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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集锦9篇

时间:2022-12-20 11:55:05

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范文1

2006年6月是全国安全月,这次主题是“遵章守法、关爱生命”。我在观看了安全事故板报后,现场的情景触动了我的内心,思想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一幅幅画面映入眼连,内心此起披拂,感受到生命的可贵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真爱生命、关爱幸福、善待自己和他人。

事故原因表明我们的职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较多但后果是严重的难以挽回的。安全生产的前提是遵章守法。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提高安全意识从每一天的工作做起,从一点一滴开始。职工生产在第一线,现场环境复杂有时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和处理问题时,应时刻保持冷静的头脑并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以不变应万变,防范各种突况。

每一位职工都要有危机意识,事故是对思想麻痹者的惩罚。切莫让一时的疏忽,成为你终身的遗憾。

这次观看完之后还使我认识到班组安全管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作为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者,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班组长必须实实在在,认认真真的作好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在工作中,班组长应多留心,随时掌握组员的情绪和行为变化等情况。发现有波动者,必须采取不同方式加以疏导和解决,避免事故的发生。只有这样班组这个集体才会更有活力,长期安全才能有保障。

活动中我们乙班每一位员工立足于本岗、深刻体会遵章守法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关爱着每一位家庭的幸福和美满,幸福是人生最大的愿望,安全生产才是人生幸福的基础。

乙班:xxxxx

观后感

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道工序”。职工通过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才能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安全教育要从各种方式,把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方在第一位,让职工真正意识到安全生产对自己的重要性,将思想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融会贯通,通过改变教育方式和形式来引导受教育者产生思想共鸣,激发内心动力达到良好的安全教育效果,实现安全生产由被动到主动。

六月份是全国安全月,我厂以这次为契机组织以“遵纪守法,关爱生命”为主题的大型安全图片展览,安全图片展览中一件件血淋淋的事故一起起违章操作,对广大职工的内心触动很大。使职工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同时也理解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故范文2

1.前言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生产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防护设施缺少或存在缺陷等,但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是改善人的行为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目前企业安全文化的培养和建设,从员工的行为入手,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确立企业的安全目标,倡导共同的安全价值观、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由此营造员工心理认同和具有团体凝聚力的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有效地调节和控制员工的行为,达到自律的最高境界。企业安全文化可以分为环境文化、物质文化、行为文化、意识文化几个方面。文化是抽象的,必须与管理实际相结合方能发挥应有的效应;而管理的实施也应该充分考虑企业文化的定位和建设,二者的有机融合,才能真正达到企业文化的建立和管理水平提高双赢的目的。下面以广东奥林匹克体育场工程为例,就如何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并以此促进大型建筑企业和大型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作一个初步的研究。

2.工程特点

广东奥林匹克体育场是九运会主会场,位于广州市东圃镇,占地面积30万㎡,总建筑面积(不包括看台面积4万㎡)14万㎡,设有固定观众座位8万席,总投资12.3亿元,由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该工程于1999年1月动工,2001年9月竣工,它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主要难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规模大,工期紧,不同专业参建单位多,人员素质参差不一,工序复杂,需立体交叉作业,社会影响面广,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大;(2)大面积混凝土结构上层看台坡面倾角达31°,悬挑跨度向场内外分别为10.0m和10.6m,外悬挑端距地面近40m,采用超高支顶脚手架;(3)钢屋盖由超过1万根互不通用的杆件和面积达60000㎡的屋面板组成,其中径向主桁架单榀重达128t,长75.1m,高5.2m,起吊高度达53.6m,安装精度要求三维控制在±2mm以内,高空作业量大,与地面距离大;(4)场地空旷风大,又属雷区,加上施工人员中有不少烟民,而动火点多,仅钢屋盖施工的高空焊接动火点就多达6500多处,消防管理难度大;(5)各种预留井口和孔洞繁多;(6)施工中应用大型机具设备多,运输车辆进出频繁,用电点多、面广且线路长。

