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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01 16:22:18

自由贸易论文

自由贸易论文范文1

1.更新观念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适应改革开放问题上的态度比较消极,导致立法长期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现这种情况,与最高立法机关对相关宪法和法律中的观念滞后有关。为此有必要确立能动性法治观。树立这一观念,是由我们处在一个风险高发时代的客观现实所决定的。法治原则要求政府依法作为。传统的法治观要求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照议会制定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早已被“行政国”所面临的严酷现实所打破。由于处于错综复杂的风险社会之下,法治必须是能动的,即法治必须使得权力有活力,能够有效地行使;不能因为强调法治而导致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无所作为。法治原则有很多具体内容,以法律保留原则为例,可以说,风险社会背景下要想使政府有所作为,不可能强调事事必须依据狭义的法律,否则没有法律政府不得作为,就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能动的法治观是要确保国家机关有活力应对各种社会需求和社会风险的法治观。一方面要使权力行使特别是行政权的行使有灵活性;另一方面,要有有效的控制机制,防止行政权篡夺立法权,甚至摆脱立法和司法监督。检视我国能动法治原则实施现状可以发现:第一,我国《立法法》确立了能动的法治原则。根据《立法法》规定,除了四种情形实行绝对法律保留外,其他一些领域实行相对法律保留原则,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这符合能动的法治原则的要求。第二,能动的法治原则还要求,对于立法机关授权决定、对行政机关依据授权决定制定法规的行为都应该有有效的监督措施,否则授权决定和根据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都有可能失控。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问题上,只有坚持能动性法治观,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按照严格的法治原则来说,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专门就自贸试验区进行立法,也没有授权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市几乎无法开展实质性的改革开放工作。要打破这个困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积极立法、修改或者废除法律;积极行使授权,授予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改革开放试点工作,并督促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改革开放试点工作。

2.积极行使各项法定权力积极行使立法权。在中央已经明确设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跟进,制定相应的法律,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立法依据。在我们没有这方面成功立法经验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框架性立法,确立开展此项工作的原则。换言之,我们不必拘泥于制定完整详细的法律。在德国、法国,和宪法委员会早就确立,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立法机关的立法不必过于详细,可以制定框架性立法,而操作性的规范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这也是权力运行更专业化和科学化的要求。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简易的《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行法》,就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出规定。如根据宪法相关原则制定该法律;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开展相关工作;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违反宪法、不抵触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适当制定改革开放必需的相关创制性规则,即其基本规则可以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但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对于权力交叉和冲突,要遵循功能最适当原则来化解矛盾;法院在审理涉及自贸试验区案件时,强调其适用的规则要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按照最有利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原则审理相关案件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这说明,下一步还要在其他地方开展此项工作。既然如此,就应当立法先行,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框架性立法,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解释权,以解决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在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这个问题上也是如此,有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即可以解决。积极行使好宪法和法律监督权。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监督权,但此项职权很少获得行使。目前制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此种权力的行使失控。这种担心根本没有必要,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监督权,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就不可能失控。

二、积极作出授权决定并监督获得授权者

1.市变通立法权的含义和限度市要承担起中央施加的组织和领导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试点任务,必须允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默示性的、类似于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特区法规的变通性立法权;允许市人民政府行使类似于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制定特区规章的权力。前者可以称之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法规的变通立法权,后者可以称之为自由贸易试验区规章的变通立法权。提出这一主张的理据有二。同等重要性原则。自贸区承担的任务的难度、重要性远远超出四个经济特区承担的改革创新的任务,但是就其改革开放的任务创新度、合法程度来说,可以按照“同等重要性原则”来加以处理。即市承担的组织领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任务与我国经济特区任务和难度类似,因此市应当享有类似的权力。我国经济特区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的特区法规权力须符合的条件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立法法》则明确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现在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自贸试验区,其重要性和难度完全超出了经济特区,按理说,也应当享有同等重要的适当的立法变通权,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贸试验区法规只要符合宪法,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即符合法治原则。自贸试验区的法规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些具体规则进行适当变通。市人民政府则享有制定与其承担功能相适应的制定自贸试验区规章的权力。这是目前为止,可能实现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任务的主要途径。否则,将无法完成中央要求其承担的使命。按照功能最适当原则决定这种立法权的限度。市具体组织和领导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开放工作,这是中央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目的和任务也决定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有权行使与其承担的功能相适应的立法权。运用国家机关的功能或者任务、目的来论证国家机关享有某种职权是解释宪法的重要方法。这一点在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宪法模糊条款时经常采用。这一方法可以用来帮助我们理解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方立法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时从宪法的相关词语中解决立法机关权力不足的问题。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国会拥有下列权力:“……制定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需的与适当的法律。”这里的“必需与适当”条款是联邦政府扩张权力的关键,联邦最高法院承认联邦享有宪法没有明确列举的默示性权力。这种争论始于1791年联邦第一银行的成立。在联邦政府是否享有含蓄默示权以设立国家银行的争论中,联邦派获得了初步胜利,国家银行也于1791年依法成立开业,但两派间对于此一问题的歧见,却并未因第一银行既经设立的事实而消除。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中,马歇尔大法官说:“如果目的是合法的,并且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一切手段都是适当的,并且完全是与目的相适应的,那么,这些手段就不是宪法所禁止的,而是与宪法条文和精神相符合的,因而是合宪的。”美国最高法院解释方法给我们的一个启发是:宪法授予国家机关实施某项行为的目的合宪,那么与达成此项目的的方法和手段也是合宪的,否则目的只能沦为空谈;再者,宪法在授予国家机关某项权力意图实现某一目的的同时,也意味着授予该国家机关实现此项目的的方法,在没有明确规定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时,应当通过解释使之获得合法的手段。宪法或者法律中授予的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获得授权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关国家机关胜任宪法法律给其施加的功能和职责。在宪法和法律(或者通过相关的决定)只给国家机关施加某项功能或者职责,而没有授予与其功能或者职责相适应的权力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没有权力放弃这种功能或者责任,但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或者法律来弥补其缺乏的权力。以此方法来考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立法权,现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变通法律执行权的部分授予,以及国务院授权成立试验区及批准《方案》,给市施加了具体组织领导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的功能,这些功能和职责、目的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手段,这个手段就是市享有变通立法权,否则不可能依靠权力严重不足的地方国家机关去实施如此重要的任务。

2.功能适当原则中央明示或者默示性授予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符合功能最适当原则。功能适当原则是国家机关设置和权力科学配置的要求,其基本要求包括:坚持职权与职责(功能)相一致的原则,配置职权或者职责;当宪法或者法律把某种权力配置给国家机关时,务必将该种权力配置给最有能力胜任此项工作的国家机关,或者按照最能适合某项功能或职责的要求组建和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配置其相应的职权;在有若干个国家机关从事某个职责或者功能时,务必允许或者支持最有能力履行此项功能的国家机关行使与该功能相适应的职权。总之,要使权力符合职责(或功能)的要求,要使每一种权力获得最充分的实施。功能适当原则来源于德国对三权分立原则的解释,是一项判断由哪一个国家机关行使某一种职权更为合适的技术性规则。功能适当原则产生于对权力分立作功能主义的解释和适用。学者认为,对于权力分立原则的理解,若单纯拘泥在分割权力,则恐将造成权力间无法互相作用与协调依存的结果,若此,则势将失去吾人所以需要权力分立原则之借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初衷。因此,对权力分立原则就国家权力的行使在功能与组织上分权及制衡的理解,在此情形下,业由传统上强调之“组织的权力分立”进展为今日所论及的“功能的权力分立”。“功能的权力分立”是指,就国家权力的行使在功能与组织上划分的依据,是以各该事务于自身的组成结构及决定程序等各层面均具最佳条件者作为判断的标准;据此,各政府部门在以功能的权力分立作为划分标准下所享有的职权,均有其核心功能,而这些核心功能不应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逾越及侵犯,否则,即违反了在权力分立原则下所谓“合乎机关结构之功能分配”的规范要求。在功能主义者看来,国家权力的分立不能仅从形式上考查其是否存在权力划分,即使从形式上看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有混合的现象,也并不必然违反权力分立原则。事实上,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都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正是基于功能主义的判断。德国联邦在1984年以后以“功能适当”的方法来解释分权制衡原则。在1984年导弹部署判决中,联邦首次明确从“功能适当”观点诠释权力分立原则。本案源于联邦政府未经联邦议会事先以立法方式表示同意,就同意美军在西德境内部署核子中程导弹,引发是否侵犯国会权限的宪法争议。经联邦议会绿党党团于1983年底向联邦提起宪法诉讼,1984年年底法院判决认定联邦政府并不违宪。可见,这一原则能够解决权力分立原则规范性标准不足的缺失,以便于在国家权力发生冲突场合,提供一套更具体、更具操作可能性的判准;这一原则主要解决权力科学性问题,即在确定权力归谁行使问题时,不能主观地、想当然地确立,而按照最有能力胜任的原则确立行使者。这一原则也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承认。美国最高法院采用功能主义解释方法解释三权分立原则,日本的分权理论和实践也注意功能主义的方法适用于分权制衡原则的解释,对于一些把传统上的司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的立将三权分立解释为功能适当原则的重大意义在于:将原来主要表现为阶级斗争意识形态意义上的政治性原则(比如把三权分立原则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制度,把民主集中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制度)转变为可以衡量和技术化的权力配置和国家机关设立调整的原则,这一转变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提供了技术性条件;按照功能最适当原则设立国家机关和配置国家权力,能够确保国家机关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总之,功能最适当原则是一项技术性法规,有利于国家机关遵循权力自身的规律去设立国家机关和配置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解释者没有解释过权力配置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按照科学性原则来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配置要求,功能最适当原则也是可以适用的。因为,人民通过宪法设立了国家机关,每一个国家机关有相应的职责或者功能,同时配置给相应的权力,所配置的权力应当与宪法施加的职责功能是相适应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积极立法,给每一个在宪法上承担相应职责的国家机关配置与其职责功能相适应的权力,否则相关国家机关就难以胜任其法定职责。就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来说,中央已经明确授予市人民政府来开展相关改革开放的试点工作,那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应当通过立法或者授权等方式,使之能享有与此履行此项职责相适应的相关权力,否则有违职责职权相一致的原则,相关国家机关也难以完成其职责。如前所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至今没有制定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来为市具体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工作提供法定依据,完全应当依据宪法规定授权市行使相关立法权来具体开展此项工作。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按照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授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变通性自贸试验区的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试验区性的规章。这不是主观上的争权要求,而是中央施加给其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的工作职责使然。再者,这种主张也有宪法支持。

3.市有权行使地方变通立法权的宪法理据我国有多项宪法原则可以为市开展自贸区改革开放提供宪法层次的依据。自贸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要坚持法治原则、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原则。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这三个原则可以给自贸区建设立法权力不足找到出路。法治原则。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即为法治原则。如前所说,要用能动的法治观去解读这一原则。法治原则经历了严格的规则主义到能动性主义的转变。现代社会发展的快速性、事务的复杂多样性要求,宪法和法律授予国家机关足够应付社会需要的裁量权,如果把法治原则仅仅理解为把权力管住管死而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很显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也违背法治原则的精神。现代社会需要的法治原则,更强调要求国家机关积极行使权力,实现民众的权益。将这一原则适用于考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工作也是如此,法治原则要给地方开展改革开放工作提供充分的依据,而不是让地方无所作为市场经济原则。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序言规定:“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都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改革开放必然突破现行一些滞后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则要求按照市场自身发展规律去组织发展世贸试验区建设。没有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改革创新权力,就无法按照世贸规则去运作投资贸易、金融等各项制度。这一原则也给市行使相应的突破某些法律法规制约提供了客观需要的依据。宪法第3条规定了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原则。其第3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工作本质上属于中央事务,但是其具体承担者则是市,这就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问题。市要想有效地履行此项职责,必然要突破现行一些中央法律法规设定的机制和体制。如果说我国过去很长时间过分强调“中央的统一领导”,过分集权于中央,导致地方的活力没有被激活,那么自贸试验区则为未来地方活力的充分展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国的经验教训也已经表明,忽视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试图把所有大权垄断在中央,那是违反权力自身运行规律的,也不利于地方的发展,更无法促使整个国家的发展。从国外来看也不例外,单一制国家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上也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由原来的中央完全控制地方,发展到由地方享有相对独立的地方自治立法权。有些权力并非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明示性授予,而应当根据法律要实现的功能来进行理解。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我国学界和实务界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认识:我们是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所有权力都是中央授予的。笔者认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单一制国家的中央并不能垄断所有的权力。比如宪法第100条授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不是中央授予的,而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如果把单一制理解为地方权力都是由中央授予的,中央就可以随时收回地方的所有权力,那么可想而知,宪法第3条中的“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就将落空。即使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由地方行使的权力,也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这些权力一定属于中央,因为有些地方性权力在宪法或者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属于默示性权力。对地方权力的理解过去过于强调中央掌握“剩余权力”,现代法治则强调中央权力并非完全掌握全部“剩余权力”。地方也有某些默示性权力。宪法和法律对于地方权力的规定并非是完全的列举,宪法和法律中对地方权力的规定通常列举的多是功能性、目的性和职责性权力,而对于手段性、配套性、职权性权力通常不加以规定或者很少规定。在此情况下,通常通过其他立法或者解释的方式把没有列举或者没有完全列举的手段性权力加以明确,否则目的性权力就很难获得有效行使。这一权力规则完全适用于解读自贸试验区的问题。既然中央已经将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试点任务施加给市来承担(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功能和职责),那么就应当授权其行使与此职责相对应的职权。在目前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是实现这一功能和职责的最有效方式。否则,其预设的功能都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或者会导致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就违法运行的嫌疑。尽管笔者主张市有权行使变通性立法权,但是毕竟这在法律形式上是有违宪违法的嫌疑,所以最好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使此项改革开放试点工作获得明确的权力依据。

