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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集锦9篇

时间:2022-09-20 00:29:44

自由市场

自由市场范文1

一个月前,当李一以道长身份出现在《南方人物周刊》的封面报道中时,温文尔雅,高深莫测,是很多社会名流和达官贵人的养生师傅,一个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正面人物。该报道试图呈现多元的社会文化,但是记者对李一的背景显然缺乏必要的调查,尤其是具有强烈广告效果的“皈依弟子超过3万,一半正在商界;而在另一半中,政界、演艺界、学界的精英亦不乏其人”等描述,引发了众多网民的质疑。《南方都市报》随即报道了这些质疑,并进一步调查了李一“水下憋气142分钟”表演,核实其“名人弟子”,发现了“李一现象”的若干破绽。

接下来媒体蜂拥而上,通过报道和言论,对李一的所作所为表达了强烈的质疑。在《时代周报》的报道中,李一已然是一个涉嫌欺诈、的犯罪嫌疑人,其骗术低劣,言行猥琐,贪财好色。但是该报道也有明显的瑕疵,以匿名受害者的口述为主,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此时,李一的形象已经无可挽回地破产。

《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提醒媒体在对李一的批判中,不要陷入情绪化的泥沼。文章称,“一个理性社会本来就该拒绝‘大师’、‘大仙’们装神弄鬼,故弄玄虚、误导公众,但如果这样的批判总是一再演变为口舌群殴、情绪化宣泄,则未免把一个复杂的社会事件简单化。”至此,热烈的舆论批判中显现出理性的反省。

在对李一现象的报道中,媒体的互相纠错并没有发生直接的争吵,事实和观点却发生了彻底的颠覆。而在随即发生的《挟尸要价》照片风波中,我们看到了激烈的争吵,真相的细节也在争吵中表达得越来越丰富。

被称为中国新闻摄影界最高荣誉的“金镜头”奖获奖作品于8月18日揭晓,张轶拍摄的《挟尸要价》以全票当选。去年10月24日,长江大学三位学生,为救落水儿童而溺水身亡。打捞尸体的公司因为钱款没有到位,一度停止打捞。这一插曲被张轶拍摄下来,随着照片的发表而震动舆论,打捞公司也受到了当地警方的处罚。

这张照片遭到长江大学宣传部长李玉泉的质疑。他已经不是第一次提出异议了,但是因为这个奖项及其他获奖照片屡现假作的背景而引入注目。李玉泉认为,照片所记录的画面,并非打捞人员见利忘义的“挟尸要价”,而是与岸边师生商量“牵尸靠岸”。李玉泉认为该照片被误读,建议组委会和评委会撤销该照片的获奖资格。去年《南方周末》也曾发表调查报道,澄清挟尸要价者并非照片上的渔民王守海,而是他在岸上的老板陈波。

为了回应李玉泉的批评,张轶发表了当时连续拍摄的一组照片。该消息的首发媒体《华商报》的文字报道记者郝建国也撰文回顾事发经过。这些照片和文章,以及当时地方政府的调查表明,打捞公司老板陈波和长江大学商谈价格,打捞费为每具尸体1200元,在收到4000元定金之后开始打捞。因为余款没有到位,陈波曾指令打捞者王守海等人暂停工作。由此,舆论普遍认为,该照片整体上并未造假,且于拷问公共道德功大于过。李玉泉身为宣传部长,其发言的动机和倾向也受到质疑。“金镜头”评委会调查组也发表调查结论,称该照片不存在造假问题。

不过争论仍然在进行之中。有人认为,捞尸收费并不为过,且价格事先谈好,等待钱款到位并不等于漫天要价。又有人认为,即便挟尸要价的事实成立,但该照片记录的瞬间未必名副其实。

自由市场范文2

就在几个月前,美林、雷曼兄弟和贝尔斯登等还是国内众多金融机构仰慕的对象,它们聚集了全世界最优秀的金融精英,在资本市场上设计并操纵着各种数字游戏,这些数字游戏牵涉到的机构越来越多,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最后连最初的设计者都搞不明白的时候,危机出现了。这些貌似市场化的金融衍生品其实是一串串被攫取利益的行为疯狂吹大的泡沫,远离实体经济,远离企业价值。而这一切都在精英们精心制作的市场化外衣下显得合法而合理,政府也被资本市场的繁荣表象冲昏了头,没有人意识到其中的危险。况且,这个繁荣期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以至于全世界都把美国当成了一种对自由市场的信仰。

信仰被颠覆了,全世界都在为这个信仰的顷刻坍塌感到悲哀。于是,人们开始反思华尔街的投资文化,认为是华尔街的激进和冒险的文化本质让市场疯狂。事实上,这只是问题的一部分。人们应该对自己的认识进行反思,反思资本市场的本质,反思这个市场的竞争和监管的尺度。

严格说来,资本市场永远无法达到像产品市场那样的有效竞争,那些拥有信息、智力和资金优势的机构掌握了资本产品的设计权和定价权,造成了事实上的市场垄断。这种垄断与实体经济的产品垄断不同,它肆虐于无形,难以被发现,也难以监管,像贪婪的怪兽潜伏在水下,张着血盆大口,随时出击稍纵即逝的机会。美国有着优质的法律制度,但遗憾的是,这套体系并不能约束合法化的贪婪和放纵,冷静和自律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很容易演变成激进和冒险。

自由市场范文3

目前,伊朗百废待兴,在工业、汽配和建材等诸多方面都有极大的需求,可谓是商机遍地。

中伊合作密切

在“一带一路”战略中,“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意在整合东南亚、东北亚经济,最终将之融合,一起通向欧洲,形成欧亚大陆经济整合的大趋势。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则是要从海上联通欧亚非3个大陆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形成一个海上、陆地的闭环。主席自2013年3月以来就始终在中东实践其新型外交策略,而中方在伊朗等国的行动也与观察家指出的“新丝绸之路”暗合。

根据伊朗海关的数据,在2014年3月21日~2015年1月21日期间,伊朗进口了超过430亿美元的商品,其中,从中国进口商品最多,为103亿美元,第2名为阿联酋,为102亿美元。随后为韩国34亿美元,土耳其31.7亿美元,印度31.4亿美元,德国23.5亿美元,瑞士18.6亿美元。并且,伊朗已成为我国在海外工程承包、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最主要市场之一,主要涉及交通、电站与水利工程、能源、船舶制造、有色金属、通讯、化工、冶金、建材、汽车、摩托车和家电组装等领域。

工业

伊朗的国内工业水平不高,除石油这个老产业外,其他产业的水平根本无法与我国相比,因此造成了伊朗需要从我国进口工业设备的现状。中国的工业机器便宜又实用,性价比很高,是伊朗企业的最爱。总之,价格决定一切,高性价比带来了良好的销量。针对这种情况,由20位中国高级官员和商业人士组成的代表团于2015年2月底赴伊,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德黑兰参加了第15届中伊经济合作会议。讨论决定中国与伊朗加强贸易合作,并将在伊建设工业园区。我们相信,中伊两国工业方面的合作会迅速加强,同时为中国企业带来难得的机遇。

推荐展会:伊朗国际工业博览会(TIIE)

时间:2015年10月5~8日

地点:德黑兰国际会展中心

汽配

伊朗是中东地区首屈一指的汽车生产大国,也是亚洲大陆最早从事汽车生产制造的国家之一,2006年伊朗名列世界汽车生产国第16位。2006~2007年,伊朗汽车总产量为108.4万辆,约占同期世界汽车总产量的1.43%。2006年3月~2007年3月,伊朗每千人汽车拥有量为127辆。现在,伊朗国内共有25家汽车生产企业,这些汽车生产企业全部与世界著名的汽车生产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尽管伊朗汽车产量很大,但专家们一致公认伊朗现在的汽车产量远远无法满足其国内需求。目前,伊朗国内约有近一半的车辆使用期超过25年,而机动车人口密度相对较低。伊朗政府已连续多年将轻型车的进口关税调低。进口汽车正如潮水般地涌进这个国家。

伊朗的公共交通非常不发达,因此私家车成为伊朗人出行的主要工具。但由于其开车习惯差、很少保养车辆,导致汽车配件损耗很高,并且换件需求巨大。同样的配件,欧美的相对比较昂贵,而中国的物美价廉,当然就成为伊朗人的优先选择,且市场需求量仍在上涨。

推荐展会:伊朗国际汽车零配件展览会(IAP)

时间:2015年11月16~19日

地点:德黑兰国际会展中心

建材

作为中东乃至全球的伊斯兰大国,伊朗在接下来的几年将以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油气资源,多样化的经济发展,完整的工业基础和年轻化的受教育人口,引领地区性的基础设施和建筑的开支增长。伊朗政府遵循2025年第5个发展计划和愿景,为保证可持续发展,通过私有化项目的推进,有能力推进建筑行业进一步的发展。这将带动对建筑设备、材料、工程机械及车辆的强烈需求。

