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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制度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2-06-13 12:30:09

信贷制度论文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1

内容提要: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农村金融制度中的信贷担保物较受限制,作为农村村民主要不动产(权利)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均不能作为担保物。在政策日益松动的情况下,以上三大不动产(权利)均应允许作为担保物。在立法论上应改变目前的立法方法,尽量扩大农村担保物的范围。

Abstract:Thecreditcollateralinruralfinanceislimitedinanarrowscopeundertheprincipleofnumerusclauses.Thebuilding,housesiteuserightandlandmanagementright,whichconstitutethemainrealestatesofapeasant,cannotbetakenascollateral.Asthepolicybecomesmoreandmoreflexible,theabovecanbemortgaged.Thecurrentlegislativemethodshallbechanged,andthescopeoftheruralcollateralshallbeexpanded.

KeyWords:ruralfinance;collateral;landmanagementright;housesiteuseright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肯定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农村金融政策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现有制度框架之下,“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加快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将有利于提升农户和农业企业的信用等级,有利于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有利于扩大农村信贷的供给。[1]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农村担保物范围的规定究竟有哪些?是不是农村村民现有的或将有的所有财产均可以作为担保物[2]?如何在制度建设层面予以改进?这些无疑是贯彻《决定》精神,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建设中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不揣浅薄,拟就此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农村担保物的范围及其解释论

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作为农村信贷担保物权标的的农村担保物的范围应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3]在现行法之下,能够作为农村信贷担保的担保物包括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其中,抵押财产限于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质押财产则包括了动产和除所有权及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这两者的区分大抵与设立担保权是否以移转标的物为生效要件相关,不移转占有而以登记为其上担保权生效要件的,属于抵押财产;以移转占有为其上担保权生效要件的,属于质押财产。[4]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农村抵押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还可以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同时,《物权法》上明确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农村质押财产包括:“动产”;“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物权法》第208条、第223条)。同时,《物权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物权法》第209条。)

与我国《担保法》相比,《物权法》上对担保物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拓展,但由于立法方法上的限制,以上列举财产之外的财产则不能作为担保物,不能设立担保权。上述规定在解释上至少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农村的农作物、林木等属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其他土地附着物”,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范畴,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但在信贷实践中,如何对这些不动产进行贷前评估、贷中管理、贷后追踪,无疑是一道技术上的难题。尤其是在我国农业相关市场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这些财产不能在一个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其变现和处置尚无公正的规则,如何权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即成问题。本文作者认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在一定程度上端赖于农产品交易市场的构建和发展,只有在这些财产能够在公开市场上有一个相当公允的交易价格的情况下,这些不动产的评估、管理、变现规则才易于建立,农村金融机构才可对之进行风险控制。否则,金融机构不会接受这些财产作为担保物。

第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一种,可以作为抵押财产。我国《物权法》虽然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仅能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设立(《物权法》第135条),但也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发展留下了制度空间。《物权法》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物权立法之时,国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物权法》对此作出规定尚不成熟,于是就“作出原则且灵活的规定,为今后土地制度改革留下空间”[5]。在《物权法》中,仅承认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与其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3条)。但《决定》在允许“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可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准此以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可以作为担保财产。

第三,农村村民依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所生的债权属于《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所规定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财产。以农产品期货和农业生产保险为支撑的订单农业是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就订单的气候性等损失投保,有利于有效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在接受应收账款质押的信贷风险[6]。《物权法》上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示权[7]。由此可见,应收账款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发生的将来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8]。订单农业中,农民依订单应向买受人交付农副产品,同时享有向买受人请求交付货款的权利,这一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应收账款”。农户完全可以以这一权利向金融机构出质,从而获取部分农业生产资金。在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均可控制的情况下,这一担保物完全可以在农业生产信贷中使用。

二、农村信贷供给不足的困境:农村担保物范围中的争议问题及其解决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允许抵押?

我国《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其设立方式的不同对其是否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作了完全不同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解释上属于《物权法》第184条所称的“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9]不能作为抵押财产;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从《决定》的精神来看,这一区分应当修改。

《决定》首先明确“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实际上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和物权性质[10],同时,《决定》提出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要求,允许农民在自愿有偿的情况下“以转让、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在解释上实际上是允许的。

其一,抵押与上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一样,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之一,属于上述“等形式”的范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至少在解释上没有障碍。

其二,《决定》明确允许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在解释上“转让”比“抵押”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程度要重,因为“抵押”毕竟不是“转让”,其所置重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价值,只有在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才会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变现问题。依“举重明轻”规则,既然允许了限制程度较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自应允许限制程度较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准此以观,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由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即无正当性。因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情况下,农村村民对这一基本生产资料已经完全没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了,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情况下,农村村民仍对这一基本生产资料保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其三,至于有些人所担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途可能会发现改变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对象、用途管制等来实现。严格落实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禁止擅自通过承包地流转的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11]。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后,如果农村村民到期无法还贷或者出现了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约定改变贷款用途等)时,提供信贷的金融机构即可实现抵押权,但此时并不是金融机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不是金融资本直接进入农业领域),而是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拍卖、变卖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在《决定》明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情况下,只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可在流转市场上合法变现。这就要求在将来出台的相关规范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规则即可。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

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争议很大。2004年8月3日物权法修改稿第162条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但集体经济组织禁止住房抵押的,依照其规定。但《物权法》第153条最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物权法》保持了《土地管理法》等原有法律的规定,即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其立法理由是[12]:“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和赖以生存的所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一直存在不同意见。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特别是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本条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无法消除自身强烈的政策色彩[13],但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无疑是目前无法回避的问题[14]。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逻辑起点在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于其第三编“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5],由此可见,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等三项权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物权法对于“物尽其用”功能的追求[16]。就宅基地之上的相关权利而言,宅基地属于《物权法》上所称之“不动产”,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则是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之上所设定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设定后,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而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里所谓“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属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权能。准此以解,宅基地使用权人根本没有收益权能,它还是不是《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用益物权,则颇值怀疑。

《决定》明确指出“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就是要“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逐步推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17]由此可见,《决定》意在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收益权能。《决定》同时指出,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该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情形下也是可以流转的,这是否也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留下了制度空间?目前各方面对此都很关注。如果这一问题不能解决,就难以避免农村集体以新村建设名义,侵犯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也难以避免地方政府以农村城镇化为名,与开发商联手,利用农民宅基地搞房地产开发等问题[18]。

《决定》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可谓指日可待。那种以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不足而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又起着社会保障功能为由而否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现阶段确实存在很多不足,《决定》也从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着力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等几个方面明确提出了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和要求[19],但不应该也不可能通过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来实现和改善农村社会保障状况。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以社会保障为由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会隐入逻辑悖论,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20]。

在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可以作为抵押财产,在农村信贷中充当担保物。据统计,现在,全国两亿农户,户均100平方米,共计200亿平方米的房产,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农村房产市场将有6万亿元的市场潜力。如果仅仅按10%的抵押贷款比率,就会吸引6000亿元的贷款进入农村,为农民所用,这对农村生产和消费市场的启动将会发挥巨大作用[21]。

(三)农村房屋是否可以抵押?

在解释上,农村房屋属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建筑物”,依法可以抵押,但《物权法》第184条第2项又同时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如果允许农村房屋设定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将使农民居无定所,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宏观政策有违,由此可见,农村房屋不能作为抵押财产[22]。这一解释是基于“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土地与房屋同时抵押机制的逻辑推论。本文在此姑且不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有望松动的情况,仅就目前我国制定法之上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形下是否允许农村房屋充当抵押财产展开讨论。

第一,农村村民对其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已经得到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的确认,既属所有权,农村村民则可以该房屋为其或第三人的贷款提供担保,此为所有权权能的当然之理。如果在法律允许农村房屋转让的同时,又禁止农村房屋抵押,必将引起立法与执法上的混乱,违背法律的统一性[23]。

第二,我国《物权法》允许“建筑物”之上设定抵押权,而这些建筑物主要位于农村。如在解释上只有城镇居民可以以其房屋设定抵押权,农村村民不能以其房屋设定抵押,人为地限制农村村民进入统一的大市场,依其身份限制其财产自由,尚属“从身份到契约”之前的阶段,显然违背物权法所坚守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农村及其村民的歧视[24],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农村村民以其房屋融资的权利。

第三,以“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房地一致的管理模式否定农村房屋的单独抵押,理由似嫌不足。有学者认为,农村居民所有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但是农村居民用于建筑房屋的宅基地,依法不得抵押。所以,农村居民所有的房屋,可以单独抵押。在农村居民的房屋上设定的不动产抵押权,其效力不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25]。土地与地上房屋同时抵押的立法本旨是维护“房、地权利主体相一致”原则。基于房屋与土地的天然联系,为避免发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与摩擦,利于物的有序利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房屋和土地在交易中必须共同作为交易的标的,不能各别对待,此即“房、地权利主体相一致”原则。该原则是我国房地产立法和实践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但在我国,房屋和土地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并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各有其不同的权利证书(实行房地合一体制的地方除外),在客观上造成了两者相互分离的现象。有学者即认为“我国现行制度,基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系将土地和建筑分别作为独立的财产。”[26]虽然本文作者不主张将两者视为各别的财产,但将两者分别抵押,只要解决“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问题,从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金融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角度,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对于因承认上述分别抵押所可能引起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可以参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情形之下,只需在实现抵押权时将该房屋连同宅基地使用权一同拍卖或变卖给法律允许的受让人即可,就变价款中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部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如果仍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向本村村民之外的人流转,上述抵押权实现之时,即应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连同其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给本村村民,并就抵押的房屋部分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如此,分别抵押所可能引起的“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问题即可解决。

综上,即使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未作政策调整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亦可作为担保物。对农村村民而言,房屋是其重要的不动产,在其财产总额中占据相当比重。如果不允许农村村民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农村村民的融资渠道必将受到重要影响。在浙江省湖州、温州和嘉兴等的农民房屋抵押贷款试点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温州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从2006年开始试点办理农民自建房抵押贷款业务,将农民住房视同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截至2008年2月末,该行已为3452户农民提供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达6.23亿元[27]。

四)农村村民将来取得的财产是否可以抵押?

传统观点认为,担保权作为物权之一种,具有排他性,由此而决定,担保权只能及于特定物之上(这里的特定物非仅限于与种类物相对而称的特定物,特定化的种类物亦无不可)。因此,担保物应为特定的财产。如果不能特定,担保权人无从确定和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不能就标的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债权[28]。

如果在将来取得的财产之上无法设定担保权,存货和应收账款上的融资担保几乎是不可能的。北美动产担保交易法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债权人既有的和将来取得的财产之上设定担保权在美国、加拿大的融资担保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在担保合同有效期间,担保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既存的所有动产之上。魁北克民法典的起草者亦没有忽视这一广泛适用于融资实践的担保现象。该法典规定,担保权可在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上设定,动产抑或不动产、既存的抑或将来取得的、有体的抑或无体的,均在所不问。担保权的效力自动及于债务人取得的作为其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让渡财产替代物的财产。

实务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个案:甲向信用社贷款购买拖拉机,约定甲贷得之款项用于购买拖拉机,但需将该拖拉机抵押给信用社担保还贷。本案中,在担保合同签订之时并无拖拉机之存在,是否可以在将来取得的拖拉机上设定担保权?又如,乙向银行申请贷款,欲以存货设定抵押,但存货是为出卖之备,买受人欲取得其所有权而不愿意其上还有担保负担。而银行如在“死”的存货上设定担保权,无甚意义。但只要乙能保持正常经营,其生产流通过程会不断产生存货来替代已被出售的存货,如果银行能在替代的存货上设定担保权,而不是每次债务人取得存货时变更担保合同,银行就没有必要去干涉债务人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中处分存货。果若如此,银行可能乐于接受之作为担保物。

我国《担保法》上由于坚守担保权之特定性原则,对将来取得的财产上设定担保权未作规定。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设立抵押权,[29]但并未将这一立法态度贯彻于质权的设立,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本文作者认为,担保物的特定性并不能作为否定将来取得之财产上设定担保权的理由。担保权为支配担保物交换价值之权,而其支配权利的具体行使是在担保权实行之时。若担保物在担保权实行时是特定的,担保权仍可得行使。由此,担保物的特定性表现为担保权可得实行时的特定性,只要在担保权实行时,担保物为特定即可,将来取得的财产之上仍可设定担保权。

三、立法论上的思考:现行法规定的完善

《决定》无疑为农村金融制度的重构指明了方向,就“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的范围”而言,修改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无疑是必须的路径。