3.制定目标,建立体系——安全环境文化

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不仅要高标准和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业主提出的“质量、工期、投资”的“三控制”要求,同时必须落实好对整个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全方位控制。为此在工程动工之际,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就提出了安全生产创“六无”的高标准管理目标,即实现“无重伤、无死亡、无坍塌、无中毒、无火灾、无重大机械事故”。与此同时,以项目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并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严格抓好进场参建队伍的管理,组织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制定有关的责任制度、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一整套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与各参建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考核指标,在合同上明确安全生产施工的具体责任和严格的奖惩条款,坚决杜绝“三违”行为,做到“三不”(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由此建立横到边、纵到底,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全员管理格局。从设立消防台帐人手,完善动火审批制度、消防检查制度、奖罚制度、巡逻制度、仓库管理、火灾扑救及事故处理制度、危险品装运和使用规定,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等,建立施工现场防火的管理规章制度,坚持不懈抓消防,对液化煤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时的防晒、防爆、防火等都制定了严密的措施。建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防火责任人、分项目部防火责任人、专业施工队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员——巡(监)火员、义务消防队”五级消防管理架构,组织了专门的治安防火巡逻队,配备对讲机等必要装备,形成全员参与、全天候群防群治的消防组织网络,工地设有专职巡火员40人,夜间巡逻队员8人,义务消防队员196人。

4.确定重点,加大投入——安全物质文化

为了控制好施工环境的安全因素,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要求,严格管理各项施工设施。在基础施工阶段,基坑面积大、范围广,还有6个独立深大基坑,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将所有基坑周边围蔽起来,共设立1.2m高的防护栏长达2678m,并在道路旁边的基坑装设安全警示灯,边坡每隔6m竖起1个“严禁攀爬、防止触电”的警示牌,24小时监控边坡安全。此外,考虑到本工程底板厚、面积大,钢筋绑扎作业人员多,为了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禁止电焊机进入底板范围,确保电源电缆与钢筋脱离接触。在设备机具的安全性和维修管理上严格设备进场的性能检查,严抓安装就位后的安全调试,并建立设备卡及时记录使用过程的故障、维修、保养情况,以保障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转。对于特殊设备如塔吊、桩机等必须取得劳动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对井式提升笼强制要求使用12种安全装置,经检验合格并配备劳动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员方可投入使用。在消防方面强化管理,确保防火安全。消防投入虽然看不到直接经济效益,但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充分认识到“安全就是效益”,因此对于消防工作需要投入的经费,领导高度重视,该花的钱决不省,确保按照有关消防管理条例不折不扣地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沿体育场周边设置了1条直径100mm,长约1600m的消防水管,四周设置了配备消防水带的消防栓,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箱、消防水池、消防沙堆等;各幢临时房屋上都架设了避雷针;施工期间又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投入20多万元,增设了1套消防专用供水系统,这样使得工地的消防设施达到较高水平,整个消防系统配置完善、消防通道畅通,特别是宿舍、仓库、脚手架、模板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点等重点监控部位,消防措施得力,有效地将火险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施工场地的变换以及施工阶段的变化,导致施工用电线路改动工作量巨大。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始终严格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CJ48-88)的要求,临时用电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和不同专业特点,均编制有专项设计方案,坚持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电箱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照明、动力分别设置,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在施工现场及临设范围设置防雷系统,保证雷雨季节施工作业及居住环境的防雷安全。钢屋盖吊装作业时,重点监督吊装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的实施,合理架设用电线路。装修期间重点对电箱少装漏电保护器进行整顿,严厉查处使用“拖板”和乱接乱拉行为,并对碘钨灯的使用做出限制。新晨

5.全面防御,重点监控——安全行为文化

安全生产事故范文3

一、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20__年10月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779起,同比增加67起,上升9.41%;死亡205人,同比减少37人,下降15.29%。

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2起,同比减少2起,下降50.00%;死亡8人,同比减少7人,下降46.67%。

