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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工作方案集锦9篇

时间:2022-02-15 14:28:59

出纳工作方案

出纳工作方案范文1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税收政策

一、企业纳税筹划现状

纳税筹划指的是现代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然后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进而实现企业纳税金额的最小化以及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我国的法律环境相对稳定。在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对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可以说,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就是纳税单位利用税收法律制度权利的具体体现。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国家鼓励现代企业开展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活动,鼓励企业通过制定完善的纳税方案来完成其纳税活动,这样不仅可以保证企业的利益,而且可以有效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说,我国法律为现代企业纳税筹划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二,企业纳税筹划活动面临内外部风险。现代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会面临一定的风险隐患,如果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忽略了这些活动,那么很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环境比较复杂,虽然有着相对稳定的法律环境,但是法律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某些税收法律条款仍然有待调整和完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相关人员可能无法准确把握我国的税收政策,致使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最终使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付之一炬,而且还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其次,由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偏差,而且某些税务机构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抵触,所以经常会出现税务机构工作人员不配合企业的情况,这同样会使企业的纳税筹划面临一定的风险。

二、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分析

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

现代企业在运营发展过程中,总是处在一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中,而且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必须紧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但是宏观经济环境的主要特点就是复杂多变,企业的运营管理也必须根据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会使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进而为企业纳税筹划带来一定的风险。

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经济环境以及产业政策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社会环境变化的同时,税收法律和相关政策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税收法律条例会进行及时地补充和完善。然而,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具有一定的规划性,纳税筹划方案主要对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纳税行为发生作用,所以,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从开始实施到凸显效果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税收环境也因此发生了变化,那么,企业原先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很可能无法发挥效用,而且还会使企业面临一定的风险。例如,在我国针对白酒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而针对这一纳税活动,许多白酒企业制定了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企业会建立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将本企业生产的白酒以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之后,销售公司会将同样的产品用一个较高的价格出售给经销商,通过这种方式有效缓解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企业收入。我国对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后,规定企业在出售销售单位白酒的过程中,如果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售价70%以下,税务机关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企业原先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则不再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如果依然根据原先制定的计划开展活动,那么会使企业面临很大的风险。

2.纳税筹划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对于现代企业而言,纳税筹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活动,所以筹划方案的制定必须符合科学规律,这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为了确保纳税筹划方案的时效性,在筹划方案制定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考虑到国家税法、企业财务、会计、投资等多方面内容,而且最终纳税筹划人员会选择什么样的方案以及如何实施纳税方案,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这其中包括对我国税收政策发展变化的判断以及对纳税筹划条件的判断。那么,针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如果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或者对企业财会以及税收业务等情况判断不准确,那么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很容易给企业带来风险。

3.经营活动变化带来的风险

企业的纳税筹划是企业未来行为的一种事先安排,具有较强的计划性,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必须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所以,企业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另一方面,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使企业获得一定的税收收益,但是企业所制定的筹划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否则会使企业面临风险。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产品供需的变化,经济市场会不断发生变化,企业的运营生产活动,也必须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适当地调整。但是,如果企业在项目投资后,经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那么,企业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进而使企业面临风险。

4.纳税筹划成本和操作执行过程引发的风险

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必然会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束缚,而且为了最终实现筹划目标,企业也必须付出一定纳税筹划成本。通常情况下,企业纳税筹划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直接成本包括企业为了减少自身所支付的税款而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消耗,如教育培训费用的指出、税务费用的支出等。机会成本则是企业选择某一纳税筹划方案而放弃另一纳税筹划方案所失去的收益。对于企业来说,纳税筹划过程是一个决策的过程中,为了实现企业的纳税目的,企业需要在众多的筹划方案中选择一个。这就意味着,企业选择了某一方案而获得了税务优势,则很可能因放弃另一方案而失去非税优势。这种由于选择而牺牲的非税优势就是此项筹划的非税成本,即机会成本。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在在表面上虽然得到了税务优势,但是整体来看,企业并没有得到实际优惠,进而使企业产生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

三、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对策探究

1.有效把握宏观环境的变化

为了有效防范风险,现代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能够准确把握宏观环境的变化.首先,要根据我国宏观经济环境为企业确立明确的目标,这一目标包括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目标确立之后,企业需进行信息搜集和整理,所搜集的信息包括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纳税情况、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政策等,通过对这些资料进行综合整理之后,对未来国家税务环境的变化趋势进行科学判断,并确定企业未来纳税筹划的目标。其次,要熟悉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并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目标以及工作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工作人员必须对各方面的信息资料有一个全面了解,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然后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从中找出能为企业纳税提供便利之处,进而有效缓解企业在纳税筹划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当然,为了做好事先防范工作,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税收政策中会给企业带来风险的相关规定,然后及时调整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2.进一步提高企业纳税筹划人员专业素养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才在现代企业的作用不断凸显,所以,为了更好地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必须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首先,企业应该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对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其中包括对新进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理论教育和实务操作,而且绝不能够有所偏重,理论教育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员工工作,企业工作人员必须在掌握扎实理论基础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而且,企业可以聘请高校教师或者企业中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作为培训导师,在培训过程中,要注意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其次,在培训结束之后,必须开展相应的考核活动,考核内容同样包括理论考核和实务考核,经过严格的考核后,针对那些成绩不合格的员工必须使其重新接受培训,如果多次考核不合格,企业可以选择进行岗位调动或者终止雇佣关系。再者,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企业应该注重业内高素质人才的引进,这虽然会一时间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但是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3.加强市场风险防御

具体而言,企业要根据产品的市场容量来合理调节存货量。如果企业可用资金非常充足,那么企业可以适当增加存货,但是存货量必须以上个月的产品销售量为依据,如果本月市场形势较好,可以适当增加存货,否则基本和上月持平即可,这样可以促使企业有效防范风险,进而使企业存货量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有效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

4.科学实施筹划方案

为了确保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有效性,企业可以采取保守经营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企业产品在经济市场中出现供不应求的状态,为了避免盲目采购而引发的增值税增加,企业如果无法对市场发展形势进行准确判断,那么可以选择继续保持常态,不要随意增加采购量,通过这种方式,则会使企业有效避免税务风险的出现,而且还不会影响企业盈利。而如果市场产品出现供大于求的状态,那么企业可以选择及时进行降价销售,这样虽然企业的利润会减少,但是企业仍然有利可图,而且还不会因市场变化而导致产品积压,不会因此而增加增值税,进而有效缓解企业税负压力。另一方面,在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结束之后,企业相关部门还应该对此次筹划方案的执行进行科学评价和总结,以便为企业后期开展纳税筹划活动积累经验。

四、结语

纳税筹划活动的开展,对于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纳税筹划活动的重要意义。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为此,企业必须要对国家宏观经济环境进行有效把握,而且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在制定相应的方案之后,要能够科学实施。

参考文献:

[1]王娟.浅析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J].现代经济信息,2015(17).

