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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科研经费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06-13 16:08:24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范文1

一、完善科技资源配置的决策机制和统筹协调

(一)完善本市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机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重大科技事项进行统筹,其中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上报市政府决策。

(二)建立科技信息共享机制。本市各行政(预算)主管部门对以财政经费资助的科技项目,要通过*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科技项目信息的资源共享,避免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重复、分散和浪费。

(三)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对区县的指导协调。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在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经费管理方面的联系,开展部市合作,发挥地方资源优势,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任务。加强对区县政府在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经费管理上的指导与协调,加强市、区县联动,推动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

二、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四)稳步提高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到“*”期末,市级财政科技专项投入总量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7%,区县级财政科技专项投入总量占当年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达到5%。

(五)确保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以及创新环境建设等公共科技活动。同时,合理配置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资源。

(六)优化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结构。要明确各类经费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避免重复交叉。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政府公共财政科技投入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1.市科技计划经费。主要用于对实现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

2.科研机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从事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科研管理和科研服务等机构的运行保障,并结合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明确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3.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4.科研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5.重大科技专项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为国家在本市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提供配套支持。

6.区域科技创新环境经费。主要用于引导企业集群创新的各类科技计划,以及区域科技创新环境建设。

三、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产学研结合

(七)建立健全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政府有关科技计划项目要更多地反映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要促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八)聚焦财政支持的重点。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要符合WTO的规则和公共财政的原则,重点支持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的研发。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支持力度。

四、提高科研项目立项及预算核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

(九)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的项目库管理机制。今后,政府资金原则上只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予以支持。

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以及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与评审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健全科研项目库管理及预算评审评估制度。

(十)完善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管理及预算管理的机制。建立相应的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十一)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行科研项目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公告、公示制度。

(十二)建立*市科研项目数据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将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信息纳入*市科研项目数据库,提供给社会共享,避免或减少科研项目的重复申报、重复立项等现象。

五、强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三)建立和完善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对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的规定,重点规范人员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协作研究费等支出的管理。

(十四)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制度。对科研项目经费逐步实施国库直接拨付。

(十五)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六)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建立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范文2

[关键词]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现代国库制度;监督;影响

信息技术革命引领人类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推动科技更高更快地发展。科学技术决定民族兴衰和国家命运,集中优势力量发展科研,大项目大投入成为近年来科研项目及经费投入的特点,由此对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科研经费主要来源及拨款形式

目前财政预算资金是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拨款存在3种形式:传统的实拨资金、零余额用款额度和财政特设银行账户资金。尤其是近年来大项目越来越多,其科研经费来源3种形式并存,使得银行账户性质也多样化。新形势下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公共财政改革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信息化监督作用

我国公共财政改革包括财政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一系列措施,自2000年实行以来,发展迅速、成果显著。《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保证资金支付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主要内容之一。

国库集中支付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定审核机构(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以往我国实行财政实拨经费即分散支付制度,也就是将预算确定的各部门和各单位年度支出总额按期拨付到其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由各单位自主使用。在这种模式下主要存在3方面问题:一是缺乏严格的预算监督机制,容易滋生腐败行为。预算资金一旦拨付给了部门和单位,就脱离了财政监督,各种克扣、截留、挪用资金的现象无法控制。二是由于大量资金沉淀在各部门、各单位,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增加了财政部门调度资金的机会成本。三是无法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执行是预算管理的关键,这一环节管不好,财政管理就无法适应现代经济制度的要求,预算管理不可能做到科学、规范、合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不改变单位的支出权限的基础上,对其从预算分配到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银行清算,直至资金到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账户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建立起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财政部门掌握资金支付权,可以根据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预算的规定而决定是否给予支付,通过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来掌握每笔资金的最终去向,力求从根本上杜绝在预算执行中被中间环节克扣、截留、挪用资金的现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作为现代公共财政改革的措施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起到重要的信息化监督作用。

目前科研单位存在大量财政拨付的科研资金,尤其是现在国家采取重点扶持、重点攻关的科研政策,大课题、大项目的涌现使得财政资金拨付额度更大、更集中。同时随着省级科研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全面铺开,政府采购的范围更广、力度更强、预算要求更刚性。 财务部门根据国家各项政策法规、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由国库支付系统督促和监督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同时科研项目承担部门只有按照预算要求和合同规定,政府采购科研设备、支付协议款项才能有效执行。因此科研单位要严格按预算执行,保障资金安全,降低财务风险,提高项目验收中的财务验收通过率。

三、强化银行账户管理是对事业单位科研项目经费财政信息化监督的控制点

现代财政制度对事业单位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的控制体现在财政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方面。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现代国库支付制度的关键环节是强化银行账户管理,也是财政改革的核心内容,其中零余额用款额度账户和特设账户都是现代国库支付制度对事业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表现形式和核心内容。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有利于加强预算管理、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强化科研项目预算资金的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尤其是事业单位实现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支付两种制度融合的形式,实行了统一人员配置、统一核算方式、统一资金监管的核算模式。在指定银行统一开设了账户,避免了预算单位多头开设账户、使用资金不规范等违规现象,把预算执行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和事中监督,把对支出预算总额的控制变为对每笔支出的控制,从而减少预算执行的随意性,强化预算的严肃性。财政加大对科研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提高对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更能体现管理意图,使科研项目管理更协调、便捷,保证科研资金的专款专用。特别是科研经费下达实行零余额账户和特设账户两种形式时,由于实际资金不到单位账户,单位想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已不可能。同时也有利于会计集中核算发挥财务监督和管理职能,节约管理成本。

四、财政监督信息化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要求和影响

1.公共财政改革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面对新形势科研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对科研课题经费进行有效管理的方式,形成科研人员与财务部门的经常性沟通和交流的模式,科学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建立财务部门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全过程的参与机制,提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改变以往普遍存在的科研项目研究人员与财务部门沟通不多、财务人员事先不了解有什么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和科研人员的想法的现象,减少预算管理的脱节,扭转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处于事后记账或打补丁的局面。

在国库集中支付形式下,对预算编制提出新的要求,单位预算的质量也取决于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如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预算就直接关系到科研课题本年度甚至下年度的经费使用,原先各自“闭门造数”的方法显然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要彻底改变以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自己凭经验估计预算的情况。为避免产生科研项目批准后项目预算难以执行,预算与支出脱节的情况,必须加强科研人员与财务人员沟通和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专业分工,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国库制度实施对科研经费实际使用的影响

(1)科研启动资金难以收回。 由于当前科研项目经费在科研事业单位经费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各单位为争取项目往往先期投入部分资金作为启动经费,一旦项目申请成功,资金到位后,由于是国库资金,使得前期投入无法回收。

(2)科研项目成本核算中产生费用的归集与资金支付分离,造成回收成本困难。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单位内部测试费、自加工材料费、管理费计提(根据项目要求)等应归集到科研项目成本中的费用,由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不允许实际资金转回同户名账户,致使费用的归集与资金的支付发生分离,实际科研项目成本与资金支出不匹配,无法通过国库收回成本。

(3)科研项目资金到位与合同签订脱节以及年终结余的情况。 目前科研项目管理由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进行。有时科研项目资金国库指标已经下达而科研项目合同尚未签订,致使国库资金仍然无法使用,出现科研项目预算或合同与财政额度期间不同步的现象,影响科研项目经费向子课题的拨付,还会发生年终结余资金较大的情况。有时个别科研项目经费临近年底才下达国库财政用款指标,容易引发突击花钱或造成当年度财政项目全额结余的情况,进而影响项目的财务验收甚至新项目的争取。

总之,科研单位应尽快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创新思维以适应财政信息化监督带来的新变化,进一步提高单位预算编制和财务管理水平,管好用好科研项目经费,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剑.强化银行账户管理推进财政国库改革[j].会计之友,2008(17).