多年的制裁与孤立使伊朗整体发展水平落后,其首都德黑兰的商业还是以街边店铺和传统巴扎为主的形式,难觅真正的现代化商场。在伊朗,商品楼盘数量也并不多,多数楼房都是自建房,而且伊朗住房也处于严重过短缺的状态。同时,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伊朗政府计划在2025年前投资兴建400家宾馆,以促进伊朗旅游业发展。另外,伊朗在电气发电工厂、联合循环发电工厂、水力发电工厂、太阳能、生物质能和风力发电工厂等电力相关项目上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需求。

推荐展会:伊朗建材展(ITECMEET)

自由市场范文4

【关键词】新自由主义 政府 市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肇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新自由主义思潮极力鼓吹市场万能理论,反对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新自由主义流派众多,主要有伦敦学派、理性预期学派、供给学派、弗莱堡学派、公共选择学派、产权经济学派等流派。其中以哈耶克为代表的伦敦学派和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学派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新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哈耶克是最彻底的自由主义,弗里德曼则是影响最大的学派,它们构成了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主流话语体系。

新自由主义学派内部流派纷呈,但是基本思想却大致相同。他们认为个人自由主义是自由市场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经济自由的基本出发点。与之相关,新自由主义者认为私有制是个人自由的保障,给了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

新自由主义不只是一种经济理论,在拉美、俄罗斯以及亚洲等诸多国家已经付诸实践,由此引发的这些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表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进而成为发达国家推行全球一体化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①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新自由主义主导着近30年来世界历史的发展。②

新自由主义的原教旨市场经济理论

新自由主义核心经济思想就是强调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实现竞争和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化。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新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的基本研究方法。个人主义方法论认为,任何行为都是由具体的个人做出的,在面对外部世界繁杂的信息知识作出选择时,只有个人是实在的个体,所谓的“社会集体”这些概念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经济活动应当从个体行为开始分析。从个人入手,新自由主义认为个人自由是自由主义的基本出发点,只有一个人能够自由地选择实现目的的手段,才能保证社会的发明和创造。因此,个人应当掌握自己的命运,国家和他人应当少去干预。在诸多自由当中,经济自由最为重要,是一切自由的前提。弗里德曼认为:“由于经济安排对权利的集中和分散权力所具有的印象,作为获得政治自由的一个手段,经济安排是很重要的。”③而经济自由只有通过完全竞争的市场才能够得以实现。

原教旨的市场竞争在新自由主义看来具有诸多益处。哈耶克甚至认为市场是“使我们的活动得以相互调节适应而用不着(政府)当局的强制的和专断的干涉的唯一方法。”④他进一步论述到,市场可以将分散于社会的资源加以利用,将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进行有益的比较,扮演了一种发现过程的角色。弗里德曼极力主张建立完全的无需政府指导且只有市场机制指挥和协调着千百万人活动的“听任自由选择”的市场经济。他说:“没有中央计划的自由市场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最有效途径,而且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唯一有效途径。”⑤

从市场发挥作用的范围来看,新自由主义认为市场机制几乎可以适用于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主张经济社会一切领域都应实现市场化,遵循市场规律。弗里德曼就曾主张学校教育的市场化。新自由主义者还认为政府官员也可适用经济人的假设,他们也是自私自利的个人,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新自由主义的最小政府理论

在将市场神话的同时,新自由主义也极力鼓吹“最小政府原则”。政府的角色定位在自由主义看来与个人权利息息相关。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是个人权利的守护者,在这一点上新自由主义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传统。

新自由主义者的“最小政府原则”是针对凯恩斯的“大政府”主张提出的。他们认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只能是裁判、征税人和守夜人,其职能和作用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情况下进行有限干预。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如果不是直接服务于资本本身的利益,就会被经济自由主义者视为这一体制顺利运行的主要障碍。弗里德曼说:“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市场所做的是大大减少必须通过政治手段来决定的问题范围,从而缩小政府直接参与竞赛的程度。”⑥政府只应从事如下两类事情:一类是市场本身不能从事的事情(如制定和强制执行竞赛规则);一类是市场本身难以完成的事情(如制止垄断等)。哈耶克也说:“从事各种行业的机会应当在平等的条件下向一切的人开放,任何个人或集团企图通过公开或隐蔽的力量对此加以限制,均为法律所不许可。”⑦

弗莱堡学派也认为,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角色既不能像计划经济中那样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也不能像凯恩斯主义所主张的那样,运用经济政策干预经济,而只是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就像在足球比赛中那样,政府仅仅作为裁判员维护比赛秩序,绝不是作为运动员参加比赛。

在供给学派看来,不管何种形式的政府支出都会或多或少地阻碍生产,高福利则会增加削弱储蓄的积极性,失业保险也会削弱人们找工作的积极性,滋长穷人的依赖心理和偷懒思想,这一切不但不会削减反而会增加贫困。政府管得越多成本也会越高,这就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提高产品成本。企业为了遵守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也要削减研究开支和生产性投资,这也挫伤了企业投资生产的积极性,造成生产增长的停滞。

新自由主义的影响

自由市场范文5

30年前,欧盟能源行业处于垄断状态,要么是法定垄断,比如在法、意、英等国,政府允许本国公司享有能源生产及供应的专有权;要么是事实性垄断,比如在德、荷等国,地域性的公用事业企业享有通过自己网络供应能源的隐性专有权。

欧盟能源行业的自由化花了30年时间,启动花了10年时间,全面落实花了15年时间,在生产端与批发零售端引入了竞争,网络端则是监管下的垄断,也就是俗说的“放开两头,管住中间”。2013年之后,欧盟能源市场的自由化进入了回顾、总结与深化的阶段。

30年自由化历程,有得有失,特此成文,供正在进行能源市场化改革的中国相关人士参考。 30年回顾

欧洲能源市场的自由化发端于英国,上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在英国开启私有化浪潮,当时英国垄断的电力公司中央发电局(CEGB)被分拆,输电部门也被进一步分拆为几个区域公司,这产生了深远影响。

另一方面,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欧盟希望为各种商品、服务建立一个统一市场,包括食物、电信、航空、金融服务、保险、电力等各个领域都希望能够在一个统一的欧洲市场中竞争。

在几个垄断的公用事业领域中,欧盟率先进行电信部门的自由化,通过在电信部门引入竞争,电信服务做到了价格降低,质量提高。欧盟希望在能源市场复制电信市场自由化的成功经验。

上述几个因素成为了欧盟在欧洲推进能源市场自由化的主要动力。欧盟希望通过自由化,在欧洲建立统一的市场,在能源市场引入竞争,给消费者带来好处。这种好处不仅是价格下降,还包括服务质量提升。

更重要的是,自由化有助于确保能源供应,这一点对天然气尤其明显。欧洲需要进口大量天然气,如果有统一的市场,买方就可以代表更多用户谈判,在谈判中握有主动权。

从1996年起至今,欧盟先后出台了三轮政策来推进能源市场自由化。这三轮政策的出台是层层递进的,在能源领域不断施压促进市场化。

简单来说,1996年的指令确立了整个自由化的框架,其后随着欧盟对政策效果持续进行评估,为了促进竞争,又逐步出台了第二、第三轮政策。这两轮政策主要侧重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强输电、配电运营商的独立性。

目前又开始了出台第四轮政策的讨论,政策重点是对数据的监管。随着智能仪表的广泛使用,会产生海量的能源数据,欧盟认为这些数据对竞争参与方非常有价值,因此有讨论认为,拥有智能仪表的公用事业和能源供应商不应独占数据或数据的使用权。

不过,目前欧盟还没有余力来具体讨论这些话题,对数据的监管主要由各国监管部门来实施。

迄今在对电信行业和能源行业的自由化改革的回顾中,有一个共同的关键影响因素被忽略了,那就是技术。

电信行业的自由化过程中,价格降低的主要因素不仅是竞争所致,也是技术进步所致。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正是互联网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通讯卫星技术日渐成熟,电缆、光纤技术随后也被广泛应用。在电信行业自由化的同时,这些技术驱动因素促进了成本快速下降。当然,竞争会促进对技术的投资。

现在回顾,欧盟能源市场自由化达成了以下几个成就:

首先,三轮自由化政策促进欧洲建立了统一的能源市场。尽管有一些自然地理的障碍,但是欧洲整个能源批发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它不是一夜之间建成的,有很大的交易量,也有很好的价格机制。我认为这是自由化最重要、最大的成就。

第二,自由化提供了很好的投资信号。批发市场价格的意义就在于告诉人们哪里适合投资电站,哪里适合投资电网;天然气行业同样如此,如果价格升高,就意味着需要加大对LNG或者管道的投入。这套机制运转得很好。

第三,输配环节独立了,同时有强有力的监管。这其中最关键的是引导输配网络达成合理的投资规模,并去除交叉补贴。它的盈利模式就是成本加上固定收益,输配网络的使用者支付相应的过网费。同时,输配环节被严格监管,现在已经不会有人去质疑输配商是否投资不足或者过度投资。另外,在独立和严格的监管下,输配商不仅会对网络建设进行投资,也会在提高运营效率方面进行投资,这也促进了技术进步。