(一)立法方法的检讨

担保制度意欲最大限度地发挥功效,必须对担保物的范围作出宽泛的规定,涵盖任何性质的,有形的和无形的,尚不存在的或债务人尚未取得的财产以及浮动资产[30]。尤其对于农村村民而言,以直接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实属不易,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发展间接融资途径,无疑是制度构建时首先应予考虑的。

我国《担保法》对标的物的范围采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的方法,颇具中国特色。但此特色是否为优良特色,尚值探讨。我国《物权法》对此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方法。对于抵押权的标的物,《物权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设立抵押权,体现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治理念,极大地扩充了抵押物的范围。但对于质权的标的物,《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并未将上述立法方法贯彻到底。正面列举标的物的范围,对于明晰法律关系,维护交易安全,颇为有益。但如此规定似有挂一漏万之嫌,虽然有“兜底性条款”之设,如“依法可以抵(质)押的其他财产”等,但任何“法”皆不可能穷尽和预测将来出现之新的财产(权利)类型,如待这种财产(权利)出现时,才以“法”定之,必定滞后于经济生活,加之我国立法之程序与效率,以“法”确认某一财产(权利)又谈何容易。我国采反面排除法,同时又正面列举标的物的范围,正面列举将仅具宣示作用而无任何实益。

本文作者以为,担保权为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作为权利标的的担保物首先应具有交换价值,其次应具有可让与性,为担保权的行使而最终变价标的物创造条件。满足这些要求的财产即可充任担保权的标的物。“为使物尽其担保的功能,似无限制必要,宜由市场需要决定之。”[31]在立法技术上,应采取反面排除法,以克服正面列举无法穷尽财产形态之弊端。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在一个法条中同时出现正面列举(第1款第1项至第6项)和反面排除(第1款第7项)两种立法方法,正面列举的各项即成赘文,至为可议。

对于具体排除的范围,涉及有关政策选择,应由立法者考量。我国现行法对标的物的限制较多,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土地所有权不得为交易之标的物,不得设定担保权[32]。

(二)农村担保物的应有条件

农村担保物的范围本应以不作限制为宜,但在我国目前信用状况欠佳的情况下,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应对其范围作一些限制。本文作者认为,可以充当农村担保物的标的物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农村担保物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抵押担保的关键是抵押物的范围,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作为抵押物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担保的目的。”[33]。信贷担保权以追求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其中心效力在于对标的物价值的优先支配力。依此效力,农村金融机构有权以担保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决定了担保物必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否则,担保权的效力将无从实现。

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主要是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录像、录音带、书刊、、枪支武器等。对于限制流通的财产,虽其转让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其交换价值毕竟可以依法实现。其上设定的担保权只须该财产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变卖,农村金融机构就其价金优先受偿即可实现,只是农村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就该财产折价受偿。因此,限制流通的财产也可以作为担保物。

第二,农村担保物须是权属明晰且农村村民有权处分的财产。信贷担保权的实现需就农村村民供作担保的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因此,权属不明晰的财产、农村村民无权处分的财产,不能作为担保物。这里,“权”即对该财产享有的权利;“属”即对该财产享有权利的归属。权属不明晰的财产主要包括:(1)处于继承程序中的遗产;(2)对权属有争议的财产;(3)处于国家强制力控制下的财产。权属明晰但农村村民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也不能设定担保权。所谓处分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利,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对物的实物形态的处分权,将导致物的形体的变更或消灭)和法律上的处分权(对物的价值形态的处分权,即变更、限制或者消灭对物的权利,如转让物的所有权,设定他物权等)。以农村村民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担保权,该财产的交换价值将不能合法实现,担保权将无从实行。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多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也包括依法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

本文作者认为,只要符合上述两个要件的财产,均可作为农村担保物。

注释:

[1]周小川,2008:《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载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2]在我国,担保物包括了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和留置财产,其中留置财产仅在留置权这种法定担保物权中才可能出现,在农村信贷实践中不可能有留置财产,因此,本文未将其纳入考察范围。

[3]高圣平,2008:《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不过,这一区分标准在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之间会失去意义。这两者之间不是以公示方法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作为区分标准的,前者以不动产用益物权为标的,而后者以除所有权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标的。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

[6]周小川,2008:《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载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7]胡康生等,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8]刘萍,2007:《应收账款担保与<物权法>》,《金融纵横》第1期。

[9]该条所称“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其实存在语病。依其文义,似乎是“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时才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属于农村村民享有时则不在禁止抵押之列。但从该条的立法原意来看,实际上是禁止“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之上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而不仅限于集体所有时。这里,《物权法》上使用了“土地使用权”一语,涵盖了对“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对“自留地、自留山等”的(性质不明的)土地使用权。

[10]刘守英,2008:《“农地入市”突破城乡分治》,/2008-10-27/110023376.html。

[11]徐绍史,2008:《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载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12]胡康生等,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13]陈小君,2008:《宅基地使用权》,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名家讲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4]蒋省三,2008:《农村制度改革正当其时》,/2008-10-27/110023650.html.

[15]王利明,2007:《物权法研究》(修订本•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6]陈小君,2008:《宅基地使用权》,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名家讲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7]徐绍史,2008:《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载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18]蒋省三,2008:《农村制度改革正当其时》,/2008-10-27/110023650.html

[19]盛州,2008:《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载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20]杨明刚,2005:《允许农村宅基地有限流转利大于弊》,《检察日报》2005年7月26日。

[21]张红,2007:《宅基地使用权》,载徐涤宇:《物权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

[22]梅夏英、高圣平,2007:《物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3]范晓杰,2000:《农村私有房屋可以抵押》,《人民法院报》2000年11月11日。

[24]孙毅、申建平,2007:《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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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95:《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法学研究》第3期。

[27]本刊县域经济观察员,2008:《农村住房抵押三地试验》,《领导决策信息》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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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后一规定仅仅涉及浮动抵押,在固定抵押的情形,未来取得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担保物,《物权法》上并不明确。不过,在解释上,农村村民将来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7项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应当允许抵押。

[30]HeywoodFleisig,1996,SecuredTransactions:ThePowerofCollateral,FinanceandDevelopment(June1996).

[31]王泽鉴,1994:《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2

关键词:信贷配给;融资;中小企业

信贷配给现象的研究早在30年代就开始在西方提出,针对西方的背景,现实情况,众多学者纷纷提出了自己对信贷配给的理解,并给出适当的建议。在我国,信贷配给理论开始研究的时间不长,但也有许多学者根据我国具体的政策,金融市场环境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本文试对2000年后一些关于信贷配给理论的文章进行分类概述,研究信贷配给理论在中国一些方面的研究。

一、信贷配给产生原因

程卫红在《评述信贷配给论》(2003,《金融研究》)中指出,我国目前信贷配给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府干预的、有技术操作形成的、有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但更多的是政府干预和政策导向造成的。表现为:从微观看扶贫救济性贷款、技改配套贷款、项目配套贷款、救贷款等等;从宏观看国家信贷政策必须支持产业政策,金融机构中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

二、信贷配给理论与我国宏观经济的关系

在利率机制失灵的情况下,金融变量对宏观经济的作用主要通过信贷配给机制对投资的影响来实现。新凯恩斯主义认为,外生冲击(包括货币供给的变化)和信贷配给相互作用的结果,使得较小的外生冲击就能产生较大的宏观经济影响。1988年,施蒂格利茨将信贷配给的这种作用称为信贷配给的乘数效应,这是造成宏观经济不稳定的主要因素。当宏观经济进入衰退阶段时,融资企业的经营环境将会恶化,其与商业银行贷款协议的违约率上升,意味着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上升,商业银行预期利润下降,因此资本充足率下降,下降到某种临界水平时,不仅会使商业银行自身破产,而且易于从局部金融风险扩张为系统性风险,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此时,商业银行的最有选择就是进行信贷配给,减少贷款额度。同样,当宏观经济进入繁荣阶段时,商业银行的配给行为就会弱化,扩大贷款额度。鉴于我国与西方国家国情的不同特点,穆争社在《论信贷配给对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2005,《金融研究》)一文中指出西方既已形成的信贷配给理论是基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率是市场化形成的,利息率对融资企业的筛选机制是有效的,但是在我国商业银行对融资企业的贷款利息率由央行规定,商业银行对贷款利息率不能相机调整,同时,商业银行对贷款对象及其贷款数量的选择不是依据融资企业的项目质量来确定,而是依据其与融资企业的关系确定,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配给是关系型信贷配给。

三、我国银行业中的信贷配给

首先,由于信贷配给理论的应用,国家给予银行业的政策,银行业自身建立的制度角度来说:葛西城在《银行困境与斯蒂格利茨的信贷配给》(2002,《管理现代化》)中通过Stiglitz和Weiss的“信贷配给论”得到启示:我国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建立一套评价客户的标准与制度。孙小丽在《信贷市场经济与金融结构不对称研究――基于双重信贷配给》(2006,《企业经济》)中通过分析我国银行的双重信贷配给特征(兼容了计划和市场经济对信贷资源配置的双重影响),构建了在双重信贷配给下的银行最优贷款模型,得出:应减少政府干预,加快银行和企业产权与治理结构改革,硬化企业与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和利润约束机制;其次,大力扩充和提高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及质量,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实现金融机构竞争充分性及利率充分市场化。郑振东,王岗在《双重信贷配给与中国银行业的流动患研究》(2004,《金融与经济》)中提出正是我国双重信贷配给导致的资金单向流动而产生银行业流动患,解决方法:国家信誉退出,实现真正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弱化信贷配给机制,实现资金的双向流动;加强金融监管,约束商业银行的非理。

其次,从银行业自身通过运用信贷配给理论对现实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措施方案:王霄、张捷在《银行信贷配给与中小企业贷款――一个内生化抵押品和企业规模的理论模型》(2003《金融研究》)中通过考虑贷款抵押品的信号甄别机制和银行审查成本对贷款额的影响,将借款企业的资产规模、风险类型与抵押品价值相联系,构建了内生化抵押品和企业规模的均衡信贷配给模型。根据该模型,在信贷配给中被剔除的主要是资产规模小于银行所要求的临界抵押品价值的中小企业和部分高风险企业。胡振飞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配给模式》(2005,《财经问题研究》)中将价格看作一种传递产品质量信息的信号装置,认为信贷市场上的供求双方的价格条件(利率)揭示了各自关于产品质量(项目风险)的信息。然后以Stigliz-Weiss信贷配给模型为分析框架,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行为进行了分析,提出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配给模式:贷款利率管制,所有制歧视与惜贷。李文豪在《我国银行经营绩效评价标准对信贷配给程度的影响》(2006,《金融研究》)中通过建立一个含有规模、质量、效益效用因子的信贷配给模型,分析认为理性的银行对规模和质量的变动而带来的效用变化的比率等于存贷利差与贷款吸存率的比;若银行片面强调规模的重要性,则信贷配给程度减轻;若银行片面强调资产质量的重要性,则信贷配给程度加重。

四、我国中小企业中的信贷配给

近些年,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其在发展过程中所获得的金融支持极为有限,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许多学者纷纷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提出各自的见解。

首先,由于信贷配给理论的应用,国家给予中小企业的政策,中小企业自身建立的信贷融资制度角度来说:张海峰的《“双重信贷配给”对我国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及对策》(2004,《经济师》),在金融抑制及金融自由化情况下的“双重信贷配给”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中国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现状和成因,指出无论政府主导亦或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式,对中小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贷歧视,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其次,从中小企业自身通过运用信贷配给理论对现实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措施方案:胡红星、张亚维的《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的综合模型》(2005,《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一文将银行利润、银行利率、企业风险、企业规模作为内生系统变量纳入一个分析框架,建立一个竞争性市场下综合的信贷配给模型,重点研究不同风险类型的中小企业的信贷配给。模型揭示,多样性的信贷合同组合可以通过贷款利率、抵押品作为甄别机制而达到斯宾塞-莫里斯分离均衡,阐述了模型对中国金融系统改革悖论与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的现实启示。尹国俊在《中小企业信贷获取能力与集群战略》(2005,《当代经济研究》)中提出,小企业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这一问题的解决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政策优惠和金融机构的例外关照,而应该回到中小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上来。中小企业应通过提高市场地位来增强信贷获取能力。可行的措施是采取集群战略,包括发展纵向集群模式和横向集群模式。杨丰来,黄永航在《企业治理结构、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融资》(2006,《金融研究》)一文中,对基于中小企业与银行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大企业更为严重的假设,来解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思路提出了批评,认为大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不必然亚于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出中小企业受银行信贷配给影响更大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其特殊的治理结构,文章对此进行了深入剖析并给出应当改进之处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相关问题。