4.我国默示性授权惯例也支持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既然多项宪法原则支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变通性立法权,而且符合功能最适当原则的要求,那么如何实现这种权力的正当化呢?从理论上说,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地方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地方立法变通权,地方立法权不得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对于我国,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宪法精神的理解,也要结合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的特点。否则,仅仅机械地理解明确的授权性原则,看似坚持了法治原则,但实际上把法治原则机械化了,使地方国家机关无所作为。从我国实践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授权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明示性授权如上个世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次作出决定授予国务院制定暂行行政法规的权力、几次决定授予经济特区行使变通立法权。其中对地方授权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但从进入本世纪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改革开放的试点开始采用默示授权的形式。如几年前市和重庆市政府关于试点房产税改革的权力就是来自国务院的授权。根据宪法第13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第56条关于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的规定,税收立法实行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缺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明确授权,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未予干涉,这可以视作其默示性授权。国务院授权市、重庆市开展房产税征收试点的授权也是违法的,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作出任何处理,说明其默示其同意。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显然违反宪法和法律,但是这是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的“惯例”,喜欢以这种方式行使权力。再如,最近各地正在进行的地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规定,司法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范围。按照规定,如果要改变现行的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要通过修改宪法或者法律,这是法治原则的要求。本来可以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和领导地方司法改革试点,但是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作出任何决定。而各地开展司法改革的直接依据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政法委的相关政策。市等地方已经获得批准开展相关改革试点。但是此项试点工作没有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这表明,我们采用的是一种默示性授权试点改革的模式。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和澳门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问题上也采用“默示性授权”的方式,承认地方行使司法解释权。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但实际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专门的授权决定,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一直在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撇开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大陆相关领域改革开放采取的模式是:以违宪违法的方式推动改革试点(我国有学者称之为“良性违宪”)。在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明确授权决定的情况下即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改革试点,这几乎成为我国改革开放推进的“默认”的形式。这种“默示性授权惯例”虽然解决了问题,但是它对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会造成严重的损害。从职责职权相一致的原则来说,既然中央要求市具体承担组织和领导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按照过去“默示性授权惯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默示地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类似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变通立法权。换言之,国务院批准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一点已经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决定的肯定。既然承认了这个组织机构及其承担功能的合法性和合宪性,那么就应当承认其享有与其承担功能相适应的职权。综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明确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变通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其行使此种权力。尽管如此,笔者仍然主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毕竟这种默示性授权惯例的模式有违宪违法的嫌疑,而且也不容易对此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反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给市授予变通性立法权,或者市行使默示性变通性的理由之一是担心,一旦授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行使变通立法权,将导致地方立法权的扩张和失控。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第一,即使市行使这种变通性立法权,不是适用于全部行政区域,而只适用于特定的自贸试验区。第二,事项范围有限。其一,涉及的事项范围主要限于: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事项。其二,效果上,立法权行使有助于达成下列目的和效果: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其三,中央没有行使的事项。国务院《方案》规定:“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换言之,市地方立法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立法事项,只能在中央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行使立法权,否则地方不得再作出相冲突的专项立法。第三,有相应的监督控制措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撤销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如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贸试验区法规或者相关决定违反宪法,抵触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此外,国务院《方案》也设置了相关的配合和监督措施,如《方案》规定:“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综上,市行使默示性变通立法权,其适用的范围有限,对全国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中央有控制地方的立法权,不存在失控的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明确授权市变通立法权,这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于法有据的最佳方式。

三、修改和废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自由贸易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 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当今世界经济三大板块中,欧洲有发展比较完善的欧盟,北美地区2005年底也正式启动了美洲自由贸易区,而东亚作为一主要板块一体化进程缓慢。中日韩三国的经济互补性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推进东亚一体化进程必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就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发展的现状及障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贸易创造效应 贸易转移效应 一、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理论依据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是指两个或多个经济体为消除他们之间现存的贸易壁垒,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而缔结的关税区。FTA对区内经济的静态效应包括“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贸易创造效应主要指实行自由贸易后,国内成本高的产品为其他成员成本低的产品所代替,因此从成员的进口增加,新的贸易得以“创造”。“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区内交易成本的降低,与区外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减少,而与区内成员之间的贸易增加。FTA的动态效果主要是指“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 二、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 1.三国经贸关系的加深为其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近年来,中日、中韩之间的双边贸易和投资都成上升趋势。2003年,中日双边贸易额达到1335.76亿美元,日本在华实际投资额达413.94亿美元。中韩双边贸易额达到632.31亿美元,韩国在华实际投资额达44.89亿美元。日本已经成为中国的第二大投资国和第二大贸易伙伴。韩国已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和第三大投资来源国。据韩方统计,中国是韩国第三大进口国,并且已经取代日本成为中国的第二大出口国。 可见,中日韩三国经贸关系不断加深,这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三国经济结构的互补性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前提条件 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而日本与韩国属于发达国家,中国的优势在于巨大的市场和廉价的劳动力成本,而日本与韩国的优势在于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资本。中日韩三国之间经济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 从上表可以看出,中日进出口的互补性系数大于1,两国的互补性较强,中国的出口与韩国的进口之间的互补性系数小于1,互补性弱,但是中国的进口与韩国的出口之间的互补性系数大于1,互补性强。日本的优势产业主要是机械设备和基础材料行业,韩国的优势产业主要是化工产品﹑机械﹑纺织品﹑矿产品﹑金属等。基于三国经济互补性而建立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将进一步提升三国的产业结构。 三、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建立之对策 1.加强政府交流 三国首先应该从政治上加强交流。三国之间在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度低,是阻碍三国经贸关系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是中日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三国之间的领土﹑领海争权问题。良好的政治气氛有利于促进三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也只有三国之间形成良好的政治关系,才能有效地解决中日问题和韩日领土之争问题,三国才能建立起更深层次的长久的伙伴合作关系。 2.协调三国产业政策 由于三国之间经济上既互补又相互竞争,政府不应该对本国受到威胁的产业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比如日韩应该逐步开放其农产品行业。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与自由贸易的原则相违背,还阻碍了自由贸易的发展,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日韩两国以资本密集型产业为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会导致其制造业往劳动力更便宜的中国转移,出现所谓的“产业空心化”。近年来,由于日韩两国对中国制造业的投资,导致本国“产业空心化”,失业率增加。如果因为担心“产业空心化”会对本国不利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将妨碍区域内的自由贸易。因此,三国应调整自己的产业政策,建立共生共存型产业结构。 3.建立多层次的合作机制 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都是由政府主导设置的机构,东亚一体化进程中的中日韩合作也缺少民间的交流。企业界参与合作的呼声得不到响应。企业是一国经济的主流,区域合作其实质也就是企业之间的合作。企业、非政府组织在区域 合作领域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比如可以设立中日韩贸易促进会,定期举行,为三国企业间的交流搭建一个平台,促进企业间的相互了解和业务往来,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真正建立提前作好准备。在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之前,中日韩三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合作,加深相互间的沟通,为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扫清障碍。为此,政府需要突破现有区域组织合作机制,大胆地提出一些适时有效的合作建议。