[2]包红军.国库集中支付对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j].科技经济市场,2008(4).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范文3

(一)科研项目经费划拨滞后性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预算管理有很严格的要求,高校在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需求时,首先必须按照批准的用款计划向财政支付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拨付财政资金:其一,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直接向商品和劳务供应方支付款项;其二,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款项下拨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这样一来,势必就增加了会计核算环节,会延迟付款时间,造成高校科研的项目经费下拨的滞后性。

(二)在思想认识上有必要改变学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观念

在现实中,科研项目管理方面缺乏一些不正确的思想认识,各项目负责人就可以很自由的使用科研经费,难免会有人从中谋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实际上已经是将高校财务管理权特别是对科研经费的审批权和调度权在很大程度上收归于国家财政,部门行使的仅是对科研项目的预算自,科研相关部门的既得利益的丧失,因此项目负责人往往会因此产生抵触情绪。

(三)多头管理导致科研经费使用不合理

现行的高校科研经费大多是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科研处一般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以及统筹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筹措和支出核算。这样的不足之处在于科研部门不了解经费的使用规定,财务部门不了解项目的具体内容。

(四)科研项目支出比例不清晰,结构不合理

当前在我国高校内部重视的是能争取到科研经费,轻视了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对科研经费配置上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财务部门在实际核算的过程中由于不了解整个项目预算中的各类支出的比例,无法对经费使用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只能对每一笔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会计审核,会导致某些支出项目的比例不合理。

三、如何做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的科研经费管理

(一)加强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严格了预算执行,明确了按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渠道的硬性规定。科研经费的一切支出都要严格依据预算,因此,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及编制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这就对高校财务人员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规范科研经费的制度管理

对国有资产的制度管理。根据现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也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只拥有使用和保管权,不具有产权。

对科研经费支出的额度管理。应该对科研项目的各类支出制定相应的比例,这样便于会计人员在核算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也是科研项目管理人员对科研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结余管理。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明确课题结账时间和结余经费的用途。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经结题的课题有关信息,财务部门要对其成本进行详细分析,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结余管理办法,及时处理结余,避免长期挂账。

(三)创新科研经费的组织人事管理

首先,要进行机构创新。高校应该成立有财务部门参与的科研经费管理组织,对经费管理进行全方位监控;在项目的结束验收阶段,应该将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作一个完整的总结,项目结束的同时,经费也将结账,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结算。

其次,高校可以建立专管科研经费的财务机构,可以在学校的财务处下设单独负责学校科研经费核算的财务科室,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这种模式有利于科研项目管理与科研经费管理协调统一,避免不必要的脱节,加强经费的合理使用。

最后,加强高校财务人员的培训。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全新的业务,财务人员还应掌握更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这就要求高校建立会计人员培训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实行多层次培训,以适应新形式下高校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需要

(四)创新科研经费的额度管理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解决单位零余额账户与经费存款账户并存等问题,对账户之间划拨资金等具体问题予以合理界定,考虑预算外资金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学校在安排科研经费预算时,优先考虑通过预算外资金安排科研经费。

完善零余额账户体系。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通过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方式,用于高校直接支付业务。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为各预算单位开设一个以上的零余额账户,记载与每个科研项目有关的流入流出额,各账户的余额都代表着科研项目在余额内进行支付的能力,完善零余额账户体系。

参考文献:

[1]汤贺凤,《浅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创新》.教育财会研究.2010(1).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范文4

【关键词】 纵向科研经费; 会计核算; 预决算; 衔接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5-0111-05

“十一五”以来,高等学校科研事业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高校承接的科研项目大幅增加,几乎承担了一半以上的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高校的科研经费在“十一五”期间翻了一番多,到2011年已经达到1 030亿元。随着科研投入的大幅增加,科研经费管理和核算问题已成为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共同关心的问题。高校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类。纵向科研经费一般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凡属于财政性资金,必然是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会计核算是预算和决算之间的桥梁,高校纵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关乎纵向科研经费预决算和学校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做好会计核算和预决算的有效衔接,是高校经费实现有效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高校经费监管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分析总结目前高校纵向科研经费的预决算要求和核算现状,提出了实现会计核算和预决算两者有效衔接的路径。

一、高校纵向科研经费核算的现状

原《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对于纵向科研经费核算的要求并不细致,各高校关于纵向科研经费的核算方式差异较大,包括收入科目、支出科目、年终结账过程、结转结余的科目等都不尽相同。对于收入科目,各高校一般都按照原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设置,基本能够满足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的需要;支出明细科目的设置方面在原会计制度中虽有统一规定,但满足不了专项科研经费核算细化的要求。国家实行部门预算制度以后,根据财政预决算需要对科研经费支出的二级科目进行了规范,但也难以满足专项科研经费核算细化的要求。随着纵向科研经费尤其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经费管理要求的提高,很多高校尤其是纵向科研经费到款较多的学校开始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了会计核算,主要的进步就是能够体现单独核算的要求,在科研经费支出明细科目设置上开始注意与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的口径寻求一致。

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于2013年12月30日,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其对纵向科研经费在收入和支出、结转结余所采用的一级科目设置是很明确的,对二级科目的设置基本明确,对于三级或更明细科目的设置没有限制,各会计主体根据需要可以自由设置更明细的科目,但未提出统一规范,仍然不能直接满足纵向科研经费支出的核算要求。2014年是新旧会计制度转换衔接之年,这对兼顾纵向科研经费管理需要和新会计制度规定,实现高等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和核算水平提升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当前高校纵向科研经费预决算及核算要求

(一)预算要求

纵向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应该以基本确定的研究任务为依据,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三个原则,即: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同时要讲求预算的可执行性。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中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财务资料。自筹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以房屋、设备、科研材料等折成资金替代。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经费预算规定的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不得另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科目。支出预算中各支出科目要做到依据充分,取费标准合理,计算数据准确。

(二)决算要求

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的决算一般包括年度决算和财务验收决算两个环节。项目开展实施过程中的每个自然年度都要按照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当项目完成后,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及其承担单位都应该编制财务验收报告,财务验收报告包括项目(课题)的全部决算信息,而且该决算应经过审计。不管是经费的年度决算还是财务验收环节的决算,其编制都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字真实、完整、准确,做到账表一致、账实相符,从而反映项目(课题)经费真实的收支情况。