由于政府干预,政策导向,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够等因素,我国信贷配给现象与西方的信贷配给有很大差别,基本上几个大点已在上文陈述。宋亚敏、黄绪江在《对信贷配给模型的基层实证:咸宁个案》(2002,《金融研究》)一文中,着重从一个点来投射出整个中国的信贷配给现象,通过对湖北省咸宁市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个案研究,对信贷配给理论对我国的适用性进行实证检验,得出:第一,如果从信贷“有效需求”角度出发,贷款难存在结构性特点,即工业企业普遍存在贷款难问题,而其他产业企业不存在明显的贷款难问题。这一结论对信贷配给理论给出了基本否定的验证。第二,如果从广义信贷需求出发,对于存在贷款难的工业企业,我们发现,在我国当前的经济背景下,逆向选择论比道德风险论更贴近实际情况。第三,我国的贷款难存在“非价格壁垒”现象,这是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的特有现象。最后,根据上述信贷配给理论在我国的运用综述及信贷配给理论自身运用适用性和现实条件的不同,我们认为,今后比较现实可行的研究我国信贷配给理论的方向应在把握住理论中核心原则部分后,按照各区域、甚至省市基本政策,发展产业等方面的不同,将信贷配给理论同其他经济理论相结合,分别从区域差别、政策差别等对经济运行中的实际问题做出理论指导。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

参考文献: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3

[关键词] 联保贷款;动态博弈;小组规模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10-0130-03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区域差异与农民增收的对策研究”(批准号:04XJY033);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农村信用融资现状与对策研究”(批准号:06Y135F);贵州财经学院博士基金“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果对其行为与绩效的影响研究”(批准号:2006016)

[作者简介] 江 能,昆明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博士生,贵州财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与风险投资;

邹 平,云南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昆明理工大学博导,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与风险投资;(云南 昆明 690093)

王泽丽,贵州财经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族经济。(贵州 贵阳 550004)

一、引言

联保贷款是指贷款需求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组合成联保小组,由联保小组向其成员提供担保而获得的贷款。联保贷款是金融产品创新的成果,是为克服弱势信贷需求主体贷款难与银行信贷风险高双重困难而开发的信贷产品。实践证明:联保机制在克服信息发现不足、避免逆向选择、降低道德风险、提高还款概率上具有内在优势;对满足贫困农户、专业农户、个体工商户与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缓解金融供需矛盾,繁荣农村金融市场,增进社会福利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美中不足,联保贷款同样存在不能忽视的内在缺陷:如易于形成风险累积,诱发系统性风险,操作烦琐,实施困难等。

始自美国学者Stiglitz(1990),十多年来理论界对联保贷款运行机理及其影响进行过深入广泛的研究,概括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联保贷款防范道德风险。Stiglitz(1990),Conning(1996),Ghatak(1999)等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联保贷款由于存在连带责任,致使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内生有相互监督的正向激励,从而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2)联保贷款降低审计成本。Prescott(1997),Ghatak(1999)分别论证了联保贷款内生有其他组员对声称无力还款组员进行审计的内在激励,由于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关系密切,信息充分,审计成本低,外移的审计达到降低高昂审计成本的目的。(3)联保贷款提高贷款还款率。Besley and Coate(1995)从博弈均衡的角度论证了联保贷款在社会惩罚有效的条件下对提高贷款还款率具有正效应,Chowdhuiry(2005)从动态激励与连带责任的角度论证了联保贷款有助于提高贷款还款率。(4)联保贷款与社会福利。Coleman(1999)以泰国东北地区1995-1996联保贷款实践为样本,论证联保贷款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特别是有利于提高贫困妇女与儿童的社会福利。(5)联保贷款与逆向选择。Laffont and Guessan(2000)从信息的角度论证了联保机制有利于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达到避免逆向选择的目的。尽管有关联保贷款的著述丰富,但针对联保小组规模的研究少见。由于联保贷款遵循“多户联保”的信贷原则,其优点在于通过联保小组的规模效应、联保小组的聚类效应、小组成员间的监督机制来提高弱势信贷需求主体整体抗风险能力、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以达到降低“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发生的可能性,进而实现降低联保贷款成本与风险的目的。其缺点在于随着联保小组规模的扩大,诱发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增加,组建联保小组的难度加大。鉴于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机制正负功效都正向相关,联保贷款指导性文件则规定联保小组规模以5-10人(户)为宜,其来源缺乏理论依据,实践证明其可操作性差。基于此,本文运用概率论与博弈论等理论模型,结合联保贷款的实践经验,对其影响机理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

二、理论模型:小组规模对联保贷款影响的理论分析

鉴于联保小组规模对联保贷款的重要作用,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贷款还款率的理论分析。为了便于分析,本文对实际问题作如下简化假设:单个联保小组成员具有相同的违约概率P;联保小组成员人数为n;联保小组成员具有相同的经济特征,且都为理性的经济人;联保贷款只存在违约(完全不还款)与履约(完全还款)两种绝对情况。

从联保贷款的运行机制可知:由于联保小组成员对联保贷款承担连带责任,理论上讲,只要联保小组不集体违约,联保贷款都还是正常贷款,则有联保贷款理论还款率Pu为至少存在一个组员不违约的概率:

Pu=1-Pn(1)

传统个人贷款还款率Pc=1-P,而联保贷款的还款率为(1)式所示,相对于传统个人贷款而言,由于单个组员违约概率P∈(0,1),因此可以通过增加组员人数n而有效提高联保贷款的理论还款率,此即联保贷款的规模效应。得联保贷款理论还款率与联保小组规模具有正向指数关系。

(二)联保小组规模与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的理论分析。令联保小组中单个组员真实信息被信贷机构发现的概率为Pd。由于联保机制的聚类作用、联保小组的组建遵循“自愿”与“双响选择”等原则,致使联保小组成员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经济行为特征,信贷机构只需发现联保小组中一个成员的真实信息,就可依此类推其他成员的真实信息,即联保小组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Pud(定义为联保贷款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为至少一个组员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

Pud=1-(1-Pd)n (2)

由于传统个人贷款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Pcd=Pd,而联保贷款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为(2)式所示,相对于传统个人贷款而言,由于(1-Pd)∈(0,1),因此,可以扩大联保小组规模n而提高信贷机构的信息发现能力。即:信贷机构的信息发现能力与联保小组规模成正向指数关系。

(三)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贷款系统风险的动态博弈分析。为了理论分析上的方便,本如下假定:联保小组由同质的两个借款人组成,定义为成员1和成员2;博弈开始前,已实现投资回报,分别为R1和R2;成员 1和2分别从银行获得1个货币单位贷款,联保贷款应还本息为2r;只存在还款与不还款两种绝对情况;信贷机构对违约组员的惩罚b(Ri)正比于其投资回报Ri;社会对违约组员的惩罚S(i)正比于其违约行为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带来的损失和其投资项目回报。

由于联保机制中的连带责任,内生有组员帮助同组其他组员还款的内在激励,与此相对应,同样内生有期望其他组员代为还款的负向激励。因此,联保贷款还款决策是联保小组成员博弈的结果,基于上述推理,本文借用二人动态博弈模型对其进行分析。

该博弈模型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每个组员同时决定是否偿还自己贷款;偿还用P来表示,不偿还用N来表示。如果两个借款者的选择相同,则均衡结果较简单,都选择还款,均衡收益为[R1-r,R2-r];都选择不还款,均衡收益为[R1-b(R1),R2-b(R2)],博弈结束。如选择不同,则进入博弈的第二阶段:第一阶段选择还款的组员,第二阶段需作出是否帮助不还款组员代为还款的决策。帮助还款用A来表示,不帮助用D来表示。如组员1在第一阶段选择还款P,第二阶段选择帮助A,由于不存在银行惩罚,存在社会惩罚,则均衡收益为[R1-2r,R2-S(2)];如在第二阶段选择不帮助D,由于存在银行惩罚,则均衡收益为[R1-r-b(R1),R2-b(R2)-S(2)]。得该博弈模型存在六种均衡结果,其均衡策略与收益如表1所示。

上述推理只讨论联保小组成员还款意愿,并未考虑其还款能力。只有当条件Ri-r≥0得到满足时,联保小组成员的还款意愿才能转变为还款行为。

就该博弈模型而言,当R1-r

PL=1-(1-P)n(3)

考虑到联保贷款在我国实践中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如我国农户投资的模仿性、集中性和区域性,个体工商户、农业企业及中小企业收益的关联性与风险的同质性。加上联保贷款内生的责任连带与推委机制导致联保小组组建过程的选择性和组建后成员之间经济特征的相似性,即联保贷款的聚类效应。致使联保小组成员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经济行为特征,从而造成联保小组成员收益(Ri)之间的高度相关性。在联保小组成员收益相关系数γ>0的情况下,得:

P{Ri-2r≥0|R1-r

即在组员1无力还贷的情况下,考虑到组员之间投资回报的正相关性,其他组员具有帮助投资失败组员还贷的能力的可能性不大。

当R1-r

均衡结果表明:在出现个别组员投资失败的情况下,由于联保成员投资回报之间的高度正相关性,联保小组成员的最优选择是违约,联保贷款还款率为0,存在诱发系统性风险的较大可能性。

由于(1-P)∈[0,1],由(3)式可知:随着联保小组规模n增加,系统风险诱发概率增大。即:联保贷款系统风险诱发概率与联保小组规模成正向指数关系。

三、实证分析:基于客观数据的模拟

上文通过构建联保贷款理论还款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系统风险诱发概率三个模型,

对联保小组规模进行理论分析,由以上分析可知:联保小组的最佳规模不仅取决于联保小组组员违约率与联保小组组员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还取决于信贷机构对联保贷款还款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与联保贷款系统风险诱发概率的预期。本文以损失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与不良贷款的乘积为组员违约率(4.66%),假定组员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为0.7,运用MATLAB模拟得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贷款还款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及联保贷款系统风险诱发概率之间关系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联保小组规模大于2人联保贷款还款率为1;联保小组规模大于4人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接近于1;如要控制联保贷款系统风险诱发概率在0.25以下,则联保小组规模须小于6人。作为既要提高联保贷款还款率与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又要控制联保贷款系统性风险诱发概率的折中结果。联保小组规模以4-6人(户)为宜。

四、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结论如下:

(一)联保贷款理论还款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与联保小组规模成指数关系,通过扩大联保规模,能有效提高联保贷款理论回收率,增强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

(二)联保贷款系统风险诱发概率与联保小组规模成指数关系,通过控制联保小组规模,能有效降低联保贷款整体违约的可能性。

(三)联保小组规模是把“双刃剑”,既有提高贷款还款率、增强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的优点,又有诱发系统性风险的缺陷。

(四)联保小组规模以4-6人(户)为宜。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贷款理论还款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及系统风险诱发概率都具有正向相关关系;作为既要提高联保贷款回收率与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又要控制系统性风险引发概率的折中结果,联保小组人数以4-6人为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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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改清,陈凯.小额信贷的小组联保机制运行机理与创新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3,(3).

