;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对于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等,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租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贷记有关资产科目。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双方协议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事业基金”。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7]。

2.5.2 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取提取折旧的方法后,购置时不再列入当期的“事业支出”。提取折旧时,需要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下面增设“折旧费”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或“经营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另外,应在期末或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事业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予以转回[8]。

2.5.3 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对外投资”、“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增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以核算反映因出售、报废和毁损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以及清理后的净损益。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等转入清理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价款和变价收入,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益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或“其他收入”。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1]。

参考文献:

[1]常来英,姚恒珍,薛毫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刍议[J].中国集体经济(下旬刊),2007 (07).

[2]陈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问题及建议[J].交通财会,2009(01).

[3]戴菁.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对策研究[J].长沙铁道学院,2008(03).

[4]赵婧.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J].现代农业科技,2009(02).

[5]高岚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辽宁经济,2007(1).

[6]李静.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亟待加强[J].科技信息,2006(12).

[7]李慧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改进建议[J].中国水利,2006(4).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7

[例]某高校图书管理部门购进一批图书,其原价(以下称码洋)为10万元,协议约定按八折支付价款,实际支付8万元。对此打折图书的购入,目前较为通行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方法是打折图书按码洋入账,图书折扣作为学校或图书管理部门的收入处理。即图书发票以码洋开具,图书管理部门将图书采购折扣按规定全部上缴学校财务,或将折扣全部或部分作为教材和图书管理部门的额外收入,没有按照规定将图书折扣冲减其采购成本支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入库按照图书码洋作为图书的进价,学校按照原价与书商结算,书商将折扣即码洋与实付金额(以下称实洋)之间的差额交给图书管理部门,图书管理部门交学校财务,记人“其他收入”。然后,将折扣收入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图书管理部门的额外收入。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事业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同时,借:固定资产――图书

100000

贷:固定基金

100000

收到书商返回的折扣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20000

贷:其他收入

20000

如需全部或部分返还图书管理部门,则做相反分录。

实务中采用该处理办法的学校较多,但该处理办法没有真实反映学校图书资产的价值,造成学校支出和收入核算不实。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及发生的相应费用,如运费、安装费用等计价入账。即购入的图书应按实洋人账,打折的图书只能按实洋计增固定资产。而该办法按码洋入账,虚增了学校支出和固定资产,同时其折扣作为学校收入入账也没有依据,全部或部分作为图书管理部门的额外收入,有私设“小金库”之嫌。

第二种方法是打折图书以实洋人账。即图书发票直接按实洋开具,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入库按照图书以实洋作为图书的进价,学校按照实洋与书商结算。上例中,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事业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同时,借:固定资产――图书80000

贷:固定基金80000

该处理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会计核算也较为简单。但这种处理办法需要将每一本书按打折后的单价重新加盖价格,给图书管理带来许多问题:一是打折图书的购入往往具有批量大、品种多等特点,而且有可能同一批次中的不同图书的折扣不尽相同,要重新加盖价格工作量非常大;二是如书价经打折后出现四舍五入,会造成图书管理部门的明细账和会计总账不相符;三是图书丢失赔偿,一般都是按原价赔偿的,这就要求图书管理软件中要有实洋和码洋两个价格,但现行的图书管理软件一般只有一个单价,无法同时反映两个价格;四是图书一般破损较为严重,加盖的单价比印刷的单价容易破损脱落,造成加盖的单价难于辨认,给盘点带来困难。

二、学校购置图书折扣管理及其会计处理思路

笔者认为,学校图书采购折扣管理及其会计处理,首先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便于图书管理部门的管理,即合法原则和管理效益原则。

