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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体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8-14 10:58:40

产品体验报告

产品体验报告范文1

关键词:食品检验 检验报告 正确填写

食品是人民的必需品,直接关系着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食品质量检验部分通过对食品的检验,获得数据,掌握食品的信息,最终通过食品检验报告的方式反映出来,这就要求食品检验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填写正确。检验报告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率的质量凭证,检验报告填写的规范与否体现了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而且关系到了所检验食品的生存。

1食品检验报告填写常见的问题

1.1 基本信息不全或填写错误

食品检验报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规格或型号、商标、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生产单位、委托单位等,委托单位信息又包括:地址、名称、样品数量、检验日期、检验类别等等。这些是所检验产品的身份特征,缺少任何一项或填写错误都会给所检验商品带来认定上的争议,影响法律效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漏填,错填等现象、如生产单位本来是x市xxx食品厂,却漏填市,变为xxxx食品厂,如产品为“xxx小xx”漏填“小”字,例如公司名称为xxx分公司,却填写为xxx公司,这些错误看起来都非常小,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了检验报告的合法性。

1.2 检验依据不符合要求

检验依据一般指的是卫生标准、产品标准或者“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文件。我国的标准共分为四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之分。由于食品检验的种类繁多,程序复杂,导致了食品标准的数以千计,这就要求检验人员要熟悉各项标准的技术要求、适用范围、试验方法。

在食品检验报告中,检验依据出现问题的机会较大,具体分析归纳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检验项目(如卫生指标、标签等)在所引用的检验依据中不作要求。这主要是由于有些老的产品标准中未引用相关卫生标准和GB7718 ,而检验报告中仅将产品标准作为检验依据,而未将检验项目所涉及到的标准均作为检验依据;第二,数据单位和技术要求等项目填写上存在缺陷。数据单位一定要与检验标准的要求相一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将%作为计量单位。技术要求是判定所检项目是否合格的惟一依据,技术要求一项的填写至关重要。在食品检验报告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及到食品添加剂项目的相关技术要求。例如,火腿肠中原山梨酸钾的最大使用量为0.075g/kg,但2002年后扩大至1.5g/kg,如不及时掌握更新信息将有可能导致错判。GB2760每年都在更新,卫生部不定期将增补品种和扩大使用量、扩大使用范围的情况以公告的形式。2008年6月1日,GB2760-2007将开始施行,我们应及时关注,深入学习领会。第三,检验结果数据处理上存在问题。检验结果是检验报告中比较重要的一栏,检验结果中数据有效位数常与标准要求不一致,一些检验报告中存在不按照检验方法要求修约及随意修约的现象。由此,将会导致一些临界值结果上的错判,影响检验报告的质量。此外,如果检验结果小于方法的检出限,检测结果中则应标明小于检出限而不应标示具体检验数据,如若标示为未检出,则应在备注栏内标示该方法的检出限。

2.3 食品检验结论填写不规范

检验结论并不是简单地在报告上标注合格或不合格,而应将检验依据也纳入检验结论中。应具体说明产品是符合哪些标准要求而被判定为合格,或者产品哪些检验项目不符合什么标准而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一般将实物质量和产品标签分开判定后,再进行综合判定。实物质量的判定一般按检验依据上的技术要求进行,但在标签检验、判定上常存在不妥之处。食品标签内容除应标注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外,一些特殊产品还有一些特别要求。例如,速冻面米食品的标签上应标明速冻、生制或熟制以及产品种类等信息。与此相类似的还有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月饼等产品。因此,针对不同食品的标签应区别对待。目前,涉及食品标签的相关标准中除GB7718以外,还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除此之外,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公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总之,食品标签应符合所有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而不能仅以个别标准作为检验、判定的依据。

3.食品检验报告填写的注意事项

3.1 规范食品检验制度

出具一份高质量的食品检验报告需要有一个规范的制度为基础。 针对检验报告所制定的制度,应涉及从抽样到报告出具整个过程,包括抽样、运输、贮存、检测、原始记录、出具报告各个环节。每个环节应根据不同样品所需要的不同要求制定相应的细节条款。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检测过程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从而达到规范化、制度化要求,最终确保检验报告的质量。

3.2 加强食品检验报告正确填写重视度

制度是要靠人去执行,而思想是执行效果的最终决定因素。只有从思想上加以重视,制度才能得到好地执行。这就要求各检测机构逐步培养职工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最大程度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

3.3 注意报告的时效性

食品检验报告可靠的时效《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检验者应在收到样品检验通知单后十五日内出具食品卫生检验报告,对中毒食品或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的检验,应在五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的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然而,在很多时候,检验部门出具食品检验报告并没有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进行,特别是有时候忽略了食品检验报告的时效性,这是需要改进的。