[3]林海.农民模仿行为的经济学分析[J].理论学刊,2003,(6).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4

关键词:商业性小额信贷;制度框架

小额信贷作为发展中国家缓解贫困、增加农户收入的新型金融方式,在一些地区比较成功地解决了穷人的信贷服务问题。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展小额信贷试点以来,先后探索了NGO小额信贷、政府主导的扶贫社、农信社的小额信贷活动、商业化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资金补充渠道匮乏、利率定价不科学、扶贫功能弱化等一系列挑战。如何更好地发挥小额信贷的福利,构建与小额贷款本质特征相适应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框架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小额信贷理论的梳理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专门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信贷服务的金融创新形式,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将其定义为“向贫困者提供诸如贷款、储蓄及其他金融服务以满足他们经营、生产和消费方面的金融需求”,其基本目标是通过向穷人提供信贷服务以帮助其消除贫困。这种目标导向使小额信贷机构在经营理念和运营机制上与传统金融机构具有本质区别:即以向贫困人口提供信贷为目标,通过特殊的机制设计实现遵循银行原则的可持续发展,而传统金融机构是以盈利为目标,通过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从国际流行观点看,小额信贷作为一种帮助穷人消除贫困的金融制度安排,基本特征不外乎三方面:一是面向穷人和低收入者;二是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三是具有不同于传统商业金融的独特信贷管理机制。国内外对于小额信贷的研究也主要围绕以上三方面展开。通过深入分析、梳理国内外关于小额信贷的论述,本文把小额信贷理论概括为两方面:一是小额信贷的基本理念与发展模式理论;二是小额信贷的运行机制理论。

(一)小额信贷的基本理念与发展模式

小额信贷的发展起始于NGO开展的旨在帮助穷人脱贫的金融活动。随着这种非政府组织开展的福利性小额信贷在世界各地的实践,其内在逻辑缺陷引发的可持续性问题备受关注。“这种帮助穷人脱离贫困的小额信贷机构能否实现自身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J.Morduch(2000)认为,小额信贷的提倡者,提出了一个双赢命题:遵循良好银行原则的小额信贷机构不但缓解了最多的贫困,而且可以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性。作为一般命题,该理念在逻辑上难以成立,也难以得到可得的经验数据支持。Graeme Buckley(2002)认为福利性小额信贷的实际问题更为深刻,不能单独通过资本注入解决,需要社会经济条件根本的结构性变革。基于对小额信贷实现的基本目标认识的不同,逐渐形成了福利性小额信贷理论和制度性小额信贷理论。

福利性小额信贷理论以M.Yunus博士为代表,他用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实践证明了“穷人也能用好贷款”,认为扶贫不能单纯靠救济,而是要通过对贫困人口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发动其努力从事再生产。福利性小额信贷旨在为最贫穷者提供信贷服务,支持其进行再生产以帮助其缓解贫困,增加福利。福利性小额信贷的提倡者认为,小额信贷成功的标准在于多大程度上能满足最贫困人群的金融需求,以补贴方式弥补发放贷款所获得的收入与发放贷款所支付成本之间的差额是必需的,是维持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法。

相对于“福利性”小额信贷理论而言,制度性小额信贷的倡导者认为,由于小额信贷是以贫困人群和家庭为目标客户,这些客户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薄弱导致了其贷款违约的概率较高。同时,由于额度小,地区金融环境差,导致操作费用相对较高,这些费用只能通过较高的贷款利率和较大的存贷利率差来覆盖。高利率与小额信贷帮助贫穷者消除贫困的初衷相矛盾,如果以相对较低的利率为贫穷者提供贷款,小额信贷机构自身则很难实现财务上的盈亏平衡。因此,福利性小额信贷不具有可持续性。对于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制度性小额信贷的代表人物M.S.Robinson(2001)女士认为主要得益于孟加拉的政治体制,其次是依赖Yunus博士这样既具备社会责任又精通金融管理的关键人物掌控发展方向。制度性小额信贷的提倡者认为,小额信贷的首要目标应是维持机构本身的可持续性。他们强调在帮助贫穷者摆脱贫困的同时要实现自身的盈利;要通过各种制度建设,以增强机构自身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要通过维持自身的财务健康和可持续性,为贫穷者提供长期的、更好的金融服务。如果建立了商业化的运营机制,小额信贷可以实现扶贫的社会效益和机构盈利的双赢。

(二)小额信贷的运行机制理论

以低收入人群和家庭为目标客户的小额信贷为什么在过去的40年中取得巨大成就,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小额信贷独特的运行机制--采取了一系列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技术。从各种形式的小额信贷实践看,这些技术主要包括团体贷款(group lending)、动态激励(dynamic incentives)、定期还款计划(regular repayment schedules)以及担保替代(collateral substitultes)等。这些技术的核心理念在于,小额信贷是面向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金融组织形式,通过“熟人社会”特有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小额信贷机构和客户之间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

团体贷款是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小额信贷管理技术之一,它把借款人分为同质的贷款小组,一方面通过连带责任机制,引导借款人在形成小组时选择性配对(assortative matching),将高风险的借款人驱逐出去,实现小组的同质化,以减低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甄别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小组成员之间的监督机制,确保借款人诚实使用资金。

动态激励把借款者和小额信贷机构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重复博弈。认为当一个借款者有持续的贷款需求时,为了获得将来的贷款,就会减小现期违约的可能性。因此,在贷款初期贷出较小额度,若偿还满意,随后逐步放大贷款额度,通过重复交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以提高偿还率。

定期还款计划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的分期还款制度,有些类似于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开始不久就每周或每月进行一次还款。每周或每月偿付,使得家庭必须依赖其他收入来源,而不仅仅依赖于借款所投资项目的收入,意味着贷款的偿还依赖于家庭稳定的、多样化的收入流。

担保替代是从小额信贷的区域性特征出发,提出的一种社会担保形式。虽然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都不明确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抵押)品,但各种替代性担保却广泛存在着,主要包括“小组共同基金”、“强制储蓄”,甚至借款者的社会资本等。由物质担保向社会担保转变是小额信贷担保不同于商业银行担保的本质所在。

二、福利导向的商业性小额信贷的基本框架

以社会福利为导向的商业性小额框架应当包括实现帮助贫穷者消除贫困,保持商业化可持续的双重目标。这包括,一是消除高利率对社会福利性的影响;二是消除资金补充渠道单一对资金成本的影响;三是消除监管虚置对发展定位与扩张的影响;四是消除盈利目标导向对客户选择的影响;六是消除商业化对信贷管理技术的影响。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如图所示,福利导向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框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效的补贴机制

为了实现消除贫困和商业化可持续的双重目标,补贴仍是商业性小额信贷的核心,世界上运营比较成功的商业性小额贷款机构,基本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补贴。对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这种补贴要采用直接对借款者进行贴息的形式,只有在借款者偿还借款本息后,才能凭借还款凭据获得政府贴息,这样可以有效规避直接对小额信贷机构贴息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同时确保贫困者贷款的获得性。其次,要通过积极税收优惠提升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回报率。

(二)高效的监管机制

拉美国家小额信贷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因为当局采取了积极的监管和引导措施。它们的主要经验,一是以小额贷款机构能否吸收公众存款为标准,分别采用审慎监管或非审慎监管,对能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采取审慎监管,对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采取非审慎监管。二是把小额信贷作为一种业务,把监管扩展到了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三是依据小额信贷业务和机构的特殊风险,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监管工具进行调整,这些工具包括最低资本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的认定和风险分类标准、贷款损失准备金和贷款冲销、风险纠治手段等。高效的监管体制保证了拉美小额信贷机构规范、安全运营,并主动把业务重点放在帮助穷人摆脱贫困上。我国小额信贷监管框架的构建,要把重点放在选择合适的监管主体上,以提升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三)高效的资金补充机制

从国际小额信贷的实践看,无论是能吸存的还是不能吸存的,都普遍存在资金不足问题。资金不足,规模就不能做大,规模不能做大经营成本就很难降下来,成本降不下来就只能通过较高的利率水平维护盈亏平衡。资金不足已成为长期以来困扰小额信贷发展的桎梏,也成为影响其发挥福利功能的关键。对于我国“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这一问题更为突出。一方面可以从顶层制度上积极推动规范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变,从源头上解决小额信贷的资金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批发、银行间交易市场拆借、财政循环基金、发行小额信贷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小额信贷的融资渠道。

(四)高效的小额信贷管理机制

小额信贷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长期以来积累起来的有效的小额信贷管理技术。要积极采用团体贷款、动态激励、定期还款计划、担保替代等独特的小额信贷管理技术,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专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1]B.Marulanda and M.Otero,Benchmarking Microfinance in Eastern Europe and Central Asia,2004.

[2]B.Marulanda and M.Otero,The Profile of Microfinance in Latin America in Ten Years:Vision and Characteristics,2004.

[3]J.Morduch,The Microfiance Schism World Development, 2000, 28(4): 617-629.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信贷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关键环节。笔者陈述了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改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议:第一是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第二是完善信贷市场退出途径。 

 

1 前言 

 

风险是 金融 体系和金融活动的基本属性之一。风险分析和管理活动是商业银行所从事的全部业务和管理活动中最核心的内容。我们甚至可以把银行活动比喻为一种以承担风险换取收益的游戏。而信贷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最关键也最具挑战性的领域。随着金融市场日趋复杂、金融衍生工具不断 发展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暴露开始成倍增长,性质也更为复杂。银行业迫切需要一种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 科学 的风险管理手段。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自由化还处于初级阶段,贷款仍占银行总资产的绝对比重,因此商业银行面临最大的风险便是信贷风险。从令人瞠目的巨额不良资产到屡见不鲜的金融丑闻,无不根源于信贷风险问题。本论文致力于研究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2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增量贷款风险不断增加 

由于贷款存量结构制约,银行贷款资金在增量配置上难以做到优化和按效益原则进行。再加上体制不合理,无序竞争和规则约束不健全,贷款的增量配置扭曲,又转化为存量风险,日渐累积,形成了恶性循环。 

一方面,贷款大量向 交通 、能源、电力、电信等垄断性行业或大项目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等大 企业 集中,存在着风险集聚和形成新的不良贷款的可能。一旦这些家企业面临经营风险,而不得不破产时,很可能蚀空银行资本金,进而引发银行危机。 

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加剧了银行增量风险。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开放,一大批有实力、有效益的外资银行己经来华抢滩设点,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的冲击越来越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优质客户流失、客户群体边缘化的危险。新增贷款质量的下降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不断加大。 

2.2 贷款流动性较差 

商业银行贷款投向过于集中。贷款集中主要表现为3个方面:一是贷“大”,即贷款向大企业、大城市、大项目集中,大量资金集中于少量项目。二是贷“长”,就是投放贷款的期限与企业实际用款周期不匹配,这样就隐藏了贷款的短期风险,将风险暴露的时间延长。三是贷“上”,贷给上市公司或准上市公司,也使得一部分资金流入股市,离开生产领域,从而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总体不足,大量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被长期占用,周转缓慢。由于商业银行信贷客户大部份是国有 工业 客户,近年来国有工业客户整体效益不佳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3 原不良资产生成机制仍在不断催生着新的不良资产 

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虽有所下降,但不良资产绝对额却在不断上升。1994年国有商业银行(原工、农、中、建)不良贷款总额5323亿,至2006年底不良贷款总额还有10557.6亿(这其中需要剔除1999年不良资产剥离的1.4万亿和中行、建行、工行上市前财务重组时的政策性剥离和核销的数据)。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增长并没有被有效遏制住,原不良资产生成机制仍旧不断地催生着新的信贷不良资产,这还不包括一部分隐性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就像一个恶性肿瘤困扰着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3 完善我国信贷风险管理制度的措施 

 

3.1 建设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3.1.1 授权审批与内部稽核制度的相互补充 

商业银行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是确保银行稳健运营、抑制风险发生与扩大的重要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应做到以下三点:①设立三人信贷委员会批准制度。②坚持有限授权原则。③内部组织授权要与职责分离相结合。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稽核制度要做到:①保证内部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对原有稽核部门进行重组,在董事会下设立总稽核部,中心分行与城市分行实行派驻制,派驻地稽核部门由上级行直接管理。②完善非现场稽核制度。只有改进稽核的手段,实现非现场稽核,才能够有效解决稽核任务与稽核力量的矛盾。在具体的操作中,一是采用制度基础稽核的方法。对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价,根据内部控制系统的优点与缺点确定稽核的范围。 

3.1.2 规范信贷业务操作制度 

规范的信贷业务操作制度一般包括贷前审查、贷中控制、贷后管理三个部分。贷前调查及贷款评审工作是防范贷款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贷中控制主要贷款审批时控制风险。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时有一个特点就是贷款审查委员会以及信贷审批人员往往由一定行政职务的行领导或部门领导担任,难以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信贷业务的审批中,在这方面商业银行应该向西方先进商业银行学习,将信贷审批工作交由专职人员担任。信贷风险防范的贷后管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控制借款 企业 的“道德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3.2 完善信贷市场退出途径 

首先:选择合适的信贷退出时机信贷退出时机是信贷退出成功与否的关键。一般来说,信贷退出的最佳点是企业成熟期和衰退期的交接处,这一时期的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形态常处于关注类,此时借款企业能够寻找到新的信贷资源,退出成本较低。其次:设立行业与区域的信贷退出机制在区域信贷资金的配置上,可以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进行改进。具体操作上可以将到期的固定资产全部贷款和aa级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按一定比例上收集中到一级分行,同时改革现行的考核机制,按主要业务建立以条为主,以块为辅的效益考核体系。 

 

参考 文献 : 

[1] 陈世清.试论 现代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j].国际 金融 研究,2003(07):25-32. 

[2] 陈正.信贷资金使用环节风险及其控制[j].安徽 农村 金融,2005(12):35. 