自由贸易论文范文3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基本上分为两大主线,即保护贸易理论和自由贸易理论。一般认为,保护贸易理论与自由贸易理论是相互对立的,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说:“在西方经济学中,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争由来已久,并且始终不曾停止过。”(注:厉以宁:《开放经济与世界经济·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页。)但我们认为,自由贸易理论和保护贸易理论并非截然对立,世界各国从来就没有进行过真正的自由贸易,正如陈飞翔所指出:“尽管经济学理论中长期存在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之争,但自由贸易理论哪怕在观念上也没有走向绝对自由,并不排斥必要的保护”(注:陈飞翔:《论适度保护》,《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5年第3期。)。可以认为,保护贸易理论是对自由贸易理论的修正和完善。 一、保护贸易理论与自由贸易理论一样,都提倡积极主动地参加对外贸易 重商主义是保护贸易理论的早期学说,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托马斯·孟在他的代表作《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中写道:“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的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注:汪尧田:《国际贸易》,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17页。),它积极主动地追求外贸顺差。 资产阶级保护贸易理论的第一个系统阐述者是德国历史学派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他提出的“保护幼稚产业论”仅仅提倡保护本国的弱小产业,一旦这种弱小产业在政策保护下得到发展,成长到具有国际竞争能力时,就主张国家立即放弃保护政策,以利于国内资源的有效配制和产业竞争力的增强。 发展中国家借鉴李斯特的保护幼稚产业论和罗斯托的经济起飞理论,提出了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相结合的贸易发展战略,涌现出巴西、墨西哥、亚洲“四小龙”、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可以说,拉美和东南亚国家的崛起,是与积极利用外援、及时接纳上游国家转移过来的资金、技术和产业分不开的。“国际贸易在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注:[德]诺贝尔特·冯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贸易性投资措施》,《国际商务》1995年第1期。)事实上,奉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大多是发达国家,如欧盟、加拿大和美国,但它们的外贸量却是世界上最大的。如美国在1994年的进出口贸易额就高达12019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注:储玉坤:《1994年世界贸易发展迅猛的原因及其前景》,《国际经贸探索》1995年第4期。)。 总之,形形色色的保护贸易理论无一是主张闭关锁国的,这些理论都提倡积极主动的对外贸易。 二、保护贸易理论修正了自由贸易理论的不现实假定,发展了自由贸易理论 传统的保护贸易理论主要有以李嘉图为代表的比较利益论和以赫克歇尔与俄林为代表的要素禀赋理论。这两种理论在解释贸易的起因方面非常有说服力。但它们不能解释现实中发生在发达国家间的产业间贸易和发生在跨国公司内部的公司内贸易,不能动态地解释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的变化,忽略了贸易利益在贸易双方的分配是否合理,等等。 保护贸易理论是以自由贸易理论批评者的身份出现的,是对自由贸易理论的补充和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为对传统贸易理论假定前提的修正。 一般认为,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明确或隐含的假定(注: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与第三世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341页。)(注:王小军:《新贸易理论书评——新贸易理论与传统贸易理论之比较》,《国际贸易问题》1996年第4期。): 1.各国生产要素在本质上保持不变,在国内可以自由流动,但在国际间则根本不能流动。 2.技术水平固定不变,可自由获取,国际市场上消费者主权占主导地位。 3.规模收益不变,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没有不确定性。 4.政府在外贸中不起作用,因此国际贸易在相互竞争的小生产者之间展开。 5.各国贸易总是平衡的。 6.各国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保持不变,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 由于上述假定前提的不现实性,因此出现了对上述假定进行修正后产生的各种保护贸易学说。 (一)保护幼稚产业论修正了传统自由贸易理论中贸易各国都处于相似经济发展水平的假定 保护贸易论的提出者李斯特批评古典贸易理论“没有考虑到各个国家的性质以及他们各自的特有利益和 情况”。“两个同样具有高度文化的国家,要在彼此自由竞争下共同有利,只有当两者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上相等的地位时才能实现”,“在自由竞争下,一个一无保护的国家要想成为一个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没有可能。”“保护制度是使落后国家在文化上取得与那个优势国家同等地位的唯一方法。”(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李斯特提出的历史发展阶段论认为,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该采取不同的外贸政策,在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实施保护贸易可以迅速发展起本国的民族工业,但在民族工业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时,必须果断地放弃保护。这实际上是对李嘉图比较利益学说的发展和补充。 (二)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说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贸易各国都可从贸易中对等获益的修正 伊曼纽尔和普雷毕什关于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论点得到了普遍的证实: “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已越来越趋向恶化,自1980年起,初级产品贸易的平均价格下降一半,给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出口收入造成了巨大损失,每年高达500亿美元。1993年初级产品价格更是普遍下降,非燃料初级产品平均价格以美元计比1992年下降了3.5%左右,其中一些产品的价格已经下降到30年来的最低水平。”在世界商品贸易额和比重不断减少、服务贸易额和比重不断增加的今天,在运输、保险、银行、通讯和旅游等服务贸易领域,发展中国家更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注:曾时:《试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与理论基础》,《世界经济研究》1994年第6期。)。 “萨普斯福特根据从1962~1982年每年数据在二项回归分析中估计,非燃料初级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为-0.25”,“长期价格弹性可能比短期价格弹性低许多”。发展中国家更加外向型的全球政策转变可能抑制农产品价格,因而恶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其直接的收入效应可能很小,而通过国际收支约束加紧产生的间接效应可能会相当大,因而会全部抵消贸易自由化的预期益处。”(注:[英]迈克尔·布利尼:《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条件:关注的一个方面》,《经济资料译丛》1995年第3期。) (三)凯恩斯主义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各国总处于贸易平衡状态的修正 凯恩斯主义认为,净出口属于总需求的一部分,可以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进口则会收缩国民经济。因此,凯恩斯主义提倡国家干预国际贸易,大力推动出口,抑制进口,保持外贸顺差。因此,凯恩斯主义又被叫作“新重商主义”。 正如希克斯所说,“造成英格兰如此多的人在自由贸易方面丧失信心的主要问题是,旧的自由主义在巨大的失业面前无能为力,以及在积极的反失业计划中使用进口限制作为要素的可能性。人们当然不得不把这条思路同凯恩斯的名字联系在一起。就是这一点(几乎仅仅这一点)导致凯恩斯放弃自由贸易的信念。”(注:[英]迈克尔·布利尼:《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条件:关注的一个方面》,《经济资料译丛》1995年第3期。)可见,当国家发生经济危机时,失业和经济衰退就必然导致政府的保护主义倾向。 (四)最优干预政策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市场完美无缺假定的修正 发展中国家的特点是有大量的市场缺陷,其中主要是要素市场、扭曲的部门间工资差别、粘性工资与市场工资超过影子工资、分部门的最低工资和买方垄断,等等。所有这些市场缺陷意味着需要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存在非经济偏好(即发展新兴工业),因此,由戈登、约翰逊、伯格沃蒂、斯瑞尼瓦萨等人提出了最优干预政策理论,认为当市场扭曲是由国外而非由国内因素所引起,当经济目标属于对外部门时,采取最优干预的保护贸易形式被认为是最优政策(注:[美]杰格迪什·伯格沃蒂:《自由贸易的新旧挑战》,《经济译文》1994年第5期。)。 (五)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假定的修正 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贸易理论认为,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上的古典贸易理论有一个重要的假定,即自由竞争、市场机制决定价格和规模收益不变。事实上现代许多工业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的特点,即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的单位成本呈现递减趋势。规模经济的存在要求每个国家的几家大垄断公司各自生产少数几种产品,而且每种产品应存在差异,以便在生产规模上取得收益递增的好处(注:王继祖:《近年西方新贸易理论浅探》,《南 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德国的诺贝尔特·冯克指出:“传统的外贸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这一假设之上的。而这种理论没有考虑到目前世界经济体制的一些根本特点。例如跨国公司和市场垄断的存在,国内外市场的区别及信息的不畅通。而恰恰在一些领域里存在大量非关税壁垒,不完全竞争是其中的主要标志。例如在汽车工业、钢铁工业和半导体工业就是如此。”(注:[德]诺贝尔特·冯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贸易性投资措施》,《国际商务》1995年第1期。) 斯宾塞和布兰德等人认为,某些工业,特别是高科技工业,处于不完全竞争情况,市场经济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在这些行业中,少数大公司垄断市场,形成寡头垄断,参与有效竞争,他们可以影响市场价格,他们拥有的市场力量可以获取超额利润转向本国公司,从而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并可取得外部经济利益。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以支持,比如政府可以对本国大公司给予补贴,从而使外国竞争对手推迟或停止投资与生产,使本国公司占领市场获得超额利润,其利润大大超过政府补贴。不完全竞争前提下的国际贸易理论修正了古典与新古典的自由竞争贸易理论,明确提出国家干预贸易的必要性,修正了古典与新古典贸易理论反对国家干预贸易的主张。而且,事实上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已不同程度地实行了这种战略。他们对某些战略工业和贸易,特别是高科技工业,国家曾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地加以支持。例如对欧洲空中客车公司和美国波音公司的喷气式飞机等制造业的支持,对日本重化工业和半导体工业的支持等。国家对这些工业的支持和保护可以称为“保护高科技产业论”,是“保护幼稚产业论”的现代翻版(注:王继祖:《近年西方新贸易理论浅探》,《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六)企业内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市场运行具有完全效率假定的修正 自从科斯提出交易成本和企业理论以来,人们认识到市场运行经常受到各种各样的阻碍。这样,企业就有一种通过自身组织的巧妙安排来替代成本相对较高的市场来组织资源的内在倾向。表现在国际贸易方面,就是某些大型的跨国公司经常通过公司内贸易来降低关税的支付的现象。“虽然有关公司内贸易的详细、准确的统计很难获得,但是一般都认为公司内贸易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根据有关的研究报告估计,目前大约60~70%的世界贸易与跨国公司有关。2/5的国际贸易在公司内部进行。邓宁发现在英国的子公司85%的进口和80%的出口属于公司内贸易,而在彩色电视机制造业公司内贸易的比率高达40%。利柯鲁(Lecraw)研究了日本在东南亚5国轻工业制品制造业的111家跨国公司的公司内贸易的情况,他发现这个比率高达79%。”“正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对公司内贸易这种非传统的国际贸易交易形式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研究。”(注:朱刚体:《交易费用、时常效率与公司内贸易理论》,《经济学动态》1997年第3期。) (七)技术外溢和技术创新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技术固定不变和把技术作为外生变量假定的修正 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技术是固定不变的,而且是可以自由获取的。但实际上,人类的生产技术是在生产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并且获取技术,特别是关键技术是需要花费高昂的费用的。 技术外溢理论认为贸易和技术外溢有可能将国民经济的发展引入错误的方向,使贸易各方的长期发展速度都受到影响。技术创新的大幅度进展需要两个必要条件,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科研投资的鼓励。(注:海闻:《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经济研究》1995年第7期。) 为了消除技术外溢对国民经济的误导和刺激技术创新,都需要国家干预贸易活动。 (八)国际竞争优势论修正了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比较优势论 波特在调查研究了10个国家100家大工业的情况后指出,当前的贸易理论只能解释为什么在国际竞争中一些国家的某些工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另一些却失败了这一问题的部分原因。比如为什么日本在汽车工业、瑞士在精密仪器工业,以及美国在化学工业方面比别国生产率更高,更富于竞争力,用比较优势理论不能完全解释。(注:王继祖:《近年西方新贸易理论浅探》,《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波特认为,比较优势并不一定是现实的国际竞争优势。为了取得国际竞争优势,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对工业竞争力加以影响;对教育的支持可以影响高级要素禀赋;对产品的规模、标准条例等的规定将影响产品 的需求和供给;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可影响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供求与竞争状况等等。 三、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实践表明,保护贸易是他们事实上实行的贸易政策,是其实行工业化和保护本国经济的重要手段 19世纪初,美国开始工业革命,为了抵御英国工业品的竞争,扶植国内工业的发展,美国不断提高关税。1816年关税率为7.5~30%,1824年平均关税率提高到40%,1825年又提高到45%。18世纪80年代,美国工业跃居世界首位,1900年美国在世界外贸总额中仅次于英国,居世界第2位(注:李湘等:《国际贸易教程》,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63页。)。 “历史上,德国和美国的钢铁工业地位的上升(1880~1913)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德国和美国政府征收保护主义关税所致……日本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也通过进口保护为钢铁工业的发展助了一臂之力……日本的汽车工业之所以发展到如今的水平,与50年代和60年代日本政府对其汽车市场的进口保护有着相当的关系……后来美国对大量的进口,也加强了对其汽车工业的保护。比如1978年对克莱斯勒公司的应急贷款曾使该公司免于破产;在政府支持下,该公司的生产效率也得到了提高。1981年,美国政府迫使日本政府和汽车生产企业以自愿出口限制与美国合作;1995年美日汽车摩擦升级,美国政府迫使日本政府进一步向美国汽车生产商开放市场。……在电子工业方面,日本政府的保护主义政策也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电视工业为例,日本的通商产业省曾把电视机以及与其相关的电子消费品作为发展出口的一个主要目标,进行保护,使之免于进口竞争;政府还允许七大电子企业在国内形成卡特尔式的联合。此外,日本国内复杂的分销系统也常常把国外电子产品排斥在外。”(注:罗丙志:《国际贸易中的政府行为与产业成长》,《国际贸易》1996年第3期。) “事实上,没有保护为国内市场生产的早期制造业而实现了工业化的国家和地区只有英国和香港。”(注:[美]约翰·威廉逊:《开放经济与世界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 目前,发达国家处于经济“滞胀”的状态,美国等发达国家随着国际债务的不断增加,又举起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 由上述可以看出,几乎整个资本主义的国际贸易发展史就是一部贸易保护主义的历史。 四、结论 根据上述论述,我们可以说,虽然传统的自由贸易论即比较利益论和要素禀赋论是国际贸易的基础理论,在解释国际贸易的起因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假定前提却有许多的不现实之处,保护贸易理论正是在这些不现实的假定前提方面予以修正之后提出来的。所以自由贸易理论与保护贸易理论并不就是绝然对立的关系,而是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即保护贸易理论是对自由贸易理论的修正和发展(第4页)。 有必要说明的是,本文并非主张过度的贸易保护,也并非认为所有的保护贸易学说都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只是就保护贸易理论与自由贸易理论的关系而展开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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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全球贸易自由化共经历了三次浪潮。20世纪90年代末期,全球贸易自由化出现了加速发展的态势,并表现出不同于前三次浪潮的新特点,出现了第四次贸易自由化浪潮。在这次浪潮中,最突出的就是出现了大量的自由贸易区(FTAS)。据wTO统计,截至2005年9月,正式向其通报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共334个,仅2005年前9个月就新增27个,而在这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中,大部分都是以自由贸易区(FTA)的形式开展合作的。①正是由于自由贸易区的空前发展,当前的国际经济关系形成了两条轴线:一条是以WTO为代表的多边主义;另一条是以地区自由贸易区为代表的区域主义。东亚地区在建立自由贸易区方面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地区。不但日本、韩国和中国等主要经济体没有同任何经济体建立自由贸易区,就连早在1992年就开始启动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也仅仅限于根据“授权条款”形成了一种并不彻底的自由贸易安排。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1世纪初才有所改变。2002年1月,日本和新加坡签署了“新时代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JSEPA)”,成立了日本与新加坡之间的FTA。中国与东盟之间也于2002年n月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一揽子框架协议,正式确定了10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的目标。此后,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迅速发展。日本积极推进与东盟、韩国之间的FTA建设,日本民间机构还启动了与台湾的双边FTA研究。韩国实际上是东亚地区最早倡议加强区域内制度性合作,并提出FTA构想的国家之一,但目前,韩国在建立FTA方面的实质进展已经落后于日本和中国,其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于2006年8月才签署。东南亚各国在建立FTA方面表现十分活跃。一方面,东盟作为一个地区联盟与一些国家就建立FTA问题进行研究和磋商;另一方面,东盟主要国家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政策,分别寻求与区域外其他国家建立双边FTA。

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东盟10国与日本于2002年签署框架协议,决定就建立包括FTA在内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同时鼓励东盟成员分别与日本就双边FTA进行研究。目前,除新加坡与日本成立的JSEPA己经正式生效之外,泰国与菲律宾正在与日本商讨建立双边FTA。其中,日本一泰国自由贸易区有望于今年正式启动。①中国在这一时期也积极参与其中,在主动提出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之后,还主动提出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日本对区域贸易合作态度的转变以及中国积极参与东亚地区贸易自由化进程等一系列事实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正是在当前东亚地区贸易自由化进程迅速推进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审视这一现象的深刻背景与动因,深入考察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运行的特点及其成效,从而更全面地认识地区自由贸易区建设对东亚各经济体尤其是入世后的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当前,对于FTA的利弊分析,学术界尚存在争议,这一争议在南南型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尤其突出。东亚地区的自由贸易区如AFTA、CAFTA都是典型的南南型自由贸易区。因此,考察AFTA、CAFTA的实质进展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FTA本身,并对这些争议给出一些看法。与此同时,在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和区域贸易自由化双重压力下,为了维持自身的长远利益,中国政府必须采取更加积极和切合实际的FTA战略,以应对这一新的发展趋势。因此,对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进行研究成为当前中国参与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课题,这对我国参与地区贸易自由化乃至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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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较优势与显示比较优势系数的含义

亚当·斯密最早提出“绝对优势”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是各国之间生产技术的绝对差别,各国应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后来,大卫·李嘉图提出“比较优势”贸易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是各国生产技术的相对差别,每个国家应集中生产并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比较劣势”的产品,从而获得“比较利益”。

衡量各国产品的比较优势一般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用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来衡量,即产品A的相对劳动生产率等于产品A的人均产量与其他产品的人均产量之比,产品的相对劳动生产率越高,比较优势就越明显;其二是用产品的相对成本来衡量,即产品A的相对生产成本等于产品A的单位生产成本与其他产品的单位成本之比,产品相对成本越低,比较优势就越明显。〔1〕

实际上,用以上两种方法衡量各国贸易的比较优势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国际贸易理论中通常引入“显示比较优势系数”(RCA,RevealedComparativeAdvantages)来衡量比较优势。〔2〕该系数定义为:i国k产品贸易量占i国贸易总量比重与世界k产品贸易量占世界总贸易量比重之比。如果该系数大于1,视为i国k产品具有“比较优势”;若小于1,则视为具有“比较劣势”。从动态观点看,该系数上升,视为i国k产品具有动态“比较优势”;若该系数下降,则视为动态“比较优势”下降。

二.中国比较优势的变化(1980~1994年)

表1列出了中国农业密集产品、资本密集产品、劳动密集产品、矿产密集产品共四类资源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的变化。计算样本年分别为1975年,1980年,1985年,1990年和1994年。

表1中国不同资源密集产品显示比较优势

系数变化(1975~1994年)

1975年1980年1985年1990年1994年

进口

农业密集1.2232.0220.71951.2020.8639

资本密集1.3231.2151.4881.1411.170

劳动密集0.76170.90060.96361.0990.8996

矿产密集0.36330.13490.21330.35520.5710

出口

农业密集2.2581.6651.4911.2671.023

资本密集0.31740.35920.25570.54870.5358

劳动密集2.4813.2923.3233.0193.561

矿产密集0.74730.87281.2510.77680.5459

资料来源:InternationalEconomicDatabank(IEDB),Austr-alianNationalUniversity;1975~1985年数据使用IEDB估计数计算;1990年和1994年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局数据计算。

