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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汇报材料集锦9篇

时间:2022-08-01 08:06:48

财政所汇报材料

财政所汇报材料范文1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为做好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决算报表全面完整和真实可靠,现就做好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境外企业,应加大报表审核和汇总工作的组织力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一)及时安排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和汇总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内部工作分工协调,及早安排,认真组织,确保报表工作有条不紊,按时完成报表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加大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和考核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落实报表审核工作的各级次负责制度,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的层层考核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表数据质量。

(三)强化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工作。充分重视社会中介机构在报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认真执行我局和财政部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工作规范,强调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合法性与严肃性。

(四)认真做好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分析工作。在完成报表的汇总工作后,各区县财政局、各企业要及时对所属企业、单位决算报表工作进行总结,做好企业运行效益情况的分析工作。

二、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审核的有关要求

各区县、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报表编制和审计的文件规定,加强报表数据质量控制,认真审核报表填报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以及增减变动的合理性等。确保会计决算报表达到以下要求:

(一)填报方法规范准确。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报表编制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参数逐级逐户录入,按规定方法进行合并或汇总,并保证报表的树型结构级数据库结构规范、清晰。

(二)上报数据真实完整。确保所属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完整上报年度决算报表,各项数据符合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合理,不重不漏,杜绝虚报、错报、漏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三)相关指标衔接可比。注意检查合并或汇总数据与基础录入数据的互相衔接。认真审核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做好数据有效性检查,及时核实有关重点指标,排除异常数据的出现。

(四)报表上报及时完整。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全面及时上报各类报表、数据及相关材料,上报的汇总报表必须手续齐备,行文正规明确,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金额单位准确无误,严禁越级调整下级企业和单位的报表数据。

三、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全市验审工作注意事项

市财政局对全市市属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计划从20*年*月*日开始截止到*月*日集中完成(具体安排附后),各区县财政局决算汇审时间为*月*日至*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境外企业会计决算报表集中验审时间为6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各企业应提前做好全市验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携带手续齐备的上报资料参加验审。

(一)完成本地区、本企业的审核工作。参照《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参考表》的工作流程进行质量控制。

(二)按照财政部及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要求的内容准备好上报材料。具体包括报表和编报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企业处一份,主管处室一份。市属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和审计报告等,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当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帐务调整意见或者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将以上材料分别按类别装订成册,有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区县财政机关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附报总体审核意见;计算机介质的合并或汇总数据及基础数据、编制说明(或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三)审核报表重点指标及户数与20*年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分析企业户数增加减少的原因,填写《20*年主要指标变动表》,打印并上报电子文档,填写财统2号文规定的《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并附电子文档。

财政所汇报材料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部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项目,国家农发办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的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农发办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财政所汇报材料范文3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满足财政宏观管理需要,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现行企业财务快报制度进行改革,根据财政部改革精神,现就*市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快报名称。将现《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更名为《企业财务会计主要指标月报》。

(二)扩大编报范围。

1、保留现已纳入编报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凡目前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快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继续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

2、将大中型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编报范围。根据原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的有关规定,确定纳入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范围的企业标准为:

工业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建筑业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零售业,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

交通运输业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8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二、编报时间、内容及要求

根据上述标准和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确定如下企业为我市快报报送企业(名单附后),请各区县财政局、列入名单的各企业请按入下要求做好快报编报工作:

(一)报送时间:

1、市属各快报编报企业于次月5日前将当月财务快报数据报*市财政局企业处,文字汇总分析材料于次月7日前报*市财政局企业处。

2、各区县财政局于次月6日前将当月财务快报数据报*市财政局企业处,文字汇总分析材料于次月8日前报*市财政局企业处。

(二)报内容和要求:

1、列入编报范围的企业(不含金融、粮食和农口企业),除按规定报送快报外,同时报送文字材料,对企业财务的运行情况及重大变动事项作简要分析和说明。

2、各区县财政局要对本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编报范围自行确定,外资企业按所附名单汇总填报)企业财务的总体运行情况及重大变动事项作分析和说明。

3、各区县财政局、各编报企业要重视和加强快报工作,把快报编报工作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安排专人从事快报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对于快报编报人员有变动的单位,应及时做好培训或交接工作,确保快报工作准确运行。