[3] 崔胜实.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成因与对策[j].吉林金融研究,2004(12):31-33.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6

〔关键词〕产能过剩;信贷资源错配;金融抑制;信贷配给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文

章编号:1008-4096(2014)05-0003-08

一、引言

2013年10月国务院的《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规划了未来五年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和船舶等严重产能过剩行业的化解路线,把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放在了化解产能过剩问题上。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已成为中央政府本年度工作内容的重中之重,产能过剩也是新一届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上面临的最大挑战。

为了维护经济的平稳运行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201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保监会联合发文,要求银行严把信贷关,禁止对严重产能过剩产业中的项目及企业盲目放贷,明确的监管政策为金融支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提供了清晰的工作思路。投资变动影响产业的收缩和扩张,投资增加要靠信贷来支撑,可以说,银行信贷资源配置和产能过剩形成、化解的过程紧密相关。就我国情况看来,金融体系虽发展速度较快,但运行效率较低,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资源错配现象,如授信向制造业倾斜、国有大中型企业相较于中小企业更易获得授信、银行对已经存在产能过剩的行业存在恶性增资行为等。金融中介机构不但对产能过剩形成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也阻碍了产能过剩矛盾的化解,没有发挥自身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因此,校正信贷资源错配现象,在保障金融安全,发挥金融在生产要素配置上的积极作用,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等层面意义重大。

二、相关文献回顾

鉴于产能过剩是经济运行的主要风险源,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都做了大量的研究。王立国[1]将产能过剩定义为实际产量和消费量严重偏离全要素投入的在一定技术水平上的最佳产出的现象,且该现象是由体制性、周期性及结构性原因造成。对于信贷资源错配的界定,Chacholiades[2]将错配定义为由于市场不完善而无法形成资源最优配置的一种客观现象。Goldsmith[3]在《资本形成与经济增长》中首次定义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国内学者多从实证角度出发研究金融资源配置,王振山[4]运用帕累托标准证实了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低效率。鲁晓东[5]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由于金融系统资源配置向国有企业倾斜,存在严重的资源错配现象,牵制了我国经济增长。

对于银行信贷资源错配对产能过剩的影响,理论界主要从金融抑制和行政干预信贷资源投放这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McKinnon[6]和 Shaw[7]提出金融抑制理论,政府当局过度干预金融体系的运行导致了金融体系发展滞后,进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林毅夫和姜烨[8]指出,银行业体制的弊端间接致使了投资过度集中,商业银行由于受政府“绑架”,将大量信贷投放于地方盲目上马以及重复建设的项目,挤占信贷额度,造成产业结构失衡。刘西顺[9]认为,过度投资和扭曲分配是产能过剩的直接原因,信贷歧视诱发的企业共生系统会进一步放大这种效果。何风隽[10]认为,在经济转轨时期,国有企业仍存在着预算软约束问题,作为贷款者的银行在行政垄断下,面对国企无限扩展的需求只能按既定指标对贷款进行筛选和发放,这种信贷配给现象比西方国家更严重。潘英丽[11]认为,我国金融抑制政策的主要特征为低利率和廉价资本的行政配给,持续性金融抑制已经导致了我国产业和金融结构的失衡,产业升级受阻,产能过剩问题严峻。

回顾现有文献,对产能过剩体制性原因的研究大多局限于从宏观角度分析政府干预低效率及现有财政分权制度的缺陷,而从金融资源错配角度出发,解读体制性产能过剩的研究较少,既往的文献也缺乏一个对产能过剩现象背后金融因素的系统剖析。而银行信贷资源错配对产能过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从行业进入角度,银行体系对产能过剩行业大规模、不审慎的融资行为导致了产能过剩问题,使得政府经济调控失效。其次,从企业退出产能过剩行业角度,产能过剩行业中的企业难以获得起码的投资回报,为维持生存只能依靠后续融资。政府和银行联手救助本应被淘汰的企业,进而催生出一批体量庞大而又没有利润的“僵尸企业”。它们虽然获得了巨额信贷资源,却无法扩张我国生产可能性边界,无助于经济增长。而对我国经济实际增长做出较大贡献的民营经济所获得的融资服务不但总量不足,而且成本也较高。因此,本文试图在现有研究基础上,从金融抑制、金融深化和信贷资源配置理论入手,通过分析银行信贷资源错配的原因,深入研究产能过剩背后的金融诱因,并从政府和银行角度提出抑制产能过剩的政策建议。

三、理论基础

(一)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

纵观国际历史,金融抑制政策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刺激本国工业发展而实施的一整套金融政策。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对金融市场进行限制,主要表现为利率长期处于由供求自发决定的市场均衡利率之下,以及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信贷资源的配置。低利率政策保证了资本密集型产业以极低的成本获得金融资源,同时行政配给信贷资源保证了廉价资本可以优先注入国家产业政策所要重点发展的部门。McKinnon[6]和Shaw[7]在批判传统货币理论和凯恩斯模型的基础上,针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完全、二元金融结构、政府过度管制金融等现象,分别提出了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McKinnon和Shaw认为,发展中国家并不适用凯恩斯主义所倡导的低利率经济刺激政策,他们主张实行金融自由化、放松利率管制以刺激资本积累和促进经济发展。相反,如果政府当局对市场过度干预,将利率长期控制在市场均衡利率之下,就会导致社会资金供不应求,只能由政府通过“信贷配给”的方式将资金投向利用效率较低的国有企业,资源配置发生扭曲,易造成资金浪费,滋生“寻租”行为。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不良贷款增加,会阻碍金融和经济的发展,金融发展的滞后反过来又会导致资金进一步错配,陷入恶性循环,影响实体经济运行。该理论从金融的角度深刻揭示了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的原因。目前,由于低利率和金融管制并存,我国经济表现出典型的金融抑制特征。

(二)信贷配给理论

在《国富论》中Adam Smith就曾提出信贷配给理论,信贷配给问题虽然受到了不同时期经济学家的关注,但至今尚未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理论界从宏观角度出发将信贷配给理论分为均衡信贷配给理论和非均衡信贷配给理论;从信贷配给不同类型的微观角度出发,又分为价格配给、意见分歧配给、红线注销配给、纯粹配给以及综合信贷配给理论[12]。本文是在我国金融抑制的背景下探讨信贷的行政行配给现象对产能过剩的影响,因此,选取已经得到较广泛认同的非均衡信贷配给理论和利率配给理论作为研究基础。非均衡信贷配给是指政府将利率水平控制在市场出清水平之下,导致信贷市场出现超额需求。此时贷款人在考察风险与收益的基础上,不再仅根据利率机制进行决策,往往附加许多其他非价格因素,迫使不满足条件的资金需求者退出市场,最终通过配给的方式使资金供需达到均衡。政府对利率的直接限制以及任何间接的、从制度上规定贷款人对不同借款人采取差别利率的行为,都会导致非均衡信贷配给。利率配给是指在给定的利率水平上,贷款人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即可获贷款规模小于意愿规模,对于现有规模以外的贷款要支付更高的利率。目前来看,我国政府对融资体制的外部管制过多,金融体制中存在“所有制歧视”和“信贷偏向”,银行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差别利率,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在贷款数额、抵押担保和期限等方面要求苛刻,信贷配给非均衡。

四、信贷资源错配的原因及对产能过剩的影响分析

(一)金融抑制和信贷配给非均衡

和战后日本所选择的金融服务工业化战略类似,我国经济发展初期也采取了金融抑制政策。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我国经济主要靠投资拉动,低利率对投资的补贴效应,使得廉价的资金经由银行贷款投入到了生产建设中。通过政府部门信贷配给,信贷资源定向投入钢铁、水泥、煤炭等行业,公共部门迅速成长起来,实现增长奇迹的同时也为后续经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经济发展初期,金融抑制政策的积极作用不容低估,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到工业化中后期,没有及时退出历史舞台的金融抑制政策已经严重威胁了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产业升级缓慢,产能过剩矛盾亟需化解。

1.存贷利差过大

由于利率的非市场化,借贷市场有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的硬性约束。从1996年开始,银行利差就开始出现上升的趋势,并且自1999年开始,存贷款利差基本维持在3%以上的水平(如表1所示)。因此,只要银行能够持续发放贷款,就可以获得稳定的利差收入,银行为谋求短期利润,具有极大的信贷扩张冲动[13]。2013年7月,央行取消贷款利率7折下限,但是央行却并没有在存款利率限制――利率市场化的关键环节上有所作为。

银行的巨额资金需要找到出路,考虑到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在体制内的共生关系,也看重国有企业在生产能力和交换价格上的垄断地位,倾向于将低息资金投放给国有企业,实际上他们共享着垄断性质的金融资源。国有企业在筹得资金后,出于信息不对称和非理性预期将大量资金投向某个行业,就会由此引发该行业的产能过剩。因此,过大的存贷利差促使银行积极放贷,同时预算软约束、融资低成本又使得国有企业产生过度投资行为,而过度投资恰恰是导致产能过剩的直接原因[14]。

2.信贷配给非均衡

我国信贷资源的配给带有浓重的色彩,贷款流向集中。政府对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调控能力是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实现的,因此,为国有企业提供大量廉价的信贷资金就成为对其承担政策性负担的一种补贴[15]。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核的需要,往往以担保或重点扶持等名目,干预银行发放信贷资金,通过划拨“补偿”的方式帮助企业完成建设任务。从银行角度来看,一方面从央行分离出来的国有商业银行,遗留的政策性业务需要继续完成,因此贷款偏向国有企业,优惠也比较明显;另一方面,银行往往出于利益动机也会做出对国有企业放贷的决策。可以说,在“信贷资源配置给谁”这一问题上,地方政府和基层银行有着共同的利益目标。同时观察到,国有企业大多处在资本密集型产业中,这些产业(如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能过剩问题十分严重。处于产能过剩行业中的企业,在退出该行业时,面临政府和银行联手设置的高退出壁垒。地方政府关注短期经济绩效,在企业投资失败时想办法助其获得新贷款以期止损;银行担心企业退出带来不良贷款累计,因此二者联手救助本应被淘汰的企业。 根据央行的2013年第一、第二季度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短期贷款依旧主要流向了产能过剩严重的行业,但这些产能过剩行业中的企业经营业绩却持续下滑。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于2013年7月的数据显示,上半年86家会员钢铁企业中,35家亏损,亏损面为40.70%;行业平均销售利润在39个工业行业中最低,仅为0.13%;吨钢利润最低只有0.43元。

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借贷利率却处于高位,民营企业在获取信贷资源上缺乏竞争力。但从过去几年的经验来看,民营企业的生产效率显著高于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注入了大量的活力。无需赘言,金融抑制下的利率管制和信贷配给政策诱发、助推了产能过剩的加剧;银行信贷资源的错配,是隐藏在我国经济运行弊端背后的金融根源。

3.金融抑制和信贷配给的模型分析

本文运用Galbis在1977年提出的金融发展模型[16],分析金融抑制和信贷配给政策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基于前文的探讨,在该模型中将我国经济划分为以下两个部门:国有部门(部门1)和民营部门(部门2)。Galbis原模型假设经济由技术先进、生产力高和技术落后、生产力低两部门组成。国有部门多数处于垄断行业,在产能过剩行业中占比大,收益率低,技术水平落后。民营部门作为新兴部门,具有高收益率、高风险的特点,所处行业基本不存在产能过剩。在信贷资源的获取上,国有部门享受利率管制和信贷配给的福利,占据大额低成本贷款;民营部门却要面临融资难问题,只能以高成本获得稀缺的银行信贷资源。

如图1所示,纵轴表示贷款利率,横轴表示投资/储蓄值。I1、I2 分别表示部门1和部门2的投资曲线,总投资曲线为I1 +I2 。S表示国内总储蓄,基于静态分析,假定总储蓄恒定不变,图形表示为竖直曲线,则易知国内最大投资额为S(I=S)。E点是市场均衡时的均衡点。在金融抑制下,政府对利率进行管制,将其限制在低于均衡水平的A点,假设此时利率水平为RA。因为信贷配给的存在,部门1的投资需求优先被满足,以低利率RA获得贷款I1A。接下来分析部门2的情况。部门2的可获资源为信贷总资源发放给部门1后剩余的部分,因此,部门2的投资供给曲线S2在图像中必然处在纵轴和S之间,且由两部分组成:对I1做镜像变换后的部分加上竖直的S。如图1所示,在RA水平下,部门2 的投资需求在I2上的B点,但是其贷款供给却处在S2的C点,存在巨大的贷款缺口CD。贷款缺口如此之大,自然而然导致了银行提高对部门2的贷款利率,利率提高至RD水平,实际投资量仅为I2C。

需要指出的是,银行将利率提高到RD水平,获得了丰厚的“额外利润”,巨额利差收入正是银行持续错配信贷资源的动机所在。

进一步分析,在放开金融抑制、消除信贷配给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处在I1 +I2 和S的交点E(均衡点),即RE水平,部门1获得的贷款量在I1曲线上的F点,部门2获得的贷款量在I2曲线上的G点。对比之前的情况,部门1投资减少,少创造的经济价值为AF曲线与横轴围成的面积,设大小为x1;部门2投资增加,多创造的经济价值为DG曲线与横轴围成的面积,设大小为x2,又因为S2形状的特殊性(I1曲线的镜像变换),AF与横轴围成的面积与CG下面积等值。则有x2-x1,即阴影部分面积SCDG为整个社会由于金融抑制和信贷配给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如果能够提高对部门1的贷款利率,减少贷款拨付,就可以增加对部门2的信贷资源供给。部门2的投资增加,会促使经济的整体增长。