[2]周扬.当前时期下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27).

出纳工作方案范文2

关键词 税务 稽查 选案 问题 对策

选案是稽查工作的来源,是稽查工作的第一道程序,它属于稽查实施前的运筹过程,起着为后续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标的作用,在稽查实际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说稽查选案工作做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整个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然而在目前稽查工作中却存在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稽查选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随意性、盲目性较大。现在大部分稽查部门主要还是依靠人工选案,缺乏一套客观、科学、合理的选案指标,基本上是依赖于选案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个人经验,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因为选案人员工作经验和知识水平有限,在选案时更多的依靠主观臆断,欠缺科学有效地工作程序和流程,势必会影响案件选择的准确性,甚至可能产生掺杂人情私利的选案行为。

(二)信息源较少,质量较差。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要依托真实、全面、准确的纳税人涉税信息数据库。然而目前税务稽查选案主要还是依赖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采集的内部涉税信息,包括已取得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有关信息资料。由于选案是依赖纳税人登记和征收管理方面数据信息资料,而缺少纳税人日常生产经营动态数据资料,加之选案人不直接接触纳税人,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情况,往往造成选案片面性。

(三)依据不充分,缺乏科学性。目前稽查选案还没有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涉税信息数据,系统、科学的选案指标体系尚未建立,还不能充分利用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本身数据指标的逻辑性和关联性,准确获取风险案源。实际工作中比较典型的选案指标或依据仅按以下筛选:营业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纳税同比变化率及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的简单逻辑关系等。另一方面由于受收入任务型稽查影响,加之税务稽查力量所限,稽查选案主要针对建安房地产或者是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较大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税源纳税人则很少问津,使中小规模纳税人成为检查的“真空地带”,很大程度造成税务稽查漏洞。

(四)方法单一,手段不足。目前,税务稽查部门采用的选案方法和手段比较少,选案主要是根据稽查计划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管户,按事选定的简单税收和财务指标进行筛选或随机确定稽查对象,而没有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功能,导致计算机选案利用率低。

二、对策建议

(一)增强选案针对性。稽查部门与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应建立常态的信息反馈机制,管理和纳服部门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涉税疑点及时向稽选案部门反馈。稽查选案部门在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收入、注册资金、应税财产区等涉税信息情况下,通过归纳分析、分类,进一步查找案源线索,为稽查选案提供真实、准确依据,为编制稽查计划提供指导。

(二)实现涉税信息共享。依靠政府力量,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税信息网络,最大限度依靠政府力量,有效整合各方面行政和社会资源,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情况真实、内容详尽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稽查协税网络体系,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经常性的数据传递与比对,多层次、多角度地了解获取涉税信息,为稽查选案提供第一手资料。通过与统计、城建、国土等部门的数据交换,获取宏观和微观经济数据,如纳税人房产和土地产权变更情况等;通过与工商、技术监督局的数据交换,及时为稽查部门提供漏征漏管案源线索,如纳税人注册注资本变化情况,自然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等。

(三)建立科学指标体系。通过开发科学合理的选案软件,对征管信息系统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比对、排列、组合和甄别,从中发现异常,发出涉税警报,进而列出稽点和打击对象。选案人员利用选案数据资料,包括税种监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财务报表等内部信息,并综合利用工商、城建、国土、金融、公安司法等外部涉税信息,并对搜集信息进行加工、整合、分析按一定标准和格式存于案源数据库,然后通过对数据库“海量”数据信息的加工整理,形成各种涉税分析指标,并计算出同行业或同等规模的纳税人的有关参数,同时全面分析指标对税收的影响程度,为稽查实施的查前分析和实地稽查提供参考和指南。

(四)充分利用计算机科学选案。在日常选案过程中,尽量以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以便在稽查选案过程中尽量避免选案人员主观随意性。我们建议尝试按如下方法处理:一是对管理信息系统中所有纳税人当期申报的纳税信息进行标准化、程序化处理存放于数据库;二是对所有纳税人存放于数据库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归纳并处理打分;三是将获取得的纳税人外部涉税数据信息资料与内部打分相结合,由选案人员按照预定的标准,最终确定稽查对象。

参考文献:

[1]王清.计算机税务稽查选案系统的目标与模.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7.第1期

[2]李亘.数据挖掘技术在税务稽查选案中的应用.电脑知识与技术.2007第23期

出纳工作方案范文3

关键词:纳税筹划;地下建筑;全过程筹划

为了适应大环境,目前众多建筑施工企业都采用多元化发展模式来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在这种多元化经营的情况下,企业如何选择最佳途径或方法来降低其综合税负率,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竞争力,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真实案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纳税筹划。

一、关于地下建筑的经营模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1.1概念及相关政策规定。地下建筑是建造在岩层或土层中的建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如下:(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2)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 - 6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 - 80 %作为应税房产原值。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1.2案例导入。地处东阳市的某建筑企业,2012年底新建一地下建筑,建造成本2000万元。2013年准备将此地下建筑投入使用。但眼前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作为本企业的办公场所;方案二,作为仓库,代客户保管各类建筑材料;方案三,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眼前这三种方案都有客户等待跟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经预算,三种方案都有100万元的收入,产生相应的经营成本为40万元。当地税务部门对地下建筑应纳房产税作出了以下规定:如果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如果是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另外房产扣除比例为30%。

1.3纳税筹划:对比分析,选择最优

方案一,作为本企业的办公场所,每年的建造合同收入为100万元,相应的经营成本为4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000*3%=30000元(按建筑业的营业税税率);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000*(7%+3%)=3000元;应纳房产税=20000000*50%*(1-30%)*1.2%=84000元;税费小计=117000元 2013年税前会计利润=483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83000*25%=120750元 企业净利润=362250元;税费负担合计=237750元。

方案二,作为仓库,代客户保管各类建筑材料。每年可以收取保管费100万元,相应的经营成本为4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按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0000*(7%+3%)=5000元;应纳房产税=20000000*70%*(1-30%)*1.2%=117600元;税费小计=172600元 2013年税前会计利润=4274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27400*25%=106850元 企业净利润=427400-106850=320550元;税费负担合计=279450元。

方案三,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每年可以收取租金100万元,相应的经营成本为4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按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0000*(7%+3%)=5000元;应纳房产税=1000000*12%=120000元;税费小计=175000元 2013年税前会计利润=425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25000*25%=106250元 企业净利润=318750元;税费负担合计=281250元。

从上面三个方案的对比分析来看,节税效果最明显的是方案一;从净利润的角度来看,方案一也是最佳的。因此,综合考虑,该公司应该选择方案一。

二、关于分包经营模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2.1概念及相关政策规定。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2案例导入。地处东阳市的某建设单位A有一项综合楼建造工程,为找到一家施工企业,A单位聘请B施工单位要求其帮忙寻找施工企业。(因为B单位已有许多项目在做)在B的牵线下,施工单位C中标与建设单位A签订了金额为5000万元工程建设合同。建设单位A为了感谢B的帮忙,支付给B 100万元的服务费用。