第四,实现了企业对企业(B2B)市场的充分竞争。B2B市场的客户从小的商店到大的钢铁厂,需求差异很大,对小的客户而言,更看中服务质量和灵活性,而大客户则对价格更加敏感。此外,还有一些客户更愿意使用绿色电力,据此形成绿色品牌效应。为了满足这些不同需求,有很多不同的电力供应商来提供服务,这是一个非常活跃的市场。

与之相比,在居民环节,天然气市场的竞争比电力市场更为激烈,而且竞争主要并不体现在价格上,而是在服务、品牌以及和其他捆绑服务上。

另一方面,随着分布式技术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服务家庭的分布式解决方案出现,譬如家庭能源供给的自给自足、对分布式电源的维保服务、家庭恒温控制等新的服务。这些变化的出现虽然并不是市场自由化驱动的,而是由技术进步驱动的,不过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分布式能源发展得更快。

在欧洲能源市场自由化的改革过程中,如果没有独立高效的监管部门,改革是无法成功的。监管独立于政府,更重要的是独立于输电、配电、发电等各个环节。

另外,监管要注重本地化,需要熟悉当地的情况。比如在美国,有联邦层面的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主要负责监管电力和天然气传输,关注批发市场;而在各州,地方的监管部门主要关注配电、售电和地方规划的监管。中国这样大的国家,可能需要类似的至少两层监管体制。

监管部门需要掌握广泛的资源,这些资源既可以是能源系统内的,也可以是能源系统外的。譬如英国的能源监管机构天然气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就有大量外聘的律师、经济学家、咨询机构等。在欧洲,一般监管部门中大约一半的人员来自原来的能源市场参与者,包括电网、发电公司等,另外大约一半来自行政管理部门。 两大不足

总的来看,欧盟能源市场自由化的结果是积极的。它的问题在于,能源价格被碳排放和可再生能源议题扭曲了。

这个系统最大的缺陷就在于环境成本是在能源市场之外,环境成本包含两部分:碳排放成本和可再生能源成本。

碳排放成本方面,《京都议定书》签订之后,欧洲启动了碳排放交易机制,每个工业用户都被赋予了一定的碳排放额度,额度可以互相交易。这个机制设计的初衷是未来碳价会越来越贵。

事与愿违。该机制在启动之初,欧盟向企业发放了免费配额,许多工业用户以产能峰值来计算其碳排放量,据此申请免费的碳排放额度,这导致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额度实际上过剩了。

另外,该机制是在金融危机之前建立的,金融危机后,经济衰退,产能降低,碳排放也因此减少,导致了碳排放额度进一步过剩。这些因素作用下,欧洲实际的碳排放价格在起初有所上涨之后便一直下滑,现在仅为5欧元每吨左右。

碳排放没有被准确定价,让整个系统陷入混乱。本来由于碳价体系,煤电成本会更高,而实际上并没有。它既与现有政策不合,也没有提供恰当的价格信号来促进正确的投资。

可再生能源补贴有类似的困境。许多政府都希望发展更多的可再生能源,而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其成本较高,这是另一种形式的环境成本。这一成本通过政府补贴来定价,而补贴本身来自于税收,它也是完全在能源市场之外的。

在政府补贴下,有大量零边际成本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替代其他能源。它们以很低的价格参与市场竞争,而这并不合理,因为所有消费者都在为可再生能源发展而交更多的税。

政治家们致力于应对气候变化议题,希望欧洲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上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大力补贴。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无可厚非,不过更明智的办法应该是让可再生能源价格市场化,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对碳排放准确定价,可再生能源就会因此而更有竞争优势。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应该通过碳价来反映,如果没有碳价,就需要通过向传统能源征收碳税。

在碳排放机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或许难以预料到上述扭曲的问题。不过在问题已经出现之后,这些市场之外的政策依然持续了将近十年,没有任何其他政策来纠正,这简直就是犯罪。在这一点上,欧盟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其实是非常脆弱的,成员国有更强的独立性。若将欧盟与中国类比,中国政府无疑有更强的权威性。

中国为了补贴新能源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基金与欧盟的征税本质上没有区别,为了支持其发展而进行补贴也是合理的。但是无论采用什么补贴政策,都需要准确地定价,确保没有拿消费者、公众的钱白白送给可再生能源开发商。

要对补贴准确定价,就需要一个合理的可再生能源成本发现机制,这种机制可以是招标机制,通过竞标来提供一个价格参考。 商机何在

在自由化开启的第一阶段,许多企业出于对盈利前景的担忧,采取了不同措施来应对。

第一种,简单的商业并购。如果公司面临可能在一个国家市场份额减少,就会想办法增加其他国家的市场份额。在自由化改革开启之后,欧洲公用事业公司的并购交易显著增加。其中既有同一个国家内公司之间的并购,也有不少跨国并购。

第二种,多元化经营。能源公司开始开展许多不同类型的业务,比如西门子等公司进入金融咨询行业,莱茵、森特里克(Centrica)进军移动网络服务等等。不过这些尝试大多不成功,后来逐渐退出了。

简单来看,第一阶段,大家都在寻求合并重组的机会,不过到第二阶段才会有真正的整合和提升。其中最成功的一种整合是电力与天然气的整合。

在英国市场,自由化竞争刚刚启动时,英国天然气新增市场中最有优势的是EDF在伦敦的伦敦电力公司。而在电力市场上收获最多新合同的则是英国天然气公司和Centrica,它们都是传统的天然气巨头。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法国。目前,大部分欧洲的公用事业公司都是同时涉足天然气和电力业务的。

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在电信、卫星电视、安全警报方面业务的拓展则显得不那么成功。除非有巨大的折扣,消费者还是习惯这些领域专业的服务商来提供服务。而对公用事业公司来说,这些领域要吸引用户需要巨大的投入,并不具有经济性,因此大量公司放弃了在这方面的探索。

在销售侧,零售商更关心如何精分不同的价格组合。譬如对于一些夜间也会稳定用电的中小型企业,可以提供更低的电价。

而对于普通居民消费者,其实大部分人并不关心电价水平,许多公司此前在这个市场的创新还比较缺乏,主要还是围绕大用户和直接交易来制定不同的定价策略。

不过目前一些新的创新正在中国和欧洲同步发生。随着能效技术和能源服务市场的发展,如果能够让消费者控制家里的空调、空气净化器甚至安全报警系统,这些服务可以和供电服务结合起来,消费者会很乐意购买这样的服务。而这需要物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在B2B业务方面,新的商业模式也在出现,譬如账单管理服务。对家乐福这样的跨国大型零售商来说,它们往往在许多国家都有零售店面,不同国家需要面临不同的电力服务商,如何根据各国店面的不同情况选出总体最优的价格策略,这是一个非常繁琐复杂的过程,于是就有专门的服务商提供账单管理服务,帮客户挑选出最合适的方案,这种服务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增值服务。

这样的商业模式如果能结合物联网技术,就可以提供更多具有附加值的服务。服务商可以在零售商店面的冰箱压缩机上安装一个检测仪器,监控设备运行的状态并搜集数据,如果发现数据异常,就可以在冰箱坏掉之前派人去维修,避免更大的损失。对于零售商来说,这样的服务是很有价值的。

事实上,上面这种商业模式已经成为现实。德国意昂集团旗下的一家初创公司就在对英国乐购提供这样的服务。

自由市场范文6

[关键词]诺齐克;自由至上主义;自由权利;市场制度

自由主义是主导近代西方政治经济发展的意识形态,它内涵丰富,同时充满争议与分歧。就二十世纪英美等国的情形而言,自由主义的分歧是出现在“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与“新自由主义”(NewLiberalism)之间,而前者又称为“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Liberalism)或“经济自由主义”(EconomicLiberalism),后者则通常被直接称为“自由主义”。这两种自由主义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分享了自由主义传统某些核心信念,例如言论自由与私有财产等,但无论是对自由的定义、国家的功能以及对社会经济的看法上,都有相当的差距。对政府是否应该干涉自由市场的经济活动,以及一个自由国家是否应该追求社会正义的思想,自由至上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有着截然不同的主张。虽然新自由主义在二战后日渐成为自由主义的主流,但是古典自由主义并没有完全失去其吸引力,以海耶克(FriedrichA.Hayek)、诺齐克(RobertNozick)等人为例,他们仍然继续著书立说,极力发扬自由至上主义的理念。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伴随着保守派势力在英美德等国的崛起,自由经济与资本主义的学说成为全球性的显学。因此,整个二十世纪的自由主义发展的轨迹,是“自由至上主义”与“新自由主义”这两种不同内涵的思想此起彼落却又平行发展的过程。[1]