(三)核算要求

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有关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性文件中,关于专项经费到底应该如何进行核算并没有专门的、具体的要求,只是有进行单独核算的要求,要求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应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从有关制度文件推断和近些年审计实践情况来看,单独核算一般应该达到以下几点要求:

1.实行分项目(课题)的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并将预算管理、过程控制、成本核算与决算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专项经费管理及核算模式。

2.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的课题或子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该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

3.依托单位执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对专项经费会计核算的结果应能够清晰反映项目资金来源(分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项目支出、项目经费结余情况。

4.根据要求设置合理、实用的明细会计科目。

三、高校纵向科研经费预决算与会计核算衔接的路径选择

(一)正确把握纵向科研经费单独核算要求

1.单独核算的涵义

单独核算是对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使用和管理课题经费的基本要求。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合作单位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对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简称两方式单独核算。

(1)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对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2)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通过设置辅助明细账,对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2.单独核算的实现方式

电算化条件为单独核算和精细化核算提供了有力工具,不管是专业的财务管理核算软件,还是基于财务资源管理的会计核算系统,都完全具备实现单独核算的条件。

(1)单独设置会计项目进行核算

就高等学校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而言,其国家科技专项经费的收支一般均列入单位收支账簿中,通过设置会计项目来反映专项经费全貌,通过项目对应的收入支出科目来反映其收支情况,通过细化的支出科目来反映专项经费的11类直接费用,通过具体项目对应的支出科目限额来控制对应的费用预算限额。从目前国内多数高等学校会计核算水平和审计反馈的情况看,基本上都能够做到这一点。

(2)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如果核算软件中没有项目核算功能,灵活设计会计科目也可以实现单独核算。

通过收支科目核算专项经费的,应该分别在收支科目中按照专项经费的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在此明细科目下根据需要设置更明细的支出科目,年度结账时要专门针对此专项科目进行收支结转。

通过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专项经费的,应该在该科目中按照专项经费的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专项经费的收支,但这样设置过于笼统,不利于经费使用过程中财务分析、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开展,一般可以在此明细科目下根据需要设置更明细的收入支出科目,最终于课题结题后进行此专项科目下一层收支科目的结转。

(3)单独设置辅助明细账进行核算

单独设置辅助明细账进行核算一般仅指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无法通过项目、科目核算功能达到单独核算要求时,将专项经费收支通过通用的损益类科目核算,同时对每一笔收支会计分录通过设置单独定义了该专项经费名称的辅助账进行核算。

3.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承接财政性专项经费单独核算的关注重点

按照《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对收到的财政性科研专项经费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该项目的增值税款也不得抵扣当期销项税。这就必然要求其支出的单独核算要有明显特征,与专项经费的要求是一致的,否则就不能界定为单独核算。

(二)关于纵向科研经费收入的核算

按照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纵向科研经费收入所使用的一级科目一般为“财政补助收入”或“科研事业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核算高等学校按照预算管理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该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纵向科研经费应属于项目支出范围。《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同时要求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教育”、“科学技术”等“支出功能分类”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所以,对于列入同级财政部门拨款的科学研究经费,至少应采取三个级次的科目进行核算,即“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科学研究”,同时还应该对应到具体科研项目,以体现单独核算要求。

“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通过本科目核算,而且应该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列入科研事业收入中的纵向科研经费属于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所以,对于列入科研事业收入的纵向科研经费,至少要采取两级科目进行核算,即“科研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同时还应该对应到具体科研项目,以体现单独核算要求。

(三)关于纵向科研经费支出的核算

1.纵向科研经费支出科目的设置要求

(1)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

2011年国家出台了《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明确将课题经费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对这11类直接费用要求核算时进行区分。

(2)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了“科研事业支出”一级科目,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制度规定了“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等层级进行明细核算”,如前所述,纵向科研经费应属于项目支出,但这样既要反映支出性质,又要反映资金来源就必须通过两级支出科目来完成。当然,通过会计核算软件的辅助功能可以减少一层支出科目,实践中可以将资金来源的性质用辅助功能反映,这样至少已经需要设置两级支出科目。同时《制度》要求, “‘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果具体项目仍然采用会计核算软件的辅助项目核算功能,则核算到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至少要采用第三级支出科目来完成,核算到支出经济分类中的款级科目的要求实际上就是要满足财政决算的要求。

(3)财政决算的要求

财政决算一般是为预算服务的,近几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内容没有什么新的变化,所以财政决算也不会有大的结构性调整。从决算编报要求和决算口径看,不管是对于基本支出还是项目支出都还是只要满足和服务于政府收支分类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即可。纵观财政部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其在“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包括32个款级科目,在“其他资本性支出”类级科目下包括14个款级科目。就高校而言,实际经常使用的款级科目一般在20个左右。但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与科研经费直接费用的11个明细科目之间并不具备严格的对应关系。比如纵向科研经费支出中的“燃料动力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就是典型的不能严格对应到支出经济分类中具体款级科目的。而且,纵向科研经费支出中的“专家咨询费”从其要求的核算内容看,其实就是“劳务费”的一种形式。

2.优化会计核算

解决以上不同制度要求而出现的口径不一致问题,就需要会计核算时在支出科目细化和设置方面进行优化。会计核算的优化就是要解决好纵向科研经费预决算各项费用口径与高校的支出科目的关系处理。

在执行高校会计制度的事业支出科目中设置明细支出科目时,既要考虑财政部门预决算口径的需要,也要考虑会计制度本身的需要,还要考虑单位支出结构分析的需要,更要考虑国家科技计划决算口径的需要,因此必须在科目细化上找答案。如前所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于科研经费支出科目规定到了三级科目,则高校就可以根据需要利用好三级或更底层的会计科目,来完成以上不同层面的财务管理需要。现在以高等学校为例,因为公共财政预决算口径和纵向科研经费预决算口径间存在一致性,也存在重复的地方,因此,可以通过科目细化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在决算报表编制时根据不同的预决算需要采取可分可合的处理模式。详见表1。

(四)关于外拨合作单位经费的核算

目前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环节,对于合作单位的预算经费管理有两种体现模式,那么对于其经费的入账和核拨就应该根据管理模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

1.直接体现并管理模式

目前,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经费、国家科技计划经费、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等科技经费对合作单位的经费在预算环节是很明确的,有总额度,有明细费用预算。国家的财政科研经费首先拨付到课题承担单位,再由课题承担单位及时按照预算核拨给课题合作单位。该种模式下有两种核算方式,其一是课题承担单位将收到的全部课题经费列为本单位收入,其转拨给合作单位时列为支出;其二是课题承担单位收到全部课题经费以后,对于预算中明确为本单位的专项经费列为收入,将预算中属于合作单位的课题经费列入往来科目,于拨付后予以核销。笔者认为第二种核算方式更为合理、稳妥。

理由一: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到账后,包括预算中明确应外拨的合作单位经费一并全额反映为本学校收入,而外拨合作单位经费则列为支出,虚增了本单位的经费收支,同时合作单位收到转来的专项资金后也必然反映为收入,从全社会和分级决算汇总角度看,存在明显的重复计算收支现象。