20__年1-10月,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8351起,同比减少2079起,下降19.93%;死亡1591人,同比减少378人,下降19.20%。

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28起,同比减少18起,下降39.13%;死亡102人,同比减少86人,下降45.74%。

较大事故分市区情况:西安6起,死亡20人;宝鸡2起,死亡10人;咸阳2起,死亡7人;铜川2起,死亡7人;渭南5起,死亡15人;榆林1起,死亡5人;汉中4起,死亡15人;安康6起,死亡23人。

较大事故分行业情况:道路交通事故23起,死亡84人;火灾事故1起,死亡3人;建筑施工事故2起,死亡8人;工矿商贸其他事故2起,死亡7人。

(一)工矿商贸企业

工矿商贸企业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06起,同比减少39起,下降26.90%;死亡134人,同比减少105人,下降43.93%。

1、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24起,同比减少19起,下降44.19%;死亡26人,同比减少78人,下降75.00%。

2、金属与非金属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27起,同比减少8起,下降22.86%;死亡29人,同比减少18人,下降38.30%。

3、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23起,同比减少8起,下降25.81%;死亡35人,同比减少18人,下降33.96%。

4、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发生伤亡事故。

5、烟花爆竹企业发生伤亡事故1起,同比增加1起;死亡2人,同比增加2人。

6、工矿商贸其他企业发生伤亡事故31起,同比减少5起,下降13.89%;死亡42人,同比增加7人,上升20.00%。

(二)火灾

全省共发生火灾(不含森林、草原等火灾)4043起,同比减少197起,下降4.65%;死亡23人,同比增加4人,上升21.05%。

(三)道路交通

全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095起,同比减少1865起,下降31.29%;死亡1379人,同比减少254人,下降15.55%。

(四)铁路交通

全省共发生铁路交通事故53起,同比减少21起,下降28.38%;死亡53人,同比减少13人,下降19.70%。

(五)农业机械

全省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53起,同比增加43起,上升430.00%;死亡2人,同比持平。

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主要特点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道路交通、铁路交通、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施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明显减少。

(三)火灾、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加。

三、做好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一)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三项行动”工作成果。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第三阶段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是要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杜绝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等现象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二是要以治理“三超”等严重违规违章行为、排查治理隐患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三是要以开展警示教育、加强舆论宣传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努力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的落实,为全省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公安部门要深刻吸取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深入分析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过程监控以及路面管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抓住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和落实安全监管措施,规范和加强对人、车、路的管理。针对季节特点,及时制定和落实冬季雨、雾、冰、雪天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案,重点路段要实行冬季交通管制。对能见度低和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要做到未雨绸缪;对可能引发恶性事故的危险路段要确定专人严防死守。要切实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检验工作,防止运输工具带病运行。要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坚决制止和严厉查处违章违规行为,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三)集中开展地下矿井专项整治,做好年末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范文4

一、强化安全教育、提升安全意识是抓好安全防事故的基础

充分调动全社会和发挥企业生产指挥、技术保证、安全监管、思想政治工作四大安全生产保证系统作用,认真组织学习上级安全通报和本辖区历年事故发生情况及案例汇编,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紧紧抓住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和以“提高安全健康整体素质,实现安全健康科学发展”为主题的“安康杯”竞赛及开展“十个一”活动,加大反违章的力度,实现零违章目标;建立安全理念、视觉、行为三个识别系统,在职工中全面推行“一法三卡”的实际应用,发放安全操作手册,规范现场警示标志与作业行为,落实安全设施设备及生产标准化;对安全意识提升宣传教育,要象寺庙和尚“敲木鱼、敲边鼓、敲警钟”天天敲,天天讲,利用会议、报纸、广播、网站、电子屏幕、MIS系统等媒体,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对上一年全辖区各单位范围内发生的异常未遂以上不安全现象进行登记、汇总、并转化为追忆、反思、通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促进员工要我安全、到我会安全的思想转变。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是抓好安全防事故的前提