一、诺齐克自由至上主义主体思想

(一)个人自由与权利

传统的西方自由思想,无论内部倾向的差异,都主张对个人所有权及个人所有物的尊重。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的首要立足点与判定起点和归宿都是个人,判断一种社会政策和价值观的最终标准只能是个人,个人自由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出发点,也是所有社会政策和立法的基础。所谓自由,首先必须是政治和法律意义的自由,包括个人在社会生活、言论及从事经济活动等的选择权。首先个人自由必须在经济上得到保障,没有经济的自由,其它的自由都是是空洞的。因此,保护个财产是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条件。自由主义者崇尚对经济的放任,反对过多的干预与束缚。[2]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沿袭了西方社会“个人自由优先”的基本价值观,他强调个人自由,认为应当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强调一个社会肯定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个人权利对诺齐克来言是根本性的,带有自明公理的性质。[3]

古典自由主义认为政府应当是不偏不倚的“仲裁人”,职责是维护“游戏规则”而不得参与其中或修改游戏结果。诺齐克传承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强调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承认并强调市场体制下人们的各种自由选择权,并提出“最小国家”的概念,并对“它的功能进行限制,禁止国家对个人所有物的持有及交换等进行干涉,但他简而言之,诺齐克对于自由权利的观点是,高度强调个人自由与个人权利,放任经济事务,反对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预。[4]

(二)持有正义与分配正义

诺齐克反对由国家出面、按照某种既定原则进行分配或再分配,即所谓的“模式化分配”(“平等的正义”),他认为,人类的财富与物品等大都是有主的,是揉合了人们的劳动与智慧,若贸然进行统一的平等分配必然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权利。正义不可能体现在任何由国家推行的模式化的平均分配中,只能体现在人们既定的持有在来路上的正当性。[5]在这个意义上,“分配的正义”转换成了“持有的正义”问题。

他的“持有正义”的权利理论,从他的核心概念“持有权”出发。他强调关于“分配正义”的原则离不开“人们获得持有物的历史条件”,也就是说如何判定一个人正当持有某个物,只能从“持有权”是如何获得的出发。一个人如何获得某物的持有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物的产生根源进行探究,即无主物是如何产生的。一般来说,无主物属于创造它的那个人,当持有人将原先的“无主物”通过交换、馈赠等方式转让给其它人,也就是将自身对物的持有权转给了他人,这是获得物的所有权的第二种方式。从最初获取的正义、到加上合法手段转让权利的正义,诺齐克认为仅此两种是公正的,也是分配正义的核心。除此之外,其它获得所有权的方式都是不公正的,需要纠正。

(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并非如无政府主义的个人自由至上论那样反对任何政府,诺齐克并不否认市场制度与政府的联系,承认政府存在的合理性,认为在防止暴力等方面与责成履行契约方面需要政府的存在,他提出“最小国家”的概念,认为最好的国家是只有保护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只具备如上所述功能的国家。他认为“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约束,也限制着人们通过一种国家机器可以做的事情”[6],且认定这些基本功能非但不会造成无政府主义者所担心的侵犯个人权利结果,反而会更好的保障个人权利。任何超越最小国家功能的国家都将会侵犯个人的权利。[7]他在个人权利与自由的角度看待政府职能,他倾重强调市场的作用,承认市场虽然不是完善的,但政府如若干预,其危害必然更大,不仅会破坏市场自身的调控功能,而且会因为干预而导致缺乏竞争,从而产生低效率。诺齐克坚持捍卫自由市场,反对国家的再分配,认为再分配会导致更大的不会,而市场才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最好机制,他主张人们在市场体制下正当获取与自由交换,将所获得的产权经过正当转移,并认为穷人的状况在私有产权和自由市场下,要比任何其他体制下都能得到改善。

二、诺齐克自由至上主义的不足

诺齐克对于“个人自由”和“经济自由”的强调不遗余力。在他的理论中,只采取最基本的立场:个人自由权利。在个人与他人、国家的关系上,诺齐克认为,国家的建立与运行也是旨在最大限度的扩大和加强个人权利,或最大限度的减少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个人权利是国家行为的一种根本道德标准与约束。“权利被看成是对的约束,这些约束不许被侵犯,即使这样的侵犯导致了更好的事件状态,侵犯权利绝对是错误的,”也就是说,个人的权利被认为是对他人行为的限制,每个人都被一个权利的“保护范围”所围绕,他人是不能干涉的。这样“约束的观点”约束权利观肯定了权利的首要性,但是“是否必须这样做或者说是否值得那么做”,以及是否会影响他人自由与社会发展,尚且有待商榷。例如,一个人冒险行为的权利之满足,与所造成他人的痛苦相比较,哪个更为重要?自由至上主义给出的答案很难在现实中让人信服,同时,个人权利对诺齐克而言是根本的,对个人来说不存在其他的善,不存在某种超验的、形而上学的或社会的实体的善,各人只拥有自已的生活。这种过分关注自身的倾向,会造成影响他人自由的后果。不顾后果的权利体系还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的出现,比如拒绝救助弱者、对自然灾害无动于衷,这样在道德上首先是不能为人们接受的。我们有理由得出一个结论:充分的权利观,应当容许人们自动放弃某些权利,如财产权或隐私权,从而防止其他人更大的权利被伤害。[8]

三、自由至上主义对现今世界的影响

伴随着社会发展的不同状况,政治哲学也在“放任自由”与“偏重平等”两种倾向之间摇摆。每当一项社会政策侧重自由发展,进而促进经济提升时,随之而来的社会贫富差距加大,便会引发要求自由的呼声;同样,每当偏重平等的社会政策导致生产效率低下,人浮于事时,强调自由的理论又会日趋兴盛。在上个世纪的西方社会发展史上可以看到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不断调整平衡的态势,二三十年代的经济萧条导致要求平等的“凯恩斯主义”盛行数十年,再后来,西方社会优厚的福利政策又导致效益低下,人才与资金流失,接而导致目前的私有化和新自由主义的复兴。身处东方的中国同样也在寻求发展的最佳途径,从奉行平均主义“大锅饭”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社会政策在平等与自由之间探寻平衡。从极度追求平等到关注个体自由、重视个别发展,思潮的逐步变化显然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与国力的增强。

参考文献:

[1]江宜桦.当代两种自由主义之争[A].蔡英文,江宜主編.1代性與中國社文化[C].台北.

[2]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3.5.

[3]孙静.浅析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两翼[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

[4]顾肃.持有权与程序正义的当代阐述者———评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权利理论[J].中国伦理学,2006,(6).

[5]邢慧.略论诺齐克自由至上主义国家观[J].东南大学学报,2005,(7).

自由市场范文7

【摘要】本文研究了政府在国内和国际经济中应扮演的角色、考虑的因素、政府介入的政策与机制等,分析了比较优势、税收结构和支出、资本控制、国际贸易、国际组织和国际谈判等政府介入的具体形式或领域,最后得出了提供政治稳定和合同履约框架、创造与依托比较优势、促进有益于增长和平等的多元化经济基础和新产业的形成、维护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等政策目标与路径。

关键词 政府介入;自由市场;国际经济;比较优势;多元化

【作者简介】詹姆斯·卢茨(James M. Lutz),印第安纳大学-普渡大学韦恩堡分校政治学系主任,教授;布伦达·卢茨(Brenda L. Lutz),印第安纳大学决策科学和理论研究所。

【译者简介】宋东升,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副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国际经贸。

政府在国内和国际经济中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一直是经济学家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一个常见的观点是政府干预会阻碍经济增长,反之,自由市场会促进经济增长。而一些人则认为,适宜的政府政策能促进经济增长。东亚和东南亚新兴工业化国家的飞速发展得益于政府采取了适宜的出口驱动增长政策(Oatley, 2012; Stiglitz andSquire,1998;Thomas and Wang,1996)。尽管关于政府角色的争论一直在继续,但重要的是从一开始就要注意到现实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市场经济。税收结构、教育活动、工资和福利、区域政策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政府活动都会对经济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在商业、贸易和货币政策所能产生的效应范围之外。从这一点来考虑,就成为政府介入经济的理由。这里有一个重要的联系,尽管政府的工作重点是根据国内情况来确定的,其产生的政策效应却会影响到全球经济。

接下来的讨论将关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在确定中央政府在经济中的适宜角色时应考虑的要素。由于环境各异,不同国家的必要的政策选择会有所差异,在这里也将考虑政府干预一般会采用哪些政策和整体机制。最后将努力确定对于经济发展而言什么才是理想的结果。大多数政府接受一些基本的政策目标。经济增长无疑是一个优先选项。政府经常会做出一些努力以确保来自经济增长的必要的资金能用于应对不平等问题,或为贫困阶层提供额外资源。比如,贸易和金融全球化有助于增进平等(Jamotte, Lall, Papagergiou,2013)。也可能实施特殊项目为经济部门的从业者提供补偿,这些行业因有关国际贸易的商业政策或决定的实施而蒙受损失(或因没能实施相关政策)。另一个常见的政策目标是创造一个多元经济或为其做出努力。多元经济能在应对负面事件时提供保护或起到缓冲作用——无论自然事件(如作物歉收或海啸)、国际冲突(伊拉克或其他石油生产国的动荡局势), 或贸易、消费版图的变换。多元经济是工业化程度较高或技术先进国家的特征,它通常意味着由于对许多经济部门的介入,将继续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全面增长。