理由二:把外拨合作单位经费列为支出,那么这项支出在核算和决算口径上归入到支出经济分类的哪一款中呢?全部归入“其他支出”科目吗?显然不符合现行财政决算的要求,而且也不符合财政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

2.间接体现并管理模式

该模式下有两种具体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有些纵向科研经费在预算环节对合作单位有专门预算(即有总额度、有细化预算),但是在预决算环节明确要求只能统一反映为承担单位的,因为级次原因无法与合作单位一一对应,这种情况下暂且只能按照上述第一种方式进行核算,但这样的核算方式确实存在明显的重复因素;第二种情况是有些纵向科研经费在预算环节对合作单位没有专门预算,也就是没有预算额度,只是在任务书中有所反映,且外拨经费时需要依靠另行签订合同或协议来规范所划拨经费的使用,则不得不按照前述第一种方式来进行核算。对于这两种情况,应该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改进预决算管理渠道和口径要求。对于财政决算覆盖范围内的课题承担和合作单位,按照以上第二种方式核算;对于财政决算覆盖范围外(如企业)的承担单位,根据需要以单独列报决算的方式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S].财教〔2006〕160号,2006-09-30.

[2]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S].财教〔2006〕159号,2006-09-30.

[3]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S].财教〔2011〕434号,2011-09-14.

[4]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S].教财〔2012〕7号,2012-12-17.

[5]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S].财教〔2012〕488号,2012-12-19.

[6] 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S].财会〔2013〕30号,2013-12-30.

[7] 陈章兴.论高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水平的提高途径[J].管理视野,2012(3下):160-161.

[8] 潘恒飞,黄海英.高校科研经费核算的几个实务问题[J].财会月刊,2013(7上):24-26.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范文5

【关键词】地方科研院所 国家科研项目 财务管理

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就,科技创新已成为国家经济今后发展的重要支撑。党的十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对科技的投入不断加大,广西地方科研院所最近几年承担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科研项目的数量较以前显著增加。按国家科研项目的验收规定,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二部分,财务验收通过后才能进行技术验收。可见,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项目的完成影响巨大,为完成项目的前提。不过,对于高校承担科技部国家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最近几年已有相当的报道进行探讨,而对于地方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至今仍鲜有探讨。本文针对近几年地方科研院所承担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科研项目在经费管理上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地方科研院所财务管理的整改措施。

一、科技部国家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的要求

1.管理规定

为规范国家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绩效,科技部、财政部、发改委、总装备部等国家部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预算法、国家审计法、国家票据法、国家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国务院有关“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纲要”实施的通知,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其中,与地方科研院所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最为密切的主要有“《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12]86号)”、“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审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预[2010]7号)”等五个文件。另外,对于不同计划的国家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部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包括“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3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428号)”等。这些文件对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法人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国家科技项目财务管理的依据。

2.管理节点和要求

根据管理规定,科技部国家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主要包括四个节点,分别为: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写和申报、项目预算执行、项目财务验收,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管理要求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项目预算方面强调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执行预算,杜绝经费使用随意性;二、对项目(课题)经费,包括项目承担、参与单位的自筹经费,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追踪问效,对自筹经费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三、明晰责权、追踪问效,强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经费的使用追踪、问责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二、地方科研院所承担科技部国家科研项目所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

1.管理体系未能达到要求

按科技部和财政部对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要求,承担单位必须建立符合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体系,必须履行国家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法人职责,监督、督促项目(课题)参与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按要求使用国家的科研项目经费。但由于地方科研院所一直以来作为承担单位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课题)较少,较多的情况是作为课题参与单位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研发,即承担子课题研究,其财务管理系统也是根据地方政府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建立。而由于地方政府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不完全相同,导致地方科研院所对国家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未能达到国家管理规定的要求。最突出的情况为对项目(课题)预算编报、项目(课题)自筹经费的落实和管理,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以及对落实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职责等方面的管理未能达到国家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

2.项目预算编报存在的问题

预算管理是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核心,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不过,地方科研院所对国家科研项目(课题)的预算编报尚存在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弱化的问题。项目(课题)的预算通常由项目(课题)组的科技人员完成,通过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上报,财务部门对预算编报基本不参与。由于科技人员对财务管理不熟悉,以预算编报通过审核,获得最多的科研经费为目标,而科技管理部门并不懂财务,对科研项目也不完全了解,对项目(课题)组提交的预算申请难以有效审核、把关,只履行上报手续,使编报的项目预算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后续一旦项目申报成功,很难完全按预算对经费进行管理,一方面导致项目经费支出难以确保合理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还给项目完成后的财务验收增加困难。

3.项目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上述预算的编报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地方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较少,财务管理人员对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要求了解不够透切,地方科研院所在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过程中,对项目预算的执行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A、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至项目中期检查时,许多国家科研项目的预算执行进度不到50%,有些项目甚至不到30%。这主要是预算编报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执行起来比较困难,项目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对(财教[2011]434号)文有关预算调整的要求了解不够透切等原因所致。另外,近年来地方科研院所获得的项目经费较多,许多项目的研究内容有重叠,财务部门慑于国家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比较严格,对科研支出尽量不在国家项目经费中列支也是一个原因。

B、对预算只进行静态管理。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不及时。一方面由于项目(课题)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均对“财教[2011]434号文”的精神不熟悉,对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不及时进行调整,没有及时办理预算调整的报批手续。另一方面项目经费由财务部门管理,项目(课题)负责人对预算执行进度并不了解,只是到了项目检查节点时才到财务部门索取有关项目经费的开支情况,对预算执行出现的问题没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总体上导致项目在验收结题时财务验收出现的问题较多。

C、对项目经费没有建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国家科研项目的经费包括二个部分,国拨经费和单位自筹经费。财务部门目前主要按来源对经费进行管理。由于项目(课题)的国拨经费和自筹经费来源不同,在国家项目的经费管理上常出现国拨经费和自筹经费分账管理的情况,不符合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地方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财务管理的整改建议

根据上述地方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搞好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确保完成国家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本文建议地方科研院所在如下四个方面对财务管理进行整改,建立符合国家科研项目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体系。

1.提高科技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对国家科研项目管理的认识

鉴于上述地方科研院所在申报、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过程中财务管理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之一是科技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对国家科研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不熟悉所致,建议地方科研院所组织科技人员,尤其是负责项目(课题)申报和组织实施的项目(课题)负责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学习国家科技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提高他们对国家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了解,为申报、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奠定基础。

2.强化项目的预算申报,建立科学的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是集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预算经费落实,预算执行、预算控制、预算考核为一体的科学管理体制。从现状看,地方科研院所在国家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方面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制度方面尚未建立项目预算编制管理体系,财务部门只负责单位事业费的预算编制和对到位的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基本上不参与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科研管理部门受知识结构的限制,只对预算办理申报手续,未能起到审查、把关的作用。而项目负责人预算意识不强,对财务管理和开支项目不熟,预算成了估算,失去规范性和科学性。建议地方科研院所建立项目预算管理体系,把项目预算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由财务部门与项目组联合组成预算编制小组,帮助项目负责人加深对科研经费科目的理解,严格审核项目的支出标准及支出结构比例,落实项目的自筹经费,确保所编制的预算符合国家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具有科学性、合规性和可执行性。