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强化“两种责任”的落实,一个是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担子细化到各级各类领导人员身上,履行好自己职责。要抓头头,头头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在安全带有方向性的事情上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主管安全工作领导直接抓,安监部门具体抓好监督,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安委会和县(市)、乡(镇)、街道、企业多级安全队伍网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目标化管理,纳入年终考核验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杜绝部分单位“以包代管”,坚持安全奖惩,激励与事故责任追究相结合制度,做到评先评优与安全生产挂钩,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同对要把安全指标细化量化做到责任到人,压力到位,从而形成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管,把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对有发生违章行为、读职、失职造成伤亡事故单位的人和员工,不论什么人,坚决按法规、制度规定处理,用法律和制度管人。

三、强化监督检查、排除事故隐患是抓好安全防事故的重要措施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杜绝人身伤害事故、应从习惯性违章作业入手,组织各种检查,查各单位各种人员安全思想是否牢固,是否有章不遵循,看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动员全体员工在安全方面要一切从零开始、重视和保障安全,抓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员工行为规范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要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动态下,认真查看操作现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冒险作业现象,严厉查处工作中执行安全法规不严格的人和事,杜绝违章行为。做到企业季检查一次,车间月一检查,班组每日一检查和岗位巡检,推行设备安全检查表、记录,确保设备抽检质量合格,及时发现设备不安全隐患、环境不良,及时下达整改指令通知、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达到人、机、环三者的和谐统一。针对季节性特点与事故规律,狠抓缺项、挖隐患,使安全检查、抽查、专项督查不走过场,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评价验收体系。把握影响安全的人员、设备性能、外部环境各种因素。通过综合分析设备、安全措施、作业环境、技术等各种危险因素,对企业现状进行安全检查评估、评价安全生产状况,掌握安全生产规律趋势,使安全生产各种因素由不可控变为可控状态。安全监督检查组人员开展检查,要做到查纪录、查认识、查管理制度、查纪律、查领导、查设备、查安全卫生设施、查防护使用、查特种作业、查各种事故隐患,通过“十查内容”监督基层单位、企业,克服走过场应付了事,不解决实际问题现象,检查要坚持四个转变和结合:一是从一般性常规转变到季节特点与专业评价结合;二是从单纯重设备外观查隐患转变检修内部质量监督与违章行为相结合;三是注重安全表面纪录检查评比转变到设备运行、作业现场全过程动态监督相结合;四是监督范围从单纯依靠内部转变利用社会外部监管与施工方监督相结合。通过各层次、多渠道排查,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中。

四、严格认真,把好源头关是抓好安全防事故的有效途径

(一)严格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做到专管一条线,群管连成网,落实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安监部门和企业安管人员要有职有权、要敢抓敢管、还要善于管理,纠正违章违法现象事事认真毫不含糊,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吸取教训,不但分清责任严肃处理,而且要分析事故原因、加强教育,处理事故决不姑息迁就。对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同时坚持贯彻落实制度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严格奖惩机制。

(二)认真管理。单位企业安全整改和“两措”项目计划要认真细化、认真考虑,结合机械设备大小检修安排与利用设备停放开展整改。整改准备工作要细,制订周密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以及工时、材料、费用、施工计划;施工工艺要细化,对设备拆装规范;项目标准量化要细,不忽视每时每刻每一处起点隐患,不放过每一次每一项纰漏,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及时有效处理。做到细化量化管理:一是安全工作无小事、做到善始善终、从头至尾抓到底;二是安全工作应认真细安排,检查考核,站在全局的高度,突出重点,掌握全面,彻底抓到位;三是安全工作要人人抓,人人有责、对任何人都同等重要,凡有作业都得按规程制度办事,不得马虎了事和应付过关,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横向抓到边,纵向抓到底,不留死角。