4、各区县财政局、各企业要保证快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送时间,不得擅自更改和隐瞒有关数据。

5、对快报工作我局每年将进行评比,对评比结果进行通报。

财政所汇报材料范文4

回收报废资产6个批次,共5286台(件),原值78672187.36元,审核仪器设备增值业务41笔,总价值2638646.26元,审核离校人员68人次,审核资产外携使用审批73笔,总价值13541997.61元。

二.按时完成资产和财务数据对接工作

1)按月完成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工作,并将相关结果与校财务、后勤集团和校医院进行相应账目处理

2)按照工信部财务司的要求,按月完成资产报表的上报工作。

三.预决算管理工作

1)根据工信部要求,完成《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数据统计、填报及资产分析报告上报工作。

2)根据工信部要求,完成《201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的数据统计、填报以及资产报表分析报告上报工作。

3)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完成一校三区2021年设备和车辆购置的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上级管理部门报表统计工作

1)按照工信部要求,汇总各部门提供的材料完成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打分和编制自查自评工作的报告工作。

2)按照工信部要求,开展2019年度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完成表格的填写和佐证材料的补充。

3)按照工信部的要求,完成2020年工信部部属高校教育信息统计工作。

4)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完成2020年度《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工作。

5)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完成2020年“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填报工作。

6)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完成一校三区2021年设备和车辆购置的汇总及上报工作。

7)按照工信部要求,完善 2016 年度固定资产清查结果批复的盘盈资产数据,完成《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 2016 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的报告》,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财政所汇报材料范文5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1.1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2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2003〕3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4.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10号文下的SPV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换股并购涉及的外汇监管主要包括:境外设立SPV时按75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换股并购阶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

财政所汇报材料范文6

关键词:成本管理 组织架构 实施细则

一、成本管理中心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

成本管理中心下设:预算部、材料部、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三个部门。

1.其中预算部下设:计划科、预决算科、价格管理科三个科室。主要负责成本管理中心工作流程10项工作中的 “计划”、“前期目标成本确定”、“材料价格信息统计、汇编、、管理”、“施工图预算”、“合同签订”、“全过程成本管理”、“竣工决算”、“ 全项目决算成本汇总”8项工作。

2.其中材料部主要负责成本管理中心工作流程10项工作中的“材料市场价格调研、管理及甲供材料采购”工作。

3.其中招投标办公室隶属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直属领导,主要负责上述成本管理中心工作流程10项工作中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详见下表:

成本管理中心组织架构表

二、成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计划”工作由成本管理中心中预算部负责、计划科具体实施。

包括集团公司主营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主要材料计划工作;各分公司运营主要材料计划,各分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计划.

2.“目标成本”工作由成本管理中心中预算部负责、计划科具体实施。

在计划工作之上,集团公司确定编制指令后,携手参与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所有部门共同完成,必须要有明确的项目定位、技术设计单位确定的结构及建筑设计目标数据、工程开发部门的政府行政性收费数据、成本管理中心成本目标数据、财务部门财务费用目标数据、销售部门营销成本目标数据以及销售单价市场预期目标值。

3.“材料价格信息统计、汇编、、管理”工作,由成本管理中心中的预算部负责、价格管理科具体实施,材料部对材料市场价格数据负责。

包括施工单位自采材料、甲方供应材料两大方面。

(1)针对施工单位自采材料范围,以后续“合同”工作中规定之

施工单位自采材料限定供应商范围为保障,以“计划”工作中所计划材料用量为准绳,依据市场价格波动,以季度为单位,通过材料部中材料价格调研员,调查所有工作范畴内材料准确的市场价格及波动时间点,制定材料/设备市场价格询价表(材料部对此表编号),由材料调研员、材料部部长签字确认后,按公司规定逐级上报主管领导,审核通过、签字确认后转入预算部、价格管理科进行统计、汇编、,管理我集团公司自主的施工单位自采材料市场指导价格。

(2)针对甲供材料范围、种类以后续合同工作中甲供材料范围为

依据,市场价格以招投标工作中最终中标的市场价格和经过公司领导签字确认的材料/设备市场价格询价表为依据,数量以实际购买并通过集团公司出入库制度后的数量为唯一依据,进行统计、汇编、、管理集团公司甲供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4、“施工图预算”工作由成本管理中心的预算部负责,预决算科具体实施。