2.3纳税筹划:对比分析,选择最优。运用营业税的相关知识进行以下处理:1.施工B单位应纳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率)为:100万元×5%=5万元;2.施工C单位应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为:5000万元×3%=150万元;

进一步的思考,筹划方案如下:如果施工单位B与建设单位A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100万元(把那100万元的服务费算进去)。然后,施工单位B再与施工单位C签订金额为5000万元的工程分包合同。这样一来:施工C单位应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为:5000万元×3%=150万元;施工B单位缴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5100万元-5000万元)×3%=3万元;通过筹划,施工C单位可少缴2万元的营业税款。

三、关于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3.1概念及相关政策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又称房屋税。(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3.2纳税筹划对策。从税额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从价计征比从租计征要节税,所以我们在房产税税收筹划中应该尽量向从价计征靠拢,我们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来改变合同的类型,比如将出租的合同变更为仓储保管合同,这样就可以将租赁收入变为仓储保管服务费收入。在营业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我们的房产税的计征方式就变了,达到节税。

四、小结

要精通我们的税收法律政策和当地的相关政策,特别是相关政策中的优惠条款,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分析自身是否有筹划的空间和条件,而且也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不同的业务,不同的税率一定要分类清楚,否则就会核定征收或者税率从高适用,故要做到能分则分,账务处理清晰,档案资料齐全;③要全过程筹划,而且要考虑综合税负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

出纳工作方案范文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在实现自身整体战略发展目标的条件下,通过对涉税活动或涉税事务的事先安排,相对地减轻自身实际税负,并最终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的经济活动。

一、纳税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进行,这些原则包括:

1.合法性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进行违法操作,否则就容易陷入违法的境地,不仅不会取得筹划收益,还会因违反税法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惩处。因此,遵循合法性原则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纳税人的筹划行为具有合法地位的基本保障。

2.规范性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对筹划方案的设计与选择必须符合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等专业规范以及相应的行业规范和地区规范,以保障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可持续性。

3.协调性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使具体的纳税筹划安排与个人或企业经营发展的战略管理目标以及财务目标相协调、相适应。纳税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首要的目标是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必须在自身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的框架下,对纳税筹划的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便比较各种筹划方案的优劣并确定筹划方案的可行性。

4.整体性原则

纳税筹划的整体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所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综合考虑,以获得整体的筹划收益。因此,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严格遵循整体性原则,着眼于自身整体税负的轻重,以获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5.谨慎性原则

根据风险原理,收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来设计筹划方案,充分考虑和权衡该种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各种收益和风险,以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最终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二、对全年奖金的纳税筹划

现行税法对于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奖金,根据发放次数和发放时间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税额计算方法,这就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在实践中,当全年性奖金数额极大(例如企业的高级管理者)时,纳税人上述各种奖金发放方式之间的税额差距将更大。因此,对于全年奖金数额较大的个人而言,在对个人生活不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对雇员的全年性奖金应尽可能一次发放。

企业向雇员发放的奖金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形式。现行税法考虑到全年一次性奖金是纳税人全年的工作所得,为了合理地分配税收负担,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规定了特殊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即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以下特殊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上述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当然,如果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利息因素,上述筹划未必对个人有利。但对于企业整体利益而言,对雇员的全年性奖金进行一次发放,则不会损失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利息(只不过货币的时间价值和持有价值为企业所占有),此时,企业可以考虑对雇员给予增加福利等其他形式的补偿。

当然,现行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有着严格的界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特殊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由于计税方法不同,纳税人需要承担的税负也不同,因此对于那些既对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又发放半年奖、季度奖的企事业单位,由于半年奖、季度奖必须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纳税,因此将半年奖、季度奖分散到各月平均发放可能更为有利。这就需要发放奖金的单位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地安排奖金发放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节税利益。

三、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上述几个方面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有A、B、C三个筹划方案,这三个方案是针对不同的税种来进行的,A针对营业税、B针对房产税、C针对个人所得税,如果这三个方案是可以互相支撑、互相兼容的,纳税人完全可以选择同时对这三个方案加以实施,最终可能获得比单独实施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大得多的筹划收益。但由于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组成部分,因此营业税、房产税的降低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减少,因此会相对地增加应纳税所得,从而相对地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税额,实际上会部分地抵消C方案的筹划效果。因此,三个方案同时实施的最终效果虽然会远远大于A、B、C中的任何一个方案,但其总体效果却并不是三个方案效果的简单汇总,由于相互之间的部分抵消作用,其总体效果一般要小于三者的效果之和。

需要指出的是,大部分筹划方案之间的关系可能非常复杂,也许并不像上述所反映出的那样,具有简单明了的兼容或排斥关系,纳税人有时可能很难精确地判断出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的性质和程度。这就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深入分析和研究各种方案之间的总体关系,综合地运用筹划方案,最终实现绝对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1],《税务稽查自检与涉税风险防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出纳工作方案范文5

【关键词】激励 工资 薪金 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等各项所得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其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将个税纳入企业税收的筹划范围,以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激励员工,努力完成企业各项经营指标,实现员工收入最大化和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基本特征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各种所得,其征缴主要有以下特点:

1.按月计征。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起征点较高。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4800元。

3.实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个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以及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

4.计算简单。个税的费用扣除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逐项计算扣除的麻烦,采取总额扣除法,且有明确的扣除标准,计算简单。

(二)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客观上,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的上述特征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和可能。主观上,员工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后,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税后收入的目的。由此,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税后收入最大化的理想选择。具体来说,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有以下重要意义:

1.从短期看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工资、薪金支付单位通过纳税筹划,对工资、薪金支付方案进行比较,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支付方案。从短期看,纳税筹划可以节减员工税收,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员工福利水平。

2.从长期看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纳税意识。几乎所有的公民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相关联。纳税人要节减更多的税收,进行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其基本的前提条件。于是会积极主动地关注国家税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税后收入最大化利益出发,督促工资、薪金支付单位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趋利避害;或由自身亲自进行纳税筹划,争取税后收入最大化。因此,从长期看,纳税筹划可以使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代扣、代缴人自觉把税法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中,使得其纳税观念、守法意识得到强化。

二、员工激励理论

组织存在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激励就是激发人的动机,调动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激励理论是西方行为科学理论的核心。激励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一)需要层次理论

马斯洛首先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认为激励的根源是一种内在的压力、内在的需要。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中,人类的需要以层次形式出现,划分为由低到高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对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较低层次的基本需要满足之后,人们才能上升到较高层次的需要追求。