3.建立符合国家科研项目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

地方科研院所目前的财务管理制度大多按地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制定,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存在一定的出入,如开支科目并不完全相同,没有包含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职责的规定,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和执行质量没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考核标准等。建议地方科研院所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对现有的财务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根据国家科研项目的管理节点,利用电脑网络建立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开支符合性的预警系统,督促项目组按进度和要求执行预算,及时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管理职责,出现预算与实际执行有出入时,及时依据“财教[2011]434号文”办理预算变更手续,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4.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科研热情和科技创新

与地方科研项目相比,国家科研项目的要求更高,完成难度更大。目前,国家科技部已建立科研项目完成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国家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本单位甚至本地区下一步的项目申报,对地方科研院所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出台了(财教[2011]434号)文,将科研经费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二部分,其中,“间接费用”可用于对科技人员的绩效奖励。为此,地方科研院所应建立项目绩效管理体系,以项目合同(任务书)所规定的考核指标和完成进度为考核节点,将项目的完成情况与科技人员的绩效奖励,以及项目经费的继续开支挂钩,建立动态管理体系,对按进度完成研究,取得显著科研成果的项目,对科技人员实施绩效奖励,而对未能按进度完成研究的项目,责令项目组进行整改,并在经费开支上从严控制,由此确保国家科研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

四、结语

地方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可显著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推动地方科研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地方科研院所由于一直以来作为承担单位承担国家科研项目不多,在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必要根据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要求,完善单位现有的管理体系,对国家项目进行动态管理,确保高质量完成国家科研项目研究,推动本单位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科学技术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财政部科教文司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问答,2012,5.

[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3]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12]86号).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范文6

一、当前财政科技投入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1、机制不健全,科技管理不够规范。

一是机制不健全,管理错位。由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人员少,有的地方同一个科室担负着立项、管理以及评价三重职能,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二是招投标、评估评审等管理制度实施不力,影响了科技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资金投向和使用存在误区。

一是财政科技投入中真正用于研发活动的比例有待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拨款由科技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基建费三部分组成。科技事业费主要是保证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有些地方财政尚没有能力更多地支持预算单位的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相比而言,科技三项费是真正用于科技研发活动的主要财政性资金。但在有些地方财政科技拨款中,科技事业费所占比例仍然很大,科技三项费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不高,而且呈现出波动下降的趋势。二是投入环节错位。财政科技投入应重点扶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领域,同时着力解决制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而不应过多介入经营性、竞争性等本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领域。

有的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监管不力。

有的科技管理部门未建立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经常性监督机制,一些项目承担单位没有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对科技资金的使用疏于管理,导致科技资金脱离监管,直接影响了科技投入资金使用效率的发挥,甚至导致科技资金流失。

二、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科学管理

1、强化责任意识。

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提高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科技部门和项目承担者要充分认识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监管的重要性,增强对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工作的紧迫感,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职责,同心协力、上下配合,不断提高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

2、构建过程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在项目立项阶段,实施科研项目“招投标制度”。科技的投资、研究、成果应用应该引进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和推行科研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打破科研项目申报评议制的封锁管理模式,建立更加开放、符合市场化的科研项目管理新体制。二是要适当调整科研项目管理方式,根据科研项目自身特点制定评估方法,改变限期评估的方式,灵活考核项目进展,以最终成果为重点考核对象。改变科研项目重项目、轻研究;重文章、轻实践;重鉴定、轻转化的“三重三轻”现象,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监督,建立科研项目的跟踪评价制度,加强科技项目的验收。同时,在评价中也要充分考虑科研活动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答应失败。三是建立项目结题后的后续跟踪评估和持续支持制度。对于基础性研究在绩效考评之后,认为是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项目,应给予后续支持。

3、完善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科技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在科技主管部门内部,按照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原则,应将科技经费的决策和执行权力配置于不同的部门,使其职责分明,相对分离,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同时必须接受强有力的监督,达到内部制约和控制的目的。

二是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管。科技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督查,定时对项目进度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所规定的用途开支科技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实行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总结报告制,以规范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同时也要增强自身监督意识,设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负责科技经费的监管工作,积极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科技投入资金进行跟踪和监管。

三是完善财政科技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科技经费合理使用。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发挥财务管理的监控作用,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同时,强化科技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切实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形成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多部门结合的监督管理有效机制,设立明确的项目经费绩效目标,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追踪问效机制,使有限的科技经费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率。

四是完善科技资金的拨付制度。为增强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感,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按比例分期拨付,先期拨付70%,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余下的30%。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范文7

【关键词】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收入管理 支出管理 利润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但高校财务管理却难以跟上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为了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了完善高校财务制度、促进高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和教育部先后修订了高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简称新《财务》),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简称新《会计》)。新《财务》和新《会计》的正式实施提高了高校的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质量,也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高校财务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本文结合新《会计》准则,对新《财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新增成本费用管理等几方面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新制度的实施对于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预算管理方面利于进行科学预算

新《财务》完善了预算管理,为高校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精细化、专业化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利于高校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新《财务》对预算编制的方法、编制程序和预算管理办法都提出了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和程序化的要求。新《财务》中关于预算管理的新规定会促使高等学校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编制更加合理的财务预算,对预算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更为科学、精细的控制和管理。

新《财务》要求预算编制要将“结转与结余”的因素考虑进去,即考虑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即在安排当年的支出时,除了要考虑当年能够实现的收入以外,还需要考虑以前年度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做到每项支出有来源,预算编制详细完整。考虑到新《会计》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反映学校现实的收支情况,结转和结余管理以及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办法将大大提高学校资金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新《财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要求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的因素,结合事业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高校在预算管理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预算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才能上报,高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强调了预算的严肃性和集体决策性。这些促使高校要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从而不断改进高校财务管理的工作方法,编制更加积极稳妥的收入预算以及统筹全局、重点突出的支出预算。

当前高校普遍存在重预算、轻决算的现象,财务决算工作仅仅停留在完成决算报表的编制和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阶段,忽略了通过决算来查找管理及核算中的问题这一重要环节。新《财务》预算管理另一个亮点是引入了决算报告编制准则、申报审批程序和决算编报要求,这使预算体系更加完整。决算是预算执行的总结,通过决算分析可以对预算收支的合理、合法性和预算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和完善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通过事后监督提高预算编制的水平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二、收入管理方面分类更加细致

高校的收入在社会中是很受关注的,收入是指高等学校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而它的来源是多渠道和多形式的。新高校会计制度科目按资金来源的性质设置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等,对旧制度中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等进行整合,使高校的收入去向更加清楚明了,与此同时又调整了一些科目的核算范围。按收入的来源新旧《财务》都是将收入分六大类:

1、财政补助收入

根据政府收支科目改革的要求,将财政补助收入规定为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将原《制度》“从财政部门取得”改为“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将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予以剔除。将原《制度》财政补助收入中“各类事业经费”改为“各类财政拨款”。这一修订扩大了财政补助收入的范围,缩小了口径,“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是指高等学校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直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根据新《制度》在账务处理上作为“事业收入”或“其他收入”。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分类,分为“财政教育拨款”(功能科目205教育类)、“财政科研拨款”(功能科目206科学技术类)、“财政其他拨款”(功能科目20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210医疗卫生类、221住房保障支出类等)。

2、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新《财务》将事业收入划分为“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名称更加科学、准确,在对事业收入的规定中,将原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新《制度》明确了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的范围,将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拨款归入“科研事业收入”,丰富了科研事业收入的核算范围。“其他收入”的范围有所增加,将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除科研经费拨款之外的拨款和从同级非财政部门取得的拨款列入其他收入,按照资金用途,专款专用。特别的,明确界定“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拨款。”

3、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高校的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用自身组织的收入或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统筹)拨给高校的非财政性资金,是上级单位用于调剂附属单位资金收支余缺的机动财力。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附属单位返还学校在事业支出中为其垫付的水电费、福利费等各种费用,应当冲减相应的支出,且不能作为上缴收入处理。附属单位返还学校在事业支出中为其垫付的工资及津补贴,应作为学校事业基金被收回。

5、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但是高等学校从学校投资的全资或控股企业获取属于对外投资收益性质的收入,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食堂及招待所等后勤服务净收入、非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拨款(不含科研拨款)、资产盘盈利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6、收入上缴的规定

新《财务》增加了对应上缴资金的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支出管理方面支出核算更加严格

支出是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高校发生的所有支出(基建支出),支出具有非补偿性。新《财务》主要明确了支出的概念、内容、分类、支出纳入预算、支出标准、票据管理等内容,新《财务》要求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支出要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在新《会计》中支出类科目的最大变化就是按照资金来源和资金支出性质进行核算,能够合理归集教学活动支出、科研活动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等,对合理计算办学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1、事业支出

新《财务》在事业支出方面最突出的变化是简化了事业支出的分类。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新《财务》进行了简化处理,将事业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规定了各自的开支范围。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这种划分将资金使用分成“保运转日常资金”和“为发展专门资金”两部分,较好地保证学校短期与长期目标的完成;更是体现了部门预算对资金管理的要求,基本支出可以按预算定额加以细化管理,项目支出可以按项目库实行动态监控和滚动管理,也能够满足日常核算的需要。

2、经营支出

在经营支出方面,新《财务》主要是修订了经营支出的属性。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与事业支出划清了界限,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配比。随着高等学校“大收大支、收支统管”财务管理体系的逐步建立,高等学校所有的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3、上缴上级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新《财务》新增加的一项支出分类,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对这一支出的理解,重点要把握“支出的依据是规定”和“支付的对象是上级单位”这两个要点。高等学校应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并不是一种“上缴上级支出”,因为资金上缴后还是能够回流到学校的,它不是一项“支出”。在未上缴时是一种暂时的流动负债,上缴财政并返还后学校按规定将其确认为事业收入。

4、其他支出

新《财务》同时增加了一个“其他支出”的支出分类,从高等学校的实际支出内容以及核算的实际情况看,原《财务》规定的四大类支出无法全面反映高等学校的所有支出,明确列支渠道的部分支出,在实际核算中的处理也多种多样。为正确反映这方面的支出,满足高等学校支出管理的实际需要,这次《制度》修订增设了“其他支出”。比如:捐赠支出、贷款利息支出等调整到此类支出。

5、专项资金

新《财务》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第27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基金、科研三项费用、基本建设支出等,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6、票据管理

新《财务》增加了“票据管理”的要求。新制度要求高校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支出绩效评价概念的引入,一方面迎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另一方面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也有助于高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避免支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更好地落实学校经济责任制。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新《财务》在收支管理中都提到了加强票据管理,票据是反映经济活动详细信息的原始凭证。使用合法票据,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加强票据管理,可以保证所有收入应收尽收,防范小金库的形成,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避免财政性资金被非法套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结转和结余管理方面将财政与非财政进行区别管理

新《财务》明确区分了结转与结余资金的概念,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的含义是当年预算目标已实现,或者因故停止执行,本年剩余的资金。原《财务》中,在总体上我们称为结余,但是对于其中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并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转下一年度需要继续使用的资金通常都成为专项资金的结存。实践证明这种区分是科学必要的。对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学校不能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和分配,需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也不能进行分配;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只有这部分资金高校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自主进行分配管理。此项修订最大的亮点是对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实行分类管理,为此,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年17号文件。)

高校应正确应对这种分类,全盘考虑对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进行分类管理,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注意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与年度预算的编制相结合,增强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减少预算中的调整,及时与预算部门进行对接,找出资金结余和结转的原因,商议解决措施,督促其整改落实,提高单位预算资金的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年终钱有剩余导致突击花钱现象。

五、专用基金管理方面对其使用原则与用途的规定更加严格

新《财务》剔除了“修购基金”,将其归入事业基金,同时将旧《财务》“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两项明细科目合并为“学生奖助基金”。新《财务》修订了专用基金的管理原则和使用用途,专用基金的管理要求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1、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提取额=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比例,《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高校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

2、学生奖助学金

学生奖助学金即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学生奖助基金提取额=事业收入×提取比例按比例提取资助经费。按事业收入的5%足额提取资助经费。

3、其他基金

其他基金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六、新增成本费用管理项目使得财务管理更加科学、精细

新《财务》增加了成本费用管理项目,为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供了指标依据。新《财务》基于权责发生制而首次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与绩效考评机制引入到高校财务管理中来,实现“加强经济核算”的财务管理任务,对高校来讲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高校一方面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另一方面又向学生收取了高额的学费,究竟一个大学生的培养成本到底有多少,这些钱是不是真正用到了学生的培养上?新《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对于合理进行成本核算、归集当期收支情况具有重要的意义。采用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照企业成本核算的思路分配、归集和计算高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将收入和支出进行合理的配比,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从而完善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挖掘成本节约因素,调整成本结构,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对于专项经费和科研经费,也要求按照项目细化管理,单独核算,进行绩效考评。总之,新《财务》对成本费用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框架及制度规定

新《财务》强调高校应按照其用途正确归集和分配各项费用,按照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加强并细化高校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核算,而且还要建立起相应的成本费用核对机制及分析报告制度,这一内容的增加有助于促进高校优化教育资源,降低办学成本,合理发展专业,突出重点优势和加强内涵发展,从而提高教育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采用了会计调整法,包括三大部分:调整起点、费用归集、成本核算。(1)调整起点。包括支出、资产折耗两部分,依据是实际发生的数据,是成本费用的数据来源。(2)费用的归集。第一,新《财务》规定了支出、折耗归集为费用的原则。归属期间及相关性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费用分摊原则:新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原则和标准应保持一致性。第二,新《财务》明确了费用五大用途分类,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为成本核算奠定了分类基础。