一、政府介入的本质要素

为国家和人民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是政府的天职,这种安全保障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额外保障。他们之间形成契约安排,这样他们就能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并对未来做出计划。此外,商业活动最核心的部分是需要政府为各方的合同谈判和履行提供一个基本框架。契约安排保障为增长奠定了基础,没有这样的保障框架,商业活动就不可能进行。

国际交往对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来说越来越重要了。对尽可能自由地进出市场持支持态度的人认为,政府在基本范围外介入的最好形式是依靠比较优势。比较优势增加了生产和贸易,并提供了能让所有人最大程度受益的最有效率的全球体系。一些国家之所以生产某种商品是因为它们在这方面比其他国家有优势。对贸易尤其是进口的开放通常与许多经济学家定义的包含生产率提升的增长相关(de Boyrie and Kreinin, 2013)。但有一些迹象表明,至少对于工业化国家来说,开放和增长之间积极的关联是限于某些时期的(Lutz,2001)。当然,在国际和国内形势有利时,开放可能仅作为一种增长战略发挥作用(Sen, 1997)。尽管比较优势确实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要素,也要考虑其他一些因素。比较优势在任何时点上都趋于有利于当时拥有优势的国家,因此,政府将自由贸易作为增加国家利益的战略决策来加以支持(Lutz, 1998)。比较优势既未要求也未详细说明更具效率的贸易所产生的收益如何在国内和国家之间分割。它也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政府以往的行动(包括先前的贸易保护行为) 或私人公司可能是建立目前的比较优势的影响因素(Brander,1987; Lutz, 1998)。事实上,一个国家甚至可能创造比较优势(Gray, 1998)。目前几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在进口壁垒的保护下都经历了高速增长,且当它们变得有竞争力时才开放了它们的市场(Wade, 2014)。而且研究表明,首先是日本而后是新兴工业化国家通过制定适宜的政策和支持出口产业来发展比较优势(Oatley, 2012)。欧洲国家的政府也实施了相似的战略,尽管不如这些亚洲国家成功,它们也确实获取了一些竞争优势(Carlin?er, 1987)。既然是这种情况,就难以批评目前的政府也试图做同样的事情。事实上,目前其他政府为纠正过去的活动而进行的干预在今天的政府看来可能是正当的(Brander, 1987)。

比较优势并非是静止不变的。如上所述,政府过去的行动能提供未来的优势。比较优势能以其他方式变化。产品生命周期的概念表明,在全球体系内,由于技术的广泛推广应用和更为廉价,生产从最发达国家到新兴工业化国家最后再到其他国家是一个自然的运动过程。这样的一个进程表明,国家将因此步入工业化进程并自然地加以推进。工业化进程中的香港、新加坡和韩国遵循的就是这一路径,把握机会出口制成品到世界其他地区,替代更先进的国家的生产(Lutz andKihl, 1990)。

二、税收结构和支出

税收结构和政府开支行为甚至在市场经济中也能发挥重要作用。政府都会投资于硬件设施。比如,中国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源于在基础设施领域的重大投资(Purdy and Qiu, 2014)。此外,政府也能提供将会带来国际贸易优势的研发领域的投资(Oatley, 2012)。此外,受过教育和训练的劳动人口(包括工程师、技术人员、专家和熟练劳动力)能推动经济发展。在今天的世界,教育需要政府支持。所有国家都为各个层次的年轻人提供一些教育服务,但更高层次的扶持能为国内和国际经济活动提供商业优势和竞争优势。在理想的状况下,市场会通过对必要的熟练技能职业提供较高的工资水平来给予学生学科导向讯息,但政府一般会选择不让那样的经济讯息花费必要的时间才在经济中起作用。对于技术技能给予更大的支持近乎像对教育的支持一样普遍。政府会通过对专项奖学金优先项目的技术支持试图将学生引导到特定的活动区域。美国过去曾对语言学习和航空航天工程予以支持,现在也支持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项目(STEM)。这些激励可能是必要的,因为即使当市场能为将来的学生提供这类讯息时,个人也可能出于名声而非未来的工资水平而选择学科。

政府也能为其他各种经济活动提供补贴,这些补贴可能包括用于研发或出口促进的政府补助或减免税。比如,欧盟对出口到关税同盟以外的货物的增值税予以退税。这一退税政策使得欧洲商品出口与在其他地方生产的商品相比更具竞争力。既然WTO框架下的国际规则禁止为促进出口提供补贴,也须通过相应的支持来予以一定的保护,欧盟使用的那些税收激励可规避这些规则,更多的直接补贴在WTO规则下可能遇到困难。对工业的一般补贴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们对出口行业和非出口行业同等对待。但是,任何选择性地为出口行业提供益处的政策都可能遭遇挑战。与此类似,在某些情况下,旨在使经济困难地区受益的政府政策也被认为是为出口提供补贴。许多国家和欧盟有旨在为增长、发展和就业方面较落后的区域投资的公司给予激励的区域政策。如果利用这些激励的产业是主要的出口体,在WTO规则下这些补贴是无效的。当这些补贴存在时,世界上其他国家可使用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是由进口国在举行基于该国规则的争议问题的听证会之后建立的。这些反补贴针对的是不公平的生产补贴(Clark, 2013)。反补贴税旨在通过对补贴提供的收益征收对等的税收来抵消补贴效应。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大多数国家在对可能的外国补贴的不公正贸易调查中有偏袒国内生产商的倾向(Lin?cicome, 2012)。尽管对补贴的不利裁决可能被WTO争端陪审团质疑,但这一进程可能旷日持久并在此期间对出口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三、资本控制

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内或国际经济中,资本是自由流动的。国民经济中大多数资本流动实际上是容易发生的。政府有时会试图限制或控制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如果有限制外国投资商在当地公司所占股权的规则,对一些行业或所有行业的合资经营活动有要求或监控外资工厂或子公司的活动,对一些流入资本的控制可能就更容易一些。当然,在许多情况下,政府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吸引外资流入而不是试图加以限制。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拥有一支熟练劳动力大军和可靠的基础设施,所以它并不是经常面对这类挑战。中国通过去除资本流入的障碍和使贸易自由化已经吸引了可观的外国投资(Oatley, 2012)。随着作为正在进行的WTO谈判一部分的贸易相关投资机制(TRIMs)的通过,对资本流入的控制变得更复杂了。贸易相关投资机制旨在使外商投资程序进程更容易更透明。谈判仅能处理其中的一些投资问题,但这些规定的存在在限制政府对资本流入的限制能力的同时也使外资水平的提高成为可能(Winham, 2014)。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对资本流出的限制已证明是十分困难的。资本流动倾向于追随利率(考虑到相关风险),且范围上已经变得更为国际化。跨国公司能在利率较低时借入,而后将资金转移到不同的国外区域。这些公司十分灵活地将资金向各地转移的能力意味着他们能经常绕过政府控制资本流动的努力。与个人相比,它们也能更好地掩饰资本的流动。目前国际贸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公司内贸易,因而通过为公司内货物流动过高或过低定价来实现资本的地点变换提供了机会,本质上是为资金转移创造了机会。政府对一些活动更容易实施管制。与私有企业相比,国有公司或准国有公司更容易监督和控制。通常来说,政府也能更容易地限制个人的活动。当然,尽管任何政府都可能试图限制国境内的资本交易,但涉及国外活动时会更困难。即便资本控制看起来是成功的,个人也能被外国公司作为一种投资资金来源来开发。一旦产生了这一投资行为,它就能为公司提供使用从当地筹集的资金的可能性,以释放会另外用于其他活动的外部资金。这样一个转换能发展成一个有效的资本流出。从根本上说,在一个合理自由的全球市场内控制资本流动是困难的,因为资本已变得相当国际化了。

四、国际贸易

中央政府在国际贸易领域一直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政府为贸易协议和国际经济组织会员资格进行谈判,政府也须就依赖比较优势并从中受益做出决定,或设法管理全球环境中的国内经济,或设法通过谋求一个多元化的基础来提供经济安全要素。较小的经济体在这点上选择余地不大,但中国这样的大经济体则有更多的选择。众所周知,货币汇率能影响贸易水平。估值低(或较弱)的货币能增加出口和限制进口,而估值高(或较强)的货币则有相反的效应。尽管经济情况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汇率的变动,但政府能设法对币值进行控制,尤其是当它们有力量确定官方汇率时。这样的币值控制能带来经济利益,但也能造成与其他国家的紧张气氛。维持高估值或低估值的货币最终会对支付平衡产生影响。尽管设法增加出口和限制进口可能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目标,为此使用币值工具也意味着保护出口市场必需的关键的中间品进口可能会更为昂贵,由此会产生因竞争力下降导致出口减少的后果。国际经济和全球经济中有一个老生常谈,即对市场经济的任何干预都可能产生不期望出现的和无法预料的状况。