一是会计核算上增设“固定资产――图书折扣”科目。学校购入打折图书时,以实洋与书商进行结算,并作支出,以码洋计增“固定资产――图书”,以实洋计增“固定基金”,码洋与实洋的差额记入“固定资产――图书折扣”科目。“固定资产――图书折扣”作为“固定资产――图书”的备抵调整科目,将图书的价值调整为实洋,即以实际成本入账。在进行会计报表编制时,用“固定资产――图书”科目余额减“固定资产――图书折扣”科目余额来填制图书的价值。图书报废、盘亏、丢失减少时,按码洋冲减“固定资产――图书”,按综合折扣率计算减少图书的折扣,冲减“固定资产――图书折扣”,其差额冲减“固定基金”。

仍承上例,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事业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同时,借:固定资产――图书

100000

贷:固定基金80000

固定资产――图书折扣

20000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8

【关键词】清单计价;总价合同;风险;防范

1 总价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和类别很多,按照合同支付方式分类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三大类。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分为可调总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1.1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时予以调整外,一律不调整。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一般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完整、齐全、设计深度要达到要求,项目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准确,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承包人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工程规模较小,工期不长,工程条件稳定,施工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项目。

1.2 可调总价合同

可调总价合同又称变动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2 清单计价方式下总价合同风险识别

2.1 清单计价方式下总价合同的使用存在的问题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采用总价合同,清单计价宣贯教材第50页表示: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影响,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唯一区别是“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

2.2 清单计价方式下总价合同风险

对于总价合同,在合同规定该项工作的工作内容方面,业主承担提供资料的准确性、正确性和充分性的风险,风险相对较大;而由图纸和技术文件详细、充分,承包商负责按图施工,工作内容具体、不确定性较小,其主要承担不可补偿的施工条件变化、对招标文件理解错误、工作计划漏项等方面的风险。在工作内容的工程单价方面,业主基本上不承担风险,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清单计价方式下总价合同既有价格风险也有工程量风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的风险分担,建设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漏项归根结底也是量的风险,所以漏项问题看似是建设方的责任。但由于与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结合使用,清单的量的风险实际也是由承包商承担。

2.3 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由于清单计价推荐采用单价合同,清单计价中诸多条款与总价合同特点冲突,而引起许多争议。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总价合同风险防范

3.1 业主应合理选择合同类型

项目决策阶段,业主应该根据项目的特点,合理选择合同类型:

1)对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计算精确、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并且业主应当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详图)和各项详细说明,以确保承包商能够准确计算工程量。

2)对于一般的工程项目,如果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可调价格合同。

3.2 承包商投标前应进行科学严密的风险分析

总价合同的招标项目,对承包商具有较大的风险。承包商如果不加分析,盲目投标,很可能遭受到较大损失,得不偿失。为此,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当进行科学严密的风险分析,对下列因素加以确认:

1)工程设计是否完整、详细、清楚;

2)工程范围是否清晰,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3)工程结构是否复杂,技术是否成熟;

4)环境因素(如物价等)是否稳定,水文、地质等工程条件是否良好;

5)投标期是否宽裕,潜在投标人能否有条件作详细的现场调查;

6)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3.3 合同谈判时双方应对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1)明确工程承包的内容和范围。在签订合同前的谈判中,首先共同确认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和范围。

2)明确风险范围。订立固定总价合同的另一个关键是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约定的方法可以采用排除法,即哪些风险不包括在风险范围以内,如建筑规模扩大、结构种类变化、装饰水平提高、主要材料价格超过合同价款内相应价格一定幅度等等。在采用固定总价合的同时在一定幅度内增加价格调整条款,对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失为有利的抉择。

3.4 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的具体建议

1)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2)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因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

3)对于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获取工程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承包商将蒙受损失;而如果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发包商将蒙受损失。因此为了减少此类争议,建议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另一方面还应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以及约定超过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变更引起的价款确定方式有轨定,对工程量的调整范围承包发包双方应在签约时注意。

5)对于承包商而言,首先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今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其次在编制经济标时应采取“背对背”的方法,由两名以上预算员同时计算或审核工程量,以便及时发现工程量漏算和错算。