2、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第六十二条)。实行成本核算将会对高校产生很大的影响,高校作为教学科研部门主要任务是教书育人,进行科学研究,但是教学科研的支出与收益往往却是不对称的。应充分研究高校教育科研成本管理方法,对教学科研部门进行成本核算进行成本控制,使高校资源达到最优配置、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制度》虽引入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但高校不同于企业,高校办学不注重经济效应,更多的考虑社会效应,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和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和性质没变,所以高校不能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财务管理的目标,要更多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效益。在实际操作中应把握好尺度,避免因过度追求效益而影响到教学水平的提高,对学生的培养成本等指标的核算应建立在高质量的培养水平上,对科研经费要在分项目单独核算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各项目间的协调合作、资源调配,避免重复研究、重复购置,同时确保科学研究的严谨性,逐步建立一套高校特色的成本核算体系。

七、结语

自2014年国家财政部颁发了最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来,其对2009年实施试行的高校会计制度进行了深入变革,完善了预算管理,为高校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精细化、专业化提供了政策依据;细致了收入的分类,同时支出的核算与审批更加严格,杜绝了一些投机行为;将结转与结余进行财政与非财政的区分,提高单位预算资金的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年终钱有剩余导致突击花钱现象;新增了“成本费用管理”项目,使高校资源达到最优配置、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正是这一系列的改革,使得高等学校的利润核算更加有效率,更加科学合理,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财会利润管理体系,为高校的财务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罗水香:新高校会计制度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探析[J].财经界,2014(9).

[2] 舒敏:实施新财务制度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3] 谭春萍、马伟光:新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比较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21).

[4] 王恒:从“事件”、“杨育麟事件”看高校财务监管体系的构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

[5] 余琦、易艺:我国中部地区高校融资现状及对策分析[J].当代经济,2015(1).

[6] 杨道远:新财务制度下改进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思考[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3(9).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范文8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经费来源

第二条 科研经费来源:

(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 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xx]11号)以及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五条 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审批、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接受学校科研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纵向项目经费按项目来源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在保证按合同(协议)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35%的科研劳务费(有明文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转拨科研项目合同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除经费划拨单位有明文规定外,管理费按实际到校经费的5%提取(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为:学校提取10%,用于补充学校科研基金;科研管理部门提取业务费40%,主要用于办公用品、差旅费、科研项目申报、检查评审、结题验收、成果申报鉴定、宣传、赞助、扶贫等支出;有关管理部门提取事业基金50%,主要用于接待费、对外支付的劳务费、咨询费以及管理人员值班加班、奖励等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一)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经费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表,到财务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二)对已结题纵向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科技部国科发字[20xx]462号文件、重庆市科委渝科委发[20xx]1号文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财教[20xx]30号文件、教育部社科[20xx]2号文件以及相关部门的文件执行,结余经费超过相关部门的规定额度,超额部分将按原渠道上缴。对结题不结账的横向项目经费结余,由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将其经费余额划转学校并注销其项目。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转化经费的分配:

(一)技术转让的科研经费,按项目单独管理,其经费在扣除中介费后,分配按表1执行(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办法的第十条执行)。

(二)如果学校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转化,或技术效益分红,其经费分配按表2执行(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办法的第十条执行)。

(三)以股份分配方式进行的成果转化收益,项目组必须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学校与科研人员各自的权利和职责,以保证转化成果产业化的有效实施。

(四)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费:以先收费后使用的原则,按每年0.5~5万元/项的标准收取使用方费用。

第十三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切实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体科字[20xx]164号)《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范围

(一)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二)经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申报,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或其他单位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资助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除外)。

第三条 科研经费应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申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项目,应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说明计算依据和理由。立项后,研究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由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核拨到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包括差旅费,业务资料、检索、查询费,论文打印、发表、出版费等;

2、实验、材料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养殖费;

2、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研制和租用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预算中要写明设备名称、数量和单价);

3、协作费:指外单位承担研究、试验、加工等经费,在申报项目时应说明协作内容、预算依据和经费拨付方式。

(二)人员费:指项目组人员的津贴。按下拨项目经费总额的10%分两次提取,在项目经费下拨到位后首次提取5%,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提取5%。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发放。

(三)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费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损耗费和水、电、供暖、通讯等费用。管理费的比例为科研项目当年实际拨款额的10%,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如项目内含外单位承担的子项目,其子项目管理费由子项目承担单位提取,不得超前、重复提取。

第六条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支出时,应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和标准提出使用计划,报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该项目研究经费进行审核,做出详细经费预算,与其他验收材料一起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研究经费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归项目承担单位。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所余经费。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八条 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对科研与服务经费单独核算建立帐页,并详细登记科研活动中的每项开支。每年年底提交经费使用决算报告,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与有关拨款凭证复印件等一同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第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分年度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经费使用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对检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将缓拨或停拨后续经费。对未按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将核拨科研经费超范围支出的单位,将从下年度核拨经费中核减。

第十条 获得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经费资助的其他单位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要求的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以不正当手段、藏匿科研经费、逃避管理的,一经查实,追缴经费,在三年内取消其科研项目的申报权,并追究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由科研经费形成的成果属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所有,设备仪器等资产留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三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

(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

(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

(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

(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

(二)督促所属单位科研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到位;

(三)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四)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研制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二)确保配套自筹资金与中央财政拨款同比例到位;

(三)对实行总承包的科研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

(四)严格核定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五)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计价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项目收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三条 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四条 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工艺装备发生的费用,是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产品设计定型前的工艺装备费直接列入项目成本,科研产品试生产阶段的工艺装备费在项目成本和生产成本中各负担50%。

采取零星技术措施发生的费用,是指为完成研制任务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土建而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费用。

第十五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

第十六条 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七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项目使用的科研设备仪器原值的5%和厂房建筑物原值的2%之和计算,并按照项目所占的全年工时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规定计提。

第十九条 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根据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的人员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计划工资费标准计列工资费和劳务费。

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参与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按人数和相关标准计列劳务费,但不得列支工资费。

工资费和劳务费均按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数量、工作量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二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12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800美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400美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300美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100美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是指科研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成本总额的8%计列,并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掌握和使用。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不可预见费根据科研项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长短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费用之和的5%。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收益是指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按除不可预见费以外的项目成本总和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费后的5%计列。

对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项目,按年度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年度项目经费总额3%的项目收益;未通过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项目完成且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项目总收益。

第二十七条 重大科研项目,经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商定后,可计列系统协调费。

第二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含拨款)中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利息;

(二)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四)研制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对外投资以及在规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

(五)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预算和拨款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单位、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年度预算。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项目研制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年度项目经费支出建议,上报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

(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汇总后,按部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一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按财政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安排意见。财政部综合平衡后向国防科工委下达下一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四)国防科工委在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安排意见送财政部。

(五)财政部审核后向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一下)。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据此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报财政部审批(二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六)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二下)。