产品体验报告范文2

做好检验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基础

进入检验程序就需要按照计量认证和质量审查认可的要求,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保证环境条件,确保检验过程的质量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环节不容忽视:一是检验依据的选择。检验前应准确选择适用的标准,产品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应优先采用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选用企业明示的标准进行检验,或以企业的产品说明、广告、合同等进行检验。产品标准修订再版期间,应该选用产品生产时的有效标准,属规定最后终止期限的可用新标准检验。二是管理因素的制约。为保证对所有被检验单位保持同等的工作质量,在相同条件下数据溯源同等再现,保证所出具的结论不受外界任何干扰和影响,抽样人员或接受委托样品的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与检验人员必须相互回避,在收发样品程序上应使用密码编号,确保检验公正。三是技术因素的制约。检验质量的高低与检验人员的技术素质有密切关系,这就要求检验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考试、考核、持上岗证操作来规范因人员技术因素所产生的原始记录不原始,审核、审批不规范情况的发生。

做好编制过程的质量控制是保障

一份高质量的检验报告,打印工整,字迹清楚,页面整洁规范;内质应是数据有效精确,计量单位准确,检验结论正确。因此,要做到:

1.精心编制,规范记录。不得疏忽下列内容:认证、认可标志;页码、印章、受检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描述(说明),包装生产厂名、规格型号、产品等级、批号、出厂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抽样地点、抽样或送样数量、基数、检验方法、结论依据标准编号及试验情况说明;结果与标准的排列比较;结论异常说明,三审(主检审核、承检室负责人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批及报告发送日期等。

2.全面校核、逐项把关。校核的主要内容,一是校核检验的项目是否完整,CAL和CMA印章是否加盖,记录是否详实,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准确度以及与检验有P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噪音等)是否满足检验要求; 二是校核检验采用的试验方法、试验步骤,各环节的计算、校正值、数据处理,计量单位的使用是否正确,检测过程中的异常等都应有完整记录;三是校核检测过程中引用的其他图纸资料、检验原始记录、报告的编号、封面、首页、附面以及抽样单或委托单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产品名称与标识是否一致,受检单位或委托单位是否是全称,报告结论的正确性和报告卷面质量。

3.认真审查,严格审批。检验报告经三级审核、签字,尽管出错的概率大为减少,但它毕竟是事关质检机构形象和受检企业信誉的特殊“产品”,必须力求杜绝缺陷,严格按制度、按程序校核签字把关,确保报告完整、科学、准确。

做好检验结论的科学规范是关键

检验结论是整个检验工作结束后对所检产品质量(含批)的总体评价,它是生产企业产品能否出厂、经营企业能否接收产品的依据,也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执法的依据,又是消费者保护其权益的依据,更是质检机构的自我保护,因此必须做到:准确完整、科学严谨、简明扼要,并防止忽视以下问题:

1.结论的准确性。当被检产品依据多个标准进行检验时,例如被检产品既检性能,又检安全、卫生时,其检验结论就必须体现多个标准的检验结果,应仔细对照标准和国家规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后做出结论。

产品体验报告范文3

为配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1号)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批准证书/备案凭证(以下称卫生许

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向境外转让或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在申请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时,除按我部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转让合同或委托生产企业出具的关于委托生产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2、原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其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三批转让或委托加工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保健食品还

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2、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报告可以提供

原提交报告的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收回原卫生许可批件,发给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新的批准文号。

二、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向境内转让或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加工的,在申请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时,除按我部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转让合同或委托生产企业出具的关于委托生产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2、原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3、境内受让企业或被委托生产加工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其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三批转让或委托加工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保健食品还

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2、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报告可以提

供原提交报告的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收回原卫生许可批件,发给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新的批准文号。

三、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在境外转让的,在申请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时,除按我部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经国外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合同,该合同应翻译为中文,并

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2、原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其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三批转让后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保健食品还应提供稳

定性试验报告;

2、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报告可以提供

原提交报告的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收回原卫生许可批件,发给进口产品卫生

许可批件和新的批准文号。

四、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保健食品申请变更产品规格、保质

期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变更申请表。

2、企业关于变更内容不影响产品安全与功能的声明。

3、三批产品的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

4、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体验报告范文4

问:为什么要进行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答: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实施肥料登记管理,把好肥料产品的市场准入关,是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肥料登记管理制度自1989年建立以来,在保障农业生产用肥安全,促进肥料产业健康发展,打击假冒伪劣肥料产品,维护农民群众和合法企业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肥料登记管理也顺应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审批程序。这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加强肥料管理的需要。我国是肥料生产和使用大国,长期以来,在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改革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有利于加强肥料管理,推动建立管理科学、运转高效、职责明确的肥料管理长效机制。二是推进简政放权的需要。国务院明确要求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先手棋”,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今年以来,农业部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开展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要适应职能转变的新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把该放的事坚决放开,把该管的事坚决管好。三是完善登记审批程序的需要。目前,肥料产业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变化,这对肥料管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要从管理的实际出发,简化不必要的程序和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肥料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问:此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哪些内容?