1.进口

农业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经历上升、下降、再上升、再下降的过程:1980年为2.022,1985年下降为0.7195,1990年又上升为1.202,1994年又下降为0.8639。资本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呈现上升、下降趋势:1980年为1.215,1985年上升为1.488,1994年又下降为1.170。劳动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1980年为0.9006,1994年为0.8996。矿产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1980年为0.1349,1994年上升为0.5710。上述系数表明,中国农业资源、矿产资源、资本资源相对稀缺,不具有出口贸易比较优势,理应利用进口贸易比较优势。但从实际系数看,只有资本密集产品进口比较优势系数超过单位1,而农业密集和矿产密集产品进口比较优势系数均小于单位1,反映这一时期中国的农产品和矿产品仍实行“进口替代”战略,采取“高度自给自足”模式,没有充分发挥进口比较优势。

2.出口

农业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呈不断下降趋势,1980为1.665,1994年为1.023,但仍具有比较优势。安德森等人认为,一个国家越是缺乏耕地资源、经济增长越迅速,其农业比较优势下降速度就越快。〔3〕中国在粮食出口方面已不具有比较优势,但在非粮食农产品(如水产品、畜产品、水果、蔬菜、烟草等)出口仍具比较优势,从而导致整个农产品出口比较优势系数在下降。劳动密集产品出口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其系数呈不断上升趋势,1980年为3.292,1994年为3.561。资本密集产品出口不具有比较优势,这一系数1980年为0.3592,1994年为0.5358。矿产密集产品出口不具有比较优势,这一系数1980年为0.8728,1985年上升为1.251,而后不断下降,到1994年已降至为0.5459(见表1)。这表明,1980年以来,出口方面劳动密集型产品充分利用了比较优势,农业密集产品也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资本和矿产密集产品已不具有出口比较优势。

3.资源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与我国资源禀赋状况的关联度

我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劳动力供给人口占世界总量的1/4以上;耕地面积和水资源二大农业资源十分紧缺,均占世界总量的7%;煤炭资源和水电资源十分丰富,分别占世界总量的10.97%和13.22%,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十分贫乏,分别占世界总量的2.34%和1.20%;资本资源相对紧缺,国内投资额占世界总量的3.4%;技术资源供给严重不足,以表现一国技术创新和技术发明能力的国际专利数而言,中国仅占世界总数比重的0.27%。各国的自然禀赋是很难改变的,但是通过国际贸易可以改变获取资源禀赋的能力,同样可以形成自己的相对优势。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需要国际出口和进口市场,只有出口更多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更多的资本密集、农业密集、矿产密集产品,吸纳更多的国际资本,引进更多的国际技术,才能获得更多、更大的国际比较利益。

三.各类资源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的国际比较

表2计算了1990年和1994年中国、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四国农业、劳动、资本、矿产资源密集产品贸易的显示比较优势系数;表3计算了1965至1994年期间日本、香港、南朝鲜、新加坡、台湾、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显示比较优势系数。

表2中、美、日、澳四国显示比较优势系数

1990

澳大利亚中国日本美国

进口

农业密集0.54371.2021.6560.6146

资本密集1.1861.1410.54661.019

劳动密集0.94281.0990.78021.134

矿产密集0.49810.35522.1881.073

出口

农业密集2.2431.2670.09591.222

资本密集0.22200.54871.5701.196

劳动密集0.15103.0190.50260.4753

矿产密集2.2580.77680.12890.4339

1994

澳大利亚中国日本美国

进口

农业密集0.56180.86391.9500.5867

资本密集1.2371.1700.57581.050

劳动密集0.93500.89960.98361.122

矿产密集0.58050.57102.0270.9952

出口

农业密集2.6971.0230.08621.094

资本密集0.39430.53581.4881.197

劳动密集0.19873.5610.51140.5402

矿产密集2.8370.54590.17940.3535

Note:RevealedComparativeAdvantage(RCA)isdefinedasacountry’ssectoralsharedividedbytheworldsectoralshare.

RCA[k][,i]=(T[k][,iw]/T[,m)/(T[k][,ww]/T[,ww])

subscriptirepresentsreportingcountryi

subscriptkrepresentscommodityk

subscriptwrepresentsworld

subscripttrepresentstotalofcommoditygroupofinterest

Trepresentstrade(eitherexportorimport)

Source:InternationalEconomicDatabank,AustralianNationalUniversity.

表3东亚地区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显示比较优势系数变动

年份日本香港南朝鲜新加坡台湾中国

19652.9827.1293.2070.75181.7112.475

19702.1416.7554.6630.71613.6692.502

19751.8546.9284.8530.83244.5692.481

19801.1766.6884.9580.92425.2403.292

19850.8205.2414.6980.61444.3133.323

19900.5063.7413.0600.61772.7563.019

19940.5113.3242.0380.44801.9483.561

Source:InternationalEconomicDatabank(IEDB),AustralianNationalUniversity.

1.进口

日本充分发挥了农业和矿产密集产品进口比较优势,其系数分别为1.950和2.027;美国充分利用了劳动密集产品进口比较优势,其系数分别为1.170和1.237。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资本密集产品进口比较优势系数为1.170,低于澳大利亚水平;农业密集产品进口比较优势系数为0.8639,远低于日本水平;矿产密集进口比较优势系数为0.5710,远低于日本水平。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中国在进口方面实行的“半保护”和“半开放”混合政策,大大限制了中国像日本那样发挥进口紧缺资源方面的比较优势。

2.出口

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比较优势系数为3.561,远高于与其他国家;农业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为1.023,略低于美国的1.094,大大低于澳大利亚的2.697;资本密集产品比较优势系数为0.5358,低于日本的1.488和美国的1.197,略高于澳大利亚的0.3943;矿产密集产品出口比较优势系数为0.5358,大大低于澳大利亚的2.837,略高于日本的0.1794、美国的0.3535。总的说来,80年代以来实行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两大政策,使得中国在出口方面发挥了劳动密集产品的比较优势,出口额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7%,可以视为成功地利用“比较优势”战略的国际范例。

3.未来中国仍将保持劳动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系数

与日本和“四小龙”相比,1994年中国劳动密集产品出口比较优势系数为3.56,低于1980年香港为6.688、南朝鲜为4.958、台湾为5.240的水平。这表明,中国劳动密集产品还具有很大的增长潜力。与日本和“四小龙”所不同的是,中国不会出现劳动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系数迅速上升和迅速下降的趋势,这是因为日本和“四小龙”地域狭小,国内市场规模有限,产业结构变动迅速,劳动密集型产品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过渡较快,必然要将其劳动密集型产品向境外转移。而中国则不需要跨国境转移,仅是跨区域转移,即从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扩散和转移,从劳动力成本高的地区向劳动力成本低的地区扩散和转移。这种东亚的“特例”,使得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系数将是一个缓慢攀升的过程,而不会像日本和“四小龙”那样出现这一系数过早下降的趋势。

四.中国走向21世纪发展战略的选择

从建国以来,中国发展战略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50年代的“赶超战略”;60年代的“四化战略”;80年代迄今的“翻番战略”,或称“转型战略”。

本文认为,中国走向21世纪的发展战略应当选择“比较优势战略”与“贸易自由化战略”。提出这一战略的基本依据是中国基本国情以及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和比较劣势。中国只有劳动力资源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而在农业资源、石油天然气资源、主要矿产资源、资本资源和技术专利资源处于明显的比较劣势和竞争劣势。当中国进入21世纪时,由于总人口规模将由12亿人增长到2020年的15亿以上,GDP总量将增长10倍,贸易总量将增长10多倍,因此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经济增长与资源供给的矛盾将十分尖锐,中国不可能再像80年代那样完全依赖国内资源来支撑巨大经济规模并实现持续高速增长,特别是食物需求和资源消耗需求。这就决定中国必须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在更大范围内获取更多的国际资源、国际资本、国际市场和国际技术,从而实现中国国家发展目标。

比较优势战略和贸易自由化战略的内容是:基于中国各类重要资源在国际经济与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和劣势,选择最大限度的发挥和利用中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积极促进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增长,适度进口中国长期相对紧缺的农业资源密集型产品(如粮食)、能源密集型产品(如石油、天然气)、矿产密集型产品(如铁矿砂),积极引进先进国外实用技术,大量吸收国际资本,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主动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过程。上述战略的目标是:在下世纪初期(2020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实体和贸易大国。这一战略包括如下要点:

1.有效地开发和进口农业、能源、矿产资源

1994年日本和美国总人口数占世界总人口比重分别为2.2%和4.7%;日本农业密集产品进口量占世界总量的12.64%,成为第一大农产品进口国,美国为9.59%;美国矿产密集产品进口占世界总量的16.27%,成为世界第一大矿产品进口国,日本为13.13%;而中国农业密集产品占世界总量的2.38%,矿产密集产品仅占世界总量的1.57%。中国从国际市场获得农业和矿产资源的比重大大低于美国和日本,也远低于中国占世界总人口的比重。目前中国在进口粮食、石油制品、天然气、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矿等产品的显示比较优势系数均未达到单位1,未充分利用这些长期紧缺资源的进口比较优势(见表4)。从长远的国家利益来看,在这些紧缺资源产品上保持全面自给自足的成本是巨大的,无疑放弃了国际贸易所带的互利互惠。中国大量进口农业密集、矿产密集产品是十分有利的,应当由目前“高度自给自足”型向“基本自给、适度进口、积极进口”型转变。例如粮食净进口率目前不足2%,短期指标应提高到5%,中期目标提高到10%,长期目标提高到10%以上。〔4〕世界银行也认为,如果中国努力实现粮食自给自足,从长远看,既代价高昂又不能持久,而应突出中国所具有的相对优势,利用较自由的农产品贸易作为经济手段,促进高效益的国内生产。世行预测2020年中国粮食进口量约达到3,000~9,000万吨,净进口率为5~13%,仅相当于那时中国出口总额的1~2%;〔5〕石油净进口率由以前的4.5%,逐步提高到长期的40%以上。〔6〕世界银行建议,中国应实行能源消费结构多样化战略,适当进口石油和天然气,减少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7〕同时应积极鼓励国内厂商到海外投资农业(主要是粮食)基地、能源基地和矿产品基地。

2.有效地生产和出口丰裕资源密集产品,“以资源换资源”

中国农业资源十分多样,有耕地面积9,497万公顷,宜农荒地3,535万公顷,宜林荒山荒地6,303万公顷,可利用草地31,333万公顷。此外,还有大面积的滩涂、浅海滩,亚热带地区达48万平方公里。因此,应当形成多样化农业生产格局与贸易格局。中国在粮食生产方面不具有比较优势,但在生产非粮食的农产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例如1994年水果和蔬菜出口额达29.4亿美元,显示比较优势系数为1.609;水产品出口额达23.2亿美元,显示比较优势系数为1.763(见表4)。就中国的利益而言,出口更多的劳动密集产品如水果、蔬菜、水产品,进口较多的耕地密集产品如粮食是十分有利的。

中国又是一个多样化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国家,在出口原煤方面具有竞争优势。1994年煤炭及制品出口额为10.5亿美元,显示比较优势系数为1.941,占世界出口市场的5.754%,煤炭出口量2,430万吨,仅占全国煤炭生产总量的2%,有相当大的出口增长潜力。铅、锌和锡三大有色金属出口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分别占世界出口市场的9.967%,6.993%和15.58%;水泥出口具有竞争优势,占世界市场的5.081%(见表4),水泥出口量为452万吨,仅占全国水泥生产总量的1.1%,也有很大的出口增长潜力。这表明中国有条件出口丰裕资源换取紧缺资源,以出口增长促进进口增长,以便缓解人口与资源的矛盾、经济增长与资源供给的矛盾。