政府也有其他方式来影响出口和进口。出口税会明显降低出口水平, 因而大多数政府不对出口征税,除非很需要使用这些税为其他项目筹集资金或这些税不会对竞争力造成重大影响。进口税(关税)能用于增加收入。事实上,发展中国家经常依赖关税收入,因其比其他税种更易征收。但关税能被用来限制特定类别的进口以保护面临进口竞争的国内产业。给予所有WTO成员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限制了政府使用关税修改从特定国家进口的能力,但只要所有的外国出口商都被同等对待,它们就能被用来限制特定产品和修改进口组合。这类行动能允许一个国家促进出口生产或其他关键产品生产所必需的中间品的进口。

国家也能利用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水平或影响进口组合。上述的反补贴税能对进口产生不利影响,即使它们最终被认定因缺乏依据而被撤销。反补贴税也能用于倾销。当制造商在外国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低于销售收入或公平价格出售商品时, 就被认定产生了倾销(Clark,2013)。倾销常常旨在通过压低价格来打压与外国生产商竞争的国内生产商。但是,一些公司可能因一些其他原因在外国市场有较低的价格。有些公司可能试图减少过剩的库存,即使亏本也是如此。低价可能是建立商业立足点、从规模经济中受益或以生产边际成本而非平均价格销售这些进程的组成部分。当倾销目标是削弱当地的生产商以占领市场而后高价销售时,就会产生掠夺性倾销。WTO规则允许使用反补贴税抵消这样的掠夺性倾销。但是,其中一个困难是如何确定这些行动是掠夺性的还是反映了更为典型的商业行为。同样,许多情况下通常也难以确定什么是公平的市场价格,且当地决策机构倾向于支持本地公司而非外国公司。如同补贴指控一样,倾销指控也被外国市场上受影响的公司用来限制来自出口商的竞争。WTO和国际谈判一直试图限制政府使用倾销指控来为外国生产商设置障碍(Winham,2014)。

也有其他的非关税壁垒被用来限制进口。配额被用来限制某些进口的水平。尽管WTO框架下不允许使用某些类别的配额,但也有使用它们的方式的可能,如国家谈判自愿出口限制(VERs),其中出口国政府同意“自愿”限制对进口国的出口水平。既然该限制基本上是对出口方的限制,在技术上就不违背WTO规则。一个具有大经济体量的强大国家能说服一个较小或较弱的国家同意自愿出口限制,因为大国对于市场或贸易伙伴来说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较小的国家可能被忽略。政府也能使用一系列健康和安全标准来限制进口(Hoekman and Kostecki, 2001)。比如,欧盟就把健康问题作为试图限制从美国和其他国家进口含有增长激素的动物产品的手段(Faulkner, 2004)。美国和加拿大对此提出质疑,欧盟最终在WTO争端解决进程中输掉,但进口限制仍持续了若干年(Lutz and Lutz)。政府采购政策可能事实上也偏爱国内生产商而非外国生产商,因而提供了一个限制进口的被保障的市场(Oatley, 2012)。这样的采购政策也能被用来促进多元化发展,政府也能使用标签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要求来限制进口,所有这些选项政府都可使用。与其相对应,其他国家也能使用相同的政策工具,以限制来自限制进口的国家的出口。从一个更广的范围来看,任何使用这类非关税壁垒限制竞争的国家将会发现,不恰当地使用任何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来指责其他国家以限制进口的努力会相当困难。“一个国家征收的惩罚性关税会招致目标国家的报复” (Clark,2013)。此外,因为更多的国家使用这类政策工具,就扩大了在全球经济范围内使用的合法性。国家对国际贸易的介入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前面提到了贸易相关投资机制(TRIMs)的问题。也有对贸易相关知识产权(TRIPs)的关注,这表明政府应介入限制假冒、侵犯版权和其他不恰当地获取或购买技术和贸易秘密。比如,中国难以对防止假冒2008 年奥运会标志提供有效的保护,这些标志理论上限于官方渠道销售(Mercurio,2012)。考虑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健康关注,在WTO 框架下对医药品也设定了一些例外(Win?ham, 2014)。对于政府而言,基本的框架作用包括对合同保障的支持,以在那些活动发生时不造成合同违约。美国目前也是产权保护的首要支持者之一,尽管美国早期工业化是建立在技术走私或剽窃的基础上的(Andreas, 2013)。与此类似,意大利制丝业是建立在来自中国的蚕走私的基础上的。随着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增长,对这些侵权的关注也可能增长。在服务行业,版权、技术和信息处理与这类贸易的相关性更强。

就政府介入国际经济活动而言,也存在其他一些纲领性选项。综合贸易公司先在日本而后在韩国出现,为小公司或甚至国际经济活动较少的大公司提供专门的市场技能和规模经济。这些贸易公司为其提供了更多的国际贸易机会,且它们也能为控制进口水平提供一个非正式的机制(Lutz,1998)。如果综合贸易公司与政府串通拒绝进口某些货物,这些进口就不会发生。美国也曾一度试图鼓励创办这类综合贸易公司以增加出口,但这类公司在美国经济环境中运转得并不好(Lutz,1998)。这类综合贸易公司在其他一些国家也未能顺畅地运转。在某些方面国有贸易公司与综合贸易公司类似。通过国有贸易实体,政府公司将卖方或消费者资源结合在一起,而后代表它们进入国际市场。以往的市场经济会与国有贸易商有冲突,尽管一些通常的自由市场经济会利用营销机构(局) 在国际经济中买卖商品。似乎可能以与综合贸易公司大致相同的方式有效地使用这些国有实体。

政府也可能设法应对进口的后果而非限制进口。为应对源于国际贸易的复杂局面而确立的结构调整项目,包括为减轻受到进口竞争影响行业发生的成本而做出的努力。此类调整政策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更自由的国际贸易会带来国家层面经济利益的增加,但即使会产生随贸易而来的总体收益,也会有群体和个人因贸易增长而受损,因而可导入这些项目对那些被进口取代的领域予以支持。国内产业缩小和合并时政府可能会给予临时补贴,但政府须避免任何会鼓励这些产业扩张的活动。将被取代的工人会接受为进入新职业而给予的再培训的支持。有力度的调整政策会允许受到负面影响的产业缩小规模甚至最终消失,这一进程可通过为现有的工人提供帮助而不用鼓励任何新工人进入这些经济部门。

以前有政府介入经济经历的国家通常也会有更多的机会利用国有贸易、综合贸易公司或其他非正式联接等选项。日本的集团公司(商业家族)是包括制造商、银行和一般贸易公司的集团。它们之间强有力的联系允许它们在促进生产和贸易及应对盈利威胁(包括来自进口激增的威胁)时彼此支持(Fung, 1991)。与银行的联系可能是重要的,因它们能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或其他类别的非正式补贴。当缺钱及另外获取贷款困难时,这些利益将尤为重要。一些欧洲国家有较强的社团主义传统,由此劳工阶层、管理阶层和政府相互合作共促出口并协力应对进口引发的乱局。这样,这些国家的政府就不大可能减少社会支出,为支持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Jensen,2011; Lutz, 2011)。有社团主义政策的欧洲小国家的政府经常使用国内补贴和调整扶持政策而非提供进口限制保护(Blais, 1986)。这些合作一直是这些国家应对随融入全球经济而来的一些不平等问题的有效机制(Minnich, 2003, Mukherjee, Smith, andLi, 2009)。社团主义在一些国家已处衰减之势,但在其中的一些国家仍较强大(Anthonsen and Lind?vall, 2009)。其他国家在条件适合时可能会复制这样的安排,但许多国家会缺乏这样做的文化环境。比如,美国就缺乏任何那样的非正式接触的传统。

五、国际组织和国际谈判

国际舞台以加入(或不加入)国际组织和参与国际谈判的形式提供了另一个主要的政府介入活动领域,这一介入是不可避免地随着融入全球经济而来的。国际组织促进了国际合作并为不同的参与者表达各自的愿望提供了论坛(Aggarwal and Du?pont, 2014)。上文中多处特别提到了WTO。大多数国家决定参加WTO这样的国际组织,因推定的收益明显高于可能产生的任何成本。WTO内的一个争议领域及其前身机构(现为WTO组成部分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涉及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但是,中国那样大的经济体不需加入关税联盟以获取随着进入一个大市场而来的规模经济。将来某个时候,与作为一个主要市场的中国相联的一些国家可能会寻求某种类型的特惠贸易区,几乎就像加拿大、墨西哥与美国之间形成的那样。中国也可能就双边有限的自由贸易安排进行谈判,以便为选定的国家提供经济帮助。

随着中国在国际经济中地位的提升,与日本、美国、欧盟等其他主要贸易体的冲突将会增加。比如,中国和美国就陷入了据称被中国政府补贴的太阳能产品的出口争端(Clark, 2013)。也有其他关于知识产权和投资机会的冲突,且中国也陷入了既作为目标国也作为使用国的倾销争端。尽管许多这类问题即使不是已完全解决也得以处理,它们仍预示着存在于全球经济中的冲突的可能性。作为东亚最大的两个贸易国,中国和日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的可能性。政府无疑将继续设法解决这些异议。对特定经济问题的谈判进程自然会受到政府如何看待该问题的优先程度的影响。如果谈判中的某个要素在优先程度上排位较低,就有可能在对更重要目标的追求中被牺牲掉(Mercurio, 2012)。