(二)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强调工作绩效与奖励的主观联系,即员工期望得到什么。期望理论认为员工的决策是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价值、绩效获奖估计和期望。所谓的价值是指员工对奖励价值的评价,绩效获奖估计指的是高工作绩效得到奖励的可能性,而期望指的是员工对自己尽到努力就能够获得良好工作绩效的信心。于是,相信自己的努力能够带来出色的工作绩效并预计其成就可以获得重大奖励的员工会提高自己的工作积极性,并在获得与他们的期望相吻合的奖励后继续保持这种积极性。

(三)双因素理论

双因素理论认为对员工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两种因素: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保健因素则是指会使员工产生不满足感的因素,这类因素通常同工作环境或条件相联系,包括公司政策和管理监督方式、人际关系、薪金、工作条件等;激励因素指促使员工产生满足感的因素,往往与工作内容本身相联系,包括工作的成就感、工作本身的挑战性、个人晋升机会等。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相互独立,对人的作用方式完全不同:当人们缺乏保健因素时,会产生极大的不满足感,但具备了它也不会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相反,当具备激励因素时,对员工能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缺乏它也不会感到非常不满足。

双因素理论对薪酬和福利管理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作为一名管理者,要想有效激励员工,首先应明确哪些属于保健因素、哪些属于激励因素,以此为基础制订薪酬和福利制度。

(四)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认为:人们总是习惯将自己所得的报偿进行比较,有三种比较情况,一是将报偿与其所付出的投入进行比较;二是将现在的报偿与投入之比与他自己过去的情况相比;三是将自己取得的报偿与投入之比与其他可比较对象的情况相比。公平理论的基本公式可以写为:本人对自己所得报偿的感觉=对比较对象所得报偿的感觉(本人对自己所做贡献的感觉、对比较对象所做贡献的感觉)。当等式成立时,员工会感到公平,工作处于稳定状态;当左式大于右式时,员工会感到满足,并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调整,减少报酬或增加投入;反之,当左式小于右式时,员工会产生不满,并进行自我调整,增大报酬或减少投入。

三、进行纳税筹划提高员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员工薪酬和福利是现代组织全面薪酬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综合上述理论,良好的员工福利,可以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从而更加努力工作。员工福利具有保障员工权益和激励员工的功能,一个恰当的、理想的员工福利安排可以为组织营造出强大的竞争优势。组织通过税收筹划,能够提高员工福利,激发其工作热情,实现组织和员工目标的有机统一。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予征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尽可能提高企业和个人交付三险一金及津补贴数额。

(二)合理筹划年终奖发放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

表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税办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月工资-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年终奖+月工资-35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是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年终奖÷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一:调整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实行年薪制,核定某职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资15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为零。全年缴纳个税[(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75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90000元。全年缴纳个税[(7500-3000-3500)×3%]×12+(90000×20%-555)=1762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7625=162375元(注:年终奖90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方案三:每月工资12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全年缴纳个税[(12000-3000-3500)×20%-555]×12+(36000×10%-105)=1003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0035=16996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从案例一看出,合理的年终奖纳税筹划,可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增进员工福利,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7590元、比方案一节税3705元。从案例得出结论如下:月工资税率和年终奖税率越接近,且各自数额均处于或接近临界值状态时,这种组合的年应纳个税是最低的。在发放工资和年终奖的过程中,若月工资税率大于年终奖税率,在年终奖税率不升高的前提下,应将一部分月工资转入年终奖中,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月工资适用税率;若月工资税率小于年终奖税率,应将一部分年终奖转入月工资中,适当月工资适用税率,降低年终奖适用税率。

2.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二:避开年终奖缩水区间。

案例二:某员工年终奖54000元,年终奖纳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终奖5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由于个人业绩的提升,第二年年终奖60000元,年终奖纳税60000×20%-555=11445元,税后收入60000-11445=48555元(注:年终奖60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从案例二可看出,个人年终奖数额增加6000元,却导致个人税后收入减少150元,因未做好个税筹划,单位付出6000元非但没有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反而使职工的收入减少,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现行个税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资金越少情况的“”。这些“”被称为收入缩水区间。设奖金金额为P,可测算出第一“”的范围: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类推,可以得出六个“”的范围,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606538.46]、(960000,1120000]。在发放年终奖时,发放数额不要出现在这些缩水区间。发放数额为每个区间的起始数会起到最佳节税效果,单位可将处于上述区间内的超过起始数的收入部分转化为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3.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三:调整年终奖发放时间。

案例三:某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三险一金16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

方案一:年终奖年终一次发放。每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工资部分不需缴纳个税。年终奖应纳个税=36000×10%-105=349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二: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发放。则应纳个税=[(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个税1275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月工资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规定的项目后低于3500元时,应尽量将年终奖分解至每月发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减额,达到节税并提高员工福利的效果。

(三)为员工提供福利设施,降低名义收入,提高实际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赋予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

案例:某企业招收了5名新员工,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三险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费用300元、交通费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为5名新进职工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工资调整为6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经筹划后,新进职工每人每月节税208元,全年实际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来说,企业可为员工提供的免税福利有:免费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带家具的员工宿舍、员工继续教育经费和其他培训机会等。在将工资、薪金筹划为福利发放时,要考虑到福利费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界限,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部分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增,会影响企业税后利润。

(四)均衡收入

在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另外,一些行业出于经营或管理的相关因素,有时员工奖金、劳动分红在不同的纳税月份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如金融保险业。这就意味着个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税,在较低收入月份里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政策,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征收税率等。这样会总体加重纳税人的个税负担,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险公司工资发放是根据个人的工作绩效进行的,某员工三险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业绩好,每月工资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方案一:公司按实发放,某员工全年应纳个税[(10000-3500-1600)×20%-555] ×6=2550元;

方案二:(10000×6+5000×6)/12=7500元,公司均衡各月收入,按7500元/月给该员工发放工资,则该员工全年应纳个税[(7500-3500-1600)×10%-105]×12=1620元。

由上可见,通过均衡各月收入可为员工节税930元,员工个人多获得实发工资930元。

参考文献

[1]冯兴.浅谈事业单位工资个税问题[J].现代商业,2014,(6).

[2]罗倩.浅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J].现代商业,2014,(5).

[3]宁苑心,王文杰.试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6).

[4]李静.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途径探索[J].临沂大学学报,2014,(6).