答:此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实行综合办公。将肥料登记纳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实行综合办公。今后,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将更加方便、快捷。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开展监督。二是规范服务流程。农业部第2287号公报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对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不需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产品,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产品,评审时限不超过6个月。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了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的程序和要求,明确肥料登记申请实行网上申报,让企业在办理过程中做到“心中有底”、“心中有数”。三是简化资料要求。这次,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5〕35号),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取消了提交肥料样品、质量复核性检测和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等要求,切实减轻了申请登记企业的负担。相关公告和文件在农业部的门户网站都能查到,可以了解更多具体内容。

问:取消“三项规定”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此次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提交肥料样品、质量复核性检测和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等“三项规定”。取消“三项规定”是从简政放权、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更好为企业服务的角度出发,不是放松对肥料登记的要求。对此,肥料企业和相关单位要正确理解、规范操作、严格把关。重点要把握好以下三点。

第一,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必须是省级以上的单位,经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的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省级以上是指冠以XX省(部)或部级的质量检测中心且具有检测相应产品的资质。同时,要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一旦出现虚假报告,管理部门将对登记产品和检测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临时续展登记、正式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的质量检验报告需为登记证有效期内出具的。

第二,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强化事后监督检查。我部不再开展质量复核性检测,在登记审批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或虚假的检验报告,即终止审批。对批准登记的产品,将进一步加强颁证后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肥料产品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肥料产品行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省内肥料监督抽查的结果对外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将作为肥料续展登记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三,取消肥料残留试验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从源头进行把关。在取消提交肥料残留试验资料要求的同时,加强了登记肥料产品原料来源的管理,通过制定相关标准严格限定肥料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并对肥料产品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提出了明确要求。取消企业在申请肥料正式登记时提交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要求,是考虑到企业在申请临时登记时已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适用性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验证。在申请正式登记时,企业需要提交产品在获证周期内的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详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还要提交农户使用情况及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问:企业可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对肥料田间试验的要求是不是降低了?

答:《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5〕35号)明确提出:“申请企业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对田间试验报告降低了要求,企业按要求可自行做田间试验,只是说明企业有了更多更大的自主选择权,但所出具的田间试验报告有更高的要求,应能客观、准确的反应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要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并要有经验丰富的农艺师指导把关。同时,试验必须满足《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肥料效果试验和评价通用要求》(NY/T 2544-2014)、《缓释肥料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NY/T 2274-2012)、《肥料增效剂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NY/T 2543-2014)、《土壤调理剂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NY/T 2271-2012)、《微生物肥料田间试验技术规程及肥效评价指南》(NY/T 1536-2007)等相关行业标准。为保证试验的规范,建议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教学、科研机构开展试验。

问:如何确保登记肥料产品的安全性,对微生物肥料登记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肥料登记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包膜材料降解试验、微生物肥料菌种毒理学报告、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报告等。所有登记产品均需提交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按照《肥料登记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及评价要求》(NY 1980-2010)标准执行,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抗爆性能试验报告要求改性硝酸铵等高硝态氮含量产品登记时提交。试验按照《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 9050-2006)标准执行,由具备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包膜材料降解试验报告仅要求某些特殊材料(如树脂等)包膜的缓控释肥料登记时提交,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微生物肥料产品作为活菌制剂,其产品安全的核心是产品中使用菌种的安全。因此,微生物肥料申请登记时还需要提交菌种毒理学报告和菌种鉴定报告。菌种毒理学报告必须由具有菌种安全评价能力的部级专业权威机构出具,如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菌种鉴定报告必须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或部级专业权威菌种鉴定单位出具,如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与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微生物肥料产品有关安全性的具体实验要求执行NY 1109-2006《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

产品体验报告范文5

一、检查组织实施情况

1、高度重视。省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认证有效性检查的通知》下发后,我局高度重视,根据__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认证有效性专项检查的通知》,在8月24日迅速了召开全局系统食品生产企业认证有效性检查工作会,布置了检查工作,讲解了检查表,分管局长在专题会对开展有效性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2、全面检查。按照__省局的要求,__市只需抽查20家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为了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同时也全面摸清成都市取得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的详细情况,决定对所有取得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__市局认证评审处对其中20家重点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同时指导分局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检查了工作质量。

3、详细策划。__市局对下发的企业名单进行了整理,落实了每个区、市(县)局质监局检查的企业名单。在工作布置会上详细讲解了检查方法、检查程序、检查要点和技巧,以及如何填写检查表和问题汇总清单。为指导分局有效开展检查,统一检查标准,明确现场重点检查企业认证证书和标志合法使用情况、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认证食品质量把关情况和认证机构及服务机构规范服务情况。制定了现场检查需企业配合提供的资料清单,共涉及10方面的资料和证据,要求检查组必须现场逐项查看。

4、帮促并进。鉴于区(市)县局独立开展认证有效性检查经验不足,__市局认证评审处率先在金牛区与区局一起检查了两家企业,对检查企业较多的区(市)县局优先安排跟踪检查,通过示范检查,指导区(市)县质监局逐步掌握检查方法和技巧,确保了检查质量。同时,随时了解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进展较慢的质监局进行督促,保证了检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检查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共安排了154家食品生产企业,4家企业由于搬迁原因,已找不到地址,实际现场检查的企业共150家,其中市局跟踪检查20家,各区(市)县局共检查130家。150家企业中,其中取得iso9001和haccp双认证企业35家,取得qs证的企业150家,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150家。现场共抽查各类检验报告490份,累计发现问题193项,其中属企业的问题180项,认证机构的问题9项,咨询机构的问题4项。对属于企业的问题在检查现场已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整改,对到期未整改的企业将启动执法程序,从严检查。从检查的结果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精神已深入各食品企业,检查企业均在明显位置张贴了国务院的特别规定,部份企业在内部组织了宣传学习;食品认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在企业内部明确了食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定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检验规程,能按计划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标准体系和计量体系初步形成,需取食品卫生许可证、qs证的企业和产品均取证,原材料和成品质量把关意识初步建立,质量认证对确保食品安全质量起到了一定的预防和保障作用。但根据目前的形势和要求,食品认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需进一步改进,主要存在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机制不完善,食品质量控制把关不严,溯源体系和标准体系不健全,认证标识不规范等问题。同时,检查反映出认证机构工作质量不高,现场审核深度不够,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服务等情况,企业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评价普遍不高。