表4中国主要产品进出口占世界市场份额及显示比较优势系数

进口

年份占本国贸易占世界总显示比较总值

总数比重(%)数比重(%)优势系数1000美元

农产品

03水产品19900.19190.27480.1773102378

19940.50021.2030.4373578310

041小麦19904.04214.459.3272156528

19940.83087.2632.640960577

042水稻19900.02170.28570.184411594

19940.12232.3240.8448141488

044玉米19900.08910.45840.295847577

19940.00010.00190.0006179.0

045其它19900.00020.00710.0046122.0

谷物19940.00000.00650.0023104.0

05水果19900.15580.14420.093083137

和蔬菜19940.08920.15410.0560103212

06蔗糖19900.73012.9301.891389475

19940.38593.1261.136446160

074茶19900.01320.25510.16467091

19940.00160.08420.03061941

099食品19900.06970.48910.315737219

19940.05850.52530.190267709

112酒19900.01590.04350.02808532

19940.00900.04310.015610431

12烟草19900.24370.96770.6246130013

19940.02790.16890.061332343

22油料19900.03880.17900.115620725

19940.05390.46460.168862375

矿产品

28金属19901.4061.8001.162750050

矿物19941.6364.7781.7361891629

32煤、焦19900.13900.31750.204974165

碳、煤球19940.03020.16180.058834934

331原油19900.79440.20430.1319423806

19941.3600.90380.32851573387

332石油19901.1750.63400.4092627015

产品19941.7842.3370.84952063082

341天燃19900.05090.08510.054927191

气及制品19940.25620.82230.2988296305

351电力19900.21932.6571.715117020

19940.09302.2570.8203107572

51化学19902.8981.4160.91461546258

制品19942.2011.9820.7207254157

56化肥19904.87920.0512.942603133

19941.66513.714.9851925516

58塑料19902.8392.1181.3671514968

制品19944.6886.2172.2595421118

63木材及19901.0572.7451.772564197

制品19940.88003.6051.3101017410

64纸制品19901.3961.1090.7161744784

19941.7092.6100.94891976309

65纺织品19909.8914.9533.1975276498

纱、织物等19948.0637.1102.5849323051

66非金19900.84940.57400.3705453151

属矿19940.92201.1580.42121066051

661水泥等19900.07140.45790.295538112

建筑材料19940.12091.5180.5517139837

67钢铁19905.3462.5491.6452852035

19948.2477.8272.8449534909

681银铂19900.03740.23220.149819956

等19940.01420.21760.079116449

682铜19900.45421.0000.6459242297

19940.76953.5221.280889655

683镍19900.01400.16830.10867511

19940.02270.70140.254926293

684铝19900.52800.94050.6071281685

19940.50891.7150.6236588395

685铅19900.00460.17190.11092470

19940.00620.62480.22707225

686锌19900.01290.16240.10486896

19940.06942.1720.789680272

687锡19900.00460.18520.11952463

19940.02532.3680.860829298

商品总量1990100.01.5491.00053345133

1994100.02.7511.00011561362

出口

占本国贸易占世界总显示比较总值

总数比重(%)数比重(%)优势系数1000美元

农产品

03水产品2.2064.0992.1731369785

1.9165.2261.7632319422

041小麦0.00080.00360.0019558.0

0.00830.07440.025110055

042水稻0.13552.2621.19984135

0.42528.4662.856514608

044玉米0.64994.2272.241403561

0.780310.863.655944270

045其它0.08973.6611.94155717

谷物0.05204.2941.44862997

05水果2.8333.5301.8711759522

和蔬菜2.4264.7691.6092936125

06蔗糖0.51132.7151.439317514

0.36193.0471.028437928

074茶0.664615.738.340412710

0.243213.254.472294359

099食品0.13221.1250.596582096

0.13451.2720.4292162811

112酒0.08690.28300.150053966

0.09380.48390.1632113600

12烟草0.27451.0380.5508170460

0.56723.3841.141686359

22油料0.99655.9863.174618769

0.55035.5001.855666016

矿产品

28金属0.28220.53050.2813175241

矿物0.09680.37100.1251117142

32煤、焦1.2153.8422.037754985

碳、煤球0.87105.7541.9411053989

331原油5.4781.7780.94273401861

1.6531.1550.38972000305

332石油1.5961.1320.6006991554

产品0.64630.95830.3233782144

341天燃0.00420.00920.00492610

气及制品0.00240.00920.00313024

351电力0.01230.14110.07487673

0.17793.3431.128215383

51化学2.7631.7330.91921715726

制品2.4402.4420.82402952689

56化肥0.04070.20370.108025318

0.05360.50520.170464911

58塑料0.44670.41350.2192277391

制品0.40090.58480.1973485179

63木材及0.47791.5550.8248296739

制品0.65060.8960.9772787336

64纸制品0.47310.46150.2447293814

0.50520.84150.2839611406

65纺织品11.596.9263.6727201610

纱、织物等9.6939.2623.12411730312

66非金2.1191.8400.97571316206

属矿2.0852.8090.94772523169

661水泥等0.60525.0812.694375838

建筑材料0.44075.8331.968533321

67钢铁2.0651.1930.63291282475

1.5431.5730.53071867129

681银铂0.03780.27570.146123510

等0.01310.25740.086815972

682铜0.20230.52390.2778125620

0.18060.87550.2953218541

683镍0.00470.08010.04242975

0.09583.3831.141116006

684铝0.23280.49560.2627114605

0.20000.72400.2442242108

685铅0.05142.4731.31131925

0.08999.9673.362108818

685锌0.04970.78780.417730896

0.20756.9932.359251139

686锡0.13865.6362.98886113

0.171116.585.594207147

商品总量100.01.8861.00062091411

100.02.9641.000121006321

Source:InternationalEconomicDatabank,AustralianNationalUniversity.

3.有效地引进国外技术和利用国外资金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科学技术水平还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技术创新和技术发明能力不强,国际专利申请批准数仅占世界总数的0.27%。这些决定了中国创新技术在较长时期内应主要来源于国外,即利用“后发优势”,走“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之路。“用市场换技术”将是中国的长期策略,但是农业技术、高新技术和军事技术仍应“以我为主、引进为辅”。

中国的资本量仅占世界总量的3.4%,吸引外商投资是其补充国内投资的重要来源。尽管中国已是居美国之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世界第二大国,但人均额仍比较低,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如上海与青海人均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相差600倍。为此,今后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外商投资于农业、能源、交通、铁路、通讯、大中型水电站和大中城市公共设施,投资于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总之,“用市场换资金”也是中国的一项长期发展战略。

4.大力开发劳动力资源,积极促进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增长

由于中国在发展中大国(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等)中率先进入发达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市场,且所占份额迅速上升,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国,其比重1994年占世界总数的10.55%,大大高于美国(6.30%),日本(4.95%)的水平。由于中国是在利用不足世界4%的资本资源来解决占世界1/4的劳动力就业问题,这对任何一届政府都是极其严峻的挑战,决定了中国必须大力开发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要素有序的流动,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劳动换资源、以出口促进口”是中国长期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比较优势,但并不一定具有国际竞争优势。后者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垄断优势的资源和产品。〔8〕因此应当有选择地发展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产业,一方面通过产业政策和资产重组,形成若干个大型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合资企业集团,达到专业化和规模经济,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吸引西方跨国公司来华建立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使其技术与中国廉价的劳动力相结合,构成提高中国国际竞争力的基础,不断提高技术密集型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在持续高速出口增长过程中,不断推进出口结构的升级和高附加值化。

5.贸易自由化是发挥中国比较优势的重要前提

“比较优势”和“贸易自由化”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为促进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不断积累的过程。所谓“贸易自由化”就是放弃传统的“内向型”的“进口替代”战略,大幅度降低名义关税税率,取消各种非关税贸易壁垒,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逐步开放国内各类市场,取消对国外厂商进入中国市场的人为限制,打破少数国有企业对石油、化工、电讯、造船等独家垄断或寡头垄断的格局,开展公平、公正的竞争,对国内外厂商实行条件相同的非岐视的“国民待遇”等。实行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一是主动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二是将国际竞争机制引入国内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国各类资源的进口与出口的比较优势。

加快贸易自由化进程符合中国国家利益,但不一定符合部门利益。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9〕曾谈道,为什么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答案很简单,尽管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从贸易中得到好处,例如消费者以较低价格来购买物品,但是这个国家内的某些利益集团受到损害,许多国内生产者面临国外产品的竞争,工作机会减少。受损者除非得到补偿,否则他们一定会反对自由贸易。加速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世界之潮流,东盟国家2003年实现“零关税”自由贸易区,这本身已对中国构成外部挑战,因此加速中国贸易自由化过程是对这一挑战的最佳响应。

致谢:本文计算得到了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卢卫国博士和许心鹏博士的帮助,文中许多观点曾与北京大学林毅夫教授、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经济系黄益平博士、宋立刚博士讨论,获益匪浅。

本项研究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

主要参考文献:

[1]海闻:《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PeterDrysdale,1988.InternationalEconomicPluralism:EconomicPolicyinEastAsiaandthePacific,Allen&Uniwin,Sydney.

[3]安德森·速水等:《农业保护的政治经济学》(中文版)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胡鞍钢:“中国21世纪粮食战略的基本选择”,《了望》周刊1996年第35期,第15至第17页。

[5]世界银行亚太区中国和蒙古局国别运行处:《崛起的中国:中国在二十一世纪所面临的长期问题和选择》,世界银行报告号:16643—中国,1997年6月。

[6]胡鞍钢:“中国21世纪石油战略的基本选择”,《了望》周刊1997年第9期,第14页至第16页。

[7]世界银行:《蓝天碧水:中国二十一世纪的环境》,世界银行报告号:16481—中国,1997年6月。

自由贸易论文范文6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与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有经济方面的,也有非经济方面的。它的经济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总的来说,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效率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能够有更多的机会选择质优价廉的服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2)发展中国家能够进口经济发展急需,而本国又不能满足需求的生产,从而有利于解决生产发展与服务业落后的矛盾。(3)外国企业的竞争将迫使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企业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吸收国外先进服务技术与经验,努力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竞争能力,走向世界市场。(4)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自己具有优势的服务业,进口不具有相对优势的服务,从而促进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为发展中国家有优势的服务业出口创造更多的机会。

2.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减少对服务进口的限制,短期内可能导致进口大量增加,造成国际收支恶化;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自由化的国际环境设法扩大自己的服务出口。由于能够采用优质价廉的进口服务,发展中国家有可能降低其物质产品的成本,提高质量,增强货物出口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增加收入。同时,适度开放金融服务市场还将有利于外资的流入,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3.对技术进步的影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1)服务贸易本身可以成为技术转让的渠道。由于技术进步往往首先发生在服务领域,这样就可以使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引进、咨询、培训及其他技术服务形式获得先进技术和其他信息。同时,服务业的外国直接技术投资也往往伴随着某些技术转让。(2)国际竞争的压力会迫使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加快技术进步,以提高竞争力,并由此带动其他部门的技术进步。当然服务贸易自由化也可能对技术进步产生消极影响,例如,一国过分依赖于外国的高技术服务就可能抑制本国在这方面的研究与开发。但一般来说,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技术进步影响是积极的。

4.对劳动就业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劳动生产率较低,劳动密集程度高,劳动力素质差,向其他部门转移较困难。因此,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使本国服务业和与之相关的物质生产部门的就业状况恶化,而且对发展中国家尚未成长起来的高新技术服务部门,如远程通信服务、法律专业服务、金融保险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等可能造成损害,从而影响这些服务业的发展与国内就业。但是随着服务进口与出口的扩大也可能增加一部分就业,特别是通过扩大劳务出口,能够缓解国内就业的一些压力。

5.对经济安全的影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国家的经济独立性与经济的影响。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独立性,其原因在于,首先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会使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丧失部分经济决策的自,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某些至关重要的服务行业,如通信、金融和交通运输业等可能受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控制和支配而损害东道国的。其次,外国服务的竞争可能会抑制发展中国家弱小的新兴服务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以及与之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使它们难以改善自身的产业结构,从而在高技术服务上依赖发达国家。(2)对经济发展稳定性的影响。经济发展的稳定性是与独立性相联系的,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高度的对外依赖都会影响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此外,服务贸易自由化还通过以下两方面增加经济的不稳定性:一方面,服务贸易自由化鼓励一国根据比较优势的原则发展自身具有相对优势的服务业,这就有可能增强某些发展中国家对某一单一服务部门的依赖,不利于这些国家形成对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另一方面,银行业等金融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将使发展中国家的国内金融体系与世界金融市场联系在一起。一旦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强烈动荡,将难免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造成冲击。例如,1997年7月从泰国开始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很快就造成整个亚洲乃至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

6.制约因素的影响。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效益的影响是利大于弊,对经济安全的影响却是弊大于利。需要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权衡时不仅要做理论上的推理与分析,也要考虑到实际的制约因素,因为这些因素对发展中国家在自由化过程中的命运起着实质性的影响。

(1)国际经济环境的制约。服务贸易自由化能够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以提高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发展中国家出口竞争力最强的领域往往也是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最强的领域。因此,发展中国家由于出口竞争力的提高本应得到的利益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被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所抵消。发达国家的技术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可能从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得到的技术转让的利益。

(2)发展中国家自身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制约。服务贸易自由化能够刺激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提高竞争力,减少贸易壁垒,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相对优势的服务进入国际市场。但是,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越来越从劳动力成本、地理环境优势的竞争转向技术的竞争。而科学技术相对落后恰恰是发展中国家现实经济中最大的障碍,表现为技术层次和管理水平低,缺乏必要的物质生产基础等。在自由化中受惠最大的信息技术服务,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能力的制约,如无有效的措施,在自由贸易的环境下,发达国家的竞争力对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的抑制作用可能大于促进作用。

(3)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内部产业结构的制约。发展中国家服务产业结构的最大弱点是生产不发达,因此最需要从国际市场引进生产,而信息技术生产恰恰是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最大的领域。发展中国家如果完全任其自流,就难免在这方面依赖于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生产上依赖于发达国家的危险,不仅在于压抑本国高技术服务的发展,使发展中国家难以改革落后的服务产业结构,而且还在于这可能会使发展中国家在世界信息资源的再分配系统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当发展中国家在数据处理方面依赖于进口时,就可能形成由发展中国家提供未经加工的原始数据,而由发达国家进行处理的格局。在这种交换中,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支付数据处理费用,另一方面无偿输出了原始信息资料,而发达国家则在赚取信息加工附加值的同时还获得了无偿的信息。信息的无偿外流不仅使发展中国家损失宝贵的经济资源,而且还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

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看,自由化形成的外部竞争将迫使发展中国家只能发展具有相对优势的旅游、工程建筑、劳务输出等传统服务,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结构的局限又形成其对生产进口的依赖。这样,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依赖从发达国家进口信息技术生产,另一方面又依赖传统服务业的出口来换取外汇,平衡国际收支。服务贸易自由化很可能促使这种格局固定化,这种服务贸易格局的实质是发展中国家用附加值低的服务来换取发达国家附加值较高的服务,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相交换。这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已无法在国际市场上转化为更高的价值,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格局局限在低增值的水平上。这种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上的服务贸易格局一旦长期延续下去,就会使发展中国家永远无法改变自身的落后地位。这是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面临的最严峻的现实问题。