(二)金融制度不健全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对银行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虽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出现打破了银行业垄断局面,但是我国金融部门改革的步伐却始终滞后于经济改革,四大国有银行依旧占据绝对的垄断地位,利润率持续在高位徘徊。缺乏竞争、高营业利润的温床滋生了银行业的惰性,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缺乏技术创新和开发新型金融产品的动力。同时,国有经济成分的内在性质使得信贷资源配给倾向于国有企业,即使企业已经出现投资过度的现象,仍旧可以获得资金的注入,“贷大、贷多、贷垄断”现象典型。此外,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联系密切,关系融资现象屡见不鲜,金融体系中存在广泛的道德风险,银行滥用国家信用,这都引致了银行信贷资源错配,加剧了产能过剩问题。

(三)信息不对称、不完全

在借贷市场上,对于投资项目风险信息的掌控,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并不会实际参与投资项目的运作,只能通过分析企业报表或实地调查的方式间接获取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等信息,而处于信息优势方的企业有隐瞒真实经营财务状况的动机。信息成本所导致的信息不完全也是银行信贷资源错配的原因,直观表现为银行需要投入财力、物力等资源,去收集关于借款人的所有信息。在此基础上,银行还要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这种分析往往是对企业未来经营走向的一种预测,所分析出信息的完备性、准确性都有待考察[17]。综上,银行一般会凭借贷款人的历史表现、经营规模和政治背景来对信贷资金的配给做出决策。国有大中型企业虽然大部分处在产能过剩行业之中,但这些行业往往也是资本集中、规模大、风险小的行业,地方政府也会对其采取隐性保护。相反,民营企业资本不够雄厚,有时甚至无法提供足额抵押,行业多集中在新兴产业,经营风险较高,不确定性因素集中。因此,银行错配信贷资源给国有企业就成为了一种基于稳健经营原则上的次优选择。

(四)欠缺系统的行业风险评估

行业风险评估在商业银行决定信贷投向时起着基础性作用,如何拣选投资回报高的目标市场配置信贷资源是商业银行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企业的发展和行业整体趋势密切相关,行业内企业的收益水平很大程度取决于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通过分析信贷资产质量可以发现,不良贷款的产生大部分源于行业的衰落。那些现阶段财务表现良好的企业,所处行业往往发展态势较好,如果无限制增加放贷,总体信贷风险极可能累积。如果该行业由于过度竞争,运营进入下行周期,经营状况的恶化可能不会即刻体现在账面上,时滞性会使得银行进一步错配信贷资源,最终将导致行业相关的银行坏账累积。分散决策、忽视行业风险,盲目将信贷资源投向既定行业,造成了银行信贷资源错配的现状,助推了我国钢铁、水泥、煤化工、多晶硅、平板玻璃和风电制造等行业的产能过剩,也影响了与这些行业关联紧密的上下游产业的融资。

(五)基层行长绩效考核标准不合理

目前商业银行行长实行轮换制度、异地交流,任期具有不确定性,一般在3―5年。同时,我国实行贷款问责制,对基层行长的考核标准以绩效为中心,不良贷款指标所占权重很大,甚至可以直接决定行长的任免。2013年上半年江苏省新增不良贷款额为182亿元,新增不良贷款总额位居全国榜首,同期有10名关联行长被撤职。当行长在任期间产生了某笔不良贷款,承认贷款项目的失败意味着基层行长要面临问责,个人职业前景受到影响;相反,如果继续增加授信,虽然企业亏损可能会继续增加,但只要行长在任期间企业能维持经营,就基本可以保证利息的收回,行长不但不用面对巨大的沉没成本,还可以确保当年利润的实现。因此,为了规避可能面临的损失和风险,即使相关迹象显示贷款企业已经出现经营困难,以往授信不能如期收回,基层银行仍会继续为其提供贷款,导致了恶性增资的出现,滋生了基层行长追求短期利润的短视行为和掩盖信用风险的道德风险,诱发信贷资源错配。这也正是产能过剩行业中企业面临大面积亏损,却仍能获得信贷支撑的微观原因。

五、政策建议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合理引导贷款流向

如何从各种扭曲的干预中退出是发展中国家必须面对的一个经济问题,正如Noland 和 Pack(2003)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不是做得太少,就是干预太多,从而导致了经济上更多的无效和扭曲。我国政府应采取“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策略,稳健退出对市场的过度干预,防范政府在干预金融市场、决定银行信贷发放中的金融政治学难题。

1.完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纳入考核经济发展状况的指标。考核制度的完善是一个过程,需要逐步到位,相关部门应在充分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一套可量化、权重分配合理的指标体系。地方政府卸除了传统增长方式的束缚,就可以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能,从干预金融的活动中退出,投资冲动得到抑制,产能过剩问题自然得到化解。在降低GDP在政绩考核中权重的同时,要辅以配套的转移支付制度。新的考核体系下,地方政府会面临新的资金压力,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弥补GDP指标低但综合绩效高的地区的收入缺口。

2.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给银行更多的自

政府要明确自己的行为边界,改变滥用“银政合作”的行为,将经营的自交给银行。根据央行的调查,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中,30%是因为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干预而导致的。在我国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金融脱媒”导致商业银行吸存压力越来越大,面对更加激烈的资金争夺,如果不下放自,唯一的结果将是银行资金流向对资金价格不敏感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经营的成本转嫁到实体经济之上,产能过剩愈演愈烈,社会整体风险逐步累积。银行在有机会独立做决定的基础上,才可能做到有效分配信贷资源及风险,更合理地管理资产。地方政府应立足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正确行使自身调控和监管职能,及早从扭曲的干预中退出。

3.中央政府利用信息优势,正确引导银行贷款发放总量和方向

为缓解借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建议国家数据权威部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统计局、央行和银监会等,利用各自优势,通力合作,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构建一个反映产业动态变化、市场供求信息的综合信息平台,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立一个基于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和各部门的、能够实现迅速有效的信息查询和共享的平台,由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导致的信贷资源错配现象会得到明显的缓解,也有利于扭转市场上的非理性预期,确立市场对投资和产能的主动调节。信息的完备使得银行对企业放贷标准的选取变得更加合理,如此就从源头上杜绝了向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放贷的现象发生。

(二) 深化银行系统改革,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1.提高银行风险定价能力

银行定价能力应直接体现在对不同产业所制定的信贷政策上,通过合理的风险承担、准确的资金定价和完善的信贷管理,在整合中获得风险溢价,最终达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目的,改善产业领域资源配置扭曲的现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定价能力和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有必要从组织构架、运作流程、经营理念、定价策略和技术等方面多措并举,建立完善市场定价体系。

第一,完善定价机制建设。健全的定价机制要求商业银行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管理方式三个方面切入,改善现有定价系统。首先,建立结构设计合理、职责清晰、分工协调的组织体系。在总行建立核心定价决策机构;明确银行内部其他各部门的辅助职责;成立分行贷款定价执行部门,具体履行定价管理职责。其次,制定统一的定价管理办法,形成一个包含定价流程管理、考核办法、监管反馈等多方面的、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最后,完善定价管理体系,改进现有授权模式。在总行制定统一定价基础上,根据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实施分级授权,对定价能力较高的分支行考虑扩大授权范围,以提高市场反馈的效率。同时要制定动态化管理流程,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调整定价策略。第二,优化贷款定价方法,完善定价模型。目前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已经逐步形成了各自的内部贷款定价方法,但模型应用程度并不高。因此,商业银行应在进一步完善贷款定价模型的基础上,加大模型的应用范围,切实做到贷款定价实用化、常态化。在具体操作中综合计算风险因素,设置具体权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参考外国先进的风险定价方法;加强自身收集、管理信息的能力,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实现各类贷款风险的量化管理。除此之外,还要健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这要求银行加强对基准市场收益率曲线的研究,以实现对利率工具的有效利用[18]。同时在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培养高素质、业务精通的风险定价管理人才和队伍,建立专业定价战略部门,在银行机构内部建立关注风险的意识形态。

总之,银行只有提高定价和风险控制能力,才能形成灵活有效、市场化的信贷资源配置机制,真正扭转根据企业性质授信的现状,进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产能过剩行业的自我消化,切实引导我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打破金融垄断,支持民营资本参与银行业

自2013年6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民营银行后,市场持续升温。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条件成熟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较一般商业银行而言,民营银行产权清晰、经营职责明确、信息来源广泛、决策链条短、服务便捷,经营优势明显。此次金融业准入门槛的放宽,使大量游资拥有了合法的投资渠道,也有助于减缓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对于打破银行业垄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激烈的竞争会迫使银行主动着力于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信贷资金的有效性和可回收性,对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意义重大。

3.完善信贷管理政策

首先,银行应建立科学合理、具有前瞻性和准确性的风险控制机制。贷款审批应在分析财务指标的基础上,综合考核企业管理者素质、所属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环境和宏观政策,量化借款企业风险评估结果。前瞻性要求银行采用动态风险监控机制,在企业存在经营隐患时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健全动态的风险预警机制,做好风险应对预案。对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不但要从严审批,落实企业还款来源和抵押担保,对过去的授信也应重新进行评估,逐步压缩产能过剩行业的融资规模。其次,银行应完善风险内控机制。集团内应实行统一授信和限额管理制度,引导各分支机构优化贷款结构,全面落实内部信贷激励约束机制。最后,通过利率杠杆引导产业发展,对产能过剩行业设置高贷款利率,提高这类企业的投资成本,抑制其投资冲动,对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有积极作用;对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的产业设置低利率,引导资金流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校正现阶段信贷资源的行业性错配。

4.创新基层行长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合理贷款问责制度

基层行长的短视行为和道德风险会导致恶性增资的出现,加深信贷资源错配,阻碍产能过剩的化解,在解决该问题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应改善现有的行长行政周期内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衡量新增不良贷款数量的基础上,添加测度消除不良贷款能力的指标,并赋以合理权重。也可以考虑建立长期测评机制,避免基层行长追求短期利益。其次,要建立合理的贷款问责制度,客观衡量在不良贷款出现时,基层行长的相应责任。排除由于非主观原因导致的不良贷款增加,防范由于风险控制过于苛刻而造成基层行长恶性增资。最后,要加强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督促基层行长遵守职业准则,培养规范经营的理念,根治决策者由道德风险导致的信贷资源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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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制度论文范文7

关键词:家族企业;制度环境;标准无保留意见;银行贷款

一、问题的提出

已有研究表明,民营企业(包括家族企业)受到较强的银行贷款融资约束。fan,wong and zhang研究发现,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待民营家族企业是不公正的,中国的金融部门不愿意向民营家族企业提供贷款[1]。江伟研究发现,国有银行对拥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和没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存在着差别贷款行为,民营家族上市公司相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获得的银行贷款期限更短[2]。本文收集的数据显示: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平均数不足20%,远低于国有上市公司的该财务指标值,表明民营家族企业银行贷款难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stiglize and weiss的经典论文为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现象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解释[3]。他们认为,在贷款市场上,商业银行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商业银行不仅关心利率水平,而且关心贷款的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在资金需求大于供给时,通过提高利率,商业银行可以增加自身收益。但是,如果商业银行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提高贷款利率将导致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结果是,贷款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商业银行的预期收益。为此,商业银行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需求,也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配给就出现了。信贷配给是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讲的,如果从借款企业的角度看,就是银行贷款难问题。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家族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使得民营家族企业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配给的主要对象,从而出现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问题。

沿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研究思路,在会计研究领域,有较多学者研究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孙铮、李增泉、王景斌研究发现,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会计信息都对公司贷款行为具有显著影响[4]。饶艳超、胡奕明研究发现,银行对借款企业的会计信息非常重视,银行债务契约中许多限制性条款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5]。这方面的研究文献较多,本文不赘述。

审计意见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也受到学者的关注。estes and reimer向200多位贷款主管寄发调查问卷,要求贷款主管根据附有无保留意见和违背gaap保留意见的会计报表做出“最高贷款额”的决策,结果表明,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对贷款主管的“最高贷款额”的决策并无显著的影响[6]。firth同样采用实验研究法,发现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贷款有显著影响。具体研究结论是:(1)无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2)违背gaap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7]。国内杨臻黛、李若山用实验研究的方法检验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实验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较之于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更低[8]。王少飞、孙挣、张旭采用现金——现金流量敏感性为融资约束的变量,对审计融资契约有用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相对于国有企业,审计意见对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缓解作用更为显著[9]。