__市局重点检查的20户企业名单和涉及的认证机构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附后。建议暂停以下5家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__*食品分司等。

三、检查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1、认证标识不规范。体系认证企业普遍存在将通行管理体系认证的标识标注在产品本体包装或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小包装上,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通过认证,存在混淆使用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标志的行为。重点抽查的20户企业有19家在产品上小包装上标识有“本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类似标识。

未制定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制度。有使用过期认证证书的现象,有1家企业管理体系证书过期继续使用,有2家企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过期继续使用。对包装上印刷认证认可标识把关不细,有企业在包装上印刷认证机构认可信息,有的认证证书号印刷错误。对使用证书和标志范围、数量等情况不登记,如使用绿色食品认证标识未登记,造成实际产量与认证核定产品是否一致无法核实。

2、质量控制措施有效性差,成品出厂和原材料入厂质量把关不严、不细。没有结合法定要求、标准规定、产品特点和检验能力系统策划检验工作,原材料检验和成品检验规程不细,检验过程控制不规范,验证要求不明确,检验报告差错多。对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没有按产品类别细化检验规程。法规要求出厂把关的检验项目(qs审查细则、产品标准)存在漏检,对每年至少需做两次的型式试验项目未制定检验计划,不能按取证单元提供至少两份型式试验报告。没有按标准或检验规程规定的抽样量和代表批量抽样检验,检验样品留样不规范,多数企业甚至不留样,检验项目漏检甚至关键参数不检,检验依据出错、原始记录不全,未检的项目或不能检的项目在报告上有虚假数据,检验报告信息量少、检验结论不规范,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验证资料存档无规定,检验报告审核把关责任不清、机制不健全。抽查的20户企业没有一家企业对出厂检验报告统一编号、登记。没有一家企业严格按标准规定的批量抽样检验并逐批出具出厂检验报告。

3、标准体系不健全。通过查看标准清单和外来文件清单、抽查主要标准文本收集情况、标准备案情况反映部份企业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不全,未对收集和执行的标准进行标识,对标准的时效性未实施动态管理,存在使用作废标准情况,部份企业的企业标准与国家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及qs实施细则要求不协调,存在漏项、参数不同、抽样规定不一致等现象。

4、食品添加剂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规定不细,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未评审、出入库登记不细、领用不审批,不是按每批产品配料需要的品种和数量分批领用,而是按整数(公斤)领用,

有的企业为逃避检查对食品添加剂使用代号,有的企业使用的添加剂备案不全或未及时备案,添加剂管理室计量设备未检定。

5、食品检验能力和手段落后,检验资源配备不足。食品企业出厂检验工作量大,但多数企业检验设备少、人手少、环境差,如一家年产值3亿多元的食品企业化验人员仅2人;对食品安全影响重大的重金属、农残、药残、微生物和添加剂等指标普遍不能检;对产品质量影响重大的主要原料质量特性指标不能检,如原料油中的转基因、过氧化值指标等。检验人员素质不高,检验原始记录粗,检验室管理乱,需检定的设备有的已过有效期,需自检设备普遍未开展自校。

6、食品质量溯源体系不健全。原料无产地证明,如大米企业中东北米、汉中米等原料产地无法溯源;原材料验证把关不严,未严格履行索要每批原材料检验报告(出厂、委托或监督等)或相关证照的责任;内部未建立从原料到生产、检验、产品、商品之间溯源体系,从采购合同、原料入出库、生产批量、检验记录及报告和留样、成品入出库、销售台帐之间的标识未完整建立,关键环节缺少记录证据、缺少台帐、缺少标识、记录之间缺少关联,原始记录溯源性差、重现性差。

7、生产现场卫生环境措施执行不到位,污染源、危险源识别不彻底。生产现场卫生环境状况维护不好,有的企业生产车间内地面和墙面腐蚀严重,排水不畅,污水满地;卫生措施不到位或有效性差,垃圾桶等污染源放在生产车间门口,防蝇防鼠措施不力,车间清洁区内有苍蝇,灭蝇设施坏了未及时维修,纱窗关闭不严。生食、熟食未隔离,易发生交叉污染。设备清洗不及时,使用后不冲洗。清洗设备的强碱等危险源随意堆放生产现场,无标识、无隔离。有的企业管理人员不能提供健康体检证,对直接用手接触食品的操作人员卫生措施规定不细,执行不严。

8、不合格品处置较随意。不合格品处置的记录不全,需销毁处理的记录无法提供。有一家月饼生产企业的处置方法是将不合格的月饼返回前面加工工序,存在废品再加工成食品的嫌疑。