[5]文跃然.薪酬管理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

出纳工作方案范文6

---对推行“阳光稽查”的调查报告

随着税务稽查由传统的执法型向执法服务型的转变,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广泛认可,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诚信纳税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为加快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就目前的税务检查工作而言,建立并实施新的检查机制和新的检查方式已势在必行。

一、税务稽查工作的现状分析与探讨

近年来,按照“检查工作规范化、检查方式科学化、检查手段现代化和检查人员优质化”的工作目标,采取强有力的措务局施,使稽查检查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实行了稽查检查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加强了内部工作的规范化,减少了随意性;建立了稽查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的设置,突出稽查执法正确率、检查结案率、税款入库率等;实行“查前准备制度”,即对纳税人可能出现的偷税问题,进行科学的归纳分类,具体列举出来,要求每个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按照列举的项目条款,一一对照,细致检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制定审理把关的具体标准,开展案件复查制度,特别注意稽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正确准确查处问题,证据采集是否充分,运用法律是否正确;建立了检查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税务检查回访制度,不断约束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强化企业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保证了监督的方式、程序、内容落实到位;开展稽查质量分析会制度,分析典型案例,评比优秀案卷活动,推动稽查质量全面提高.。

实践证明,认真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不仅查补了税款,而且也严肃查处了一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起到了震慑税务违法犯罪分子、规范广大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促进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二、正确认识运行新的检查方式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我们在对税务检查工作的现状进行客观性分析与探讨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税务稽查工作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稽查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稽查工作如何适应诚信纳税体系的有效开展等,值得我们正确认识和认真思考,同时应对现有检查方式加以完善和更新。

(一)“重点稽查”与依法城信纳税之间的关系。

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税收征管,促进依法治税、防止税款流失。正确理解和把握“重点稽查”的含义,必须与依法治税工作和整个城信纳税体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稽查检查其执法客体是广大纳税人,由于受稽查检查传统思想的影响,在税收征纳主、客体之间似乎约定俗成了一种“检查”与“被检查”的关系。纳税人往往是望而生畏,双方存在一种不和谐的气氛。因此,稽查工作必须始终重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公开、公正和文明稽查,力争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有机统一,这也是对企业依法纳税的信任,为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和税收秩序奠定基础,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提供了环境。

(二)税务检查监督制约机制急需完善。

稽查工作担负着打击税务违法和规范纳税行为的同时,税法也赋予了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权力,即对涉税违法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力。如何保证税务稽查部门和人员正确行使这些权力,既要防止超越权限用权力,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又要防止成为不法分子腐蚀拉拢的对象。稽查检查不仅处在偷税与反偷税斗争的前沿,而且也处在了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前沿。历史与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稽查检查部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拒绝监督,只有主动接受监督,才能保护好自己。

当前稽查部门主要接受来自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征管、税政、法制等业务部门的监督。对通过认真分析选出并实施检查的案源要做到认真检查和反馈,对检查中不明确的税收政策问题及时向税政部门请示,对较大金额的案件要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审理定案。二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积极主动配合实行错案责任追究、案件抽复查等制度,对执法办案中的不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从以上监督制约机制看出,各级稽查检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制度,但对稽查检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个工作步骤及采取的方式方法,查处的真实情况是否公正、公开和透明等,还缺乏有实效、有针对性的监督。总之,要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建立起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在稽查人员高效履行职责的同时,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稽查检查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与时俱进,必须以人为本。当前,在稽查检查任务明确,税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人员逐步得到充实与加强。但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不是稽查人员的数量不足,而是稽查人员的素质不高,与当前稽查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政治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稽查人员能够做到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但还是存在政治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

2、能够独立查账和独立查办案件的人员较少,影响了工作效率。

3、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的人员少,面对企业的财务软件和电子商务活动,只会传统查账的稽查人员显得束手无策。

4、懂财会、熟悉法律知识、会操作微机的复合型人才极为匮乏,缺少竞争激励机制。

三、实施“阳光稽查”势在必行

为适应当前环境,在综合分析上述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根据《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系统“阳光稽查”工作实施办法》。我局于今年建立并实施了“阳光稽查管理办法”一是“透明稽查”主要内容是“五项公开”、“八项承诺”,“五项公开”是指公开涉税案件举报方式,公开稽查工作程序,公开税收政策咨询电话,公开涉税案件的处理结果,公开执法监督方式;“八项承诺”是指文明稽查、透明稽查、查前辅导、事前告知、程序服务、限时稽查、调帐建议、补救服务.一是实现执法检查由“单纯执法型”向“执法服务型”的转变,使纳税人和检查人员充分体验到了“阳光”的温暖,为铸就税企诚信奠定了基础。二是“查前辅导”是指根据每月检查计划对纳税人进行查前税收政策,辅导的制度,主要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在被检查前掌握税收政策,明确责任,认真自查,并自行纠正纳税中的问题,变“重在罚后教育”,为“重在罚前辅导”此举可谓是“心系法律,情系纳税人”。三是向被查对象发放“阳光稽查监督跟踪卡”,由企业在检查完毕后,邮回监察部门,坚持廉政教育在先,予防为主的方针,增强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勤政廉政的透明度,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四是实行查后回访反馈制度,从制度上要求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案、照章办事,有助于干部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进而提高税务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阳光执法检查”的建立与实施,确立了公开、公正、透明的检查新机制。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按照税务稽查计划范围、工作目标以及税务违法案源线索对稽查对象的选择和确定;税务稽查行为是由具体税务人员来完成的,在稽查人员同纳税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人的感情因素和个人意志很容易同执法行为相混淆,而使执法行为失之公正。这就要求稽查对象的确定应该是客观公正的,在客观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的纳税人接受稽查的机会应该是均等的,只有科学地确定稽查对象,才能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安排检查任务时应注意:

1、规定检查标准、办案期限。即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的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期限,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

2、在稽查检查中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即在检查中对检查的内容、采取的措施、发现的问题、被查对象的态度、检查时间等顺时记录。检查结束时要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要说明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主要违法事实、初步处理意见、被查对象的态度、检查的所属期间等。税务稽查报告连同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资料交审理人员审理。上述办法的实施将检查人员的一举一动置于大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二)“阳光稽查”的建立与实施,公开了检查程序,促进了企业与税务检查之间的关系。

“阳光稽查”是新事物,是对“诚信纳税”的肯定,对企业依法纳税的信任。“阳光稽查”的推出旨在提高稽查工作透明度,实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并举,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实施“阳光稽查”要求公开税收政策、办案程序,对税务稽查实施、执行环节及处罚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让纳税人了解稽查的每一个环节,感受阳光下的稽查工作模式。具体来说,实行税务稽查查前辅导和查后反馈制度,稽查人员在下达检查通知的同时,向被查人发放“阳光稽查跟踪卡”将被查人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和稽查办案纪律、廉政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告知被查人,由被查对象独立填写廉政信息反馈卡邮寄到县局监察科,增加稽查透明度。

(三)“阳光稽查”的建立与实施,使检查人员的责任心、事业心和综合素质得到显著提高。

通过开展“阳光稽查”看,最为明显的是检查人员的各方面能力有了显著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检查工作思路进一步清晰了,增强了对检查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二是具备了检查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三是文字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得到提高,能适应稽查工作能征善战、能说会道的要求;四是具备了检查工作所要求的综合素质;五是具备了一定的创造能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所创新;六是具有了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敢于面对各种偷、逃、抗税行为;七是思维方式增强了,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法。