不难看出,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不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经验研究上,均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这里存在着信号传递理论与披露制约理论之间的论争。信号传递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信号显示效应,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能够作为一种可信的承诺,向商业银行传递信号,增强其财务报表的可信性,降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披露制约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披露制约效应,被审企业为了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有可能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信息,这样反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笔者认为,要研究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应该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来考察,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为此,本文以2005—2009年我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这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发现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在法制环境较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它又具有信号显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发展

(一)法制环境、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从法制执行层面上讲,中国各地区的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法制得到了比较好的尊重和比较严格的执行;但是,有的地区,人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所说的“软政权”现象。在“软政权”中,法律、制度都是一种软约束,都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有好处时可以执行、没有好处时可以不执行,有“关系”时可以执行、没有“关系”时可以不执行[10]。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表明,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法制环境较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比较高[11]。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好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到尊重与保护,而产权是信誉的基础,这样企业就会比较重视企业信誉,对高质量的审计有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清洁审计意见),可以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正面信号,即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是高质量的,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非清洁审计意见),亦可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信号,只不过这是一个负面信号,对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将产生不利影响。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差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企业只有种草的积极性,没有种树的积极性”,不会重视企业信誉,自然也不会有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披露制约效应相对减弱,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良好的银企关系,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1。

为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在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金融市场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本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总称,是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银行借贷资金市场为主要构成部分的一个系统。中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各地区金融改革程度不同,导致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不同。在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比较激烈、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就比较高。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结论是,中国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比较深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因此,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盈利目的而非政治目的。diamond指出,在金融发达地区,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地获得和传递借款企业的相关信息,能够有效地评价企业投资项目的质量,从而提高银行信贷资金利用效率[12]。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企业在相对较低程度上依赖“关系”以获得金融资源,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起主导作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正面信号,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负面信号,不利于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各商业银行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态势。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政治目的而非盈利目的,而政治贷款主要依靠“关系”才能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关系”,从而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2。

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政府

干预程度、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在制度环境的几个因素中,政府干预这个因素最为复杂,因为政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团体,很难用一种理论去解释它。“无为之手”理论认为,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应该是一只无为的手,除了提供国防、治安、法律、制度规范这些公共物品外,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经济生活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帮助之手”理论认为,政府是善意的,政府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其目标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干预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理论认为,政府是由政府官员构成的一个组织,政府官员不会真正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相反,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权力越大,政府干预强度越大,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越严重。

诺斯悖论也指出,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工具,因为它具有规模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满足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的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伴随着侵蚀个人权利来进行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诺斯悖论其实就是对政府的“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的一种权衡。

不论政府是“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只要政府强力介入经济生活,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就无足轻重,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可能促使企业披露更多的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唤起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意味着被审企业可以较少披露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缓解贷款融资约束。政府干预程度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3。

为此,本文提出第三个研究假设: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强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弱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积极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1. 因变量。因变量为银行贷款比例(leverage),银行贷款比例=(年初全部银行借款+年末全部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

2. 解释变量。(1)市场环境(environment),分别由以下三个变量构成,法制制度环境指数lawindex。其数值来源于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2010)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标数值①;金融市场化水平指数financeindex,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金融业的市场化”指标数值②;政府干预指数govindex,其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标数值③。(2)审计意见(audit),本变量为二分变量,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1,反之,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为非清洁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0。(3)市场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denvironment* audit),用来检验不同市场环境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

3. 控制变量。(1)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用来控制行业因素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影响。已有研究表明,公司所处行业不同,其银行贷款比例会存在差别。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除去金融行业后,行业为21类,以农业类上市公司为参照系,设置20个行业控制变量。(2)年份虚拟变量(year),用来控制宏观经济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可能影响。在经济比较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低;反之,在经济不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强。本文选取样本的时间是2005—2009年共5个年度,以2005年为参照系,因此有4个年度虚拟变量,各变量定义见表4。

(二)研究模型

为了验证以上三个研究假设,本文构造如下回归方程:

上述模型的设计原理是:市场环境较差(法制环境较差、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政府干预较强)条件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来捕捉;而市场环境较好条件下,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α3”来衡量。

四、实证研究过程与结果

(一)样本选取

以2005—2009年所有民营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全部样本取自国泰安《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2010)》。根据研究目标,对初选样本执行了如下筛选程序:

第一步,根据“实际控制人类型”字段,保留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或家族”的样本,剔除实际控制人是“国家控制”、“员工持股或工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公众持股”、“其他”的样本。在此基础上,剔除自然人之间非血亲或姻亲的样本。个别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公司,自然人人数较多,相互之间没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不符合家族企业的涵义,故剔除掉,这样就可以将上市家族企业与一般的民营企业区分开来。

第二步,根据“上市日期”字段,剔除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民营企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旧的《证券法》不允许自然人直接持股比例超过0.5%,这项制度安排使得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家族企业被迫采取非家族企业的形式。

第三步,根据“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比例”字段,剔除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足10%的样本。控制权又称表决权,该数据控制权的计算采用la porta,lopez-de-salinas,shleifer[13]和claessens,djankov and lang[14]的计算方法,即为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股权关系链或若干股权关系链中最弱的一层或最弱的一层的总和。

第四步,剔除st、s*st样本、金融行业的样本以及相关数据缺失的样本。本文还采用winsorize方法,将1%以下和99%以上的数值分别替代为1%和99%的取值,以剔除极端值对计量分析的影响。这种处理方法与谭劲松、陈艳艳、谭燕等文献的处理方法一致[15]。最后得到731个样本,其中:2005年70个,2006年92个,2007年149个,2008年174个,2009年246个。

(二)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5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从中可以看出,银行贷款比例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19、0.18,审计意见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96、1,三个计量市场环境指标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9.37、9.07,9.67、9.97,9.42、10.02,这些变量的均值与中位数比较接近,表明变量的数值分布基本上呈正态分布。

(三)回归结果分析

1. 就法制环境、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法制环境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法制环境越好,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一般而言,从理论上讲,法制环境越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就越高,可以刺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显然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16],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越好,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这一现象。(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较好的法制环境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一得到验证。

2. 就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金融市场化在1%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从理论上讲,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越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可是,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有利于家族企业的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其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只要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的好处就无法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二得到验证。

3. 就政府干预、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政府干预与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统计意义上没有显著关系

,政府表现为一只“无为之手”。(2)审计意见以及政府干预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对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在政府干预下,审计意见无足轻重,研究假设三没有得到验证。

(四)进一步分析

为了检验本文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对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进行了重新定义,分别定义为短期银行贷款比例与长期银行贷款比例。短期银行贷款(sbank)=(年初短期银行借款+年末短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可以看出,当因变量为短期银行借款时,尽管相关变量的系数值有所改变,但没有改变正负号,相应的t值有所改变,显著性水平保持不变或提升④,因此,研究结论不变。

长期银行贷款(lbank)=(年初长期银行借款+年末长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当因变量为长期银行借款时,市场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长期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本文研究结论不适用于长期银行贷款。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中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研究发现:

1. 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与企业银行贷款显著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所在地区法制环境越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反而越低。一般认为,法制环境越好,意味着投资者产权保护程度越高,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这些都应该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实证研究与理论悖论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提高,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银行贷款悖论。研究发现,政府干预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在这方面政府表现为“无为之手”。

2.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处于附属地位,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即无保留审计意见促使企业披露更多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从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3. 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部分抵减了其披露制约效应。

进一步研究发现,审计意见主要对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产生影响,对长期贷款不构成影响,即商业银行在长期贷款授信时不关注借款企业的审计意见类型。

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是:法制环境的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对家族企业的积极影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审计意见只有在较好的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环境下,才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这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上市家族企业会计信息监管法规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家族企业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注释:

①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地区法制水平较高。

②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金融业的竞争”、“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两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表明该公司地区金融市场化程度较高。

③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缩小政府规模”五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经济干预较低。

④法制环境以及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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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制度论文范文8

关键词:社区银行;小微贷款;组织结构

DOI:10.13939/ki.zgsc.2016.39.009

一、引言

社区银行选择针对小微企业的关系型借贷作为主导产品是其在激烈的银行业竞争中,基于自身相对于大中型银行的比较优势和出于风险分散考虑的自主性策略选择,并通过高收益率来覆盖高单位成本。在我国当前经济非均衡特征明显、信贷基础设施欠缺的前提下,小微企业信贷难问题很难在中、短期内靠被动机制和基于硬信息的交易型信贷技术来解决,仍需依赖于主动机制和基于软信息的关系型借贷技术。鉴于主动机制中信息成本的乘数效应,如何降低成本的获取、加工,传递真实、有效的软信息是主动机制成功的关键,这需要银行信贷技术的创新以及相应的组织结构的调整。但是社区银行不同的经营绩效表明,很有必要对成功的社区银行的信贷技术、组织结构进行深入分析,这对其他社区银行的经营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台州市的社区银行借鉴民间借贷的运行机制,倡导“小客户成片做”的社区化经营模式,界定社区,与社区关键人物构建垂直型社会资本,进而利用社区内部的横向社会资本,来降低软信息获取成本,获取真实信息。具体的信贷技术创新包括贷前信息甄别的“三品三表”(人品、产品、物品和水表、电表、海关报表)调查技术,充分利用同伴审查和监督优势的保证人担保、构建稳定银企关系的存贷挂钩的积数贷款以及需求导向型的信用卡小额循环贷款等。这些技术创新以较低的成本降低了贷前信息甄别、贷后监督和契约执行的信息不对称,满足了小微企业信贷短、小、频、快的需求特征,构建了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形成了关系型借贷和社区化经营的基础,在贷款利率设定上遵循风险、成本覆盖的市场定价方式,并实行不同客户差别化定价的弹性C制,实现收益最大化。这一信贷技术和利率定价方式与基于硬信息的交易型借贷技术不同,这要求银行内部组织结构需要作出适应性的创新。这涉及信贷决策权的配置、监督和信贷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以及银行扩张模式等方面。本文拟结合台州市社区银行的实践对上述三个方面的内部组织机构安排创新进行研究并从理论上予以解释。

二、软信息生产与向下授权:一个简单的理论模型

通过主动机制满足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的方式主要是关系型借贷。上文对关系型借贷技术和利率定价机制的详细分析表明,在社区化经营过程中,基于社会资本的作用机制获取和使用软信息对小微企业风险甄别、道德风险行为监督以及市场化的弹性利率定价机制方面的重要意义。所以,获取软信息、依据软信息做决策是缺乏可信的财务报表和有效、足额的抵押品的小微企业信贷的核心。对于硬信息而言,其可量化、客观性、以及可被第三方确认的特征,意味着信息可在不同层级之间以极低的成本传递,因此,信息生产和信贷决策之间的分离或者合并不会影响对信息生产的激励。而软信息的获取需要客户经理与申请贷款的微型企业、企业主、工人、企业所在社区、相关行业长期多维度地接触,其他人短期内难以观测并确认。所以,由于软信息的难以量化、基于主观评价的随意性以及不可确认性,导致其很难在银行内部,尤其是大型银行内部不同层级之间进行传递。这就涉及软信息生产和贷款决策的分工问题,即在银行组织内部,信息生产功能和贷款决策功能应该如何分布。显然,社区化经营是一种劳动密集型的经营模式,软信息的获取必然依赖于相关人员与社区的长期互动,因此,信息生产功能只能由基层客户经理来完成。所以,现在的问题则集中于贷款决策在基层或更高层级之间的分配。为了更清晰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将在硬信息和软信息的框架内,构建一个简单的委托模型来研究软信息对贷款决策权在银行组织内部的分布问题。

(一)已有相关研究回顾

从已有的相关研究来看,Stein(2002)首先构建了一个包含软信息和硬信息的公司内部投资决策分配分析框架,根据公司内部软、硬信息生产和传递的差异,从理论上严格证明了分权的组织形式适宜于基于软信息的投资决策,而科层组织形式则适宜于基于硬信息的投资决策,因为分权的组织形式能够确保形成对软信息生产的激励。

Park and Shen(2008)和徐忠和邹传伟(2010)则将这一包含软信息和硬信息的分析框架具体应用到银行内部贷款决策权的分配上。他们的结论认为贷款决策权的分配取决于集权产生的信息成本和分权形成的成本直接地权衡。他们将成本归结为企业和分行结构的合谋以及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导致分行向资质不够的企业放贷,降低了银行的收益。但是,我们会在下一小节中证明这种合谋在横向的同伴监督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而政府对产权独立的民营银行的影响力也非常弱。根据上一节的分析,在关系型借贷技术中,软信息的生产成本是不容忽视的。而Park and Shen(2008)的模型虽然引入了软信息生产成本,但是其通过引入承包制(即总行收取固定收益,分行具有完全剩余索取权)的激励安排来排除信息成本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一假定与实际的银行薪酬制度并不一致,因为实际通常采用的是分成制。徐忠和邹传伟(2010)的模型虽然引入分成制,但根本没有考虑这一信息生产成本。