二、发展中国家制订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对策原则

服务业在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服务业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不管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如何,发展中国家必须正视自由化发展这一现实。因为自由化是国际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制订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策的基本指导思想在于打破原有比较优势的局限,缩短技术差距,改善自身服务贸易结构,从而尽可能利用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本国服务业的发展,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弱自由化的消极影响。从国际竞争的角度考虑,以下几点是值得发展中国家普遍注意的。

1.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立足点应当放在促进整个经济发展上,而不只单纯为了出口创汇,增加收入。依照比较优势原则利用自然条件、廉价劳动力优势发展旅游、工程建筑、劳务输出等少数几项传统服务,作为国际收支来源可以较快地获得经济效益。但是,从长远看,这种出口战略很难在国际市场上长期站住脚。众所周知,当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是与物质生产部门的国际竞争联系在一起的,国际服务贸易的强国也都是物质生产的强国。现代服务贸易的核心是以信息技术服务为主体的生产。如果说传统非信息服务可以更多地依靠劳动力或者地理环境等因素来获得相对优势,那么信息化服务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则是与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即使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较强的新加坡、香港等也恰恰是有形贸易中地位较强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发展中国家不能把服务业和物质生产割裂开来。应当特别重视生产的发展,把服务业的发展与物质生产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支持,让服务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样一方面生产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商品出口的竞争力,另一方面,生产自身竞争力的提高又可以改善服务出口结构,减少对外国服务的依赖。实施这种战略时,切忌急功近利,对于某些对生产发展起重要推动作用的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即使不符合比较优势原则,一时难以打入国际市场也应该加以扶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服务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后劲。

2.发展中国家对于自身的廉价劳动力优势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了一个以信息、文化和知识为主要生产手段的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在这样的时代,比较劳动力的优势不仅要看其价格,更要看其素质。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虽然成本低,但文化技术素质低,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即低附加值服务,发达国家劳动力虽然成本较高,但从事的是高附加值的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创造的价值高。所以发展中国家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劳动力素质,否则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竞争中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服务,当然,这并不是说发展中国家不能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事实上,首先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是一般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服务市场的必经之路。但必须明确,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将来提高服务的技术层次积累资金创造条件。

3.发展中国家应该在开放的基础上提高服务的技术层次,充分发挥服务贸易作为技术转让渠道的作用。在服务竞争自由化过程中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冲击最大的是通讯、金融、计算机服务等高技术信息化领域。而发展中国家又最需要引进这类服务,也最有可能从这类服务中得到技术转让的好处。如果因冲击而闭关自守,只能导致永远落后。唯一的选择是在开放的条件下引进技术,培育自己的高技术服务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高技术服务业的初期,采用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引进高技术服务较为有利。因为直接投资形式更有利于技术转让。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80%是通过跨国公司直接投资进行的。而采用贸易形式引进高技术服务只能得到结果,不能引进生产过程,反而容易造成对进口的依赖,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高技术服务业从无到有地发展。当然,引进高技术服务业的直接投资又会涉及一系列有关国家和安全方面的问题,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趋利避害。