出纳工作方案范文7

关键字:税务稽查职能思考对策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首先,从字面来理解,“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确,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经过选案分析系统和人工随机产生的,它必须经过四个环节,这种具有特定目的、经过特定程序所进行的税务检查才是税务稽查。其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对注销税务登记所进行的结算检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主要区别有4个方面:(1)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那种认为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税收检查的认识是片面的。(2)对象不同。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3)程序不同。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4)目的不同。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可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上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是真正的税务稽查。

二、税务稽查的职能

传统意义上的税务稽查的职能是指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之一在其发生、发展及终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固有功能。只要开展税务稽查,这些固有功能都会或多或少的发挥,其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税务稽查基本任务的实现,这些功能为监督、惩处、教育、收入等。结合当前征、管、查分工协作的职责要求,根据对税务稽查内涵新的界定,税务稽查一些职能得以强化,笔者认为它应重新表述为具有4个主要职能:(1)打击职能。开展税务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严肃查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偷逃税分子,维护税法尊严,保障正常的税收秩序。(2)震慑职能。通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可以对那些心存侥幸、有潜在违法动机的纳税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3)促管职能。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征管的措施建议,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4)增收职能。税务稽查可以作为堵塞税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线,把偷逃的税收追补回来,增加税收收入,减少税收流失。

而税务稽查的这4项主要职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击和震慑职能是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能和基本职能;而促管和增收职能只是税务稽查的辅助职能和派生职能。因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税务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税务稽查在履行了打击和震慑职能的基础上,客观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监督、教育)”和“增加税收(收入)”的职能。那种把“促管”和“增收”作为稽查主要(基本)职能的观点,容易导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错位,直接影响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

税务稽查的固有职能,决定了稽查在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随着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和征、管、查专业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一般性的税收漏洞随着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的提高会自动修复,税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将是如何惩处极少数纳税人故意的、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目前税务稽查的现状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特别是通过近年来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信息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在探索建立以专业化稽查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稽查在查处偷逃税行为、打击涉税犯罪、提高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客观上讲,由于受到认识、体制、手段、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突出打击性税务稽查上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1、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的地位还未得到认可。虽然也讲“重点稽查”,但由于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还未能完全从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转变过来,过分强调征收单位的作用,忽视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安于现状,不敢大胆对税务稽查进行改革,瞻前顾后,仍沿用旧的征管模式,稽查部门承担了与其职能不相符的大量管理性工作,不少地区的稽查部门将主要精力用于日常稽查和管理性检查,甚至漏征漏管户、滞纳欠税户、汇算清缴户的检查,至今还有对税务稽查下稽查任务的传统做法。据有关人士估计,目前稽查部门真正用于对重大偷逃税案件查处的精力还不到全部精力的20%,稽查职能资源被大大浪费。

2、稽查选案不规范,还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目前税务稽查案件的来源除了举报案件外,一是靠以往的稽查经验来确定稽查对象,二是在进行专项稽查时,出于对某个行业或某项政策的税收清理的需要,在该行业或涉及该政策的纳税人中普遍确定稽查对象,三是税务稽查工作围绕收入任务,只注重纳税大户,而忽视缴税小户,。具有科学性的计算机选案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基础,基本没有做到。选案环节的准确性低,针对性差,效率不高,影响了稽查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针对性,严重浪费了稽查力量。

3、一些案件的查处未予查深查透,稽查效果不明显,打击的力度还不够深。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本身执法权限和税收政策的局限性,以及经费、设备等客观原因的限制,目前大多数的稽查部门虽然查处了大量的涉税案件,但有些案件未能查深查透,致使查处时间较长,但取得的效果不大,有些即使查出问题却处罚难、执行难,难以形成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大案要案。某国税稽查局在2006年3月份查处了所辖一企业,当初步查明该企业涉嫌偷税100多万元时,金融部门害怕企业破产收不回贷款,当即对企业进行了查封扣押,税务稽查从查处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当税务稽查结案时,企业只剩下一个“空壳”企业,造成国家税款难以执行。

4、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性检查衔接不强,执法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突出表现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较为普遍,往往出现一项检查刚完,专项检查又来了,管理性检查刚完,专案稽查又来了的现象,纳税人不堪其扰;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使检查失去了公正性,加上个别稽查人员执法随意、以言代法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对证据资料的收集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检查,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尽相同,由于证据的详细程度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稽查结果。比如:对某企业纳税人进行检查,该企业账面处理符合税收制度的要求,A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账外资料,注重对账外资料的收集,从而查出一系列偷税证据;而B检查组认为对企业“查账查账,就账查账”,从而未发现偷税问题(抛开其它因素的影响)。作为税务机关来讲,虽然得出两种结论,但B检查组也无过错,该企业账面处理正常,也没有哪条哪款规定对每个纳税人都要检查账外资料,况且还有查到查不到的问题,这些都使税务稽查的严肃性受到考验。

5、税务稽查处罚力度小,威慑作用还不够大。在西方一些税务稽查效能较高的国家,纳税人一听说税务稽查人员要找上门来,往往会十分紧张,这说明这些国家的税务稽查具有很强的震慑力。而在我国,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由于处罚力度的限制,纳税人对税务稽查人员上门检查不以为然,偷税甚至在少数纳税人眼中是“精明能干”行为。据一线税务稽查人员称,一些涉税违法犯罪份子,对一些已经确凿的证据,在税务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能“舌生莲花”,乱说一通,怎么好怎么说;但当公安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则如实反映,经常造成税务与公安检查结果的不一致。对于那些屡查屡犯的纳税人,稽查也未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特别是一些典型的案件,曝光遇到阻力,这些都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量。

6、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畅通还没有真正实现。一是受企业财会软件开发应用程度的影响。特别是许多企业成本核算全是手工记账或自制软件,税务稽查软件变成了“高射机枪打蚊子”。二是税务机关本身对计算机协查运用不到位。现行的协查只能是增值税专用票的网上协查,而对所谓“四小票”,即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海关完税证、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协查,只能通过手工发函的形式,造成回函时间长或干脆没有回函的现象,影响稽查质量。三是国、地税两套机构的设置,造成信息不流畅。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管辖,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辖,增值税被国税查处后,有的甚至已被移送公安处理,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由于分属两个部门,信息未及时传递,地税机关未作所得税方面的处理。而对于相同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在国税机关管辖,国税机关对两方面都可进行处理,从而造成对相同企业的处理不相同。

四、强化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措施

1、准确把握稽查职能,改变稽查考核机制。确立税务稽查职能定位,尽快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打击型税务稽查指导思想。一是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由考核收入型向考核单个案件质量型转化;二是由普查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弱化稽查的收入职能,以科学选案、规范查案、严格执法、依法稽查为工作导向,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水平的提高。三是切实抓好管理税务管理性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衔接,向专业职能型稽查转变,重点突出稽查的打击惩处功能,维护税法尊严。