在许多情况下,经济冲突能通过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即使该程序可能花费一些时间。但是,其他问题能通过两个相关国家间的直接谈判来解决。当一个国家的某个行业面临来自某个特定国家的进口的快速增长时,自愿出口限制就是一个可能通过直接谈判来达成的例子。不足为奇的是,大国通常在那样的谈判中占据优势,因在所有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任何贸易冲突对小经济体的伤害都要大于对大经济体的伤害。WTO框架下的规定确实允许因补贴、倾销或歧视性行为而受害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通常是以反补贴税的形式。但是,如果这些被允许的报复措施因此恶化了与较大经济体的贸易联系,对于小国来说将是代价昂贵的。具有一定规则和规定的国际组织的存在并未改变这样的事实,即也存在正常渠道之外能施加的压力。应指出的是那样的双边谈判不仅被用来限制贸易,也会被用来促进贸易、迫使外国开放市场(Kreinin,1993, p. 72)。成功的双边谈判能建立一个先例,这一先例为形成更广的多边安排提供了可能。

六、结论

大多数政府的经济活动和贸易目标总是包括可能根本上源于比较优势或多元化的增长促进。另一个潜在目标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促进,随贸易利益增加这一目标更容易达到。可通过税收政策、转移支付和其他项目达到那样的平等。国际层面的市场交易会增加不平等,这些不平等能通过帮助被取代部分的结构性调整项目来应对。政府也可能想要创造一个更为多元化的有益于增长和平等的经济基础。

当涉及贸易和市场问题时,明显有政府必须有所行动的领域。政府必须就WTO 或一些相关机构是否值得加入做出决定。政府也必须加入国际谈判并确定优先选项,以决定在哪里让步及在哪里坚持对方让步。政府也必须保护它们的经济利益免受被认为或事实上是其他国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任何政府也必须保护其公民或公司免于有关不公平贸易或其他活动的无正当理由的指控(或者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有充分理由的指控)。比如,涉及补贴和倾销的问题可能既复杂又具有争议性。全球贸易系统,甚至在WTO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仍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系统,政府必须对该系统中的事件和其他参与者的行动做出反应。

政府需要在更广的范围内做出选择。在一个真正自由的系统内,比较优势会决定一个国家生产什么产品,但比较优势容易反映出政府过去对教育、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这一支持是通过税收政策、贸易和商业政策及其他各种创造了竞争优势的活动来进行的。即使不是有意而为,最终也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创造出比较优势。政府也可能做出这样的决定,即与依赖比较优势相比,一个多元化的经济基础更能提供正面的效益,且平等在效率之上。若做出那样的一个决定,政策应旨在促进新产业的产生以补充现有的经济部门。在中国这样一个较大的经济体内,会有很多的多元化发展机会,且一些多元化会自然地存在,但仍有可能对多元化发展进行鼓励。作为关税依据的幼稚产业论已存在一个多世纪了,它从根本上高度肯定了新产业的价值,也是有关多元化的最典型论点之一。工业发展也能导致形成过去东亚和东南亚新兴工业化国家遵循的出口驱动型增长路径。直接补贴或间接补贴(包括低息贷款)能为必要的多元化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关税之外的配额、规定、反补贴或反倾销指控等其他进口障碍也能允许一个更为多元化的经济基础的发展。

在一个被经济学家假设的理想的自由市场体系内,政府只会提供政治上的稳定和合同履约框架。但政府有比只是维持自由市场更为优先的关注点,其中就有国家在全球经济中被边缘化及排位下降的危险,这会导致总体收益的减少。政府会合理关注区域不平等或群体不平等,区域、行业的经济乱局或其他问题。这样一来,它们会不可避免地卷入经济形势。政府也须对该系统内其他行为的活动甚至是其他参与者过去的行为做出反应,以便维护自己国家的地位。困难的任务不是没有项目和政策,而是发现项目和政策的适宜组合以达到目标。任何政治系统的任务都是确立必要的程序与方法以决定实施什么样的政策以及政府能够和应该扮演多么重要的角色。既然政策重点和目标会发生变化,所以也有必要在实施的政策和做法方面保持灵活性。中国将成为一个越来越融入全球经济的国家。它也是大得足以通过参与提供国际经济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国际谈判获得成功的经济体,政策的适宜组合也会有调整的需要且须对变化的环境作出反应。

参考文献

[1]Aggarwal, Vinod K., and Cedric Dupont (2014), “Cooperationand Conflict in the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 in John Ravenhill(ed.),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 4th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Press, pp. 50-73.

[2]Andreas, Peter (2013), Smuggler Nation: How Illicit TradeMade America.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Anthonsen, Mette, and Johannes Lindvall (2009), “Party Competitionand the Resilience of Corporatism,”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Vol. 44, No. 2, pp. 167-187.

[4]Blais, Andre (1986),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ublic Subsidies,”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 19, No. 2, pp. 201-17.

[5]Brander, James A.. (1987), “Rationales for Strategic Trade andIndustrial Policy,” in Paul R. Krugman (ed.), Strategic Trade Policyand 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pp.23-46.

[6]Carliner, Geoffrey (1987), “Industrial Policies for Emerging Industries,”in Paul R. Krugman (ed.), Strategic Trade Policy and the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pp.147-68.

[7]Clark, Don P. (2013), “Shedding Light on the Recent U.S.-China Solar Dispute,” Global Economy Journal, Vol. 13, No. 2,pp. 251-9.

[8]de Boyrie, Maria E., and Mordechai Kreinin (2013),“Opennessto Imports and Productivity,” Global Economy Journal, Vol. 13, No.3/4, pp. 319-31.

[9]Faulkner, Robert (2004), “Trading Food: The Politics of GeneticallyModified Organisms,” in Brian Hocking and Steven McGuire(eds.), Trade Politics, 2nd ed. London: Routledge, pp. 249-260.

[10]Fung, K. C. (1991), “Characteristics of Japanese IndustrialGroups and their Potential Impact on U.S.-Japanese Trade,” in RobertE. Baldwin (ed.), Empirical Studies of Commercial Policy.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p. 137-64.

[11]Gray, H. Peter. (1998), “Fre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yin a World of Schumpeter Goods,” International Trade Journal, Volume12, Number 3, pp. 323-44.

[12]Hoekman, Bernard M., and Michel M. Kostecki (2001), The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The WTO and Beyond,2nd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3]Jaumotte, Florence, Subir Lall, and Chris Papagergiou (2013),“Rising Income Inequality: Technology, or Trade and Financial Globalization?”IMF Economic Review, Vol. 61, No. 2, pp. 271-309.

[14]Jensen, Carsten (2011), “Conditional Contraction: Globalisationand Capitalist Systems,”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Vol. 50, No. 1, pp. 168-89.

[15]Krenin, Mordechai E. (1993), “Super-301 and Japan—ADissenting View,” in Mordechai E. Krenin (ed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Policy: Issues of the 1990s. Washington, DC: Taylor and Francis,pp. 65-101.

[16]Lincicome, Scott (2012), Countervailing Calamity: How ToStop the Global Subsidies Race, Cato Institute, Policy Analysis No. 710,pp. 1-35.

[17]Lutz, Brenda J., and James M. Lutz (2009), “Factory Farmingand Potential Problem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Global EconomyJournal, Vol. 9, No. 3, Article 8, pp. 1-12.

[18]Lutz, James M. (2011), “Governments of the Left and Opennessto Imports,” Global Economy Journal, Vol. 11, No. 4, pp 1-20.

[19]Lutz, James M. (2001), “Growth of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and Trade Openness,” International Trade Journal, Vol. 15, No. 4, pp.429-55.

[20]Lutz, James M. (1998), “The United States and ManagedTrade: A Minnow Swimming with Piranhas,” World Competition,Vol. 21. No. 3, pp. 45-61.

[21]Lutz, James M., and Young Whan Kihl (1990), “The NICs,Shifting Comparative Advantage, and the Product Life Cycle,” Journalof World Trade, Vol. 24, No. 1, pp. 113-34.

[22]Mercurio, Bryan (2012),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since Accession to the WTO: Progressand Retreat,” China Perspectives, Vol. 2012, No. 1, pp. 23-8.

[23]Minnich, Daniel J. (2003), “Corporatism an Income Inequalityin the Global Economy: A Panel Study of 17 OECD Countries,”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Vol. 42, No. 1, pp. 23-53.

[24]Mukherjee, Bumba, Dale L. Smith, and Quan Li (2009), “Labor(In)mobility and the Politics of Trade Protection in MajoritarianDemocracies,” Journal of Politics, Vol. 71, No. 1, pp. 291-308.

[25]Oatley, Thomas (2012),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5thed. New York: Longman. Purdy, Mark J., and Jing Qui (2014), “China’s Real Capital Crisis,” Global Economy Quarterly, Vol. 14, No. 2,pp. 235-48.