9、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机制不健全。有的企业已经评审过多次,但管理体系文件几年未作任何修改,体系文件管理较乱,标识不清,版本不明,生产现场未使用现行有效版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过分简略,与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不相适应。管理评审资料不全,管理评审报告不规范,管理评审流于形式,未提出改进措施。企业内审和认证机构外审有效性不高,审核专业人员素质不够,对食品质量影响重大的关键环节和特殊过程发现问题少,对食品质量控制有效性审核不细、深度不够。

10、认证机构、咨询机构服务质量不高。认证机构审核把关不严,没有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企业明显存在的问题多次审核不能发现,没有要求企业整改。需向企业公开的资料提供少,现场审核资料存档不全,不符合项报告未验证关闭,不符合项报告验证签字人员为企业内部人员,体系文件的编写人员为评审人员。认证咨询机构服务质量不高,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不到位,仍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服务现象。

四、认证市场监管工作的建议

1、提高基层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加强认证监管人员对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评审知识和技巧的培训。

2、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全国自愿性认证数据库。对新通过认证、复评审、注销、暂停、撤消的企业信息及时公开,动态管理,方便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认证的日常监管。

3、建立评审监督员制度,健全认证监管机制。派遣现场评审监督员,跟踪评审过程。认证机构评审进场时,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派监督员跟踪评审过程,监督员不参与评审,只评价认证机构的工作质量。

产品体验报告范文6

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本办法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仲裁检验

第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民需要的有关资料。

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四)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五)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六)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一条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第十三条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

(三)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质检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质检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第三章质量鉴定

第十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未提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质量鉴定和项目和要求;

(四)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五)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八)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二)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勘察现场;

(四)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三)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第二十九条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第三十条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质量鉴定报告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质量鉴定的日期;

(二)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

(三)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五)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

(六)分析说明;

(七)质量鉴定结论;

(八)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

(九)鉴定报告日期。

第三十一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三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其有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应当积极承担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组织工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产品体验报告范文7

1、突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将小型企业、农村企业和有过违法行为的企业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列为监管的重中之重。

2、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管。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管,确保企业生产条件、环境卫生符合生产许可要求;加强企业检验室管理,保证企业在用的所有检验设备必须在有效检定周期内,检验人员必须具有熟练开展产品出厂全项检验的能力,取得有关资质,认真履行出厂检验义务;加强对企业包装车间的监管,保证其正常运转,持续符合许可细则要求,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有效性检验;加强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验证和使用情况的管理,保证使用添加剂符合相关要求。

二、具体要求

1、严格落实好各项监管措施。按照总局建立“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要求,都建立完善了“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等监管措施,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食品安全区域监管网络。要充分发挥网络监管的有效性,抓好各种形式责任制的落实,抓好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执法检查和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的落实。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总结近年监管工作经验,积极创新监管模式,强化获证食品行业监管。

2、加强对企业年度报告的验证。在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除要及时全面的报告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报告生产现场的保持情况、包装容器的安全评估情况,并提供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洁净厂房检验报告和全项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年度报告的受理部门要进行必要的验证。

3、加大对无证生产和获证企业到期未换证的查处力度。坚持区别对待,分类帮扶指导,限期取证,对不具备获证条件的坚决取缔。对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企业愿意规范生产的,帮助其限期整改取证;对取证无望的,建议工商、卫生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对获证企业到期未换证的,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4、加大执法力度。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必须坚持“严打”的工作方针,决不姑息迁就。对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必须坚持“五不放过”,一步到位,连根拔除。加强检验后处理力度,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除依法进行查处外,要实施加严检验;安全性指标不合格的严格停产整顿,产品强制召回;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

5、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履行生产者的义务。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要对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审查细则》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牢固树立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兑现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积极申报食品添加剂、委托加工等备案工作,积极参加比对试验;自觉接受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配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抽检和监督检验;将承诺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一并悬挂在企业法人代表的办公室,企业大门口必须悬挂有规范的厂名,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工作分工

1、食品监督科:依据省局和市局的要求,负责获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专项执法打假工作,并按要求做好上报工作。

2、检测中心:负责组织好获证食品企业产品的抽样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及时上报食品监督科。

3、法规科:负责法律、法规的咨询、执法文书的审理工作。

产品体验报告范文8

1、高度重视。省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认证有效性检查的通知》下发后,我局高度重视,根据××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认证有效性专项检查的通知》,在8月24日迅速了召开全局系统食品生产企业认证有效性检查工作会,布置了检查工作,讲解了检查表,分管局长在专题会对开展有效性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2、全面检查。按照××省局的要求,××市只需抽查20家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为了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同时也全面摸清成都市取得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的详细情况,决定对所有取得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市局认证评审处对其中20家重点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同时指导分局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检查了工作质量。

3、详细策划。××市局对下发的企业名单进行了整理,落实了每个区、市(县)局质监局检查的企业名单。在工作布置会上详细讲解了检查方法、检查程序、检查要点和技巧,以及如何填写检查表和问题汇总清单。为指导分局有效开展检查,统一检查标准,明确现场重点检查企业认证证书和标志合法使用情况、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认证食品质量把关情况和认证机构及服务机构规范服务情况。制定了现场检查需企业配合提供的资料清单,共涉及10方面的资料和证据,要求检查组必须现场逐项查看。