2、完善一级稽查模式,实现稽查机构的专业化。一级稽查的模式是税务征管改革进程中的一种体制改革,重点突出大要案的检查。专业化是指由税务稽查机构负责专案稽查工作,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划归管理部门负责,这样有利于实现税务稽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从体制上改变目前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保证税务稽查工作执法的严肃性。

3、提高选案科学性,建立选案积分制。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选案方法,综合纳税人的收入、利润、税收变动情况、纳税人异常行为、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因素,按一定的计分标准,常年滚动给纳税人计分,当纳税人的积分超过既定的界限时,列入案源库。通过这种方法进行选案,可以更加客观、动态地反映纳税人遵守税法的状况,避免多重标准选案造成的多头稽查、重复稽查问题。

4、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稽查工作方法,强化案件证据的规范性。建立一整套的稽查工作方法和思路,利用案例式的方法,对一种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证据规范的体制,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取证意识,使取得的证据能直接为处理结果服务。

5、建立信息传递机制,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税务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目的是实现稽查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统一、功能完善信息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征管软件的建设抓紧开发统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齐全的稽查软件,可以为稽查人员提供政策法规查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资讯服务。二是大力开发现有的计算机资源,建立国、地税合用税务稽查协查系统,使“四小票”的协查工作能上机操作,确保稽查质量;建立国、地税稽查处理信息网上传递制度,确保稽查结果。

6、建立案件公示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稽查行政透明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稽查案件有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公众的监督,促进规范稽查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违法纳税人的惩戒,有利于提高稽查的威慑作用,税务稽查机关应当对每一个大要案都进行公示。

出纳工作方案范文8

关键词:企业;税务风险;纳税筹划

现阶段,市场经济体系深入改革,给各行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但是在实际中,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加大,为了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应从多角度出发,结合我国新税法改革要求,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科学规避税务风险,保证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在实际中,相关人员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整经营战略,采取有效对策,减少企业税负,延长纳税时间,在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科学规划,完成企业合理节税目标。

一、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

(一)政策风险导致政策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对最新税收政策了解不到位,在本质上,纳税筹划作为前期规划的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国家税法不断调整完善的情况下,将会产生各种不确定因素。如果税务人员缺少对国家相关政策的了解,使得自身与税务政策之间存在偏差,主观意识强烈,在某种程度上加剧涉税风险出现,影响企业发展。[1]

(二)操作风险对于操作风险来说,一般展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纳税筹划人员在使用各种优惠政策时,将会面临应用不到位的现象,从而引发操作风险。例如,部分企业现有残疾人比例不满足既定标准,但是依然可以享有相关政策,该现象在企业中比较普遍,给操作风险出现提供可能。其次,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因为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全面,筹划中将会面临各种风险。如企业改制、合并重组中将会产生优惠政策操作风险。

(三)筹划风险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一般会渗透在企业各个经营环节中。在企业经营生产中,包含诸多环节,在不同环节中将会产生各种风险因素[2]。并且,企业风险与效益并存,在企业效益受到影响时,纳税筹划将会从其他方面为企业创造效益,追究其因,就是纳税筹划在前期规划中是否规范合理及企业是否可以控制各种风险因素。

二、导致税务风险出现的原因

(一)税收风险意识淡薄在企业经营发展中,部分管理人员对纳税筹划的认识不足,不具备较强的筹划意识,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企业损失出现一般是在控制纳税筹划方案的基础上,对税务风险调查不充分导致。企业在纳税筹划时,缺少完善的管理体系,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没有对纳税筹划过程进行追踪和管控,更不会对税务风险总结和分析。在出现税务风险的后,管理人员才意识到纳税筹划方式可能不合理,再采取防范对策已经为时已晚。

(二)纳税筹划不合理企业纳税筹划在预期经营过程中,如果缺少对企业经营特点的了解,只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编制,将会导致纳税筹划方案的不合理。企业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已经丧失原有价值,所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灵活将会给税务风险出现带来一定影响[3]。因为企业在使用税收政策时,将会受到各种要求的限制,所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不可随意应用,使得企业纳税筹划灵活性受到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加剧纳税筹划管理难度,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三)纳税筹划机制不完善企业是企业征税的主要产业,与税务部门之间交流密切,但是部分企业没有给予税务风险防范工作高度重视,更不会根据纳税筹划要求,构建完善的纳税筹划管理机制,缺少专业的税务风险防范预警体系。部分企业设定的纳税筹划目标比较片面,只是根据企业所得税进行。在实际筹划过程中,缺少明确工作要求,如果一味地注重企业筹划经济效益,将会在其他方面加剧企业税负,影响企业发展。

(四)纳税筹划激励体系缺失当前,部分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对于企业而言,纳税筹划需要缩减企业成本支出,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在纳税筹划时,通过前期筹划,关注事中执行动态,才能对各项涉税问题科学把控,保证纳税筹划的实效性。通过建立完善的激励体系,能够调动各级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工作水平。但是,部分企业忽略激励体系在企业中的作用,没有从纳税筹划角度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激励体系缺失,严重打消各级人员工作兴趣,阻碍纳税筹划目标的完成。[4]

三、企业基于税务风险防范的纳税筹划对策

(一)强化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企业管理人员应该从整体角度出发,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给予税务风险防控工作高度重视,结合纳税筹划要求,建立一套规范的风险防范体系。在实际中,不可凭借以往的工作经验和主观意识进行决策判断,而是从全局入手,在对企业当前所处环境深入分析的情况下,不可一味地按照传统工作方式和技术,在对企业长远发展综合思考的同时,要求管理人员具备发展战略目光,用系统观点进行纳税筹划,保证筹划中风险与效益均衡。与此同时,企业管理者应该以效益最大化为根本,协调税种之间的关系,某个税种计税下降,将会造成其他税种的扩大[5]。所以,在实际纳税筹划中,管理人员应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有充分认识,对企业实际经营发展状况进行追踪和监控,让两者充分融合,制定迎合企业发展需求的纳税筹划方案,从根源上减少涉税风险出现。

(二)科学编制纳税筹划方案在编制纳税筹划方案前,应对国家税收政策有深入了解,在秉持合理合法纳税的情况下,根据税务政策改革情况进行方案调整。在实际中,需要明确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之间的差别,在满足国家税法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控制税务风险。与此同时,管理人员可以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求,对纳税筹划内容进行审核,保证企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可以迎合税收政策变化,加强对纳税筹划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从减少税务风险发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除此之外,企业领导应及时与税务部门交流,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前,应对税务部门工作要求有一定认识,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德大税务部门的支持,极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发生率。