自由贸易论文范文7

论文摘要:在2011年4月24日举行的博鳌论坛上, 曾有学者向胡锦涛主席提出问题:“您如何看待本地区大国在区域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与这些国家在区域合作中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这正是东亚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显著矛盾:人人都在谈论经济一体化可能给东亚带来的繁荣,但并没有足够的力量促使他们达成最后的一致。有很多学者认为,一体化的突然启动和迅速发展导致的必然结果是缺乏理论准备,东亚经济一体化的目标模式、进程、动力、政治、经济和区域性制度条件、突破口选择等基本问题仍然比较模糊。 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近30年以来,东亚地区的经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快速发展,预计东亚地区将成为未来全球的生产和贸易中心之一。勿庸置疑,东亚地区的经济成就受益于GATT/WTO推动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 而东亚国家或地区应继续倚重多边贸易体制为其经济贸易发展营造良好外在环境。另一方面,与其他地区的区域贸易合作相比,东亚地区的区域贸易合作在积极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方面,以及在抵消其他地区的区贸协定对东亚国家或地区的歧视性负面影响方面,都难以发挥与其总体经济实力相称的作用。东亚地区应如何应对这一新形势,在区域贸易安排的浪潮中激流勇进,维护和维持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正日益成为东亚国家和地区所共同关注和思索的重大课题。本文拟对东亚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进行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两种法律形式 多边贸易体制的日益强化和区域贸易协定的迅猛发展是当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两个并行发展的趋势①。一方面,关贸总协定(GATT)经过了数十载的风雨,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迎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新时代;另一方面,区域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区贸协定),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最重要的例外,不仅在GATT的宽容下成为既成事实,而且还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乃至政治格局中不可忽视的力量,部分区域贸易安排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在世界经济的运作中甚至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GATT时期,向GATT通知了124个区贸协定②,平均每年不到3个;而在1995年WTO成立以来的10年中, 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及该类协定下的贸易占世界总贸易的份额都在迅速增加。WTO多哈议程的停滞不前似乎也进一步加速了区贸协定的发展。仅从2011年1月到2005年2月期间,就向WTO通知了43个区贸协定, 是历史上区贸协定成立最多的时期。目前,向WTO通知的已经生效的区贸协定达到170个,大约有20个区贸协定在完成了各自的批准程序后即将生效,另外有70个区贸协定处于谈判或拟议阶段。区域贸易已经遍布世界各地,尤其以西半球和亚太地区最为突出。同时,几乎所有的WTO 成员(除蒙古等极少数国家外)都参加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区域贸易协定,有的WTO 成员对大多数贸易伙伴适用区贸协定下的优惠待遇而仅对少数成员适用WTO项下的最惠国待遇,甚至有的WTO成员在区贸协定项下的贸易占到其总贸易的90%(P3)。 由于区贸协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区内成员间给予的贸易优惠将高于给予区外国家的优惠”,这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作为其基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冲突,因此,在区贸协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区贸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及其协调发展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应该采用“区域主义”还是“全球主义”、多边贸易体制与区贸协定是“相互竞争”还是“相互补充”等问题,WTO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的政府和学者提出了诸多观点。③ 区域一体化赞成论者认为,区域一体化的最基本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区别只是贸易自由化的地理范围;在全球贸易一体化 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实现的情况下,区域一体化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并可以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因此,区域一体化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营造物”(building-blocks)。 区域一体化怀疑论者认为,区域一体化是一种新型的集团式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的单边贸易保护主义相比,其方式更为隐蔽(因为有合法的外衣),因而其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性更大;随着区域一体化的繁衍及其重要性和活力的与日俱增,多边贸易体制势必走向崩溃,甚至全球经济与政治稳定将受到威胁,因此,区域一体化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阻碍物”(stumbling-blocks)。 值得关注的是,正当WTO前总干事素帕差行将卸任之时,他邀请了8位权威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研究WTO面临的机构性挑战并考虑WTO应如何加强和完善来应对这些挑战。咨询委员会于2011年年底公布了题为《WTO的未来——论新千年的机构性挑战》的报告。在该报告的第二章中,咨询委员会认为,区域贸易协定的扩散造成了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侵蚀,从而对区域贸易协定持鲜明的批评和质疑态度(P23)。“一石激起千层浪”,咨询委员会的这一观点和立场迅即引发了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热烈讨论,并有很多学者对报告的相关论点和结论提出反驳或质疑。④ 相关争论远未结束。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协定是当今世界国家间经贸合作的两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任何人都不可轻易地断言区域一体化在21世纪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影响将是绝对的积极或是绝对的消极。基于实践的考察,不论是从国家利益本位的角度,还是从国际利益本位或WTO 本位的角度,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之间处于“互补性竞争关系”的观点应得到支持⑤。区贸协定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或“支持”至少表现在:首先,目前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很多方面还不能完全取代现有的区贸协定;其次,区域范围的自由化推进往往比在全球范围内推进更易成功,也更有效;第三,区贸协定使各成员进一步开放市场,增强了区贸协定成员对贸易自由化的适应能力,也相应增强了各成员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承受能力;第四,多边贸易体制本身也不能完全满足区贸协定成员的某些特殊要求。最后,也即最重要的是,经济和贸易发展的基础是良好的国际政治环境。实践表明,区域经济合作往往能对本地区和平和安全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⑥,从而对世界经济具有积极意义,这应该成为在多边贸易体制(WTO)的“得失考量”中予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可以肯定,区贸协定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作用,因而有其合理存在的基础,它们将与多边贸易体制长期并存。 二、区域贸易协定在东亚地区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在20世纪,区贸协定的发展具有下列特征:(1)一般只限于在地理上比较接近,而经济、政治、历史和文化等有紧密联系的某一地区。(2 )富于成效的区贸协定主要集中在欧洲和美洲,东亚除东盟自由贸易区外,几乎没有区贸协定。而进入新的世纪后,区贸协定的发展出现了三种明显的趋势:一是区贸协定日趋“大型化”, 例如正在谈判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和欧洲—地中海自由贸易区都覆盖了数量众多的国家。二是曾经参与区贸协定的国家越来越多地进一步寻求跨地区甚至跨大洲的区域贸易合作伙伴。三是传统上依赖多边贸易体制的东亚国家或地区,越来越多地关注并陆续成立或拟成立区贸协定,从而成为区贸协定的后起之秀。在过去几年内,许多东亚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日本、韩国、中国、中国香港等,都开始缔结或积极谈判区贸协定⑦。目前,东亚国家或地区间或东亚国家与 其他国家间已经生效的并向WTO通知的区贸协定已有10多项⑧。 在东亚国家或地区中,新加坡所达成的区贸协定成果最多。迄今,新加坡已与新西兰、日本、澳大利亚和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并已生效,新加坡与加拿大、印度、韩国及智利等也已同意谈判或正探讨谈判的可能性。上述有关协定及谈判内容广泛,不仅涵盖货物贸易,而且还包含服务贸易、投资、自然人的流动、知识产权、无纸贸易、政府采购、竞争、金融服务合作、信息和通讯技术合作、科学和技术合作、广播与电视合作、旅游、环境保护合作以及贸易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等等。中国的区贸协定更是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与作为单独关税区的中国香港和澳门所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安排”即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已于2011年1月1日生效。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预计将于2015年完成,届时该自由贸易区将有望成为继欧盟、北美自由区之后的世界第三大区域贸易安排⑨。2005年11月18日,中国和智利在韩国釜山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东亚地区其他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在积极磋商中。 尽管如此,东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明显落后于欧洲和美洲⑩。在目前所达成的区贸协定主要是双边贸易协定,这在实践中带来的问题有:首先,相互分割的双边贸易优惠难以使东亚地区整体上的互补优势得以充分发挥(11)。其次,这些双边贸易协定在范围和职能上相互重叠或者冲突,给政府的执行带来困难。再次,这种零散和复杂的双边贸易协定给企业带来大量的不同标准,要求企业不断调整原有生产方式,来适应新的进出口规则(特别是原产地规则),由此可能导致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和竞争力的削弱(P60)。最后,其他地区的区贸协定使其区内成员的贸易优惠高于区外成员,从而对东亚国家或地区向该地区的出口造成歧视性负面影响,而东亚地区能够用来对抗并抵消上述负面影响的手段有限。 笔者认为,东亚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政治制度差异较大,或隐或现的“冷战思维”,领导或主导地位存在竞争,以及一些长期遗留的历史问题悬而未决等,都是东亚开展区域贸易合作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障碍。然而,以维护和维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共同利益为纽带,东亚国家有必要也有可能携手开创东亚区域贸易合作的新局面。目前,在东亚各国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都不同程度地发出了加强区域贸易合作的呼吁,甚至初步提出了建立“东亚共同体”的主张(12)。我们赞成这一主张,并认为在东亚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是通往“东亚共同体”彼岸的重要方式和必经的桥梁。 三、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一)结构和涵盖范围 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协定(以下简称自由贸易协定)的结构一般包括序言、总则、分则、争端解决、组织条款以及杂项条款等。 自由贸易协定具体调整哪些领域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间经贸合作现状和合作意愿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仅仅包括货物贸易领域(13),也可以包括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其中具体领域另酌);也可以从单纯的贸易合作发展到包括环境保护、资源、通讯、信息技术、技术转让、人力资源培训等广泛领域的经济和社会合作。订立自由贸易协定的指导原则是:敏感产业的贸易壁垒的取消晚于非敏感产业障碍的取消;工业品贸易自由化的范围广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范围;其他产业视具体情况另酌。可以在协定中申明实现地区和平稳定和社会发展等政治目标,但一般不应考虑在贸易协定中订立所谓的“政治性条款”,如“尊重人权和民主原则构成双方合作的基础”等。 (二)货物贸易条款 关于国民待遇。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一方的货物在以“优惠待遇”身份进入成员的市场后,在国内税费的征收和国内法律法规方面,应享受“国民待遇”。 关于关税取消。以 WTO 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关税保护原则”,即肯定关税保护的地位和作用。但作为区域贸易的重要法律形式,自由贸易协定的一个特点往往就是在特定领域,尤其在货物贸易领域完全取消关税(包括进口税和出口税)。所以,上述条款是自由贸易协定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当然,在完全取消关税义务下也应注意:首先,取消一般不可能是即刻的,而是逐步实现的,这就需要由缔约各方谈判达成取消关税的时间表;其次,存在若干例外事项。 关于非关税措施。自由贸易协定允许使用非关税措施,但应符合WTO 协议的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此外,自由贸易协定还应规定特别要求,如“透明度要求”和“最低贸易扭曲要求”等。 关于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目录及按目录逐项确定的税率一起构成一国海关税则的主体。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为实施关税降低或取消以及海关进出口统计,需要对缔约各方的货物分类目录进行统一。在国际社会中,为统一各国海关税则的货物分类目录,海关合作理事会在1950年旧目录的基础上,于1988年制定了新的《货物名录与编码协调制度》。东亚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可以采用这一国际统一货物目录。 关于海关估价。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一方的不正当的海关估价方式可以使其关税降低或取消承诺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必要订立公平、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现行国际性海关估价制度有两大体系:一是海关合作理事会1950年《货物海关估价公约》。二是WTO《海关估价协议》。两者的区别是:前者以一种抽象的价格概念,即货物的“正常价格”为海关估价依据,而后者采用货物的实际价格,即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海关估价规则。自由贸易协定中也应采用《海关估价协议》的海关估价规则。关于原产地规则。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目前确定的产品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原则,仅包含了适用于非优惠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不包括运用于优惠贸易条件下原产地的确定。在优惠贸易中,成员按照特殊优惠体制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原产地。所以,自由贸易协定可以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为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等应出具原产地证明文件。 关于保障措 施。自由贸易协定可允许在成员间使用保障措施。但是,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间使用保障措施时应遵守的要求一般比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义务(如1994年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下的义务)更加严格,更能保障被援用方的利益。 关于保障措施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果在区内某成员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时,调查范围包括来自区内成员的相关产品,那么在实施保障措施时能否把来自上述国家的产品排除而只对区外成员采取保障措施?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和“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等案例中,阿根廷和美国根据其缔结和参加的区域贸易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实施保障措施时排除来自区域贸易协定成员的产品的做法被WTO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违反了“平行原则”(14)。有的学者质疑“平行原则”,认为其损害了WTO成员在GATT 第24条下的权利(P120)。笔者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实践形成的“平行原则”并不绝对否定一成员实施保障措施时排除来自区域贸易协定成员的产品,而是强调相关排除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和合理的论证。按照上诉机构在有关案例中解释,一旦在实施保障措施时排除来自区域贸易成员的产品,该“被排除的进口”应被视为《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2款第2项意义上的“进口增加之外”的因素。 援用保障措施的主管机构应对其“不将被排除的进口产品的损害归因于(未被排除的产品)进口增加”提供合乎逻辑的和充分的解释(15)。因此,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可以规定区内某成员在特定条件下在实施保障措施应将区内成员的产品排除,但援用保障措施的区内成员应注意遵守WTO项下的义务。 关于例外条款。自由贸易协定可规定一般例外条款、安全例外条款以及国际收支例外条款等,在公共卫生危机、国家安全受到危害、国际收支严重失衡等特定情形出现时,允许区内成员暂时中止施行其义务,包括国民待遇、关税取消、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等义务。 (三)服务贸易条款 如果自由贸易协定包含服务贸易,应对范围和定义、市场准入及其时间表、国民待遇及其时间表、职业资格的相互承认、来自非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国内管制、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支付和转让以及例外条款等进行规定。其中,服务的“原产地”是区内服务市场准入的依据。如何确定服务的“原产地”,现在国际上还不存在明确的、可借鉴的规则。有学者提出,服务的“原产地”可以通过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确定,而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认定可以依据注册地标准、资本控制标准、管理控制标准和执业人员本地化标准等。其中,前三个标准一般应当全部具备,而在占绝大多数如95%的股权为本地居民持有的情况下,本地注册标准可以豁免。而第四个标准则是专业服务提供者的特殊标准,专业服务提供者一般应当符合以上四个标准。从现有实践来看,还可加入执业时间标准和防止借“邮箱公司”之便从区域协定获利的规定(16)。 (四)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如果自由贸易协定包含知识产权保护,可规定专利、商业秘密和有关权利;发展中国家为公共健康目的而在专利保护方面享受的例外;商标和有关权利;地理标识;著作权、外观设计和有关权利;对传统知识和民俗的保护;抑制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许可;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登记和开发;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联合行动及其费用分摊等进行规定。 (五)投资条款 如果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包含投资条款,可以选择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专章规定投资条款,也可在自由贸易协定之外制定专门的区域性投资协定。有关条款和协定除包含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下的禁止“出口业绩要求”等规定外,还可就投资措施的范围、定义(投资、投资者、个人、成员的投资者、成员的自然人、企业、成员的企业等)、国民待遇、特定例外、征用和补偿、购回土地租用权、保护成员的投资免于战乱和暴乱、自由汇兑和转移、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成员与另一成员的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一般例外、为维持国际收支的限制措施、与国际投资有关的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等进行规定。其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及其例示清单是投资条款或协定的核心内容。 此外,自由贸易协定还可就竞争、贸易便利化、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环境保护合作、信息与通讯技术合作等做出规定。 (六)争端预防与解决 自由贸易协定应就预防和解决区内成员间的贸易争端的程序和机制做出专门规定。可包括一般性协商、斡旋、和解、调解、争端解决的特别协商等外交方法,以及专家组或仲裁庭形式等法律方法,并对专家组或仲裁庭的建立、职能、程序、裁决的通过与执行、费用负担等作详细规定。另外,应明确该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自由贸易协定不妨规定,当事方可以选择在区内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也可以选择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但一旦当事方一致同意在区内争端解决机制内处理,任何一方就同一事项不得再向WTO争端解决机制起诉。 综上所述,21世纪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仍然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两种互动的基本模式。虽然东亚地区已开始了区域经贸合作的初步尝试,然而,东亚地区还应进一步推动区域贸易建设,以维护和维持本地区的经贸发展。为此目的,东亚地区有 能力发挥重要影响的国家(包括中国)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多层面、多渠道地加快自由贸易协定示范文本的制定,以示范文本为蓝本,以经贸合作现状和合作意愿为基础,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启动自由贸易区的研究和谈判。我们期望,越来越多的国家携起手来,为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和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繁荣而共同努力奋进。 收稿日期:2005—10—06 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和平发展的重大国际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 04JZD0015)资助。 注释: ① 所谓区域贸易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以成员间消除各种贸易壁垒和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歧视性经济政策为目标而缔结的贸易条约或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间经贸安排。通过一系列区域贸易协定形成的区域经济合作实体通常被称作“区域贸易安排”或“区域贸易集团”。其具体形式有: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为最终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达成的临时协议、经济共同体和经济同盟等。 ② 其中有48个在WTO成立后仍在实施,而这48个区贸协定本身多年来也发生了演变,它们或者加入了新的成员而实现了“扩大”,或者推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而逐步“深化”。 ③ 这方面的代表性文献参见Bhagwati, J.N.(1993), Regionalism and Multilateralism: An Overview, in New Dimensions in Regional Integration, edited by J. de Melo and A. Panagariy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 Fred Bergsten, Open Regionalism, The Journal of World Economy, Vol.8(1997),No.1;Till Geiger and Dennis Kennedy(ed.), Regional Trade Blocs, Multilateralism, and the GATT: Complementary Paths to Free Trade? Biddles Ltd. 1996; WTO, Regionalism and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Geneva 1995. 2001年11月《WTO多哈部长会议宣言》第4段声明一方面强调WTO 是全球贸易形成规则和自由化的独一无二的场所;另一方面也承认区贸协定能够在促进贸易自由和贸易扩展以及扶植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参见DOHA WTO MINISTERIAL 2001,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WT/MIN(01)/DEC/1, Adopted on 14 November 2001. ④ 这方面的代表性文献参见Patrick A. Messerlin, Three Variations on the Future of the WT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8(2005), No.2, pp.299—309; Thomas Cottier, The Erosion of Non-discrimination: Stern Warning w ithout True Remedie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8(2005), No.3, pp.595—602. ⑤ 持此观点的文献参见WTO, Regionalism and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Geneva 1995, pp.2—3.亦见刘光溪著:《互补性竞争论——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2页。国内学者的相关学说,如厦门大学法学院曾华群教授提出的“兼容说”等也值得关注。 ⑥ 典型实例如二战后欧洲一体化建设给曾长期处于冲突和战乱的欧洲带来的持久和平,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给解决中国和东盟部分成员国之间的领土和海洋边界争端所创造的良好机遇。 ⑦ Won-Mog Choi,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in East Asia: Prospect and Jurisprudenc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7(2003), No.1,pp.49—77. ⑧ 参见WTO,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Notified to the GATT/WTO and in Force By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As of 22 November 2005. WTO官方网站2005年11月22日下载资料。网址:www.wto.org/English/tratop_e/region_e/region_e. htm. ⑨ 双方建立自由贸易区是该《框架协定》最主要和最核心的内容,计划分两步走:中国首先与东盟的6个创始成员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于2010年前建立自由贸易区,继而在2015年前完成与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4个新成员国之间自由贸易区的建立。2011年1月1日,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计划(Early Harvest Package, EHP)开始实施。另外,2003年以来,中国与东盟双方就自由贸易区的各项协议进行了多轮磋商。双方于2011年11月在老挝首都万象举行的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目前,有关服务贸易等其他领域的谈判正在积极进行。 ⑩ 虽然在亚太国家和地区间形成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它所倡导的多样性(开放性)和单边行动,也不失为区域贸易合作的一种新思路,但由于缺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和机制,也使APEC成员间的凝聚力不强,难以发挥与其经济实力总和相称的作用。 (11) 目前,东亚地区的整体互补性优势表现在:日本等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新加坡、韩国等国家的技术和管理,中国等国家的巨大的市场和人力资源,日本、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发达的服务业,东南亚国家等的丰富自然资源等。 (12) 2000年“10+3”首脑会议上新加坡提出“东亚共同体”概念。2003年12月在东京举行的“日本—东盟特别首脑会议”上日本也提出建立“东亚共同体”的目标。尽管关于建立“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设想已提出多年,但在中日韩之间,迄今没有达成任何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2003年10月7日,中国总理温家宝、 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和韩国总统卢武铉在参加印尼巴厘岛“10+3”首脑会议期间,举行了中日韩领导人第5次会晤,并签署了《中日韩推进三方合作联合宣言》。此举表明,东亚地区的经济重心——东北亚次区域的经济合作得到了官方的大力推动,标志着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一个新阶段。目前三国正在加紧研究实现中日韩三国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条件,还提出开展信息通讯产业、财金、交通、旅游、科技、环保等广泛领域的合作,从而明确了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方向与目标。2 011年11月30日,中国总理温家宝在第八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就“10+3”向东亚合作方向发展提出五个必要的基本原则。在这次会议上,正式宣布建立东亚共同体是东亚合作的长期目标,并确定了促进东亚合作的26项措施。除利用官方资源的“一轨外交机制”外,利用学术资源的“二轨外交机制”促进东亚合作的工作也在积极进展中。截止2005年8月,由外交学院院长吴建民大使担任中方中期协调员的“东亚思想库网络”已经举行了三次年会。2005年10月30日,“东亚合作联合研究大会”在北京召开。 (13) 其中是否包括农产品等领域可另酌。 但是,长期将农产品等排除在区贸协定之外与GATT第24条下“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要求不符。 (14) 所谓“平行原则”(Parallelism),也称“相同原则”,是指在保障措施“调查中的进口产品的范围”与该措施“实施中的进口产品的范围”应该相同。在WTO《保障措施协议》及GATT第19条中,并没有出现“平行原则”这一措词,它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为了处理有关成员实施的歧视性保障措施而逐渐形成的一项标准。 (15) 欧共体、中国等诉美国“针对部分钢铁产品的最终保障措施案”(通称“钢铁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450段—452段。 (16) 例如,中国与中国香港所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对香港“服务提供者”要求其“从事实质性的商业经营”,在具体标准中有关于在香港执业时间、获得营业许可和执业人员当地化等方面的规定。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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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进出口总额和外商实际投资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本文首先分析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贸易自由化对我国就业的短期和长期的影响。然后,通过模型检验了贸易自由化对我国的就业弹性的影响,并估计了我国的进口,出口和外商实际投资的就业弹性。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劳动就业状况的改善。 【论文关键词】 WTO就业对外贸易 一、理论上的分析 1.贸易自由化对就业的短期影响 (1)商品、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随着加入WTO,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逐渐降低并趋于消失,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开始增加。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各国如果进行自由贸易,各自生产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各国都能享受到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繁荣。根据赫克歇尔-俄林模型,如果一个国家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该国优势就会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而世贸组织中许多欧美国家是资本丰富的,因此,我国与这些国家进行对外贸易必然会促进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增加无疑会扩大国内就业,吸收大量劳动力,这将有助于解决我们的就业问题。产品进口的增加必将减少某些产业劳动力的需求。但即使进口会减少劳动就业,因为我国进口的劳动密集产品较少,而资本密集型产品比例较大,所以总体上影响应该比较有限。总体上,加入WTO后,对外贸易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的劳动就业。 (2)资本流动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要素流动将更加自由。不但劳动力的输入和输出,还会存在大量的资本输入和输出,根据传统的国际经济理论,要素将从比较丰裕国家流向比较缺乏的国家。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丰富,因此加入WTO后,劳务输出将增加,而且对资本输入也将大量增加。资本输入的增加必将引起与之协调的劳动投入的增加。因此,劳动输出和外国资本输入都将增加我国的就业。但劳务输出的影响相对较小,而资本输入的影响可能会较大。但另一方面外国资本输入后,资本的价格将会下降,而劳动相对资本的价格会上升,这势必会鼓励人们多使用资本,少使用劳动。从这个角度讲,资本进入将会减少就业。 (3)技术进步对劳动就业的影响。加入WTO后,随着国际技术交流的加强和信息的沟通,必将使新技术涌入我国以及提高我国的现有技术水平。根据希克斯、哈罗德等人的分类(两人的分类标准略有不同),技术进步可以分为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资本节约型技术进步,中性技术进步。如果技术进步为劳动节约型的(除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其技术进步都是劳动节约型的),在资本一定的条件下,必将促进以资本替代劳动,减少社会劳动就业量。如果技术进步是资本节约型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人口众多,劳动力丰富,需要的是这种技术进步),在资本量一定的条件下,必将会以劳动替代资本,在增加社会总产品的同时,大大地增加社会的劳动就业量。如果技术进步是中性的,那么在资本一定的条件下,将不会出现资本和劳动之间的相互替代,对就业也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技术进步也将促进社会总产品的增长,在储蓄率的增长,而储蓄总量的增长又将促进国内投资,而国内投资的增长必将促进与之相配合的劳动力需求的增长,从而促进劳动就业。由于发达国家的技术是劳动节约型的,而世界上大多数领域的先进技术是发达国家开发的,因此,在加入WTO初期,引入的技术必将是劳动节约型的。因此,在加入WTO初期,我国技术进步将可能是劳动节约型的,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技术进步将转移到适应技术上来这可能会促进我国劳动就业问题的解决。 2.贸易自由化对就业的长期影响 从长期来看,随着引进外资的增加,资本的边际生产力逐渐下降,引进外资吸收劳动力的能力会逐渐下降,最终会趋于稳定。最终,世界各国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回趋同,国际资本的流动性变小,引进外资的两会逐渐减少。 总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增加,要素国际流动的加强以及技术进步,将对我国的劳动力就业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而其影响的程度和方向,将依赖于各个方面综合平衡的一个结果,其最终对我国就业的影响将在未来的实践中逐渐显现出来。 二、加入WTO以来,各种因素对我国就业影响的分析 从中国在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5年多了,各种因素对我国劳动就业到底产生的多大的影响是目前大家都十 分关心的问题。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对我国劳动就业的影响:(1)进口(2)出口(3)引入外资(4)劳务输出(5)资本输入(6)资本输出。劳务输入由于其数额很小,故将其忽略。而技术进步由于其可衡量性较差,很难找到一个较合理的指标,并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间较短,技术进步的影响可能会较小,所以在研究中,我们忽略了他的影响。 通过《1996年~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统计数据,我们使用邹预测检验对模型进行了参数稳定性检验,F同计量为1.318075,其p值为0.325371 从参数稳定性检验的结果来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进口就业弹性、出口的就业弹性及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弹性没有明显的变化。一方面,由于样本容量较小,这个结果可能这个结果也许是不太准确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奉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口、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相比以前没有明的增长;此外,由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间较短,所以,贸易自由化的就业效应也许还未充分体现出来。 为了估计我国的进口就业弹性、出口就业弹性、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弹性,我们对下面的模型进行了参数估计,估计的结果如下: 从参数估计的结果来看,出口的就业弹性为0.286394,也就是说出口每增加1%,就业量就会增加0.286394%,并且在统计上十分显著,其符号基本上与我们的估计相同。进口的就业弹性为-0.257382,也就是说进口每增加1%,就业量就会减少-0.257382%,并且参数在统计上十分显著,这个结果与我们估计的符号相同。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弹性为0.106411,也就是说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就业量就会增加0.106411%,并且参数在统计上十分显著,这个结果与我们估计的符号相同。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弹性的数值相对较小,这主要可能是由于外商在华投资相对国内投资主要集中于资本密集型企业有关。模型整体拟合较好,拟合优度为0.9248。说明模型预测能力较强。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间较短,我国的进口就业弹性、出口就业弹性、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弹性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另外,由于我国较早的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口、出口、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并且由于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多集中于资本会技术密集型企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弹性较小,只有0.067641。但从总体来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都在稳定的增长,这些因素都大大促进我国的就业水平的提高。 为了解决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劳动就业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积极地鼓励我国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大力开拓国外市场,增加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另一方面我们还要不断加强立法,改善国内的投资环境,加快引进外资的速度,改善引进外资的质量,主要是多引进一些劳动密集型的、环保的、新兴的产业。此外,我们还要使人口增长率保持在一个稳中有降的速度,减轻未来的国内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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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税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关系