4、帮促并进。鉴于区(市)县局独立开展认证有效性检查经验不足,××市局认证评审处率先在金牛区与区局一起检查了两家企业,对检查企业较多的区(市)县局优先安排跟踪检查,通过示范检查,指导区(市)县质监局逐步掌握检查方法和技巧,确保了检查质量。同时,随时了解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进展较慢的质监局进行督促,保证了检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检查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共安排了154家食品生产企业,4家企业由于搬迁原因,已找不到地址,实际现场检查的企业共150家,其中市局跟踪检查20家,各区(市)县局共检查130家。150家企业中,其中取得iso9001和haccp双认证企业35家,取得qs证的企业150家,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150家。现场共抽查各类检验报告490份,累计发现问题193项,其中属企业的问题180项,认证机构的问题9项,咨询机构的问题4项。对属于企业的问题在检查现场已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整改,对到期未整改的企业将启动执法程序,从严检查。从检查的结果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精神已深入各食品企业,检查企业均在明显位置张贴了国务院的特别规定,部份企业在内部组织了宣传学习;食品认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在企业内部明确了食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定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检验规程,能按计划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标准体系和计量体系初步形成,需取食品卫生许可证、qs证的企业和产品均取证,原材料和成品质量把关意识初步建立,质量认证对确保食品安全质量起到了一定的预防和保障作用。但根据目前的形势和要求,食品认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需进一步改进,主要存在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机制不完善,食品质量控制把关不严,溯源体系和标准体系不健全,认证标识不规范等问题。同时,检查反映出认证机构工作质量不高,现场审核深度不够,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服务等情况,企业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评价普遍不高。

××市局重点检查的20户企业名单和涉及的认证机构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附后。建议暂停以下5家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分司等。

三、检查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1、认证标识不规范。体系认证企业普遍存在将通行管理体系认证的标识标注在产品本体包装或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小包装上,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通过认证,存在混淆使用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标志的行为。重点抽查的20户企业有19家在产品上小包装上标识有“本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类似标识。

未制定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制度。有使用过期认证证书的现象,有1家企业管理体系证书过期继续使用,有2家企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过期继续使用。对包装上印刷认证认可标识把关不细,有企业在包装上印刷认证机构认可信息,有的认证证书号印刷错误。对使用证书和标志范围、数量等情况不登记,如使用绿色食品认证标识未登记,造成实际产量与认证核定产品是否一致无法核实。

2、质量控制措施有效性差,成品出厂和原材料入厂质量把关不严、不细。没有结合法定要求、标准规定、产品特点和检验能力系统策划检验工作,原材料检验和成品检验规程不细,检验过程控制不规范,验证要求不明确,检验报告差错多。对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没有按产品类别细化检验规程。法规要求出厂把关的检验项目(qs审查细则、产品标准)存在漏检,对每年至少需做两次的型式试验项目未制定检验计划,不能按取证单元提供至少两份型式试验报告。没有按标准或检验规程规定的抽样量和代表批量抽样检验,检验样品留样不规范,多数企业甚至不留样,检验项目漏检甚至关键参数不检,检验依据出错、原始记录不全,未检的项目或不能检的项目在报告上有虚假数据,检验报告信息量少、检验结论不规范,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验证资料存档无规定,检验报告审核把关责任不清、机制不健全。抽查的20户企业没有一家企业对出厂检验报告统一编号、登记。没有一家企业严格按标准规定的批量抽样检验并逐批出具出厂检验报告。

3、标准体系不健全。通过查看标准清单和外来文件清单、抽查主要标准文本收集情况、标准备案情况反映部份企业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不全,未对收集和执行的标准进行标识,对标准的时效性未实施动态管理,存在使用作废标准情况,部份企业的企业标准与国家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及qs实施细则要求不协调,存在漏项、参数不同、抽样规定不一致等现象。

4、食品添加剂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规定不细,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未评审、出入库登记不细、领用不审批,不是按每批产品配料需要的品种和数量分批领用,而是按整数(公斤)领用,有的企业为逃避检查对食品添加剂使用代号,有的企业使用的添加剂备案不全或未及时备案,添加剂管理室计量设备未检定。

5、食品检验能力和手段落后,检验资源配备不足。食品企业出厂检验工作量大,但多数企业检验设备少、人手少、环境差,如一家年产值3亿多元的食品企业化验人员仅2人;对食品安全影响重大的重金属、农残、药残、微生物和添加剂等指标普遍不能检;对产品质量影响重大的主要原料质量特性指标不能检,如原料油中的转基因、过氧化值指标等。检验人员素质不高,检验原始记录粗,检验室管理乱,需检定的设备有的已过有效期,需自检设备普遍未开展自校。

6、食品质量溯源体系不健全。原料无产地证明,如大米企业中东北米、汉中米等原料产地无法溯源;原材料验证把关不严,未严格履行索要每批原材料检验报告(出厂、委托或监督等)或相关证照的责任;内部未建立从原料到生产、检验、产品、商品之间溯源体系,从采购合同、原料入出库、生产批量、检验记录及报告和留样、成品入出库、销售台帐之间的标识未完整建立,关键环节缺少记录证据、缺少台帐、缺少标识、记录之间缺少关联,原始记录溯源性差、重现性差。