(三)加强税务风险预警针对企业纳税筹划人员来说,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应该加强纳税筹划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在现代化管理方式下,对纳税筹划中潜在风险问题进行预测和监管,对于已经确定的风险,应做好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为了实现税务风险的科学预警,需要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根据获取的信息,制定风险防范计划,实现对税务风险的动态把控。除此之外,为了减少税务风险发生,提高纳税筹划人员专业水平是非常必要的。企业需要根据纳税筹划人员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详细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让纳税筹划人员掌握更多专业知识,提高其专业水平。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需要秉持客观事实的原则,减少主观判断。一般来说,纳税筹划人员专业素质越强,筹划方案越合理,纳税筹划人员应对税务、会计、法律等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具备专业素养。在纳税筹划之前,应主动与各部门人员交流,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保证方案既满足企业发展要求,又符合国家法律标准。

(四)合理使用各种优惠政策首先,采取各种避税方法。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将节税作为纳税筹划的主要目标,在各种规避方法下,实现企业合理避税,减少企业税负。一般情况下,在避税方式选择时,可以选择两种形式,一个是小规模企业政策扶持,另一个是根据国家税法要求,使用各种优惠政策,实现企业节税减税。其次,降低企业税率。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过程中,要想缓解企业税负,应结合税法要求,采取各种减税方法,在合理纳税的同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现阶段,我国的最新税收政策,对于部分税法内容进行明确要求,为了享有更多优惠政策,减少税率,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科学筹划,减少企业税务支出,维护企业税后效益[6]。最后,灵活使用各种优惠政策。国家在对税务政策深入改革的同时,也各种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减少纳税。在实际纳税筹划中,需要从地域、投资方向等方面,灵活使用国家的优惠政策,保证企业投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企业纳税人应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控制企业成本支出,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引导企业健康发展。除此之外,在当前税收政策中,优惠政策作为缓解企业税负的重要部分,是帮助企业合理纳税,减少税务支出的主要方式。为了实现企业合理纳税,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之前,应合理使用各种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减少税务风险出现。在实际中,企业管理人员应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有一定的认识,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要求,编制纳税筹划方案,采取有效避税措施,完成企业纳税目标,协助企业健康发展。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纳税筹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是每个企业都要承担的职责。通过采取各种方式,可以控制企业税务支出,帮助企业合理纳税,完成合法避税目标。

出纳工作方案范文9

[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DOI] 10.13939/ki.zgsc.2015.03.69

近年来,高等学校得到迅速发展,高校教师收入也得到较大提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将高等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在不违反税法前提下,科学筹划个人所得税,合理节税成为高校教师广泛关注的问题。高校教师收入除工资薪金外,还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所得,有测试费、外请专家学者讲座费和兼课酬金、法律服务费、会计服务费、技术服务等;二是作品稿酬所得等。高校教师收入多元化特点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校情的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1 劳务报酬所得税收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例如,从事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1 劳务报酬所得税算法

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劳务报酬所得税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

1.2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通过分次支付、费用抵减、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转换筹划等方法,将每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范围内,达到降低税负目的。

1.2.1 支付次数的税收筹划

案例1:钱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课,10个月劳务报酬为30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方案二是按10个月支付劳务报酬。

方案一 应纳税额=30000×0.8×30%-2000=520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30000÷10-800)×20%×10=4400(元)

由此可见,按月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比一次性支付,钱教授节税800元。对于常规教学活动中的外聘教师兼课酬金应采取分月支付方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费用扣除额度,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比较高的税率,可以使高校和外聘教师都能获得最大利益。

1.2.2 费用抵减的税收筹划

案例2:孙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讲学,10天所得30000元,食宿费、差旅费、场地使用费合计10000元,方案一是费用自理,高校全额发放酬金;方案二是高校承担费用,扣除费用后余额发放酬金。

方案一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320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20000×(1-20%)×30%-2000=2800(元)

由此可见,由高校承担费用抵减劳务报酬,比费用自理全额发放酬金,孙教授节税400元。

1.2.3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转换筹划

案例3:康教授工资月12000元,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课月收入3000元。方案一是康教授不存在与另一所高校签订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方案二是康教授与另一所高校签订合同存在雇佣关系。

方案一 应纳税额=(12000-3500)×20%-555+(3000-800)×20%=1585(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12000+3000-3500)×25%-1005=1870(元)

由此可见,通过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换,康教授节税285元。

2 稿酬所得税收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2.1 稿酬所得税算法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与大于等于4000元时扣减数不同,具体如下:

⑴稿酬所得不足4000时,稿酬所得税应纳税额=(稿酬所得-800)×20%×(1-30%)

⑵稿酬所得额大于等于4000元时,稿酬所得税应纳税额=(稿酬所得×(1-20%)×20%×(1-30%)

2.2 稿酬所得税收筹划

高校教师稿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通过分解一次性收入和通过集体创作等形式来实现。

(1)分解一次性稿酬主要可以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将作品认定为几个单独的部分来缴税。

案例4:周教授出版一套关于高校财务管理方面系列丛书(四本),获得稿酬15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获得稿酬;方案二是按四本书分别给予稿酬。

方案一 应纳税额=[15000×(1-20%)×20%×(1-30%)]=168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15000÷4-800)×20%×(1-30%)×4=1239(元)

由此可见,通过分别计算稿酬比一次性给予,周教授节税441元。

(2)集体创作稿酬税收筹划

案例5:出版社出版某书稿酬10000元。方案一是武教授独立完成获得稿酬;方案二是四名教师合著作获得稿酬。

方案一 :应纳税额=[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10000÷4-800)×20%×(1-30%)×4=952(元)

由此可见,通过集体创作比一人单独获得稿酬节税168元。

(3)分次支付法稿酬税收筹划

案例6:郑教授在某月刊杂志连载一部小说,每期稿酬1500元,共计12期。方案一是12期一次性发放稿酬;方案二是按期每月发放稿酬。

方案一:应纳税额=1500×12×(1-20%)×20%×(1-30%)=2016(元)

方案二:应纳税额=(1500-800)×20%×(1-30%)×12=1176(元)

由此可见,按月领取稿酬1500元,比12个月比一次性领取稿酬18000元,郑教授节税840元。

(4)费用转移法稿酬税收筹划

作者出版作品时,与对方签订合同,由稿酬发放单位提供社会实践费用,例如报销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试验费、资料费、办公用品费等,用以降低稿酬总收入,在计算稿酬所得税时降低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使作者稿酬实际所得大于费用转移的所得,实现节税目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从长远看,税收筹划是一项 “双赢”的行为。一方面,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不仅可以维护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减轻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税后收入,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国家税法的健全与完善,增强教师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长远地增加国家税收收入总量。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2]曾芝红,高校个税税收筹划探讨[J].会计之友,2013(3).

[3]李华丽,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J].教育财会研究,2009(3).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z].2011.

[5]王淑华,新税法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9(3).

[6] 许仲春.论新形势下会计的纳税筹划[J].中国市场,2012(6).

[7] 郭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议―以个税的税制与费用扣除为基点[J].中国市场,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