6)工程范围是固定价款合同的核心,一旦报价范围小于合同承包范围,其损失难以估量。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以免遗漏报价内容。其次,如果业主不是采用施工图报价,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且声明不对工程量清单负责时,承包商应将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内容有遗漏,应要求业主明确是否可以在报价时增加上去。切忌抛开图纸只按工程量清单报价,造成清单报价内容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双方各执一词产生争议。

【参考文献】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9

一、对外投资核算存在的问题

现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总体方面和具体核算方面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总体性问题:纵向视角的分析

现行《准则》和《制度》是1997年颁布,从1998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业务具有规模小、比重低和形式单一等特点,因此,会计规则中对于这类业务并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总体来看,《准则》和《制度》对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业务核算的规定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单一的列举方式:未完全涵盖事业单位的多种投资形式

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面,《准则》和《制度》采用列举的方式,按照投资的形式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在此基础上按照货币、材料、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四种投资品形式,列举了以每种投资品进行投资时的账务处理方式。但是,随着事业单位改制的进一步深入,事业单位的投资品和投资形式也进一步增加,这种列举方式无法涵盖所有投资形式的缺点就凸显了出来,这导致制度规定无法跟上经济实践的变革,只能亦步亦趋地进行被动补充。

2.简化的科目设定:未满足实际核算需要

在我国目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仅在《制度》中规定:“对外投资”科目用以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对于投资收益(损失),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科目予以核算,仅将其作为“其他收入”科目核算的一个明细项;对于备抵科目,《准则》和《制度》中并没有提及。这种简化的做法符合当时对外投资业务在事业单位整体业务中所占比重不高、方式较为单一的实际,但难以满足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造成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核算方面口径偏粗、无法细化的问题。

3.简单的处理方式:未详细规定非货币投资评估增减值的处理

从性质上来讲,事业单位是要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因此,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其投资品也多为自己的产品—技术、服务等,即:投资多为非货币投资形式。因为非货币性投资品的计价会有成本价、市场价和合同确认价等多种形式,这些价格与对外投资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就出现了非货币性投资评估增减值的问题。对于这种评估价值差异,《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对于投资品账面价值与评估确认价之间的差额,《制度》规定:对于以无形资产、材料对外投资的,对于评估增减值,分别在投资当期计入或冲减“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对于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要求在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账面价值的同时,将评估增减值计入或冲减“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这种规定是建立在合同确认价与市场价相同或相近的基础上的,仅仅将公允价值等同于合同确认价。但是,一旦事业单位和被投资方出现“合谋”,导致合同确认价严重偏离市场价,就会出现严重的会计计量问题。

4.静态的计量手段:无法反映投资价值变动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形式和渠道日趋多样化,随之而来的就是投资在持有期间价值的频繁变动,对于这类问题,《准则》和《制度》没有进行相关规定,这导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账面价值可能长期偏离市场价值。

除此以外,在当前形势下,事业单位的投资收回也不全是货币形式,存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材料等多种非货币形式,那么,对于这部分非货币形式的投资的收回,事业单位应以何种价值入账,现行制度也没有详细的规定。

(二)在具体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横向视角的分析

事业单位现行的《准则》和《制度》在对外投资核算方面的规定是按照投资品类别进行规范的,在相关规定中,对于每种投资品形式的投资,《准则》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货币形式投资:对外币形式的投资存在制度真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事业单位也和企业一样越来越多地开展“走出去,请进来”活动,对外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多。这样,以外币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也就越来越频繁了,因此,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折算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人民币对外币值不稳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显得特别突出,但制度对于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以何时、何种汇率进行折算等问题,却没有相关规定,出现了制度约束的真空地带。

2.材料形式投资:不同纳税人增值税的处理规定迥异

《制度》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种规定是将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以材料对外投资的行为视同销售,并按照销售价(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同时,《制度》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这种规定虽然也将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以材料对外投资的行为视同销售,但是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却按照账面价值计算了增值税,没有按照销售价值计算。显然,这种规定与对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按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的规定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