(三)细致管理。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有整改、有反馈、有考核评比。各级领导要对安全工作“事必联系”,对安全偏差、及时纠正,安全生产状况心中有数,整改起来心中有底;企业负责人、场(厂)长,要重视检修和运行管理,把二十五项“反措”落到实处,设备应修,技改应改,严格执行设备检修三级验收与机组冷热态评价,加大现场质量监督与反违章管理力度,做到安全生产“操作前有预测、操作中有预防、操作后有检查,并能及时有效控制”。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就是生产“正道”也要保安全;认真制定“三级控制目标”实施方案,把安全贯穿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企业、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安全职责要到位,对发生各种违章现象,当天班组就要研究分析,找对策,对违章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教育处理人,杜绝违章行为。发挥各企业安管干部作用,实行现场走动式管理,随时监督检查,使事故苗头在萌芽中就有人发觉,异常情况一露头就有人报,违章一发生就有人管,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五、以科兴安、推动科技进步是抓好安全防事故的可靠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范文5

在煤矿类型、统计单位、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等几个方面,对2014年度河南省发生的煤矿伤亡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明:全省煤矿共发生伤亡事故20起,死亡47人,重伤1人,同比增加12起、死亡人数增加37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348,同比增加0.283。其中,发生3~9人较大事故5起,死亡20人,同比增加4起、13人;发生10~29人重大事故1起,死亡13人,同比增加1起、13人;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同比持平。

关键词:

煤矿事故;事故统计;安全生产;河南省

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99号)等政府指令性文件的相继出台,河南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和帮助全省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生产安全水平和开采技术能力。近年来,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从总体上看持续保持良好状态,但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伤亡事故始终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消除。事故统计分析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既可以对安全生产监管重点环节作出评判预测,也可以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措施提供依据。目前国内有许多学者对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进行了大量研究[1],其中北京理工大学黄平等统计分析了1949年至2011年间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数据,通过“人、设备、环境、制度”等方面进行事故致因因素和影响危害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措施[2];湖南科技大学汤德明等统计分析2010年至2012年湖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数据,对湖南省煤矿事故频发原因及危害进行了分析[3];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王海生对2013年国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4];北京理工大学李才生等不间断地对2014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5-10]。本文重点对2014年度河南省煤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2010—2014年近5年河南省煤矿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情况,从煤矿类型、统计单位、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等几个方面开展分析比对工作,为了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趋势,进一步促进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制订更具针对性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管计划提供一定参考。

1事故数据

2014年,河南省煤矿共发生伤亡事故20起,死亡47人,重伤1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348。其中,发生3~9人较大事故5起,死亡20人;发生10~29人重大事故1起,死亡13人;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同比持平。2010—2014年近5年河南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趋势如图1所示。

2事故统计分析

按煤矿类型分,骨干、地方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及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上升。骨干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16起,死亡38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11起,上升220.0%,死亡人数增加37人;原煤产量为12797.16万t,同比减少1277.16万t,下降9.1%。百万吨死亡率为0.297,同比增加0.290。地方煤矿发生伤亡事故4起,死亡9人,同比起数增加1起,上升33.3%,死亡人数同比持平;原煤产量724.15万t,同比减少532.25万t,下降42.4%。百万吨死亡率为1.243,同比增加0.527。在2类煤矿事故中,骨干煤矿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80.00%和80.85%;地方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20.00%和19.15%。按统计单位划分,煤矿伤亡事故同比均出现上升。发生煤矿事故的8个统计单位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均出现上升(表1)。

按事故类型划分,顶板事故死亡人数最多。在全省煤矿各类事故中,发生顶板事故14起,死亡29人,同比增加13起、29人;发生瓦斯事故1起,死亡13人,同比增加1起、13人;发生运输事故3起,死亡3人,同比增加2起、2人;未发生机电事故,同比减少1起、1人;未发生放炮事故,同比减少1起;未发生水害事故,同比减少1起、7人;未发生火灾事故,同比减少1起、1人;发生其他事故2起,死亡2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2人。按事故发生的时间划分,3月份事故死亡人数最多。3月份事故死亡19人,居第一位;8月份事故死亡13人,居第二位。5、8月份发生事故起数最多,各6起。1、2、4、6月份未发生伤亡事故(图2)。近5年煤矿较大伤亡事故情况如图3所示,从图3可以看出,2014年全省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5起,死亡20人,同比增加4起、13人。近5年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情况如图4所示,从图4可以看出,2014年全省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起,死亡13人,同比增加1起、13人。