[26]Sen, Abhijit (1997), “On Economic Openness and Industrialization,”in Deepak Nayyar (ed.), Trade and Industrialization. Delhi: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88-168.

[27]Stiglitz, Joseph E., and Lyn Squire (1998),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Is It Possible?” Foreign Policy, No. 110, pp. 138-51.

[28]Thomas, Vinod, and Yan Wang (1996), “Distortions, Interventions,and Productivity Growth: Is East Asia Different?” Economic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Vol. 44, No. 2, pp. 265-88.

[29]Wade, Robert Hunter (2014), “Growth, Inequality, and Poverty:Evidence, Arguments, and Economists,” in John Ravenhill (ed.),Global Political Economy, 4th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305-43.

自由市场范文8

支出等于收入:基本上香港住宅物业管理费乃按收回成本的原则计算,以支付每月的总营运开支。每个单位的管理费,都是根据所获分配的管理份数,按比例把屋苑总开支分摊而计算出来,而每个单位所占的管理人份数,则按照第一业主签立的公契分配。这套计算方法根据香港政府地政总署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的指引制定。

大厦公契(简称“公契”)之条款对多层大厦或多单位楼房内的各个业主均有约束力。当发展商与首位业主签订后,其后的业主亦受该公契约束,公契列明有关大厦的管及居住/使用规则,一份详尽的公契可包含以下条款:

住宅单位不可用作商业活动;

界定大厦的公用地方;

单位业主须遵守的规则(例如不可饲养猫狗);

如何聘用大厦管理人(或管理公司):

如何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如何为大厦保养或维修的问题作出决议:

由谁及如何决定管理费的金额。

不论如何草拟一份公契,其条款不可与《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34章)的条文相违背。在公契、《建筑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法例的基础上,物业管理公司跟业主(通常由业主组成的业主立案法团代行)商讨及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根据该协议,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楼宇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如维修费)并会为物业保留一笔物业管理基金。随着住客对管理质素要求不断提高,以及物业的基本设施趋向多元化,管理服务已不仅限于清洁、保安、维修等基本要求,部分较具规模的物业管理公司甚至为住客提供康乐、饮食、交通等高质素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酬金是按预算开支乘以某个百分比而订。至于管理收入预算,主要分三方面:

1、管理费收入:

2、利息收入,例如管理费按金或储备基金存于银行所赚取的利息;

3、其他收入,如住户会所设施的服务收费。

虽然管理服务收费水平没有公认标准,但业主仍可依据参考指标,评估管理费合理与否:目前,不设泳池或会所等设施的中型屋村,每月管理费约为每平方尺1.30元港币;而高级住宅物业附设住户会所及提供穿梭公共汽车服务,其管理费每平方尺达2.00元或以上。管理费多寡亦受其他因素影响,例如:单位数目、维修保养质素等。

在香港,业主跟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时有所闻,争议点跟管理费及相关费用不无关系。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可考虑以下方向减少纠纷的机会:

1、增加透明度

管理公司应每月向业主汇报收入及开支情况,例如:员工薪金、管理费用、保安支出等。透过每月的汇报,业主可监察及比较大厦管理的表现及营运。

2、长远的财务计划

管理公司可向业主准备五年的大厦营运预算,提醒业主将要准备的开支,例如重大维修、保险金或其他重大开支的预算。业主知悉长远的大厦规划后便可作出咨询及筹划资金。

3、寻求独立第三者的审核

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立案法团需雇用独立的专业会计师为大厦的收入及开支进行审计。该审计报告一方面可免除业主及管理公司之间的争执,另一方面当纠纷需要从法律层面上解决时,审计报告可作为双方的依据。

4、寻求政府部门及专业人士的帮助

香港政府的民政事务局一直从旁协助住宅大厦业主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妥善管理大厦及协调管理公司的合作关系。如业主及管理公司在很多情况下可及早向政府部门和律师、会计师作出咨询便可免除不必要的纠纷。

自由市场范文9

如果超越于市场之外的自治是不可能的,那么,由法律保证的财产权利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潜在的剥削呢?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下这样一种情景,其中每一个参加者都享有一项属于他或她自己的财产权利(就目前而言,我们可以暂不讨论非人力资产中的私有权)。这里不存在奴隶,每个人都仍然自由地提供那些他或她选择的、并基于相互同意的条件可以得到物品或者服务。然而,如果缺乏退回到自足状态的选择权,这种财产权利又有什么价值呢?

如果只有一个预期的购买者――需求者,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面对着一个垄断者,实际上,个人的财产权利可能相对来讲几乎没有什么价值。个人为了生存必须以某种方式获得使用供消费的最终必需品的权利,而对能够提供的服务而言占垄断地位的购买者,可以按照对提供服务的人极为不利的条件来获得这些服务。但是,如果将市场组织为竞争性的,而且规模大到足以能保证在所有物品和服务的市场上都存在着多重的购买者和销售者,那么,个人参加者就不会陷于仅仅面对单独一个预期的购买者的境地了。在这后一种场合中,属于人们自己的财产权利的价值,正如自由地在许多可供选择的购买者中进行挑选时所显示的那样,是根据在交换中可以获得的物品的总量(购买力)来衡量的。

相对来讲,界定这样一个市场环境很容易,在其中每一个参加者面对着多重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买方一卖方),因而当存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潜在可能性的时候,可以保证个人的财产权利具有最大的价值。然而,较为困难的是,描述鼓励竞争性环境产生的制度规则,这种竞争性环境当被界定之后极具吸引力。例如,假定在一个经济体系当中,所有的人都被赋予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利用他们个人能力的自由;他们自由地选择出现在他们面前的任何抉择机会。是什么保证了在可能的选择中有进行选择的多重机会的呢?

为了确保在这种意义上的竞争性市场环境能够产生并持续存在下去,个人还必须被赋予结社的自由,即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为了组建能够与个人或者其他公司进行交易的生产性单位即商业公司的目的而进行联合的自由。也就是说,不仅必须赋予个人以自由,使其作为一个销售者――供应者;在市场上自由地出售她们自己的服务;而且必须赋予个人以自由,使其成为在如下这种更重大的意义上的"交易者",即组成生产和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单位,这些物品和服务最终将进行交换,以换取那些由人们根据其自身的能力所提供的服务。

两组相互补充的财产权利的潜在行使,保护了生产的供应者的经济地位。个人对自己人身所拥有的权利,使他能够在他的或她的服务的可选择的购买者当中进行选择,它还使任何一个参加者都试图变成一个购买者。

总的来讲,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保证对个人因不利的交易条件而可能受到的剥削加以严格的限制。个人供应者保留了从与任何一个购买者建立的交换关系当中退出的权利,而任何其他个人则保留了进入与提供生产的个人所建立的交换关系的权利。

除了自由进入和退出的条件,交换关系的有效规模足够大,使得在每一个市场上都同时存在多重买方和卖方成为可能,这对于竞争性市场环境来讲是必要的补充条件。关于保持所有的市场对所有潜在的交易者都开放这一规则会满足这项条件中至少很大一部分,而无论这些潜在的交易者是供应者还是需求者,他们既可能是某政治组织的成员,也可能是外国人。

甚至是在按照地理上并且根据一个政治单位的成员资格界定的可能相当小的市场上,开放性将会对物品和服务的买方和/或卖方对市场影响力的潜在滥用构成限制,这些物品和服务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在空间中进行转移。

在对竞争性结构最低要求――能确保属于人们自己的自由具有重要的经济值――的讨论中,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了投入或者说是个人市场参与的供应方面。个人进入交换关系是为了出售他的或者她的生产能力以换取货币。他或者她期望能用这些货币购买供消费的最终物品。在可供选择的购买者当中进行选择的自由,提供了防止通过操纵交易条件而进行的剥削的保护措施,而竞争过程起到了确保以相对较低的查找和移动成本得到若干可供选择的购买者的作用。

从某种正式的意义上讲,竞争在需求或个人参与市场的产出方面的必要条件,与其在供应方面的必要条件是完全对称的。作为一位最终产品或者产出的预期购买者,个人很容易受到被人操纵的交易条件的伤害,除非他或她享有在若干可供选择的出售者中间进行选择的自由,并且这样一些供选择的出售者是可以找到的。但是,人们对市场在这个方面潜在的剥削并不太注意,严格说来是如此,因为消费方面的专业化很少引申到生产的专业化的范围之内。即使个人保有提供适合于若干职业或产业的生产的能力,一旦作出选择,他或者她通常一次仅能向一位购买者提供投入。我们难得见到有人会用部分时间去做一名木匠,用部分时间去做一名管子工,用部分时间去做一名经济学教授。然而,在需求方面,这样一种消费模式是标准行为。个人把他或她的收入花在了整整一系列物品和服务上,而且若干种物品是被同时并且以互相补足的方式消费或者用掉的。

与他或者她对市场上的需求――对任何一种他或者她为赚得收入而提供的生产的需求――的结构的依赖相比,个人在其消费集合中不太必需依赖于市场上若干种物品和服务中任何一种的供应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