包括土建、水暖、电气、装饰装修、配套、园林景观等所有工程。代表性施工图预算工作结束,第一时间对前期计划工作进行一次修正,为后续招投标工作提供依据。

5、“招投标”工作由成本管理中心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招投标科具体实施。

(1)工程类,包括工程承发包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指定材料及分包工程、发包人直接外委的专业分包工程、市政配套工程。

(2)各分公司类,各分公司上报,并获审核通过的年度计划中主要材料/工程。

6、“签订合同”工作由成本管理中心的预算部负责并具体实施。

合同签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分公司发起,经过集团公司经济合同会签程序审核通过,主办部门、分公司相对应的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及以上公司领导在合同文本中“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在总经理办公室秘书处统一盖章、编号、下发,所有集团各部门均按照统一编号的合同进行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是后续工程进度款申请、工程决算等各项工作的依据。

7、“材料市场价格调研、管理及甲供材料采购”工作分为工程类、各分公司类、行政类三大方面。

(1)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所需施工单位自采材料价格调研、甲方供应材料采购由成本管理中心的材料部负责并具体实施。

(2)各分公司所需主要材料的计划及申请报告工作由各分公司负责、材料采购工作由集团公司成本管理中心的材料部负责。以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核通过的各分公司年度计划和集团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的临时计划及申请报告为依据,由集团公司成本管理中心的材料部为主办发起部门,执行招投标程序,确定材料供应商,进行材料采购工作。

(3)集团/各分公司行政类材料市场价格调研、材料采购工作由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其后勤部会同成本管理中心的材料部具体实施、共同采购,由行政管理部最终落实采购工作。

8、“全过程成本管理”工作由成本管理中心的预算部负责、预决算科具体实施。

全过程成本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工程款申请管理工作、工程变更/隐蔽签证管理工作等。

工程款申请管理工作,以工程合同为唯一依据,成本管理中心在 “工程款申请单”签字,给予集团公司领导提供进度完成值参考依据。

工程变更/隐蔽签证管理工作,以工程部为主办发起单位,其中涉及数据测量部分工作,必须经由集团公司各项目负责的工程经理、成本管理中心中预算部预算员、测量员两人以上会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现场实际测量、签字后,方可生效,将生效签证文件在7个工作日内转交成本管理中心中预算部,及时计算造价,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未经上述程序而产生的隐蔽工程签证,可不予决算。

9、“竣工决算”工作由成本管理中心的预算部负责、预决算科具体实施。

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的进行以“成本管理中心决算计划”、“集团公司领导签署的决算工程款申请单”为依据,工程决算工作的标准以项目建设周期内国家、省、市规定性文件、工程承发包合同、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刊、我企业确定的材料价格信息、甲供材料出入库单、工程变更/隐蔽签证、集团公司文件等为依据。

财政所汇报材料范文7

一、调查统计范围

调查统计范围为全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幼儿园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编制等部门办理手续的在册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同时统计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数量。

二、调查统计工作程序

调查统计工作以县为主进行,主要了解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人数、编制、职务职称、工资收入等基本信息。

(一)学校信息采集与录入

1、各学校按照调查统计工作要求,对在册正式教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编制状态、工资收入和离退休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离退休前职务职称、离退休费等基本信息逐项采集,认真填写《**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表格请在省教育厅政务信息网下载,网址:**)

2、信息采集结束后,对拟录入的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姓名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省中小学教职工统计分析系统”录入教职工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材料,经学校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

(二)学校信息的初审与汇总上报

1、各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各校上报纸质材料的初审工作。其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育部门主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材料初审工作由县(市)、区级教育部门负责;技工学校的材料初审工作由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公办普通中专、幼儿园的材料初审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各学校主管部门初审主要审核在册正式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岗位身份、编制情况、工资收入等方面的情况;审核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前职务职称、离退休费等方面的情况。如审核不合格,则退回学校修改并重新上报。初审合格后,学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学校上报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通知学校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数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中小学校代课人员的调查统计工作,认真填写《**省中小学校代课人员统计表》(表格下载地址同上)。