(七)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自财政部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后15日内,将项目预算批复到研制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中,由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第五章 决 算 编辑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科研经费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年度决算按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年度部门决算时,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科研项目,应说明科研经费的使用、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对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决算进行审核,并在全国人大会正式批准中央决算后20日内,将部门决算批复有关部门(单位)。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年度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年度决算。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研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决算管理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和收受回扣。同时加强对所属项目研制单位的监管,督促项目研制单位合理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十一条 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国防科工委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军工科研事业财务制度,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验收,并做出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的;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的;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当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项目研制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国防科工委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等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不及时编报科研经费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视情况予以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科研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责任以外,暂停审批其科研项目申请,责令改正;情节较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批准其项目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研制单位是指承担研制任务的中央和地方科研及试验单位、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

第五十条 通过补助、贴息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范文9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

高校是我国开展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科研经费已成为学校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到2009年高校的科研经费已达728亿元人民币。国家随着对高校科研经费投入的增加,对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也逐渐加强。在科研经费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高校对科研经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影响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和科研经费的有效使用,也为课题通过结题审计造成诸多困难。

一、高校科研经费核算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一致

财政部、科技部为规范各类财政资助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别出台了《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国家科学自然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财政补助的各类科研经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支出科目和开支范围以及支出标准。但学校从自身利益出发,鼓励科研人员多争取科研经费,在制定的内部管理条例时,往往会:(1)扩大开支范围,把一些与科研无关的招待费和礼品等也纳入到课题的支出范围,甚至默许一些个人消费性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严重违反了科研经费使用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原则。影响了科研经费的有效使用。(2)提高开支比例,如《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但在内部制度允许发放数额超出标准许多。(3)违规提取费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现有的管理文件,学校是可以从科研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并明确表明“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有的学校在学校提取管理费的同时科研组所在的学院也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且比例要远高于规定的比例,也有的学校在提取管理费的同时,又提取了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

2、科研经费预算不科学,预算执行困难

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预算有其严肃性,一经批准,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在《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预算的科学与否对科研是否能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但在实际审计过程发现有的科研课题的预算编制极其不科学的。如有个上百万元的科研课题,预算编制时,劳务费的安排只有5000元。而其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有50000多元,是预算的十几倍。按规定劳务费是不允许进行预算调整的,这为课题的结题带来很大的困难。造成科研预算不科学的原因有其客观因素,科研探索的不确定性。但更主要的原因还是课题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没有对预算编制足够重视,随意编制预算造成的。课题研究人员对财务管理一般不够专业,预算编制存在不足本不足为奇,只要多与财务部门人员沟通,多听取财务人员的意见,是可以把预算编制的更加科学合理的。但事实上在课题的申报过程中,既没有财务人员参与,也没有跟财务人员沟通。整个申报过程,包括预算的编制都由课题组一手包办。甚至批准后的预算也没有报送到财务部门。科研经费预算的不科学就难以避免了。

3、缺乏有效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控制手段

《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项目和课题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列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开支范围,根据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科研经费在总额控制的同时,各科目的分项支出也应在控制预算范围之内。但这些开支范围无论与现在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使用科目还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都不完全一致。由于财政部统一的财务报表里没有把科研支出单独列报,而是与教学事业支出合并作为事业支出合并列报。因此,高校为了编报的方便,普遍的做法是依照教学事业支出科目设置科研支出科目。这样给科研经费的支出归集造成许多麻烦。另一方面,高校实行的高等教育会计制度在会计年度末需进行收入支出冲转。而科研课题的研究往往会跨几个会计年度。造成课题的收入支出核算不连续,对控制课题经费科目支出造成困难。再者,学校现行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在项目――科目支出控制方面普遍存在不足。

4、自筹经费确认及落实困难

(1)自筹经费确认困难,《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对于自筹经费的确认有明确的规定“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按以上规定自筹资金必须是货真价实的货币。能提供出资证明的最有效证据无非是有银行提供的资金划拨单据,而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项目和课题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的管理规定,并不要求单位独立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没有独立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银行不可能提供资金划拨单据。这使确认自由资金是否到位产生困难。

(2)自筹经费落实困难。一般来说自筹经费(配套经费)的来源有两种渠道,一是课题申报的学校本身,二是与学校合作申报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如果有与学校合作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话,自筹经费的落实可能会容易些,但只有学校独立申报的话,在当前学校连自身办学经费都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要落实科研的自筹经费就会显得十分困难。虽然财政部、科技部出台的各种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科研项目必须要有自筹经费,但科研人员为了申请到科研项目,明知困难还会承诺筹集一定数额的自筹经费。最后造成的结果是一笔经费多次配套,形成一女多嫁的现象。

二、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建议

1、认真梳理学校内部的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做好与财政部、科技部的相关管理办法的接口工作。清理不符合规定的条款。保证财务部门在审核科研经费支出时有正确的依据。

2、提高科研人员对科研经费预算的严肃性认识,加强科研人员与财务人员的沟通。科研人员应提高对科研预算重要性认识,在编制科研预算时要充分做好调研工作,细化项目支出,减少预算编制的随意性。加强科研人员与财务人员的沟通,一方面利用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可以提高科研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的控制,不使财务人员对科研经费的审核仅停留在票据的合法合规上。

3、调整科研经费核算的科目体系,可以在科研事业支出的总账科目下设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它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样可以使科研经费开支预算和预算执行在统计的口径上相统一,既便于统计也利于控制。在年终编制会计报表时再按照报表口径进行调整。改革高等教育事业会计制度中的科研事业核算方法,加强科研经费的成本核算管理,配合科研经费结题结账的要求,在科研课题尚未完成时不对课题的收支进行结转,只有课题完成并经过科研经费审计验收之后进行课题经费收支结转及结账处理。改进电算化会计软件,使软件从单纯的项目总经费控制的粗旷形管理到项目科目余额控制的精细化管理。

4、改资金的配套为资源的配套。现阶段学校经过大规模的发展后,普遍短缺的是货币资金,而不缺的是房屋(包括实验室)、设备等资源。高校承担科研任务的优势,除了人才方面的优势外,无非可以充分利用高校这些资源。学校的资金主要的来源是财政拨款和学费、住宿费等非税资金的收入,无论财政拨款和学费住宿费的收入都是对教育支出的补偿。按理这种收入也只能用于教学方面的支出。但是学校为了提高影响力,在学校激烈的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鼓励教师争取更多的科研课题。在现阶段科研经费不允许开支人员经费的情况下,已经拿出了很大的一块资金补贴给教师作为工作量酬金。如果再要拿出资金来配套科研经费,一方面使学校原本紧张的资金状况雪上加霜,同时挤占了教学经费,对学校的教学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打乱学校的预算。对国家的资金也是一种浪费。改资金的配套为资源的配套,学校不需要为课题提供资金,只要提供科研所需的设备、房屋。一方面可以把学校现有的设备利用起来,发挥更大的功效。也可以使科研人员免除为解决配套经费问题过多分散精力,影响课题研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弄虚作假的事情。

参考文献:

[1]马晓霞,龚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问题与对策[J].财会通讯(综合),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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