3结论

通过对2014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全省煤矿共发生伤亡事故20起,死亡47人,重伤1人,同比增加12起、死亡人数增加37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348,同比增加0.283。其中,发生3~9人较大事故5起,死亡20人,同比增加4起、13人;发生10~29人重大事故1起,死亡13人,同比增加1起、13人;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同比持平。(2)全省煤矿安全形势较往年水平略有波动但总体平稳,骨干型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针对顶板及运输的事故隐患需要重点检查。

参考文献:

[1]李丽,刘新,康华,等.基于2010—2014年年度事故统计的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15,16(2):77-79.

[2]黄平,李晋杰,杨珊.中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C]//(沈阳)国际安全科学与技术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

[3]汤德明,施式亮.2010—2012年湖南省煤矿事故统计分析及预防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7):36-37.

[4]王海生.2013年国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中州煤炭,2014(9):77-79,93.

[5]李生才,笑蕾.2014年1—2月国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14,14(2):314-316.

[6]李生才,笑蕾.2014年3—4月国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14,14(3):346-348.

[7]李生才,笑蕾.2014年5—6月国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14,14(4):354-356.

[8]李生才,笑蕾.2014年7—8月国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14,14(5):350-352.

[9]李生才,笑蕾.2014年9—10月国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14,14(6):346-348.

安全生产事故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范文7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事故范文8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范文9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本辖区内的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将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营市街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3.3平战结合、资源整合。坚持全面规划,资源整合,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3.4加强沟通,通力合作。有关社区和单位应通力合作,加强信息的沟通。

1.3.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事故处置的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择情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措施并严格遵守《营市街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辖区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营市街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2.1.1设立营市街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现场总指挥)由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办事处相关科室、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2.1.2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办事处安监科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辖区应急体系建设和指挥部交办事宜。

2.2营市街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主要职责

2.2.1指挥部及其成员的主要职责

A.核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B.协调与上级应急机构、部门、辖区单位之间的关系;

C.决定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D.组织、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E.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应急领导机构和营市街街道办事处的决定;

F.承担营市街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G.协助区政府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执行;

H.及时汇报并请求区政府启动超出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2.2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A.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工作;

B.编制、管理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单位应急机构、队伍的应急准备工作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C.负责建立和维护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队伍、预案、装备、物资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和信息网络;

D.组织指导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演练和交流工作;

E.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及应急响应

3.1几类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3.1.1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

A.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并疏散人员;

B.做好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工作;

C.协助公安部门查明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3.1.2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A.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撤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危害区域的其他人员;

B.协助专业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测定危险化学品性质、事故危害区域及程度,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C.做好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工作。

3.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3.2.1事故报告

规模以上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将事故概况同时分别报归口管理部门、110指挥中心、区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87589620,87583600)、区安监局(值班电话:87589832)。

规模以上单位和规模以下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街道科所队、社区居委会要在得知事故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3.2.2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别响应。指挥部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后,在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安监局。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及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超出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区级以上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3.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程序

3.3.1先期处置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办公室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A.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B.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C.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D.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E.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F.其他必要的先期措施。

3.3.2应急决策

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报区有关部门。

3.3.3预案启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应急救援队立即到位,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

3.3.4指挥协调

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负责研究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A.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B.统一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C.迅速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险区域,维护秩序;

D.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E.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F.向办事处和区安监局(电话:87589832)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3.3.5措施要求

A.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

B.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拍照、做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C.对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源等危险源,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安全防护,防止发生二次灾害;

D.根据现场情况,必要时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定时检查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

E.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出现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等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应急结束

对一般事故,现场指挥部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后,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办事处决定是否停止应急状态。对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区级及以上政府决定是否停止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者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区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5.3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