(三)信息的审核与公示

1、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学校的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初审合格并签字盖章后统一送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财政、人事部门在审核在册正式教职工基本信息的同时,根据离退休人员工资审批情况和财政供养情况,审核离退休人数和离退休费。

2、审核工作结束后,由县(市)、区编办对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进行公示。

3、市直中小学校(职业中专)、幼儿园、技工学校在册正式教职工与离退休人员的信息审核与公示工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

(四)信息上报

1、审核结束、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印好《**省中小学在册正式教职工基本情况表》、《**省中小学离退休教职工基本情况表》、《**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经机构编制、教育(或劳动保障或其他学校、幼儿园主管部门)、财政、人事部门确认并报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年4月5日前以政府名义报襄樊市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通过管理系统将本县(市)、区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电子数据上报(表格下载地址同上)。

2、报送的材料要求:《**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省中小学在册正式教职工基本情况表》和《**省中小学离退休教职工基本情况表》各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省中小学校代课人员统计表》一式二份(加盖教育部门公章)(表格下载地址同上)。

三、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开展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对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提高我市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安排,按时按要求完成调查统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的调查统计工作,切实加强我市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市政府成立襄樊市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和检查督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迅速成立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尽快落实办公地点,及时配备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布置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县(市)、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名单于3月20日前报襄樊市市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一并报送办公室的联系电话和工作人员手机号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二)认真做好调查统计的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有关人员参加全省中小学教师调查统计工作培训会。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地也要对学校调查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三)明确工作职责,抓住关键环节。此次调查统计工作,要坚持谁统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抓住三个关键环节:一是信息采集填报环节。学校填报是此次调查统计工作的第一步,信息填报的是否准确直接影响调查统计质量的高低。各填报学校要选择能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的同志担任调查统计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在册正式教职工与离退休人员的数据采集、录入、上报等工作,把好调查统计工作的“第一关”。二是信息审核环节。县(市)、区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汇总、初审基本情况时,要认真核对填报信息。县(市)、区教育、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对教职工的编制情况、人事关系和工资情况逐一审核,做到准确无误。三是公示环节。对在册正式人员实行县(市)、区和学校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和县(市)、区公示时间一般为3—5天,考虑到此次调查统计工作时间紧,各地可以将公示与填报、审核工作同时进行。襄樊市汇总后,将对上报的在册正式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在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站和教育信息网上公示。对编制情况有异议的,由编制部门负责处理,对其他信息有异议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县(市)、区要加强对调查统计工作的检查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计质量。市教育、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将组织人员对调查统计情况进行抽查。要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职称聘用和工资政策。建立调查统计工作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调查统计工作,认真清理“吃空饷”人员。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调查统计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教师调查统计工作中存在谎报、漏报、错报情况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编办关于全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电[**]53号)的要求,为全面系统掌握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人数和基本信息,正确分析我市教师队伍的现状,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市政府决定从3月中旬开始,利用1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统计范围

调查统计范围为全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幼儿园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编制等部门办理手续的在册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同时统计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数量。

二、调查统计工作程序

调查统计工作以县为主进行,主要了解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人数、编制、职务职称、工资收入等基本信息。

(一)学校信息采集与录入

1、各学校按照调查统计工作要求,对在册正式教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编制状态、工资收入和离退休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离退休前职务职称、离退休费等基本信息逐项采集,认真填写《**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表格请在省教育厅政务信息网下载,网址:**)

2、信息采集结束后,对拟录入的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姓名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省中小学教职工统计分析系统”录入教职工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材料,经学校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

(二)学校信息的初审与汇总上报

1、各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各校上报纸质材料的初审工作。其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育部门主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材料初审工作由县(市)、区级教育部门负责;技工学校的材料初审工作由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公办普通中专、幼儿园的材料初审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各学校主管部门初审主要审核在册正式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岗位身份、编制情况、工资收入等方面的情况;审核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前职务职称、离退休费等方面的情况。如审核不合格,则退回学校修改并重新上报。初审合格后,学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学校上报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通知学校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数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中小学校代课人员的调查统计工作,认真填写《**省中小学校代课人员统计表》(表格下载地址同上)。