因此,我们将在Park and Shen(2008)和徐忠、邹传伟(2010)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信息生产成本(由信贷员支付),并考虑基层在软信息生产上偷懒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需要引入新的激励约束条件。

(二)模型基本设置

假设在一个社区中有Ⅳ个需要贷款的企业,贷款额度标准化为1,企业得到贷款后经营成功的概率为θ,θ服从[0,1]上的均匀分布,这种分布是公共知识。银行的资金成本为rb>1,J出利率为rl,均为外生,在有限责任下,风险中性的银行的期望利润为θrl-rh。显然,只有θ≥θo=rl/rb的企业才能给银行带来正利润。

企业的成功概率判断依赖于硬信息和软信息。我们假定企业硬信息占所需信息的比重为qΕ[0,1],则剩余的(1-q)部分为软信息。企业硬信息比重q与企业规模、财务报表规范程度、企业所处行业和社区的信息公开水平等密切相关。假设银行分为总部和基层两级,均为风险中性,硬信息可以无成本地在两个层级之间传递,而软信息则根本无法传递。出于模型简化的需要,我们假定不存在硬信息的搜集成本。考虑到上一节多提及的、客户经理在社区地方化软信息的搜集和积累上具有明显的规模收益递增效应,一旦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信息生产的边际成本很低,所以,我们假定基层可以通过付出一次性的成本”来获取社区内企业的软信息。一旦付出这一成本,基层可以以概率1观测到企业成功的概率θ,但是,总部只能获得硬信息。因此,类似于徐忠、邹传伟(2010),总部只能以概率q观测到企业的经营成功概率,以(1-q)的概率看到在[0,1]上均匀分布的“噪声”。当然,如果基层不付出软信息的搜寻成本”,其面临的企业信息结构和总部是一致的。在基层报酬方面,总部采取常见的利润分成制,将入Ε[0,1]部分的利润留给基层,A的取值取决于总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和基层的激励约束条件。

(三)软信息比重和贷款决策权的配置

从实际上来看,我国的借贷利差并不可能达到以至于能够接受成功概率在0.5以下的企业的贷款申请。因此θo≥1/2的情形可能更符合实际。我们的理论模型结论表明,在关系型借贷中,软信息在小微企业信息中的比重很高,因此,适宜的组织方式是将贷款决策权下放到负责软信息生产的基层。如果决策权不下放的话,当软信息低于一定水平时,银行不会进入这一市场,从而导致软信息比重高的小微企业无法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在向下授权的组织结构中,银行通过合适的激励约束机制安排可以获取正的利润,从而可以解决小微企业信贷难的问题。大型银行信贷决策权更为集中,从而倾向于从事信息透明的交易型借贷,而小型银行本身经营范围小,层级少,决策权通常在基层,从而有利于其开展关系型借贷。从台州市各家社区银行的实践来看,小微企业信贷决策都下放到基层。比如泰隆通过改革内部组织架构,加大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在充分发挥基层信贷员生产软信息积极性的同时,也简化了贷款申请流程,实现了72%的业务审批在基层一线完成,90%以上的贷款在半天内办妥,“使得贷款像存款一样方便”,满足了小企业融资需求短、频、快的特点。三、信贷员之间的同伴监督与道德风险

本部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同伴监督对道德风险的克服:台州社区银行的实践

上文从软信息生产激励的角度出发,论证了基于软信息的关系借贷必然要求银行将信贷决策权下放到软信息生产者手中。但是,决策权的下放可能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小微企业信贷主要依赖于软信息,而软信息的不可确认性和不可传递性,使得信贷员有可能利用这种特性进行道德风险行为,比如接受资质不合格企业的贿赂,从而给其发放贷款,造成银行呆坏账上升。这个道德风险问题是导致很多大型银行不得不回收贷款决策权,放弃软信息贷款比重高的基层地区的市场。但是,对于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台州银行、泰隆银行等台州地区小型社区银行不可能通过回收决策权的方式来解决,因为这也意味着放弃这些目标客户,它们另辟蹊径,引入信贷员之间的同伴监督机制来破解这一道德风险和贷款决策权下放之间的矛盾。

泰隆银行在对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中,非常强调信贷调查中的“四眼原则”,即要求对50万元以下的首笔贷款申请,必须执行双人调查,除了一名经办的客户经理之外,还需要审查人或审批人随行,审查人或审批人实际上也是一名客户经理。通过双人调查,实现审查人对经办客户经理的监督,由于两位调查人对本社区的情况非常了解,这种监督的成本不高,而且对于审查人而言,其去调查的过程本身也是熟悉本社区的过程,也促进其自身的软信息生产。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控制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降低单个信贷员违规操作的可能性。

台州银行在小本贷款的贷款决策中,引入贷审会决策机制,每笔贷款一般由3名贷审会成员参与决策,除了一名经办客户经理之外,其余是经验更为丰富的、具有审批权限的客户经理,这些贷审会成员对本地区企业的经营状况也非常清楚,从而可以有效抑制信贷员的违规操作问题。显然,在信贷决策监督中,由于软信息的不可确认性和不可传递性,只有对本地区软信息熟悉的信贷员才能花费较少的信息成本来进行监督。一个对本地区情况并不了解的人,比如来自于总部的审查人员,很难以低成本的方式来完成有效的监督。

此外,当地社区银行目前也在大力推进贷款交叉检查制度,即要求各信贷员交叉检查贷款情况,包括对经办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检查,而且建立这类检查的责任机制,即在交叉检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贷款一旦出了问题,而且这一问题本身应该可以被检查出来的话,检查者和经办人都需要承担责任。因此,这一交叉检查制度将连带责任也引入到同伴监督机制中,从而为同伴监督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激励。

在下文中,我们将以上文的理论模型为基础,构建一个包含道德风险和同伴监督的理论模型,分析在连带责任安排下,低成本的同伴监督是可以自我实施的。

(二)同伴监督对道德风险的克服:基于理论模型的解释

我们考虑基层信贷员与企业之间存在合谋的可能以及分析同伴监督对道德风险的抑制作用。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对前述模型做了简单修改,将一个社区的潜在贷款需求企业数设为2Ⅳ,一个基层有两个信贷员,都拥有信贷决策权,均分基层总收益。这意味着信贷员的行为会影响其他信贷员的收益。因此一个信贷员的违规行为,会给另一个信贷员造成收入损失,即另一个信贷员负有连带责任。这是同伴监督行为能够形成的基本动机。在付出软信息生产成本之后,两个信贷员对社区内2N个潜在客户的成功概率都非常清楚,因此相互之间的监督成本可以忽略不计。这就是同伴监督机制相对于上级监督更为有效的核心所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模型中证明同伴监督的积极作用。

我们也可以很容易通过重复剔除严格劣战略来证明命题3。这表明当监督成本足够小时,两个信贷员的最优选择均是监督对方。而当监督成本足够大时,两个信贷员的最优选择均是放弃监督。同伴监督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相互之间的信息对称,从而监督成本中最核心的信息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对于一个来自总部的监督员,由于缺乏地方化信息,至少支付。的成本才能有足够的信息进行监督。这种高额的监督成本可能使得监督本身就是不经济。而对于长期在同一社区经营的信贷员而言,他们对彼此的客户非常了解,对行业的地方化信息了如指掌,关于对方是否给资质不合格的企业贷款的情况也更容易了解。所以在通过支付ν的软信息生产成本之后,就不需要支付额外的信息成本去进行监督了。因此,在连带责任机制下,即需要承担其他信贷员违规所造成的损失,信贷员会利用其低监督成本优势对其他信贷员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道德风险的发生,进而保障了贷款决策权下放的可实施性。而且,作为一个纳什均衡,这种相互监督是可自我实施的。

四、客户经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基于连带责任与低监督成本的同伴监督机制和向下授权的组织形式有效地保障了P系型借贷技术的运行。这种组织形式的设计还需要具体化到对信贷员的激励,要通过完善信贷员的激励约束体系来激发信贷员的努力程度、控制信贷风险。在对组织结构安排的理论分析中,我们实际上已经涉及对信贷员激励机制设计的问题。比如需要针对不同的软信息比重,设定不同的激励强度,薪酬必须覆盖软信息生产成本,引入连带责任机制推动同伴监督等。这些都体现在社区银行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中。

第一,建立了一套完整、公开、透明且可直接量化到个人的客户经理薪酬激励办法,与业绩、规模挂钩的绩效薪酬是其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按月考核,上不封顶,从而对客户经理形成了有效的激励。这实际上就是典型银行与客户经理之间的收入分享机制,信贷员的收益与其为银行创造的收益密切相关。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无积数的小额贷款中,泰隆银行的激励细化到每笔业务,并且非常重视业务的笔数,甚至比业务的总利润(即利息收入)更重视,比如做一笔业务给发多少钱。这和小微企业的小额信贷的特征密切相关。一是,笔数考核可以避免客户经理放弃小微企业而去追求大、中企业,后者不是社区银行经营的比较优势所在。二是,在控制经营半径之后,笔数考核可以激励客户经理在社区化经营中提高市场覆盖率,形成稳定的客户群,有效占领目标市场,并增加软信息生产量和降低软信息生产成本,从而在推动规模扩张的同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三是,根据笔数考核,可以有效覆盖软信息的生产成本@,这是小微企业客户经理薪酬设计的重要原则。

第二,信贷员个人的收益和其自身业绩相关之外,也和其所在团队的收益密切相关。这一安排也适应了小微企业关系型借贷、社区化经营的要求。在一定地理半径内提高社区覆盖率是社区化经营的核心内容之一。关系型借贷是“个人化”的交易,无法实现完全批量化生产,因此一个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需要由一个团队来完成“啃透”市场。一旦某一客户经理与社区关键人物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之后,团队中的其他成员与该关键人物的垂直社会资本构建的成本则小得多,从而有效降低了总体的软信息生产成本。但这需要该客户经理的“牵线”。这种“牵线”只有在“休戚与共”的激励体系下才可以自我实施。此外,我们在上文中强调的同伴监督机制,也需要建立在“休戚与共”的连带责任下才具有可实施性,不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第三,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信贷内控制度。比如台州银行制定了“贷款三查制度”、“第一责任人制度”、“终身风险问责制度”和“信贷事后监督制度”四项核心制度,形成相应的问责体系,并由法律责任、经济与行政责任、尽职责任三个层次构成。信贷风险控制指标作为绩效指标中“质”的部分,具有一票否决效力。在该地区,同业之间地理距离极为接近,同业信息流动性强,信贷员在银行业的声誉至关重要,因此增加了其道德风险行为的机会成本。此外,如上文所述的,目前台州银行、泰隆银行等也在推行交叉检查,尤其是在相同级别之间的交叉检查,信息对称和低监督成本有效控制了内部的道德风险问题。

第四,鉴于小微企业信贷个别性的风险水平相对较高,泰隆银行、社区银行更新了其信贷管理理念,在收益覆盖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存在科学、合理的坏账容忍度。该理念认为:“不发放逾期贷款的信贷员不是一个好的信贷员,不但不利于信贷员的成长,而且会因信贷员的过于保守行为而丧失了许多放贷盈利的机会。”比如,台州银行相应调整了对信贷人员的约束机制,其免责制度规定在授信尽职的情况下,对所放贷款逾期率在2%以内的客户经理不予处罚(吴杰,2009)。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9

银行信贷风险是各种经济风险的集中体现,不仅影响着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而且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打乱市场秩序,造成经济动荡。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银行的信贷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引发写作硕士论文受信主体信贷前的逆向选择和信贷后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而引发银行的信贷风险,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

而银行的信贷征信恰恰是解决信贷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最好方法。本文正是基于解决银行信贷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的目的,期望通过对国内外的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的比较,得出对于我国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有益启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信贷征信体系;国内外比较;信用评级

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1.1研究背景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又是金融的核心。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其面临的最大风险是信贷风险,即贷款的信用风险。银行信贷风险是各种经济风险的集中体现,不仅影响着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而且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打乱市场秩序,造成经济动荡。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银行的信贷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受信主体的银行借款客户对写作硕士论文自己的经营状况及其信贷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真实情况更了解,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作为授信主体的贷款方银行则对客户的相关财务信息和风险了解不够,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引发受信主体信贷前的逆向选择和信贷后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而引发银行的信贷风险,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

而银行的信贷征信恰恰是解决信贷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最好方法。通过银行信贷征信,能够增加借贷双方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建立信用的记录、监督和约束机制,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本文正是基于解决银行信贷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的目的,期望通过写作硕士论文对国内外的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的比较,得出对于我国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有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