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界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易模式:(1)在一个成员境内将服务提供至任何其他成员境内(跨境交付);(2)在一个成员境内,向其他成员在该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3)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4)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其派往其他成员的自然人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所得税措施能够对上述服务产生影响,主要问题在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两方面:

1、双重征税

在所得税领域,多数国家普遍同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这就产生了三种类型的双重征税:(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2)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3)来源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这些类型的双重征税在服务贸易中也会出现。比如:

(1)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乙国认定A银行的利息收入为来源于乙国的所得,要予以征税;而A银行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该笔利息所得也要在甲国纳税。这样,该笔利息就面临双重征税。

(2)甲国A公司在乙国注册成立一个子公司B提供服务。乙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B公司为乙国居民纳税人。甲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还采用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如果B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在甲国,则B公司同时也是甲国的居民公司。这样,B公司的境内外全部所得要同时向甲国和乙国纳税。

(3)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将贷款交给其在丙国的分公司C使用,利息由分公司C承担和支付。如果乙国对利息的来源认定标准为借款人为居民的所在地,丙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则A银行的该笔利息要同时被乙、丙两国主张来源地管辖权从而被双重征税。

2、税收歧视

一国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时,仍可通过所得税措施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

比如,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B,B的营业利润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如果乙国对B营业利润的征税要比从事相同业务的本国居民公司更重时,就产生了税收歧视。

再比如,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根据乙国法律,B公司从乙国银行取得同等条件贷款并支付利息时,该笔利息是可以从B公司应税所得中扣除的。但是,如果乙国法律不允许B公司将支付给甲国A银行的利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对甲国A银行产生了歧视,会影响乙国公司寻求甲国银行的贷款服务。

因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会构成服务贸易自由的壁垒。

二、消除所得税贸易壁垒的国际机制

尽管自由贸易理论倡导消除贸易壁垒,但现实中许多国家仍对国际贸易施加限制。因此,贸易壁垒的消除需要国际机制。就服务贸易来讲,消除所得税壁垒的国际机制主要是由WTO体制和国际税收协定提供的。

1、WTO体制

对于服务贸易面临的所得税壁垒,GATS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对服务提供者的税收歧视。GATS第17条是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要求WTO成员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应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歧视,陛所得税措施就在被禁止之列。

但是,GATS下的国民待遇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属于具体承诺的范围。如果一个成员没有把有关服务部门列入承诺表,则该成员就没有在该服务部门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该成员对未列入承诺表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市场准入并采取歧视性所得税措施,并不违反GATS义务。

因此,GATS的国民待遇对税收歧视的消除作用是有限的。此外,GATS也没有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这就需要国际税收协定发挥作用。

2、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具有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作用。

(1)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主要解决两个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以及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对于两个居民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的做法是确定由一国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另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则转化为对“非居民”的征税权②。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但可通过消除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机制来解决。

对于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首先在缔约国之间划分征税权,如果征税权划归居住国或来源地国单独享有,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双重征税;如果征税权划归两国共享,则对来源地管辖权进行适当限制,并由居住国采取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上述机制可以消除服务贸易所面临的双重征税。

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时,首先要看商业存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根据GATS第28条之定义,商业存在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根据OECD范本第5条和第7条之规定,如果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的独立人或子公司提供服务,它们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另一成员不能对该服务提供者的所得征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如果是通过分公司提供服务,则分公司构成常设机构,但另一成员只能对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此时居住国应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如果服务贸易是跨境提供的,那么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取得的诸如利息、股息等所得在当地缴纳预提税时,这也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的解决方法是:限制来源国的预提税税率,同时居住国采取抵免法。

自然人流动也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当自然人流动取得独立劳务所得时(比如律师、会计师提供服务的所得),根据第7条常设机构原则处理;对于受雇劳务所得,也有相应地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2)税收歧视

国际税收协定中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要求缔约国一方的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纳税义务,不比缔约国另一方的人在相同情况下(inthesamecircumstances)更重。以OECD范本第24条为例,该条规定了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扣除无差别和资本无差别等方面的内容:

国籍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的负担更重;常设机构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负,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该另一国企业;扣除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在确定该企业的纳税所得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资本无差别指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的缔约国一方企业的税负,不应比该缔约国一方同类企业更重。

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的意义在于:对于WTO的成员来讲,税收协定中无差别待遇的适用不以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是否属于东道国服务贸易承诺表开放的行业为前提。即使提供的服务不在承诺表之列,也应适用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

因此,就前面所举的例子而言,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分公司提供服务时,常设机构无差别能够使得分公司的税负不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东道国企业;扣除无差别则能够保证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能够与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

三、现行机制评价

从上可以看出,在消除所得税壁垒方面,GATS和国际税收协定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事实上,国际税收协定的职能与WTO倡导的自由贸易是相吻合的。不过,GATS不具有消除双重征税的功能,消除税收歧视的作用有限,消除所得税壁垒仍然是国际税收协定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这一体制存在着下列问题:

1、GATS的非歧视原则不能有效消除税收歧视

GATT/WTO的实践表明,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于消除货物贸易壁垒具有重要意义。GATS也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

GATS第2条规定,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GATS的国民待遇属于WTO的具体承诺不同,最惠国待遇是WTO成员普遍遵守的义务,不受WTO成员具体承诺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WTO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市场准入,即使该类服务并非具体承诺表中承诺开放的,也要遵守最惠国待遇义务。

但是,GATS第14条(e)款规定,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WTO成员之间的差别待遇,如果是源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就不是对最惠国待遇的违反。也就是说,如果有甲、乙两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都在丙国提供服务,假如根据甲丙和乙丙之间的税收协定,甲乙的服务提供者在丙的待遇存在差别,丙并不因此违反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所得税待遇,一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所得税差别待遇在GATS下是合法的。显然,这与WTO体制追求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是不匹配的。

至于国民待遇,GATS第14条(d)款规定,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所得税差别措施,只要差别待遇是为了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平等或有效地课征所得税,就不构成对国民待遇义务的违背。根据该条款的注释,如果税收差别是基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税负差异等因素产生的,也不违反国民待遇。

2、税收协定对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消除也不彻底

(1)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的主要职能是消除双重征税,但其适用仍需要缔约国国内法的配合。即使税收协定规定了免税法或抵免法,在适用居住国国内法时,仍然可能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比如,居住国采用限额免税法,当居住国的税率低于来源地国税率时,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就不能得到全额抵免,因为此时抵免限额小于其在来源地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这意味着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所面临的双重征税不能完全消除。

此外,税收协定主要是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而不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按照OECD的定义,法律性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双重征税都属于法律性双重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对公司利润征税,又对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在股东环节征税。对于经济性双重征税,有的国家有消除机制,但有的国家认为没有必要消除。OECD则认为,如果国内法不予以缓解,那么在国际上也不必予以缓解。因此,税收协定本身普遍缺少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机制。

(2)税收歧视

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的适用是以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为前提的。由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而税收无差别待遇又要求基于相同情况进行比较,这意味着非居民通常不能在来源地国主张给予当地居民的全部优惠。OECD范本第24条第3款第2句就规定,常设机构无差别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此外,非歧视待遇原则只适用于对来源地所得的歧视,不适用于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歧视。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居民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税负比应税所得相同但所得只来自于境内所得的居民更重时,税收协定是不予以管辖的。前面提到的限额抵免就反映了这一问题。

再者,经济性双重征税所导致的税收歧视也不在税收协定管辖之列。比如,一些国家虽然有减轻居民股东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优惠,但不给予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外国股东。由于支付给外国股东的股息所缴纳的预提税是对毛收入的征税,而国内股东获得股息一般是以净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股东的股息税负要高于境内股东。

3、WTO和税收协定都无法解决多边的税收问题

(1)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但跨国公司的经营是多国背景的,这就产生了下列问题:

首先,双边税收协定难以解决来源地管辖权重叠产生的双重征税。双边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因此,对于前面所举的两个来源地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例子,由于A银行不是乙国和丙国的居民,就无法适用乙、丙两国间的税收协定来消除两个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除非甲、乙两国税收协定约定乙国放弃来源地管辖权。但是,税收协定一般缺少这样的安排。

其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多边范围的避税问题。在一国存在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时,也能够为跨国避税提供空间,税收协定滥用(treatyshopping)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一国可以采取反避税措施,但对因此可能造成的资本外流的担心会限制一国采取反避税措施。

再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税收竞争问题。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各国可能会竞相给予税收优惠措施,由此可能产生税收竞争问题(taxcompetition)。但是,税收协定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并不限制缔约国给予非居民更多优惠的做法。此外,双边税收协定无法约束第三国优惠措施的给予。况且出于吸引外资和担心资本外流的考虑,一国一般不会在税收协定中约束自己的税收政策。

(2)WTO

WTO是一个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并没有限制或约束其成员所得税税基、税率等的内容。由于WTO并不涉及一国税收体制,因此,一国给予外国投资或服务提供者比国内更多的优惠是不禁止的,反而可能是鼓励的。事实上,GATS的国民待遇关注的是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的服务提供者,并不禁止“超国民待遇”。此外,在GATS体制下,也没有类似于货物贸易的补贴制度来限制WTO成员对本国服务出口的税收补贴。

四、结束语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贸易、投资和税收之间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一方面,对投资的歧视性所得税措施会对国际服务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各国竞相采取税收优惠也会对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扭曲作用。