7、生产现场卫生环境措施执行不到位,污染源、危险源识别不彻底。生产现场卫生环境状况维护不好,有的企业生产车间内地面和墙面腐蚀严重,排水不畅,污水满地;卫生措施不到位或有效性差,垃圾桶等污染源放在生产车间门口,防蝇防鼠措施不力,车间清洁区内有苍蝇,灭蝇设施坏了未及时维修,纱窗关闭不严。生食、熟食未隔离,易发生交叉污染。设备清洗不及时,使用后不冲洗。清洗设备的强碱等危险源随意堆放生产现场,无标识、无隔离。有的企业管理人员不能提供健康体检证,对直接用手接触食品的操作人员卫生措施规定不细,执行不严。

8、不合格品处置较随意。不合格品处置的记录不全,需销毁处理的记录无法提供。有一家月饼生产企业的处置方法是将不合格的月饼返回前面加工工序,存在废品再加工成食品的嫌疑。

9、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机制不健全。有的企业已经评审过多次,但管理体系文件几年未作任何修改,体系文件管理较乱,标识不清,版本不明,生产现场未使用现行有效版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过分简略,与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不相适应。管理评审资料不全,管理评审报告不规范,管理评审流于形式,未提出改进措施。企业内审和认证机构外审有效性不高,审核专业人员素质不够,对食品质量影响重大的关键环节和特殊过程发现问题少,对食品质量控制有效性审核不细、深度不够。

10、认证机构、咨询机构服务质量不高。认证机构审核把关不严,没有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企业明显存在的问题多次审核不能发现,没有要求企业整改。需向企业公开的资料提供少,现场审核资料存档不全,不符合项报告未验证关闭,不符合项报告验证签字人员为企业内部人员,体系文件的编写人员为评审人员。认证咨询机构服务质量不高,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不到位,仍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服务现象。

四、认证市场监管工作的建议

1、提高基层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加强认证监管人员对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评审知识和技巧的培训。

2、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全国自愿性认证数据库。对新通过认证、复评审、注销、暂停、撤消的企业信息及时公开,动态管理,方便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认证的日常监管。

3、建立评审监督员制度,健全认证监管机制。派遣现场评审监督员,跟踪评审过程。认证机构评审进场时,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派监督员跟踪评审过程,监督员不参与评审,只评价认证机构的工作质量。

产品体验报告范文9

标准化改革,企业标准得到重视

今年恰逢中纺标成立60周年,中纺标集团总经理马咏梅在开幕致辞中表示:“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检测室一步步成长为综合性技术服务公司,到今天已经建成了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

据了解,2016年是标准化工作深入推进改革的起步年,2016年我国标准增长5%,已达2124项,数量增长速度快。但我国标准发展仍跟不上产品发展,由于近年来个性化产品凸显,标准发展仍有很多地方覆盖不到。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技发展部处长孙锡敏在发言中指出,目前标准的发展存在两种极端,一方面我国标准总量大,仅纺织服装就有1500多项标准,国际标准总量才400多项,我们是国际标准的几倍,数量虽多,但在国际标准占比却不到1%;另一方面我国标准又赶不上产品开发需求。目前我国标准是分领域管理,标准化技术领域总共28个,到底该和哪个领域沟通?大家都很困惑,按领域分工给标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各领域之间仍存在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孙锡敏介绍,2016年标准化改革一个重要工作是对强制性标准进行精简整合,纺织行业共有47项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改革会由之前的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改为由工信部主导,具体怎样修改、怎样修订,2017年上半年会有公示。强制性标准精简,对今后市场监管会产生较大影响,但推荐性标准也要执行,只是会对推荐性标准进行集中复审,这也是对推荐性标准体系的优化,也是应对我国标准数量庞大的现实举措。初衷是对复审标准做得范围广些,覆盖面大些。虽然我国标准好像制定得比较细,但对有些产品并不适用,所以才会觉得产品没有标准执行。“我们也想制定出对产品覆盖广的大标准,但复审后发现,这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推荐性标准体系优化,应作为‘十三五’期间的长期任务,需要有更完善的规划。”

据悉,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改革总体目标: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俗蓟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

孙锡敏认为,目前的标准改革主要是政府标准改革和市场标准改革。政府标准改革把强制性标准做了整合。而推荐性标准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都属于政府标准体系。市场标准对应着产品标准,其中一种是企业标准,此次标准改革就是想改变一家说了算的局面。从前都是政府标准占主导,企业标准地位很低,受到歧视。今后通过标准改革,会减少政府对单一产品的干预度。

此外,团体标准在政府的文件中排在企业标准的前面,但是未来发展重点应是企业标准,而不是团体标准。理由是企业标准最通用,团体标准未来只是对政府标准过渡性的处理办法。虽然政府对企业标准公开管理还需考量,但企业标准将来肯定是一个方向,必须放权给企业。2016年标准改革正在起步,过程还很漫长,效果还未显现 ,许多架构还没有完全跟上,但企业要特别关注市场标准改革,更要增强做标准的能力和自信。