(三)信息的审核与公示

1、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学校的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初审合格并签字盖章后统一送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财政、人事部门在审核在册正式教职工基本信息的同时,根据离退休人员工资审批情况和财政供养情况,审核离退休人数和离退休费。

2、审核工作结束后,由县(市)、区编办对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进行公示。

3、市直中小学校(职业中专)、幼儿园、技工学校在册正式教职工与离退休人员的信息审核与公示工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

(四)信息上报

1、审核结束、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印好《**省中小学在册正式教职工基本情况表》、《**省中小学离退休教职工基本情况表》、《**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经机构编制、教育(或劳动保障或其他学校、幼儿园主管部门)、财政、人事部门确认并报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年4月5日前以政府名义报襄樊市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通过管理系统将本县(市)、区在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电子数据上报(表格下载地址同上)。

2、报送的材料要求:《**省中小学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省中小学在册正式教职工基本情况表》和《**省中小学离退休教职工基本情况表》各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省中小学校代课人员统计表》一式二份(加盖教育部门公章)(表格下载地址同上)。

三、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开展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对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提高我市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安排,按时按要求完成调查统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的调查统计工作,切实加强我市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市政府成立襄樊市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基本情况调查统计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和检查督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迅速成立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尽快落实办公地点,及时配备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布置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县(市)、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名单于3月20日前报襄樊市市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一并报送办公室的联系电话和工作人员手机号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二)认真做好调查统计的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有关人员参加全省中小学教师调查统计工作培训会。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地也要对学校调查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财政所汇报材料范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__市委、__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委〔200*〕6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字〔200*〕37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三条再就业资金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四)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并纳入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要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再就业资金扶持的对象: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条再就业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

(六)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监督体系建设经费;

(七)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其

他支出。

第七条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使用,严格按程序操作,严禁用于与再就业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八条各级财政预算内外筹措的再就业资金须及时、足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根据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材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资金补贴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第十条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一)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止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接收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接收单位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接收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接收单位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和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不再使(来源:文秘站 )用上述人员,且属于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接收单位应为其一次性补缴至满3年的社会保险费,政府对此不给予财政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招收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五)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

3、企业(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核表》;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招用的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5.企业(单位)在 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对未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除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150元/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审定,30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申请岗位补贴需提交的材料同第十条第(五)款。

第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包括到农村承包荒山、荒滩、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元/人(已享受再就业补贴的,应予扣除)。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拨付。

就业困难人员提交的再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再就业补助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填报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审核表》;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及申请拨付程序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的实际就业人数(是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费和再教育就业培训补贴(包括培训报名费、教师课时费、教材费、场地费、实习费等)。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证)培训补贴标准一般应控制在每人300元和500元以内。社会力量办学的培训机构经其再就业培训合格后未能就业的,培训费补助最多不超过每人次100元。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每人次20元左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二)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经其再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及培训合格的证件;

3、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

就业证明;

4、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5、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三)社会力量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失业人员享受一次就业补贴服务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业务指导,并认真审核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就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材料。

第十四条建立小额贷款(贴息)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

贴息范围、标准和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实行个人有效担保和担保基金担保相结合的办法。财政会同有关部门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一般由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确无贷款担保的困难人员,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给予贴息。

微利项目指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厂矿从事的商业、饮服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商品零售、搬家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

(三)担保利息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由再就业资金据实全额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贴息贷款额度为每人2万元。合伙经营的按人计算,最多不得超过8万元。

(四)贴息实行“先付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按照与银行商定的结息方式,按规定付息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贴息。经劳动保障部门按季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五)贷款人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

2、小额贷款担保合同;

3、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准的

贷款人经营范围进行认定的从事微利项目的证明;

4、还款付息证明。

(六)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时需提供的材料:

1、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2、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3、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

4、与贴息资金拨付有关的其他凭证材料。

第十五条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并实行目标管理,力争到实现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就业服务平台和就业信息网络。劳动力市场要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失业保险、劳动保障事务等功能于一体。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的下拨,由各级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下文,专项资金实行跟踪问效管理制度。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 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沟通再就业人数、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建立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补助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暂定执行至200*年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所汇报材料范文9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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