国内消费升级,产业仍有“量”无“质”

研讨会上,北京市工商局商品处处长李晓梅介绍了北京市产品质量抽查的相关政策与法规。李晓梅说:“如果抽检只是花钱抽测,明年继续卖这个产品,还是解决不了市场结构调整问题。因此未来对于主客体的自律,是政府管理促规范的主要目标。现在我们的监管方式也由线下监管向线上线下一体化转变。近年来网络商品消费规模呈爆炸式增长,政府投入进去的抽测只是手段,更多的还是要通过自检、自我净化的方式,来解决网络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另外,我们使用GB/T 28863―2012 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对商品总体进行判定,不受经营者经营地点、时间、条件不同的影响,只要是工艺没有调整,相关要求没有改变,都能进行总体风险的归置。现在执法时,无论是商品罚没还是罚款的量,都有所提升,从执法方法上来说更加科学。”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领导崔薇在发言时,从消费者的角度提出了建议:“关于产品标注的问题,现在很多企业都在产品上标注有防辐射性能,但只是针对面料,人依靠穿着服装来防辐射 ,服装款式对防辐射效果影响也很大,但消费者对此并不了解。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是要告诉消费者选择什么样的产品,和国家抽查监管不太一样,我希望专家和企业在这方面多费些心思,让消费者获得的信息是实实在在的,从中真正受益,对企业发展也有好处。”

据了解,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016年1―10月,美国、加拿大、欧盟、澳洲市场纺织及鞋类产品被召回的共有248例,其中与中国相关的共有105例。我国也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2016年以来,我国共实施消费品召回163次,涉及数量478.43万件,召回次数较2015年同期增长85%,数量较2015年同期增长738%。

对于我国质量问题的大量凸现,中纺标集团总经理助理李斌表示:“世界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显示,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质量发展便会上升为国家战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不仅仅是经济强国,同时也是质量强国。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主要是供需错配,具体就是高质量的有效需求与低质量的无效供给之间的矛盾,这也是政府大力提倡‘供给侧改革’的原因。我们要在生产领域淘汰落后产能,扶植优质企业,扶植那些能为庞大的中产阶层消费的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

“德国制造为何能成为质量的代名词?德国人生产的工业制造品,大到挖地铁的挖掘机,小到文秘工作的订书机,从质量上讲都是世界第一,是用质量征服世界。但‘德国制造’的优势并不在价格上,德国人甚至不承认有‘物美价廉’这回事。事实上,我国现阶段消费已经升级,但我们的产业并没跟上,还处在‘大而不强’的状态,包括我们所处的纺织服装行业,虽然规模大、产品多,但有‘量’无‘质’,行业仍处在产能过剩状态,无法满足市场对高端产品的需求,而低端产品成本又没有优势,导致市场流失。”李斌说。

现今纺织产品质量主要存在哪些问题?中纺标集团副总经理王宝军详细介绍了职业消费及抽查关注问题:“职业打假人主要关注易于感官目测即可辨别的问题,尤其集中在产品使用说明方面。如,使用说明是否按GB 5296.4规定的内容,成分是否准确,部件成分标注是否齐全、清晰,新奇纤维名称是否准确。而目前在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有:标识缺乏重要信息,不准确、不规范、不标准;纤维素纤维面料pH值易超标;成分标注不全;纤维名称不使用标准术语或不具体,使用无定论、自造的名称;实际与标注成分不一致,含量偏差大、含量标颠倒,标注过细。”

信息化时代,企业品管借力打力

会上,服装企业代表北京朗姿服饰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部高级总监沈兵和北京启迪致远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副总裁杨立平,以本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介绍了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与控制经验。

沈兵分享了如何利用信息化及数字化手段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并提出了检测报告到底是终点还是起点的问题,以及怎样把检测报告利用好做到价值最大化。

他说:“我们关注的是端到端的整个过程,并希望从源头开始管起。有的品牌GB申请很复杂:有国内送检、国外送检,有面料、有辅料,甚至有成衣,服装品类也很多,除女装外还有婴幼儿服装,各方面情况都有。面料送检时,有的在采购部送检,也有供应商直接送检,如果没有平台帮助,在开始阶段把申请端管起来,整个送检过程有可能失控。比较好的建议是:在平台里,品牌的GB部门,会给采购员、供应商指示,比如,面料何时送到检测站?建议或者要求做的检验项目是什么?要求完成日期是什么?这些最初的申请信息,如果通过数字化的方式通知到供应商或采购员,你会发现一旦这个节点建立起来,很多料样不用送到GB检测科,直接送到检测站就可以了。因为,在发送信息的同时,也把信息传递到了检测站,通过这种方式等于把合作伙伴和检测站直接通联起来,一些琐碎的事情,可以让双方直接沟通,品牌公司只需把控好关键节点即可。”

据介绍,当质检站把检测报告出具给企业时,这张检测报告后面要用的地方会很多,商场、门店、QC检验人员都要用到,别的部门人员也会利用这份报告做自身工作相关的事情,包括GB后续的风险管理。因此,把GB申请这个环节管理好,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